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云杂志! 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权益保障 投稿策略
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法治思维的核心

法治思维的核心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33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法治思维的核心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法治思维的核心

篇1

在当今的中国,利益多元化及其冲突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邻里之间的相邻权纠纷、学生与学校对簿公堂、职工与单位的纠纷、球队与协会的管理权争执、动迁户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对抗、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行政诉讼、医患关系的紧张等等,这些现象直接地反映出了中国社会利益之争的白炽化程度。如何有效地抑制社会矛盾,解决权利纠纷,尤其是遏制暴力性的利益冲突的出现,要求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国公民的救济权利的重要地位,重新审视我国现有的权利救济体系设置的合理性以及权利救济观念的文化缺失。大体说来,我国权利救济制度应该有三个方向:

第一,将救济权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类型。通俗地讲,权利救济是指私人权利受到私权力或者公权力侵害发生纠纷后,所形成的权利矫正、利益恢复的方式方法。西方法律谚语形象地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法律”。按照世界人权公约的逻辑,救济权在人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1948年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申明:“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1966年通过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3款要求缔约国承诺:保证任何人之权利或自由遭受侵害后获得有效救济,公务员职务侵害亦不例外;权利保护由主管司法、行政或立法机关裁定;权利救济由主管机关执行。

简而言之,在世界范围内,救济权在人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庭成为解决权利冲突、利益纠纷的最有效、最重要和终极性场所和机制。

第二,反思权利救济文化缺失。在法理层次上,法律界似乎并没有重视到救济权与人权的逻辑关系。正是救济权与人权关系的模糊性认识,才导致了中国司法改革和法院现代化在制度设计上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支点,中国的司法改革没有被置于公民权利救济这个宏大叙事背景和语境之下。中国权利救济文化的缺失,集中于正式制度的缺失。虽然,中国权利救济文化并不缺少救济意识,但是,保证受害权利有效矫正或者恢复的机制恰恰是松散的、非正式的,因而往往缺乏实效。权利救济制度建构的不完备,根子在于权利救济文化模式有不健全性,长期以来,一些传统的思维和作法阻碍着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在今天,中国权利救济文化模式正在展现出一种新的变迁趋势:权利侵害矛盾消解转向外部化,即从私了到打官司;转向和平化,即从暴力复仇转向正当程序;转向制度救济,即从清官救济转向规则救济、从领导重视转向平民主义立场;转向常规救济,即从运动战、攻坚战转向日常治理和疏浚。

篇2

中图分类号:G521.9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454(2014)17-0027-03

引言

当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应用广泛。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应用于教育、教学、管理等领域,促进了教育信息化的迅猛发展。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普及,现在学生和普通人群在平时的学习、生活、工作中,已离不开信息技术,随着手持电脑、智能手机和无数电子产品的普及,不论专业人士还是普通百姓都走进信息时代。从调查资料来看,全国很多高校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随着信息技术全民化,从过去高校很热门的部门,到现在开始逐渐走入低谷,甚至有的高校已撤销了原有的部门,这就再次给现代教育技术工作者提出了一个痛苦而不得不直面的问题――现代教育技术的明天在哪里?

一、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建立的历史沿革

云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由网络中心、电教中心与计算中心三个原有职能部门演变而来。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计算机的应用还未普及,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云南省,对教学的推动作用也不是很大,高校中的网络中心、电教中心与计算中心只是作为一种教育现代化的象征性机构,仅仅是现代教育的点缀,充其量也只是“教学辅助”。即使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网络应用与教学已经如火如荼地在各高校展开实践,网络中心、电教中心与计算中心也适时地合并更名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但由于教育的社会滞后性,加上云南大学处于西部地区,教学中仍是以“教师、书本、黑板”为中心的“三中心”传统课堂授课模式,教师仍偏爱于他们长期用惯了的粉笔和黑板。加上很多教师对计算机的应用还处在萌芽状态,计算机、投影、幻灯等一些现代教学媒体仍摆脱不了“装饰品”的地位,仍然不能成为教学与教改中的“必需品”。所以,当时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要想在高校的教改中发挥作用确实是勉为其难了。

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现状

(1)建设现代教育技术环境,加速我校实现教育手段的现代化。从2000年开始,云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就开始加速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利用常规的电教媒体进行课堂教学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为实现学校制定的“国际知名、国内领先,西部一流,辐射东南亚”的办学理念,近几年来,以呈贡新校区建设为契机,云南大学开始大规模建设先进、高效、实用的现代教育技术环境,力求达到现代教育技术硬件环境省内一流的水平。在2002年校本部文渊楼建成了26间多媒体综合教室、8间语言实验室,为了更好地保障多媒体教室设备的正常运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还建设了连通两校区所有多媒体教室、机房、办公区域的高速局域网络,目前连同呈贡新校区共建成230多间多媒体综合教室,其中本部校区36间、精品课程3间、多功能语音教室10间,建成6个公共教学机房共计1356台计算机,完善了代表云南高校最先进的网络远程控制系统。

(2)中心在学校的坚强领导下,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云南大学网络化多媒体教学环境的形成和应用,及学校教学改革的全面深入开展,云南大学广大教师迫切需要进行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培训。为此,学校成立了主管校长为组长的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了教师培训网络课程,开展了校本、院本及师本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特别是贯穿于教师教学过程的全天候一站式面向应用的师本培训,紧密结合教师个体需求,按需培训,使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培训现场化、实效化,立竿见影,培训融入到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日常工作中。通过培训向广大教师推广了云计算的网络在线协作工具Web-Office、思维导图软件、Google个人知识管理、Web2.0新媒体工具、红蜘蛛网络教室、音频处理软件、PPT课件制作、科研文献管理软件等信息技术工具,建立现代教学思想,努力促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变革。

(3)从2003年开始,云南大学全面开展了大学英语网络教学改革,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自主开发了网络教学平台,构建了新型的网络自主学习环境,通过云南大学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教学平台,经过10年的不断探索、发展和完善,历经三代系统的改进和更新,已取得了显著的应用成效,大学外语网络教学平台已成为教学体系最完善、应用面最广泛、与本科教学联系最紧密、资源建设最完备、网络教学实效最显著的学科教学平台。以该网络教学平台为依托,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和具体教学要求进行了自主设计与开发,实现了大学外语教学从入学分级测试开始,贯穿学生本科学习各个阶段的自主网络化学习全过程,建立了教学、管理、考试、资源库、教师培训五大网络教学功能模块,使教学过程中的学生学习、教师监督、网络授课、教务管理、形成性考试与终结性考试、教师培训等都能通过网络平台高效率完成。同时提高了全校大学英语的教学水平、教学效率和教学效益。

(4)随着学校现代教学环境硬件设施的初具规模,加速了学校现代化教学水平的进程。但中心人员的现状则让人担忧,就云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26名工作人员而言,教育技术和信息技术人员寥寥无几,岗位教师高、中、初级职称比例没有大的改变,部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管理和运维水平处于低层次,只能满足保运行的基本工作,还不能真正支撑起云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

(5)就云南高校而言,基本上各高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都已撤销及合并,原有工作人员中一部分搞科研的人员分流给信息学院,一部分管理教学设施设备人员分配给后勤和教务处,甚至有的高校把教学设备设施外包给社会,形成社会化服务。然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任务是支持发展教学,且重在发展教学。它的任务在于帮助教师和学生运用现代技术媒体,在先进的教学理念指导下,把知识传授给学生,这样才能发挥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作用,同时才能提高教学的质量和效益。一份关于上海高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发展的调查报告则显示,凡是注重发展教学与科研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均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反之则严重滞后。[1]这就给现代教育技术工作者提醒,要注重发展的方向才能走出困境,迎接更先进的现代教育技术理论观念。

三、云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面临的挑战

(1)随着信息技术在高校教育的深入应用,校园网络的建设与应用在教育信息化的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面是伴随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要求一批既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又具有过硬技术应用水平的高素质教师承担教育技术的推广工作,而中心现有教师职工大部分的业务素质还停留在基础保障运行任务上,没有真正地意识到现代教育技术发展在云南大学教学中的瓶颈,没有把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业务领域的工作推到前台,让学校师生感受到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价值。同时随着多媒体教室普及,中心若只能承担硬件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必然导致其部门逐渐走向一条越来越窄的道路,涉及面窄,每天只是局限于保障设备完好、确保教师利用多媒体教室和机房上好课,长此以往,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就面临裁员和合并的危机。

(2)随着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高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高校面向21世纪教学改革的先头部队,虽是一支“老兵新队伍”,但其作用的发挥决定了教改的进程。面向学生的学习,开创教学新模式,构建数字化的学习资源环境,是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责无旁贷的职责。同时教学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从以班级授课制为主的集中教学形式发展为班级教学、远程教学、个别化教学和计算机网络教学等多种组织形式并存的教学模式。目前,虽然班级教学仍然是组织教学的主要形式,随着幻灯、录音、影视、计算机等现代化教育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的“教师──学生”教学模式逐渐发展为“课堂多媒体”的教学模式。由于历史的原因,现代教育技术工作者对于职能的转变无法很快适应,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众多的传统职能中有相当一部分职能与其他职能机构出现重叠。[2]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源于信息及通讯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教学方式与管理方式改变。当计算机、网络和数码技术不断应用于许多现代教育的传统职能领域中时,新技术实现方法替代了原有的专业技术和器材的使用,原本专业的领域逐步被计算机和数码产品的使用技术替代,于是出现了相关职能部门也可以胜任部分原来只有现代教育技术专业人员才能完成的工作。

四、面对挑战应该做出的积极变化和应对

(1)继续加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师专业素质培养,做好多媒体教室设备系统硬件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教室设备和系统全天候对教学支撑功能的实现。

