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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律培训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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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律培训

篇1

税务稽查本身是一项法制性非常强的工作,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法制意识欠缺,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距离有法必依还有一定的差距,从而导致税务稽查公正性以及权威性受到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制建设目标的时代背景之下,对于纳税征管机构来说,需要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全面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行为规范性,从而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重要作用。

一、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必要性

税务稽查是指我国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进行对于监督检查,税务稽查包括专案稽查、日常稽查以及专案稽查三大类,税务稽查在维护纳税秩序、促进依法纳税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这决定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执法公正性

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对于提升执法公正性具有提升作用,维护好税法的权威性以及公正性是税务机关税务稽查中必须要注意的关键问题。法律从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纳税人都必须要遵守税法规定,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目前税务稽查执法的不规范对于执法的公正性带来了很大的损害,这使得税法产生了区别对待的问题,因此需要以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为契机,来全面的提升执法公正性。

2.改善执法机构形象

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对于税务执法机构形象的改善具有重要租用,税务稽查行为的随意对于执法机构的形象是一个伤害,使得公众对于税务机关的信任直线下降,并给社会诚信征税的氛围带来了影响。税务稽查人员代表着执法机构的形象,通过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可以给广大纳税人传达一个公平政治、严格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从而为诚信社会氛围的营造贡献更多正能量。

3.杜绝各种权利寻租

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规范对于减少税源流失具有重要的作用,税务稽查的行为如果做不到有法必依,必然就会给权力寻租的产生提供了温床,从而带来税源的大量流失,同时更是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鉴于上述分析,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纳税环境。

二、税务稽查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之所以要对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很大原因在于当前税务稽查执法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1. 法律意识以及知识欠缺

目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意识以及知识方面还存在很多的欠缺,对于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加上在具体执法中存在人情大于法治普遍问题,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税务稽查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对于税务稽查法律法规方面培训的重要性以及迫切性没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在员工法治培训方面重视不足,投入有限,工作人员法制方面培训机会很少,从而导致员工缺少税务稽查方面相关法律知识。具体到税务机关个体员工层面来说,员工在税务稽查法规的学习方面自觉性不足,这些原因导致了员工法律意识以及知识的不足,并成为了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不规范的导火索。

2. 稽查执法不够公开透明

目前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不够公开透明,税务机关以及被稽查对象在稽查工作开展方面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税务稽查的不公开以及不透明很容易导致被稽查对象对于这一工作的开展存在很大的抵触心理,并对于税务稽查结果不认可,从而容易引起一些冲突和纠纷,不仅仅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法律风险,同时更可能会损害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方面,没有做到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利,没有将稽查内容、稽查流程等告知纳税人,从而给一些税务人员税务稽查行为不规范创造了条件。

3. 稽查执法存在权利寻租

税务机关当前税务稽查执法存在的权利寻租问题也比较严重,很多税务人员在具体税务稽查中,面对被稽查人员的寻租行为自制力不够,没有表现出来应有的职业操守,从而带来了税务稽查实质上的违法行为。税务稽查执法中的权利寻租带来了被稽查企业的偷税漏税,对于那些没有偷税漏税的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公平,久而久之必然会导致税法权威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而导致税务稽查权力寻租的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响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税务机关人员没有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具体策略

针对当前税务稽查执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需要税务机构给予高度重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重点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积极学习法律制度

要想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关键就是要从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提升着手,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稽查人员法律知识、素养的培训,通过强化培训较好的解决税务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开展中,税务机关需要做足预算,制定出来形式以及内容都比较合适的培训讲座,全面提升培训效果。另外就是税务机关要注意构建学习型组织,以学习型组织为载体来让执法人员形成自觉学习的理念,主动的去学习税务稽查法律知识,并利用这些知识来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从而确保这一工作的合法性。

2. 阳光开展稽查执法

税务机关要加强阳光执法活动的推进,提升这一工作的透明性,减少因为不透明而出现税务稽查行为不合规的行为。税务机关要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将税务稽查所依据的条款,税务稽查内容以及税务稽查流程、税务稽查结果等内容都要告知广大纳税人,让纳税人做到心中有数。阳光税务稽查执法要求税务机关建立起来合适执法机制,设置稽查人员权力制衡机制,明确相关人员的稽查职责,稽查中要与被稽查对象进行充分的沟通,实现各种信息的无障碍流通。

3.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执法要建立起来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税务稽查中执法行为的不规范要敢于追责,提升责罚力度,让税务稽查人员在工作开展中心中能够有一个约束,在做出违规行为之前能够充分考虑到可能受的责罚,从而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面对各种权力寻租行为,能够果断说不,从而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权威性,促进税务稽查效果的提升。

总之,目前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是刻不容缓,在目前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税收增长乏力的情况之下,我国要借助于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来减少各种偷税漏税的情况。同时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未来我国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规范,综合从法治意识提升、阳关执法开展以及责任追究等几个方面着手,全面提升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性。(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参考文献:

篇2

一、企业税收风险产生的原因

1.税收的强制性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

税收的强制性,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与财产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分配。政治权力与国家的性质、社会意识形态有很大的关系。税收收入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基础,所以征税人因代表国家在征纳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而纳税人由于其法定的纳税义务,而事实上往往在税收管理关系中成为被管理者,使其在税收管理关系中总是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2. 税收的无偿性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

税收的无偿性,指税收是国家向纳税人进行的无需偿还的征收。要理解无偿性产生的风险,首先应从公共产品角度分析税收有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获得的社会福利无法对等,甚至不均衡,公民交税的预期收益随时可能受到影响,这正是我们要研究的税收风险的范畴。

3.固定性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

税收的固定性,指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及其征收比例。固定性虽然是税收的一个形式特征,但我们不能把税收理解为永远固定不变,事实上税收构成要素的内容,会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即使在同一社会形态下,税制要素的具体内容也会因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基于法律的税收固定性始终是税收的固有形式特征。但是如上分析,如果税收政策、税制要素的具体内容不随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税收也会产生风险。

二、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思路

第一,积极参与税收法制建设,通过完善法制建设从根本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在我国,我们过去只强调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很少谈纳税人应有的权利,这是导致我国税收法治环境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我们应当进一步针对我国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向国家立法部门经常提出建议,从而有效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

第二,纳税人要用法律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与防范税务风险,必须自觉学习国家的税收制度及法律法规。基于在法律面前,征税人和纳税人都是平等的原则,我们要防范税收风险,不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是不可能真正做到“公事公办”、在法律遵从的基础上依法办事的。因为用法律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与防范税务风险绝对必须以相应的专业知识为基础。

第三,应当改变传统纳税观念,学会用法律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与防范税务风险。依照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法行使纳税人权利,坚决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三、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

第一,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在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报告制度。企业必须要有为一些特殊税务风险建立预警报告的制度。同时,也需定期制作税务风险预警报告。定期税务风险预警报告是指企业对过去一个时期(如每季度、半年和一年内)存在的税务风险和下一时期(如每季度、半年和一年内)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所做出的预警报告,该报告的频率和时期长短取决于企业所处税务环境的复杂性和企业自身的风险偏好。定期税务风险预警报告作为辅助资料,一般用于年度审计,制定中长期计划等情况。而特殊税务风险报告是对那些特别的、紧急的情况而做出的。如突然颁布的税收政策直接造成企业成本、费用上升,这种特殊情况会对企业现有经营或未来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企业税务人员必须将该项情况的背景、内容、影响程度等用书面报告形式呈给企业管理层。

第二,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应采用系统化、规范化与科学化的管理方法。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必须具有全局性、前瞻性与一体化的管理视角。税收风险基于以下两个原因是可以控制的,而且随着计量分析等先进手段的采用,税务风险的控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一是企业的涉税业务流程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完全可以全方位监控的,相对于税务部门,企业在税务相关信息的掌握方面处于信息优势,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错弊,往往是知道有风险的,所以企业对涉税流程的风险点是基本能掌握的。二是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也为风险评估提供了可能性。在COSO报告中,也已经把控制税收风险列为企业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会计控制又是管理控制的基础,只要企业有比较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完全可以提供企业管理和控制的重要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分析与决策。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必须关注企业面临的所有关键性的风险与机遇,而不仅限于财务与税务领域。

第三,加强人员培训。中国的税收法规种类多,变化快,一般的办税人员难以及时掌握和运用,因此,企业要加强对办税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成为既知晓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又精通企业所在行业的税收政策法规,成为管理和控制税收风险的中坚。在人力资源政策方面,要使企业办税人员享有与其职务特点相应的待遇和权力。对企业的高层必须进行培训。不同的是,对企业专业办税人员的培训主要针对具体的业务和技巧,而对企业高层的培训应该着重灌输正确的纳税理念,使之破除以往把税收事宜看作只是财务部门工作的陈旧观念,树立全员参与、全员控制的新思维,积极理解支持税收成本管理工作。

