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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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着力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保障抽查工作落实到位,根据省政府、市政府有关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及省人社厅工作安排,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监管重点、风险点、行业领域等职责任务,统一组织、全面覆盖、协调联系,全面做好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检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
(一)对我局许可的市场主体是否规范经营的监督检查
(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以及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目标对象
1.经本局许可的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资制的单位。
2.在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且经营地在市区(梅列区、三元区)的用人单位。
(二)抽查比例
对行政许可批设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按照从检查对象库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按照从检查对象中不少于20家用人单位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从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含备选对象)。
四、时间安排
全年计划安排两次检查,11月底以前完成。
五、工作流程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人员
执法检查前,召开“双随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布置会,明确检查的对象、内容、重点及有关工作要求,并在局机关党委纪委监督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人员。
(二)执法检查
分组对抽取对象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实地核查、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进行。检查人员随机抽查相关资料,查看经营活动合法性、合规性,并填写《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综合执法检查记录表》。
(三)检查结果运用
应当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并在检查结束后20日内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对外公布,同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根据执法检查结果,向问题单位发放《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综合执法检查意见书》,责令整改。
加大对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力度,依法实施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监管惩戒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
六、有关要求
(一)执法检查期间,各检查组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合理安排检查工作进度;各相关业务科室要提前与受检企业联系,告知检查目的和要求,受检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登记的证照、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等相关资料,并要求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二)检查人员要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实施方案和要求开展检查。
(三)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各方联动,检查人员要与有关职能科室、相关单位保持沟通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四)执法全程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附件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组织抽查牵头单位
抽查配合单位(跨部门联合抽查)
抽查区域(全市)
抽查对象(行业企业、产品、项目等)
抽查比例
检查具体事项
计划抽查时间
实施检查单位
1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市人社局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本级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职业中介机构)
2.劳务派遣公司
10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2021年上半年
市人社局
2
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
市人社局
市本级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职业中介机构)
2.劳务派遣公司
6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3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市人社局
全市
劳务派遣单位
5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2021年下半年
市人社局
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审批
市人社局
全市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5
设立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市人社局
全市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3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6
设立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市人社局
市本级
民办技工学校
1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7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市人社局
市本级
1、企业
2、在建项目
10家
1.检查对象规章制度情况;
2.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3.检查对象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4.检查支付工资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关键词 :校企合作 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
课?题: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2013年立项课题“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体系研究”项目成果,课题编号:201323。
校企合作体现的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应有相应的政策,特别是法律法规来调解、规范和推动。对校企合作的规范仅仅通过通知、决定、办法、意见等一般性的政策支持是不够的,对有些重要的扶持政策,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实训安全、企业接受学生实训等方面必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有强制性。将校企合作政策法制化,才能使政府、企业及行业、学校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发展现状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尚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相配套,而且地方各级政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的具体实施条例还很少,没有从法律层面上真正建立有效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对校企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对各方利益的保护还不够。具体来看有如下两方面的表现。
1.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规少
目前我国倡导校企合作的政策文件不少,但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文件则不多,而且涉及校企合作的具体内容也比较少。目前,我国涉及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三章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三条,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七条,分别规定行业企业有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实施的办法以及实施的保障条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条、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企事业组织应对职业培训和职业学校提供支持和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鼓励高等职业院校与企事业组织协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只对职业培训做了简单规定。而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通常都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和推动校企合作的发展。
2.现有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现实
(1)目前校企合作中,在学校与企业间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双方的校企合作协议。由于缺乏法律的强行规定,双方协议内容也多为原则性内容,对具体权利义务规定常常不明确也不具体。特别是学生与企业的关系十分含糊,一旦遇到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难度就会很大,还有可能会导致校企合作关系的破裂。同时,如果企业毁约的惩罚性条款也缺失,企业在缺乏硬性约束的情况下,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自然不高。
(2)企业的本质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如果企业从校企合作中得不到预期的利益,他们自然不会主动推进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也很难往深化发展。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对于保护、鼓励校企合作中利益的规定少之又少,且多是原则性规定,没有配套实施细则,严重挫伤了企业促进校企合作实现共赢积极性的发挥。
(3)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必然涉及劳动者的权益。由于目前法规规定,顶岗实习学生与企业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但是学生在实习中从事的工作,面临的风险与企业员工几乎没有差别,因此学生实习中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都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现实中,有些企业打着为学生提供见习岗位的幌子,把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严重破坏了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
二、几项立法建议
1.尽快制定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模式都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政府在政策、财政等方面给予极大的支持,企业也全程参与其中,或以企业为主,或以院校为主,或以行业为主,校企合作模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德国政府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总纲法》《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等10多项法律法规,为德国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美国、挪威、韩国、日本等国家都是通过建立大量职业教育立法,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才使校企合作得到极大发展的。因此,我国应加大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建设。例如,制定全国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等。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1)明确校企合作的内涵和范围。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才是校企合作的根本目的,校企合作应该紧紧围绕这一主题开展。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三明治”,美国的“合作教育”,澳大利亚的“TAFE”,日本的“产学官合作”等先进的国外模式中,校企合作的核心都是使学生得到系统教育的同时又具备职业能力。因此,校企合作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和学生管理等诸多方面。
