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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27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法治思维的表现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法治思维的表现

篇1

【关键词】 脑梗死;躯体恶性肿瘤;临床特点;发病机制

DOI:10.14163/ki.11-5547/r.2017.11.046

恶性肿瘤非转移因素导致的脑梗死临床报道较少, 但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肿瘤相关脑梗死的发病机制与临床特点日益引起关注, 部分患者首先表现为神经症状, 缺乏肿瘤原发灶表现, 易被误诊为神经系统疾病, 后续治疗中才确诊躯体恶性肿瘤的存在[1]。治疗肿瘤常选手术治疗、放疗、化疗等, 但都对机体有不同程度损伤, 增加罹患脑梗死风险。本研究旨在分析隐匿性恶性肿瘤并脑梗死的临床特征与发病机制, 以提高临床有效诊治率。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收集2014年4月~2016年1月南阳南石医院收治的32例因急性脑梗死入院, 住院期间证实患非颅内恶性肿瘤的患者资料。纳入标准:脑梗死诊断参考《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2014》;躯体恶性肿瘤经临床、实验室、病理学检查等确诊, 但卒中之前未被诊断, 且无深静脉血栓史等症状;排除肿瘤颅内转移、原发性颅内肿瘤、肿瘤确诊病治疗后超过5年无复发转移者。

1. 2 方法 临床资料包括年龄、性别、既往史(包括脑梗死危险因素如糖尿病、高血压、高脂血症、心房颤动、吸烟酗酒等)、既往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史、心肌梗死、卒中复发、肢体动静脉栓塞史和卒中家族史。根据发病首要症状(起病形式、抽搐、意识障碍)结合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卒中量表(NIHSS)评估神经功能缺损程度;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凝血功能、肝肾功能、肿瘤相关特异性指标等, 辅助检查包括心电图、心脏彩超、颈部血管彩超、经颅多普勒超声、头颅CT、CTA、MRA、DWI序列等, 改良Rankin量表评价脑梗死后40 d预后。肿瘤相关的血液标记物、肿瘤影像学、病理学检查、是否转移等。双通道四深度M-模微栓子监测距卒中发病时间、微栓子数目等。

2 结果

篇2

【作者单位】 宁波市外经贸委。

【中图分类号】 G71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3)03-0044-02

党的十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笔者认为,既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的能力,也要提高领导干部多说“法治话语”的能力。让领导干部多说“法治话语”,这既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在领导语言上的具体体现。

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法治语言是法治思维的载体,“法治话语”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脉相承。“法治话语”在公共话语体系中的缺失,凸显的是法治素质的堪忧和法治信仰的危机。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不少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缺乏“法治语言”的训练,自然对法治话语和法律语言有一种陌生感和疏离感。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出是创新。这个创新,是在总结和发展基础上的创新。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是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十六大报告中继续强调了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到十八报告中,则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并且针对性地运用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四个基本方面。

从“法制观念”到“法治思维”,从“依法办事能力”到“运用法治思维能力”,其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由“法制”发展到“法治”,包含了民主、公平正义、权利保护等更加丰富和深刻的内涵,是内涵创新。第二方面,由“观念”发展到“思维”,从思想理念进入到工作和能力思维,更具有针对性,更具有引领和指导意义,是工作、能力思维创新。第三方面,由一般性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发展增加了“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四个方面,是应用领域的创新。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所谓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就是用法治思维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要搞清楚法治思维,先要搞清楚法治思维对应的概念是什么。我认为,法治思维对应的概念有三:非法律的思维、人治思维和法制思维。

首先,非法律的思维。法治思维的关键词之一是法,是法律思维,而不是非法律的思维。这些非法律的思维,包括经济的思维、政治的思维、管理的思维、文化的思维、道德的思维,等等。这些思维,当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思维,但是,不是也不应当是唯一的或者排他性的思维。除了上述非法律的思维以外,我们还应当重视法的思维,想问题、做判断、行措施,还必须增加法的思维,以法为据,以法为尺。

其次,人治思维。法治,对应的是人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对应的是人治国家和人治政府。法治思维直接对应的就是人治思维。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思维包含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即民主的基础、控权的核心、人权保护的目的、依法办事的规则,等等。

另外,法制思维。法制思维是依法为前提的严格依法办事的思维,而法治思维则有更加全面的内容和深刻的针对性,即法治不仅要“治民”,更要“治官”,规范、约束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是法治的核心,当然也是法治思维的核心。

法治思维主要包含了五个方面的思维内容,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和治官治权思维等。

第一,合法性思维。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行为的权限是否合法,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行为的手段是否合法,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合法性思维,是规则思维,也是制度思维。十报告提出,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权,就是这种思维的表现。

第二,权利义务思维。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社会主体彼此之间,都是权利义务关系。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行政执法、人与人交往等,都要尊重保护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法定职责。法治思维,必然包含权利与义务思维的内容。各级领导干部所作决策和所行措施,大多是针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这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法律上是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可以随意侵犯的客体。对他们权利的尊重、维护和保护,就是法治思维的表现,漠视、蔑视其权利,任意剥夺侵犯其权利,不是法治思维,而是典型的人治思维。另外,领导干部行使的权力是公权力,公权力的特点就是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履行职责义务,不失职,不辱使命。一些领导干部在当地经济发展缺乏资金时,采用发文件强行让公务员集资的办法,就是在蔑视和践踏公务员的法律权利,是典型的没有法治思维的表现。

第三,公平正义思维。法治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法治思维自然要反映这种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如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时,程序性规则的约束往往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公众参与决策、决策的民主化,才是决策中的实质性约束。让公众有序参与决策,决策反映和体现公众利益和各方意见,这是公平正义在决策领域的体现。那种在决策工作中忽视公众意见和利益,刻意袒护个别利益群体的做法,就是缺乏公共行政的公平正义思维的表现。在行政执法中,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都不是法治思维,难以取信于民,也难以真正有效和长效。

第四,责任后果思维。法律不仅是行为规则,还有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法治不仅是行为之治,也是后果之治。法治思维也不仅仅是行为规则思维,不仅仅是判断思维和行为思维,更为重要的还有责任后果思维。因此,行为有后果,行为者要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对领导干部来讲,必须对其权力行使和职责履行行为承担责任后果,违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侵犯的权利要得到有效救济保护,造成损害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违法犯罪的要予以惩处。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失职必问责。

篇3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稳步深入,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在我国已经有了极大的发展,对此,我们需要严格依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然而,在各级机关使用法律武器的现实情况中,依法办事和执法的执行能力仍然有很大的不足,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维护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加强执法人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适应社会法治化的要求。

关键词 :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

1 培养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性

1.1 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期的到来,社会中也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发展问题,在面临重要的决策和难题时,各个机关的党员干部需要承担起决策者和决定者的角色,所以他们政治素养视角的敏锐性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走向甚至有可能产生关键的决定作用。因此,在社会转型的这个关键时期,必须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的培养,提高他们对于问题的理性分析能力,提高他们的决策水平,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和转型。

1.2 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实现党员干部提高自身工作水平的内在要求

在当前各机关的党员干部工作机制中,党员干部工作需要面临调和社会利益矛盾,调整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工作的任务,而党员干部的工作水平和能力同样也受到了各方面的考验,需要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自身工作水平。法治思维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它以客观、理性的角度透视社会发展中各方的利益关系和发展情况,对党员干部工作大有裨益。同时,法治思维也能够很好地制约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界限,防止个人集权情况的出现,帮助党员干部走出人权束缚的“牢笼”。

2 当前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人治思维影响严重,法治观念淡薄

在中华文明五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封建时代占有其二分之一,传统的“个人集权”、人治思想和人治观念在我国的国家和社会管理中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这种思想更表现在我国执法机关的个别党员干部的行政处理上,某些人由于过度迷恋个人权威而将宪法和法律抛诸脑后,将整个部门的权力都集中在自己的身上,个人集权、个人专断的风气影响到整个部门,造成了普通群众的一些基本权利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2.2 社会法治环境有待优化

在我国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小部分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突破法治,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对我国的法治环境产生了一些极其不利的影响。此外,由于公权的滥用而造成现今社会中出现了一批“仇富”、“仇官”的人或团体组织,他们一味将部分官员的不法行径加诸到所有公务人员身上,造成了社会法治的混乱,对于我国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

2.3 党员干部选用机制不够健全

现阶段,我国的党员干部选用机制主要包括了对党员干部的考核、选拔和任用,在各个环节中,党员干部的考核、选拔机制是党员干部选用机制最基础的环节,这主要是因为考核环节是否能够体现出科学和公正,直接关系到干部的成长和党的事业发展,然而,我国的党员干部考核机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工作实践中,对党员干部的政绩考核更多的是看经济指标、社会稳定的维护等要素,从而造成不同地方、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存在重经济、重稳定、轻法治的现象,一些党员干部对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的关系没摆正,对各方的长期发展也没有产生科学、系统的处理机制,造成考核机制不完善、不健全。

