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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房的法律知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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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图分类号:C91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144-03

2005年在校大学生“禁婚令”的解除,把大学生婚恋置身于新的政策背景下,从此大学生婚恋成为了普遍而现实的问题。但由于大学生自身道德理性的不成熟,主体色彩的不明确以及客观上受社会环境的影响,以至于他们在婚恋动机、择偶标准、性观念、婚姻观念等方面出现了偏差,从而导致婚恋过程中出现了如财产纠纷、非婚同居、未婚大学生生育、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以及激情犯罪等主要法律问题。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发现,主要是由于大学生法制意识薄弱,法律素质有待加强。因此,响应“七五”普法宣传的号召,从法制方面对大学生进行婚恋教育,帮助大学生提高法律素质,树立正确、文明、守法的婚恋观,处理好婚恋过程中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婚恋含义的界定

所谓婚恋,顾名思义包括婚姻和恋爱两层含义。

“目前在婚姻法学界,婚姻是指男女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1]从一般概念的意义上理解,它包含了不同层次的含义:首先,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建立婚姻的前提,是婚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自然属性。其次,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以爱情为基础,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最后,婚姻必须为当地社会制度所确认。婚姻是一个法律概念,任何违反法律的两性结合都不能成为婚姻[2]。恋爱,则是男女双方在生理、心理和客观环境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互相钦慕和培养爱情的过程[3]。

恋爱是激情的,受道德意识的规范。而婚姻则是理性的,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大学生只有深刻理解婚恋的含义,正确把握婚姻和恋爱在人生当中的位置,才能理性面对恋爱和婚姻,合理处理婚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大学生婚恋现状分析

2014年,湖南科技大学课题组随机抽取了北京、郑州、武汉、长沙、广州等地20所本专科院校部分在校生作为调查对象,进行了在校大学生婚恋现状的专题调研。调查发现,与传统婚恋观不同,新的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婚恋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具体体现在恋爱观、性观念、婚姻观和择偶标准四个方面[4]。(1)恋爱观方面,表现为恋爱动机多样化,恋爱行为普遍化,投入时间长和花销大的特点。(2)性观念方面则呈现出性知识缺乏、性观念开放、动机多样化等特点。(3)婚姻观方面,既有“婚姻是恋爱的目的和归宿”的观念,也有“毕业即失恋”“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等看法,婚恋关系不稳定,对恋爱和婚姻缺少责任意识。除此之外,对于生育的态度也呈现出多样化,想生一胎、二胎的占大多数,也有1/5的人想做“丁克”一族。(4)随着以上“三观”的改变,择偶标准也发生了变化。择偶标准的理性因素多于感性因素,但功利化现象也较突出。不少大学生把“白富美”“高富帅”、房子、车子、票子作为择偶标准。

处于青春后期的大学生,心理发育尚不成熟,恋爱动机的多样化,婚前、同居,甚至激情犯罪,说到底是社会化现象。社会上越来越开放的性观念、屡禁不止的等一股股混浊的“黄流”对校园的猛烈冲击,污染了校园环境,同时也使大学生婚恋出现了诸多问题。

三、大学生婚恋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一)财产分割问题

大学生婚恋中发生财产分割纠纷是常有之事。大学生热恋中除了互赠礼物,还经常出现共同买车、共同买房,甚至共同投资等情况。一旦出现恋爱分手,协调处理不当,就极易引发财产分割纠纷。

《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新婚姻司法解释中的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5条、第16条、第18条都是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如,《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前父母赠与的房屋属于受赠方个人财产。如果按前述观点大学生择偶要求有车有房,当双方感情不和离婚,房屋只属于受赠方。因此,不要把自己的青春抵押在没有担保的享受之上。《婚姻司法解释三》第10条,对于买房共同还贷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对没有积蓄的高校大学生来说,这是个励志的规定,是追求未来婚后共同奋斗的动力[5]。可以看出,婚姻法的诸多条款都在鼓励大学生靠自己的能力打拼,这样才能维持婚姻稳定。

(二)婚前同居问题

“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共同生活在一起,习惯上称为非婚同居。”[2]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同居双方不享有法定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相互继承、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等一系列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生纠纷,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子女抚养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男女非婚同居生活,尽管不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但它毕竟涉及双方的情感、生活、工作和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又因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双方一旦发生激烈的矛盾和纠纷,弱者一方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损害。因此,未婚男女在同居之前应谨慎考虑和对待。

