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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培训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46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行政法律培训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行政法律培训

篇1

充分利用现有模拟法庭资源,并突破模拟法庭活动的局限,以使各种法律实践活动得以经常性的开展。在原有基础上拓展程序法的运用与实践,并将实体法的学习与实践纳入模拟行政法庭的活动之中。

激发工商干部专业学习的兴趣和热情,提高工商干部专业学习的主动性,加强工商干部的专业自信,提高就业的竞争力。

树立自我专业品牌,提高工商干部在专业教育方面的影响力,提高××工商局的知名度和声誉。

二、模拟行政法庭的基本思路

模拟行政法庭由××工商局创设、管理和指导。

模拟行政法庭的全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均由××工商局工商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工来自辖区群众。模拟行政法庭在专业法官的指导下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活动,受理并审判全局干部提交的各种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争议和纠纷(案例)。模拟行政法庭的审判工作按照我国现行程序法的规定或某国家的诉讼程序开展案件的审判工作。

模拟行政法庭在条件成熟时将聘请人民行政法庭的法官担任专业顾问,举办法律职业规划培训讲座,组织参观公安、检察、行政法庭、律所和监狱等机关,以及开展义务法律咨询。

三、模拟行政法庭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一)机构的设置

_、指导与顾问委员会:(若干名,由工商干部和外聘法官担任)

_、庭长:(_名,由法官担任)

_、副庭长:(_名,由工商干部担任)

_、审判委员会:(_名,选举产生)

_、陪审团:(__名左右,从工商干部中产生)

(二)工作人员的设置和配备

_、法官:原则上配备_-_个法官

_、配备书记员、司法警察各_名。

(三)上诉行政法庭

不设上诉行政法庭,若有案件上诉,则临时组成二审合议庭在指导教师的参加下作出裁判。该判决或裁定为终审判决或裁定。

四、模拟行政法庭的办公、活动场所及设备

模拟行政法庭的法官原则上实行分散办公;开会或组织讨论时可利用××工商局的会议室、资料室和活动室开展工作。条件成熟和必要时,可以设专门的办公室。

模拟行政法庭的开庭审理可利用现有的模拟法庭设备。

模拟行政法庭的文件制作等可利用××工商局现有的办公室设备,条件成熟时可向工商局申请购置。

模拟行政法庭的公示和公告可利用工商局的公告栏,条件成熟时,可安排专门的公告栏。

五、模拟行政法庭的经费

模拟行政法庭购置设备的经费可由××工商局向工商局申请或××工商局自行安排;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向社会争取捐赠和赞助。

六、模拟行政法庭的活动开展

(一)模拟行政法庭的审判活动;

模拟行政法庭在专业法官的指导下在范围内开展活动,受理并审判干部提交的各种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争议和纠纷(案例)。模拟行政法庭的活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公开和公示。

模拟行政法庭的审判工作参照我国现行程序法的规定或某国家的诉讼程序进行,但关于诉讼程序中涉及的期限应加以变通缩短,同时在诉讼文书中对两个时间加以列明。

需要变通缩短的期限具体如下:

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期限缩短为:_个工作日

发送诉状副本的期限缩短为:_个工作日(自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

答辩期限统一缩短为:_个工作日

一审审限统一缩短为:__个工作日

裁定和判决的上诉期限统一缩短为:_个工作日

二审审限统一缩短为:__个工作日

(二)模拟行政法庭的其他活动

模拟行政法庭在条件成熟时配合××工商局开展各种环节的专业竞赛活动;

模拟行政法庭应不定期组织工商干部到公安、检察、行政法庭、律所和监狱等单位进行参观和见习;

模拟行政法庭应不定期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人员等作职业规划培训和指导。

七、模拟行政法庭的专业指导

模拟行政法庭的业务活动由××工商局的专业人员进行指导。

八、模拟行政法庭法官的选举和任命

在条件成熟时,模拟行政法庭的法官拟采取招考的方式进行选取,然后在由指导和顾问委员会进行任命。招考分为笔试和面试。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其他简易方法(如自荐、推举、选举等加面试等)产生。

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由采取竞争上岗或自荐、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指导和顾问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和任命。

指导和顾问委员会有直接罢免不合格法官的权利。

九、模拟行政法庭法官的专业培训

(一)上岗培训

模拟行政法庭的所有法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指导教师的专业培训。培训可以集中进行、分组进行或单独进行。

集中培训主要在筹建初期和法官更新老交替时举办。

分组培训主要在各业务庭进行。

单独培训主要个别法官更换时进行。

(二)其他培训

可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其他方面的培训和后续教育。

十、模拟行政法庭的激励机制

模拟行政法庭各个环节的活动可采取竞赛的方式进行,对于成绩优异或表现良好的工商干部予以公开表扬和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

对表现良好的模拟行政法庭的所有工作人员,工商干部将颁发证书,以资证明和奖励。

模拟行政法庭定期(每年_次)对法官、书记员、律师、检察官等进行评比,评出优秀人员加以公开表扬、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

在工商干部鉴定材料中对其参加模拟行政法庭的情况加以积极的评议。

十一、模拟行政法庭的专业指导和培训的薪酬保障

凡是参加模拟行政法庭专业指导的法官,××工商局应当按照现行课酬标准酌情给予一定的课时补助。

专业教师完成的指导或培训课时在每一个学期结束前两个星期自行申报。经模拟行政法庭的负责法官共同审定后交××工商局。

专业指导教师的指导方式主要指培训、组织学习、参与集体讨论、口头和电话解答、电邮解答等方式。每次指导由工商干部填写指导时间、地点和内容,并由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在电话、电邮解答的情况下,先由工商干部填写,事后再由教师签字确认。

法官对案例设计和当事人的指导,以及对法庭审理、案件的判决组织的观摩、讨论、点评等,

十二、模拟行政法庭的案件数量和质量保障

(一)数量保障

为了保障模拟行政法庭有合理的案件数量,××工商局拟将教师组织和指导和工商干部参与等情况纳入对工商干部的考核体系之中,对模拟行政法庭指导的积极性、课时,以及工商干部对模拟行政法庭的参与程度等均可以作为工商干部的考核参考标准之一。

(二)质量保障

专业指导教师应对工商干部的案例进行专业指导。在设计案例时,应不让工商干部事先知道案件对立各方的控辩意见或观点,以及行政法庭的处理结果。

模拟行政法庭应公布案例要求和文书的格式要求,以及提供部分格式文本。

十三、模拟行政法庭的网络平台

模拟行政法庭应建立自己的网页,将指导教师、法官、其他工作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模拟行政法庭对案件的要求、模拟行政法庭的格式文件、模拟法庭的各种通知等等予以公布。同时,允许同学们通过论坛或留言对案件进行网络讨论和交流。另外,通过网页的建立和记录,可充分展示模拟行政法庭的活动,扩大模拟行政法庭的宣传。

十四、模拟行政法庭方案的实施

模拟行政法庭是一个复杂的综合实训系统工程,因此对该方案的实施不能期望过高,应当允许该系统在初步建成后逐步地改进和完善。模拟行政法庭建设分以下几个阶段或步骤完成:

第一阶段:宣传调查(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

主要工作为公布、建立网页、展示、摸底、问卷调查;

第二阶段:模拟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的选任(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

工商干部主动报名、提交简历(模拟行政法庭的固定格式)、组织面试考核、宣布任命、

颁发聘书;拟选任约__名法官,_名书记员和_名司法警察。

第三阶段:上岗培训(__年_月_日-_月__日)

集中培训、组织学习、结业考试、法庭旁听等。

第四阶段:确定法官的分工((__年_月__日-_月__日)

