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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校相关的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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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校相关的法律法规

篇1

关键词 :校企合作 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

课?题: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2013年立项课题“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体系研究”项目成果,课题编号:201323。

校企合作体现的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应有相应的政策,特别是法律法规来调解、规范和推动。对校企合作的规范仅仅通过通知、决定、办法、意见等一般性的政策支持是不够的,对有些重要的扶持政策,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实训安全、企业接受学生实训等方面必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有强制性。将校企合作政策法制化,才能使政府、企业及行业、学校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发展现状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尚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相配套,而且地方各级政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的具体实施条例还很少,没有从法律层面上真正建立有效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对校企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对各方利益的保护还不够。具体来看有如下两方面的表现。

1.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规少

目前我国倡导校企合作的政策文件不少,但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文件则不多,而且涉及校企合作的具体内容也比较少。目前,我国涉及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三章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三条,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七条,分别规定行业企业有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实施的办法以及实施的保障条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条、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企事业组织应对职业培训和职业学校提供支持和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鼓励高等职业院校与企事业组织协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只对职业培训做了简单规定。而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通常都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和推动校企合作的发展。

2.现有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现实

(1)目前校企合作中,在学校与企业间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双方的校企合作协议。由于缺乏法律的强行规定,双方协议内容也多为原则性内容,对具体权利义务规定常常不明确也不具体。特别是学生与企业的关系十分含糊,一旦遇到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难度就会很大,还有可能会导致校企合作关系的破裂。同时,如果企业毁约的惩罚性条款也缺失,企业在缺乏硬性约束的情况下,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自然不高。

(2)企业的本质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如果企业从校企合作中得不到预期的利益,他们自然不会主动推进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也很难往深化发展。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对于保护、鼓励校企合作中利益的规定少之又少,且多是原则性规定,没有配套实施细则,严重挫伤了企业促进校企合作实现共赢积极性的发挥。

(3)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必然涉及劳动者的权益。由于目前法规规定,顶岗实习学生与企业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但是学生在实习中从事的工作,面临的风险与企业员工几乎没有差别,因此学生实习中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都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现实中,有些企业打着为学生提供见习岗位的幌子,把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严重破坏了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

二、几项立法建议

1.尽快制定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模式都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政府在政策、财政等方面给予极大的支持,企业也全程参与其中,或以企业为主,或以院校为主,或以行业为主,校企合作模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德国政府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总纲法》《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等10多项法律法规,为德国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美国、挪威、韩国、日本等国家都是通过建立大量职业教育立法,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才使校企合作得到极大发展的。因此,我国应加大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建设。例如,制定全国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等。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1)明确校企合作的内涵和范围。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才是校企合作的根本目的,校企合作应该紧紧围绕这一主题开展。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三明治”,美国的“合作教育”,澳大利亚的“TAFE”,日本的“产学官合作”等先进的国外模式中,校企合作的核心都是使学生得到系统教育的同时又具备职业能力。因此,校企合作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和学生管理等诸多方面。

(2)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权利主要体现在通过校企合作获得相应的资助和政策优惠。学校的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学校自身的义务,学校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开展课程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应当建立“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企业实践;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制订可行的合作计划;学校因校企合作而购置的资产,应列入学校财产统一管理等。第二,学校对企业的义务,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协调企业合作关系;根据合作内容承担合作企业职工的继续教育与技能提升;对校企合作资产按照相关制度严格管理,使其保值增值。第三,学校对学生的义务,应在进厂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好学生实习权益,指派实习指导教师,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生统一办理实习安全保险。

(3)鼓励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企业有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但它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如该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三十六条对行业、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校企合作的义务、行为都有明确规定,但对企业未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后果并未做出规定,政府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对不参与校企合作的行业、企业没有任何强制措施。这显然是不可取的,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确保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应尽快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4)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鼓励,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倾斜和优先支持等。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引导和鼓励该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强化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促进学校与行业之间的紧密联合,实现资源共享。政府可以通过减免赋税、增加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评价考核标准的制定以及招生就业工作,为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专业深造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把校企合作作为企业未来人力资本的投资,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5)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的权利屡受侵犯。学生的权益只能依赖国家法律的外部强制力量来保障。第一,完善实习人员获取报酬的法规。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实习人员是否该获取报酬做出硬性规定,各地方对实习生劳动报酬问题规定的也不全面,迫切需要相关立法出台。第二,完善实习学生人身伤害保障法规。学生顶岗实习中出现人身伤害的问题没有切实可行的保障制度,当前我国国家法律法规层面还尚未对此类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将实习生排除在外。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不仅学校、学生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还会影响实习单位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我国应通过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学生意外伤害机制,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时,需要明确学校和企业的安全义务划分,要求学校或企业为学生统一办理实习伤害保险,在实习事故发生时可以有序处理,政府可以补助部分保险费用,以减轻学校压力。

参考文献:

篇2

1.加强机关法律学习。重点学习《宪法》,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州、县各级领导关于依法治理重要讲话;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廉洁从政相关法律法规。局党组中心组坚持定期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习法治1次,党组成员每年底结合年终述职专题汇报学法用法守法情况;完善机关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每年组织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要做好学习笔记,强化学习效果。

2.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审核,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3.加强机关普法阵地建设。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为抓手,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为宗旨,以普法宣传和统计执法为手段,全力打造县级、乡镇、企业三位一体统计法治宣传阵地,以点带面,促进全县统计规范化建设。

