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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的内涵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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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的内涵

篇1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15)23-0031-02

【作者简介】薛婷、魏峰,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纵观历史,从“人治”到“法治”的治理方式转变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体现出我国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过程中已经从宏观上把握住“法治”这一关键性路径。教育作为关乎民生发展的重要领域,其中存在着影响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引发社会重要关切的突出矛盾。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教育领域的治理方式亟须转变,依法治教无疑将成为我国当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方式现代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们需要在明晰教育法治化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教育管理实践的现实和问题,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从理念和行动层面共同探索出深化当前教育综合改革和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途径。

一、教育法治化的内涵

从字面来看,教育法治化可以理解为将法律规范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依据,所有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在理解教育法治化的内涵时,我们应该注意辨析几对概念的关系:“依法治教”与“以法治教”、“依法治教”和“以罚治教”、“教育法治”与“以人为本”的关系。

首先,“依法治教”体现的是一种法治精神,并不排斥管理和发展教育中运用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手段,而是强调综合运用这些手段,但无论运用哪一种手段,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其所强调的是以法律法规作为管理和发展教育的依据和最高权威,而“以法治教”则比较强调把法律法规作为工具和手段来管理和发展教育,这并非“依法治教”的初衷;另外,“依法治教”更多的是强调政府对教育管理权限的限制,强调相关权利的规范性与不可侵犯,是与行政法上的“控权论”思想相适应的一种模式,而“以法治教”则是与行政法上的“管理论”思想相适应的一种模式,它更加强调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与国家的管理权力,视法律为政府管理公民和行政事务的工具,政府的权力显然高于公民的权利,公权力与个人私权的强弱对比显著,这也并非现代化社会和教育现代化的追求。

其次,“依法治教”不能和“以罚治教”相混淆。鉴于中国传统的重刑轻民的传统,使得人们对法的认识产生误区,实际上,法律的功能绝不仅仅是处罚, 它还有教育功能、评价功能、引导功能、保护功能等, 在教育领域法律的教育功能更是显著。如果把“依法治教”定位为将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简单地以处罚来解决,即“以罚治教(校)”,无疑将依法治教简单化、片面化,颠覆其本质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导向。

第三,“教育法治”与“以人为本”并非对立关系。“教育法治化”所依之法首先是以人为本的良法,其中依然包含着以人为本所追求的尊重人、关心人,而不是仅仅以模式化的条文限制人,只是其所蕴含的尊重、理解、关心、爱护是以“法治”的精神为支撑, 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尺度。因此,可以认为依法治教的治理之路中包含着“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同时也都是能够实现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终极目标的重要保障。

二、教育法治化的制度建设

从法治制度层面看,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包括建立完备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教育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教育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教育法治保障体系,即依法治教迫切需要形成教育实践与管理的可依之法、具体法律实施的执行体系以及执行反馈的监管,建构一套完整的支持依法治教的制度框架。

经过改革开放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国家制定了8部教育法律、16部教育行政法规、70多部教育规章,各地制定了数以千计的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我国的教育法律从无到有,教育法制体系不断完善,但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民众法治意识日益提高,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过于笼统、略显滞后,基层教育实践无法可依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教育法律法规的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较大缺口,教育法制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整体法治推进和教育改革发展的步伐和需要。因此,探索教育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依法治教在法律制度层面的追求恰恰也是对这一问题的解决。

首先,教育立法是教育法治在制度层面的基础。只有具备完备的教育法体系,才能使依法治教工作有章可循。当下,我们亟待出台一些法律来弥补空白,例如规范学校组织机构及管理活动的《学校法》、保障考试公平的《考试法》等。同时对一些现行的教育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以提高教育法律的科学性、适应性。

其次,尽管相关法律条文在不断完善,但囿于教育法律施行渠道不畅通、教育行政执法不足,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还是出现了校车事故、违规招生、经费截留挪用等一系列棘手的问题,这很大程度可以归结为执法体制不顺、教育执法机构不健全。在依法治教的制度体系建设中,亟待健全教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制度条文中明晰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改革和调整教育执法权的职能配置,明确哪些教育部门作为教育执法的主体,为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理顺道路。