(2)积极扩大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目前的业务范围,积极培训教师用好现代教育技术的软硬件环境,发挥部门在高校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措施:①多媒体教室及计算机房的建设与管理、云大教育调频广播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和学校有关部门联合开办调频广播电台节目(如同团委、宣传处联合办好校园新闻、英语讲座、娱乐等节目的制作和开发)。②精品课程的延续,加大对名师、名教的课程录制,进行网络课程的开发与应用,进行多媒体课件的开发与应用,进行数字化教学资源库的建设。特别是对教师教育技术应用的培训要常态化,如教育技术理论的普及、先进教学模式的倡导等。

(3)积极和学校教务处和各学院、各专业教师联合研究实践现代教育技术在各专业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学科教师信息技术的素养。逐渐淘汰不能适应发展的工作人员,加大引进现代教育技术专业和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形成渐进式换血,添加新鲜血液。教育技术中心教师必须要有紧迫感,认清当前现代教育技术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必须慎重选定自己的业务发展目标和业务拓展方向,不断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技术理念和思想,不断超越自己,奋发图强,为云南大学提出创建西部一流、全国知名的综合性大学、挺进全国50强的目标做好一名现代教育技术工作人员。

篇3

思维,是高扬在中学数学教学领域中的一面大旗。这面旗帜似乎成为了中学数学学科、甚而整个中学理工学科“包治百病”的万能词汇。当学生数学学业成绩较差,有数学老师在旁指点:“要注意数学思维的训练啊!”数学老师在专业研究中也喜欢大谈特谈“思维重要性”。下面,我们来审议江苏省数学特级教师张乃达关于“三角形内角平分线性质定理”的教学升格案例:

1.1 原始教学设计

如右图:AD 是∠BAC的平分线,AE = AC。

求证:

思考:从上面的例子中可以l现三角形的内角平分线有什么样的性质?写出证明。

1.2 升格教学设计

(1)证明线段成比例有哪些方法、定理?

(2)怎样创造条件在本题(如右图)中使用平行线截得比例线段定理?

(3)延长AB到E,使AE=AC,问题转化为证明什么?

这样的提示,可以控制提示的水平,也可以适应不同水平学生学习的需要,不会束缚学生思维。例如,学生在上面的提示下,会想到如图所示的新证法:

(取AE=AC,引EF∥AD,证ED=DC)

如果出于教学的需要,打破了上面提示的顺序,则可以通过“反思”这个环节,来揭示被超越的思维过程,如在上述教学设计中,加上教学程序“4”。

(4)如果没有问题(1),你能直接给出三角形角平分线性质定理的证明吗?辅助线AE、EC是根据什么想出来的?

显然,由原始与升格的对比观照而言,我们不难发现:当下中学数学教学中,思维指导缺失的主要表现在“忽视概念定律结论的形成推导”“忽视数学具体方法的思考运用过程”以及“数学问题的发现的过程”等方面。而上述升格教学案例的呈现已经远远超越了“要注意数学思维的训练啊!”一语的苍白,以及单谈“思维重要性”片语的孤立。张老师的升格教学环节中,最重要的是将“粗犷粗线条的启发式教学方法”明晰明细为了“聚焦思维过程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方法绝不是单纯罗列几个问题,而是需要将数学思维过程的聚焦与关怀熔铸其中。可以说,“问题编排”仅仅是启发式教学方法之“形”,而“思维过程”才是启发式教学方法之“神”。“神”为“形”本,“形”为“神”体。二者相辅相成,方能形神俱佳。

2 学科本质特征的旁落:数学教学内容的困厄

任何一个学科都有其学科的特质,这是一个关乎学科“姓氏”的大是大非的问题,不容我们任何小觑。笔者曾看到过一个关于“反比例函数的图像与性质”的课堂案例。其中的教学片段为:

(1)观察反比例函数的图像(略),你能猜想出反比例函数有什么性质吗?填写下表。

(2)阅读课本“思考”,小组交流各自的猜想是否正确?

中学数学是研究现实世界空间形式和数量关系的一门学科。高度的抽象性、严密的逻辑性、结论的相对确定性、较完整的系统性以及应用的广泛性是其本质的特点,而思维能力则是数学学科能力的核心。针对这样的学科特质,我们的教学方法要突出过程,教学内容也要相应地做出呼应。如前面叙及的案例。教师将反比例函数的图像和性质分成了k>0和k0时,反比例函数的图象经过第一、三象限;当 k

因而,针对上述的困厄,有教师进行了完善升格:

(1)观察六个反比例函数的图像(略)。你能将它们分成两类吗? 你是怎样分类的?

(2)说出每种情况下函数的增减性。

篇4

《大学》与《中庸》每书的第一句皆为核心的思想,在我看来,大学的第一句“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与《中庸》里的“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皆为两书的核心思想,其后文皆围绕第一句展开论述,故当深入探讨。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朱熹解释“明德”说“明德者,人之所得乎天,而虚灵不昧,以具众理而应万事者也。但为气禀所拘,人欲所蔽则有时而昏,然其本体之明,则未尝息者。故学者当因其所以发而遂明之,以复其初也。”对于“新民”解释道:“新者,革其旧之谓也,言既明其明德,又当推以及人,使之亦有以去其旧染之污也。”对于“止于至善”解释说:“止者,必至于是而不迁之意。至善,则事理当然之极也。言明明德、新民,皆当至于至善之地而不迁。”朱熹认为“明明德”“新民”“止于至善”“此三者,大学之纲领也。”朱熹注释的意思大致如下:大学的道理,在于要明白那种所谓的明德,明德的意思是人之最初那种与天地万物相通之灵性,人的这种灵性本来就得于天地,但因人后天之气禀和私欲所遮蔽而昏暗不可见,但是这种灵性一直存在着,没有增多,也没有减少,因此学习的人要除去遮蔽,达到这种灵性(明明德)。人在认识到这种人本来的灵性之后,还要帮助其他人返回这种人本有的灵性,并在达到这种灵性之后不再迁移,再次继续为人欲等物遮蔽。

《大学》接下来的各章围绕如何明明德,从具体的方面着手,归纳出“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顺序,正心、诚意均为返回人之明德的关键,但要正心诚意则需先格物致知,照此理解,格物当最为重要,然而格物部分的古代文字遗失,其大意,朱熹引录程子之意补录为:“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谓物格,此谓知之至也。”在此逻辑中,格物当成为明明德一个唯一先决性的条件。

《中庸》第一句“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朱熹解释说:“天以阴阳五行化生万物,气以成形,而理亦赋焉,犹命令也。于是人物之生,因各得其所赋之理,以为健顺五常之德,所谓性也。……人物各循其性之自然,则其日用事物之间,莫不各有其当行之路,是则所谓道也。”朱熹解释大意是:天化生万物,将不同的性赋予不同的人物,因此每一人物皆有其独特的天命之性,遵循这种天所赋予之性走下去就是一种道路。而这种每个人物的天命之性是完备的,是每个人或物能与天地万物相通的契合点,学者“于此返求诸身而自得之,以去夫外诱之私,而充其本然之善。”至于如何能回归天命之性,《中庸》提出了两条路径:“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中庸》承认除了《大学》中所说的格物致知之路径而外,也承认直接体悟天命之性的路径,而《大学》则只承认格物致知的路径,这是《中庸》与《大学》的一个区别。

当然,《中庸》中“天命之性”与《大学》中的“明德”当是一个意思,只是在不同文本中名称不一样而已。为进一步理解“明德”和天命之性,我们可以试图以海德格尔的关于“whole being”论述以及《赫拉克利特残篇》logos的思想进一步阐发。

海德格尔认为,人之整体whole being本是完满的,但人很难触及这个整体whole being,因为人的理解往往都是在whole being基础上向特定向度的展开,因此这个whole being很容易被遮蔽,而人类之历史即为whole being被遮蔽的历史。③

赫拉克利特认为,万物皆自logos而来,最终又复归于logos,当然在赫拉克利特心中logos是“ever-living fire”(永恒的活火),人之内心最深处实则与万物相通,都来源于logos,然这这种内心深处是一种幽暗之存在,常人很难体悟,其著述涉论这个问题时因常人不能理解,故而认为此种描述极为晦暗难解,称其为幽暗的哲学家。海德格尔在解释赫拉克利特的logos时,用了dunkheit(德文,意为“幽暗”)一词。④

西方哲学中的logos,本有两个路径,其一是聚合、涌现,这条路径即为physis,中文翻译为“弗西斯”,赫拉克利特之路就为弗西斯之路,另一条路径则是分散和运动,研究物质运动及其背后的动因等,这就是后来亚里士多德所确定的metaphysics之路,即形而上学之路。在古希腊的时候这两条路径本来同时共存,但到亚里士多德之后physis路径断绝,就只有了metaphysics之路,今日西方学术之格局正是此在此路径上确立下来的。今日的学者因受metaphysics思维影响,形成固化思维,反而会对physis之路陌生甚至反感,在思想还没起步时,就已被metaphysics固化,因此人们已经很久没接触physis,也很难理解physis。实际上,physis在古希腊人那里,是“自然而然”、“本性”的意思,后来罗马人把physis翻译成nature一词,就成了与人对立的“自然”,人与物分开,如今的自然研究,实则是罗马之后高度人化、纳入人之大科学梦中的自然,已经没有古希腊那种原初的人与物交融为一体的自然(physis)了。中国古人对于physis的思维自然熟悉,然而晚清民国以降之中国人感受欧风美雨之后,整个知识体系被西方之形而上学替换,今日之中国学者实则已经从本质上西化,而且这种西化多是学习近代西方,对西方之古典源头并无深入研究,因此在思想上同样被固化在metaphysics框架内,却没有觉察到自己的思想出发点,因此很难理解古人思想之真正奥义。此当然不是在单纯批评中国目前之学术思想,而是经过这种自我反思,才可进入思想之真正源头,我想《大学》中说“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即是此番道理。中西源头的思想家们所关注的问题其实是类似,或者说是相通的,从文化层次看中西当然各有自己的文化传统,然思想则是超越于具体之文化的,我们可以说因中西思想也皆自本有而来,当然可通,而且也正因此,不能随意评价中西思想谁低谁高,中西学术思想之汇通,不可以中解西,也不可以西解中,两者当在“自本有而来”(Eerignis)的地方相互汇通。(作者单位: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注解:

① 本文因行文试图采用古人之方式,故不加现代学术论文中的“摘要”、“关键词”等部分,唯引文当有确切出处,故引文在适当地方加注释,标明原文出处及版本。

篇5

几年来,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研室教师坚持以教育观念的变革为先导,遵循高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发展路向,以培养学生职业素养为核心,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本课程的特色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新教学理念,把握课程功能定位

基于多年的教学实践,已形成了一套全新的教学理念:突出了师生共同探索、教材和课外读物并用、课堂与课外并行、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的理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目标的定位,是让学生成为“基础厚、知识宽、能力强、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创新精神”的高端技术人才。

二、创新教学模式,调整理论实践比例

本课程教师贯彻“三贴近”(贴近社会发展实际、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贴近学生思想实际)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知与行的统一,将教学内容的政治性、思想性、知识性、创造性、学术性、趣味性融为一体,创立“知行教学模式”,即总体上用一半时间简明讲授课程理论知识,用一半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这种用一半教学时间进行课堂教学,用一半教学时间进行多样化教学的教学模式,在具体实施中,又采用“三大模块”(即理论教学模块、能力训练模块和实践能力模块)组织教学。

1、在理论教学模块上,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方式、注重教学效果;

2、在能力训练模块上,加强课堂讨论和交流环节,提高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采取“课题项目研究”形式,鼓励学生进行专题调查研究,锻炼并提高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通过开放式教学,不断巩固课堂教学效果。

3、在社会实践模块上,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通过社会调查、参观访问、观看影像资料、进行论文写作等形式,不断提升学生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在社会调查方面,鼓励学生按照个性发展,倡导学生自主设计,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大的自我发展、自我创造空间。

三、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师生互动

这些年来,本课程教师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大胆采用专题式教学法、案例式教学法、研讨式教学法、课题项目研究方法等,明显增强了教学效果。

1、专题式教学法。

所谓“专题式”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讲授某一基本理论时,结合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性讲解。这种教学法的特点在于:一是问题集中,重点突出,分析透彻,具有深刻性;二是围绕一个主题在理论与实际两个方面扩展,知识信息量大,对学生感染力强;三是改变了照本宣科地讲解,促进了教师的教学研究,有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只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问题抓得准,研究比较深入、分析比较透彻,就可以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实践证明,专题式教学法,既有深刻的理论分析又有具体生动的材料说明,学生听后满意,感到既不是空洞的说教,又不是就事论事、单纯的材料堆积,能较好地解决学生思想中的深层次问题。

2、案例式教学法。

鉴于学生基础理论知识薄弱,抽象思维能力不强的特点,教师采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案例教学法”。所谓案例教学是指把案例引入课堂环节,以实例的形式向学生提供若干特定的情境,引导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将部分真实生活引入课堂,使学生在一段相对短的时间内就亲临般地经历一系列的真实事件和问题,接触各式各样的具体情境,实际、生动,富有吸引力和启发性,从而能有效地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研讨式教学法。

研讨型课程宗旨在于培养学生探究性学习的能力。研讨型课程以激发兴趣、促进思辨、拓展知识为教学目的,以发现问题、寻求思路为教学方法,以启发、阅读与交流为主要方式,强调教师与学生的合作,强调学生之间的合作关系,强调学习的过程。可以说,研讨型课程的最大的优势就是“培养学术兴趣、拓展学识学养”。

本课程重视课堂讨论。每次讨论时,需要精心策划,认真设计主题,确定代表不同意见的发言小组,使他们扮演不同的角色。在学生讨论时,教师要会倾听、善引导,不要轻易否定学生意见。对正确的认识和独到见解要充分肯定,对模糊的错误认识要加以引导和纠正。课堂讨论的主旨不是要拿出一个唯一正确的结论,而是要激发学生进行主动的思考,培养其审时度势、明辨是非、积极进取、勇于探索的能力和精神。

4、“课题项目研究”教学法。

“课题项目研究法”集“听、说、读、写、行”于一体。一般在开学初,要求学生以志愿方式组成课题研究小组(人数以2至5人为宜),拟定并递交课题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课题内容、研究大纲、研究方式和途径以及最终成果形式。老师在对研究计划初审后,通知学生正式开展课题研究活动,并自始至终指导、帮助学生研究。

在这里,“听”——是指学生聆听老师的悉心指导,听取老师的合理性建议。“说”——是指教师讲清基本理论,讲求研究方法和技巧,同时调动学生积极性,加强课堂讨论,激发学生兴趣,鼓励学生就难点、疑点、热点问题积极发言、上台演说、“答记者问”等。“读”——是指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让学生阅读教材、阅读参考资料,寻找和发现问题等。“写”——是指让学生动手撰写心得体会、读书笔记、命题文章、调查报告、建议提案、学术论文等。“行”——是指鼓励学生参加社会调查、考察社会状况,在更深层次上思考问题。通过加强课后实践活动,促使学生“知行合一”。有利于深化课堂教学,积累实践经验,提高学业水平,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开阔知识视野,增强动手能力、社交能力和实践能力。

四、考核方式多元化改革。

对学生学习成绩评定和考核方式的改革,主要做法是将平时考核成绩与学生理论、实践成绩相结合。平时考核包括学生上课出勤、日常行为表现、课上讨论交流发言、参加活动情况等方面,并对那些在课题项目研究、社会调查实践中成绩优秀、成果突出的学生给予充分考虑。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可以是通过参加期末笔试的方式取得,或可以通过递交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的方式充当,或者将考试和调研成绩迭加优选。通过教学模式的改革,用平时作业、实践调查等多种元素进行考核,尤其是结合大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大大提高了教学质量,提升了学生的职业素养,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大力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N].中国教育报,2005-1-9,(1).

[2]牟德刚.关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课程设置的思考[J].思想研究,2006,(5).

[3]黎光明:要重视高职学生职业素养培养[J]. 当代教育论坛, 2007,(8)

篇6

一、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现代化必要性和优势

1、21世纪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民,使我国社会的政治、科学、文化等领域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这为我们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既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同时也带了严峻的挑战。

2、信息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我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现代化手段,拓展了思想政治工作的空间和渠道,为此我们要全面分析和深入研究网络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对策,发挥网络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蒙作用,寻求一条多维发展之路。

3、思想网络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可以通过图形、图片影视、动画、音乐等多媒体手段使枯燥的理论教育变得生动活泼、寓教于乐,以多种传播方式激活认知模式,从而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二、信息网络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创新

信息网络的积极作用无可置疑,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信息网络是一柄“双刃剑”,网上信息自由流通.庞杂多样,这也就使人们在受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思想政治工作构成了严峻的挑战。为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辨别能力,也就要求我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主动转变和改进工作的方法、模式,传统模式的“我说你听”,“我办你办”向“我努力办好,选择看看”的双向互动模式转变,全面提网站中思想政治工作所占比重。

1、要坚守网上先进理论宣传的阵地,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努力提高网民素质,大力加强对大学生的网络行为道德和伦理道德教育。

2、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注意塑造大学生优秀的性格品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是要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使他们具有正确的价值观,有正确的学生动机和学习态度,积极主动地学习,克服学习道路上的种种困难,去争取理想的成绩,完善素质,从各个方面充实提高自已,学会学习,学会生存,学生合作,追求积极的、有价值的人生。

3、在学校网站上开通有关心理教育的内容的栏目,可以设在线心理健康、心理咨询等栏目以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正面教育吸引学生的眼球,使大学生们积极的关注并参与进来,思想政治工作者要以真诚的工作作风赢得他们的信任,做他们的知心朋友,针对学生的共性或个性问题,加以疏导,维护大学生的心理健康。

4、大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在网络时代,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及时调整自身的角色,改变工作方式,更好的运用网络技术做好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育手段,一方面奠定思想政工作者的信息优势,随时发现网上信息动态,做好网络信息传播的“把关人”,对网上不良信息进行过滤或清除,开设BBS专题思想政教育版主,随时与学生进行平等的交流,调整思维、拓宽视野,牢牢掌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权,从而达到引导人、教育人、鼓舞人、塑造人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

5、优化思政队伍结构,树立专家意识,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研究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又要研究网民的思想和行为,还要研究网络社会的政治与道德问题,也涉及到硬件配置、网络建设、软件开发应用等诸多具体问题,要求拥有一批具有很高专业水平的人员。目前高校思政队伍中这方面明显先天不足,虽然已有的教师经过学习、培训,大部分能够利用网络进行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但开发思想政治教育软件、建立思想政治教育网站等更深层次的思想政治工作还难以进行。因此,优化思政队伍结构,树立专家意识,充实一批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到思政队伍来,是高校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不能忽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篇7

一、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及其目标

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其会计管理主要是以货币作为基本的计量单位,通过全方面的计算和统计等,准确有效地反映出事业单位的资金和财务收支情况,对推动事业单位的日常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应用的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次:会计法律、会计法规、会计规章制度、会计控制机制。

