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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培训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18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环保法律培训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环保法律培训

篇1

在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班子的监督指导下,从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着手,切实加强对我县环保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今年,县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全县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对全县环保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县人大、县政协充分发挥执法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多次安排环保执法检查专题视察,及时解决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支持环保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保证了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大力加强环保制度建设

依法行政是做好环保执法工作的先决条件,法制建设是环境行政管理的基础因此,我局加大了对各股室环保法制建设的力度。一是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在局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分别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污染事故赔偿、违法案件调查笔录等重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形成严密科学的组织体系,严格办事程序,层层把关,任务分工明确,可操作性很强,避免了执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执法的公正、廉洁。二是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等13项包括了环保执法各个方面的执法工作程序,使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的每一项环保工作职能,都有一项与之相对应的工作程序。年初,局长与各股室长签订了责任书。各股室又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并认真组织了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增强了全体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政的自觉性。三是建立起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实行政务公开,重申了《关于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将各项执法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在局办公楼显要位置和各股室办公室上墙公布。使来前办理环保手续的公民和法人,都能一目了然,便于监督。在执法人员中开展非规范行为追究制。要求每个执法人员在做到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成立了环保局执法督查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到企业了解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社会上建立起了“规范、廉洁、高效”的环保执法形象,保证了环境法制工作的健康开展。四是加强了干部职工环保法律法规的系统培训。规定所有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平时每月制定一次学习计划,每周二集体学习日雷打不动,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开展了以《环保法》为主要内容的环保法律法规系统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每个执法人员达到“两熟三会”。即熟悉法律条文、熟悉办案程序、会处理执法中的一般问题、会办案调查取证、会制作法律文书。认真做好人大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群众办理工作,共办理人大建议、议案、政协委员提案2件,办结率为100%。办理群众百余件,办复率为98%,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严格落实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我局根据全国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处理结果报上级领导。

篇2

二、大力加强环保制度建设

依法行政是做好环保执法工作的先决条件,法制建设是环境行政管理的基础因此,我局加大了对各股室环保法制建设的力度。一是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在局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分别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污染事故赔偿、违法案件调查笔录等重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形成严密科学的组织体系,严格办事程序,层层把关,任务分工明确,可操作性很强,避免了执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执法的公正、廉洁。二是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等13项包括了环保执法各个方面的执法工作程序,使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的每一项环保工作职能,都有一项与之相对应的工作程序。年初,局长与各股室长签订了责任书。各股室又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并认真组织了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增强了全体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政的自觉性。三是建立起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实行政务公开,重申了《关于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将各项执法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在局办公楼显要位置和各股室办公室上墙公布。使来前办理环保手续的公民和法人,都能一目了然,便于监督。在执法人员中开展非规范行为追究制。要求每个执法人员在做到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成立了环保局执法督查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到企业了解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社会上建立起了“规范、廉洁、高效”的环保执法形象,保证了环境法制工作的健康开展。四是加强了干部职工环保法律法规的系统培训。规定所有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平时每月制定一次学习计划,每周二集体学习日雷打不动,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开展了以《环保法》为主要内容的环保法律法规系统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每个执法人员达到“两熟三会”。即熟悉法律条文、熟悉办案程序、会处理执法中的一般问题、会办案调查取证、会制作法律文书。认真做好人大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群众办理工作,共办理人大建议、议案、政协委员提案2件,办结率为100%。办理群众百余件,办复率为98%,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严格落实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我局根据全国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处理结果报上级领导。

篇3

中图分类号:X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31-02

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繁荣,由之而生的环境问题也逐渐的显现。当前社会生活中诸多环境问题时有发生,包括土地、空气、水、森林和海洋的污染使得有效的治理体制和行动迫在眉睫。笔者通过案头研究和部分的实地调查,从现有的问题入手,探讨和分析内在原因,试图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一、当前环境执法所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工作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在选聘工作人员的机制以及后期业务培训方面存在不严谨以及不完善等因素,致使相当一部分的基层工作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和相关业务知识储备的匮乏,业务水平偏低,执法能力有待提高,很难适应当前形势下的环境执法的要求。往往在基层执法中存在职权不明,更有甚者会存在一定的越权行政的现象;执法程序不严谨,没有完全按照程序正义的精神,并且有执法态度不端正不严谨的现象存在。还有部分的基层工作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差,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环保执法工作相当程度上受到地方因素的影响

所谓地方因素包括诸多方面,主要可以归纳总结为两方面的因素: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干预和群众以及生产单位的阻碍。各级环保行政执法部门都归本级政府管辖,在人事、财政,物资等诸多方面都归属于本级政府,这一性质决定了环保执法行政部门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干预,特别是环保行政执法部门所作出的决定和当地政府的意见相左的时候,这一干预的影响会更加明显。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前提下,会存在少数的地方政府之追求经济指标的发展而忽视了“保护环境,造福子孙”的和谐发展的科学理念和长远的眼光,不顾对环境的破坏而激进的上马一些污染严重的项目,使得当地的环境执法工作更加举步维艰。另外一个干扰因素来自民间:极个别的企业和相关群众,为了本企业或者本群体的自身利益着想,而有意的阻碍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正常工作的开展,非但不采取积极配合工作的态度,还会多方阻碍,从一定程度上也给环保执法工作带来来重重困难。环保执法部门在这样的双重阻力之下,很难开展行之有效、药到病除的工作。

(三)缺乏强有力的环保执法权力

在当前的社会和法制背景下,环保执法部门在对违规并且不依法履行义务的企业和个人所能采取的处罚手段显得单薄和无力。在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环保执法部门对于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所能采取的处罚手段仅仅只有警告和罚款。并不能对于违规的企业和个人采取停产、拆除等强制性的“休克”处罚手段,对于不依法履行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并不能每件强制执行的申请都及时、到位的处理,客观上削弱了环保法律的威严,助长了污染者“有恃无恐”的心理,使得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例如被限期治理的企业,如逾期仍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应该由环保部门申请当地政府将其关闭,而当地政府往往要保留,结果造成多次重复限期治理的奇怪现象。

(四)环保法律立法方面的缺位

环保法律中有些规定并没有切实具体的可行性操作规定,而且也没有与之相配套的事实细则,使得相关的规定较难操作,比较抽象,法律实施的余地较大。

如近几年来,国家相继出台或修改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却并未出台或作相应修改。这些情况都对环保法律切实可行的产生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而且在当前环境下,环保实施和监管政出多门,繁琐而不利于集中高效的产生法律效果,导致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执法主体过于分散、环境执法比较混论的局面。

(五)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效果不佳

环境执法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公民对各级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的监督、审查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由于国家环境执法监督尚未形成制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国家环保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是相应级别的环保部门,在中央是环保部,在地方则是各级环保局,而且是以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为主体,多部门协调配合执法监督为辅助的立体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环保法的实施可以达到全方位、多主体的有机立体的执法效果。但是也正是由于这样一种模式,使得要最大程度上发挥这一模式的效果,就要做到各个主体之间要互通有无,通力合作,否则政出多门,主体繁杂混乱,反倒会对环保执法起到负面的影响。例如动物保护的执法监督之中,在大自然中的动物保护由农业部和环保弥负责,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保护则相应的需要工商部门的介入;海洋范围内的动物保护还需要海洋部门的介入,这样的多主体的执法监管模式更加需要各个主体之间互通有无、通力合作,形成一个有机的执法监管整体,方可使得环保法这一纸面上的条文切切实实的通过法律的实施起到良好的效果。另一方面,表现在监管主体内部的监管制度尚不完善,出了较高层级的例如省、市一级的环保部门设置法制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监管人员以外,许多基层的环保部门都没有设置相应的法制监管机构或者专门的监管人员,这就难以正常的开展对日常环境执法活动的指导与监督,造成了基层执法监管工作的一大漏洞。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除少量被申请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复议机关进行复核作出复议决定,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判决之外,大量未被申请复议或提讼的行政争议案件,却无人去复核审查,不受任何监督或制约,这就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那些不当或错误的环境执法行为。

