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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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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篇1

一、何为法律逻辑

目前,法律逻辑学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学术体系,提到法律逻辑学,仍被视为一个怪异且冷门的研究,许多个人学术观点大量存在。由于法学家们不愿意把精力放在一种方法论上,而那些熟通方法论的人,又未必对法律有兴趣,所以法律逻辑学的困难使其裹足不前。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其理论基础就是形式逻辑所阐述的原理。”同意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并不具备什么特定的研究对象,其只是在形式上,运用逻辑原理在法的理论、法的规范和法的实践中的应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中的逻辑问题,法律逻辑就是形式逻辑在法律规范或法律活动中的应用。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应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现在很多学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这些学者认为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是应该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的,而其作为逻辑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法律逻辑的研究应是与一般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应、相关联的。

由支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们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简单地将法律逻辑定义为:法律逻辑是一门主要研究法律思维形式及其逻辑方法的科学。

法律逻辑的历史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建立以传统逻辑或一阶逻辑内容为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并将这些理论广泛地运用于法律思维领域之中;

第二阶段主要是从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扩展到了法律发现或获取问题的研究;

第三阶段主要是对事实发现、法律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证成的规律、规则与方法进行系统的研究,逐渐地建立以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与法律论证理论为主要内容的不同于传统逻辑与一阶逻辑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并将这些理论应用于事实的发现、法律的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的证立之中。

二、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遭到质疑

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断然指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的结论后,各种批判法律与逻辑关系的理论,在法律和教学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对于许多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形式逻辑的作用在下降,而本应独立性非常强的法律,却因其外在客观环境,诸如正义、人情、情势等因素的作用在强化。

于是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遭到质疑,其对法律工作的影响并无法量化,甚至能感受其在法律适用当中的作用微乎其微,面对这种实践和种种批判理论对法律逻辑的影响很大,其权威地位实际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动摇。而且一度,在法学院的理论课堂上,逻辑与法律的密切关系被撕裂了,二者似乎变成了并不相关的两个概念。

一些法学类的高校专业课中并没有“法律逻辑”课程,即便学校设置了这样的课程,那么也是课时量、人员配备相对薄弱的。更多的是被作为选修课而开设,教学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们都对法律逻辑学不重视。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们对于法律逻辑学研究十分欠缺,还没有研究出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法律逻辑学体系。

在学术界,许多法律人总会提出:“现代逻辑对法律到底有什么重要意义?”似乎并不显著的作用也正是许多法学家并不愿意将精力投身于这一学科的原因之一。

现代逻辑提供了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表达和分析思维的全新原则和方法,而这种思维是正确、有效地完成法律工作所必不可少的。这可以作为一种简单回答上述问题的答案,但是也许这并不能彻底消除对现代逻辑在法律中应用的困惑。那么,如果希望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就必须深入到一些相关分析之中,它们从多个方面证明了现代逻辑对法律思维的重要作用。

三、法律逻辑应当受到重视的原因

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借助于法律逻辑,法律思维的合理性得到增强,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人的思维借助法律逻辑思维实现

法律思维不能违背最基本的逻辑规律,按法制模式的设计要求,法律人的主要思维形式应该是借助逻辑思维规律来完成的。在形式逻辑中,有许多对思维规律构成了一般的思维模式,指导着人们的思维,而这一点在法律思维中也不例外。

通过法律语言表达和法律思维是一个法律人存在的主要方式。那么如何认定上述定义中的两个条件呢?法律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不违背逻辑思维的基本要求,即条理清楚。而法律思维则强调依据法律规范进行思维,其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强调程序优先、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等。

此外,法律思维不能与人们的日常逻辑思维明显违背,对法律判决的结论必须是依据推理的方式逻辑地得出,否则判决就缺少了说服力。

(二)法律解释依赖于法律逻辑

现代法学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必须以法律逻辑的方式来进行研究。在解释法律的时候需要运用逻辑规则。法律解释学是通过彻底的理性本质与那些直觉的解释形式加以区别的,其是逻辑的解释。

