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税务法律培训

税务法律培训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47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税务法律培训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税务法律培训

篇1

税务稽查本身是一项法制性非常强的工作,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法制意识欠缺,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距离有法必依还有一定的差距,从而导致税务稽查公正性以及权威性受到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制建设目标的时代背景之下,对于纳税征管机构来说,需要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全面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行为规范性,从而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重要作用。

一、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必要性

税务稽查是指我国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进行对于监督检查,税务稽查包括专案稽查、日常稽查以及专案稽查三大类,税务稽查在维护纳税秩序、促进依法纳税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这决定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执法公正性

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对于提升执法公正性具有提升作用,维护好税法的权威性以及公正性是税务机关税务稽查中必须要注意的关键问题。法律从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纳税人都必须要遵守税法规定,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目前税务稽查执法的不规范对于执法的公正性带来了很大的损害,这使得税法产生了区别对待的问题,因此需要以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为契机,来全面的提升执法公正性。

2.改善执法机构形象

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对于税务执法机构形象的改善具有重要租用,税务稽查行为的随意对于执法机构的形象是一个伤害,使得公众对于税务机关的信任直线下降,并给社会诚信征税的氛围带来了影响。税务稽查人员代表着执法机构的形象,通过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可以给广大纳税人传达一个公平政治、严格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从而为诚信社会氛围的营造贡献更多正能量。

3.杜绝各种权利寻租

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规范对于减少税源流失具有重要的作用,税务稽查的行为如果做不到有法必依,必然就会给权力寻租的产生提供了温床,从而带来税源的大量流失,同时更是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鉴于上述分析,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纳税环境。

二、税务稽查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之所以要对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很大原因在于当前税务稽查执法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1. 法律意识以及知识欠缺

目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意识以及知识方面还存在很多的欠缺,对于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加上在具体执法中存在人情大于法治普遍问题,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税务稽查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对于税务稽查法律法规方面培训的重要性以及迫切性没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在员工法治培训方面重视不足,投入有限,工作人员法制方面培训机会很少,从而导致员工缺少税务稽查方面相关法律知识。具体到税务机关个体员工层面来说,员工在税务稽查法规的学习方面自觉性不足,这些原因导致了员工法律意识以及知识的不足,并成为了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不规范的导火索。

2. 稽查执法不够公开透明

目前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不够公开透明,税务机关以及被稽查对象在稽查工作开展方面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税务稽查的不公开以及不透明很容易导致被稽查对象对于这一工作的开展存在很大的抵触心理,并对于税务稽查结果不认可,从而容易引起一些冲突和纠纷,不仅仅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法律风险,同时更可能会损害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方面,没有做到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利,没有将稽查内容、稽查流程等告知纳税人,从而给一些税务人员税务稽查行为不规范创造了条件。

3. 稽查执法存在权利寻租

税务机关当前税务稽查执法存在的权利寻租问题也比较严重,很多税务人员在具体税务稽查中,面对被稽查人员的寻租行为自制力不够,没有表现出来应有的职业操守,从而带来了税务稽查实质上的违法行为。税务稽查执法中的权利寻租带来了被稽查企业的偷税漏税,对于那些没有偷税漏税的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公平,久而久之必然会导致税法权威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而导致税务稽查权力寻租的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响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税务机关人员没有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具体策略

针对当前税务稽查执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需要税务机构给予高度重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重点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积极学习法律制度

要想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关键就是要从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提升着手,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稽查人员法律知识、素养的培训,通过强化培训较好的解决税务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开展中,税务机关需要做足预算,制定出来形式以及内容都比较合适的培训讲座,全面提升培训效果。另外就是税务机关要注意构建学习型组织,以学习型组织为载体来让执法人员形成自觉学习的理念,主动的去学习税务稽查法律知识,并利用这些知识来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从而确保这一工作的合法性。

