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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培训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46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行政法律培训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行政法律培训

篇1

充分利用现有模拟法庭资源,并突破模拟法庭活动的局限,以使各种法律实践活动得以经常性的开展。在原有基础上拓展程序法的运用与实践,并将实体法的学习与实践纳入模拟行政法庭的活动之中。

激发工商干部专业学习的兴趣和热情,提高工商干部专业学习的主动性,加强工商干部的专业自信,提高就业的竞争力。

树立自我专业品牌,提高工商干部在专业教育方面的影响力,提高××工商局的知名度和声誉。

二、模拟行政法庭的基本思路

模拟行政法庭由××工商局创设、管理和指导。

模拟行政法庭的全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均由××工商局工商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工来自辖区群众。模拟行政法庭在专业法官的指导下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活动,受理并审判全局干部提交的各种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争议和纠纷(案例)。模拟行政法庭的审判工作按照我国现行程序法的规定或某国家的诉讼程序开展案件的审判工作。

模拟行政法庭在条件成熟时将聘请人民行政法庭的法官担任专业顾问,举办法律职业规划培训讲座,组织参观公安、检察、行政法庭、律所和监狱等机关,以及开展义务法律咨询。

三、模拟行政法庭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一)机构的设置

_、指导与顾问委员会:(若干名,由工商干部和外聘法官担任)

_、庭长:(_名,由法官担任)

_、副庭长:(_名,由工商干部担任)

_、审判委员会:(_名,选举产生)

_、陪审团:(__名左右,从工商干部中产生)

(二)工作人员的设置和配备

_、法官:原则上配备_-_个法官

_、配备书记员、司法警察各_名。

(三)上诉行政法庭

不设上诉行政法庭,若有案件上诉,则临时组成二审合议庭在指导教师的参加下作出裁判。该判决或裁定为终审判决或裁定。

四、模拟行政法庭的办公、活动场所及设备

模拟行政法庭的法官原则上实行分散办公;开会或组织讨论时可利用××工商局的会议室、资料室和活动室开展工作。条件成熟和必要时,可以设专门的办公室。

模拟行政法庭的开庭审理可利用现有的模拟法庭设备。

模拟行政法庭的文件制作等可利用××工商局现有的办公室设备,条件成熟时可向工商局申请购置。

模拟行政法庭的公示和公告可利用工商局的公告栏,条件成熟时,可安排专门的公告栏。

五、模拟行政法庭的经费

模拟行政法庭购置设备的经费可由××工商局向工商局申请或××工商局自行安排;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向社会争取捐赠和赞助。

六、模拟行政法庭的活动开展

(一)模拟行政法庭的审判活动;

模拟行政法庭在专业法官的指导下在范围内开展活动,受理并审判干部提交的各种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争议和纠纷(案例)。模拟行政法庭的活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公开和公示。

模拟行政法庭的审判工作参照我国现行程序法的规定或某国家的诉讼程序进行,但关于诉讼程序中涉及的期限应加以变通缩短,同时在诉讼文书中对两个时间加以列明。

需要变通缩短的期限具体如下:

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期限缩短为:_个工作日

发送诉状副本的期限缩短为:_个工作日(自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

答辩期限统一缩短为:_个工作日

一审审限统一缩短为:__个工作日

裁定和判决的上诉期限统一缩短为:_个工作日

二审审限统一缩短为:__个工作日

(二)模拟行政法庭的其他活动

模拟行政法庭在条件成熟时配合××工商局开展各种环节的专业竞赛活动;

模拟行政法庭应不定期组织工商干部到公安、检察、行政法庭、律所和监狱等单位进行参观和见习;

模拟行政法庭应不定期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人员等作职业规划培训和指导。

七、模拟行政法庭的专业指导

模拟行政法庭的业务活动由××工商局的专业人员进行指导。

八、模拟行政法庭法官的选举和任命

在条件成熟时,模拟行政法庭的法官拟采取招考的方式进行选取,然后在由指导和顾问委员会进行任命。招考分为笔试和面试。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其他简易方法(如自荐、推举、选举等加面试等)产生。