《会计法》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对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具有较强的指示性意义。然而,会计法规则是在不断发展的社会环境下,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要求,由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科学合理的会计法规,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会计准则》,它是对所制定的《会计法》的细化,较为具体地描述了相关会计工作。会计规章制度主要是指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科学合理的会计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了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的岗位设置、人员流动情况、业务发展现状。我国事业单位在不断发展的社会环境中,由于涉及的内容较多,业务内容不断变化,直接导致了会计管理制度出现了一定的差异,在无形中增加了事业单位会计管理的难度。会计控制机制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各项会计活动能够顺利开展而采取的管理行为。事业单位会计规章制度与会计体系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系。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通过科学合理的控制机制来加强管理。然而,控制机制体系又必须凭借科学化的规章制度才能够更好地向前发展。因此,作为事业单位,在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应该坚持将发展的重点放在如何完善事业单位的会计法规条例上来。

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强化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就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措施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因此,在事业单位的管理过程中,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会计管理工作。一是确保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工作在开展过程中的合法性。从细节方面来阐述主要是为了确保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开展各项活动。从宏观方面来讲,就是为了促使整个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所开展的各项管理活动都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让单位的会计制定能够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二是不断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应用的效率。在事业单位会计的管理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系统,为其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够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提出正确的信息,确保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二、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为了确保会计管理能够真正发挥出作用,首先应该保证单位的会计信息科学准确,各类项目数据清晰明确;其次是为了能够最大范围的避免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现象;最后是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当前会计体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推进事业单位会计体制的完善。因此,只有充分了解了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制度的变化方向,逐步形成自身改革的新观点,采取积极的措施,发现新的方法,才能够有效解决当前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促使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不断改进会计管理模式,确保国民经济能够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得到有效提高。

三、会计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与方法

在事业单位不断向前发展的条件下,只有实行会计管理体制改革才能够解决当前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确保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制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样便需要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制在改革的过程中顺应当前的形式,从实际情况出发,从维护国家的利益入手。

(一)健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可靠

在事业单位之前应用的会计制度主要是以经济集中作为中心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能够有效监督单位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支票,以及是否采用一些不正规的行为来进行报账,但是这种模式会导致单位会计相关账目出现混乱的现象,无法准确清晰地说明每一笔资金所使用的具体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实行会计管理制度改革,甚至将其改革的内容深入到单位的内部监督中。除此之外,在健全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应该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私吞资产的现象。所谓健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主要是通过单位的内部监督来实现会计统一审核和提高相关票据的真实度,确保各项数据信息清晰准确。

(二)坚持实行单位委派制,对会计工作进行直接管理

这里所提到的委派制主要是指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同时凭借自身的管理职能,对各个单位的会计人员实行统一委派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在应用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成立独特的会计管理机构,然后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为事业单位做服务。通过这种制度来形成统一独立的发展主体,然后从根本上改变当前事业单位将集中核算作为财政会计管理的一个专门的内设机构,有效避免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都是单独设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展开会计行为。同时,单位领导应该尽量不干涉会计人员的工作,避免将一些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务支出也列入到财务统一核算的行为,进而实现对单位财务的直接管理。

(三)强化单位会计预算控制,不断提高会计预算管理的效率

以往所使用的集中核算的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家财务支出的现状,只是简单地将以往单位的财政资金转换到核算中心,从而导致单位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被沉淀在核算中心处。因此,要不断强化单位会计预算控制,确保各项财政数据准确可靠,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会计管理体制的重要作用。一是应该对事业单位各个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经费认真进行整理,然后从中得出科学合理的应用报告;二是应该充分掌握单位当前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然后对其展开合理的预算管理,确保各项资金的利用效率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三是应该坚持将会计预算与会计绩效考核有效联系起来。

(四)强化单位会计人员素质培训,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实施会计集中核算之后,通常情况下只安排了报账员。同时,单位领导简单地认为报账员的工作内容简单,并不需要较高的综合素质,无法提高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因此,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应该积极组织会计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满足现代对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要求。其中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单位领导者为会计人员提供重要的培训时机,并且鼓励会计工作人员主动参与,让其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有效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二是不断加强会计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工作。从事会计工作,每天都需要与单位各项经费接触,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如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思想观念不正确,便很容易导致国家的财产出现流失的现象,给国家造成较大的损失。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思想和技能培训能够有效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更好地应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结论

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入,大部分事业单位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与政府机构出现了脱离的现象,从而形成了独立与半独立的主体。为了促使事业单位更好地发展,需要加强单位的财务管理,不断加强单位会计管理体制改革,以便更好地应对新形式下发展环境中出现的问题。在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改进的同时,还需要开发和设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相关应用软件,配套建立或修改相关立法和财政预算会计制度,以保障事业单位高质量会计信息的报送、资金利用率的提高及日常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欧德芳.论事业单位加强会计管理的策略[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07).

[2]刘惠丽.我国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以《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实施为例[J].工业技术经济,2011(12).

[3]徐畅.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J].现代企业文化,2011(27).

[4]刘玲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研究[J].中国科技纵横,2014(03).

篇8

所谓董事自我交易,是指在所任职公司实施或打算实施的交易中,董事是对方当事人或在对方当事人中拥有特定的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董事与公司从事交易时,极有可能利用公司“内部控制人”的支配地位和信息优势,损害公司利益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就两个有能力的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对“平衡与诚信的追求”不是通常的习惯,[1]但对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各国公司法大都设有自我交易规制制度,以保证交易对公司公平。

一、美国蓝事自我交易的现代规制

美国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2]:早期直到1880年,严格禁止自我交易,即所有的自我交易均可以根据公司的选择自动撤销,法院根本不考虑交易公平与否[3];自20世纪初,实行程序公正与实质公平并重原则,即经过无利害关系董事的多数同意,并且交易本身公平,自我交易才有效;到了60年代,实行单一的实体公正标准,即无论是否经过无利害关系董事同意,实质公平是交易生效的唯一条件;20世纪70年代以来,进人倚重程序公平,兼顾实质公平的霎攀瞥翼璧矍函现代规,,、通过成文法对程序公正的设计,力图达至”“质公正的目的。自1931年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典》第820条设计出“安全港”程序规则以后,20世纪70年代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州通过了类似的立法,[4]但具体模式仍有所区别。

(一)特拉华州规制模式

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44条,[5]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个,自我交易即不得仅因涉及利益冲突而由公司主张撤销:(1)关于董事或经理与交易的关系或利益,以及合同或交易的所有重要事实,已向董事会或委员会披露或已为其所知,而且即使无利害关系董事少于法定人数,董事会或委员会通过无利害关系董事的多数的肯定性表决善意地批准了这一合同或交易;(2)关于董事或经理与交易的关系或利益,以及合同或交易的所有重要事实,已向有资格投票决定的股东披露或已为其所知,而且这一合同或交易已通过股东善意地投票得到特别批准;(3)在合同或交易被董事会、委员会或股东授权、核准或批准之时,合同或交易对于公司而言是公平的。这一规定确立了两项程序步骤:一是利害关系董事就其与交易的关系、在此项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以及涉及交易的重要事实向董事会或股东进行披露,此即“公开性”原则;二是排除利害关系董事的影响,由无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对自我交易做出决定,此即“独立判断”原则。1984年《标准商事公司法》第8。31条仿效了特拉华州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许多州的制定法也做出与此类似的安排。[6]这些成文法条款的唯一作用,是明确限制普通法上自动无效原则的适用。[7]

但是在成文法的适用过程中,判例法赋予了上述程序步骤特殊的法律意义:

1。在董事自我交易场合,上述程序条件满足与否将对交易公平的审查标准和举证责任的承担产生重大影响[8]:(1)如果上述披露和批准程序得到满足,判例法将无利害关系董事[9]或股东[10]的同意,视为一项经营判断,依据经营判断规则[11]审查交易是否公平。亦即审查范围限于无利害关系董事是否在获得足够信息的基础上,诚实而且有正当理由地相信其关于批准自我交易的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适用经营判断规则,能够阻止对交易自身价值的实体上的司法审查。如果公司或股东对符合经营判断规则的自我交易提出异议,则必须举证证明交易构成浪费或赠与,否则交易有效。(2)如果上述任一程序条件未获满足,即利害关系董事违反披露义务,或者其履行了披露义务,但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的同意不符合经营判断规则,则由利害关系董事承担交易公平的举证责任,公平的审查标准变为“完全公平”,包括审查公平交易和公平价格。[12]1988年《标准商事公司法》第8。60,8。61条对董事自我交易采取了与此完全相同立场。

由于程序规则排除了司法在经营判断规则之外对交易的干预,符合程序条件的董事自我交易被赋予了确定的法律效力,保护了交易的安全,因而被称为“安全港”规则。

2。在控股股东自我交易场合,即使上述程序条件得到满足,考虑到决策董事极可能因担心被免职而批准交易[13],或者交易虽由非控制股东审查,但无论决策结果如何,控制股东都将继续主宰公司,“报复的风险”仍然存在。[14]这样,委诸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进行决策的机制基本失灵,因此判例法采用严格的“完全公平”标准对交易进行审查,以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程序条件的作用仅在于免除控制股东的举证责任,转由反对交易的股东举证证明交易对公司不公平。[15]

关于“完全公平”标准,美国律师协会的权威解释[16]指出,对于没有通过“安全港”程序规则检验的董事自我交易,法院应对交易的公平性从交易条件、交易对公司的利益以及交易决策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审查。如果交易的争端是价格的公正性,不应将“公正的价格”理解为一个单一的“公正”价格。公正的价格不是一个确定值,而应当是在平等谈判中,独立的当事人根据当时的情形所愿意支付或愿意接受的价格区间。这一价格区间仅是无利害关系董事进行自主经营判断的更为广泛的价格区间的一部分,亦即法院容许董事自主决定的价格范围,比根据“完全公平”标准所采用的“公正价格”之区间更广泛,并且这种更为广泛的公正价格区间理论,对其他交易条件同样适用。

(二)其他规制模式

虽然程序条件的满足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被广泛采纳,但对董事自我交易公平标准的立场仍存在差异:

