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6: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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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学者王曙光曾将民间借贷分为三部分:第一个是白色部分,既合理又合法的部分;第二个是灰色的部分,合理但是法律认为是不合法的;第三部分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称作黑色的部分。这几个部分互相会有交叉①。笔者所探讨的是其中的白色和灰色部分。
一、农村中民间借贷为何存在
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做的统计,民间金融市场的借贷规模远远超过了正规的金融机构,而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温铁军教授的抽样调查,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民间借贷今日存在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还不能满足农民需要,然而在政府出台政策大力扶持农村小额贷款的背景下,我们不禁要问农民贷款为什么依然难,民间借贷为何依然存在?笔者认为原因有如下几点:
1.农村贷款需求与金融机构本质之间存在矛盾
农民的生产经营仍然以家庭为单位,而且农村地区的企业多数也呈现出资本少、规模小的特点,农户资金需求多产生于教育医疗、盖房娶亲、个体经营、农业生产等方面,这便决定了农户贷款规模小、期限短;而银行和农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难以把握客户实际情况,特别是农户的年收入情况很难确定,在放贷以后对贷款户的贷款使用情况更无能力跟踪调查,银行放贷风险很大。而银行是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企业的本质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银行越来越注重效益,而农村小额贷款无利可图,而且风险较大,这与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产生了严重错位和矛盾。
2.农村资金需求突发性与银行贷款周期之间存在矛盾
农村社会往往是以家庭为中心而形成对资金的需求,而需求本身往往没有明确的规律,如患病、遭受自然损失、个体经营临时资金不足,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季节性、短期性。但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查周期漫长、贷款条件严格,有时难以及时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必然向民间借贷寻求帮助,选择通过各种人际关系来筹得所需资金。
3.民间借贷相对银行借贷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民间借贷中的当事人彼此比较了解,信息相对对称,放贷人对借贷人的经济实力、道德人品认识比较准确,这极大减少了逆向选择的发生;并且在借款后,债权人能够利用社会人际关系网络对债务人进行随时的监督,这又降低了借贷的道德风险。民间借贷没有繁琐的手续,相对银行贷款方便、快捷。目前农村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无需抵押担保,大部分凭一张借据即可完成借款手续,借贷双方关系紧密、信任度较高的,则可单凭口头约定,资金一般随时到账,比之于银行贷款效率更高。民间借贷凭借自身的优势,弥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缺陷。
4.存款利率下调,利益驱使资金转向民间借贷领域
农村多有存钱防灾的习惯,一般富裕的农村家庭都有存款,出于安全性考虑一般家庭会选择储存于银行,但近两年存款利率连续下调,存款收益减少,加之物价上涨迅速,银行对农民存款的吸引力降低。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利率,资金在利益驱使下会进入民间借贷领域。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民间信贷存在有其内在的经济根源和社会根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需求问题,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其存在有利于金融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二、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
虽然民间借贷自身具有很多优势,长期存在的现实也说明了其具有合理性,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
1.容易引发纠纷
近年来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用于消费的民间借贷逐渐减少,经营性借贷的比重增大,民间借贷盈利性越来越强,由此造成借贷当事人的关系越来越疏远,彼此间的了解甚少;而民间借贷多以口头形式为主,手续不规范,一旦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或恶意逃债,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维护自己权益。一旦闹上法庭,由于当事人证据保全意思淡薄,举证能力差,事实很难查明,另外,繁复的诉讼程序、一定的诉讼费用和难以预知的诉讼期也是很多民间借贷在解决纠纷时选择非正规途径。部分的债权人可能进行暴力逼债,影响社会安定,甚至引发犯罪。
2.不利于国家对产业的管制
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系统之外,不受国家调控,资金受利益驱使,很容易流入国家限制的行业。如农村中一些高污染的项目,虽然国家严厉打击明令禁止,但其依靠民间借贷筹得资金后很容易避开国家监管隐蔽式生产,造成环境的污染,损害人民的利益。
三、对民间借贷合法化的个人观点
第一,民间借贷既然存在,便有其合理性,是社会自身发展的产物,我们要尊重客观规律,便不能对其有过多的干预,更不能人为地消灭它。而引导其合法化,也要顺应民间借贷本身的特点,充分考虑到民间借贷合法化后有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尽量予以避免。
第二,合法化并不能规范全部范围的民间借贷。2008年8月15日中央银行了当年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正式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作者认为民间借贷合法化后主要是引导大规模、有组织的民间借贷有地下转为地面,但对于小额的私人借贷影响甚小。
注释:
①王曙光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小额信贷研讨班"上的演讲,题为"农村金融变革与小额信贷发展",收录在其一书中.
