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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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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

篇1

一、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党和国家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预防和治理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不仅关系到儿童自身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我国的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进行普法宣传必须从儿童抓起,不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不断提高我国国民法律素质。对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预防治理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全面有针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对政府、家庭、学校、社会都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地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关于切实加强留守儿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突出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使人们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保护行动”。 妇联等相关服务机构部门要深入到留守儿童家庭,送去法律的关怀和教育,开通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公益服务热线,帮助留守儿童家庭依法解决留守儿童法律问题。在学校方面大力开展“法律进课堂”活动,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课堂教学,编印《中小学法制课教材参考》,组织律师、司法干部深入学校开展送法活动。积极探索建立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法治实践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大力开展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留守儿童的法制意识、权益观念和自护能力,弥补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

2、重点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

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就是要使留守儿童知法、懂法从而最终遵守良性的社会规范。

第一、建立以政府为领导的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网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青少年教育的特殊性,建立以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参加的实施机构,加强同新闻出版社、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文化等单位密切联系配合,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板块网络,制定以“留守儿童”为重点的管理方案,责任到人;建立三方共同承担的管理模式。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青少年在一个比较纯洁的学校环境、家庭环境、社会环境下成长。

第二、发挥学校主体教育的作用,加强校内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的重点应在学校。学校的法制教育应从总体进行规划,首先,从小学做起,按照学生的年龄、知识水平、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编辑一套分年级、有层次、系统化、阶梯式、相互衔接的能引起留守儿童学习兴趣的法制教材和课外读物,纳入教育大纲,确保法制教育课时,并进行阶段性考核。在材的基础上教育部门会同司法部门,制作与教材相匹配的“以案说法”之类的视频短片,以生动形象的画面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其次,组织教师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师资队伍的法制素质,确保教育者先受到法制教育。配备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法制课。班主任教师要在自己的岗位上主动与家长、村委会或居委会密切联系,建立联络制度,互通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

第三、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应设立留守儿童法制教育机构。该机构与家长、学校紧密合作,联合开设家长学校,可以以村委会或者居委员会为主,学校参与协助。组织在校的学生的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和如何“做好一个好家长”的教育,提高家长们的法制意识、增强对自己子女教育责任感,增强配合学校教育的自觉,共同为学生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使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良性社会规范。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

1、完善刑事实体法立法。

第一、缓刑制度的完善。在未成人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难以为被害人所接受,难以平息、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难以对未成年人起到在社会上矫治的作用,因此未成年人的缓刑制度应该重构。首先是可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的对象可以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司法解释未成年人缓刑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增设“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的限制条件应当废止,对于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分别具体化;其次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遵守的规定应作具有惩戒作用的义务规定,如责令参加公益劳动等。丰富缓刑机构的立法;规定设立专门的缓刑机构。充分发挥缓刑制度经济高效的优势。

第二、非刑罚方法的完善。本文主要研究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法律对策,因此在完善刑罚方法主要针对的未成年人。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看,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还有以下几种: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分。我国刑法这方面的规定在种类上过于单一且较为零散,从而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因此,为了更有利于末成年罪犯的矫正和身心健康成长。

我国现行刑法有必要建立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罪犯的非刑罚方法。一方面是确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非刑罚处理方法作为司法机关通过案件审理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故不予刑罚处罚而另行决定的一种处分措施。由于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的发生,留守儿童的大多年龄结构还不满14周岁,如果不及时得到控制矫治,后果将很严重因此,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也可适用一部分。从我国留守儿童犯罪实际情况出发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司法警告、善行保证、责令家长加强管教、管教协助、保护观察处分、社区公益劳动、强制医疗等惩罚措施。

2、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立法。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进行完善,这是由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特别是留守儿童,在生理方面,生理变化明显,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时期,身体发育快,智力增长迅速,精力旺盛;在心理上正处于由幼稚向成熟的过渡,有较强的模仿欲和好奇心,对事物反应敏感,自尊、好强,凡事要求独立,不依赖别人;在身体、智力方面正处于发展中。思想天真幼稚,是非辨别能力差,情绪不稳定易冲动,缺乏自控能力,行为带有盲门性和突发性。

更重要的是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教育引导,行为得不到规范,失范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正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方面的特征,要求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同成年人有所区别。一要更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针,寓教育、感化、挽救于各个诉讼阶段;二要更加注意维护与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国家立法不仅要赋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而且还要有更多的保障措施;三要对证据的运用,有较高的证明要求,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要设置特殊的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五要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和诉讼终结后,落实继续教育的措施,防止再犯罪。因此,专门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势在必行。

二、制定我国《家庭教育法》

(一)制定《家庭教育法》的意义。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状况与我国义务教育体系不相适应,有关家庭教育的条款散见于各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与我国社会立法和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相比,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滞后。因此,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来确认家庭教育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地位,明确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明确各部门机构的教育职能,对保障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教育只有与家庭教育共同发展、相互配合,才能切实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留守儿童群体恰恰缺少了这一环节。留守儿童的父母将子女委托给老人,而这些老人只是照顾留守儿童的吃、穿,对于其他的生活方面却很少照顾到。施行教育改革之后,教育方式趋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相互合作,增加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动的教学内容。显然留守儿童这方面的教育缺少了家长的参与、配合、互动,学校单方面的教育则显得力不从心,不能很好地完成这些教学内容。加上留守儿童正处于性格成长的关键年龄段,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一些学习成绩差的留守儿童感觉学习渐渐成为一种负担。最终导致散漫的学习态度,厌恶学习,成为教师“头疼”的学生。

在学习上的差距还会对留守儿童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容易产生不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上面可以看出家庭教育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缺失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使所有的儿童都能得到真正的家庭教育?从法律角度讲,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家庭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对教育的注重力度不断加强,当前的教育制度不断的完善,使得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出现脱节。目前我国有关家庭教育的立法现状与我国不断发展的教育制度体系不相适应。家庭教育的相关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家教育和社会教育。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来提高其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势在必行。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首先要明确家庭教育的含义和内容,确立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并提高家庭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中的地位,完善教育体系的同时,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最终为保障儿童权益提供更完善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家庭教育法》的建构。综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建立健全我国《家庭教育法》,并从以下几点进行框架建构:

1、《家庭教育法》总则。

第一、明确《家庭教育法》的含义。家庭教育法是一部以规范家庭教育为主要内容,同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法律。

第二、《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家庭教育法》应旨在增强家庭团结,健全个人身心健康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和谐社会。个人作为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作为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和家庭的幸福都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要确立家庭教育在我国国民教育中的法律地位,其次是将家庭教育的内容给予明确的规定,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最终是要通过立法将家庭教育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歩和国家的长久发展。

第三、家庭教育的内容。家庭教育应涉及以下范围:亲等教育、子女教育、婚姻教育、夫妻教育、两性教育、伦理教育、家庭财产、管理教育以及其他教育事项等。

2、《家庭教育法》分则。分则的主要内容是对家庭教育范围内的各个事项给予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机构的责任、社会机构的作用以及学校与家庭的教育责任。《家庭教育法》中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关键是增强父母对子女权利的认识。把儿童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通过家庭教育来保护儿童的基点。只有在充分尊重儿童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教育和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发展。