四、小结

风险是从来都不会自动消失的,如果企业不去主动控制它,它就会反过来控制企业,让企业付出沉痛代价。税务风险控制的目的就是降低风险,让企业不必支付因不懂税法而多缴纳的税款。让企业不必承担因延迟申报而带来的滞纳金或罚款,让企业避免因愉悦等不法行为而产生倒闭、破产、信誉受损等不利局面,更可以让企业面临税务机关的质询或调查时捍卫自己的正当利益。

参考文献:

篇3

1.对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地位的认识方面:认为是A、平等关系的有215人;认为是B、不平等关系的有115人;认为是AB两种关系都有的有33人;认为说不清楚的有16人。2.对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的认识方面:认为是A、公法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的有121人;认为是B、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的有110人;认为是AB的有77人;认为说不清楚的有68人。3.关于税款的本质认识问题:认为A、税款是债的有29人;认为B、税款不是债的有27人;认为C、是国家权力的体现的有96人;认为D、税款的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有199人;认为E、税款从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是行政权力的体现的有81人;认为F、其他的有26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调查对象对税收法律及其原理认识模糊,无论是税务工作者还是相关人员都不够重视税法基本理论的学习,不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不够深入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深刻内涵,也有一定数量的税务干部不能正确理解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摆正位置,也不能正确看待税款的债权性。

(二)在对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具体法律规定适用方面

此项调查目的在于了解调查对象对于税收债权保全制度的具体掌握情况。第一,对于是否知道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以及知晓的途径上,可以看出:1.对于是否知晓税务机关有权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上,认为A、知道的有220人;认为B、不知道的有89人;认为C、听说过但具体内容不是很清楚的有81人。2.对于是否知晓税务机关有权行使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上,认为A、知道的有202人;B、不知道的有94人;认为C、听说过但具体内容不是很清楚的有72人。第二,在对于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立法目的的认识上,认为是:A、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顺利征收,维护国家利益的264人;认为是B、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49人;认为是C、维护与纳税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31人;D、说不清楚的3人。第三,对于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认为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撤销权、代位权体现了税务机关的A、行政权的有71人;认为体现了B、公法债权的有49人;认为C、既体现了行政权力又体现了公法债权的有207人;认为是D、其他的有15人。第四,对于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具体条件和行使方式,期限问题的认识不足:1.对于税收代位权的具体条件上,全部选定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全部要件的只有96人,占26.4%。2.税收撤销权的具体条件上,全部选定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全部要件的只有109人,占30.2%。3.对于税收撤销权、税收代位权行使方式问题,认为A、运用行政权力行使的83人;认为B、只能向法院提讼的126人;认为上述A,B均可的100人;D、不知道或者认为其他的有48人。4.对于税收撤销权行使期限问题,认为应该为A、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的有160人;认为应该为B、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的有50人;认为应该为C、运用一般诉讼时效2年内的有141人;回答为D、其他的有13人。5.对于税收代位权行使期限问题,认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期限性质应该是A、诉讼时效的有228人;认为是B、除斥期间的有88人;回答其他的有29人。第五,对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效力,认为:1.对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撤销权、代位权会不会影响到与纳税人有关的其他人的利益的看法;认为A、会的有124人,认为B、不会的有133人;回答C、说不清楚的有92人;回答D其他的有8人。2.对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代位权之后能否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看法,认为A、能的有83人;认为B、不能的有210人;回答C、不知道的有81人,回答D、其他的有3人。3.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代位权胜诉后有无直接受偿权的看法,认为A、能的有150人;认为B、不能的有118人;回答C、不知道的有93人,回答D、其他的有3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调查对象对于现有法律的具体规定理解得不够深刻,税务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者中存在着较多懂法者不懂税,懂税者不懂法的普遍现象,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都能准确理解者少之又少,并且注意掌握税收法律及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对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具体操作认识比较模糊,致使不知如何操作。

(三)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现状

此项调查目的在于调查税务机关实施撤销权、代位权的实践情况。第一,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中的现状是:1.是否行使过;A、没有的有130人;B、有的有3人;C、不知道有23人。2.具体原因A、没有8人;B、有47人;C、不知道59人;D、其他42人。第二,在纳税人单位工作人员中的现状是:1.是否被行使过;A、没有13人;B、有3人;C、不知道111人。2.具体原因A、没有3人;B、有2人,C、不知道130人;D、其他2人。第三,针对法律工作者熟知税收代位权的情况:A、知道10人;B、不知道32人。以上一系列数据表明,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在实践中很少实施,情况并不够理想,主要体现在:一是税务机关对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债权保全制度重视不够。这主要表现在:(1)在税收宣传方面,只停留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宣讲,深度不够;(2)绝大多数税务干部对税收优先权能够理解,对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没有理解,更谈不上知道如何操作;(3)税务机关从来没有查处过这类案件,不是说这类问题没有发生,而是主客观原因造成的。二是所调查到的税务机关均没有行使过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几乎90%的税务人员不知道或回答没有行使过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对于没有的原因也是一概不知。三是纳税人单位工作人员也不知道;四是绝大多数审判人员没有办理过代位权、撤销权案件,都没有办理过税收代位权、撤销权案件;五是绝大多数律师和法官没有办理过代位权、撤销权案件,在已经办理过代位权或者撤销权案件的律师或法官中也都从来没有办理过税收代位权、撤销权案件。

二、思考与建议

第一,在立法上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制度是否属于“虚置”问题?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法律并无绝对的优劣或价值,凡是适合国情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法律”。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表现尤为明显。由于税收广泛而深入地存在着,而税法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是一般人所易于理解的,并且现代社会有大量具有财政目的和社会政策目的的税法规范,因其政策性经常发生变动,再者为解决税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税法解释层出不穷,纷繁复杂,各种通知答复意见等经常发生。致使我国的税收实体立法层级多、层次低,而程序立法层次较高,但是过于超前有的甚至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在税法中缺乏具体规定,致使有关部门无法操作或操作中漏洞百出,而在民法与合同法的规定中,程序复杂。根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方式只能也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而并非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执法行为来直接实现,这一手段较其他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的措施比较复杂,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现行税法的不具体,使得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专门抽出时间,投入精力学习民法、合同法等部门法的知识才能对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予以掌握,而基层税收任务的繁重,致使税务人员在学习税收业务知识,都难以保证,从而使得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无法保证,致使无法学习也疏于学习,更不便于操作,所以在实践中运用该制度追缴税款者为数极少,让人不得不怀疑该制度正在处于“虚置”的尴尬地位。为此,建议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基本思路是: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尽快研究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在税收基本法没有出台之前,不妨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及与此相关的民事行政法律规范通过制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方式予以规定,以解决学习难以保证和在实践中操作性差的问题。第二,在培训上,应注意将业务培训与法律培训置于同等重要地位。从调查情况看,目前税务机关重视业务培训,轻视法律培训,尤其是与税法相关的其它部门法知识的学习。在学习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系统、不扎实、缺乏针对性、实效性问题,部分税务人员对法律知识、税收会计、税收政策、企业情况,学习不够,掌握不深,了解不透。鉴于此,应该加强税务干部的税法教育与培训工作。税务工作法制性、政策性强,业务技能要求高,执法程序要求既规范又严格,《税收征管法》对民法制度的借鉴给税务人员愈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税务干部对税收相关法律的学习和培训,提高税务干部执法水平,尤其要深入学习税法,了解税法,掌握税法,认清自己作为依法治税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依法征税。

篇4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范税务市场的核心问题就是依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税务也不例外。税务的内容、业务范围、权利与义务、程序、形式以及的收费标准等,均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使“法”贯穿于的始终。

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税务的情况看,日本有《税理士法》、韩国有《税务士法》、美国也有依照联邦国内税法制定有税务规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规范税务行为的法律法规。我国税务始于1985年,直至1993年的《税收征管法》才做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办税的规定,但迄今还没有一部权威性、完整性的法规。尽管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试行办法》对税务有关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税务师法》、《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操作性法规,导致税务实践方面仍然无法可依,这表明我国税务的立法远滞后于实践。

因此,要做到依法,就应加快法规制度建设,为税务市场的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具体来讲,一是应对目前许多的条例和暂行办法出现的税收法规进行修订并通过正式立法,以使这些法规、条例本身更符合法律要求并且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二是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税务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基本法律、配套法规以及行业法规与制度。当前应坚持“边规范、边操作”的原则,尽快地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法规,使税务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是坚持按法定程序,严禁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和自立章法。四是加强监督制约,严厉查处超越权限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规范行业管理行为