3 培养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具体方式

3.1 加强党员干部对宪法和法律的学习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各项法律制定和执行所必须遵守的母法,机关的党员干部要想加强自身的政治素养的法律道德意识,就首先必须要加强对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学习。党员干部在学习法律时,要注重拓宽法律的学习思路,积极用法治思维思考律法中所体现出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想,从而加强对宪法的领悟和理解,以促进自身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的提高。其次,还要加大学习力度,深化对律法学习模式的创新和改革,鉴于此,可以采用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律观念的学习和培养,以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从而深化法治思维在党员干部工作时的影响力,提高其对法律运用的能力。再次,还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要把对党员干部的法治信仰教育放在法治思维培养的最前位,加强对广大干部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等多方面的教育,坚持依法执政、宪法法律至上,加强党员干部班子的建设。

3.2 优化党员干部的法治环境

环境会对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为了促进党员干部班子内的法治化,就需要净化法治环境,促进和带动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和持续。

首先,要加强内部程序建设,实现各个程序的规范化,做好政府的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创新、政务公开、行政监督和问责等项工作,避免出现部门或党员干部权力集中的现象。

其次,还要加大新闻、媒体对社会法治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促进社会法治环境的良好发展。

3.3 健全党员干部选用机制

篇4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4-0272-02

“法治意识”是人们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等,它蕴含着人们对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具体来说,法治意识是指人们相信法律并按照法治的精神来行为。它既要求人们熟练地掌握法律知识,又要求人们去领会法律的精神,并领会法治的价值和精神,同时以法治的价值来指引其生活。[1]因此,“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律有充分认知、信任、依赖且以法律信仰为最高境界的国民精神状态,它是法治主体内在的素质和精神动力。

一、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基本现状

在当今中国,法治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想与共同追求,“依法治国”已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这得益于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全体公民法治意识的逐渐提高。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代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育任重道远。

1.法律认知提升,但法治“思维”缺乏。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广大大学生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不断得到增长,普遍形成对基础法律知识的整体认知,对法律具有较强的认同感,对“平等”、“自由”、“法治”等意象有了感性认知。[2]但大学生头脑中缺乏自觉运用法治理念、原则和逻辑来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行为上被动、屈从地遵纪守法,现实生活中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如何行为以及行为预期等,往往是一头雾水、不知所措。大学生法治思维的缺乏具体表现在三个层面:一是不会运用法治原理与法律规定观察和认识社会问题;二是不会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分析和判断社会问题;三是不会进行综合衡量,从而做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3]

2.权利意识增强,但“维权”意识淡薄。当前法制教育的普及使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一是他们对自身享有的权利有了一定的认知和理解,比如对人身权利、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财产权、消费权、劳动权、休息权等都有一定的了解;二是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关注社会问题,关心国家大事,比如交通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贫困山区孩子的教育问题,他们会自发组织“志愿者活动”和“献爱心活动”;三是他们开始对参与公共事务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比如能积极参与班级管理和学生社团管理等。但他们没有掌握如何有效行使和捍卫自己的权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大学生被人勒索、抢劫,他们要么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要么头脑发热,采取过激行为,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还有的大学生贪图便宜而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因此造成人身伤害时,不敢也无法(因为没有发票等证据)找商家索赔。这些都反映出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

3.追求公平正义,但“权力”意识浓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同志曾经说过:“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大学生向往和追求公平正义,他们希望自己合法的生存、居住、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得到同等的保障与尊重,希望能普遍地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由此而带来的成果,希望参与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活动的过程能公开透明,反对控制过程谋取不当利益,呼唤社会正气,谴责歪风邪气。但受“人治意识”的影响,权力意识浓厚,普遍存在着“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认为有权有钱的人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了达成个人目标就可以使用一切手段,突出表现为不按规则办事,视规则为腐儒之论。比如在对待考试问题,有些学生为了通过考试获取学分,无视考试规则,;再比如在评优或竞选干部等问题上,采取送礼、请客等手段进行拉票贿选等,严重败坏了考风、学风,破坏公平正义。

二、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措施

提高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我们要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切实做好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工作。

1.重视知识内化,着力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社会每个公民的内心里”。“让法律刻在公民内心里”就是法律知识内化。法律知识内化就是通过知识交流、知识共享和知识实践,让大学生理解和吸收法律知识,从而去影响自己的思维方式,去影响自己的处事方式和行为习惯,从那种守法的“自在的过程”转变为“自觉的过程”。

高校法制教育要重视法律知识内化,着力法治思维的培养。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在讲授法律知识的同时要引导大学生用现念来评判与思考法律条文所体现的价值观,从学会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要加强法律实践教学,脱离具体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治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来思考、分析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现象,才能让大学生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分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只有经过自己的切身感受和对现实社会的剖析,才会自觉运用法律分析判断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才能使自己对法律的感情和发自内心的对正义的信仰达到一种心灵的契合,从而养成自觉的法治思维习惯。

2.推进宪法教育,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应履行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推进宪法教育,就是要使大学生对宪法确立的重大制度和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基本的遵循,使他们意识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4],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家和民生事务中去。开展宪法教育就是要使大学生充分了解宪法给国家面貌和社会生活带来的历史性巨变和进步,使他们意识到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民利、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根本法制保证。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从而倍加珍惜宪法,增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一是要通过宪法教育以增强大学生的“参与意识”,让大学生能够参与到立法讨论和公权力的运行中来。大学生可以通过立法听证和意见征求等形式,参与到这些立法的讨论中,发表自己的有关意见;同时主动参与学生的事务管理,在参与中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逐渐形成参与行为的理性化。二是要通过宪法教育培育大学生的“监督意识”,形成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大学生要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恐高、检举权利,进行法律监督。三是要通过宪法教育以增强大学生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自觉履行与自己“公民”身份相匹配的义务。法律赋予的不仅仅是权利,同时还有义务。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遇到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问题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四是要通过宪法教育以增进大学生的“规则意识”,把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意识作为规则意识教育的主线,引导他们依据法律规则来思考和解决那些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

3.加强依法治校,着力营造大学生法律意识养成的良好校园氛围。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阵地,能否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直接影响到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提高法制观念是依法治校的重点。高校要依照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办事,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的管理也要依照国家法律进行,要在法律框架之下制订符合高校自己的规章制度,遵守有关规定。提高法律知识是依法治校的基础。高校要坚持以“学生为本”,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和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实际,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纳入高校课程体系,保证法制教育有教学计划、有充足课时、有适用教材、有专业教师。要大力拓展法制教育的教学形式和方法,积极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实践教育活动,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

维护学生权益是依法治校的根本。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要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尊重与关怀,坚持权利义务的理念,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在大学生普遍关注的综合考核、评先评优、学生干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上,严格按规则办事,保证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对那些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合法,处置过程符合规定程序,同时可以建立大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生被处分前的陈述、申辩和处分后的申诉,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然,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育除了需要学校的重视、社会的配合,更重要的是大学生自身的努力。外因有影响,内因才是关键。所以,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应该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意识,在思想上认同,在行动上践行,在社会上弘扬,只有这样内外结合,才能真正使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从而不断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陈蕾.浅析中国现代法治意识之生存状况[Z].民主与法制网,2012-06-04.

篇5

1医学职业精神教育引入法治思维的必要性

1.1民主法治时代的必然需要

法治思维不可能在人的头脑中自发产生,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人具有法律知识,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思考、解决自身职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当代医学教育培育的人才势必要融入民主法治的发展进程中,他们不仅担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医疗使命,同样也是实现民主法治的主力军。因此,在医学职业精神培养过程中必须引入法治思维培育。

1.2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需求

医疗卫生事业正走向制度化管理的轨道,而医疗卫生事业制度化中法制完善是必然之势。随着各种新的医疗技术不断应用到医疗领域,每有新技术、新理念的应用,都需要法律做出明文规定,用法制调整、规范它们在医疗实践中的应用。作为未来的医务工作者应及时更新法律认知,明确自己在医疗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既可以及时运用新技术、新理念,又可以维护自己和患者的权利,从而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有序发展。

1.3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条件

和谐医患关系是医疗领域发展的目标取向。目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是医患关系不和谐的主要表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医疗过程中医学技能尚有不足,另一方面是医疗工作者人文医疗的缺失,而人文医疗能力的培养过程不仅是沟通、伦理的培育,也应该包括法治思维的培育。医德与医学法律的功能互补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的必要方式[1]。在医学职业精神的培育过程中,应加强医学生对依法行医的认知,让学生通过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医疗法律法规,既可以保护患者利益,又能维护医疗工作者的权益。在此基础上,学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如在诊治过程中明确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规范病例书写、保障患者隐私权等;在遇到医疗冲突时会合理运用法律法规维护医疗工作者和患者双方的权益,及时解决一些矛盾。医学职业精神培育过程中有效强化法治思维可以转变医疗观念,确保医疗工作的安全,预防或减少医患矛盾,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形成。