政府机构责任主要在于,中央教育部应统筹管辖,各省、直辖市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予以密切配合。政府机构必须给予足够的财政支持。各级地方政府在密切配合实施家庭教育计划的同时,针对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家庭教育的内容,促进家庭教育法的顺利施行。我国妇女儿童联合会等各种社会机构,在不同程度上都与家庭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明确各种社会机构的作用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这些关系,以促进家庭教育的良性发展。

篇2

此次开展的家庭教育立法调研项目,将围绕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主要研究以下问题:一是家庭教育立法的社会基础。重点分析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对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服务的认知、需求和建议,以及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认同度。二是家庭教育立法的工作需求。分析我国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工作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家庭教育立法应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三是境外家庭教育立法案例分析。分析境外家庭教育立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学习借鉴他人经验。四是国内家庭教育工作经验总结。分析国内家庭教育工作成功案例,梳理总结相关经验。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家庭教育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

第四条家庭教育遵循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家庭教育义务。

第六条推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是政府、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负责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卫生和计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第九条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为本市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家庭实施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十三条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

(二)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第十七条未成年子女应当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参加学校和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使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照看或者危险状态的;

(二)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

(三)因父母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及其他情形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前款所列情形,或者未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有损自己身心健康的,可以向相关单位和组织反映。

第三章学校指导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一条教师进修培训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

鼓励师范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者课程,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交流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

中小学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三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

未成年人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良、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告知后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学校应当向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情况。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及师范院校应当协助当地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七条履行监护责任的寄养、助养机构或者家庭,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孤儿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其户籍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将其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情况纳入监护评估内容。

第二十八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庭教育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为职工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父母、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应当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条设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家庭教育基金和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捐赠。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第五章保障激励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家庭教育人才培训计划,组织编制家庭教育培训教材,培养家庭教育专门人才。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大纲,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阶段、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等情况,分别确定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开展经常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招生、住房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事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督查评估制度,对家庭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负有家庭教育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和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落实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经费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家庭教育经费被骗取的;

(四)未成年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求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

篇4

《条例》经过21次易稿,结合修改后的《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到保障妇女儿童人权的高度,并增加了相应条款。同时,突出了预防为主,特别强调了基层组织的职责;鉴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举证困难的实际情况,对基层组织和基层公安分别做了提供相关证明和做好调查取证的规定;强化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尤其是加大了各级政府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如在法律援助、医疗救助、对受害人的庇护方面都做了可操作性的规定,并且增加了媒体和教育等部门职责,为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启动“双合格”家庭教育工程

秦皇岛市妇联在港口俱乐部举行“双合格”家庭教育工程启动仪式及“共同成长”报告会,揭开了“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活动序幕,同时为“秦皇岛市家庭教育培训指导中心”揭牌。

启动“双合格”家庭教育工程是为了切实担负起牵头家庭教育、配合学校教育、参与社会教育职责的重要举措,目的是向家长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以德育人、为国教子”的教育观,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本次报告会特别聘请了全国教子有方好家长、被誉为“平凡而伟大的母亲”吴章鸿女士做了“共同成长”的报告,她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印证了家庭教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用自己的体会讲述如何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

(秦皇岛市妇联)

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构建妇女维权平台

裕华区妇联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积极实行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化解在萌芽状态,及时介入干预,制止家庭暴力的持续和升级,实现了介入率为100%、介入的盲区为零的目标。

一、把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与构建维权服务体系结合在一起,不断优化妇女维权环境

与司法局、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先后成立了区妇女法律服务中心、妇女维权岗、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等维权服务机构,开通了家庭暴力维权热线,各街道(镇)、居(村)委会也相应成立了妇女法律服务站和分站等。

二、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与提高妇女法律素质结合在一起,建立协调联动的预防机制

由于社会公众对它的认识不足、妇女的维权意识不强等原因,使家庭暴力现象的预防和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遇到种种困难和阻碍。为此,我们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列入“四五”普法规划,与各级政府及公、检、法、司等开展了有关法律宣传活动,并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村)”活动。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实施后,我们投资30万元建起了100个妇女维权宣传栏,并印制了20万册精美的反家暴宣传手册发放到全区居民手中。

三、把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与解决受害妇女实际问题结合在一起,建立有效的司法保护与社会监督网络

篇5

1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衔接现状

1.1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未能有效地引导家庭教育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未能有效地引导家庭教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教育观念方面,由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没有进行有效的引导,以致在家庭教育中存在许多错误的教育观念。例如,部分家庭家长自身文化程度不高,无法正常实施对学生的家庭教育,以致他们对学生思想教育漠不关心、任其发展,最终导致学生形成孤僻和偏执的不良性格;部分家庭教育过分以学生为中心,学生的要求无论是否合理均无条件的满足,导致学生产生自私自利的价值观念等等。其次,在教育目标方面,没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引导,许多家庭教育的目标也存在着偏差。例如,部分家庭教育过分强调追逐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导致学生在与同学、朋友甚至亲人的相处中均以财富的多少为衡量标准,使他们不能够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再次,在教育方法方面,部分家庭的教育方法同样存在着不合理、不科学的现象。有的家长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学生的教育更多地采用权威式的管教方法,没有从学生的角度分析问题和引导教育,以致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不能真正起到实际效果。

1.2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未能实现充分沟通和配合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能与家庭教育实现充分的沟通和配合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据统计,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有不到三成的家长曾与高校辅导员或者教师有过沟通和交流,还有近三成的家长自学生步入大学以后就从未实施过任何管教措施。形成这样缺少沟通和配合的局面,既有高校方面的原因,也有家长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部分高校教育者对家庭教育的作用存在着错误认识,认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家庭教育关联性较小,家庭教育无法对学生的思政政治素养形成直接影响,从而也就忽略了与家庭的沟通和配合。另外一方面,家长也存在着错误认识。有的家长认为学生既然已经进入大学学习,就标志着学生已经成年,对于他们的教育和管理属于高校的职责范围,家长无须进行过多参与。还有的家长认为管教孩子属于自己家庭的内部事务,不需要外人参与,这些错误的认识也直接阻碍了家庭与高校的沟通和配合。

2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效衔接的路径探析

2.1加强沟通渠道建设,增进高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相互配合

加强沟通渠道建设,就是要采取多种措施实现学校与家庭之间的相互了解、双向沟通,从而增进高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互衔接和配合。高校可以根据教学经验和实际情况,定期举办学校和家庭之间的集体或者个别的交流活动。例如,高校可以在新生报到入学时或者每个学期期末,举办学校和家长的沟通交流会,在让家长了解学校各方面教育工作的同时,也可以让学校了解和掌握家长对家庭教育与高校教育相互配合的认识和看法以及家长实际采取的家庭教育措施等事项。与此同时,学校还可以积极利用网络通信技术,搭建网络沟通交流平台,增进学校和家庭之间沟通的便捷性和及时性。例如,高校各个院系可以建立单独的官方网页,不仅能够对外展示学校风貌和信息,也便于家长及时了解学校各项教学活动;学校各年级辅导员也可以以班级为单位组建家长qq群或微信群,实现实时与家长进行教育沟通等。