2. 阳光开展稽查执法

税务机关要加强阳光执法活动的推进,提升这一工作的透明性,减少因为不透明而出现税务稽查行为不合规的行为。税务机关要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将税务稽查所依据的条款,税务稽查内容以及税务稽查流程、税务稽查结果等内容都要告知广大纳税人,让纳税人做到心中有数。阳光税务稽查执法要求税务机关建立起来合适执法机制,设置稽查人员权力制衡机制,明确相关人员的稽查职责,稽查中要与被稽查对象进行充分的沟通,实现各种信息的无障碍流通。

3.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执法要建立起来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税务稽查中执法行为的不规范要敢于追责,提升责罚力度,让税务稽查人员在工作开展中心中能够有一个约束,在做出违规行为之前能够充分考虑到可能受的责罚,从而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面对各种权力寻租行为,能够果断说不,从而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权威性,促进税务稽查效果的提升。

总之,目前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是刻不容缓,在目前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税收增长乏力的情况之下,我国要借助于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来减少各种偷税漏税的情况。同时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未来我国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规范,综合从法治意识提升、阳关执法开展以及责任追究等几个方面着手,全面提升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性。(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参考文献:

篇2

一、企业税收风险产生的原因

1.税收的强制性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

税收的强制性,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与财产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分配。政治权力与国家的性质、社会意识形态有很大的关系。税收收入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基础,所以征税人因代表国家在征纳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而纳税人由于其法定的纳税义务,而事实上往往在税收管理关系中成为被管理者,使其在税收管理关系中总是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2. 税收的无偿性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

税收的无偿性,指税收是国家向纳税人进行的无需偿还的征收。要理解无偿性产生的风险,首先应从公共产品角度分析税收有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获得的社会福利无法对等,甚至不均衡,公民交税的预期收益随时可能受到影响,这正是我们要研究的税收风险的范畴。

3.固定性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

税收的固定性,指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及其征收比例。固定性虽然是税收的一个形式特征,但我们不能把税收理解为永远固定不变,事实上税收构成要素的内容,会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即使在同一社会形态下,税制要素的具体内容也会因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基于法律的税收固定性始终是税收的固有形式特征。但是如上分析,如果税收政策、税制要素的具体内容不随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税收也会产生风险。

二、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思路

第一,积极参与税收法制建设,通过完善法制建设从根本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在我国,我们过去只强调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很少谈纳税人应有的权利,这是导致我国税收法治环境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我们应当进一步针对我国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向国家立法部门经常提出建议,从而有效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

第二,纳税人要用法律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与防范税务风险,必须自觉学习国家的税收制度及法律法规。基于在法律面前,征税人和纳税人都是平等的原则,我们要防范税收风险,不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是不可能真正做到“公事公办”、在法律遵从的基础上依法办事的。因为用法律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与防范税务风险绝对必须以相应的专业知识为基础。

第三,应当改变传统纳税观念,学会用法律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与防范税务风险。依照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法行使纳税人权利,坚决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三、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

第一,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在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报告制度。企业必须要有为一些特殊税务风险建立预警报告的制度。同时,也需定期制作税务风险预警报告。定期税务风险预警报告是指企业对过去一个时期(如每季度、半年和一年内)存在的税务风险和下一时期(如每季度、半年和一年内)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所做出的预警报告,该报告的频率和时期长短取决于企业所处税务环境的复杂性和企业自身的风险偏好。定期税务风险预警报告作为辅助资料,一般用于年度审计,制定中长期计划等情况。而特殊税务风险报告是对那些特别的、紧急的情况而做出的。如突然颁布的税收政策直接造成企业成本、费用上升,这种特殊情况会对企业现有经营或未来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企业税务人员必须将该项情况的背景、内容、影响程度等用书面报告形式呈给企业管理层。