(六)环境执法尚不完全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

所谓群众基础是指人民群众对某项行动的实施或者某种观念的贯彻可以较好的配合或者接纳。在人民群众之中缺乏群众基础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缺乏行政相对人对环境法律意识的支持。现阶段,有很大部分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使得基层群众对拿起包括环保法在内的诸多法律为武器开捍卫社会和自身利益的观念不强,缺乏其他群众的参与,群众参与是强化环境执法的重要途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一规定是中国公民参与环境执法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当前由于缺乏参与机会和参与保障的有效机制,许多对环境执法抱有极大热情的群众不能很好地参与环境执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环境执法的质量。

二、建议和对策

(一)针对环保执法的基层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不高的问题,应该建立合理高效的选拔用人机制,并且为了对后续的业务水平持续得到保证或者提高,应加大业务培训的力度和频率,从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法律观念、办事效率等诸多方面使得基层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得到踏实、长足的提高。

(二)赋予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利

作为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环保局等其他相关的环保执法部门负责跟踪监督和处理违反环保法律的企业和个人,由于掌握情况确切充分,使得环保部门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就显得合理和及时的。由于在当前出了警告和罚款以外的强制处罚措施环保部门自身不能做出,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面加大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强度,另一方面影响了效率,使得环保部门的执法常常有种“隔靴搔痒”的无奈之感。故此,笔者认为无论从情况掌握的确实充分方面,还是执行效率抑或是为人民法院减负方面,赋予环保部门包括停产,拆除等在内的强制执行措施就显得合情合理。环保部门从跟踪监督,到研究论证,再到做出相应的合理处罚意见,无论是技术性还是情况的掌握角度来看,都显得较为合适。当然,作为学术讨论层面,要赋予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的权力,就要相应的加大对环保部门自己的监督力度。

(三)完善立法层面的缺位

立法是法制建设的基础,环保法律亦是如此,有法可依,是法治社会的根本,高质量的立法是环境执法得以发挥强有力的社会主义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作用。故此,提高立法的质量,保障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要修改和出台部分部分环保单行法的实施细则,使得法律条文不单单只是纸面上的抽象的文字,而是可以转化到社会生活当中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应该在当前多主体的,政出多门的情况下分清楚各部门的具体权力以及权力的边界,使得最大限度地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把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督权,使其有权对其它部门的环境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有效的制约。

(四)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对有进行有害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监督和处罚的权力。本法明确监督机关及其职责权限、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监督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大环境执法的监督力度,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日常的环保执法监督过程中要“执法必严”,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保法律的规定,高标准高要求的执行监督工作,绝不“以情代法”。其二,加大内部监督的力度。在各个级别的环保部门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专门负责监督的人员,对有异议的处罚申诉,认真严谨的复核,及时高效的做出处理。

(五)提高群众环境法律意识,加强群众的参与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群众参与和监督有害环境行为的直接法律依据。作为有义务监督的一方,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对于环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同时,群众的参与程度的高低也是衡量环保法执行优劣的重要标准。故此,要最大程度的发挥环保法的作用,必须要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强群众的参与程度。要开展深入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全方面的对环保法的方针、精神、内容以及救济形势进行细致的通俗易懂的宣传。同时,各级环保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便捷的群众投诉和制度,使得来自基层群众的监督和诉求得以通过便捷的方式传递给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得到投诉后,环保部门应迅速的对该投诉做出回应和处理,不拖拉,不打消人民群众参与法律、履行其监督者义务的积极性,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意见,为群众参与和履行其自身监督者的义务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现有体制的不足之处

一是强化跨境环境问题的管理。目前在一些行政区划的交界之处存在对于有害环境行为的监督不力和执法权限边界不清的弊病。污染环境之后,谁负责、谁监督、谁管理、如何避免不处理或者重复处理的情况不清楚使得不能及时的对问题做出处理,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环境的进一步伤害。针对此情况,应当对跨境污染问题提高关注,跨境的有关几方行政区域应当定期交流和通报相关跨境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做到信息充分,处理及时合理。

二是实行高效的管理体制。环保部门可以实行垂直管理,上级领导下级,下级直接向上级汇报,如此机构理顺,管理清晰,可以有效的避免来自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三是理清内部机构职能,主要是管理职能和处理职能的划分,应当分离开来,各司其职,并提高业务透明度,这样才能公正,公开。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2]环境执法论坛论文集[M].南京:江苏省环境监察局,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2005.

[3]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环境与开发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65.

篇4

一、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

我区各乡镇(街道)依法治理办公室、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按照中央、省、市七部委“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针对“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联片污染是否反弹、城市噪声污染、城市大气污染以及饮用水源地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大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可以通过送法到企业,组织污染企业法制培训、讲座,发放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答卷,用污染案例“现身说法”以及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设点咨询和举办集中活动等多种形式,将中央、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范围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向所在地干部、群众、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宣传。引导政府坚持依法行政、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引导企业合法生产,正确处理生产经营与保护群众健康的关系,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受理和处理制度,保证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积极参与配合专项行动

各乡镇(街道)依法治理办公室、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根据本地开展专项行动的计划、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积极参与配合专项行动。选派精通环保法律法规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法制宣传员参加到专项行动中去,一是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二是通过信息、简报宣传专项行动的依法治理过程和专项行动的治理成果;三是通过摄影、摄像搜集专项行动和法制宣传的资料、图片,适时在本地的宣传橱窗、法制宣传专栏和板报、墙报中宣传报道。

三、积极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篇5

为纪念2019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倡导全社会共同行动,努力改善环境质量,贯彻普及新《环保法》,现制定我局2019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不断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新《环保法》宣传培训年为契机,以学习贯彻新《环保法》为主题,紧紧围绕环保中心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宣传政策法规、动员公众参与,凝聚社会合力,向环境污染宣战。

二、宣传主题

世界主题:可持续消费和生产

世界环境日口号:“七十亿人的梦想: 一个星球,关爱消费。”

中国主题:践行绿色生活

陕西主题:学法、守法、执法,山绿、水清、天蓝

三、活动重点

1、围绕新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市政府及市环保局出台的环保相关文件进行宣传;

2、对环保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宣传。

四、活动时间

2019年5月26日至7月30日

五、活动内容

(一)环保大讲堂

活动内容:利用大讲堂的形式,邀请专家就新《环保法》做专题讲座。通过大讲堂形式宣传新法。

时  间:6月

参加人员:县级领导、各镇(中心)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重点企业负责人、环保局全体人员。

(二)县级领导发表电视讲话

时 间:6月5日

具体安排:县级领导围绕环保工作发表电视讲话。

(三)环保新闻宣传

时 间:5月26日至6月30日

活动内容:

1、充分运用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对环保重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及新《环保法》执行情况进行集中、连续报道。

2、通过环保门户网站、悬挂横幅等方式环保公益宣传广告。

3、六·五环境日当天,在县城中心广场通过悬挂横幅、设立展板和咨询台、发放环保资料及环保购物袋的形式,提倡广大市民“践行绿色生活”。

(四)积极选拔队员参加新《环保法》知识竞赛

时间:6月

具体内容:加强对新《环保法》的学习,以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环境监察业务技能为主要内容,选拔优秀队员组队参加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知识竞赛。

(五)开展新《环保法》“五进”活动。

时  间:5月26日至6月30日

活动内容:按照市局《关于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宣传培训工作方案》要求,通过制作新法案件宣传展版、公益宣传牌,发放宣传海报、宣传手册,举行现场法律咨询等形式,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活动。设立大型环保公益宣传牌,不少于2块,利用电子屏幕或悬挂宣传标语不少于10条。

