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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产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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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产管理

篇1

一、严格执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之外,其它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一)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工业用地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确需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和程序;项目用地必须达到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三)原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其它项目改变土地用途或扩大容积率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确认地价与原用途剩余年期评估确认地价差值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它原因停止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政府批准,可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的土地储备库。破产企业原址用地收回后出让的,根据市政府黄政〔2000〕19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按规定交纳土地年租金,使用者也可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在原划拨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工业项目,不再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它项目按本条第(四)、第(五)款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公开交易,〖JP4〗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优先收储。〖JP〗

(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依法加强征地管理

(一)各项建设用地的征用和供应,依照法律规定由市、县政府统一负责,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征地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禁止各类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从事征地和供地,严禁越权批准征用土地。各地要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征地审核和征地补偿、安置监督,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农村集体组织或土地使用权单位签订“征地协议”。

(三)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拖欠、侵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拖欠或少付征地补偿费,必须限期补偿到位。

四、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项目建设跟踪监察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项目建设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经营性土地出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干预经营性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

(二)各级国土部门在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时必须由同级监察部门现场监督。限时将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及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报同级监察部门备案。

篇2

进一步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对土地使用者因改变用途、利用现状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涉及土地资产的补充处置,维护土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实现政府的土地收益权,促进廉政建设。

(一)全面实行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完善市场配置机制。

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办公、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坚持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原工业、仓储、市政公用、交通、教育医疗等非经营性用地,按照规划须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也必须实行公开交易。全面实行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盈利性的非自用办公用房,街道社区居委会盈利性的对外服务用房,均要按照出让方式供地。

(二)维护土地供地条件的严肃性,防止产生新的不公平竞争。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条件具有法律严肃性,约定的各项规划条件和用地范围不应随意调整。除政府要求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条件之外,都不得改变原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依法报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缴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三)建设项目规划调整产生土地增值收益归政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因规划条件调整产生的土地增值属于级差地租,归地方政府所有,防止土地使用者通过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非正当途径获取额外利益,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二、适用范围

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指下列五种情形:

(一)原为国有存量经营性用地,须进行翻扩建,改变原土地利用状况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

(二)原国有存量非经营性土地,保持工业或其他非经营性用途不变,须进行转让、翻扩建的;

(三)原国有存量工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机关办公用地等非经营性土地,利用原有建筑物现状,暂时不进行翻扩建,但实际用途转变为经营性用途的;

(四)协议出让的土地,通过公开交易取得的土地,调整规划利用条件的;

(五)涉及法院裁定协助执行、企业抵债、拍卖行拍卖的土地。

三、处置方式

根据上述不同情形,对土地资产确定不同的补充处置方式:

(一)经营性土地翻扩建的。若宗地未纳入政府统一规划改造范围,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才可以进行翻扩建,并应当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宗地已纳入政府统一规划改造范围,且土地使用者能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要求改造的,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可以进行翻扩建,并应当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土地使用者不能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要求改造的,将由政府优先收购储备,实行公开交易。

(二)非经营性土地翻扩建的。若原土地用途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相一致的,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可以进行翻建,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原土地用途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的,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则土地使用者不得进行翻扩建,将由政府优先收购储备,实行公开交易。

(三)利用现有建筑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对于在2001年7月我市实行土地公开交易制度以前已改变土地用途,并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完善相应手续,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调整土地用途。对于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实行以前已改变土地用途,且土地使用者未申请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及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实行以后改变土地用途的,若是行政划拨土地,则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0号)精神,根据规划批准意见,按年度收取改变用途土地年租金;若是出让土地,则按年度收取土地收益。

采取交付土地年租金或年度土地收益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原用途不变。

(四)司法裁决、他项权利实现、拍卖行拍卖等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若宗地已纳入规划改造范围,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政府可以依法收购。涉及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按照本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五)原协议出让土地、公开交易的经营性用地,改变原出让约定的规划条件的,报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程序和要求

根据各种情况及相应处置方式,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涉及国有存量经营性土地提高容积率的项目。