1。自我交易经非利害关系董事同意的,另有两种较特拉华州更为严格的公平标准:一是加利福尼亚州模式,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表明,即使自我交易获得非利害关系董事的同意,并不能就此排除法院对交易公平性的审查,因为交易还必须是“公正合理”的[17]二是美国法学会所建议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原则)))模式,其第5。02条(a)(2)(B),(C)规定,即使董事自我交易经过了非利害关系董事的事先批准或事后追认,法院仍应当对是否能“合理地推断出交易对公司是公平的”进行审查。这种“合理公平”的标准介于“完全公平”和经营判断规则之“理性标准”之间,比前者易比后者难。[18]

2。自我交易经无利害关系股东同意的,另有较之特拉华州方向截然相反的两种审查标准:一是加利福尼亚州模式。如果股东在充分得知交易的所有重大事实,以及董事与交易的利害关系之后,善意地表示同意该交易,且拥有股份的利害关系董事未参与投票,那么该交易就是有效的。这样,如果不存在欺诈等违法情形审查。二是《公司治理原则》模式,,非利害关系股东的同意就完全排除了法院对自我交易的司法根据第5。02条(a) (2) (D)以及5。10条,无论是董事自我交易,还是控制股东自我交易,如果交易经无利害关系股东事先授权或事后批准,对交易仅限于以浪费标准进行审查。[19]

二、我国现行的蓝事自我交易规制:“画饼充饥”式的制度供给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4)项规定,董事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自我交易属于《公司法》界定的关联关系的一种,第21条关于“董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表明法律对关联交易并非简单地加以禁止,[20]未经公司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并非无效,[21]而是对公司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非公司予以追认。经公司同意的自我交易,其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认定。如果董事利用其控制地位导致交易不公平,只能按合同显失公平的法律规定处理。

显失公平是适用于公司对外交易的审查标准。一项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应当满足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要件[22]:客观上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经济利益显著不平衡;主观上,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由于一方利用优势地位,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或者利用对方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所致。由于非利害关系董事本身就是商人,股东即使不全是商人,一般也都具备通常理性人的判断能力,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即使结果显失公平,恐怕也很难满足撤销交易的主观要件,因此,《合同法》关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规定,几乎不能为公司和股东提供任何保护。

而根据经营判断规则,董事执行职务须以善意的方式,以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状况下能够尽到的注意,按照他合理地相信是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处理事务。[23]如果自我交易不符合经营判断规则,即属对公司不公平,公司有权撤销。如美国允许公司向董事提供贷款,某制造商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向董事提供贷款,贷款期、贷款担保及利率等条件与通行的商业贷款毫无二致。但是该项贷款不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而且公司的营运资金有限,这笔资金本可以用于发展公司的业务。本案中,自我交易虽并不显失公平,但因不能满足经营判断规则的要求,公司可申请撤销。[24]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统一商法典》[25]同样规定有合同显失公平制度,但公司法却另行给出具体详尽的董事自我交易公平与否的判断标准的原因。

虽然从形式上看,我国具有董事自我交易规制制度,但自我交易是否公平,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法律没有提供任何的判断标准!这正如英国故事里教师说:“孩子们,必须心里纯洁,否则我就要揍你们”,如果我们要求董事履行忠实义务,而又不为这种道德义务的履行设定任何标准,则我们所可能取得的成功,并不会比上述教师稍胜一筹。[26]我国的董事自我交易,实质上处于没有规制的状态,这种缺乏公平标准的制度供给,无异于“画饼充饥”。

三、我国盖事自我交易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现代社会经济中,自我交易现象司空见惯,美国早期的严格禁止态度已经不合时宜;无视公司自身的经营决策而直接审查交易实质上是否公平,亦将导致司法对商业决策的过度干预。自我交易是一把“双刃剑”,能够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同时也可能引发“损公肥私”的道德风险,违背公平正义。法律的任务不是完全排除利益冲突交易的存在(实际上也不可能做到),而是要“除弊存利”,设计适当的机制确保交易对公司公平。

美国赋予无利害关系董事以董事自我交易决策权,法律对其决策表现出相当的尊重,致使利益冲突交易的实质公平问题基本转化为正当程序问题,这种以效率和安全为首要价值追求,兼顾公平的董事自我交易规则运行良好。[27]但倚重程序公平,兼顾实质公平的现代规制模式,仅是一系列防范不当自我交易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网络群支撑的整个“冰山”露出水面的“一部分”。以市场为基础的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具有竞争性产品市场、有效率的资本市场、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经理人薪酬激励机制、包括证券承销商和经纪人在内的知情且老练的市场参与者、详尽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以及道德诚信机制等非法律控制机制,有效限制了经营者违背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减轻了公司法保护投资者的负担,为公司法赋予经理人更多的经营裁量权提供支持条件。[28]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稳步推进的发展时期,在全球经济渗透融合、国内外竞争日趋激励的形势下,面临着程度更深的提高经济效率与保障交易安全的现实紧迫性,但我们欠缺防控公司内部人权力滥用和欺诈的市场及道德机制,因此通过法律制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培育投资者信心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全,比赋予管理层经营裁量权更为重要。[29]我国董事自我交易制度的适用和完善,应当秉持严格规制的理念,在追求效率、安全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公平。

(一)董事自我交易的界定

从文义解释来看,我国的董事自我交易制度仅约束董事本人作为交易相对人与公司进行的直接交易,如此以来,董事只要以他人之名行自我交易之实,法律即可轻易被规避,因此进行目的扩张解释,是防止董事通过自我交易侵害公司利益之立法精神的必然要求。但司法不可能扩张解释得完全恰如其分,执法标准矛盾甚至对立现象难以避免。为明晰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提供执行法律的指引,立法应当明确董事自我交易的范围。

董事自我交易的界定宜兼采形式基准法和实质基准法。所谓形式基准法,就是由法律对董事在交易中享有直接和间接利益的情形进行具体列举:(1)董事所任职公司与董事间的交易;(2)董事所任职公司与董事的“关系人”间的交易;(3)董事所任职公司与该董事或其“关系人”在其中有重大经济利益的另一家公司之间的交易;(4)董事所任职公司与该董事在其中任董事[30]或是普通合伙人、人、雇员的“其他实体”间的交易;(5)董事所任职公司与一个人之间的交易,该人控制着前述“其他实体”,或该人受前述“其他实体”所控制;(6)董事所任职公司与一个人间的交易,该人是董事的普通合伙人、委托人或雇员;(7)董事所任职公司与其他公司间的交易,董事在所任职公司中就该交易享有利益。[31]其中就董事的关系人可作如下界定:(1)董事的配偶、配偶的父母或兄弟姐妹;董事的父母;董事的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这些人的配偶;与董事共同居住的人;(2)一个信托组织或产业整体,在它们中,前述的人是重要的受益人;(3)一个信托组织、产业整体、无行为能力人、被保护人或未成年人,该董事是这些组织或这些人的受托人。所谓实质基准法,就是规定判断董事自我交易的一般规则,即董事在公司交易中是否具有重要利益,以致被合理地认为将影响其判断力。[32]

(二)利害关系董事的披露

披露是公司进行决策的前提条件,凡足以影响决策的因素都应当披露:第一,应当披露所享有的利益的性质、范围及与公司事务的关系。“一个人公布其利益,不是在他说明他拥有利益的时候,而是当他说明了该项利益究竟是什么的时候。”[33]第二,应当披露涉及交易事项的有关事实,既包括交易标的的有关事实,还包括交易双方的资信情况等。如在澳大利亚的PermanentBuilding Society v。 Wheeler McGee[34]一案中,被告Wheeler是PBS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同时,他还是Capital Hall Ltd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和控股股东。PBS公司的董事表决同意向CHL公司提供1500百万澳元贷款。Wheele:披露了自己的利益,并且没有参加投票,但是Wheele:清楚CHL根本没有财力偿还贷款。法院认为,仅仅向公司披露利益是不够的,还应当对CHL在贷款当时无财务能力的情况予以披露。

在英国,违反披露义务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被处以刑事罚金。[35]但违反披露义务本身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公司有权申请撤销,但公司已经确认,或者合同撤销影响对违反披露义务不知情、有偿取得权利的第三人利益的除外。[36]

在美国,大多数州的制定法都规定,即使不经披露和批准,只要能证明交易对公司是公正的,则不得仅因交易具有利益冲突性质而由公司主张撤销。判例法的主要态度也认为,利害关系董事没有披露其在交易中的利益仅构成撤销交易的理由,[37]交易最终能否撤销,还取决于董事能否证明交易是公正的。董事举证不能的,则交易可以撤销,或者在承认此项交易的同时,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38]

信息披露不仅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如果不进行披露,必然增加不正当自我交易被发现的难度,公司和股东的权利保护就无从谈起。笔者认为,我国宜采取英国的严厉模式,将董事自我交易与要求最大诚信的保险合同作同等对待,[39]违反披露义务,公司即享有撤销权。

(三)无利害关系决策机关的批准

关于自我交易的批准机关,在美国,董事会批准为默认规则;在英国,董事会批准为私人公司的默认规则,股东会批准为公开公司的默认规则。[40]我国现行法律不区分公司类型,均以股东会批准为默认规则。自我交易一概由股东会批准,既不适应商机稍纵即逝的特点,也容易导致公司开支的增加。我国有限公司股东多直接参与公司经营,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东控制经营管理层的能力较弱,考虑到追求效率与维护公司利益的双重需要,除对董事兼具控制股东身份时的自我交易采取特殊规制标准外(下文将作论述),立法宜采英国模式区分公司类型,规定不同的默认批准机关,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公司决策人必须与交易无任何利害关系,才能真正建立独立对等的交易结构,否则程序的设计将反过来变成掩盖那些事实上损害公司而让内部人获利的自我交易障眼法。[41]英国判例法[42]与成文法[43]均承认允许利害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自我交易表决的章程条款有效,只要董事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将利害关系董事计算在内会议法定人数的任何要求也可以得到满足;他们的投票不计算在内,事项也被通过。但在我国这样一个仍处于讲关系、讲人情的“熟人社会”里,董事们在一个公司里共事,低头不见抬头见,在涉及同僚董事交易的决策上,本来隐形的影响和压力就真实地存在,决策董事的独立性就难以保证,如果允许利害关系董事出席并参与表决,要求其他董事当着利害关系董事的面,反对他的提议而坚持以公司利益为上,不免脱离社会实际,制度设计上就没有考虑到要给予其他董事以坚持原则的支撑,公司利益的保护必然是一句空话。因此,公司决策者与交易无任何利害关系应是一个不能任由当事人改变的强制性规范。