六、几点要求

1、切实加强对“六·五”世界环境日系列宣传活动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监察大队、监测站及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六·五”世界环境日系列宣传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2、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告栏、社区宣传栏等新闻媒介,多视角、多层次、多渠道营造浓厚宣传氛围,使新《环保法》人人知晓,使环保理念深入人心。

3、要把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系列宣传活动与我县环保重点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全面推动“两富两美新武功”建设。

2019社区世界环境日活动方案二

6月5日是第45“世界环境日”。为做好我社区今年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在辖区营造全民参与、支持环保工作的浓厚氛围,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市委X届X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契机,以节约低碳、绿色消费“六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医院)为切入点,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环境质量状况和环保知识,进一步激发社会公众关心环保、支持环保的理念,促进公众环保意识普遍提高,使保护环境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为打造和谐之区、生态示范区而努力奋斗。

二、活动主题

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中国主题是“向污染宣战”,旨在倡导全社会共同行动,打一场治理污染的攻坚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保卫我们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

三、活动安排

(一)世界环境日宣传月: 6月

(二)宣传重点

环境保护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扬尘污染控制管理规定、PM2.5知识;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标准;节约低碳、绿色消费及农村生态保护知识;环保常识等。

(三)开展环保宣传进社区宣传活动

主办单位:XXX办事处XXX社区,协办单位:区环保局;

宣传内容:重点宣传扬尘污染治理、餐饮业管理规定、

电磁辐射知识及创建全国环保模范城市具体要求。

时间:6月5日(星期四)上午10:00-13:00时(北京时间)。

地点:XXX社区XX小区。

五、活动要求

1、参加活动工作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2、工作人员应提前1小时到达活动场所,确保会场干净整洁。

篇6

一、认真组织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十七大法制观念

党的十七大召开后,我局多次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十七大报告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报告中多次提到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据统计,“民主”、“法治”、“法制”、“依法”、“法”等词汇,在报告中出现多达一百二十多次,频率之高,引人关注。在第六部分的六个问题中,有三个问题论述民主法制:“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扬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报告鲜明地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等。通过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在全局干部职工中进一步落实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为全面推进我市“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积极组织,扎实推进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为扎实推进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我局及时出台了《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110号),成立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法规科具体负责。在环保执法中,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六项禁令”和环保系统的“十不准”办事,针对违法违纪者从严从重予以处理。对在执法中失职渎职的,依照规定严肃责任追究,全年无一例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健全环保法制工作机构。全市各县区环保部门均设立了专门的政策法规机构,有专职人员负责环保法制工作。针对县、区的环保工作,市环保局法规科做到了经常性进行指导并监督各执法岗位人员的执法情况。

为畅通环保投诉渠道,我局设立了环保举报电话12369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针对执法程序,如项目审批等在网上进行公布,以方便群众。对环保执法岗位的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每月一督导,每季一汇报,半年小结,全年总结,保证了全年环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切实做好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全局上下认真学习法律知识,XX年年以来,我局先后定购有关法律知识资料100余套,基本做到了人手一册。同时充分利用“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9.16”臭氧层日等有利时机,利用新闻媒体、宣传版面等积极宣传环境法律知识,号召全市人民认识到我们人类共有一个地球,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美好家园,让市民参与,让决策层人员参与,形成了上下互动的环保宣传局面。

10月27日,市环保局举办了全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运用,规范环保执法行为,提升了全市环保系统执法人员的整体水平。同时组织到外地学习环保先进经验,参加各种各类环保培训班,把学到的环境知识运用到实际环保工作中,全市共培训260余人次。

认真组织参与以“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12.4”系列法制宣传活动。12月4日,在世纪广场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印发环保法律宣传单5000张,宣传画400张,出展板4块,向群众宣传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现场接受群众咨询,受理群众来访案件。

继续推进“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组织由市人大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政协、市环保局、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局等20家单位参加的宣传活动,制定了《XX年年“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方案》,成立了“环保世纪行”组委会和执委会。重点对污染物减排和工业污染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推动了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开展“环境大接访”宣传活动。从XX年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的周六、周日,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公开设立接访台,现场处理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宣传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解决了一批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和问题。

四、完善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局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涉及事务行政许可的依据、项目和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登记,向社会公示;对取得排污许可的公民、法人和组织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登记,定期检查,以实现有效监督和管理,保障许可活动合法有序进行。同时,我局还制定了《服务承诺》,将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依据、标准、期限、举报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在规费征收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不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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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监管不到位。环境行政主管单位是地方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其人事任免和财政拨付均受地方政府制约,在面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冲突的两难选择时,容易受到政府和上级干预,随意减低环保标准,使环保法规执行大打折扣。环保部门地位不高,对环保工作难以形成统一协调的管理。农业、林业和土地等部门的执法职能常常与之交叉,但由于都是政府的同级职能部门,在环保执法上,环保部门一般是不能指挥它们的,更加谈不上统一监管。笔者曾走访自治区环保监察总队,某业内人士谈到了广西在环保执法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执法手段不足、执法技术跟不上环保需要,无法及时了解污染状况;二是执法人员不够、素质不高,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是处罚力度不大,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者违法成本较低,干扰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地方性环保立法不够,有些规定操作性不强。

3.地方生态环保政策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过去,我国在“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下,政策的制定往往重经济建设、轻生态环境保护,重城市和工业、轻农村和农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的生态环保政策不能满足时展需要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一是环保政策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容易受领导意识左右而多变;二是缺乏鼓励投资环保事业的财政、税收、金融和生态补偿等经济政策;三是环保标准不严格,资源价格不合理,常常忽视其生态价值和潜在的经济价值,过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四是在宏观决策和新项目建设上,环保因索考虑不多,论证不够科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不到位。

4.政府宏观决策机制不完善。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生态环保部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的重要性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建立相应的参与决策机制。不少开发和建设项目的布局缺乏生态保护的制约措施,决策过程中没有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论证,决策实施中没有生态保护监督和必要措施的采取,项目实施后没有生态保护审计,结果常常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和经济的重大损失。

5.环保法律意识薄弱。长期以来,不少领导干部以为经济增长就是发展,就是政绩。为了追求经济增长,不惜牺牲当地的生态环境和以大量耗费有限的资源为代价,来换取短暂经济指标的实现。他们把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割裂开来,只顾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忽视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部分领导采取急功近利的做法,“有土地快开发,有项目快引进”,片面追求数量和数字,搞形象工程。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往往偏重于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永续利用,违背自然规律。农民滥施农药、化肥,随意丢弃废弃物,不仅农业产品受到严重污染,土壤、空气、水源也逐渐受到污染。

二、加强广西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对策

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加快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及时修订滞后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法制体系。

1.健全和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广西地方生态环境法制,应从几方面考虑:一是增加立法数量,扩大环境法律规制的领域和范围。在立法条件成熟时要尽快制定重点资源环境管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生活垃圾和污染物下乡、土壤污染控制、禽畜养殖污染管理、农药化肥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规范和完善环保部门的权力、责任和义务,逐步整合相关部门的执法资源和执法职能。增加环境保护参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决策的讨论,提高环保部门的地位。三是引入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地方政府环保意识。要改变传统的政绩观,积极推行绿色GDP,把生态环保指标纳入干部考核范围,逐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又相互制约的联动机制。四是增加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引入公众对生态环境立法和环境管理机构的监督机制,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立法,作出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决策时,应当对公众参与的主体、参与方式、参与程序、参与保障等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以保障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和事前监督。

2.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

完善的环保立法只有通过切实有效的执法,才能落到实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能,构建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结合突出的环境问题,开展经常性的专项环境执法行动,特别是要把重点区域、重要流域和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环境问题作为突破口,严查严办。要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适当提高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条件。环境部门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通过开展环保知识、法律知识的讲座、培训、自学等方式,建立学习的长效机制,使环保执法人员熟悉业务知识和法律常识,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3.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环境经济政策