(三)未婚大学生生育权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大学生婚恋过程的未婚生育问题,会面临多种法律难题。未婚女性是否享有生育权,一直是备受争议、未能妥善处理的问题。但从目前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法规可看出,婚前的生育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有报道称,北京一名未婚母亲生子后因为没有准生证且无法提供生父信息及亲子鉴定证明,在给孩子办理户口时被拒,当地居委会跟街道、派出所协调多次未果[6]。根据我国计生政策,给孩子上户口必须要有准生证,而办准生证就必须有结婚证。虽然也有政策规定,若能提供生父信息及亲子鉴定证明也可办理准生证,但是如果男方不能对孩子、女性负责,其权益还是会遭到侵害。由此可看出,我国通过户籍管理,以达到减少非婚生子出现的目的,这也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未赋予未婚女性生育权。

但大学生恋爱期间一旦生育了子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必须以物质条件为基础,可对于还在求学没有经济来源的大学生来说显然承担不了抚养子女的法律责任。

(四)激情犯罪问题

由大学生的婚恋现状分析可知,大学生恋爱关系具有不稳定的特点,这必然会导致矛盾纠纷问题,当前各大校园频频发生的暴力事件、自杀事件相当一部分都与此有关,而且大部分属于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指:“犯罪人处于激情状态而迅速形成激情犯罪动机,进而实施犯罪行为。”[7]处于青春后期的大学生,心理发育尚不成熟,部分学生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反应,尤其在处理感情问题方面,无法应对就可能走极端,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2014年,广州日报报道,“大学生不满分手捅前女友11刀”,此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也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8]。关于类似的报道不在少数,但每次令人震惊惋惜的同时无不令人反思。

四、加强大学生婚恋法制教育的对策

立足“七五”普法宣传的新形势,结合当前大学生婚恋的现状和特点,针对婚恋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势在必行。总体上可以从法制教育的内容、途径、反馈机制和德育与法制相结合四个方面入手。

(一)大学生婚恋法制教育内容:传授婚恋法律知识与培养婚恋法律意识并重

大学生婚恋中之所以会出现以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除了法律知识的匮乏外,更多的是法律意识不强。婚恋法制教育的内容不仅在于传播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首先,要加强与大学生婚恋问题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应用技能教育[9~10]。大学生婚恋中的问题主要涉及恋爱、婚姻以及在这两个阶段出现了问题要如何解决三方面的问题。因此,法律知识的传播也应该针对以上三方面展开,加强对大学生《民法》《婚姻法》和《刑法》方面的知识教育的同时注重传授使用技能,使学到的法律知识能更好地指导婚恋行为。一是让大学生学会依据《民法》《婚姻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正确规范婚恋行为。二是在恋爱中学会依据《民法》和《刑法》等法律,规范恋爱交往行为避免未婚同居现象的出现,学会保护恋爱双方的名誉、人身、财产等权益,正确处理财产纠纷问题。三是在婚姻家庭中明白夫妻、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承担应负的责任;在婚姻出现问题时能依据《婚姻法》等的规定,理性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父母赡养等问题。

其次,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使之理性面对婚恋问题。“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11]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在法治社会,法律具有崇高无上的地位。唯有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大学生在婚恋过程中才能处处遵法、守法,以法律作为衡量个体行为的标准,理性面对和处理婚恋过程中的问题。二是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通过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既有助于大学生理性支配自己的婚恋行为,控制和减少婚恋过程中违法犯罪的发生,也有助于大学生把法律意识转化为法律实践。

培养法律思维要以法律知识为载体,法律知识的传播与应用是法律思维的具体体现。可见,传播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意识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是加强大学生婚恋教育必须同时存在的两个重要内容。

(二)大学生婚恋法制教育途径:以互联网为基础,多种方式并存

明确了婚恋教育中法制教育的具体内容后,采用何种形式和途径推行法制教育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现代教学模式和方法也产生了新的影响和要求。由于互联网具有及时性、便捷性、海量性、互动性、资源共享性等特点,因此借助互联网对大学生进行婚恋法制教育,可以让学生在随时随地学习,在遇到问题时能及时与教师、同学、家长进行交流,寻求帮助。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运用互联网开展法制教育:一是建设婚恋和法制教育精品课程,通过文字、声频、视频、图片等形式,使学生通过电脑便利地学习。二是建设优质资源共享体,实现不同层次、不同地域、不同高校的婚恋教育和法制教育课程共享。目前开设“恋爱公开课”的高校很少,以天津市为例,仅有天津大学。以互联网为平台实现高校间的教育资源共享,既便于学生学习和利用本校无法提供的教育资源又可以和不同高校、不同层次的学生和教师进行互动交流,而且可以避免因面对面交流涉及婚恋中隐私问题时产生的尴尬。