税务是一个新兴的社会服务行业,规范其行业管理行为是规范税务市场的关键。目前各国税务的管理大体有三种形式:一是集中型,即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下再设立行业组织机构,如协会或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税务人取得资格的全国统一考试、考核。日本、韩国等国家采用这种形式。二是松散型。即政府不设管理机构,税务人资格由行业组织负责考核授予,政府是管理税务机构的审批和开业注册登记,这种形式英国最具代表性。三是混合型。即政府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税务的行政规章,但税务人的资格由行业组织考试、考核授予,美国的税务就是这种管理形式。这三种形式集中体现了税务工作要有规范严格的行业管理。

目前我国的税务管理滞后,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未能及时分流,一方面有些地区未成立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造成税务管理权的缺位,出现了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业务,自定标准乱收费、高额回扣揽客户等放任自流的现象;同时,目前税务机构尚未普遍有序地建立,从业人员没有经认真培训就匆忙上岗。已建立起来的机构又不经过统一的资格认定,所以,其行为必然具有较大的区域性和随意性。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机构并未从税务机关分离出去,又缺乏行业管理机构,致使税务业的工作五花八门,缺乏规范的执业标准。

规范税务行业管理行为的关键就是规范职责。只有职责明确,行业才能规范。当前,规范职责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从事,不能任意增减。二是通过行业管理部门来规范,也就是通过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事监督管理和税务师协会的行业执行管理来规范,理顺税务的管理体制。

税务业作为一种中介服务业,其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政府之外的法律地位,才能在税收管理上真正形成一个有效的征税、纳税、三者相互制约,监督机制。税务的日常业务管理,应以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为主,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税务机构管委会一类的社会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与各级税务行政部门的关系,处理税务工作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制订税务的执业标准和行业服务规范,约束税务行为,以形成税务的民间自律机制。

三、提高人员素质

税务是由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人员来完成的一种行为。没有一支政治坚定,廉洁公正、作风扎实、业务精通的队伍,规范税务市场就无从谈起。所以,提高人员素质是规范市场的前提。许多国家对税务人资格的取得都规定要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这是保证实行好税务制的前提。税务是一项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社会服务业,它不仅要求税务人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而且要求税务人熟悉税收政策业务,懂得财务会计、法律等有关基础知识。因此,必须对税务的人员进行税务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的资格考试。日本根据《税理士法》,对税务人的资格认证确立了一套严格的考试制度。每年8月15日全国举行一次税理士资格考试, 已形成经常性的制度。考试科目有会计学、统计学、高等数学、税法和税收政策等。

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加快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要有战略眼光,建立一支老中青相结合的素质较高的税务队伍。从目前税务的运行情况来看,存在人员少,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偏大等问题,迫切需要在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上达到一个新水准。一方面,需要依靠高等院校的相关专业体系,加强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迅速充实税务队伍;另一方面,通过多渠道建立社会培训机制来解决人才建设问题,对从事税务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考核选拔合格的税务师,逐步形成税务社会培训和专业系统教育相结合的人才成长机制,以适应我国税务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四、协调税务关系

税务市场是由“征”、“纳”、“代”三方组成的市场,协调税务关系即协调“征”、“纳”、“代”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规范税务市场的标志。“征”和“纳”在税务管理中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税制的实施,税务成了“征”、“纳”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从而使过去长期形成的征纳关系,转变成为征、代、纳三者新型的关系。征、代、纳三者关系是否协调,是否各尽其责、各行其事,即是衡量征管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规范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志。

篇5

纳税服务的概念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为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提供的服务。广义的纳税服务是指提供保护纳税人权益的一切机制和措施,它涵盖了优化税制、完善税政、健全征管、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乃至整个政府效率等方面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印发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对于纳税服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二、我国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有力地推动了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也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肯定。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纳税服务观念、制度、具体的种类以及深度、广度等方面都还存在很大差距。

1、纳税服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虽然新《征管法》的修订,在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大为充实,但同纳税人义务相比,在立法上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缺少一部纳税人权利基本法。目前,我国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最主要体现在新《征管法》中,而《征管法》主要是对税务管理行为的规范,强调的是纳税人对管理权的服从,其定位并不能真正体现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虽然明确了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行为和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这只是系统内部的工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支撑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极不完善,法律层次极低,不利于纳税服务的有效实施和服务理念的树立。

2、纳税服务观念较为淡薄。纳税服务观念淡薄,自身定位不准,是影响税收服务质量的根源。囿于封建思想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税务机关对纳税服务的意义缺乏深刻认识,把纳税人作为其管理和打击对象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加之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纳税意识较为淡薄,从立法、执法到司法都存在税务机关凌驾于纳税人之上的现象。

纳税服务理念还停留在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范畴,缺乏实质性突破,主要表现为:一是优化纳税服务流于形式,仅仅将“文明服务”、“微笑服务”与纳税服务划了等号,未将税收服务融入到税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服务层次不深。二是纳税服务缺乏主动性,而且往往以税务机关管理需要为出发点,忽视了纳税人的意愿。税务机关坐等纳税人上门,形成纳税人“供什么菜”,税务人员“做什么餐”的被动局面;对于征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坐等上级文件,缺乏主动调查研究的积极性。

3、纳税服务能力不足,服务手段尚不完善。首先,纳税服务的层次较低,缺少针对不同纳税人的个性化服务。税务部门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也推出了很多较好的服务项目,但大多只停留在表面上,在形式上投入多,没有实现对纳税人提供面对面的指导和根据纳税人的特定需求提供服务。其次,服务方式单一,服务手段有待完善。虽然税务机关近年来已经把“优化纳税服务”作为税收的基础性工作之一,但是在实际上服务还只是管理职能下的附属职能,服务仍然是从管理的角度而非从纳税人需要的角度出发。实际工作中,往往把纳税服务的重点放在前台和窗口,放在硬件设施的建设上,而在执法和管理中的服务措施较少。

4、纳税服务工作缺乏规范的考核、监督机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在纳税服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如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措施等方面下功夫,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是纳税服务的效果如何却不得而知,即:提供服务的成本效益对比如何,纳税人的需求满意度怎样,服务的效率怎样都是未知数。没有一套机制对服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对服务效果进行科学的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内部现有的考核指标体系多是侧重于对税收执法情况的考核,很少有反映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纳税服务质量的好坏完全取决于征税主体的自觉行为。从外部来看,纳税服务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长期有效的服务机制尚未形成。

5、税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尽管这些年来我们加强了对税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通过开展定期培训、思想政治教育、作风教育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思想素质;并且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具备较高专业素质的专业人员,提升整个队伍的质量。但在现存的队伍中,仍然有一部分人员思想觉悟较低,不思进取,为纳税人服务的态度不端正,认为税收工作就是收好税,收税就是检查就是管理,因而工作缺乏深入、细致;或者在工作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减免税或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还有一些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较低,业务技能单一、知识结构陈旧,甚至“一问三不知”,不能满足纳税人多元化、深层次的服务需求。

6、纳税中介服务有待完善。税务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有偿服务是构成完整的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税务机关的培植、引导和纳税人的认识不到位,税务服务市场仍然处于成长的过程,很不成熟。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税务业务规程》(试行)和《税务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等规范税务机构执业行为的相关规定,旨在引导、扶植税务业的健康发展,并尽快将中介机构的鉴证服务结合到实际税收征管中,从而有效促进了税务业的健康发展,完善了纳税服务体系。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进社会有偿化的纳税服务方面都进行了一些尝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显现出税务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但总体而言,税务代机构审核涉税事项还没有得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普遍认可。

三、改善我国纳税服务策略

1、转变纳税服务理念。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也是国家税收收入的源泉。因此,税务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纳税人主体观念,把工作的主导方向由以满足自身的征税管理需求为主转变为以服务纳税人的纳税需求为主,在税收制度的制定、管理流程的设置和纳税方式的提供等方面,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在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纳税人权利和尊严,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税务机关应做到三个转变:一是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二是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三是由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

