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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土地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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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土地管理

篇1

一、进一步理顺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场土地管理机构的关系,充分发挥土地管理法定职能作用

(一)国有农场设置土地管理机构,行政上接受农垦系统领导,业务上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实行双重领导、双向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农垦系统土地管理机构纳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农场土地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共同搞好农场土地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有农场土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执法监察等环节实施统一管理。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场区土地管理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土地管理的文件、规章。

2、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监督检查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

3、负责场区土地资源变更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变更登记的调查、审核呈批工作;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场区内的地籍测绘工作。

4、承办场区内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5、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场区内的贯彻实施。开展土地巡查监察,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6、协助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资产评估及管理工作。

7、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场区内发生的土地事项,调解土地纠纷。

8、承办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土地管理业务。

二、加强农场土地规划管理,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四)国有农场要在地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批准确定的方针、任务、计划、指标和茂名市以及有关县(市、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农场的实际,依法编制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对场区土地实施用途管制。

(五)农场内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所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六)依法合理使用国有农场土地。非农建设确需使用农场土地搞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不得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

(七)国有农场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用地,由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以解决国有农场的用地需求。

(八)农场的各项建设应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实施,依法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审批手续和用途变更手续。

三、完善农场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九)国有农场一切非农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用地按出让方式供地。

(十)农场单位使用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建设办公场所或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农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农垦部门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农场单位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农场单位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农场国土和有关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平面图、填写《茂名农垦企事业单位申请建房用地呈批表》经农场领导审核同意,报茂名农垦局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用地手续,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场外单位、个人使用农场建设用地,一律按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办理程序是:凭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的文件,以及有关图件资料,向农场提出申请用地报告,经农场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再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四)农场居民使用农场土地建房,必须符合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场区居民点建设规划,并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闲置地,或拆旧建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在胶林、沟谷、河堤、道口、水库下游、高压线附近、陡崖下建筑相关设施。

(十五)严格农场居民住宅用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场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大力提倡农场居民建设公寓式住宅。

(十六)农场居民建设住宅使用本场土地的,由农场居民提出用地申请,经生产队同意,经本场审核报茂名农垦局核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呈同级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场居民将原有的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十七)已参加房改,并已分到配套伙房或者房改享受面积不够需增扩用地面积的职工,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经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十八)原安置在农场的归、难侨胞使用农场土地建住宅的,免缴各种规费;原安置在农场的水库移民及其子女使用农场土地建住宅的,按茂府办[*]31号文《关于减免水库移民改危建房用地收费的通知》要求办理。

(十九)城镇规划范围的农场土地,必须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通过出让取得的应按规定缴交出让金。

(二十)健全农场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农场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农场土地管理机构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居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四、加强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十一)国有农场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等),属于国家所有,农场取得规定的使用权。凡历史上业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场规划和用地的、进行土地调整已签订协议的、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均应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抢)占国有农场土地。

(二十二)国有农场土地凡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个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对有争议的土地,调处一宗,登记发证一宗。

(二十三)农场居民宅基地要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场居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场居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资源

(二十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场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场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农场居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场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场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颁发土地使用证。

(二十五)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坚决返还;对破坏国有农场财产、挑起事端的,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对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将国有农场所属土地确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农场单位或个人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1、*年《广东省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粤国(法规)字[*]109号)废止前,农场单位、个人建房用地凭农场用地批准文件资料,可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申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今后土地转让的,需按规定补交出让金。

2、自《广东省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法规)字[*]109号)废止之日起至*年6月30日止,农场单位、个人建房用地凭农垦用地批准文件资料,可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补办建房审批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场外单位、个人使用农场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的,须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补交土地出让金和补办建房审批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十七)加强土地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农场、分场、生产队、生产岗位的土地执法监察网络,落实土地执法监察责任制。

篇2

(一)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点,运用市场机制、政府调控和法律手段,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调动社会各界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从严管理,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放在首位;坚持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立足内涵挖潜,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新必须拆旧,多整地多造地;坚持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用地和管地水平;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察,切实贯彻落实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三)认真抓好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做好资料收集和数据采集,科学预测未来10年内社会各业用地规模需求,编制出符合阜南县实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真正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

(四)从严控制集镇用地规模。从2009年起,全县除鹿城镇以外的28个乡(镇)开始编制和修编集镇建设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科学确定集镇发展和用地规模。集镇建设要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执行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各项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