当然也可结合传统的教育模式:(1)学校的报纸、广播、网络是学校主要的宣传和传播媒体,通过文字、声频、视频等形式宣传涉及恋爱和婚姻的法律知识,长期地、形象化地影响学生婚恋观。(2)学校的社团可以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婚恋教育和法制宣传专题影片、案例展览、以及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等。(3)将婚恋中的不文明和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在校纪、校规中,通过校规、校纪的执行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

(三)大学生婚恋法制教育反馈机制:评估法制教育在婚恋教育中的效力

法制教育反馈机制是对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教育途径的一种有效性的评估。通过反馈机制可以衡量法制教育对婚恋价值观的建立和有效解决婚恋问题的贡献,了解法制教育实施中的不足,从而证明法制教育在婚恋教育中的效力和影响力。这种有效力的评估有以下三种方法:一是调查目标公众即大学生在接受法制教育前后婚恋价值观和行为的变化;采用封闭式的多项选择题的形式对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题目可以涉及婚恋观、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二是简单地观察目标公众即大学生的行为,从参与婚恋法制教育课的大学生人数或寻求法律援助的大学生数量来获得信息;三是定期举办座谈会的形式与学生直接进行沟通,以了解法制教育的作用和实施效果。通过以上三种方式可及时反馈法制教育实施的效力和不足,对今后的法制教育内容和途径的改进及提升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四)婚恋道德教育与婚恋法制教育相结合

“道德教育重在净化学生的内心,法制教育重在规范学生的外在行为。两者犹若鸟之双翼、车之两轮,不可厚此薄彼。”[11]在大学婚恋教育中,应该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很好地结合起来。

在人类社会,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基础,人伦道德是构建和谐社会、家庭和婚姻的精神基石。婚恋道德教育对大学生的恋爱动机、择偶标准、性观念和婚姻观会产生重要影响。

与道德教育相比,法制教育更具有直观性。我国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通过基本合法婚姻的构建、婚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追究和权益保障等特有的调整机制,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的实现,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从而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婚恋法制教育有助于大学生在婚恋过程中树立法律意识,防范和化解大学生婚恋中的法律纠纷。

参考文献:

[1] 张迎秀.结婚制度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2.

[2] 赖芳,季辉.大学生恋爱与婚姻[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2:135-158.

[3] 余逸群.大学生恋爱心理与恋爱道德要求[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6).

[4] 宋智敏,曾君之.在校大学生婚恋现状调查与分析[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10):137-139.

[5] 谭秀丽,赵士凤.大学生婚恋的法律保护[J].烟台南山学院学报,2015,(1):67-69.

[6] 邱冰.未婚女性也应享有生育权[EB/OL].找法网,2015-07-07.

[7] 张明.犯罪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44.

[8] 大学生不满分手捅前女友11刀[N].广州日报,2014-04-11.

篇2

中图分类号:DF46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0(C)-0256-01

中国房地产行业近年来以一种近乎狂热的速度在发展着,然而在诸如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房地产投机行为逐渐增多等众多问题中,“小产权房”问题也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按照不同角度的解释,“小产权房”有多种定义,按房屋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颁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颁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具体来说“小产权房”就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开发商和村委会合作或村委会自行组织开发建设的房屋,在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的情况下自行销售,并向购房者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制作的“房产证”。

一、“小产权房”的现状

归结来说来说小产权房的现状如下:

(一)规模庞大,涉及面广。据统计,目前我国住宅总量在186亿平方米左右,其中高达66亿平方米面积的住房属于小产权房,占比超过1/3。全国各大城市的小产权房数量惊人,在深圳小产权房的数量占市场总量的49%。北京、上海的小产权房数量占市场总量皆为22%左右,西安小产权房已占市场总量的25%―30%,郑州、广州等城市的小产权房屋数量也都在20%以上。

(二)价格低,客观需求量大。小产权房难以控制的最根本原因是其价格与现今高房价相比要低很多。除去土地出让金和开发商过于疯狂的利润攫取部分,小产权房的建设成本变得非常低,所以其价格一般仅占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

(三)法律依据不足。小产权房问题的泛滥来了许多隐性问题,一方面买房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小产权房的买卖,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法在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权利登记,买房人在交付房款后并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一旦发生相关当事人主张购买行为无效或者国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整顿时,买房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建设小产权房,从表面看,农民是获得了很高的收益,但其实,农民失去了土地使用权意味着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解决途径的几点分析