近代成文法主义非常推崇法律逻辑,但是他们研究的是司法格式,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技术。这一点最明确的体现就是三段论在法律条文中的应用。以司法中的三段论为例,通过在许多简单的案件中直接运用,便可以推出判决结论。部分学者认为80%的案件都可以通过三段论推理加以解决。而在法律解释中其明晰性原则也是靠三段论来支撑的,即对明确的法律就必须坚决执行,不需要解释的就不能随意添加意义,这是法律解释的重要原则。而三段论的推理是法律解释的基本方式之一。

(三)法律逻辑巩固法律发展

法律逻辑可以巩固法律的发展,其可以在法律适用的如下几个方面得到印证: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辩论的逻辑是一种出自法律的论证和反驳,该内容并不关心立法者想什么,而通过这个案件我们能够从法律条文中援引什么。通过法律逻辑的指引是法制能够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

在诉讼事实的论证问题中,人们期望通过了解法律上的论证的性质,继而推断出证明的可能性是什么样的,并且证明的技术和手段是什么,要得出上述结论,就需要通过逻辑规则甚至反逻辑规则来证明证据的相关性,而这种结论的得出依赖于法律逻辑的运用。

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案件的正确侦查既需要侦查人员认真勘查现场、确定侦查范围、否定嫌疑对象,而案件的定论需要在掌握既有案件事实材料的基础上,追溯案情发生的真实时间、地点、作案动机等,再通过正确运用逻辑推理,对案件的性质、作案的手段等进行合理推测和断定。要从上诉案件线索中作出正确的侦查判断,就必须通过借助于一定的逻辑推理形式来完成。这样可以得出,逻辑推理是分析案情、案件侦查的重要工具。

四、如何加强法律逻辑的适用

法律逻辑作为法律学者、工作者需要拥有的一项重要的基本要素,其有着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那么在法律逻辑的适用问题上,我们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呢?

(一)在态度上正视法律逻辑的重要地位

法律逻辑作为一个基本要素,在人们适用法律时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的作用并不直接外在地表现出来,所以法律逻辑的重要地位被忽视。

如果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比作一座摩天大楼的话,那么法律逻辑就是这个法律体系的内部设计,只有当内部设计合理且得到执行的时候,这座大楼才会在时间和客观环境的变化下,稳固地保持其体态。基础是每一个专业在达到巅峰的前提条件,我们只有正视法律逻辑的重要性,在态度上将其视为法学中一个重要的、不可分割的总体后,才会给予其应有的重要地位,而不能因为法律逻辑在表现出来的外在重要性不够明显时,将其忽略。只有真正地端正对待法律逻辑的态度,才能在接下来的法律逻辑教育及应用中使其得到发展,也为今后法律逻辑的适用提供了保证。

(二)在法律教学中注重法律逻辑的教育

在现在的法律教学中,对法律学者的法律逻辑教育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很多学校在教学设计中,并没有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科目,这使得法律逻辑学渐渐淡出了法律学习者和爱好者们的视线,然而如果想要真正掌握法律知识,在现实的社会问题中很好地应用法律,拥有一个正确的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是必不可少的。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逻辑是法治社会中法律评价的逻辑起点。在呼吁端正对法律逻辑的态度后,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普及法律逻辑的教育,使更多的人认识到它的重要性,积极地学习,以使得法律逻辑学在法律应用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教学中重视对法律逻辑的教育和研究,这也是提高法律逻辑地位的一个重要措施,同时给法律逻辑在法律适用中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在实践中应用法律逻辑

条理性和逻辑性是决定一件事情完成效率和效果的有效保证,在态度上端正了对法律逻辑的认识,在接受了深入的法律逻辑教育之后,我们就要将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应用法律逻辑。

其实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多会应用法律逻辑,只是其表象并不明显而被忽略,然而拥有一个正确的法律逻辑会提高法律工作的工作效率、保证法律工作的质量。所以定期对法律工作者的法律逻辑进行培训也是提高法律逻辑地位的一个重要措施。

