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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规划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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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规划管理

篇1

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 the country continues to make the land and resources related laws that allow the use right of land and resources on compensatory transfer and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transfer, which greatly improves the our country economy development platform, but excessive blind in the transfer of land resources worsen the crisis of the cultivated land resource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of our country territory resource planning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 with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our country territory resourc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words: land resources; Planning management; The present situation; The measur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P285.2+3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国土资源是国家领土内所有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总称。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森林、矿藏、草原、渔业等自然资源的载体,是国民生产生活的场所和空间,也是国家重要的资产之一。国土资源是我国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家的标志,包括他国不可神圣侵犯的领土、领海和领空等。国家土地资源的使用权可以有计划、有目的和有规划的转让和使用,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政策不断放宽,使得许多城市的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开发项目层出不穷,特别是对集体土地(主要是农业耕地)的进一步蚕食,直接导致我国农业耕地面积锐减,严重影响我国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 我国国土规划管理概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崛起,国家积极开展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科学制定相关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法律措施,严控国土资源的使用限额。国家为规范国土资源的有序、可持续开发使用,严令各省市加强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国有土地规划、管理,促进节约、有偿用地,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防止国土资源的肆意转让、使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多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的分散管理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初步集中管理及其后续的集中统一管理过程。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和使用始终存在内部矛盾,主要表现在: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等之间的矛盾;加之,我国土地资源质量逐渐下滑,粮食产量和安全受到威胁。为促进我国社会、环境、经济和资源利用的和谐统筹发展,国家必须进一步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适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现国土资源的科学、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2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法规不完善

由于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起步较晚、发展不平衡,相较于发达国家还很落后;加之国家对国土规划重视不足,相关人员和机构涣散,很难对我国国土资源开展科学、有效的、完备的统筹规划,当然也不能对规划体系的层次和法律效能进行科学恰当的界定。尽管国家相继颁布了《国土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家国土纲要》等规范,只是针对国土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说明和初步规定。较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过时,面对政府职能部门间用地冲突协调、跨区域建设协调、农业发展瓶颈、国土保护和新兴产业扩大用地需求的问题显得无能为力。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对完备的国土规划法律规范,严重制约我国国土资源的最大化、最优化利用。

2.2 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落后

由于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起步较晚,发展缓慢,很难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老旧的规划管理理念很难实施和开展工作,很难适应我国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制度还不健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事件的力度不足;国土资源市场化的配置比例偏低;违法用地的现象屡见不鲜;相关执法监察的力度不足;规划管理技术和措施落后,严重制约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有序进行。

2.3 国土资源规划实施的强制力不足,致使后续规划管理困难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国土资源的瓶颈约束日益严重,空间开发和规划布局无序日益突出。城市、城镇的不断发展和扩展,大量吞噬国土资源,使现有发展空间凸显不足。国家相关规划职能部门没有对国土资源全局的、统筹的规划和监控,致使城市化肆意扩张,盲目、无序占有农业耕地和破坏区域环境。

由于缺乏约束力和监管制度,直接导致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协调性差,实施力度差,规划混乱,权责不分,很难开展科学的、统筹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工作。加之法律等硬件措施的不完善,特别是缺乏强有地的强制性力量作为后盾,很难科学的、详细的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的相关内容,特别是一些国家宏观长远的发展规划得不到重视和实施,致使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持续、不健康,综合资源利用率得不到明显的改善。

3 国土资源的科学规划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3.1 积极完善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

国土资源最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载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的保护,并拥有强制执行力,从而确保我国国土资源的统筹规划管理,达到最优化的效能。逐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土地、矿产、海洋、环境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法律体法规;科学统筹研究制定我国的《国土规划法》和《海域使用法》;逐步修订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等国土资源相关的法律,逐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体系。通过立法确定国土资源的强制力和权威,科学、完备制定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划要求,确保土地的使用、开发有法可依。

通过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的法律约束经验,加强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执行力度和充分体现法律强制约束力,并组建国土资源规划和实施团队,尽可能的贯彻和落实国家级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为我国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性的支持。

3.2 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要突出重点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以提升国土资源的现实和潜在效用,以提升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为主。逐步推进我国政策和统筹城乡规划的发展、优化区域发展空间,统筹安排,逐步推进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并将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权力赋予每一个公民,强化国土规划的执行力度,并将国土资源开发的全过程向民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监控。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明确开发战略,科学分区,明确目标和方案,以点带面,统筹空间、规模、结构和环境的协调,促进生产力布局、城镇化和基础设施体系规划和协调发展。

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国土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积极履行对国土资源的管控职能,统筹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各项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并随时将国土资源规划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中,提升国土资源规划的综合利用效益,并开展时序性监管、空间布局等重要规划着力点建设,提升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地位,努力为促进建立多部门联合的共同责任机制和综合管理模式提供基础性指导。

3.3 加强国土资源的技术支持,完善规划绩效考核体系

在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应不断引进和学习先进的规划管理技术,不断提升技术支撑体系和信息系统的平台;积极组织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的技术技能;充分利用现代技术,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的信息获取技术和信息管理能力。

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具有长期性和非经济性的特点,科学建立并落实国土资源规划绩效考核制度,因地制宜,明确利弊,避免部门之间的冲突,确保国土资源规划和管理的顺利、有序开展,从而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

4 结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不断重视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特别是在科学发展观的不断要求下,国家职能部门积极制定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法律规范,并积极探索我国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特色道路,并采取科学的措施,努力解决国土资源使用、环境保护、农业耕地等之间的矛盾,寻求一条互利共赢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使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不断迈向的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上,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唐莹,王玉波.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国土资源合理配置[J].资源环境与发展,2008,(03).

[2] 张赶社,张德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开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局面[J].党史博采(理论),2009,(02).

[3] 章叶飞.浅谈国土资源管理问题及对策[J]. 经营管理者,2009,(10).