2将法治思维引入医学职业精神教育的措施

2.1丰富医学法律理论知识

医学院校对于医学生的教育以培育医学技能为主,辅以医学伦理知识,相关的医学法律知识普及较少。医学生进入工作岗位后,在诊疗、护理环节能很好地从医学角度处理、解决问题,但如果缺乏必要的医学法律知识,将可能会在医疗工作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如不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章程进行医疗操作,一旦出现问题势必引发医疗纠纷,既无法保证患者利益,更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医学院校应开展医学法律理论知识的教育,培育医学生在医疗工作过程中应具有的法治思维。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出台了各种医疗法律法规,如《医院工作人员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既能保证患者权利,又可以维护医疗工作者的合法利益。让医学生在校及实习期间学习相关医学法律知识,学习过程中明确从医实践中的权、责、利,让医学生认识到合格的医务工作者不仅要有高超的医疗技能,还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理论素质,逐渐培养他们依法行医的思维。培育医学生具备法律知识可采取多种手段,如:传统课堂的理论教学;在临床实习中依据医疗实践进行专题学习,开展案例教学,让学生感触到医学职业不仅是医学知识的承载,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治思维能力。

2.2培养医学法治思维习惯

法治思维建立在具有法制知识的基础上,能运用法律的价值进行思考、评价、分析,法治思维培育过程的关键是培养医学生养成法治思维的习惯。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治思维习惯,就是要让学生在掌握法律知识点的基础上将所学的法律常识应用到医疗行为中,积久成习。法治思维习惯一旦养成,会使医务工作者在医疗过程中能关照各方利益,有效减少医患矛盾冲突。一是法律主体意识的培养。在法律基础知识讲授过程中灵活指导学生的思维行为,让学生从身边的事情出发,自觉与法律知识相结合,运用民主法治的原则表达自己的主张和立场。二是法律平等价值的深化。懂得尊重他人的权利和愿望,明确行医过程中患者与医者平等的理念,作为医者不仅要依法捍卫自身权利,更应从患者角度思考问题,依法维护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等。

2.3提高医学法律实践能力

法治思维包括对已掌握的法律常识、法律意识的实践运用,因此,法治思维的形成在医学生职业精神培养中应该提升实践的能力,这需要在教育及实践中加强。

(1)创建法治环境:培育医务工作者的校园和实习场所应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医学院校的各项活动运转过程中渗透法治理念,使学生融入法治环境氛围,让医学生认识到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在社会实践中切实可行,实践能力必然得以提升。

(2)规范医疗法律行为:培养医学生不仅是让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医疗技能,也应让医学生依照各项医疗法规来规范医疗行为,强化他们行医规范的培养,并在实习期间让学生按程序、按法规开展实践操作。

篇6

一、什么是“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可以这样理解:基于对法治的信任和信仰,运用法治理念、精神、原则和逻辑来认识、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是不同的,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从业思维方式,根据法律思考问题,用法律规范与逻辑进行思考、分析、解决问题。法治思维是基于以人为本或者人权的价值意义上的思考与判断,而法律思维强调的是职业判断;法治思维是一种治国理念方式,是执政者或公权力行使者掌握和运用的思维方式,是与人治思维相对应的,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掌握和运用的,是在法律行为中的思维方式。

要真正理解法治思维,就要从它的特征出发:

第一,法治思维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指引。法治思维,是“立足于法治、以法治为视角,实现依法治国”。立足于法治,就是要以现有的法律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准则,接受法的规范和社会作用,包括接受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民自由等。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是法治思维不可或缺的,就是要在法律范围内从事,所有的公民尤其是行使公权力的人,要养成尊重法律的习惯,不能,以权代法。

第二,法治思维讲究逻辑推理。法治思维是认识、分析、判断问题,并得到结论乃至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解释技术,而不是道德教化或者政治权威说教。运用法律处理事情,做到合法有理,同时以逻辑的方式将道理一层一层讲清楚明白。

二、法治思维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的我国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它并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有着丰富的内涵:

第一、良法完备齐全。法律规范完备是基础,一切工作必须以法律为前提,没有足够的法律,就不能确保“有法可依”,就不能做到于法有据。良法是关键。良法应当包括人民、权力制约等重要内容,坚持“恶法非法”,反对恶法,做到“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第二、法律实施高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完备、规范齐全,但如果得不到实施和执行,就是空谈。“有法可依”只是前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关键。

第三、法治监督严密。法律是否齐全、实施是否到位,离不开法治的监督。要改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充分发挥法规的作用,就需要监督的完善。人民是法治的监督主体,人民的法治思维决定监督的高度;专门的法治监督机构是重要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监督,分工合作,形成多方互动的良好局面。

第四、法治保障强劲。没有法治保障体系,依法治国就像一辆车没有了动力和方向,跑不动、开不快甚至脱离了轨道,越走越偏。确保法治的队伍、经费和技术保障。党委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明确经费来源,确保法治有坚强的物质基础。

2.全民守法的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民守法,顾名思义,就是全体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者权力、理性义务或职责。全民守法要求所有的人都必须在法律制度内,明确相互关系,相互制约,依法行事,尤其是要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监督。全民守法,要让公民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做到学法守法,信任立法、配合执法,努力护法,更要在日常生活中,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同各类违法活动和犯罪分子做斗争。

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全民守法。法律是规范市场、调节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社会秩序的好坏,关系到金钱物资的去留,关系到产品生产、销售的速度,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关系到人们创业的成功与否,甚至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快慢与国家的发展与强大。“人人守法、事事依法”是良好法治环境的表现,法治环境好,社会各类矛盾纠纷就能很好化解,交易就能顺利进行,和谐社会能够实现,法治国家才能建成。

3.法治思维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通过不断开展普法宣传,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得到增强,尊法守法已经一步步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但是作为一个有着长期人治统治历史和文化的国家,法治意识淡漠,遇事靠人不靠法找关系的情况比较多,有些人“官本位”思想严重,以权代法处理事物,导致部分群众在遭遇纠纷矛盾时第一步不是找法维护权利,而是通过闹、上访等极端方式来解决。全民守法的道路还任重而道远。

要实现全民守法,首先是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做好科学立法工作;其次党和政府以及公职人员要带头守法,起到示范作用,树立法律权威;最后全民守法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落实,包括教育普法、鼓励守法、培B法治信仰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让法治思维成为全民的行事思维,让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法治思维进入内心,成为人们心中的信仰,人民才会遵守法律,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得到树立,因为法治思维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领导干部起表率作用,需要以法治思维作为标准思维。国家各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实现全民守法中要起到示范作用,做好“风成于上,俗化于下”。目前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不强烈,守法意识比较淡薄,做决策拍脑袋搞一言堂,做工作只重结果不讲程序,严重破坏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只有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才能做到心中有法、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办事情、想问题、做决策能够坚持以法治为标准,摒弃人治思维和权力本位的错误观念,坚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带好头了,其他人就能效仿,全民守法就迈出了一大步。

三、树立法治思维,推进全民守法

不断树立法治思维,大力推进全民守法,让守法成为全民自觉意识和真诚信仰,提升群众学法知法遵法的自觉性,调动群众用法崇法护法的主动性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加大普法力度,深化全民守法的认识。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知法、懂法,掌握法律知识,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自觉用法,对全民守法有更深刻的认识,法治观念更深入人心。

强化法治实践,树立全民守法的信仰。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法服众,以法说话,以法育人,将法律意识灌输到人民群众的脑海中,增强对守法的信仰程度。

加强制度建设,营造全民守法的环境。以制度引导法治的正确方向,以制度监督法治的成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绩效制度、问责制度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违法行为惩戒机制的建设,使尊法信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形成人人守法,事事用法的社会氛围。

只有全民守法,人人参与,法治社会建设才能具有生机勃勃的发展活力。只有法治思维深入人心,全民守法才算做到,法治国家的目标才会实现。

参考文献

[1]马廉颇.法治思维的历史发展与启迪.[J],岭南学刊,2015(1).

[2]李雅云.善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J],思想理论观点,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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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钱龙超.我国普法现状综述.[J],法制博览,2014(08).

[5]张立伟.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N],学习时报,2014.