三、教育法治化的具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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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教授讲座中重点向我们阐述了法制的三种含义。其中第二种含义“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是对法制内容的概括,并对五部分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立法是最重要的法制内容。此外,还结合校园发生的伤害事件向我们详细的阐述了教育的法律关系,为我们正确分析校园伤害事件的责任问题指明了方向。季教授采用漫谈的形式为我们进行了一场法律常识的教育,使我们受益匪浅,引发了我们深深的思考:依法治校是当今学校管理的必由之路。

毋庸置疑,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人们的法制观念增强了。学校的管理不能只满足于“平安”,必须法制化、民主化。学校管理中的“人治”行不通了,不懂得法律,不遵守法律的管理也是行不通的。一天的学习,自己对教育法律、法规的概念有了更清晰的理解,讲座让我明确了学校教育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文件。认识到学习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一定要认真组织教师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化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准确把握教育法律、法规的内涵,做到知法、懂法、用法。积极建设民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那么,我们又如何依法治校呢?我觉得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1、树立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

2、加强宣传,增强法制观念。

3、健全学校规章制度。

篇3

1.逻辑关系:共同使命征途上的“相依为命”

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作为道德建设的一部分,隶属于德治。故此,我们上升到概念层面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理解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亟须法治的必然性。其一,从内涵上看,法治与德治的价值互蕴。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我们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德与法的标准是什么?显然,只有体现社会普遍利益的法律才可以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这就是说,法律的权威必须源于自身所包括的道德内核,譬如体现人们对幸福、安全的期盼以及对正义公平的追求,否则它就会成为形同虚设的“死法”。道德的标准也是一样,多元化的道德必须借助于法治的民主与平等的意涵,方能为现代民主社会所接受。其二,就社会目的而言,都是维护社会统治。“法治”与“德治”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在我国,两者皆是为了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使社会处于健康发展状态。其三,从调节机制来说,两者互成“补角”。前者主要借助于社会舆论、社会教育来培养人们道德情感,通过道德谴责来惩罚道德失范行为,是一种“软调节”;后者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法律来约束或制裁人们的行为,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是一种“硬调节”。其四,从法治建设对“德治”的作用来看,“法治建设不仅关乎法律的健全本身,而且关乎我国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走向,因此,以法治推进道德,是我们时代所面临的伟大使命”。学前教育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同样受到法治的影响。因此,用“法治”来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从逻辑关系层面上来说是行得通的。

2.实践诉求:幼儿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需要法治的介入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旧的道德观念受到严重冲击,新的道德规范尚在建立之中,而教师正处于新旧道德交替的历史嬗变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考验。在此情况下,由于道德调节本身的非强迫性,一些幼儿教师严重违法行为屡屡出现,包括常见于网络的“虐童”事件、渐行渐远的“喂药”事件和偶有发生的“校车安全”事件等。对此,学前教育专家冯晓霞说道:“我们现在的法律太不完善,很多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像是一个宣言和原则,对于这些违法的教师太宽容,很多虐童事件曝光后,无法处置,难以量刑,当事人仅仅被拘留和罚款,最后便不了了之。对于这些不止一次殴打、伤害孩子的教师,我们不仅要让他们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更要永久性地禁止他们进入这个行业。”很显然,由于“法治”在幼儿园的缺位,致使一些幼儿教师为所欲为,即使获得相应的惩罚,当事人受到了教训,也不能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强硬的威慑力,幼儿教师在内心深处欠缺“法律的威严性”。故此,我们必须在加强幼儿教育领域的法治建设,以规范和引导幼儿教育实践。

3.现实困境:法治建设在幼教领域的“搁浅”