(2)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权利主要体现在通过校企合作获得相应的资助和政策优惠。学校的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学校自身的义务,学校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开展课程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应当建立“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企业实践;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制订可行的合作计划;学校因校企合作而购置的资产,应列入学校财产统一管理等。第二,学校对企业的义务,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协调企业合作关系;根据合作内容承担合作企业职工的继续教育与技能提升;对校企合作资产按照相关制度严格管理,使其保值增值。第三,学校对学生的义务,应在进厂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好学生实习权益,指派实习指导教师,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生统一办理实习安全保险。
(3)鼓励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企业有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但它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如该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三十六条对行业、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校企合作的义务、行为都有明确规定,但对企业未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后果并未做出规定,政府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对不参与校企合作的行业、企业没有任何强制措施。这显然是不可取的,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确保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应尽快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4)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鼓励,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倾斜和优先支持等。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引导和鼓励该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强化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促进学校与行业之间的紧密联合,实现资源共享。政府可以通过减免赋税、增加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评价考核标准的制定以及招生就业工作,为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专业深造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把校企合作作为企业未来人力资本的投资,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5)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的权利屡受侵犯。学生的权益只能依赖国家法律的外部强制力量来保障。第一,完善实习人员获取报酬的法规。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实习人员是否该获取报酬做出硬性规定,各地方对实习生劳动报酬问题规定的也不全面,迫切需要相关立法出台。第二,完善实习学生人身伤害保障法规。学生顶岗实习中出现人身伤害的问题没有切实可行的保障制度,当前我国国家法律法规层面还尚未对此类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将实习生排除在外。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不仅学校、学生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还会影响实习单位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我国应通过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学生意外伤害机制,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时,需要明确学校和企业的安全义务划分,要求学校或企业为学生统一办理实习伤害保险,在实习事故发生时可以有序处理,政府可以补助部分保险费用,以减轻学校压力。
参考文献:
1.加强机关法律学习。重点学习《宪法》,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州、县各级领导关于依法治理重要讲话;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廉洁从政相关法律法规。局党组中心组坚持定期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习法治1次,党组成员每年底结合年终述职专题汇报学法用法守法情况;完善机关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每年组织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要做好学习笔记,强化学习效果。
2.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审核,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3.加强机关普法阵地建设。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为抓手,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为宗旨,以普法宣传和统计执法为手段,全力打造县级、乡镇、企业三位一体统计法治宣传阵地,以点带面,促进全县统计规范化建设。
(二)推进法律进学校
参与学校法律宣传培训。通过发放普法宣传手册,重点开展《宪法》、《刑法》、《民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了解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培养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引导学生严格遵守与其日常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义务。
(三)推进法律进乡村
重点开展《宪法》、《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学法、懂法、用法意识,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法律进社区
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8”妇女节、“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0·20”世界统计日、“12·4”国家宪法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节点深入社区开展《宪法》、《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采取带法律、带案例、带普法资料,参与社区的普法活动。
(五)推进法律进企业
1.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以“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0·20”世界统计日、“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和法治宣传月等节点为抓手,深入开展统计普法主题宣教活动,进一步增强统计普法宣教的针对性,努力提高社会各界对依法统计的认知度。创新理念,改进法治宣教的方式方法,促进“七五”普法在基层末端、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上产生良好的效果。努力拓展法治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鼓励、支持和引导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积极创新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
2.增强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统计意识,充分利用普查、平台巡查、统计常规检查等契机,深入乡镇、社区、企业、单位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让社会公众和统计调查对象更加了解统计、支持统计、依法统计,避免统计数据的误解、误读和误用,提升依法统计意识,规范统计行为。
(六)推进法律进寺庙
联合相关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关于依法治县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寺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宗教教职人员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推进法律进单位
县统计局将根据有关要求,利用网络、微信、宣传窗、电子屏、展板等传播载体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每季度举办一次普法讲座,制定学法计划、举行一次学法考试、开展一次学法知识竞赛活动。
一、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概念分析
1.教师权利
所谓的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方式”。作为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权力主要调节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教师既是一个普通公民,又是一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教师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而作为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教师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后文简称《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这些权利大体可以归结为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和申诉权等(具体条款可以参见《教师法》第七条)。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教师法》等法律规定了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人员应该享有的特权。
2.法律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教师权利要靠法律救济来实现和保障。法律救济是指当相对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法律上的补救。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教师的权利时,教师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的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二、教师权利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1.通过法律救济可以保护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利
随着我国教育领域的改革日渐深人,学校、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对有些教师的权利造成侵害;当教师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时,教师应该具有法律保护意识,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主管机关以救济方式来帮助自己恢复并实现权利。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管理制度实行任命制,学校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教师和学校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从而导致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校、教育行政主体或国家行政机关掌握并行使着行政权力,以管理者的身份处于较为优越的位置,在教育管理过程中违法或不当行为必将给教师权利带来一定的损害。教师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教师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具有强制支配力,他们的权利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的发生,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救济来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2.通过法律救济可以弥补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缺陷,促进教育法制建设
