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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法律培训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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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法律培训

篇1

一、问题的提出

民办幼儿园已成为社会学前教育的主体力量,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庞丽娟在其著作《教师与儿童发展》中也强调:“幼儿园教师是幼儿教育的主要承担者,是幼儿早期发展与教育的重要他人”。截止2010年底,楚雄州有幼儿园200所,小学附属学前班719个,在园(班)幼儿46533人,民办幼儿园157所,在园幼儿17049人。①2013年上半年,楚雄市有民办幼儿园72所(包括2所亲子园),在正常招收幼儿的67所民办幼儿园中,现有教职工总数为751人,其中民办幼儿园教师470人,在园幼儿8838人。②民办幼儿园教师权益保障与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法律意识息息相关。楚雄是彝族自治州,其民办幼儿园教师报酬待遇权保障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研究对象及方法

1、研究对象调查对象为楚雄市城区18所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乡镇12所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为了使样本具有代表性,采取以幼儿园班级规模多少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六个班及以上,五个班,四个班和三个班的民办幼儿园为研究对象。2、研究方法问卷法:本次调查的时间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68份,回收率为84.4%。访谈法:访谈楚雄州、市教育部分相关人员,分析造成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权益保障现状及原因。

三、数据统计与分析

1、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在访谈中对于“什么是教师的权益”、“教师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很多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不知道,少数民办幼儿园教师能够例举部分权益。调查表明,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对法律赋予的权益很清楚的比例为11.3%。问卷例举了《教师法》规定的六项教师权益,但是认为它们都是自身权益的教师仅占16.7%。其中,27.4%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培训进修”的权利;15.4%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教育教学”的权利;83.3%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29.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指导评价幼儿”的权利;60.1%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20.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获得报酬和待遇”的权利。对于是否能够辨别哪些行为是对自身权益构成侵犯,“完全能辨别”的民办幼儿园教师比例仅为5.4%。2、对权益的追求调查表明,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最重要的权益是“获得报酬和待遇”(77.2%),其次是“进修培训”(72.7%)和“教育教学”权(69.0%),民办幼儿园教师普遍较弱化“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从事科学研究”权。最希望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工资待遇”(77.3%),其次是“学习培训问题”(55.4%)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公积金问题”(44.8%),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对合法权益的追求明显处于基本的生存需求阶段,最为关注的是“获得报酬和待遇”、“提高工资待遇”。“现在物价涨呢(得)弄个快,以前包子才5角一个,现在都卖到1块,2块一个了,又要养娃娃,开支又多,生活呢(的)压力大啊,我最希望呢(的)就是政府也管管我们这种幼儿园,提高我们呢(的)工资。”(摘自2014年1月17日F教师的访谈记录)对于造成教师权利侵害可能性的因素,28.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幼儿园的制度;52.6%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政府政策;64.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幼儿方面;98.3%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家长方面;12.2%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幼儿园制度、政府政策、幼儿和家长方面都是造成权益侵害的可能因素。访谈中多数民办幼儿园园长及教师对于改善权益保障现状更倾向于依赖“政府重视”及“家长多理解支持”。3、维权意识调查表明,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经常”维护的比例仅为17.3%,有65.5%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对自身权益维护比较随意。在教师权益受到侵犯时所采取的解决方式方面,32.7%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幼儿园人事部门解决;41.7%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劳动仲裁机构解决;26.2%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上级主管部门解决;4.2%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幼儿园工会解决;5.4%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讼解决。访谈中,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这里教师所指的权益一般是工资待遇问题,更愿意在幼儿园内部解决,幼儿园内部解决不了的问题才选择劳动仲裁机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解决。虽然有17.3%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经常”维护,但是由于民办幼儿园教师自身有限的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事实上很难实现维权。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权益保障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权益保障的效果很不理想。对《教师申诉制度》有清楚认识的民办幼儿园教师比例仅占1.8%,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对《教师申诉制度》不了解。

篇2

在培训中强调了本次培训的重要意义,安排了培训的重要内容。其次聆听了各位专家的专题报告。他们的精彩讲解,让我们感慨很多,体会很深。作为幼儿园的一名管理人员,在时刻敲响安全警钟的同时,更要明白,新时代赋予我们幼儿教师的使命,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做“四有”好教师。本次培训中尤其是对依法思考和依法管理及处理安全事故,不断强化危机意识有了明确的方向。在此,我就这几天的培训谈几点初浅的感悟!