确定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名单,宣布任命颁发聘书

第五阶段:活动开展前准备(__年_月__日-__年_月_日)

(_)制作印章、缴费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裁定书、判决书格式文本;

(_)设计、布置和装饰模拟法庭,检查各种必备设备。

(_)确定陪审员名单。

第六阶段:内部试行运作(__年_月_日-__年_月__日)

精选案例,提交模拟行政法庭受理;要求所有的法官和工作人员参加。总结审理经验,为正式受理案件打下基础。

篇2

(一)根本目标一致

2012年教育部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法学界一致认为卓越法律人才指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1]。高校法学专业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这个大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以适应法律实务工作为主,着重培养能够胜任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才。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行政法学的教学目标应该是培养有理论基础、会实践操作、思维缜密、能满足行政执法实践、司法实践不同需要的宽口径人才。

司法考试是沟通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其目的是选拔经过法学教育的学生进入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目的都是保证我国法律职业从业者有足够能力胜任实践需求。从这一意义上说,两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

(二)内容基本一致

根据《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部分由二十一章组成,这二十一章根据内容的不同可归纳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第二部分:行政组织与公务员;第三部分: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第四部分: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在山东理工大学行政法学教学中,行政法学课程体系主要分为以下版块:

第一编绪论,包括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学科体系等;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行政相对人;

第三编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程序;

第四编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从内容上看,山东理工大学行政法学的教学内容和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基本一致,章节顺序基本相同,这说明两者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

二、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不同

(一)两者的直接目标不同

行政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基础学科,依据山东理工大学的培养目标定位,其基本教学目标是通过讲授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及理论,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初步具备运用行政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学目标偏重给学生搭建理解行政法的框架,强调学生对知识体系的掌握。

司法考试作为一职业资格考试,是一种选拔考试,其直接目的是测试考生的职业能力,强调考察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这些往往是行政法学教学不侧重甚至忽略的。

(二)两者的内容存在差别

目标的差异导致行政法学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存在差异。本科行政法学教学从高校教育目的出发,其内容偏重于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理论性。在具体内容的选择上,山东理工大学行政法学为了给学生搭建起理解行政法的框架,在行政法学基本概念、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理论上安排了较多课时,导致后面讲授行政法律规范时因为课时不足只能讲框架,不可讲细讲透。

从历年司法考试的试题来看,司法考试突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诉讼四部分内容,侧重考察理论的应用性及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其中绝大部分考题集中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领域。

因此,行政法学的知识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内容存在一定差别。这是导致一些学生学习完法学本科课程之后,感觉不足以应对司法考试,依然要参加司法考试培训班的重要原因。

三、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

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虽然在目标及内容上存在差异,但两者不应当是对立的。从教学这一角度出发,应当通过教学改革,促使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更好地衔接。

(一)以司法考试为导向,适当调整行政法学教学内容

在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只有64学时,要想在64课时内将行政法学包含的内容全面、详细地介绍给学生,不切实际,也没有必要。因此,教师必须对教学内容有所选择。如前所述,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那么,法学本科教学就不能无视司法考试的要求和范围,而应当结合司法考试,适当调整教学内容。

1.加强对行政法律规范的讲解。法学本科教育虽然只是法学基础教育,不要求学生掌握深奥的法学理论,但是教学不能成为简单的法条解释,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应当精心选择出既适合学生基础,又适合学生发展需求的教学内容。在行政法学教学中,对于纯理论性问题,如行政行为的模式等可以只作简单介绍,对于国外相关理论学说可以引导学生课外阅读学习。总之,行政法学教学应弱化教材中较深的纯理论部分,但要保持总体理论框架不变。

“行政法学教学由于课时限制,较少涉及现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容易导致学生在学习完相应的课程之后,依然一头雾水,依然缺乏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2]。为契合司法考试,在行政法学教学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讲解。这需要教师和学生课下都做很多准备,包括准备法条、阅读法条、了解法条的立法背景等。

2.及时补充新内容。我国行政立法进程非常快,每年都会出台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规范,这些内容通常会被纳入当年司法考试范围中,甚至会成为当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这就要求行政法本科教学,一定要跟上立法步伐,将这些内容及时补充进来,并做重点讲解。如《行政强制法》是刚刚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教材中的相关内容不能及时修改完善,在行政法学教学过程中应当补充进来,这是构建完整行政法框架的需要,也是司法考试的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法学教学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并不是说行政法学教学完全以司法考试为目标。教学内容的选择“不能破坏知识结构的稳定性及知识点之间的逻辑性,行政法教学不应该完全服从于考试要求”[3],不能让司法考试冲击正常的行政法学教学秩序,否则,行政法学课堂则与应试性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无异。

(二)改革行政法学教学方法,增强司法考试的适应性

传统行政法学偏重于“满堂灌”讲授方式,这样的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非常有限。应当改革行政法学教学方法,架起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之间沟通的桥梁。

1.强调课下自学。简单的知识性内容尽量安排学生自学,课堂上不再讲授,以此增加课程容量,并省下课时用在行政法律规范的讲授及行政法知识的综合练习上。

2.突出案例分析。教学中贯穿大量各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引用大量案例进行分析,以此加深学生对行政法理论的理解。在案例分析时,以小组形式带动学生讨论、辩论,促使学生改变被动接受、懒于思考的学习状态,转变为积极发现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主动学习状态。案例讨论可以让学生做书面案例分析报告,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逻辑和法律书面表达能力,适应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实践。

3.改革实践环节教学。山东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主要是通过模拟法庭及教学实习进行的,目的是让学生熟悉解决案例的过程,提高理论运用能力。针对学生几乎都生活在学校比较封闭的环境中,没有接触到社会现实,行政法学教学过程中还可以结合课程内容,设计题目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以求在了解社会的同时,深入理解学科内容。

以上教学方法的改革既不降低学生的理论素养,又提高学生的实践分析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既符合山东理工大学确定的“知识、素质、能力”三位一体的教育培养目标,又契合司法考试的需求。

篇3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晨,行政法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但是由于行政法自身体系十分魔杂,不昌把握。又形响着行政法的传播。笔者认为,学点行政法学,通过行政法学来把握行政法,是十分可行和有益的。关于行政法的最一般抽象是行政法的特点和作用问题,它们是了解和理解行政法的基础。以往我们对行政法特点与作用的表述过于笼统和简单,不能脚足人们把握行政法的擂求,为此有必要对它们作系统的株拢和全面的揭示。

 

所谓现代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是法治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法治国家具有很大的趋同性,不再以德国传统意义的“法治国”——即“依法治国”为模式,而是建立与英美法系“法的统治”相类似的法治模式。

 

行政法的作用,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考察。从行政法对社会控制的目的和内容可以看出行政法的社会作用,从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意义可以看出行政法的政治作用,从行政法对法律运行的意义可以着出行政法的法律作用,从行政法对现实改革的意义可以看出行政法的改革作用。

 

(一)法治国家的标志:行政法对人权保障的确认和实现作用

 

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区别于非法治国家的分水岭和现代标志。尽管人们对人权的概念众说纷纭,但人权作为使人具有尊严的人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涵盖了宪法意义上的人权条款和行政法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综观历史,在法治国家初建时期,即所谓以19世纪德国实证主义法治国为典型的形式意义的法治国时期,法治国就是“法律国”,法治国的法不包括内涵公平、正义价值的人权条款,仅仅强调形式意义上的有法可依;而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则认为有法可依仅仅是法治的起点和前提,更强调有法可依的法是良法,是保障人权的法。现代法治国家当属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均把人权放到极为重要的地位,认为“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和“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行政法的法律透行作用

 