在教育法制建设中,通过法律救济,完善相应的法律救济制度,加强各级权力机关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同时通过建立和健全有关教师的调解和申诉制度,以及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法律救济手段去处理日渐增多的教育法律纠纷,是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主要方面。随着教育改革的深人,现行教育法规中的有些规定出现了一些缺陷与不足,不利于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从《行政复议法》和《教育法》以及《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教育法规有关教师的法律救济的内容规定不多且有些规定有其不合理之处。这些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中的不足和缺陷可以通过法律就济等教育法律实践来改进与完善,从而促使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健全,进而促进教育法制建设。
三、对国外教师权利法律救济的合理借鉴
从国外英、法、德、日、美等国对教师权利的法律保障来看,他们一般重视以下做法:第一,赋予教师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德、日、法三国,虽然对教师法律地位的称谓不尽一致(德、法为公务员,日本为教育公务员),但是三国的教师都具有公务员身份。公立学校的教师均由政府任免,一般没有任期限制。公务员身份较好的保障教师的不受失业的威胁,使教师的权利受到明确的保护。而在英、美两国,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公立学校的教师一般由地方政府任用,而这种任用关系是用合同的方式确立的。教师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合同主要规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教师履行教学职责并享有某些公务员的特权。
第二,注重对教师权利的程序保障。正如美国程序法学派所说的:“把程序制度化,就是法律。在法律救济中,正当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程序保障又分为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
事前程序保障指对教师做出惩戒和处分之前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的惩戒种类和条件实施。事后程序保障是教师获得各种救济的权利的程序,国外英、法、德、日、美等国都有明确的教师申诉、复审、纠正、补偿和定期撤销处分的法律救济制度。[3]就事前保障而言,在德、日、法三国,教师拥有公务员身份,教师非经法定事由一经聘用便可终身就职,这样使教师的地位相对稳定,免受失业的威胁。在美、英两国,教师兼具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即为公务雇员,中小学教师由地方政府采用签订合约的方式雇佣。从教师的法律地位上来看,美英的教师权利保障不如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德、法、日三国健全,但是美英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制度非常发达,从一定程度上使教师的权利受到明确地保障。
四、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对教师权利的保障比较缺乏,出现一些法制不健全,程序不严格等问题。现行《教师法》中规定了教师的申诉权利,即《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利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从我国的《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来看,教师权利救济存在着以下问题: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单一
教育中的法律救济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的。一是诉讼方式。凡是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来取得司法救济。二是行政方式。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形式的行政救济方式。行政申诉包括教师的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方式。三是仲裁和调解等其他方式。主要指通过教育组织内部组织或机构以及其他民间渠道来实施法律救济。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要求作出重新处理的制度。叫而在我国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救济途径单一。现行《教师法》中只是规定了教师具有申诉的权利,对其他救济途径没有提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
2.教师申诉时限规定模糊
现行《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利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从《教师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教师对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我国现行《教师法》等法律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行政主管部门故意拖延或不履行职责,这与行政救济的目的相违背。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期限作为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参考期限。
3.申诉机关不明确,没有独立的申诉机构和人员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当教师的权利受到学校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一般将“有关部门”理解为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但是这种模糊的规定在现实中容易导致教育行政部门各机构互相推楼,致使效率低下或无法解决具体的问题。另外,我国的很多教育行政部门尚没有建立独立的教育申诉机构和配备专门的人员,这不利于对教育申诉的及时受理和裁决,不利于保护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
4.校内申诉需要进一步规范
教师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时,校内申诉是最经济便利的方式。但是当前我国很多学校都没有正规的校内救济渠道;有的学校即使有,也往往是由某些校领导单方面决定,缺乏教师及其权力相对人的代表参与。应当对校内申诉这一种救济途径进行完善,让学校本身成为受理教育申诉的初级机构。
5.缺乏对教师申诉所适用的程序
对处理教师申诉所适用的程序,相关法律也没有规定。申诉制度要有相应的正当程序来保障,而我国《教师法》等相关教育法律中对处理教师申诉所适用的程序没有规定,致使在现实中对教师申诉或者程序不规范,或者根本就没有程序。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师申诉制度效力的发挥,并在客观上构成了教师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障碍。
6.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受理的范围没有明确
对于内部人事处理是否可以申请复议问题,《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复议权,只是规定了对人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救济途径,在关系的教师的切身利益时,应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复议。
以教师的聘任为例,国家教委文件规定,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不服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聘用申诉的处理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对教师聘用而引起的争议应当以申诉为主要途径,但人民法院应该加强对申诉的程序审查,从而加强对处理教育申诉机构的监督。
五、完善教师权利救济机制:政策建议与相关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的深刻变革和教育的发展,我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中有关教师权利救济的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我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应该在教师的权利救济制度方面做一些修正和完善。
1.进一步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保障教师合法权利
1993年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从国外教师的法律地位来看,像英、法、德、日、美等国教师的法律地位被明确规定为国家公务员或国家公务雇员,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障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师职业的吸引力。我国教师从职业特点上具有公共性质,事实上学校或教育部门与教师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因此事实上的公务员职业特点和现实中教师法律地位是不相适应的。为了更好地保障和救济教师权利,可以考虑将教师(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定位为国家公务员。
2.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在现实的教育管理实践中,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弊端也是教师权利受到侵犯的原因之一。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学校或政府组织权力过于强大而缺乏制约机制是导致教师权利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之所在。由于学校校长在学校管理中拥有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中小学中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在对教师的聘任等关系到教师切身利益的问题时校长难以受到必要的约束和制约,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师的权利容易受到损害。因此,从保障教师权利的目的出发,应该建立一套能够对校长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机制,使校长在法律法规所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
3.将司法救济作为教师权利法律救济的主渠道
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有关教师法律救济的一些问题大多应该属于司法救济的范畴。司法审查的作用就是以法律制约政府行为,从而使个人权利免受政府机构的非法侵犯。伴随我国的法治进程,学校行使权力时司法审查可以作为的一种重要的外部监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学校内部行政权力的司法审查,不仅在其实际应用时可以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而且必然使学校管理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产生一种心理压力,从而促使他们在行使权力时更加谨慎,自觉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事。
4.完善与教师权利救济有关的制度
(1)确立教师仲裁制度
仲裁,从理论上讲意味着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给各方所同意的第三方裁判,以求争议的最终解决。在教师救济途径中可以采用仲裁制度的做法,建立教师仲裁制度。当前需确立平等、自愿、自由的教师仲裁制度,并赋予其完备的法律形式。教师在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可以运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
(2)改进教师行政救济制度
教师行政救济制度包括教师申诉制度、教师行政复议制度、教师行政诉讼制度。由于现行教师行政救济制度存在许多不足,法律应尽快明确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并将教师行为程序明确规定在诉讼法中。只有这样才能使学校在作出对教师有影响的重大决定时,既受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程序的规范,也受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约束,才能防止学校随意侵犯教师的基本权利。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师申诉机制。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制度,由于在具体制度方面缺乏进一步的规定,从而导致教师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建立学校教师申诉机制是完善教师救济途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教师对教育主管行政机关或学校对于个人的处理不当而导致其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各级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