篇2

中图分类号: G322 文献标识码: A

1、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重要性

我国人口众多,所以我们国家对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更高,对国土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管理是国土资源相关部门应该做好的事情。可能很多人认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开发天然矿产会影响到自然环境,影响生态发展,这是很片面的意见。对国土进行合理规划管理,对人类生存环境是有益的,加强对国土资源合理利用的调整和改善,可以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2、目前国土资源规范管理的情况

国有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及水、油、煤、金属矿物等一切自然资源都属国有,国有土地利用的开发权和所有权,开发和利用以及治理和保护等规范管理,国有土地与其他资源相互协调规则,居住用地,建设开发用地,资源开采用地的指标,管理和保护等方面均有相关规定。但分布在各部门各个地区,较为不同。目前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诸如我国国土资源开发规划"建设"合理利用的规划管理手段。对于国有土地资源规划管理的有效实施,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进人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发国有土地的资源进行实施和管理有许多自身的特点,涉及多方面关系,因此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使我国国有土地资源发展走入正轨。

3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3.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法规不完善由于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起步较晚、发展不平衡,相较于发达国家还很落后;加之国家对国土规划重视不足,相关人员和机构涣散,很难对我国国土资源开展科学、有效的、完备的统筹规划,当然也不能对规划体系的层次和法律效能进行科学恰当的界定。尽管国家相继颁布了《国土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家国土纲要》等规范,只是针对国土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说明和初步规定。较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过时,面对政府职能部门间用地冲突协调、跨区域建设协调、农业发展瓶颈、国土保护和新兴产业扩大用地需求的问题显得无能为力。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对完备的国土规划法律规范,严重制约我国国土资源的最大化、最优化利用。

3.2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落后由于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起步较晚,发展缓慢,很难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老旧的规划管理理念很难实施和开展工作,很难适应我国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制度还不健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事件的力度不足;国土资源市场化的配置比例偏低;违法用地的现象屡见不鲜;相关执法监察的力度不足;规划管理技术和措施落后,严重制约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有序进行。3.3国土资源规划实施的强制力不足,致使后续规划管理困难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国土资源的瓶颈约束日益严重,空间开发和规划布局无序日益突出。城市、城镇的不断发展和扩展,大量吞噬国土资源,使现有发展空间凸显不足。国家相关规划职能部门没有对国土资源全局的、统筹的规划和监控,致使城市化肆意扩张,盲目、无序占有农业耕地和破坏区域环境。由于缺乏约束力和监管制度,直接导致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协调性差,实施力度差,规划混乱,权责不分,很难开展科学的、统筹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工作。加之法律等硬件措施的不完善,特别是缺乏强有地的强制性力量作为后盾,很难科学的、详细的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的相关内容,特别是一些国家宏观长远的发展规划得不到重视和实施,致使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持续、不健康,综合资源利用率得不到明显的改善。

4国土资源的科学规划管理的建议

4.1积极完善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国土资源最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载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的保护,并拥有强制执行力,从而确保我国国土资源的统筹规划管理,达到最优化的效能。逐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土地、矿产、海洋、环境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法律体法规;科学统筹研究制定我国的《国土规划法》和《海域使用法》;逐步修订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等国土资源相关的法律,逐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体系。通过立法确定国土资源的强制力和权威,科学、完备制定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划要求,确保土地的使用、开发有法可依。通过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的法律约束经验,加强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执行力度和充分体现法律强制约束力,并组建国土资源规划和实施团队,尽可能的贯彻和落实国家级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为我国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性的支持。

4.2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要突出重点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以提升国土资源的现实和潜在效用,以提升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为主。逐步推进我国政策和统筹城乡规划的发展、优化区域发展空间,统筹安排,逐步推进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并将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权力赋予每一个公民,强化国土规划的执行力度,并将国土资源开发的全过程向民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监控。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明确开发战略,科学分区,明确目标和方案,以点带面,统筹空间、规模、结构和环境的协调,促进生产力布局、城镇化和基础设施体系规划和协调发展。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国土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积极履行对国土资源的管控职能,统筹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各项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并随时将国土资源规划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中,提升国土资源规划的综合利用效益,并开展时序性监管、空间布局等重要规划着力点建设,提升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地位,努力为促进建立多部门联合的共同责任机制和综合管理模式提供基础性指导。

5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有效运行

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是国家长远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的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运行机制,使得国土资源的规划有效运行。各地区和各部门应该充分协调配合,创造合理的运行环境,保障国土资源规划目标能够完全实现。规范性的制度也是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实现的有力保障。

在空间规划体系中,国土资源规划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性的高层次规划,主要用于指导其它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的制订和实施,具有宏观性、原则性和综合性,这种特点决定了国土资源规划的实施运行具有很强的协调性。但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我国的国土资源规划在实施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行多部门的协调,这是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之处,也是与目前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等规划实施的区别最大之处。因此,在设计规划实施运行机制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国土资源规划的协调机制。建立最有效的协调机制关键在于建立系统化的空间规划体系,统一的综合性空间规划应成为基层空间开发建设的共同行动纲领。各层次的空间规划分工明晰,各级规划都在上一级规划指导下编制,形成一个连续性的规划体系。

6结语

目前,我国还需明确国土资源规划在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地位,国土资源规划必须基于国家层面上,站在战略规划的高度上,统一的调度和规划,从长远的布局出发,细致入微的分析至各个层面。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带有过多部门色彩,难以做到面面俱到,甚至于有时看起来好似没有地位,工作也不易协调,这仅是部分阶段性的产物,并不影响我们未来对于此类问题的决策和影响,相信在不久的未来,规划式的管理将运用至各个方面,从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篇3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规划行政管理的重要性

1.加强国土资源规划行政管理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宏观调控主要靠规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调控和市场调控对资源优化配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二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对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可以看出,社会经济发达程度越高,同样国土资源开发与利用就越需要统筹规划。对于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有效宏观调控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也十分重视,通过国家对其进行宏观调使市场机制的不足之处得以弥补。