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由采取竞争上岗或自荐、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指导和顾问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和任命。

指导和顾问委员会有直接罢免不合格法官的权利。

九、模拟行政法庭法官的专业培训

(一)上岗培训

模拟行政法庭的所有法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指导教师的专业培训。培训可以集中进行、分组进行或单独进行。

集中培训主要在筹建初期和法官更新老交替时举办。

分组培训主要在各业务庭进行。

单独培训主要个别法官更换时进行。

(二)其他培训

可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其他方面的培训和后续教育。

十、模拟行政法庭的激励机制

模拟行政法庭各个环节的活动可采取竞赛的方式进行,对于成绩优异或表现良好的工商干部予以公开表扬和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

对表现良好的模拟行政法庭的所有工作人员,工商干部将颁发证书,以资证明和奖励。

模拟行政法庭定期(每年_次)对法官、书记员、律师、检察官等进行评比,评出优秀人员加以公开表扬、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

在工商干部鉴定材料中对其参加模拟行政法庭的情况加以积极的评议。

十一、模拟行政法庭的专业指导和培训的薪酬保障

凡是参加模拟行政法庭专业指导的法官,××工商局应当按照现行课酬标准酌情给予一定的课时补助。

专业教师完成的指导或培训课时在每一个学期结束前两个星期自行申报。经模拟行政法庭的负责法官共同审定后交××工商局。

专业指导教师的指导方式主要指培训、组织学习、参与集体讨论、口头和电话解答、电邮解答等方式。每次指导由工商干部填写指导时间、地点和内容,并由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在电话、电邮解答的情况下,先由工商干部填写,事后再由教师签字确认。

法官对案例设计和当事人的指导,以及对法庭审理、案件的判决组织的观摩、讨论、点评等,

十二、模拟行政法庭的案件数量和质量保障

(一)数量保障

为了保障模拟行政法庭有合理的案件数量,××工商局拟将教师组织和指导和工商干部参与等情况纳入对工商干部的考核体系之中,对模拟行政法庭指导的积极性、课时,以及工商干部对模拟行政法庭的参与程度等均可以作为工商干部的考核参考标准之一。

(二)质量保障

专业指导教师应对工商干部的案例进行专业指导。在设计案例时,应不让工商干部事先知道案件对立各方的控辩意见或观点,以及行政法庭的处理结果。

模拟行政法庭应公布案例要求和文书的格式要求,以及提供部分格式文本。

十三、模拟行政法庭的网络平台

模拟行政法庭应建立自己的网页,将指导教师、法官、其他工作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模拟行政法庭对案件的要求、模拟行政法庭的格式文件、模拟法庭的各种通知等等予以公布。同时,允许同学们通过论坛或留言对案件进行网络讨论和交流。另外,通过网页的建立和记录,可充分展示模拟行政法庭的活动,扩大模拟行政法庭的宣传。

十四、模拟行政法庭方案的实施

模拟行政法庭是一个复杂的综合实训系统工程,因此对该方案的实施不能期望过高,应当允许该系统在初步建成后逐步地改进和完善。模拟行政法庭建设分以下几个阶段或步骤完成:

第一阶段:宣传调查(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

主要工作为公布、建立网页、展示、摸底、问卷调查;

第二阶段:模拟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的选任(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

工商干部主动报名、提交简历(模拟行政法庭的固定格式)、组织面试考核、宣布任命、

颁发聘书;拟选任约__名法官,_名书记员和_名司法警察。

第三阶段:上岗培训(__年_月_日-_月__日)

集中培训、组织学习、结业考试、法庭旁听等。

第四阶段:确定法官的分工((__年_月__日-_月__日)

确定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名单,宣布任命颁发聘书

第五阶段:活动开展前准备(__年_月__日-__年_月_日)

(_)制作印章、缴费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裁定书、判决书格式文本;

(_)设计、布置和装饰模拟法庭,检查各种必备设备。

(_)确定陪审员名单。

第六阶段:内部试行运作(__年_月_日-__年_月__日)

