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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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性
城市居民生活环境卫生的整洁性与群众的身心健康息息相关,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与质量。因此,要强化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城市人口逐步加大与生活方式的不断转变,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此必须充分重视起来。同时人口数量与日俱增,随即也会带来诸多环境卫生方面的问题,当群众的环保意识愈发强烈,也会积极投身到环境卫生管理中,这样就可以为落实该项工作提供中坚力量。分析研究目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与优化对策,这对释放管理方面的能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2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
(1)依照当下市场化、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从事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无法匹配,这就使得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很难掌控核心与要点,从而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发生纰漏与失误。(2)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不足,从而难以突破计划经济与社会僵化的形势,因此也就无法更好地进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一系列工作,导致社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公众之间时常发生意见不合的情况,这势必会导致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无法井然有序地实施。
2.2 城市环境卫生体系的资源保障不足
城市环境卫生体系基本上是把地方财政拨付的资金当作主要的资金来源,诸多城市环境卫生体系无法得到地方资金的扶持,就会导致城市环境卫生体系发生系统与结构方面的问题,相应地就会阻碍城市环境卫生体系的运行发展。不仅如此,还会因为城市环境卫生体系存在“隐性”特征,使诸多民间资本与社会资源不能投资和参与城市环境卫生事业,从而导致城市环境卫生体系无法走向市场化道路。
2.3 环境卫生治理基础工作欠缺
分析现阶段的城市环境卫生治理现状,发现存在大量治理盲点。究其原因,与各部门独立办公、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有着直接的关系。很多环境卫生治理问题会被无限期搁置,甚至存在着严重互相推卸责任、互相指责现象。另外,环境卫生治理基础工作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完善、权责不明确也会对环境卫生治理的效果产生影响。
3 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与环境卫生治理协调发展的方法
3.1 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的意识和素质
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质量水平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管理人员自身的专业素养与服务意识,因此相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要将培养人员意识与提升人员素质当作自身发展的关键,这样才可以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系中构建文化意识,从而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系统中高质量地进行各项专业性工作。此外,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要将关键点放在提高人员服务意识上,促使参与城市卫生管理的全部人员真正意识到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只有从根本上提高服务意识与质量,才能使居民与企业更好地接受环境卫生管理,才会运用更多的精力支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因此,要定期制定方案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进行系统性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并着重对其进行公关能力、服务技能与职业道德等基础能力方面的培养,保证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更加符合城市发展与市场化的标准,以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来进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3.2 加大对城市环境卫生体系的资源投入
(1)城市环境卫生系统要依照城市发展与市民生活来进行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促使地方政府和主管单位意识到城市环境卫生体系工作的重要性与发展形势,运用有限的市政建设资金来探寻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投入的道路,借助政府投入稳定、持续的特征来升级各项卫生基础设施,这样便可以解决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2)城市环境卫生系统要在社会与市场中探寻新资金与资源的路径,并组织科研院、环境卫生机构与城市建设单位共同投身到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中,不仅可以促使其意识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潜在价值,还可以发现基础设施存在的各类问题,以具体调研和实际感受的方式意识到城市环境卫生体系的作用与价值,并对城市环境卫生资源和投入资金进行升级。(3)城市环境卫生还要解决社会人员问题,将那些志在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服务的人员纳入队伍中来,尤其是要与社会上的城市环境卫生专家进行实时沟通,多听取专家建议,确保可以将自身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更好投身到改造并优化城市环境卫生体系工作中。