2.加强国土资源规划行政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法律规定的规划。对于国土资源的用途必须进行依法管制,对于矿产资源按照法定的要求进行勘查开发利用。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政,当然这就要求土地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土规划要求办事。法律对国土的合理利用计划、农田基本区域的划分、建设用地的批准与开发、农用土地转建设用地的征用和土地执法的监督检察等,它们实施的依据都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务院对《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中强调,对于矿产资源必须进行合理的规划,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对矿产资源进行审批,对于勘查进行必要的监督,合理开展开采活动,一切都要服从规划的要求与规定,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二、明确国土资源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我国国土资源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根本出发点,建立科学完善的国土资源规划体系;充分有效地发挥规划对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管制、调控和协调作用;确立规划在国土资源管理体系中的龙头地位;实现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公开化、制度化和信息化,使国土资源规划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今后一段时期国土资源规划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科学、系统的国土资源规划体系

要以国土资源规划为主线,以土地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确定的国土资源规划权威地位和工作框架,从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和运作机制三个方面下手,构筑我国国土资源规划体系,强化国土资源规划的综合性、战略性、指导性,充分发挥规划的管制和调控作用,为实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国土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服务。

2.加快国土资源规划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我国的规划体系受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存在着明显的条块分割的痕迹。规划的编制主要由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实施也主要依靠行政力量。因此,规划性质不够明确,层次不清,各规划自成体系,与其他规划缺乏协调,致使内容重复、职能交叉的现象普遍存在。要改变这种状况,有两种思路:一种是沿用现在的规划体制,依靠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来理清规划体系,减少规划的内容重复和职能交叉;另一种是重新建立一个独立于行政管理体系之外的规划体系,各规划由非政府机构(如科研院所)来编制,经一定的审批程序,通过后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当然,无论哪一种改革思路都有赖于完善的规划立法。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以法律的形式将各规划的性质、地位、职能以及编制、审批程序确定下来,使我国的规划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三、切实做好当前国土资源规划行政管理工作

1.切实抓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做好土地规划的修编工作,前期工作不容轻视,对于土地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给以明确确立,对土地规划标准加以完善,同时在工作中做好防范措施工作,这些是做好土地规划修编工作的前提条件。特别重要的原因是,做好土地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在参与前期编修工作中不断探寻土地利用的新型模式,合理集约地开展土地利用工作,通过创新的管理模式来确保国土资源的利用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时,对于土地的供给又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开展国土资源的规划与管理工作时,一定要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对建设用地进行严格的控制,在对国土资源进行利用时,确保其节约和集约。一定要紧紧围绕修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开展工作,切实做到落实土地的规划管理,对于国土资源利用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规划实施管理,要强化实施手段

对国土资源进行规划的主要目的是实施,要想做好土地规划的实施管理就必须不断完善保障体制。只有保障体制完善才能确保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对于国土资源的年度利用计划进行合理的编制与实施。国土资源的利用计划台账管理制度需要不断地加强与完善,对于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检查。二是对于建设用地切实做好资格预审工作,对于不满足建设用地预审条件要求的或没有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部门不得给以批准,对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申请禁止土地行驶主管部门受理。

四、结语

总之,要想加强国土资源的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就必须对各个部门进行合理协调,通过各种渠道与手段(比如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同时,做好国土资源合理利用的宣传与教育,加强国土资源的监督与检察工作,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落实国土资源规划管理。

参考文献

[1] 付英. 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中几个关键问题的思考[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07(07).

篇4

一、回顾过去,充分肯定上半年取得成绩

今年以来,面对更为严格的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县国土局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为县委、县政府出谋划策,化困难为机遇,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进一步发挥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成效明显。

1、规划编制科学有序。对“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量进行分析,对新一轮规划中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等潜力作进一步研究,注重与《县域总体规划》大纲的衔接,修改完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并报省厅评审。完成音坑乡、大溪边乡规划局部修改工作,并报省政府批准核定,经市政府批复后实施。根据省国土厅《关于加强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要求,第一批上报33个1677亩属防灾救灾、社会公益、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污染企业搬迁等四类需要规划局部修改的项目,要求省政府予以确认,着力解决项目落地难问题。

2、用地需求有效保障。在县国土局的精心指导下,22个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3个县级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9个代垦造耕地项目等工程顺利完工,建成标准农田9749亩,新增耕地5449亩,预计可获取土地整理折抵指标949亩,使用折抵指标401亩,再加上*年度省厅下达我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17亩,可基本满足项目供地需求,缓解用地矛盾。此外,还积极向上争取,将淳开公路、城白线等项目列入省重点工程,使项目用地不占用我县用地指标;开展普查、充分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厂房,保障我县中小企业发展用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等,这些措施都有效地保障了我县项目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3、资源管理规范到位。健全完善各项矿产管理制度,采矿权出让管理和矿山生态治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编制下发《*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加强防灾知识宣传,落实各乡镇、有关部门防治责任,努力做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尽管我县遇到雨雪冰冻灾害性天气和百年一遇的特大洪灾,全县新增了十几处地质灾害点,但在县国土部门的精心组织下,有序开展了“石井宛”后等地质灾害点治理工作,避险搬迁,尽量减少群众财产损失。灾后,又到各灾毁现场统计受灾情况,并赶赴省国土厅、市国土局汇报,争取获得最大的支持。省厅对我县国土部门的抗灾救灾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表示要尽力帮助开化做好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上半年,我县国土资源工作取得成效可喜可贺,这是在以姜立忠局长为班子的局班子正确领导和坚强指挥下,县国土系统上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辛勤奉献的成果。在此,我代表县政府向全体国土干部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立足当前,充分认识抓好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基本要素。我县是*半水半分田的山区县,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不多,保持耕地动态平衡难度大,再加上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对国土部门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深入分析县情,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各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资源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要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国土资源工作也要贯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综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的生产力。特别是建设用地资源要通过市场配置的方式,把有限的资源配置给产出多、占地少、污染小的好项目。同时,还要积极鼓励企业建设标准厂房、多层厂房、地下厂房,拓展发展空间,提高单位土地利用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依法行政是管好国土资源的前提,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由政府统一征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化解各种矛盾。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滥占耕地、乱批用地、违法用地等行为,对闲置土地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清理整顿土地市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三要进一步强化土地经营意识。土地资源关系到城市化发展空间的拓展,是经营城市的主要运作资源。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县城市土地开发效益大幅提升,土地资产得到保值增值,为经营城市积累了一定经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我们还要善于学习外地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县实际探索创新经营土地的机制,使每一片土地都能产生更多更大的效益。