第二,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应采用系统化、规范化与科学化的管理方法。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必须具有全局性、前瞻性与一体化的管理视角。税收风险基于以下两个原因是可以控制的,而且随着计量分析等先进手段的采用,税务风险的控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一是企业的涉税业务流程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完全可以全方位监控的,相对于税务部门,企业在税务相关信息的掌握方面处于信息优势,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错弊,往往是知道有风险的,所以企业对涉税流程的风险点是基本能掌握的。二是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也为风险评估提供了可能性。在COSO报告中,也已经把控制税收风险列为企业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会计控制又是管理控制的基础,只要企业有比较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完全可以提供企业管理和控制的重要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分析与决策。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必须关注企业面临的所有关键性的风险与机遇,而不仅限于财务与税务领域。

第三,加强人员培训。中国的税收法规种类多,变化快,一般的办税人员难以及时掌握和运用,因此,企业要加强对办税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成为既知晓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又精通企业所在行业的税收政策法规,成为管理和控制税收风险的中坚。在人力资源政策方面,要使企业办税人员享有与其职务特点相应的待遇和权力。对企业的高层必须进行培训。不同的是,对企业专业办税人员的培训主要针对具体的业务和技巧,而对企业高层的培训应该着重灌输正确的纳税理念,使之破除以往把税收事宜看作只是财务部门工作的陈旧观念,树立全员参与、全员控制的新思维,积极理解支持税收成本管理工作。

四、小结

风险是从来都不会自动消失的,如果企业不去主动控制它,它就会反过来控制企业,让企业付出沉痛代价。税务风险控制的目的就是降低风险,让企业不必支付因不懂税法而多缴纳的税款。让企业不必承担因延迟申报而带来的滞纳金或罚款,让企业避免因愉悦等不法行为而产生倒闭、破产、信誉受损等不利局面,更可以让企业面临税务机关的质询或调查时捍卫自己的正当利益。

参考文献:

篇3

1.对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地位的认识方面:认为是A、平等关系的有215人;认为是B、不平等关系的有115人;认为是AB两种关系都有的有33人;认为说不清楚的有16人。2.对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的认识方面:认为是A、公法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的有121人;认为是B、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的有110人;认为是AB的有77人;认为说不清楚的有68人。3.关于税款的本质认识问题:认为A、税款是债的有29人;认为B、税款不是债的有27人;认为C、是国家权力的体现的有96人;认为D、税款的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有199人;认为E、税款从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是行政权力的体现的有81人;认为F、其他的有26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调查对象对税收法律及其原理认识模糊,无论是税务工作者还是相关人员都不够重视税法基本理论的学习,不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不够深入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深刻内涵,也有一定数量的税务干部不能正确理解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摆正位置,也不能正确看待税款的债权性。

(二)在对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具体法律规定适用方面

此项调查目的在于了解调查对象对于税收债权保全制度的具体掌握情况。第一,对于是否知道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以及知晓的途径上,可以看出:1.对于是否知晓税务机关有权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上,认为A、知道的有220人;认为B、不知道的有89人;认为C、听说过但具体内容不是很清楚的有81人。2.对于是否知晓税务机关有权行使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上,认为A、知道的有202人;B、不知道的有94人;认为C、听说过但具体内容不是很清楚的有72人。第二,在对于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立法目的的认识上,认为是:A、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顺利征收,维护国家利益的264人;认为是B、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49人;认为是C、维护与纳税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31人;D、说不清楚的3人。第三,对于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认为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撤销权、代位权体现了税务机关的A、行政权的有71人;认为体现了B、公法债权的有49人;认为C、既体现了行政权力又体现了公法债权的有207人;认为是D、其他的有15人。第四,对于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具体条件和行使方式,期限问题的认识不足:1.对于税收代位权的具体条件上,全部选定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全部要件的只有96人,占26.4%。2.税收撤销权的具体条件上,全部选定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全部要件的只有109人,占30.2%。3.对于税收撤销权、税收代位权行使方式问题,认为A、运用行政权力行使的83人;认为B、只能向法院提讼的126人;认为上述A,B均可的100人;D、不知道或者认为其他的有48人。4.对于税收撤销权行使期限问题,认为应该为A、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的有160人;认为应该为B、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的有50人;认为应该为C、运用一般诉讼时效2年内的有141人;回答为D、其他的有13人。5.对于税收代位权行使期限问题,认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期限性质应该是A、诉讼时效的有228人;认为是B、除斥期间的有88人;回答其他的有29人。第五,对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效力,认为:1.对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撤销权、代位权会不会影响到与纳税人有关的其他人的利益的看法;认为A、会的有124人,认为B、不会的有133人;回答C、说不清楚的有92人;回答D其他的有8人。2.对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代位权之后能否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看法,认为A、能的有83人;认为B、不能的有210人;回答C、不知道的有81人,回答D、其他的有3人。3.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代位权胜诉后有无直接受偿权的看法,认为A、能的有150人;认为B、不能的有118人;回答C、不知道的有93人,回答D、其他的有3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调查对象对于现有法律的具体规定理解得不够深刻,税务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者中存在着较多懂法者不懂税,懂税者不懂法的普遍现象,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都能准确理解者少之又少,并且注意掌握税收法律及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对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具体操作认识比较模糊,致使不知如何操作。