三、加强耕地保护,规范新农村建设用地

(五)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细化和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县、乡(镇)、村、户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耕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强化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对全县划定的3421块基本农田进行勘测定界、定位上图、定责到人,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积极开展中低产田治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和档案资料,夯实耕地保护的基础,努力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体系,经常开展耕地保护动态巡查,严防严控耕地被占用和破坏,确保全县耕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156.30万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133.94万亩。

(六)制定新农村建设控制性详规。全县规划267个中心村和1160个居民点,在具体建设实施中都要落实村庄规划,制定控制性详规,明晰土地权属,严守一户一宅制度和用地标准。新农村建设要坚持“遵循规划、严格审批、节约用地、群众自主、统一美观”的原则,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强化村镇规划对新农村建设的指导作用,乡(镇)要抓紧制定村镇规划落实措施,鼓励建设占地面积小、功能齐全的农民住宅,村级医疗、教育等公共基础设施提倡一楼多层、一楼多用,节约用地。

(七)新农村建设与土地整理相结合。对于整村迁移的新农村建设,要与村民签订拆迁合同、土地复垦合同,以促使他们在建好新宅后,拆除旧宅,退宅还田;绝不能旧宅拆不掉,新宅又大量占用农田,新农村建设要与土地整理有机结合起来,既能节约土地,又能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八)严格新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有许多村民在没有办理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就擅自动工建房,逃避监管,造成不符合规划建房,乱占耕地建房,少批多占土地建房的现象。对此,县国土局要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次修编,采取置换等方式,切实解决好新农村建设用地。乡(镇)政府要做好有关用地的调整工作,加大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过去“以税代批”、“以罚代批”的做法,对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坚决予以拆除,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乡(镇)长要履行好本行政区域制止乱搭乱建行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大力宣传土地和城乡规划的法律政策,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用地意识,促进新农村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四、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升节约集约用地的管理水平

(九)积极盘活存量土地。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摸清存量土地家底,把盘活存量土地作为今后我县国土管理中的一个重点。要本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储为主、合理供应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走出一条盘活挖潜的新路子。

(十)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强化用地合同管理,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严禁以其他任何形式出让工业和经营性用地;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一)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政策。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优先保障住宅用地供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严控低密度、大套型商品房土地供应。

(十二)做好建设用地置换工作。根据《*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省政府193号令)规定,县财政局设立置换专项基金专户,及时按期拨付建设用地置换所需资金;县国土局要做好业务基础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建设用地置换技术指导和监管;乡镇要立足实际,增强大局意识,主动申报置换项目,重点抓好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复垦工作,力争全县每年置换建设用地不少于2000亩。

(十三)大力开展土地开发复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要密切联系当地实际,北部岗区要结合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村村通工程和土地整理项目,以旧村庄整理和“空心村”复垦为主,对田、水、路、林、村、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南部湾区要结合治淮工程和低洼地治理,以旧庄台复垦和滩涂地开发为主,整台、整滩造田。2009年要全面完成于集乡国家级土地整理项目和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置换土地复垦工作;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成黄岗、洪河桥一个国家级和一个省级土地整理项目年度计划投资;整顿实心粘土砖轮窑厂,关闭全县小吊窑,复垦窑厂废弃地。同时,积极拓宽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渠道,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参与土地整理活动,并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报批、工程实施、后期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五、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责任

(十四)全面开展整治违法用地专项活动。成立阜南县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结合全县整治村容村貌工作,对20*年以来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认真查清土地管理利用中的问题,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产业政策、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做到立案必查、查案必结、结案必严。

篇3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从土地使用违规案件中认真汲取教训,涉及土地问题,尤其是农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条例办事,不得触碰“红线”,不得变相处置,违规必究。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要进一步增强国土意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从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把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摆上关系科学发展、富民强县的战略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依法管理土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坚决制止违法占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严格建设用地管理。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和村庄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确保新民居建设规范、健康、有序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4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政〔〕39号)精神,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依法依规审批实施,规范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新民居建设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民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涉及将节余建设用地调剂给城镇使用的,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进行严格管理,挂钩周转指标要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以增减挂钩和新民居建设为名违法违规批地供地用地。要规范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使用管理,已批准的周转用地须用于拆迁安置农民的新民居建设和村庄基础设施用地,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严禁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商品房开发。