其次,应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和有限度的引进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教育领域的有关法律规范没有对行政复议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这样既不利于理顺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也不利于教师的权利保障。教育领域内对于教师权利的救济应该合理引人行政复议制度,为教师提供进一步寻求权利救济的渠道。因此,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通过法律规范确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制度,以确保教师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救济。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按照有关的规则和要求,一切纠纷都应该贯彻司法最终救济的原则。当然,学校与教师之间还是一种行政管理意义上的关系,学校领域中的纠纷有其独特的属性,不一定全部适合于司法审查。但是,法院介人该领域的纠纷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也是有可能的。主张有限度地引人行政诉讼制度,应该不宜对所有教育纠纷进行司法审查,也就是说有关司法审查原则上应该限于形式的程序的审查。有限度的司法审查一方面使学校领域有限度的引人行政诉讼领域,另一方面能够保障学校领域的相对独立和自由,从而更有效的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
5.加强教师权利保障的执法监督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基本涵义
所谓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即通过对高校管理主体、管理权限、管理行为和管理监督的协调、规范和引导,以保障管理秩序,实现管理育人的一个实践过程。作为一个系统化的结构体系,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目标包含着学生管理观念的法制化、学生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学生管理行为的法制化、学生管理侵权救济的法制化等。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高校学生工作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上下有序、内容形式完整统一的体系。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中涉及学生管理的内容较少,没有把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作为教育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技术也有欠缺,法律规范中的用语缺乏明确性,原则性规定过多,可操作性不强。(2)学校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相抵触。效力层次低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效力层次高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法理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当前有的高校“凡学生恋爱越轨者一律开除;凡考试舞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就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过重过严了。(3)权利救济途径的模糊。《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该规定把学校处分和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加以区分,对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只赋予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机制——申诉权,而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则给予了诉讼救济。《高等教育法》则未赋予学生任何的权利救济途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权,认为“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正是由于上述含混、模糊的规定,给学生主张权利设置了人为的障碍,使得学生在面对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往往陷入茫然境地。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构建
(1)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高校学生管理要遵循法治原则,而法治的理念要求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本身的完善,因此学校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修改为契机,做好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对于目前尚有待探讨的问题,可以由高校间的联合组织制定校规范文,由各高校根据本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删。但校规的制定和审批程序和权限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2)坚持依法治校。在“有法可依”的大前提下,要实现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有法必依”。具体落实到高校学生管理上,则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守法”,依法治校。在制定高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时首先明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其基本原则是什么,具体操作中可以加以补充或修改的范围有多大,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另外,可以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即允许学生参与、讨论、制定与自己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这样能使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更好反映学生的利益诉求,减少学校规章制度运行实施的阻力。(3)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首先可以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健全行政申诉制度。学生因对学校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学校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相应的,学校应设立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请求。此外,学生还可以寻求行政申诉以维护自身权利。其次要充分保障学生诉权。长期以来,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一直没理清,高校与学生纠纷是否具有可诉性争执不下,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对于这种纠纷受理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学生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令人欣慰的是,最高法院针对高校频繁被诉、学生维权无门的现状作出了积极回应。据《法制日报》披露,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把有关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处理和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畴,这将会在依法治校进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参 考 文 献
[1]海米提,延永生.浅议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经济师[J].2005(1)
[2]赵蕊,陈然,郑利群.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研究.教育与职业[J].2010(14)
中图分类号:1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8.076
1.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关于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的相关法律文件还比较匮乏,国家只是提倡建议高职院校广泛采取顶岗实习作为实践教学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这些文件总体来说对于顶岗实习的学生约束性太弱,原则性有余而操作性不强。因为本身告知院校学生并未真正毕业,他们的他们的身份不是劳动者,而是在校大学生,我国《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顶岗实习的在校大学生来说存在着盲区,这是顶岗实习的学生面临的最大最大的法律风险。一般来说高职院校应该出面同接收顶岗实习的单位的去协商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该顶岗实习协议是学校、用人单位、学生三方之间的凭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极少有学生可以得到由学校联系的顶岗实习单位,很多都是自己联系的,学生为了珍惜来之不易的的机会一般也不会主动提出和实习单位签订顶岗实习相关协议。如果缺少协议,顶岗实习的学生和受接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无法得到确认,一旦学生和用人单位发生冲突学生往往陷入到被动局面,其合法权益很有可能遭到侵害。
2.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L险的原因
实习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企业在追求利润本身是可以理解的,这是企业的基本属性,但是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目前很多顶岗实习单位缺乏起码的社会责任感,很多用人单位将顶岗实习的学生当成了廉价、甚至是免费的劳动力,顶杆实习学生成了被企业剥削压榨的对象,顶岗实习单位的这种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行为失去的不仅是企业的诚信,玷污了企业的形象,而且是违反法律公平正义性的。
有关于在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学生顶岗实习在法律生还有盲区,我国《劳动法》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顶岗实习的相关规定,更何况用人单位不会与顶岗实习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不受《劳动法》的约束,国家目前对于顶岗实习学生的相关保护规定也太少,这就导致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法无据、无章可循,这使得维护学生权益的难度加大。
近几年我国大学生紧张的就业行贿使得学生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所以即便是权益被侵犯学生轻易也不敢去维权,生怕丢掉了工作,再加上现在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障,顶岗实习的学生的权益即便遭到侵害也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学生想维权苦于无据可依,而且很多学生也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自身的权益是否遭到侵害,遭到侵害了也不知道该怎么办,这是高职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易遭到侵害的主观原因。
3.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的防范
(1)国家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国家立法机关、教育部、人社部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当前学生顶岗实习的相关法律法规匮乏的难题。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所存在的法律真空问题,各方应该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使定岗学生在实习期间如果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为解决用人单位和学生之间的矛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杜绝或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身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为学生树立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良好形象.
2, 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每周利用晨夕会,班会等时间,进行1-2次交通安全方面专项教育或专项检查总结,并要采用教学挂图,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坚持经常地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教育学生文明行路,主动防范交通安全事故,自觉拒绝乘坐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及无牌无证无运营手续和超载车辆.
3,利用家长会等有利时机,搞好对学生家长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同时请家长配合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4,严格执行路队值班制度,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坚持值勤,疏导交通,监督引导学生按交通规则行走,并做好值班记录,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5,做好学生与班级的交通安全保证书签定工作,配合学校做好家长与学校的交通安全保证书签定工作.
6,及时发现,掌握学生在交通安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努力进行整改.做好车辆的摸底排查工作,发动学生及学生家长向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以上各项我保证做到,请领导进行监督.