(三)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现状

此项调查目的在于调查税务机关实施撤销权、代位权的实践情况。第一,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中的现状是:1.是否行使过;A、没有的有130人;B、有的有3人;C、不知道有23人。2.具体原因A、没有8人;B、有47人;C、不知道59人;D、其他42人。第二,在纳税人单位工作人员中的现状是:1.是否被行使过;A、没有13人;B、有3人;C、不知道111人。2.具体原因A、没有3人;B、有2人,C、不知道130人;D、其他2人。第三,针对法律工作者熟知税收代位权的情况:A、知道10人;B、不知道32人。以上一系列数据表明,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在实践中很少实施,情况并不够理想,主要体现在:一是税务机关对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债权保全制度重视不够。这主要表现在:(1)在税收宣传方面,只停留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宣讲,深度不够;(2)绝大多数税务干部对税收优先权能够理解,对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没有理解,更谈不上知道如何操作;(3)税务机关从来没有查处过这类案件,不是说这类问题没有发生,而是主客观原因造成的。二是所调查到的税务机关均没有行使过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几乎90%的税务人员不知道或回答没有行使过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对于没有的原因也是一概不知。三是纳税人单位工作人员也不知道;四是绝大多数审判人员没有办理过代位权、撤销权案件,都没有办理过税收代位权、撤销权案件;五是绝大多数律师和法官没有办理过代位权、撤销权案件,在已经办理过代位权或者撤销权案件的律师或法官中也都从来没有办理过税收代位权、撤销权案件。

二、思考与建议

第一,在立法上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制度是否属于“虚置”问题?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法律并无绝对的优劣或价值,凡是适合国情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法律”。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表现尤为明显。由于税收广泛而深入地存在着,而税法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是一般人所易于理解的,并且现代社会有大量具有财政目的和社会政策目的的税法规范,因其政策性经常发生变动,再者为解决税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税法解释层出不穷,纷繁复杂,各种通知答复意见等经常发生。致使我国的税收实体立法层级多、层次低,而程序立法层次较高,但是过于超前有的甚至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在税法中缺乏具体规定,致使有关部门无法操作或操作中漏洞百出,而在民法与合同法的规定中,程序复杂。根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方式只能也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而并非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执法行为来直接实现,这一手段较其他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的措施比较复杂,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现行税法的不具体,使得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专门抽出时间,投入精力学习民法、合同法等部门法的知识才能对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予以掌握,而基层税收任务的繁重,致使税务人员在学习税收业务知识,都难以保证,从而使得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无法保证,致使无法学习也疏于学习,更不便于操作,所以在实践中运用该制度追缴税款者为数极少,让人不得不怀疑该制度正在处于“虚置”的尴尬地位。为此,建议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基本思路是: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尽快研究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在税收基本法没有出台之前,不妨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及与此相关的民事行政法律规范通过制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方式予以规定,以解决学习难以保证和在实践中操作性差的问题。第二,在培训上,应注意将业务培训与法律培训置于同等重要地位。从调查情况看,目前税务机关重视业务培训,轻视法律培训,尤其是与税法相关的其它部门法知识的学习。在学习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系统、不扎实、缺乏针对性、实效性问题,部分税务人员对法律知识、税收会计、税收政策、企业情况,学习不够,掌握不深,了解不透。鉴于此,应该加强税务干部的税法教育与培训工作。税务工作法制性、政策性强,业务技能要求高,执法程序要求既规范又严格,《税收征管法》对民法制度的借鉴给税务人员愈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税务干部对税收相关法律的学习和培训,提高税务干部执法水平,尤其要深入学习税法,了解税法,掌握税法,认清自己作为依法治税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依法征税。

