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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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2-1
1 管理技术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组织起来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也是近年来培育发展起来的,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方法可以借鉴,因此,如何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技术,显然就是一件大事。而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模式,特别是那些协会型的合作社,大部分依托一些乡村的基层站所,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也基本上是一些乡村工作人员或者离任的乡村干部等,凭借一些传统的经验和办法来管理和运作新生事物,管理技术的缺失是可想而知的,倘使管理跟不上,谈发展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必须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技术。而要提升管理技术,应该从管理人员的培养上入手。一是加强现有管理人员的管理技术培训,二是引进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技术人员,三是引导在外创业成功人士返乡创业,通过以上三种途径,可以解决管理技术问题。
2 操作技术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合作服务过程中的设备操作技术,也存在缺失。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时是采取实物资源或股金等形式入股组建的,合作社实际上就是一个企业化运作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而这些企业的工人就是合作社的社员,如果合作社增添先进、高效的设备设施,其操作技术就是一个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培训的职能部门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实行专业、定点的技术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则应从自身的基本情况出发,通过厂家、经销商、相关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培训专门的操作手,以解决这个问题。
3 营销技术
营销技术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非常关键的一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销应该是两个层次,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我营销,这对以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合作社尤为重要,合作社能提供什么服务,服务的水平层次如何,市场前景、效益分析、风险状况等等,这些情况如果能够得到透彻地分析,则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品味,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营销,这对提供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关重要,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出一些优质农产品,但是由于缺乏产品的营销技术,产品的效益潜能难以激发出来,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却能很好的利用品牌效应,通过积极的营销手段,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某地有两个生产优质粮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个按照传统的耕种收加工销售形式进行经营,效益平平;而另一个合作社生产同一品质的产品,通过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积极参加农博会等形式,推介合作社的产品,由于该产品在农博会上获得金奖,品牌效应立即显现出来,不但该产品价格大幅度提升,而且客商、订户增多,市场需求越来越大,经济效益自然而然增加了。由此可见,营销技术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增效的关键所在。要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销技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创新思维、提升服务和产品质量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积极引导,加强指导,打造平台,用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和产品质量的提升。
4 农艺技术
长江流域以稻田油菜为主,由于大多数稻田比较低洼,排水系统不畅,容易发生渍害。特别是该区春季降水多,如排水不及时,将导致土壤过湿,影响油菜根系发育,造成油菜生长缓慢,同时导致菌核病加重发生。因此,应在开春后或雨后及时做好清沟排渍工作,清理沟中的泥土、杂草,厢沟深度要达到25厘米以上,主沟的深度达到40厘米以上,三沟深度要梯次加深。及时排出田间渍水,降低土壤湿度。
二、看苗追施速效肥,促进春发。
由于当前油菜长势偏弱,开春前要对迟播弱苗增施一次速效肥,促弱转壮,促进花芽分化,预防冻害和病害。
对于播种较迟的二、三类苗,可结合墒情追施尿素约5千克/667平方米、磷酸二氢钾约1公千克/667平方米;对出现旺长的一类苗,要及时掐薹,以推迟开花,控旺促壮,腊肥追施尿素约3千克/667平方米、磷酸二氢钾约1千克/667平方米。
三、开展化学防治,控制杂草。
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松嫩、三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理顺管理机制,创新推广方式,充分调动农技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公益性职能,扎实开展技术服务,围绕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六化”目标实现,提高发展现代农业的支撑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大胆探索、先优先试的原则;坚持专业对口,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编制齐全,科学管理有关财权和人员使用权,优化调整队伍结构的原则,坚持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有效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强化公益性推广机构的能力建设与条件建设力度,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调整人员、创新机制等一系列建设,逐步建立以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为主导,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指导站为基础,村级服务室为辐射,吸纳专业种植大户为补充,农业科研院校等单位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力争用五年时间,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生产的利益补偿机制和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为正科级单位,设1名正科级主任,2名副科级副主任,内设水稻站、经作站、植保站、推广站、土肥站、环保站、测报站、办公室、财务室、化验室和站务管理站。将乡(镇)专业农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从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由分离出来,独立设置,恢复农业技术推广站,为股级单位,人、财、物三权上收,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归口管理,专职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核定全市农技推广人员编制总数为55名,其中市农业技术推广口心35名,驻乡(镇)推广站20名。在全市8个乡(镇)建立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驻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广站,确保全市每个乡(镇)至少有1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试验、示范、推广、科技培训、技术指导,实现农业技术推广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驻乡(镇)推广站的人员具体核定为:八面通镇、镇、河西乡、兴源镇事业编制各3名,镇、乡、镇、共和乡事业编制各2名。对市、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财政供养人员按编制定人员,实行财政支付。按照人员招聘制度,坚持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选用有技术服务专长的农技人员充实到主干线,非专业人员不得进入。通过层层遴选,配备本专业的、有多年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技术指导员20名,不足人员将从农业大专院校毕业生中逐年补充。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有2——3名专业技术推广人员,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微机、电话等办公设施,业务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统一指导。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使用权考评考核、职级晋升等,由市农业局、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各乡(镇)共同负责,并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农民群众的意见。
(二)进一步明确农技推广公益性职能
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年不低于15项,推广项目不低于10项,推广项目积累计达到400万亩次以上,增产1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信息和培训教育等。制定完善农技推广责任制度,明确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乡(镇)农技推广站、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和技术员的责任,通过定期培训、现场指导、专家大院、农技110等形式,开展技术指导、试验示范、病虫害防治、灾情防治等项服务工作,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含量和科技贡献率。
(三)加速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建设农业科研院校——农技推广专家——技术指导员——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示范户(土地规模流转大户)——农民“多位一体”的新型推广模式,以农业科研院校为依托,以市级农技推广专家为龙头,市乡农技人员为骨干,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牵动,以科技示范户(土地规模流转大户)为辐射,以农民为基础多级联动的新型农技推广队伍体系。选任农技推广专家10人以上,市乡技术指导员51人,科技示范户1000个,辐射引带农民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科技力量强的优势,加强院市共建,积报探索科技大集、科技示范场、科技园区、技术承包等推广形式,通过“三直接”(即科技人员“直接到户”、科技成果“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等办法,提高农业技术推广的服务水平。严格实行专家负责制度、技术指导员包村联户制度、科技示范户辐射引带制度,形成广泛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式”农技推广体制,逐步构建起以相互补充和互惠互利为主,国家扶持推进为辅的多元化农技推广体系发展模式。
(四)探索建立农业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服务的利益分配机制