(二)推进法律进学校

参与学校法律宣传培训。通过发放普法宣传手册,重点开展《宪法》、《刑法》、《民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了解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培养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引导学生严格遵守与其日常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义务。

(三)推进法律进乡村

重点开展《宪法》、《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学法、懂法、用法意识,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法律进社区

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8”妇女节、“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0·20”世界统计日、“12·4”国家宪法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节点深入社区开展《宪法》、《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采取带法律、带案例、带普法资料,参与社区的普法活动。

(五)推进法律进企业

1.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以“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0·20”世界统计日、“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和法治宣传月等节点为抓手,深入开展统计普法主题宣教活动,进一步增强统计普法宣教的针对性,努力提高社会各界对依法统计的认知度。创新理念,改进法治宣教的方式方法,促进“七五”普法在基层末端、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上产生良好的效果。努力拓展法治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鼓励、支持和引导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积极创新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

2.增强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统计意识,充分利用普查、平台巡查、统计常规检查等契机,深入乡镇、社区、企业、单位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让社会公众和统计调查对象更加了解统计、支持统计、依法统计,避免统计数据的误解、误读和误用,提升依法统计意识,规范统计行为。

(六)推进法律进寺庙

联合相关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关于依法治县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寺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宗教教职人员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推进法律进单位

县统计局将根据有关要求,利用网络、微信、宣传窗、电子屏、展板等传播载体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每季度举办一次普法讲座,制定学法计划、举行一次学法考试、开展一次学法知识竞赛活动。

篇3

1.教学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学生注重程度不足。现在,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指导思想上一般存在着强调专业教育、专业技能的培养,无视人文教育、法制教育的情况。经济法律法规作为很少的法律知识课程之一,没有获得学校与学生的重视。作为学习主体的学生而言,他们通常觉得经济法律法规课程相对难懂,和别的专业其他课程关联又不大,学得好和坏影响不了什么。

2.学生通常欠缺基本的法律知识。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一年级开设本门课程,学生在学习本门课程之前,法律基础基本为零。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更应该成为中职学生具备的基本素质。同时,本课程在法律基本知识的内容上篇幅特别小,只有两章,教师对于这些内容几乎都是一字带过,许多学生对基本知识都所知甚少,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制度、诉讼时效等。

3.教师水平差距较大。现在从事中职院校经济法律法规基本课程教学的教师有两种现象:一是经管专业课老师,以经济、会计专业知识为主是他们的知识构造,有的具备一些法律知识,例如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但没有通过体系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不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有时难以对法理作出说明;一部分是法律专业老师,具有完整的法律理论知识系统,但对经管类专业课程内容差不多全无所闻,教学不能联系学生已有的专业知识对症下药。

二、中职院校经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经济法律法规课程的学习应当是在经济法学基础上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但就中职学生而言,考虑到他们文化基础薄弱、法律知识欠缺,如果是单纯为了法规而学法规,其教学效果极其有限。要以教材选定为突破口,以教材的适用性与先进性作为选定标准。教材是教学的基础环节,教学质量、教学水平与教材直接相关。因此,在教材上,应遵循“先进性”和“适用性”,体现“特殊性”和“差异性”。如针对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可增添广告法律法规内容,针对旅游专业的学生可把与专业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穿去,这样就能拉近教材和学生的距离,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又突出了课程的学术特色和时代特点,最终达到教材更好地为教学、为专业服务的目的。要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设计科学的教学目标,安排合理的教学环节,体现课程的衔接性与启发性。要重视案例教学的地位和作用,侧重于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以案例教学为向导,以多媒体课件建设为支撑。以案例为导向,首先要严格精心挑选案例,统一组织安排。对理论教学、案例教学的授课时间比例要合理分配,要选择实用性强的典型案例,案例的讲解、推理应缜密,注重培养学生分析案件及自学能力、独立思考、独立分析和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三、经济法律法规教学改革的措施

篇4

根据“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我街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立足实际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结合普法教材实用性、知识性的需要,及时制定了“六五”普法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下发至各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并及时调整充实了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并落实了相关工作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坚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来抓,使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努力提高全街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着力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增强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为了使规划得到顺利的实施,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把普法依法治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1、法律进村。立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深化“法律进乡村”活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农村、深入农户家中了解情况,解答有关法律问题,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先后向群众送发法律宣传资料5000余份。着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森林法》、《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以及基层依法管理方面的知识,进一步巩固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每年为村组党员、干部举办不少于2次的法律、法规知识专题讲座。

通过深入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以及新农村建设涉及的移民安置、房屋拆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普遍提高。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意识明显增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调解,守法、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基本形成。

2、法律进学校。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法律进学校”活动,在校园中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增强学校领导、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使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明显增强,真正做到学校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执教、学生自觉守法,为全面推进全街道法治化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把培养青少年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与法律素质作为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持把法制教育列为学校的必修课,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理论教育与实践活动并行,形成科学、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使学校法制教育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着重抓了学校在法制教育中的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工作,使法制教育成为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同时要求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要有8课时法制教育课,组织学生学习《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青少年学生守法的养成教育,使他们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不断提高法律意识。

3、法律进企业。为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坚持每年利用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培训,涉