一、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和职业道德

德高为师,身正为范,师德是一个教师的灵魂,能否成为一名好教师,要有“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走”的精神,热爱、尊重理解幼儿是幼儿教师必备的职业道德核心。正如在培训中说道“仁者,爱人也,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爱是儿童正常成长的必要条件,我们要学会理解,关爱幼儿。

二、广泛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知法懂法用法

你是一个好园长、好老师,但并不代表你的合法权益不会被受到侵害。在给我们分享的真实案例中,使我们更清楚的明白了“有无过错”的关键性的环节是,在幼儿园的各项活动中必须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高小强教授也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培训过程中实际辩论了事故处理中所运用的法律条例。因此我们必须学好法律、遵守法律、善于运用法律途径来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运用法律保护幼儿,保护教师,保护幼儿园,保护自己!

三、多读书,促成长

篇3

1.幼儿教师流动

所谓幼儿教师流动是指幼儿园教师资源在幼儿教育界之间,或是在教育系统内其他学校之间,以及其他行业之间进行的一种重新配置的过程。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流失,即幼儿教师改行而去;二是行内流动,即在幼儿园教育结构之间更换单位。”[1]幼儿教师流失主要是指幼儿教师因各种原因改行了,不再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幼儿教师行内流动主要是指幼儿教师从条件较差的幼儿教育机构流向条件较好的幼儿教育机构。幼儿教师流动不仅仅表现在行业流动,还表现在地域之间的流动,特别是农村幼儿教师向城市流动,还有中西部偏远贫困地区的幼儿教师向东部发达地区流动[2]。现在,幼儿教师流动特别频繁,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幼儿教育方面的投入,以及社会生活步伐的加快,导致社会竞争压力增加,幼儿教师流动现象变得更加普遍。

幼儿教师流动的年龄比较集中,年轻的幼儿教师更可能会流动。工作时间较短的幼儿教师比那些工作时间较长的幼儿教师更可能会流动。有调查显示,教龄在2年至5年的教师流动率最高,这部分教师既有教学经验,又年轻、充满活力,容易调换工作[3]。在幼儿教师队伍中,教龄15年以上的幼儿教师基本已经处于平静期,他们对这项工作有了更深的了解,愿意继续留在幼儿园中工作。

从学历来看,幼儿教师的学历越高,其发生流动的可能性越大,特别是流向更高的教育机构的可能性更大。有研究者对湖北省汪集镇的幼儿教师流动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所有流动教师中,流入中小学的15人中,有8人具有本科学历,占总人数的53.33%;有4人具有专科学历,占总人数的26.67%;有3人是高中或中专学历,占总人数的20%[4]。

2.幼儿教师流动产生的影响

幼儿教师的流动可以为幼儿教师个人赢得发展的机会,提升其发展空间。但是,幼儿教师流动会对条件较差的幼儿园造成负面影响。出现流动的幼儿教师大多是骨干教师,他们是幼儿园长期培养出来的。如果他们的工作发生调动,幼儿园只能招聘新的幼儿教师,而培养新的教师需要时间和资金。虽说幼儿园里依然会有新的教育力量,但这仍会给幼儿园的发展带来许多困难。除此之外,幼儿教师流失也会对幼儿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幼儿期是幼儿身心发展的关键期。如果在这期间幼儿教师经常调动,幼儿就需要不断适应新教师的教学及管理。这会对幼儿的身心发展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二、导致幼儿教师流动的社会性因素