行政法使宪法规范具体化。从而保津了宪法的实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最为密切,行政法规范中有许多是宪法规范的直接展开和延伸。确定中央行政权的一些法律规范,本身就具有宪法和行政法两重性。从宪法体系角度看,它们属于宪法规范,从行政法体系着,它们是行政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行政机关本身来说,行政法作用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在本质上需要一定的管理活动,以便使市场交易活动井然有序、有条不紊。如果没有一定的社会管理,那么市场经济秩序是不可能形成的,市场交易活动也无法进行。政府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也是各种社会生活过程的调控机关。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政府必然而且必须履行某种管理和干预市场经济生活的社会职责,特别是在目前我国政企尚未完全彻底分离、市场发育不健全、企业行为不规范的条件下,运用行政权力组织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包括市场规则、企业行为规范及其行政机关行为规范等在内的行政法律规范,以便干预市场经济生活,并且纠正各种违背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各种不良行为,这对于加强宏观调控功能,促进市场机制的形成是完全必要的。要强调法律支配权力而不是权力支配法律。只有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顺利的发展。

 

(三)法治国家的精神要求:行政法对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强化作用。

 

法治观念是人们关于法治、法治国家根本属性和价值的认识、评价和观念的总和,是一种带有基本倾向的法律意识,伴随着法治国家的全过程,是法治国家的精神要件,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坚实保障。“在人类历史上,凡是主张法治的国度,都十分注重培塑国民的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从法治国家的构成要件看,法治观念主要包括: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权利本位、民主自由和司法公正等观念。而所有这些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发展,虽然离不开权利经济的推动,有限政治的构筑,民众自觉的认同和推崇,但更离不开负载价值观念的法制的推行、培育和塑造,取决于包括行政法在内的法律规范的确认和建构作用。

 

篇4

一、职能定位

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不占编制的非建制综合平台。“中心”以法律援助中心为基础,同时,整合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律师公证、受理投诉等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司法行政服务职能,以“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为形式,为群众提供一个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

二、组织领导

“中心”由分管副局长和法律援助中心、基层科、律公科、宣教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组成。具体人员如下:

主任:金新吾(副局长兼任),全面负责“中心”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接听“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解答来电来访群众法律咨询;掌握法律援助工作中涉及的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舆情分析。

2、负责受理公民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协调、指派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负责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的报送、统计和档案管理;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3、接待来访人员并引导其到中心相关职能窗口办理具体事项。接受各项投诉和有关事项。

(二)基层科主要职责

1、接待、引导纠纷当事人向有关调委会申请调解,监督、指导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行业纠纷调处工作,解答涉及人民调解法律规范、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咨询。

2、接待矫正对象和归正人员有关法律咨询和安置帮教事项;对群众反映有关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告知矫正对象所在镇(街、区)司法所,及时有效地做好矫正对象相关工作。

(三)宣教科主要职责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开展各类主题宣传活动;提供影象、声象等菜单式法律宣传内容,组织各类法律宣讲活动。

(四)律公科主要职责

1、介绍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服务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等。

2、开展公证业务宣传,接待公证业务咨询,介绍公证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公证防范风险等。

四、工作体系

(一)联勤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联勤机制,统一组织安排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各窗口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司法行政内部资源开展工作。统一调配使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局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有关人员落实值班备勤制度。

(二)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横向联动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卫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的衔接互动,围绕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职责任务,发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职能优势,积极稳妥地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

(三)联调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调机制,对直接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要求调处或者其他部门转入的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督办、充分依靠人民调解组织,运用人民调解方法进行疏导化解。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既是我市司法行政践行科学发展观,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落实省厅、市局工作要求的有效举措,更是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围绕中心、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各职能科室要团结协作、主动配合,以强烈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持续、健康、良性发展。

篇5

一、公务员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它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调整后形成的特定的法律关系的总称。[2]按不同的标准,行政法律关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果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1.公务员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外部行政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务员在外部行政行为中,既不是行政主体,更不是行政相对人,因而不具有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而仅是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因为:

第一,公务员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要成为行政主体,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政主体必须是社会组织,而不能是个人,公务员本身是分散的个人,所以公务员就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二是该社会组织拥有国家行政职权,其行政职权可以是依宪法、组织法或其它法律、法规的授权。三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即能在法律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命令,并以自己的职责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独立采取行政行为等,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它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四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它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关键性条件。公务员是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第二,公务员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主体,相对于在行政活动中具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而言,行政相对人是不具有也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一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其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自身的权利或义务,这些权利、义务与行政主体权利义务即行政或职责相对应。且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外部行政行为所直接约束的对象,当其认为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以得到救济。而公务员则不具有这些特征,不能成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但是公务员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和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因而拥有特殊的地位。第三,行政机关的职权、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到公务员,即行政机关的职权由公务员履行,同时行政机关的优先权成为公务员当然的权利,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权限同样约束着公务员。

第四,公务员在分享行政机关的职权、优先权和分担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和分担物进行再分配。如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职责权限进行进一步划分,公务员不仅不能超越其所属行政机关的权限,而且同样不能超越本机关内部公务员之间的权限。

第五,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在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前提条件下,公务员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归属于行政机关,而公务员对外不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后再根据公务员的故意或过失程度,决定是否行使追偿权,是否追究公务员的个人责任。所以公务员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以行政主体名义,根据行政机关意志在行政机关的委托范围之内,代表行政机关对外行使政权,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而在整个上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享有属于自己的权利,对外部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实质上构成一种委托关系,公务员成为行政机关的人。

2.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之间或者行政主体与所属的公务员之间因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具有许多内部管理的特征,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及其公务员具有绝对的命令权,下级机关或公务员则有服从的义务等。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主体地位,这是因为:

第一,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特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即这些权利和义务是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才能享有或履行的。当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或以公务员的身份进行对外行政管理活动时不能享有这些权利,也无须履行这些义务。

第二,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有无自己的权利义务,是判断有无主体资格的根本性标准。如我国《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条第7项规定公务员有权“依照本条例规定辞职”,即有辞职的权利,即当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可要求重新选择职业。这种权利,普通公民是无法享有的,他们并未在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公职,连辞职的前提条件都不具备,又何来辞职权?而作为公务员,要辞职也只能向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提出,而不能向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提出。由此可见,公务员的辞职权是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项特有权利。以其义务而言,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务员有公正廉洁、克已奉公的义务。公正廉洁、克已奉公作为道德要求,对任何公民都适用,但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却仅是对于特定身份的人提出的,公务员就是其中一类。进一步规定了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它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这一些义务都体现了公务员与普通公民的差异。由此可见,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公务员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并受内部行政行为的约束,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是以个人名义与行政机关之间各享权利,互相承担义务,如行政机关要保障公务员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和参加培训的权利,相对国家行政机关而言,公务员须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的义务,而这些义务需要由公务员自己去实际履行,不可放弃。

第四,当公务员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时候,可以向有权机关寻求救济。当行政机关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扣除其薪金等,而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的这些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公务员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主管行政机关或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申诉解决。

二、公务员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监督行政,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公职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则是指在对行政的监督过程中,监督主体与被监督者之间受行政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行政监督中,监督者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其中有公民、政党、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等,然而,公民、政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的监督却不会必然地产生法律效力,而国家专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的监督却会产生法律效力,这类监督被称为行政法制监督。在这一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处于当事人的地位。

监督者监督的是行政机关行为和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作为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察,其监督范围甚为广泛,要监督一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政纪、法纪的情况,而不受行政管理部门的限制,且不仅仅限于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公务活动。根据我国《行政监察法》第18条的规定,监察机关的以下权限将会直接涉及到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形式的控告检举。

第二,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三,受理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这三方面的规定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带来直接影响,使公务员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具有自己的特定权利与义务。