充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农技人员与和平粮油、凯飞食品、恒利食品等农产品企业及稻米协会、凌河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康天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合作,农技人员在农产品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基地建设方面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或者以技术入股,参与龙头企业或合作组织利益分成,一方面提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生产建设水平,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农产品质量,提高龙头企业和基地农户生产效益;另一方面农技人员获得一定收益,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每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至少要联系1个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联系农民和龙头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积极探索完善农业科技人员聘用机制
制定《市农技人员骋用上岗实施方案》,建立农技人员竞争流动上岗机制,对全员实行三年一骋(国家和省对聘期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逐步建立起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人事管理新机制。制定《市农技推广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管理办法》,充分利用乡(镇)现有技术人员资源,坚持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实行考试与考评相结合,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技推广人员和农技推广机构的编外人员。
(六)探索村级农业科技服务室和村级农民科技示范户队伍建设的方式方法
强化以物化服务为主,兼承技术推广桥梁作用的村级科技服务室建设,作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延伸,强化服务。全市每个村选聘1名编外农业技术推广员,每个屯选出2个科技示范户。乡、村给予科技示范户优先承包集体机动地、优先享受农机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每个村对科技示范户可提供10亩左右的科技示范推广田,按当地承包价格的80%计算,村级服务室以民办为主,接受市、乡(镇)业务部门技术指导,在生产关键季节,采取进室坐诊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并可为农民提供农资供应服务,通过技物结合,以物化服务收入解决科技室费用。支持成立农业科技服务协会,建档管理,实行跟踪服务。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要积极吸纳村级农业技术推广员和科技示范户为基地成员,优先收购生产的农产品,可将村级农业技术推广员和科技示范户作为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科技示范田,为其筛选符合要求的专用优良品种和专项生产技术。
(七)积极探索实践、总结完善基层农业科技人员待遇政策
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区域产业特点和改造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科学设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制定《农技推广工作考评制度》,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实行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制度,并逐步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共同对一线农业技术人员考核的新机制,制定目标管理考评细则,由市农业局成立考评小组,通过调阅工作日志,向所服务乡村领导、科技示范户,部分农民代表等服务对象发放服务评议卡等措施进行年终评比;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采取日常抽查、业务知识考试、半年考察等方式,对农技人员履职情况和绩效等进行综合考评,并把考核结果和晋职晋级,续聘和继续教育等挂钩。改革分配制度,将农技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按岗定酬,以绩付酬,变“养人”为“养事”。完善农技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由市农业局和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分层级制定培训规划,完成技术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农技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促进整体素质的提高。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田市长为组长、主管农业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为成员单位的市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有效推动全市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日常工作。
(二)加大投入力度
保证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制的财政投入,包括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市财政每年拨付给示范乡(镇)试点经费8万元,并纳入财政预算。市发展和改革局要将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统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并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配置办公室和信息采集、科研等设备、设施,逐步提高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待遇。加强市、乡、村三级农技推广机构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合作,农技人员提供技术指导服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在推广经费、办公设备方面给予支持,实现优势互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有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制定激励政策
关键词:
现代农业技术;农业从业者;推广策略
1新形势下现代农业技术推广的现状
就当前农业发展方向来看,农业作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农业的发展缺乏技术性的指导,这就导致农业发展速度迟缓,间接性的挫伤了广大农业从业者的积极性。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从业者对农业发展都是依靠自己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经验,对新形势下现代农业的技术存在抵触的心理。我国大部分农业发展的地方,存在一定的条件制约,比如经济、政治等。农业从业者没有完全的技术推广体系,对于贫困落后的山区,根本就没有形成农业技术推广的意识。当然,现在的大部分农业从业者专业文化水平整体较为低下,专业性的农业技术推广人才不足。但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对于农业从业者来说,是很有必要的,原因在于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能让农业整体经济水平得到提高,能让广大农业从业者的农作物增产增收,提高整体生活水平,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新形势下现代农业技术推广的策略
政府提高重视度,加大宣传力度,让农业从业者意识到技术推广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农业从业者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宣传力度。农业作为我国第一产业,是工业和服务业的基础。新形势下现代农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政府应该着眼于经济发展的方向,对农业的发展提供技术上的指导和宣传,给农业从业者带来好的收入,稳定第一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部门应该重视宣传工作,开展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利用多种宣传方法和宣传途径。例如:电视主题宣传、广播主题宣传、报纸主题宣传、网络主题宣传等等。针对广大农业从业者,举办宣传活动,例如:专题宣传讲座、专题宣传指导活动等。目的就是提高农业从业者的技术推广重视度,从而培养农业从业者自行宣传意识。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技术推广机构,宣传现代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纵观农业发展史,它的发展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改革的。农业技术也在改革过程中彰显的地位越来越明显,加大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能够缩减农业投资的成本,提高农业的产量,实现机械化农业的发展。相关部门根据农业发展中,技术推广的重要性,联系技术推广部门,进行现代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宣传,在宣传过程中完善农业推广体系,不仅在大城市建立农业推广体系,也要在城乡地区甚至偏远山区建立农业推广体系。针对农业从业者,在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注重对农业从业者的农业技术问题提供解答服务。政府财政部门加大农业技术推广的财政支出。就目前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农业技术的推广体系还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农业技术作为农业发展的基础,为了能够更好的推广农业技术,政府财政部门就必须加大资金的投入,完善现代农业技术推广的设施和体系,激发农业从业者的劳作积极性,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政府相关部门在宣传技术推广和建立完善的技术推广体系过程中,重视农业专业推广技术人才的培养。农业发展需要农业技术的推广,农业技术推广过程,需要专业技术人才的宣传。推广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到宣传的力度和推广的深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培养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视度,更好的为广大农业从业者解惑。政府相关部门在推广进程中,顺应时代信息发展潮流,加大信息技术的应用,为广大农业从业者建立农业技术方面的信息解惑平台。现今社会是一个信息技术飞跃发展的社会,各行各业都在进行信息化的平台建立。农业发展过程中,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能够完善现代农业技术推广的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利用计算机网络的推广力度,建立专题网站,为农业从业者提供专业技术的服务。也可以通过在线服务平台,为广大农业从业者解答农业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3结语
农业作为我国的第一产业,它的发展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农业又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在新形势下推广现代农业技术,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推广过程中,从农业从业者的角度出发,注重推广的方法,达到促进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
1.1没有完善的管理体制
