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云杂志! 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权益保障 投稿策略
咨询热线:400-838-9661
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幼儿园法律培训

幼儿园法律培训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4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幼儿园法律培训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幼儿园法律培训

篇1

一、问题的提出

民办幼儿园已成为社会学前教育的主体力量,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庞丽娟在其著作《教师与儿童发展》中也强调:“幼儿园教师是幼儿教育的主要承担者,是幼儿早期发展与教育的重要他人”。截止2010年底,楚雄州有幼儿园200所,小学附属学前班719个,在园(班)幼儿46533人,民办幼儿园157所,在园幼儿17049人。①2013年上半年,楚雄市有民办幼儿园72所(包括2所亲子园),在正常招收幼儿的67所民办幼儿园中,现有教职工总数为751人,其中民办幼儿园教师470人,在园幼儿8838人。②民办幼儿园教师权益保障与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法律意识息息相关。楚雄是彝族自治州,其民办幼儿园教师报酬待遇权保障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研究对象及方法

1、研究对象调查对象为楚雄市城区18所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乡镇12所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为了使样本具有代表性,采取以幼儿园班级规模多少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六个班及以上,五个班,四个班和三个班的民办幼儿园为研究对象。2、研究方法问卷法:本次调查的时间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68份,回收率为84.4%。访谈法:访谈楚雄州、市教育部分相关人员,分析造成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权益保障现状及原因。

三、数据统计与分析

1、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在访谈中对于“什么是教师的权益”、“教师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很多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不知道,少数民办幼儿园教师能够例举部分权益。调查表明,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对法律赋予的权益很清楚的比例为11.3%。问卷例举了《教师法》规定的六项教师权益,但是认为它们都是自身权益的教师仅占16.7%。其中,27.4%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培训进修”的权利;15.4%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教育教学”的权利;83.3%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29.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指导评价幼儿”的权利;60.1%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20.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获得报酬和待遇”的权利。对于是否能够辨别哪些行为是对自身权益构成侵犯,“完全能辨别”的民办幼儿园教师比例仅为5.4%。2、对权益的追求调查表明,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最重要的权益是“获得报酬和待遇”(77.2%),其次是“进修培训”(72.7%)和“教育教学”权(69.0%),民办幼儿园教师普遍较弱化“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从事科学研究”权。最希望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工资待遇”(77.3%),其次是“学习培训问题”(55.4%)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公积金问题”(44.8%),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对合法权益的追求明显处于基本的生存需求阶段,最为关注的是“获得报酬和待遇”、“提高工资待遇”。“现在物价涨呢(得)弄个快,以前包子才5角一个,现在都卖到1块,2块一个了,又要养娃娃,开支又多,生活呢(的)压力大啊,我最希望呢(的)就是政府也管管我们这种幼儿园,提高我们呢(的)工资。”(摘自2014年1月17日F教师的访谈记录)对于造成教师权利侵害可能性的因素,28.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幼儿园的制度;52.6%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政府政策;64.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幼儿方面;98.3%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家长方面;12.2%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幼儿园制度、政府政策、幼儿和家长方面都是造成权益侵害的可能因素。访谈中多数民办幼儿园园长及教师对于改善权益保障现状更倾向于依赖“政府重视”及“家长多理解支持”。3、维权意识调查表明,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经常”维护的比例仅为17.3%,有65.5%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对自身权益维护比较随意。在教师权益受到侵犯时所采取的解决方式方面,32.7%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幼儿园人事部门解决;41.7%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劳动仲裁机构解决;26.2%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上级主管部门解决;4.2%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幼儿园工会解决;5.4%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讼解决。访谈中,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这里教师所指的权益一般是工资待遇问题,更愿意在幼儿园内部解决,幼儿园内部解决不了的问题才选择劳动仲裁机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解决。虽然有17.3%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经常”维护,但是由于民办幼儿园教师自身有限的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事实上很难实现维权。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权益保障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权益保障的效果很不理想。对《教师申诉制度》有清楚认识的民办幼儿园教师比例仅占1.8%,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对《教师申诉制度》不了解。

篇2

在培训中强调了本次培训的重要意义,安排了培训的重要内容。其次聆听了各位专家的专题报告。他们的精彩讲解,让我们感慨很多,体会很深。作为幼儿园的一名管理人员,在时刻敲响安全警钟的同时,更要明白,新时代赋予我们幼儿教师的使命,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做“四有”好教师。本次培训中尤其是对依法思考和依法管理及处理安全事故,不断强化危机意识有了明确的方向。在此,我就这几天的培训谈几点初浅的感悟!

一、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和职业道德

德高为师,身正为范,师德是一个教师的灵魂,能否成为一名好教师,要有“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走”的精神,热爱、尊重理解幼儿是幼儿教师必备的职业道德核心。正如在培训中说道“仁者,爱人也,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爱是儿童正常成长的必要条件,我们要学会理解,关爱幼儿。

二、广泛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知法懂法用法

你是一个好园长、好老师,但并不代表你的合法权益不会被受到侵害。在给我们分享的真实案例中,使我们更清楚的明白了“有无过错”的关键性的环节是,在幼儿园的各项活动中必须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高小强教授也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培训过程中实际辩论了事故处理中所运用的法律条例。因此我们必须学好法律、遵守法律、善于运用法律途径来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运用法律保护幼儿,保护教师,保护幼儿园,保护自己!

三、多读书,促成长

篇3

1.幼儿教师流动

所谓幼儿教师流动是指幼儿园教师资源在幼儿教育界之间,或是在教育系统内其他学校之间,以及其他行业之间进行的一种重新配置的过程。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流失,即幼儿教师改行而去;二是行内流动,即在幼儿园教育结构之间更换单位。”[1]幼儿教师流失主要是指幼儿教师因各种原因改行了,不再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幼儿教师行内流动主要是指幼儿教师从条件较差的幼儿教育机构流向条件较好的幼儿教育机构。幼儿教师流动不仅仅表现在行业流动,还表现在地域之间的流动,特别是农村幼儿教师向城市流动,还有中西部偏远贫困地区的幼儿教师向东部发达地区流动[2]。现在,幼儿教师流动特别频繁,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幼儿教育方面的投入,以及社会生活步伐的加快,导致社会竞争压力增加,幼儿教师流动现象变得更加普遍。

幼儿教师流动的年龄比较集中,年轻的幼儿教师更可能会流动。工作时间较短的幼儿教师比那些工作时间较长的幼儿教师更可能会流动。有调查显示,教龄在2年至5年的教师流动率最高,这部分教师既有教学经验,又年轻、充满活力,容易调换工作[3]。在幼儿教师队伍中,教龄15年以上的幼儿教师基本已经处于平静期,他们对这项工作有了更深的了解,愿意继续留在幼儿园中工作。

从学历来看,幼儿教师的学历越高,其发生流动的可能性越大,特别是流向更高的教育机构的可能性更大。有研究者对湖北省汪集镇的幼儿教师流动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所有流动教师中,流入中小学的15人中,有8人具有本科学历,占总人数的53.33%;有4人具有专科学历,占总人数的26.67%;有3人是高中或中专学历,占总人数的20%[4]。