篇4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范税务市场的核心问题就是依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税务也不例外。税务的内容、业务范围、权利与义务、程序、形式以及的收费标准等,均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使“法”贯穿于的始终。

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税务的情况看,日本有《税理士法》、韩国有《税务士法》、美国也有依照联邦国内税法制定有税务规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规范税务行为的法律法规。我国税务始于1985年,直至1993年的《税收征管法》才做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办税的规定,但迄今还没有一部权威性、完整性的法规。尽管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试行办法》对税务有关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税务师法》、《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操作性法规,导致税务实践方面仍然无法可依,这表明我国税务的立法远滞后于实践。

因此,要做到依法,就应加快法规制度建设,为税务市场的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具体来讲,一是应对目前许多的条例和暂行办法出现的税收法规进行修订并通过正式立法,以使这些法规、条例本身更符合法律要求并且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二是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税务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基本法律、配套法规以及行业法规与制度。当前应坚持“边规范、边操作”的原则,尽快地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法规,使税务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是坚持按法定程序,严禁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和自立章法。四是加强监督制约,严厉查处超越权限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规范行业管理行为

税务是一个新兴的社会服务行业,规范其行业管理行为是规范税务市场的关键。目前各国税务的管理大体有三种形式:一是集中型,即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下再设立行业组织机构,如协会或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税务人取得资格的全国统一考试、考核。日本、韩国等国家采用这种形式。二是松散型。即政府不设管理机构,税务人资格由行业组织负责考核授予,政府是管理税务机构的审批和开业注册登记,这种形式英国最具代表性。三是混合型。即政府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税务的行政规章,但税务人的资格由行业组织考试、考核授予,美国的税务就是这种管理形式。这三种形式集中体现了税务工作要有规范严格的行业管理。

目前我国的税务管理滞后,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未能及时分流,一方面有些地区未成立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造成税务管理权的缺位,出现了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业务,自定标准乱收费、高额回扣揽客户等放任自流的现象;同时,目前税务机构尚未普遍有序地建立,从业人员没有经认真培训就匆忙上岗。已建立起来的机构又不经过统一的资格认定,所以,其行为必然具有较大的区域性和随意性。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机构并未从税务机关分离出去,又缺乏行业管理机构,致使税务业的工作五花八门,缺乏规范的执业标准。

规范税务行业管理行为的关键就是规范职责。只有职责明确,行业才能规范。当前,规范职责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从事,不能任意增减。二是通过行业管理部门来规范,也就是通过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事监督管理和税务师协会的行业执行管理来规范,理顺税务的管理体制。

税务业作为一种中介服务业,其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政府之外的法律地位,才能在税收管理上真正形成一个有效的征税、纳税、三者相互制约,监督机制。税务的日常业务管理,应以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为主,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税务机构管委会一类的社会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与各级税务行政部门的关系,处理税务工作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制订税务的执业标准和行业服务规范,约束税务行为,以形成税务的民间自律机制。

