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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主要环境问题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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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主要环境问题

篇1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12-0081-0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工业化技术向农村生产领域的渗透以及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的转移,农民自身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在城市环境趋于好转的同时,农村环境却逐渐恶化,这不仅干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更直接危害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环境问题没有城乡差别,日益严重的农村环境问题在波及城市环境的同时,更会通过农业食品链条给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隐患。因而,关注农村环境,致力农村环境问题解决,不仅仅是农民的事情,而应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关注。

自上世纪以来,农村环境问题作为“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受到党和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2008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会议,把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放在了十分突出的地位,而且随后国务院在其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是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1]以此为契机,农村环境问题治理得到了国家、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得以在我国广袤的农村大地轰轰烈烈地开展。与此同时,我国学者也一直关注农村环境问题,他们认真调查农村存在的环境问题,仔细分析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并具体设计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并把自己的研究成果以学术论文的形式体现出来,以供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实践借鉴。

尽管我国政府对农村环境问题高度重视,我国学者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也极为关注,但我国的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并未取得实际成效,农村环境问题依然严重,这一切都昭示着我国在农村环境治理环节存在着阻碍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开展的某种问题,只有找出这一问题并加以解决,才能推动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顺利进行。为此,笔者在概览学者关于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学术文章的同时,又深入苏北农村地区进行调研,对苏北地区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种类及其成因进行了详细了解和深入分析,发现我国农村地区环境治理工作踟蹰不前的症结所在,那就是无论是我国政府,还是国内学者,其在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环节出现了偏差或错误,没有正确把握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涉及的范围、存在的类型以及产生的根源。为了消除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障碍,有效推动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认真分析当前我国农村环境问题存在的认知误区并及时加以纠正,为此,笔者以在苏北地区农村的实际调研资料为基础,并对照我国学者有关农村环境问题的理解观点,对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环节中存在的关于农村环境问题的认识误区予以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纠正对策,以期能扫除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停滞不前的基础,以推动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和农村环境治理目标的最终实现。

二、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误区

由于受到传统环境保护和治理观念的影响,再加上社会各界缺乏对农村及其环境的深入了解,而且在当前“城市中心主义”的模式下,国内民众在用看待城市环境问题的眼光来看待农村环境问题的同时,又把本具有同质性的农村环境问题看作是不同于城市环境问题的异类,在此种观念和思维模式的影响下,国内民众在理解农村环境时难以避免地会出现认知偏差。具体而言,当前国内学者对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误区:

1.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范围不全面。由于人类最早接触的环境问题是污染问题,而且长期以来人们所关注的城市环境问题也主要是城市污染问题,再加上农村环境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而获得关注也是因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因此,我国学者在关注农村环境问题时便将农村环境问题等同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而忽视了农村环境问题所包含的另一重要内容,那就是农村资源和生态的破坏问题。与城市不同,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都直接和自然界发生关系,无论是农民的正常生活,还是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都离不开农业资源的合理维持和农业生态系统的有效维护,一旦农业资源和农村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其给农村乃至城市环境带来的危害并不亚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因此,要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就不仅要关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还要关注农村资源以及生态保护问题。但事实上,我国民众在关注农村环境问题时,只关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村资源及生态所遭受的破坏问题却少有涉及,反映出我国民众包括学者们目前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范围还比较狭隘,无法认识农村环境问题的全部。

2.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类型不彻底。为了充分认识环境问题,并依据不同环境问题的各自特征采取针对性的解决对策,经过对环境问题的逐步了解,我国学者按照相应的标准对环境问题予以相应分类。如依据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方式,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破坏问题;按照被影响的环境要素予以分类,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水环境问题、大气环境问题、土壤环境问题以及生物环境问题等。[2]依据上述分类,我国学者对环境问题进行了分门别类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针对性解决措施,这对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上述分类还无法满足农村环境问题的彻底解决,那就是目前国内民众对面源性环境问题的认识仍然不足,无法满足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所谓面源性环境问题,和点源性环境问题相对,是按照环境问题产生源的确定与否而区分的一对环境类型,其中所谓点源环境问题,是能够具有确定产生源的环境问题,对于此类问题,只要查明该问题的源头并对其源头进行治理,环境问题即可消除。而对于面源性环境问题,由于其产生源无法确定,与点源环境问题有很大区别,而且由于面源性环境问题发现较晚,尽管目前学者对农村面源性的环境问题已有所认知,但还存在一些认知误区。具体而言,当前社会对面源性环境问题的认知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误区。首先,我国民众对面源性环境问题分布范围的理解有错误,许多民众认为面源性环境问题只存在于农村,城市里不存在面源性环境问题,甚而有学者把面源性环境问题作为农村环境问题区别于城市环境问题的重要特征加以研究,并主张要创新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来应对农村的面源性环境问题,但事实上是,在我国城市也存在面源性环境问题,其中城市居民生活所带来的污染问题就是典型的面源性环境问题;其次,尽管我国国内社会对农村点源环境问题和面源环境问题作了区分,但却没有厘清二者的实质不同,因而在治理面源性环境问题时也没有有效的对策,要么避而不管,要么把点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和面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混为一谈,用点源环境问题的治理模式来处理面源环境问题,从而使农村的面源环境问题无法得到针对性的治理,阻碍了农村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

3.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认知不准确。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国内的学者展开了大量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而且有不少学者的观点具有一致性,看似发现了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但笔者通过对苏北五市农村环境问题的调研,发现上述学者的观点与农村环境问题的现实存在一定偏差,他们并未准确发现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真正根源。具体而言,当前我国学者对于农村环境问题根源的认知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误区。误区之一: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当前许多学者认为农民环境意识不强是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但笔者认为,尽管农民环境意识不强与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有一定的关系,但如果将其归结为农村环境问题存在的根源则实在言过其实,甚而存在错误。为了验证这一问题,笔者对苏北地区农村村民的环境意识进行了问卷调研,在笔者所做的调查问卷中,除了个别村民对农村的环境问题漠不关心之外,大部分村民在表示对过去良好农村环境的怀念和留恋之时,都表达了对当前农村环境问题的忧虑和关注,他们对农村大气、水、土壤以及生物资源发生的不利变化都有切身体会,都有改变当前环境状况的愿望但都苦于无能为力。这一调查结果充分表明了农民的环境意识并不缺失。而近期在浙江、福建以及江苏地区出现的群体性环境事件也直接表明了当地农村居民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以及对自身环境权益受侵的焦虑,同时也是对“农民环境意识不强”论的有力反击。由此可见,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并不能作为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也不能寄希望于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上面,因为农民的环境意识本来就不低。误区之二: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众多学者把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作为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认为当前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中有关农村环境的立法缺失、农村环境执法体系不健全以及农村司法救济途径不通畅是造成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诚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城乡差距比较大,在法制建设方面农村地区滞后于城市也并非没有可能,而这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也可能会起到一定的掣肘作用,但是,如把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作为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来进行解读,则不仅无法发现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更会将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引向歧途,反而会阻碍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因为农村环境问题的真正原因是城乡二元化模式造成的结果,要想真正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就必须消除城乡二元化模式,在城乡一体化视野下实现对城乡环境的同等保护、同等治理,[3]而那种“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以及对农村环境单独立法”的论调看似对农村地区予以特别优待、特别保护,但实质上依然是在延续着城乡二元论的基调,不仅有害,也无必要。这是因为,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由于农村环境问题和城市环境问题并无本质的区别,当前我国的相关环境立法不仅在城市地区可以适用,在农村地区也可以适用,如果立法有缺失的话,也应该是全国层面的缺失,而不会单单是农村地区缺失,因而没有必要单独为农村地区的环境立法;其次,对于农村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建设,目前的机构设置已足以承担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任,如再在乡镇一级设立相应机构,不仅不能实质性地改善农村地区环境执法和司法状况,而且还会增加农村地区环境执法和司法成本,白白浪费国家的执法和司法资源。由此可见,在农村地区,环境问题的处理并非无法可依,而环境执法机构和环境司法机关也并不缺失,反而是在城乡二元结构理论影响下,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无法在农村地区顺利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加重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应引起国家、社会和学者的关注。