1、规划方案的审核批准。规划部门受理土地使用者申报的规划方案,审核并报经政府批准后,书面函告国土部门。

2、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函告,对土地容积率提高需补缴地价的项目,书面函告发改、建设、房管部门,并同时根据规划审定的具体方案,核定补充土地处置意见,报经政府批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次书面告知发改委、规划、建设、房管部门。

3、土地使用者到发改委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后,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入正常基建程序。

(二)涉及国有存量经营性土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的项目。在规划方案审核批准前,国土、发改、规划等部门进行会办,会办意见报经政府批准后按照上款的程序进行。

(三)司法裁决、他项权利实现、委托拍卖行拍卖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项目。对土地权属不合法、土地实际用途和批准用途不一致,以及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明确不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应在裁决、处置、拍卖前先完善法定土地手续;确因债权处置需要,须在完善法定土地手续前裁决、处置、拍卖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置,依法完善土地手续,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五、补缴地价

对于经营性土地,具体处置时应根据调整原因、时间、幅度和规划用途、土地性质等因素按市场价确定地价补差。对于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经营性用地,原则上以规划方案批准时间为同一时点,对照新旧不同的规划条件土地评估差价,作为地价调整和补缴土地收益的基数。

(一)容积率改变的,根据具体情况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或超过原出让时规划部门批准容积率的,根据评估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2、自行降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或原规划部门批准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

3、由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等客观因素影响原批准的容积率不能实施,以及政府要求降低容积率的,根据评估差价可以相应调整出让金。

4、定销商品房项目用地容积率改变的,按原出让公告确定的房价、成交楼面地价以及调整容积率后的楼面地价,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用途调整的,按照评估差额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土地进行翻扩建的,根据原利用现状补办出让手续,按照规定比例收取原利用现状下的土地出让金,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划调整的具体情况,由土地使用者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利用原建筑物将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2001年7月前已发生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依据经营性用地市场评估地价按规定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按照不同用途评估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2001年7月前已改变用途,但未申请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及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实施以后改变用途的,划拨土地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改变用途年租金标准征收,出让土地则根据不同用途评估地价差额,还原折算成每年土地收益,逐年征收。

六、转让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

(二)缴清土地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涉及改变土地规划条件,进行土地资产补充处置的,还需提供土地完善手续的证明。

(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

(四)已经建有房屋转让时,应当持有变更后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工业用地依法转让后需续建或新建厂房的,受让方须提供新的立项批复和规划意见。

(六)凡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转让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地价,低于市场评估地价20%以上的,政府实行优先收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经营性土地分割转让的,转让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原整体规划方案建设开发。

规范以土地资产为股权的转让行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2年未开发的土地资产,不得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政府将依法收回。

七、土地登记

(一)进一步细化土地登记。除根据现行土地分类和登记规程,土地使用证还须根据出让合同或补充处置意见载明具体的规划利用条件。

(二)严格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初始发放土地使用证时,要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建成时间,注明土地证的有效期限。有效期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换发土地使用证。超过有效期限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国土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和延期申请。

(三)土地分割转让实行许可制度。除在土地公开交易公告中明确可分割销售以外,对于宾馆(包括公寓式酒店)、超市、各类交易市场、经营性的物流用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割销售。对于经营性的打工楼、文体、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福利院、养老院、艺术馆、博物馆等项目用地,不得进行分割转让。

(四)对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的项目,在未完善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前,不办理土地抵押、变更和分割登记手续。

八、建立协调机制

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对改变土地利用条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涉及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需要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工作规程,规范申报和流转程序,便于在项目实施前完成土地资产处置,维护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在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备案和核准、用地审核、销售许可等各个环节,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采取通过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和会办等形式,加强信息沟通协调,确保部门各自职责到位。

(二)规范土地评估行为。土地资产的处置及转让,都须经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涉及上缴政府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的,应由一级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规范开工报建程序。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开工报建项目未取得规划和土地部门批准手续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严格房屋销售制度。土地开发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用途调整和改变利用条件的,还需提供土地完善手续的材料。