2、完善纳税服务法律体系。纳税服务的法制化是我国纳税服务健康、良性发展的必然途径。人民的法治国家中,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予以完善,一是在宪法中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定地位;二是在将来出台《税收基本法》中单设纳税服务章节;三是认真总结各地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实践经验,尽快修订完善并正式出台《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纳税服务法制体系,使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完善纳税服务手段,提高纳税服务能力。一是进一步推行“一窗式”服务,使得纳税人能够把涉及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等方面的业务在一个窗口办理完毕。简化办税流程、办税环节和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二是拓宽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等服务的途径。如,在咨询服务方面,可以配备咨询人员设立免费咨询电话,建立公开的网页和关于各种问题的资料库,使纳税人轻松了解各种税收知识。三是丰富纳税服务手段,提高纳税服务效率。(1)进一步推广多元化申报方式和缴款方式。首先,通过推广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其次,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节约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2)加强税务网站和12366热线的建设,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使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税务网站在税法宣传、网上办税、纳税咨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丰富12366服务热线的功能,为纳税人和社会提供包括税收宣传、辅导、查询、涉税事项办理,以及投诉、举报、批评和建议等各项服务功能。四是建立纳税人洞察体系,提供个性化服务。要了解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就必须建立纳税人洞察体系,实现纳税人洞察的个性化。纳税人洞察体系的建立要以计算机的信息化为基础,建立整合纳税人信息库和纳税人档案,消除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同时,以纳税人的特点和需求洞察为主导,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互动式、有效、及时的纳税服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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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领导小组由局长、副局长组成,负责教育培训的监督和考核。

税政法规科负责制定全局业务培训学习计划,组织开展全局集中学习,并负责安排日常测评与考核。

人事教育监察室负责制定全局政治理论培训计划和负责组织实施,并开展讨论、测试等活动。

科室培训学习由各科室长负责。组织安排本科室日常学习,每周不少于2次。定期检查科室成员学习笔记的记录情况,保证科室学习的效果。

二、政治思想方面

积极开展以“法治地税”为主题的政治理论教育培训,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做依法治税的践行者。

心中有法。无论是党组中心组学习、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还是党课学习、党员学习、业务学习,坚决做到学习必学法律、法规,通过坚持不懈地“法治”教育,让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法治”意识。

行为遵法。作为社会成员,“法未禁止”即可为,作为税务工作者,“法未授权”不可为。通过教育,提醒干部职工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不要混淆自己的权利、义务,教育大家要慎言慎行,做遵守法律的模范。

生活用法。把学习生活中的法律列入了学习计划,通过聘请律师、法律顾问等法律专家进行生活法律常识讲座,通过学习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例,教育大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保护家人。

执法依法。作为税务人员,是税法的执行者和维护者,直接与纳税人打交道,是否做到依法治税,直接关系到单位和税务工作者在纳税人心中的形象,更关系到税法的尊严。在学习中强调,要把“权利锁进牢笼”,慎用手中的权利,坚决不触碰高压线,做到依法治税。

三、税收业务方面

坚决贯彻“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培训思路,继续加强通用的应知应会基础知识与技能教育培训,贯彻“法治地税”主题教育,重点学习行政法律知识、涉税法律法规,相关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知识,财务会计,信息化知识与技能等。

四、培训方式

培训将采用集中培训、在岗自学、个别辅导等方式进行,今年按照区局和市局的教育培训工作部署,强化了网络培训要求,人事教育监察室将定期推送网络学习任务,运用网校资源,丰富教育培训内容。

五、要求

(一)全体干部必须按时参加教育培训,严格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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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各行各业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的税收法制也在改革的大潮中不断地修订、改进、补充和完善,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企业面对愈来愈复杂的现代税收的法律法规和征管法,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使得财务会计的工作领域随之扩大,这便出现了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新型的边缘的学科——税务会计,在企业也必将出现一个新型的岗位——税务会计师,他们将在中国经济的大舞台崭露头角,充分发挥现代企业会计的多重职能和功能,必将成为二十一世纪我国税收保驾护航的好舵手,在企业将成为管理涉税事务的直接代表和责任人,因此,税务会计师的出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在我国制约税务会计快速发展的因素

(一)目前在我国人们对税务会计的认知基本上是一个盲区

税务会计在我国是一门新型的边缘学科,极少数的一些会计人员参加了由中国总会计协会负责认证的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重点知识培训项目,但由于它是一门新型的学科,在我国许多领域得不到认同,重视就更谈不上了。现在许多中小型企业认为,他们企业现在没有专职的税务会计师,每月的税款照样能够按时申报,也照样不影响企业的运转,所以人们主观的认为企业只要有财务会计就行,能做凭证、能记账、能核算、能做会计报表就行了,税务会计有没有都无所谓,税务会计师岗不设也罢。

(二)税务会计师的素质也制约其发展

2010年税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已在我国悄然兴起,尽管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就有7万多人参加了其专业的知识培训,并拿上了税务会计师资格证书,是税务会计的先行者,作为先知先觉的他们,是值得表扬和肯定的,他们势必是敢于吃螃蟹的第一人,可在高兴的同时,我们静下心来思考一下,这7万多人当中,有一部分人在实际工作中并不从事会计行业,有一部分人虽然从事会计行业但却不涉及税收,剩下的人即从事会计行业又涉及税务业务的就少之又少,在剩下的这些人当中,虽然在企业是办税员,负责企业所有纳税事项的处理,可大多数都没有经过专业的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都是在实际工作中接触一点学一点,属于无师自通,摸着石头过河。经过这次税务会计师的培训,对税收的法律法规及税法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和掌握,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不能做到灵活运用,甚至感到力不从心。

二、促进税务会计师发展的措施

目前税务会计师在我国是一门新型的学科,要想被人们所接受,就有必要对各行各业的财务人员进行税务会计师的知识培训,让他们了解什么是税务会计师,税务会计师与财务会计的区别,虽然税务会计来源于财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着本质的区别:概念不同。迄今为止,人们对它众说不一,但笔者还是认为中国总会计协会“税务会计师”的税务会计实务教材中的概念最为精准确切,税务会计是以所涉税境内的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涉税事项进行计算、调整、退补税等,即对企业涉税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申报,以实现企业最大税收利益的一门专业会计。而财务会计是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以为外部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投资人、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等经济信息为主要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对象不同。税务会计的对象是独立于会计系统之外的客体,在企业因纳税人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罚款等经济活动就是税务会计对象。而企业财务会计是企业发生的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完成情况及现金流量的使用情况。财务报表报送的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部门及其他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目标不同。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税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首先是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凭以进行税款征收、监督、检查,并作为税收立法的主要依据;其次是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可以从中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和税收负担,并为其进行经营决策、投融资决策等提供涉税因素的会计信息,最大限度的争取企业的税收利益;再次是社会公众,通过企业提供的税务会计报告,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对社会的贡献额、诚信度和社会责任感等。对纳税主体来说,税务会计更看重的是其自身的税收利益。而财务会计的目标是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基础,即期望会计达到的目的或境界,整个财务会计理论体系和会计实部是建立在财务会计目标的基础之上。会计目标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会计目标虽然是人们主观认识的结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纯主观的范畴,会受到特定历史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法律、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并随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具有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性质。处理依据不同。税务会计要遵随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也要遵守与税收法规不矛盾的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而财务会计只遵随财务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各项经济业务。

二十一世纪我国已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企业从事涉税的专职或兼职办税员,都应经常进行税法知识的培训,让他们不仅了解税务的法律法规,而且还能及时掌握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让他们不仅能为企业进行日常的纳税申报,更重要的是为企业做好纳税筹划,做到相对节税。相对节税是指让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因各个纳税期纳税额的变化而增加了收益,从而相当于冲减了税款,使纳税总额相对减少,或者是由于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推迟税款的缴纳,时间上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使纳税总额相对减少,或者说是使纳税款的价值减少;其次是为企业规避涉税业务的风险,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让企业的领导能充分认识到设置税务会计师岗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要强调的一点,已考取税务会计师的财务人员,尤其是涉税人员,一定要不断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除了经常参加税务局和社会机构的税务知识培训外,自己每天上网及时了解国家当天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国税发、国税函、财税等有关的税收文件,要知道一个好的税务师不仅具有过硬的会计专业技能,而且还熟通税法的法律法规政策,而政策是企业纳税筹划的根本保证和前提,只有掌握好国家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才能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强化企业依法纳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将会起到重要作用,才能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才能促进国家税收环境健康发展,合理合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才能为国家的税收保驾护航。

三、税务会计师的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税制改革也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并步入法制化轨道,所得税已涉及企业经营、投资、筹资等环节,还涉及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会计核算的全过程,这就对企业财务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已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还要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税法,迫使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以财务会计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并且在税法发范围内选择会计政策,当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发生矛盾时,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准绳,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师恰好具备了这样的条件,既精通会计业务知识,又熟悉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法,又具有经验和能力的现代化专业人才,必将成为企业涉税业务的直接代表和责任人,其职能和作用不言而语,企业设立税务会计师岗也是大势所趋。税务会计师可以根据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与此同时,税务会计师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为企业做好合理的税收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避免企业多缴税,也有效避免企业因税法的缺失,无意中造成偷逃税款,给企业、法人及自己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和损失,同时有效降低成本,以获取税后的最大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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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电网企业税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一)税收的法律风险