三、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行政诉讼法确定和调整的,法院因解决行政争议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公务员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能够成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但与诉讼主体的主体地位有极大差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行政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凡是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大差异。法院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后,还必须有法院的受理、审理、执行等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方能发生。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诉讼主体是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主体,他们的诉讼行为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和发展。其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不能够直接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化和发展。诉讼主体包括法院、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公务员不能成为诉讼主体,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讼,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双方当事人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制度和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公务员在外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作为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而不可能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第二,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虽然是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但由于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其活动的后果最终归所属行政机关承担,而公务员并不对外承担行政责任。由于公务员失去了对外承担行政责任的基础,所以不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三,共同诉讼人只能是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第三人则是与被诉具体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公务员亦不能成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而当公务员加入到行政诉讼中来时,不具有诉讼主体身份,而只能以其它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加入进来,具体而言,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证人或(被告的)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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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学教学的改革必然

1999年,《宪法》正式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积极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科教兴国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教育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基础条件十分薄弱,导致高等法学教育并未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承担应有的历史使命。当下,我国处于持续发展市场经济、改革创新社会管理的历史时期,法学教学必须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行政法学教学实践乃法学教育改革这个宏大命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尤其关乎着依法治国的实现进程,其制度推进不断为行政法学教育提供改革的强大支撑和动力,而行政法学教育为依法行政的推进落实,担负着创新行政法制理念、传播行政法制技能、讲授行政法制知识等重大职能,尤其为政府部门培养大批具备法律意识的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当今,行政法教学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人才培养难以满足现实社会的工作需要,在教育理念、教育目标、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有必要进行有益的探索,在具体的行政法学教学实践中积极进行改革与创新。

三、行政法学教学的改革途径

(一)转变教学观念

二十一世纪的法学教育以素质教育为先进理念,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尤其需要以学生为主体,培养厚基础、高素质、有专攻的复合型创新人才。针对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的现状,教师应当首先转变教学观念。其一,转变教学任务观念。传统的教学任务观仅仅限于讲授相关的知识,而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教学任务观念要求教师既要传授行政法学的理论知识,又要培养学生解决行政法问题的操作能力,从而实现培养人才全面发展的目标。同时,传统上以考试分数作为衡量教学任务完成的标准,现代教学任务观念仅将分数作为一项指标,创新、操作等实际能力也是重要指标。其二,转变师生之间地位。传统上教师奖学生视为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而希望学生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二)明确教学目标

任何一个专业都有自己的特定的培养目标。行政法学教学改革首先应当确定教学目标,否则改革则是盲目进行的。行政法学教学目标的确定不但需要考虑学科自身的特点,还要考虑学生的要求,使有限的行政法学教育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最大程度发挥其功效。其一,培养学生行政法学思维。法律思维要求行为是否遵循公平正义准则,是否符合现实法律的规定,这在行政法中体现的尤为明显:行政法乃限权法———政府必须符合“法无规定即禁止”的思维模式,从而形成事前实体法、事中程序法、事后救济法的三位一体限制,学生通过学习而具备特定的适应性行政法思维,具备处理行政法一般问题的能力。其二,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能力并重。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先决条件,因而,教学目标应当以司法考试作为参照对象,结合实际准备教学内容塑造实务型法律人才,使其顺利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队伍。同时,学术型法律人才也是行政法学教学不可忽略的目标,否则教学将走向无以为继的局面,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敏锐的行政法学前沿动态,进而从事进一步深入行政法学科研活动。

(三)改进教学内容

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核心环节当属教学内容,一般说来,教学内容包括规范知识与方法知识两方面的传授。其一,规范知识是构建行政法学学科的具体材料,没有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部门便无从谈起。行政法学教学内容涉及的规范知识涵盖行政法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面对如此庞杂的规范知识,教学过程中并非需要一一触及,而是在兼顾基础知识的完整与学科体系的建构而进行有选讲授,例如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将作为重点内容。其二,掌握良好的方法知识是行政法初学者的共同问题,课前预习,课堂听讲,课后复习的传统学习方法并不能带动学生进入状态。因此,方法知识成为行政法学教学内容必然要求,至少需要注意:正确认识行政法,培养对行政法学科的兴趣;阅读教材,由简至繁,逐步深入;认真听课,珍惜交流和请教的机会;关注行政实务,掌握行政法规范运用能力等等。

(四)创新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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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学教学的改革必然

1999年,《宪法》正式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积极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科教兴国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教育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基础条件十分薄弱,导致高等法学教育并未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承担应有的历史使命。当下,我国处于持续发展市场经济、改革创新社会管理的历史时期,法学教学必须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行政法学教学实践乃法学教育改革这个宏大命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尤其关乎着依法治国的实现进程,其制度推进不断为行政法学教育提供改革的强大支撑和动力,而行政法学教育为依法行政的推进落实,担负着创新行政法制理念、传播行政法制技能、讲授行政法制知识等重大职能,尤其为政府部门培养大批具备法律意识的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当今,行政法教学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人才培养难以满足现实社会的工作需要,在教育理念、教育目标、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有必要进行有益的探索,在具体的行政法学教学实践中积极进行改革与创新。

三、行政法学教学的改革途径

(一)转变教学观念二十一世纪的法学教育以素质教育为先进理念,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尤其需要以学生为主体,培养厚基础、高素质、有专攻的复合型创新人才。针对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的现状,教师应当首先转变教学观念。其一,转变教学任务观念。传统的教学任务观仅仅限于讲授相关的知识,而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教学任务观念要求教师既要传授行政法学的理论知识,又要培养学生解决行政法问题的操作能力,从而实现培养人才全面发展的目标。同时,传统上以考试分数作为衡量教学任务完成的标准,现代教学任务观念仅将分数作为一项指标,创新、操作等实际能力也是重要指标。其二,转变师生之间地位。传统上教师奖学生视为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而希望学生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二)明确教学目标任何一个专业都有自己的特定的培养目标。行政法学教学改革首先应当确定教学目标,否则改革则是盲目进行的。行政法学教学目标的确定不但需要考虑学科自身的特点,还要考虑学生的要求,使有限的行政法学教育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最大程度发挥其功效。其一,培养学生行政法学思维。法律思维要求行为是否遵循公平正义准则,是否符合现实法律的规定,这在行政法中体现的尤为明显:行政法乃限权法政府必须符合“法无规定即禁止”的思维模式,从而形成事前实体法、事中程序法、事后救济法的三位一体限制,学生通过学习而具备特定的适应性行政法思维,具备处理行政法一般问题的能力。其二,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能力并重。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先决条件,因而,教学目标应当以司法考试作为参照对象,结合实际准备教学内容塑造实务型法律人才,使其顺利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队伍。同时,学术型法律人才也是行政法学教学不可忽略的目标,否则教学将走向无以为继的局面,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敏锐的行政法学前沿动态,进而从事进一步深入行政法学科研活动。

(三)改进教学内容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核心环节当属教学内容,一般说来,教学内容包括规范知识与方法知识两方面的传授。其一,规范知识是构建行政法学学科的具体材料,没有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部门便无从谈起。行政法学教学内容涉及的规范知识涵盖行政法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面对如此庞杂的规范知识,教学过程中并非需要一一触及,而是在兼顾基础知识的完整与学科体系的建构而进行有选讲授,例如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将作为重点内容。其二,掌握良好的方法知识是行政法初学者的共同问题,课前预习,课堂听讲,课后复习的传统学习方法并不能带动学生进入状态。因此,方法知识成为行政法学教学内容必然要求,至少需要注意:正确认识行政法,培养对行政法学科的兴趣;阅读教材,由简至繁,逐步深入;认真听课,珍惜交流和请教的机会;关注行政实务,掌握行政法规范运用能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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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是指在实施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机构,通过利用相关的行政法律来对发生的案件进行处理的时候,使用相关处理方法的相应规定,以及整个流程中所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有以什么方式来表现的总和。相关的行政人员在实践过程中,必须要熟悉行政过程中法律的应用,并通过对这种手段进行掌握,从而在最大程度来减少错误率,使行政工作的成效有所提高[1]。