2.2加强高校制度建设,促进高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相互衔接

高校建立和完善各项相关制度,对于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相互衔接也十分必要。一是,建立和完善资金保障制度。资金保障制度是高校开展包括与家庭教育相互衔接在内的各项教育活动的基础,学校不仅要制定资金筹措制度,确保教育活动经费的充足,还应该制定资金使用制度,确保相关资金不被挪用。二是,建立和完善招聘录用制度。严格制定招聘流程、录用标准以及任职资格等事项,确保教师和辅导员既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和高度的责任心与使命感,也要具备与时俱进的家校教育合作理念和业务能力。三是,建立和完善考评制度。将家校教育合作作为考核教师和辅导员的一项重要指标,从根本上促进和提高家校教育合作的开展。

2.3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保障高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效衔接

篇6

中图分类号:G444 文献标识码:A

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于残疾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长期的教学实践来看,90%的问题儿童是存在缺乏家庭教育或者家庭教育不当。出现问题再矫治的社会代价,远远高于正常的教育成本,预防优于善后处理,在这一方面,广大农村残疾学生迫切需要适合他们身心发展的“特殊的家庭教育”。

一、农村残疾学生家庭教育中的突出问题

(一)家长未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1、甩 “包袱”型。就是把残疾孩子扔到学校不管。这类家庭很少,但确实存在。例如女生徐讇祝?3岁,聋哑,家长每次都不愿意接送学生。后来,干脆让孩子自己骑自行车上学,班主任和老师联系家长时,家长说:“我家非常困难,没有钱花在交通上,学校可以帮助找民政、残联解决,国家也可以帮助解决。”因此这类的家庭,教育后代便成了一句空话,他们把孩子送到学校完全是为了甩包袱。

2、 “留守”型。残疾学生的家长长期外出打工,接受托管重任的祖辈对留守儿童往往重养轻教。由于监管者者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祖辈大多对孩子比较娇惯,导致监护职责的浅层化。隔代教育在情感和理智的把握上,往往容易重感情轻理智;在物质和精神的把握上,往往重物质轻精神。在这群残疾孩子的身上,谈不上父爱和母爱,更谈不上对残疾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教育。好象家庭教育无形被蒸发似的,从而良好的家庭教育成了一句空话,无形增加了学校教育的难度。

3、 “甩手掌柜” 型。在农民心中,教师是“圣人”,教育方法不可能失当,把孩子的一切寄希望于教师管理。其次是贫困、单亲、残障等特殊家庭迫于生活压力和精神压力,根本无暇思考、顾及家庭教育,只好把教育的责任推给学校和老师。而当孩子出了问题之后,这两类家长往往更多归咎于老师。

(二)教育思想和方式存在的问题。

1、简单粗暴型。调查中发现,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家长比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家长更喜欢采用这种教育方式,有三分之一的农村家庭存在用物质刺激或打骂的方式教育孩子的情况。采用这种教育方式的家长,不能说他们不关心子女的成长,或许正由于他们望子成龙的心情过于迫切,当他们对子女所抱得过高的要求不能达到时,便“恨铁不成钢”,非打即骂。

2、娇纵溺爱型。面对残疾儿童,家长的补偿心理,驱使父母一味满足子女在物质、精神、生活上的任何需求,造成“亲情过剩”。溺爱教育的后果十分严重,它只会养成未成年人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不良习性,一旦个人欲望达不到满足或遇到外界不良诱因,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听天由命”型。在政府关怀下,通过学校教职工每年下乡做工作,实行免、补之类的政策,有的家长只是把孩子送到学校,从不过问孩子在校的学习生活情况,这类家长见班主任躲,见科任教师让,对孩子的要求很低,只要孩子会用钱买东西,到社会上能与人交流就行了。这类家长既不懂手语、盲文,也不会使用,基本上与孩子交流少,更谈不上教育自己的孩子。还认为教育孩子是特校的事,是特校老师的责任,他们要教育残疾孩子采取的多是“骂一顿”“打一顿”或“不了了之”的态度。

二、加强残疾学生家庭教育势在必行

针对残疾学生家庭教育的现状,很有必要为其家长补上家庭教育这一课,让家教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学校和家庭密切合作,形成合力,才能使残疾学生健康成长,残而不废,残而有为。因此,强化残疾学生家庭教育学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

1、完善家校合作机制。家庭教育的功效,一部分要靠学校和家庭的联络。学校要加强教师与学生父母亲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向家长通报学校的工作和班级情况,让家长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并重视与学生父母沟通方式的研究,与学生父母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变相互依赖为相互依存,变相互埋怨为相互理解,从而达成共同育人的目标。

在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学校和教师教育的及时补位,是保证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1)老师可安排父母在家的同学主动与他们结对子,通过同学间、朋友式的交流、谈心,随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适时地消除他们的心理困惑。(2)可以组织丰富多彩的班集体活动,帮助他们在集体活动中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帮助他们在集体活动中磨练意志。(3)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针对留守学生的心理问题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配备心理辅导老师,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心理调适。

2、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以讲授、座谈、经验交流会、报告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向家长传授手语、盲文,以及盲童、聋童、弱智儿童身心发展知识和教育知识,引导家长用正确和适当的方法去影响、教育子女,解答家长和监护人提出的有关家教方面的疑难问题,减少家教方面的偏差和失误。

3、加强教师培训。首先要加强对特教教师进行继续教育,派教师外出培训学习,了解当前教育形势尤其是了解家庭教育方面的内容,提高指导水平;其次是组织教师进行系统的心理知识学习和家庭教育理论学习,使教师具备足够的知识和能力,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改进现行的家长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去帮助和引导家长,以有效的方式融入子女教育。

4、学校要加强制度干预,强化家庭教育的责任。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把父母对子女放任或教育不当仅当作不负责任或能力不足看待,而未能抬高到“不负法律责任”的高度。放弃对子女的教育职责,或不正确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是一种触犯法律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这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中都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作者单位:公安县特殊教育学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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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小学家庭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1、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结合不够,相互脱节。比如:行之有效的“家长学校”名存实亡,“家长联系卡”不复存在,每学期至少一次的家长会很少召开,家长开放日、接待日早已放弃,老师家访越来越少,学校与家庭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多,由此,教育的一致性和针对性难以实现,在所难免。

2、家庭教育的现状和自身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了解,我们不难发现,家长教子有方,教子成才的,也不乏其例。但是,由于客观环境的影响,农村学生家长普遍素质不高的原因,也不乏其有违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的教育事例。据我们的调查归纳为溺爱型、放纵型、粗暴型、特权型、重智型等几类。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认识不深,重视不够。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虽然逐步形成了人们的共识,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独生子女时代的到来,人们在家庭教育的问题上,自觉或不自觉的步入了许多误区。有的虽然看到了其重要性,但行动上不是严格的按其特点和规律去教育后代。更多的是,出于素质或认识上的差异,盲目从教,任其发展。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在抓教育工作的同时,对家庭教育工作而不力,家庭教育究竟由谁管,如何抓,质量标准如何,没有明确的要求。就学校而言,不少的学校领导、教师认为,抓家庭教育工作不是份内工作,不直接、不现实,误时间,见效少。由此,只抓内部,关门办学,把学校视为“世外桃源”。

