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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及其内涵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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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及其内涵

篇1

1 道德的内涵及影响分析

关于道德的定义,实际上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概念,这主要是由于道德这一名词的内涵极其丰富。归根结底看,道德是一种意识,是一种自我行为约束,是人的自我本能,更是人们在生活中形成的规范理念和行为准则。道德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本身并不具体存在,但是能够在生活中约束我们。道德是人类生活中最美好的事物,也是最有影响力的事物,只有人们都具备了道德,才能展现更美好的社会,而一旦没有了道德的内在约束,那么整个社会将陷入混乱。可以说,正是道德的存在,才从根本上建立了良好的社会秩序,虽然道德不像法律一样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是道德对人的修为和生活却有着重要影响;可以说,人类文明社会需要道德作支撑,而只有将道德不断传承和发展下去,才能最终实现道德建设目标。

从道德的价值上看,首先,道德具有引导和认知价值。道德是人类认识自我、认知自身责任和义务的重要要素;道德是一种行为展现和意识彰显,认知道德的内涵和价值,能够引导人们全面、正确地了解社会生活应有的规范和准则,进而探寻到适合自身的价值道路和行为。其次,道德也是调节和缓和社会矛盾的重要要素。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总会产生各种矛盾和问题,这是无法避免的,而在矛盾未上升到法律问题时,就需要借助道德这一要素来解决。道德是一种舆论引导,是内心信念向心力的彰显,通过道德展现,能够有效指导人们的行为理念,从而使得人们之间、整个社会内部关系趋于理性、和谐,也使得人们之间的矛盾得到有效消除。同时,道德还能够通过其良好意识和品质的展现,培养人们形成幸福、正义的价值观念,道德以其对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良好引导,从而帮助人们形成更全面的人。因此,道德以其引导力和影响力,成为我们进行社会管理中所必须考虑的因素。

此外,道德还具有评价价值。道德是一种社会公信力,其中凝聚了社会和人们的一致认识,所以道德具有社会评价的功能和价值。而道德作为意志和力量,其能够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也能对社会现象和事物进行合理评价,从而引导人们学习正确的行为规范。同时,道德还能够对人际之间、人与社会之间起到有效调节。因此,道德体系中所包含的内容极其丰富,无论是生态,还是人际关系,道德内涵中都有涉及。可以说,道德以其丰富的内涵,展现其独有的价值和影响力,使得我们必须全面发挥道德价值探寻合理的途径。并且道德价值发挥所能够依赖的载体是其外在展现,也就是其具体修为,通过对道德的价值与内容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艺术修为是其综合价值的反映。

从道德的特征实质看,道德是一种自由,是一种公平。真正的道德不应该对任何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伤害,而道德也应该得到所有人认同。无论道德的形式和内涵如何转化,其历史继承性都始终存在,同其他理念一样,道德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地发展,同时也在继承中实现融合、创新。道德中最重要的特点应该是其内在自律性。人们通过借助对主客观世界的认知,以及对现实生活的理解,从而自觉、自愿认可社会规范和理念。并且人们能够结合自身客观条件对道德规范进行融合,通过将被动上的道德服从转化为自我主动约束,通过对道德内容的具体了解,从而将道德要求转化为自身内在行动。可以说,道德的影响不仅仅是对其他人的引导,更重要的是还对自我的有效约束和引导。因此,深化认知道德的内涵,对于我们探寻道德展现方式有着极大的帮助。

2 道德与艺术之间的关联分析

道德与艺术之间是否有内在关联,值得探究。全面认知两者关系,能够帮助我们有效发挥道德的价值,同时也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诠释道德的内涵和影响。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将道德与艺术的关系界定为:道德与艺术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艺术从某种程度上对道德产生影响,而艺术也能反映道德内容。此外,道德也对艺术产生影响。从根本上看,道德与艺术的价值是统一的,艺术与道德是紧密关联的。因此,在宣传道德的内涵和价值时,可以借助艺术这一形式,从而有效提升道德影响力和认同感。