(四)严格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依规管理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对乱批、乱放宅基地的,要依法追究乡镇、村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妥善安置到位。

三、坚决制止以土地流转为名违法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经依法征收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未经合法转用审批不得改变农用地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未经农民同意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和行政命令强迫流转。各乡(镇)、有关部门不得制定、实施与国家政策相违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流转政策措施,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严禁通过土地流转违法违规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四、严格征地用地管理,规范征地用地行为

(一)严格征地管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要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按法定程序、权限报批,严格执行征地区片价,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妥善安置到位,严禁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征收前须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征地报批前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二)严格土地供应和使用监管。征地实施后,要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依法做好土地供应工作,并加强土地利用的监管,防止批少用多、擅自改变用途和位置、圈而不建和撂荒耕地等问题的发生,确保依法依规供地用地。

五、认真开展清查整改工作,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认真开展清查工作。根据上级安排,我县近日将对土地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结合目前正在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土地变更调查为基础,对所有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勘测,特别是要全面清查增减挂钩试点、建设用地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扎实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对已经批准的、年度建设用地,要尽快组织征地供地工作;对已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满2年未实施项目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国土部门将予以收回。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

篇4

5月10日,牌楼镇国土资源管理村级协管员齐聚一堂,召开2012年国土资源协管员培训会。此次培训做到“早、细、严、实”,此次培训以提高全镇协管员国土资源业务理论知识,为做好2012年度各项国土资源工作夯实了基础。总结回顾了2011年度各项工作,制定了2012年度工作规划。利用培训讨论了2012年度全局工作要点,完善了村级协管员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对近期的各项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今年的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作好了充分的准备。通过开展集训,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进一步提高了村级协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了做好今年国土资源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达到了收心鼓劲,明确工作目标的目的,收效明显,为全年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广泛宣传、深入学习,使全民国土资源管律法制法规意识明显得到增强,干部队伍整体综合素质也得到了明显提高,营造了较好的工作环境。

夯实业务管理 加强安全保障

今年以来,牌楼国土资源所为了坚守城郊耕地红线,采取四条措施,有效地加强了耕地保护。一是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今年初,以全镇19个村召开群众大会为契机,会上大肆宣讲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耕地保护政策,增强了全民耕地保护意识;二是年初与各村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在明确了村级协管员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同时,还制定了严格的奖惩措施,年终实行奖惩兑现;三是聘请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网络,做到了早发现、早会诊、早处理,从源头上不留隐患;四是我们将全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片分块,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牌,明确了基本农田“五不准”、“三禁止”,同时对全镇居民发放了基本农田保护明白卡,营造了人人参与、户户有责的耕地保护良好氛围,实现了全镇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同时根据市区对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所采取四项措施,加强了东宝区非煤矿山治理专项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市区有关精神,营造治理整顿氛围;二是聘请专家深入矿井开展矿山隐患排查;三是及时下达矿山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非煤矿山限期整改;四是加强督办检查。与安办、公安联手定期跟踪督办检查整改情况,不留整改隐患。通过采取四项措施、逐矿跟踪督办检查,全镇4家非煤井下矿山涉及采空区地上民房17家。目前已按期搬迁7家,剩余10家已签订了补偿拆迁协议,居民和财产已全部转移,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到了民房限期搬迁。此举,有力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

注重精神文明 树立良好形象

篇5

1、成立规划建设用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乡党政办、派出所、司法所、城管环卫、国土所、文广站负责人和各村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土所长、城管环卫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2、成立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国土所、城管环卫、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国土所、城管环卫承担。

3、成立乡用地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具体负责本乡域内建设用地的监督巡查,对违法建设用地依法进行查处。

4、各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由村书记负总责,村会计负责受理村民用地及建房报批手续,对本村的村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发现有各类违法建设用地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1、“守土有责”各村区域内的土地,村支部书记为责任人,不得发生违法用地行为,严禁占用耕地,不得占用“一分一厘”的基本农田搞建设。

2、“动土有据”个人及单位用地在符合__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须提供相关报批资料,待审查通过后方可动工建设,坚决杜绝无手续建设,否则一律强拆,并处罚相关责任人。

3、“用土有益”用地必须符合利用规划,各单位用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招、拍、挂,本着公开、公平、价高者得的原则,努力争取土地利益最大化。