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在相关的行政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行政问题,可以选择出最合适的方式,在实践中使整个过程变得规范化,并选择较为合理的行政法律适用方法,可以使自由裁量权得到合理的表现,为使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平衡,必须要使行政单位的行使权利合理化。

同时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还有着一定的客观性,让行政相关的人员按照要求以及严格的法律法规对实践中的一些事物进行处理,并通过让相关的人员对自己所选择的方法进行详细的讲解与诠释,可以加深相关行政人员的影响,对于相关行政人员的法律思维以及执法理念有着大幅度的提升。除此之外,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还具有一定的辩证性,对于司法机关行政判决的批判性讨论可以更好的开展,通过对各种行为采取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适用方法,这种形式所产生的认知以及结果都是有差异的,以不同的方式来结束冲突,可以促进相关判断的正确性,产生一个更为理性的意识,提高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的有效性,使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可以在实践中更好的运行[2]。

2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存在的不足

(一)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行政事业单位处理一些比较复杂的事件,比如在法律理论的范围内,但是又违反情理的事件,采取自由裁量权可以在这两者的基础上做出最好的行政裁决,如果在监管不当的时候,就会非常容易出现相关权利滥用的情况,从而导致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出现各种失误。当行政适用单位或者是相关的人员在内心出现一些不良的想法时候,在实践中处理相关的案件的时候,就是出现适用不当的现象,使正确的判决结果有所偏离,在一定程度上还会使参与到相关事件中的人員的合法权限受到一定的伤害,不能有效的落实依法行政的方针。在此基础上,使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有效性更加的难以实现,并且不同的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制定规范和执行规范的权利,因此,在实行的过程中一般的事业单位都会根据自身所定制的规范来执行,这对于统一适用方法于各个行政事业单位中有着一定的难度。

(二)适用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误读

造成相关法律适用不当的原因包括适用人员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产生误读的现象,目前主要是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在面对行政行为其中一种时,由于适用的效力因为行政问题的不同从而产生一些不一样,比如说有的法律是适用于大部分解释,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又比如说部分法律在实践解释中只是适用于其中一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3],在实践的过程中,有的时候就会发生司法所给出来的解释,和行政事业单位适用的法规有所不同,会引发不同程度的冲突。其次,出现上述现象的时候,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冲突是由我国国务院来对此作出相关的决定的,同时选择一个最佳的作为适用规范,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裁决。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程序来进行规范,使其在运行的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冲突,影响到行政法律法规适用方法有效性。

(三)援引错误和适用笼统

行政事业单位在执法的过程中也是比较容易出现失误的,比较常见的援引错误和适用笼统,这两种形式是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规范中存在的漏洞,这个漏洞会在实践中,被一些行政法律规范主体的应用程序所利用,从而导致一些相关法律的缺失等问题。在相关人员实践执行的过程中,执行的相关法律会比较笼统,对于很多具体的条例没有进行比较细的划分,同时也没有将其具体的表明出来,只是说明采取哪一种法律来进行处理,但是不够具体,在执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失误,导致错误的产生。在相关法律的援引方面,有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相关的法律的时候,没有将法律援引到其中,还有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虽然将法律援引运用到其中,但是其中的漏洞会导致一系列的不良影响[4]。

3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有效性的解决措施

(一)提高适用人员的职业素质

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有效性能否提高,相关适用人员的职业素质对其有着非常大的影响,但是在现阶段行政法律规范适用人才明显的表现出专业能力不过硬,综合职业素质不高的状态。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一系列的活动来建立相关人员的法律思维模式,从而使整体人员的综合素质有所提高,采取培训的方式来更新巩固适用人员对相关法律规范的认识,再采取考核的方式,使适用人员对于相关法律规范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在实践中减少错误,或者是通过国内外人才交流的方式以及一些锻炼的机会来增加适用人员的实际经验。

(二)提升可操作性

要想将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有效性提高,首先要对于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的理解程度进行改善,有部分相关人员对于法律的解决能力不足,因此,可以使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的理解程度适当的降低,从而让更多的人员理解,有效的提高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的可操作性。可以从其语言表达的形式入手,通过比较明确的语言来表达其中心意思,同时吸取一些在实践中的一些经验,使其变得通俗易懂,便于理解的法律方式语言。

(三)减少潜在问题

要减少其中的一些漏洞,必须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建设与完善,通过在出现失误的实践案例中找出具体并且多次出现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一些理解,并通过实践研究,选择出比较合适的方式来将问题进行处理,找出比较合适的处理方案,减少潜在问题发生率,使其有效性有所提升。要减少相关问题的产生,必须要加强相关法律程序的监管,对于相关法律产生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并在表决完成后,严格按照规定执行[5]。对制度要加强相关的配置,通过对行政制度以及司法解释制度的不断完善,来将行政立法的一些空白的地方进行改善,使整个程序是比较完整的,是有法可依的,在实践运行的过程中也会更加的规范。

4结束语

随着时代的变更,我国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了,只有通过找出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相应的处理方法来进行解决,才能建立起依法治国的法制国家。

参考文献

[1]陈碧瀚.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18)

[2]江河.行政诉讼中民法规范的适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17(1):87-95

[3]王鹏飞.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有效性探讨[J].人间.2016,216(21)

[4]陳國成.專利有效性爭議司法審查之研究-以美日及我國法為中心[J].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學位論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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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是一国之母法,这是一个形成共识的命题。然而,宪法是母法的命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宪法与其他下位法的关系。当然,从理论层面上讲,宪法与其他下位法的关系似乎是非常清楚的,如其他下位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下位法的依据等等。但是,一旦进入问题的细节,情况则可能是另一种情形,如宪法既然是其他法律之母,那么,宪法条款是否也一定程度地包容了其他下位法;进一步讲,其他下位法与宪法有无一定程度的身份重合性。再如,从法律渊源上讲,其他下位法能否从宪法那里得到相应的渊源,或者换句话说宪法是否能够成为其他下位法的渊源等等。这些细节性的问题在宪法学界并没有一个成熟的理论上的说法[1]。由于我国宪法之下的下位法有诸多部门法,不同的部门法在关系形式上与宪法有不同的表现,这些不同表现往往只有非常小的区别,但对这样的区别我们应当有所认识,例如,宪法与刑法在渊源上的关系就是应当严格地予以区分的,即宪法不可以作为刑法的渊源。宪法与行政法在渊源上的具体关系则是另一种情形,即是说,宪法典中的一些内容是可以作为行政法之渊源的,正是基于这个初步认识,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作一探讨。