任何艺术的创作都是以一定道德为基础的。虽然艺术创作的形式具有多样性,而且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艺术作品,所表现的特点和内容也不一样,但是从实质上看,艺术作品的创作离不开道德内涵。对艺术创作来说,社会道德内容永远是其创作的源泉,而只有融入社会道德的内容,深化到一定高度的社会道德才能创作出经典的艺术作品。虽然有的艺术作品没有直接阐述某种道德内容,但是其有效地反映了创作者的价值情感和道德观念。此外,艺术从某种程度上,还在影响和改变道德。艺术作品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有着极强的感染力,所以通过某些具有影响力的艺术作品,能够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直接引导和影响。而道德是人们的共同认知,其在某一个时间内有一定局限性和不足,所以在向人们讲述全新道德内容时,就必须有效地借助艺术这一形式,服务道德宣传。最后,我们说道德具有教育价值和意义。但是如果向人们机械、单一、陈旧的讲述道德内容,那无论是教育的效果,还是人们的具体理解,效果都不理想。因此,要结合艺术的感染力和渲染效果,通过有效地结合道德内容,从而实现道德教育的理想效果。

而道德也对艺术创作有着深刻影响。首先,对艺术创作者来说,其本身就长期受到道德感染和影响。因此,其在生活和创作过程中,就对相关道德内容形成了一定固化认识和理解,其艺术作品无论如何描述,最后的落脚点都是道德理念,其艺术创作离不开道德理念的有效融合。例如,在艺术作品中,我们通常可以找到其对社会生活的诠释和理解。任何艺术创作都需要融入道德的内涵,只有这样,该艺术作品才有价值和生命力。其次,道德也会对艺术创作者的创作观、价值观产生影响。艺术创作来源于生活,是艺术创作者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观察和理解,进而创作的一种形式,所以艺术表现的是一种理解力。同时,评判一个艺术家的作品,更重要的是对其作品内涵及价值的认知。衡量艺术作品的品质,更多依据的是其对社会大众的思考与融合。因此,艺术作品的好与坏,必须与道德内容相结合,通过准确立意,丰富内涵,从而实现道德的价值融合。

道德与艺术是统一的,道德是完美艺术的基础,而完美的艺术之中需要融入丰富的道德内涵,只有有效地诠释道德理念,才能确保艺术的整体性。而艺术的美是一种超出一般社会生活的美,只有融入道德等更高价值内容,才能彰显艺术的内涵。同时,艺术创作也是有一定标准的,而这一标准从根本上看,与道德密不可分。道德的发扬、渲染需要有良好的载体,而成熟的艺术作品无疑是最好的道德宣传内容。因此,基于道德价值和意识内涵,需要我们着重探索道德的展现形式,并且积极探索将道德艺术修为展现的具体思路和方式。

3 道德的具体艺术修为浅析

道德是一种意识,是人们共同认可的一种价值形态,更是一种行为准则和规范。同时,道德更多是发自内心的一种约束力,其彰显的是人们对自身行为的规范,更是一种认同,所以道德表现出来的是价值观。而由于道德有很多特点,其作为一种内在约束力,能够让人们结合对好的行为进行了解,从而转化为自身内心的认识和行动,所以我们可以说道德是一种修为。道德的艺术修为主要表现为:道德有着丰富的艺术价值和意义;其有着深层次的艺术内涵。道德是一种美好的内涵和价值,道德是一种发自内心的约束和规范。因此,其有着极其完美的展现力。而道德本身还是一种高超的社会处事艺术。

通过对道德进行深入解析,不难发现其中有着极具生命力和传承效果的元素,而这些理念想要被认知和传承,需要进行提炼,进而到达一定高度。例如,关于我国古代很多经典的道德故事及其所反映的道德理念,都不是直接的事物描述,而是经过艺术加工和创作的内容,所以道德可以作为艺术创作的素材。同时,道德的艺术修为更多是源自道德的本质,以及道德与艺术的关联,而这正是道德的独有价值。道德是艺术创作的基础,是彰显艺术内涵的素材源泉,而道德的艺术修为离不开其对社会大众情感的融入和有效结合,道德的艺术修为是道德内涵的完美诠释和良好展现。因此,要注重对其内涵的丰富。

事实上,道德具体的艺术修为是其内涵全面展现的主要形式,也是道德优于其他意识形态的根本。道德与法律都是能够对人们行为、理念和思维产生影响的意识内容。但是客观上看,法律是一种强制性意识、规则,所以其在实施过程中,并不存在客观艺术性,而道德则完全不同,道德是一种引导驱动,是一种行为内在。所以,对于道德来说,无论是展现,还是其影响发挥,都是一种艺术。正是道德内涵的不同,使得我们必须注重对自身内在的修养,通过有效塑造、艺术呈现,从而实现道德艺术修为的有效培养和实质性展现。