三、我国农村环境问题认知误区的纠正

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误区严重阻碍了国家、社会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正确认识,导致国家难以针对农村环境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直接影响农村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因此,要想彻底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就必须纠正我国农村环境问题存在的认知误区。

1.全面把握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要解决我国农村环境问题认知范围过窄的问题,就必须全面把握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同城市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农村除了面临来自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以及工矿企业所带来的污染威胁的同时,还面临着上述环节所带来的资源退化、生态失衡等环境问题,而且由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特殊性,其对资源、生态的依赖性要远大于城市的生产、生活。由此可见,除了污染会对农村的生产、生活活动造成影响之外,农村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农村生态系统的维持平衡对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不仅要关注农村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更应关注农村地区的资源退化和生态失衡问题,而且我们在设计措施来防治工农业生产以及农民生活对农村环境造成的污染的同时,更应关注农村资源以及农村生态系统的保护问题,在设计农村环境保护措施时,要将农村污染防治、农村资源养护以及农村生态保护综合考虑,将三者予以一体化的制度设计,如此方能有望全面彻底地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2.彻底认知农村环境问题的类型。如文中所言,当前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类型的认知误区主要存在于公众对农村面源性环境问题的认识层面上,因此,为了彻底厘清农村环境问题的类型,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明确农村面源性环境问题的相关内容。首先,要明确面源性环境问题并不是农村地区特有的环境问题类型,在我国城市也存在面源性的环境问题,只有明确这一点,我们才不会把农村环境问题当作异类而将其孤立于城市环境之外,并且还可以从城市面源性环境治理实践中吸取有益的治理经验。其次,要深刻理解点源性环境问题和面源性环境问题的区别,从理论上讲,任何环境问题都有其产生源,因而从实质上讲面源性环境问题也是点源环境问题,只是由于面源环境问题的产生源具有随机性、移动性,难以查明和确定。另外,还有一些面源性环境问题的产生源单独不能造成环境危害,而是众多面源性环境问题的产生源共同交织作用才造成了环境问题,这都和传统的点源性环境问题有区别,因而在治理面源性环境问题时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传统点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模式中使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无法在面源性环境问题领域适用,需要对此种问题单独研究,单独处理。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城市面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经验,把面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当作公共服务而由国家承担,发挥政府在面源性环境问题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增加国家在面源性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以促进农村面源性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4]

3.正确认识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既不是农民环境意识不高,也不是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全,而是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所带来的城市和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差异所致。在此种结构模式的调控下,我国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环境实行差别化管理,致使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资金投入都低于城市,农民的合法环境权益也常常受到漠视,我国城市环境逐步改善的同时,农村地区的环境则趋于恶化,并使人产生了“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不全为农村环境问题成因”的假象。[5]因而实事求是地讲,成因与其说是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倒不如说是城乡二元模式下农民合法环境权益被漠视,农民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保护权得不到保障的结果;与其说是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倒不如说是城乡二元模式下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地位缺失,致使农村环境保护标准降低、农村环境保护投入不足造成的,甚至在农村个别地区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因此,要真正消除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彻底解决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的环境问题,就必须要取消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实行城乡一体化建设模式,实现国家对农村、城市环境的一体化考虑和同等保护。具体来说,对于农村地区的点源性环境问题,要严格执行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规,真正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环境权益;而对于农村地区的面源性环境问题,则要增强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主导性作用,增加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通过政策扶持和财政激励等物质引导措施向农村引入“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生产生活方式,从经济上鼓励农民采取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利用财政支持在农业生产领域大力推广生态有机农业和循环经济模式的应用,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并减少废物向农村环境中的排放,只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农村地区的面源性环境问题。

结语

由文中的论述可知,要彻底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就要全面理解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彻底把握农村环境问题的类型并准确分析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这样,我们才能针对目前的农村环境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但正如文中所言,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模式,只有废除这一模式,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可喜的是,伴随着人们对城乡二元结构弊端的深入认识,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并得到国家政府层面的认可和采纳,目前我国各地都围绕着户籍、经济、环保的城乡一体化问题开展了理论性探讨和实践性探索,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已成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在此背景下,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城乡一体化建设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这让我们看到了彻底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希望。

参考文献:

[1]徐培华,包文兵.当前农村环境整治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淮海文汇,2012,(1).

[2]吕忠梅.环境法导论(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6-7.

篇2

一、引言

可持续发展战略既要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要,又不能危害到后代人发展的需要,是一种细水长流的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要内涵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发展的需求,人类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经济不断发展的需求,这些基本生活和生产需求要优先考虑。另一方面就是对人类过度需求的限制,经济的发展和需求不能过度,要考虑到自然资源的承受力,人类的发展离不开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但不可过度地开发自然资源,这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悖。人类的发展要和自然环境相适应,无限制的开发,发展就不能持续。

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意义

为了缓解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迫在眉睫。当前的环境问题不是某个国家,某个地域的局部问题,而是世界性问题,一系列资源、环境、人口和发展的问题急需解决。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是为了解决环境问题,人类也是自然的一部分,与自然环境密不可分。我们必须与自然协调发展才能持续发展,许多国外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也表明了,不注重环境的保护,到头来是要吃苦头的。等到治理环境的时候,花费的代价是高昂的。我们要吸取教训,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的稳步前进,环境保护是重要的思路。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我们在尽量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发,给子孙后代留下发展的自然资源。我们知道,自然界的许多资源是不可再生的,用一点儿少一点儿,因此,在发展当前经济的同时,自然资源的保护不可忽视。我们在发展过程中,尽量做到多利用,少排放,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三、当前的主要环境问题

(一)环境的主要功能。环境是社会发展的必要因素之一,人类活动的开展和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环境。环境是人类开发的对象,是推动人类发展的基础。环境的主要功能有两个方面:第一,为我们提供各种自然资源,为我们进行工业、农业、生活等活动提供保障,我们的一切活动都直接或间接与环境有关,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我们社会发展的速度。当环境的供给能力达不到人类开发的速度时,人类的发展就很难持续。第二,容纳、降解人类活动中产生的副产品,环境有一定的自净能力,人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废弃物都排放到环境中,环境通过自身的能力降解了这些废弃物,但当废弃物排放量过大时,就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的质量就会不断下降。

(二)当前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经济的持续不断发展。面临当前比较严峻的环境形势,我们必须加强环境的保护。环境问题是人类的生存发展受到了环境改变的一些不利的影响,产生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然因素,另一方面是人为因素,主要的环境问题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自然因素导致的环境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环境本身改变引起的,没有人为参与或者很少有人为参与。这类环境问题对人类是有一定的危害的,比如:地震、滑坡、台风、洪涝灾害等恶劣的自然现象。这些环境问题是经过长时间的累积产生的,破坏力大,对人类活动的影响较大,面对这些灾害我们需要做到提前预防,尽量减少对人类的危害。