2、家长自身素质不高。目前,农村小学学生家长普遍年龄轻,虽然较多的具有小学或初中文化学历,但是,他们普遍缺乏心理学,教育学方面的知识;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知识的更新,有小学、初中学历的也渐渐感到无所适从。更不必说,在农村学校,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文盲或半文盲的学生家长。因此,提高家长教子育人的能力,教给家长必要的育人方法非常重要。

3、升学、就业政策宣传不够。目前,新的“读书无用论”和“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两种错误思想,在不少的家长中同时存在,一方面,不少家长目光短浅,他们认为,不上学、不读书,知识少,照样可以挣钱甚至挣大钱,花钱读书有何用,没关系、没门路又找不了工作,不如现实一点,花点钱学手艺、学技术或者务工经商,给孩子早一点谋出路。因此,在校学生流失逐步增多,青少年、儿童道德滑坡日益突出。另一方面,虽然升学、就业体制正在不断进行改革,但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依然存在,绝大多数的父母仍然期望值高,望子成才心切,把子女的前途唯一的寄托于读书升学上,由此,重智轻德轻体等现象就在所难免。

三、提高农村小学家庭教育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1、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的主体性、主导性作用。教育质量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增强,仅靠学校教育是不能实现的,必须充分地发挥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作用。学校是教育的主体,起着先导性作用,学校领导、广大教师必须以主人翁的姿态,主动抓好家庭教育工作,坚持做好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

2、坚持不懈地办好家长学校。开办家长学校,定期对家长进行培训,是提高家长育人能力和家庭教育水平的根本措施。①通过家长学校,组织家长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正确树立人生观、世界观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家长的育人责任感。②组织家长学习一些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让他们从中学到一些教子育人的方法,知道如何与孩子相沟通,交朋友,帮助孩子走向成功的彼岸。③向家长介绍一些古今中外教子育人成功的事迹经验,推荐一些这方面的书籍,使其取人之长,补己之短。④系统学习“家长学校教材‘全面的了解教子育人的知识。⑤组织家长交流家教工作经验,互相学习、互相借鉴。

3、密切学校与家庭之间的联系。①制作“家长联系卡”的书面形式,加强学校与家庭之间定期与不定期的信息交流。②定期与不定期的召开家长会或家长座谈会。互通情报、互提要求,达到教育的一致性。③举办好家长开放日、接待日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展示学校素质教育的成果,充分展示学生的技能、特长及学校教育的卓著成绩,赢得家长的信赖和支持。④搞好家访、接待家长来访,切记冷淡、训斥和粗暴,要做到热情、耐心、细心。

4、搞好特殊家庭子女教育的研究。随着单亲、离异、寄养等特殊家庭的日益增多,这些家庭的子女大多缺乏温馨的关爱,导致这些孩子性格怪异,行为放荡,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要特别关注这些孩子的健康成长,学校、家庭包括社会应当共同研究,寻求一条有效的教育途径和方法,共同探索、研究教育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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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校园欺凌问题,仅靠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学校,没有相关方面的有效配合,没有相关立法制度的保障,很难从根本上解决。

发展专门教育制度

没有专门教育的配合,单靠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当前普通学校的一般教育,面对有些长期欺凌其他孩子的学生,有关方面可能无可奈何。

在中小学校中,有些学生或者因为对应试教育课程的学习能力比较弱,或者因为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抑或受家庭的不良影响,出现了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学校该如何处理这类学生的这些行为?是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是交给司法机关处理,还是听之任之?我认为,针对这类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以及违法犯罪因年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要尽快完善和发展有针对性的专门教育制度。

1978年,我国恢复了工读教育,工读教育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的教育制度。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修订,将传统的工读教育的提法改为专门教育。然而10年过去了,尽管名称有了改变,但是内容、理念并没有大的变化,专门教育的发展停滞不前,我们并没有发展出一套相关的具体制度。现在,传统工读教育面临着师资力量弱、硬件设备不完备、教育理念和内容滞后等问题,现代意义的专门教育制度并未发展起来。这种教育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学校在面对不良行为以及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时,不知该如何解决。所以,要推动校园欺凌现象的解决,需要大力发展专门教育制度。

未来的专门教育制度有三个改革方向:

首先,以学生兴趣为导向。所谓的“坏孩子”也有兴趣和志向,要激发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健康的兴趣和志向。应试教育的课程和教育方式,让有些孩子在传统教育中存在一定的挫折感,有些对学习逐渐失去兴趣,有些有了不良行为,有的经常以欺凌、侮辱、打骂其他学生为乐趣。但要看到的是,这些孩子也有自己的兴趣和专长,尽管他们不擅长传统的数学、英语、语文学习,但可能擅长某种技能或艺术。所以,要大力发展以兴趣为导向的各类培训,其中很多都可能是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这种专门教育的方式,把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教育成为对社会有正面力量的人才。

其次,以吸引优秀的师资为导向。与普通教育相比,专门教育对教育理念和方法的要求更高。专门教育的老师不仅需要具备与普通教师一样的专业知识,更需要掌握应对各种不同性格学生的现代教育方法。1978年恢复办工读学校时,工读学校教师月工资性收入40元,特教费就有20元,相比工资性收入比例为50%,月总收入能达到60元,相当于20世纪60年代本科毕业生工作十几年后的收入。但我几年前调研得知,现在工读学校教师月工资性收入2 500元左右,特教费只有180元左右,相比工资性收入比例已经很低,这种收入水平根本不足以吸引优秀师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加大对专门教育的资金投入,保证优秀师资力量的涌入。

最后,要以免费或较低学费为导向。要尽可能降低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进入该类学校教育的门槛,使他们能够继续接受教育,在未来能对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什么样的学生能够进入专门教育学校?我认为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司法机关裁决而进入专门教育学校的孩子,包括已经触犯我国刑事法律但因年龄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学生,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第二部分是孩子有了不良行为,家长无力管教,自愿将孩子送入专门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没有专门教育的配合,单靠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当前普通学校的一般教育,面对有些长期欺凌其他孩子的学生,有关方面可能无可奈何。

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有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关键是如何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帮助这些孩子回归健康成长轨道。

没有司法机关的配合,校园欺凌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

首先,必须充分发挥所在地公安机关的作用。不应忽视的现实是,校园欺凌案件中不仅有校内学生,也往往有校外闲散青少年。涉及校园欺凌的社会青年很多都已经辍学,他们没有工作,在社会上惹是生非,教唆、胁迫一些校内学生欺凌其他学生。对于这些校外闲散青少年的搅扰,单靠学校的力量难以杜绝。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依法处理校外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次,所在地公安机关要介入在校学生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经常欺凌其他学生的校内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

其次,检察院和法院也要有效参与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当前有些严重的校园欺凌案件,未成年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律,但是由于年龄问题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目前社会上有一些声音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规制,这些人认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过度”了。但我认为,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种草率的做法。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打击,对于降低未成年人的此类行为,预防其未来违法或犯罪,可能成效不会太大。