这是目前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各个地区之间,农业技术的推广都不尽相同,同时所归的管理部门也不相同,有的直接归当地政府管理,有的是几个村镇共同设立一个中心站进行管理,没有比较统一的管理体系。大部分的“三权”都归乡镇管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中心站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消耗了大量的精力,就没有精力花在农业技术的推广方面了。然而不需要做大量乡镇中心工作的技术人员,则没有推广能力,或者是自身不愿意做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这些原因,也使得农业推广工作进度缓慢。
1.2没有科学地设置农业发展机构
要想快速推动农业技术推广的工作,我们就需要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想们政府部门的密切配合。只有各部门和所有专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团结在一起,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才能解决这一问题。现在我国农业分为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业、水产业等部门。正因为其各自独特的推广体系,显得整个农业很分散,各部门相互之间没有具体的交流,大好的资源全都被浪费。没有合作就无法推动我国乡镇农业技术工作的发展。
1.3推广的方式不够新颖
现在我国的农业发展现状还处于被动状态,上级下了什么指令,下属就照着做,这样死板的规章制度是不会有任何的效果的。首先推广机构必须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长期深入的交流,进行现场指导,才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方法
强化相应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分工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们要详细合理的划分个部门的职责,实行严格的分类指导,科学的指导。
2.1乡镇在农业技术传播上应更加卖力,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进行定位
我们要仔细阅读科学指导、强化管理、明确职责。在公众岗位上严格服务好群众,在技术员工的工作金费由财政给予分发。在营利的服务上应该保障服务质量,而且还得快速融入这个行业,还得不断自我反省不断进步。我们应该创新工作管理体系,应该将职责落实到每一个人,还得将部分农业站集齐落实管理。我们应该配合农业技术员工的推广工作,并且政府应该提供稳定的工作环境,以至于能够拥有很高的工作效率。
2.2全面加强素质建设,推动乡镇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要想全面推动乡镇地区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全面提升农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全面清理农业技术的推广工作,对农业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全面完善乡镇农业各服务岗位,对稀缺性岗位人员进行全面补充和培养。及时清理不在岗的挂牌技术人员和达到合约期限、以及超过约定期限无法按时到岗的人员。加强对乡镇农业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引导,对乡镇农业服务人员进行定期的资格考核与认定。对于乡镇农业岗位进行社会公开招聘,保证技术人员从事农业的总比例在农业服务人员总数的80%。大力倡导和吸引高校农业专业型人才对乡镇农业进行技术改革,同时加强农业技术研发与农业服务工作进行紧密联系,全面壮大农业技术队伍。为培养专业型农业技术人员,建立完善的农业技术培训机制。对乡镇进行不同层级的培训规划,保证乡镇农业技术人员按步骤、有规划地进行技术培训,全面提升乡镇农业技术工作者的专业技能
2.3乡镇农业技术宣传工作应提高效率
在宣传的过程中也得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得到群众的认可。观念不能一层不变,不能够像以前一样依赖于政府今天解决,我们应该努力向科技技术靠拢,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提高效率。服务不能太单一应该存在多元化的的服务,不能只服务于某一个环节,从传统像现在转变。
2.4保障相关经费以及做好相关预算工作
不能将待遇以及福利给予低于当地同级公务员水平。另外,我们应该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目标,资金方面政府给予直接分发。
2.5科学合理安排人口
将分散的农业集中起来,并且对于乡镇的农业站进行整合,将一些有经验、优秀成绩并通过考试的技术人员安排到一些比较落后的地区进行指导宣传。
中图分类号:S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8—0003—1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传统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传统推广体系出现的问题,更好地实现了农业技术地推广。然而,当前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农业专业合作社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本文着重分析了农业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优势以及制约因素,为农业技术推广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优势
1.1 减轻农户理性的局限性
农户的对信息的掌握能力和处理能力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新的农业技术认可度比较小,不愿意对农业技术投入资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技术人员对现实的信息掌握情况比较好,对新的农业技术有比较全面、系统的认识,在农业技术推广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2 减少农业推广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
传统的农业推广机构与农户之间信息并不对称,在农户采用新的农业技术前,缺乏一定的评估、检验农业技术的能力,在农业技术传播给农户后,没有进行有效地验收工作,并且没有推广示范田建设,导致农户生产受损。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素质要比传统的推广机构人员的高很多,可以及时有效地向农户传播科学使用的农业技术,合作社内部技术人员通过合作,建立比较完善的机制和体系,实施力度较强,加强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工作。
1.3 对农业技术交易的影响
首先,减少了交易的频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时,不必直接面对规模较小、布局分散的农户,减少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农业技术推广的效率。再次,保持了很高的资产专用性。最后,消除了部分不确定性。由于农户在采用农业技术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因素,交流和沟通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而合作社正好有效地利用自身优势消除了这些不确定因素。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制约因素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实力较弱,辐射带动作用不足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同的地区分布很不均匀
由于每一地区的农业发展水平、社会风俗习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同的地区分布并不均衡。在此情况下,粮食作物行业和一些合作社规模分布较小的地区,农户需要农业技术很难在合作社满足。
2.3 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专业的人才
由于经济的发展,对新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现阶段的合作社的短板是专业人才数量较少,新的农业技术掌握不熟练。人才的缺乏增加了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推广的难度,收到的推广成效不明显。
3 政策建议
3.1 增强农业技术推广的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技术人员的素质决定着农业技术的推广效果,因此,合作社应不断提高内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能力。首先,向种养大户宣传农业技术的优势,提高他们的参与积极性,然后形成“蝴蝶效应”带动身边的农民参与进来。再次,将合作社农业技术人员纳入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相应的技能培训课,不断充实他们的新技术,提高他们农业技术的掌握能力和应用能力,努力培养一批专业素质高、农业技术好、推广能力强的技术人员。
3.2 落实政策,加强指导
政府应该加强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对合作社进行科学地指导。通过颁发相关文献或者给予资金支持,实施一系列惠农政策,弥补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不足。政府相关部门对合作社进行一定地指导,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条件,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服务。
3.3 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参与模式
不同的地区的农业发展阶段、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等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相关的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降低农户采用新技术的风险,提高相应的生产效益。
4 结论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业技术的推广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相关的部门只有综合分析和比较合作社的优势和相关的制约因素,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才能不断加强农业技术的推广工作,稳定农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郭春丽,赵国杰.基于成员异质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管理模式的研究[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02).
2潍坊市农业技术推广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发展到今天,仍然是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的由政府支持建设的一个技术推广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受财政压力的影响,各地对传统农业技术推广体制采取了“减员、断粮”政策,影响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开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传统的农业技术推广职能弱化
一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出现断链现象。由于“三权”下放,市、县、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之间仅限于业务指导,上层对下层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二是非专业技术人员占编顶岗现象严重。乡镇结构改革,一大批非专业技术推广人员安排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占编顶岗现象严重,致使农业技术人员比例下降、素质降低。三是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职能弱化。调查发现,大多数乡镇(街道)普遍存在着乡镇政府安排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收缴税费、抓计划生育、包村等乡镇政府的中心工作,因而影响了农业技术推广业务的正常开展。
2.2农业技术推广经费投入不足