2.人为因素导致的环境问题。这类环境问题也可以称为次生环境问题,是当前主要的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的过度开发活动引起周围环境的恶化现象。人类在发展过程中,过度注重经济的发展和自身生活水平的提高,无休止向大自然索取资源,违背了自然规律,破坏了生态环境。主要表现为:过度砍伐树木导致的森林覆盖率下降;过度放牧破坏了草原的生态,导致草原生态退化,甚至恶化为荒漠;过度捕杀动物,导致许多动物濒临灭绝;过度开采地下水引起的地面下沉,造成地下漏斗的形成;过度开发耕地造成的水土流失等。还有许多不合理的开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很多自然景观遭到破坏。次生环境问题还包括人类对大自然的污染问题。因为人类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不断将有害的物质排放到环境中,超出了环境的自净能力,使环境的系统结构发生了恶化,造成了环境污染。当前的环境污染主要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如今污染的现状已经影响到了我们自身的活动,最近几年雾霾的频发,高发,水污染事件的不断曝光,都威胁着我们自身的健康。长此下去,经济发展无从谈起。

四、运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受到不断关注的原因在于,环境不仅影响了当代人,还影响到后代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非常必要。可持续发展是绿色的发展,既要注重经济效益的增长,还要保证环境的优化,是以减少环境污染,保护自然环境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变了以往粗放式的发展形式,逐渐转变为集约型生产方式,清洁生产,以保证生态的完整,无论是可再生或者是不可再生资源,都要做到有效利用,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可持续发展战略符合人类进步的要求,在我们享用自然馈赠的资源时,也要保证后代人的需求。我们留给后人的不仅是物质财富,还要有一个健康的生态环境。无论科技如何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空气、水和土壤等自然资源是不能破坏的。当前我国的科技水平超过了历史的任何一个时期,综合国力也得到了不断提升,步入了世界大国行列,同时,环境的问题也是很严重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就是改变过去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科技的进步,这种杀鸡取卵的方式已经不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我们要认清自己并不是大自然的主人,只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且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旨就是保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离不开自然资源,长远来看,社会的进步不是某一个时期完成的,是千百年人类不断发展的结果。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的必然选择,是解决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五、结语

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需要,利用自然,改变自然的行为是人类的权利。但是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义务,尊重自然规律,保护环境就是人们的义务。我国当前的经济水平已经步入世界前列,但是环境治理工作任重道远。不可否认,我国的环境治理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的来说,由于破坏度大,治理工作还需要多年的不断努力。现在应该做的是补偿环境,帮助其更快恢复原有生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改变了以往的生产模式,做到让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作者:康军刚 单位:行唐县环境保护局

参考文献:

[1]丁少洪.我国农村生态环境评估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思考[J].文史博览(理论),2009,6

[2]吴明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J].发展研究,2004,9

[3]田婧,唐继平,王峰.可持续发展战略引导下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J].金卡工程,2010,14

[4]赵勇.中国环境保护中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问题[J].吉林地质,2002,21

[5]彭珂珊.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环境问题的战略性思考[J].四川林勘设计,2003,1

篇3

2000多年前的古丝绸之路上,新疆就因为独特的区域优势,发挥着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社会发展、历史变迁,如今的新疆已经成为了第二座“欧亚大陆桥”的必经之路,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就需要推进良好的生态文化建设,媒体是舆论喉舌、监督工具,是大众文化的传播者和引领者,推进新疆生态文化建设,媒体应发挥自身作用,率先垂范、先行行试,为新疆生态文化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一、通常传统渠道,促进舆论和谐的媒体责任

(一)立足现实,做好社会发展的耳鼻喉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以及加入世界WTO组织,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越来越严重,而这些问题的重视程度依然不是很高,只有那些污染非常严重的地区才对其产生了一定的重视,使得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经济的发展在世界中独领,地位在不断的提升,而在这同时,我国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增长的速度成正比,对人们的生活与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在当今的情况下,对环境的改善成为了当今社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产生,在电视、报纸以及其他各种新闻媒体中都经常出现对环境的报道,使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有了更深的了解[1]。新疆作为我国的西部主要的经济大省,在生态文化建设过程中,媒体就要发挥出其连接纽带的作用,使政府、社会、群众更好的结合在一起,使新疆建设的更加美好。

(二)注重宣传,保持体察问题的客观视角

在当前的社会中,媒体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宣传的作用,其可以使用电视新闻、报纸、杂质、网络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使群众的环保意识得到提高,同时,这一作用也是我国当前使用的最多的手段之一。在当前阶段中,群众对环保的理解还不是很深刻,其思想中依然存在着一些误区,这种情况下,群众在对待新闻报道时,就不能对新闻正确的进行解读,与新闻所要表达的内容产生了一定的差异,使新闻媒体的效果发挥不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加强媒体对新闻报道时语言的使用,使其能更加贴近群众的生活,能让群众对环境问题的理解更加的透彻[2]。因此,在新疆生态文化建设过程中,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的同时,还要对报道中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讲解,使其能更好的面向社会群众。

(三)以人为本,切实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到人们的心中,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就有了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而新闻媒体就会将发生的环境问题及时的进行报道,使人民群众能够及时的了解这些问题,同时,知情权也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这就说明新闻媒体在群众的知情权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某些地区的环境问题不断的提升,这时,多途径的新闻媒体报道就成为了人们了解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我国新疆地区土地面积极其广阔,但是其中一大部分被沙漠所覆盖,其中世界第二大沙漠沙哈拉沙漠的大部分就在其中,而且沙漠还在不断的进行扩散,这就使新疆地区具有非常严重的环境问题。因此,新疆地区的群众就要具有对这一问题发展的知情权,新闻媒体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群众对沙漠问题的影响具有深刻的了解[3]。

二、发挥媒体职能,促进公众参与

(一)发挥媒体优势,积极推进信息公开

新闻具有对信息体现的功能,在社会的发展中,新闻媒体能将信息及时、准确的出去。在我国当前发展阶段中,加强环境问题的报道和舆论的监督是媒体行业在生态文化建设中的主要工作内容,尤其是在我国环境非常脆弱的新疆地区,更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在和谐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媒体可以使用其具有传播性的特点,及时的将环境问题传递给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最快的得到了解,并且媒体还有较权威的公共平台,环境问题也可以在上面尽快的显示[4]。所以,媒体就要敢于揭发,使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因素能尽早的发现,及时的解决,为人们的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发出环保提议,调动群众参与

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重型工业占据了主要的地位,而这些重工业在生产的过程中就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我国经济建设转型成了必然的趋势,这就导致了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矛盾。在这种情况中,作为公开的新闻媒体,就不仅仅在其中起到了联结纽带的作用,而是应该作为社会发展的t望塔,工作在社会发展的前沿阵地,使国家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能更好运行的同时,加强社会的建设,使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之间的矛盾得有有效的解决。由于新疆在我国具有特殊的地位,在新形势下,新闻行业更应该把握主机遇,使新疆地区的生态文化建设构筑的更好,为我国社会的进步提供良好的动力。这就要求新疆媒体要进一步加中新闻当中关于环境问题比重,促使加群众对环境问题产生更深的重视,使群众能更好的参加到环保的事业中[5]。