及有关宪法知识,尤其是有关公民权利、义务和社会公德的内容;有关刑事法律和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有关工商、税务、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有关民事诉讼、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有关交通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涉及外来务工人员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了企业及外来务工流动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能力,实现企业及外来务工流动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也为企业及外来务工流动人员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企业及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有效防范和化解了企业及外来务工流动人员矛盾纠纷,控制和避免了刑事及治安案件的发生。4、法律进机关。“六五”普法期间继续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学习计划,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使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从而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培养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积极做好公务员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让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自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集体理论学习的学法制度和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党委中心组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学法活动。领导干部坚持带头学法用法的表率作用,有力推进了我乡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5、认真举办法律服务活动。“六五普法”以来,我街道先后举办各类法律咨询活动10余次,接受群众咨询近1000人(次);举办各类培训班6次,培训人员800多人(次)。每年“3.15”、“6.25”、“12.4”等涉法节日,我街道在人员密集的地方设立咨询台,利用标语、横幅、宣传画、等工具开展系列活动,突出宣传主题,向广大干群宣传法律法规,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00份、悬挂横幅10余条、向群众展示法律知识展板50块等。

1、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根据区政法委的统一部署,街道综治中心协同社会事务科等部门结合校园周边存在的问题,在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的配合下,针对学校周边的较多,影响校外交通和学生的安全这一问题,对小摊小贩实行搬迁、拆除等整治活动,确保学生的安全。针对辖区内道路狭小、车辆较多、学生上、下学期间不安全的问题,城管部门派人维护交通秩序,保持道路畅通。针对学校附近的饮食店卫生情况,卫生、工商部门进行了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学生食品卫生的安全。针对学校附近黑网吧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等现象,开展了对黑网吧的专项治理行动。这些活动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维护了学校的宁静。

2、认真抓好全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每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街道以横幅、标语、画报、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并发放法制宣传图片资料和新颁布的与居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还组织了10余次的现场法律咨询活动,帮助辖区内的群众现场解决法律困难,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增强了全民的法制观念。

篇5

(一)高校管理者对权利义务界定模糊

高校管理者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对权利和义务界定模糊。有的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过分地突出自身的主导地位,忽略了学生同为法律关系主体这一事实,对学生的管理过于束缚,导致学生权利难以实现。还有的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过分夸大了法律的作用,将法律的强制性与高校的主体地位充分应用到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对学生的合法权益视而不见。这必然导致学生权利的受损从而引发高校呵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

(二)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现存的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并未形成完整统一的体系,缺乏程序性规范和可操作性,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与教育法律法规间相冲突的现象屡见不鲜。现存的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属于地方政府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教育部部门规章,是立法法所规定的位阶最低的法律法规,且不属于立法法所确定的法律渊源。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必然会导致学生管理工作出现问题。

(三)高校内部管理秩序有失规范

《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校“依据规章制度进行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高校内部规章制度作为高校自主管理及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是我国教育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延伸。杨金德诉上海财经大学一案反映出高校章程缺乏对内部机构和内部管理秩序的规定。法院的审理意见指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否完成硕士研究生学业的最终决定应由被授权的学校作出,本案中上海财经大学作为被告,其研究生部仅作为被告的内部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研究生部对原告作出只予结业的处理,应认定为超越职权行为,无法律效力。这一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在很多高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四)大学生自我意识、权利观念逐渐增强

当前,多数大学生出生于独身子女家庭,他们的自我意识、权利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增强。但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与其所应承担的义务观念并不对称,他们对于自己权利的关心程度远远超出了他们对于法律法规等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因此,学生在与高校发生法律纠纷时,并不能全面客观地判断高校给予自己处分的公正合法性。现实中大学生对于教育法律法规以及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了解有限,因而由于不知法而发生的大学生触犯校规校纪导致遭受处分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纠纷发生之后,绝大部分学生都会直言并不知道违纪违法的严重性,甚至会强调自己不了解是否已经触犯法律。高校和学生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感,也大大提高了法律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二、关于依法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教育法制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虽然成效显著,但我国高等教育法规依然存在内容单薄,实体性规范过多而程序性规范过少,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诉性,也缺乏相应的配套性立法。高校内部规范性文件这一下位法与相关上位法之间的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现象导致保障和救济学生权利的立法精神难以实现,也削弱了法律的功能。为了确保高校和学生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明确的法律规定,亟需进步一完善当前的教育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和出台高等教育法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如《高等学校考试法》、《高等学校法》等,在强调实体性权利的同时强化程序性立法,使我国教育法制体系得以完善且具有更高的法律救济力。与此同时,高校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时候,应尊重学生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在法律法规原则和规定的范围内将规范性与可操作性、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力与高校的管理效率并重,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公正的处理程序,合理完善相关的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规定,并将整个工作置身于法律的监督之中。