[6]曹保刚.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党的重大任务.[J],党建,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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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治?《辞源》的定义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党的十以来,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战略指引。新时代的民营企业,必须与时俱进,以法治企,在企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中,将法治提升为民营企业重要的竞争力。破除“民营企业只有3-5年寿命”的魔咒。

一、法治是民营企业构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无论从企业自身发展来看,还是新时期外部环境对民营企业的要求来看,民营企业都应当更重视法治管理的价值,并打造自身的法治竞争力。

1.法治是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以法治企能从根本上规范和确保企业管理的实效。既有利于核心竞争力的保护,又能在经营中规避风险、避免管理漏洞、预防和减少损失,是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法治又是目前许多民营企业的软肋。许多人将民营企业与“管理不规范”挂钩。如果能够加以改善,必然能在民企中形成人无我有的竞争力。其次,以法治企能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赢得优势。经济形势日益复杂,企业与各方合作和利益关系也更加多变,民营企业如能积极培育法治竞争力,善用法律法规来表达诉求、维护正当权益,就可能在技术、资本、人才等的竞争中抢占先机,并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成为企业赢得创新竞争优势的关键,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法治是民营企业服务市场和社会的迫切需要。第一,市场和客户提出的法治化建设要求不断提高。比如,一些国内外知名品牌客户,为保证产品质量及市场信誉,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审核,检验其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等社会责任。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就会立即取消其供应商资格。这些责任认证规定许多来源于对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第二,行业及社会对民营企业的法治要求不断提高。随着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各个行业都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力度方面也日益严格,比如《食品安全法》《环保法》等都对特定行业的企业经营条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要求。民营企业只有通过法治管理,不断提升自身的整体管理水平,满足社会进步的需要,并展现出自身竞争力的综合优势。

3.法治是民营企业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应有要求。民营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到,法治建设有利于民企创业和健康发展,有利于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谁能够尽早顺应这一时代趋势,通过加强以法治企,与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更好地接轨,谁就能培育出除了产品、市场等竞争力之外新的法治竞争力,从而在市场中占据新的优势。例如,法律对拟上市的公司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符合多项基本法律要求,这让不少想要通过上市达到融资目的的民营企业停止了前进的脚步。而符合依法治理要求的民营企业,无疑就拥有了新的发展机遇。

二、法治管理作为民营企业竞争力存在的问题

虽然法治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但国家法治化建设是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里着重分析民营企业自身法治管理现状存在的一些问题:

1.法治思维淡薄。据相关资料统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中90%的最大股东是董事长或董事长兼总经理,85%的企业创办人是企业负责人,法人治理制衡机制缺位,企业对创始人依赖性和受制约性强。事实上,不少民营企业在经营中暴露出法治思维的局限性。第一,守法意识淡薄。通常表现为只顾经济利益,缺乏正确的企业价值观引导、缺乏法律底线思维,或不讲诚信等,这样的企业迟早会偏离正常的发展轨道。第二法律知识缺乏。不注意及时学习、理解相关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导致观念的错误和落后。第三,不善于运用法律。不知在经营中如何运用法律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好自身权益。因此,这些企业无论在设立企业之初,还是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内部管理、直至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都容易产生不利后果。

2.法治资源有限。第一,非讼事务投入普遍较低。在不少企业,因各种竞争压力,无法或不愿再在自身法治资源上作更多投入,比如法律专业部门或人员配备、律师事务所聘请等。这样不利于经营风险的防范,在商务洽谈中也容易忽视应有的权利。例如某企业在与外商洽谈品牌授权经营合同时,外方提供的几十页的合同中只有简单的两条是外方作为授权方的义务,其他均为该民营企业的义务。但由于该企业资源有限,但又急于求成,不愿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导致在执行合约时发生了重大纠纷。第二,诉讼事务维权效果不佳。由于前期投入不足,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普遍存在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取证困难,办案成本过高,鉴定困难,执行难等问题,这往往也让民营企业无所适从,即使花费重金也较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法治管理的价值更因此而无法体现。

3.法治水平有待提高。法治水平低,不仅不能成为企业的竞争力,还会阻碍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民营企业的法治水平低主要表现在:第一,内部管理未与法律法规的接轨。比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新环保法的出台,对企业在节能环保上的要求越来越高。但部分民营企业却没有按新规定进行积极改善,导致能耗、排污指标等严重超标。受到了主管部门的重罚,损失惨重。第二,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内部法治管理流程。一些企业即使设置了法律管理岗位,但有些项目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和法律人员的参与,导致岗位形同虚设。第三,法治学习和教育普遍缺乏。法治思维在许多民营企业中还没有形成全员化的成果。许多人认为那是管理层或专业部门的事。事实上,法治管理渗透在企业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只有全员的法治思维能力提升,法治水平才会有整体提升。

三、民营企业构建法治竞争力的途径

民营企业的转型实践,必须从顶层设计、价值创造及日常管理等多方面着手,以更好地实现以法治企。

1.法治观念应融入核心价值观。这是企业法治的最高层次。法治,对企业来说,它既指健全的公司运行体系,良好的公司运行状态,更多意味着整个公司成员对制度发自内心的遵守和由此而形成的良好的公司秩序与状态。因此,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首先,要树立守法合规的核心价值观。这是民营企业持久良好发展的根本保障。这意味着,不论顺境逆境,诱惑或压力,企业都应当基于长远可持续发展,以合法性为基本前提,与国家、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接轨,作出科学决策。其次,要将法治融入企业发展战略。即从企业的战略高度去理解和重视法治的重要性。思考法治与企业的市场定位、产品质量、资本等核心竞争力的内在逻辑关系。制度、流程建立的终极目标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进而为客户创造价值。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清晰地意识到法治对企业的重要意义,才会更自觉地践行,而不是为治理而治理。

2.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精准发力。国内外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复杂,民营企业在转型升级应当将法治竞争力发挥最大价值。第一,要注重核心竞争力的法律保护。比如某科技公司通过所在园区的法律协助完成了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登记。这帮助该公司在被一家美国公司指控其侵权的“337调查”中取得胜利,对方最终撤销了针对该公司的所有专利诉讼。这个过程中,企业自身并无法律部门或法务工作人员,但他重视核心竞争力的保护,利用较低的成本高效地解决了国际纠纷,因为它在设立企业时就考虑了具有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能力的园区作为办公地点。第二,经营过程中善用法治资源打造核心竞争力。现行的法律、政策是可供利用的宝贵资源,而且是一种人人可运用,无需通过市场“合理配置”的资源。但理解、运用不同,表现出来的价值就截然不同。民营企业大多被认为管理不规范。如果将来自客户、行业、监管部门等的法律规范作为提升法治管理水平的资源,利用政府、行业及客户等对企业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按照法律要求积极完善管理模式,那么企业定会赢得外界的信任和肯定,形成人无我有的法治竞争力。

3.以法治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法人治理结构下的企业,应在坚持“人、事分离,权利制衡,专业管理和创造价值”等原则下,加强以法治为主的制度建设。第一,制定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要以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章程为最高自治规范,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战略规划、业务流程、投资管理、资金管理、人员管理等内部制度,明确权利义务。比如根据《劳动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应当首先完善企业《员工手册》,让员工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员工,也才能合法解除合同。以此达到规范运营、风险控制的管理效果。第二,加强法律研究,为企业谋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企业法律工作者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政策的研究,并使研究成果被企业尽可能采纳,协助企业决策更好地趋利避害,达到法治的最大效益。第三,全员学法执法。通过微信、网络等新媒体的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企业法治宣传教育的及时性、实效性和普及性,日常管理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努力使员工都成为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具有法治思维的民营企业将在市场激烈角逐中展现出新的核心竞争力。当前民营企业转型发展,以及越来越多中小型创业企业新兴发展,必然使企业面临许多复杂情况和新问题, 形成法治竞争力是民营企业的重要竞争力,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李贵连.法治是什么――从贵族法治到民主法治[M]. ,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8):引言.

