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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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法律逻辑
目前,法律逻辑学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学术体系,提到法律逻辑学,仍被视为一个怪异且冷门的研究,许多个人学术观点大量存在。由于法学家们不愿意把精力放在一种方法论上,而那些熟通方法论的人,又未必对法律有兴趣,所以法律逻辑学的困难使其裹足不前。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其理论基础就是形式逻辑所阐述的原理。”同意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并不具备什么特定的研究对象,其只是在形式上,运用逻辑原理在法的理论、法的规范和法的实践中的应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中的逻辑问题,法律逻辑就是形式逻辑在法律规范或法律活动中的应用。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应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现在很多学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这些学者认为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是应该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的,而其作为逻辑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法律逻辑的研究应是与一般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应、相关联的。
由支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们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简单地将法律逻辑定义为:法律逻辑是一门主要研究法律思维形式及其逻辑方法的科学。
法律逻辑的历史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建立以传统逻辑或一阶逻辑内容为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并将这些理论广泛地运用于法律思维领域之中;
第二阶段主要是从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扩展到了法律发现或获取问题的研究;
第三阶段主要是对事实发现、法律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证成的规律、规则与方法进行系统的研究,逐渐地建立以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与法律论证理论为主要内容的不同于传统逻辑与一阶逻辑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并将这些理论应用于事实的发现、法律的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的证立之中。
二、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遭到质疑
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断然指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的结论后,各种批判法律与逻辑关系的理论,在法律和教学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对于许多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形式逻辑的作用在下降,而本应独立性非常强的法律,却因其外在客观环境,诸如正义、人情、情势等因素的作用在强化。
于是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遭到质疑,其对法律工作的影响并无法量化,甚至能感受其在法律适用当中的作用微乎其微,面对这种实践和种种批判理论对法律逻辑的影响很大,其权威地位实际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动摇。而且一度,在法学院的理论课堂上,逻辑与法律的密切关系被撕裂了,二者似乎变成了并不相关的两个概念。
一些法学类的高校专业课中并没有“法律逻辑”课程,即便学校设置了这样的课程,那么也是课时量、人员配备相对薄弱的。更多的是被作为选修课而开设,教学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们都对法律逻辑学不重视。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们对于法律逻辑学研究十分欠缺,还没有研究出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法律逻辑学体系。
在学术界,许多法律人总会提出:“现代逻辑对法律到底有什么重要意义?”似乎并不显著的作用也正是许多法学家并不愿意将精力投身于这一学科的原因之一。
现代逻辑提供了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表达和分析思维的全新原则和方法,而这种思维是正确、有效地完成法律工作所必不可少的。这可以作为一种简单回答上述问题的答案,但是也许这并不能彻底消除对现代逻辑在法律中应用的困惑。那么,如果希望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就必须深入到一些相关分析之中,它们从多个方面证明了现代逻辑对法律思维的重要作用。
三、法律逻辑应当受到重视的原因
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借助于法律逻辑,法律思维的合理性得到增强,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人的思维借助法律逻辑思维实现
法律思维不能违背最基本的逻辑规律,按法制模式的设计要求,法律人的主要思维形式应该是借助逻辑思维规律来完成的。在形式逻辑中,有许多对思维规律构成了一般的思维模式,指导着人们的思维,而这一点在法律思维中也不例外。
通过法律语言表达和法律思维是一个法律人存在的主要方式。那么如何认定上述定义中的两个条件呢?法律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不违背逻辑思维的基本要求,即条理清楚。而法律思维则强调依据法律规范进行思维,其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强调程序优先、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等。
此外,法律思维不能与人们的日常逻辑思维明显违背,对法律判决的结论必须是依据推理的方式逻辑地得出,否则判决就缺少了说服力。
(二)法律解释依赖于法律逻辑
现代法学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必须以法律逻辑的方式来进行研究。在解释法律的时候需要运用逻辑规则。法律解释学是通过彻底的理性本质与那些直觉的解释形式加以区别的,其是逻辑的解释。
近代成文法主义非常推崇法律逻辑,但是他们研究的是司法格式,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技术。这一点最明确的体现就是三段论在法律条文中的应用。以司法中的三段论为例,通过在许多简单的案件中直接运用,便可以推出判决结论。部分学者认为80%的案件都可以通过三段论推理加以解决。而在法律解释中其明晰性原则也是靠三段论来支撑的,即对明确的法律就必须坚决执行,不需要解释的就不能随意添加意义,这是法律解释的重要原则。而三段论的推理是法律解释的基本方式之一。
(三)法律逻辑巩固法律发展
法律逻辑可以巩固法律的发展,其可以在法律适用的如下几个方面得到印证: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辩论的逻辑是一种出自法律的论证和反驳,该内容并不关心立法者想什么,而通过这个案件我们能够从法律条文中援引什么。通过法律逻辑的指引是法制能够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
在诉讼事实的论证问题中,人们期望通过了解法律上的论证的性质,继而推断出证明的可能性是什么样的,并且证明的技术和手段是什么,要得出上述结论,就需要通过逻辑规则甚至反逻辑规则来证明证据的相关性,而这种结论的得出依赖于法律逻辑的运用。
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案件的正确侦查既需要侦查人员认真勘查现场、确定侦查范围、否定嫌疑对象,而案件的定论需要在掌握既有案件事实材料的基础上,追溯案情发生的真实时间、地点、作案动机等,再通过正确运用逻辑推理,对案件的性质、作案的手段等进行合理推测和断定。要从上诉案件线索中作出正确的侦查判断,就必须通过借助于一定的逻辑推理形式来完成。这样可以得出,逻辑推理是分析案情、案件侦查的重要工具。
四、如何加强法律逻辑的适用
法律逻辑作为法律学者、工作者需要拥有的一项重要的基本要素,其有着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那么在法律逻辑的适用问题上,我们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呢?