三、提高人员素质

税务是由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人员来完成的一种行为。没有一支政治坚定,廉洁公正、作风扎实、业务精通的队伍,规范税务市场就无从谈起。所以,提高人员素质是规范市场的前提。许多国家对税务人资格的取得都规定要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这是保证实行好税务制的前提。税务是一项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社会服务业,它不仅要求税务人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而且要求税务人熟悉税收政策业务,懂得财务会计、法律等有关基础知识。因此,必须对税务的人员进行税务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的资格考试。日本根据《税理士法》,对税务人的资格认证确立了一套严格的考试制度。每年8月15日全国举行一次税理士资格考试, 已形成经常性的制度。考试科目有会计学、统计学、高等数学、税法和税收政策等。

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加快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要有战略眼光,建立一支老中青相结合的素质较高的税务队伍。从目前税务的运行情况来看,存在人员少,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偏大等问题,迫切需要在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上达到一个新水准。一方面,需要依靠高等院校的相关专业体系,加强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迅速充实税务队伍;另一方面,通过多渠道建立社会培训机制来解决人才建设问题,对从事税务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考核选拔合格的税务师,逐步形成税务社会培训和专业系统教育相结合的人才成长机制,以适应我国税务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四、协调税务关系

税务市场是由“征”、“纳”、“代”三方组成的市场,协调税务关系即协调“征”、“纳”、“代”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规范税务市场的标志。“征”和“纳”在税务管理中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税制的实施,税务成了“征”、“纳”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从而使过去长期形成的征纳关系,转变成为征、代、纳三者新型的关系。征、代、纳三者关系是否协调,是否各尽其责、各行其事,即是衡量征管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规范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志。

篇5

纳税服务的概念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为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提供的服务。广义的纳税服务是指提供保护纳税人权益的一切机制和措施,它涵盖了优化税制、完善税政、健全征管、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乃至整个政府效率等方面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印发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对于纳税服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二、我国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有力地推动了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也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肯定。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纳税服务观念、制度、具体的种类以及深度、广度等方面都还存在很大差距。

1、纳税服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虽然新《征管法》的修订,在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大为充实,但同纳税人义务相比,在立法上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缺少一部纳税人权利基本法。目前,我国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最主要体现在新《征管法》中,而《征管法》主要是对税务管理行为的规范,强调的是纳税人对管理权的服从,其定位并不能真正体现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虽然明确了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行为和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这只是系统内部的工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支撑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极不完善,法律层次极低,不利于纳税服务的有效实施和服务理念的树立。

2、纳税服务观念较为淡薄。纳税服务观念淡薄,自身定位不准,是影响税收服务质量的根源。囿于封建思想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税务机关对纳税服务的意义缺乏深刻认识,把纳税人作为其管理和打击对象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加之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纳税意识较为淡薄,从立法、执法到司法都存在税务机关凌驾于纳税人之上的现象。

纳税服务理念还停留在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范畴,缺乏实质性突破,主要表现为:一是优化纳税服务流于形式,仅仅将“文明服务”、“微笑服务”与纳税服务划了等号,未将税收服务融入到税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服务层次不深。二是纳税服务缺乏主动性,而且往往以税务机关管理需要为出发点,忽视了纳税人的意愿。税务机关坐等纳税人上门,形成纳税人“供什么菜”,税务人员“做什么餐”的被动局面;对于征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坐等上级文件,缺乏主动调查研究的积极性。

3、纳税服务能力不足,服务手段尚不完善。首先,纳税服务的层次较低,缺少针对不同纳税人的个性化服务。税务部门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也推出了很多较好的服务项目,但大多只停留在表面上,在形式上投入多,没有实现对纳税人提供面对面的指导和根据纳税人的特定需求提供服务。其次,服务方式单一,服务手段有待完善。虽然税务机关近年来已经把“优化纳税服务”作为税收的基础性工作之一,但是在实际上服务还只是管理职能下的附属职能,服务仍然是从管理的角度而非从纳税人需要的角度出发。实际工作中,往往把纳税服务的重点放在前台和窗口,放在硬件设施的建设上,而在执法和管理中的服务措施较少。