(一)明确小产权房的不合法性,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不完善,有些甚至是相互冲突矛盾的。面对强烈的社会争议和小产权房屡禁不止的行为,应明确小产权房处置的时段,对现已经完工出售的小产权房列为处置的范围,对未建或正建的小产权房立即叫停;公告社会,对以后再建的小产权房一律拆除,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处理现有小产权房,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全国各地已经销售的小产权房不在少数,强行拆除不利于社会稳定及社会资源的节约,应当采取惩罚和改造的方法。对于已销经售的小产权房,购房者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对未销售的房屋,可将其转为保障性住房。国家正在实行加大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政策,但是建设进度却缓慢,所以建议将尚未销售的小产权房转换为保障性住房,将其从不合法的位置提升到社会公益性位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我国保障性住房不足的情况。

(三)政府应当积极探索新的住房生产和分配制度,控制商品房价格,减少城市居民购买小商品房的需求。一方面,在暴利的推动下,中国房地产行业异常繁荣。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借法律法规的漏洞,刻意推高地价、房价,造成了新的社会矛盾。而且,在开发商模式的设计中,地方政府还承担特殊的责任――通过提供大量的廉租房、两限房、经济适用房(俗称“三类房”)来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改善问题。

(四)提高征地补偿,保障农民集体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力的、处于社会最低阶层的农民而言,土地是他们生存的根本。国家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农民再辗转反侧移居他乡,对农民而言这怎么算都是一笔不合算的交易。想要更好地阻止农民卖地给开发商,政府应当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将生态补偿纳入补偿范围,提高征地补偿费,合理的征地补偿费再加上法律的约束才能与开发商给出的利益相抗衡。

(五)加大监控力度,严惩违法三方。与合法产权的房屋一样,小产权房的建设也联系着农民、房地产开发商、基层政府三方的利益。不过这其中应当负首要责任是房地产开发商,这些房产开发商为躲避交纳土地出让金而将目光瞄向了农村集体土地,以低廉的成本建设房屋,然后以的商品房的形式卖出。对这部分知法犯法的开发商,应当根据其造成的危害程度,采取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是降低资质等惩罚措施。农民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是弱势群体,对这部分农民应当给予一定的罚款和法律知识教育。过错的第三方是基层政府,在合法土地出过程中基层政府得不到出让金,其财政不宽裕,缺乏抵制开发商诱惑的能力,这也是小产权房得以建设的根本原因。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作者简介:黄敏(1988― ),女,汉族,四川内江人,本科生,四川大学金融工程学生。

篇3

1 概述

房产业在中国一直都是一个炙热行业,尤其是近几年,其发展可以用蓬勃、飞速来形容。目前,在房产业又出现了一种新的制度,即房屋预售制度。所谓房屋预售是指在房屋还没有正式建立之前,开发商就将其预售给客户,客户先预付首期付款,等到房屋正式竣工建立后,经客户满意后,客户再交齐付款余额。自房屋预售制度实行后,因为是一种新兴制度,有关的法律规范不齐全,一些实际经验不足,加上对这一制度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纠纷、案件甚至是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总的来说,作为房屋预售的双方实质上还是一种买卖行为的双方。预购人交付首期付款是为了首先获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开发商接收首期付款就必须能够按质按量的完成房屋的交接。

2 房屋预售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必须看到,不管怎样,新事物在它的成长过程中,总会遇到许多挫折与困难,出现许多问题。房屋预售制度作为新事物,在其实施过程中遭遇到了许多问题,很多问题都存在模糊性。

2.1在预售合同的登记效力方面如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关于房屋预售的合同必须到房地产的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将房屋预售的各种情况登记在一定的簿册上,并且将其告知公众。除此之外,在合同登记过程中,市场管理机关要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一定的审查、核对,以保护房屋预售双方的有效利益。

2.2 房屋预售合同中预售的含义是什么

所谓预约时指约定将来的某一行为所制定的合同契约。这是一种超前行为,预约人只能要求被预约人按规定履行其义务,但是不能依据预约的本约内容来请求其履行。预约的结果因为是发生在将来,所以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以及各种可能性,这就提高了预售房屋的风险性。

2.3 房屋预售与分期付款买房之间的模糊性

房屋预售到底是不是一种分期付款买卖,这也让很多人迷糊,客户先向开发商交付首期付款。这对于开发商来说,不仅可以提供些工程款,而且也能为这种预约行为提供一些保障。而对于客户来说,也可以保护其利益。这里就有必要将其与分期付款买卖相比较一下。分期付款买卖通常是为了更好的方便买方而设立的。买卖物在合同上是还属于出卖人的,但是其使用权已经属于接受人了。虽然预售房屋与分期付款买卖,都是通过分阶段来付款,并且付完款之前,买卖物的所有权也是属于出卖人的。但是买卖的合同生效时必须交给接收人,这是两者的区别。一般情况下,房屋预售买卖在交房前,开发商就都会要求购房人把余款都交清,而不是像分期付款那样,允许有两期以上的资金未支付。这也是它们两者之间的一个区别。所以我们要很好的区分房屋预售与分期付款的区别,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预购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2.4 房屋预售中的不确定