宏观层面,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备,师德建设无“法”可依,需要“通过立法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法制轨道”。我国已有的学前教育法规从内容上看较为全面,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有效性和强制性上都存在着不足,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此外,涉及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内容较少,缺乏有关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方面的相关规定。幼儿教师职业道德只能依据《教师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具有普适性,其中教师行为规范也大多属于指向性法规。指向性法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拓宽实践的宽度,但无法为专业、特殊的幼儿教师群体提供可参考的实践行为标准依据,从而难以约束教师道德失范行为。有关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处于中空地段,不仅造成了幼儿教师的教育行为无法可依,还使学前教育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微观层面,幼儿教师的法律意识不强,师德建设缺乏内在的约束力。法律意识在内容上包含“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在现实中,一些幼儿教师在以上三个方面表现得不尽人意。其一,对基本的法律常识的缺乏。譬如,一些幼儿教师为吸引家长以便获得更多的生源,通常以本班、本园的儿童生活及活动的照片作为宣传的噱头,丝毫不知道这已经侵犯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儿童享有的“肖像权”。其二,对法的情感“疏离”。这主要表现为幼儿教师在工作中仅仅将法律(如《教育法》《教师法》等)作为自己行为的最低要求,形成了“在幼儿园工作只要不违法就行了”等类似的心态,缺乏对法律精神的信仰。因此,在日常教学中,由于环境影响的复杂性以及一些幼儿教师(特别是新手幼师)自身情绪自控性较低,屡屡曝出幼儿教师体罚、虐待儿童等师德失范行为。三是用法的意愿不高,当教师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诸如一些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后,教师对待自己不合理的薪资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时,不能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二、以法治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对策探寻

法治包括法律、制度和执行过程中的普遍服从。从法治的外延出发,基于其与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关系,可以从三方面探寻可行之策。

1.加快《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进程,做到有法可依

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以法治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先决条件。《教育法》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学制的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基础。这从法律上确认了学前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至此,社会各界就一直为制定《学前教育法》而努力。1998年开始,庞丽娟教授就学前教育立法问题提交提案,直到2001年,该提案才被作为民进中央的提案提交到政协大会。2003年,学前教育立法被列入十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立法规划,2004年,该委员会开始进行立法调研,并于2006年年底委托教育部开展学前教育法案的研究与起草工作。2007年11月,教育部将学前教育立法纳入了今后五年的立法工作重点。2011年2月,教育部在公布年度工作重点时,指出要在同年启动学前教育立法。2012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学前教育法列为立法项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加快立法工作进程。2013年,教育部已全面启动学前教育法的起草工作,开展立法调研。综上可知,从学前教育立法提案到现今,大约经历16年,其立法进程是缓慢而艰辛的。而在此之前,《义务教育法》(1986)、《职业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都相继颁布与施行,而学前教育至今仍没有全国性的专门法律,使其发展缺乏必要的政策规范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要加快制定《学前教育法》,提高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保障学前教育发展。加快《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进程还是“由学前教育本身特点所决定的;学前教育发展现状的需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需要;构建完整的教育法制体系的需要;顺应学前教育立法国际性趋势的需要”。在推进立法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学前教育立法以《宪法》《教育法》以及《教师法》为直接立法依据,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遵循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取向,包括“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立法价值取向,优先保障并向农村和弱势群体倾斜”;第三,突出幼儿教师师德的地位,对幼儿教师的师德行为给予明确、可操作的规定,并界定师德失范行为的程度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第四,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学前教育法的立法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学前教育相关规章、制度条例等,从客观实际出发,制定出科学的法律。

2.构建有效的幼儿教师职业宣誓制度,内化外在约束

“道德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这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如果没有制度调节来奠定和保持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基础,那么道德自律在利益冲突面前是很难维持巩固的。”制度在道德建设上无论是外在伦理关系的调节还是内在道德自律的巩固都起着基础性作用。宣誓作为一项仪式,具有“证明;相互取得信任;建立共同体;合法化”等作用,建立起职业宣誓制度,可以为职业道德的建设提供保障。目前,在我国医生、公务员、律师、医生等职业中已相继建立职业宣誓制度。幼儿教师作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却缺乏有效的宣誓制度。实践证明,宣誓对教师是有积极作用的,例如,可以内隐地强化教师的角色认知;有利于教师职业情感的陶冶;有利于未来教师职业行为的规范和激励。更重要的是,构建幼儿教师职业宣誓制度是把法治落实到实处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诚如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上所写:“誓言在罗马法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便很好地诠释了宣誓能够促进法律的普遍服从达到内化的作用。构建宣誓制度,首先必须要通过明晰的法律条文对教师宣誓制度予以确定。如果在法律上缺乏制约,致使宣誓制度欠缺相应的地位,则易造成宣誓活动流于形式。因此,须从宣誓的主体(幼儿教师)、宣誓的对象(宪法等法律或国家)、宣誓的时间(入职时和教师节)、宣誓的内容、宣誓的仪式(奏国歌等)等方面做出翔实的规定。其次,重构新时代的教师誓词。鉴于“追寻职业道德的源泉,学习职业道德的精髓,重构教师职业誓词,是时展的要求”,因此,幼儿教师的誓词应当主要包括:教师对于教育事业的信念坚守和献身教育事业的专业理想;教育者对教育对象的职业态度及职业精神;教师对与教师职业相关的他人(领导、同事、学生家长)的承诺;宣誓者对本人的严格要求(教育者成为一个合格教育者的条件)和对教师实际生活(教师在其中所能体会到的甘与苦)的接受与承诺。其次,明确宣誓的流程。其流程可根据具体的宣誓大会而定,但笔者要强调两点:一要有视、音频等记录,为幼儿教师日后工作提供自我监督;二应有其他非教育部门人员到场,以督促活动的进程。最后,要为宣誓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通过经费的投入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篇4