[2] 彭澎.企业法治建设的时代意义与核心内容[J]. 湖南商学院学报,2011(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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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治思维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必要性

( 一) 理论上,国际法治思维是对法治思维理论的有益补充

在法治的框架下,无论国内法抑或国际法都是为了摒弃人治,将公权力置于制度的笼子里,以实现国内以及国家在国际中的秩序、公平、正义、自由,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国际法治思维实质上就是将国内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和运用规则通过国内立法或者签订、认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方式置于国际社会背景之下,以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利益。可以说,国际法思维其实就是国内法思维在国际社会中的延伸。然而,尽管国内法治思维与国际法治思维具有一致性,但两者之间仍存在巨大差别,这些差别正是由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制定、执行以及适用的不同所决定的。

( 二) 实践中,国际法治思维是文明变革的必然结果

在各国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被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重大的制度变革是文明转型的必然结果,而从国内法治思维到国际法治思维的发展以及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需要国际法治思维保驾护航。近些年,经济的高速发展一方面给国人带来了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双重提升,但另一方面也将我国置于国际舆论的风口浪尖,人权问题、大国威胁的言论给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发展带来困扰。因此,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是我们破除一切不利因素、巩固即已取得的国际地位的重要课题。在国家学说史中,国家形象与国家法治形象两者相伴而行。是否实行法治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先进和诚信的重要标志,实践证明,通过法治的方式塑造的国家形象更容易被国际社会接受和认可,所以,健全法治、运用好国际法治思维,是完成这一课题的首要前提。

三、国际法治思维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运用

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统一性上来讲,法治思维作为规则性思维要求不仅要重视国内法建设,还应重视国际法体系建设; 社会主体尤其是权力的行使者不仅要以国内法为行为依据,还要遵守签订或认可的国际条例、国际惯例; 在预防和解决国际纷争尤其是与国外经济往来中形成的争端应尽可能用法治手段代替行政手段、政治手段。

( 一) 国际法治思维的运用应以软法理论为支撑

软法理论产生于国际组织之间的交往实践中,旨在通过国际组织之间的协商、谈判,形成约束双方或者多方行为的规则,该规则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是基于当事方的自觉遵守和彼此间的信任。软法在处理国际组织间法律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不是国内法的法律渊源。然而,目前学界对法治思维的研究仅强调硬法的至上性,但因硬法的确定性而衍生出的滞后性,使得法治的形象略为僵硬,无疑也缩小了法治思维运用的范围。因此,将软法纳入到法治思维所能触及到的规则的范畴,既丰富了法治思维的外延,也软化了法治建设的刚性形象,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打好坚实基础。

( 二) 国际法治思维的运用应以国内法体系为基础

完善国内法制建设,这主要是指立足国情实际,顺应国际社会发展趋势,克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滞后性之间的冲突,当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或存在漏洞时,在国际环境中签订的条约以及国际惯例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或者认可方可作为约束我国国际行为的依据。这样一来,既有利于弥补国内法漏洞,又表明了我国对国际法重视的态度,有利于提升国家形象。

( 三) 国际法治思维的运用应以国际法治环境为依托

法治中国的建设是要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转变。而法治强国不仅仅是实现国内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还要将我国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经验拓展到国际社会当中。

一方面,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法治行为,从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目标出发,既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又敢于表明态度,尊重遵守国际公约、惯例,并坚决抵制违反国际公约、惯例的行为。关销毁各类共1. 65 吨。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宁夏全区犯罪案件、立案同比升幅度较大。

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虽然我区并未出现类似事件,但是非法传教活动依然形势严峻,尽管这几年加大了打击取缔力度,但非法宗教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少数地方仍有发展之势,呈现种类派另类增多,组织趋于紧密,活动转入地下等特点。加上境外宗教势力通过各种渠道,扶植境内非法宗教势力,与爱国教会争夺领导权,对宁夏非法宗教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14 年以来,不法分子散发非法宣传品活动又有所抬头。

这些都成为影响宁夏社会政治稳定的一大隐患。对于非法宗教活动假如我们不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传播,占领不了意识形态领域主阵地,那么会有更多群众被蛊惑、被蒙骗、被煽动,因而引发宁夏社会新的安全隐患,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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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05-01

一、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

对于法律思维,学界至今没有一个定论,我们经常形象得将法律思维描述为“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但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将法律思维描述为“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是不妥当的。这句经典的总结出自美国,即判例法系国家,在英美的判例法教学中,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就是其教学目的。而我国的大学教授更加注重对法学概念与原理的教授,而很少较学生如何做好律师或者法官怎样思考,甚至说,教授自己也未必知道法官和律师是怎么思考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的说法,那么我国培养出的法科学生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思维,而这些法科学生将是未来法治的主体。为了让这句话在我国国情下的存在具有合理性,有必要将其进行解释和限定。至于如何解释和限定,有必要对“法学家”和“法律人”的界定。

什么是法学家?这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法学家首先是搞法学理论研究并以之为职业的人,比如有名望的大学教授、法律研究所的研究人员等,无论是哪种具体职业的人,都是不经常接触实务的人。接下来看看什么是法律人,法律人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人应当包括从事法律研究、法律实务以及接受法律教育的人;狭义的法律人可以界定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比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由此,我国的法学家思维与法律人思维是存在不同之处的,因而法律思维有必要分成法学家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人的法律思维。

法学家和法律人之所以有不同的法律思维是因为基于不同的逻辑,而逻辑用来约束人们的思维。法学家更多是思辨的、批判的、哲学的,其更多的是从宏观上研究法律是怎么样或者应该是怎么样的,因而其法律思维更多是纯理性的,可描述为“关于法律的思考”;而法律人是实践的、执行的、应用的,法律人是法律制度的实现者和实践者,法律实务是一种操作技术,涉及经验的积累,因此其法律思维在理论性的基础上还有经验性的特点,可描述为“根据法律的思考”。对于这一点,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也认为“根据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形加以判断考量,这是法律实务家的作业,不是法学家的行为。另外,法律实务家,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法律实务家必须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司法环境,其中包括政治的、经济的、伦理的,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并基于这些因素进行司法政策方面的调整,而法学家通常是不会顾及于此的,也无法顾及。”

综上所述,法律思维可以界定为“以法学家关于法律的思考和法律人根据法律的思考为思考方式,以实现法治为目的的能动性意识活动。”

二、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的异同点比较

无论法学家的思维还是法律人的思维,其总体方向是一致的――以实现法治为目标。法学家和法律人是两大类法律职业,这本身就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其思维方式和发展方向必然要围绕着如何更好得实现法治来进行。

对于两者的不同点其实在前文对于法学家和法律人的界定中已经有所体现,这里把它更加条理化、清晰化:首先,从外在特征上说,法学家的思维是抽象的、概括的,法律人的思维是具体的、细化的;其次,从内在原因上看,法学家的思维是关于法律的思维,即研究法律是什么、为什么是这样,法律人的思维是根据法律的思维,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再次,从行为目的上看,法学家思维是思辨的、批判的、哲学的,法律人的思维是实践的、执行的、应用的。

三、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的对中国法治影响

法学家法律思维的逻辑基础是推理性的,而法律人法律思维的逻辑模式是演绎性的,二者从不同方面共同构成了法律思维,用的观点,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这种意义可归纳为两种:一是技术性的,即法律思维以观念和方法形态为法治开辟道路,指明发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对法律生活发生影响。我国的而法治建设历时短,但速度却极为可观,在执政党决策搞法治建设以后,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立法历程,我们在三十年搞了很大一部分。这是很大程度是法学家思维产生的作用。从法治与现实的关系看,法治是一种评价性命题,主要表现为思维决策时的姿态,而不完全是一种描述性命题。法治是比喻性的说法,在法与人的关系中,法律能约束的只是人的思维,通过人的思维才转变为对人行为的规范。法律思维在法治的进程中起了不可小觑的作用。从法学家的角度讲,法学家通过其“关于法律的思维”,运用逻辑推理逐步确立了我们的国家需要什么样的法的根本性问题,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支持;而法律人通过其“根据法律的思维”,对我国的法律运行状况进行不断检验,发现法律适用的漏洞,并未司法解释和新法的出台提供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据。

参考文献:

[1]周建勋.论美国的判例教学法及其启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2001(6).

[2]陈金钊,熊明辉.法律逻辑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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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法治意义

一、法律思维方式具体模式形态的分析

有关思维和思维科学的研究,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我国蓬勃展开。而对于思维问题的重视,则可推溯于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前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以这样的背景而论,中国法学界目前对“法律思维”问题的关注似乎显得姗姗来迟。法律思维可从思维方式的视角来理解,它注重的是人们站在法律的立场,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和惯性;它更强调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运作的文化积习和性格。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现代法制国家中,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问题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来思考和评判一切涉及法的社会争议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形态表述如下:

(一)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

法律思维方式应表示为追问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性、理由及来源,从而定纷止争。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法律现象,法学思维始终以权利和义务的分析与探索为核心,这是区别法学研究与非法学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学习和研究法学问题须臾不可离开的指南,是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同为法律人的共同标志。

(二)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与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思维方式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这意味:

1、面对未查明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结论。

2、已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被法律证据规则排斥,而不会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以虚拟事实做裁判根据,而且不允许以客观事实来对抗虚拟事实。

(三)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从根本上说体现了普遍的规律性,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强调普遍性的优先地位。

(四)程序优于实体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现代法治从根本上要求人们通过合法程序来处理具体法律条件。违反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规范,也将被否定,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总之,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最关键部分,程序优于实体。

(五)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的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离开了规则、制度正义,就不可能实现最大化社会正义。因此,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支持结论的理由。尤其是当一个法律问题有两个以上理由和结论时,应优先选择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终的结论,同时,这种理由必须是公开的、有法律依据的和有法律上说服力的,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理解:法律结论是来自于法律逻辑的结果。

(七)人文关怀优于物质工具主义

法律因人而生,为人类的进步文明的社会生活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的培育,而不仅仅是物质工具主义的实利科学,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人性。