在美国,曾经有一段时间,各州为了应对少年犯罪率上升而出台惩罚性的法律以保护公共安全。但此后研究发现,这并不能预防和减少暴力,反而提高了年轻人成为累犯的机会。社会还是要达成一种共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有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关键是如何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帮助这些孩子回归健康的成长轨道。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当前的问题不是如何打击,而是如何帮助这些未成年人改掉自身不良行为。

在充分发展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的专门教育基础上,建议由司法机关根据父母或者学校的申请来决定是否送孩子进入具体哪类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对于那些触犯了刑律但暂且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当前是父母、孩子和学校三方同意才能送孩子进入专门学校,这种局面导致传统工读教育难以为继。没有司法机关的配合,单靠教育部门很难推动专门教育的发展。

构建家庭教育制度

要通过家庭教育立法,将家庭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通过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培训,提高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

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长的教育。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大量的留守儿童和流动人员子女,给家长作用的发挥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我们充分理解父母离开农村或原籍地前往其他地方打工是为了赚钱养家,但同时,我们要提醒父母,对孩子进行有效的家庭教育,不仅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也是保障孩子未来健康幸福的基础。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前一段时间在浙江发生40多名未成年人群架斗殴事件,一个15岁的孩子因逃跑不及时而被打死。其父母在家庭教育方面显然存在很多问题,孩子已经辍学,父母对孩子了解有限,起早贪黑工作,就是为了给孩子娶妻、建房或买车,却缺乏与孩子的基本沟通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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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部门承担儿童权益保护与教育的主体责任。瑞典内阁政府在多个部门中设立专门负责儿童事务的机构,承担着儿童权益保护与教育的主体责任,其中主要部门包括司法部、卫生社会部、教育研究部、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反歧视委员会等。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包括起草瑞典的各项法案,与儿童事务相关的法案,如家庭法、社会法、教育法等,均由司法部起草。卫生社会部主要负责家庭政策、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医药和退休金等事务。下设社会保险署、儿童代表署和国家青少年问题群体管理署等部门,其中社会保险署向公众提供保险和各类补贴的服务;儿童代表署在瑞典代表儿童利益参与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监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瑞典的实施;国家青少年问题群体管理署负责酗酒、吸毒等问题青少年的管理,对他们进行矫治与教育。教育研究部部长由副首相担任,主要负责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以及青年事务。下设教育署、学校改进署、特殊教育署、民族教育署、青年事务署五个署。国家反歧视委员会(平等监察署)旨在推动所有人有同等价值和权利,主要职责是提出立法建议,研究、传播法律,受理反歧视投诉并调查和处理。目前反歧视的重点是性别、种族、、残疾、性取向、年龄等七个领域。文化部基于媒体对儿童教育的影响于2011年1月设立了国家媒体署,该署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儿童和青年人正确使用媒体,审查并决定电影分级,主要服务对象是儿童和儿童工作者。财政部主要职责是依据瑞典预算法,参照瑞典12个部下属各署上报的预算,提出预算提案,提交国会审议通过;同时审计各个署预算执行情况。

2、议会建立了儿童权利保护的监督机制。瑞典新宪法规定了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议会选举产生四位监察专员具体行使监督职能,监察专员任期四年,其中一位是儿童监察专员,专门负责儿童事务,代表议会监督儿童权利是否依法得到保护。儿童监察专员的工作职责包括:受理公众投诉,所有人包括儿童均可通过网络、寄信等各种方式投诉,但匿名投诉不受理;登记公众投诉,接到投诉后,由监察专员下设的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开展调查,儿童监察专员调查情况可以把相关机构和人员请进来,也可以走出去了解情况。儿童监察专员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对有关机关和人员提出建议,对有关人员提出批评和警告,对的人员提讼,对发现的法律漏洞提出修改建议。

3、非政府组织在儿童权利保护机制中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在瑞典,儿童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社会各界特别是一些非政府组织也积极致力于儿童保护事业,其中影响较大的有瑞典拯救儿童组织、瑞典儿童社会权利委员会。瑞典拯救儿童组织成立于1919年,是瑞典拯救儿童权益方面最大的组织。主要工作是关注和解决一些突出的儿童问题,如近年的难民儿童问题;还针对瑞典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状况定期提交附加(影子)报告。该组织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公司和私人捐赠,三者基本各占1/3。瑞典儿童社会权利委员会成立于1999年,全国共有专职人员80人,志愿者700人。主要工作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为受虐儿童提供心理咨询等服务。值得一提的是,为有效保护儿童权益,该机构与儿童的所有往来联系均采取匿名方式。该组织的经费10%由国家提供,其他渠道占90%。2010年该机构共接听孩子电话126000次。

二、瑞典儿童保护与教育的政策法律

瑞典没有儿童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但在家庭法、社会法、教育法、儿童代表法、反歧视法等法律中涉及到相关内容。这些法律规范成为儿童权益保障政策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1、儿童、家庭福利制度完善。瑞典建立了一整套兼顾普遍性和高水平的儿童、家庭福利制度,使有子女家庭与无子女家庭保持基本相当的生活水准,利于双亲平衡好工作与家庭。具体而言,儿童和家庭福利政策覆盖到儿童的生育、抚育、看病、医药等多个方面,主要包括父母津贴、儿童补贴、抚养补贴、住房补贴、领养孩子的补贴、孩子生病残疾的补贴、儿童抚养津贴等。父母津贴包括母亲怀孕津贴、父母产假津贴、父母临时津贴等,旨在补贴资助符合条件的父母和家庭,最终达到保护儿童的目的。儿童补贴是16岁以下子女享有的补贴,旨在消除有子女与无子女家庭间的差别,目前的津贴标准是每月每个子女1050瑞典克朗,至子女16岁时止,多子女家庭可领取大家庭补贴。抚养补贴指婚姻或同居关系破裂时,若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无能力支付或不支付抚养费,由社会保障部门先行支付的补贴,该补贴旨在确保单亲家庭的子女过上与双亲家庭子女同样稳定和正常的生活。住房补贴是经济困难的单亲母亲或父亲依法领取的补贴,支付数额取决于子女数量与家庭收入等,旨在让经济困难的家庭有足够的住房面积。

2、儿童教育体系完备。瑞典建立了从幼儿园到老人的全程教育体系。该体系包括学期教育、义务教育、义务后教育三个阶段。瑞典秉持传授知识与能力、公民意识培养并重的理念,这样的教育不仅为瑞典的经济增长提供了人力资本,还为社会和谐提供了社会资本。在瑞典,对儿童的教育主要由学校负责,家庭教育是儿童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62年起,瑞典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一般情况下,孩子1-5岁接受托幼一体的学前教育,6岁上学前班,7-16岁阶段接受9年义务教育,17-19岁接受三年高中教育。目前公民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全部免费。瑞典学前教育的重点是儿童保育和教育,使幼儿得到全面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在瑞典的福利系统中非常重要。在义务教育阶段,瑞典非常重视平等问题,所有孩子不论穷富都进入同样的教育系统,尽量避免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教育资源的不平等,每所学校要确保对所有的学生都一视同仁,不论其性别、种族或民族出身,宗教或其他信仰,性取向或残疾。高中教育在瑞典被视为整个教育系列中的关键环节,因为它在终身教育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使学生在义务教育基础上继续学业,为今后接受高等教育、从事职业和当一名合格公民做好准备,所有孩子都可以进入高中学习。