(一)在态度上正视法律逻辑的重要地位
法律逻辑作为一个基本要素,在人们适用法律时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的作用并不直接外在地表现出来,所以法律逻辑的重要地位被忽视。
如果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比作一座摩天大楼的话,那么法律逻辑就是这个法律体系的内部设计,只有当内部设计合理且得到执行的时候,这座大楼才会在时间和客观环境的变化下,稳固地保持其体态。基础是每一个专业在达到巅峰的前提条件,我们只有正视法律逻辑的重要性,在态度上将其视为法学中一个重要的、不可分割的总体后,才会给予其应有的重要地位,而不能因为法律逻辑在表现出来的外在重要性不够明显时,将其忽略。只有真正地端正对待法律逻辑的态度,才能在接下来的法律逻辑教育及应用中使其得到发展,也为今后法律逻辑的适用提供了保证。
(二)在法律教学中注重法律逻辑的教育
在现在的法律教学中,对法律学者的法律逻辑教育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很多学校在教学设计中,并没有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科目,这使得法律逻辑学渐渐淡出了法律学习者和爱好者们的视线,然而如果想要真正掌握法律知识,在现实的社会问题中很好地应用法律,拥有一个正确的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是必不可少的。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逻辑是法治社会中法律评价的逻辑起点。在呼吁端正对法律逻辑的态度后,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普及法律逻辑的教育,使更多的人认识到它的重要性,积极地学习,以使得法律逻辑学在法律应用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教学中重视对法律逻辑的教育和研究,这也是提高法律逻辑地位的一个重要措施,同时给法律逻辑在法律适用中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在实践中应用法律逻辑
条理性和逻辑性是决定一件事情完成效率和效果的有效保证,在态度上端正了对法律逻辑的认识,在接受了深入的法律逻辑教育之后,我们就要将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应用法律逻辑。
其实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多会应用法律逻辑,只是其表象并不明显而被忽略,然而拥有一个正确的法律逻辑会提高法律工作的工作效率、保证法律工作的质量。所以定期对法律工作者的法律逻辑进行培训也是提高法律逻辑地位的一个重要措施。
后续的教育和学习,会使得在接触实务后的法律工作者们更好地了解以前所学习的知识,也为接下来的工作带来了更好的改善。更多地在实际工作中认识到法律逻辑的适用价值,在更加有效地提高法律逻辑的同时,也会为法律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基础。
一、法律思维的含义
关于法律思维,法学界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郑成良教授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该定义准确地反映了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一)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钩”现象的出现。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具体案件却不知道如何着手。比如他们在面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类的案件分别有怎样不同的处理程序,何时能查阅卷宗、如何进行调查取证、怎样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可见,只注重知识传授的法学教育会造成学生法律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相脱钩的现象。
(二)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制约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今,在法学教育层面虽然有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其真实性临场发挥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通常是使用虚拟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为分析基础,学生很难得到法律思维的充分训练。因为学生以己知的或虚拟的案件材料为基础,撰写模拟法庭脚本,事实或证据均事先确定,甚至在“开庭”时各方每讲的一句话都是事先写好,彩排好的。这样,模拟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的许多未知因素。现有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质,这就达不到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无法真正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学生面对真实案例的时候,由于法律思维的缺失,他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时就会无从下手,茫然无措。
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一)学习法律知识。
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得以发生的基础,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人如果对法律知识、法律立法精神、法律基本价值准则一无所知,那么他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很重要。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许的;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理解法律为什么禁止某种行为,为什么允许某种行为,才能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二)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由此可见,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紧密关联。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有很多种,有法律发现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价值衡量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我们掌握了法律方法以后,就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就能了解、把握和遵循各种法定程序。
一、法律思维对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重要性
1.思想政治学科中法学思维
法律思维。从广义上来讲,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主体包括法律职业从业者,如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等,以及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运用法律时的思维,也应属于法律思维范畴。
哲学是思想政治教育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首先,哲学为思想政治教育奠定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理论基础。哲学是人与世界关系的总体性理论反映,它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反映世界的本质,论证人在世界中的位置,揭示人与世界的复杂多样关系。对人的本质、人生价值、人生目的、人生意义等至关重要的人生问题予以审视、反思和预见,为人们的思想意识奠定理论基石。思想政治教育是塑造人的灵魂的活动,思想政治教育要以哲学为支撑,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创造理想世界。
法律思维蕴含规则性、程序性、平衡性、基准性的特有知识、价值和方法。相对于其他思维形式,哲学思维显现出丰富的抽象性、深邃的独特性、清晰的缜密的整体性和内在的逻辑的系统性。”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不仅要从哲学的抽象性、全局性来考虑问题,还要从具体的现实出发,运用规则、讲究程序、重视证据、建立明确责、权、利的制度,将哲学抽象l生和整体性、系统性和法学的具体性、规则性、适用性结合起来。
2.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法律思维
法学不同于哲学的一个特征,就是前者比后者更具有强烈的适用性。因此,强调法学理论要经世致用,不要变成玄之又玄的经院哲学。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再好的法律,若不服务于实践,就是一张废纸。所以,精通的目的全在于应用。从事思想教育工作的人,不仅需要严谨的逻辑思想能力,抽象的哲学思维,也需要法治的理念,以权利义务的角度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如思政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中学教育,这就要求教师有一定的法学知识来管理学生。如学生在学校的地位是什么?学生和学校是什么关系?学生在学校享有哪些权利?学生又该承担哪些义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情况该如何处理?有的家长以为把子女送到学校,就把监护人该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学校。一旦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情,部分家长不管青红皂白,就纠集其亲朋好友到学校大吵大闹。学校为了息事宁人,绝大多数学校的做法往往选择私了,不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学校的权利,往往付出高昂的代价。其实学校应该用法治的思想来治理学校。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清楚,看学校这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该不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将学校的管理制度化、规划化。管理学校如此,企业管理,做其他思想工作亦是如此。
二、如何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中加强法律思维的培养
1.从课程设置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思政专业课程体系的安排,在以《哲学原理》为核心,《马列原著选读》、《西方哲学史》、《宗教学》、《伦理学》、《逻辑学》、《美学》等各门哲学课程的基础上,再开设《西方哲学史》、《法学概论》、《西方法哲学史纲要》或者《法哲学》,合同法等课程。哲学课程体系既为学生提供了学习其他课程的方法论,又培养了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还锻炼了学生的思维能力,使学生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开设《法学概论》的教学目的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思政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求懂得一般的法律规定,并且能够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碰到的问题。在哲学思维和法学概论知识体系的架构上,培养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思维能力,这样不仅有利于思政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高层次地思考人与人或集团与集团、个人与集团之间的不公正、不公平,进而解决主体与社会整体间的公平、正义的问题。