精选案例,提交模拟行政法庭受理;要求所有的法官和工作人员参加。总结审理经验,为正式受理案件打下基础。

篇2

(一)根本目标一致

2012年教育部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法学界一致认为卓越法律人才指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1]。高校法学专业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这个大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以适应法律实务工作为主,着重培养能够胜任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才。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行政法学的教学目标应该是培养有理论基础、会实践操作、思维缜密、能满足行政执法实践、司法实践不同需要的宽口径人才。

司法考试是沟通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其目的是选拔经过法学教育的学生进入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目的都是保证我国法律职业从业者有足够能力胜任实践需求。从这一意义上说,两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

(二)内容基本一致

根据《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部分由二十一章组成,这二十一章根据内容的不同可归纳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第二部分:行政组织与公务员;第三部分: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第四部分: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在山东理工大学行政法学教学中,行政法学课程体系主要分为以下版块:

第一编绪论,包括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学科体系等;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行政相对人;

第三编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程序;

第四编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从内容上看,山东理工大学行政法学的教学内容和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基本一致,章节顺序基本相同,这说明两者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

二、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不同

(一)两者的直接目标不同

行政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基础学科,依据山东理工大学的培养目标定位,其基本教学目标是通过讲授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及理论,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初步具备运用行政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学目标偏重给学生搭建理解行政法的框架,强调学生对知识体系的掌握。

司法考试作为一职业资格考试,是一种选拔考试,其直接目的是测试考生的职业能力,强调考察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这些往往是行政法学教学不侧重甚至忽略的。

(二)两者的内容存在差别

目标的差异导致行政法学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存在差异。本科行政法学教学从高校教育目的出发,其内容偏重于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理论性。在具体内容的选择上,山东理工大学行政法学为了给学生搭建起理解行政法的框架,在行政法学基本概念、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理论上安排了较多课时,导致后面讲授行政法律规范时因为课时不足只能讲框架,不可讲细讲透。

从历年司法考试的试题来看,司法考试突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诉讼四部分内容,侧重考察理论的应用性及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其中绝大部分考题集中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领域。

因此,行政法学的知识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内容存在一定差别。这是导致一些学生学习完法学本科课程之后,感觉不足以应对司法考试,依然要参加司法考试培训班的重要原因。

三、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

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虽然在目标及内容上存在差异,但两者不应当是对立的。从教学这一角度出发,应当通过教学改革,促使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更好地衔接。

(一)以司法考试为导向,适当调整行政法学教学内容

在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只有64学时,要想在64课时内将行政法学包含的内容全面、详细地介绍给学生,不切实际,也没有必要。因此,教师必须对教学内容有所选择。如前所述,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那么,法学本科教学就不能无视司法考试的要求和范围,而应当结合司法考试,适当调整教学内容。

1.加强对行政法律规范的讲解。法学本科教育虽然只是法学基础教育,不要求学生掌握深奥的法学理论,但是教学不能成为简单的法条解释,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应当精心选择出既适合学生基础,又适合学生发展需求的教学内容。在行政法学教学中,对于纯理论性问题,如行政行为的模式等可以只作简单介绍,对于国外相关理论学说可以引导学生课外阅读学习。总之,行政法学教学应弱化教材中较深的纯理论部分,但要保持总体理论框架不变。

“行政法学教学由于课时限制,较少涉及现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容易导致学生在学习完相应的课程之后,依然一头雾水,依然缺乏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2]。为契合司法考试,在行政法学教学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讲解。这需要教师和学生课下都做很多准备,包括准备法条、阅读法条、了解法条的立法背景等。

2.及时补充新内容。我国行政立法进程非常快,每年都会出台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规范,这些内容通常会被纳入当年司法考试范围中,甚至会成为当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这就要求行政法本科教学,一定要跟上立法步伐,将这些内容及时补充进来,并做重点讲解。如《行政强制法》是刚刚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教材中的相关内容不能及时修改完善,在行政法学教学过程中应当补充进来,这是构建完整行政法框架的需要,也是司法考试的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法学教学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并不是说行政法学教学完全以司法考试为目标。教学内容的选择“不能破坏知识结构的稳定性及知识点之间的逻辑性,行政法教学不应该完全服从于考试要求”[3],不能让司法考试冲击正常的行政法学教学秩序,否则,行政法学课堂则与应试性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无异。