3.3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
近几年来,政府部门与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得城市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能发生了变化。政府部门也将参与到城市环境卫生治理的基础工作中,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调控与监督,并通过一定的行政方式和法律方式来为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保证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4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
首先,构建并完善疏堵结合机制。即各部门要联合起来,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城市风貌的整顿,及时拆除各种违章建筑,严厉遏制影响市容的各种行为,并对商店门前宣传物品的摆放进行调整,实现户外广告标准的统一。其次,构建并完善建管并用机制,为市场运行秩序的和谐提供保证。即相关部门应当对马路环境进行彻底的整顿,确保有商铺的商户归店经营、无商铺的个体商户合法进入市场,避免游散经营人员随意出现在市政道路上。最后,构建并完善封闭管理机制,即要求城市当中的施工作业实现封闭化管理,并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应的垃圾卫生清运管理合同,保证建筑垃圾的及时清理。
3.5 提高环卫部门的信息灵敏度
提高环卫部门的信息灵敏度,对于城市经济发展与环境卫生治理的协调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此,城市环卫部门可以针对性地创建公共信息平台,加大环境卫生治理知识的普及力度,明确环境污染的源头,然后引导城市居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当中。与此同时,城市居民也可以主动监督身边的人和事,一旦发现不利于城市卫生治理的行为出现,就可以通过这一平台进行举报和投诉。这样一来,环卫部门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针对性也就得到了明显的提升。
3.6 落实环境卫生治理的基础工作
随着我国环境法律的日益完善,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工作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虽然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但是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的立法已经十分明确。尤其是《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出台与推广,已经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其相应的处罚也越来越严格。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明确了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权利与责任,为我国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保证,避免了各部门互相推卸责任等问题的出现,加大了各部门之间针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沟通与协调。
4 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经济发展与环境卫生治理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只有提升环境卫生治理效果,才能为城市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各大城市的环境卫生治理现状并不理想。要想实现城市经济发展与环境卫生治理的协调发展,就必须要提高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提高环卫部门的信息灵敏度、优化城市环境管理体系、落实环境卫生治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治理范围
在全县开展环境卫生治理行动,重点是国有林地上的违建清理和林边环境清理及负责督促各乡镇(区)做好集体林地违建清理和林边环境清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林边环境卫生治理,完成垃圾、柴草、违建、安全隐患清理任务,达到城乡绿化美化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任务和标准
(一)垃圾清理。
各国有林地周边堆放的生产生活垃圾、烧柴、秸秆进行及时清理,达到林边无乱倒垃圾、乱堆烧柴秸秆的目标。
(二)违建清理。
全面清理占用林地违法违规建设的各类建筑物。
(三)安全隐患清理。
严禁在林边挖沙取土等一系列破坏山体结构的行为,消除因山体破坏产生的山体滑坡、坍塌等安全隐患;及时清理林边道路两侧枯死树枝,避免树枝断落伤人情况发生,避免树枝与电线缠绕导致起火。
四、职责分工
(一)县林业局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县林业局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局法规科负责本局“七边”环境卫生治理整体工作,研究制定本局工作方案,按照序时进度,推进落实。
负责与各乡镇(区)进行对接,督促各乡镇(区)集体林地内“七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全面开展,每月对各乡镇(区)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赋分。