学校(章):_____
班主任(签字):_______
校长(签字):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交通安全承诺书范本二
(家长向学校保证)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杜绝或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为学生家长,我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身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为学生树立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良好形象.
2,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他们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3,不让学生乘坐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和无牌无证无运营手续的车辆上下学,不乘坐超载车辆.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举报运载学生的可疑车辆.
4,切实尽到家长的职责,最大限度地保证学生在上下学途中的交通安全.
以上各项我保证做到,请学校和老师予以监督.
学校(章):__________
一、日本的职业教育背景
日本从19世纪中叶革新以来,一直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学习欧美先进经验,提出“殖产兴业”等政策的同时,就把兴办教育视为“立国之本”,并作为基本国策确立下来。在20世纪60年代初,日本经济开始快速发展,技术劳动者需求增加,民众接受教育的意愿增强,开始了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于是职业教育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广泛适应社会的多种需要,走出了日本职业教育的“个性化”道路。进入新世纪后,日本文部省制定了《二十一世纪教育新生计划》,指出要完善职业教育体系的多样化与个性化,《计划》对日本21世纪的职业教育走向有着战略性的影响。
二、二战后日本职教法规及实施情况
日本国会在1947年以《日本国宪法》为依据颁布了《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教育基本法》被称作教育的宪法,《学校教育法》是学校体系改革的重要支柱。在《学校教育法》下,日本颁布了一系列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涉及到职业训练、职教师资、职教经费、学校设置等多个领域。
在有关职业学校设置方面,日本国会在1964年通过了《部分修改学校教育法的法律案》,使短期大学取得了合法地位。1975年又了《短期大学设置标准》,1982年又做了修订,使短期大学的设置更加规范化。1961年颁布1976年修订的《高等专科学校设置标准》,对这类学校的招生、学习年限、学科种类等做了相关规定。1991年颁布《关于短期大学教育的改善》《关于高等专门学校教育的改善》,有关学校设置了相应的职业教育法规,使日本职业教育的机构设置更加规范、制度和法制化。
在学校职业教育制度建立的同时,社会职业训练也开始恢复,1947年4月的《劳动基准法》,1947年11月颁布的《职业安定法》,1958年的《职业训练法》,1969的《新职业训练法》,1978的《部分修改职业训练法的法律》等法律对职业训练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1985年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使日本的职业训练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1985年9月公布了《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实施细则》,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致力于更广泛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工作。1999年日本颁布了《雇佣一能力开发机构法》,以改善雇佣环境并促进职业能力的开发。
在有关职业教育经费的方面,《国立学校设置法》《国立学校专项会计法》《学校教育法》对国立和公立的职业学校经费来源做了规定。日本还制定了新的《私立学校法》《关于给予私立大学研究设置国家补助的法律》《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其目的是立足于教育机会均等,缩小私立与国立和公立学校在教育条件上的差距。1951年日本国会颁布了《产业教育振兴法》,对职教实行国库补助,为二战后初期陷于停滞状态的日本职教带来生机。
在培养教师队伍的方面,日本政府非常重视职教师资队伍建设,1949年日本颁布《教育职员许可法》,确立教师审定制度。1961年《设立国产工科教员养成临时措施法》,在9所大学设立临时“工科教员养成所”培养教师。1976年颁布《专修学校设置基准》,对教师资格做了明确的规定。1988年修订《职业教员许可法》,设置了特别兼职教员和教员特别许可证制度,以拓宽师资来源渠道,沟通企业与学校之间的相互交流。
在产学合作方面,二战后日本围绕产学合作、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1951年的《产业教育振兴法》,1958年的《职业教育法》以及《社会教育法》《学校教育法》《职业训练法》等法律之中,通过法律法规促进产学合作,明确学校和企业的职权和责任,引导职教发展。1958年日本设置了“产学合作委员会”,1960年在《国民经济倍增计划》中,正式提出要加强合作体制,强化学校教育与职业训练间的联系。1993年修订《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确立事业机构实施教育训练和在职训练制度的地位。2006年日本又创立“实习并用职业训练制度”,并写进了新修订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确立了企业或用人单位为实施主体的新型培养模式。日本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的立法有力地促进了合作教育的发展。
三、日本职教法规的特点
(一)立法先行,规范职业教育的发展
日本十分重视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用立法把职业教育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职业教育统一管理,其立法内容广泛、层次完整、条款简明、内容重点突出、程序科学,并能根据社会的需要适时加以修订完善。
(二)从“泊来”到创新,成功实现了法治的本土化
二战后,日本根据自己的国情发展完善职业教育,发挥国情的优势与长处,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日本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职业技术人才。日本重视依据本土需求,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经验,走出了独树一帜的个性化发展的道路,被各国所称道和效仿。
(三)严格执法,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
日本在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中都明确了的法律责任,教育执法的监督主体明确、执法监督程序规范。在《学校教育法》中规定了监督部门的设置,并在“罚则”一章中专门论述监督和惩罚,《职业训练法》的第九章、《产业教育振兴法》第十七条都阐述了违法处罚办法。明确的责罚、详实的条款,使日本的职业教育可以做到违法必究。
(四)以经济为导向,不断调整职业教育法规
日本把职业教育的发展计划与国家经济发展的计划紧密联系起来,通过不断调整、修订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进行职业教育改革。日本的“十年复兴计划”“经济自立五年计划”“所得倍增计划”“新长期经济计划”等一系列经济发展规划中,其显著的特点是政府将国民素质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等相关的教育计划列入其中,成为国家经济发展规划中的组成部分。这些经济计划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职业教育相关法律的制订与修改。
(五)设置职教管理机构,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的管理
1880年日本颁布《改正教育令》,明确了文部省对职业教育的领导权,1894年成立实业事务局,监督职业教育法令具体实施,1935年设置实业教育振兴委员会,1945年成立了职业教育和职业教育指导审议会,日本政府依法不断完善职业教育管理机构。1985年6月,日本政府正式颁布了《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规定劳动省主管全日本的职业训练事务,劳动省以下设有中央职业训练审议会、职业训练局、雇用促进事业团、中央技能检定协会,分别用来办理职业训练与技能检定等相关事务。日本职业教育管理机构的设立,为职业教育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四、思考与借鉴
(一)加快职教立法步伐,完善职教立法体系
日本以法律法规体系保障职业教育作为国家战略发展的重点,保障了对劳动者的职业技术培训以及其劳动能力的提高。职业教育立法的规范化、完整化使日本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终身职业能力开发体系,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依法治教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依法设置职业教育管理机构
教育权力执行主体能各司其职是实现教育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日本在发展职业教育时制定有关法规,设置相应的机构,依法规范各职业教育执行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一方面对教育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育行政权力积极参与对教育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细化投资体系立法
经费投入一直是困扰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严重影响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其根本原因是我们国家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机制。《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来源有规定,但在经费责任和义务方面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对非政府性投资缺乏激励措施。因此,我国应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职业教育的投资主体、投资规模、投资体系、投资责权利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
(四)完善职业教育监督体系
《职业教育法》中有关违法处罚的问题,轻描淡写,使职业教育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乏力。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各项法律的实施问题,就会形成原则归原则、实际归实际,原则与实际的分离,从而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我国在加强职业教育立法的同时,更要重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建立起一系列完善的监督体系,有效地保证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五)以立法切实推动职业教育的特色发展
我国职业教育在突出实践特色方面还很薄弱,国家在政策倾斜和经费投资等方面必须统筹管理之外,还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政府、企业和学校在产学合作上的义务及职责,拓宽高等职业教育的供给渠道,落实产学合作的办学特色。
参考文献:
1.谷峪.日本社会转型期的职业技术教育[D].博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6(4).
论文关键词:学生权利;高校管理
以学生权利为本,依法治教,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从高等教育的目的来说,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高校行使教育管理权对学生实施管理,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最大多数学生的权利。但现实中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冲突的现象并不鲜见树立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高校教育管理新理念迫在眉睫。