三、积极构建一体,推进问题解决

(一)设置议程,强化环境问题的关注度

新闻媒体处在社会发展的最前沿,这就可以更好的发挥其具有的监督作用,可以将群众不能亲眼所见的问题发现出来,使问题更好的面向社会。而在我国当前阶段中,新闻媒体的监督效果还不是很好,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新闻媒体自身的因素占了主要的原因。因此,在当前阶段中,要想使新闻媒体的作用更好的发挥出来,首先就要媒体具有较高的信誉,保证所传播的信息真实、准确,并且传播的方式还要正确。而由于新疆地区在我国具有特殊的经济、地理、政治位置,这就为新疆地区的新闻媒体在设置议程时增加了困难[6]。

(二)报道环境问题,力推环境治理法制化

在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过程中,群众的力量还是渺小的,只有依靠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生态环境所存在的问题,因此,就要建立法制化社会。在这一过程中,新闻媒体就可以在其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可以将关于环境的所有问题进行报道,对那些负面新闻进行报道可以使群众与社会产生重视,加强对其进行解决的效率,对那些积极的新闻,可以为其他地区进行环保工作提供依据,使我国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在我国新疆地区,媒体的主要作用就是讲各方面的环境新闻进行报道,使当地的政府产生重视,使用法律的手段对造成环境破坏的企业与个人进行管理,使我国新疆地区更好的构筑生态文化建设。

四、总结

在我国当前的发展阶段中,可持续发展观的理念深入人心,在这种情况下,新疆的发展也应该向着这个方向进行。媒体作为当今社会中重要的部门,其能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监督,将社会中的问题及时的公布,并且可以促进群众更好的参与。因此,在新疆生态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尤其是新疆的自然生态环境恶劣,媒体的责任就更加艰巨。

参考文献:

[1]牛汝极,李建军,金玉萍等.民进新疆区委会专题调研组,新疆文化强区面临的挑战和实现路径探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7(01):1.

[2]张小平,艾则孜・克尤木.生态立区兴林富民推进我区现代林业跨越式发展――林业推进新疆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J].新疆林业,2013,12(03):4.

[3]唐兵,安瓦尔・买买提明,张园园.新疆生态城市发展模式与对策研究[J].城市,2012,04(08):15.

篇4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3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总结,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篇5

特别重要的是,环境服务贸易谈判中必须区分并协调好全球环境服务需求与中国环境服务需求的关系。从中国和全球的共同利益出发,谈判中需要:尽快重新定义环境服务;提出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环境服务清单;建议WTO应该明确将环境改善,至少是全球环境改善,作为WTO环境服务谈判的目标,而非仅仅靠成员自己的贸易利益驱动谈判。

环境服务贸易谈判的前世今生

环境服务贸易谈判已经成为WTO以及双边和区域自贸区谈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WTO希望促进贸易与环境中环境货物和服务的谈判以反映所有成员的需求,最重要的需求是WTO成员如何应对全球的环境挑战。中国进行的区域和双边自贸区谈判中,环境服务贸易经常被作为核心要价,很多涉及到与气候相关的全球环境服务。

中国如何在谈判中发挥建设性作用以维护负责任大国形象又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其中,首要问题是要清楚认识中国在环境服务贸易中的利益,并找到全球的共同环境利益,以“共同呵护”我们的地球家园。

环境问题与环境服务的优先领域

中国对环境服务的巨大需求首先是因为其严重的环境污染。中国目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中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

未来15年中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有效解决这些环境问题,迫切需要量大先进的环境产品和服务。

探秘环境的真实内涵

我们传统上理解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的概念一般包括室外环境、当地环境、国家环境和区域环境,而较少关注室内环境和全球环境。

随着全球化、科技信息化快速发展和以人为本理念的不断深入,对环境的定义、内涵和范围也必须进行扩展,从微观扩展到室内环境服务,从宏观扩展到全球环境服务。

室内污染:人类的第四大杀手

对人类而言,一生中80%-90%的时间在室内度过。室内环境污染容易引发呼吸道疾病、心脏病及癌症,人类68%的疾病都与室内环境污染有关。

世界卫生组织(WHO)研究发现,许多发展中国家,室内空气污染是位于艾滋病、疟疾等之后的第四大杀手。而且,儿童是室内空气污染的首要受害者。保守估计,全球每年由于室内污染造成的死亡人数达200多万人,其中,100万是由于引发了急性呼吸道疾病的5岁以下儿童。中国大陆每年因室内空气污染超额死亡11万多人 。

室内环境服务可以减少、消除、解决室内环境污染问题。以中国每年新增16-20亿平方米住房为例,室内环境污染也为环境服务提供了更多机会,包括室内景观和园艺设计服务、室内污染消除和预防服务等。

室外污染:荧光屏下的人类之痛

一般属狭义的环境问题,具体指由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使自然生态系统失去平衡,反过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切问题。具体类型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生态系统破坏、噪声等。这类环境问题也是我们环境保护工作具体和重点的对象。

“十一五”(2006-2010)规划所提的单位GDP能耗降低20%和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COD降低10%、污水处理率达到70%、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率达到60%的环境目标为环境服务提供了巨大机会。这些目标的规定特别是对能源和温室气体、二氧化硫等的减排方面的环境服务需求是非常大的。

全球环境:守候人类共同的家园

全球环境问题是最近二、三十年最新认识到的环境问题,主要包括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POPs、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以及其他国际环境公约所针对的全球环境问题。

这些国际环境公约的签署和实施也将为全球环境服务提供很大机遇,例如:节能和其他温室气体控制方面的环境服务进出口;为消减影响臭氧层的ODS物质的无氟碳化物的环境服务贸易;实施POPs公约有关的环境服务进出口等等。

环境服务的优先领域:横看成岭侧成峰

环境问题解决的优先领域设置原则应该是:健康影响优先于其他影响;直接影响优先于非健康影响;不同级别的政府和组织根据不同授权有其不同的环境优先领域。

从原来中国狭隘的国家利益出发,环境问题优先顺序是:室内环境问题>室外/当地/国家环境问题>全球环境问题。从中国当前战略来看,环境问题的优先顺序应该是室内环境问题+室外/当地/国家环境问题+全球环境问题。

对于国际组织而言,例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首先是多边环境协议所关注的全球环境问题,其次是其职责范围内的室内环境问题,而室外/当地/国家环境问题并非他们关注的重要问题,因为这是国家政府的职责。也就是说,对他们来讲,环境问题优先顺序应该是:全球环境问题>室内环境问题>室外/当地/国家环境问题。

从服务提供模式来看,全球环境服务需求优先领域顺序应该是模式4>模式2>模式1>模式3;而中国的环境服务需求优先领域顺序应该是模式3>模式4>模式1>模式2。

可以看出,不论是从环境服务类别上看还是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上看,中国和全球的环境服务需求优先领域都有很大的不同。

环境服务贸易谈判凸显中国利益

根据如上分析,环境服务贸易谈判中必须区分并协调好全球环境服务需求与中国环境服务需求的关系。从中国和全球的共同利益出发,谈判中需要:尽快重新定义环境服务;提出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环境服务清单;将环境利益作为最重要的利益。