一、立法目的的内涵及研究意义

按照《新华词典》的解释,目的是“人们想要达到的境地和希望实现的结果。”对于目的的规划和确定是人类作为高级动物的特有活动,是思维的产物。“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用蜂蜡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人之于其它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就是脱离了或有意识地试图脱离行为的盲目性。在进行某项工作之前,人们总会在头脑中预先勾勒出一个理想结果。进而选择自己的行为模式。立法活动也是如此,甚至体现得更加淋漓尽致。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重要的规范,法律的制定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并并非是对法条的无序堆砌。此时,明确的立法目的能够让立法者透过纷乱繁杂的法律现象,把握法律的本质,使得法律在宏观框架上结构楔榫;微观表述上主旨分明。当立法者在进行职业教育立法时。自然也会对其运行所达到的目标有一个要求或预期。明确的目的性使各个相对独立的法条由一个隐含的主线串连起来,形成互不冲突、协调一致的整体。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结合自身需要,通过对法律固有属性的认知、判断和选择,从而形成的以观念形态表达的一种预期结果,即法律制度设置和运行所产生的理想结果。“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目的论是法律制度的本源性理论,是对该部法律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如果把一部法律凝练为一句话,没有什么立法目的更加传神、更加精恰了。因此,职业教育法立法目的的确定,必将深刻影响着整部法律的面貌以及实际运行的效果,而含混而不明确的立法目的则势必导致法律文本的松散和缺乏指向。

二、现行立法目的的表述及其评价

鉴于立法目的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我国在成文法结构安排上往往于法律文本的开篇就开宗明义地阐明本法的立法目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共高等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如果将三部法律的目的条款相比较,会发现职业教育法与后两部法律虽然在具体表述上不完全一致,但实质上均着眼于“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从表面上看,将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作为教育类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似乎并无明显的不妥之处,作为教育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职业教育势必成为科教兴国战略的必要手段,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这一定位却使得职业教育法丧失了自身独立的个性表达。

首先,职业教育法的目的应当定位于别化的特有目的。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之间是一种相互分工、相互协作的关系,并共同服务于教育法体系“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体系目的。这种情况就像在一个蚂蚁种群中,存在着雌蚁、雄蚁、工蚁和兵蚁这些不同种类的划分,它们都有着自身存在的意义和各自不同于其他种类的目的。有的负责繁衍后代,有的负责觅食和建造巢穴,有的负责抵御外来侵害。如果不加区分地把不同种类蚂蚁的目的都看作是维持种群的存在和繁荣,就混淆了它们的角色和存在价值,无法真正判断它们各自特有的行动目的。职业教育法作为教育法律体系有机的组成部分,在体系中扮演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角色,有着自身独立的目的。对其加以盲目提升和混同,必将使得整部法律的构建缺乏指向而使得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大大折扣。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为首要目的一样,就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来而言,其目的也是个别化的,应当强调其个性,“没有必要专门阐述部门法所共有的根本任务。”

