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47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一、法律思维对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重要性
1.思想政治学科中法学思维
法律思维。从广义上来讲,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主体包括法律职业从业者,如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等,以及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运用法律时的思维,也应属于法律思维范畴。
哲学是思想政治教育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首先,哲学为思想政治教育奠定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理论基础。哲学是人与世界关系的总体性理论反映,它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反映世界的本质,论证人在世界中的位置,揭示人与世界的复杂多样关系。对人的本质、人生价值、人生目的、人生意义等至关重要的人生问题予以审视、反思和预见,为人们的思想意识奠定理论基石。思想政治教育是塑造人的灵魂的活动,思想政治教育要以哲学为支撑,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创造理想世界。
法律思维蕴含规则性、程序性、平衡性、基准性的特有知识、价值和方法。相对于其他思维形式,哲学思维显现出丰富的抽象性、深邃的独特性、清晰的缜密的整体性和内在的逻辑的系统性。”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不仅要从哲学的抽象性、全局性来考虑问题,还要从具体的现实出发,运用规则、讲究程序、重视证据、建立明确责、权、利的制度,将哲学抽象l生和整体性、系统性和法学的具体性、规则性、适用性结合起来。
法学不同于哲学的一个特征,就是前者比后者更具有强烈的适用性。因此,强调法学理论要经世致用,不要变成玄之又玄的经院哲学。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再好的法律,若不服务于实践,就是一张废纸。所以,精通的目的全在于应用。从事思想教育工作的人,不仅需要严谨的逻辑思想能力,抽象的哲学思维,也需要法治的理念,以权利义务的角度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如思政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中学教育,这就要求教师有一定的法学知识来管理学生。如学生在学校的地位是什么?学生和学校是什么关系?学生在学校享有哪些权利?学生又该承担哪些义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情况该如何处理?有的家长以为把子女送到学校,就把监护人该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学校。一旦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情,部分家长不管青红皂白,就纠集其亲朋好友到学校大吵大闹。学校为了息事宁人,绝大多数学校的做法往往选择私了,不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学校的权利,往往付出高昂的代价。其实学校应该用法治的思想来治理学校。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清楚,看学校这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该不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将学校的管理制度化、规划化。管理学校如此,企业管理,做其他思想工作亦是如此。
二、如何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中加强法律思维的培养
1.从课程设置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思政专业课程体系的安排,在以《哲学原理》为核心,《马列原著选读》、《西方哲学史》、《宗教学》、《伦理学》、《逻辑学》、《美学》等各门哲学课程的基础上,再开设《西方哲学史》、《法学概论》、《西方法哲学史纲要》或者《法哲学》,合同法等课程。哲学课程体系既为学生提供了学习其他课程的方法论,又培养了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还锻炼了学生的思维能力,使学生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开设《法学概论》的教学目的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思政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求懂得一般的法律规定,并且能够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碰到的问题。在哲学思维和法学概论知识体系的架构上,培养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思维能力,这样不仅有利于思政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高层次地思考人与人或集团与集团、个人与集团之间的不公正、不公平,进而解决主体与社会整体间的公平、正义的问题。
探究式课堂教学是以探究为基本特征的一种教学活动形式。具体说,它是指教学过程在教师的启发诱导下,以学生独立自主学习与合作讨论为前提,以现行教材为基本探究内容,以学生周围世界和生活实际为参照对象,为学生提供充分自由表达、质疑、探究、讨论问题的机会,让学生通过个人、小组、集体等多种解难释疑尝试活动,将自己所学知识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形式。探究式课堂教学重视教师的主导和学生的主体作用。
开展探究式课堂教学的意义
政治课的教学效果依然不尽如人意,根本原因是教师要学生学、要学生想,而不是学生自己主动学、主动想。因此,政治课新课程改革的根本任务应该是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发挥自主学习的能动性,使课堂教学焕发出生机。