在英国,根据衡平法规则,受托人就其利益向受益人进行了充分披露,自我交易即变成受托人与受益人两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合同生效。[44]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董事自我交易,如果利害关系董事披露了冲突利益,即使自我交易没有经过公司的特别同意,合同也不能撤销。[45]由此可见,影响自我交易效力的是披露义务,而不是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同意。

如上文所述,在美国,未经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的同意,自我交易的效力并不必然受到影响,应由利害关系董事承担交易公平的举证责任。

由于制度环境的差异,笔者认为,我国不宜采取英美两国的处理方式,为防止秘密从事的不正当交易,事后公司又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或怠于追究董事的责任,宜强化程序公正,只要未经公司决策机关同意,公司即享有撤销权。

(四)经披露和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的审查

对于履行了披露要求和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自我交易,有必要采纳美国模式,赋予正当程序以法律效力:一方面,由原告承担证明交易不公平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证明交易公平的标准应有所区分,在非利害关系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宜采“合理公平”标准;在非利害关系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宜采浪费标准。理由如下:

首先,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未经披露或批准的正当程序时,由掌握信息的利害关系董事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基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对公司没有任何好处,只能引起不公平的财富分配,打击股东投资的信心。二是基于举证上的便利性。利害关系董事掌握信息和证据,其具有举证能力,同时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不公正。但当董事自我交易履行了正当程序,举证责任转移由原告承担。一方面,交易的阳光化和公开化,可以初步消除“瓜田李下”的嫌疑;另一方面,既是对利害关系董事履行正当程序的鼓励和导正,也是对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同意的尊重。

对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的同意分别采“合理公平”和“浪费”标准进行审查,也表现出对商业决策一定程度的尊重。第一,是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的需要。法官不是商人,在商业决策时机和因素的把握上并不比董事和股东更明智,法庭不能轻易以他们的判断取代董事正常的经营判断,否则很可能导致对“复杂的商业判断采取粗野的业余方法”[46]。第二,是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需要。一件商品,在没有需求和偏好的A看来,可能一文不值或所值甚少,但迫切需要或具有强烈偏好的B却可能不惜高价求之,这一简单道理,从羽绒服夏季折扣狂打仍旧滞销,空调在炎热强烈袭来时售价攀升却一路畅销的生活常识中即可得知。商业不过是放大了的生活经济,考虑交易标的对当事人的特殊需求、特殊价值以及考虑双方所处的具体境况对交易条件的影响,尊重当事人的主观估价,实际上是对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规律的认可。第三,法院不是,也没有能力成为社会公正的唯一代言人,公正需要每一个环节的当事人都付出自己的努力和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但是,即使经过了披露和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批准,自我交易仍然应当接受“合理公平”标准的审查。这是因为,一方面,无利害关系董事与自我交易董事存在同僚关系,要求他们以与对待陌生人完全相同的谨慎程度来与他们中的一员签订合同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法律只能从经济利益和家庭关系等从概率上讲极有可能影响交易判断的角度来界定无利害关系,这种界定,显然窄于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利害关系。[47]因此,即使自我交易不存在欺诈和浪费,但仍有人以其有损于公司并且不必要地优惠于有关的董事为由提出质疑时,有必要以比董事在针对公司与第三人的交易中所作决策更为严格的“合理公平”标准对自我交易进行审查。

即使经过了披露和无利害关系股东的批准,自我交易仍应当接受浪费标准的审查。股东是公司剩余财产索取权人,有权对最终影响他们权利的事项做出决定。但股东决策不同于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股东的同意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同意,仍然存在借由合法形式,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代价谋求控制者私利的可能,导致董事财产增加,却由全体股东“埋单”。因此,在公司或股东提出异议时需要审查以对等形式出现的交易是不是对公司财产的浪费或对利害关系董事的赠与。论及至此,可以得出两个水到渠成的结论:一是在派生诉讼的情况下,拥有原告资格的股东应当是在股东会议上持反对意见或弃权的股东,赞成股东除非能够证明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否则被排除在适格原告之外。二是如果决策经全体无利害关系股东一致同意,则公司与股东均不得提出异议。

如果是事后披露和追认,是否同样发生上述效力?较之得到事先批准的董事自我交易,事后追认应满足更严格的条件:第一,由无利害关系的决策者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第二,已经向无利害关系的董事进行了披露;第三,没有不合理地不寻求事先批准;第四,未获得无利害关系董事的事先批准没有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8]其基本原理是法律鼓励董事寻求事先批准,这样无利害关系董事可以代表公司与利害关系董事进行磋商。而事后追认使公司没有磋商机会,先斩后奏导致董事会需要权衡问题的角度发生变化,不是考虑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而是已经完成的交易是否对公司如此不利以至于必须将同僚董事诉诸法庭。[49]因此,对于事后披露和经董事会追认的自我交易,既不宜直接赋予公司撤销权,也不宜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和以“合理公平”标准审查交易的效力,而应由利害关系董事承担举证责任,并以“完全公平”标准对交易进行审查。但是对于事后披露和经股东会追认的自我交易,可以发生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董事同时具有公司控制股东身份,无论是经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批准,都应当采“完全公平”的审查标准,披露义务和批准程序仅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效力。

注释:

[1]参见〔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8页。

[2]关于前三个阶段的论述,See Harold Marsh, Are Directors Trustees? Conflict of Interest and Corporation Morality, 22 Bus。 Law(1966)35, pp 36一44。

[3]也有美国学者对早期是否实行绝对禁止原则提出不同看法,如Beveridge教授认为,即使在普通法中,也从来没有严格禁止利害关系董事交易的规则,See Nonvood P。 Beveridge ]r。 , Interested Director Contracts at Common Law: Validation under the Doctrine of Constructive Fraud, 33吻。L。 A。 L。 Rev。 97 (1999一2000)。

[4]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法律出版社199!〕年版,pp。400 -401。

[5]参见[美黛博拉A-德族特:《英美公司法釜事自利文易规制之比较》,曹阳等译,载张新民编:《民商法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0页;张开平:《英美公司黄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页。

[6]〔关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页。

[7]See Lewis D。 Solortan, Jeffrey D。 Bauman and Elliott J。 Weiss, Selected Corporation and Partnership: Statutes, Rules, and Forms,West Publishing Co。 1994,pp。90-91;工美伯纳德"S布莱克:《外部黄事的核心信义义务》,黄辉译,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页脚注。

[8]同前注[5],袋博拉A-德蔽特文,第412页。

[9]Marciano v。 Nakash, 535 A。 2d 400, 405 n。3 (Del。 1987);Oberly v。Kirby,592 A。 2d 445 (Del。 1991);Nixon v。 Blackwell,626 A。 2d 1366, 1376 n。7 (Del。 1993)。

[10]In Re Wheelabrator Technologies, Inc。 Shareholders Litig。,663 A。 2d 1194, 1203 (Del。 Ch。 1995 )。

[11]经营判断规则是衡蚤釜事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审查标准,股东虽不对公司承担注意义务,但这并不妨碍按照经营判断规则审查交易是否公平。

[12]Weinberger v。 UOP, Inc。,457 A。 2d 701,710一11 (Del。 1983)。

[13]Kahn v。 Tremont Corp。 694 A。 2d 422,428 (Del。 1997)。

[14]See Citron v。 E。 1。 Du Pont de Nemours&Co。,584 A。 2d 490, 502 (Del。 Ch。 1990)。

[15]See Zohar Goshen, The Efficiency of Controlling Corporate Self一Dealing: Theory Meets Reality, 91 California Law Review (2003)393,p428。

[16]转引自前注[5],张开平书,第259-261页。

[17]See Revision Report of the Assembly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Revision of the Corporation Code, 55(1975),转引自施天涛、杜晶:《我国公司法上关联交易的阪依及其法律规制》,《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18]See Melin Aron Eisenberg, Self一interested Transactions in Corporate Law, 13 J Corp。 L。 997(1987一1988),P。1005。

[19]同前注[18],Melin Aron Eisenberg文,p。1006。

[20]施天涛:《新公司法是非评说:八二分功过》,载王文杰主编:《月旦民商法研究:最新两岸公司法与证券法评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21]参见王保树:《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2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年版,第284-287页。

[23]参见《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第 8。30条,沈四宝编译:《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

[24]同前注[5],张开平书,第259页。

[25]《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02条规定:“如果法院作为法律问题认定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条款在订立时显失公平,可以拒绝执行该合同,或仅执行显失公平部分之外的其他条款,或限制显失公平条款的适用以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26]参见〔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0页。

[27]同前注[7],伯纳德S布莱克文。

[28]See Bernard Black and Remier Kraakman, A Sell一Enforcing Model of Corporate Law, 109 Harvard Law Review (1996)。

[29]See Troy A。 Paredes, A Systems Approach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 Why Importing U。 S。 Corporate Law Isn't The Answer,45 William&Mary L。 Rev。 (2004)。

[30]英美法将同一个人在两家或更多的公司中同时担任董事的现象称为共同董事或联锁董事。

[31]同前注[5],张开平书,第254一255页。

[32]参见《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第8。60条第(3)款。

[33]Imperial Mercantile Credit Association v。 Coleman [ 1873] LR 61-11。 189, at 201