一、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冲突的原因
在高校管理中,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知情权、参与权、公正评价权以及程序性权利等方面。造成冲突的原因主要有:
(一)保护学生权利的法律法规滞后和缺失
近十几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教育法》是1995年施行,《高等教育法》是1999年施行,《学位条例》则制定于1981年。法律法规规定明显滞后于现实,法律规定的疏漏不断显现。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不及时,明显的法律缺陷和漏洞未得到及时弥补,法律法规无法指导现实工作,造成了高校管理的法律盲区。一些法律法规是在特定背景下由政府推进立法的产物,偏重于管理,立法的总体价值导向着眼于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忽视大学生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保障大学生具体权利的法律缺位,导致学生权利被侵蚀。虽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了学生享有众多权利,然而,除了《学位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学位授予问题外,保障学生具体权利的法律法规缺位,学生权利更多地还停留在书面权利的状态,无法转化为现实的权利。
(二)保护学生权利的法律程序缺失,救济途径模糊不畅
目前高校管理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法律程序缺失。《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中,没有规定程序权利。《高等教育法》第53条第2款对学生的权益保障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在高校管理的现实中,还有相当多数的高校在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几乎都没有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和理由,也很少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后,也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往往是在处理决定公布后,被处理人才知道惩处的结果、内容,被处理人不知道是否可以申诉、向何处申诉。程序缺失导致学生权利未能真正得到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与诉讼权等未得到充分尊重。
《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学生权利的一个重要的救济渠道。该规定把学校处分和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加以区分,对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赋予了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机制——申诉权。遗憾的是,虽然该条款在形式上赋予了大学生申诉权,但是法律和其他法规都没有对大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作进一步的说明。事实上,目前也很少有高校设置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学生申诉权仍然形如虚设,学生的权益实质上仍未得到有效救济。
(三)高校内部管理秩序失范,学生权利保护意识淡薄
当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仍然沿袭着行政机构规则行事的运行机制,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观念和行为规范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高校自身对教育法的了解和贯彻也非常不够。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其内部管理的秩序以及监督机制尚未完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轨道,没有形成真正有权威的、客观有效的监督,高校教育管理存在着权力滥用的可能和致害的风险。
许多高校在“从严治校”理念指导下,出台了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等校规校纪。不容否认的是,校规校纪从维护高校管理的角度出发,普遍存在着重视学校管理权利而轻视学生权利的现象。甚至有些校规校纪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校规碰撞法律。一些高校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无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学生义务,限制甚至剥夺学生合法权利,学生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严重失衡。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学生权利的尊重,没有真正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以学生为本。树立高校管理新理念
在高校管理中,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是高校管理工作不断趋于法治化的重要体现,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突出学生权利本位,促进高校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民主化。
(一)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明确大学生权利
近几年来,我国教育立法已有明显进展,在明确高校的法律地位,调整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以及建立和维护高校体制与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整体上来看,还有诸多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近年来学生与高校纠纷不断,最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作参考,以致当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冲突时,校方与学生各执一词。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教育法律体系,特别是完善《高教法》内容,将学生权利明确写入法律。针对学生权利被侵害的现状,有必要把《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关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具体化、细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高校学生权利,确定高校对学生奖励或处分的权限,对于确需剥夺或限制受教育权的条件、情节、程序要明确作出规定,使高校管理的每一项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监督规范高校管理,依法治教
高校教育管理存在着根本性的张力,在制度上一直没有解决由谁来监督或如何监督高校依法办学、自主办学的问题。必须加强对高校教育管理的监督,在赋予高校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将高校纳入被监督之列。
当前,我国教育立法对高校权力的授予、运行、制约及责任承担等问题,都缺少法律规定。这是造成高校滥用权力,侵犯学生权利的主要原因之一。高校可以不需法律依据而关于管理、教育学生的命令规则,学生必须服从。高校可以对学生作出各种处分决定,学生如有不服,只能提起申诉而无法寻求司法救济。高校这种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对学生合法权利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与依法治国原则相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应抛弃这种与法治不符的观念和做法,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先行规定的情况下,高校不能自行规定剥夺或限制受教育权的条件、范围、种类。
正确理解和合法行使高校教育管理权,高校必须遵守法律,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育学生,行使管理权力的职能范围必须由法律授权。高校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制约,进行教育管理活动的权力来源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权力的行使必须合法。在实现依法治教的进程中,既要确保高校管理权的实现,同时也必须对高校管理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约束和限制。高校管理必须建立在合法设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合法。
依法完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高校必须依法行使管理权,高校规章制度必须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相协调,而不能相抵触。高校应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分析研究,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充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废除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校内规章制度,出台一些新的保护学生个体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真正实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在实际管理中高校应将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学生公告。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指导、检查和督促。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法制教育宣传工作的领导,我校成立法制教育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三、主要工作
1、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布衣主法制理论,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当真学习关于法律方面的法规条例,尤其是与教育事业发展和广巨匠生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进步依法治理、依法决议计划的水平和能力.学习宣传"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主要特征的深刻内涵,加强遵法遵纪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途径教育等,培养和强化法律权势巨子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组织教师当真学习与教师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认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遵法和用法的自觉性;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法制意识的再教育,确保"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2、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依法治教建设,进步广巨匠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引导广巨匠生自觉学法、用法、遵法,争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3、结合实际铺排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加强法制副校长、家长法制学校、校外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充分施展学校、家庭、社区联动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作用.要把法制教育有机融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之中.在"五五"普法过程中,有计划地组织师生学习《宪法》、《教师法》、《保密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增强教师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当真组织教师学习《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步教师在开展科学研究、、申请专利等流动时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正当权益.鼎力加强师德建设,提倡教师通过上行下效,带动学生自觉学法、遵法,不断进步育人水平.