课堂教学选用探究式,教师营造自由与开放式的追问风气,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习,在“主动”中发展,在“合作”中增知,在“探究”中创新;教学过程中,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相互交流,通过师生共同探究来促进学生掌握知识;课堂成为学生展示自我风采、表达内心世界情感的舞台。因此,探究式课堂教学为学生主动学习创造了条件和氛围,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让学生体验政治课堂的乐趣。这对提高教学效果,促进学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学生的参与,赋予了课堂生命力,使政治课教学焕发出生机勃勃的活力和效力。
作为新课改的实施者,笔者在政治课教学中,精心选择适合探究式的教学内容,大胆采用探究式教学模式,在充分了解学生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设计探究式学习活动。在此以《正当防卫》的教学实践为例,谈谈具体的做法与思考。
《正当防卫》课的教学设计
(一)课前准备:确定探究方式
政治课探究式课堂教学一般多以社会调查、角色扮演、开展辩论、资料查询等探究方式展开。无论哪种探究方式,师生都应做好充分的准备。笔者在开展探究式课堂教学时,一般先布置学生自学课本知识,并且通过多渠道搜集资料,进一步学习和解惑。探究是从一定的知识开始,以获得更多的知识的活动。有知识基础的探究才会更深入。之后,让学生提出疑难问题,以提高教学的针对性。最后,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探究的方式,设计好教学流程。
例如,在《正当防卫》的教学中,课本的内容只有一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里面所包含的信息量有限,学生通过其他渠道去学习提出了很多问题,如“在遇到歹徒时,你比歹徒先动手,是正当防卫吗?”,“如何确定是否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否要负责任?”,“对防卫过当有何处罚?”“通常什么案件不存在正当防卫?”等等,还有很多是具体的案例他们不知是否为正当防卫。学生有强烈的探究欲望,而选择贴切的探究方式会保护学生的求知欲和探究欲。笔者选择角色扮演方式,通过学生角色扮演,丰富课本内容,让干巴巴、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因学生为其赋予了情感和生命而生动起来。学生也因角色体验和感悟更深刻地理解含义。这种以演促学的方式,能够创设热烈的课堂教学情境,渲染浓烈的课堂教学气氛,优化课堂教学结构,增强政治课的课堂魅力。
(二)创设情境: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中,展示探究风采
创设引人入胜的情境,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开拓思维,发挥想象,激发学生的探究欲望。笔者通过Flash创设了这样的情境:在一个月黒风高的晚上,一片沉寂,王某在街上游荡,两只贼眼溜来溜去,伺机作案。这时梁某手提公文包,边走边打手机过来了。于是王某就尾随着梁某,梁某看有人尾随便加快了脚步。王某也加快了脚步,梁某跑,他也跑……案情进一步会怎样发展,以正当防卫为中心,让学生发挥想象,进行角色扮演。学生兴致勃勃,跃跃欲试,充分发挥想象力和表演力。他们表演的案情有以下几种:1.王某对梁某实施抢劫,梁某把王某打致重伤。2.王某对梁某实施抢劫,梁某将王某打伤,王某倒地,梁某再把王某打成重伤甚至死亡。3.梁某以为王某要抢劫,先下手为强,把王某打伤。4.梁某以为王某要抢劫,先下手为强,把王某打伤,王某逃跑,梁某追上把王某打成重伤甚至死亡。
学生的学习潜力是巨大的,教师的心有多大,学生的舞台就有多大。教师在创设情境时,只要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学生就容易进入情境,进行合理的想象。他们的表现会出乎意料,他们的探究会不断地接近真理。这堂课,学生积极自主参与,展示自我风采,激情投入的表演赢得阵阵掌声。他们非常愉悦,体验到学习和成功的乐趣,成为学习的主人。
(三)讨论交流:进行学生个别探究、小组探究和师生交流探究
这个阶段是渗透在前两个阶段中的。
个别探究学生在学习时,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情感体验和生活经验、兴趣爱好,多渠道对课本知识进行深入探究,解决疑难问题。
小组探究小组合作学习是探究式课堂的价值所在,因为小组合作学习增加课堂中动态因素之间的互动。小组成员在个别探究的基础上,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学生之间相互讨论,各抒己见,相互交换思想,形成信息互动的立体交流网络,大大增强了课堂的信息容量和知识容量。笔者把全班学生分成8个小组,选出1名组长作为负责人,上课时以小组为单位坐在一起,课后一些作业也是由小组集体完成。此堂课,在情境创设后,学生以小组的形式先讨论案情会如何发展,再推选表演者。每次表演完后,教师会针对情境提出问题,例如“王某的行为是什么行为?梁某的行为是什么行为?是否正当防卫?”。同时,把课前提出的问题放到相关的情境中,让学生进行讨论交流。学生讨论热烈,思维活跃。从上文他们所设想的案情就可以看到他们交流的深度和广度,再通过情境表演后的讨论,他们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也更加清晰明确了。
师生交流探究在学生探究过程中教师会适时地参与讨论,对有困难的小组及时进行帮助指导,以保证学生的探究活动能顺利完成。更重要的,教师要善于给学生制造一些信息差,让他们多角度去看问题,为学生的思维制造一些麻烦,再引向明朗,以达到真正掌握知识之目的。所以,笔者会在学生都认为明白时提出反问。例如,对案情一学生都认为是正当防卫,笔者提出疑问“梁某是否出手太重了?他是否防卫过当了?”学生经过讨论交流后认为王某使用了暴力,当时的情况危急,梁某的防卫行为不过当。学生对知识的掌握非常深刻。
在这个阶段,通过大家思维的碰撞和教师的整合,学生知道案情一是正当防卫,案情二是假想防卫,案情三是违法行为,案情四是故意犯罪行为,相应的法律处理也清楚了。他们对正当防卫的前提、时间、限度、对象等因素已掌握。
(四)总结评价:探究升华
及时总结与评价会促进学生提升认识,使探究升华。
本节课,笔者就学生的案情设计、角色表演、讨论交流、参与程度进行总结评价,以表扬学生为主,同时也指出不足的地方。播放Flash展示案情的一些发展情况,让学生自己对照判断,加深认识,促进内化。还通过课件向学生展示正当防卫的有关知识点,使学生对正当防卫有一个全面的、系统的、准确的了解,在头脑中形成清晰的认识,做到学法、懂法、用法,树立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五)课后反馈:探究延伸
探究是无止境的。在课堂上的探究总是有限的,教师应当延伸课堂探究,把学生引向更高、更广的境界。
笔者设计作业“你觉得法律给予我们正当防卫有何意义?”作为本课课后探究延伸。一方面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把知识与生活联系起来,使学生学会正视生活现实,发挥法律的积极作用。
(六)进行发展性评价。在课堂上已进行了师评,学生在课后进行自评和他评,以帮助学生总结和发展,教师也能不断完善教学设计。笔者设计了以下问题作为评价的指标,同时也作为教学效果的反馈。
1.本节课,你参与活动了吗?在小组中起什么作用?
2.通过学习,你的收获是什么?