(二)改革行政法学教学方法,增强司法考试的适应性

传统行政法学偏重于“满堂灌”讲授方式,这样的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非常有限。应当改革行政法学教学方法,架起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之间沟通的桥梁。

1.强调课下自学。简单的知识性内容尽量安排学生自学,课堂上不再讲授,以此增加课程容量,并省下课时用在行政法律规范的讲授及行政法知识的综合练习上。

2.突出案例分析。教学中贯穿大量各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引用大量案例进行分析,以此加深学生对行政法理论的理解。在案例分析时,以小组形式带动学生讨论、辩论,促使学生改变被动接受、懒于思考的学习状态,转变为积极发现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主动学习状态。案例讨论可以让学生做书面案例分析报告,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逻辑和法律书面表达能力,适应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实践。

3.改革实践环节教学。山东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主要是通过模拟法庭及教学实习进行的,目的是让学生熟悉解决案例的过程,提高理论运用能力。针对学生几乎都生活在学校比较封闭的环境中,没有接触到社会现实,行政法学教学过程中还可以结合课程内容,设计题目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以求在了解社会的同时,深入理解学科内容。

以上教学方法的改革既不降低学生的理论素养,又提高学生的实践分析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既符合山东理工大学确定的“知识、素质、能力”三位一体的教育培养目标,又契合司法考试的需求。

篇3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晨,行政法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但是由于行政法自身体系十分魔杂,不昌把握。又形响着行政法的传播。笔者认为,学点行政法学,通过行政法学来把握行政法,是十分可行和有益的。关于行政法的最一般抽象是行政法的特点和作用问题,它们是了解和理解行政法的基础。以往我们对行政法特点与作用的表述过于笼统和简单,不能脚足人们把握行政法的擂求,为此有必要对它们作系统的株拢和全面的揭示。

 

所谓现代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是法治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法治国家具有很大的趋同性,不再以德国传统意义的“法治国”——即“依法治国”为模式,而是建立与英美法系“法的统治”相类似的法治模式。

 

行政法的作用,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考察。从行政法对社会控制的目的和内容可以看出行政法的社会作用,从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意义可以看出行政法的政治作用,从行政法对法律运行的意义可以着出行政法的法律作用,从行政法对现实改革的意义可以看出行政法的改革作用。

 

(一)法治国家的标志:行政法对人权保障的确认和实现作用

 

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区别于非法治国家的分水岭和现代标志。尽管人们对人权的概念众说纷纭,但人权作为使人具有尊严的人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涵盖了宪法意义上的人权条款和行政法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综观历史,在法治国家初建时期,即所谓以19世纪德国实证主义法治国为典型的形式意义的法治国时期,法治国就是“法律国”,法治国的法不包括内涵公平、正义价值的人权条款,仅仅强调形式意义上的有法可依;而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则认为有法可依仅仅是法治的起点和前提,更强调有法可依的法是良法,是保障人权的法。现代法治国家当属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均把人权放到极为重要的地位,认为“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和“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行政法的法律透行作用

 

行政法使宪法规范具体化。从而保津了宪法的实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最为密切,行政法规范中有许多是宪法规范的直接展开和延伸。确定中央行政权的一些法律规范,本身就具有宪法和行政法两重性。从宪法体系角度看,它们属于宪法规范,从行政法体系着,它们是行政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行政机关本身来说,行政法作用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在本质上需要一定的管理活动,以便使市场交易活动井然有序、有条不紊。如果没有一定的社会管理,那么市场经济秩序是不可能形成的,市场交易活动也无法进行。政府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也是各种社会生活过程的调控机关。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政府必然而且必须履行某种管理和干预市场经济生活的社会职责,特别是在目前我国政企尚未完全彻底分离、市场发育不健全、企业行为不规范的条件下,运用行政权力组织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包括市场规则、企业行为规范及其行政机关行为规范等在内的行政法律规范,以便干预市场经济生活,并且纠正各种违背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各种不良行为,这对于加强宏观调控功能,促进市场机制的形成是完全必要的。要强调法律支配权力而不是权力支配法律。只有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顺利的发展。