    一、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涵义

    所谓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是指宪法典的相关内容起着行政法规范的作用,当宪法具有这种作用时,它只有形式上的宪法规范性,而其实质已经与行政法典设定的行为规则没有质的区别。对于这个定义的理解应当从下列方面切入:一则,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是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认识。当我们说宪法能够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时,实质上我们从一个侧面进入了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认识,只有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相关原理出发,这个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而这个问题解决的结果也反映在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之中;这是我们理解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必须首先厘清的东西。二则,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是基于宪法与行政法规范及其关系的认识。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分析有诸多进路,如我们可以从哲理上去分析两个法律部门的关系,我们还可以从法理上分析二者之间在法律逻辑上的关系。而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分析仅仅是对二者规范及其关系的认识,是一个相对微观的分析,就法律规范的性质而论,其是提供行为规则的,若我们离开行为规则便无法理解规范的内容。由此可见,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分析,说到底是对二者所提供的行为规则及其关系的分析,这是另一个切入点。三则,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分析是一个技术分析。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在法哲学层面和法理学层面来讲是清楚的,二者具有质的区别。宪法为统摄行政法的根本法,而行政法则为实现宪法的基本法或一般法。从实质上讲,二者在法律属性上的差异应当是非常明显的。但是,一旦进入技术层面,二者的关系则不同了,即是说,在二者的实现和实施过程中,有诸多技术指数是两个部门法的关系用质上的区分无法解决的。正因为这一点,当我们在分析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时,我们必须使分析过程不带有相应的价值判断,使分析过程中性化一些。深而论之,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应当具有下列内涵:

    第一,宪法内容是行政法规范的构成。宪法的内容是指宪法典中所包含的条文和规范。在成文宪法的情况下,宪法的内容都体现在宪法典中,或者具有宪法地位的宪法性文件之中。在不成文宪法的情况下,宪法的内容则体现在相对零散的宪法性文件之中,或者体现于一定的宪法判例之中。这些内容仅从法律形式上看,只能归于宪法这个单一的法律部门之中。换言之,从法律形式上讲,每一个部门法的内容都是一个单一的定在,正是这样的定在把不同部门法予以区别,且使不同部门法有了自己的质的规定性。而在宪法作为直接行政法渊源时,宪法的内容中有一些成了行政法规范的构成,这些内容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是比较典型的行政法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虽然是宪法典的内容,但当我们从行政法角度观察时,它是非常典型的行政法规范,因为其与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以及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有着直接关系。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几乎都将宪法的这一部分内容或者其他类似的内容视为行政法规范的构成。正如德国行政法学家毛雷尔所言:“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中旨在表达有关国家及其任务和权限、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规则的决定,必须在行政和行政法中体现出来。”{1}13宪法内容作为行政法规范的构成以行政法法源理论观察是可以作出合乎逻辑的解释的,因为行政法是由诸多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群,在行政法的渊源构成中任何单一性的设想都是违背行政法现实的[2]。既然行政法规范是一个由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群,那么,同属于公法的宪法在这个法群中有一席之地也是顺理成章的。这是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第一层涵义。

    第二,宪法的内容是行政行为的依据。宪法司法化的研究在我国前些年的宪法学研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3]。人们对宪法的司法化都从不同侧面作了界定,如有的认为所谓宪法的司法化就是使宪法由静态而动态化的过程,有的则认为宪法的司法化是使宪法能够作为纠纷判解和排解的依据等等。在笔者看来,宪法司法化的核心是宪法可以作为司法行为的依据。通常情况下,司法行为的依据是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以及相关的诉讼法规范。而在宪法司法化的概念中,宪法便是司法行为的依据,这是宪法司法化最为本质的涵义。我们既然能够说宪法具有司法化的趋势,或者说宪法本身就具有司法化的特性,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说宪法具有行政化的倾向,或者行政化的特性呢?所谓宪法的行政化与宪法的司法化一样,其本质同样在于宪法能够为行政行为提供依据。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涵义之二即在于宪法的内容能够成为行政法的依据。从理论上讲,行政行为的依据应当在行政法之中,甚至仅仅在行政法之中,而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命题则将行政行为的依据拓展于宪法内容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该条文的内容是非常明确的,谁也不能否认其必然是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依据这一事实。1940年“西弗吉尼亚教育委员会诉巴内特”案中,地方教育委员会的行为由于没有依据宪法而为之就被判决败诉。{2}270可见,宪法内容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是一个并非凤毛麟角的问题,这是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第二个内涵。

    第三,宪法的内容是行政法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依据。行政法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个方面,如果我们从行政职权的单向思维中走出来,即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置于平等的、双向式的关系形式之中,行政法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便是行政法调控社会关系的实质。进一步讲,行政法要为行政法关系主体设定诸多权利和义务,并通过一定的规范形式使二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行政法中成为一种动态的东西,这样的动态性既促成了行政法的实现,又促成了社会秩序的实现。毫无疑问,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基于行政法而产生的,又在行政法规范的作用下而运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国家对行政权及其行政过程的控制是通过行政法关系的形式进行的,没有行政法关系,不通过相应的规则设定行政法关系,立法者便无法对行政过程进行控制。这一原理具体化以后就是行政法规范设定行政法关系,一个行政法规范必然设定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行政法关系。”{3}94这个一般性的原理是没有错的。但是,在行政法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际运行中,宪法规范的内容有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权利和义务直接从宪法规范中产生,一些权利和义务是在宪法规范的导向下运行和实现的。而且在有些情况下,只有宪法规范才能提供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形式。例如,在宪法关于公众受益权规定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有关用益权的主张只能从宪法中得到澄清,这样的例子在行政法治实践中是非常多见的。即是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义务的运行发生在行政过程中,其关系形式也完全符合行政法关系的特性,但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却必须通过宪法典才能得到确认,才能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这便使宪法成了行政法的直接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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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高校行政法学自身教学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发生变化,很多传统的行政法学内容被添加了全新的教学内容,尤其是在典型教学案例选择方面,当前高校行政法学教材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教学资源。这与以往传统行政法教学内容中过于侧重理论传输方式不同,已经开始逐渐引入西方国家法学案例教学法。而要想实现上述教学方式的改变,离不开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扶持。借助信息网络平台搜集更多新鲜的教学资源,制作图文并茂的教学课件,开展积极的在线网络教学互动,提高了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兴趣,彰显了学生在行政法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总体上看,网络辅助行政法课堂教学的优势非常明显,是对传统行政法课堂教学模式的一种根本性的突破。2012年,山东大学法律学院行政法学专业就已经开始行政法网络教学的尝试,借鉴美国大学“翻转课堂”的教学方式,让学生通过网络平台了解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课程作业,教师在课堂上仅就大家难以理解的重点问题展开探究。实践证明,该校在行政法等法律课堂上创建的网络教学模式受到在校师生的欢迎,教学效果也较以往有了明显提升。

二、高校行政法课堂开展网络辅助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网络辅助教学硬件与软件设施相对不足

网络辅助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需要先进的教学硬件和教学软件的支持。但是,当前我国高校大多数属于公立院校,自身办学经费多是靠上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拨付。因而办学资金有限,很多情况下学校的电脑、网络等硬件和软件教学设施不能够得到及时的采购。加上现代电脑网络设备更新换代速度非常快,即便是高校花费巨资购进了当时较为先进的网络教学设备,经过几年的使用也面临被淘汰的命运。部分高校行政法教学一线教师也想采用现代新型网络教学设备开展教学活动,但是受限于当前硬件与软件设备的缺陷无法真正有效地开展。以山东高校教育为例,2007年开始建立全省高等教学网络教学平台,要求在山东的大中专院校都有参与省级网络教学平台,开展校际之间的教学互动活动,但是部分院校受限于自身网络硬件和软件不足,一直游离于这一网络教学平台之外。以笔者所在行政法系为例,2013年系领导就提出更新换代现有网络、多媒体等教学设备,但是需要支出数百万元,由于本校办学资金有限,相关立项资金申报直到今天都未能批复。因此,我国高校要想建立高效有序的行政法课堂网络教学新模式,必须要解决上述存在的硬件和软件建设不足的问题。