幼儿园教师流动频繁加剧的原因,除了幼儿园、教师个人方面的原因外,还存在着许多社会方面的原因。

1.法律制度的缺失及落实困难导致幼儿教师的流动

(1)法律制度未得到完善。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是,细化到幼儿教育领域内,幼儿教师的一些基本权利却未得到保障。即使制订了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也很少提及如何保护幼儿教师的权益不受侵害。在教师职称评定、工资待遇方面、培训进修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健全、不完善的法律制度[5]。在以上几方面的待遇问题上,幼儿教师的待遇要远远低于与其他教师的待遇。如,幼儿教师的职称评定。幼儿园教师没有单独的教师职称,幼儿教师的职称主要附属在小学教师职称之下,即幼儿教师的职称是按照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方式进行的。

(2)相关法律法规未得到落实。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速度不同,人们的社会法律意识强弱不同,这就使得一些关于保障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未得到落实。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幼儿教师的发展遇到了很大的阻碍。由于农村地区多数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同时幼儿教师的维权意识不强,所以导致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农村地区得不到落实。其实,不仅农村会出现这种问题,在一些经济相对于落后的西部地区,也存在这种现象。

2.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

许多人认为教师是一份非常体面的工作,社会也给予了教师很高的社会地位。然而,幼儿教师却被排除在教师行列之外。在政治生活中,许多幼儿园附属于小学或大学等教育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机构体系,使得幼儿教师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中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这就使他们失去了相应的权利,使他们在学校中处于被动地位[6]。另外,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低还体现在非在编幼儿教师的地位上。非在编幼儿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专业培训,因此他们获得专业发展的机会就会少之又少。更为重要的是,幼儿教师的经济待遇也比较低。幼儿教师是幼儿教育的主力军,但幼儿教师的待遇却远远低于其他教师。随着幼儿园的不断扩展,合同制幼儿教师在不断增加,他们所做的贡献一点都不比在编幼儿教师少,但是他们的工资却很低,有的都不及在编教师的三分之一。这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很容易引起幼儿教师的流动。

3.社会对幼儿教师要求过高,但社会认同度却较低

随着幼儿教育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幼儿教育,同时也对幼儿教师提出越来越高的素质要求。幼儿教师在幼儿园中既是教师,同时也是保育员,这不仅要求幼儿教师要有较高的专业素养,还要懂得保育知识,照顾幼儿的日常生活。幼儿家长对幼儿教师有非常高的期望,这就给幼儿教师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一旦这种压力得不到缓解,就会导致幼儿教师消极地应对压力,从而使教师出现流动失衡的现象。

虽然社会对幼儿教师的要求与期望很高,但却未给幼儿教师以同等的社会认同。国外不少研究发现,公众对于教师职业普遍缺乏正确的认识,“学生、家长、管理者和社会都没有把教师当作专业人员来给予他们必要的尊重”[7],特别是对幼儿教师。一些旧的思想观念一直束缚着人们,所以人们认为“幼儿教师谁都可以当”,“幼儿教师只要管好孩子就可以”。幼儿教师的工作量是所有教师群体中最大的,他们既担任着教师的职责又担任着家长的职责,但他们得到的社会认同却很低。有时,一些幼儿家长认为幼儿教师的工作是理所当然的,对幼儿教师一点都不尊重,特别是当幼儿园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幼儿教师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工作得不到家长的认同,就会出现职业倦怠,从而导致幼儿教师的失衡流动。

三、改善幼儿教师失衡流动现象的对策

根据以上几方面的原因分析,本文针对改善幼儿教师失衡流动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加快学前教育立法,关注并监督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的实施

政府在完善已有的有关教师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加快学前教育立法。在相关的法律中要明确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幼儿教师的社会权益、工资待遇、社会福利等,特别是西部地区、农村地区以及一些民办幼儿园里的幼儿教师和其他非在编幼儿教师的权利,保障他们能得到与在编幼儿教师同等的待遇,做到同工同酬。同时,各个政府部门要做到职责明确,监督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实施,落实法律法规。

2.加强对学前教育知识的宣传

通过各种方式来宣传学前教育方面的知识,让社会成员更好地了解学前教育,更深刻地理解幼儿教师的工作。特别是对幼儿家长,要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让家长参与到班级的日常工作中来,要让他们进一步了解幼儿教师的工作,让他们体验幼儿教师每日的工作经历,以改变幼儿家长对幼儿教师传统的偏见,以形成新的看法。