4、纳税服务工作缺乏规范的考核、监督机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在纳税服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如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措施等方面下功夫,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是纳税服务的效果如何却不得而知,即:提供服务的成本效益对比如何,纳税人的需求满意度怎样,服务的效率怎样都是未知数。没有一套机制对服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对服务效果进行科学的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内部现有的考核指标体系多是侧重于对税收执法情况的考核,很少有反映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纳税服务质量的好坏完全取决于征税主体的自觉行为。从外部来看,纳税服务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长期有效的服务机制尚未形成。

5、税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尽管这些年来我们加强了对税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通过开展定期培训、思想政治教育、作风教育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思想素质;并且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具备较高专业素质的专业人员,提升整个队伍的质量。但在现存的队伍中,仍然有一部分人员思想觉悟较低,不思进取,为纳税人服务的态度不端正,认为税收工作就是收好税,收税就是检查就是管理,因而工作缺乏深入、细致;或者在工作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减免税或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还有一些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较低,业务技能单一、知识结构陈旧,甚至“一问三不知”,不能满足纳税人多元化、深层次的服务需求。

6、纳税中介服务有待完善。税务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有偿服务是构成完整的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税务机关的培植、引导和纳税人的认识不到位,税务服务市场仍然处于成长的过程,很不成熟。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税务业务规程》(试行)和《税务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等规范税务机构执业行为的相关规定,旨在引导、扶植税务业的健康发展,并尽快将中介机构的鉴证服务结合到实际税收征管中,从而有效促进了税务业的健康发展,完善了纳税服务体系。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进社会有偿化的纳税服务方面都进行了一些尝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显现出税务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但总体而言,税务代机构审核涉税事项还没有得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普遍认可。

三、改善我国纳税服务策略

1、转变纳税服务理念。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也是国家税收收入的源泉。因此,税务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纳税人主体观念,把工作的主导方向由以满足自身的征税管理需求为主转变为以服务纳税人的纳税需求为主,在税收制度的制定、管理流程的设置和纳税方式的提供等方面,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在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纳税人权利和尊严,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税务机关应做到三个转变:一是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二是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三是由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

2、完善纳税服务法律体系。纳税服务的法制化是我国纳税服务健康、良性发展的必然途径。人民的法治国家中,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予以完善,一是在宪法中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定地位;二是在将来出台《税收基本法》中单设纳税服务章节;三是认真总结各地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实践经验,尽快修订完善并正式出台《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纳税服务法制体系,使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完善纳税服务手段,提高纳税服务能力。一是进一步推行“一窗式”服务,使得纳税人能够把涉及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等方面的业务在一个窗口办理完毕。简化办税流程、办税环节和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二是拓宽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等服务的途径。如,在咨询服务方面,可以配备咨询人员设立免费咨询电话,建立公开的网页和关于各种问题的资料库,使纳税人轻松了解各种税收知识。三是丰富纳税服务手段,提高纳税服务效率。(1)进一步推广多元化申报方式和缴款方式。首先,通过推广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其次,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节约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2)加强税务网站和12366热线的建设,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使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税务网站在税法宣传、网上办税、纳税咨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丰富12366服务热线的功能,为纳税人和社会提供包括税收宣传、辅导、查询、涉税事项办理,以及投诉、举报、批评和建议等各项服务功能。四是建立纳税人洞察体系,提供个性化服务。要了解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就必须建立纳税人洞察体系,实现纳税人洞察的个性化。纳税人洞察体系的建立要以计算机的信息化为基础,建立整合纳税人信息库和纳税人档案,消除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同时,以纳税人的特点和需求洞察为主导,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互动式、有效、及时的纳税服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