调查显示,目前潍坊市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相当一部分没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其工资是靠经营农业生产资料获得的利润来发放。能发放工资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收入也较低。由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资待遇低、办公设施陈旧、科研经费、科研设施和必备的农业技术推广硬件不足等因素,影响了农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
2.3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结构不合理
目前,潍坊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主要存在以下特点,一是潍坊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中,中专生所占的比例最大,其次是专科生,而研究生所占的比例最小,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整体学历水平偏低;二是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5~50岁之间,年龄结构偏大;三是潍坊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职称结构不合理,资料显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占专业技术人才总数的0.3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占专业技术人才总数的5.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占专业技术人才总数的23.71%,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占专业技术人才总数的61.31%。
3加强农业技术推广的措施
建立现代农业技术推广体制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改革并发挥传统的农业技术推广体制的主导作用,积极发挥各种类型的农业推广组织的作用,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类型、多元化互补的农业技术推广组织机构和网络体制。结合潍坊市实际,主要可从以下几点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3.1改革传统农业推广机构,继续发挥其主体功能
一是深化机构改革,增强推广效能。政府的推广机构及其推广网络在当前及其相当一段时间内不仅不能减少,而且还要整合、稳定,以发挥其主导农业技术推广的作用。二是建立有效的农业技术推广激励机制,鼓励有技术的农业推广人员申报相应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充分调动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三是完善经费投入机制,为农业技术推广提供保障。结合潍坊市的实际情况,应该坚持以政府拨款为主,政府扶持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方针,制定投资政策,拓宽农业技术推广经费来源渠道。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有偿服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该积极抢占经营市场,兴办生产性的服务实体,建立试验、示范基地,以点带面,充分利用自己的特殊优势,开发多种创收渠道。
3.2努力提升产业化水平,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
从调查的寿光、诸城、青州、昌邑等市的情况看,不论是寿光确定的“企业+基地+定单+农户+品牌+市场”运营模式;还是诸城市走“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发展道路;或者青州市“以市场型龙头企业带动、发挥辐射作用,形成支柱产业”等,其农业龙头企业在企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发展过程当中,以企业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应努力提升企业产业化水平,大力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力度,以充分发挥农业企业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一是要加大投资力度,促进农业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二是完善政策,做好农业龙头企业的指导工作。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按照区域化、专业化、集约化和标准化的要求,搞好产业结构调整,确立并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主导产业(产品)和骨干项目,加快建设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
3.3行业自律,加快以协会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
以专业协会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农民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组织形式。它在农业发展的各个环节间之间的沟通联系以及农业技术和信息传播方面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具体包括,一是制定措施,提高专业协会管理力度,来加强各专业协会的管理;二是制定优惠政策,加快专业协会的快速发展,按照“示范引导、鼓励扶持、村民自愿”的发展思路,继续鼓励和支持在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成立各种各样的专业协会,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推广的有效合力。
3.4健全网络,普及以视听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
目前,潍坊市已建成潍坊农业信息网,大多数县(市、区)也相应建立了农业技术信息网。但目前农业信息网规模较小,设计不够精细,缺乏个性和专业特色,信息开放性和共享程度低,时效性较差,网上资源比较缺乏且利用率较低。在硬环境上,农村信息网络建设落后,信息流通渠道不畅,农村电信、电力普及等配套设施还很薄弱,现有的有线电视网络在偏远的乡镇还没普及。对此,建议由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一是加大资金投入,促进农业信息化建设,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资体制,加大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的投入力度;二是加快农业技术推广系统的入网建设,培养农业信息用户群体,鼓励广大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上网,接受网络信息服务。
3.5加强项目带动,完善以首席专家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
以首席专家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它的条件必须是针对专项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根据专项技术推广的需要,结合本地农业优势特色来应聘首席专家。应聘的专家主要负责专项技术或项目的组织、指导、推广和咨政服务。受聘专家可以是大学、研究所的教授、研究员,也可以是推广机构的知名专家。通过建立以首席专家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充分发挥农业专家在农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对于大力推广专项技术、项目以及新成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3.6加大投资力度,强化培训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
3.6.1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基地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过程中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依靠科学技术和发展教育振兴农村经济。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引进、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地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保证和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畜牧、水利、渔业、农业机械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六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农村中的群众性科技组织兴办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技术经济实体,发挥其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的作用。
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七条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其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推广计划的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六)进行专业调查、规划、设计、监测、预报、评估、咨询;
(七)开展农业科技知识宣传普及活动,组织农民学习和运用农业科学技术,总结推广群众的先进经验。
第八条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科技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服务。
农村科技示范户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生产示范传播实用技术。
第九条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向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者提供先进、适用的技术,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第十条农场、原种场、林场(圃)、牧场、渔场、农业机械厂等(含部队、司法部门和大型厂矿企业所辖),除做好本场(厂)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外,应当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二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集中主要技术力量,对适合当地的先进技术进行充分论证,全面规划,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渔业、农业机械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该农业科研单位或学校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
第十四条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经试验、示范证明在推广地区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坚持为当地农业生产服务的原则,做好本辖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不影响分工范围内业务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打破行政区域和部门界限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六条对农业生产中推广应用的动植物品种、复混肥和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料)、复配农药、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兽药等农业物化技术,实行推广审查许可制度,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查许可后,方可进行推广。未经审查许可,不得进入农业技术推广领域。
第十七条农业劳动者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
第十八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进行新技术试验、示范,开展专业调查、监测、预报,宣传、普及科技知识,指导农民技术人员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等,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和兴办经营实体,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摊派或充抵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