2.幼儿教师流动产生的影响

幼儿教师的流动可以为幼儿教师个人赢得发展的机会,提升其发展空间。但是,幼儿教师流动会对条件较差的幼儿园造成负面影响。出现流动的幼儿教师大多是骨干教师,他们是幼儿园长期培养出来的。如果他们的工作发生调动,幼儿园只能招聘新的幼儿教师,而培养新的教师需要时间和资金。虽说幼儿园里依然会有新的教育力量,但这仍会给幼儿园的发展带来许多困难。除此之外,幼儿教师流失也会对幼儿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幼儿期是幼儿身心发展的关键期。如果在这期间幼儿教师经常调动,幼儿就需要不断适应新教师的教学及管理。这会对幼儿的身心发展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二、导致幼儿教师流动的社会性因素

幼儿园教师流动频繁加剧的原因,除了幼儿园、教师个人方面的原因外,还存在着许多社会方面的原因。

1.法律制度的缺失及落实困难导致幼儿教师的流动

(1)法律制度未得到完善。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是,细化到幼儿教育领域内,幼儿教师的一些基本权利却未得到保障。即使制订了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也很少提及如何保护幼儿教师的权益不受侵害。在教师职称评定、工资待遇方面、培训进修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健全、不完善的法律制度[5]。在以上几方面的待遇问题上,幼儿教师的待遇要远远低于与其他教师的待遇。如,幼儿教师的职称评定。幼儿园教师没有单独的教师职称,幼儿教师的职称主要附属在小学教师职称之下,即幼儿教师的职称是按照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方式进行的。

(2)相关法律法规未得到落实。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速度不同,人们的社会法律意识强弱不同,这就使得一些关于保障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未得到落实。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幼儿教师的发展遇到了很大的阻碍。由于农村地区多数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同时幼儿教师的维权意识不强,所以导致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农村地区得不到落实。其实,不仅农村会出现这种问题,在一些经济相对于落后的西部地区,也存在这种现象。

2.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

许多人认为教师是一份非常体面的工作,社会也给予了教师很高的社会地位。然而,幼儿教师却被排除在教师行列之外。在政治生活中,许多幼儿园附属于小学或大学等教育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机构体系,使得幼儿教师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中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这就使他们失去了相应的权利,使他们在学校中处于被动地位[6]。另外,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低还体现在非在编幼儿教师的地位上。非在编幼儿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专业培训,因此他们获得专业发展的机会就会少之又少。更为重要的是,幼儿教师的经济待遇也比较低。幼儿教师是幼儿教育的主力军,但幼儿教师的待遇却远远低于其他教师。随着幼儿园的不断扩展,合同制幼儿教师在不断增加,他们所做的贡献一点都不比在编幼儿教师少,但是他们的工资却很低,有的都不及在编教师的三分之一。这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很容易引起幼儿教师的流动。

3.社会对幼儿教师要求过高,但社会认同度却较低

随着幼儿教育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幼儿教育,同时也对幼儿教师提出越来越高的素质要求。幼儿教师在幼儿园中既是教师,同时也是保育员,这不仅要求幼儿教师要有较高的专业素养,还要懂得保育知识,照顾幼儿的日常生活。幼儿家长对幼儿教师有非常高的期望,这就给幼儿教师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一旦这种压力得不到缓解,就会导致幼儿教师消极地应对压力,从而使教师出现流动失衡的现象。

虽然社会对幼儿教师的要求与期望很高,但却未给幼儿教师以同等的社会认同。国外不少研究发现,公众对于教师职业普遍缺乏正确的认识,“学生、家长、管理者和社会都没有把教师当作专业人员来给予他们必要的尊重”[7],特别是对幼儿教师。一些旧的思想观念一直束缚着人们,所以人们认为“幼儿教师谁都可以当”,“幼儿教师只要管好孩子就可以”。幼儿教师的工作量是所有教师群体中最大的,他们既担任着教师的职责又担任着家长的职责,但他们得到的社会认同却很低。有时,一些幼儿家长认为幼儿教师的工作是理所当然的,对幼儿教师一点都不尊重,特别是当幼儿园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幼儿教师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工作得不到家长的认同,就会出现职业倦怠,从而导致幼儿教师的失衡流动。

三、改善幼儿教师失衡流动现象的对策

根据以上几方面的原因分析,本文针对改善幼儿教师失衡流动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加快学前教育立法,关注并监督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的实施

政府在完善已有的有关教师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加快学前教育立法。在相关的法律中要明确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幼儿教师的社会权益、工资待遇、社会福利等,特别是西部地区、农村地区以及一些民办幼儿园里的幼儿教师和其他非在编幼儿教师的权利,保障他们能得到与在编幼儿教师同等的待遇,做到同工同酬。同时,各个政府部门要做到职责明确,监督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实施,落实法律法规。

2.加强对学前教育知识的宣传

通过各种方式来宣传学前教育方面的知识,让社会成员更好地了解学前教育,更深刻地理解幼儿教师的工作。特别是对幼儿家长,要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让家长参与到班级的日常工作中来,要让他们进一步了解幼儿教师的工作,让他们体验幼儿教师每日的工作经历,以改变幼儿家长对幼儿教师传统的偏见,以形成新的看法。

3.建立幼儿教师合理的流动机制

由于目前教师流动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也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幼儿教师的聘任与辞职程序大多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如果要改善这一现象,幼儿园要为幼儿教师建立合理的教师流动机制[8]。首先,幼儿园要有合理的聘任制度,应切实落实聘任制度,严格实施聘任程序。其次,幼儿园要适度运用合同来限制幼儿教师的随意流动,特别是一些不发达地区的幼儿园。再次,让不同地区或地域幼儿园的教师实行轮岗制度。让贫困地区的幼儿教师与相对较发达地区的幼儿教师交换上岗,或者让农村幼儿教师与城镇幼儿教师进行经验交流。还可以让发达地区的幼儿教师到贫困地区的幼儿园进行一定时间的支教。最后,政府要为相对弱势的幼儿园提供更多的优惠待遇,为幼儿园引进人才,加大对弱势幼儿园的资金投入。

4.改善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

改善幼儿教师现在的社会地位,主要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入手。在政治生活方面,要为幼儿教育建立独立的教育体系,保障幼儿教师享有与其他教师同等的社会权利。社会要为幼儿教师提供专门的专业发展途径,提高幼儿教师的专业素质,完善幼儿教师的培训制度,促进幼儿教师的专业发展[9]。特别是要为非在编幼儿教师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增加他们参加专业培训的机会,让非在编幼儿教师与在编幼儿教师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在经济待遇方面,社会要加大对幼儿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为幼儿教师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也要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从而提高幼儿教师的生活品质。除了改善工资待遇,还要改善幼儿教师的社会福利问题,为幼儿教师提供医疗保险等。特别是民办幼儿园的幼儿教师及公办幼儿园的非在编幼儿教师,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做到同工同酬。

参考文献:

[1]岳亚平,刘静静.幼儿园教师失衡流动的影响因素及其启示[J].学前教育学研究,2013(2).