道德的艺术修为在于其融入了对相关行为规范,更在于对其对社会事物的反映和融合,以及其中对社会关系的有效界定。而道德中反映的艺术价值和情感内涵,更多是一种社会想象力。深厚的道德元素是艺术创作的基础和前提,通过合适的艺术创作手法,能够对道德事物形成丰富、全面的再创造。道德中所包含的情感内涵和感知,是无法具体来衡量的,需要进行有效的想象和理解,而这一想象和创造就是道德艺术修养的具体展现。通过艺术作品向人们展现道德内容,更容易激发人们的联想能力。然而,艺术作为道德教育和宣传的工具,通过道德的艺术修为,将两者有效融合,从而在丰富和发展艺术表现方式的同时,实现道德宣传目的。因此,道德艺术修为的展现,不仅是丰富道德内涵的相关要求,还是从道德的特点出发的具体要求。

4 道德艺术修为的具体展现分析

修为是一个人的内在,其无法用客观标准来衡量的,展现个人修为需要一定的基础,也就是载体,每个人的修为都是由其道德意识影响的。因此,可以说,道德的艺术修为关键在于道德的内涵。一直以来,中华民族都极其注重道德修养及建设,无论是道德价值内容,还是道德与具体行为之间的融入,我们始终都在用道德具体约束我们的个人行为。

首先,对个人来说,道德是自身行为与内在修为之间的统一,而任何人所参与的任何活动,都是自身行为与内在修为的有效反映。对个人来说,修为是自身的涵养、素质和行为水准,而自身行为指的是具体的做事。所以,我们在评判一个人道德修养水准高低时,主要通过对其内在修为和外在行为的具体展现情况进行评价。但事实上,很多时候,多数人无论如何掩饰个人内在,其外在行为总是在无意识状态下,透露其道德修为状况。因此,在培养人们的道德修为时,应该从加强自身内在修为培养入手,通过不断学习,丰富自身文化知识,提升个人思维境界,进而实现自身境界的提升。而只有个人境界实现升华,才能从根本上实现自身行为观念的完美呈现,实现内在修养与外在行为的融合与统一。

其次,对国家和社会而言,融入道德,应该呈现出更高境界。在社会关系处理和国家管理过程中,道德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对社会管理来说,不能完全以来法律的约束,法律从其权力范围和影响效力看,都有着一定局限性,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建设来说,更多时候需要道德的内在约束,通过倡导道德建设,丰富公民的素质内涵,从而构建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氛围。将道德升华到社会管理体系之中,是道德内涵及价值实现的客观反映,有效宣贯社会公共道德,不仅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处事方式和行为规范,还能帮助人们加强自我约束,实现个人应有价值。所以,道德所具有的内在约束力和行为理念,不仅能规范每一个公民的个人行为,也对社会管理起到有效帮助。

再者,客观的讲,一直以来由于我们对道德的内涵和理念,缺乏一致性认识,以至于社会道德建设并不到位,很多人并没有将道德理念融入到整个社会之中。但客观的讲,社会的运转应该以道德建设为基础,所以我们应该将道德建设充分重视起来。因为道德不仅是一种意识,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还是一种文明现象。在我国长期道德体系建设过程中,我们始终倡导道德文明建设,将道德的艺术修为与社会建设紧密融合起来,我们需要对道德的具体内涵进行正确认知,并将道德的相关要求融入到整个社会环境之中。所以,只有探索道德的艺术修为内涵,探索艺术修为的展现方式,才能从根本上实现道德的价值。

篇2

关键词: 法治与法制的内涵 分离与结果 融合与结果

key words: Government by law and legal system's connotation Separation and result Fusion and result

一、 法治和法制的内涵

(一) 法治的内涵

法治概念自产生以来,由于其内在的复杂,许多著作都没有直接、简单的对“法治”进行定义。当代法学界中仍然存在对法治概念的争论。《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法治表述为:“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 法治的抽象性时期难以被定义而只能被描述。国内法学界一般认为法治的含义中应包括“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治模式”, “法治”的概念在现代倾向于对国家等公共权威机构的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以保障公民个人和市民社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法制的思想起源和概念

法制和法治在中国古代具有同一性,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的法家所倡导的“以法治国”的理念即是要求社会的法治(法制)。此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在专制统治的政治背景下无不重视法律的创制和运行。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对于法治和法制的内涵仍然部分的继承了中国古代的概念性思维。