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和兴办经营实体,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给。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其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专项安排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
(二)农业发展基金和林业、水利专项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三)各种农业基地开发和工程建设资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四)引进的外资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五)其他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从其举办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于本乡、本村、本组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围绕农业技术推广开展服务,兴办经营实体,增强自身的实力和活力。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服务、兴办经营实体,税务、金融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农业劳动者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专业科技人员为主,其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教育部门应当在农村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
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劳动者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第二十五条对在乡、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的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
农业科技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不含城关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应当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学习、进修、工资、福利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激励农业科技人员献身农业技术推广事业。
表彰和奖励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及管理工作二十五年,并取得成绩的农业科技人员。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必要的条件和足够的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
第二十九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权检举违法推广行为,抵制违背技术规程的干预。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当对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引进、推广农业新技术成绩显著的;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三)对农业技术有重大改进,解决推广中重大问题的;
(四)培训农民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农业物化技术未经审查许可,擅自进入农业技术推广领域的,责令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未经试验、示范的农业新技术和未经品种审定的新品种,盲目推广和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的,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凭借职权干预推广工作和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摊派有偿服务和经营实体收入或将其收入充抵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非法侵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截留、挪用、克扣农业技术推广经费、资金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1农业推广服务流于表面,农户技能培训率低
农业推广服务要求的实践操作性较强,这就要求农技员在进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过程中主动进村入户,如农户普及推广农业技术[1]。然而这在实际推广过程中却很难得到落实,农技员对实际农业推广工作重视程度不足,不主动进村、进田入户,推广服务流于表面,农户的农业技能得不到实质的提高,导致了农户对农技师不够信任,二者间信任的缺失也逆向造成农技员开展农业推广工作的困难,造成农业推广工作的恶性循环。
1.2农技员专业技能不足
在当前农业技术推广的过程中,农技员的专业技能不足,农技员团队的非专业技术人员过多,这直接导致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专业性不强、知识断层与知识老化问题严重。同时,由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待遇低,工作条件差,从事农技推广的专业农技员逐年减少,也造成了农技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下降,使农技推广处于尴尬的境地。
1.3资金短缺,基础设施不全
在实际农业推广过程中,其经费问题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经费短缺直接导致地区性农业技术推广设施设备存在其滞后性,资金与基础设施的匮乏严重制约了农技推广工作的开展,直接导致大量的农业试验、农业示范都不能正常开展,配套的农业技术也无法引进、推广。农业推广整体工作难以开展,农技员也无法进行农业种植的科研创新工作,我国农业的发展与创新受到了严重的制约[2]。
2农业推广服务的发展策略
2.1注重推广形式与推广内容的有机结合
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过程中,要注重推广形式与推广内容的有机结合,不能将二者分离开来,推广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本质。基于农户视角考虑,农业推广服务过程中成果原本是最重要的,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然而立足于当前实际的农业情况,推广形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推广成果的优劣,单纯注重推广成果的农业推广服务将难以满足农户对于成果的需求。因此,在农业推广服务过程中,应当并重推广形式与推广内容,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互相促进、相辅相成,达到更好的农业推广效果[3]。
2.2农业推广服务要满足最基本的农业推广形式
农业推广服务要求的实践操作性较强,这就要求我国广大农技员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能流于表面,应积极从理论落实到实践中去。在农业推广过程中满足最基本的推广形式,在保证具有一定针对农户的农业推广服务理论基础上,采用农户适用并乐于接受的指导方式对其进行指导。在关键性农时与关键性的农业生产环节,主动地、及时地入户到田、当面对农户进行农技推广与农业指导。
2.3培养农技员沟通能力,加强其专业技能培训
在农业推广服务过程中,农技员的专业技能不足,以及其沟通能力较弱都是影响农业推广服务质量的重要问题。有些农技员日常只顾钻研农业种植技术,不擅长与人沟通;还有部分农技员与农户缺乏沟通,在农业推广过程中没有共同语言。这些都导致了农户对农技员的抵触情绪及不信任心理,针对这一问题农技员在农业推广服务的同时广泛地与农户交朋友,通过与农户沟通来构建彼此的信任,凭借农户的信任来切实推广农业种植技术。
2.4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农业技术推广
农技员的农业推广服务,要切实以市场需求与农民需求为导向,不能盲目空泛地进行技术推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农业技术实用内容,深化农业技术的内涵,根据市场需求抓住农业生产的关键,确保农业技术的有效传递与推广。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蚕桑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肥培土、病虫草鼠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栽桑养蚕技术、饲料加工技术,畜禽疫病防治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宣传、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尊重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农业生产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
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
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畜牧、水利、水产、农机、蚕桑、气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九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第十条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先进实用技术引进;
(三)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四)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普及农业科学知识;
(五)对当地推广销售的种子、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监测和市场监测以及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管理;
(六)开展技物结合,兴办经济实体;
(七)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技情报和经济信息;
(八)对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农村基层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双重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人员、资产、财务管理,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任免其主要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宣传培训;
(三)提供农业、信息服务;
(四)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村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或农民技术人员及其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六)开展技物结合,兴办经济实体。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和配备的农民技术员在一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乡(镇)以上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国家和省编制管理规定核定,专编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对缺编人员应及时补充到位。
第十五条乡(镇)以上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的专业科技人员构成,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其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