 

(三)法治国家的精神要求:行政法对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强化作用。

 

法治观念是人们关于法治、法治国家根本属性和价值的认识、评价和观念的总和,是一种带有基本倾向的法律意识,伴随着法治国家的全过程,是法治国家的精神要件,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坚实保障。“在人类历史上,凡是主张法治的国度,都十分注重培塑国民的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从法治国家的构成要件看,法治观念主要包括: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权利本位、民主自由和司法公正等观念。而所有这些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发展,虽然离不开权利经济的推动,有限政治的构筑,民众自觉的认同和推崇,但更离不开负载价值观念的法制的推行、培育和塑造,取决于包括行政法在内的法律规范的确认和建构作用。

 

篇4

一、职能定位

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不占编制的非建制综合平台。“中心”以法律援助中心为基础,同时,整合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律师公证、受理投诉等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司法行政服务职能,以“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为形式,为群众提供一个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

二、组织领导

“中心”由分管副局长和法律援助中心、基层科、律公科、宣教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组成。具体人员如下:

主任:金新吾(副局长兼任),全面负责“中心”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接听“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解答来电来访群众法律咨询;掌握法律援助工作中涉及的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舆情分析。

2、负责受理公民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协调、指派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负责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的报送、统计和档案管理;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3、接待来访人员并引导其到中心相关职能窗口办理具体事项。接受各项投诉和有关事项。

(二)基层科主要职责

1、接待、引导纠纷当事人向有关调委会申请调解,监督、指导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行业纠纷调处工作,解答涉及人民调解法律规范、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咨询。

2、接待矫正对象和归正人员有关法律咨询和安置帮教事项;对群众反映有关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告知矫正对象所在镇(街、区)司法所,及时有效地做好矫正对象相关工作。

(三)宣教科主要职责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开展各类主题宣传活动;提供影象、声象等菜单式法律宣传内容,组织各类法律宣讲活动。

(四)律公科主要职责

1、介绍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服务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等。

2、开展公证业务宣传,接待公证业务咨询,介绍公证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公证防范风险等。

四、工作体系

(一)联勤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联勤机制,统一组织安排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各窗口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司法行政内部资源开展工作。统一调配使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局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有关人员落实值班备勤制度。

(二)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横向联动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卫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的衔接互动,围绕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职责任务,发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职能优势,积极稳妥地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

(三)联调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调机制,对直接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要求调处或者其他部门转入的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督办、充分依靠人民调解组织,运用人民调解方法进行疏导化解。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既是我市司法行政践行科学发展观,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落实省厅、市局工作要求的有效举措,更是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围绕中心、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各职能科室要团结协作、主动配合,以强烈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持续、健康、良性发展。

篇5

一、公务员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它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调整后形成的特定的法律关系的总称。[2]按不同的标准,行政法律关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果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1.公务员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外部行政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务员在外部行政行为中,既不是行政主体,更不是行政相对人,因而不具有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而仅是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因为:

第一,公务员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要成为行政主体,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政主体必须是社会组织,而不能是个人,公务员本身是分散的个人,所以公务员就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二是该社会组织拥有国家行政职权,其行政职权可以是依宪法、组织法或其它法律、法规的授权。三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即能在法律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命令,并以自己的职责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独立采取行政行为等,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它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四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它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关键性条件。公务员是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第二,公务员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主体,相对于在行政活动中具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而言,行政相对人是不具有也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一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其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自身的权利或义务,这些权利、义务与行政主体权利义务即行政或职责相对应。且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外部行政行为所直接约束的对象,当其认为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以得到救济。而公务员则不具有这些特征,不能成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但是公务员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和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因而拥有特殊的地位。第三,行政机关的职权、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到公务员,即行政机关的职权由公务员履行,同时行政机关的优先权成为公务员当然的权利,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权限同样约束着公务员。