(二)学生借助网络平台主体学习地位有所提升,但是还是不明显

高校行政法专业学生借助网络学习平台开展行政法学习已经越来越常见。但是学生在网络平台学习中的主体地位体现的还不是很明显,虽然比以往传统课堂有明显进步。这表现在,一是各种校园网络平台提供的教学资源多是在校教师公布的,学生被动接受相关教师理念,缺乏教学资源的主动选择性;二是校园教学网络还是单项的知识信息传递渠道,没有建立教学互动平台,导致学生仅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不能够及时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见解,与教师开展在线教学互动;三是部分学生缺乏必要的上网设备,导致这些学生不能够获知最新的教学信息等。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本校法律学院也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行政法教学网页也被添加其中,教师借助网络平台课程信息、布置课程作业较为普遍。但是,这一教学网站也没有建立教学互动平台,导致学生无法参与在线互动交流活动。有鉴于此,本校法律学院部分教师自己建立了微信网络互动平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述问题。但是,管理这一平台需要耗费相关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些微信网络教学互动平台的运行效果并不是很理想。相信在其他高校也存在上述问题,学生被动参与网络教学,主体学习地位未有得到根本性的彰显。

(三)部分高校行政法学教师缺乏的网络教学资源搜集与整合技术能力

部分高校行政法学教师自身缺乏相关网络教学资源搜集和整合能力,这也是当前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网络化教学改革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下面三个:从教师一方看,部分教师已经习惯了传统课堂教学方式,尤其是一些年长的教师几十年采用讲课方式进行授课,对新型网络互动教学模式并不是很理解,个别教师甚至非常抵触。从学校方面看,要想建立网络互动教学新模式,必须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体参与作用,即学校相关教师发展部门应当为教师提供网络化教学的培训,提升他们应用网络辅助教学的水平。但是当前很多高校由于自身经费有限,加上缺乏更专业的网络技术教学人员,这导致我国部分高校未能及时开展教师网络化教学技能的培养。从网络技术本身看

,现代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相关网络技术升级换代速度呈现加速上行趋势。以往信息网络技术每隔两两年就会出现重大变革,而现在网络技术的更新速度缩短到几个月。这造成高校一线教师网络技术的学习效果困难很大,很多已经掌握的网络教学技术过不了几年就面临淘汰的风险。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2013年在一线教师中开展现代信息网网络技术培训。2015年,笔者就发现当时培训的很多网络技术在今天已经有点过时,部分新型教学软件甚至出现不会应用的现象。上述因素是导致当前我国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中,部分教师无法借助网络教学平台及时获取相关资源和整合资源。总之,当前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虽然已经普遍采用了现代信息网络教学手段,但是从实际网络辅助教学效果看,还存在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网络辅助教学是未来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的必然发展趋势,但是要想推动网络辅助下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还需要从每个学校实际出发,制定相应地网络辅助教学发展策略。 三、提升高校行政法课堂网络辅助教学效率的建议

(一)采取多元化融资手段,解决网络辅助教学硬件软件建设投入不足问题

要想保障高校行政法专业网络辅助课堂教学教学效率的提高,首先要解决当前高校网络辅助教学中硬件软件建设投入不足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多元融资策略,解决上述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网络软硬件建设资金瓶颈问题。具体做法如下:首先,要继续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出面向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财政扶持资金。其次,要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融资,如高校可以与学校周边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办学,让这些校外单位提供一部分经费等。当然高校要想获得校外企事业单位的支持,也要付出一定的回报,如可以为这些单位提供更多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等。再次,可以通过设立校园网络建设基金等方式,让在校学生和学生家长关注学校网络教学建设,鼓励一些有能力的家长伸出援助之手等。总之,只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高校网络辅助行政法课堂教学的软件和硬件环境系统,才能够真正推进高校行政法课堂网络化教学改革的快速发展。

  (二)树立学生网络学习主体地位,建立网络互动新型教学模式

开展网络辅助行政法教学的目标之一就是改变以往传统课堂教学学生主体定位缺失的现象。因此,在推进我国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网络化应用水平的过程中,应当以建立紧紧围绕学生主体学习地位开展的网络教学环境,实现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师生之间积极有效地网络互动教学。具体做法:首先,要改变当前高校行政法网络教学网站或网页的设计方式,建立更多与学生开展互动教学的在线平台,学生借助这一教学平台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课堂教学信息,完成作业并及时上传作业,与班内其他同学和任课教师等人员开展及时的疑难问题的交流等。其次,建立以学生为主题的互动教学新模式,还需要我国高校重视开展校际网络教学互动平台的构建,让学生能够借助这一平台与其他学校的学生开展更广泛的交流互动等。总之,我国高校行政法专业课堂教学要想建立全面的新型网络化教学新模式,必须要严格坚持以生为本的网络构建方式,为学生提供更多网络互动学习交流的平台。

(三)加大对行政法专业教师信息技术的培训力度,提升他们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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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今行政法显著的特点及其理论背景

上个世纪四十年代二战结束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生产关系的大规模整顿促进了整个社会在经济领域划时代的进步,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一系列由于经济的发展所导致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相继出现,因此,各国政府被迫出台大量的行政政策来对国家的经济进行严格控制和调节,这样一来政府所规定的政策行为深入社会的每个地方,从而“行政权力”迅速膨胀。如此一来这种行政权膨胀的现象,研究法律的学者生动的将之叫做“行政国”现象。

(一)行政法特点形成的由来随着行政国这一概念的出现,促使各国政府担任起纠正社会经济弊端的责任。社会的进步使得经济生活也变得复杂不堪,各国政府必须由过去的“守夜警察”角色变更为二十四小时黑白通吃的“勤猫”,因此,政府务必对经济社会进行全方位的强有力的整顿与调节。另一角度来说,日益明显的社会现象,例如:就业率低下、环境恶化、教育不平等等问题,导致政府也务必担任起维护良好环境;大力为普通老百姓提供就业机会;大力开展培训;提供住房面积;发放养老金等等责任,这些正是国家存在的目的。由此可以归纳,现代行政典型的特点是“干涉行政与给付行政并存,而给付行政越来越来成为政府职能的重心”,同时从事福利行政也成为各国主力打造的动力。

(二)行政法的理论背景在当今法学界的思想领域里,宪法无论在法律体系中还是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一直堪称最高等级。在大部分的“国家”中,“宪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实质上的最高地位”,从某种层面上来说,宪法乃是目前所有基本行政法的最先出处,各个部门法的正常运行都离不开宪法的追踪指导。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宪法与行政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才堪称最密切,正是因为两者所关注的问题极具共同点,与一国将来稳定有序政治生活息息相关,所以两者的关系是法律界长期以来所热切关注的话题。

三、详细分析行政法与宪法两者之间的紧密关系

总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称母法。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家庭的管理与约束都离不开宪法的指导。而行政法的实施必须要以宪法为基础,其控制行政方面的权力以及为普通公民提供行政方面的帮助丝毫也不能离开宪法的方向性指引,也即宪法是行政法行驶的指南针,同时行政法也是宪法具体实现的主要载体,两者的基本关系体现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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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 风险 防控 建设

一、实施法律风险防控的背景

在电网企业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风险中,行政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性,对制约和影响电网企业公共安全会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电网企业因其行业的自然垄断性,面临着众多行政机关的监管,同时又面临着发展与改革的历史使命,稍有不慎就会受到各种行政处罚和社会各类非议;另一方面,承担了类似行政主体的部分职能,不容电网企业出现任何差错。这些行政法律风险和危机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旦爆发,将会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同时,由于信息传播方式特别是网络的飞速发展,这类负面信息极容易被广泛传播,直接引发公共危机,给企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主要做法