第十六条乡(镇)以上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的办法,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中专农业学校可以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招收在岗农业技术员,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招聘人员、应选聘具有农民助理技师以上职称的人员。
农村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具有农民技术员以上的职称。
第十七条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应按规定给予评定技术职称。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和接受专业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需参加省级农业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成绩作为评聘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十八条各级农业技术机构应当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具备必备的仪器设备、服务设施和培训场所等。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资金。
第三章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推广农业技术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点项目应列入有关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示范证明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省、市(地、州)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农业新技术审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审定。农业新技术审定的具体办法,由省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制定。
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由省、市(地、州)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公布。未经审定通过和公布的农业技术,不得推广。
第二十二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许可制度。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批准,核发推广许可证,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推广的肥料类、农膜类、农药类、兽药类、饲料类等农业生产资料新产品必须经省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严格的试验示范和质量检测准予登记后,方能在生产上推广使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实行有偿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积极学习和采用农业先进技术。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新技术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在财政预算内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从下列资金中确定适当的比例,筹集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
(一)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拨款;
(二)国家和地方农业发展基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自营收入;
(三)国家扶持的区域性开发和基地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四)以工补农、以工建农资金;
(五)粮食、棉花、油料、经济作物及牧畜等农产品的技术改进费、新品种开发基金;
(六)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资金;
(七)国内外有关组织与个人提供的贷款和损赠资金;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审计部门应对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农技推广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要给予资金上的保证。
第三十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做好定编、定员工作。定编、定员后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工资和事业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同聘用的农民技术员的报酬,从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和有偿服务收入中列支,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医疗、养老保险。
村农民技术员的补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定额补助和由县、乡(镇)财政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县、乡(镇)、村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经营化肥、农膜、农药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有权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货,或在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进货,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
第三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兴办优质粮、油等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他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并享受有关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经营服务和兴办为农业服务的企业所取得的利润,主要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或摊派,财政不得因此减少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
第三十四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推广服务设施、生产资料及其他资产,国家投资购置的,属国家所有;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购置的,属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有。
第三十五条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挤占。
第三十六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县、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岗位累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0年(女性25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20年(女性15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在退休标准金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以上的退休生活补贴。其具体数额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七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招聘的农业技术人员,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成绩显著,并按国家规定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在国家聘转录指标内,经考核合格后可以正式录用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本办法的规定,非法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拒不停止的,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三至六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法推广未经登记的农业生产资料新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追缴和没收产品及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交处相当于违法所得四至八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截留或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
(二)侵占、平调、挤占农业技术推广资产的;
(三)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
(四)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销售的。
第四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农作物种子技术的推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
(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八)其他农业技术。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
(五)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注重生态效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国家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四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自治县、民族乡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专有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对农民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的指导。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将其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 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进行推广或者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
国家引导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与农业技术推广。
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