4、加强法制教育宣传载体和阵地建设.要加强法制教育宣传的载体和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校园网、小广播、黑板报、橱窗以及组织文艺宣传等形式,寓教于乐,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流动.在普法过程及教授教养过程中,铺排相应的法律知识教育内容.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座、组织普法文艺演出、法制辨论赛等,做好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学校要在校园网上开辟学法专栏,引导青少年网上学法.要积极推动社会普法工作.学校要积极组织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家庭等流动,鼓励全校教师、学生加入法制宣传志愿者步队,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要利用好纪念日、宣传周、宣传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流动,当真组织好"五五"普法第二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流动.
5、健全组织机构,明
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各级部要切实承担起详细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职责,施展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完善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监视激励等机制.
四、步骤和方法
(一)实施步骤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启动阶段时间:
2、全面实施阶段时间:
主要任务:深入学习《教师法》、《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体教师要结合自己的法律水平,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有选择的进行法学基础理论学习,进步全体教师和学生的法学理论水平.
3、总结考核验收阶段时间:
主要任务:学校将按照本规划确立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及"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尺度逐项对照,进行自检自查,进一步查漏补缺.同时,学校将组织"五五"普法验收考试,并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
(二)工作方法:"五五"普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人、因地、因时制宜,紧密亲密联系工作和出产的需要,采取分类指导和多种形式并举的方式进行.
1、联系实际、狠抓落实.各级部要紧密亲密联系工作实际,从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即要兼顾全面,又要凸起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形式主义,保证"五五"普法教育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任务落到实处.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勇创一流,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坚持以普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法制建设各环节整体推进的同时,坚持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求发展”的工作中心,着力加强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加强反警示教育宣传工作,扎实推进“无乡镇、村(社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为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发展,维护和谐稳定,服务和改善民生,建设和谐城关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突出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中有关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活动基本原则等内容,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形成崇尚遵守宪法、贯彻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
2、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深入宣传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宣传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宣传资源、环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努力推动我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3、围绕促进改善民生和人的全面发展,大力宣传劳动、就业、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土地承包和征用以及企业改制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4、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大力宣传与平安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自治、维权、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5、围绕“无乡镇、村(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反警示教育宣传工作,继续推进“回归社会”工程,充实健全“四位一体”的帮教组织,形成教育转化工作的合力,切实提高巩固工作质量。
三、“法律六进”工作
1、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
要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诚信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质量,为全面推进我镇法治化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2、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
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工作,深入开展以“崇尚科学、关爱家庭、珍惜生命、反对”为主题的反警示教育。以“法律进万村大服务”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农民普法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改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奠定良好法治基础。
3、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
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法律进学校”活动,在校园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增强学校领导、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真正做到学校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执教、学生自觉守法。使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明显增强。
4、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
要通过学法用法,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
5、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
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把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中,在社区形成崇文明、反对的浓厚氛围,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远离,使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社区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居民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社区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动社区自治工作向纵深开展,推进社区依法治理,为社区居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和“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依法保障“四个民主”的全面落实,扎实推进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将政府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五、具体要求
1、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要注意把握重点工作,抓出亮点,同时要全面兼顾,整体推进,使“五五”普法工作在新的时期每年都有新的发展和亮点。
2、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反邪知识培训,提高和增强他们的识别、防范和抵制各类的能力。
3、全面加强专职、兼职、志愿者三支普法队伍建设,开展学习培训,努力提高普法宣讲员的政治、法律素质,充分发挥普法骨干和积极分子的作用,努力增强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
4、加强网上法制宣传,认真开展12.4法制宣传日和特定日期专项法制宣传活动,深化基层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扩大法制教育覆盖面。
2,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他们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3,不让学生乘坐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和无牌无证无运营手续的车辆上下学,不乘坐超载车辆.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举报运载学生的可疑车辆.
4,切实尽到家长的职责,最大限度地保证学生在上下学途中的交通安全.
以上各项我保证做到,请学校和老师予以监督.