参考文献:
[1]朱毅彬,蒋峰,吴博俊.民间融资发展与合法化问题研究.海南金融.2006(5).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金融对解决很多方面的资金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总量的扩充、流动,确实起到了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里最重要的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广泛关注。影响民间借贷的因素有很多,其中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对更为主要。
一、 民间借贷的定义、分类与效应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行为自古以来一直就有,在日常生活中也普遍存在,按照有无利息可以分为无息借贷行为和有息借贷行为。例如,人们平时出门忘记带钱向朋友、同事等借钱不久便归还,返还时不需要支付利息的就是无息借贷,无息借贷行为主要发生在亲朋好友、乡里乡亲之间。有息借贷行为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均以盈利为目的的借贷行为,借款人借出部分款项以获取利息收益,贷款人因为经济需要而愿意支付一定的利息从借款人那里获取所需资金。有息借贷行为多发生在个体商户以及中小企之间,其借款对象主要是民间金融机构。
从法律上来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中国人民银行定义民间借贷概念为: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从广义上来说,民间借贷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既有正当也有不正当的,在此仅考虑排除了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关系。
(二)民间借贷主体的分类
随着民间金融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这个领域来,并由以往的民间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民间借贷也改变了过去在熟人之间调集资金的传统用途,转而变成陌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常见的融资渠道。
借款方主要有:自然人、个体工商业者、中小型企业以及微型企业等。
贷款方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村镇银行和信托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等各种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
(三)民间借贷的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
民间借贷带来的积极效应:借贷参与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借贷形式比正规金融更为灵活;手续方便,资金到位时间缩短,资金的有效使用效率得到提高;加快了地方政府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步伐;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为紧缩货币政策实施带来了良好效应。
民间借贷带来的消极效应: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力度;冲淡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增加了现金管理和贷款回收难度;缺乏相应法律保护,资金纠纷不断;将相当一部分投向高耗能、高污染、房地产企业,给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诸多不协调因素和问题。
二、民间借贷发展的情况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民间金融体系也得到了迅速发展。据相关机构调研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额度的7%。经调查,2011年广东省农村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比例在40%以下,从民间融资渠道获得的贷款比例在60%以上。民间借贷作为填补正规金融服务供给总量不足的填充物,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微型企业、个体工商业主、中小型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本支持,拓展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也缓解了银行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经济的发展,发展也日趋火爆。
2011年8月,柏文喜提出“市场深化呼唤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观点。2011年,央行为缓解国内中小企业的“资金荒”问题,高调认定民间借贷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为合法,拉开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序幕。2012年两会期间,银监会前主席刘明康、利时集团董事长李立新等均表示支持民间借贷合法化。2013年3月6日下午,在浙江团开放日,浙江省副省长毛光烈在回答记者提问吴英案时说:“应该把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拿到地面上来。”民间借贷合法化正在火热发展。
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民间借贷产生的影响
(一)财政政策对民间借贷的影响
1.国家采取加大公共支出、政府投资和财政补贴时,是为刺激经济的发展,利率上升。从经济学上面来讲,政府支出的增加意味着总需求(或总支出)的增加,这将使产量和收入增加,从而增加对货币的交易需求量,在货币供给量不变的条件下(或LM曲线不变),新增加的货币需求会使利率上升,最终引起投机动机的货币需求的下降来保证货币市场均衡。这个过程,在IS-LM模型上表现为LM曲线不变,IS曲线向右移动,总需求的增加引起收入和利率的同时增加。
从现实意义来看,短期内政府增加支出和投资的目的是促进消费与投资,因而利率会下降从而减少储蓄以促进投资,这时的贷款利率较低,资金需求方获取资本较容易且融资成本低,此时民间金融资金需求减少。同时,对于资本贷出方来说,获取的收益少,自然会撤出资本转向其他热门投资行业,以获取更高的收益,也就是说,民间金融资本供给减少,由需求供给曲线移动均衡点的移动规律可知,民间借贷发展不景气。长期来看,政府投资最终会使利率升高,贷款利率也随之升高,金融市场的资金因受到限制而减少,故需求方对民间金融资本需求增加,民间金融市场借贷利率也上升,获取的收益也上升,从而吸引了更多的资金进入民间金融借贷系统,此时供给也增加,民间金融也获得发展。同理,当国家减少公共支出、政府投资和财政补贴时,往往是为了减缓过热的经济发展状态。在短时间内,利率开始上升以吸收存款增加储蓄减少投资,此时贷款利率也上升,这时如有投资需要进行,便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获得发展,但长期结果是利率下降最后又阻碍民间借贷的发展。