1.效率要求课堂讲授有重点有取舍。
(1)教学体系安排中的取舍。法理学教材内容繁多,以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为例,全书分为六编:导论、本体篇、发展篇、运行篇、价值篇、法与社会篇。全部讲授的话,教学时间不足难以展开,初学者也无法完全接受。教师上课并不需要对教材内容一一覆盖,可根据经验形成教学侧重点。以笔者的经验,对大一新生而言,从体系上讲,基础内容是应当保留的,如本体篇、运行篇等:抽象、思辨性内容则可适当舍弃,如价值篇、社会篇。当然,这种取舍弃并不是说思辨性内容不重要,那恰恰是法理学的精髓。舍弃是因为面对从未接触法学又毫无社会经验阅历的初入门者,担心欲速则不达。当然,如果法理学可以分为两个学期上的话,思辨性的内容自然可以在第二学期系统讲述。
(2)课堂讲授中的取舍。与体系上的取舍正相反。课堂讲授重点应围绕思辨性内容。基础知识在教学框架上是重点,但讲授的时间应当多花在思辨上。可将价值篇、社会篇的内容零散运用于课堂讲授中,使初学者不用面对复杂的抽象体系,也能管窥其中奥妙。同时,也能使课堂更具备“法理”气息。
2.效率要求课堂教学重启发。具体知识性内容课堂上点到即可,学生们课前必须做功课,预习知识性内容。教师在课堂上更需要做的是把知识性内容有选择地展开,注意介绍相关学术成果;并注重与学生的互动,启发学生积极思考。
3.效率要求课堂讲授“慢”。从效率上讲,课堂教学应当“慢”,而不是“快”。效率并非要求教师快马加鞭甚至语调加速,那必定影响教学效果,没有效果也就没有效率。唯有“慢”才能将宏大、抽象的问题讲清楚;才能把看似“无用”的知识讲“有用”;才能气定神闲、工笔细描,传达思辨之妙。“慢”要求将一个具体问题讲透彻,可以不厌其烦地将抽象问题具体化、再将具体问题抽象化。在有所取舍、以启发为目的的前提下,“慢”与有限的学时也并不冲突。
(二)目标
好的教学首先要有明确、适当的培养目标。结合法理学学科特色,培养目标应包括:
1.要求学生掌握课程中的知识性内容,这是法理学教学的基础。法理学教程里的知识性内容,如基本概念、原则是法学入门的基础,应要求学生掌握。
2.进行思想启蒙,这是法理学教学必不可少的目标。“大学教育的目的,不应当是简单地解读教科书,而应当是在法治理念和法学原理上多下功夫”。这至少包括:
(1)哲学思想的启蒙。在教学中,可适当介绍一些东西方经典哲学思想,这对学生深刻把握法律思想和原理有很大助益;也有利于引导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
(2)法律思想的启蒙。溯源法律思想史是必要的,这是法理学入门的必经之路。如果没有这种启蒙,无论告诉学生那种法律理念或原理,都可能成为纯粹的思想灌输,而难以培养有思维能力的法律人。深厚的内功是思维的基础,也是法理学的基础。
(3)法治思想的启蒙。“我们培养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已经从事法律实务的毕业生,常常表现出法治理念的缺失和对一些发法学基本原理的曲解,与大学的教育方式不无联系。法学教育应当重视法治思想的启蒙,而不仅仅注重作为技术的法律。
3.思维方式的培养,是法理学教学最重要的目标。教育最重要的目的应当是方法的传授,而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播。特别是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单纯的知识不再稀缺,知识的神秘性被打破,创造性、思维能力更凸显价值,传统教育正面临着新的挑战。思维方式的培养对法理学教学来说尤为重要。首先,要培养学生思考的能力。鉴于目前中小学的应试教育模式,本科生的思考能力着实堪忧,作为法学入门向导,本科法理学教学不得不加强这方面的引导:这包括:
(1)必须强调独立思考的重要性,不盲信偏听;
(2)必须强调客观思考的重要性,思考者本身所具有主观性可能会影响结论的真实,只有尽可能摒除主观性,才可能获得可靠结论;
(3)必须强调学术的诚意;
(4)必须强调逻辑的重要性;
(5)必须强调“体验”的重要性。知识来源于传承,也来源于体验,否则难以摆脱盲目的窠臼。其次,要培养学生专业思维方式。法学方法论的介绍在专业思维培养方面极为重要。方法论可能繁复深奥,本科教学中,可以去繁就简,对其做简略、通俗介绍。应尝试引导学生多做这方面的阅读。没有广泛阅读,不可能学好法理学,特别是阅读经典著作,必不可少。阅读面不限法学,可以非常广泛,哲学、历史、社会学、经济学等均可涉猎。
(三)兴趣
要消除初学者对抽象、枯燥理论的恐惧感和茫然,必须提升学生兴趣。这需要:
1.深入浅出,将复杂道理讲得简单明了。深入浅出更需要教师有深厚的学术底蕴,也要求教师对教学对象的知识结构、理解能力、兴趣爱好有恰当评估。
其次,法治化管理可以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现代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多,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稍有不慎,企业就会遭受法律风险。如果企业不具备一定的法治观念,不懂得如何应对法律风险,轻者会遭受财产的损失和企业信誉的受损,重者会面临严重的法律诉讼,甚至破产清算。因此,现代企业要建立现代法治思维,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最后,法治化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成效,推进企业改制。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在进行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通过改制重组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民营企业也逐渐从家族式企业管理的桎梏中走出来,进行相应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变革。这些过程都需要法律规范为指导和约束。因此,企业要充分把握国家立法精神,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原则,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这样才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对一系列问题。
二、现代企业加强法治化管理的措施
1、加强企业家的法治精神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有人治的悠久传统,企业中奉行的也是人治的管理理念,企业家一言堂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传统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变中,人治的思想逐渐被法治思维所替代,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中,如果企业家依然坚持人治化管理模式,强调能人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这样的企业是不具备竞争力的,最终也逃不掉死亡的后果。我们所提倡的法治管理,强调企业发展要依靠管理制度和规范,企业家的权利来源和权利使用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法治不仅是一种管理手段,更是企业文化、企业精神和社会文明在企业管理制度的体现。当然,我们这里强调法治并不是完全抹杀企业家在企业发展的作用,而是将企业家的才能与企业法治管理有效结合起来,最大限度的发挥企业的资源优势,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完善企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法治化管理的核心就是依法办事。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是现代企业将国家法律法规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制定出来对所有员工的生产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制度。首先,企业在进行重大决策时,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实行民主协商、程序公正,尊重员工的意见,避免企业管理者独断专行的现象发生。这样的决策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考虑了各主体的利益,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决策风险和不确定性。其次,企业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法治化观念和意识,教育员工自觉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在日常生产和经营实践中严格依法办事,自觉践行企业制度规范,履行员工应尽的义务。对于触犯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要加强惩戒力度,无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都要一视同仁,充分体现企业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强制功能。
3、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事务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化解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作用显著。目前,我国企业已经认识到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也将其纳入企业正常管理的范畴,取得了一系列长足的进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法律事务,由企业高层管理者挂帅,制定规范的、科学的法律事务工作细则,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执行,使得这一项工作能够落实到实处。并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执行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另外,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专业技能的要求非常高,从业人员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有一定的商贸知识、管理知识,对员工的交往能力、人际关系理能力、应变能力都有要求。这就要求企业不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大学生法治教育现存问题及原因
(一)高校教育目标定位问题
在大学生法治教育中,高校教育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一些高校在教育中只强调专业知识学习的重要性,对法律意识的培养缺乏重视,一些学校对于高校教育理解上具有片面性,单纯认为提高就业率是学校高质教学的衡量标准,这都影响了法治教育在高校中的开展。大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法治观的教育对学生的一生都有重要意义,远比书本知识影响更为深远。此外在大学生法治教育工作中,高校普遍会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科进行法律相关知识学习,但是由于此学科不是学生专业课,很多学生不重视课堂内容,经常有逃课现象出现。教师在课堂上教学内容也只是依靠教材,授课方式呆板单一,灌输式教学导致教学效果不佳。高校的法治教育定位应该由法律知识传授转变为法律素养培养,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让学生树立法治观念。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敬法。
(二)家庭法治教育缺失