总之,学生认为:法律思维方式是不同于以利与弊为判断中心的政治思维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为分析中心的经济思维方式以及以善与恶为评价中心的道德思维方式的。

二、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的内在观察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它以内在构成要素的独特性而区别于其他思维方式。其独特性表现在法律思维要素、致思趋向、运思方法、思维视野、思维架构等方面。明确法律思维方式诸种构成要素的特征,对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推进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要素的独特性

法律思维由多种因素组成,其中法律思维主体和法律思维对象是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性首先就在这两个方面反映出来。

第一,法律思维主体的专门性、共同性。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和法学研究、传播者(法学家)共有的智慧资源,是伴随法律专门化而形成的维系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力量。所谓法律专门化,即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和专门的法律机构,表现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的运作。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人们之间的专业屏障日益加大。社会已经从大多数人能够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发展到对职业外的世界茫然和无知,他们垄断了法律的理性认识活动,法律思维成了这个共同体共有的意义世界。

第二,法律思维对象的规范性、实证性。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对象之一,而规范性和实证性是当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实证性的法律发展史亦是法律思维形成的历史。法律演进的历程是由非规范性到规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实证性到实证性的过程。昂格尔曾把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历程概括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我称其为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认为习惯法不具有公共性、实在性和准确性,因此这个阶段的法律思维还缺乏确定性的对象因素。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社会共同体的解体产生了官僚法,它“由一个具有政府特征的组织所确立和强制的公开规则组成”国家法的准确性与实证性,使得法律成为被思考的问题和以法律作为思考社会问题的尺度越来越具有可能性。法律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阶段,它不仅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而且具备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过程的完结,为法律思维提供了对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维对象的实证性和规范性,是法律思维方式区别于哲学、艺术等思维方式的标志之一。哲学思维对象是一种应然状态的真理或本质。

(二)法律思维方法的多重性

思维方法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维主体与思维对象相互作用的联系和中介。关于思维方法的层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三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另一种观点是四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和哲学思维方法。无论是三层次说还是四层次说,都是按照思维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抽象程度来区分的,亦即它们之间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法律思维方法应当属于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但思维方法作为人类精神生产工具是一个由多层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联系所构成的系统,各层次的方法之间不是截然分离而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在法律思维领域不可能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维方法、或与其他方法毫无联系而只适合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方法从体系上看,显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绎、归纳等逻辑的方法,经济分析、社会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学方法,辩证逻辑和因果关系等哲学方法在法律思维领域(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实践领域)都被广泛地应用。

(三)法律思维时间视野的回溯性和空间视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维视野包括时间视野和空间视野两个方面。法律思维视野在时间上的特征表现为回溯性,“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决定法律思维在时间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动法律思维起动的法律问题的过去性。一个具体的思维活动的发生是由于出现了有待于解决的复杂的涉法问题,这些问题是在过去发生的,要解决它,就必须在法律上“再现”过去发生的问题。第二,思考涉法问题的依据即法律规则的既定性。法律思维只能从既定的规则或从存在的先例中寻求法律理由,规则和先例都是在过去的时间里形成并适用未来问题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表现为,一方面经过程序而做出的决定被赋予既定力,除非经过法定的高级审级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机制迫使决策机关在今后的活动中保持立场的一贯性,碰到同类问题必须按同样方式解决,造成同样结果。”另一方面,程序开始之际,事实已经发生,但决定胜负的结局是未定的。这给国家留下了政策考虑的余地,给个人留下了获得新的过去的机会。随着程序的展开,人们的操作越来越受到限制。具体的言行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虽可以重新解释,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参加者都受自己的陈述与判断的约束。事后的抗辩和反悔一般都无济于事。法律思维在视野空间上的特征表现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维的空间维度造成的。一般来说,一个具体的法律思维活动如法律推理活动是在法律规则、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所构成的框架内展开的。(1)法律规则的适用是有空间范围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有效,国内法一般在国家所及的领域内生效,国际法律规则也只在缔约国家适用。法律规则空间范围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维主体养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间和特定的理论空间思考的习惯。(2)法律事实是发生在具体时空条件下的客观事实。要再现、查清这一事实必须以当时的时空为界限,这就限定了思维的空间范围。(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动必须在程序所允许的空间维度内进行,例如诉讼法关于与受理的空间范围的规定是不能违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也是与法律和政治的密切关联分不开的。作为一枚硬币两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也是相互渗透的。不同国家的意识形态、政权性质渗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异性,同时也影响不同国家法学理论界将研究视角集中于本国领域。另外,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语言传统。法律思维主体往往以本民族的语言来表达思维成果。语言的空间范围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间语言交流的障碍也是造成思维空间有限性的一个原因。

三、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

任何一种思维方式的产生总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法律思维方式也不例外。近年来,人们对法律思维方式问题的关注缘于法治观念的兴起。正是法治建设呼唤法律思维方式。我国目前正逐步走入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是时代的强音。许多人尤其是法律人对法治投入了大量的情感,尽管人们对法治的理解还不完全一样,但关于法律的大量信息标志着人们越来越重视法律。法律思维对法治发展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这种意义可归纳为两种:一是技术性的,即法律思维以观念和方法形态为法治开辟道路,指明发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对法律生活发生影响。具体来说,这两个方面的意义主要是通过下述三个渠道发生:(1)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为社会提供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而这些知识和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人们的理性思维,增强人们抵御野蛮和专制的能力,推进人们行为的理性化。野蛮行为和专制思想是随着法学知识的增长而节节败退的。这可以说是法学家对法治的最大贡献。(2)当法律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后,会引发人们对行为合法性的日常考究。法律规范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规定性预设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标准。当法律思维成为思维定式,人们就会在日常生活中时时以法律规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如此,法治精神的实现也就为期不远了。(3)法律思维方式蕴含着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对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也会发生很大影响。在传统观念中,法律仅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是有道理的,但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则是有问题的。如果法律人也把法律当成工具,就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也就不会把自己的人生价值投入到法律职业(包括法学研究)之中。正是由于法律人把拓展法律知识、研究法律方法当成自己的人生追求,并以自己的行为来影响社会中的其他人,才使得法律的生命有了载体,有了其发展的原动力,也才有了所谓的法律人生。

参考文献:

[1]郑成良:《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论纲》,载于《法制日报》2000年4月。

[2]张维真:《现代思维方法的理论与实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4]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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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引出

我国学界对法律思维重要性的认识起步并不是很早。在对法律思维概念、特征、意义上所持的不同观点也不尽相同。在这种背景下,在对法律思维研究的逐步深入的过程中,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样法治思维就以一种既熟悉又陌生的色彩面世。

在法律思维尚未研究彻底的时候,法治思维的出现似乎更加令人困惑。仅仅一字之差的词组到底有什么样的差别?是不是就是法律与法治的不同定义?本文将以两者的区别为线索以展开。

二、法律思维

思维是什么?辞海对思维的定义有三类:首先是思考;其次是理性认识或者理性认识的过程;最后是相对于存在而言,指意识、精神。法律思维最为社会思维的一种,应取第二种定义,即法律思维中的“思维”是指理性认识或者理性认识的过程,我更愿意把这种“思维”看做是一种过程。

那么法律思维究竟是怎样的一个定义?对此,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读:谌洪果老师认为法律思维,系指生活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民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所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刘志斌老师认为:所谓法律思维大体上是指法律人根据现行有效法规范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式,一种受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响的认知与实践法律的理性认识过程。

郑成良老师的观点则更为简洁: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不难看出,以上三位老师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定义。与大部分学者把法律思维的主体定义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同,谌老师的定义是从宏观的角度出发,把法律思维的主体扩大到“生活与法律制度架构下的人们”。这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主体限定的突破。同时这种宏观的角度与法治理念也有所接近。刘志斌老师的定义也是把思维界定为一种过程,其主体为法律人,其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规范”,其对象为从社会问题上升而来的“法律问题”,其影响因素为“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文化”。郑成良老师的观点则更侧重于实践,把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方法所等同。站在各位老师的肩膀上,笔者尝试对法律思维做如下定义: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根据现行法律、法律经验、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而对社会问题的一种思考过程。

法律思维的主体应限定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思维的取得不仅仅是对规则、条文的学习就能达到,而是要有对法律的崇敬、经过系统的法学知识的学习并有实践经历才能像法律人一样思考,这当然是要经过法学院的长期、系统的教育。甚至有的学者还认为法律思维的养成和保持还在于从事法律职业。一旦离开法律职业后,其法律思维难以维持。故一般人即使运用法律规则来思考社会问题,也难以说其就有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依据是现行法律。我们当然不能把已经失去效力的法律作为解决现时问题的出发点,那么现行法的依据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进行深入的探究,或者说进行一种价值上的判断,这种法律应该是良法还是恶法?的确,纽伦堡审判把恶法的存在价值贬的一文不值,但是这种对朴素正义、公正的追求对法律思维有多大意义?如果说法律思维是用来解决问题的过程,当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们运用法律思维来面对社会问题时,让其首先辨认作为依据的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又能有多大意义?即使是恶法,法律职业共同体对其的运用过程也是法律思维,不能否认,即使是在法西斯治下的德国,即使是恶法的存在,其法律思维的运行也是有序甚至是先进的。所以,人们对良法的追求,对恶法的憎恶无法改变法律思维的运行。对良法的追求这不是法律思维的任务而是法治思维的要求。