后续的教育和学习,会使得在接触实务后的法律工作者们更好地了解以前所学习的知识,也为接下来的工作带来了更好的改善。更多地在实际工作中认识到法律逻辑的适用价值,在更加有效地提高法律逻辑的同时,也会为法律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基础。

篇2

一、法律思维的含义

 

关于法律思维,法学界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郑成良教授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该定义准确地反映了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一)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钩”现象的出现。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具体案件却不知道如何着手。比如他们在面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类的案件分别有怎样不同的处理程序,何时能查阅卷宗、如何进行调查取证、怎样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可见,只注重知识传授的法学教育会造成学生法律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相脱钩的现象。

 

(二)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制约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今,在法学教育层面虽然有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其真实性临场发挥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通常是使用虚拟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为分析基础,学生很难得到法律思维的充分训练。因为学生以己知的或虚拟的案件材料为基础,撰写模拟法庭脚本,事实或证据均事先确定,甚至在“开庭”时各方每讲的一句话都是事先写好,彩排好的。这样,模拟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的许多未知因素。现有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质,这就达不到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无法真正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学生面对真实案例的时候,由于法律思维的缺失,他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时就会无从下手,茫然无措。

 

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一)学习法律知识。

 

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得以发生的基础,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人如果对法律知识、法律立法精神、法律基本价值准则一无所知,那么他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很重要。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许的;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理解法律为什么禁止某种行为,为什么允许某种行为,才能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二)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由此可见,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紧密关联。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有很多种,有法律发现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价值衡量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我们掌握了法律方法以后,就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就能了解、把握和遵循各种法定程序。

 

篇3

一、法律思维对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重要性

1.思想政治学科中法学思维

法律思维。从广义上来讲,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主体包括法律职业从业者,如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等,以及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运用法律时的思维,也应属于法律思维范畴。

哲学是思想政治教育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首先,哲学为思想政治教育奠定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理论基础。哲学是人与世界关系的总体性理论反映,它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反映世界的本质,论证人在世界中的位置,揭示人与世界的复杂多样关系。对人的本质、人生价值、人生目的、人生意义等至关重要的人生问题予以审视、反思和预见,为人们的思想意识奠定理论基石。思想政治教育是塑造人的灵魂的活动,思想政治教育要以哲学为支撑,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创造理想世界。

法律思维蕴含规则性、程序性、平衡性、基准性的特有知识、价值和方法。相对于其他思维形式,哲学思维显现出丰富的抽象性、深邃的独特性、清晰的缜密的整体性和内在的逻辑的系统性。”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不仅要从哲学的抽象性、全局性来考虑问题,还要从具体的现实出发,运用规则、讲究程序、重视证据、建立明确责、权、利的制度,将哲学抽象l生和整体性、系统性和法学的具体性、规则性、适用性结合起来。

2.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法律思维

法学不同于哲学的一个特征,就是前者比后者更具有强烈的适用性。因此,强调法学理论要经世致用,不要变成玄之又玄的经院哲学。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再好的法律,若不服务于实践,就是一张废纸。所以,精通的目的全在于应用。从事思想教育工作的人,不仅需要严谨的逻辑思想能力,抽象的哲学思维,也需要法治的理念,以权利义务的角度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如思政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中学教育,这就要求教师有一定的法学知识来管理学生。如学生在学校的地位是什么?学生和学校是什么关系?学生在学校享有哪些权利?学生又该承担哪些义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情况该如何处理?有的家长以为把子女送到学校,就把监护人该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学校。一旦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情,部分家长不管青红皂白,就纠集其亲朋好友到学校大吵大闹。学校为了息事宁人,绝大多数学校的做法往往选择私了,不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学校的权利,往往付出高昂的代价。其实学校应该用法治的思想来治理学校。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清楚,看学校这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该不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将学校的管理制度化、规划化。管理学校如此,企业管理,做其他思想工作亦是如此。