(二)依法修订高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篇6

(1)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从调查问卷分析,大部分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不容乐观。问卷题目“我国的根本法是哪部法律”是最基本的常识问题,回答正确只有率69.1%,在回答“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哪个机关”这一问题是,答出的只有42.3%,“你能说出我国的政党制度吗”这一问题能够回答出来的只有26.4%,随着问题的稍稍加深,能够回答出来的学生比例大大降低,而问卷中的问题同属于最应该掌握的法律常识。由此可以看出,高职医学生普遍重视专业课的学习,但忽略了基础课,特别是法律基础课的学习。(2)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个体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从侧面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对其实生活的影响程度,一个人只有从内心信仰法律,才能自觉的去学习法律、宣传法律、应用法律。本调查将认可程度分为四个层面:完全认可、基本认可、不予评价、完全不认可,调查情况见表1。通过调查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对我国现有法律体制的运行总体评价是良好的,但确实也有部分学生认为法律在保障公平方面还需要加强力度,大学生在遇到麻烦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认为自己能够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理性解决问题,不会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而知法犯法。体现了难能可贵的对自己做守法公民的信心。

1.2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学习法律的兴趣

针对“你认为大学生如何获得法律知识”这一问题调查结果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还是通过课堂上老师的言传身教,课堂教学在加强学生法律意识方面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绝对不容忽视。网络媒体作为大学生接触多,又比较喜欢的一种传播媒介在习得法律方面显示的作用没有多少优势,也就是大学生上网并没有特别留意自己法律素质的提高。在调查中,当问及你认为在学校里掌握法律知识对你将来的就业生活有帮助吗?有65%以上的同学选择非常有帮助,只有2%的同学认为意义不大,在回答“你希望学校多安排一些法律课程吗”?有52%的同学选择非常希望。当问到“你最想学习哪些法律方面的课程?”有23.6%的同学选择劳动法等跟就业相关的法律,有62.8%的同学选择医事法律,有11%的同学选择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律,只有2.6%同学选择不清楚。由此可以看出医学高职生对于学习法律表现出来浓厚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对于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就业相关的劳动法律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学习要求。调查数据还显示,男、女生在对法律学习兴趣方面无明显差异,但大一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明显高于大二和大三学生。

1.3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为了对高职医学生掌握卫生法律法规的程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我们设计了6道和医学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作答,结果见表2。由表2可以看到,6道题目都是要求将来作为医务工作者必须要掌握的法规,有些甚至关系到作为医生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但除了一道题答对率超过50%,其他的均未超过半数,由此可以得出高职医学生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深,有待进一步提高。

1.4对和医事法律相关的社会热点、伦理难点问题的把握

能够站在专业角度结合所掌握的医事法律法规,对社会热点事件和热门问题表达中肯的观点,这体现了高职医学生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法律修养,在回答“你认为当前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有15.7%的同学认为是“患方的无理取闹”,有21.2%的人认为“医务人员医德不高,责任心不强”,44.2%的同学认为是“媒体报道不实过度渲染,激化医患矛盾”,有18.9%的人认为是“医事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在民间和学术界一直持续不断,高职医学生也比较关注这一重大现实问题。在被问及“你认为阻止‘安乐死’实施的最大障碍是什么?”时,有44.6%人选择“安乐死尚未立法”,有20.4%的同学选择“安乐死中的自愿动机值得怀疑”,有24.1%的同学选择“实施安乐死有可能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消极后果”,有10.9%的人选择“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

1997年克隆绵羊Dolly诞生,这标志着高等生命所遵循的有性生殖被打破,生命可以通过无性生殖繁殖和“复制”。在被问及“人类能否克隆人?”这一问题时76.2%的同学持反对观点。当问及“你反对允许克隆人主要理由是什么?”有46%的人选择“克隆人会引起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21.5%的人选择“有可能导致人口性别比例失调”,有6.74%的人选择“技术发展还不够成熟”,25.76%的人选择“会造成在法律认定上自然人和克隆人难以区分”。

2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1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知识储备不足。尽管学生掌握的法律常识大部分都是来自学校,但由于中学阶段对法律的学习是分散的,不像语文、数学、历史等这些课程学习非常系统化,法律没有在一个时期进行集中系统的训练,学生掌握的知识也是零散的、不成系统的,学习的知识少、记忆不深容易忘记。和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接触的机会更少,在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几近于空白。进入大学阶段的学习,70%以上的学生表现出对法律的学习兴趣,但从讲授卫生法学老师的座谈中了解,大部分学生仅限于关注现实生活中发生案例的来龙去脉,比如,2007年轰动一时的“北京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教师在讲这个案例时学生对案件的细节极为关注,但在对事件背后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时,学生的兴趣锐减。对卫生法律事件只止于现象,未触及事件的本质,这和学生对相关的知识背景一无所知有很大关系。

(2)重理轻文,忽视人文知识的学习。医学即人学,医学和伦理学、法学密不可分,大医精诚说的就是作为苍生大医需要医生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成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医生在人文修养方面除了加强道德修养,必须同时关注法律素质的提高,惟其如此才能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一些学生,甚至是实习医院的带教老师,认为只要自己不主动违法犯罪,学法律没什么用,一个好医生给病人看好病是主要的,这就使得我们的一些法律课程形同虚设,大部分是应付考试“临阵磨枪不快也光”,考完了也就丢到一边去了。

(3)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未能适应学生就业要求。我们无法按照法律专业人才的标准来要求医学生研修法律,但从教育规律来讲,每一门课程的学校都是由浅入深,大学一年级开始接触《法律基础》掌握基本法理,在大二以后可以陆续开设《卫生法学》《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处理》等课程。再针对不同专业学生侧重一两个部门法律的学习,比如,临床医学的学生可以重点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学专业的学生侧重于药事相关法律的学习,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构建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但是我们现在高职医学院校大部分只在大一阶段讲授《法律基础》,这还是国家教育部门安排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的一部分,没有安排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现在的公务员考试、医院、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试卷内容有一部分就是考的医事法律法规,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根本没有接触过,无所适从。