三、着眼全年,努力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目前,土地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大,如用地指标趋紧、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可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减少,耕地占补平衡难度加大、基本农田保护面临着更大压力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始终坚持把保护土地资源的基本国策放在首位,注重规划引导,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协调,努力开创全县国土资源工作的新局面。

一要科学编制规划。待《开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获省政府批复后,进一步强化与《县域总体规划》的衔接,编制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针对涉及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四类建设项目和非耕地调整的建设项目,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工作,着重解决项目落地难问题。

二要保障项目用地。继续开展土地开发,储备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对照上级有关国土政策,积极包装整合项目,努力争取用地指标,满足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厂房,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科学调控土地一级市场,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充分利用省委、省政府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政策,根据十一五规划和十四届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整合资源,及早谋划明年的项目,切实解决土地资源开发资金问题,获取更多的土地使用指标。

篇5

[ 2 ] 宋菲.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2012―2014年战略方向声明[J].图书情报工作动态,201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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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w/1854349.htm.

篇6

中图分类号: P2 文献标识码: A

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工作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完善测绘技术在这一个领域应用,其目的是为了让整个国土管理规划工作趋于高质量以及科学化。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领域中,测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的工作单位需要充分认识到整一个测绘技术的价值,结合实际的应用情况更加正确地使用测绘技术。让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

1、测绘的基本概念

测绘技术是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过程中基础性的工具,也是重要的工具。测绘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为整一个社会的经济与发展提供具体化,全面化的地理信息,尤其是在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的前提工作过程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测绘技术,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测量和绘画。测绘技术的进行需要应用大量的先进技术,主要包括space science、计算机技术、NCT等技术,通过先进的遥感技术、GPS定位系统对地球表面进行测量,其目的是为了更加准确化地进行定位。根据相应的定位,能够更好地对于所得到的地位信息进行分析、整理,进而进行后续的绘画步骤。在整一个过程中,需要应用到先进的科学技术,可以说掌握这些技术有着极其关键性作用和价值。

测绘工作有着众多不同的分类,其根据作业顺序的先后顺序可以划分成测定和测试,而根据目的和工作对象的差异则可以划分成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而不同的测绘工作有着不同的适合领域,而国土资源的管理和规划工作的进行也需要使用到不同的测绘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更好地结合实际的需要来进行最优化的选择。其中,基础测绘主要是指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各个部门所需要进行的测绘工作;专业测绘主要是各个产业部门为了保证自己的工作量而进行的测绘工作。两者所服务的对象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所以检验的标准也是存在差异的。其中,基础测绘是以国家统一的技术规定为标准的。因此,相关的行为主体需要依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来进行基础测绘的使用。而专业测绘则是以本身的行业标准为行为规范的。因此,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行业标准。

2、测绘工作在国土管理与规划中的重要意义

测绘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规划过程中最为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工作,它能够为各项工程提供数据性的指导,为后续的分析工作提供更加具体全面的信息。因此,优化对于其的应用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从现实的应用中来看,进行国土资源管理与规划的目的就是扩大土地资源的价值,使其的价值真正地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利用每一寸土地,能够使整一个的社会价值最大化,并且在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前提之下,让自然更好地服务于每一个社会个体。而政府在相关的国土资源的管理规划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价值,而以下原则相对而言是其中较为重要的:

(1)、以公有制为导向,维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国家享受土地的所有权,而个体享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国家需要进行国土资源的管理和规划,需要以保护相关个体的利益为基础,更好地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能以牺牲个体的权益来达到相应的目的,而是应该寻求共同的双赢,而测绘技术的应用可以提供更加全面的数据信息,保证后续工作的推进;

(2)、以人为本,合理地开发土地。对于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服务于社会中的人。因此,开发土地不能以牺牲社会群体的利益为代价,而是应该以人为本,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群体。加快更先进的测绘技术在国土资源中应用,可以更好地发挥每一寸土地的价值,更好地让土地服务于社会;

(3)、科学合理地使用测绘技术。在各种的土地分配问题中,都是以测绘的信息数据为基础,来更好地结合实际的需要来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分配。因此,在遇到土地分配问题时,需要以科学严谨地态度来使用测绘技术,保证其正确性,减少其中的误差,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土地纠纷;

3、测绘技术在国土管理规划中的应用

在我国,国土资源的管理和规划都会使用到测绘技术。一般而言,实地勘测较为常用。与此同时,遥感卫星技术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更加宏观地来分析国土实际的情况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的变化情况。实地勘测有着一定的客观性和具体性,而遥感卫星技术则较为全面化和高效化。在实际的情况下,勘测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土地规划

在国土资源的管理过程中,土地的规划是较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土地规划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其内容包括土地信息的收集、土地实图的绘制、信息与土地的整理。可以说土地规划工作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下一个步骤的实施是建立在上一个工作完成的基础之上的。而如此复杂的工作,需要依靠一定的测绘技术才能够完成,并且能够更高效率地完成。测绘技术的应用在这一项土地规划的工作中,扮演者先导性的角色。其需要更好地整合实际的土地信息资源,更加科学化的分析,来规划实际的土地使用。