要充分发动各国有林场、各相关科室,保证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七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国有林总场。
一是负责组织各国有林场林区林边生活垃圾清理。
安排布置各林场对本单位林区林边乱堆乱放生产生活垃圾、林地与耕地交界处堆积烧柴、秸秆进行及时清理。日常检查由各国有林场护林员进行定期巡护检查,着力美化林区、林边卫生环境。
二是负责对国有林地内违规建筑进行清查。
组织人力开展林区违建情况摸底调查,建立违建台账,上报局“七边”领导小组,并协助局相关科室做好后续整改拆除的全面工作。
三是负责林区林边安全隐患问题排查。
组织各国有林场对辖区内具有安全隐患的林边裸露山体进行调查,及时设立警示牌,并做好其他相关保护措施。对林区道路两侧枯死树枝进行修剪,避免因枯枝掉落产生的安全隐患发生。
(三)法规科。
负责对各国有林场排查违建台账进行汇总,并结合环保督察问题及时做好违法违规建筑的整改拆除工作。
负责协调县森林公安大队、林业稽查大队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建筑进行处罚。
(四)党办。
负责“七边”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报道,寻找好的经验做法,表现突出的先进事迹对接相关部门做好整体宣传工作。
五、时间安排
从2021年2月至9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2月一3月)。
召开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各国有林场要迅速启动,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分解任务,细化标准,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4月一6月)。
各国有林场、各相关科室聚焦“七边”专项治理重点任务,列出问题清单,逐一整改销号,全力推进整改任务落实。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7月-8月)。
进行“回头看”,查缺补漏,逐项推动落实,及时总结治理工作的成熟经验,逐步完善长效机制,确保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1年9月)。
县林业局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国有林地林边初检验收。县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进行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县林业局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国有林总场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国有林场、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领导小组。
(二)强化工作落实。
此项工作经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列入2021重点工作安排,全局各相关科室将围绕此项工作开展全年工作。
(三)压实主体责任。
由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两位副局长、国有林总场负责人全面调度各分管科室,相关单位、科室认领具体工作分工,由各科室指派具体工作人员完成具体整改工作,建立任务台账,层层落实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及时处置林边环境卫生各类问题。
(四)严格落实包保制度。
按照科室负责人分片包保制度,原包保乡镇不变,增加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分工,执行谁包保谁监督、谁出问题谁负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密切配合。
各国有林场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网格化作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建立起上下联动、部门配合、条块结合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领导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宏观指导、检查协调职能,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工作协调到位、指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二)广泛宣传,全面发动。
局党办要通过新闻媒介,如广播电视、公众号、宣传栏等宣传形式,加大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的宣传力度,号召群众积极参与,及时发现、推介典型做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督导,确保实效。
关于城区环境卫生容貌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搞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桓台形象,彻底阻断各种疾病滋生和传播渠道,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现就城区环境卫生容貌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城区卫生容貌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县委十届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城区卫生容貌治理为重点,以优化城区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工业立县”、“环境立县”建设步伐,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根本目的,全民动员,广泛参与,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消除城区环境脏、乱、差现象,努力打造一个整洁、文明、优美、舒适的绿色桓台,促进全县两个文明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治理目标任务 城区卫生容貌综合治理整体目标是:2003年以治脏治乱为重点,尽快解决环境卫生状况差的问题。