由此可见,我们要不断加强保护预购人的权利。房屋预售作为一种为将来事件服务的行为,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这样就使得预购人的利益比起买现房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因为有时候开放商接受了客户的首款资金后,可能建房工程并不能如期竣工,甚至得中途停工,这样都会给客户带来巨大的损失。有时候因为某种原因,开发商不能按期将房屋交给预购人,使预购人无法按时地入住或出租,有时候又有可能购房人交完首期付款后,房价上涨。开发商就有可能要求客户涨价,这会使得预购人有种受欺骗的感觉。

2.5房屋预售中双方的不均衡性

在买卖房双方上存在不均衡性。因为房屋预售除了一些法定标准合同外,其余的一些辅条约都是由开放商来拟定,在售屋现场签订,而购房人的法律知识并不一定全面,法律意识并不一定强,在关于房屋预售方面的法律知识有可能比较欠缺,所以在实际中,买房人通常只能是听从开发商的条件,很少能有自己的想法。对于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条约也只能接受。如公共设施的开发利用、交屋时间的不确定性、物业管理等方面,经常是开发商做手脚的方面,购房人有时候是无法察觉的,有时候是被迫无奈的。

3 房屋预售遭遇问题的对策

房屋预售在实际中存在这么多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关注以及采取一些相关的有效措施。

3.1 加强行政管理力度

通过加强银行业、建筑行业的管理来对开发商的某些行为进行约束以保护预购人的合法利益。尽量避免开发商在这场交易中掌握太多的控制权而来为所欲为,使客户属于过分被动的位置。要对房地产公司的成立进行严格的把握,杜绝一些骗财、无信用房地产公司成立以欺骗客户,这样才能确保房地产业秩序的稳定,扼杀房地产欺骗行为的产生。另外要严格贯彻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关于房屋预售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在给房屋预售合同赋予法律权利时要进行严格的把关,严格履行房屋预售合同登记的措施,对于一些不合公平原则,存在漏洞与空子的合同坚决不予登记,对于一些没有使用法定标准或者开发商拟定的辅助协议与标准合同上存在冲突的,都要认定无效。以避免由于开发商在这场买卖中占有较大主动权而剥削客户利益的情况发生,以更好地保护购房人的利益。

3.2 加强资金与合同管理

对于客户的预售资金应加强管理,可以委托银行或者信托机构进行监管,当交易最终得以顺利进行,由开发商付一定的保管经费给委托机构。 在房屋预售的合同保管方面我们也要加强措施。作为购房者,在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之前要对开发商有一定的了解,对开发商公司的背景掌握一定的资料,不要贪一时的小便宜就上当。完善的房屋预售合同对于保护预购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限制开发商的某些伤害预购人利益的行为,迫使开发商履行其该履行的义务。这样就能有效地保护预购人的利益。

3.3 加强物权保护法上的措施

篇4

想要“北上广”户口或者获得出国“绿卡”怎么办?先跟当地人结婚,再离婚嘛!

2016年11月底,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热播,故事缘起就是村妇李雪莲和丈夫为购房假离婚,结果丈夫假戏真做,还污蔑李雪莲是“潘金莲”。由此,李雪莲踏上了漫长的状告之路。其实,与之相比,现实更为夸张。2016年9月,因“房屋限购令”的颁布,广州、上海等地不少夫妻为求购房资格而假离婚,出现了“排队离婚”“领号离婚”的荒唐场面。

纵然如此,婚姻造假者仍振振有词,说“钻政策漏洞”是不得已而为之,谁也不想为买房生娃担婚姻风险。然而,婚姻承诺毕竟不是买卖,可以肆意邀约、毁约、续约。在你的心目中,这一纸结婚证书有多轻?若在天平另一端放上金钱、欲望或者其他,你会如何选择?

情比金坚,有时候只是说说而已

口述/晨 曦 整理/苏尘惜

经常看到新闻说夫妻俩为了买房假离婚,每次我都笑他们荒唐,居然拿离婚这事当儿戏,哪有为了钱连婚姻都不顾的?只是,我万万没想到,这种荒唐事会轮到我头上。

那天,我正在厨房准备晚餐,何彬回来对我又亲又抱。吃晚饭时,他还把好吃的菜都推到我面前,然后一脸宠溺地说:“我就爱看你吃嘛嘛香的样子!”感动之余,我直犯嘀咕,老公可很久没有对我表现得这么亲昵了,莫不是有什么事要求我?