家庭教育不但对子女有文化知识的传授义务,还对其道德品质、行为指导有规范和引导的责任。父母的言传身教、为人处世、接人待物都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造成家庭法治教育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首先,家长法律意识淡薄。中国的法治还处于一个不断上升和完善的阶段,很多家长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孩子法律意识的建立也不重视,无法有目的地开展家庭法治教育活动。家庭教育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家庭氛围中缺乏法治文化氛围,孩子在家庭中就感受不到法律教育的熏陶,就会导致孩子家庭法治教育的缺失。
其次,家庭教育片面强调文化知识。应试教育模式下学生和家长一味地追求高分数,片面强调学习文化知识的重要性,很多家长没有对孩子展开家庭法治教育的意识,甚至很多家长认为这是学校的责任。
最后,思想观念局限性。很多家长虽然已经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但是本身对其不了解,无从帮助学生从精神层面和观念意识上培养法治思维,导致学生不懂法现象出现。
(三)国家法治宣传力度不够
国家在大学生法治观念养成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家应当通过加强法治建设,为学生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学生能够真切感受到国家法治的进步,享受到国家法治进步带来的益处,增加学生的认同感、自豪感、亲切感,使学生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信念。
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整体水平还有很多需要完善和加强的地方,这样影响了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培养。在立法模式上,我国根据社会需求改变了以往传统的方式,推行政府快速立法模式,这一模式解决了多个区域无法可依的现象,对于我国健全法律体系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民众在这种立法过程中参与度有限,很多法律实施缺乏一定的群众基础。同时,由于我国立法人才稀缺,立法技术有限,很多法律出现“短命”现象;一些法律文献界限模糊,出现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给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带来困惑。
(四)社会的影响作用
社会氛围对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树立有深远影响,具有基础性作用。在社会群体意识和行为的指引下,会对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树立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法律氛围的影响会让大学生自觉规范言行,变被动遵守法律为主动遵守。
二、依法治国背景下大学生法治教育重点内容解析
(一)积极发挥国家对大学生法治观念建立的核心作用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要求,是国家的基本方针策略。依法治国不但可以保证人民真正地当家做主,还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是推动社会文明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依法治国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是民族的希望和祖国的未来,更是不容忽视的力量。大学生法治观念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的开展,所以高校必须要重视法治教育。
首先,学校要充分发挥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要作用。一直以来,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均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依靠大课模式进行教学。但是由于定位于思想政治教育,没有突出法治教育且授课模式呆板,难以达到预想效果。课堂教育是学生吸收知识的重要载体,这就需要教师改变以往的教学模式,在课堂上可以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演示技术,运用多媒体等形式,结合案例分析,对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增强生动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实现法律常识的传授,进而达到使学生树立法治观的目的。
其次,在教学内容上,不能仅仅拘泥于课本,要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做到与时俱进,适时地调整课堂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课堂内容调整时,要注意教学内容要适应国家法律和法治社会的要求。
最后,高校要重视法律氛围的营造。大学生属于比较特殊的社会群体,在社会活动中在校园的时间最长,受学校氛围影响较大,这就要求学校在日常管理中要落实依法治校原则,通过思维意识构建、行为规范、情感陶冶、认知导向等方面进行校内法治氛围的营造,以实现环境对学生的积极影响作用。
(二)发挥家庭法治教育对大学生法治意识建立的作用
首先,家长要树立法治人格意识。随着教育的普及和改革的深化,学生在家庭生活中,综合素质都得到了提高,但是往往会忽视法治意识树立的重要性。即使家长有法治意识,但是由于自身法律素养的限制,对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导致法治教育开展有心无力。针对这样的现象,家长首先要增加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增加法律素养积累,通过观看法治节目、报纸、网页等更新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子女法治教育的顺利开展。
其次,要重视家长榜样的力量。大学生认知、意识、观念、思维都受到家庭影响较深,行为教育在成效上远比说教教育更明显。所以,家长要在日常生活中树立法律意识,只有家长身体力行地守法、信法、依法办事才能给大学生树立正面的积极的影响。
(三)加强国家法治建设,为大学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首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要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体现社会多数人的利益,从国家法律立法开始,要做到立法皆是良法,为大学生树立法治理念奠定坚实基础。为了保证立法的质量和人民的主体地位,要充分发挥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其次,严格执法。只有保证法律在执行中的公平性才能便于法治氛围的建立,增加大学生的法律崇拜感。在法律执行中要保证权力运行在阳光下,加强司法工作的公开透明,给大学生产生积极的法律影响。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215-01
1 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法律解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既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又是保障法律活力和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方法。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是抽象概括的,而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只有对法律做出理解和解释,才能将法律适用到具体案件当中;
(2)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中有对法律进行解释,才能使法律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3)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决定了任何制定法都是有局限性的,只有通过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总之,法律非解释不能适用。这种结论不仅得到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证明,而且在法学界已成为不可争辩的事实。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政治家汉密尔顿等人认为:“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明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哲学家伽德尔认为:“法律不是摆在这儿供历史性的理解,而是要通过被解释变得具体有效”;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也认为:“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事实上,法律解释活动是法官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作为法官应该掌握的一门基本方法和技巧。法律解释不仅直接决定了被告人的命运,还直接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因此,无论是对于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还是公诉人,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如何使法律解释体现公平、公正与正义,其运用的解释方法就非常重要。
2 法律解释的思维方法
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在理论上依据不同的标准可有多种分类方法。比较常见的有,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大类,其中又可细分若干小类,例如文义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等十几种方法。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解释有四个基本要素,即语法要素、逻辑要素、历史要素和体系化要素。萨维尼认为:“不能根据自己品位和喜好来选择四种不同的类型的解释;必须将这些不同的行为统一起来,解释才能奏效。不过,有时是这种解释的地位突出,有时则是另一种解释,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这个方向不能变。”萨维尼所说的法律解释四个基本要素,实际上是指法律解释的四种方法。结合萨维尼的观点,我们认为,法官解释法律的思维方法可以有如下几种:
(1)语言学方法。“语言直接构成人类的存在方式。人类生活在自已的语言之中,人类的世界将从语言开始。”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离不开语言学的基本知识,需要运用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理解和解释法律。运用语言方法解释法律,采用的具体方法主要有:(1)语义分析方法。语义分析,就是采用语言的构成要素来分析来理解语言真实含义的一种方法。(2)语法分析方法。语法分析,就是根据语法逻辑、标点符号的运用规则、单句和复句的类型以及各分句之间间逻辑关系,来分析法律条文的应有含义和意义。(3)语境分析方法。语境分析,是指在使用语言中确定语言的含义和意义离不开对语言具体交际环境的分析,亦即语言分析归根结底是一个如何分析语境的问题。由此表明,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只有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掌握语言知识,学习和了解语言学的基本理论和原理,熟练掌握和运用语言技巧与方法,来表达和理解法律和法律问题,以满足司法裁判工作的实际需要。