第四,公务员在分享行政机关的职权、优先权和分担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和分担物进行再分配。如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职责权限进行进一步划分,公务员不仅不能超越其所属行政机关的权限,而且同样不能超越本机关内部公务员之间的权限。

第五,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在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前提条件下,公务员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归属于行政机关,而公务员对外不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后再根据公务员的故意或过失程度,决定是否行使追偿权,是否追究公务员的个人责任。所以公务员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以行政主体名义,根据行政机关意志在行政机关的委托范围之内,代表行政机关对外行使政权,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而在整个上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享有属于自己的权利,对外部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实质上构成一种委托关系,公务员成为行政机关的人。

2.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之间或者行政主体与所属的公务员之间因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具有许多内部管理的特征,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及其公务员具有绝对的命令权,下级机关或公务员则有服从的义务等。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主体地位,这是因为:

第一,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特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即这些权利和义务是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才能享有或履行的。当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或以公务员的身份进行对外行政管理活动时不能享有这些权利,也无须履行这些义务。

第二,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有无自己的权利义务,是判断有无主体资格的根本性标准。如我国《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条第7项规定公务员有权“依照本条例规定辞职”,即有辞职的权利,即当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可要求重新选择职业。这种权利,普通公民是无法享有的,他们并未在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公职,连辞职的前提条件都不具备,又何来辞职权?而作为公务员,要辞职也只能向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提出,而不能向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提出。由此可见,公务员的辞职权是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项特有权利。以其义务而言,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务员有公正廉洁、克已奉公的义务。公正廉洁、克已奉公作为道德要求,对任何公民都适用,但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却仅是对于特定身份的人提出的,公务员就是其中一类。进一步规定了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它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这一些义务都体现了公务员与普通公民的差异。由此可见,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公务员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并受内部行政行为的约束,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是以个人名义与行政机关之间各享权利,互相承担义务,如行政机关要保障公务员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和参加培训的权利,相对国家行政机关而言,公务员须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的义务,而这些义务需要由公务员自己去实际履行,不可放弃。

第四,当公务员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时候,可以向有权机关寻求救济。当行政机关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扣除其薪金等,而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的这些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公务员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主管行政机关或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申诉解决。

二、公务员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监督行政,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公职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则是指在对行政的监督过程中,监督主体与被监督者之间受行政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行政监督中,监督者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其中有公民、政党、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等,然而,公民、政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的监督却不会必然地产生法律效力,而国家专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的监督却会产生法律效力,这类监督被称为行政法制监督。在这一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处于当事人的地位。

监督者监督的是行政机关行为和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作为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察,其监督范围甚为广泛,要监督一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政纪、法纪的情况,而不受行政管理部门的限制,且不仅仅限于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公务活动。根据我国《行政监察法》第18条的规定,监察机关的以下权限将会直接涉及到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形式的控告检举。

第二,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三,受理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这三方面的规定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带来直接影响,使公务员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具有自己的特定权利与义务。

三、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行政诉讼法确定和调整的,法院因解决行政争议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公务员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能够成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但与诉讼主体的主体地位有极大差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行政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凡是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大差异。法院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后,还必须有法院的受理、审理、执行等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方能发生。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诉讼主体是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主体,他们的诉讼行为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和发展。其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不能够直接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化和发展。诉讼主体包括法院、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公务员不能成为诉讼主体,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讼,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双方当事人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制度和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公务员在外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作为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而不可能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第二,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虽然是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但由于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其活动的后果最终归所属行政机关承担,而公务员并不对外承担行政责任。由于公务员失去了对外承担行政责任的基础,所以不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三,共同诉讼人只能是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第三人则是与被诉具体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公务员亦不能成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而当公务员加入到行政诉讼中来时,不具有诉讼主体身份,而只能以其它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加入进来,具体而言,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证人或(被告的)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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