环境服务的重新定义

当前,WTO中进行环境服务谈判的机构主要在服务贸易理事会而非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谈判仍然停留在环境服务的定义和分类方面,而且这是一个主要问题。与此对照,中国正在开展或已经完成许多关于环境服务的双边自贸区谈判,例如中国-智利、中国-新加坡、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新西兰等,环境服务的定义也是谈判的焦点。

当前中国在环境服务贸易谈判中仍然使用其在入世承诺时采用的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CPC),也部分考虑了欧盟的定义,向谈判方作出比入世更多的出价。

基于相关研究,当前环境服务的定义不能满足环境质量的需求,尤其是对全球环境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的需求。基于对环境谱带和范围以及中国的环境问题优先领域新的理解,需要从环境需求的角度在整个谱带范围内重新定义环境服务,如上所述,将环境服务分为室内环境服务、当地环境服务和全球环境服务。

室内环境服务:用于改善室内环境的环境服务;

地方环境服务:用于改善室外、当地和区域环境的环境服务,即传统环境服务;

全球环境服务:用于改善全球环境的环境服务。

该定义引入了全球环境服务和室内环境服务两个新的分类,范围要比OECD、APEC及WTO使用的范围宽。它清晰地显示了人类对全球和室内环境的需求。微观层次上,它与联合国禁烟公约相一致;宏观层面上,它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臭氧层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边环境公约相一致。

在WTO中使用该定义进行谈判,将会与多边环境协议实现很好的协调一致。另外,根据该定义,全球环境服务是为了保护全球环境以及通过全球范围内的贸易措施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地方环境服务是为了保护当地的环境以及通过贸易措施在当地、国家和区域层面上促进当地的可持续发展;室内环境服务是保护室内环境以保护人类健康并通过微观层面上的贸易措施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服务清单也应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

为更好满足环境服务需求,建议基于环境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模式,并以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为基础,进行环境服务的重新分类。所建议的环境服务清单基于中国自己的利益应该包括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方面:室内环境、当地环境和全球环境的环境需求;扩大就业;环境服务出口;环境技术研发;总体环境外交战略。

通过SIA方法,重新发现中国的利益,应该包括可持续发展的几个方面:环境利益:进口环境服务以满足中国和全球的环境需求;出口服务以改善中国和全球的环境质量。经济利益:出口贸易利益;国内环境服务业发展利益。社会利益:就业利益,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就业;外交利益,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和发展中成员的国际政治利益。

篇6

环境问题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大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当前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突出表现在酸雨、温室效应与臭氧层破坏,水污染造成世界范围的淡水危机,以及自然资源破坏和生态环境恶化等,威胁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环境化学”是一门以阐述污染物在大气、水、岩石、生物各圈层环境介质迁移转化过程所涉及的污染化学问题及其效应为主线,较全面深入地阐明基本原理、环境化学相关交叉的学科,是环境科学课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环境化学研究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环境化学课程在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创建有利于培养创新人才的环境化学建设新模式。

环境化学教学改革以培养学生获取知识能力、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等为重点,包括环境化学教学内容改革、环境化学教学方式改革、环境化学实验教学改革三个方面。

一、环境化学教学内容改革

当前环境化学教学内容主要为研究污染物(主要是化学污染物)在环境(包括大气圈、水圈、土壤岩石圈和生物圈)中的迁移、转化的基本规律。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高校环境科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变化,环境化学教学内容应更充分地体现环境化学的理论对实际环境问题的指导作用。因此教学内容需要适当更新调整:第一,引入国内外学生较为熟悉的环境问题,引导学生思考预防与控制治理的方法措施,讲授主要污染物质在环境各圈层中的迁移转化机理;第二,环境化学涉及多学科知识,适当将相关内容整合进行模块教学,引导学生思考解决环境问题的思维方法;第三,开设专题讲座,举办相关的环境化学科研讲座,让学生了解当前环境化学的前沿动态,拓宽知识面,激发学生学习环境化学的兴趣。

二、环境化学教学方式改革

为适应新型人才培养模式要求,环境化学教学需要更新教学方法,以更好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第一,正确处理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之间的关系,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担当的角色不同,应该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根据他们的认知规律,采用恰当的教学方法引导其学习,体现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第二,恰当地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环境化学”课程内容与实际联系密切,可以利用视频、音频信息展现环境问题以及与环境问题相关的内容,极大地丰富了教学内容。但是传统的教学方法也不能一概摒弃,过多地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往往会分散学生的注意力,需要及时穿插传统教学方法;第三,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通过开展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多渠道获取信息与资料的习惯,将内容进行汇报或者撰写小论文,培养学生分析、合成与交流信息的能力,塑造科研素质。

三、环境化学实验教学改革

环境化学实验教学改革包括优化内容体系及教学方法改进两部分。第一,传统的实验教学研究型、开放型的实验内容较少,迫切需要构建一批与当前环境污染问题相关的综合性实验项目,解决实验教学内容与时俱进的要求,激发学生的主体作用,进而逐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第二,传统的实验教学缺少对学生科研综合素质的培养,缺乏真正的实验技能。开设一些综合实验课,学生独立完成课题筛选、调研文献、确定技术路线、数据记录及处理、撰写实验报告等一套完整的科研工作环节,教师协助指导,从而养成一种良好的科研习惯;第三,改实验考核方式以激发学生动手、创新能力的提高,改变传统的仅用考试成绩来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模式,探索一种有效的综合评价方法,例如将学生卷面考试成绩、小论文、课堂讨论、实验操作技能等情况有机整合,综合评价学生的成绩。

总之,以环境化学为媒介,结合环境科学的实际和特点,认真研究教学方法,以新颖的内容体系和教学方式赢得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广泛参与显得尤为重要。进一步深化“环境化学”课程教学改革,为培养21世纪环境科学专业人才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篇7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所谓的范式指的是

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

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

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

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四、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总结,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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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国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析

随着矿山开采行业的发展,虽然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当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总结之,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1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

据调查显示,当前国内矿山地质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地质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现象,尤其是山体崩塌、土地沙化以及泥石流和土壤与水质污染等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矿山地质环境污染中的大气、水质以及废渣污染。实践中可以看到,矿山地区环境中的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于煤矿生产中的粉尘、易挥发的气体等,这种污染物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大气环境质量。尤其是煤矸石的存在,给大气污染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不仅严重影响了地下水,而且对土质环境也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这主要是煤矸石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煤矸石本身具有较强的可燃性、爆炸性特点,一旦燃烧、爆炸,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直接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石、尾矿以及冶炼废渣等,大量堆积在一起,长期不处理,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主要是因为这些矿产资源副产品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而且还存在着大量的废弃矿石长期裸露、堆放现象,不仅会影响水资源,而且可能会导致该区域的土地严重沙漠化。同时,采矿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可能会对潜水层进行破坏,导致出现疏干性排水现象,最终影响地下水水位,使其出现明显的下降,甚至引发河流断流、导致原来较为稳定的一些水环境发生不良改变,比如地表水漏失、区域水不均衡以及地下水资源严重枯竭等现象,严重影响矿山地质环境。