法制对法律这种客观存在的强调更加倾向于一种纯粹意义上的工具性理解。法制一直是中国古代帝王进行社会统治所利用的手段和方式,古代社会对法律所有的并不是尊重和信仰,而是一种工具性的利用心理甚至带有某种鄙夷心态的蔑视。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积累而成的习惯性规则和对规则的墨守的心态被广泛的接受以后,伴随着国家和社会情况的日益复杂,多元因素的渗透结合习惯性的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成为了明示给社会群体的规范。

二、法制和法治的分离与结果

法治和法制在概念上的区别前以进行了简短的分析,法制和法治的差异本质上体现了二者背后价值观的冲突与矛盾。法治的背后是对权利的张扬和保护;而法制的背后则是对权力的突显和维护。而除去概念以外,二者在实行,特征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法治中隐含了人类在长期的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思想认识的结晶,是人类自由精神价值的衍生物。,它更多的具有精神层面的价值内涵。

而法制则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没有选择意识和能力的纯粹的客观存在,它几乎完全被动地由统治者指定,善恶并不是它的终极价值。按照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恶法亦法”,法制并没有性质上的明显的区分。当民主共和的精神选择了法制的方式并与之结合,就有可能产生法治;而当专制选择了法制的形态,它就有可能沦为专制统治的罪恶的工具。

而法制在结合“法治”的精神之前只是纯粹的国家统治工具,人们对于法律只有被动的、无奈的服从以及基于这种服从之上的恐惧甚至憎恶,而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但这一切并不能归咎于法律自身。

总之,法治是具有主动地人格的治理主体,而法制则是在被动的状态下被治理主体所采用的工具。

三、法治与法制的融合与结果

法制的工具主义特性明确的说明了法制是在人的治理之下运转的机器,法治则是在被人们授予了人格之后进行统治的拟制主体。而法治并不与法制相对立,而是与人类社会实践中早期所产生的“德治”和“礼治”相对立。

德治和礼治产生于人治主义主体的时代。“‘德治’和‘礼治’与‘人治’在古代中国的内在意蕴是相通的,德治,礼治只不过是人治的美称罢了。” “德治”和“礼治”都强调君主(统治者)依靠个人的道德和贤明来统治国家,国家的兴衰存亡完全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和贤明以及这种“性尚”所延及的整个统治体系,最终达到儒家所倡导的“圣人”治理,也即柏拉图眼中的“哲人王”的社会。而“德”是人们在理念认识的基础上进过合意而要求君主(统治者)应具备的品质。 “德”和“礼”成为了社会的主体和信条,但不可忽略它们的工具特征。

而法治也是人所要治理国家和社会采用的工具,具有与法制相似的工具属性。法治是“良法之治”,前提之一是法律是人所创设和使用运行的,法不会自发的生成并流淌至每一个人的心里,生活中。而“法治”的属性“善”也是基于人们所赋予和注入的价值理念的“善”。“法治”之“善法”在经过全体人民的认同后,同时也被赋予了高于一切个人和集体的权威,法治时代的人们在订立法之前所墨守的主要义务是服从将要制定出来的法并不得超越,所有人就当然的处于法之下。法治取代了表面上人所欲为的统治,而具有了部分代替人类自身的主体性。,但它的背后还是人性和需求的促动。“法治”是基于人们自愿和认同的基础上所选择的具有主体性质的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

篇3

一般意义上,人们认为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是在法律行为实施后所产生的某种法律状态,这样的法律后果会产生相对的法律责任或法律规制内容的状态的改变。所以是属于相对分离来认识的,而建构主义范式给我们提供了一种不同的认识,它是让我们在法律状态发生变化的整个状态中来把握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是一种动态而非静态的认识,这样,以一种相对可靠的猜想,形成假设,来完成法律活动并同时影响着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方方面面,使我们处于一个相对连贯的时间里来认识整体性的法律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现状

人民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争议各方最容易接触并实施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现阶段的人民调解已成为全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相比仲裁与诉讼,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省时省力,有利于使纠纷以最快速的方式处理完成。

因为便于实现,所以往往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群众就很多。如此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虽然是解决了纠纷,但争议各方并不是十分满意,没有真正意义上化解纠纷,争议各方还存在多多少少的不满与分歧,而之后也有可能使双方再次产生矛盾,从而变成不彻底的处理,甚至会发生更大的问题。