2.2建议

(1)发挥课堂主阵地作用,系统开设医学相关医事法律法规课。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是空中楼阁,必须有所依附,高职医学院校让这些课程进入课本走进学生的课堂,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领会法的基本精神,再从深层次上学习和自己专业密切相关的医事法律法规,逐步学会运用专业法律指导工作、保护自己的权利。高职医学院校往往缺乏教授法律的师资,笔者建议可以从当地的综合性大学特别是法学院聘请理论素质较高的老师讲授,更好的选择是由当地的律师协会推荐,聘请名气较大的从事医疗卫生诉讼的专业律师,这些人专门从事法律实践,接触的案例多,讲起课来既有理论又有生动活泼的案例,效果会更好。

(2)创造一切条件让学生在医学实践当中提升法律素质。法律知识仅仅进课本、进课堂还远远不够,医学科学说到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医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升。开设模拟法庭、到法院旁听审判过程等都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医学教育有个最大不同,学生实习时间长,高职医学三年有一年在医院实习,学校可以在学生进入实习医院前由实习医院定期派人进行指导,使其明确作为实习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实习期间学生更要深刻领会课堂上学到的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程序,学习从法律角度如何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患者的利益。学习如何在工作当中注意证据的留存比如病例的书写规范。真正深刻领会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加重医生责任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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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重点

(一)推进法律进机关

1.加强机关法律学习。重点学习《宪法》,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市、区各级领导关于依法治理重要讲话;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廉洁从政相关法律法规。局党组中心组坚持定期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习法治1次,党组成员每年底结合年终述职专题汇报学法用法守法情况;完善机关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每年组织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

责任股室:办公室、科技股、农业股、知识产权股、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2.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审核,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责任股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3.加强机关普法阵地建设。办好单位法制宣传专栏,利用政务公开栏、短信、qq群、订阅普法读物等进行法制宣传,配合各类新闻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责任股室:办公室、科技股、农业股、知识产权股、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二)推进法律进学校

1.参与学校法律宣传培训。通过发放普法宣传手册,重点开展《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常识宣传教育,引导学生了解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培养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引导学生严格遵守与其日常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义务。

责任股室:办公室、科技股、农业股、知识产权股、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三)推进法律进乡村

1.重点开展《宪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学法、懂法、用法意识,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股室:法规股,餐饮服务监管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四)推进法律进社区

利用科普宣传周、宣传月深入社区开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采取带法律、带案例,带普法资料,参与社区的普法活动。

责任股室: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五)推进法律进企业

1、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利用知识产权周深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法》等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着重宣传知识产权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把宣传普及提升到传播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理念的知识产权文化层面,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2、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深入大型超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售卖涉嫌假冒知识产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与舆论宣传的紧密结合,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全面提高我区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责任单位:知识产权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六)推进法律进寺庙

联合相关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关于依法治区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寺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宗教教职人员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责任股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七)推进法律进单位

重点学习《宪法》;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市、区各级领导关于依法治理重要讲话;依法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股室:办公室、科技股、农业股、知识产权股、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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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因此,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事故发生后,如何恰当处理的问题上。这些研究固然有助于事故的合理解决。但是,在残酷的事实面前,无论责任由谁承担,对于给学生、学校造成的负面影响,都是于事无补的。所以,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一定要把立足点放在事故的防范上,在研究如何处理的同时,更要注重研究如何预防,以期尽可能地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2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实质分析

2.1国内理论界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研究现状

要研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就离不开寻求此类事故发生的原因。关于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国内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因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器械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二,由于体育教师的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如教师责任心不强,上课过程中放羊式教学以及擅离职守。第三,因学生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伤害事故。如学生不遵守纪律、不按动作规范要求练习等。第四,因学校的有关制度、措施不健全而导致的伤害事故。第五,意外事故。

现在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是比较全面的,对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现象的罗列上,没有从更深层次上寻找事故产生的根本原因。要从源头上、根本上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就必须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发现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2.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

首先,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频发,从根本上是因为无法可依。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单独立法,从目前体育教学中可以作为规范的法律法规来看,可引以为据的仅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是,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办法》律层级低、效力不够。其他相关法律又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现有的许多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罚则。相当多的条文只注重行为模式而忽视法律后果,即法律只是规定了应该怎么做,而没有说如果不这样做,又会怎样。由于没有具体的罚则,缺乏强制性规定,难免会使有些行为模式的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无法执行与落实,造成实践中的有法不依,从而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第二,在学校职责问题上,存在严重的法律规定泛化的现象,使学校在组织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难以明确自.身的职责,不能明确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范围,从而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第三,教育领域存在大量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有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法律就没有明确制定。无法可依,使得学校体育的教育和管理应有的法律依据。

其次,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频发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我国学校体育的法制意识淡薄。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我国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不够,范围不广。根据对某一中型城市的某区中小学500多名教师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接受调查的教师知道有《体育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但却仅有20%的教师读过。而对于教育部门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则仅有不到40%的教师知道有这个部门规章,至于其内容知之甚少。可见教师普遍缺乏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制思想淡薄。因此,出现了政府机关、教育机构和学生等对各自职责认识模糊的现象。事实上造成了学校体育教育管理上的空档,为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第二,由于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尽管我国制定了多部法律,但在实践中却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比如,我国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设施和器材,然而由于体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而导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仍频繁发生。由于法律的不执行或执行的“弹性”多于“刚性”,导致人们认为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是“软法”,不解决实际问题。