3.建立幼儿教师合理的流动机制

由于目前教师流动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也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幼儿教师的聘任与辞职程序大多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如果要改善这一现象,幼儿园要为幼儿教师建立合理的教师流动机制[8]。首先,幼儿园要有合理的聘任制度,应切实落实聘任制度,严格实施聘任程序。其次,幼儿园要适度运用合同来限制幼儿教师的随意流动,特别是一些不发达地区的幼儿园。再次,让不同地区或地域幼儿园的教师实行轮岗制度。让贫困地区的幼儿教师与相对较发达地区的幼儿教师交换上岗,或者让农村幼儿教师与城镇幼儿教师进行经验交流。还可以让发达地区的幼儿教师到贫困地区的幼儿园进行一定时间的支教。最后,政府要为相对弱势的幼儿园提供更多的优惠待遇,为幼儿园引进人才,加大对弱势幼儿园的资金投入。

4.改善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

改善幼儿教师现在的社会地位,主要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入手。在政治生活方面,要为幼儿教育建立独立的教育体系,保障幼儿教师享有与其他教师同等的社会权利。社会要为幼儿教师提供专门的专业发展途径,提高幼儿教师的专业素质,完善幼儿教师的培训制度,促进幼儿教师的专业发展[9]。特别是要为非在编幼儿教师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增加他们参加专业培训的机会,让非在编幼儿教师与在编幼儿教师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在经济待遇方面,社会要加大对幼儿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为幼儿教师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也要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从而提高幼儿教师的生活品质。除了改善工资待遇,还要改善幼儿教师的社会福利问题,为幼儿教师提供医疗保险等。特别是民办幼儿园的幼儿教师及公办幼儿园的非在编幼儿教师,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做到同工同酬。

参考文献:

[1]岳亚平,刘静静.幼儿园教师失衡流动的影响因素及其启示[J].学前教育学研究,2013(2).

[2]徐燕.幼儿教师“恶性流动”原因探析及对策思考[J].学期教育研究,2007(4).

[3]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中部地区幼儿教师流动问题及对策研究”成果公报[J].当代教育论坛,2011(8).

[4]汪少英.农村乡镇幼儿教师流动问题的研究――以湖北省汪集镇为例[D].华中师范大学,2010.5.

[5]左瑞勇.试析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保障机制[J].研究与探索,2007(11).

[6]姚艳.幼儿教师流动的社会学分析[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

[7]梁慧娟,冯晓霞.北京市幼儿教师职业倦怠的状况及成因研究[J].调查研究,2004(5).

篇4

幼儿园内消防安全存在的隐患

建园标准参差不齐,部分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差 由于需要,社会上兴建了很多民办幼儿园,其中不乏标准未达到者,这些幼儿园地点分布广泛,现状复杂多样,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制度规范,甚至一些民办幼儿园采用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低,消防设施不健全甚至没有,极易发生火灾事故,有的民办幼儿园被随意设置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内,或由其他性质建筑改建的现象严重,造成消防通道不畅、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设施欠缺、电气线路陈旧老化、不便管理等现象。

人员密集、疏散困难 幼儿园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学生人数较多,活动室面积少,判断、应变和自救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极易恐慌、混乱,不易统一疏散,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起有效的救援措施,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校园内没有相应的安全防范事故预案 缺乏必要的消防器材,加上疏散通道不畅等,处置稍有不当,就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校园内违规用火用电 很多民办幼儿园内管理人员教育层次不高,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而且大多数人员都没有消防意识,随意拉接电线等,给消防安全埋下了极大隐患。

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 部分幼儿园负责人自身消防安全意识差,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对火灾事故持侥幸心理;没有建立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灭火疏散预案等制度,或者虽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未认真落到实处,或者相关制度理论与自身现状不符,没有可行性,让相关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消防的整改和预防方案

严格规范建园标准及准入政策机制 幼儿园在初建、改建或扩建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务必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选址、建筑材料、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应急照明等方面的设计都必须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提高负责人管理能力,强化校园硬件设施 幼儿园负责人应通过培训、考核,具备应有的综合管理能力,熟知相应法律法规,定期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学习与培训,提高对校园消防安全的重视。