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的要求,以健全体系、充实基层、理顺管理体制、优化机构设置,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为重点,结合我县实际,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全面实施,努力提高我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公共服务水平,为促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坚持以乡镇农技体系改革为重点,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实行以县为主,县建县管;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全面提升政府公益职能,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利于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有利于产业发展,有利于业务职能发挥;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目标要求:根据现代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基层农技体系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公益性职能、健全体系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管理制度、改善装备条件、提升服务能力。通过改革与建设,在县建成职能综合、分工明确、协调一致、充满活力、服务到位、工作高效的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逐步形成以县、乡(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村级技术服务站点为补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科教单位和涉农企业积极参与、分工协作、运转协调、服务到位、农民信赖的多元化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全县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任务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现代农业科技指导和生产经营技术信息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其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全县果业生产开发技术服务指导;蔬菜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全县蔬菜生产开发技术服务指导;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全县新型农业机械的引进、试验、示范与推广工作;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农业技术、优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与推广工作,农情信息服务,农业生态环境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监测及使用技术推广等工作;植物保护检疫站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植物检疫执法工作,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与防治工作;能源办负责农村能源建设与技术服务工作;农业市场与信息中心负责全县农业信息服务,农产品营销,村级信息服务站管理等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农资市场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指导,农业生产统计,农民经营收入核算及经营指导等工作;农业广播学校(农民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宣传普及农业新技术,开展农民培训教育,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等;农机监理站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种子管理站负责负责种子质量检验和监督及承担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及品种管理等工作。
(二)合理设置机构
1、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机构设置。根据我县产业结构特点、农业技术推广业务关联度和农业事业单位改革现状,遵循利于促进产业发展,利于综合职能效应发展,利于管理指导的基本要求,机构设置如下:
①将县果业局更名为县果业技术服务中心。
②将县蔬菜局更名为县蔬菜技术服务中心。
③将县农业技术推广站更名为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④按照延政发(2011)70号文件精神,成立县农业市场与信息中心,取消加挂于农业局的农业信息服务站。
⑤保留省农业广播学校县分校,加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的牌子。
⑥保留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
⑦保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与农经站一套人员,两块牌子。
⑧保留县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⑨保留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⑩保留县种子管理站。
改革后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调整为10个。
2、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
①依据中省市乡镇机构改革政策规定和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整合乡镇农技、农机、农综、果树、蔬菜、能源、信息、农产品安全监测等职能,设立农业综合服务站,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牌子。撤销原14个乡镇农综站和7个果树服务站,成立砖窑湾、高桥、招安、建华和坪桥五个区域农业综合服务站和沿河湾、真武洞、化子坪、镰刀湾四个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服务站地点设置在乡镇所在地。
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依据延政发(2011)70号文件规定,不再列入农业技术推广系列,原职能、职责、人员整体划归乡镇政府,纳入乡镇机构改革中统筹考虑。
改革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由21个调整为9个。
3、村级技术服务点建设。村级农业技术服务点(站)是社会化农技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以种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每村落实2名农技推广协理员。人员选聘以现有村级科技带头人、信息员等为主体,由乡村推荐,县乡业务部门考核聘用,接受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指导、培训,以为本村群众示范指导服务为职责,动态管理。村级农技推广协理员服务指导报酬按照村级防疫员标准,每人每年补助960元,纳入县财政预算。
(三)理顺管理体制
1、设置的果业技术服务中心、蔬菜技术服务中心、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业市场与信息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农广校、农机监理站、种子管理站等均为独立事业机构,隶属县农业局管理。
2、乡镇(或区域)农业综合服务站实行以乡镇为主的管理体制,即人事、劳资、资产统一由乡镇管理。业务上在县农业局的管理下受蔬菜技术服务中心、果业技术服务中心、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机技术服务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业市场与信息中心的指导。
3、改革后的10个县级事业单位除农业市场与信息中心为副科,农机监理站为股级外,其余均为科级建制,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均为副科建制。
(四)科学核定编制
按照延政发(2011)70号文件要求,编制核定要以确保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为前提,以按职能设岗位,以岗位定编制,原有职能未变,岗位编制不减,新增业务增岗增编,整合机构职能编制整体转移为原则。县级机构编制除新成立农业市场与信息中心增加6个编制外,其余单位不作编制增减变化,即县级机构编制由144名增加到150名。乡镇机构本着精干高效,科学合理原则,参照陕编(1993)62号文件,结合产业规模、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农户数量、农机拥有量和地理条件、交通状况等科学测算农业技术推广专业人员编制,在此基础上增加信息、能源、综合执法、农产品监管等岗位,综合核定编制,按程序报批(详见附件1)。改革后乡镇农技推广人员由改革前的231名调整到127名,减少编制104名。
(五)创新管理制度
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由县农业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编办组织公开招聘。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人员来源:优先从现有乡镇农技人员中进行考试考核重新聘用上岗,择优聘用,剩余部分由所在乡镇(社区)自行消化。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要求,逐步实行农技人员准入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涉农大中专院校毕业,或经县级以上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业务工作的人员。建立县乡农技机构人员轮岗制度,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技人员不低于全县农技人员总编制2/3。完善基层农技人员培训机制,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全县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3,每三年轮训1次。
(六)健全考核考评制度
县农业局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对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要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群众代表三方共同进行,特别要注意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其主管部门考评分值不能超过40%,乡镇政府和群众考核分值分别不低于30%。要严格按照工作业绩考核,建立考核结果与个人工资、职称评定挂钩的收入分配与职务晋升制度,确保基层农技人员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要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要加强农技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七)加强基础条件建设
要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做到改革与建设同步推进,以建设促进改革,巩固改革成果。乡镇农技体系基础条件建设,必须优先安排在重点镇,建设项目要纳入重点镇建设总体布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乡镇站业务用房面积不得少于200平米,区域站业务用房不得少于300平米。乡镇(区域)站建设须有必要的监测仪器、信息、办公设备、培训场地和交通工具(详见附件2、3)。在争取中、省基层农技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同时,县财政先行列支专项预算,保证建设资金。可以利用原有乡镇站资产置换,或调拨撤并的乡镇中小学闲置场地房屋等方式解决乡镇站建设用房。在争取市财政今年重点投资支持33个重点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建设的同时,县政府也将加大投资力度,全面抓好乡镇站和非重点镇的区域站建设。县级农技推广机构以技术装备、能力提升建设为主,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改造提升。对新设单位尽可能利用整合职能机构的闲置资产,设施设备坚持填平补齐,达到有场所、有设备,保证开展工作的要求。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能力建设。基础条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所有单位达到办公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监测有设备。