3.请选出最佳表现的小组和个人。
4.请对本节课学习不足的地方提出建议。
开展探究式教学活动的反思与总结
(一)关于探究式课堂教学效果的思考
探究式课堂教学是否能取得实效,归根到底是以学生是否参与,怎样参与,参与多少来决定的。只有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所谓学生主动参与就是给学生自主探究的权利,不要教师设框框,把“学生手脚捆绑”起来,让学生按照教师预先设计好的一套去运行。相反,每步探究先让学生尝试,把学生放到主动位置,放手让学生自己学习,教学过程主要靠学生自己去完成。
(二)关于探究式课堂教学价值的思考
教学的真正价值是引导学生在学习中获得感受、体验情感、提高认识,并转化成智慧,最终形成自己丰富的精神世界。我们的课堂不仅应该是知识、技能的载体,而且应该是师生之间、生生之间情感交流、心灵沟通、生命对话的平台。因此,衡量探究式课堂教学的价值,不在于学生学到多少知识,达到了哪个层面,而在于学生在探究式课堂中,有所学、所思、所疑、所问、所探,有自己独特的感受,有不同程度和不同侧重点的真实体验。学生那些对学习充满兴趣的真真切切的体会,让笔者体会到教学的意义。教学或许并未能让每位学生达到统一的教学目标要求,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学生通过探究学习获得了自我发展。
我们都知道在教学中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学生主体作用,但实际上我们总是难以突破“教师中心论”。探究式课堂教学就是要教师真正放权,要充分体现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让学生自主提出问题,自主寻找方法,自主探究思路,自主解决问题。
教与学是对立统一的,探究式课堂教学模式是教师课堂的教学方式,也是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和学生在共建探究式课堂的过程中,使这对矛盾统一起来。一方面教师的教学之路越走越宽,另一方面学生的学习也从机械被动中解脱出来,成为学习的主人、知识的主人,在思考、体验、探究中获得自我发展和个性发展。教与学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关于探究式课堂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问题”往往被视为探究式学习的核心。然而,“问题”在探究式学习中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它对学生合适与否,而不在于它是否一定是由学生探究得来的。即使探究的问题直接来自教师或其他途径,学生也完全可以进行探究性的学习活动。
探究教学强调学生的自主性,但并不排斥教师的指导。只是教师要掌握好介入的时机。介入得过早,阻碍了学生本可以自主发现的机会,介入过晚则会使学生过久地处于无助状态。
开展探究活动时,教师要注意观察学生的行为,防止一部分优秀的学生控制和把持局面,要注意引导每一个人都对探究活动有所贡献,让每一个学生分享和承担探究的权利和义务。
不必一次探究透彻、探究完成。允许学生针对某一问题,螺旋式地、分阶段地开展不断的探究活动。如果在教师引导下的探究,学生仍不能理解,那么就不必急于让学生强行记住这一新概念,而应该待他日适当的时候再进一步开展这一题目的探究。
美国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和主要形式
在美国人看来,当贷款人已经“创制”了一笔贷款,也就是说,将贷款金额交付给借款人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后,这笔贷款对贷款人来讲是一笔财产,是一种要求将来给付的权利。自然它也可以像其它财产一样转让给投资人。这样的交易可以使资金流向那些需要贷款的人和地区。这是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动因。美国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思路是:(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希望买房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借款人须以其所购房产为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2)贷款人根据其融资需要,对信贷资产清理估算,将拟证券化资产与其它信贷资产分离,形成资产组合经评估后“真实出售”给特设机构,该资产组合与原所有人“破产隔离”,成为发行证券的基础。贷款人成为发起人。(3)特设机构将所购得的若干资产组合分门别类整合成证券化资产,再行评估和信用增级。(4)特设机构与投资银行签订证券承销合同,公开发行证券。所募资金扣除各项服务费后作为对价支付给原贷款人,原贷款人也成为服务商,负责收取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交付给受托人。(5)特设机构与信托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证券化资产,监督服务商,并向投资人定期支付收益。(6)所发证券在市场公开交易。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特别是衍生工具的使用,产生了许多资产证券化形式,但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是传递证券。另一类是抵押债券。总之,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是个相当复杂和系统化的制度机制,涉及借款人、贷款人、特设机构、信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评估机构、投资者等众多主体,而如此复杂的系统化机制制度目的只有一个:保护投资者利益。
关键词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法治意义
一、法律思维方式具体模式形态的分析
有关思维和思维科学的研究,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我国蓬勃展开。而对于思维问题的重视,则可推溯于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前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以这样的背景而论,中国法学界目前对“法律思维”问题的关注似乎显得姗姗来迟。法律思维可从思维方式的视角来理解,它注重的是人们站在法律的立场,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和惯性;它更强调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运作的文化积习和性格。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现代法制国家中,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问题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来思考和评判一切涉及法的社会争议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形态表述如下:
(一)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
法律思维方式应表示为追问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性、理由及来源,从而定纷止争。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法律现象,法学思维始终以权利和义务的分析与探索为核心,这是区别法学研究与非法学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学习和研究法学问题须臾不可离开的指南,是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同为法律人的共同标志。
(二)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与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思维方式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这意味:
1、面对未查明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结论。
2、已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被法律证据规则排斥,而不会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以虚拟事实做裁判根据,而且不允许以客观事实来对抗虚拟事实。
(三)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从根本上说体现了普遍的规律性,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强调普遍性的优先地位。
(四)程序优于实体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现代法治从根本上要求人们通过合法程序来处理具体法律条件。违反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规范,也将被否定,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总之,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最关键部分,程序优于实体。
(五)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的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离开了规则、制度正义,就不可能实现最大化社会正义。因此,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支持结论的理由。尤其是当一个法律问题有两个以上理由和结论时,应优先选择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终的结论,同时,这种理由必须是公开的、有法律依据的和有法律上说服力的,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理解:法律结论是来自于法律逻辑的结果。
(七)人文关怀优于物质工具主义
法律因人而生,为人类的进步文明的社会生活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的培育,而不仅仅是物质工具主义的实利科学,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人性。
总之,学生认为:法律思维方式是不同于以利与弊为判断中心的政治思维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为分析中心的经济思维方式以及以善与恶为评价中心的道德思维方式的。
二、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的内在观察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它以内在构成要素的独特性而区别于其他思维方式。其独特性表现在法律思维要素、致思趋向、运思方法、思维视野、思维架构等方面。明确法律思维方式诸种构成要素的特征,对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推进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要素的独特性
法律思维由多种因素组成,其中法律思维主体和法律思维对象是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性首先就在这两个方面反映出来。
第一,法律思维主体的专门性、共同性。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和法学研究、传播者(法学家)共有的智慧资源,是伴随法律专门化而形成的维系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力量。所谓法律专门化,即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和专门的法律机构,表现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的运作。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人们之间的专业屏障日益加大。社会已经从大多数人能够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发展到对职业外的世界茫然和无知,他们垄断了法律的理性认识活动,法律思维成了这个共同体共有的意义世界。