其次,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应当定位于直接目的。正如一所学校购买教学设备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善教学环境,提高教学水平,如果一定要把该行为的目的看作提高人类整体文化素质抑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之类的,就不免有些过于牵强了。这并不是说立法目的就是功利而短视的。应当看到,目的是主体的目的,这种内在性的特点决定了立法者对某项制度设计、运行的预期和设想,带有较为浓厚的主观色彩和直接的需要表达。立法者在合理范围和尺度内,能动的选择和有目的性的设计,意图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的当务之急。因此,职业教育法立法目的不能仅仅成为教育法律、法规普适性规律的重复表达,大而化之地把“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作为本法目的,对立法和理论研究均无裨益,理应围绕和突出“职业教育”这一主题,发掘职业教育法的固有属性和基本功能。并直接、明确地表达出来。

三、职业教育法立法目的的理性回归

法律文本的表达并非始终同立法者的心态完美契合。目的是人类思维活动的产物,是以观念形式存在的,这就决定了目的不可能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因为人的思维本身就是变化的、渐进的。目的在最初形成时可能是含糊的甚至有所偏差的,但这没有关系,人类作为一种高级动物之所以能够完成从猿到人的进化,并逐渐对身边的世界进行合理改造,正是因为人类能够不断地,能动地修正自己行为的目的,使之日趋理性。同样,立法者理念的重大调整也会相应地引起立法目的的变化。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不能拘泥于法条的实然表述,而是应到探寻其应然状态。

如前文所述,应当从职业教育实践性、应用性、针对性的特点人手,结合受教育者和实践层面的需要,发掘职业教育法个别化的直接目的,进而生成结构严谨、意旨鲜明的法律文本。对此,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旨在针对不断变化的劳动环境,通过规范的教育过程传授

符合要求的、进行职业活动必须的职业技能、知识和能力(职业行动能力)。它还应使获得必要的职业经验成为可能。”在这一立法目的指导下,德国为了加强职业教育的实践性,采用“双重职业训练制”,学生部分时间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部分时间在企业进行实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增强应用性和针对性,一大批职业教育学校建在著名的大企业周围,以便更好地与企业合作。利用企业的优势,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高技术人才。“如德国伊斯勒高等技术学院周围是奔驰、HEG等大企业,曼海姆高等技术学院紧邻德国三大化工企业之一的BASF公司”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在国家的重视下得以高速发展,职业院校招生规模从2002年的不到400万人快速增至810万人,然而在这一发展历程中,很多矛盾和弊端开始凸显出来,例如青年教师比例较大。缺乏教学经验和相关行业领域从业经历:例如,教学投入不足,教学和实践相脱节,无法满足行业需要等。为了防止职业教育停留在粗犷式的低水平发展模式,可持续地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劳动者。我国职业教育法立法目的表述上同样应当脚踏实地、切中实质。以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实际应用能力为目标,以就业和市场为导向。

四、立法目的重构对“教”与“学”的导向作用

(一)严格教师任职资格,构建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我国职业教育法对于教师任职资格只字未提,这也是现行立法的一大缺陷。教师是教育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因素,教育的社会职能必须通过教师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教师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教育的实际水平和效果。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处于高速发展中,然而教师队伍无论在数量和水平上都与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明显不相适应。职业教育要想提高质量、加快发展,解决师资建设迫在眉睫。

纵观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对教师素质和任职资格均作出了严格要求。除了学历上有一定要求外,还特别强调实践经验。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第三节——教育机构与教育人员的资质,对教师任职的专业方向和从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德国的高职师范学院毕业生不能直接任教。必须先参加国家组织的第一次职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获得实习教师的身份,进入政府开办的教师实习学院进行两年的实习。两年中,三分之一时间在实习学院接受更高层次的师范教育。完成两年实习、教学和师范理论学习后,他们才可以参加国家组织的第二次职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才可能获得正式岗位资格证书。因此,我国在推进职业教育进程中,亦应重视教师之一主体因素,建立行之有效的遴选和培训机制。

(二)在学习过程中突出实践性

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并非培养理论性和研究型人才,而是为社会输送具有很强动手能力的人才。学有所成。学以致用,将所学技能迅速应用于工作中,是职业教育追求的目标。有鉴于此,西方发达国家的高职学校都特别重视提高实践教学内容的比重,把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动手能力作为教学的中心环节,