[2]徐燕.幼儿教师“恶性流动”原因探析及对策思考[J].学期教育研究,2007(4).

[3]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中部地区幼儿教师流动问题及对策研究”成果公报[J].当代教育论坛,2011(8).

[4]汪少英.农村乡镇幼儿教师流动问题的研究――以湖北省汪集镇为例[D].华中师范大学,2010.5.

[5]左瑞勇.试析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保障机制[J].研究与探索,2007(11).

[6]姚艳.幼儿教师流动的社会学分析[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

[7]梁慧娟,冯晓霞.北京市幼儿教师职业倦怠的状况及成因研究[J].调查研究,2004(5).

篇4

幼儿园内消防安全存在的隐患

建园标准参差不齐,部分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差 由于需要,社会上兴建了很多民办幼儿园,其中不乏标准未达到者,这些幼儿园地点分布广泛,现状复杂多样,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制度规范,甚至一些民办幼儿园采用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低,消防设施不健全甚至没有,极易发生火灾事故,有的民办幼儿园被随意设置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内,或由其他性质建筑改建的现象严重,造成消防通道不畅、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设施欠缺、电气线路陈旧老化、不便管理等现象。

人员密集、疏散困难 幼儿园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学生人数较多,活动室面积少,判断、应变和自救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极易恐慌、混乱,不易统一疏散,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起有效的救援措施,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校园内没有相应的安全防范事故预案 缺乏必要的消防器材,加上疏散通道不畅等,处置稍有不当,就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校园内违规用火用电 很多民办幼儿园内管理人员教育层次不高,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而且大多数人员都没有消防意识,随意拉接电线等,给消防安全埋下了极大隐患。

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 部分幼儿园负责人自身消防安全意识差,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对火灾事故持侥幸心理;没有建立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灭火疏散预案等制度,或者虽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未认真落到实处,或者相关制度理论与自身现状不符,没有可行性,让相关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消防的整改和预防方案

严格规范建园标准及准入政策机制 幼儿园在初建、改建或扩建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务必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选址、建筑材料、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应急照明等方面的设计都必须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提高负责人管理能力,强化校园硬件设施 幼儿园负责人应通过培训、考核,具备应有的综合管理能力,熟知相应法律法规,定期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学习与培训,提高对校园消防安全的重视。

幼儿园定期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 对幼儿开展消防知识启蒙教育,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教职工对消防安全真正掌握“一懂三会”,切实全面提高校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不断更新幼儿园内教学硬件设施 教室、宿舍、食堂等固定资产类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等,对校园自身而言,从基本设施上为孩子们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桌椅、床铺、教学电器等设备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规范等,保证质量从优,并定期维护保养;校园内大型娱乐设施、各类玩具是孩子们喜爱的对象,学校务必要严格按照采购程序,从源头保证物品的高质量、过硬的安全保障,充分考虑到与孩子们的年龄与接受,使用能力相符等因素。

全方位宣传教育,强化逃生能力 每学年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消防知识竞赛、消防趣味运动会等活动,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园内人员的逃生自救能力,以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家园共育”实施消防安全教育

除了在幼儿园内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外,要充分利用家长资源,“家园”一起加强幼儿消防安全教育。

第一,家长和教师应该告诉孩子不要玩火,不要玩弄电器设备,否则会让自己受到伤害。

第二,教会孩子认识一些消防标志,让他们认识到什么是安全出口,什么是疏散的方向,哪些地方哪些东西不能玩,哪些东西是危险物品,等等。

第三,教会孩子如何弯腰匍匐前进,如何保护自己。教会孩子怎样拨打119火警电话,怎样报火警。

第四,告诉孩子火灾发生时,哪些地方不能待,身上着火了怎么办。

第五,告诉孩子在无法逃生时应该待在什么地方,如何让消防队员及时找到他们,等等。

篇5

第二条为了加强我市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全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教育局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审核认定幼儿园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定级管理,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规范教材征订,统一收费标准等。同时具体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局要贯彻落实有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全市幼儿园卫生许可的审核认定、饮食卫生的督查,卫生保健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指导,教师、幼儿健康的体检等工作。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全市幼儿园安全进行监管,对园舍、设施进行安全鉴定,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整改,责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幼儿园停办。

第八条市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幼儿园接送车辆的管理,要将民办幼儿园的接送车辆纳入客运车辆的户籍化管理,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驾驶员资质的审定和安全法规的教育。

第九条市公安、消防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整改。

第十条市财政、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市幼儿园的收费进行管理和督查。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备案并公示。

第十一条市广播电视局主要负责协助市教育局对全市幼儿教育发展情况,通过艺术活动和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要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对已经过市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十四条市规划局和建设局在审批小区新楼房建设设计、规划中必须带有一定规模的幼儿园用房。

第十五条实行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市卫生、安监、公安、交警、消防、财政、物价、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全市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章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幼儿园的审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市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课程教学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文件;

(五)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课程计划等);

(六)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及场地使用权证明;

(七)幼儿园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需经市公安消防部门安全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八)市卫生监督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幼儿用餐的幼儿园);

(九)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第十九条幼儿园审批程序。

举办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市幼儿园审批申请表》。对申请的幼儿园实地考察,由主管局长在《*市幼儿园审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意见分为两类,完全具备条件的可签署“同意注册”;条件不完全具备,但符合安全要求的可签署“同意筹设”,所有举办者都必须按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供实证式材料(打印或复印)。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申办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对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给予注册登记,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完全具备条件,但符合安全要求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和筹设批准书,到市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市物价局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办,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市公安、卫生、物价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园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停办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核准。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校车接送、安全防护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安全教育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师生伤亡等重大事故,市教育、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使用幼儿学习和活动的教材、手工操作教材和音像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部门的要求征订,严禁使用盗版教材。

第二十七条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要求聘用教师、保育员、医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凡学历不达标的,幼儿园应督促他们参加学历培训,尽快取得相应学历。

第二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卫生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应向家长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据。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实行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对全市幼儿园进行督导和评估的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和擅自办园的幼儿园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五章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三十一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内容的集体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聘任的园长报审批机关核准,聘任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公办幼儿教师的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不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征订教材,使用盗版教材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教师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九)擅自变更幼儿园名称、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十)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十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十二)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篇6

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幼儿比如幼苗,必须培育得宜,方能发荣滋长,否则幼年受了损伤,即不夭折,也难成才。”幼儿时期是人格发展的关键时期,幼儿在这一时期所接受教育的好坏,将会深刻影响其一生。

一、幼儿园虐童事件的现状

近年来,幼儿园里虐童事件频发,随着网络的发达,被曝光之后,让人触目惊心。比如,山西长治某幼儿园老师让学生排队,挨着踢幼童裆部;山西太原一幼儿园老师短短十几分钟时间,狂扇一女童几十个耳光;山东济南某幼儿园老师经常针扎幼儿手背、耳朵,导致孩子见了缝衣针就害怕……幼儿教师作为孩子最喜爱的人,却变成了“恶魔”;幼儿园作为培育孩子健康成长的地方,却成了虐待儿童的作案场所。这需要我们分析虐童事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缺失,出现问题无法可依