[34] (1993) 11 ACSR 2印;11 ACLC 761。

[35]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83条,原《1985年公司法》第317条第(7)。款。

[36]Hely一Hutchinson v Brayhead [1968] 1 QB 549, per Lord Denning MR at p 585; Guinness Plc v Saundes [1990 2 AC 663, per Lord Goff, 697E一H。 Quoted from Company Directors: Regulating Conflicts of Interests and Formulating a Statement of Duties( Consulting Paper

),para 4。78。

[37]Willam L。 Cary, Melin Amn Eisenberg, 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ions( 5th ed。),the Foundation Press INC 1980, p584。

[38]同前注[5],张开平书,第248页。

[39]Hely一Hutchinson v Brayhead Lid[ 19681 1 QB 549, per Lord Wilberforce at p。589一591 and per Lord Pearson at p。594。

[40]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75条第5款。

[41]参见前注[7],伯纳德S。布莱克文,第221页。

[42]North一West Tranwportation Co Ltd v Beatty (1887) 12 App Cas 589。

[43]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75条第6款。

[44]L。 S。 Sealy, Cases and materials in Company Law (7th ed。),Butterworths 2001,p。272。

[45]Paul L。 Davies,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m Company Law (6th ed。),Sweet&Maxwell 1997, p。613。

[46][加]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7页。

篇9

一、新刑诉法的新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

(一)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在新刑诉法修改之前宪法已经对该原则作出了规定,但这是首次在部门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这由未成年人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①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往往是临时起意,事前预谋的较少;②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主观恶性不大;③他们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本文由收集整理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④可以说,涉罪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由于他们自身的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因此,他们在诉讼中弱势地位非常明显。这也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更加需要关照和保护。

(二)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1]

(三)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新刑事诉讼法有两个新的变化:①将法律援助从审判阶段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②将义务机关扩大到公检法机关。根据规定,“没有委托辩护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唯一条件。换言之,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司法机关就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3]

(四)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社会调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4]

这具有很好的实践意义,意味着今后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承办人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不再像以前一样,只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定罪量刑。

(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5]“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是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尽量不适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强制性规定,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时,不仅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需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

(六)确立了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6]

(七)设立了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7]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

(八)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8]

二、新刑诉法对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

我们知道,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是世界各国的惯例。我国新刑诉法针对未成年人设立的特别程序是给未成年人犯罪“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待遇的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转贴于

此次新刑诉法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置相对独立的特别诉讼程序,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更加明确了今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为涉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说,该程序的确立,在我国未成年人诉讼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检察机关在新刑诉法背景下的应对措施

(一)认真履行好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针对新法规定的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这一原则。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着力于使其迷途知返、回归社会。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二)建立健全专业的未成年人办案组织

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注重设立完善的专门机构或稳定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实践表明,具有一定专业性、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工作的承办人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取得更好的效果。灵山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这一情况,成立了“青少年维权岗”,并注重对每个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建立档案,关注他们犯罪的起因、家庭状况和成长的背景,撰写出有借鉴意义的社会记录;并对犯罪较重的被羁押的未成年人,积极运用亲情感化方针,唤回他们迷途的心灵。

(三)严格适用逮捕,重视减少审前羁押

针对新刑诉法新的规定,检察机关今后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在过去的实践中,公检两家重配合,轻监督,存在这样一种“公安机关报过来就一定要捕”的配合思路,这是不对的本文由收集而只有加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的运用,才能进一步减少审前羁押,进而减轻检察机关面对公安机关由于已先期羁押而提请批捕,检察机关不予批捕的压力。

篇10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8(a)-0149-02

1 思想政治教育现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位

1.1 思想政治教育现状

教育的根本任务是要培养人,培养高素质的人。思想政治教育从其本质讲,就是帮助人培养和提高精神境界,道德水平,科学理性、政治素养等。思想政治教育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每一个人的身心健康,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接班人,担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代表着中国的未来。强调,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怎样强?教育是基石,德育是根本。以培养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思想政治教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要得到整个社会的足够重视,从而使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到实处。

当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年的拼搏精神、创新理念,道德水平,政治信仰有所提高。但是受家庭环境、社会环境、时代环境影响,思想政治教育仍然表现出它不尽人意的地方。一是,功利主义观念强。高校很多学生在学习方面,制定了正确的学习目标,但这个目标限制了获取其他知识,很多考研、考公务员的学生课堂上只学与考试相关的东西,忽视课堂上正在讲授的内容。二是个人意识较强,集体观念薄弱。这是受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基本是独生子女表现明显。思想政治教育对于这些问题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1.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位

指出:“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如果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莫衷一是,行无依归,那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就无法前进”[1] 。“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2]。讲话指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具有的重要作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指示着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成什么样的社会、培养什么样的公民,它继承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体现了时代精神,是全国各族人民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就是为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接班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提供了新启示。

第一,更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用日常喜闻乐见的趣事、言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阐释,使学生在愉快的氛围中感受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内涵和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大众的,寻常的理念,也使这种理念内化为学生的一种精神,从而是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到一处。

第二,丰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全国人民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牵动着每一个中国人民的心。大学生走在时代的浪潮中,时刻体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意义。在这种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变以往教师单独讲教为学生讲。学生对新的理念有他们独有的体会,学生在这个浪潮中有表达自己观念的想法。思想政治教育可以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设立若干板块,将学生分组,各小组围绕其感兴趣的板块合理分工,课下收集材料、集体讨论、形成结论、制作课件、选出代表在课堂上表达该小组同学的观点。

第三,拓宽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内容深入到生活的每个角落,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启示,当前网络的普及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条件。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合理利用QQ、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工具,开发思想政治新领域。建论坛,设讨论组,打造网络课程等,利用这些方式随时讨论,回答学生的各种疑问;交流情感,解决学生生活困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

第四,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是为了实现人在精神层面和物质层面的满足状态,是人的精神归宿。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理应强化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3 法治思维的培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要求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提出了新要求,要求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用法意识。

“法治”是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国家的契机。法治水平与一个国家的富裕程度、文明程度息息相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致力于法治建设,培育法治政府、法治公民。大学生作为祖国的未来,应以法治思维武装自己的头脑,为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尽一份力量。

“法治”是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社会的保障。“自由、平等、公正”是每一个人的向往和追求,这种目标的实现要靠法律来实现并监督。自由不是随心所欲,平等不是唾手可得,都需要法律制度的制约和保障。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更有助于他们对“自由、平等、公正”内涵的理解,也有利于唤起学生对和谐有序美好生活的憧憬。

“法治”是实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的源泉。只有在处处有法、时时有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社会环境中才会创造出一批“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大学生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法结合,培养高素质人才。

篇11

【作者单位】 宁波市外经贸委。

【中图分类号】 G71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3)03-0044-02

党的十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笔者认为,既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的能力,也要提高领导干部多说“法治话语”的能力。让领导干部多说“法治话语”,这既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在领导语言上的具体体现。

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法治语言是法治思维的载体,“法治话语”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脉相承。“法治话语”在公共话语体系中的缺失,凸显的是法治素质的堪忧和法治信仰的危机。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不少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缺乏“法治语言”的训练,自然对法治话语和法律语言有一种陌生感和疏离感。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出是创新。这个创新,是在总结和发展基础上的创新。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是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十六大报告中继续强调了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到十八报告中,则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并且针对性地运用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四个基本方面。

从“法制观念”到“法治思维”,从“依法办事能力”到“运用法治思维能力”,其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由“法制”发展到“法治”,包含了民主、公平正义、权利保护等更加丰富和深刻的内涵,是内涵创新。第二方面,由“观念”发展到“思维”,从思想理念进入到工作和能力思维,更具有针对性,更具有引领和指导意义,是工作、能力思维创新。第三方面,由一般性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发展增加了“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四个方面,是应用领域的创新。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所谓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就是用法治思维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要搞清楚法治思维,先要搞清楚法治思维对应的概念是什么。我认为,法治思维对应的概念有三:非法律的思维、人治思维和法制思维。

首先,非法律的思维。法治思维的关键词之一是法,是法律思维,而不是非法律的思维。这些非法律的思维,包括经济的思维、政治的思维、管理的思维、文化的思维、道德的思维,等等。这些思维,当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思维,但是,不是也不应当是唯一的或者排他性的思维。除了上述非法律的思维以外,我们还应当重视法的思维,想问题、做判断、行措施,还必须增加法的思维,以法为据,以法为尺。

其次,人治思维。法治,对应的是人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对应的是人治国家和人治政府。法治思维直接对应的就是人治思维。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思维包含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即民主的基础、控权的核心、人权保护的目的、依法办事的规则,等等。

另外,法制思维。法制思维是依法为前提的严格依法办事的思维,而法治思维则有更加全面的内容和深刻的针对性,即法治不仅要“治民”,更要“治官”,规范、约束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是法治的核心,当然也是法治思维的核心。

法治思维主要包含了五个方面的思维内容,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和治官治权思维等。

第一,合法性思维。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行为的权限是否合法,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行为的手段是否合法,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合法性思维,是规则思维,也是制度思维。十报告提出,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权,就是这种思维的表现。

第二,权利义务思维。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社会主体彼此之间,都是权利义务关系。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行政执法、人与人交往等,都要尊重保护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法定职责。法治思维,必然包含权利与义务思维的内容。各级领导干部所作决策和所行措施,大多是针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这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法律上是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可以随意侵犯的客体。对他们权利的尊重、维护和保护,就是法治思维的表现,漠视、蔑视其权利,任意剥夺侵犯其权利,不是法治思维,而是典型的人治思维。另外,领导干部行使的权力是公权力,公权力的特点就是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履行职责义务,不失职,不辱使命。一些领导干部在当地经济发展缺乏资金时,采用发文件强行让公务员集资的办法,就是在蔑视和践踏公务员的法律权利,是典型的没有法治思维的表现。