1、坚持规划先行。在乡村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拆旧建新),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坚持一户一宅。沿县、乡、村道两侧20米范围内,禁止建房。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禁止“一户多宅”,村民建房必须拆旧,消除“一户多宅”现象,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以约束和规范,由建房户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与乡政府签订退出多余宅基地协议。

3、坚持先批后建。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必须做到先批后建,未经批准禁止动工建设,否则,按违法建设处理予以拆除。

1、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原有住房是危房,需要翻新或拆除新建的;

3、住房紧张且居住条件恶劣的农户,或没有条件到集中居住区建房、县城购房的农户;

4、附近没有集中居住区或没有条件启动集中居住区的;原有住房破旧需要到集中居住区建房,且本人同意拆除老房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5、其他符合建房条件的。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40 m2的;

3、将原有的住房转让、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4、原住房在拆迁和依法征用时,已享受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

5、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的;

6、没有和村委会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

7、户口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8、其它违反宅基地批准条件的。

1、建房申请。申请人向村委会提交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和原房屋照片。属异地审批建房的,还应提供《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会议,集体讨论申请人提出的建房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讨论通过后在村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村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提交乡人民政府。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姓名;(2)家庭人口原有房屋及宅基基本情况;(3)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和户型、层数等。村负责对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存在出让房屋后再申请住房、是否属本村村民等情况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经村委会在《__县乡镇村(居)民新建房屋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审查。

2、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受理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绘制一张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现状图,并在《__县乡镇村(居)民新建房屋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第二轮5个工作日内由乡领导小组提请乡党委会讨论。讨论通过并签署同意意见后,分别由城管环卫服务中心、国土所向县住建局、国土局建房和用地审批备案材料

,并张榜公示审批结果。3、建房申请人在公示无异议后向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申请放验线。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牵头,会同城管环卫、国土所对拟建房屋放线,并在现场设立拟建房屋的四至、层数、间距、建设规模、外立面效果图等内容的公示图,以便群众监督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四、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监管机制,加强建筑施工队伍管理

1、明确职责。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违法建设巡查,主要职责为: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进行建设;落实巡查、报告、监控工作,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在村辖区内的发生;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及时向乡领导报告。

2、乡城管环卫服务中心、国土所承担日常巡查工作,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处理。

3、凡是在乡域范围内施工的施工队必须到乡人民政府登记,并按有关规定施工建设,如发现未经登记擅自对违章建筑进行施工建设的,将给予施工队所建违法建筑工程造价5-10%的经济处罚,同时没收施工工具。

1、为进一步强化乡村干部抓规范农民建房工作的责任,村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一年内每出现一起违章建筑,扣罚村支部书记5000元工资,处罚包村干部1000元;若出现多起违章建筑,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同时进行责任追究。若全年未有一起违章建筑的村,奖励该村支部书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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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房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期不再续发。

1.不在经营场所(售楼处)的显著位置张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或不向购房者出示有关用地和施工手续证明的;

2.商品房预售时,采取各种方式诱使购房者订立合同,造成商品房销售纠纷的;

3.不参照市房地局印制、市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或修改示范合同规定的主要条款,使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的;

4.延期交房、交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交付房屋的面积、内装修等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合,又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或拖延承担违约责任的;

5.不办理或延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6.售楼广告、样板房不实误导购房者签约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房地管理部门应降低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停止其办理新开项目的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期后不再续发。

1.无证预售或借用其他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购房者订立合同,收取定金的;

2.以同一标的重复销售或擅自销售已抵押商品房的;

3.销售的房屋质量低劣,严重损害购房者利益的;

4.不按规定申办开发用地建房手续,又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导致购房者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天内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

5.不具备房屋交付使用条件擅自交房的;

6.不按规定设立商品房维修基金、落实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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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公路、铁路建设速度快,有力支撑和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但由于铁路用地具有资产大,线长、点多、面广等特性,使得大量土地被非法侵占,用于谋取利益。当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土地价格连续攀升,以及铁路建设进入关键阶段,对铁路土地管理工作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才能合法合理的收回土地,并规范管理,成为铁路土地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

一、铁路用地概述

铁路用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基本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国家专项用地,是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属于铁路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用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基础,是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条件,是铁路经营的重要资产,是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资本。铁路用地不同于一般的用地,其分布和使用具有以下特点:①铁路用地没有使用期限制,具有持续利用和随经济发展不断增值的特点。②铁路用地随线路在全国呈串珠样现状、连续不断、开发式分布、多临多界、跨度长、接口多、管理难度大;③铁路用地作为划拨用地,其价值没有得到体现,产生的效益隐含在运输等其他收益之中。