(2)社会学方法。法律是以社会为调整对象的,并以为整个社会服务作为基本宗旨,故任何法律解释不能脱离社会实际,使法律与社会之间造成隔阂。由此,法律解释离不开社会学方法的应用与支持。社会学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社会法学对法学的重要贡献。应用社会学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大致分为如下步骤:先是对每一种解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预测;再确定社会统制目的,并以此目的来衡量各种解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看何种解释更符合社会目的;然后将更为符合社会目的的法律解释作为裁判依据。运用社会学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目的的考量,因而能使司法裁判贴近社会生活,并取得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3)历史学方法。历史学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做出的一项重要贡献,对德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影响巨大。利用历史学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其目的在于力图从法律规定产生时的历史背景中确定规范要求的内容和规范目的,亦即重建立法者赋予法律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因此该解释方法可以作为限制解释和法律续造的工具。历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意味着将历史、社会和法律这些要素联系起来,无疑有利于对法律文本的全面理解和正确解读,因而是法律解释的一项重要方法。“人类用不同的方式创造历史和社会,也可以用不同的方法来解释它,其中法律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创造力量和解释方式这一。”反过来讲,利用历史社会学的方法来解读法律亦是同样道理。
(4)系统论方法。系统论是从系统的着眼点或角度去研究整个客观世界的,它强调看问题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作为一种科学方法,它在自然科学、数学科学和社会科学等领域都有应用。系统科学方法的应用,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整个法律制度或整个法律体系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它们的关系、在所属法律体系以及有关法律规范和该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意义 ,以防断章取义,孤立、片面地理解法律条文。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是一个统一体,亦即是一个法律系统。故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离不开系统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将法律文本置于整个法律系统进行理解和把握,从而能够得出正确的认识和结论。
法律思维是针对于法律内容所建立的心理过程,以法律概念作为基础,对法律常识以充分运用,根据法律逻辑推理对有关问题进行判断,并予以诠释。法律工作者所要具备的素质是提升法律思维能力,这也是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的一项标准。法律工作者要能够有效执行法律,就要具备法律思维技能这项技能。但是从中国的教育体制出发,在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意识方面,还有所欠缺,主要在于没有注重学生法律认知的培养,使学生没有形成从法律的角度看待事物的观念,无法利用专业知识与思维思考问题。在此形势下,只有不断提高学生法律专业素质和有关技能,才能够使学生的法律素质符合法律从业标准。
(一)法律学习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专业教育的核心理念就是培养具备法律专业基本素质的从业人员,借助法律专业教育过程,要求其掌握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理论与知识,具有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职业素质与专业能力。纵观法律从业者的综合能力,主要涵盖了诸多方面,诸如法律知识、法律思维等等,其中法律知识是前提和基础,法律思维则是建立在知识经验的基础上的,以此为中介借助对各种感知信息对于事物进行分析、比较,并进行总结和概括,做到对于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通过培养学生获取对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认知,使得学生能够在思想意识中形成法律思维,并根据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对于法律知识进行扩展,并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调整知识,以发挥法律知识的实践性。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学生,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如果学生不具备一定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就很难运用所学知识。为了更好的适应实际工作的需求,一定要重视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这是确保法律工作有序进行的前提与基础。
(二)法律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为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一下几点:其一,法律职业对象较为特殊,其工作对象是建立在人与人关系的基础上。在法律职业中,因为职业对象较为特殊,处理复杂与争议较大案件的时候,法官经验与直觉非常重要。其二,法律职业的执业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所涉及的内容具有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性;抽象与经验的统一性;复合与同一的统一性,实现了大众化与精英化的整合。其三,法律职业要求全部成员必须具备以下职业资质:需要掌握法律专业体系的基本知识与理论;需要具备法律职业素养;在从业法律职业之后,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技能。由此可以看出,由于法律职业所存在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者要具有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
二、刑法教学中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策略
(一)引导学生树立刑法理念
首先,要求学生能够对刑罚以正确认识。随着中国刑法体系越来越完善,并且对刑罚的御民作用予以明确,在刑罚理念不断贯彻的今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使得以刑法为核心的理念形成出现了偏颇。在刑法中,刑罚是一种重要的方式,所涵盖的内容从罚金到人身自由的限制,以至剥夺政治权利和生命,可以看出刑法是非常严厉的。我们运用刑罚是为了强化国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有秩序地发展。打击与预防犯罪要适当,使其发挥有效打击犯罪作用的同时,还能够安抚民众与被害人。所以,在法律专业教学中,一定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刑罚观念,让学生充分理解刑罚的意义。其次,对于罪刑法定观念要有所明确。要求学生能够明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定罪、不处罚。以法律作为依据对全部犯罪事实定性,刑罚标准亦是如此。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可以予以相应的处罚与定罪。然而在此学习过程中,学生很难予以深入理解,导致思维处在僵化状态,造成理解偏差。例如,针对“某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全部员工窃取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进行分析,多数人会认为这并不会构成盗窃,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刑法内容中并没有规定单位为盗窃罪犯罪主体。对于怎样处理的问题,大家一致认为单位盗窃不构成犯罪。对此,一定要纠正错误的刑法理念,培养学生思维的严谨性,明确罪刑法定观念,更好的运用法律知识。
(二)创新教学方式
刑法教学内容非常繁杂,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式,非常容易让学生产生昏昏欲睡的感觉,导致课堂教学非常苦燥,学生很难理解刑法的抽象知识,从而无法有效运用所学知识。所以,在此形势下,一定要重视教学方式的创新,尽可能引入一些教学案例,让学生有一个直观的体会,从而予以全面理解,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在实际工作中予以有效运用,形成成熟的专业思维与技能。
关键词:雅思;写作;批判性思维
一、批判性思维的现状及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
批判性思维一词最早是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年由美国教育心理学家爱德华・格拉泽(Edward Glaser)在《批判性思维发展实验研究》一书中正式提出的。到二十世纪末,关于批判性思维的教学在英语国家已经相当普遍,许多国家已经把批判性思维通过各种形式融入到大学教育中,在美国甚至已经渗透到小学教育中。“近些年来,各大学都将在强调批判性思维思维作为一种普通的技能在学科(如果不是所有学科的话也应该是绝大多数学科)中的中心地位。当今没有一所大学(至少在澳大利亚)不骄傲地宣称他的毕业生因为学位课程的原因而学习了批判性思维。此外,几乎没有一门课程不提供获得批判性思维技巧的机会。”①美国人甚至在中小学教材的编写中大量使用了批判性思维的基本问题,并且对这些技能的训练进行整体设计。②
许多西方国家,不仅在被人们认为是象牙塔的大学强调批判性思维的重要性,就连私营企业的老板也希望员工具备能够进行批判性思维的头脑。澳大利亚工作、教育、培训和青年事务部在2000年关于雇主对大学生雇员的满意度进行调查时,雇主们说“独立思考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把成功的求职者与失败的求职者区分开来……但是具备这种能力的人很少见。”③
近年来,批判性思维渐渐传入中国,尤其在英语和医学等领域应用和研究较多。在思政教学领域鲜有涉及。而事实上,批判性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方法并不受制于具体学科。相反,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如果采用批判性思维,那么从学生上课参与度到上课效果都应该会有提升。更重要的是,用这种方法授课,可以改变过去注重记忆结论的状况,转而关注提升学生的思维品质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诚然,思维训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授课过程中检验和巩固学生思维训练成果有多种办法,如课堂提问,课堂发言,5-10分钟的课堂讲演等等。但是,用写作的形式来提升批判性思维水平、检验和巩固批判性思维训练成果不失为一种有效而相对快捷的办法。
二、批判性思维对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重要性
(一)批判性思维是什么?它要求师生具备哪些批判性思维气质与技巧?