3、儿童监护制度健全。瑞典家庭法确立了健全的儿童监护制度。关于儿童的监护人,根据瑞典家庭法,父母双方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和责任。父母双方结婚的由夫妻进行共同抚养;如果父母没有结婚,孩子的抚养权则属于母亲。夫妻双方离婚的,如子女未成年,夫妻双方仍应当共同承担抚养义务。夫妻离婚时,由卫生社会部的家庭顾问帮助促进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到法院。法院会尽力促使双方和解,不能和解的将做出判决。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并注意了解和考虑孩子的意愿。如果法院认为父母有虐待、遗弃等行为可能会伤害子女,有权将孩子暂时交给寄养家庭抚养,寄养家庭由社会部负责遴选。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必须征求子女的意见,另一方父母有协助的义务。父母必须根据孩子需要和自身经济状况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岁或者进入义务学校或者综合高中时止。如果离婚后一方父母不支付抚养费或者支付数额达不到协议或判决的标准,可向社会保障部门为孩子申请抚养补贴,由社会保障部门先行支付后向不支付的一方父母追索。关于监护权的变更,分为双方协议变更和一方要求变更。如果父母双方达成变更孩子监护权的一致意见,应当向社会福利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社会福利委员会批准与否取决于此申请是否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父亲或母亲一方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必须到法院,法院会权衡孩子利益以及孩子自身的愿望做出裁决。未征得监护人同意擅自带走或滞留孩子的,监护人可以向地方法院请求将孩子送回。

三、瑞典儿童保护与教育工作特点

1、理念先进。在瑞典,“儿童最大利益”的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及涉及儿童的所有事务,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这一理念在儿童福利、儿童教育及儿童监护等制度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在家庭法、社会法、教育法等法律中得到充分表达。如瑞典卫生社会部专设儿童代表委员会(署),以了解、反映儿童的诉求。瑞典明确将儿童福利定位于普遍性儿童福利制度,儿童每月享受儿童津贴;瑞典通过资助家庭,为有儿童的家庭提供母亲怀孕津贴、抚养补贴、住房补贴等多种政策支持,使子女享受良好的家庭教育。夫妻离婚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首先考虑的因素是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和利益,等等。

2、机制健全。瑞典将保护和照顾儿童视为国家责任、社会责任,并建立了政府主导,多机构协作的国家机制。首先,瑞典实施三级政府管理,国家、省政府、市政府构成三个纵向管理系统。每个系统有相对明确的分工和相对独立的运行方式,中央政府负责道路、铁路、航空、法院、大学;省政府负责医疗保险、牙医保险、公共交通、制定地区计划等工作;市政府负责社会服务、学校、孩子照管、环境、保护、紧急事件服务、老人看护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工作。各级政府任务明确,工作相对独立,高效运行。其次,瑞典儿童保护工作大多是以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多机构参与的方式开展,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共同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以瑞典性别平等工作推进方式为例,1980年国家颁布《平等机会法》,中央政府成立性别平等部。因性别平等与所有的部门和机构都有交叉关系,故同时在各部委设性别平等处,由专人负责监督其分管机构执行平等机会法;在各省行政部门聘请性别平等问题专家参与性别平等的培训和推进工作;教育研究部在小学、中学和高中开展性别平等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国家平等检察署接受性别不平等、种族歧视等方面的投诉和调查工作;NGO组织以独立身份进行调查。多部门、多机构的参与和合作,自上而下,左右交叉的工作网络使得瑞典性别平等工作得到快速推进,并成为世界上性别平等程度最高的国家,目前,女性就业率达74%,女性参政率45%,大学本科生中女性达65%。

3、体系完善。儿童保护体系完善。瑞典的儿童保护体系从内容上看,包括了生活、学习、照料、住房、看病、护理、伤害等儿童成长过程中的方方面面;从时间上看,包括了孕育、出生、婴幼儿、儿童、青少年阶段。瑞典儿童保护体系具有内容广泛,保护项目细致、具体、易操作等特点。目前,瑞典儿童保护体系大致涵盖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儿童权益保障三方面。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儿童补贴、领养补贴、残疾儿童护理补贴、儿童抚恤金、教育补贴等;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包括父母保险(父母补贴、临时性父母补贴、怀孕补贴)、老年生活补贴等;儿童权益保障主要针对不良环境、家庭的儿童权利保护,凡家长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或存在家庭暴力等问题,政府将采取强制抚养措施将儿童保护起来。儿童教育体系完善。与瑞典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瑞典建立了从幼儿园到老人的全程教育体系,该体系包括学期教育、义务教育、义务后教育三个阶段。值得一提的是,瑞典重视早期教育,将学前教育完全纳入教育体系当中,由教育部门统一规划和实施。

4、形式灵活。儿童保护服务提供方式大致分为三类,即政府直接提供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委托NGO和私立机构承办。公民在选择服务时可自由选择,如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可根据家长的意愿到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就读。如果上私立学校,市政府将教育经费按照学生人数下拨到私立学校。医疗服务也是如此,自2001年起公民可在全国范围内的任何其他地方获得与所在省同等的健康医疗保障。政府鼓励多种形式的服务,一方面希望通过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多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提供服务也可减少政府机构的人员配备。如国家教育部青年署仅有75名工作人员,每年国家预算加各种项目经费约有10亿瑞典克朗。因此,大量工作是以项目的形式与NGO组织、省市一些机构和部门、高校等研究机构进行合作完成。教育形式与内容灵活多样,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有机融合。瑞典存在着相当比例的私立或者非政府举办的学校,它们接受政府拨款,按照国家教育大纲实施教学,但是可以贯彻自己的办学理念。同时,政府也在鼓励特色学校的发展,多样化教育形式的存在为儿童和家长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在学校教育之外,瑞典有多个机构和社会组织关注和支持青少年的教育或者关注儿童权利,如国家媒体委员会、国家青年事务理事会、儿童代表署,以及拯救儿童和儿童救助会等非政府组织,它们分别从不同方面关注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利,为儿童提供法律、心理帮助和咨询,为家长提供教育支持等等,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教育网络和家庭教育的支持系统。隶属于社会部的国家青少年问题群体管理署,则承担着类似于我国工读学校以及少管所等机构所承担的对不良青少年的教育和矫治功能,但其职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管理和教育更为专业。

四、启示与建议

启示之一,家庭政策的完善和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应当成为今后我国推进改革、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方面。重视家庭、以家庭为核心是我国文化的悠久传统,但是对比瑞典完善的社会福利政策,特别是贯彻促进工作与家庭平衡的一系列家庭福利政策,以及家庭法等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尚缺乏完善、系统的,以促进家庭和谐、支持家庭维系与发展为目标的法律与政策措施。关注家庭,重视家庭工作,加强对家庭的支持,在社会管理中形成以政府综合职能部门为核心,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参与的合作机制,可以作为我国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一种选择路径。