税收的法律风险是由于企业为逃避税收负担而主观性地偷税、漏税、避税等,或由于税收政策变更而导致企业客观性地违背税收法律法规,从而给企业带来的潜在税务法律风险,如缴纳罚金罚款、滞纳金、刑事责任等。其可能的形式有:主观故意而导致税务法律风险、主观非故意而导致的税务法律风险、税收政策变更或调整而导致的税务风险等。由于企业与征税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为企业偷税、漏税、避税提供了契机;同时,由于客观税收政策环境的“刚性”特征,决定了企业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外在税务环境变化的风险。

(二)税收的经济风险

税收的经济风险是电网企业未灵活利用税收政策而导致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不到位,从而导致企业缴纳了本可避免的税收所带来的税务经济风险。一般而言,纳税筹划是指企业以实现纳税最小化和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不违背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而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弹性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电网项目和建筑安装投资活动、买电卖电经营活动、投融资理财活动等涉税经济业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中进行事前筹划,最终选择最有利于企业最小化税负、最大化利润纳税方案的一种行为。因而,能否合理利用纳税筹划手段,直接影响企业是否多缴纳了不必要的税负成本,承担了税务经济风险。

二、加强电网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

(一)有助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电网行业作为我国大型的国有企业,属于资金密集型和垄断型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和基础性产业,掌握着工业、农业和新兴产业等产业发展所需的能源命脉。相应地,电网企业每年缴纳大额的税收对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大贡献,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目前,我国电网企业所承担的税负几乎涵盖全部的法定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费、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税附加等等。因此,加强对电网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做到事前评估、事中识别、事后及时应对电网企业税务风险,能够有效防范和降低企业偷税、漏税和避税行为的可能性,对保障我国税收收入来源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电网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也能为其他企业提供一定示范作用,从而保障国家整体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有助于维持电网企业正常运营

自21世纪以来,我国电网企业快速发展。至今,我国电网企业几乎垄断了全国电力能源的生产,其生产状况关系着我国农工业和信息技术产业的持续生产,关系着国计民生。税收支出作为电网企业重要支出,占总成本支出的比例之高,直接影响企业经营绩效和资金周转能力,从而影响电网企业对电力项目的投资支出力度,最终影响到整个电网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电网税务风险无论表现为潜在的税务法律风险,还是税务经济风险,无一例外均会增加电网企业的税收负担,承担多缴税或缴纳罚金、滞纳金等风险。而加强电网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税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等的税务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税务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防范避免企业税务经济风险和税务法律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有效保证企业日常经营以及投融资等活动的正常进行。此外,采取科学合理的税务风险管理,不仅有助于降低电网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营业绩和整体运营能力,而且还有助于提升电网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程度。

(三)有助于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我国电网企业健全税务内控制度,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是实现企业对涉税事务从事后应对向事前预防转变的重要举措。重视事前对税务风险的预防、事中对税务风险的评估和识别、事后对税务风险的有效应对,提高电网企业对税务风险的把控能力,能够规范企业涉税事务的正常运行、保障纳税行为的合法缴纳与申报、促进税务计算的精确性和纳税筹划的合理性。规范的经营和纳税在降低电网企业人为操纵利润偷税漏税的概率、缓解外部税务环境的不确定所带来税务风险的同时,有助于降低电网企业的纳税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征税难度和复杂度,进而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并提升税务征管效率。

三、电网企业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电网企业税务风险形成的内部成因

1、内部税务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内部控制是防范与控制企业内部风险的重要且有效的机制,内部税务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内部税务控制制度是企业为保障涉税事务和纳税行为合规合法,而制定一系列预防、评估、识别、审查和应对企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制度和规范,完善的内部税务控制有助于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电网企业对建立内部税务控制制度的重视度不高,其内部税务控制制度还不太健全,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性力仍待商榷,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务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电网企业税务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不合理,较偏重于财务报表目标的管理,而忽视了纳税行为合规合法目标的管理,使得内部税务组织机构难以有效应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更有甚者,有些企业没有设置专职税务机构,财务部门兼任会计、税务双重职责,这极易滋生出各种潜在的税务风险隐患。二是税收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不健全。外部税收环境和企业内部经营风险虽然使得电网企业的税务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但税务风险的发生并不是无规律可循的,其发生绝非偶然的。企业可通过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以有效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目前,我国电网企业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并未提前评估、识别和应对税务风险,当意识到税务法律风险或税务经济风险存在时,风险往往已成为现实。三是缺乏必要的税收审计制度。健全的税务审计能有效发现企业偷税、避税、漏税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而降低企业舞弊纳税的概率,起到事前防范和事后监督的作用。然而,我国部分电网企业并未建立完善的税务审计制度,审计人员对企业涉税事务的定期审查和评估工作执行不到位,而仅仅是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而执行的程序式自查,或者外包税务中介机构。而税务审计外包可能存在外包中介机构因不熟悉企业内部涉税事项而未查出企业潜在的税务违法行为的风险,或外包中介结构受利益驱使而未深入审查企业内部纳税行为,增加了潜在税务法律风险。一旦税务机关稽核审查,便可能发现企业存在的税务偷漏税行为,而此时企业将面临更严重的税务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2、企业纳税筹划不当引起的税务风险。电网企业纳税筹划对税务风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电网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不到位所引起的税务经济风险。电网企业管理人员和税务人员缺乏事前税务规划和企业整体税务规划,未将税务筹划贯彻企业涉税经营活动的始终。也就是说,企业没有充分借助纳税筹划手段,利用税收弹性和税收优惠政策规划企业纳税方案,以选取税负最小化的最优纳税,而致使企业蒙受的多缴税的税收成本损失,给企业带来的隐性税务经济风险。或者由于纳税筹划人员对税收政策或税法理解有误,而出现纳税筹划不当的情况,致使企业多缴纳本可节省的税收。另一方面,由于电网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不合理所引起的税务法律风险。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减轻不必要的税负,同时也可能成为企业偷税避税的手段和工具。电网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利用税收弹性或优惠政策而偷税避税,从而达到以合法之名行逃税之实的目的,进而给电网企业带来潜在的税务法律风险。3、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较低,税务风险意识薄弱。电网企业的垄断性质易导致企业税务风险意识较为淡薄。由于管理人员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管理人员在税务风险意识淡薄或专业素质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很可能会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于强调尽可能减少企业缴纳税款,甚至授意或串通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操纵利润,采取非法手段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另外,企业内部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工作缺乏责任心和积极性,同样会使企业面临较大的潜在税务风险。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员和税务人员在工作中极易出现差错。比如,计税依据、税率使用不恰当而导致企业纳税金额核算不准确;纳税申报不及时、不全面而导致企业面临税务机关处罚的法律风险;纳税筹划不合理、不恰当而导致企业面临潜在的税务经济风险;错开、转借、代开发票等管理不规范问题而致使企业面临多缴税的损失风险或补缴税款和罚金的法律风险等等。

(二)电网企业税务风险形成的外部成因

1、外部税收政策环境的变化。在我国特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最常用的宏观调控手段便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而税收政策又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形势和外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变更,给电网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电网企业税务管理人员需要不断适应外部政策环境的变化,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重新评估企业的税务处理方法,增加了企业纳税筹划的难度和工作量。然而,由于外部宏观环境的变化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轻易察觉,致使企业不能及时对税务风险的变化做出及时反应。此外,部分税收制度和法律条文较复杂或笼统模糊,有些税收政策的变化前后存在一定的差异,容易造成征税双方理解上的偏差,从而使企业不能很好地理解和把控电网企业的税收弹性和优惠政策。当一项新的纳税政策颁布时,电网企业内部税务人员很难能够及时又全面地理解和诠释新的税收政策,这样便很可能导致企业选择不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案,甚至出现违背税法税规的行为,加大税务风险。可见,外在具有较强不确定而又不可避免地税收环境是我国电网企业税务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存在的重要原因。2、税务机关执法不规范。我国税务机关被赋予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滋生权力滥用的风险,使得纳税人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一方面,当税源不足时,税务机关加强执法力度,严格课税,对企业进行多头重复稽查和审核,可能造成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无法真正得以落实,出现“寅吃卯粮”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和损失;另一方面,在税源充足时,税务机关会放松征税管理,稽查和审核力度不足,甚至私自减税或给予企业缓缴税款。而宽松的税务监管环境和较低的惩罚力度,却会助长了企业偷税漏税的动机,同时降低了企业对税收优惠和税收弹性的关注,从而给企业带来了税务风险隐患。