第二,矿山地质环境污染中的固定废弃物污染问题。矿山地质资源开发过程中,通常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同时还可能会导致山体滑坡、泥石流以及地面严重坍塌等问题,由于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的不合理造成了地下采空,或者对地表的开采影响了斜坡的稳定造成了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其中煤矿带来的地质危害最为恶劣。矿山开采过程中,通常会伴随着很多的废渣产生,比如煤矸石、尾矿等废弃物,因其长期堆积和存放,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大量的耕地与基本农田本占用,一旦遇到阴雨天气,废弃物中的重金属酸水、微量元素等,会随着雨水逐渐渗透到地下水中,并对地下水源产生严重的影响。比如,在煤矿资源开采过程中,尤其是各种金属矿山开采区域,矿区排出大量的废水,呈严重的酸性,大量无序化废液的排放,导致一些含有铜、砷以及镉和锌含有毒有害重金属大量存在,一旦排入水系之中,必然会影响水资源。

1.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成因分析

对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而言,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矿山地质资源开发企业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产生,很多程度上是因为理念指导水平较低造成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关注点都放在了安全生产以及经济效益的实现方面,严重忽视了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保护,实践中缺乏正确的思想指导,以致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出现了偏差。

其次,缺乏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导致了矿山地质环境污染问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安监、国土以及环保等部门,而当前国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存在很多的空白,没有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位,也没有明确的部门分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与协助,因此导致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屡见不鲜。

最后,当前国内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实践中可以看到,当前国内矿山环境监管力度明显不足,这主要表现为国内现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机制不到位,执法监督管理力度明显不足。

2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国内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中存在着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分析,笔者认为要想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当。

2.1 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也应当加强环境保护,认真做好监督管理机制,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制定相应的管理机制,比如控制性与激励性政策。实践中可以采取禁令、标准以及配额等方式和方法,采取市场调度管理机制,以税收、排污权交易以及给予一定的补贴等方式,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对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中而言,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能仅仅将一种或几种政策性工具作为救命稻草,而是应当对其进行全面的考虑和综合应对。第二,要正确认知矿山地质环境中存在着的主要问题及其性质,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与成本控制。对于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而言,应当走好相关信息的收集与成本控制。比如,矿山地质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开发活动与周围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对信息处理的难易程度以及要承担的成本问题进行全面的考虑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环保机制。第三,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与土地资源复垦方案。实践中,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土地复垦开发落实方案,全面调动各方、各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整治与土地资源复垦方案。对于现役矿山、新批建的一些矿山而言,应当严格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以及谁治理和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并将其有效地纳入到矿山地质资源复垦与地质环境恢复方案之中,真正的落实到实处。

2.2 采取有效的经济对策

在矿山地质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应当不断增加环境保护与整治费用的投入,将废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全面整治经费有效地纳入到财政预算管理体系之中,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保障机制。在此过程中,应当不断加大矿山地质环保与整治投资力度,在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开发过程中,应当不断增强环保示范效应,不断完善矿山地质环保与整治中的经济优惠政策,以多元化投资管理机制为基础,不断调动和激励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大力鼓励矿山企业按照市场机制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把矿山治理经费纳入企业发展资金预算中;通过土地租赁承包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重建。

同时,还要不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力度,建立保护与治理责任机制。以谁破坏、谁恢复为原则,给于其适当的优惠和资助,鼓励并调动矿山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积极性,推动治理工程的实施。

2.3 加大矿山地质保护教育宣传力度,拓展地质环境整治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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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P64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城市环境逐渐恶化,严重威胁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的生命健康,改善当前的环境质量成为人们共同的心声。环境工程建设作为一种生态工程,主要是致力于防治环境污染和提高环境质量的科学技术工程,环境工程建设在我国的工程建设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由于环境工程建设发展时间比较短,影响因素比较多,环境工程建设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充分发挥其对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建设的贡献。

一、影响环境工程建设的因素

环境工程建设作为一种新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转变人们的观念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环境工作由于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不仅仅要受到生态环境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受到人们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国产生的环境问题的影响。环境工程建设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建设水平和进程逐渐受到影响,导致生态环境建设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影响环境工程建设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态环境恶化

环境建设工程致力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环境污染的治理,但是生态环境的变化有时候是不受人力影响,一些自然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恶化往往会会周围的环境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由于一些地区地势比较复杂,水灾,地震或者是泥石流导致的山体滑坡等。这些自然灾害对于环境工程的建设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未能充分发挥环境工程建设的作用。

(二)人为的生态破坏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自然的开发利用逐渐增加,一些不合理的开发行为严重破坏了周围的环境。由于人们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过度开发自然资源,导致自然资源的枯竭。比如过度开采树木,导致周围地区严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等等现象;一些煤矿由于过度开采导致地面塌陷这严重影响了周围的生态环境,同时也对人们的生活环境造成了破坏。

(三)经济发展导致的生态环境恶化

经济的发展往往需要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尤其是一些能源企业的发展,随着经济规模和经济发展速度的增加,资源的需求量也逐渐增加,但是人们往往会过于注重经济的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往往忽视了环境保护以及环境容量,由于过于追求经济发展而对环境破坏的恶果最终还是有人类承受。经济的发展并不是是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的,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社会的发展是经济环境的双赢。由于经济发展造成的环境质量恶化,雾霾等等城市病逐渐凸显,这对于城市的发展以及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威胁。

(四)环境工程建设自身因素

环境工程建设对于建设技术以及管理工作有着比较高的要求,但是由于环境工程建设发展时间比较短,相应的管理工作并不十分完善,由于环境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原因,导致的环境工程建设质量不高问题比较多,严重影响了环境工程建设作用的发挥。目前环境工程建设专业的管理人员数量比较少,由于建设管理人员缺少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严重影响了环境工程建设水平。

二、提高环境工程建设质量的建议

环境工程建设作为一种生态工程有助于改善当前城市发展中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工程建设是以环境保护和科学发展为主要理念,解决城市发展存在的环境问题。但是由于环境工程建设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环境工程建设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一)加强环境工程建设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随着城市发展和建设,城市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增加,通过环境工程建设改善当前城市环境污染现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增加环境工程建设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可以有效地落实环境工程建设,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做出重要的贡献。环境工程建设由于对技术要素要求比较多,环境工程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除了政府的资金支持,同时还需要一些企业投资,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环境工程建设的资金需要。由于目前我国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比较少,一些企业对于这一项目的认识不足,政府需要增加政策支持,鼓励环境工程建设,为城市建设和改善环境质量做出重要的贡献。

(二)提高环境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

环境工程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和污染的治理对于技术要求比较高,但是环境工程建设技术并不十分完善,一些技术还需要进一步开发和应用。目前环境污染等问题主见凸显,环境问题的治理难度逐渐增加,环境工程建设中需要不断完善环境问题治理技术,对于环境的检测,治理等等都需要技术创新。目前我国的环境工程建设发展时间比较短,一些相应的技术并不十分完善,同时一些开发的技术也未能正式应用于环境工程建设中。在今后的环境工程建设中需要增加技术创新,完善环境工程建设技术,通过技术创新改善当前城市环境问题,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加强环境的监督工作

环境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于环境污染的监督和治理工作不到位,导致环境问题愈演愈烈,严重威胁人们的生活环境。在今后的环境工程建设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的监督和治理力度,环境建设过程中需要增加对环境问题的监督和检测,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并对相关的污染进行严格的治理,避免环境污染问题影响城市环境。针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对一些污染严重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治理,严厉打击污染行为,为环境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在社会中还需要增加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减少对于环境的破坏,提高自身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为环境保护以及环境工程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四)提高环境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素质