3、2土地使用

利用测绘技术来更好地勘测相应的土地使用情况,这是现实情况之下较为实际的一个方面。尤其是近年来,通过一定的遥感卫星技术和GPS技术来更好地对于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测,进而形成相应使用情况的图像,这能够为后续的管理提供信息。同时,通过高科技的测绘技术能够更好地达到实时检测的目的,可以更好地形成动态检测的目的,进而对于其更好地进行优化管理。

3、3土地监管

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对于整一个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价值。因此,对于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不仅仅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更需要进行合理的监管。通过测绘技术中常用遥感卫星技术达到对于土地资源的拍摄检测,能够更好地健全相关的土地使用信息系统,进而更加直接地对于其中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4地质环境监测

对于整一个地质环境的监测,需要用到测绘技术,尤其是地质灾害较为突发的地区。对于地质灾害突发地区进行检测,需要根据所在地区的地貌特征来进行分析预测,同时给出相应的预防方法,来尽可能地减少人民群众的损失。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通过测绘技术所进行的地质环境监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可以更好地起到预防的作用。

3、5资源勘探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各种自然资源发挥作用。而在中国素有地大物博,不仅仅说明资源总类丰富,也说明了资源的总量众多。因此,更加合理高效地勘探资源对于整一个社会经济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尤其是作为不可再生的矿场资源,更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关键因素。随着测绘技术地不断发展完善,对于各个地区的地质调查,资源勘探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6电子政务系统建设

随着整一个社会地不断发展,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的电子政务建设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实现国土资源朝着更加现代化的方向前进,让整一个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更加地系统化,准确化。因此,创新与完善测绘技术在整一个国土管理与规划过程中的应用,这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必须。

【结束语】:随着社会经济地不断发展进步,测绘技术也将不断地完善与创新。这将为整一个的国土资源管理规划提供更加优越的环境,推动其朝着更加科学化先进化的方向发展。因此,作为每一个参与其中的工作人员,需要以更加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对待测绘技术的掌握使用,让其发挥最大化的价值,真正地服务于整一个社会,造福于每一个百姓。

【参考文献】:

【1】、早热古力・吐尔逊・ 《浅谈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J】・价值工程,2010,(3);

【2】、周青慧・ 《测绘新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J】・华北国土资源,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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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一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下,我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新观念,创新机制,改进作风,加大力度,提高了城市管理工作水平,2008年在全市城市管理年度目标考评中被评为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为优化我县经济发展和人居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013年,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国家级园林县城的总体工作部署,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着力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着力推进城管体制改革、着力推动重点项目建设,为提升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科学发展水平,实现城管事业跨越发展而努力。

一、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完善基础设施

继续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大力提升城市环卫基础设施水平,一是投资400万元加快垃圾压缩站建设,确保年内投入使用;二是加快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建设步伐,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后续资金支持,投资600万元,完成填埋一库区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在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三是完成城区2座垃圾中转站和公厕的新建工作,完成其他环卫设施新增和改造任务;四是对白云市场改造进行规划和可行性研究。

二、加快文明创建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国家园林县城”、“国家文明县城”活动。认真对照创建方案,全面强化举措,扎实搞好市容环境整治,开展“百日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调动全民创建热情,促进城市面貌的全面改观。按照“美化、净化、优化”的要求,加强日常管理水平。垃圾袋装率达90%,清运率达100%。继续加大车辆乱停、摊点乱摆、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和“扬尘”污染、占道经营等严重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三、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外出考察,理清思路,切实转变城市管理理念;二是深化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新型的城市管理体制,实现城市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三是完善社区管理体制。配合当地政府,切实延伸城市管理触角,强化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将城市管理工作深入到居民社区;四是继续深入推进环卫体制改革。继续实行90万平方米的城市道路的环卫保洁路段承包制,提高清扫保洁质量,严密事后工作监督和考核;五是强化市场管理职能。按照文明有序的原则,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使城区市场纳入统一管理的范畴,要加快对白云市场的改造力度,规划并实施改造工程。

四、统筹城乡市容管理,实现管理重心下移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把城市管理工作向乡镇延伸,使城市管理工作主动服务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发展战略。加强与乡镇的联系,通过检查、指导、考核等方式,推动各乡镇抓好集镇市容管理、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推行城乡垃圾集中收运处理,力争覆盖面达到60%。

五、加快高素质城管队伍建设步伐

一是强化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队伍建设中方向性、导向性、动力源作用;二是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内部和社会监督机制,狠抓勤政廉政建设,进一步树立城管队伍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公仆形象;三是进行法制培训,不断增强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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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资源;资源管理;可持续利用

0引言

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是它作为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的重要特点,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土地资源的种种特点以及当前土地资源管理的较多不合理现象,要求我们要在利用土地资源的同时,重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工作,积极行动起来,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土地资源管理

1.1土地资源管理与科学发展观

众所周知,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发展使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结合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和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我们可以认识到发展一定要具有科学性,不能盲目的追求发展速度,还要注意在飞速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矛盾。目前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方面,许多问题崭露头角,如:①农田耕地与建筑用地的矛盾②生态环境恶化导致的土地质量下降和土地生产力降低③人均土地资源数量少导致的后备土地资源不足④土地的不合理利用导致土地的大量荒废⑤非法建筑用地,不合理的土地开发造成的土地资源浪费。

通过对以上几种问题的综合分析,只有通过实施合理的管理措施,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才能使土地资源管理与科学发展观的中心思想很好的联系起来,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必须依赖于科学发展观的引导,通过对土地资源的统筹兼顾,真正实现土地资源发展的全面、协调、可持续。

1.2土地资源管理的意义

土地资源管理是要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土地实行规范化的管理模式,通过长期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土地资源的正确正常使用,土地资源管理关系到土地资源利用价值的延续,对当前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口号的提出,要求我们在土地资源管理的过程中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为每一寸土地做一个详细而长远的规划,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辽宁省土地资源问题