首先,在教学活动中,应当提高实践环节比例,将其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手段。这不但能够实时检验理论的掌握情况,还切实增强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我国职业教育由于投入不足,实践教学所需仪器、设备和材料等往往不能到位,导致实践课时不能落实,理论讲授比例过大,学生缺乏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而这一情况在经济相对落后,基础较为薄弱的西部则显得尤为突出。长此以往,势必使得职业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在教学过程中应密切联系相关企业。世界银行国际咨询专家万·亚当斯指出“强调企业、行业和学校之间的关系,确保学校所提供的技能是行业所需要的技能。我们需要让学校承担起学生就业的责任来,使学校的运行更加着眼于市场本身。”企业可以给学生提供完整、真实的实践过程,这是学校的模拟、实验等教学手段不可比拟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密切联系用人企业,可以及时了解生产领域的新技术、新动向,使得教学活动与市场需求相同步。

参考文献

[1]新华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A].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3]E·博登海默著[美],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篇5

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系统中独特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精神文化的重要构成,是现代社会评判文化是否先进的一项重要指标。在高校教学管理中建立法律文化是适应目前高校发展的需要,是各类主体的法律意识在高校教学管理文化中的凸现,是高校教学管理文化的构成部分。它形成了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模式——文化管理模式,在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处于领先地位的进程中,最终会最大限度地解放教育领域所蕴涵的生产力。这种科学管理模式让位于文化管理模式,重视人学精神的培育和人学文化的建设,正逐渐成为二十一世纪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改革和创新的趋势。

一、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内涵

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文化、法律制度文化和管理行为文化三个层次。法律意识文化指高校教学管理中各类主体对法律的认识、态度、评价、信仰以及基于这种信仰而产生的思维模式;法律制度文化是指高校根据法律意识文化而建立相应的制度,这个制度虽然不是法,却是依法制定的,渗透了法的理念如公平、平等、尊重等价值,是为了教学管理中的法律意识能够落实而设计的制度。在这三个层次中,意识文化是前提,最终物化为制度和行为,并且在制度和行为中得到体现;制度文化是核心,制度是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管理行为文化是目的,意识文化、制度文化最终只有用于规范、指导教学管理行为,才能体现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价值。

根据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内容的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总结出其内涵包括以下几点:其一,引导意识。法律对高校教学管理各类行为的指引是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呈观念形态法的价值观、信念及行为准则。这种法律文化为管理者提供了一种共同的意识,并将此价值观体现在自己的行为之中,体现在教学管理方针、目标、宗旨、计划和体制等方面。其二,预测意识。教学管理制度规定了某种行为是否可以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管理者在进行某种管理行为时,就可以预测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果这种后果不利于教学目的的实现,就可以停止这种行为。其三,公平、公正、平等意识。价值意识要求行为人对法的价值尊重、信仰,并以此作为行为的价值目标。法律具有公平、公正、平等等价值,所以,教学管理制度必须体现公平、平等、公正价值。其四,程序意识。教学管理活动由开始、进行到结束,是一个程序过程。作为管理活动直接翻译的法律也很讲程序,因此,教学管理在各类管理行为中应当建立规范的程序。规范的程序是制造管理行为的证据。其五,规则意识。通过树立规范管理的思想、良好的法律精神,可发挥教学管理法律文化中的制度文化、行为规范对管理者发生的约束作用,以及明确的管理目标的价值观念,统一他们的思想和认识。

二、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效用

1.教学管理民主化。高校教学管理民主化与高校教学管理法制化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民主化的高校教学管理无疑有利于形成一个更加完善的高校教学管理法制化体系,而完善的高校教学管理法制化体系将有助于促进和实现更高层次和水平的高校教学管理民主化。高校的教学管理活动主要涉及学术问题,而学术问题的解决要靠教学管理人员之间的学术争辩或相互协商。其运行机制的民主行为规范只有形成规章制度,教学管理民主化才能体现权威性的价值理念并获得制度保障。通过在高校教学管理中推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法律文化,在一系列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基础之上能形成教学管理民主化的氛围,在充分肯定个人价值和全面挖掘个体潜力的基础上,充分信任并依靠全体教学管理人员参与教学管理活动,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共同管理,以取得最佳的管理效益。