启示之二,政府职能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完善。瑞典政府的职能相对简单,社会福利、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政府机构的设置很多以落实理念、解决问题为宗旨,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不断面临新的社会问题,如果能够围绕社会管理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调整政府的机构与职能设置,围绕重要问题,推进不同部门、机构之间的整合与重构,将更有利于应对新的矛盾与问题。

启示之三,家庭教育的立法应当更加注重对现有资源的整合,通过支持与引导促进家庭教育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有各自的背景与传统,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在相对缺乏相应支持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整合和创设相应的制度还是十分必要的。家庭教育的立法思路应当以机制创设与制度整合为手段;以促进政府、社会关注家庭教育、加大相应的经费与资源投入,促进家庭和谐、教育发展为目的,有必要考虑将法律调整的范围延伸到对家庭的支持与引导方面,成为健全家庭政策的组成部分。法律的名称也可以考虑确定为《家庭教育促进法》。

综上所述,就目前促进中国儿童保护和教育工作的发展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1、重视学前教育,明确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主管部门。学前教育对促进儿童发展、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价值,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要在体制、机制上有所突破。目前,我国0-3岁儿童早期教育是多部门分头在做工作,没有牵头负责部门,早教机构教育质量参差不齐,早教市场混乱,建议国家明确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牵头部门,形成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配合的工作机制,以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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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中央联合多个单位制作播出家庭教育系列讲座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李立红)在今年上半年由团中央举办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研讨会上,有关部委代表和专家建议针对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作具有指导性、权威性的家庭教育教学片,探索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进家庭的实现途径。为此,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团中央权益部联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研究并录制了家庭教育系列讲座,先期在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5省市的1300多名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中试播,并配合开展了问卷调查和座谈讨论。

从试播和调查的效果看,参看教师、家长普遍对教学片表示认可。问卷调查显示,82.9%的教师和家长感觉很有收获;92.1%的教师和家长表示愿意观看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家庭教育系列讲座,并收集相关资料。大家普遍认为,通过播放专家讲座的形式来传播家庭教育知识是非常有效和便捷的途径,便于教师和家长及时了解和掌握科学、权威的教育知识,帮助他们增进与孩子的沟通和交流,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该讲座分7集,为《爱的误区》、《好关系胜过好教育》、《决定成功的好习惯》、《家里有危险:注意》、《让孩子远离伤害》、《数字时代的“趋利避害”》和《游戏与成长》,分别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陆士桢、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孙云晓等主讲。讲座8月13日至19日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栏目播出,每天重复播出4遍。

家庭教育5年规划8成城市社区或建家长学校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27日电《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日前。规划要求,80%的城市社区和6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有条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创办家长学校,为家长提供及时便利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省、市、县及乡镇普遍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

规划提出,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应对新形势下家庭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依托各级家庭教育学(研究)会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工作研究,强化研究成果的转化,建立全国家庭教育文库,为决策和实践提供指导服务。国家级和有条件的省区市依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结合实际研制开发多层次的家庭教育辅导资料,形成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内容体系。

规划指出,要拓展家庭教育工作阵地,夯实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基础。巩固发展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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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校要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教结合,和谐育人的德育工作体系。使家长经常交流和进一步掌握教育子女的方法,培养学生的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家长及时了解当代教育的动态,并且参与到对子女的教育中来,提高教育的效果,为建设小康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未来社会培养新型人才。

二、工作目标要求:

1、通过家长学校的教学形式,使广大家长明确党的教育方针,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学校教育规律、办学思想和校规校纪;认识家庭教育的意义、作用,增强家庭教育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指导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儿观念,学习与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有效的教育方法,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2、开展主动与家长沟通的活动。本学期,每位主要学科教师需进行家访,提倡科任教师联合家访,要求家访前做好准备,让家访真正起到实效。各班本学期必须与80%左右的学生家长取得联系,交流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填写好家访记录。

4.采用多种形式,丰富家长学校的活动内容,开展行之有效的家长学校授课活动。如以《当代家庭教育》为教材开展授课活动,开展聆听窗外声音等活动,努力使家长学校起到统一家校教育思想和行为的目的。

5.夯实家长学校的管理基础,做到参与全员化、评选优选化,使家庭、学校、社会协调配合,以科学发展观共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教育是基础教育,又是终身教育,它对一个人的启蒙、成长、成才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一个人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意志性格的形成都离不开家庭。家长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孩子,家长的人生观、日常道德规范、待人处事都会对孩子成长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社区家长学校,以提高了全体家长科学教子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传播科学育儿的理念和方法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现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社区家长学校工作以XXX理论、XXX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优化家教为主题,以落实家庭教育目标为主线,以提高家长素质为重点,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努力提高家长科学教子的能力和水平,培养四有新人。

二、主要任务

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教观,提高家长对家庭教育知识的掌握程度;加强家庭与社区的联系;向广大家长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和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技能;向家长介绍不同年龄儿童及青少年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及营养常识、教育方法;指导家长为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三、教学目的

通过向家长讲授儿童教育学、心理学、卫生学、营养学等有关家庭教育知识,介绍现代教育理含,提高家长的自身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提高家长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的自觉性、计划性和科学性,把孩子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教学内容

1.以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为阵地,深入开展社区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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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涌入了大量农村人口,而农村人口流动的形式也从以往的“单个外出”逐步变为“举家迁移”。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的不断迁移,也产生了大量的流动儿童。据调查,截止2014年11月1日,我国流动儿童总数达4290万人。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人口“举家迁移”至城市的现象日益普遍,因此也产生了大量的流动儿童。流动儿童日益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而随父母迁移至城市后的流动儿童所面临的教育问题开始被关注,尤其是流动儿童家庭教育问题。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的完善,它的社会性的深化,并不意味着家庭的作用的削弱,而是意味着家庭作用的加强”[1]。因此,在关注流动儿童学校教育的同时,也应当关注流动儿童家庭教育问题。我国《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提出,要开展针对流动人口家庭的家庭教育指导。要求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文明办协调各部门共同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为流动儿童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2]。因此,探讨主体多元背景下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的指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呈现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的现状,以及揭示流动儿童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本文以常州市流动儿童为例,随机抽取2014年8月到12月常州市符合流动儿童标准的家庭及学生,对其作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81份。

(一)家庭教育观念淡化,家庭教育目标不明确

在家庭教育中,父母的家庭教育观念是影响家庭教育的关键因素。因而,流动儿童父母的家庭教育观念对其家庭教育具有重要的影响。针对流动儿童家庭教育观念问题,从回收上来的281份调查问卷结果看,其中同意教育孩子也要讲科学的占95.8%,说不清的占3.1%,不同意的占1.1%;同意任凭孩子顺其自然发展的占78.5%,说不清的占14.9%,不同意的占6.6%;同意只要孩子学习成绩好,其他都不重要的占15.3%,说不清的占57.1%,不同意的占27.6%;同意教育孩子是学校的事情的占61.8%,说不清的占1.9%,不同意的占36.3%;同意家庭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占26.9%,说不清的占49.7%,不同意的占23.4%。通过上述统计数据可以得出:流动儿童父母存在着家庭教育观念较淡薄,家庭教育目标不明确等问题。