2.总体上来看,当国家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时,鼓励投资及以需求上拉经济。开始时,货币政策为了配合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利率会下降民间金融所占市场比例下降,但最后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会使得利率上升,此时民间借贷所占比例又上升。反之,当国家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时是为了抑制需求,开始时货币政策为了配合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利率会上升民间金融所占市场比例上升,但最后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会使得利率上升,此时民间借贷所占比例又有所回升。民间借贷利率的变化主要取决于行业的发展是否景气,整体性就看国家是想刺激投资还是抑制投资。
(二)货币政策对民间借贷的影响
货币政策是解决信贷总量投放过剩的问题,高度统一性非常强,造成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农业产业化经济链资金需求严重不足。而民间借贷以其简便、快捷为农业产业化经济链提供了资金支持,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1.从具体内容方面来看:
第一,法定贷款利率对民间借贷利率有影响。目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资金供求关系,一般在一定时期内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作出规定。民间贷款的利率一般来说是高于法定贷款利率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民有经济只能从官方金融中得到不到20%的总贷款,难以满足强大的资金需求,对于很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业主来说,获得贷款有严格的审核机制,没有一定的担保从非民间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是很难的。在这种情况下,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便填补了官方金融不能为民有经济的发展提供足够的资本的空缺,所以更多得不到官方金融贷款的借款方主体更愿意支付高于官方贷款利率的利息来获取自己发展所需要的资本,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大量的需求。所以,当法定利率上升的时候,更多的资本需求者会转向民间金融系统,更增加了需求,此时供不应求,民间借贷利率也必然上升。反之,当法定利率下降时,会有一部分借款主体转向官方金融机构,从而减少了民间借贷的需求,所以民间借贷利率会有所下降。但是由于官方金融机构贷款约束条件等,这部分借款主体的数量并不会太大,所以其下降幅度也是有限的,变化不是很大。总的来说,民间借贷利率与法定利率走向一致,法定利率上升民间借贷利率也上升,但是法定利率下降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影响不是特别大。
第二,法定准备金率和贴现率对民间借贷的影响。当法定准备金率和贴现率上升时,官方金融机构所能够用于贷款的资金明显减少,这时候金融机构会更多地吸收存款而减少贷款,所以金融市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会增加,民间借贷获得发展;当法定准备金率和贴现率下降时,官方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资金可以投放到贷款中去以获取贷款利息增加收益,这时会凭借较低的融资成本占领更多的贷款市场,此时民间借贷发展受限。
2.总体来说,货币政策松紧度对民间借贷存在影响
(1)当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时,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会比较宽松,此时金融市场上资金比较充足,更多的资金需求者会选择利率较低的官方金融贷款,以降低自己的融资成本,从而市场上面对民间金融的借贷需求便会下降,民间借贷就不会十分景气,民间金融机构也会相应地降低借贷利率以增加贷款额度,获取贷款利息。(2)当采取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时,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会比较严格,审核要求也比较高,这时候会有很多资金需求者特别是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业主会转向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哪怕是付出更高的融资成本也要获取发展资本,这时候民间借贷需求会明显上升,民间借贷利率也会有所上升,此时民间借贷发展景气。(3)当采取中性货币政策时,原来可以获取官方金融贷款的借款人因其较低的融资成本及对其的优惠政策,不会放弃官方金融贷款转向民间金融机构。同样的,在民间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者并不能享受到官方金融机构的贷款优待,而且民间借贷利率稳定及其带来的便利性也不会放弃现在的贷款而转向官方金融机构。此时,官方金融借贷与民间金融借贷维持平衡状态。
四、如何看待民间借贷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谢太峰认为:“无论从我国信用体系自身发展的规律看,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对金融活动的要求看,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向地面、由“暗箱式”操作走向“阳光化”运作、由无合法身份走向合法经营,都是民间借贷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天则经济研究所茅于轼认为:“民间借贷肯定是利大于弊”,“要扫除一切不利于发展民间借贷的各种障碍,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效率。”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了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很多观念认为民间借贷的发展不看好主要是在于高利贷问题,认为高利贷助长了一部分人的剥削意识和不劳而获思想的滋生,发展下去勤劳致富将被巧取豪夺取而代之,但正因民间借贷存在一定的问题才更加需要国家和市场的正确引导。一定要辩证地看待民间借贷的发展,既然正规金融组织满足不了市场的资本需求,而且民间金融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就应该理性认识民间金融的发展,并且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辅助措施,将民间借贷的利发挥到最大化,同时将它的弊尽量地减到最低,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于明春,于志明.民间借贷异常活跃因素分析[[EB/OL].金时网-金融时报,2008-2-25.
[2]尹倩,漆庆.浅析民间借贷合法化[J].企业导报,2012(7).