纵观我国学前教育领域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一方面存在着颁布时间早,已经不适应现在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出现虐童事件处罚过轻。我国法律上从未对虐待儿童罪给予明确的解释。所以,司法部门在虐童事件发生后,无法可依,只能对相关人员人进行行政处罚或治安处罚,难以起到惩戒和威慑作用。

2.教师薪酬待遇低,心理危机感增大

幼儿教师相对于中小学教师来说,地位不获肯定,薪酬比较低,然而社会和家长给予的期望和压力并不低,因此,这造就了一种低薪高压的双重环境。而这种环境可能会导致幼儿教师严重的心理危机感。调查显示,幼儿教师中可能有中度以上心理卫生问题的比例占23.6%,其中有敌对、抑郁和焦虑情绪的教师分别占了18.1%、12.5%、12.5%。此种状况下,幼儿教师的压抑和焦虑等不良情绪,很有可能通过虐待儿童的极端方式发泄出来。

3.教师水平参差不齐,职业道德缺失

幼儿教师决定着幼儿教育的质量。但是目前我国幼儿教师的水平参差不齐。据教育部于2010年所做的对幼儿师资的学历构成调查来看,获得研究生学历的仅占约0.1%,本科学历的约占11.9%,大专学历的约占48.3%,高中及以下学历的约占39.7%。由此可见,专科和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幼儿教师占据很大比例,幼儿教师整体队伍受教育水平较低,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较差或者缺失。

4.相关部门监管失责,无证上岗现象突出

由于社会对于幼儿教育的需求逐年增加,而目前公立幼儿园学位数量仍然较少,导致了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民办幼儿园。因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不严、监管不力,再加上一些幼儿园的管理混乱,导致许多未受过专业教育、甚至缺乏基本职业素养的人无证上岗。据山东省教育厅的调查数据显示,有53%的幼儿教师没有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三、杜绝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建议及对策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相关部门要顺应学前教育立法国际性趋势的必然要求,遵循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律,依据学前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修订陈旧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结合具体国情,借鉴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的经验,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比如,扩大现有“虐童罪”的适用范围,把学校囊括进来;借鉴香港地区的《侵害人身罪条例》的做法,在刑法中单列“虐童罪”等。

2.积极疏导幼儿教师心理

教师是教育成败的关键。教师的待遇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到教师对其职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因此,相关部门要在合理核定幼儿教师编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幼儿教师的薪酬,并保障其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另外,幼儿园和相关机构要及时关注并合理疏导教师的心理。一方面,幼儿园各级领导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真正去了解每一位教师,减轻幼儿教师工作强度及压力;另一方面,要定期开展幼儿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引导教师做好自我认知,进行自我调适。

3.加强幼儿教师师德培养

2011年,我国颁布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在其别强调,幼儿教师要坚持幼儿为本、师德为先的基本理念,在师德方面要做到“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据此,一方面,对于将入职的幼儿教师把好入口关,做好从师德和专业等方面的选拔和考核,做好岗前培训。另一方面,对于仍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要开展系列相关培训,切实提高在职幼儿教师的师德和专业素养。

4.建立立体化的监管体系

篇7

在中国,幼儿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国家对幼儿教育投入不多,多数幼儿园不是公办的,幼儿教育逐渐被市场化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多数民办幼儿园的举办人只追求最大利益,大大提高了幼儿教育的成本。高成本的幼儿教育,直接造成家庭的经济实力成为决定幼儿教育的质量的不良后果,多数农村家庭幼儿因此上不起幼儿园。收费较低的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得不到保障,政府对幼儿教育的不重视,致使幼儿教育停滞不前,幼儿教育质量跟不上,加剧了幼儿教育市场的混乱。

1.2教育监管力度不够

教育监管力度不够,也是导致幼儿教育信任危机的因素之一,加上民办幼儿园居多,幼儿市场混乱,非法办园的现象大量存在,多数幼儿园是不合格的;教育行政机构对非法办园的现象管制不到位,对师资力量不加监督,导致幼师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导致教育质量偏低;其次对幼儿园乱收费不加以管制,导致乱收费现象此起彼伏。给家长增加了经济负担,最终出现幼儿教育的不公平现象。

二、幼儿教育信任危机的应对措施

2.1加强幼儿教育管理

要想解决幼儿教育信任危机,必须加强完善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与幼儿教育相关的法律效力比较低,因为缺乏强有力的教育法律法规,导致幼儿教育的办学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强、乱收费、教育质量得不到保障、教师素质低等问题出现,致使幼儿教育停滞不前,只有完善了教育的法律法规的幼儿教育体系才是完整的,才能实现规范办园,政府才能更好地对幼儿教育实施管理,保障幼儿教育健康发展。政府要重视幼儿教育,全面系统分析当前幼儿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借鉴国外的幼儿法律体系,结合中国幼儿教育的实际情况,构建起幼儿教育法律体系,规范教师的行为,提高教师质量门槛,有效保障幼儿教育质量,给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2.2增加对幼儿教育的经费投入

英雄无用武之地,没有充足的经费做后盾,会限制幼儿教育的发展。我国幼儿教育存在许多问题的根源就是缺乏经费。近几年,政府对中小学的教育投入比较多,忽略了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幼儿教育是基础教学的基础,决定国家的命运。国家要负起相应的职责,增加对幼儿资金的投入,实现教育的公平,提高教学质量。俗话说:三岁看小,七岁看老,这充分表明幼儿教育的重要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应加大幼儿教育的财政投入,建立更多公立幼儿园,规范私立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各种标准,努力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2.3提高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要提高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提高教师待遇以及地位,对教师定期培训。要想培养出优秀的幼儿教师。首先,必须加强教师职前培养,给予大学开办了学前教育专业的学校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上面的帮助,有效解决幼儿教师缺乏问题。其次,国家出资,对已经任职的幼师进行专业定期培训,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师素质。在业务培训中,除了知识培训外,还应加强幼师职业道德培养,提高幼师的社会责任感,使其认真关爱孩子成长,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新知识和新教育理念,改革教学方式,寓教于乐,促进孩子的心智培养。最后,要提高幼师的社会地位,吸收大量的优秀师资力量,打造优秀的教育团队。

2.4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质量

针对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进行幼儿教育,将幼儿当作“小大人”,只进行传授知识的做法是错误的。幼儿教育“小学化”从短期效果看,也许确实会取得不错的成绩,但这种短暂性的优异成绩是以牺牲幼儿的天性和品格的为代价的,从长远上看会影响到幼儿一生的发展。幼儿园要贯彻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和《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的特征,坚持教学以游戏为主的原则,打破传统的教学理念,为幼儿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的环境,让幼儿自主去探索世界、认知世界。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幼儿教学的质量。