当前在辽宁省的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的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②土壤污染问题严重(环境污染、污水灌溉问题);③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分布不均;④盲目推进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资源。

2.1土地资源问题分析

当前辽宁省内的水土流失现象较为严重。由于辽宁省内的林地面积较大,林地面积和草地面积总量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0%左右,但林地资源在全省范围内呈现不均匀的分布,在丹东、本溪等生产能力较低的城镇经常有乱砍滥伐的现象发生,植被的不断破坏与水土流失形成恶性循环,使农业生产条件不断走向极端,加剧了土地的沙漠化程度,导致有效土地面积不断减少,生产力降低。

当前辽河水的水质的污染已经直接影响到了正常的农业生产,靠辽河灌溉的区域甚至会出现颗粒无收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大量工厂污水的不合理排放,污水灌溉造成的土壤污染。这种严重制约农业发展的情况是不能容忍的,因此必须完善土地保护措施。辽宁省目前的人均耕地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水资源的不足也制约着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加上人口增加带来的巨大压力,对辽宁有效土地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发展往往导致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城镇建设占地增加,新开发区的建立以及乱拆乱建现象加速了耕地面积的缩减,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增加了困难。

2.2辽宁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办法

辽宁省土地资源的相关问题说明在辽宁土地资源管理的过程中缺乏预见性,没能意识到土地资源合理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也缺乏实用性和执行力,不能因地制宜的开展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切实对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制定合适的使用和管理办法。要做到土地资源的规范化管理和经济发展两不误,就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2.2.1积极开拓视野,认识到土地资源规范化管理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土地资源的减少以及环境的恶化时人们缺乏保护资源和环境意识的主要体现,只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改善自身行为,牢记环保意识和节约资源意识,就能为土地资源规范化管理措施的实施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2.2以科技带动生产力,通过对土地结构的优化来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率。主要内容有:①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科学技术,提高耕地质量;②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通过对这两个原则的充分把握,不仅能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还能防止土地资源的再度浪费,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2.3以科学的管理和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随着辽宁省整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对土地资源的规划和开发上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和评价机制来确保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①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②建立可持续发展评价体制;③加大土地执法力度;④建立完善的土地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及监测系统等。

3结语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土地,土地为人类的进步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实现土地资源管理模式向可持续利用方向转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将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才能真正的实现土地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利用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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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不完善

第一,重总体规划,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在规划的编制和执行上不具备强制性,是总体规划的补充,有利于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和落实,编制该类规划的驱动力来自于行政命令和用地调整的需要。第二,各级规划的核心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现行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乡(镇)五级,应该说我国土地规划体系在层次上是完整的,但每一级的控制指标和口径基本上是一样,上下级规划之间,大都是有战略到战略的简单重复。

2管理机构设置不尽完善,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主要涉及县乡两级国土管理部门,在规划的编制实施等具体管理上又集中到县级规划管理相关科室,使得乡镇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存在缺陷。

3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存在问题

首先,土地规划不科学。我国土地总体规划特别强调土地利用,对总体规划的重视程度较高,然而对于专项规划却只作为一种补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样就会出现,在实际过程中各级规划的核心职责缺乏明确分工,导致土地规划太过于片面,缺乏战略性和协调性。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出现“偏轨”情况,提升了农村土地规划难度。其次,机构设置不全面。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主要由县、乡(镇)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而在落实上主要有县级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这样造成了实施过程中的诸多矛盾。在城乡土地规划利用收益上存在明显差异,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这种差异将更加明显。再次,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目前,信息技术在我国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规划管理上应用也非常广泛。但在大多农村的信息化建设水平相对滞后,信息化管理现状令人堪忧。最后,土地利用率较低。农民对拥有土地只能承包使用,不允许出让或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一模式导致土地市场配置作用无法发挥,土地资产价值得不到体现。

4土地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力有待提高

对于农村土地规划管理来说,土地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对其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不强的话,那么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工作自然也难做到位。目前国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并不高,专业知识也有待加强,这是当前我国土地规划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原因之一。

二、完善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的对策建议

1发达地区的农村土地规划管理

发达地区是土地规划管理的重点区域,这些区域的土地整治资金相对充足,应制定长远的规划目标,把农村建设用地的整治工作作为重点。其整治方向应放在农村宅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上,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靠拢,形成产业园区,对建设用地布局进行合理规划,尽早实现新农村建设。

(1)迁村并点。农村宅基地占有大量土地,在整治工作中,尽量将分散居住的村庄迁移到具有一定规模和经济基础的中心村。在迁移之后还要进行复垦工作,从而保证村民的正常生活。统一的住宅布局、完善的配套设施,复垦带来了更多的耕地,为农民解决了后顾之忧。

(2)整村搬迁。对地处偏远、居住环境差的村子整体搬迁到适宜生产生活的地区。地理条件较差、不适宜生产生活的地区,不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配套设施较差,改造起来成本较高。然而,如果进行整村搬迁后,原地点的土地还可以整体规划,提高了耕地使用率。

(3)旧村改造。在原村地址上进行旧村改造,提高闲置空房的利用率。

(4)建立城镇化社区。将农村土地规划与城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部分居民生产生活方式进行城镇化转变,使居民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福利待遇。

2 次发达地区的农村土地规划管理

次发达地区主要以粮食生产为主,而稳定的粮食生产是国家稳定生产的基础。在农村土地规划过程中,要采取以下方式:

(1)农田改造。对较好的农田进行改造,同时健全相庆的配套设施,提高产量、质量,形成标准化农田。

(2)农田产品发展。通过农村土地的整治,给当地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平台,从而可以为地方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创造便利的条件,并且提供优质的服务。在土地整治方面,一定要与现代化农业产业形势发展相适应,符合现代化土地规划及产业化发展的具体要求,建设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农业基地。

3 落后地区的农村土地规划管理

3.1 特色农业。为特色农业提供配套设施,基础平台。比如有的地区有丰富的光热资源和灌溉条件,这是发展特色农业的基本保障。通过土地整治,完善水利基础设施,使农作物能够得到充分的光热资源和养分,为优质农业奠定良好资源基础。