环境工程建设对于技术的要求比较高,作为环境建设管理人员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素质, 提高环境工程建设质量,保障环境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一方面环境工程建设管理人员需要增加环境工程专业知识,环境工程建设管理人员不仅仅要掌握相关的工程建设知识,同时还需要了解相关的环境工程建设理论和技术,这对于今后环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及时发现环境工程存在的问题,减少由于环境工程管理人员问题导致的环境工程质量问题。另一方面环境工程管理人员需要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作为环境工程管理人员需要由较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能够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为环境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环境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引进一些具有管理经验的工作人员,不断完善现有的环境工程建设管理队伍,逐渐提高环境建设管理水平,保障环境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环境工程建设作为城市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工程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人们的生活提供良好的环境。

结语:

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逐渐增加,人们的生活质量受到严重的影响。环境工程建设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环境工程建设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环境工程建设受到严重的影响。在今后的环境工程建设中进一步增加政府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为环境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保障,同时在环境工程建设中还需要鼓励和支持技术支持,为环境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其对环境改善方面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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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3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总结,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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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破坏的突出表现。

2.1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成为当前环境破坏的主要标志,重污染天气持续增加,复合型污染特征突出,污染缺乏有效手段予以遏制。而雾霾成为大气污染的关键词,由雾霾引发的雾霾病成为影响人们健康的重要因素。环境部公布的2014年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显示,全国空气质量最差十城中,京津冀占八席,且区域内PM2.5年均浓度平均超标1.6倍以上。

2.2水污染。对于水环境,环保部称“质量不容乐观”。在中国饮用水的标准处于较低水平,无论农村或城市都存在水污染和水质下降问题。日益加剧的水污染会对人类的生存与安全产生巨大威胁,并严重制约可持续发展。据世界权威机构调查,在发展中国家,每年因饮用污染水而造成2000万人死亡,水污染当之无愧成为“世界头号杀手”。在我国2013年的山东淄博地下水污染事件和2014年甘肃兰州的饮用水污染事件都是典型的案例。

2.3土壤破坏。由于工业迅猛发展以及过度开发,导致森林锐减、土壤剥蚀、土地沙化情况严重,加上各种有害物质在土壤中持续积累,不仅影响到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长期威胁。而耕地面积的大量减少也对人类的生存提出挑战。而土地的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不易被发现,这种危害是一个逐渐累积的过程,并且一旦污染了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治理.201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在新闻会上透露,中国约有5000万亩土地因污染严重无法耕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公布的数据显示,珠江三角洲22.8%的土壤为三级或劣三级.治理土地污染已刻不容缓。

2.4气候变化,生态破坏。二氧化碳排放量长期居高不下,温室效应导致气候变化,海平面升高淹没人们的生存领地。而气温的升高也会对农业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全球变暖引发的厄尔尼诺现象带来巨大危害;温室效应对南北两极造成的破坏,将使全球陷入疫症的恐慌,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命。

二、从公共危机的角度看待环境保护问题

1.公共危机的概念及危机管理的界定。公共危机是指对社会公众具有巨大现实或潜在危险(危害或风险)的事件。危机管理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持续动态的管理过程,政府针对潜在的或者当前的危机,在危机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一系列的控制行动,以期有效地预防、处理和消弭危机。“公共危机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领域,它是政府及其它公共组织,在科学的公共管理理念指导下,通过监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理、评估、恢复等措施,防止和减轻公共危机灾害的管理活动,并认为政府是公共危机管理的责任人。

2.环境问题具有公共危机的特征。环境问题具有迫切性,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不能麻痹大意、推诿拖延;环境问题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发展问题;突发环境问题具有不确定性,需要科学的管理决策。

三、以公共危机管理的机制治理环境问题

1.建立健全预警预案体系。居安思危,树立环境保护的危机意识.环境问题既有突发性的,也有长期累积性的。可根据问题本身计划性地做好预警监测,加强预测信息的统一管理,对其进行统计评估,实现信息共享,保证其及时、客观、全面。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性环境问题。统计表明,有效地应急预案系统,可以将危机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无应急预案的6%。

2.建立决策指挥机制。决策指挥不能仅仅停留在突发性重大环境问题发生以后,而应更加注重环境问题的常规决策.在宏观上有总体规划,分阶段、有步骤进行事前决策。因为许多环境问题是逐步演变成不可逆转的灾害,等到那时再想改善为时已晚。

3.建立管理责任制。在我国,应对环境灾害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管部门从宏观上承担责任,地方部门是当地环境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在环境破坏问题上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环保机构内存在的弊端责令严改,对于那些瞒报、谎报问题的以及在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执行机制。在环境保护的执行上,既要有上级部门从宏观大方向上的把握,也要下放更多权力给地方,只有上下级合理分工,才能更有针对性的处理问题.环境保护是个复合型问题,不能仅拘泥于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协调小组实现部门间的合作。

5.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环境治理情况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环保部门是否按上级要求开展工作,怎样将执行效果和责任制紧密结合,这些问题都要求建立完备的检查监督机制.领导亲临一线是有效的举措。

6.建立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及公众自身的环保主动性,增强其对环境危机的认识,训练其在突发性环境危机状况下的自救及相关应变能力。在环境灾害的危机管理中,应强化参与主体的多元性最大可能吸纳各种力量,调动各种资源共同应对,建立全社会群防机制。

7.建立相关保障机制。通过政府、民间机构和个人三方面来构建保障体系.加强科学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建立环保基金,发展风险保障机制以及循环经济;加强环境法制和环境伦理建设并通过对资源的统一调配来构建这种保障机制。

8.建立评估学习机制。对环境破坏情况,产生的原因,改善和恢复情况给予恰当的评估;建立案例分析库,找出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更好地为国内处理相关问题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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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会议提出将公众参与确定为重大决策事项的必经程序,将公众参与制度作为深化社会治理、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点。提到公众参与,“圆明园事件”所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最后成功导致修复工程重新环评的案例,为公众参与环境问题处理过程树立了榜样。然而,北京宋家庄地铁站、武汉小区工人中毒事件以及宁波PX事件等环境问题的频发,也在提醒着我们当前环境治理模式存在着不足,而此类事件爆发的共同之处便是缺乏公众的知情和参与。因此,确保公众能积极有效的参与到环境问题处理当中,是减少环境爆发,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环境问题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法规现状

圆明园事件的结果虽然标志着我国环境治理过程中公众参与的一大进步和成功,但从侧面上也反映出我国当前自上而下的环境管理模式,注重国家和政府对环境管理的控制权。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将公众参与这一环节列入环评程序之中,鼓励公众通过适当的方式参与进来,而圆明园事件促成了该《环评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听证会的召开。2006年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通过部门规章的方式对公众参与制度予以规范和设计。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条例(试行)》作出了环境信息需要公开的规定,推动了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单位关于环境相关信息的公开进程,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打下基础。对此,环保部出台的《编制要求》则更加明确了环评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加大了对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保障力度。2014年新修的《环境保护法》通过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一单独章节,对环境治理过程当中的公众参与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同年,环保部公布的《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通过宣传、信息公开、完善有关法规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等手段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虽然目前我国涉及公众参与的法规范文件数量较多、看似完善,但所涉条文规定大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可操作性较弱,缺乏对于公众主体范围、参与程序方式、参与阶段等关键要素的具体规定。