[3]何泳奕.浅析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及思考[J].商场现代化,2012.
[4]柏文喜.市场深化呼唤民间金融合法化[EB/OL].中国经营网,2011-8-8.
一、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是种复杂的金融现象,它具有地区性差异特征:在发达地区,民间借贷多属于一种商业性质的金融交易;在经济落后地区,具有更明显的互助合作性质。此外,民间借贷的发展程度并不相同,不同地区对资金的需求也有所差别。民间借贷的复杂性质决定了国家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应当保持足够的灵活性。
二、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缘由
(一)民间借贷的存在价值
民间借贷在我国存在已久,至今仍然没有随着经济现代化和金融自由化而自动消亡。这说明了我国正规金融部门依然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和家庭的融资需求,社会对各种形式的民间融资仍然存在着强烈的需求。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以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为基础而存在的民间借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结构的宏观层面看,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要有效配置经济资源和风险,需要采取多种多样的金融契约形式,建立满足市场不同层次需要的金融机构,即"多元融资"的路径。在微观层面上,民间借贷与其他金融交易一样,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对等的特点,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但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和非正式制度约束,可以在信息筛选、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方面有效降低交易风险。因此,不能因为民间借贷存在风险就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必要性
首先,民间借贷合法化可以解决在目前的"金融抑制"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其次,民间借贷合法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要件之一。民间借贷的合法化能够有效遏制"虹吸"效应,使农村多余资金在农村范围内流动,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再次,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不仅能引导民间借贷向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且能打击非法集资、高利放贷、洗钱等各种扰乱金融秩序的金融犯罪。将大量的民间游资纳入国家的金融体系,可以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特征
我国现行法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的显著的特征在于按照主体的不同属性分别设定规则。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主体组合:
其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我国现行法,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被认定为无效,主要的理由在于金融活动的专营性。早在 1984 年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就确立了"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后来又为1990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 年《贷款通则》等规则所强调和重申。
其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在最高法院 1999年做出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企业与个人的借款只要是意思表示真实,即认定为有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 年第 5 期中的案例"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中③,对于个人与企业间的借款认定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其三,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法》第 210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条的自然前提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有效。
从上述的列举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三种主体组合所持态度并不一致,企业之间的借贷被否定,而个人之间的借贷被法律所肯定,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认为是有效的。然而,这一规定的实效性并不强,因为对于企业之间借贷的否认往往能通过个人与企业的模式进行规避。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存问题
1、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缺位
反观我国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正规金融,目前尚没有针对民间借贷监管的制度设置。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等从民法角度对民间借贷做了简单的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三部最重要的金融法均没针对民间借贷活动做出规定,对民间金融活动采取模糊处理的态度,致使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缺位。
2、民间借贷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法律制度的缺失与冲突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界限,民间借贷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同时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长期坚持着国家本位主义,存在着两个基本价值上的偏差:一是坚持压制等于稳定和安全的理念,过分强调严格的压制;二是过分强调通过压制民间金融维护正式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的目标。政府金融管制强度过高,忽视了市场自身对公平竞争和效益的需求。