2.5注重教师与家长之间的沟通,达成共识

家庭和幼儿园是幼儿生活的两个相当重要的环境,家庭教育带有感彩,幼儿园教育更为专业,两者的相互配合对幼儿进行教育能够更好促进幼儿的发展。家庭教育和幼儿园教育必须保持方向一致,否则幼儿就会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会影响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家长和教师可以通过交流和沟通,了解幼儿在家和在园的表现。在交流和沟通坚持“一切为了孩子”,切忌教师向家长告状以及家长向教师兴师问罪式的交流。对于幼儿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出现一些不良行为,家长和教师更要注意双方第一时间进行沟通。共同商议解决方案,不能自以为是、一厢情愿地办事。教师和家长要充分认识沟通的重要性,互相尊重、理解和体谅,加强交流,共同促进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

篇8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学前教育思想与方法,给幼儿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学前教育的质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深入分析学前教育的现状,才能开发有效的措施去弥补学前教育的不足。

一、新时期幼儿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幼儿学前教育认知不尽科学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让更多家长开始关注幼儿的教育问题,学前教育的地位也因此实现了提升。但是,许多家长存在错误的学前教育观念。这些家长认为学前教育就是将小学教育提前,让孩子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尽可能多地掌握小学学科知识。家长没有建立明确的素质教育意识,也没有重视幼儿素质的培养。家长对学前教育的错误期待,影响了学前教育活动的落实,也不利于和谐教育氛围的形成。

(二)幼儿学前教育的保障不足

幼儿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针对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较少,能够领导幼儿教育发展的教育机构也没有得到有效建立。近些年来,国家给予了教育事业更多的支持。在机构精简政策的落实下,仍然有很多地区的教育管理者没有认识到幼儿教育的重要性,很少在资金与政策上给予幼儿园教育以支持。在一些经济发展力度不足的地区,学前教育并没有被纳入到教育体系中,幼儿可以不参与学前教育直接接受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的空白,使学前教育发展缺少前提条件。

(三)幼儿学前教育工作者保障不足

学前教育工作者,是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国家重视学前教育发展的这些年来,各个幼儿园也逐渐认识到了幼儿教育工作者综合素质对教学质量的影响。学前教育相关的政策中也明确规定,幼儿教师与中小学教育享受一样的待遇与福利。但在教学实际中,许多幼儿教师的薪资水平较低,福利待遇较少,且没有参与幼儿教育专业培训的机会。

二、新时期幼儿学前教育的策略与方法

新时期,促进幼儿学前教育得以改进的方法包括: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建立学前教育发展保障;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丰富幼儿教育具体方法等等。

(一)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

转变幼儿学前教育的发展观念,是促进幼儿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首先,教育部门应当认识到幼儿教育对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从根本上改革幼儿园教育管理方法,将幼儿教育视为教育事业的重点发展对象。其次,幼儿园管理者要从当地幼儿的智力开发水平、行为文明程度出发,规划幼儿园教学总体目标,将素质教育落实到学前教育实践中。幼儿园要加大正确学前教育思想的传播力度,让幼儿家长认识到幼儿园教育的目标与内容,加强幼儿园与家长之间的联系,促进幼儿教育更好发展。

(二)建立学前教育发展保障

给予幼儿教育法律与政策上的支持,能够规范幼儿园建立与教育行为。国家教育、行政与立法部门应当针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问题,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明确学前教育部门的责任、规范幼儿园管理体系以及领导体制、明确规定幼儿园开办的流程、体制与条件、做好经费投入安排、罗列幼儿教育工作者的具体责任与义务、提出幼儿教育工作者应当享有的薪资与福利等内容。用法律法规的出台,加强幼儿园管理者规范管理的意识。通过有效的监督,促进法律法规的执行,使国家的优惠政策真正作用于学前教育的发展。

(三)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社会的进步以及学前教育的发展,对幼儿教育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与个人品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个地区的教育部门在给予幼儿园资金与技术支持的同时,更要做好幼儿教师的培训工作,建立多支高素质的幼儿教育队伍。首先,幼儿园要从教师招聘环节做起,针对幼儿教育工作者教育资质、专业能力与职业素质提出明确要求。其次,定期对在岗幼儿教师进行培训,了解最新的幼儿教育需求以及教育思想。开展职业道德培养活动,提升幼儿教育工作者的教育责任心,激发教育事业心。最后,幼儿园要鼓励教师与幼儿互动,推动教师走进幼儿的世界,让幼儿教育更接地气,更有利于幼儿成长。

(四)丰富幼儿教育具体方法

丰富幼儿教育的方法,对于幼儿教育活力的提高十分重要。教师可以利用情景法、区域教学法、游戏法等不同方法组织幼儿教学活动,让幼儿体会幼儿园学习与生活的乐趣。比如,在培养谦让品质的时候,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设备给幼儿播放《孔融让梨》的视频,创设真实的情境。让幼儿说一说孔融的行为对不对,自己会不会那样做。讨论过后,让幼儿自己演一演孔融让梨的故事,促进幼儿在真实的活动中体会谦让美德,促进幼儿在成长。在引导幼儿识字的时候,教师可以引导幼儿玩捉迷藏的游戏。教师将写有汉字的卡片藏到教室的各个角落,让幼儿去寻找。谁找到卡片并能正确发音,就可以得到一个小红花。轻松的游戏能够激发幼儿学习兴趣,让他们快乐识字。运用灵活的方法开展幼儿教学活动,让幼儿可以在幼儿愉快地学习与生活中习得良好的个人品质,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积极更新个人幼儿教学方法,用自己教育智慧给幼儿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与条件。

综上所述,传统的学前教育活动更加重视幼儿学习与成长的舒适度,缺少正确的引导。在教育发展的新时期,于教学活动中传授知识,让学生体会正确的行为规范原则,有利于幼儿成长为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儿童。

作者:余婵 单位: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小学附属幼儿园

篇9

我镇现有幼儿园x所,在园幼儿xx-x人,有教职员工xx人,其中,教师xx人,共有专用校车x部,校车手续齐全,符合接送幼儿要求。

二、主要作法

规范办园行为,理顺管理关系。幼儿园都具有合法的办园资格,《办园章程》内容完备,依法办园。能自觉接受xx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我们把x所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划归各中心小学进行管理,中心小学指定一名副校长分管村小和幼儿园工作。并与派出所、卫生院协商,校车由派出所进行管理,疾病防疫和食品卫生由卫生院防疫站进行管理。

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为了使幼儿园的管理经常化、规范化,我们把幼儿园的管理纳入普通教育管理范围,同分管领导和幼儿园园长签订各项管理责任状,进一步明确他们各自的目标和职责,使他们管理有目标,工作有头绪。我们还专门制订了《幼儿园管理检查细则》,每学期对幼儿园进行一次综合检查,检查结果,不仅作为衡量幼儿园工作的依据,同时作为评价分管领导工作的依据。