地方政府要重点研究和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利用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杠杆给予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支持,鼓励企业开发环保节能、质优价廉的的绿色产品,使其得到实惠,减低守法成本。对那些耗能量大、技术含量低、污染较严重的产品和企业设置发展障碍,提高其违法成本,迫使其自动退出市场。同时要逐步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通过向受益地区和单位收取生态效益补偿税费,向为保护生态环境而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要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力度,通过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及国内外多方引资、多渠道、多途径筹资等方式解决环保资金。政府要积极推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绿色购买等制度,倡导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消费方式,加快产品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矿产资源开发和那些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实行生态破坏恢复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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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队在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总队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精通业务,切实加强支队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以创建法治先进单位为抓手,结合区委、区府开展的“创建文明单位”和市环保系统开展的“规范服务达标”及机关党工委开展的“三优三满意”活动,以创建法治先进单位的要求来衡量本支队的工作。经过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较出色地完成了上级部门及社会赋予的各项工作。

一、加强队伍建设,营造学习氛围,提高队伍素质

政治学习:开展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紧紧围绕“执法有声威,服务求更佳,管理创一流”的要求,实行“三抓”教育,一是抓好党风廉政教育,二是抓好职工道德教育,三是抓好爱岗敬业教育。通过这些活动,使大家提高认识,改善作风,使环保行业不断在社会上树立新的形象。加强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队伍成员在学习讨论中体会精髓,在工作行动中贯彻指导思想。支队在工作安排中确保学习,每周五下午作为学习时间。学习形式采用学、交流讨论、自学等形式。座谈会议对十六届四中全会文件进行全文学习,参加全局思想教育会议聆听与孔繁森同事过的同志讲述孔繁森事迹。通过学习,班子工作思路更清,方法更明,号召力更强;支队人员工作效率更高,责任感更重。从而使支队工作程序更畅,队伍步伐更齐,战斗力更强,工作成果更大。

业务学习:认真组织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市总队和市环保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培训。××××年月支队全体人员参加知识培训;××××年月开展对《行政许可法》学习和讨论,全体人员通过笔试考核;××××年月举办《水污染防治法》培训;××××年月、月参加市总队《排污收费制度》培训;××××年月支队两名成员参加市总队上岗培训;××××年月邀请市总队热线科领导进行环境知识讲座;××××年月支队四名成员参加采水规范培训。队伍内部不断加强相互学习,使每位同志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学习了解全局的工作,有利于队伍整体业务水平提高。现在这支队伍,我们感到业务水平在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在不断提升,资源组合在不断优化,执法技能在不断丰富。

二、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每天支队同志作好工作日志工作,扎扎实实完成自己的工作;每周支队召开全体支队会议和不定期召开支队领导班子会议,总结每周工作和布置下周工作;每月支队对监理情况和工作进行统计总结,及时把握工作重点、难点、热点,准确把握工作方向;按规章制度程序办事,规范队伍人员行为。

规范执法行为和处复程序,着重落实三个方面的规范:一是环境执法基础工作的规范,对于执法使用的询问笔录,进行编号管理,执法人员负责各自使用的询问笔录,防止询问笔录等证据漏失;二是规范执法各个环节的操作,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形成处罚决定、告知以及送达、申请强制执行等环节的规范,做到该签名的签名,该拍照取证的拍照,每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三是处复的规范,成立了受理答复窗口,分别对市府、市局、区府批转件(包括查办件、督办件)、市及区“两会”提案、区环保件、新闻媒体转来信件等,明确了处复时间、处复要求及答复材料的格式。同时,遵循局领导的教导,在处理中,做到举一反三,不仅查群众提到的问题,还要查企业存在的其他违法问题,把工作变被动为主动。

对日常监理、和排污收费工作,支队做到岗位落实,个人责任落实,职能分工明确。根据支队人员少,突发性事件多,专项检查频率高的特点,支队人员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做到相互协调配合。正是由于我们注重了机制建设,抓到了实处,起到明显的效果。效果之一是建立了大协调机制,全面提高处理能力;效果之二是建立支队的岗位责任制,有效提高执法处事能力;效果之三是建立依法行政运作机制,有效提高支队综合能力。

求真务实抓重点,开拓创新出实效。××××年对污染源现场监察中,共出动批次,人员人次,监察企事业单位户次,对套(台)环保设施进行监察。尤其在××××年预防“非典”和“禽流感”期间,支队人员更是冲在一线,对各医疗机构、餐饮单位、禽畜牧场加强执法检查。排污收费严格按照收费制度,公开透明,收费制度、标准及每月金额上网公布,自××××年月实施新的收费制度以来,共开票万,回收率达到。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行政,两年处罚单位数户,处罚金额总计万元,有效的打击了不法排污行为,保障了周边群众的生活环境。

三、深化法治建设,改善服务态度,塑造法治形象

根据区委、区府开展“创建法制建设先进区”的精神,结合“三优三满意”活动的内容,通过不断学习、讨论,使大家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服务和政务公开活动是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深化的需要,也是塑造法治建设先进形象保持长效管理的需要。充分利用机关党委组织的各种学习交流会、报告会以及局、支队组织的学习机会,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加强法律意识教育,牢固树立依法办事观念,牢固树立法制观念。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环保宣传力度。对支队工作职能在区局政务网上公开,特别在接待室对条例法规等进行上墙张贴,有效规范行为,同时认真做好新的排污收费制度和法规的宣传,在网上公开收费程序、收费制度,对企业收费每月在网上公布,真正做到公开透明,按收费程序做好排污收费工作。执法程序严格规范,询问笔录制作统一编号管理,处罚金额由局务会议讨论。积极组织参加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在“六五环境日”期间,向社会发放大量环保常识手册及环保法律法规简明手册,并通过现场设点向市民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咨询活动,有效的宣传了环保法律法规,提高市民的环保法治意识。支队通过现场执法,各种专项整治,通过“绿色护考”等行动,向企事业单位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年“绿色护考”期间,发放环保宣传材料多份,并召开建筑施工单位会议,对其进行噪声防治法律法规培训。××××年月份,在局领导的亲自带队下,进行“餐饮一条街整治活动”,在对防治设施检查的同时,对业主详细的讲解了《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使其规范餐饮排污行为。

加强队伍形象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杜绝“吃、拿、卡、要、报”的不良现象,倡导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在每次的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我们及时对其进行制止,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予以行政处罚,不留情面,例如在一次检查中,企业负责人想通过金钱来避免对其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但我们的执法人员坚决拒收并依法行政,此事受到领导、同事的表扬和称赞。在处理各种和接待来访群众时,我们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作风,以“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清茶暖心、一腔热情待人、一身正气办事、一句好话送行”的态度,努力处理好每一件群众。