3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的法治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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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流管理专业深度校企合作的路径研究

2.1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法律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规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专门法律尚付阙如,而涉及到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却很多,包括《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等。但总体来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未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缺乏操作性、强制性和系统性。法律中也未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做出明确而具体的正激励(如税收减免)和负激励(处罚)的规定。在这种法律法规环境下,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显然缺乏积极主动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为此,需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角度明确违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规定的惩罚条款,将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动明确为企业的义务和必然选择。此外,还应明确企业与学校、企业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用法律强制力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实现。以法律法规形式完善校企合作的经费制度,规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顶岗实习和对学生进行职业教育培训将获得资金支持,而不是全由企业承担。对支持职业教育、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即在“联合建立实习基地、接纳实习和教师实践”等方面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为保障税收优惠真正发挥实效,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校企合作考评制度,对于考评合格的企业才能按照相应项目类别给予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以此保证校企合作的成效。通过正激励与负激励的双重措施,使企业真正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来,使企业主意识到支持和举办职业教育是自己企业盈利和长远发展的最佳选择。

2.2建立政府推动、行业指导、校企互动的合作运行保障机制

由各级政府牵头,行业企业和院校共同参与组成各级政府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地区、本行业以及相关企业、院校的校企合作工作,形成中央、省、市、县的校企合作工作管理体系。

2.3找准校企合作结合点,形成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校企合作的立足点是实现企业与学校的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学校必须仔细分析各单位的校企合作需求,是希望实现人才储备,还是希望与学校共同开发物流项目,还是希望优化物流业务流程等,不同企业要找到不同的校企合作结合点。学校与企业间应以合同、协议的形式,明确校企合作、优势互补过程中的责、权、利,保证合作服务双方履行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另外,学校要为企业做好各方面的服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促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满意、学生收益,从而形成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2.4学校建立科学严密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校企合作的深度开展,必须通过构筑规范的校企合作管理体系、制定及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不断改进校企合作管理方法。一套行之有效的校企合作的管理制度,包括校企合作教育工作委员会章程、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对外合作合同协议管理办法、校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教师下企业参加生产实践锻炼的规定、双师素质教师认定办法、从企业聘请兼职教师的管理规定、学生工学结合的工作现场管理办法、学校对校企合作资金投入与奖励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推进深度校企合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强化过程的监控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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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了《沐川县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3—2015年)》(沐林发[2013]8号)并下发到局属各单位、乡镇林业工作点、伐木场、经营所。做到年初制定工作要点计划,年底进行工作总结。(4分、自查得分4分)

3、根据人员工作变动及时调整“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沐林发[20]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邓仕弟兼任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年初会议研究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配备普法宣传车一辆(森林防火车)。(3分、自查得分3分)

4、每年根据上级要求征订各类普法教材,确保局属个部门、行业普法学法基本需要。(3分、自查得分3分)

5、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进行奖惩,激励制度有效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创新、科学发展。(3分、自查得分3分)

6、对普法依法治理资料和文件及时归入专用文件袋进行管理。(3分、自查得分3分)

二、普法教育重点内容(20分、自查得分20分)

7、在普法宣传中重点突出宪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5分、自查得分5分)

8、每年组织召开林业系统法律法规培训会,邀请木竹材加工厂、木竹材经营业主参加,宣传学习林业相关法律法规。(5分、自查得分5分)

9、严格按照各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利用森林防火期和“12.4”法制宣传等时机切实做好重点普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5分、自查得分5分)

10、每年制作年画1万余份,书写岩标100余幅宣传林业相关法律法规。(5分、自查得分5分)

三、普法教育重点对象(20分、自查得分20分)

11、不定期召开林业局党委会集体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7分、自查得分7分)

12、组织林业系统职工在党校进行为期一周的法律法规培训会。(7分、自查得分7分)

13、对全系统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后进行考试考核,参学率和合格率均达100%。(6分、自查得分6分)

四、扎实开展“法律六进”活动(15分、自查得分15分)

14、按照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主题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深入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5分、自查得分5分)

15、利用会议学习、宣传栏等形式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利用联系社区、联系乡村开展活动的时机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把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融入活动中;利用“爱鸟周”活动深入学校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利用到企业检查工作、开培训会等方式进行法律法规普及,开展法律进企业、进单位工作。(10分、自查得分10分)

五、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15分、自查得分15分)

16、根据社会热点、难点以及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结合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每月会同法制股开会研讨。(4分、自查得分4分)

17、成立法制股担当林业系统法律顾问和法律咨询,为系统内重大决策决定提供咨询和合法性审查。(4分、自查得分4分)

18、为系统内职工办理林业行政执法证,严格按要求持证上岗,亮证执法。(4分、自查得分4分)

19、每年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对不足的地方寻找差距改进,对好的经验进行宣传推广。(3分、自查得分3分)

六、法治文化建设情况(10分、自查得分9分)