批判性思维(critical thinking)critical 一词来源于希腊语kritikos,意为判断能力,与英文中 criterion(批评、判断、检验等的标准,准则,尺度)一词为同源词。由此可知,批判性思维是在一定评判标准之下做出判断的一种思维,而非单纯的批评与否定。理查德・保罗(Richard Paul)认为:“批判性思维的关键是分析和评价思维并改善之。”④格拉泽(Edward Glaser)提出:“批判性思维是态度、知识和技能的综合体,一个具有批判性思维的人必须有质疑的态度、逻辑推理知识以及分析、综合和评价的认知技能。”⑤
批判性思维需要思维主体具备一定的精神气质和思维技巧。所谓批判性思维精神气质是指思维者所应当具备的品质。哲学家John Ennis 把这些品质归纳为三个方面:1.他关注信念的确实性和决定的正当性;2.诚实地代表被自己采纳意见的智力水平;3.关注每个人的尊严和价值。
(二)批判性思维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关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涉及的话题非常广泛,且大多数的判断为价值判断。由于个人价值观的差异,往往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在一个文明宽容的社会中,价值观也常常是多元的。当然价值观的冲突也往往不可避免。上课的目的不是让学生记住标准答案,而是寻求真理。那么如何寻找真理呢?到目前为止,批判性思维不失为一个好方法。答案的对错有时是暂时的,它会因时代或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而变化。然而遵循一种相对可靠的思维方法,或许是学生应该掌握的内容。无论是进行学术的研究还是解决今后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比起标准答案来往往更重要,因为无论在课堂里还是在课本中所教授的答案总是有限的,而实际生活和工作中问题总是层出不穷;而且具备了批判性思维能力的人面对问题常常更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
对于同一个问题,人们时常会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到底何去何从?仅凭直觉下结论是不靠谱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直觉,如果不同看法的人聚在一起不得不做出一种选择的话,那么他们之间必须通过说理来解决问题,而非直觉。然而如何说理就是一个批判性思维的过程。
三、雅思作文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借鉴作用
(一)什么是雅思作文
雅思考试是针对非英语国家考生的一门英语水平考试。该考试从听说读写四个方面考察学生的英语能力。表面上看它是语言水平考试,但是实际上,单从写作的角度看(雅思作文有两篇作文构成,本文仅指第二篇作文),它反映出对批判性思维的要求。有雅思培训机构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中国学生的写作成绩普遍较低。许多老师和学生把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归结为英语水平问题,如词汇量不够大,缺乏词汇替换能力,语法错误多,句式单一等问题。但笔者在此问题上有不同看法。让我们先了解一下雅思第二篇作文的形式和评分要求。
它要求考生必须针对一个看法、论点或问题作答。“你将用40分钟时间来完成这个任务。写以下话题…… 给出你这样回答的原因,以及从你个人知识或经验的角度举出相关的例子。字数不得少于250字。”评估项目包括:提出解决方案的能力、举例说明观点的能力、对比C据和意见的能力,以及针对观点、证据、论证进行评估与提出质疑的能力。此部分也将评估考生的文笔技巧。⑥
官方公布的雅思写作第二篇作文的评分标准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任务回应(Task Response);第二,写作的连贯性与一致性(Coherence and Cohesion);第三,词汇的多样性(Lexical Resource);第四,语法的多样性与准确性(Grammatical Range and Accuracy)。
④Richard Paul, The Miniature Guid to Concepts and Tools [M]. fourth edition. Foundation for Critical Thinking, 2006.
⑤Glaser E. An experiment in the development of critical thinking [M]. New York: Teachers College, Columbia University, 1941.
⑥ (2013) Cambridge IELTS 9 Authentic examination papers from Cambridge ESO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参考文献]
[1] Martin Davies. Introduction to the special issue on critical thinking in higher education [J].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 Development Vol.30, No. 3, June 2011,P 255-260.
[2]李善良.怎优嘌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美国中小学教材考察报告[J]《教育科学研究》,2012(3).
[3]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Employer satisfaction with graduate skills:research report [M]. ACT: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Training and Youth Affairs. 2000.
[4]Richard Paul, The Miniature Guid to Concepts and Tools [M]. fourth edition. Foundation for Critical Thinking, 2006.
高校教育阶段是大学生人生发展的重要转折点,只有不断提高大学生个人素质、专业技能以及引导大学生拥有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人生观,才能促进大学生在未来社会发展中有更好发展能力。而在高校教育中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值得高校的重视。法律法规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提高的重要途径,其法律教育应该被融入到教学中,政工工作者更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采用科学、合法、有效的教育方式,进而加以引导与教育。
1提升高校思想政工工作法律素质的必要性
1.1满足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要求
社会文化发展脚步逐渐加快,高等教育改革势在必然,大众化的发展形式是高校改革的第一步,是提升社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的关键。此时,高等教育的改革也使得一些矛盾与问题涌出,如:大众化的教育需要足够的师资团队,而师资力量的匮乏使之教育水平直线下降;招生群体面向社会,生源的生长环境差异性较大,素质水平参差不齐,使之原有的课程体系、考核制度与生源所能接受的程度存在不匹配的情况;实施缴费上学制度,使之原有的利益性质出现变化,利益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有了明显分歧等。众多矛盾与问题的发生给高校思想政工工作施压了一定的压力,但同时也是迎接挑战,迎接新机遇的开始。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和谐,完善人与利益之间关系的主要工具,在高校改革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高校思想政工工作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以此为准绳,采用正确的方式、方法进行大学生思想政治引导与教育工作。而在政工工作中,更要以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素质为基本,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依法办事,在保护自己法律权益的同时,也使大学生的法律利益得到保障。
1.2是尊重W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
社会发展,高等教育改革,大中学生成为直接受教人。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大学生已经拥有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获得公正评价权以及申诉权等多种维护自我利益的法律权利,这些权利是需要高校给予尊重与维护的责任。而由于很多大学生社会经验少、法律知识掌握不足,没有学会正确的利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甚至受到外界因素的各种诱惑与影响,在行为、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偏激的想法,以至于行为脱离法律底线,这对大学生的未来发展无疑是种严重的影响。在高校政工工作中应该意识到法律权益对大学生来说有一定的重要性,是人生发展方向的助推力。因此,思想政治工作首先要从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开始,让大学生知道,相互尊重的重要性,懂得利用法律保护自己。而这些认知都需要政工工作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用法律的规则去引导学生的行为与思想。
1.3是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公信力的需要