加大投入,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园舍建设,做到坚固、实用、够用,坚决不使用危房,清除园内危险建筑物;按照要求不断添置、更新设备设施,保障教学活动的需要;添置足够的幼儿转 生活用品,做到一生一杯、一生一巾,摆放科学,消毒严格;校园实行封闭管理,出入人员要严格把关,进行出入登记;添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消毒柜、灭火器等。

做好卫生防疫,注重食品安全。建立幼儿食品原材料采购登记制度,采购必须索证,必须建立台帐;建立幼儿疾病晨检制度,建立疾病幼儿登记册,对重病幼儿要及时送诊,并与家长及时取得联系;保证幼儿饮用水和食品的绝对卫生与安全,饮用水必须由卫生部门检验;幼教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不得聘用有传染性疾病的幼教工作人员。

加强校车管理,做好接送登记。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制度,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定期维修与检测,并到交-警部门备案;学校没有使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校车司机都身体健康、有3年以上相应车的驾龄、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中心学校统一印制了《幼儿接送签字表》,规范了幼儿接送手续。

加强档案建设,落实安全责任。幼儿园都建立了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注重师资建设,组织园长培训。中心学校十分重视幼儿园的教师队伍建设,严把教师聘任关,从今年起,不符合学历条件的不能聘,不符合师德要求的不能聘。本学期,我们还组织了一次园长培训,请卫生防疫站进行食品卫生培训,收效很大。xx幼儿园还迎接了全市卫生系统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现场会。

三、主要问题

1、幼儿园布局还不太合理,办园规模太小,不能充分发挥规模效益。

2、保育员未受过专业培训。

3、财务管理还要进一步规范。

(一)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幼儿园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幼儿园名称、组织机构和办园章程,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

3、民办幼儿园应配备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观念强、熟悉幼儿教育业务、事业心责任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3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幼儿园管理工作。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4、民办幼儿园的园舍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活动室通风、采光良好。供应膳食的幼儿园,食堂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不得在高污染区设置幼儿园,不得将简易建筑、危房及其它不适于保教活动的房屋用作园舍。租用园舍应具有法律效力、租期在3年以上的契约。

5、举办者应有与建园规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办园流动资金(不包括向幼儿收费部分),开办注册资金(含资产投资)10万元以上;园舍建筑面积人均不小于 1.2平方米,户外活动面积人均不小于2平方米;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具、教具。

(二)申办、审批程序

1、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城区直接向县教育局民办教育股申报,乡镇向拟办园所在乡镇中学递交书面申办报告。乡镇中学依据办园基本条件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并同意其办园申请者,乡镇中学向县教育局专题报告。县教育局复查审核,如同意筹办,发给民办幼儿园筹办通知书。

2、县教育局同意筹办民办幼儿园的申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民办幼儿园行政许可申请表;

篇10

(一)教育公平信任危机

古往今来,教育就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有教无类”的思想。幼儿家长都希望孩子能够上所优质幼儿园,让孩子接受到公平的教育,不输在起跑线。由于幼儿教育不在义务教育范畴,国家投入也比较少,幼儿园主要是民办性质的,也有少数公办幼儿园,但是门槛比较高,因此孩子能否上一所品质优秀的公办幼儿园,就是家长之间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的相互较量,普通民众肯定会在这场较量中落于下风,城里孩子上高档幼儿园,而农村孩子很可能都没有上幼儿园的机会。普通民众想让孩子接受公平教育的梦就此破灭,教育公平信任危机由此产生。

(二)教育安全信任危机

最近虐童问题使得人们愈加担心孩子在幼儿园的安全问题,引发了教育安全信任危机。如果无法保证孩子在幼儿园内的安全,那么公众就会对幼儿园乃至整个幼儿教育行业失去信任。很多条件优越的幼儿园已经实现了在教师安装监控设备,家长通过调看监控记录就能了解孩子人身安全是否有保障,如果从表面分析这一现象,这种做法能够让家长放心把孩子放到幼儿园,实际上,这就是孩子家长对孩子安全不放心的表现,也就是教育信任危机的体现。对于教师还是幼儿来说,长期处在监控的环境下,都会感觉不自在。仅仅依靠监控,并不能让信任危机问题得到解决,往往还会产生负面作用。

(三)教育内容信任危机

处于幼儿时期的孩子认知能力都比较强,只要是新鲜事物,都会表现出很强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这时,如果对其进行适当刺激和引导,将大大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对于幼儿教育的内容,国家明确规定必须包括语言、健康、艺术和科学等多个领域的内容,而实际上,很多幼儿园所开展的教育内容注重知识学习,幼师在进行教学内容选择时,偏向于读、写和算,并没有将其与学生的兴趣和爱好相结合。不仅对幼儿健康成长不利,而且还会无端增加孩子的学习负担和精神压力,这样往往会使幼儿家长对教育内容产生信任危机。

二、幼儿教育信任危机的破解策略

(一)加快完善幼儿教育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幼儿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处于教育法律的第四层次,缺乏加强的法律效力,相比较而言,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等其他领域的法律所处层次都比较高。因为幼儿教育法律规范缺乏,导致我国很多地区的幼儿教育无论在办学体制上,还是在师资队伍以及保育教学方面都存在诸多缺陷,严重阻碍着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出台一部法律效力较强的《幼儿教育法》。与此同时,地方上也要结合当地幼儿教育发展现状制定相应的幼儿教育法规,法律体系一旦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系才有完善的可能,才能对办园行为予以规范,才能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增加投入,多方筹措经费

要推动幼儿教育的发展,就必须要有充足的经费作为保障,当前幼儿教育事业的很多问题都是因为经费缺乏导致的。国家近些年在其他教育层次不断增加投入,却没有在幼儿教育事业上增加收入。教育公平首先是公平分配资源的要求,要确保有高质量、充足的学前教育供给,确保学前教育回归其在教育公平系统中应有位置,必须加大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人。学前教育是准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非营利性特征,因此政府必须承担起学前教育的责任,给予财政投资,促进学前教育资源分配的合理化、均衡化。应建立和完善政府对幼儿教育事业的投入保障机制。幼儿教育是民族未来启蒙教育的重要环节,承担着振兴中华的重任,因此国家就应该建立完善的幼儿教育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拨款力度,多方筹集幼儿教育办学经费,推动其健康发展。由于幼儿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因此幼儿教育经费应当由个人、社会和国家三方共同来承担。在当前我国经济实力雄厚的条件下,应当尽可能地把幼儿教育纳入到义务教育范畴中,确保教育公平。

篇11

安全教育是幼儿园最重要的常规工作之一。实际上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率是很低的,虽然妈妈自己带孩子活动时也会发生意外,但幼儿园方面,即便是宝宝受了很微小的轻伤,对带班老师的考核也是非常严格的,对老师的评先、晋级通常会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 近几年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是由于有关幼儿园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幼教工作者不能单凭经验从事教育工作,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园。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概念界定

幼儿园安全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春游、秋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在幼儿园的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幼儿事故后,就幼儿园、幼儿家长和肇事者之间各应承担哪些责任困扰着幼儿园园长。因此,了解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制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类型:

1、幼儿游戏时受伤。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教师在现场,幼儿的伤害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

2、因教学设施引起。如滑梯、攀登架、蹦蹦床、秋千、翘翘板等大型的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儿童走失。儿童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儿童走失是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是幼儿园未尽看管之职。

4、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所致。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幼儿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蹲下起立、罚站、罚跪等。

5、幼儿被他人接走。由于幼儿园管理制度有漏洞,造成幼儿被他人接走。

6、幼儿园组织校外活动引发事故。 外出活动,假如组织不够严密,教师思想上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7、幼儿自身原因所致。很多场合下是由于幼儿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幼儿患某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等。

三、处理幼儿安全事故时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

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尽管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一旦因过失行为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的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业务过失”。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护责任。教育虽然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幼儿园只有保证幼儿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

四、 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

幼儿园要避免在事故发生时承担责任,就必须尽自己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就安全这一块来看,首先,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幼儿在园的安全与教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安全教育应从教师与幼儿两方面入手。

1、提高教师专业化程度。①进行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②在案例分析中学习。通过案例分析,培养教师的反思能力。

2、对幼儿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及相关能力培养。①安全事故案例教育。②安全常识及自救方法的教育。

五、理性分析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归属

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指出“学生伤害事故的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条重要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当事人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找到了法律依据,是幼儿园的责任幼儿园理应承担,不可推脱,不是幼儿园的责任,耐心说服家长,避免认为“只要孩子幼儿园出了事,一切责任都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大小或有无责任的关键是看幼儿园有无过错或过错的程度。因此,当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幼儿园有过错时,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幼儿园没有任何过错而责任完全在幼儿,则由幼儿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理清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并不是替幼儿园推脱责任而是依法办园、提升幼儿教育水平的需要。我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法制会越来越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强,幼儿园的服务水平会越来越高,幼儿园安全事故将会越来越少,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也会越来越明朗。只要有社会各界和家长的理解与合作,我们的幼儿教育会越办越好。

参考文献:

篇12

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事业得到了较大发展,幼儿教育日益兴盛,取得了许多成就。但是,由于民办幼儿园不断壮大,在满足幼儿入园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民办幼儿园办学质量堪忧、教师流失严重、教师整体素质不高等。稳定教师队伍对于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至关重要,好的教师队伍有助于提高办学质量,提升办学知名度,对幼儿发展的意义重大。当前教师流失问题严峻,亟待解决。

目前,学前教育中诸多问题没有得到改善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法律保障的缺失和教育资金的匮乏。国家应把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在学前教育阶段实行义务教育。

所谓公共服务体系是指由政府主导、以提供基本且有保障的公共产品为主要任务、以全体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为基本目标的一系列制度设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制创新是公共服务体系的主要表现特征,追求公共与公平是其实质内涵与价值取向。[1]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和对学前教育产品属性的分析,学前教育涉及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2]学前教育科学持续的发展,离不开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与支持。

一、政府对学前教育重要作用的认识不够

学前教育对国民教育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不仅关系幼儿的发展,还直接关系我国基础教育质量。学前教育质量直接影响幼儿一生的发展。我国学前教育中的诸多问题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但最根本的因素还是教育管理者并未从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要作用没有完全认识清楚。

根据联合国相关统计,到2006年,在OECD28国中,学龄前儿童毛入园率平均已达到83.9%。[3]在欧洲39国中,学前儿童平均在园率已达90.8%。[4]在我国,到2009年,适龄幼儿的毛入园率才达到51%。[5]数据显示,我国学前教育的普及率与其他国家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这说明,我国政府对于学前教育的认识和投入是不够的。

把学前教育纳入到公共服务体系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把学前教育纳入到义务教育阶段中。现阶段,我国基础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其中,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是免费的义务教育阶段。由此可见,学前教育并不在义务教育范围内,不具有强制性,国家也没有对学费、杂费等费用进行减免,我国学前教育的普及程度还不高。在国外,义务教育年限的延长已经成了普遍事实。法国的学前教育实行免费制,所有两至三岁儿童均可就近入学。在法国2至5岁的儿童中,约有80%的孩子接受幼儿教育。[6]由此可以看出学前教育在法国的重要性,正是由于法国政府对学前教育予以足够重视,才能在各项政策中对学前教育提供支持和保障。

当前,我国民办幼儿园整体办学力量还很薄弱,鱼目混珠,一提起民办幼儿园,很多人都会想到“管理不到位”、“师资良莠不齐”、“天价收费”、“校车问题”等。民办幼儿园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与政府重视程度密切相关。政府应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让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质量更高、办学更有特色,让教师在民办幼儿园工作中感到自豪,这样才能留住人才,减少教师流失。

二、缺乏有力的立法保障

由于学前教育未纳入到公共服务体系中,还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导致政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近几年,社会办学力量逐渐多了起来,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对于办园者的办园资格、收费标准和师资力量等方面缺乏管理,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保障民办幼儿园及民办园教师的合法权益,这势必会给民办幼儿园办园者的办园积极性、教师工作积极性及办园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纵观发达国家,很多国家都对学前教育进行了立法,以此保障学前教育的规范发展。如美国颁布了《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法》、《全美儿童保护法》、《入学准备法案》等。日本颁布了《保育大纲》、《幼儿园教育大纲》、《新幼儿园教育要领》、《幼儿教育七年计划》、《振兴幼儿教育十年计划》等。韩国颁布了《儿童福祉法》、《婴幼儿保育法案》、《幼儿教育法案》等。[7]我国政府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早制定出更为有效的法律法规条款,以促进学前教育健康稳定地发展。

当前,我国涉及学前教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学前教育的性质、任务及事业发展方针与幼儿保护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学前教育的性质、任务和事业发展方针、幼儿保护规范,还规定了幼儿园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规范、幼儿园设置管理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规范及卫生保障规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门有两章对幼儿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目前,全国性专门的幼教法规有《幼儿园管理条例》,它对幼儿园管理做出了全面的规范。全国性幼教规章有两项:一是1995年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制度》,二是1996年颁布实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8]

尽管1989年及1996年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规性条文,许多省市也制定了学前教育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如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学前教育管理条例;2004年,太原市颁布了学前教育管理条例;2005年,南京市颁布了学前教育管理条例;2008年,深圳市颁布了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等,但相对于其他教育阶段而言,学前教育立法还存在一些缺陷:一是立法效力层次低、范围窄。当前学前教育法律法规都是以章程形式出现,立法层次低,不能保障学前教育的发展;二是立法内容缺乏责任主体义务和责任的规定。现行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不是很具体、过于粗糙,难以执行。[9]这就导致政府责任不够清楚、资金投入不够、管理体制不畅等一系列问题。比如,2005年南京制定的《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第四章,关于学前教育保障的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中,只是笼统说明了学前教育机构要保障教职员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对幼儿教师进行业务培训,以及政府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指导等,[10]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工资数额、培训的次数及政府部门应该如何进行监督指导,这就造成教师工资没有最低保障、专业培训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教师流失在所难免。