20、森林防火期在沐川电视台滚动播放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3分、自查得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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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勇创一流,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坚持以普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法制建设各环节整体推进的同时,坚持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求发展”的工作中心,着力加强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加强反警示教育宣传工作,扎实推进“无乡镇、村(社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为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发展,维护和谐稳定,服务和改善民生,建设和谐城关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突出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中有关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活动基本原则等内容,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形成崇尚遵守宪法、贯彻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

2、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深入宣传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宣传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宣传资源、环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努力推动我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3、围绕促进改善民生和人的全面发展,大力宣传劳动、就业、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土地承包和征用以及企业改制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4、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大力宣传与平安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自治、维权、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5、围绕“无乡镇、村(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反警示教育宣传工作,继续推进“回归社会”工程,充实健全“四位一体”的帮教组织,形成教育转化工作的合力,切实提高巩固工作质量。

三、“法律六进”工作

1、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

要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诚信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质量,为全面推进我镇法治化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2、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

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工作,深入开展以“崇尚科学、关爱家庭、珍惜生命、反对”为主题的反警示教育。以“法律进万村大服务”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农民普法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改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奠定良好法治基础。

3、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

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法律进学校”活动,在校园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增强学校领导、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真正做到学校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执教、学生自觉守法。使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明显增强。

4、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

要通过学法用法,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

5、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

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把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中,在社区形成崇文明、反对的浓厚氛围,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远离,使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社区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居民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社区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动社区自治工作向纵深开展,推进社区依法治理,为社区居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和“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依法保障“四个民主”的全面落实,扎实推进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将政府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五、具体要求

1、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要注意把握重点工作,抓出亮点,同时要全面兼顾,整体推进,使“五五”普法工作在新的时期每年都有新的发展和亮点。

2、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反邪知识培训,提高和增强他们的识别、防范和抵制各类的能力。

3、全面加强专职、兼职、志愿者三支普法队伍建设,开展学习培训,努力提高普法宣讲员的政治、法律素质,充分发挥普法骨干和积极分子的作用,努力增强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

4、加强网上法制宣传,认真开展12.4法制宣传日和特定日期专项法制宣传活动,深化基层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扩大法制教育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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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学习,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和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目前的现状和热点问题,并且通过一个个生动的真实案例分析,也使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有了清晰的概念。这些法规知识,对于青年教师做好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教育法基础知识

此部分阐述了教育法的相关概念,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从而为政策、法律的正确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研究、掌握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 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 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4. 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5. 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利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传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

从中国近现代来看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的学校是依法成立的有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高等学校的法人以学校名义,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够作为主体参与诉讼或仲裁。高等学校属于公益法人,从事以“培养人才、科技开发和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高等学校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中,可以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利,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说,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二)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高等学校既然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并具有典型的公益性,那么就是说高等学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超越法律规定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想,身为公办高等学校的一名老师,牢记高校教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杜绝滥用权力,确保认真履行义务,这才是教学之根本,教师立足岗位之根本。

(三)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近年来,诸多与大学有关的案件都与高等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确定,对于高等学校管理有着重要作用。

1.高等学校法律主体的性质

从本书中了解到,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它既可作为行政主体,亦可作为行政相对方。

高等学校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合格后才批准成立的。由此可见,高等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是行政相对人。

2.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前面提到过,高等学校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此部分主要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也对当前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

作为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的教师,对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和相关法律应有一定的了解。这也是拓展业务知识,提升自身教学知识水平的前提条件。

另外,成人教育也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其具有多方面的职能,能够使没受过教育的人们接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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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的职业教育背景

日本从19世纪中叶革新以来,一直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学习欧美先进经验,提出“殖产兴业”等政策的同时,就把兴办教育视为“立国之本”,并作为基本国策确立下来。在20世纪60年代初,日本经济开始快速发展,技术劳动者需求增加,民众接受教育的意愿增强,开始了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于是职业教育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广泛适应社会的多种需要,走出了日本职业教育的“个性化”道路。进入新世纪后,日本文部省制定了《二十一世纪教育新生计划》,指出要完善职业教育体系的多样化与个性化,《计划》对日本21世纪的职业教育走向有着战略性的影响。

二、二战后日本职教法规及实施情况

日本国会在1947年以《日本国宪法》为依据颁布了《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教育基本法》被称作教育的宪法,《学校教育法》是学校体系改革的重要支柱。在《学校教育法》下,日本颁布了一系列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涉及到职业训练、职教师资、职教经费、学校设置等多个领域。

在有关职业学校设置方面,日本国会在1964年通过了《部分修改学校教育法的法律案》,使短期大学取得了合法地位。1975年又了《短期大学设置标准》,1982年又做了修订,使短期大学的设置更加规范化。1961年颁布1976年修订的《高等专科学校设置标准》,对这类学校的招生、学习年限、学科种类等做了相关规定。1991年颁布《关于短期大学教育的改善》《关于高等专门学校教育的改善》,有关学校设置了相应的职业教育法规,使日本职业教育的机构设置更加规范、制度和法制化。

在学校职业教育制度建立的同时,社会职业训练也开始恢复,1947年4月的《劳动基准法》,1947年11月颁布的《职业安定法》,1958年的《职业训练法》,1969的《新职业训练法》,1978的《部分修改职业训练法的法律》等法律对职业训练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1985年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使日本的职业训练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1985年9月公布了《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实施细则》,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致力于更广泛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工作。1999年日本颁布了《雇佣一能力开发机构法》,以改善雇佣环境并促进职业能力的开发。