法律思维要运用法律经验、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诚然这句话有经验论的绝对化,但是经验对法律思维的影响却是无可否认的。就像法学院的课堂,老师们常举的例子,一个刚从校园毕业进入法院的法科生,自己都没结婚经验,怎么能判定婚姻是否破裂?我认为,经验分生活经验和职业经验,在这里是指法律实践经验。而无论是生活经验还是职业经验其对法律思维过程的影响都是存在甚至是巨大的。陈金钊老师把法律思维分成三个层面:思维定式;思维的知识结构;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程序。其中思维定式中就包括经验。而思维的知识结构则体现了法律思维的规则性。其他法律方法则包括逻辑推理,大陆法系奉为经典的三段论式推理就是典型。还有法律的解释,法律修辞等等其都为法律思维过程所运用。

三、法治思维

如果说自然科学是求是,那么人文科学就是求真。进入法学领域,目前求真的最好方式就是法治。郑成良老师认为,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一种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自觉的而不是被动的、经常的而不是偶然的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我更倾向于认为,法治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而法治的实现则必须有法治思维的引领。没有法治思维的养成,法治则是难以企及的乌托邦。

法治思维又是怎样被定义的呢?

陈金钊老师认为:法治思维是法治原则、法律概念、法学原理、法律方法以及一些法律技术性规定等在思维中的有约束力的表现。

蒋传光老师认为:法治思维则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是一种社会思维,是一种国家治理的理念、视角和思路。

姜明安老师认为: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过程和活动。

由上述概念可知,法治思维的主体在于执政者。我同样反对把法治思维的主体扩大到公民,“法治”一词重在“治”,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是一种管理行为(当然,是现代意义上的服务行政,而非统治)。必须注意的是,法治是依法而治,绝非用法统治,即必须是rule of law,而反对rule by law。所以与政治国家相对的公民难以具有法治思维,用诉讼法上的话说,一般的公民难以“适格”。再进一步,政治国家中的执政者要有法治思维,法律职业共同体要有法律思维,那么剩下的公民,当他们随着社会的进步、权利意识渐渐觉醒,他们自觉不自觉的用法律来思考问题,甚至像欧美法治发达的国家,凡事“找我的律师”,说出这句话的这种思维我们该用什么样的一个词组来定义?在这里,与本文主体无关,不再论述。

法治思维仍然是一种思维,所以我认为其仍然是一种过程。但是法治思维却又有其特殊性。法治思维的核心是重视和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维持社会秩序、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功能和作用,构建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模式。法治意味着理性统治,而人治难以避免非理性的误区。蒋传光老师也认为: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什么是理性呢?理性不仅指人类认识可感知世界的事物及其规律性的能力,而且也包括人类识别道德要求并根据道德要求处世行事的能力。可见,理性是要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并与道德紧密相连。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所追求的是善,而这种善又是涵盖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在内的――这正好与法追求的相吻合。故法治思维中的法是也应该是良法。如江必新老师所说:法治思维强调的是实质合法性,实质合法性指不仅要表面形式上要合法,而且本质上要合法。要有高度正当性、高度民主性和高度和正义性。

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形式的思维。这对当下正处转型时期的中国具有重大的意义。中国上千年的专制统治,使人们权利意识淡薄,“是官强如民”的观念根深蒂固,而不幸的是官员们也往往以“父母官”自居。甚为巧合的是,17世纪的英国,英王詹姆斯一世统治期间,英国保王政治理论家菲尔麦也是利用王权与父权的捆绑关系来论证王权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他提出了著名的菲尔麦命题:未成年子女与其父亲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是父权存在的基础,而王权来自父权,如果父权不可避免,则君主制也不可避免。由此可见,无论东西方都存在“权利”屈从与“权力”的历史,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如何使权利得到保护,如何使权力得到限制,制度设计是基石,法治思维是关键。

四、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异同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同为思维,同为过程,差异巨大却也有殊途同归的地方。首先,两者都以制定法为依据。没有制定法,谈何法律思维,谈何法治思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其次,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均以权利义务为中心。法律思维中的代表――司法思维不正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均衡为最终目标吗?执政者的执政行为,在法治思维的规范下不正是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把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降至最低为目标吗?最后,实质上,法律思维在某种程度上是法治思维的一部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中心――司法机关正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国家机器依照法治思维运转时,必然意味着作为国家机器一部分的司法机关严格司法,法官严格遵循法律思维裁判。而一旦法官严格遵循法律思维裁判,忠诚的把法律作为上级必将带动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律思维的推崇。

同时,在似乎具有隐约相似的外在下,也有着迥然不同的内在。

(一)两者的适用主体不同

如上所述,法律思维的适用主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这是一种不经法学院教育、不经法律职业的磨砺所难以获得的。我个人反对对法律思维适用主体扩大化的解释。季卫东老师就认为这是法律人独特的思考方式而区别于其他职业,他说:这个职业法律家团体以其通过法学教育和实践体验所形成的独特的思考方式而区别于其他职业。在与政治家比较的基础上,他将职业法律家思考方式的特征概括为“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 ”、“兼听则明的长处 ”和“ 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力图通过缜密的思维把规范与事实、特殊与普遍、过去与未来织补得天衣无缝”三个方面。法治思维的适用主体是执政者,是公权力的行使者,这同样是难以随意获得的资格,因为公权力的授予并不是随便的,行使公权力的人是要经法定程序选拨的。同样,我反对法治思维适用主体范围的扩大,详尽理由上文已述。

(二)两者目标不同

必须承认,这是以社会转型的当下为背景。法律思维的目标更侧重于个案的解决。无论是律师、法官、检察官抑或法学学者若想在现时生活中解决身边的个案,就必须运用法律思维的特征,通过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正当的程序、司法标准的衡量等步骤来进行,其结果可能不是客观但是却合法,这就是法律思维所追求的。而法治思维的运用则以更好的促进经济转型与进步,更好的使行政权力服务于人民,更好的促进社会进步为目标。从这个角度来说,法治思维更加具有宏观性,而法律思维则更加具体。

(三)两者适用方向不同

这是一种过去与将来的方向。法律思维具有过去式的特征。法律思维的启动是因为社会问题的出现,而社会问题一旦出现,一旦进入争端解决机制就说明它是过去的事实,所以法律思维的运用就是用来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所以它具有过去式的特征。而法治思维不同,它更多的是面向现时、面向未来,侧重于实施或即将实施权力时的一种理性的思考、注意和警惕。它要求实施或即将实施权力的目的合法、合理、权力的来源和权限合法以及内容和程序的合法。也就是说,法治思维就是用合法性来对执政者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权力进行规制的思维过程,它是面向当下和未来的,而不能也不可能面向过去。就像我们不能以当代社会“依法行政”的标准去要求封建社会的行政官员。

(四)两者在是否能渗透感性认识上不同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根据现行法律、法律经验、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而对社会问题的一种思考过程。良好或者说严格的法律思维需要绝对的理性,而拒绝个人情感的渗入。法官需要中立审判,不得先入为主,目光只能在事实与法律规范间来回穿梭,甚至被比为一部机器,放进去案情和规则,拿出裁判结论;检察官同样如此,他不能因为嫌疑人故意或过失、善良或邪恶、位居庙堂抑或身处草野等等法外因素而做任何认识上的改变。他只能严格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法律规定,确定罪名,提起公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等。律师也同样如此。由于法治观念的淡薄,人们通常认为对方的人或者辩护人就是对方利益的维护者,而不管这种利益合法与否,只要是对方的,就是我反对的。故而对律师颇多责难,在我国律师的地位也不似欧美法治程度较高的社会那般崇高。诚然,律师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但是这种利益是合法的,是法律所保护的,是值得争取的。律师在对个案进行法律思维过程中,不能渗透入其他感性因素,特别是金钱因素。法律思维中运用的法律经验也是不同于生活经验而高度职业化的方法的一种。

法治思维则不同。从治理这个角度上说,执政者需要充满对弱者的同情。特别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它往往要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权力的行使如何合理,如何减轻对弱者的侵害,这需要不断的取舍衡量。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的行使更需要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去同情去帮助弱者,例如最低工资标准的设置。只有带着同情弱者帮扶弱者之心,法治思维才能真正完成他的使命,当然这是在行政权行使的角度。同样,在法学界有这样一句格言:法无规定则禁止。诚然,这是对公法而言,毫无疑问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而依上文所述法治是从治理的角度来理解的,那么行政权就是其最大的载体。如此看来,作为法治载体的行政权的行使是不是就必须谨小慎微,严格依照法定事项运行呢?笔者看来并非这样,而是有选择、有区分的适用。“法无规定则禁止”是对行政权的限制,对行政权的限制是担心行政权过度膨胀导致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从这个角度看,这里说的禁止,是指对行政相对人在管理领域课以不利益行为的禁止,即事关公民合法权益的事项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处罚。反之,在行政权服务领域是应该可以授予行政机关一定自由裁量空间的,即在这个领域行政权的行使需要蕴含深情。例如,对生活极其困难的弱势群体增设福利待遇,这未尝不可。

法治思维在一定的领域可以渗入感性认识,这是其与法律思维的又一个不同之处。

参考文献

[1] 谌洪果.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J].法律科学,2003(2).