第二,法律思维对象的规范性、实证性。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对象之一,而规范性和实证性是当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实证性的法律发展史亦是法律思维形成的历史。法律演进的历程是由非规范性到规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实证性到实证性的过程。昂格尔曾把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历程概括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我称其为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认为习惯法不具有公共性、实在性和准确性,因此这个阶段的法律思维还缺乏确定性的对象因素。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社会共同体的解体产生了官僚法,它“由一个具有政府特征的组织所确立和强制的公开规则组成”国家法的准确性与实证性,使得法律成为被思考的问题和以法律作为思考社会问题的尺度越来越具有可能性。法律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阶段,它不仅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而且具备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过程的完结,为法律思维提供了对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维对象的实证性和规范性,是法律思维方式区别于哲学、艺术等思维方式的标志之一。哲学思维对象是一种应然状态的真理或本质。
(二)法律思维方法的多重性
思维方法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维主体与思维对象相互作用的联系和中介。关于思维方法的层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三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另一种观点是四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和哲学思维方法。无论是三层次说还是四层次说,都是按照思维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抽象程度来区分的,亦即它们之间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法律思维方法应当属于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但思维方法作为人类精神生产工具是一个由多层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联系所构成的系统,各层次的方法之间不是截然分离而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在法律思维领域不可能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维方法、或与其他方法毫无联系而只适合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方法从体系上看,显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绎、归纳等逻辑的方法,经济分析、社会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学方法,辩证逻辑和因果关系等哲学方法在法律思维领域(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实践领域)都被广泛地应用。
(三)法律思维时间视野的回溯性和空间视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维视野包括时间视野和空间视野两个方面。法律思维视野在时间上的特征表现为回溯性,“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决定法律思维在时间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动法律思维起动的法律问题的过去性。一个具体的思维活动的发生是由于出现了有待于解决的复杂的涉法问题,这些问题是在过去发生的,要解决它,就必须在法律上“再现”过去发生的问题。第二,思考涉法问题的依据即法律规则的既定性。法律思维只能从既定的规则或从存在的先例中寻求法律理由,规则和先例都是在过去的时间里形成并适用未来问题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表现为,一方面经过程序而做出的决定被赋予既定力,除非经过法定的高级审级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机制迫使决策机关在今后的活动中保持立场的一贯性,碰到同类问题必须按同样方式解决,造成同样结果。”另一方面,程序开始之际,事实已经发生,但决定胜负的结局是未定的。这给国家留下了政策考虑的余地,给个人留下了获得新的过去的机会。随着程序的展开,人们的操作越来越受到限制。具体的言行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虽可以重新解释,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参加者都受自己的陈述与判断的约束。事后的抗辩和反悔一般都无济于事。法律思维在视野空间上的特征表现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维的空间维度造成的。一般来说,一个具体的法律思维活动如法律推理活动是在法律规则、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所构成的框架内展开的。(1)法律规则的适用是有空间范围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有效,国内法一般在国家所及的领域内生效,国际法律规则也只在缔约国家适用。法律规则空间范围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维主体养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间和特定的理论空间思考的习惯。(2)法律事实是发生在具体时空条件下的客观事实。要再现、查清这一事实必须以当时的时空为界限,这就限定了思维的空间范围。(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动必须在程序所允许的空间维度内进行,例如诉讼法关于与受理的空间范围的规定是不能违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也是与法律和政治的密切关联分不开的。作为一枚硬币两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也是相互渗透的。不同国家的意识形态、政权性质渗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异性,同时也影响不同国家法学理论界将研究视角集中于本国领域。另外,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语言传统。法律思维主体往往以本民族的语言来表达思维成果。语言的空间范围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间语言交流的障碍也是造成思维空间有限性的一个原因。
三、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