3.2 生态保护。在土地整治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所以,要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开展土地整治,在地质环境脆弱区以及城市生态隔离带等不同地区制定相应的整治规划方案,进行分类整治,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的目的。

4加强规划可操作性及个性,深入规划体制改革

土地规划要高效有序与编制实施空间规划密切相关,无论从规划的定位还是规划的内容、编制程序等都有比较清晰的界定,规划数量少而精,规划之间不存在交叉重叠和矛盾,因而实施起来比较顺利,操作性提高。有效解决土地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改革规划体制,加强规划的衔接协调力和综合管理力,减少规划数量,严格界定各类规划的范围,建立起在市场经济发展下,以主体功能规划为基础,土地规划等专项规划为补充,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的规划体制。

5健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俗话说,“三分规划,七分实施”。编的再好的规划,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强有力的实施措施,很难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建立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实施监管制度,不但能对违法用地起到震慑作用,更能体现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严肃性。加大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力度,改进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试试效果,改变行政监管为主的方式,实现从行政监管为主向社会管理为主的转变。

综上所述,如何在农村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做好土地规划与管理,以实现农村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目前应当探讨的重要课题 ,“珍惜方寸土,留与子孙耕”,身为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保护好土地是我们的责任,要“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为搞好国土资源管理,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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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六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第七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应当根据城市各地段的现状和规划要求等因素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当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城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

第九条  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第十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

受让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而获得的收益,应当按规定比例上交城市政府。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汇总。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深化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办事效率,对申领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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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  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  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  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  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土地增值费的收取标准及计算办法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土地增值费等收入作为区土地开发基金,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得挪作它用。土地开发基金的管理及使用办法,由区政府制定,市政府监督执行。在适当时候,土地收益实行市、区两级分成。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与、交换、终止,应向派出机构登记。

两区实行房地一体化管理体制。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与、交换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与、交换。登记办法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凡经市政府或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两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时,应在土地所在区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两区辖区范围吻市规划区。

根据深圳市(含特区、宝安区、龙岗区)“三位一体”的总体规划要求,两区应发展成若干个新型的卫星城组团。

第十四条  两区区域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

各卫星城组团的规划(即分区规划),由派出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

各卫星城组团以外的工业区,综合开发区的规划由派出机构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联合审定。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由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两区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工业区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应互相协调,局部规划服从总体规划。

编制各项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合理地制定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以及开发程序。规划必须贯彻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保护水源和农业保护区的原则,充分考虑资源、环境容量。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时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派出机构按计划组织进行。年度的土地开发和供应计划由派出机构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经区政府同意后,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报送。经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综合协调,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开发和供应计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需突破年度计划的,由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

第十九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 工业用地;

(二) 福利商品房用地;

(三) 微利商品房用地;

(四) 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

(五) 旧城旧村改造用地。

申请协议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派出机构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或资料。派出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国土管理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用地,报经市国土管理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用地者可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交纳地价款。

第二十条  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的程序,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应与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规定交纳地价款。出让合同采取全市统一的格式。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地价款,逾期不交的,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应按出让合同的规定,提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应持出让合同及有关资料到派出机构办理建筑报建手续。

受让人应在付清全部地价款后三十日内到派出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标准由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应向派出机构交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分甲、乙两种收费标准。甲种收费标准适用于有偿用地,乙种收费标准适用于原行政划拨用地。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市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非营利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土地使用费的减免办法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市有关规定确定。

本暂行办法颁布前,没有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应向派出机构申请办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手续,派出机构应按市有关规定确定其土地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  受让人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必须报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受让人应按规定补足地价款,签订土地使用补充合同。

第二十九条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作非农建设的,应向派出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交纳临时用地租金,与派出机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按市有关规定取得该地块的房地产专项经营权。

以其他方式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在补足市场地价款后,土地使用者可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连同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无偿归政府所有,土地使用者应交出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续期,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交付地价款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可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付清全部地价款;

(二) 领有房地产权利证书;

(三) 除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投资总额的20%.第三十五条  预售商品房,除具备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必须经派出机构批准,领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外销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由转让双方商定,转让双方应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派出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交纳土地增值费,换领房地产权利证书。

第三十七条  凡转让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使用权,应经派出机构批准,按市场价格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派出机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两区购买商品住宅:

(一) 有深圳市常住户口者;

(二) 内地个人在深圳市办实业投资超过50万元者;

(三) 应聘在两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 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

第四十条  境外人士可以在两区购买经批准的外销商品住宅。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领有房地产权利证书和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开发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附可以出租。

第四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双方应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双方必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派出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偿还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依法交纳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需拍卖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应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

第四十五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四十六条  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后,新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必须履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农村集体或个人使用土地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两区农村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由派出机构划定。用地标准为:

(一) 各行政村的工商用地,按每人100平方米计算;

(二)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每户基底投影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 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每户200平方米计算。在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可按每户300平方米计算。

各行政村的户数和常住人口数以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公安部门登记为准。

第四十九条  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或个人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属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派出机构申请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此类用地暂免交土地使用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集体或个人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属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

第五十条  划定工商控制用地数量时应考虑原批准用地情况,如果原批准用地数量超出本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标准的,且为农村集体自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再划给工商用地。超出部分的土地属国有土地,视为行政划拨用地,使用者暂免交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其配偶是农民,并参加生产劳动及分配的,可给予建房用地,但不得再享受福利房、微利房的待遇;华侨、港、澳、台同胞,如有直系新属(指父母、子女等)是农村居民,并在本村(镇)居住的,也可给予建房用地。具体由两区核准户数,统一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拨地,集中统建。