二、铁路用地现状

土地是铁路运输的基础。因此,铁路用地直接影响到铁路的发展。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同时,铁路用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或闲置土地。因此,铁路用地管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办法,围绕铁路改革和发展,以维护铁路用地权益为中心,以确保运输安全为重点,以满足运输生产需要为原则,以发挥铁路用地效益为目标,全面加强铁路用地管理。然而由于铁路用地内留用土地较多等特点,加上管理力量不足,长期来,一些单位或个人公然违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在铁路用地上修厂建房,开荒种地,挖沙取土,甚至开挖铁路路基。铁路运输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到了重大损失。在工作中时常需解决,铁路基层单位,在职工家属或路外单位和个人申请用地时,擅自作主批准。如我局某工务段退休职工奉某在货场道路入口处左侧搭建临时房,占铁路用地44平方米,是用于经营小笼包店和小卖部。1997年工务段领导考虑到其家境比较困难,同意他在段大门右边搭建临时房,卖点烟酒补贴家用的申请。随后他未经批准擅自将原临时房拆除,重新建成砖混结构的四开间门面房。期间,也和他签订了一些相关土地使用协议。2012年由于铁路建设需要,要求收回用地,但由于种种原因,暂未收回,导致货场未能建成。违法使用铁路用地,不仅有个人的因素,也显现了铁路对土地管理存在的漏洞。

三、规范铁路土地管理的措施

如何才能合情、合法的收回铁路用地,保护铁路土地,杜绝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等现象的发生,是每一位铁路土地管理工作者必须攻克的难题。以下笔者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

首先,领导要以身作则,加强监督与指导。土地管理工作仅仅靠专职土地管理人员的管理是不够的,还需要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同时,各级领导要时刻监督与指导,使土地监管成为日常工作。各个方面一同努力,使铁路土地处于管理状态,使职工家属维护铁路土地,加强他们的自觉性,避免违法占地及拖欠土地收益现象发生。

其次,明确土地使用范围和作用。由于铁路土地面广等原因,征收回来的土地没有及时得到利用,加上现在的房价很高,很多人都会临时占用铁路土地,谋取利益。但当要用到土地时,他们会利用国家有关规定的漏洞,强占土地,并要求高额的赔偿。因此,铁路部门要及时提供铁路土地使用用地图,形成档案记录,并成文规定,如有违反者,后果自负,铁路不负责任何费用。并且土地急需使用时,在告知后仍不退还,可以实行强拆。

其三,转变观念,强化铁路土地资产意识。要充分认识铁路用地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开发利用时必须根据它的特点,严格做到科学统一的规划、科学统一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利用铁路用地靠近车站的优势,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让那些占而未用,占地面积大、使用面积小的土地资产发挥更好的经济效益,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使其发挥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三四,分工明确,加强管理。铁路用地作为国家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侵占。出现铁路土地被占用,是由于铁路管理者监管力度不够,使他们有机可乘。在铁路土地管理中,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应实行分段管理,设立奖励制度。在检查管理过程中,要做到奖罚分明,得到管理者得到认可,在工作中由于个人原因,导致铁路用地被占用,要及时处理,处罚明确。而对那些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铁路用地依法不受侵占的干部和职工群众给予适当奖励。对那些执法到位、解决问题方法得当有效的土地管理人员给于奖励,对强化执法手段能够起到非常大的作用。这样,铁路土地就不能成为留用土地或闲置土地,而被国家收回或个人利用。

其五,在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宣传,让群众了解,铁路土地的作用。大部分铁路土地被占用,大部分是不了解情况,认为这是闲置的土地,“谁占有就是谁的”思想,照成铁路土地被大量占用。因此,必须加大土地法制宣传力度。树立全民珍惜土地观念,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作用,运用多种宣传工具,开展多层次,持续不断的土地法制宣传活动,把全民土地观念教育工作贯穿到每天的工作日程中,使他们明白铁路的重要性,及占用铁路用地的后果。使群众参与铁路管理工作,让他们形成“占用铁路合法土地,是违法、违章的行为”的思想,维护铁路发展,协助我们监督铁路土地。