幼儿园定期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 对幼儿开展消防知识启蒙教育,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教职工对消防安全真正掌握“一懂三会”,切实全面提高校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不断更新幼儿园内教学硬件设施 教室、宿舍、食堂等固定资产类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等,对校园自身而言,从基本设施上为孩子们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桌椅、床铺、教学电器等设备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规范等,保证质量从优,并定期维护保养;校园内大型娱乐设施、各类玩具是孩子们喜爱的对象,学校务必要严格按照采购程序,从源头保证物品的高质量、过硬的安全保障,充分考虑到与孩子们的年龄与接受,使用能力相符等因素。

全方位宣传教育,强化逃生能力 每学年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消防知识竞赛、消防趣味运动会等活动,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园内人员的逃生自救能力,以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家园共育”实施消防安全教育

除了在幼儿园内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外,要充分利用家长资源,“家园”一起加强幼儿消防安全教育。

第一,家长和教师应该告诉孩子不要玩火,不要玩弄电器设备,否则会让自己受到伤害。

第二,教会孩子认识一些消防标志,让他们认识到什么是安全出口,什么是疏散的方向,哪些地方哪些东西不能玩,哪些东西是危险物品,等等。

第三,教会孩子如何弯腰匍匐前进,如何保护自己。教会孩子怎样拨打119火警电话,怎样报火警。

第四,告诉孩子火灾发生时,哪些地方不能待,身上着火了怎么办。

第五,告诉孩子在无法逃生时应该待在什么地方,如何让消防队员及时找到他们,等等。

篇5

第二条为了加强我市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全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教育局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审核认定幼儿园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定级管理,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规范教材征订,统一收费标准等。同时具体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局要贯彻落实有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全市幼儿园卫生许可的审核认定、饮食卫生的督查,卫生保健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指导,教师、幼儿健康的体检等工作。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全市幼儿园安全进行监管,对园舍、设施进行安全鉴定,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整改,责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幼儿园停办。

第八条市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幼儿园接送车辆的管理,要将民办幼儿园的接送车辆纳入客运车辆的户籍化管理,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驾驶员资质的审定和安全法规的教育。

第九条市公安、消防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整改。

第十条市财政、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市幼儿园的收费进行管理和督查。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备案并公示。

第十一条市广播电视局主要负责协助市教育局对全市幼儿教育发展情况,通过艺术活动和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要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对已经过市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十四条市规划局和建设局在审批小区新楼房建设设计、规划中必须带有一定规模的幼儿园用房。

第十五条实行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市卫生、安监、公安、交警、消防、财政、物价、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全市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章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幼儿园的审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市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课程教学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文件;

(五)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课程计划等);

(六)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及场地使用权证明;

(七)幼儿园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需经市公安消防部门安全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八)市卫生监督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幼儿用餐的幼儿园);

(九)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第十九条幼儿园审批程序。

举办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市幼儿园审批申请表》。对申请的幼儿园实地考察,由主管局长在《*市幼儿园审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意见分为两类,完全具备条件的可签署“同意注册”;条件不完全具备,但符合安全要求的可签署“同意筹设”,所有举办者都必须按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供实证式材料(打印或复印)。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申办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对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给予注册登记,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完全具备条件,但符合安全要求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和筹设批准书,到市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市物价局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办,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市公安、卫生、物价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园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停办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核准。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校车接送、安全防护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安全教育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师生伤亡等重大事故,市教育、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使用幼儿学习和活动的教材、手工操作教材和音像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部门的要求征订,严禁使用盗版教材。

第二十七条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要求聘用教师、保育员、医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凡学历不达标的,幼儿园应督促他们参加学历培训,尽快取得相应学历。

第二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卫生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应向家长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据。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实行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对全市幼儿园进行督导和评估的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和擅自办园的幼儿园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五章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三十一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内容的集体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聘任的园长报审批机关核准,聘任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公办幼儿教师的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不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征订教材,使用盗版教材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教师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九)擅自变更幼儿园名称、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十)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十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十二)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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