维护群众利益,实践三个代表。“环保应急分中心”工作一直是支队同志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具体体现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是一个环保窗口,更是我们体察民情、了解工作质量、人民满意不满意的晴雨表,因而支队同志对每次环保举报都认真及时处理,并做到“环保应急分中心”投诉渠道小时畅通,通过夜间值班小组及时处理各种环境污染投诉。对于发生的紧急事件,我们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如××××年×月×日凌晨,一艘载有多吨浓硫酸的船舶在我区金汇港船闸南米处沉没。接到“”通知后,我区环保局立即启动事故处置应急方案。局领导立刻带领监察支队、监测站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同时向市环保应急中心汇报情况。经现场调查分析,立即采取措施:一、立即打捞沉船,控制污染源;二、关闭金汇港入江水闸,避免污染扩大;三、启动应急措施,加碱中和;四、开关闸门引水排水,加快水体自净能力;五、对沉船拖离路线跟踪监测,做好后续工作。由于处理及时、措施到位,沉船事故得到了妥善的处理,至×月×日凌晨点,事故点水质已全部恢复正常,群众的饮水安全得到保障。××××年共受理环保件,处理率,办结率达,在工作中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两年来,群众对环保满意率有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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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区委、区府开展“创建法制建设先进区”的精神,结合“三优三满意”活动的内容,通过不断学习、讨论,使大家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服务和政务公开活动是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深化的需要,也是塑造法治建设先进形象保持长效管理的需要。充分利用机关党委组织的各种学习交流会、报告会以及局、支队组织的学习机会,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加强法律意识教育,牢固树立依法办事观念,牢固树立法制观念。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环保宣传力度。对支队工作职能在区局政务网上公开,特别在接待室对条例法规等进行上墙张贴,有效规范行为,同时认真做好新的排污收费制度和法规的宣传,在网上公开收费程序、收费制度,对企业收费每月在网上公布,真正做到公开透明,按收费程序做好排污收费工作。执法程序严格规范,询问笔录制作统一编号管理,处罚金额由局务会议讨论。积极组织参加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在“六五环境日”期间,向社会发放大量环保常识手册及环保法律法规简明手册,并通过现场设点向市民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咨询活动,有效的宣传了环保法律法规,提高市民的环保法治意识。支队通过现场执法,各种专项整治,通过“绿色护考”等行动,向企事业单位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年“绿色护考”期间,发放环保宣传材料200多份,并召开建筑施工单位会议,对其进行噪声防治法律法规培训。年11月份,在局领导的亲自带队下,进行“餐饮一条街整治活动”,在对防治设施检查的同时,对业主详细的讲解了《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使其规范餐饮排污行为。

加强队伍形象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杜绝“吃、拿、卡、要、报”的不良现象,倡导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在每次的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我们及时对其进行制止,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予以行政处罚,不留情面,例如在一次检查中,企业负责人想通过金钱来避免对其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但我们的执法人员坚决拒收并依法行政,此事受到领导、同事的表扬和称赞。在处理各种和接待来访群众时,我们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作风,以“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清茶暖心、一腔热情待人、一身正气办事、一句好话送行”的态度,努力处理好每一件群众。

维护群众利益,实践三个代表。“环保应急分中心”工作一直是支队同志努力实践具体体现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是一个环保窗口,更是我们体察民情、了解工作质量、人民满意不满意的晴雨表,因而支队同志对每次环保110举报都认真及时处理,并做到“环保应急分中心”投诉渠道24小时畅通,通过夜间值班小组及时处理各种环境污染投诉。对于发生的紧急事件,我们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如年11月4日凌晨,一艘载有80多吨浓硫酸的船舶在我区金汇港船闸南250米处沉没。接到“110”通知后,我区环保局立即启动事故处置应急方案。局领导立刻带领监察支队、监测站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同时向市环保应急中心汇报情况。经现场调查分析,立即采取措施:一、立即打捞沉船,控制污染源;二、关闭金汇港入江水闸,避免污染扩大;三、启动应急措施,加碱中和;四、开关闸门引水排水,加快水体自净能力;五、对沉船拖离路线跟踪监测,做好后续工作。由于处理及时、措施到位,沉船事故得到了妥善的处理,至11月5日凌晨3点,事故点水质已全部恢复正常,群众的饮水安全得到保障。-年共受理环保2159件,处理率100%,办结率达99%,在工作中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实践重要思想。两年来,群众对环保满意率有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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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1.在环境资源法方面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规定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是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上的一大突破。

2.在诉讼法方面

首先要指出的是,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此举表明我国正式确认了公益诉讼制度,但该条规定对诉讼主体的规定并不具体,“并未将公民个人列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同时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无法实际解决公益诉讼中的问题,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提起8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无一立案,法院给出的理由均是“原告主体不适格”1。由此可见,仅仅是民事诉讼法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实践所能起到的效果是微乎其微的。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此条限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即只有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主体,才是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3.在司法解释方面

今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新《环境保护法》以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具体规定,《解释》。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四条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第五条规定:“社会组织在提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另外《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扩大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的范围,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等,这些都为环保NGO进行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

(二)司法现状

新《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以后,尽管还没有正式实施,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起到重要作用,环保NGO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频频被受理,去年12月4日,江苏泰兴“12・19”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二审在江苏省高院开审。该案曾因一审判决污染企业赔付1.6亿元,创我国环保公益诉讼赔付之最而引起广泛关注。当年12月26日,环保部下属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被告对环境进行修复。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当天,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市损坏林地的采矿主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也得到受理,这些案例都无一不显示出环保NGO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的巨大作用,而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也预示着实环保NGO焕发出更加鲜活的生命力。

二、新《环境保护法》及其解释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一)政府双重管理体制

我国还没有统一 的《民间组织法》,对民间组织的监管主要依据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我国对民间组织实施双重管理体制,也就是说一个民间组织需要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两个政府部门来管理,这使得自下而上由民间发起的民间组织很难找到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登记注册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性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一般为政府机构。i政府部门为了规避责任和风险,不愿作为环保NGO的挂靠单位,这种管理制度与环保NGO的自治性质相违背,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导致了我国环保 NGO出现登记率低的情况。2

(二)非竞争性原则的限制

非竞争性原则的限制即规定在同一地域不允许有相同性质NGO的成立,不可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这种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具有合法地位的环保NGO的成立,使环保NGO的职能一味停留在协助政府的方面。这些限制已在较长时间内成为制约中国环保NGO发展的重要因素,不利于其环境公益诉讼作用的发挥。

(三)诉讼费用负担沉重

《2008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表明:我国74%的环保民间组织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44.8%的环保民间组织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很多草根环保民间组织为了节省资金,通常是两个组织共同租用一套民宅作为办公用地。现阶段我国环保NGO资金的匮乏不仅成为其发展中最大的障碍。而且也增强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尤其是高额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费用更是让许多环保NGO望而却步,比如自然之友在 2012 年提起云南曲靖陆良化工铬渣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时,在艰难地完成取证后,鉴定成为横在民间环保组织面前的一道坎,除了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难找外,高昂的鉴定费用也让民间环保组织无法负担,直接导致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无法走完所有的诉讼程序。如果在诉讼费用的负担方面没有相应的制度创新,即使能作为原告的环保NGO也会因为诉讼费用问题而无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四)专业化的司法审判人员缺乏

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宣告成立,并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标志着环境审判专门化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环保法庭的出现必须解决审判人员组成的问题审判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其功能的发挥。然而尽管我国截至2013年年底,已成立180多个环保法庭、审判庭,但是180多个环保法庭却面临无案可审的尴尬局面,3有些环保法庭甚至被撤销,如沈河区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由此可见之前我国环保法庭的发展并未受到重视,相应的环境司法审判人员相对较少,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同时也缺乏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

(五)未规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根据诉讼性质和诉讼目的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种。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说,其已经在《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中得到体现,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却至今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或其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建设项目的审批行为)危害公共环境利益的情况,“相较于社会主体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政府部门有关环境的不当决策有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

三、环保NGO困境的破解

(一)改变双重管理体制

政府对环保NGO的成立可以采取自愿登记原则并降低注册资金等门槛,同时规定经过登记的组织可享受税收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这样登记与否就不再是社团合法性的标准,而是是否享有税收优惠等其他法律权利的标准,以利于其发展壮大。这一点对草根环保NGO尤为重要。政府还可以把对环保NGO的监督权交给社会公众、登记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减少业务主管部门过多的权力干预以使环保NGO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同时这也是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目前除了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全国性的社团外,其他的环保NGO都是地方性的组织,而环境污染企业一般是地方纳税大户,本身就收到地方政府的过度保护,环保NGO在地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本身就需要很强的抗压能力,而改变这种双重管理体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环保NGO更多独立的空间。