集中清理城区积存垃圾、乱贴乱画乱挂;拆除违章建筑和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实体围墙;加强对户外广告、占道经营、交通秩序、建筑扬尘、居民小区和集贸市场等方面的治理;完成绿色通道和灯亮工程规划设计,抓好东岳路、兴桓路、中心大街“灯亮工程”和沿路建筑整装美容工作;搞好寿济路、张北路两条绿色通道的拆迁和地形整理,为2004年的绿化、亮化、美化工作打好基础。 2004年以绿化、美化、亮化为重点,实施“绿色屏障、绿色家园、绿色长廊”工程。完成张北路、寿济路、大寨沟沿路绿化美化及景观设计;完成城区主要干道两侧光缆、电缆的下埋任务及人行道铺装、建筑物整容工作;突击解决好各小区卫生脏、乱、差问题;全面实施“灯亮工程”,搞好夜景规划设计,提高亮灯率,城区占用绿地的大型广告原则全部拆除,有条件的单位通过规划可选择有利位置设置大型电子屏幕广告或霓虹灯广告,使我县的夜景更亮更美。 2005年以巩固提高、规范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大旧城改造力度,提升我县整体形象,形成长效管理的运行机制。 城区卫生容貌综合治理的重点是城区范围内各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背街小巷及各单位门内达标等卫生容貌问题。突出抓好城区的道路保洁、垃圾清运、公共卫生、食品卫生、集贸市场、环境保护、交通秩序、单位门内达标等卫生容貌的治理任务。彻底解决垃圾乱堆乱倒、污水乱排乱放、摊点乱摆乱设、建筑乱搭乱建、车辆乱停乱放、标语乱扯乱挂、广告乱发乱撒、乱涂乱画以及食品卫生不达标等问题。 三、整治责任分工及标准 为明确职责,强化责任,确保上述目标任务的完成,按照部门管理职能,分设综合管理、综合治理、市容管理、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环保管理七个管理组,各管理组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管理组(县文明办为责任单位) 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牵头召开有关协调组会议,研究、协商有关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全县城乡卫生容貌工作,搞好总结、评比表彰工作,搞好舆论宣传引导与监督工作。 (二)综合治理(县综合执法管理局为责任单位) 1、拆除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大型户外广告;拆除城区道路树木、线杆、围墙、站牌、电话亭、交通护栏等处随意设置的各类广告;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破坏建筑风格的各类广告;清理商业店铺的门头招牌,大型超市、商店、娱乐场所等可以设一主一副,其他商店店铺只准设一处,其余的一律拆除;清理沿街店铺门、窗上的图文广告及店铺门前摆放的各类广告牌匾,清理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乱写乱画、乱贴乱挂野广告。过街横幅除县委、县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其余由综合执法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悬挂,否则一律不准悬挂。 2、城区东岳路、兴桓路、中心大街、建设街、镇南大街、卫生街、公园路、205国道城区段、公安街(槐荫路以西)、槐荫路(中心大街以南)一律取消店外经营和店外加工制作,严禁乱摆摊点、乱搭乱建和占道经营。 3、严禁随意在临街建筑物上开门、开窗及乱搭乱建,城区沿路设置的报刊亭、个体电话亭、彩票亭,按规划要求,明年六月份以后逐步迁入店内经营。 4、沿街各单位建筑施工要按规划设置标准围墙,严禁施工材料挤占道路和随意挖掘破坏道路。 5、对城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果皮、纸、口香糖,践踏绿地,攀折树木等不文明行为,由综合执法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6、205国道以东索镇大街、镇府街、建设街、铁西路、公园路禁止店外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设摊点,卫生全日保洁,垃圾清运及时,主次干道无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由索镇镇负责治理)。 7、开发区内各主次干道两侧清除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堆乱放,取缔店外经营,杜绝污水乱排乱放,区内卫生早晚两扫,全日保洁(由开发区负责治理)。 (三)市容管理(县建设局为责任单位) 1、城区沿路临街各经营门店、生活小区居民楼等建筑立面由产权单位完成修补、粉刷、整装、美容任务。 2、取消城区沿街道设置的垃圾方箱,重新设置果皮箱,年内新建垃圾中转站不少于21处,城区各单位按规划要求设自备地下垃圾中转站,对城区内所有公厕进行全面整修,达到管理规范,设施完好。 3、生活小区内的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等野广告,按照市政府27号令的要求督促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及沿街门店负责清理各自建筑物、构建物、公共设施上的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现象。 4、对城区所有生活小区内的占道经营、流动摊点、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以及小区沿街房乱开窗开门问题进行彻底清理;小区内绿地养护管理及时,无人为占用、践踏破坏等现象。 5、城区主要干道两侧的光缆、电缆,由各产权单位于明年五月底以前完成线路下埋任务。 6、全面清理城区主要干道两侧的临时性建筑物、构建物,对超批准年限的依法予以拆除;年内拆除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实体围墙,改建透明围墙。 7、对城区破损路面、城区照明设施进行全面检修维护,城区道路完好率、亮灯率达到规定标准。 8、小区卫生全日保洁,垃圾实行袋装管理,清运及时,无积存垃圾及卫生死角,建筑垃圾统一清运,集中处理。 (四)市场管理(县工商局为责任单位) 1、城区内各马路摊点划行归市、严禁随意乱设摊点、乱叫乱卖。 