在高等教育改革中,政工工作是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出现,是趋势大学生附有思想观、价值观、观的引领者。而作为一名思想政治的教育者,自身的公信力成为带动大学生信服与尊重的关键。政工工作者展开教育工作的同时,应该从加强自身教育水平以及专业素质做起,更应该注重法律素质方面的提升,综合能力强的政工工作者才能够在高校改革过程中以适应法制社会发展来适应高效发展。特别是在新时期发展中,网络信息已经深入到大学生的生活与学习中,新的事物给大学生的判断力带来新的挑战,正确的判断能力是保证大学生不被恶劣事物诱惑所误导的必备基本能力。这使得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变得尤为重要,政工工作者在尊重大学生的思想与人格的同时,还更应该正确引导大学生利用法律途径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并规范自身行为,包括生活、学习中的点点滴滴都应将法律法规视为行为的基本原则,能够学会尊重法律、理解法律、维护法律、应用法律。
2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工作中的法律特征
2.1行为上的规范
在法律法规的影响下,能够正确的规范人的行为与道德。高校政工工作者作为教书育人的载体,作为引导大学生具备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思想观的教育者,处于法律与教育共同发展的背景下,必须要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法律教育的影响力。
2.2本质上的强制性
法律对组织和个人具有最强的约束力。思政工作者既然以法律规范自己的教育活动,那么在本质上讲必然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为思政工作者始终保持对自己的强制约束,以追求自身工作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大学生的人生指导者和法制辅导员,通过各种针对性较强的有效举措,提高大学生参与法律活动的能力。
2.3价值上的利导性
思政工作者在法律上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往往在教育的开始就有了明确的目标和价值归属感。权利和义务的双向利导机制无不在影响着人们的意识并调节他们的活动。思政工作者只有承认其利益的存在,才不会侵犯大学生的自我决定权,也才有可能把大学生的个体智慧转化到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并变为调整大学生群体行为的动力。
3结语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2-0328-01
培育法治思维,就是执政者在执政治理的过程中,站在法律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判断问题并且解决问题的方式,并且使之更加规范、更具原则性、更能综合分析得出结果,在这里就要特别强调提高党政领导法治思维能力对于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推进深化改革、解决社会矛盾以及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需要以法治理念和倡导精神为依据,在面对日常纠纷和矛盾的时候用法治思维方法理性的去处理,自主的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去维护相应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一、明确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育是新时期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首先,我国目前处在法治国家的建设时期,在一个法治国家当中,相关的权力领导部门以及执政党的行为就应该时刻受到法律的制约。新形势就需要与新的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制定出新的治理方案,就需要给领导干部做出新的规定和要求,由于我国传统教育方式都是以按部就班为主的,所以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大部分领导干部都惯用以往的思维模式来解决问题,导致解决矛盾不给力,资源浪费严重,造成群众与干部间关系紧张。
其次,建设全面法治化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长久目标,法治社会同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是必然的统一体,是法治走向发展的革新体现。有了法治的思维才能建设法治的国家,所以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能就是强化法治思维,让法治思维的发展融合到现实需要和时代要求中去,实现全面法治化。
第三,党的十以后,逐步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一显著要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一次深刻注解;也是新形势下党政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培育以及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二、新形势下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第一,确定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思维合法性。在执行任务、决策判断还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领导干部要行使公权力,保证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中要求行为内容要合法,行为手段要合法,行为目的要合法。合法性思维既包括制度合法也包括规则合法,要按制度办事,用规则制约。
第二,保证法治思维过程的公正公平性。法治思维反映了公正公平原t,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做决策时,不是像慈禧太后垂帘听政一样自作主张,而是要让公众也能参与到决策中去,这样就可以起到集合各方意见,体现决策的公平和公正。
第三,遵循法治思维内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受法律制约,同时法律也维护权利义务,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都应该受到权利的保护并且履行相应的义务,党政干部在行事过程中,绝对遵循法治思维内容的应有之义,确保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公平性。
第四,承担法律行为中必然的后果和责任。法治不仅是行为之治,同样也是后果之治,就像是不管谁犯了罪,触犯到法律,就必须为其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但是对于不正当手段和违法行为所侵犯到的合法权利,就应该采取法治的保护措施,对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违法犯罪的,依法给予惩处。
三、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有效途径
首先,要不断丰富法律知识,把握法律技术,训练规则意识。要让领导干部自身懂法,加强他们对法律制度的学习,制度是前提也是基础,只有正确的认识法律制度,才能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才能确保法治思维的先进性。
其次,要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展开法治思维,时刻倡导法治理念。一种理念代表的是一种思想、一种信仰,听起来显得虚无缥缈,虽它只存在于人们的潜意识里面,但要将其升华理念,将它作为一种指导思想,一种行为能力,一种处事原则,就是要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领悟它的核心作用和丰富内涵,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将理性化的观念转化为时刻铭记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
再者,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树立正面形象,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日常工作,养成习惯。做到严格守法执法,一部法律是否有效不仅取决它的人性化,关键还在于执法人的执行力度,只有严格遵守法律,做到遵法实施,如果不能实现严格执法,那么任何的法治都只是纸上谈兵,唯独只有切实的执行法治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硬道理。作为领导干部都有使命履行执法任务,执法是执法人的职责和义务所在。各级部门的领导和干部应坚守各自岗位,明确各自执法责任,从严执法。只有把握好源头,才能树立起法律威信,才能建成良好的法治社会。
最后,要从正义的角度思考问题,坚守法治思维的逻辑底线,要以弘扬法治精神为己任。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必须将法治精神深入到内心中去,这样才能保证在实际行动中不忘践行法治。只有做到心里所想和手头所做的统一结合,才是领导干部符合法治思维的最基本要求,如果心口不一,必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小则危害个人的利益,大则危害国家的利益,甚至严重影响法治社会的发展。
总之,培育和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对国家全面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把培育法治思维作为培训党政干部的重中之重,结合现代科学发展成果,深入研究法治思维对于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贡献,以此探索出符合法治教育的可行之道,从而提高法治教育的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和时效性。根据时展特点和新要求及时改良学习方法,从而优化知识结构,培育锻炼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推动依法治国的全面建设。
参考文献
[1]姜明安.法治是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的良性互动[N].北京日报,2012-10-15.