(二)改变严格限制竞争原则

严格限制竞争不可避免地使环保NGO走向垄断和官僚,从而偏离了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价值取向,不利于形成多元化的公民社会。因此,必须在环保NGO活动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在立法上对环保NGO的义务予以明确来达到对其监督管理的目的。三是适当扶持草根环保NGO。植根于民间的草根环保NGO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草根情结”,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环保热情较高。其不足之处在于绝大多数组织规模较小,专业技能较弱,经费普遍不足。因此,政府应当在其能力建设方面给予更多政策上的优惠,使其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去应对环境公益诉讼,这也有利于增强民间环保组织在地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抗压能力。

(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

为了解决环境公益诉讼费用问题,推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我国一些环保法庭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提供了良好的思路。如贵阳中院和清镇环保法庭联合颁布了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原告时存在费用困难的,可以申请公益基金援助,如评估费,鉴定费、诉讼费等。2010 年 12 月贵州省清镇市环保法庭审理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定扒造纸厂向南明河排污一案,该案是我国第一个鉴定费用得到环保基金援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解决了诉讼一方单独承担诉讼费用的困难状况,消除了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评估费、鉴定费、检测分析等费用对于诉讼方的庞大压力,解除了诉讼方的后顾之忧。而关于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文件在地方已经,如2010年,昆明市政府颁布的《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门设立救济专项基金,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进行救助,对因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给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建立环保专项基金,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及时、充分的资金援助,这会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益尝试。4

(四)实现环保法庭组成人员的多元化

其一,选择及培训合适的法官。

其二 ,组建专家陪审员队伍。完全依赖法官个人的努力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技术性问题,为了提高环保法庭处理专业问题的能力,可以考虑吸收专家参与环保纠纷的处理过程中5。

(五)明确环境公益行政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体两翼”的系,立法仅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偏废其一的行为。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对《环境保护法》第 58 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包括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作为做出解释性规定。同时,建议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正在修改中的行政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1]李洁琼:《NGO 迎来环保公益诉讼寒冬里的暖意――新环境保护法施行符合条件社会组织 700 余家》,载于《中华工商时报》,2015 年1 月13 日第 008 版

[2]李义松、陈昱晗:《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胜诉奖励机制》,载于《西部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

[3]蔡守秋:《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载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9期

[4]肖建国、黄忠顺:《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载于《法律适用》,2014年第4期

[5]张颖:《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的思考》,载于《法学》,2013年第7期

[6]王灿发、程多威:《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8期

[7]臧菁、曾心泉:《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载于《法制博览》,2014年第8期

篇11

农村环境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即表明新农村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当前,新农村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快速增长和农民物质生活的改善,忽略了社会建设和环境保护,致使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影响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面临的一系列环境问题

第一,农业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了提高粮食产量,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地膜等,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我国农药利用率平均只有30%左右,比发达国家要低20%,流失的农药进入水体和土壤,使环境遭到污染,威胁生物的多样性;我国化肥利用率平均只有30%~50%,流失量巨大,而且化肥的逐年追加不仅降低了施肥增产的效果,而且会造成土壤板结和污染;地膜属难降解材料,废膜在地下可以残留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使土壤蓄水、导水能力减弱,造成农产品产量下降。

第二,畜禽养殖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农村养殖场大多规模较小,缺乏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养殖污水任意排放、畜禽粪便随意堆放,造成环境污染。畜禽养殖场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泊,导致水体严重富营养化,使水体丧失经济功能;污水中有毒、有害成分一旦进入地下水,会影响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畜禽粪便及污水中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等,会使农村环境中病原菌和寄生虫大量繁殖,造成人、畜传染病的蔓延,威胁人畜健康;畜禽养殖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恶臭气体,污染养殖场及周边乡村环境。

第三,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的污染。乡镇企业,目前绝大多数是科技含量低、能耗大、污染重的企业,以矿产开发、造纸、化工等为主。这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对废气废水废渣等没有进行妥善处理,随意排放,对农村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第四,生活垃圾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农村生活垃圾绝大部分露天随意堆放,既没有分类回收,也没有进行防渗、防流失等处理,造成不可降解的无机物长期堆积,占用农村耕地,破坏乡村自然景观;易腐有机物成为蚊蝇细菌、病毒的滋生繁衍场所,对农村居民的健康构成威胁。

新农村建设环境问题的成因

第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农村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而且这种差距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为了摆脱贫困,广大农村在缺少资金、技术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走粗放型的发展路子,掠夺性地利用土地、矿山、森林等资源,从而造成土地退化、森林破坏、农村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且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着明显的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在美化城市的过程中,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污染型企业向农村搬迁,使本就脆弱的农村生态环境更加不堪重负。

第二,农村环保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农村环境保护失去制度性保障。发达国家对农村环境的保护是通过法制化途径实现的,而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相对滞后。既有的环保法规多是针对城市环境问题和工业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而制定的,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面临的环境问题缺少具体有效的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地方政府也没有制定相关的地方性农村环境保护规定,使农村环境保护处于无针对性法律约束管理的状态。

第三,环保机构和人员短缺使农村环境保护缺乏有效监管。当前,我国最基层的环境保护机构是县级环保局,只有少数乡镇建有环保办公室、聘有环保员,但他们的主要职责仅限于对农村工业环境的监管。农村生活环境和农业生产环境的专门环保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来,乡村环境保护基本处于无人过问状态,即使上级环保机构意识到了农村环境问题的存在,但治理起来也往往由于资金短缺、环保技术人员不足等原因而有心无力。

第四,农村环保经费投入不足使农村环保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以政府投资为主,但政府有限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我国的环保资金多投放在城市,农村环保资金的投入大都还是空白,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都没有配备,导致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生产生活垃圾随意抛弃,进一步扩大了农村和城市之间环境质量的差距。

第五,农民环保意识淡薄,加大了农村环境保护的难度。受传统生活习惯的影响,大部分农村居民对农村环境污染表现淡漠,缺乏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在环境权益方面,绝大多数农民依法维权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只要环境污染不会威胁到自身的生命安全,他们往往会听之任之。而且当环境保护和自己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往往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暂时的物质满足。当需要出钱出力治理环境污染时,很多农民又会表现出抵触情绪。

新农村建设环境问题的治理对策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开创农村环保工作新局面。各级地方政府要提高对农村环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范围,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把生态环境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列入干部政绩考核的评价体系之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农村环保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第二,加强农村环保法律体系建设,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填补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的空白和盲点;制定一系列关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环境保护的制度和标准,使农村经济活动和环境保护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在普法方面,要利用各种途径宣传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农民、企业经营者、基层领导干部等的环保法律意识。在执法方面,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逐步改变过去人治重于法治的现象,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从法律制度上保护农村环境不受污染。

第三,建立健全农村环保机构,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管。建立健全农村环保机构是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组织保证。应在有条件的乡镇设置环保机构,配备专业的环保工作人员,在村里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员,切实解决农村环境无人监管、无人负责的局面,及时处理各种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农村生态资源。对配备的农村环保员要定期进行环境保护理论和技能培训,以此确保农村各项环保工作有效开展。各级环保机构都要依法行政,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在人民群众中树立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保证农村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建立多渠道环保融资机制,加大农村环保投资力度。环保资金投入不足,是制约农村环境保护措施顺利落实的瓶颈。在国家环保资金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多元化环保融资机制,拓宽环保资金的筹集渠道。环境保护的公益性决定了各级政府应该成为环境保护的投资主体。地方政府要在财力许可的前提下加大农村环保资金的投入力度,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努力改善当前环保资金短缺的局面。同时,各级政府也要合理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各种激励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加入到环保事业中来,推动农村环保产业的发展。

篇12

一、当前全省环保执法的形势

(一)环保执法成绩显著

第一,环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为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全省共出动27042次,检查企业9924家,查处企业1188家,取缔关闭淘汰企业189家,停产、限产限期治理29家,处罚44家,处罚责任人5名,得到了国家联合检查组的肯定。

第二,环境应急与日常监管得到加强。非典期间,执法人员甘冒极大风险,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进行执法大检查;组织开展剧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投毒事件的专项整治工作,收缴毒鼠强等剧毒鼠药和砒霜、磷化物等过期、废弃化学品共62222千克。