篇8

1土地收购储备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作用

1.1有利于保护耕地

我国是人口大国,在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粮食安全与耕地保护工作。通过实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能够有效的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整理和开发,有计划的将土地投入市场。我国人多地少,这就决定了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也决定了我国需要坚守耕地红线,避免耕地无限制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发生。需要着眼于城市存量土地,通过调整结构及节约利用,有效的满足建设的需要。同时还要积极盘活建设用地,有效的减少对耕地的占用,确保更好的实现耕地的有效保护。

1.2有利于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土地资源价值显化的重要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能够有效的掌握土地存量,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加快推进土地流转,确保城市综合治承载能力的全力提升。在当前城市建设用地十分紧缺的新形势下,需要充分合理的利用城市的存量土地,实现城市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管理。通过对土地收购储备进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更好的推动土地市场的完善,利用集中统一管理及有偿使用这种新的土地管理模式能够有效的将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有效的结合起来,有利于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1.3有利于政府垄断城市土地供应

土地作为国家资源,国家对土地资源具有调节的能力。政府通过各项土地政策来调整土地结构,并实现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而且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对提高土地地资源利用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下,政府能够运用各种手段及对储备土地的分布、价格和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土地管理的规范性。这不仅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而且能够充分发挥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能力,确保土地的合理供应和调控。

2新时期加强土地收购储备规范化管理的途径

2.1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围绕土地收购和房屋征收工作,规范了从项目启动至结束过程中诸多环节的工作程序,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凡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新征集体土地的一律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除依法可以划拨的外,原则上都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从而形成国有土地先储备、后出让或出租的供应机制,由政府控制土地一级市场。

2.2建立风险约束管理机制

首先,清理整治土地市场,优化土地收购储备环境。为优化土地收购储备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市场秩序的治理整顿,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确划拨供地范围,切实抓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其次,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等工作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运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增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能力,提高土地储备和土地资产运营效益。第三,建立价格补偿机制,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应明确土地价格内涵,由中介机构来完成土地价格评估。土地收益分配应该结合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

2.3强化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力度

对于土地一级市场,政府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其垄断的力度,从而使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得以实现。并进一步控制好建设用地,做好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工作,加快对土地市场进行培育,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并要强化土地市场秩序管理工作,集中力量来增强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确保土地资产效益得以发挥出来,保证土地市场运行的平稳性。

2.4增强储备土地调控效果

通过制度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及市场供需状况有效的结合,进行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实现对土地的计划管理。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来对城市储备土地范围进行规划,明确土地的用途,严格控制土地用途变更的情况,实现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规划及计划的有效衔接。对于储备及规划的土地需要统一进行规划,分期开发,对储备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做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有效的增加土地的附加值,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前期开发主要涉及到各种基础调入的建设,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方法来选择实施单位,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加快推进土地熟化,确保土地附加值的增加。在征地拆迁工作中,需要充分的发挥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及积极性,使各极政府成为什房屋拆迁安置的主体,进一步理顺征地拆迁机制,并使其与行政手段相配合,对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机制进行调整,从而更好的满足房屋拆迁的需要。落实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明确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单位及实施办法。同时,明确储备土地供应涉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原则上应实行原地或就近地段安置。进一步对供地的批量、时序和投入时机进行把握,加大力度盘活城市重要区位的存量土地,加快推动土地熟化,进一步对基础配套设施进行完善,通过科学供地,更好的挖掘土地升值的潜力。

3结束语

当前国家在对土地管理工作中,将土地收购储备作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以此来有效的实现土地的优化利用。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合理利用土地已成为各级政府调控经济及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需要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管理的力度,加快推动其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白 单位:齐齐哈尔市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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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范围。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二)管理职责。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性基金收入,收支应全额纳入本级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经清算后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本级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中心城区内的土地资源实行集中管理,负责对中心城区的土地资源进行详查,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会同规划部门拟定中心城区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对收储土地进行整理和出让;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执收工作,按土地出让宗地建立基础台账。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编制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填报土地出让收支统计表。