四、加强电网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途径

(一)构筑税务风险管理的

“三道防线”完善电网企业内部税务控制制度,建立专门的企业税务管理组织机构,构筑电网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设立专门的税务业务部门防线。配备专门的税务业务部门,明确其职责权限,要求其负责具体业务项目的经营,并做到事前预防和规划税务风险、事中识别和评估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事后应对已经发生的税务损失,确定风险转移、风险承担、风险控制、风险规避等应对策略,以将风险损失降至最低水平。第二道防线是税务风险预防与预警机制防线。电网企业基于对自身税务风险水平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理评估,建立健全企业税务风险预防与预警机制,采用科学方法防范、转移、规避、控制、降低风险。电网企业可成立风险委员会,并由风险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对涉税业务和纳税行为的审查和监督,及时识别出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将风险遏制在萌芽之中。健全的风险预防和预警机制,能有效防范外部税务环境不确定和企业内部经营所带来的潜在税务风险。第三条防线是企业内外部审计制度防线。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审计制度,成立审计委员会,以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涉税事务的审查和监督。规范内部税务审计的时间、范围、程序,着重审查电网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避税行为、税务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税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纳税申报是否规范等等。健全的内部税务审计能够有效降低电网企业偷税漏税的概率。

(二)完善企业纳税筹划行为

纳税筹划如今成为大多数电网企业合理减轻企业税负的重要手段。然而,不恰当的纳税筹划行为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税务经济风险,同时也与企业的税务法律风险紧密相连。因此,加强电网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完善企业纳税筹划行为是关键。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弹性。电网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理的核算方式、销售方式、纳税时间、进项税抵扣、税率等进行合理避税。如电网企业可根据纳税筹划考虑是否选择简易计税、利用“营改增”后固定资产进项税扣除的税收规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等;二是借助国家税收共享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利用国家税收数据库收集企业历年缴税数据、国家税收法律数据以及其他可比数据,可以有效识别企业风险,并利用收集数据合理筹划。同时,建立税务信息化平台,将基础业务、财务、纳税有机融合,实现电网企业的财务数据集约化,进而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便利。三是强化对纳税筹划监管,确保企业在遵守税法税规的前提下合理规划,避免出现以纳税筹划名义行偷税避税之事。电网企业可以建立纳税筹划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加强对财税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风险意识培训等途径依法筹划,合理避税。

(三)提高企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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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一领导。税收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税收管理具有较大的集中统一性。要统一税法,集中税权,强化税收管理。税务机构实行上级税务机关与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又要注意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给地方一定的管理权,以便因地制宜处理税收问题。

(3)专业与群众管理。社会主义税收的特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务机关同纳税人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在加强专业税收管理的同时,要发动群众参加税收管理。加强税收宣传,提高群众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依靠群众协税护税,把税务管理建立在可靠的群众基础上。

(4)从经济到税收。税收同经济息息相关,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制定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法令,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税收管理工作中,要面向生产、关心生产,在促进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增加税收收入。

(5)以法治税。税收是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的特殊分配,一征一免,征多征少,既体现国家政策,又关系到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持依法治税,是税收管理全过程应遵循的原则。

二、企业税务管理的意义

1.降低税收成本。当前,税收成本包含企业依据法律所必须缴纳的各项税金的实体成本以及企业因纳税不当所收取的罚款和收取税收滞纳金的处罚成本。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费,节约企业的税收实体成本,避免税收处罚成本,取得高额的税后利润。

2.增强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企业财务管理中做好税务管理是十分重要的,电力企业税务管理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企业税务管理也就是学习税法、合理运用税法过程,能够提高企业人员的纳税意识。由于不同行业、国家、地区政策的差异,企业需结合自身情况加强税务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需要清楚各项税收法规,同时需要学习和了解有关会计方面的内容,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等,企业税务管理人员也能够增强其税法观念,也有助于提高电力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3.有利于调整企业内部产品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针对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鼓励政策、不同税种的不同税率,企业能够更清楚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采取科学合理的筹资、投资以及改造技术,能够加强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筹资和技术改造,企业在投资和技术改造上的税收得到最大的优惠,进而改善企业的内部产业结构合理的配置资源,增强电力企业在同行中的竞争力。

三、加强电力企业税务管理的措施

1.筹资融资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首要条件。企业资金分为借入资金和权益资金两种,借入资金虽到期需还本付息,风险较高,但是税前可以扣除利息,能够抵抗税费。而权益资金有安全性、长期性、不需支付固定利息,却需要支付股息,但其无法扣除税前股息,且成本较高。所以,加强电力企业筹资选择的税务管理工作,需要选择恰当的筹资方式,从而减轻税负。

2.由于各个电力企业的发展计划,产品都有所不同,电力企业在计划投资时,所面临的税收负担也有不同。比如,在投资兴建高新技术企业、外商合资建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与西部地区进行投资在一定期限里,他们均可以得到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优惠。

3.通常,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筹划税收时,主要利用一些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在不同的会计年度内有其不同的所得税费用,可以推迟纳税的时间,提高其资金使效率。

4.在纳税方案的选择上,应认真分析,衡量不同选择对于税负的影响,避免选择不当的方案而加重税务负担。而履行纳税义务时,需要分析纳税时间的规定以及预缴和结算时间规定,合理计划税务费用,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利息的花费。

四、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建议

1.防范税收筹划风险,完善的税收筹划机制。电力企业需建立有关税收筹划目标的机制,包括筹划工作流程、筹划风险预警、筹划决策、反馈机制以及控制机制。合理有效的机制能够有效的预防税收筹划的风险,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可以及时有效实施。同时,为了确保电力企业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电力企业确切规划其与税务有关的各个部门的职能,严格遵循电力企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清楚了解税收筹划相关制度规定,确保电力企业科学计划税收决策和科学管理税收,杜绝企业税收筹划出现风险。

2.电力企业应当做好计划工作,协调管理好各项工作。电力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比较种类繁多,不同的经营活动有其适合的税收政策、法律。电力企业进行纳税前,应当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好各部门间的工作,了解纳税方案,选择合适的方案,合理经营。对于发生了经营活动的,电力企业再去计划税费,易发生逃税、漏税的状况。

3.创建税务专管部门,以及专管人员。电力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负责税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合理设置各个岗位,并且要重视工作人员的素质,找一些个人素质高、专业知识强的人员来进行管理。认真研究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针对其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筹划企业的纳税行为,避免给电力企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同时,电力税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其税务情况进行分析。

4.加强电力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电力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只有加强学习,才可以清楚的了解各项政策,掌握国家经济的宏观发展动向。企业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培训税务管理部门的人员,针对税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税收业务政策培训人员,从而使工作人员尽早掌握税务知识,并且培养他们对企业税务的责任意识,了解企业税务的有关内容,从而更好的完成税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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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外部的原因

    1.税法自身不明确且多变

    税法自身具有不明确和多变的特性是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外部原因。不明确性并不是我国税法的特性,而是世界各国税法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对某些模糊、不明确或易产生歧义的税法条款进行理解时,纳税人可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而采用相应的税务处理办法。从字面意思分析来看,纳税人并未违背税收法律法规,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责关系并不完全对等,法律明确规定“税法解释权归税务机关”,这就使得对于这些不明确的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的解释与税务机关的解释不一致,那么纳税人将只有听从税务机关的处理,从而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税收法律法规变化过快。有时一条规定刚出台,马上又补充附加条款,甚至朝令夕改,而新出台政策信息又未及时传达到企业,导致企业沿用旧规定,或面对频繁变动的税收规定无所适从,这也导致了企业税务风险的产生。

    2.不规范的市场环境

    单个企业不可能独立开展业务,必然要与供应商、销售商等上、下游企业发生往来联系,这样各行业各企业就互相交织形成了一个社会关系环境即企业赖以生存的市场环境。市场环境在涉税方面的规范与否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税务风险的大小。但是目前看来,整个市场上不开发票、虚开发票、代开发票、不索取发票等现象层出不穷,有些企业甚至为了挫败竞争对手与税务机关勾结以偷逃税款。这些进行非规范操作的市场主体行为必然连带影响并加大其他相关企业的税务风险。