第五十二条  农村私人住宅建设,应以村为单位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提倡统建。

第五十三条  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项目,此范围内的行政村的工商用地,由派出机构按市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适当易地安排。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非法占用土地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期限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转让、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派出机构应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经警告后仍不纠正的,视同非法转让土地,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情节较重的,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的,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派出机构可根据违章情节,对开发单位予以罚款,直至提请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取销其开发经营资格。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执罚机关为派出机构的,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提出。

第七章  撤县改区前非法用地的处理

第六十条  本暂行办法颁布前,农村集体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推土、尚未建设的土地,属非法占地。已转让、出租的,其签订的转让、出租合同属非法合同,不予承认。派出机构应将该地强行征为国有,推土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如推土范围被纳入农村非农控制用地范围的,该用地按农村非农控制用地性质处理。由派出机构重新核定,分别情况处理。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单位转让属农村非农用地标准以内的土地(不包括宅基地),免予处罚,该地转为国有,视为有偿用地。

农村集体单位或镇经济发展公司非法转让土地(包括转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自用的土地,其地上已建成建筑物),由派出机构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转让土地的,由派出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

农村集体单位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作非农用途(不包括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租期超过八年的(其地上已建成建筑物),视为非法转让土地,由派出机构按上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单位未经批准与其他单位合作建房(即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建房 分成或分利润),如该地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以内的,免予处罚,承认双方签订的合同,该地转为国家所有,视为有偿用地。如该地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以外,由派出机构对农村集体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合作建房的另一方,按本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标准予以处罚,该地转为国家所有,视为有偿用地。农村集体单位未经批准与个人合作建房的,其合作合同无效。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单位以及未合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者,没有办理用地或报建手续,已建成的建筑物与规划有矛盾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又没有办理报建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用地者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依法实行强制拆除,不作任何补偿。

(二)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办理报建手续的,该建筑物作拆除处理,可酌情补偿。

上述拆除后的土地由派出机构征为国有。

第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单位没有办理用地或者报建手续,已建成的建筑物与规划没有矛盾,且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以内的,免予处罚;如该地在农村非农用地标准以外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该地转为国家所有,视为行政划拨用地,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第六十五条  本村集体单位以外的其他用地单位,非法受让农村集体土地,已建成的建筑物与规划没有矛盾的,按下列规定处罚后,该地转为国有,视为有偿用地:

(一) 工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 住宅(包括别墅)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商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用地单位非法受让镇经济发展公司土地使用权,已建成的建筑物与规划没有矛盾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  农村集体单位未经批准,已建成的公共设施与规划没有矛盾的,免予处罚。

本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受让农村宅基地,其所签订合同一律无效,不予登记发证。

第六十七条  用地单位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拆除该建筑物;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私房,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无偿拆除;不影响规划的,作如下处理:

(一) 该户村民尚未建有新房的,又不超过规定占地面积的,免予处罚;

(二) 该户村民尚未建有新房的,超过规定占地面积的,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所建私房准予留用。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与农村村民合作建房的(即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房分成的),合作建房合同无效。由出地村民退还出资方的建房款,该住宅留给村民使用。

第七十条  农村村民每户建有两幢以上住宅的,由派出机构根据该村民家庭人口构成和办理用地报建手续的情况酌情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颁布前,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用地的,应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派出机构申报,逾期从重处理。

第七十二条  政府工作人员非法批地、非法审批报建手续、贪污受贿,或者在办理用地、报建手续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由市、区政府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篇12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所在地城市、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报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40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万~1∶5万)2份,其他与省级规划相同。需报国务院审批尚未报预审的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尽快上报预审;经过预审的,要按预审意见抓紧修改,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

全文

为了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订本办法。

一、审查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组织规划审查工作,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

二、审查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点

(一)编制原则。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与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相符,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和21世纪人口高峰期对耕地的需求,是否体现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林地、草地的要求,是否体现了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合理,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实施措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五)协调情况。农用地与各类建设用地安排是否相协调,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是否与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衔接到位。

(六)规划是否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规划时,应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组织评审,做好部门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二)申报

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各40份,规划图件2份。

国务院收到报件后,将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批转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

(三)审查

国土资源部收到国务院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

在规划审查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有必要对该规划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建议国务院将该规划退回报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国土资源部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为一个月,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审查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国土资源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国土资源部应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

(四)批复

国土资源部将综合审查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不同意见一并报国务院审批。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篇13

1 引言

城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所涉及的空间数据丰富、品种繁多、数据量大,可以说,一个城市最主要、最基础的空间数据来源于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我国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一般下设分局、勘测院、规划院、信息中心和土地中心等单位和部门。基础地理数据一般由测绘院生产,规划设计数据由规划院生产,规划国土审批信息产生于局、分局业务管理审批活动中。由于机构设置、行业管理和技术条件的制约,各种空间数据的数字化程度、数据生产和管理模式以及标准化程度不同。如何将这些分布在各个部门的数据进行集成,建立完善的数据更新维护机制,保障数据及时、动态更新,为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武汉市规划国土局十分重视信息的数字化、集成和应用,1993年就开始了城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数字化建库,随后又开始了规划设计成果的数字化,2000年开展了“十大数据库”建设工作,由局信息中心对分布在勘测院、规划院的各种基础地理信息、规划设计信息和各种管理审批图形信息进行数字化和集成建库,同时,将集成建库数据应用于测绘生产、规划设计和管理审批活动中。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这种信息的集成和共享逐步地扩大、深化并取得成效。

2 数据集成的组织与应用模式

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一般设有信息中心,负责部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规划设计、城市勘测一般由下属的规划设计院、勘测院负责。鉴于这种管理体制以及实际生产和管理的实际,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空间数据集成的组织与应用模式主要有3种模式。

2.1 集中建库管理,集中更新维护

该模式的主要思路是由数据集成工作由局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各数据生产部门负责提供原始数据及有关信息,数据集成应用系统从一个系统中读取数据,采用高速进行应用。

这种模式下,局信息中心的工作量较大,适合于信息化和标准化程度不高以及各部门不平衡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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