(一)法律风险体系建设前期调研

由于电网企业的行政法律风险要高于一般企业,相应的因行政风险引发公共危机的风险也高于其他企业。究其原因,是与电网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有关,在法律风险体系建设前期,必然要将法律风险形成原因和形成症结进行追踪调研,从而能够准确判断出各种风险点加以防控。在调研工作中,主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识别出供电企业各项管理工作中所被动制约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面对的行政执法主体所涉及有关法律法规所制约的条文和企业主体义务行为条文,建立三级“法律法规条文库”,为法律风险的具体识别提供详实依据,并为制定应对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二)法律风险识别机制的建立

电网企业的公共危机,从某种角度来讲是企业行政法律风险爆发的后果之一,与行政法律风险管理密不可分。公司通过建立法律风险识别机制,将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理机制中哪些行为、事件可能引发公共危机,公共危机中企业责任的根源是什么,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公共危机大致有哪些等等这一系列更加深入和根本性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识别,从而形成了一套法律风险识别体系。

通过对电网企业面临的行政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共清理出6大类(即专业管理类、经营活动监管类、安全生产服务类、安全环境保护类、安全劳动管理类和廉洁廉政管理类)主要风险,321项风险行为,涉及法律法规80多部,涉及法律条文500多条,其中“专业管理类”与电网企业关系最为密切,该部分共包括11种法律风险、32项风险行为,将其最为重点进行研究分析;其余5大类289项风险行为作为一般性研究对象。

(三)法律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

法律风险识别是体系建设的基础,公司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电网企业的特点,对与电网企业密切相关的“专业管理类”的风险进行了重点评估。评估时,采取了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从风险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两个角度进行了评估。一是风险可能性评估,即风险行为的发生可能性是指在企业目前的管理水平下,风险行为发生概率的大小或者发生的频繁程度。二是风险影响程度评估,即风险行为的影响程度是指该风险行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所产生影响的大小。风险影响程度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1分至5分,表示影响程度依次加强,得分越高意味风险影响程度越大。

(四)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

法律风险经过识别是一个风险点确定过程,法律风险评估是风险等级确定过程,而法律风险控制则是法律风险的集中管控过程,也是供电企业实施法律风险防控的最根本目的。在风险控制机制建设中对风险点按照“一般性”和“重点性”进行了分类控制,以便更好的将风险控制做到合理化配置。针对“重点性”控制机制一是深化供电企业的执法权,探索联合执法、外部协作,达到行政执法效果。二是利用技术手段、借助技术措施,达到行政执法的目的。三是利用民事手段,达到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

三、产生的效果

(一)提升了风险防范能力

通过各类培训,加强了全体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实现了人员安全、电网稳定、设备健康和队伍和谐,2014年公司未发生电力生产人身伤亡及电网事故;未发生交通和火灾事故;未发生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二)提升了企业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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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78(2017)10-0041-01

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便是行政法,但由于行政法本身的体系具有繁杂性且更新速度较快的特点,所以在高校教育中往往不受学生的青睐,这就致使行政法教学难以实效其效果,而学生的接受程度也往往不尽人意。但在新时代的发展下,研究应用型等多元化的行政法学人才显然是其社会需求,所以加强行政法学教学改革显然势在必行。因此,如何更好地促进行政法学教学改革值得探究。

1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宪法》中明确规定: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针,科教兴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条件便是教育。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教育相对落后,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难以担负起特殊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经济及其改革社会管理进程不断推进,法学教学亦然面对着新的探索之路。行政法学教学实践显然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之一。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为依法行政,其制度是否科学发展将决定着行政法学教育的稳序进行,尤其是行政法学教育肩负着创新行政法制观念以及宣传科学行政法治和为政府机构培养优质的法律人才等重要使命。然而实际情况是行政法教学专业知识与实践并没有联系紧密,这就致使人才栽培难以达到实际现实社会的工作需求,在教育目的、教育观念及其教学内容等环节皆面临着的挑战,这就需要对行政法学教学实践不断加以革新。

2行政法学教学改革方法策略

2.1转变教学思想,准确认知教学目的

21世纪以来,素质教育俨然成为法学教育的进步观念,促使人们朝着全面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将学生作为课堂的主体地位,更是彰显了人文关怀,这对于高素质、高专业技术人才大有裨益。为此,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施行理当逐步转变教学思想,摒弃落后的教学思想,准确认知教学目的。一方面,传统的教学工作观念大都局限于为学生讲授相应的专业知识,但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人才需求,教学工作理念切不可局限于此,而是要将行政法学专业知识的讲解和相应的行政问题处理实践相结合。如此,方可培养出具有专业性且全面发展的行政专业人员。同时,还要摒弃以往将分数作为教学工作目标是否实现的评判要求,只需将其作为教学工作的指标之一,并将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及其创新思维等作为不可或缺的评判指标。另一方面,师生间的关系应是平等的。教师教学时注重加强与学生间的交流,注重挖掘学生的内在潜能,让学生学习化被动为主动,真正成为课堂学习的主体。

2.2完善教学内容

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主核心在于教学内容,一般来说,教学内容主要涵盖了方法和规范知识的讲解。首先,规范知识作为行政法学课程建设的基本内容,若是缺乏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机构将如同虚设,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行政法学教学内容涵盖的规范知识有行政主体、行政法准则及其行政程序等。在如此繁杂庞大的规范知识下,教师教学过程中不可过分要求全面顾及到,而应立足于教学内容来加以选择科学性和实用性较强的知识点进行讲解,如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皆需重点讲解。其次,对于刚接触行政法的学习人员而言最先要学习的便是了解并掌握较好的方法知识点,若是教师只纯粹地让学生进行上下课的功课预习和巩固复习,实难激发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因此,方法知识点在行政法学教学内容中明显不可或缺,教师理当注意的是:以全新的眼光去审视行政法,重视对学生课程兴趣的培养;认真专研教材内容,由简到难,由浅入深,层层推进;加强师师、师生、生生间的沟通联系,互相请教、交谈,以不断改善和丰富教学内容,让教学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2.3创新教学模式,注重法庭模拟实践

以往的行政法学教学大都是以讲授为主,虽有一定的成效,但显然不利于师生间的积极互动,学生学习兴趣难以激发,教学作用实难凸显。因此,行政法学教学还应创新教学模式,改善传统的单一式教学。首先,案例分析教学。教师认真规划教学案例,利用典型案例的讲解让学生更深入了解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及其法律准则,并根据案例来对学生进行提问,组织学生案例探讨,亦或是请学生扮演案例中的人物,在典例分析、讨论、扮演中不断给出行政法学新观点,更强化了师生间互动,增强交流机会。其次,研讨式教学。在行政法学学习过程中,学生往往要面临许多问题,此时就需要教师的正确引导。教师在将课堂交与学生的同时,还要发挥自身的指导作用,带领学生进行問题探究,并以此作为关键教学的推动方法。通过带动学生的学习热忱从而推动行政法学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且师生间共同探讨问题对于学生思维和反抗思维意识的训练也有极大的帮。最后,要创新行政法学教学的实践性,注重法庭的模拟,我国行政法学教育技能培训较为欠缺的地方便是重理论而轻实践,这显然限制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发展。为此,教师还应在教学过程中针对案例展开相应的法庭模拟。让学生分别扮演法官、检察官及其律师等角色,让学生以扮演者的身份来分析和研究案例,真正的参与到案件受审过程中,既能检验自身所学的行政法学知识状况又能提高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为学生日后的就业而提供行之有效的技能训练。

3结语

行政法学所覆盖的知识领域是极为广阔复杂的,学生学习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若是教学仍沿用传统的被动式知识讲解,只会让学生陷入对法学的厌恶情绪中。因此,就必须将行政法学教学改革进行到底,不仅要重视理论知识的讲授,更要不断创新和丰富教学内容和方法,注重学生的模拟实践,这样才能让学生学有所用,将知识消化,用于实处,提高行政法学教学质量。

作者: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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