比如说对争议标的的确定,一方主张是某个固定数额,而另一方主张的是另外一个固定数额,双方互不让步,调解纠纷的一方就有可能按照案件中双方的固定数额来进行衡量,对数额选取一个相对中间的量,使得双方各让出一部分,从而达到化解的作用。这样很可能是解决了纠纷,但不一定是最佳的解决方式,因为调解纠纷的一方并没有去了解各方所出固定数额的原因,调解方也没有充分考虑怎样的调解后果会使双方的信服度高以及更有利于双方今后的生活及关系。

三、社会建构主义范式对人民调解的指导

社会建构主义的创新在于关注点已经不是法律系统和法律制度及其内部的组织结构,而是把这些系统和制度当做社会情景,从人们的具体实践过程来理解和领悟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

(一)从静态转变为动态的认识思维

社会建构主义范式是一种新的认识论思想,与传统的反映论的认识论立场不同,它的基本观点是认识活动不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而是与实践活动融合为一体的过程,强调认识即过程,而不是主客体反映的结果。所以,对于人民调解,实现要从思想上进行转变。我们需要转换固定的以某一结论或状态来推出解决的方法静态思维模式,不要试图用一种直接就能反映的态度去解决问题,而是去观察、研究、讨论整体过程的各种情况,要以一种连贯过程的动态思维方式来进行思考。

(二)情景与过程的双思考并重

社会建构主义范式在方法论上注重情景和过程的分析,关注实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人们所建构的意义世界。这就是要求在人民调解的过程中,不仅仅是对相关法律行为或法律活动的过程进行思考分析,还要注重是发生在怎样的背景下,如对于争议各方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是有预谋的还是临时决定的,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可以避免的还是不得不做的等等特殊情况。这些特殊情况就会产生一定意义上的作用,这些作用是否就是构成某一争议的法律效力与法律意义的影响因素,都是我们应该考虑的。

除了对争议各方不同情境的考虑,还要注重对调解方的情形做出正确的分析及把握。如果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的调解人员家里刚刚发生盗窃事件,其心情一定烦闷,在这种消极情绪的影响下,就很难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势必会对纠纷地处理产生一定的影响,若情况严重可能导致争议双方对调解失去信心而放弃调解。

篇4

概念就是代表一类享有共同特性的人、事物或观念的符号,是反映同类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一个概念中所凝聚的同类对象的本质属性就是概念的内涵。学生中由于对概念内涵的片面理解而形成错误概念的不在少数,教学中可以通过分析概念的内涵来揭示概念的本质属性,形成正确的概念。例如,“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是利用立法、行政、司法及暴力组织等强制力量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这里国家概念的内涵包括国家的本质即国家的阶级性(统治职能)和职能(如管理职能),而学生在学习这一概念时经常犯的错误是“国家就是管理国家事务的”,即管理职能当作国家的本质特征和主要职能,这是对国家这一概念的本质内涵的片面理解。教学过程中,教者必须将“国家”概念的内涵完整准确地揭示出来,并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

概念不仅有其内涵的界定,也有其外延的规定。对概念的掌握不仅要理解其内涵,也要了解其外延。我们可以通过分析概念的外延来揭示教学概念,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有关概念和观点,这也是纠正错误概念的有效方法。例如,“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物质”概念的外延是除意识之外的万事万物的总和,既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社会现象。意识以外的所有事物、现象,都在物质概念的外延之中。如果我们只看到了一部分事物,只根据一部分事物的共同性,而不是万事万物的共同性去概括抽象物质概念的内涵,那就缩小了物质概念的外延,其内涵也就不正确了。如“物质就是有形的实体”“物质就是由原子、分子构成的东西”“物质就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等,都属于这种情况,因而都不是哲学物质概念的科学表述。

二、概念图表绘制法

任何学科体系的构建都离不开众多学科概念,概念混淆和错位是概念学习中常见的错误。如何使学生清晰地把握概念之间的关系,绘制概念图表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概念图表绘制的一般要求是:①介绍概念内涵,帮助学生抓住概念的本质以及和其他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②在变化的情境中识别和判断相应的概念;③以图表的形式将概念的层次关系或相互联系简洁直观地绘制出来,对于混淆的概念应通过图解形式表示异同点。