    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1.全方位树立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尽管税务风险是客观且普遍存在的,但它同时又是可防可控的,企业应该提高全员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其中就明确规定“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该内容的指示,税务风险的防范需要领导层起到带头作用。而且,这项工作的开展不能仅局限于财务部门进行财务、税务处理和制定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还要扩大到企业领导层的决策过程和业务部门的业务开展过程。也就是说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凡是与税务有关的岗位和人员都要树立起税务风险防范意识,把不可避免的税务风险控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2.组建高素质的税务工作人员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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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第一次被法律界认可,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标志性事件是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的发言,他说:“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此后,税务筹划理论的研究也逐步发展起来。关于税务筹划的概念,各国学者对其定义不尽一致。

印度尼西亚税务专家N.J.亚萨恩威在《个人投资与税收筹划》一书中将税务筹划定义为:“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我国的税务专家盖地教授在《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一书中认为:“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地一国),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虽然国内外学者对税务筹划的定义不尽相同,但税务筹划的要点大致相同,即税务筹划是在遵守、尊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税法所赋予的优惠政策,通过合法手段,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安排,旨在减轻企业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活动。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就是要尊重、遵守国家税法的规定。合法性是税务筹划的最显著特点,也是与偷税、逃税等其他税务行为的最根本区别。

2.超前性

税务筹划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结合自身企业的特点做出的计划、安排。

3.时效性

税务筹划是企业的筹划人员针对企业的有关财务活动,在一定的法律环境、经营环境下制定的,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化,企业经营范围、方式的变化,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也需要把握时机,不断适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以使企业持续获得税务筹划所带来的收益。

4.目的性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从税收的视角安排企业的财务活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5.专业性

税务筹划是一门集税收、财务、法律、会计等各方面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专业性很强。

二、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

税务筹划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它的理论研究也明显滞后于税务筹划实务的实施,使得我国的税务筹划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理论指导,具有一定的风险。相对于大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等有利条件,中小企业由于管理层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不够,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务人员素质相对不高等原因,给我国的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带来更多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中小企业管理层对税务筹划认识不足导致的风险

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部分是家族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集中。中小企业管理者一般对税务筹划的内涵理解不足,对税务筹划的重要性认识也不充分。他们往往认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效果却不明显,这就导致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积极性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在实施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等风险。

(二)税务筹划人员素质不高引起的风险

税务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管理活动,一种好的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及实施都需要既懂得税收、财务、会计,又懂得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人才。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成本的限制,其财务人员素质往往不高,对国家法律、税收政策的了解不够深入,从而导致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存在较大风险。

(三)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目标选择的风险

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包括:税负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不同的目标往往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中小企业若将税务筹划目标定在税负最小化上,会使企业的决策及安排产生误区。例如,为了使企业的税负最小化而刻意避免投资利润较高的项目就是一个典型的没有远见的决定,而且它也没有考虑税务筹划的成本和风险。中小企业如果将目标定为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是对税负最小化目标的一种完善与发展,主张纳税人在进行决策时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但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依然没有考虑到企业风险问题,很容易导致企业的短视行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的总价值达到最大。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不仅克服了以上两种目标的缺点,还考虑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

(四)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风险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筹划方案与现行的税法政策规定相冲突、运用不合理以及由于税收政策变动,导致税务筹划失败,致使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流出或承担的法律责任,给纳税人带来负面影响的风险。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可能存在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风险和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风险。

1.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风险

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受专业、素质限制,对相关税务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够准确或运用不当,可能引发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例如:某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在进行技术转让税务筹划时,将技术转让及配套设备收入等都计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使得企业的税负大大降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费用,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因此,税务筹划人员不能把技术转让所含的配套设备收入等计入所得税减免范围,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

2.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风险

如果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及时跟上国家最新的税收调整政策,就可能由合法变为不合法。税务筹划的时效性增加了纳税人税务筹划的难度。特别是在新旧税法变更时期,由于税务筹划方案不是短时间内就能策划并实施的,而需要一个过程,这期间就可能遇到税务政策的调整,如果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动,并对税务筹划方案作出及时调整,就可能由原来的合法变成不合法,引起风险。

三、中小企业防范税务筹划风险的对策

(一)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优化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环境

税务筹划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还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成本。因此,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该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理念,加强对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视,给予足够的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是经营权和管理权高度集中的模式,只有管理层人员加强对税务筹划的认识,树立企业整体的战略目标,加强对税务筹划的支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才能为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进行税务筹划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及税务筹划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风险的存在。要把这种思想融入到企业的管理中,企业的管理者和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者、实施者等都要具备风险意识。一方面,税务筹划人员必须要熟知国家的法律、税收政策,不能打球,存投机之心,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税收政策;另一方面,企业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调动企业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可能给税务筹划工作带来风险的因素,以便及时控制风险,将税务筹划风险降至最低。

(三)加强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培养,建立激励机制

税务筹划需要既懂得经营管理,又懂得税法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成本的限制,其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不高,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培养,建立激励机制,使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从而组建一支专业的税务筹划队伍。

1.中小企业要加强对税务筹划人员的培训,使税务筹划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得到不断提升

一方面,聘请税务筹划领域的专家、学者到企业内部对税务筹划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使税务筹划人员加强税务筹划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定期将税务筹划人员分批送到一些财经类院校或培训机构进行学习,为中小企业以后的税务筹划工作储备人才。

2.中小企业要建立对税务筹划人员的激励机制,促进税务筹划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税务筹划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税务筹划人员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些激励机制。一方面,企业可以对税务筹划工作人员建立奖励机制。对于由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而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企业可以将其中一部分当作奖励发给税务筹划人员;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对有能力的税务筹划人员进行职位晋升,进而可以有效地促进税务筹划人员的积极性,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好、更成功的税务筹划方案。

(四)中小企业要建立正确的税务筹划目标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要服从于企业的财务目标,与财务目标一致。因此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1963年,斯坦福大学研究小组提出了利益相关者定义: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1984年,费里曼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中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因此,企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企业的任何计划、目标都要考虑到这些利益相关者。税务筹划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是在协调了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实现了股东的利益,同时它也符合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有关税务筹划政策学习,及时更新国家的相关税务政策信息

税务筹划工作的前提是依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更新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信息库。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可以定期邀请税务机关人员、税务筹划专家到企业内部开展学习班,解读国家的相关税务政策;中小企业也可以组织内部人员一起学习、讨论国家的税务政策。尤其当新旧税法变更时,更要针对变更的条款,详加讨论、学习,及时更新税法信息,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六)加强与税务机关人员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税务机关与企业是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良好的关系,可以实现双方共赢的局面。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率,降低风险成本,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要加强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多与税务人员沟通与企业内部税务筹划方案有关的税法的理解,尤其是一些新生的和模棱两可的税收政策的处理,避免由于双方对同一政策的不同理解而增加税务筹划的风险、成本。

四、结束语

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正确运用税务筹划,不仅能提高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而且能够大大降低企业成本。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管理理念、财务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在税务筹划的运用上存在风险。若税务筹划运用不当,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风险成本及名誉损失。中小企业需要深入理解税务筹划的内涵,充分认识税务筹划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从而建立合法有效的税务筹划,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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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执法风险的界定及表现形式

     所谓税收执法风险,是指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潜在的危险。具体地说就是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未依照或未完全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在税收执法或履行职责中侵犯、损害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一定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因税收执法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导致的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失效,对税收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执法风险不仅危害税务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和执法形象,也直接触及税务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当前,我国税收工作面临的执法风险有以下几种:⒈税收管理风险。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在执行或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不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在实际工作中,税收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到位,征管工作流程执行不严,执法过程不使用法律文书,政务公开不及时,税务登记内容不准确,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以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等都会激化征纳双方的矛盾,恶化税收环境,引发未来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

    ⒉行政责任风险。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轻,尚未构成犯罪,但按照规定应追究行政责任的风险。包括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两大类。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比如:税收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税收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在对纳税人作出补税或处罚决定时,未能听取纳税人的陈述,以及不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或未完整地告知诉权等。因执法程序不规范,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并进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税务机关也会因此而遭到败诉,并承担执法决定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对纳税人进行经济赔偿等不良后果,其直接责任人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⒊刑事责任风险。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严重或较为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主要表现是滥用职权进行违法决定和处理涉税事项;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泄露国家秘密等等。

    二、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⒈税收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完备导致税收执法风险。我国现行税法多是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目前已严重滞后。而且现行税法中只有三部正式法律,其余都是法规和规章,法律位阶较低,规范程度不高,权威性较差。首先,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是由各税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组成,有一些税种的征税要素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还有部分税种设计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使税务干部在税收执法中难以执行到位。其次,由于大量需要补充和解释的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并且这些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够严谨,效力不足,文件的互通性较差,有时难以界定,不仅使大量的税款流失,有的还可能被追究责任而导致税收执法风险。再次,税收程序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比如,《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规定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期限,若税务机关不及时进行变价处理,导致上述财产价值受损,不足以抵缴税款,由此造成的税款缺口如由纳税人承担,显然有失公允,因此税务机关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执法风险。此外,税收程序法中的有关规定不够严密,也造成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时难以做出准确的判定而导致税收执法风险。