二、如何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中加强法律思维的培养

1.从课程设置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思政专业课程体系的安排,在以《哲学原理》为核心,《马列原著选读》、《西方哲学史》、《宗教学》、《伦理学》、《逻辑学》、《美学》等各门哲学课程的基础上,再开设《西方哲学史》、《法学概论》、《西方法哲学史纲要》或者《法哲学》,合同法等课程。哲学课程体系既为学生提供了学习其他课程的方法论,又培养了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还锻炼了学生的思维能力,使学生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开设《法学概论》的教学目的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思政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求懂得一般的法律规定,并且能够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碰到的问题。在哲学思维和法学概论知识体系的架构上,培养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思维能力,这样不仅有利于思政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高层次地思考人与人或集团与集团、个人与集团之间的不公正、不公平,进而解决主体与社会整体间的公平、正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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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率要求课堂讲授有重点有取舍。

(1)教学体系安排中的取舍。法理学教材内容繁多,以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为例,全书分为六编:导论、本体篇、发展篇、运行篇、价值篇、法与社会篇。全部讲授的话,教学时间不足难以展开,初学者也无法完全接受。教师上课并不需要对教材内容一一覆盖,可根据经验形成教学侧重点。以笔者的经验,对大一新生而言,从体系上讲,基础内容是应当保留的,如本体篇、运行篇等:抽象、思辨性内容则可适当舍弃,如价值篇、社会篇。当然,这种取舍弃并不是说思辨性内容不重要,那恰恰是法理学的精髓。舍弃是因为面对从未接触法学又毫无社会经验阅历的初入门者,担心欲速则不达。当然,如果法理学可以分为两个学期上的话,思辨性的内容自然可以在第二学期系统讲述。

(2)课堂讲授中的取舍。与体系上的取舍正相反。课堂讲授重点应围绕思辨性内容。基础知识在教学框架上是重点,但讲授的时间应当多花在思辨上。可将价值篇、社会篇的内容零散运用于课堂讲授中,使初学者不用面对复杂的抽象体系,也能管窥其中奥妙。同时,也能使课堂更具备“法理”气息。

2.效率要求课堂教学重启发。具体知识性内容课堂上点到即可,学生们课前必须做功课,预习知识性内容。教师在课堂上更需要做的是把知识性内容有选择地展开,注意介绍相关学术成果;并注重与学生的互动,启发学生积极思考。

3.效率要求课堂讲授“慢”。从效率上讲,课堂教学应当“慢”,而不是“快”。效率并非要求教师快马加鞭甚至语调加速,那必定影响教学效果,没有效果也就没有效率。唯有“慢”才能将宏大、抽象的问题讲清楚;才能把看似“无用”的知识讲“有用”;才能气定神闲、工笔细描,传达思辨之妙。“慢”要求将一个具体问题讲透彻,可以不厌其烦地将抽象问题具体化、再将具体问题抽象化。在有所取舍、以启发为目的的前提下,“慢”与有限的学时也并不冲突。

(二)目标

好的教学首先要有明确、适当的培养目标。结合法理学学科特色,培养目标应包括:

1.要求学生掌握课程中的知识性内容,这是法理学教学的基础。法理学教程里的知识性内容,如基本概念、原则是法学入门的基础,应要求学生掌握。

2.进行思想启蒙,这是法理学教学必不可少的目标。“大学教育的目的,不应当是简单地解读教科书,而应当是在法治理念和法学原理上多下功夫”。这至少包括:

(1)哲学思想的启蒙。在教学中,可适当介绍一些东西方经典哲学思想,这对学生深刻把握法律思想和原理有很大助益;也有利于引导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

(2)法律思想的启蒙。溯源法律思想史是必要的,这是法理学入门的必经之路。如果没有这种启蒙,无论告诉学生那种法律理念或原理,都可能成为纯粹的思想灌输,而难以培养有思维能力的法律人。深厚的内功是思维的基础,也是法理学的基础。

(3)法治思想的启蒙。“我们培养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已经从事法律实务的毕业生,常常表现出法治理念的缺失和对一些发法学基本原理的曲解,与大学的教育方式不无联系。法学教育应当重视法治思想的启蒙,而不仅仅注重作为技术的法律。