2、取缔镇南大街、公园街、商学路、公安街、建设街等探头市场,中心大街夜市就近迁入建国小商品市场西侧广场经营,由建国村负责管理;商城大集迁入商城南路经营;镇南大街摊点迁入云涛小区大观园小广场内经营;建设街摊点迁入槐荫路市场内经营;公安街口探头市场就近迁入新民小区沿路大棚内经营,绿岛超市两侧的流动摊点迁入酒厂北路经营。 3、各市场内设立专业环卫队伍,市场摊点管理有序,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垃圾日产日清,地面洁净无污水。 (五)行业卫生管理(县卫生局为责任单位) 1、加强对“五小”(小饭店、小旅馆、小理发店、小食品店、小饮食摊点)的监督管理,彻底解决餐具不消毒、生熟不分,从业人员不查体,无证经营和卫生脏、乱、差问题,彻底改变“五小”行业不卫生的面貌。 2、落实各责任单位的门内达标责任制,各单位门内卫生达标。 3、年内取缔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所有露天烧烤;明年上半年取缔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的露天烧烤。 (六)交通秩序管理(县交通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为责任单位) 1、严格车辆管理,机动车、自行车划线定点停放,设立醒目标志,彻底解决机动车、自行车、出租车乱停乱放问题。 2、取缔城区内变相经营的载客机动三轮车、人力车、二轮摩托车;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摩托车、自行车、汽车维修点全部进入店内经营,坚决杜绝“马路维修工厂”现象出现。 3、中心大街县宾馆两侧出租车就近迁入桓台影院门前停放;县博物馆门前出租车迁入博物馆西侧南北停放;公园门前出租车迁入对面小区南北路一侧停放;镇南大街出租车迁入大观园广场北靠一侧停放;卫生街出租车、自行车迁入县医院东侧农行营业部空场内停放;建设街出租车迁入惠康超市门前停放;城标广场附近出租车及各种塔吊、装载机进行规划迁移。 4、规范百货大楼、商厦、宝利源商场、县医院、肺科医院、长途汽车站自行车停放点的管理,将喜乐家超市、绿岛超市、妇幼医院、鑫龙商场、百货大楼门前自行车管理权移交县公安局管理。 5、严格对洗车站点的审批,提高洗车站点的规模和档次,严禁在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小区等处设立洗车站点;取缔兴桓路两侧、张北路城区段两侧的汽车洗车站点,各洗车站点要全部进厅,严禁占用人行道等公共设施洗车。 (七)环境保护管理(县环保局为责任单位) 1、加强工业“三废”治理,严把“三废”排放点,重点加强城区、近郊区污染源的治理,对有关重点单位要逐一排查,禁止“三废”超标排放。 2、严格控制企业废气排放,加快实施天然气替代工程。 3、严禁建筑施工工地夜间施工,防止噪声扰民,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四、考核办法 1、县委、县政府成立城区卫生容貌治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明办,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2、考核工作采取月抽查,季检查,年考核的办法,由县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按照考核标准,对各责任单位逐项进行考评打分,考评结果排出名次,每月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年底汇总折算后分别列入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关履行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各级文明单位的考评依据。凡是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不达标或完不成任务的,年底均不能评为岗位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和各级各类文明单位。 3、考评分为100分,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90分为良好,70分以下为较差,对在考评中一次评为较差的单位,由县考评小组对其亮黄牌警告,两次评为较差的单位,在全县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附:城市卫生容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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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
(一)以“创先争优”和“三进”活动为动力,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城管环卫形象明显提高。
城市提质和创卫迎检工作这既是对城管环卫工作的考验和挑战,更是对城管干部队伍作风与能力的检验和检阅。我局结合实际,通过抓班子带队伍,抓制度重规范,抓常规保重点,队伍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城管环卫形象有了较大的转变,广大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
1、开展创先争优及“三进”活动,合力氛围不断形成。局党委先后召开了“创先争优”、“三进”活动动员大会,全局党员干部职工立足本职,迎难而上,化压力为动力,抱团奋进,积极向上,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一是建机构搭班子。制定好实施方案,把工作任务细化分解,有力促进了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二是多形式广宣传。将活动作为加强组织建设和带动党员积极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三是活载体重落实。把“创先争优”活动和“三进”活动结合起来,扎实推进城管环卫各项工作。四是献爱心助贫困。积极组织单位全体干部参与公益事业,为困难家庭捐款,广泛开展慈善捐助活动。