第三,公平正义思维。法治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法治思维自然要反映这种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如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时,程序性规则的约束往往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公众参与决策、决策的民主化,才是决策中的实质性约束。让公众有序参与决策,决策反映和体现公众利益和各方意见,这是公平正义在决策领域的体现。那种在决策工作中忽视公众意见和利益,刻意袒护个别利益群体的做法,就是缺乏公共行政的公平正义思维的表现。在行政执法中,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都不是法治思维,难以取信于民,也难以真正有效和长效。

第四,责任后果思维。法律不仅是行为规则,还有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法治不仅是行为之治,也是后果之治。法治思维也不仅仅是行为规则思维,不仅仅是判断思维和行为思维,更为重要的还有责任后果思维。因此,行为有后果,行为者要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对领导干部来讲,必须对其权力行使和职责履行行为承担责任后果,违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侵犯的权利要得到有效救济保护,造成损害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违法犯罪的要予以惩处。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失职必问责。

篇12

一、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意义概论

 

在环境保护上,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永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的核心在决策上,这是目的。如何实现决策,就是要科学,民主和依法,这是决策的与过程,其意义主要表现在:科学决策是政府环境保护与执法的合理之规。

 

要求政府在环境保护决策上,要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符合中国环境现实,重调查研究、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全方位权衡决策的利弊得失,以过去、现在与未来环境发展的高度,科学评估决策的成本与效益。科学决策本身要求要尊重客观规律,减少和避免人为因素。地方政府决策的核心和内在要求是民主决策。

 

其决策的核心和内在要求是建立在最大的民意之上,在内容上要反映人民的最大利益,在程序上真正广泛地征求意见,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决策理念。地方政府决策的前提和保障机制是法律规范。依法行政的前提是依法决策。依法决策要求地方政府的目标、程序、手段、后果都应纳入法律的规范之内,使决策人与决策集体都意识到决策必须依法规范的程序和机制进行。依法决策应符合公共权力的本性,应当保护私人权利。

 

二、我国现行地方政府决策与环境问题

 

(一)缺少科学、民主与依法决策的主体

 

在地方决策体制中,决策主体不明确,哪一类决策由哪个主体负责,是集体负责还是决策首长负责?在集体决策中的行政首长是否在集体决策之中,集体决策中,单个主体应当承当何责任,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

 

首先,集体决策与首长决策的主体范围不清、职责不明,缺少法律、制度的规制,由于集体决策体制长期影响,导致目前在中国地方政府决策程序中缺少明确的责任主体确定,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严重分离,决策失误后往往无人承担责任。决策一旦失误了,通常也不会对决策个体产生影响,决策者并不需要对自己的决策行为承担风险,违法决策、随意决策和不当决策不断产生。

 

(二)地方政府的决策程序存在问题

 

根据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程序要求看,地方政府决策程序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信息工作不到位。由于信息的不全面,不准确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在一些重大决策上失误。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的主要领导对信息工作不重视,对获取信息的方法不科学,专业信息机构不足职能错位等问题。同时,关于决策的论证制度不健全、民主参与中听证制和公示制落实不到位、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三、完善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路径

 

(一)明确科学、民主与易发的决策主体,以决策责任终身制推动地方政府决策现代化

 

(1)把公共投资领域的投资决策责任终身制作为突破口。决策责任终身制从当前决策领域中最薄弱环节抓起,从群众最关注的环节和治理现代化最关键的环节抓起,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国家在立法层面用法律形式刚性规定决策责任终身制,明确决策者的责任,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决策追责范围,明确责任失误追责标准启动机制和追责程序以及责任承担方式。

 

(2)地方政府决策主体要勇于担当,不断提升决策能力。在勇于担当上,需要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处理好集体领导和敢于负责的关系;在提升决策能力上,要先“策”后“决”,多“策”少“决”,“决”的工作由应当“决”下级、社会、市场去决。

 

(二)完善地方政府决策程序

 

(1)强化地方政府决策过程的信息工作。加强地方政府信息机构建设,增加信息工作投入,改革信息收集和信息处理方法,强化决策者的信息意识。

 

(2)重视先进决策方法在拟定方案中的运用。拟定方案必须具备多样性、可行性、独立性,广开思维、精心设计、严密分析,对方案的后果进行对比评价,得出科学结论。

 

(3)建立健全论证工作配套制度。首先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强化政府决策过程的咨询工作。其次,地方政府应当健全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充分保障民主参与。

 

第三,实行重大决策审批制度,预防实施决策的“先斩后奏”现象。第四,严格落实监督和责任机制,包括决策问责制度、完善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侵权救济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检查评估制度、建立决策评估奖惩激励机制。

 

(三)领导干部的法制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不论是首长决策还是集体决策,其单位主体是人,决策的核心问题是人在决策时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问题。地方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最核心的是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法治既是当今人类共同生活的生活方式,更是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具体表现为,第一是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

 

要切实弄清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内在关系。法治思维就是特定主体按照法治精神,运用法律规范,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一种思维模式。从国家治理层面上讲,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的过程。”

 

要切实区分领导干部依法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四个层次。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均是不可量化的概念,与“危险”、“好人”等俗语一样,具有模糊性。依法办事能力的高低无法通过具体的数值进行判别。不同主体或者同一主体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具有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使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里呈现出四个不同层次,即守法、用法、思法、尚法。

 

篇13

充分尊重学生,注重能力培养

“学生为本”历来被视为基础教育实践的重要原则,“教为主导,学为主体”也成为很多老师挂在嘴边的“教学真经”。但在当前的德育学科教育实践中,很多时候这一原则并不能得到充分的落实。从教材编写的表现上来说,就是以训导的口吻给学生树立标杆,以所谓“正确的道理”作为结论直接抛给学生,要求学生无条件地成为定论的接受者。尽管这种做法一再宣称“是为学生考虑”,但实际的效果却不敢恭维。很多学生因为教材刻板和生硬的表达,对于德育学科望而却步。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提出,为今后学生培养方式的更新提供了根据。“学生为本”的问题,被进一步转化为“以学生的什么为本”和“如何以学生为本”的问题。学生核心素养培育所要面对的“培养什么样的人”和“如何培养人”的问题,正是与前述问题密切关联的。以此为背景的道德与法治教材编写,必然要面对和回答这两个问题。

北师大版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对这两个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并以此为出发点形成自己的教材特色。对于“以学生的什么为本”的问题,教材突出《课程标准》对于“负责任公民”的界定和要求,明确底线思维、责任意识,从基础理念的层面突出学科教学的根本性质。同时,对于《法治大纲》所要求的法治意识培育,也在教材编写过程中予以科学、充分地落实,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基于公民能力提升的现实需要,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等方面的学科要求有机融入德育课程体系,以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和学生成长需要。和修订前的版本相比,这一版次的教材,需要落实的教学内容更多,这些内容的指向也更明确。对于“如何以学生为本”的问题,教材突出学生视角、关注学生问题、帮助学生成长,以学生学科能力提升为抓手,切实落实学生核心素养培育的基本方向。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教材面对的就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主动的学习者。在这个理念下,学生不是学科内容的被动学习者,而是具有生命整体性的未知世界探索者。教材面向的是发展中的人和变化着的社会,因此要具备充分的开放性和发展性,要给予学生足够的留白,让学生在变化着的现实中体会成长的美好、感受发现的乐趣。这是北师大版《道德与法治》教材编写的首要法则,也得到了充分落实。从目前呈现的情况来说,还是令人满意的。

教材呈现方式:

体现学生视角,教育寓于生活

有学者曾经提出,一本好的教材应该达到八个字的要求:老师好教,学生爱读。一本好的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除了要遵循《课程标准》和《法治大纲》的要求之外,还必须选择恰当的呈现方式。从核心素养培育的角度来说,“老师好教”要求教材在相关教学点的落实上要明确到位,这样才能在展开教学的过程中落实德育课程的任务要求;“学生爱读”要求教材具有生动性和可读性,只有这样才能便于学生接受,使得德育课程的教材文本变成学生德育学习的生动读本。

北师大版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在编订过程中致力于在这两个方面有所突破。从“老师好教”的维度来说,我们突出教材内容的思想性与教材呈现的逻辑性的统一,按照思维导图的呈现方式,明确了主要教学内容的布局方案。每一个核心教学内容,在教材中都以黑体字突出显示。将这些核心内容提取出来,就构成了课程教学的内容框架。这样,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准确找到核心教学点,迅速掌握教学需要“落地”哪些教学内容。

从“学生爱读”的维度来说,我们突出德育与中学生扩展社会生活半径所需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的统一性,将德育寓于学生了解和熟悉的生活场景中,让学生从可感可见的生活场景中,通过有思维张力的问题,进入学习的情境,通过自主思考、实践探究,发展我们要“教给”他们的品格和能力。教材设计了主辅文结合的呈现形式,主文内容准确、精练,辅文内容形象生动、贴近学生生活,是对主文内容的贴切阐释与补充。除了主文和辅文,教材设置的“各抒己见”“知识链接”“社会观察”“活动平台”和“扩展阅读”等栏目,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对于教学内容的实现,起到了很好的辅助作用。教材案例等教学素材的遴选坚持经典性、思辨性、适切性,注重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世界文明优秀成果中吸收给养,注重思想性、人文性及与学生生活的关联度,注重挖掘教学素材的德育价值,真正做到将“正确价值观的引导与学生独立思考、积极实践相统一”,服务于学生核心素养的提升。“主文内容不断线,辅文栏目相补充”的体例设计、定位准确的栏目设计和恰到好处的图文结合方式,都是致力于提高教材可读性和吸引力的努力和尝试。

教材实施设计: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