任何一种思维方式的产生总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法律思维方式也不例外。近年来,人们对法律思维方式问题的关注缘于法治观念的兴起。正是法治建设呼唤法律思维方式。我国目前正逐步走入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是时代的强音。许多人尤其是法律人对法治投入了大量的情感,尽管人们对法治的理解还不完全一样,但关于法律的大量信息标志着人们越来越重视法律。法律思维对法治发展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这种意义可归纳为两种:一是技术性的,即法律思维以观念和方法形态为法治开辟道路,指明发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对法律生活发生影响。具体来说,这两个方面的意义主要是通过下述三个渠道发生:(1)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为社会提供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而这些知识和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人们的理性思维,增强人们抵御野蛮和专制的能力,推进人们行为的理性化。野蛮行为和专制思想是随着法学知识的增长而节节败退的。这可以说是法学家对法治的最大贡献。(2)当法律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后,会引发人们对行为合法性的日常考究。法律规范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规定性预设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标准。当法律思维成为思维定式,人们就会在日常生活中时时以法律规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如此,法治精神的实现也就为期不远了。(3)法律思维方式蕴含着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对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也会发生很大影响。在传统观念中,法律仅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是有道理的,但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则是有问题的。如果法律人也把法律当成工具,就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也就不会把自己的人生价值投入到法律职业(包括法学研究)之中。正是由于法律人把拓展法律知识、研究法律方法当成自己的人生追求,并以自己的行为来影响社会中的其他人,才使得法律的生命有了载体,有了其发展的原动力,也才有了所谓的法律人生。
参考文献:
[1]郑成良:《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论纲》,载于《法制日报》2000年4月。
[2]张维真:《现代思维方法的理论与实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4]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2】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一)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钩”现象的出现。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具体案件却不知道如何着手。比如他们在面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类的案件分别有怎样不同的处理程序,何时能查阅卷宗、如何进行调查取证、怎样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可见,只注重知识传授的法学教育会造成学生法律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相脱钩的现象。
(二)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制约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今,在法学教育层面虽然有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其真实性临场发挥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通常是使用虚拟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为分析基础,学生很难得到法律思维的充分训练。因为学生以己知的或虚拟的案件材料为基础,撰写模拟法庭脚本,事实或证据均事先确定,甚至在“开庭”时各方每讲的一句话都是事先写好,彩排好的【3】。这样,模拟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的许多未知因素。现有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质,这就达不到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无法真正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学生面对真实案例的时候,由于法律思维的缺失,他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时就会无从下手,茫然无措。
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一)学习法律知识。
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得以发生的基础,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人如果对法律知识、法律立法精神、法律基本价值准则一无所知,那么他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很重要。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许的;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理解法律为什么禁止某种行为,为什么允许某种行为,才能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二)掌握法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