例如,“文化”的概念,“文化生活”中对文化概念的描述是:“‘文化’是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的人类全部精神活动及其产品。其中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部分,又包括自然科学和技术、语言和文字等非意识形态的部分。”“文化”一词在实际运用中也具有多义性。对于“文化”概念可以用图示进行辨析:“大文化”,即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大类。其中物质文化是通过物质活动及其成果体现出来的人类文化,如建筑、道路、文物、工具等“人化”的自然。精神文化是通过人的精神活动及其成果体现出来的精神层面的文化,即“中文化”。“中文化”包括:意识形态部分(如思想道德、法律制度、人生价值观等)和非意识形态部分(如语言文字、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非意识形态部分就是“小文化”,即狭义的文化。可见,“文化生活”中使用的“文化”概念是介于“广义的文化”与“狭义的文化”之间的“中文化”,其关系如下图所示。

可见,运用图表来纠正错误概念的形成,具有直观的特点,有利于学生理解概念的内涵、外延及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相似概念比较鉴别法

俗话说:“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心理学研究证明:比较法运用于学习能有效地避免概念间的混淆,对加深概念理解有重要作用。“比较是一切理解和一切思维的基础”。通过比较可以找出事物间的不同点,使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把握事物的特殊性和本质特征。因此,有经验的老师都常常运用这一技巧。在政治课教学中,经常会碰到一些概念与实际生活不一样,如“矛盾”“斗争”“价值”等,而学生在学习某一事物的概念之前,会从自身狭隘的经验出发,对某一事物形成看法和观点,并以其独有的思维方式来理解和解释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现象,以生活经验代替科学结论,将生活中的概念与科学概念相混淆。如将“钱”与“货币”混为一谈;将政治运动中的“斗争”与哲学上的“斗争”等同等,这都是由“先验概念”干扰造成的。要避免“先验概念”产生负迁移效果,运用比较鉴别法行之有效。教学中适时、适当地将相似、相近的概念、观点等知识进行对比,可以促进对概念准确深刻的理解和掌握,同时可以方便记忆,又有效地发展了学生的思维。

以哲学中两个“矛盾的普遍性”概念作比较有不同的含义:一个是作为原理的“矛盾普遍性”,矛盾普遍存在,即“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一个是作为定义的“矛盾普遍性”,即共性、一般,与特殊性、个性、个别相对应,两者不能混淆。比较中鉴别,对比中把握。两者有区别,不能混同。

四、运用漫画矫正法

漫画是一种特殊的信息形式,对人的感知活动有调节作用。政治课教材中的漫画、插图和新闻照片等,为教师教授概念、观点提供了方便。对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形成的错误概念,教师可以充分利用教材上已有的和自己平时收集的典型漫画、图片、照片等,调动学生的多种感官,创设一些可感可知、有声有色的直观情境加以纠正,从而准确把握概念。

例如,在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概念时,可引入漫画《硬套》(如下图)来激发思维:这幅漫画是不是讽刺那些被“套”的人?是不是讽刺××经验?是不是告诉人们不应当推广经验?当目光集中到挥动锤子的人时,可提出他的错误在什么地方?漫画“硬套”的哲学寓意是什么?这些问题激起了学生思维的浪花,促使他们积极思考,引起学生的争论和分析,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使他们真正领悟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精神实质,从而准确理解、把握概念。巧用漫画,可以使抽象问题具体化,枯燥问题趣味化,深奥问题浅显化,便于学生感知和理解教材内容,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生活例子列举法

对“哲学与生活”中所讲的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在教学中可举一些贴近生活的例子,从而提高理解记忆的实效。比如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就是对立统一”这个概念看似简单,实为抽象、复杂。在讲课时,可先让学生阅读课本上的事例,然后举例。如胫足“分”左右,然后联“合”,方能走路;牙齿“分”上下,然后联“合”,方能咬食物;剪“分”两刃,然后联“合”,方能裁衣物。光“分”不“合”不行,光“合”不“分”也不行。“分”和“合”是一个矛盾体的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说明两种相互依存的事物,只有“分”“合”才能产生作用。

又如艾青《光的赞歌》写道:

“我们从千万次的蒙蔽中觉醒

我们从千万种的愚弄中学得了聪明

统一中有矛盾、前进中有逆转

运动中有阻力、革命中有背叛”(节选)