第三,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力度上新台阶。全年全省环保部门共审批建设项目77674个,其中审批报告书788个,报告表14116个,环评执行率99.8%,“三同时”执行合格率96.9%,排污许可证发放超过5万多个。

第四,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全年全省立案查处3017宗,其中取缔、关闭、淘汰企业202家,做出责令限产、限期治理、停产决定178项,行政处罚金额达到2770多万元。

第五,执法队伍建设有所加强。初步建立了省、市、县、镇等执法网络,监察执法人员达到1800多人。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大精神,坚持以“*”重要思想指导环保执法工作,以环保工作大局强化环保执法工作的结果;是树立定位、联动、服务理念,坚持执法领域向全方位拓展,执法体系向多元化转变,执法手段向多样化转变,执法装备向现代化转变的结果;是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坚持营造声势抓大案要案,借助外力解决老大难问题,联合办案增强执法合力的结果;更是全体环保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克服困难,忘我工作,开拓进取的结果。但是,与全省环境形势的要求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存在不少问题。

(二)环保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执法认识不到位。不作为、不执法、执法不严等问题依然存在,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长期不查处,环保执法工作达不到严格执法的要求。

第二,执法要求不到位。各级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规范执法,不文明执法的现象。

第三,执法制度、机制不完善不善于借力执法、联合执法,环保系统上下还未形成联动,相邻的环保部门之间尚未形成互动,对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尚未形成移送机制,监察力度有待加大。

第四,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尤其是环境监察机构。在各个市,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都还不高,对现场处罚、对案件的分析、调查、取证方面还不太适应我们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的要求。

第五,执法设备不够,基层环保部门甚至很缺乏,我们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还比较欠缺。从*年,全国要求对环保监察机构进行标准化建设以来,我省还没有一家监察机构申请标准化建设验收。从最近召开的全国环境监察会议上反映情况看,我省监察机构建设是后进的典型,标准化建设等于零。相对于江苏、浙江、山东等省份来讲,相差太远,江苏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为100%。

上述问题既有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有法律本身的问题,如法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执法手段软弱等情况,还有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从严格要求上讲,从我们自我检查来讲,我们的主观努力不够是比较重要的原因之一。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环保执法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任务。针对我们在环境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省局将今年确定为“环保执法年”,就是想集中利用一年时间,针对突出的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力争实现我们年初确定的执法力度的新突破。

二、“环保执法年”活动的任务

“环保执法年”活动的任务,概括起来就是“通过五个一批,实现四个明显,重点完成四大执法任务”。全省“环保执法年”活动总体目标是以查处环保违法行为为重点,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为手段,以促进执法队伍建设为契机,努力实现环保执法新突破,解决一批反映强烈的环保问题,查处一批典型的环保违法案件,清查一批违规开工的建设项目,清理一批违反环保法的“土政策”,处分一批违纪政纪的责任者,实现环保执法力度明显加大,重大环保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全社会环保法制意识明显加强,环保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高。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主要要完成四大工作任务。

(一)继续开展专项整顿行动,以壮声势

国家连续三年开展了“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环保专项行动,上月又讲了“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这是我国在环保领域实践“*”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行动。结合我省情况,我们讲六个方面的重点。

1、清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新建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政策的情况。近一时期来,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施政纲领,建广场,上项目,上开发区,修公路、开矿山、搞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随之而来的是新一轮的圈地热兴起。据国土资源部门调查,目前,我国共有30多种、5658个各类开发区,规划面积3.6万平方公里,超过了现有城市建设用地总量。开发区热,使大批农民失地又失业,生计困难,引发社会矛盾,也影响了我国经济健康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还造成极大的土地资源浪费。各地在设立开发区数量、规模、优惠政策上相互攀比,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其中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政策的情况比比皆是,大搞环保的“豁免区”,“特权区”,结果是开发一区,污染一片,破坏一片。这种现象应当得到有效遏止,国家和省正在开展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今年一季度,我省已经砍掉397个开发区,减幅80%。开展“环保执法年”活动,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加强开发区等园区和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环保管理机制,补齐相关的环保管理手续,重点要对仍然保留102个开发区依法规范管理,及时纠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落实清洁生产要求。同时,还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开发区热“死灰复燃”。

2、严肃查处钢铁、水泥、化工、陶瓷、电镀、造纸、印染、火电等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部分地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上马了大量高能耗、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引起了结构性污染,过度能耗就是污染,从我省的情况来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的经济总量已经突破1万亿元人民币,其中钢铁、水泥、化工、陶瓷、电镀、造纸、印染、火电等行业的贡献占有相当的比重,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其消耗的能源和排放的污染物也是相当可观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钢铁、水泥、化工、陶瓷、电镀、造纸、印染、火电等行业环保管理力度。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做好这些行业的环保工作,特别是要做好这些行业的环境准入的把关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通过专项整顿行动,查处违规建设,清除结构性污染,而且,还要对2000年以来环保整顿工作的成果开展一次“回头看”,严查“十五小”和“新六小”企业的死灰复燃、污染反弹。

3、加强饮用水源地的环保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我省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各类开发活动由珠江三角洲和沿海地区向内陆山区拓展,由河流下游向上游迈进,由局部地区向整个区域开发扩散,给生态环保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对饮用水源的安全构成大的威胁。开展“环保执法年”活动,就应当将饮用水源的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确立的珠江综合整治工程和治污保洁工程的要求,清除各种威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隐患和清除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防止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查处违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整顿进口废物经营秩序,配合司法、海关、工商等部门重点打击非法买卖批文、炒卖进口废物、非法走私废物、非定点企业经营废五金等行为。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切实防止进口废物造成二次污染。要加大对潮阳贵屿、南海大沥、清远龙塘石角、湛江吴川等重点地区固体废物经营活动的整治。各地环保部门要将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施监管。重点检查生产和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施监管。重点检查生产和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含线路板、电镀、砒霜等企业),掌握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去向。特别是对废弃、过期的危险化学品(含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及使用过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是否按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要求妥善贮存,并将其转移到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处置进行严格检查。

要加大对未持有《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广东省经营危险废物上岗证》的单位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污染事故应急制度。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特别是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仍未将危险废物交给持有《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进行运作,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加强放射源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摸清废放射源情况,强制收贮闲置废弃的放射源,清除放射性废物污染危害,追究因管理不善、措施不落实、而造成放射源丢失、被盗、遗弃或者发生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的地区和单位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清理各级政府和各行业部门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干扰或阻碍环保执法的“土政策”。《全省“环保执法年”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发到各市,各地要着手对本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土政策”进行摸底,按照省环保执法年活动领导办公室的要求统一上报告,由省局组织专门人员,逐项研究,讲处理意见,报有权部门清理,并且按照《环保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完善环保执法机制,营造好的执法环境

环保执法机制是提高环保执法的重要保证,过去我们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机制,确保了我省环保执法的正常进行,但是也反映出一些问题,由于机制还不够完善,特别是一些重要的执法制度不明确,工作中常常出现扯皮、推诿等现象,导致执法效率不高,执法成效不大。

开展执法年活动,在开展各项执法行动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各项环保执法制度也是一项重要工作。重点是建立与其它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借力管理,借鸡下蛋,进一步明确环保、纪检、司法机关及其他部门的环境保护执法责任,通过建立具体的环保案件移送制度,理顺各部门查处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的关系,堵截环保违法行为查处的漏洞,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在环境保护部门内部建立整体执法机制,系统内形成左右互动,上下级联动的执法机制,开展交叉执法工作,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杜绝行政干预执法;按照案件查处分开原则,完善环保部门内部执法程序,明确各执法单位的执法责任、办案期限,提高执法效率;编制典型环保违法行为查处导则,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对环保违法案件认定和取证工作,统一对环保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提高环保部门执法水平。