果然,我收拾好碗筷刚坐在沙发上,何彬便凑了过来,说:“老婆,关于买二套房的事情你最近考虑得怎么样了?我今天看中一个很好的楼盘,地段好交通便利,将来还能给孩子当学区房……”没等他说完,我就说:“不是早就说了吗?我同意买,但是二套房首付比例太高,咱们付不起啊!”何彬一拍腿说:“这个我早就想好了,咱们就学我‘发小’马春他们,也办个假离婚,等房子到手,咱再复婚嘛!”

听完,我愣住了:把婚离了,那家不也就散了吗?尽管何彬说的是假离婚,尽管他是用开玩笑的语气讲的,我还是感觉很不舒服。于是,我摇摇头说:“我不想这么干!”

何彬仍然不死心,他继续劝我:“这只是权宜之计,我这不是想让你和儿子过得更好嘛!我对咱们的感情有信心,对你和儿子有信心!”

可是,说实话,我对何彬并没有这么强烈的信心。想想前不久,闺密对我说:“一定要把自家男人盯好,没事别总忙家务,也学着打扮打扮自己”。当时,我觉得闺密不过是发发牢骚,现在却忽然觉得有暗示之意,因为这半年来,何彬似乎忙了很多,有时候周末还要出去见客户,却不见他的薪酬增长。想到此,我故意说:“也不是不可以。那你得答应,咱们儿子和现有的房子、车,还有你父母给的几间店面都归到我名下。换句话说,你净身出户,我就答应。”

听完我的话,何彬的脸突然变了,愤愤地说:“你分明就是不相信我,这日子过得还有什么劲!”说完,他兀自回卧室睡觉了。

之后的几天,何彬都没有再提假离婚买房的事,但对我的态度总是不冷不热的。有一天吃饭时,他闷闷地说:“马春夫妻真离婚了!”我立刻说:“看吧,弄假成真了!八成是马春有了别的想法,说不定假离婚就是阴谋呢!”

谁知,何彬白了我一眼说:“你知道什么呀!是马春媳妇反对复婚的,原来她早就跟初恋情人暗通款曲了。这次马春提出假离婚,她不过是顺水推舟罢了!唉,这年头,人心隔肚皮,谁都不能信!”

听完,我心里很不舒服,难道同床共枕的夫妻也不能贴心贴肺吗?我知道,结婚证不过是一纸凭证,拴不住谁的心,可如若连结婚证都没了,夫妻还能安分守己地生活在一起吗?

围墙内,给予彼此一份信任

口述/艳 红 整理/徐俊霞

2016年春天,为了让儿子读一所好学校,我和老公于腾用尽了“洪荒之力”。选好学校后,我们又赶紧选房。然而,看好了房子后,我们居住的城市出台了限购政策。这下麻烦了,我们家不符合购置二套房的条件。于腾小心翼翼地跟我商量:“为了儿子,咱们先办个离婚手续,等买了房、解决了儿子上学的问题后,咱们再复婚。行么?”我虽然觉得这么对待婚姻太不严肃,但左思右想没有更好的办法,就同意了他的建议。

签“离婚协议”时,于腾很洒脱地选择净身出户。我开玩笑说:“你不怕我卷款携房带孩子‘潜逃’?”他“嘿嘿”一笑:“自己媳妇,我信得过!”很快,学区房到手,我们连忙把儿子的户口也迁了过去,儿子上学的事随即搞定了。因为并非真离婚,我和于腾都并未当回事,仍旧吃住在一起,一度忘记办理复婚手续。

2017年元旦,表姐一家回国探亲,邀请我们吃饭。于腾因为单位有事情,没能参加。几年前,二孩政策未放开时,表姐和前夫约定先假离婚,等生完孩子后再办复婚手续。谁知,二孩仍然是女儿,她前夫反悔,坚决不同意复婚。表姐哭诉无门,郁闷了一年多便带着小女儿出国。幸好,恢复状态之后,她遇到了现在的老公。由于了解表姐的过往,所以,我吃饭时故意向她隐瞒自己假离婚的事。当表姐问到我们是如何搞定学区房时,我才不得不和盘托出。

可出乎我的意料,表姐异常兴奋,说:“艳红,于腾当年出轨,让你忍了那么多年。现在我们家庭聚会,他都不来参加,可见心里没你。既然他净身出户了,你何不假戏真做?你看我,离婚后不是柳暗花明又一村吗?”