在有关职业教育经费的方面,《国立学校设置法》《国立学校专项会计法》《学校教育法》对国立和公立的职业学校经费来源做了规定。日本还制定了新的《私立学校法》《关于给予私立大学研究设置国家补助的法律》《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其目的是立足于教育机会均等,缩小私立与国立和公立学校在教育条件上的差距。1951年日本国会颁布了《产业教育振兴法》,对职教实行国库补助,为二战后初期陷于停滞状态的日本职教带来生机。

在培养教师队伍的方面,日本政府非常重视职教师资队伍建设,1949年日本颁布《教育职员许可法》,确立教师审定制度。1961年《设立国产工科教员养成临时措施法》,在9所大学设立临时“工科教员养成所”培养教师。1976年颁布《专修学校设置基准》,对教师资格做了明确的规定。1988年修订《职业教员许可法》,设置了特别兼职教员和教员特别许可证制度,以拓宽师资来源渠道,沟通企业与学校之间的相互交流。

在产学合作方面,二战后日本围绕产学合作、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1951年的《产业教育振兴法》,1958年的《职业教育法》以及《社会教育法》《学校教育法》《职业训练法》等法律之中,通过法律法规促进产学合作,明确学校和企业的职权和责任,引导职教发展。1958年日本设置了“产学合作委员会”,1960年在《国民经济倍增计划》中,正式提出要加强合作体制,强化学校教育与职业训练间的联系。1993年修订《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确立事业机构实施教育训练和在职训练制度的地位。2006年日本又创立“实习并用职业训练制度”,并写进了新修订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确立了企业或用人单位为实施主体的新型培养模式。日本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的立法有力地促进了合作教育的发展。

三、日本职教法规的特点

(一)立法先行,规范职业教育的发展

日本十分重视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用立法把职业教育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职业教育统一管理,其立法内容广泛、层次完整、条款简明、内容重点突出、程序科学,并能根据社会的需要适时加以修订完善。

(二)从“泊来”到创新,成功实现了法治的本土化

二战后,日本根据自己的国情发展完善职业教育,发挥国情的优势与长处,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日本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职业技术人才。日本重视依据本土需求,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经验,走出了独树一帜的个性化发展的道路,被各国所称道和效仿。

(三)严格执法,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

日本在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中都明确了的法律责任,教育执法的监督主体明确、执法监督程序规范。在《学校教育法》中规定了监督部门的设置,并在“罚则”一章中专门论述监督和惩罚,《职业训练法》的第九章、《产业教育振兴法》第十七条都阐述了违法处罚办法。明确的责罚、详实的条款,使日本的职业教育可以做到违法必究。

(四)以经济为导向,不断调整职业教育法规

日本把职业教育的发展计划与国家经济发展的计划紧密联系起来,通过不断调整、修订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进行职业教育改革。日本的“十年复兴计划”“经济自立五年计划”“所得倍增计划”“新长期经济计划”等一系列经济发展规划中,其显著的特点是政府将国民素质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等相关的教育计划列入其中,成为国家经济发展规划中的组成部分。这些经济计划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职业教育相关法律的制订与修改。

(五)设置职教管理机构,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的管理

1880年日本颁布《改正教育令》,明确了文部省对职业教育的领导权,1894年成立实业事务局,监督职业教育法令具体实施,1935年设置实业教育振兴委员会,1945年成立了职业教育和职业教育指导审议会,日本政府依法不断完善职业教育管理机构。1985年6月,日本政府正式颁布了《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规定劳动省主管全日本的职业训练事务,劳动省以下设有中央职业训练审议会、职业训练局、雇用促进事业团、中央技能检定协会,分别用来办理职业训练与技能检定等相关事务。日本职业教育管理机构的设立,为职业教育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四、思考与借鉴

(一)加快职教立法步伐,完善职教立法体系

日本以法律法规体系保障职业教育作为国家战略发展的重点,保障了对劳动者的职业技术培训以及其劳动能力的提高。职业教育立法的规范化、完整化使日本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终身职业能力开发体系,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依法治教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依法设置职业教育管理机构

教育权力执行主体能各司其职是实现教育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日本在发展职业教育时制定有关法规,设置相应的机构,依法规范各职业教育执行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一方面对教育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育行政权力积极参与对教育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细化投资体系立法

经费投入一直是困扰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严重影响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其根本原因是我们国家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机制。《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来源有规定,但在经费责任和义务方面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对非政府性投资缺乏激励措施。因此,我国应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职业教育的投资主体、投资规模、投资体系、投资责权利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

(四)完善职业教育监督体系

《职业教育法》中有关违法处罚的问题,轻描淡写,使职业教育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乏力。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各项法律的实施问题,就会形成原则归原则、实际归实际,原则与实际的分离,从而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我国在加强职业教育立法的同时,更要重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建立起一系列完善的监督体系,有效地保证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五)以立法切实推动职业教育的特色发展

我国职业教育在突出实践特色方面还很薄弱,国家在政策倾斜和经费投资等方面必须统筹管理之外,还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政府、企业和学校在产学合作上的义务及职责,拓宽高等职业教育的供给渠道,落实产学合作的办学特色。

参考文献:

1.谷峪.日本社会转型期的职业技术教育[D].博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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