学校(章):
(一)身份上的困境
近年来,歧视民办学校的政策仍在延续,甚至新的歧视性政策还在出台,在观念上矮化民办学校的身份与地位。整个社会对民办学校“另眼相看”、“心存疑虑”,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的名分存在不同。公办学校是事业单位,而民办学校是民间非企业组织,或叫“民间组织”、“社会组织”。
(二)资金上的困境
1.民办高等教育资金短缺
办学经费渠道单一且不稳定。相对公办院校来说,民办院校的办学经费主要依靠学生的学费,由于生源的不稳定使办学经费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加上民办高校融资渠道单一,一方面,缺乏社会捐赠机制上的激励,导致社会及个人捐赠稀少,另一方面,又使民办高校资金短缺的问题雪上加霜。
2.税收优惠政策无法保障
第一,法人属性模糊,不能享受事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度大,不能享受和公办教育的同等待遇,造成民办院校与公办院校事实上的不平等境遇。第三,如何适用国家有关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界限不清晰。这种做法表面上把民办学校当作非营利组织,事实上又把民办学校视为盈利机构。有些地区还出现对民办学校补征企业所得税的现象。第四,视同企业缴税,有违公益属性。完全将营利性学校等同一般企业对待,民办学校则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10多种税。
(三)人才上的困境
一方面,生源质量较差。由于民办高校在社会上的认可度低、学费相对高昂、学生的待遇得不到保障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导致民办高校很难吸引品学兼优的学生,而大部分录取者是落榜考生,生源质量无从保障。
另一方面,教师队伍不稳定。虽然众多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由于对民办学校教师的不公平待遇,在民办学校工作的公办教师总有后顾之忧,认为回到公办学校工作才是最好的归宿,导致大部分公办教师回流归队。
二、现有的扶持政策及存在问题
(一)现有的扶持政策可操作性差
政府出?_的许多扶持政策大多只停留在政策层面,无法落到实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但缺乏更为具体的激励政策,出于贷款风险及自身利益考虑,民办高校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依然困难重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平等,民办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但在实施过程中,这成了一纸空文。政府“官尊民卑”观念严重,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认识存在很多误区,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政治认同和价值判断出现了严重偏差,导致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无法保障。
(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大学的社会参与度不断扩大,有关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出现不衔接、不配套和自相矛盾的条款,形成隐性壁垒,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后,民办教育事业被定义为公益事业,规定民办院校具有法人条件,但没有明确法人属性,也没有出台具体办法。“民办非企业法人”并非“事业”法人,行政部门把民办院校作为“企业”法人对待,税收按企业规定办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的条件之一是“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此规定导致大多数民办学校无法获得免税资格,从而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三)政府对民办高校管理上存在偏差
在对民办高校的管理模式上,政府习惯沿用对公办高校的管理方法,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受到了政府的强制干预,导致民办学校在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学历授予、质量评估方面均受到诸多限制,无法发挥民办学校办学自主且机动灵活的优势。
三、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扶持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在制度上的扶持政策
1.思想上正视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
要转变思想,不分投入体制,树立公办民办都是党办都是国办的观念,树立“公办、民办教育一体化”的教育体系观,把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纳入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教育业绩评估上来。政府和其职能部门要改变“国家主义”的观念,正视民办学校在我国经济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确立“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公平竞争与合作。
2.法律法规保障
构建完备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学校法人属性平等、学校税费平等、教师保障平等等方面,清理政策和法律上的障碍,改变目前事实上存在的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歧视现象。加强对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研究,使民办教育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取得应有的理论地位。另一方面,制定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有关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银行贷款、建设用地、教师权益保障等各项法律条例,形成完善的民办教育法律政策体系,切实改变现有法律过于原则化、操作性差的状况,保障民办教育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同时,加强《民办教育促进法》与部门法律法规的协调与清理,解决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在冲突,实现民办教育的同等法律地位。此外,政府要抓好民办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执法职责与分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认识,把重视加强民办教育法制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作为衡量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和考核领导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
3.落实民办公办高校的同等待遇
在教育系统内部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同等待遇,特别在学校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一视同仁,可以分类投入,但不能分身份待遇。
(二)构建民办高等教育的政府资助政策
1.完善财政经费资助政策,承担政府责任
目前,我国在发展民办教育的实践中提出“办学经费自筹”,原则上是正确的,但在办学过程中,并不能理解为政府无需给予必要的资助。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使对于民办学校的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化、制度化,履行好财政资助者的责任。
我国的财政经费紧张,在对民办高校的经费资助过程中可以略有倾斜,对于办学水平高、社会满意度高的学校给予经费资助作为鼓励和奖励。对民办高校的资助,即可以采取直接的财政拨款方式,也可以采取间接资助方式,比如设立民办学校发展基金,提供补助金和长期低息贷款;放开助学贷款对民办学校学生的实际限制,通过贴息和提供担保等方式,加大对民办学校学生贷款的支持等。
2.明确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配套政策
第一,完善民办教育税收制度,保障健康发展。完善针对不同类型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与盈利性分别采取相对公平且有利于各自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细化合理回报解决办法,区别对待不同诉求。
第二,制定有力的扶持政策,最大限度的引导和保障公益性。通过分类管理,让非营利的民办高校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原本积累的教育资源的所有权可保持不变,但学校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管、学校收益不能成为私人收益,不能用于分红,可以继续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第三,支持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对营利性民办教育也要免收营业税,实行真正的所得税,并采取低税率政策。鼓励公众捐赠教育、对捐赠者个人或组织给予所得税扣除额优惠,建立直接“捐赠抵税”制度。
第四,明确营利性学校征税范围比例,使其获得优于一般企业的税收优惠。
3.奖学金、助学贷款政策
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助学贷款的提供应面对所有高校的学生,而不应把民办高校的学生排除在外,但现实情况却是,民办高校的学生缴纳的学费高而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待遇少,这是非常有失公平的。要一视同仁,保障民办高校学生的应有待遇。
(三)政府?γ癜旄叩冉逃?的人才扶持政策
1.在生源上的扶持政策
扩大招生自主权、专业设置的自主权。推进办学体质机制创新。以此来保证民办高校的生源。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