篇3

2.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存量土地底数不清

公司的土地资产分布在全省19个地市的市、县、乡、村,数量多,分布散;地域跨度大,有的市分公司最东的土地临近山东边界,最北的在河北边界,有的还散布在其他省,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次全面的土地清查,至少要历时1个多月;公司多次体制改革,权利人主体变化大,人员变动频繁,特别是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已没有多少人知情了。

2.2宗地名称不统一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公司多个部门对同一地址的土地或地上资产的描述不一致,甚至完全不同,这样导致帐实核对时,土地管理部门掌握的土地在财务系统中找不到,或者财务系统统计的土地在土地管理部门的台账中找不到;有的关键字段一样的宗地简称,在全省的台账中查找时,会找到好几个地市分公司都有,如果不去查看所属区域,根本分不清哪一宗属于哪个地市的;有的土地至少3个名字,不同时期不同人管理时各自采用自己选用的名称,导致多个名称共存,严重影响数据统计收集的准确性和效率。

2.3产权意识薄弱,证照不齐

非上市公司2次体制转换中,已做了大量的土地权证规范工作。目前虽然已有大部分土地变更到资产公司名下,但是仍有部分土地权证不规范;部分授权经营地未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办理授权土地登记。

原因有因历史占用,从未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集体用地,至今未做划拨征用,无法办理权证;房改房土地,部分土地尚未变更到个人购房者名下;在经营网点收购、建设时,部分权证没有及时办理或变更,证照管理薄弱,产权意识不强,导致土地使用权证等不全;有的收购时就是无证土地或收购合同未明确土地价款。

2.4部分土地帐实、账证不符

在早期扩大网点时,有部分股份公司出资购买的,但土地权证办在非上市公司名下,存在账证不符;还有一些证在股份名下,土地性质却是划拨地、授权经营地;有的实物是一宗地但账面价值却在股份和资产两部分都有;有的土地证载面积因多次变更证照或其他原因有变化与账面上的面积有差异。

早起对土地估价入账时有的夸大了土地价值,有的低估了土地价值,这样不仅未能真实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也会在土地被拆迁时,存在补偿标准与实际情况有差异。

2.5关联交易土地与实际情况不符

因公司网络布局的优化,大部分当初列入关联交易的土地股份公司已不使用或有些地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但因不符合总部关联交易核减范围而仍缴纳着关联交易土地租金,这些也影响了股份公司的整体效益。

2.6待用土地日益增多,盘活压力大

近年来,公司优化油库布局、成品油管线陆续投产,大大减少了对油库的需求,市、县级油库大部分被关闭;大量农网和低效站被陆续关闭;部分办公场所优化或家属院搬迁等由此产生了大量闲置土地。随着土地闲置时间的延长,不少地方土地部门提出按照规定,要无偿收回土地,并且,随着网络布局的进一步优化,闲置土地还将增加,这都给后续的土地盘活处置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3.对提高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几点思考

3.1将土地资产大清查与日常土地巡查相结合,摸清家底、掌握土地变化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在全系统,全范围、全口径的土地大清查,从全公司各个管理口了解、查询、核对土地信息,全面收集,减少遗漏;省、市分公司都需要组织土地的日常巡查工作,核对土地基础信息,掌握土地利用现状变化。

3.2全公司各系统应统一宗地名称关键字

公司可统筹考虑,各线条从公司大局思考将零管系统、财务ERP系统、实物资产土地信息系统等相关联的系统统一名称,以便提高工作效率;也可考虑借鉴ERP系统中资产代码的唯一性等,来规范对内对外使用土地名称的唯一性。

3.3加快权证办理,规避法律风险

土地权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维护企业物权安全的基本保障。

在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机遇前,公司应该将上市和非上市部分的土地权证规范统筹考虑,统一纳入工作任务与考核范畴;积极争取总部关于土地权证规范的专项费用支持,确保资产不流失;对于实在有难度的确权工作,可以借助社会中介力量打包办证,防范资产管理风险。

3.4梳理、整改账实、账证不一致情况

公司土地资产账实、账证信息应该真实、准确,各个部门应该相互协作,统一信息,对于证照情况不属实的,应积极查找历史资料,争取土地部门的认可变更证照;对于账务处理有误的,应该尊重历史和事实及时予以调账;对于暂时无法整改的,应统一纳入备查账,将来找机会逐步整改。