(二)流动儿童缺乏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

当前,流动儿童在家庭教育方面普遍存在缺乏有效指导的情况,这也是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所存在的问题之一。针对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问题,从回收的问卷调查结果看,对于是否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持肯定意见的占12.1%,持否定意见的占68.7%,介于两者之间的占19.2%;对于是否通过各种方式与孩子沟通,持肯定意见的占13.7%,持否定意见的占52.5%,介于两者之间的占33.8%;对于是否认可现在的家庭教育方式,持肯定意见的占52.9%,持否定意见的占17.3%,介于两者之间的占29.8%;对于是否尝试或探索更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方式,持肯定意见的仅占9.4%,持否定意见的占76.4%,介于两者之间的占14.2%。

三、主体多元化背景下的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策略

(一)建立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体系

建立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体系,有利于改善现阶段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相对比较滞后的现状。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实施主体有:政府部门、妇联组织、教育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等。建立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体系需要以上这些部门联合起来,共同建立。首先,政府部门应以法律形式补充和完善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管理机制,为其提供政策和法律支持。此外,政府除了出台相关法律文件之外,还需完善有关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和制度,并建立完善的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监督考核体系。其次,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强化对流动儿童家庭与学校的建设及管理。既要充分发挥家长学校对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的指导作用,还要注意结合流动儿童自身的特点,开发适宜流动儿童的教育内容,创新针对流动儿童的教育形式[3]。

(二)充分发挥主体的作用,协同管理

主体部门必须明确在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的责任与任务,充分发挥其作为流动儿童家庭教育实施主体的作用,此外,还要加强各主体部门之间的合作,开展各主体部门的联合行动,从各方面切实保证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得以有效施展。各主体部门在制定具体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计划时,要注意互通有无,分工与合作,齐头并进,以保证指导工作有序、有效进行。此外,还要构建有效协同管理机制,按期举行主体部门联席会议、专题讨论会,并建立监督评估工作制度,将流动儿童家庭教育各项目标任务予以落实。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流动儿童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家庭教育观念淡化,家庭教育目标不明确。其次,流动儿童缺乏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主体多元背景下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的指导策略有:第一,建立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体系。第二,充分发挥主体的作用,协同管理。只有做好这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的问题。

【参考文献】

【1】B•A•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杜殿坤编译,北京: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第4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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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亲家庭子女的生活状况。由于家庭的不完整,只有少数单亲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多数单亲家庭的生存状况是十分艰难的,生活条件差,生活质量跟不上需求。在调查中发现,2840名单亲家庭子女中有53.9%随父,46%随母,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等扶养的占0.1%;在生活条件较差的家庭,父或母为了寻求生计,外出务工,也只能将子女交给长辈或他人看管。

(四)单亲家庭子女的监护人文化结构。调查的单亲家庭中家长是农民的居多,占整个的89.76%,是工人的占4.2%,是干部及其他的占 6.04%;同时,他们的文化层次也参差不齐,其中,小学文化占单亲家庭的60.59%,中学的占34.01%,大专以上文化层次较高的只占其中的 5.4%。

(五)单亲家庭子女的受教育情况。在学校的教育中,86.7%单亲家庭的子女能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有13.3%单亲家庭的子女不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调查结果显示,单亲子女的学习状况向两个极端发展。其中,学习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亲子女属于个别现象,只占0.6%,成绩较差的占78.3%。由于单亲家庭孩子的监护人文化水平普遍低,不具备给孩子进行家庭教育的素质和能力,因此,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孩子,大多数未接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

二、存在的问题

(一)单亲家庭教育功能弱化,质量差。单亲家庭的父母一人既要承担沉重的家务,为了生活又要努力的生产、工作,在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方面常显得力不从心,对其子女的关心和教育不够,造成了家庭教育功能欠缺的一个普遍现象。特别是在农村单亲家庭中,多数家长常年外出务工,孩子托付给家中的长辈,监护人本身文化水平低,思想素质不高,严重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式方法,不具备对孩子进行家教的能力,这些现象直接导致了家庭教育质量差。

(三)单亲家庭子女学习向极端发展。在对单亲家庭子女的调查中发现,他们的学习状况向两个极端发展。一种情况是父母离异或丧偶后,把孩子作为整个家庭的精神支柱和依靠,在孩子的学习教育中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这样的孩子在学校里出类拔萃,但是他们性格孤僻,很敏感,心理承受能力差,而且很自卑,缺乏爱心。另一种情况是父母双方互相推卸责任,视子女为累赘,在这种家庭中的孩子往往是自暴自弃,有厌学情绪,在学校表现恶劣,不思进取,任意逃学,而这种情况在单亲家庭中占绝大部分。

(四)单亲家庭经济出现危机。由于大部分单亲家庭都是一个人承担抚育和教育子女的责任与义务,除了少数家庭生活富足以外,绝大多数家庭经济都十分困难,难以支付高昂的教育费用,很多学生只能勉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少数学生早早辍学,连九年义务教育都不能完成。同时,健康也不能得到保证。

三、几点建议

(一) 社会责任

1、加强领导,进一步关注单亲家庭子女的成长。各级党政部门应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贯彻落实中发8号文件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加强 单亲家庭子女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一是加快经济发展,积极给单亲家庭的家长创造就业机会,使其就近务工,创造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的环境。二是完善有关法律政策,保障孩子合法权益。三是社会各界要力所能及开展对单亲家庭子女的帮扶活动。

2、强化宣传,积极引导单亲家庭子女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由于单亲家庭子女的监护人责任意识普遍淡薄,要切实改善单亲家庭子女的生存、发展环境,就必须强化单亲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针对这一问题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机会,对单亲家庭子女的监护人进行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让他们了解单亲家庭孩子出现的生存危机和道德失范问题,了解青少年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规律和方法,明确自己监护的任务和责任。

(二)学校责任:

1、学校建立单亲家庭学生档案,用爱心抚慰创伤。要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教育实效。学校应对农村单亲家庭学生 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全面了解他们的情况;并建立单亲家庭学生的专门档案,针对不同特点,分类管理。老师应与外出打工家长及其临时监护人经常保持联系,并建立家长记录卡,对孩子进行正确引导。

2、创造活动环境,用鼓励消除自卑,用友情弥补亲情。单亲家庭学生的思想负担重,耻于别人知道自己家中的真实情况,更怕老师和同学知道。学校要积极创造活动的环境,鼓励单亲家庭学生参加各项有益的活动 。同时,在活动和学习中培养他们的自信心和责任感,增进和同学的友谊,用友情来弥补亲情。

3、鼓励他们用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单亲家庭的学生在闲暇独处时常常感到无聊,也更多地采用消极被动的方式打发时光。学校要对他们进行人生观和生活目的教育,让他们增强自信、树立正确理想,做到常提醒,多鼓励,多方面启迪。积极安排一些兴趣相投的同学与他们结成学习伙伴。

(三)家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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