三、学前教育资金投入的匮乏

目前,导致学前教育资金匮乏的最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的认识不足和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与其他阶段的教育相比,学前教育的投入还是比较低的。2008年,用于小学教育和普通初中教育的国家财政性经费分别为32978952万元和22507836万元,而用于幼儿教育的财政性经费仅为1329444万元。前两者分别是幼儿教育财政经费的24.8倍和16.9倍。[11]我国0~6岁的儿童多达1.3亿,是世界同龄儿童的五分之一。我国学前教育经费长期以来仅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的1.2~1.3%,这个比例很难支持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据台盟南京市委员会2011年3月提交的一份集体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在南京市教育局的教育专项经费中,还没有设立学前教育的专项经费,也没有明确学前教育的分配比例。从学生人均的公用教育经费来看,幼儿园与其他阶段教育投入经费的差距很大。以鼓楼区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例,幼儿教育阶段为200元,义务教育阶段为810元。由于总体教育财政经费有限,投入重点并不在学前教育上,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仅占教育附加费的3%左右。在苏州市,2010年幼儿园总共有405所,能够享受到政府财政支持的幼儿园有268所,占总数量的66%。在南京,享受政府扶持幼儿园的比例只有12%。[12]

纵观国外学前教育,政府会有大量资金投入,美国2005年《入学准备法案》计划2006财政年度对该项目的拨款是68.99亿美元,并保证2007~2011财政年度有如上数额的拨款,这比1965年的9600万美元增长了70多倍。[13]我国政府也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资金投入,尤其是对民办幼儿园的资金投入,给予学前教育发展强有力的经济支持。

只有意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才能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加大力度,确保学前教育有序发展,避免教师流失。近两年,学前教育已经逐步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希望在政府有效作为下,我国学前教育能够健康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黄铮.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J].上海教育,2010(9).

[2]丁金霞,庞丽娟.社会体制转型与学前教育的重新定位[J].学前教育研究,2010(3).

[3]余强.经合组织28国学前教育的发展现状与趋势[J].早期教育(教师版),2009,9.

[4]余强.欧洲39国学前教育的发展现状与趋势[J].学前教育研究,2009,10.

[5]徐卓婷.对中国普及学前教育的研究与思考[J].社会科学战线,2010,11.

[6]曾莉.法国学前教育的特点及启示[J].教育导刊,2008,2.

[7]童宪明.美国、日本、韩国幼儿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及启示[J].教育导刊,2010,10.

[8][9]尹亚姝.公平与均衡:学前教育立法的价值选择[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

篇13

受幼儿身心发展水平、认知水平、年龄特点、防范意识和生活经验等方面的影响,幼儿园突发事件在各个地区防不胜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会对幼儿园、幼儿以及幼儿家庭的生命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或损害。

一、幼儿园突发事件

幼儿园突发事件是指由于社会或个人因素意外发生在幼儿园内外的、与幼儿园有关的且对幼儿园师幼生命健康、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和影响的负面事件。本文中所涉及的幼儿园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受人为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对幼儿身心健康或生命安全有直接影响的突发事件。

二、幼儿园突发事件的诱因

1.体制因素。在“幼儿教育社会化”的政策提出后,国家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增长低迷,学前教育经费在很长一段时间仅占全国教育总投入的1.2%~1.3%。受学前教育经费不足的制约,幼儿园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是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相结合的办园体制,占幼儿园总体大部分的民办幼儿园几乎得不到国家的财政资助。由于投入不足,民办园成为幼儿园安全事故高发的地方。

2.管理因素。绝大部分的幼儿园尤其是民办园都不在教育部门的行政和业务管理之下,相关部门和幼儿园自身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是导致幼儿园突发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3.社会因素。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在一些地方,利己主义思想和坑蒙拐骗等行为代替了个人诚信和社会良知,这给幼儿园的安全稳定和幼儿个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三、加强幼儿园突发事件预防管理工作的措施

1.成立管理机构,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为了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必须健全应急事件管理机构,加强应急预案的制订与管理,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管理机构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将突发事件预防成果长期保持好,全力做好防火、防盗、防水及出行安全教育、防护工作。机构在设立后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将预防工作落实到各班级教师,对因预防不力而导致突发事件出现的教师进行责任追究。

2.加强制度建设,促进预防工作的规范化。科学的制度是客观规律和正确认识的固化。科学的幼儿园制度应包括幼儿园工作人员在预防突发事件中的具体职责和行为要求,明确相应的责任制。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幼儿园克服突发事件预防工作的随意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幼儿园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建立科学的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为在园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建立科学的制度便于幼儿园内部工作人员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的效率,可有效地从思想上引起相关责任人的高度重视。

3.提高忧患意识,扎实推进预防工作。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发展方向和危害程度具有不可预测性,幼儿园应树立“居安思危”的危机管理思想。幼儿园一旦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经常分析、排查、发现影响幼儿园稳定和幼儿人身安全的危险因子,做到防患于未然。为了不断增强忧患意识,可邀请幼儿家长共同对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监督,如长沙雨花区即在全区幼儿园食堂实现视频监控,视频监控布设在食堂的储藏间和加工制作间,重点监控饮食加工操作规范、外来人员进出食堂情况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取证,家长获得授权后能远程监控自己孩子所在校园的食堂。

4.加强应急培训,建立专业化队伍。为了保证顺利开展幼儿园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除了要在硬件工作上下功夫,如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确保园舍和设施严格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等,对于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也必不可少,这包括对于幼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炊事员、保卫人员和学生家长的知识培训和相关演练,如火灾、地震、落水急救、高楼遇险等方面的处置办法。可定期邀请妇幼保健所等机构开展幼儿意外事故预防和急救等方面的知识讲座,介绍幼儿高热惊厥、异物吸入、关节脱位、烧烫伤、窒息等常见突发事故的诱因、症状、紧急处理方法和预防措施,并进行现场演示。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的建立可以保障幼儿园顺利开展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5.加强社会协调配合,树立安全屏障。幼儿园的安全保障与所处社区、家长的支持配合是密不可分的,幼儿园应加强在突发事件防控工作中与当地消防队、公安机关、医院、交警大队等周边单位的协调配合。在一些突发事件高发时期,调动一切资源确保幼儿的安全,比如每次寒暑假都是各类儿童意外频发的时间,为减少意外的发生,幼儿园可在学期末开展安全知识问答竞赛,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普及。不断与幼儿家长沟通,使其严格执行幼儿园的幼儿接送制度,幼儿家长在接送幼儿时携带接送卡,指导幼儿家长在家庭生活中对幼儿开展和实施安全教育等。

四、结论

幼儿园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加强对幼儿园突发事件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教职员工队伍的建设、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设、幼儿园安全教育等方面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冯宝安.幼儿园突发事件管理机制构建研究[D].西南大学,2013.

[2]张立英.幼儿园突发事件处理与应急预案管理的认识[J].教育教学论坛,2013,49:263-264.

[3]石彪.应急预案管理中的若干问题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2.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