四、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制度构想
(一)加强立法,给予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
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利率管制、税款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严格界定什么是非法的民间融资行为,什么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用法律手段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其次修改现行的法律。明确非法集资的规定;继续细化刑法修正案八中金融犯罪的相关规定;修改企业间借贷规则,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办法;修改有关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的规定;合理界定民间贷款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二)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我国目前的社会融资结构直接融资比例过低,社会投融资过多依赖银行贷款。一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向企业提供大量的流动资金贷款,而相当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被作为企业铺底资金长期占用。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还承担着向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大量中长期资本性投入的任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风险极易转化为金融风险。融资结构单一将导致整个经济运行的不平衡。因此只有以法律规制途径规范民间融资,开拓银行以外的各种融资渠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资本金不足、银行贷款困难的问题。应当利用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用疏导的办法解决民间融资问题,制定灵活的信贷政策引导商业银行设立小额信贷部和批准一些小额信贷组织专门做小额信贷业务,推动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
(三)强化法律监管体系,将民间借贷纳入到金融监测和监管体系中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普遍存在且有逐渐扩大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让民间借贷按规矩办事、按规定操作,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同时职能部门应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和引导,既给以地位,也受法律约束。
参考文献:
[1] 蒋寒迪,张孝锋.中国地下金融市场中的利益群体及其博弈分析[M].华龄出版社.2007.
[2] 刘丹 民间金融法制化模式探析[J].金融与经济.2009.8
[3] 张健华 中英非银行放贷人立法框架研讨会 [N].会议纪要 2011.2
首先,对于这样一个法律文件的出台,最为重要的要建立起民间信贷市场的规则,保证民间信贷市场能够以市场法则有效运行,以便减少市场可能面临的风险。但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通过法律的方式保证民间信贷的合法化,最为核心的问题仍然是如何让这些法律规则保证市场在民间信贷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整个民间信贷运作是以市场的有效价格机制来保证,而并非由监管层来保证。监管层需要做的仅仅是保证市场的产权清楚界定,保证当事人在借贷的过程中能够在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上签订合同,保证这些签订的合同能够有效履行,及保证弱势者的利益不被受到侵害。在此基础上,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可以让地方金融市场逐渐发展起来,并通过这个市场提高服务于当地经济的能力,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不过,对于现代金融市场来说,其金融产品不仅为可贸易品,而且在现代网络与通讯技术条件下可以瞬间在市场中快速流动。因此,金融市场不仅完全是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市场,而是一个金融资源快速流动的全国性的统一市场。因此,在这样一个金融市场,自下而上的地方金融改革对全国金融改革的推动的确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要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是不可能的。
就当前的中国金融市场来说,仍然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如果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展不快、中国资本项目不全面开放、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那么金融市场有效的价格机制也无法形成。当前国内民间市场之所以如此发达,地方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在于这些民间金融市场法律不健全,而是国内正规的金融市场不发达,价格机制扭曲。因此,要发展地方金融市场,更为重要的是要深化正规金融体系的改革。
此外,进入现代社会,特别是现代网络世界,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不仅体现一个社会的公平程度,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及个人和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提高最有效的工具。因为,公平的金融服务不仅可能使每个家庭更容易获得储蓄和信贷工具,使单个家庭更好地安排支出,如耐用消费品、房产、子女教育、养老等方面的支出,而且也是家庭财富增长的重要渠道。对于企业来说,有效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其资金周转和投资、更好地安排生产,实现更高的利润。同时,家庭与企业还需要更多的防范风险的产品,使其能以较合理的成本来应对未来世界的不确定性。此外,信用卡、网络银行、移动网络等支付技术对于简化交易方式、降低交易成本起到重要的作用。也正是这种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促进财富增长、人力资本的积累、社会和家庭福利提高、提高企业生产率等。
[3]市场条件下如何看待吴英案,偃师民声网民声论坛,http:///bbs/read.php?tid=93441.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