企业文化更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通过社会实践所形成的,并融合社会文化,而为全体成员遵循的共同意识、价值观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是一个企业或一个组织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以价值为核心的独特的文化管理模式。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
一、企业文化的特点
每个企业的企业文化都有各自的特点,但是纵观所有企业的企业文化也有其共同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先进性。企业文化是对企业管理水平的融合和总结,是企业最先进的产物。
2.无形性。企业文化看不见,摸不着的,它代表了一种思想。
3.支撑性。优秀的企业文化不是拿来的,而是借鉴、舍取、实践、积累、创新而来的,需要靠企业的团队去实践和显现。
4.稳定与创新性。积极的企业文化,一旦形成,不会朝令夕改。但是稳定是相对的,变革是绝对的,企业文化应不断完善和升华。
正是因为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也需要辅之以管理。这就是企业文化管理学。企业文化管理首先包括制度管理,可以说企业的所有管理制度都与法律、法规息息相关,为使这些制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那么有必要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
二、法律思维对现代企业管理的意义
1.法律思维以减少企业法律风险为价值取向。市场经济下,机遇与挑战共生,经营和风险并存。忽视法律风险的存在,单纯强调企业生产流通销售业务,其结果必然达不到企业预期管理目标。法律思维能够平衡企业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关系,将预警、揭示、识别、降低、化解企业风险视为作用于现代企业管理的价值取向。
2.法律思维以预防为主、救济为辅为基本原则。法律思维关注企业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引导企业识别管理后果,警示企业对管理事务作出合理安排,预防事故发生。法律思维倡导和突出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基本原则,强调前瞻性防控理念,防微杜渐,一旦出现无法预防事故后,引导企业迅速补救及妥善处理。
3.法律思维以制度和规范的流程为战略重点。法律思维的核心是制度创新和流程优化,以法律思维帮助企业实现管理制度化,保证企业内部管理业务的有效性,继而通过企业管理规范化流程,合理分配任务,建立企业内部轮廓清楚的矩阵结构、自上而下的驱动机制,法律思维始终视制度和规范的流程为企业管理战略重点。
三、法律思维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主要应用
法律思维蕴含规则性、程序性、平衡性、基准性的特有知识、价值和方法,将其中法理逻辑渗透于现代企业管理事理逻辑,提升企业理性思维,能更好地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其应用表现在四个方面:
1.规则性思维下恪守规范。法律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以法律规则为标准。规则性思维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在判断行为和事件时,要求逻辑缜密、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规则性思维要求思维者注意规则的存在,帮助企业预设标准,并在处理问题时尽可能遵照已有规则,对管理冲突中各种利益关系理性判断。规则性思维发挥作用的另一情形是约束企业员工行为,企业管理层通过向员工传达稳定性、可预测性的规则,表达企业管理决策理念,通过规则性规范指引,增强员工对经营行为的预期,引导员工从事企业激励行为,避免禁止行为,这就意味着管理中首先要服从规则而不是听从情感,也意味着规则必须重复使用,不能轻易更改,以有利于企业管理长期有效机制的构建。
2.平衡性思维下倡导平等。法律思维是一种平衡性思维,集中由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具有极为丰富的价值内涵,诚信原则将各种利益维持在合理框架内,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维护平等和公正。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是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倡导平等,体现在管理上,即企业对员工的管理行为要信守诺言,这样的诚实守信不仅仅是企业管理行为对员工的单一义务,而是互动的原则,以平衡矛盾及倡导平等。管理上平等,意味着企业要为每一部门、每一员工搭建统一平台,提供平等竞争机会。
3.程序性思维下维护秩序 。法律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表明特定政治或社会组织为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而确立某种适于生存与发展的有序形式的努力。现代企业管理中,程序性思维引导企业行为的有序状态,它对管理的启迪不仅在于手续、步骤上的要求,更触及管理的核心,因为任何程序相对于内容而言,无疑更具灵活和易变的特性。
4.基准性思维下果断决策。法律思维是一种基准性思维,以合法性思考为前提,注重事实,实事求是,以既定标准评判确定特定行为的合法与否。法律基准性思维评判结论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强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最大、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基准性思维出发点是把握客观标准,将权利义务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通过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检索企业主体各项权利义务后,寻找连续的因果链条,再进行推理。复杂的企业管理环境中,抓企业管理中主要问题,通过因果链上的某一个或几个环节,对企业管理中各种利益、请求、期待做出评价,依据因果逻辑选择最有说服力的理由,纲举目张的解决企业管理中的难题。
四、结论
在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企业需要提高学习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在实践中将法律思维贯彻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贯穿于企业运营的全过程,逐渐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提高现代企业管理思维水平。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D523.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2-0066-03
引言
法律应用能力主要指的是,应用我们在学习过程中所掌握的法律知识,通过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来对实际生活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如果从内容上对法律应用能力进行解释的话,其应该要包括我们在学习过程中所学习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以及法律实践,所以说,要想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在公安院校学习过程中,我们就一定要尽可能掌握法律知识,促进法律思维的进步,从而才能具备较为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
一、 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影响因素
(一)学习目的不够明确
公安院校学历班内所存在的学生大多是普通高考所录取的,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我们本身就缺乏相应的社会经验,而为什么会选择这个专业,如果具体而言的话很少有同学会知道为什么,所以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我们对于这一门专业需要具备的技能以及需要学习什么都是较为模糊的,更不用提对于公安执行重要性的认识,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就经常会出现学习目的不够明确这一现象。而处在这种盲目学习的状态下,对于相关课程的学习就会变得十分的被动,没有积极性,最终就很难掌握较为扎实的法律知识,从而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以及应用只能停留在一些较为简单的层面上[1]。
(二)法律基础知识不够扎实
要想真正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首先就应该要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律基A知识,因为法律基础知识是我们法律应用能力得以实现的基础,对于我们法律实践以及法律思维都会有着较为直接的影响。但是,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我们却经常会出现法律基础知识不够扎实这一现象,所以经常会听到教师反映:在教刑事侦查课的时候,要求我们利用法律知识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的时候,我们找不到解决的方式。此外,还有同学也反映出学习了三年的法学课,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还是不知道要怎样进行处理,而这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在学习过程中没有打好坚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所以在之后面对问题的时候才很难对其进行解决。所以说,除了自身学习目的不够明确这一点之外,法律基础知识不够扎实这一现象也是我们法律应用能力影响因素之一。
二、 公安专业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养成的措施
(一)明确学习目标,掌握法律基础知识
上述分析中我们提到,法律应用能力主要包括了法律知识、法律思维以及法律实践,而我们要想真正养成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首先就一定要对法律应用能力的养成有一个较为具体的认识,意识到这一项能力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我们应该要有计划的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专业技巧以及职业素养训练,掌握系统的法学知识,然后养成法律职业理性思维,从而才能真正养成法律应用能力。针对这一点,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对学习目标进行明确,在学习过程中扎实的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比如说17门核心课程法理学、民法、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刑事诉讼法、环境法、宪法等等,而在这其中我们需要认识到公安机关主要就是承担行政执法以及刑事侦查这两大任务,所以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对于法理学、宪法、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学一定要合理的掌握,以此来确保自身具备较为良好的法律知识能力,为今后法律应用能力的养成奠定基础。
(二)通过课堂学习,培养自身法律思维
要想养成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课堂学习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学习到基础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注重自身法律思维的培养,这也是法律应用能力必须要具备的能力。对于执法者来说,思维方式有时候比他们专业知识更加的重要,只有具备理性的法律思维,才能真正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而要想真正提高自身法律思维,就一定要在课堂学习过程中经过不断的训练才能获得,所以说,在实际课堂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对法律课程教学起到足够的重视,在学习过程中养成良好的法律良知以及法律判断能力,这样就能形成一种较为稳定并且公平的理性法律心态,最终促进自身法律应用能力的提升。总之,在实际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课堂学习的重视,通过课堂学习来培养自身法律思维促进法律应用能力的提升[2]。
(三)做好课外学习,以此来拓宽自身法律知识
在法律应用能力养成过程中,法律实践是较为重要的一个部分,而对于这一部门,我们除了要在课堂上通过教师各种教学方式来进行法律实践之外,还需要在学习过程中做好课外学习,通过这一方式来对自身法律知识进行拓宽,从而也能起到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的目的。针对这一点,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可以按照自身在课堂上所学习的知识提出相关问题,然后对这一问题做出解答,这样就能真正在实践过程中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例如,对于网络所存在的一些犯罪与刑罚案例,我们在看到之后可以对其进行思考,按照自身所学法律知识对其进行分析,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和其它同学组成辩论小组,采用辩论的方式来提出自身的看法,并且从他人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这样就能真正在实践过程中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起到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养成的效果。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公安院校学习的过程中,要想真正养成较为良好的应用能力,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我们一定对学习目标进行明确,在学习过程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并且通过课堂学习来培养自身法律思维,最后还可以做好课外学习,以此来拓宽自身法律知识,真正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