高校教学管理民主化只有以法律程序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在高校教学管理的民主实践中止于至善,不断丰富其内涵,提升其意义,进而才能从理想走向现实,从应然走向实然。民主管理与严格实施规章制度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侧面,两者相辅相成。目前应淡化高校教学管理的行政命令色彩,推行人性化的制度建设,转向灵活的、民主的教学管理制度化建设,以适应变化中的环境。

2.教学管理制度化。教学管理规范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最佳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效率。首先,在于对每项工作、各类问题处理的每个环节都有较为清晰的程序要求,并用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因此,可减少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增强制度性和节奏性。二是将教学管理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每位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用文字形式固定下来,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这样,将经验管理转变成规章制度管理,使教学管理工作不致被杂乱琐碎的日常事务缠绕不清,更避免了问题出现时相关管理人员的无所适从。三是致力于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已成为高校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必然选择。要构建起信息共享、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完善人力资源基础信息管理机制;同时,优化业务管理流程,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流程管理体系,以满足精细化管理需求。此外,借助自助平台,将搭建起人力资源部、员工、学校领导之间的沟通桥梁,有效提高沟通效率,进而提高员工参与度和满意度。

3.教学管理行为规范化。为了在高校教学管理中建立法律文化意识,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探索教学质量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可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看作一种委托关系。学校作为所有者,控制着学校的产权,但他不可能直接教导学生,必须委托一个或数个人来帮助他教导学生。在这样一个委托关系下,学校给教师们相应的报酬,对他们的要求是勤奋工作、教书育人。其焦点是教师们是否勤奋工作的问题,可通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教学评奖,并积极探索其他如教学质量考核与职称评聘和薪酬挂钩等可行的奖励与约束措施,树立典范,激励表彰先进,以达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三、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构建

《文化模式》中说:“文化在本质上是趋向于整合的,各种文化特质形成一种具有内在统一精神和价值取向的文化模式,这种文化模式把每一个体的行为包容于文化整体之中,赋予它们以意义。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模式,是内在的法律精神、价值取向以及伦理规范等构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方式。”可见,它正是以其内在的、潜移默化的方式制约和规范着每一管理者的行为,决定管理者的人格,强调管理者的法律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和创造性,把管理者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提升到自由自觉和创造性的生存状态,赋予其行为以根据和意义,进而影响高校管理工作的开展。

1.培养教学管理法制意识。首先,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法律活动的潜在原动力,是人们对于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心理态度的总称,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作用表现在法律文化被各级管理者及其群体接受之后,对各类管理行为所产生的能动作用。教育法律意识包括法律认知、法律尊重和法律评价三个层面,因此,在高校教学管理过程中应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分层次、有重点的法制教育培训,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和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学校领导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把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学校各成员评价的重要内容。

其次,增强依法治教观念。依法治教是指全部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或不违背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教的核心体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教育行政机关应转变管理方式,由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法律手段为主,并辅之以其他手段,要注重强化教育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而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转变观念,以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指导高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的思想,按照全国和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法制教育。

再次,树立法律权威。要强调教育法律外在的规则形式,更要注重法律内在的理念。法律权威是法律所具有的获得社会服从的力量,所以,要注重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着力培养人们的权利精神,使其充分了解自己的教育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伤害后的救济途径,增强人们懂法、学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使他们真正认同法律、崇尚法律,进而形成一种法律信仰,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自然而然地想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2.健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在教学管理中,加强教学投入与管理的督导督查机制,开展高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工作,做好教育监测工作,加强对直属高校的巡视工作,加强重大教育工程项目规划和监督检查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健全监督工作制度需要完善督查工作机制,规范督查工作程序,继续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下放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动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要建设公益性教育普法网站,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以更好地促进法律文化的深入。

总之,在当前的高校教学管理发展和改革进程中,应使依法管理与科学管理两翼互动,致力于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高校科学发展的正确思路和自觉行动上来。在不断完善高校教育法律制度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教学管理者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心理的培育,树立现代高校教育法律观,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将高校教学管理的日常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全面推进高校教学管理的改革和创新进程。

参考文献

[1]刘根厚 刚柔相济之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创新建构[J].科技管理研究,2009(7):21。

[2]毕晓芬 高校教学管理中的“以人为本”[J].中国成人教育,2009(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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