3.5摸清关联交易土地基本情况,积极争取总部核减

大部分当初列入关联交易但股份公司实际已不使用的土地,应积极梳理这类土地授权资料、历史变更情况、实际使用现状、权证资料等,查找符合总部关联交易核减范围的依据后积极申请减免关联交易土地租金,减少股份公司的土地使用费用。

3.6加大有效利用闲置土地力度

企业存量土地十分稀缺珍贵,尤其授权经营地,是国家在特定时期对国企改革用地的一项政策支持,无论是否闲置,原则上都应予以保留;对闲置地的盘活处置,在优先满足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网点规划和中央仓的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应对全省的土地资源统筹考虑规划,根据土地清查的结果,土地盘活处置以公司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计划和实施方案。

对于位置较好,股份公司可以使用的土地,首先满足自身需要,完善手续建设加油(气)站或中央仓等。利用闲置的土地重启自用,不但节约了看管成本,还会企业大量节约新增建设用地的征地费用。

篇4

一、电力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来源和所有权关系复杂。土地自身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不同取得方式,其价值和处置方式完全不同。每一种方式所获得土地的所有权权属各不相同,取得土地所支付的成本和费用也不一样,土地资产记账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对于不同来源的国有土地,国家有不同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土地税收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从土地用途看,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转换土地用途。从土地政策管理看,土地实行分级属地化管理,除了国家层面颁布的法律法规外,各省市也可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政策种类多、管理分散。所有这些,都给企业实行土地资产的统一管理、评价分级和处置流转等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土地变性问题突出,违法违章用地现象严重。电力用地大多根据划拨用地范围以划拨方式取得,而在电力用地的使用过程存在与其它划拨用地相类似的违法违章用地现象。主要表现在划拨土地擅自改变用途、划拨土地擅自转让出租、擅自占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划拨用地目录"以外建设项目未办理有偿使用土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各类建设(无用地手续)、擅自与村乡签订协议圈占集体土地以及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

(三)土地利用和再利用效率不高,电力开发后土地废弃问题严重。现阶段,电力企业土地资源利用单一化,以及土地废弃问题。由于只注重架线,征地等,而不重视土地的复垦还田,被开采的土地长期处于荒废状态。大多数情况下,当对土地进行电力开采后,没有进一步利用土地,致使土地利用的单一化以及闲置荒废问题相当严重。

(四)征地矛盾突出,土地纠纷严重。电力设施用地属建设用地,需要大量占用电力所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于国家每年下达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非常有限,导致地方政府给予电力设施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非常有限,造成大量电力设施用地难以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另一方面,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企业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征地过程的各项补偿当地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专款专用,各项税收的上缴也难以反哺于当地政府。因此电力所在地政府对电力用地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征地矛盾十分突出。此外,由于电力所在地方村民整体素质及企业自身等问题的存在,导致电力野外生产场所外围很容易发生土地纠纷。电力田企业土地纠纷起因复杂,有其不确定性,概括来讲包括施工权争夺引发纠纷;土地补偿款挪用、截留引发纠纷;企业施工、补偿遗留问题引发纠纷;村民无理取闹故意引发纠纷等。大量土地纠纷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电力正常的生产秩序,严重者甚至可能导致停产。

二、加强电力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树立土地资产管理新观念。土地是企业重要的生产资料和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改变土地仅仅是生产经营场所的片面认识,树立土地资产意识。电力企业公司及所属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土地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摒弃过去的旧观念,提高对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管理力度,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彻底改变过去在土地资产管理上的被动局面,使电力企业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观念得以根本转变。

篇5

    1.凡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称土地资产使用人)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为财产登记)之前,必须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土地资产的证明是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的证明文件。

    2.资产使用人因分立、合并、迁移、撤销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使用面积、用途等变化的,必须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并持变更土地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3.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凡土地登记内容或土地资产情况发生变化,尚未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必须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4.资产使用人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土地资产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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