[2] 刘志斌.法律思维――一种职业主义的视角[J]法律科学,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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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金钊.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3月,第21卷第2期.

[5] 蒋传光.法治思维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J].东方法学,2012(5).

[6] 姜明安.法治、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辩证关系及运用规则[J].人民论坛,2012年05中,总第365期.

[7] 丁国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J].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27日,第002期.

[8] 蒋传光.法治思维――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思维模式[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11月,第46卷第6期.

[9] 江必新.法治思维――社会转型时期治国理政的必然向度[J].法学评论,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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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能力包含学习法治知识、运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三个要素。笔者从上述三个角度设计问题,在对北京市某区下辖行政村进行调研后,得出对该区村级干部法治能力建设状况的基本认识。

1.部分村级干部法治知识掌握程度有待提高。

党的十以来,特别是随着“四个全面”重大战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深化,村级干部对法治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干部自身学法、用法的热情也随之高涨。调查显示,89.9%的村级干部认为法律在基层工作中重要或很重要,96.5%的村级干部愿意参加提高法治能力的讲座或培训。

然而,对法治知识的渴望和热情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对于法治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调查显示,对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村级干部的掌握程度差强人意。例如,“村民委员会三年一届,任期届满须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不得提前或超过六个月”这一问题,仅有33.1%的村级干部能够正确回答。78.1%的村级干部认为“法律知识缺乏制约村级干部法治能力”。 具体而言,目前村级干部的法治知识呈现出“两个不够”。一方面,表现为村级干部法治知识的储备不够。乡村工作涉及领域多、内容杂,法律法规储备需求量大,相当一部分村级干部认为所学法治知识不足以完全用于指导日常村务工作。另一方面,表现为村级干部对法治知识的理解深度不够。这突出反映在大多数村级干部对法治知识的掌握程度仅停留在能够知道某条法律法规的层面,但对法律法规具体应用的界限和程序等方面的认识略显不足。

2.一些村级干部实际工作背离法治方式的现象有待改善。

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村级干部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根据问卷调查显示,90.3%的村级干部非常同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83.4%的村级干部不认同“亲亲相隐不为罪”的说法,72.8%的村级干部认为只有依法定程序,政府才能征用农民土地。

然而,村级干部在处理实际工作时,却往往容易偏离遵照法治方式的轨道。比如,69%的村级干部表示“遇到法律规定与领导意见相左,听从领导的意见”;处理群众问题时,“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80.8%的村级干部表示这比较符合或非常符合工作实际。但这并不是说村级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完全脱离法治方式。面对繁杂的农村基层工作,村级干部在多数情况下还是能够基本按照法治方式来解决的。例如,在涉及诉讼案件时,62.4%的村级干部表示肯定不会“给法官打电话、递条子”;对于征地补偿款问题,66.4%的村级干部表示肯定不会“怕农民一夜花光,暂时扣留一部分征地补偿款”;“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跟现行宪法与法律相抵触时”,52.5%的村级干部表示肯定会坚持法律规定。

3.村级法治环境有所改善,提高村级干部法治能力具备一定条件。

从调研结果来看,大部分村级干部能够正视自身法治能力的实际状况,在积极参与教育培训的同时,主动寻求法治资源,为基层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在该区,61.2%的村级干部表示, “肯定会在项目实施前主动咨询法律顾问”。同时,笔者通过走访座谈了解到,法律服务进村在该区农村基本实现全覆盖和常态化。每个村都配备法律顾问,定期进村开展法律咨询,为村级干部和居民提供法律服务。村级干部通过洽询法律顾问、建议当事人前往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解决等方式,不仅实现了对法治资源的整合,而且对弥补自身法治能力的不足、推动乡村建设不断朝法治化方向发展等方面均起到促进作用。

二、制约村级干部法治能力提升的因素

1.传统“村民社会思想”制约法治权威的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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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4-0226-01

一、依法治国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提出依法治国,指出依法治国不仅要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更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1]由“法制”走向“法治”,中国经历了漫长的时间。以法来治理国家的应有之义,一方面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和法治理论。这些是法律制定者和研究者的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这些就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应有义务了。

深层次来看,弘扬法治精神以及建设法治文化的根本前提就是公民具有法律思维,具有规则意识。需要认识清楚的一个事实是,法律思维的养成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它的养成需要从最基本的启蒙教育开始,到义务教育,到高中教育,到高等教育,甚至是一种终生教育。但是培养法律思维最重要的阶段就是学生阶段,其中以高等教育阶段尤为重要。高等教育之前,学生接触社会面较窄,具有基本的生活规则意识即可;但是在高等教育之后学生逐渐走入社会,接触形形的社会规则,只有培养其良好的法律思维才能保证其在人生的关键时刻能够拥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二、现阶段学生法律思维的欠缺

对于高等教育之前的学生说法律,基本上只能是一个代名词,甚至是一个形而上的词。很难有小学、初中、高中学生能够对法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但是基本的规则,他们是熟悉的。这些基本的社会规则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是法律规则。因为法律规则是最基本的道德规则,学生基本上都需要受到较强的德育,德育的过程其实也就是道德规则教育的过程,潜移默化的也就含有一定的法律思维的培养。

但是现阶段,我国学生的法律思维明显欠缺,最基本的表现就是不遵守规则。[2]不遵守校级校规,缺课逃课,考试作弊的大有人在;就遵守社会规则而言,乱闯红灯、随意插队等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以大欺小、打架斗殴、伤害抢劫等事件也时有发生。严重者更成为社会公共话题,曾经出现的一群初二女生在厕所故意伤害一名女生,造成其重伤;复旦大学黄洋投毒室友致其死亡;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让所有民众将视线聚焦到这样一群不遵守规则,不遵守法律的特殊人群身上。学生上述违反规则的行为的根本原因就是他们的法律思维欠缺。

三、依法治国视域下培养学生法律思维

1.以依法治国带动法律思维培养。依法治国的提出,是树立以法律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式。[3]这是树立全国民众对法律的尊重、信仰,在他们的心中建立法律的权威地位。这恰恰就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良好契机。但是这是一个漫长的潜移默化的过程,但是当社会的民众皆以法律为尊,以法律来办事,诸事讲求法律,那么学生自小长成的过程中,家长的法律思维会影响孩子,老师的法律思维会影响学生,逐渐的学生的法律思维就得以建立。更为重要的是以媒体为传播手段,促进“依法治国”治国方式的宣传,通过大规模的媒体宣传:标语、横幅、栏目,将法律刻印在学生的脑海中,如此也是一种树立法律思维的方式。

2.多种形式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分阶段、分年龄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进行不同的法律思维培养。小学阶段,是启蒙阶段,主要以教导基本的社会规则为主。比如遵守交通规则、遵守校级校规等,这里面就包含了基本的法律思维。初高中阶段,主要以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树立青少年维权意识为培养方向。青少年阶段心理变化巨大,容易受到外来思想煽动,同时也极有可能因为自身分辨能力薄弱违法犯罪。所以此阶段应以大量的法律启蒙课程和鲜活的事实案例,通过正反面典型给予学生直观的法律印象,知道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高等教育阶段,须严格的按照国家的课程设置要求,通过开设《思想品德与法律修养课程》提供学生基本的法律常识;开设法律选修课程由学生自主选修;对于法学院学生,强化法律实训课的开设,让学生切实走进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直接地接触法律,了解法律,锻炼法律思维;在全校范围内开设模拟法庭等法律活动,以活动的形式培养法律思维。

四、结语

依法治国的提出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重要契机,通过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等多方面的合作将更为有利于综合培养其法律思维。且法律思维的培养需分阶段、分年龄区别对待;培养过程中需善于利用法律实训、法律案例等实际生活中可以看得见、触摸得到的事实来实际培养其法律思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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