表姐的话刺痛了我。当年,于腾确实是在我怀孕期间出轨,我们曾一度闹得不可开交。生下孩子,我决定离婚。但双方亲友都认为既然结婚了,应该以孩子为重。尤其是我妈苦口婆心地劝我:“孩子还在吃奶,你现在全职在家,没有收入,离了婚靠什么生活?”为了孩子,我选择了隐忍。所幸的是,于腾迷途知返,与那个女人断绝了关系。这些年下来,我们虽然谈不上有多恩爱,但倒还和谐,于腾也明显比原来顾家了。

但是,表姐的一席话又勾起了大家的回忆。我刚结婚的弟媳也帮腔:“房都换了,一个有‘前科’的老公再捡回来还有什么意思?女人千万不能为了男人委屈自己!”我妈坚持说:“现在孩子大了,你是该为自己想想了。可我就是觉得,这些年小腾表现还不错……”

我妈的话说到了我的心坎里,于腾虽然有“前科”,但是浪子回头金不换啊,况且,这些年他对我们娘俩还是蛮好的。再说,于腾办假离婚时自愿选择净身出户,不就是对我们这份感情的信任吗?我怎么能辜负他呢?

我正出神时,于腾打来了电话,问我们在哪家饭店吃饭,他好开车来接我们。听见我们这边很热闹,他问在聊什么。我回答说:“没聊什么,就是妈催我们赶紧办复婚手续呢,都跨年了……”

没有你,再大的城有何用

口述/筱 芸 整理/郑 婕

“要不咱俩假离婚吧!我把所有的债都扛下来,你和孩子今后也能安安稳稳地生活。”老公占勇这个提议一说出口,我立刻想到了当年和陈伟的往事。

2001年,我即将大学毕业,迫切地想留在这个读了四年书的都市,但很多知名企业都只收本地户口。就这样,我被硬生生挡在了梦想的门外。后来,我意外得知一位学姐留在了这座城市,我立即打电话向她取经。原来,她是通过跟当地的一个男孩假结婚才有了当地户口。

在学姐的介绍下,我认识了当地男孩陈伟,他无业却靠着家里拆迁补偿的几套房子衣食无忧。毕业证一到手,我和陈伟就办理了结婚手续,也成了有当地户口的人。有了这层“护身符”,我找工作变得十分顺畅。待工作稳定,我和陈伟如约办理离婚手续后,我按照约定付给了陈伟3万元。

结束那段关系后,我和陈伟没有再相见。两年后,在一次工作交流会中,我认识了现在的老公占勇。不到两年,结婚、买房、生子,我们,一步步完成了人生履历,也实现了在这个城市扎根的梦想。

2010年,我们从亲朋好友那里借来了将近100万元,入股占勇的公司。可没想到,从2016年开始,因为市场行情不好,他的公司不断亏损,濒临破产。得知这一消息后,那些要债亲友们几乎周周都要到家里来“报道”一次,而占勇的电话铃声也几乎成了拉响我们之间矛盾的警报。

我知道,占勇是为了我们娘俩能有个安稳的生活才提出假离婚的。在他说出口的那一刹那,想到最近一地鸡毛的躲债日子,我几乎就要点头同意了。

那天晚上,我躺在床上想到了和占勇相识的第一年情人节。他为了对我表白,顶着大雪冒着寒风,横穿了大半个城市只为当面对我说一声“做我女朋友吧”;想到了在我们结婚仪式上,喝下交杯酒的时候,我曾经默念“这辈子好好的,举案齐眉白头到老”……想着想着,我居然不再失眠,静静地睡了一觉。

第二天一早,我在微信里给占勇留言:“没有了你,我要再大的城市又何用?有些事,就该我们一起扛下去,大不了把房子卖了,我们从头再来!”

把市区的大房子换成郊区的小房子,对占勇来说打击挺大的,他总觉得对不起我和儿子。尤其是,换了房子后,儿子也面临着换学校。住进新家的第二天早上,怕儿子上学迟到,老公急急忙忙开车送我们到地铁口。

去的路上,老公的脸一直绷着,他沙哑着声音说:“儿子,给老爸三年时间,我保证让你跟你妈能住比之前还大的房子,咱们就住学校边上!”