诗中充满了“矛盾――对立统一”:如“蒙蔽”与“觉醒”“愚弄”与“聪明”“统一”与“矛盾(斗争)”“前进”与“逆转”“运动”与“阻力”“革命”与“背叛”等。这样,使学生对“矛盾”(对立统一)这一概念有了感性的、具体的、形象的理解,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讲授“量变质变”“系统优化”时,可讲萧伯纳的故事:英国的大文豪,才华横溢,但人长得瘦,谈不上英俊潇洒。有位漂亮的女演员,非常爱慕他的才华,就写信向他求婚,信中写道:“亲爱的萧伯纳先生,如果我们结为夫妇,生下的孩子像你那样聪明,像我这样漂亮,那我们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可是萧伯纳对这个女演员却没有感觉,于是他就按照女演员的思维给她回了一封信:“尊敬的女士,这万万不能,假如孩子像我这样丑,像你那样笨,那我们不就是世界上最不幸的人吗?”这个小故事可帮助学生正确理解“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结构和排列次序上发生了变化,也能引起质变”及“系统内部结构优化”的哲学理论。

六、思维过程展示法

篇5

作为一门古老的学科,法学在数百年的发展中,形成了系统而具有特色的研究方法;同时,作为一门集理论与实践一体的学科,从方法论上对教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长期的教学研究中,我一贯主张案例教学,尤其在教授《民事案例与诉讼》课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感受颇深,故记为心得,藉以解读法学案例教学的内涵。

所谓法学案例教学,并非简单的“以案说法”,也非将理论简单地“移植”到个案中去,而是融理论于案例中,以理论分析案例的一般性与典型性;同时以案例映射法学理论和法律构架的基本价值与精神的系统的教学方法。我所理解的法学案例教学法,其内涵至少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一、案例教学的载体是案例

法学案例教学,主要是从案例中透析法律的一般理论,所以选择经典、精当的案例是实施这种教学方法的关键。同时,这些案例也是案例教学的外在载体。所以,在担任《民事案例与诉讼》这门课的教学过程中,我都事先选择好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从这些案例中研究出其所反映的法律价值、立法的着眼点以及法律规定等各方面的内容。法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法,其案例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根据所要教授的课程内容,虚构出一定的事实情境,即案例,作为研究课程内容的载体。这也就是案例教学法所体现出的“仿真性”来源。另一方面,将现实生活中的常见的、典型的案例,或者几个关于同一法律问题的案例加以汇总,构成一个带有现实性的案例,这是法学案例教学中案例的另一来源。根据这种原则选择的案例,更具有真实性、生动性,甚至案例中的各个细节,正是诉讼中所要支撑某种观点、主张的证据材料。从现实中选择的、或经过改编的案例,更能反映法律与诉讼的关系及法学理论知识的实用性,是法学案例教学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案例教学的着眼点是案例所反映的法律精神

法学案例教学,不能单单就“案例”论“案例”,达到简单的解决案例的目的,而是要从案例中挖掘法律,以案例为载体,研究案例所蕴涵的法律价值与哲理。就婚姻家庭法来说,运用案例教学法,需要从一个简单的案例中,研究婚姻家庭的历史发展,从而从纵向的比较中探讨我国婚姻家庭方面法律的规定;研究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夫妻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问题规定的历史背景与其缺陷等等。此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一个案例在教学过程中,作以改编,设定为另一种情境,从而启发学生明确同一个案例在改编前后所映射的法律问题的区别。就继承法而言,应该从案例中透析出多维的价值取向,比如法律的伦理性与伦理的法律性,亦即案例所蕴涵的“法”与“情”、“法”与“道德”等的关系。法学案例教学,应该以案例中所反映的法律精神为着眼点,从案例中充分地挖掘其包涵的法律成分,从而把握案例的脉络,抓住法律的意旨。

三、案例教学的核心在于准确把握案例所体现的法律关系

法学案例教学,是在案例中研究法律,所以其核心是准确地把握案例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案例的主线,也是准确分析案例、恰当解决案例的关键。如前所述,一个案例,在改编前后,故事情境变化虽不是很大,但反映的法律问题已经发生了变化,这正是因为案例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同一个案例不同的人来分析,只要严格按照民事法律关系这一主线进行,应该会得出同一个结果。此外,严格把握法律关系,也是判断案件是否涉及法律问题的前提。换句话说,民事法律关系,设置了判断民事案例是否涉及法律问题、究竟涉及什么法律问题等的一般模式。在《民事案例与诉讼》的教学中,我引导学生在研究案例时,紧紧抓住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研究某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是否适格,即是否涉及法律问题;研究某种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案例涉及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将这些问题搞清楚了,疑难案件就会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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