二、我国环境问题中公众参与保护的不足

(一)参与主体的范围过小

环保治理中公众参与的主体主要指有权参与环评等程序的个人或者团体。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意见稿)中将公众意见的征询对象界定为与拟建项目之间存在直接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单位,或者是项目建设地的相关专家、政协委员或者人大代表。中外对比发现,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的界定要相对狭窄。世界银行对此的界定除了与建设项目存在直接影响的群体之外,还包括有间接影响的群体甚至是凭借自身专长,能获得与潜在的环境影响相关信息的群体。相对狭窄的主体范围不仅将具有公益心和相应专业能力并想要参与进该环境问题治理的团体或个人排除在外,而且存在着更严重的问题。范围受限制的主体往往存在着相关知识技能短缺的问题,即使参与到环境治理当中其发挥的作用也有限。同时,狭小的主体范围也给相关单位留下极大的操作空间。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等形式征询公众意见的单位在选择征询对象时,往往就会选择受益公众或者由政府部门指定的公众代表,这些人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下,很难发出真正受影响群体的声音。

(二)参与方式的选择过于随意

我国《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设定的公众意见的征询方法主要包含听证会和论证会以及座谈会、书面咨询以及问卷调查等。虽然规定了诸多的意见征求方式,但对何种情况下适用何种形式却未予以明确规定,因此相关单位在选择时产生极大的自。实践中,被普遍运用的往往是调查问卷形式,简单的问卷形式缺少该项目对环境潜在影响等问题的设计,公众只能根据相关单位事先准备好的问题进行回答,其真实意愿往往得不到充分表达。

(三)环保信息公开不充分

虽然我国相关规定将环境信息的公开途径定为媒体、实物印刷制品及其他途径,但在实践中,有关单位大多采用官网等网络形式进行信息的公布。而网站的选择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导致建设单位等负责信息公布的单位在选择时通常趋利避害,选取对自己有利的网站进行公布。同时,依赖于相关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方式,使经过这种单向的具有优势地位的公开方式公布的信息不是过于简单就是充斥着较高水平的专业术语,给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但又与建设项目息息相关的公众带来极大的不便。另外,实践中单向的信息获取渠道造成公开主体有意无意中的信息公开不及时。与此同时,其他配套制度保障的缺失,导致公众只能在信息公布主体公开的有限信息中寻找自己关注的方面,很难达到信息公开制度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

(四)政府对公众意见未予足够重视

虽然处于转型时期的政府在执政能力上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仍存在某些问题。政府部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言堂”的主导地位,使其经常忽略公众在相关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在环境问题的处理过程中,政府部门事先未能有效的征求公众意见,事后对公众的检举投诉不重视,导致环境事件屡屡发生。在过强的主导形式下,政府部门会根据自身的喜好有目的的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意见,对赞成意见大肆宣传,而对反对意见则敷衍了事。

三、我国环境问题中公众参与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扩大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

公众参与机制的意义便是发挥公众在发展中的主体或是主人的作用,协调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社会稳定和谐三者之间的关系。即使与开发行为有直接影响关系的群体成为公众参与的主体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但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公众参与这一机制的作用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而且相关部门在判定何为直接影响关系时具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性。是以,扩展公众参与的主体范畴,将有间接影响关系以及凭借自身知识专业可获得相关环境信息的团体或个人纳入此范围是相当必要的。同时为了保障公众意见得以真正表达,在参与人员的选择上应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由公众自行推选出代表。随着环保公益组织在环境问题处理中地位以及作用的日益提高,妥善运用公益组织的力量有助于公众参与机制作用的更好发挥。

(二)恰当使用公众参与方式

我国当前公众参与方式种类多样,已无需增添,但应当充分发挥每一种形式的作用,实现最优的社会效果。公众调查作为摸清公众意见的常用形式应当覆盖全面,涉及受影响公众的全部或者大部分,调查问卷的发放不得少于一定的公众比例。听证会、论证会的召开应当基于事先确定的环境影响类型标准,如可能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项目必须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同时,听证会、论证会的召开程序、召开主体、公众召开申请等应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还应咨询无利益影响的专家意见。

(三)加强信息的有效公开

虽然互联网发展迅速,但不能由此排除有公众运用不能的情况。所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应活用各类信息公开渠道。在确保公开信息全面准确及时的基础上,对于公布于网站上的信息,还应配以适当的宣传,确保公开的效果。对于网络普及度不高的地区,还应灵活运用公告栏、广播、报纸、会等形式,保证相关公众详细了解有关信息。同时作为补充,也应当允许公众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自测环境信息。

(四)健全公众意见回复制度

目前公众意见的处理仅是对意见的采用或者不予采用提供简单的说明,对于持反对意见的公众来说,一份说明并不能消除其质疑。相关部门应将公众的反对意见集中公示并予以细致说明。对仍存疑的公众,应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一步沟通,形成双方意见的良性互动。

四、结语

不论是环评阶段的公众意见征求还是环境问题出现后的治理,不仅需要政府的引导而非强势主导,同样也需要公众参与作用的有效发挥。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日益提升,一味的回避忽略公众意见的做法只能加剧双方间的矛盾。只有双方协调合作,双管齐下,才能尽可能扭转目前环境频发的局面。因此,建立健全系统的良性的环境问题公众参与机制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中国梦的筑造。

参考文献:

[1]张悦,王英进,沈兆欣.关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技术可行性的思考[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4.

[2]王彬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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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持续发展观的形成及内涵

可持续发展思想产生的背景是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并对人类生存环境产生威胁,人们开始关注生态环境问题。特别是二战以后,各国以牺牲资源为代价谋求经济发展,形成了经济增长发展观,这种观念忽视了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不顾环境资源的承载力,使得整个人类社会出现全球生态危机。可持续发展观的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持续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经济,并满足人类发展的需要。可持续发展体现了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既要满足本代人的公平,又要满足代际间的公平,公平的分配有限的自然资源。持续性原则的核心是经济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环境的承载力,离开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基础,社会就无法持续发展。因此,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要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为日后经济发展提供可持续力。共同性原则是指生态环境危机是全球性的,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各国的共同目标,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要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3当前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环境问题是当前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原生和次生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是自然诱发的,受自然力的操纵,很少受人为因素影响,而且人类对这种环境问题没有控制能力,主要有地震、滑坡、台风等。次生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利用资源引起的生态破坏,主要是因为社会活动违背了自然规律,导致环境结构变化,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存。总之,当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表现有水土流失、沙漠化、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不仅对当代人的生活质量产生影响,还威胁了后代人的生存。

4可持续发展观下生态环境保护策略

4.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

改善生态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密切联系,不仅极具生态意义,还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对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效地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和谐氛围。一般来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可以在全社会开展,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都应组织相应的宣传人员讲解环境保护的知识,以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生态环境保护观念。

4.2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着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进程,要想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产业结构和消费模式。发展低碳经济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它具有持续性、协调性、系统性和低耗性的特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能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立起来。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危机的出现,除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外,还要将科学技术应用在环境保护方面,但又不能通过单纯的技术手段来解决,这就要求我们突破科学技术的局限性,将环境保护、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可持续发展放在统一大背景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根据我国国情,把发展、资源与环境紧密联系起来,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

4.3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重污染防治、点源污染、两端控制,轻生态保护、区域治理和全过程控制。所以,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依然是重要任务,要加快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步伐,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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