(三)征缴、清算程序。

1、土地出让保证金的缴退。凡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网上挂牌出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网上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网银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保证金缴纳。参与网上挂牌出让的竞买人将保证金缴入网银保证金专用账户,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宗地出让价款,并在挂牌出让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未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及时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网银保证金专用账户仅用于网上挂牌出让,平时一般无余额。以其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保证金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在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宗地出让价款;未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2、土地出让收入的缴款。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到非税收入银行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各非税收入银行收到受让人缴款后,向缴款人开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划转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土地出让收入的汇缴清算。实行招拍挂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编制《土地出让收入清算单》,送市财政局审核。属代收代缴的税费等往来资金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划转;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国库专户或金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二、明确支出管理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支工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主要是指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财务费用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照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计提。

(四)支工支出。新建、扩建工业项目所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成本性支出及计提专用资金后的余额,全部作为财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区内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和项目投资奖励支出等。

(五)城市建设支出。一是从土地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二是从新建的城市道路两侧各200米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50%比例安排;三是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服务费(南城区8.5平方公里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划拨用地,按从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收取)中安排。主要用于偿还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债务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六)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从土地净收益中按10%计提。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及整理等相关费用支出。

(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后按10%计提,主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八)补贴掇刀区城建支出。对掇刀区20**年以前城市建设形成的历史欠账,由市财政局进行清理、锁定,确定补贴基数,在每年的土地收益中予以安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区土地收益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文件中有关市、区分成比例的规定停止执行。

(九)其他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所需费用及相关政策允许在土地收益中列支的其它支出等。

三、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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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包括国有存量土地储备(开发整治性储备)、已依法批准征收但正在实施或尚未实施安置补偿的土地储备以及集体土地的控制性储备。已列入危旧房、城中村、棚户区等旧城改造计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范围的项目,可纳入开发整治性储备范畴。对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工矿企业需搬迁的,应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收购储备。

二、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

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一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长期重大项目开发的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土地储备整治计划,有序推进储备土地开发整治。二是根据城市规划实施进程,做好拟出让宗地周边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储备土地供应奠定基础。三是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要分别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积极协助做好有关稳定工作。四是严格按照土地招拍挂出让竞买须知的要求,明确交地时间、交地状态、整治状况、成本收取时间、价款和违约责任。

三、严格土地储备审批管理

(一)规范土地储备审批权限

各储备机构储备土地面积小于20公顷(含20公顷)的,由区政府审批。储备土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由区政府进行初审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然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二)严格土地储备审批条件

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办理土地储备审批须提供以下审批要件:一是拟储备土地的用地性质、类别、抵押、查封等情况。二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储备红线范围和储备土地的规划指标条件。开发整治性储备土地的审批,除必备要件外,还须提供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达成的储备协议和权属证明,且储备土地时按土地房屋权属范围进行储备。控制性储备土地的审批须提供市领导批示、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有关依据,以及项目资金及土地储备资金平衡可行性报告。

(三)实行储备土地登记核准制度

1.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办理土地储备登记须提供以下审批要件:一是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是有批准权限机关核发的土地储备批文。三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储备红线范围和储备土地的规划指标条件。属开发整治性储备的还应提供征收批准文件。对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进行储备的,还应提交原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证书注销证明。纳入控制性储备的集体储备土地,核发专用的《集体土地储备证书》,其余储备土地核发《市房地产权证》。

2.从2012年1月1日起,各土地储备机构拟申请办理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由区国土资源局受理并完成登记审核、缮证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准。

3.集体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国有储备土地不得为第三方设定抵押担保。

(四)强化储备土地批后监管

凡储备主体变更以及储备土地需进行置换或者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构批准。对于土地储备主体隶属于国家部门管理的,还需有同级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对储备土地控规进行编制或修改的,须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进行审批或修改。对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不得擅自处置。

四、规范土地储备整治开发行为

(一)加快储备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进程

坚持“谁储备、谁整治”的原则,各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快实施征收补偿工作。对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按照程序对其进行征(转)用,并对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对城市房屋拆迁,在实施开发性整治时,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作为旧城区改建项目申请人,持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征收项目所需资金和安置房建设情况等相关资料,向区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征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确定。

(二)确保土地供应,及时变更登记

1.各储备机构应列出供地时序,在储备土地开发整治和城市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毕后,适时供应。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不同性质分别采取划拨和出让方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报区政府批准后,交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储备土地完成整治并经依法供应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未办理储备土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不能新办理土地供应后的权属登记手续。分批供应土地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剩余土地的红线范围和规划指标条件。剩余土地规划用途为绿化、市政道路等公益性用途的,在证书上对规划用途进行备注。