(三)开展执法教育活动,提高队伍素质

加强环保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素质。按照国家局的部署,开展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学习、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通过廉政纪律教育,落实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和环保执法人员“六条禁令”的规定。

加强法律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局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对全省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执法教育培训,特别是开展对《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凡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执法队伍,已经进入的,要调整岗位。今年,首先在环境监察队伍开始试点,在全省统一培训的基础上,对全省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统一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暂停履行执法职责,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要调离环境监察队伍。其他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也要进行考试,各单位要将考试结果列入各人年度考核中。

加强环保执法队伍的标准化建设和环境执法技术保障建设,加大投入,充实装备,增强环保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年内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湛江、顺德、南海、番禺等环境监察机构,要通过国家和省组织的标准化建设验收。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全省“环境保护执法年”活动工作方案》的任务要求,更加注重提高为环境保护执法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培训骨干人员,配备相应仪器设备。

(四)查处大案要案,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严、快、狠的要求在全省集中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造成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不仅要追究违法单位的法律责任,而且还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要求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达到处分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执法的威慑力量,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提高处罚案件的执行率,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立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机制,对重大案件要一级督办一级,层层抓落实。并且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曝光。

三、开展“环保执法年”活动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环境保护执法年活动是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我省环境保护实践“*”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我们落实执政为民、执政为公的具体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站在这个高度认识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年活动的意义,加强领导。省局对此项工作是相当重视的,成立以李清局长为组长,王子葵、陈敏、陈光荣、曾宪潭为副组长,21个地级以上市环保局长为成员的“环保执法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光荣同志兼任主任,周国英、周全、陈英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挂靠在省局政策法规处,规划、监督、污控、科技、监察、监测等有关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按照《方案》的要求,各地环保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有效开展“环保执法年”工作。各地成立机构的情况要求在6月10日前报告省“环保执法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周密布置,全面推进

环境保护执法年工作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也不是一项新的工作,是对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一项系统工程,它与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工作和各项重点工作是紧密融合在一起的。因此,在“环保执法年”工作中,根据全省工作的统一安排,认真开展工作,做到“六个结合”,即把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与日常执法检查相结合,把环保执法检查与人大执法监督相结合,把查处违法行为与开展舆论监督相结合,把追究环保责任与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相结合,把加强执法检查与完善执法机制相结合,把专项整治与治污保洁、珠江综合整治等中心工作相结合,这样,才能全面而有效地推进环保执法工作。

(三)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质量作为实践“*”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按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做到标准不降,要求不变,力度不减,措施不软。并且对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开展一次“回头看”,务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对于污染反弹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于“老、大、难”执法问题要统一挂牌督办。

(四)信息沟通,上下联动

篇13

反对者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3条“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之规定,在中级法院设立环保审判庭有据可循;但依据该法第18条“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基层法院设立环保审判庭则缺乏法律依据;并且根据“两审终审”要求,设立环保审判庭须有对应的两级组织,目前环保法庭的设置则不符合这一要求。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组织法》固然没有规定基层法院设立环保审判庭,但从实践来看,这一规定能否作为否认设立环保审判庭的理由值得怀疑。我们可以通过行政审判庭的发展历程来加以佐证。实践先行的行政审判庭在最初设立亦面临法律依据缺失问题。1986年10月6日,全国首个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和首个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分别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汨罗县人民法院成立;到1987年1月,最高法院《关于建立行政审判庭的通知》,允许在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进行试点;1988年9月,最高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各地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遂为通例,并为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所确认。2000年,最高法院机构改革又新设了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并取消了经济审判庭。但直到目前,实践中的这些做法,仍未为《人民法院组织法》所确认。

环保审判庭的设立过程与行政审判庭极为类似,先是各地自发试点,目前则进入最高法院明文支持的阶段,尽管尚未从立法上进行确认。如果固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显然是一种僵化的认识,更会阻碍环境司法体制的创新。因而,环保审判庭的设立,并不存在依据上的障碍,为与现行司法体制相协调,各级法院设立的环境司法审判组织,均应统一称作“环境保护审判庭”或者“环境审判庭”,而不应再以“环保法庭”的俗称谓之,以免引起制度上的误解。

环保审判庭的设立条件是否成熟

环保审判庭的设立依据仅是解决了一种可能性,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在全国普遍设立。传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庭均有相应的诉讼体制进行支撑,且不存在案源上的问题,因而有存在之必要,而对于环保审判庭来说,其推广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是否有专门的环境诉讼体制作为支撑,二是是否有足够的案源足以支持其运行。对于第一个问题,从实践来看,多数环保审判庭将其程序定位为囊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三审合一”或者再纳入执行案件的“四审合一”,如果这种“合一”仅是形式上的合并,则设立环保审判庭的必要性值得怀疑,因为这些案件可以纳入到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诉讼程序中。环保审判庭之所以应该存在,根源于环境案件的特殊性使其难以为传统诉讼程序所容纳,具体言之,环境侵害大多遵循“人的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对人的损害”的路径,且对人的损害并非必然结果,但现行法无论是刑法、民法还是行政法,均以人身、财产损害为规范对象,缺乏对公益的保护,且多涉及不同程序的交叉,难以为传统单一诉讼程序所容纳。环境案件的这种公私益交织和程序交叉特性使其如果按照传统单一诉讼程序处理,不仅在司法标准上难以统一,也使得环境公益难以得到维护,造成司法在保护环境上的困顿与失灵。因而,环保审判庭的设立必须以实行专门审判为前提。

对于第二个问题,环境案件的数量直接影响到环保审判庭的设立。虽说案件受理数不是衡量环保审判庭成效的唯一因素,但如果不能保证一定的案件来源,环保审判庭将很难维系下去。据载,成立于2008年底的玉溪中院环保审判庭及基层环保法庭迄今共审理涉及环保的刑事案件38件、民事案件1件、行政案件1件,“一些基层法院环保审判庭全年居然无一案可办,或者转而审理非环保案件,甚至2008年12月就获准成立的环境审判庭至今都没有配齐人员开展工作。”深层问题在于,环境形势的严峻性被认为是设立环保审判庭的实践根源,也即是说,环境纠纷大量涌入司法程序是环保审判庭设立的直接推动力,但这个预设能否成立?从2004到2009年,全国仅水、大气和海洋突发事故的数量约为每年500起,这一数字意味着每天约有两起重大环境事故发生;环境数虽自2007年起未再,但根据之前趋势,亦应在每年70万件左右。这个数字似乎很能反映环保审判庭设立的必要性。但法院审结环境案件的数量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从2004~2006年度的数据来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分别仅占总量的0.729%、0.222%、0.316%。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数量虽有所增长,但主要集中于资源案件,重大环境事故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数量非常有限。综合来看,与民事一审五六百万的总数相比,环境民事案件数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2004年至2009年占民事一审案件的比例分别为0.103%、0.035%、0.049%、0.023%、0.028%;而环境总数案件占三大案件总数的比例亦极其微小,分别为1.83%、1.74%、2.17%、2.13%、2.27%。如此微小的数字,是否值得改革现行体制,值得考量。如果从全国法院受理环境案件的分布考察,这一因素更需斟酌。即使一审环境案件全部归于基层法院,按照目前3117个基层法院作为分母,近五年每个基层法院年均受理的全部环境案件分别为3.36件、2.87件、3.60件、4.12件和4.27件。成立专门审判组织审理如此稀少的环境案件,难怪令人有“抡起大棒打蚊子”之感。在此背景下,即使设立环保审判庭,亦有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之境,这从已设立的环保审判庭的运行状况可窥端倪。贵阳环保两庭自2007年11月成立一年间,共受理环境案件110件,其中公益诉讼案件3件;到2010年4月,这一数据增加到170件,案件受理数明显减缓。而其中,绝大部分为盗伐、滥发林木和防火、失火的刑事案件,以环保审判庭对抗环境污染的初衷并未得到明显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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