    ⒉税收执法的社会环境不规范导致税收执法风险。首先是纳税人因素导致的执法风险。税收的执法过程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随着社会法制的完善,一些纳税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注重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税收执法人员任何损害纳税人正当权益的执法行为都可能引发行政诉讼,而且败诉率很高。还有一些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纳税遵从度较低,为了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税务执法人员,有的执法人员常常抵制不住这些诱惑,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导致偷逃税款形式的多样化、隐蔽化,这无疑增加了税务部门税源监控和税收检查的难度,增大了税收执法风险。其次是地方政府保护主义导致执法风险。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人为设置障碍,替纳税人说情,为涉税事项打招呼,干预税收执法,致使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而执法风险却由税务部门独自承担。第三是相关部门配合不力导致执法风险。《税收征管法》规定,工商、银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有配合税收执法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律责任划分不清,致使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不利,甚至存在人为设置阻力的行为,使税收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⒊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导致税收执法风险。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税收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漠,缺乏对依法治税的深入理解,法律意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不钻研税收业务,对税收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不规范甚至违反执法程序随意执法。有的执法人员廉洁自律性较差,经常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以权代法。还有的执法人员自身道德素养不高,缺乏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激化了征纳矛盾,引发各种执法风险。

    三、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措施⒈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可靠性。一是进一步修订征管法。将现行各暂行条例修订升级为法律,提高立法质量和税收法律效力,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并重的法律框架。笔者认为,较为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应包括:信息化建设办法、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规范、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和奖励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申报制度、税款征收制度、完税凭证管理办法等。二是进一步提高征管法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不仅要注意与各实体法的衔接,还要特别注意在税务稽查、税务争议救济的立法中,要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以消除法律冲突。三是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文件在出台之前,必须统一审核,对本单位、下级单位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类操作规程、办法等涉税文件,应当建立执法程序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切实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定期进行清理,对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开废止。四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根据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明确和规范,使税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据可依,尽量避免因自由裁量过当引发的税收执法风险。

    ⒉坚持依法治税,搞好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与沟通,优化税收执法环境。税务机关要始终坚持基于国家权力而依法治税,牢固树立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的服务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倡导服务税收与“合作遵从”。

    严格执行纳税服务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强普及税法知识,取得纳税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努力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舆论环境,完成从“纳税遵从”到“合作遵从”的转变;建立健全良好的协税、护税网络。积极探索建立税务系统内部纵向与横向之间的工作配合与协调机制,提高税务系统内部的协调性与一致性。积极与各级政府部门建立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和宣传税法规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扩大协税、护税网络,建立工作联络制度,明确外部监督部门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内容及评判标准,减少因内外认识标准不一致而引发的执法风险,切实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优化执法环境,共同维护税收秩序。

    ⒊加强法制观念,强化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税收执法人员对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知法、懂法,要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谨慎执法,不断提高对事务的判断能力,提升处事经验,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避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强化税务人员的法制业务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加强对税收执法管理人员税收政策的培训、执法操作流程的培训以及执法管理中对数据深度运用的培训,善于从各种征管数据的异常变化中发现疑点,提高运用数据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法律知识以及税收实务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各项规章制度,要适时组织工作实务考试,鼓励干部报考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此外,还要强化法律、财务、计算机运用等各方面的培训,形成完整的培训体系,以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降低执法风险。

    ⒋建立税收执法权运行风险预警体系。坚持主动全面、警示有效、保障有力、人机结合的原则,突出税收执法权运行中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收政策执行管理等重点环节和相应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通过各业务管理环节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基层征收单位分别建立预警信息点,利用现有的征管信息系统软件,配套建立相应的信息资料库并设计预警机制数据模型或开发相关软件,形成相关数据对比分析模型,自动生成税收预警信息源。比如,建立税务管理预警体系,对税务登记率、税款入库率、纳税申报率等出现明显异常时予以预警;建立税务廉政预警体系,通过设置大案、要案的发案率指标、税务人员违规违法次(人)数指标等,对管理中缺位、越位现象及时提醒并采取措施。通过对预警信息网络体系的构建,实现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开展预防和警示,对存在的轻微问题进行控制和纠正,对发生的大案、要案及时做出反应和处理,以有效遏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实现科学预警。

篇13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税款的征收必须有一定的效率。如果税收不能及时入库,公共服务的提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加之税收案件的数量十分庞大,征税程序本身不能过于复杂,税务机关往往基于一定的盖然性,即向纳税人下达缴纳税款的核定,使得征税过程难免发生一些错误。加之当前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税务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是: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主体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且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我国自从一九九四年实行分税制的财税改革划分国税、地税两个不同税种的管理机构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征管改革方案,在机构上出现了重设置,职责不清的现象,有的设置了专业化的稽查局、稽查分局,有的地区实行“一级稽查”,而有的地区仍保留二级甚至三级稽查,执法主体不明确。还有的地区设置了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所得税管理分局等,机构繁多,而且各地名称不统一,到底哪些机构拥有行政执法权,各地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在对外执法活动中所用的名义也不同。有的地区的专业管理机构不用自己的名义而用其主管县、市国(地)税务局的名义行使执法权,造成执法主体混乱、不明确,还有诸如发票管理所、县一级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税务机关批准自行设置的税务所等等,却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执法权,所有这些都有悖行政法规定,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这些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却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执法权,如果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很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2、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程序公正是行政公正的最基本要求,如果程序违法,那么行政行为所作出的结论也是违法的,税务机关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突出表现在:(1)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2)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3)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4)所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5)违法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在这方面,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纳税人的商品等;(6)有的以简易程序代替一般程序;(7)有的该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稽查结论;(8)个别执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不移送等。

3、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必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一方,并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证据不充分或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审判机关可以撤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结论。因此,掌握证据、收集合法证据是税务检查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办案人员往往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收集证据,这些都不利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4、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二是应适用高阶位的法律法规而适用低阶位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是不注明法律法规的条款,或把“款”和“项”混淆起来;四是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主要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而错误地加以运用,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法规对不上号。

5、随意性的使用自由裁量权。一般地来说,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审判机关只审理羁束行政行为、只有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有显失公正审判机关才可改判变更。一旦受理,法院不但要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其合理性。罚款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也是在实践中反映出较大随意性的一种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从历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在税务行政处罚方面的随意性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该罚的不罚;二是避重就轻;三是避轻就重;四是同一违法事实同时作出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五是用地方财政的行政罚没收据取代税务专用发票罚没收据,罚款不能清缴入规定的国库。只要显失公平或有违法处罚行为的,在未交清罚款的情况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这方面的案件。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在如何运用自由裁量的行政权的时候,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能发生偏袒,也不能意气用事,既要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打击偷骗税行为,又要达到宣传税法、教育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的目的。

二、完善税务行政诉讼的几点建议

税务诉讼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归根到底还是税务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再加上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建立“税收之债”的概念,[3]这就必须“对症下药”,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自觉接受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

。“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利,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4]

1.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主体资格。首先,要对是否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按照法律规定,对哪些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哪些不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公告,自觉受社会的监督;二是要对不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再次,统一规范国税、地税执法机构的名称和职责范围、行政权限。此外,还要建立相应的认证制度,做到税务行政执法主体与其职、权统一。

2.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加强内部信息传递。由于征管与稽查分离,很多资料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未能相互及时掌握,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和容易造成失误。所以,统一规范各种信息资料的登录,特别是各种行政处罚资料的登录,就能确保在行政处罚中不出现一事两罚的情况。

3.建立健全内、外监控机制。首先,在内部,要积极推行《税收征管岗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同时,要按照征管法规定,全面推行征收、管理、检查、行政复议的“四分离”制度;在税务稽查内部要建立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的立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互相制约、互相督促的措施和办法;其次,要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行为,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以税谋私坚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再次,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纠正执法中出现的错误。另一方面,要在外部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等,把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随时倾听社会各界人士对税务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法水平。

4.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一是要在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税收法律、税收业务知识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其他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行政法规的培训学习,使每个执法人员不但精通本专业的税收知识,还成为法律方面的“专才”;二是在税务交流内部开展查账技能、调查取证和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的实战演练活动,使所办的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方方面面的考验;三是针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税务行政诉讼,从实施行政行为、调查取证、举办税务听证到税务行政复议等各个环节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81页,人民教育出版社197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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