3.思维方式的培养,是法理学教学最重要的目标。教育最重要的目的应当是方法的传授,而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播。特别是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单纯的知识不再稀缺,知识的神秘性被打破,创造性、思维能力更凸显价值,传统教育正面临着新的挑战。思维方式的培养对法理学教学来说尤为重要。首先,要培养学生思考的能力。鉴于目前中小学的应试教育模式,本科生的思考能力着实堪忧,作为法学入门向导,本科法理学教学不得不加强这方面的引导:这包括:

(1)必须强调独立思考的重要性,不盲信偏听;

(2)必须强调客观思考的重要性,思考者本身所具有主观性可能会影响结论的真实,只有尽可能摒除主观性,才可能获得可靠结论;

(3)必须强调学术的诚意;

(4)必须强调逻辑的重要性;

(5)必须强调“体验”的重要性。知识来源于传承,也来源于体验,否则难以摆脱盲目的窠臼。其次,要培养学生专业思维方式。法学方法论的介绍在专业思维培养方面极为重要。方法论可能繁复深奥,本科教学中,可以去繁就简,对其做简略、通俗介绍。应尝试引导学生多做这方面的阅读。没有广泛阅读,不可能学好法理学,特别是阅读经典著作,必不可少。阅读面不限法学,可以非常广泛,哲学、历史、社会学、经济学等均可涉猎。

(三)兴趣

要消除初学者对抽象、枯燥理论的恐惧感和茫然,必须提升学生兴趣。这需要:

1.深入浅出,将复杂道理讲得简单明了。深入浅出更需要教师有深厚的学术底蕴,也要求教师对教学对象的知识结构、理解能力、兴趣爱好有恰当评估。

篇5

其次,法治化管理可以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现代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多,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稍有不慎,企业就会遭受法律风险。如果企业不具备一定的法治观念,不懂得如何应对法律风险,轻者会遭受财产的损失和企业信誉的受损,重者会面临严重的法律诉讼,甚至破产清算。因此,现代企业要建立现代法治思维,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最后,法治化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成效,推进企业改制。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在进行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通过改制重组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民营企业也逐渐从家族式企业管理的桎梏中走出来,进行相应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变革。这些过程都需要法律规范为指导和约束。因此,企业要充分把握国家立法精神,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原则,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这样才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对一系列问题。

二、现代企业加强法治化管理的措施

1、加强企业家的法治精神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有人治的悠久传统,企业中奉行的也是人治的管理理念,企业家一言堂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传统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变中,人治的思想逐渐被法治思维所替代,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中,如果企业家依然坚持人治化管理模式,强调能人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这样的企业是不具备竞争力的,最终也逃不掉死亡的后果。我们所提倡的法治管理,强调企业发展要依靠管理制度和规范,企业家的权利来源和权利使用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法治不仅是一种管理手段,更是企业文化、企业精神和社会文明在企业管理制度的体现。当然,我们这里强调法治并不是完全抹杀企业家在企业发展的作用,而是将企业家的才能与企业法治管理有效结合起来,最大限度的发挥企业的资源优势,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完善企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法治化管理的核心就是依法办事。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是现代企业将国家法律法规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制定出来对所有员工的生产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制度。首先,企业在进行重大决策时,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实行民主协商、程序公正,尊重员工的意见,避免企业管理者独断专行的现象发生。这样的决策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考虑了各主体的利益,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决策风险和不确定性。其次,企业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法治化观念和意识,教育员工自觉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在日常生产和经营实践中严格依法办事,自觉践行企业制度规范,履行员工应尽的义务。对于触犯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要加强惩戒力度,无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都要一视同仁,充分体现企业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强制功能。

3、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事务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化解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作用显著。目前,我国企业已经认识到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也将其纳入企业正常管理的范畴,取得了一系列长足的进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法律事务,由企业高层管理者挂帅,制定规范的、科学的法律事务工作细则,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执行,使得这一项工作能够落实到实处。并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执行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另外,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专业技能的要求非常高,从业人员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有一定的商贸知识、管理知识,对员工的交往能力、人际关系理能力、应变能力都有要求。这就要求企业不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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