(八)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机制,加快构建物化、虚拟两个推广平台。物化平台着重示范辐射带动,虚拟平台着重对千家万户技术咨询与指导服务。物化平台建设上,以现代农业示范园、示范区、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农业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生产基地为重点,构建农技人员工作平台,让新技术新品种直接进入基地示范推广。加强村级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和村级科技带头人队伍建设,建立了解农民生产经营需求与农户零距离对接的便捷通道,有针对性地做好技术推广工作。虚拟平台构建上,整合农业信息网、农业网上庄稼医院、12316热线、电子农务、农信通、农技110联网与电视、星火科技12396以及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实现信息共享。构建以中省农业产业专家团队、市县农业科技专家组、“科技特派员”、乡镇农技骨干、农村土专家相结合的农业服务专家队伍。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业大户、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收取服务报酬,形成利益联结机制和激励机制,激发基层农技人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性,加快技术转化,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九)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要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种子销售、能源沼气运行维护、苗木良种繁殖生产,农产品加工、营销等业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推进与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子、种苗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等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推广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产品基地、种子种苗生产基地等产业经营方面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并按市场化机制运营,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涉农产业开发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本市范围内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肥料施用、饲料配制、病虫草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和区、县的农业、林业、蔬菜、畜牧、渔业、农机、水利、农垦、粮食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制订规划,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导。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办好农业专业学校,开展农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科技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素质。
各级财政、税务、银行、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七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有关科研单位、学校、推广机构、村级农业服务组织与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村专业协会、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内外的先进农业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促进国内外农业技术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九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村级农业服务组织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业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农业技术推广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十条市和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受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
村应当建立农业服务组织,并配备相应的农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级农业服务组织、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十二条村级农业服务组织和群众性科技组织应当配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实施农业技术推广计划;
(二)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科研成果和成熟适用的农业技术;
(三)进行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
(四)为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做好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技术等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本市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应当认真做好本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并加强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协作,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参加学术讨论;
(二)技术成果依法受到保护;
(三)参加业务培训、进修;
(四)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偿服务,获得合法收入;
(五)检举和制止违法推广行为。
第十五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尽下列义务:
(一)宣传贯彻农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
(二)承担和完成农业技术推广的计划和项目;
(三)搞好试验、示范,组织技术培训,普及科技知识;
(四)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农业信息、农业技术服务;
(五)反映农业技术推广情况,提出措施和建议;
(六)总结经验,提高和完善实用农业技术。
第三章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六条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业技术推广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应当列入市和区、县的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
第十八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组织应当做好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科学技术的能力。
第十九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形式,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技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禁止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技术。
禁止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强行推广农业技术。
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禁止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种苗、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农机具。
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逐年增长。
第二十二条本市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以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国家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国家和本市农业发展基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三)大宗农产品的技术改进费;
(四)国家扶持的区域性开发和基地建设资金的农业技术推广部分;
(五)区、县和乡、镇以工补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六)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助、捐赠等。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移作它用。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国家农业技术人员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列入集体事业编制的农民技术人员的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村级农民技术人员的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村级农业服务组织,在保证搞好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兴办为农服务的企业,其财产不受侵占,收益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为农服务的企业,在资金、税收、信贷、企业登记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农业技术推广的试验基地、实验设施、办公场所;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及其他财产。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定、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具有中等以上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不应少于编制人数的百分之八十。
任何部门不得占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
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一)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就地办理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到农业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浮动工资待遇;
(三)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满二十五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四)作出重大贡献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特殊津贴。
第二十八条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农业科研单位及有关学校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将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实绩,作为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经过培训、申报、考核和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农民技术人员,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发给资格证书。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培训农业技术人才,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中,有突出业绩的;
(四)在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上积极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推广,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