2、创新工作机制,执法成效不断提高。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了《部门业务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周工作报告制度》等一系列责任分解制度。实施办事程序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养犬管理条例》、《政务公开公示办法》、《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和《票据管理制度》等规定办理各项城管业务,公开收费标准,使各项政务做到公开、透明。使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执法方式由过去的“坐车巡查、结伴执法”向“划分路段、分段负责、文明巡查”的方式转变,由过去的“现场执罚”向“巡查、执法、处罚三分离”的方式转变,由过去的“重处罚轻服务”向“文明执法、规范服务”方式转变。成立监查室,根据督查工作要求,采取领导带访、明察暗访等形式,定期对全局干部职工的出勤、履职、执法、纪律、作风等方面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强监督。并与《行风效能目标管理责任书》相结合,促使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强化舆论引导,执法环境不断改善。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简报及网络等媒体播放公告、制作宣传栏等方式积极开展城管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制作宣传展板7块。至5月末份已刊出了60期《信息》,及时将城管动态在全系统进行公布,并向上级汇报。同时先后在报刊、电视台报道,深受好评。积极下发城管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营造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通过全方位宣传,城管环卫执法工作深入民心,形象地位不断提升。
二、以“城市提质”和“创卫达标”为目标,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市容秩序明显好转。
局党委把打好“城市提质战”和“创卫达标”列为今年工作的首要任务,并借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检为契机,全局始终围绕这个大局,锲而不舍,全力冲刺,有效地开展专项整治,取得较好效果,确保顺利通过卫生城市各项考核。
1、着力抓好市容整治,打造整洁优美环境。确立以上海街、天津街、南宁街、福建街、北京路作为市容环境整治重点,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流动摊点、露天烧烤、马路市场等进行重点整治,同时,对夜市经营、早点摊贩进行了规范定点。3月份以来,联合局属各部门对重点路段进行了4次市容环境检查和6次集中整治,整治了批发市场、南宁街市场等农贸周边环境,取缔了130个违章摊贩,整治占道、出店经营2700家,辖区经营秩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对主要街道和主要路段的竖牌、喷绘布等不规范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拆除,共清理横幅470余条,拆除户外竖牌广告380块,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335份,拆除清理陈旧破损广告228块,并规范审批89个门面 牌匾设置。开展渣土专项整治,督促 5个工地建立或完善清洗设施。施工高峰期,通过加强夜间扎实推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土带泥上路,保障道路清洁。截至目前,共查处违规带泥上路车辆10余台。截至到目前,处罚人行道违章停车1600余辆次,说服教育1700多辆,清拖长时间占用人行道违章停车11辆,很大程度的改善了机动车占道停放的状况。办理犬只准养证 18个,年检31个,捕捉流浪犬和无证犬 38余只,受理查处犬只投诉27余起。使“犬患”突出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文明养犬意识明显提高,群众投诉率明显下降。
2、切实加大设施投入,促进环卫长足发展。加大清扫机械化投入,加强晚间道路清洗力度,采取扫洒洗并举,精细化洗街作业,提高路面洁净度;新接收13座公厕、1座垃圾中转站,新增25个垃圾箱;目前我局负责xx区45座垃圾中转站日产生活垃圾520余吨的清运任务;负责xx区94座城市公厕的保洁管理及粪便清掏任务,近1000只果皮箱的清掏、清洗、保洁工作。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实行垃圾密闭化收集、清运,日产日清。
下一步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紧扣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以城市提质为中心,以巩固创卫成果为目标,深入开展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和迎接卫生城市复审各项工作,全面完成区委、区政府提出各项工作任务。切实抓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要抓好队伍建设。以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和迎接卫生城市复检为契机,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学习城管环卫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执法队伍的爱岗敬业精神和依法行政能力,使城管队伍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要完善考核制度。严格标准、严格责任、严格督查、严格奖惩;积极探索将城市管理工作的市容环境考核管理逐步向社会延伸;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对外形象。
三要巩固创卫成果。①逐步推进人行道机动车辆规范停放,实施人行道车辆划线摆放管理,做到“无线不停车,停车就是风景线”;②加大对城区建筑工地的管理,不断规范文明施工行为,积极推进渣土运输公司化运作模式,严格把控污染路面源头;③加强广告店牌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快广告店牌规范设置进程;④强化占道审批管理,确保街面秩序井然;⑤进一步整治夜市、烧烤等服务性摊贩,确保街面秩序井然;⑥建立健全查违、控违、拆违机制,强力推进查违、控违、拆违工作,确保查违工作常态化;⑦进一步加大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力度,扩大保洁工作面。全力做好城市管理各项工作,力求达到市容洁净、秩序井然、街面完好、管理有序的管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