3.储备土地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或公益设施用地建设,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申请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并申请对原核发的土地储备证书进行注销登记。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区国土资源局依职权进行公告注销(尚设有抵押权的除外)。

五、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储备机构科学合理做好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的指导,严格监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整治、供应、抵押各环节的运作程序,并按要求定期将土地储备审批及登记情况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确保依法高效利用土地。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储备机构融资情况的监测、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指导各储备机构的整合工作,保障土地储备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篇11

    一、下列行为,房屋、土地必须进行评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应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及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以房地产抵债;

    3.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土地收益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4.改建或新设股份制有限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改建或新设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的;

    7.中外合作经营的中方合作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的;

    8.房屋拆迁补偿或调产;

    9.房地产买卖(不包括新建商品房首次买卖)和产权交换(不包括已购公房上市交换);

    10.房地产继承、分析、赠与;

    1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评估的事项。

    二、下列房地产评估由本市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或市房地局指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予以评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涉及国家征收税费或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买卖、租赁、赠与和拆迁补偿;

篇12

土地是我国农村重要的生产资料,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农村土地流转现象越来越多,城乡建设频繁征占用农户承包地,农户土地承包状况时常发生变动,这就使得相关合同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关系到切实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与贯彻,事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护保障。

调查显示,由于种种原因,当前许多地方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的管理不够规范化,保护措施疲软,诸如:有的地方不能对相关合同和档案材料及时立宗归档,可能导致信息遗失;还有工作人员变动时对档案资料交接不到位,也容易造成信息遗漏和档案损失;再者就是传统的书面办公中存在的材料填写不规范、笔迹潦草等等。诸如此类显现出当前许多地方的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没有跟上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不符合《档案法》的规定,更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精神相悖,甚至带来实际的消极影响,给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二、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规范管理的紧迫性,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探索契合当地实情的管理方式,加强责任意识和忧患防范意识,以期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中的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流转权益奠定基础。

1.普及档案管理法制知识,提升管理能力

档案管理必须全面依循国家的档案管理法制,要注意宣传法制知识。首先,要进行分级培训。对档案管理法制知识的了解要从基本知识到重点知识和案例进行全面化的分级培训,加深大家对《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促进各单位依法开展档案工作。其次,要保证档案员能够持证上岗。也就是说要在学习法制内容后进行全面的考核,考核合格后领取《法制培训合格证》,然后才能参加档案管理工作,这样一来就可以将法律学习培训纳入全员岗位培训内容,在综合培训中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增强全员的法律意识。

2.明确管理责任,严格依法归档

各级单位对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有不同的针对对象和责任,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是规范管理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落实依法归档,才能保证档案材料不至混乱、遗失及其责任的相互推诿。比如,签订五年或五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的,必须一式五份,县、乡、村、当事人各存一份,还有一份由乡镇管理机构集中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备份实行一体化管理。另外,土地流转过程中生成的其他档案资料可以由形成单位依法保管,不得遗失。

一般来说,目前土地流转相关归档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农村承包土地调整方案批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文件、现场勘界确认材料、公告材料、登记核准文件、登记台账、权属变更登记材料、登记发证原始材料、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备份等交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归档保存;土地承包工作小组名单、承包土地调整方案、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流转委托书等档案材料,由村民委员会归档保存……唯有如此才能对号入座,责任由归,防止管理上越俎代庖造成混乱,杜绝责任追究中李代桃僵等不规范的事情发生。

3.严审档案质量,规范收集整理

传统的档案大多是手写体,其中不乏字迹潦草给工作带来困难者。所以在档案规范管理中,土地流转相关合同务必经过严审确保材料真实有效,要求数据准确、字迹工整、图谱易读,落款、日期及公章签字等清晰明确,具有可标识性和合法性;纸质合同档案要使用不易褪色或消失的中性笔用工整的楷体填写,纸张及装订要严格按照档案保护的要求,不易损坏和失散。

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才能确保合同档案的准确不失。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及时将合同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完成归档。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抑或拒纳归档。为了便于检索和查询,合同整理归档后,应编制目录以备查询。

篇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四、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八、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九、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十、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

    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查封,并将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

    十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十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七、预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八、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九、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二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侯登记参照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二十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不合法的抵押、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照。

    二十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三、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二十四、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二十五、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

    二十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十七、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二十八、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本通知。

    二十九、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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