儿子却说:“老爸,其实原先的学校也没有多好,换个学校也挺好,每天还能跟爸妈一起坐会地铁,超棒!”见儿子这么懂事,我和老公的眼泪顿时涌了出来……

“情”与“利”中婚姻的选择

嘉宾 李东风(华东交通大学女性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所谓婚约,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为保证婚姻的缔结,双方家庭达成的协议。婚约在我国古代较为盛行,是“礼”与“法”的共同作用,且礼数繁多、规定严格,轻易不能解约。发展到现在,婚约问题已经被纳入法律调整的问题,主要以“结婚证”的形式体现,礼数和办理手续都相应简化。最近几年,为户口、房子、孩子选择假结婚、假离婚的现象逐渐增多,以致令很多人产生“世风日下,婚约贬值”的感慨。

的确,假结婚、假离婚现象的存在及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总体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大背景之下。少部分人欠缺法律知识,错估风险,以为私下约定也可算作婚约要件,所以在发现利用假结婚、假离婚可以解决现实问题,能带来巨大利益时,便铤而走险。

然而,少部分人的行为并不代表所有人的婚姻观是错误的,也不代表着“世风日下”。虽然有少部分人通过假结婚、假离婚获得一定利益,但是还有很多人把爱情、婚姻看得比金钱和生命还重要,会在“情”与“利”中会做出正确的选择。

乐观地说,某些情况下,假离婚、假结婚也是试金石。感情重要还是金钱更重要,人们对现存的婚姻是真满意还是假满意,一测便知。

只是,在“测试”中,女性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她们承担的风险更大。因为就目前的现实状况而言,一旦弄假成真,女性再嫁比男性再娶要困难一些。

因此,在应对这类事情时,夫妻一定要慎重。假婚姻手续涉及到孩子的归属、当事人财产分配等麻烦事。同时,对方还要做好心理准备,弄假成真的故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更何况,通过钻法律漏洞来谋取一己私利很不光彩,而把国家婚姻法的规定视同儿戏,也是不严肃的行为。因此,不建议选择假结婚、假离婚,毕竟情比金坚,为房子金钱让婚姻承担风险是一件很不明智的事情。

你们说

婚姻是神圣的,婚约也是严谨的。为了一点利益,就假离婚、假结婚,这不是把爱情当买卖吗?我虽然很想买两套房,但不会这样做。为套房子就让妻子失去安全感,这不是老爷们该干的事!@北京 黎先生

我为了买房就假离婚过,现在已经复婚了,我觉得没有什么呀!那些怕这怕那的人,是不是自己对情感没有信心,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酸啊? @上海 陈先生

我觉得这件事,大家都看得复杂了。对很多人来说,为买房假结婚不过是一种投资方式,夫妻俩只要你情我愿就好,干吗上纲上线扯到“婚姻价值观”上去?@四川 单女士

篇5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新媒体发展迅猛,传播主体大众化、传播内容多元化、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新媒体正在逐步取代传统媒体成为使用率最高的媒体形态。相比之下,纸质报纸、纸质杂志、电视、广播电台等传统媒体的用户使用比例下跌明显。如何加快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新媒体格局下传统法治媒体如何破题,成为摆在辽宁法制报人面前十分紧迫的新课题。

一、新媒体给法治媒体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1.新媒体分流大批受众。有资料显示,中国是目前世界上使用社交媒体比例最高的国家,平均每人每天有5.8小时的时间上网。以前受众是从电视、报纸、杂志和广播获得信息,而今天大众信息的来源则大多是通过微博、微信、QQ、论坛等新媒体。这种分流,使得传统媒体的用户大量流失,影响力也日渐式微。

2.法治媒体迎来最好时代。尽管传统媒体受新媒体冲击明显,但对于法治媒体来说,这却是一个最好的时代。我国的法治媒体是在后国家重建法制的形势下应运而生。30多年来,在宣传和普及法律、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起点,以四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重法时代。法治媒体作为传播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的主要载体和重要阵地,完全可以借助新媒体快捷灵活、形式多样、传播广泛等特点,获得新一轮发展良机。

二、有效推进传统法治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

1.利用好法治媒体无以伦比的公信力。媒体公信力是指新闻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一种被社会公众所信赖的内在力量。据“2015中国信用小康指数”之“媒体公信力调查”结果显示,在不同类型媒体公信力排名中,电视以54.6%的得票率依然高居榜首,紧随其后的是报纸、网络和广播,微信与微博分列第五、第六位。可见传统媒体在公信力方面仍强于新媒体。而法治媒体相比其他媒体,更拥有无以伦比的公信力。此外,法治媒体具有强大的政治资源,因为每个法治媒体机构,都是由司法机构、司法机关作为后盾,这也成为发展的最重要资源优势。在推动媒体融合的过程中,法治媒体要善于利用这一优势。

2.传统媒体人要具备互联网思维。新媒体时代,讲究的是“互联网+”,不管“+”的是什么,“互联网”都要在前面。有人误以为这里的“互联网”是指技术手段,实则不然,它指的是互联网思维。

就法治媒体而言,在媒体融合的背景下,传统法治媒体从业工作者要转化思维,把读者思维转向用户思维,内容思维转向服务思维,条块分割的思维转向融合发展的思维,提升“互联网+法治”能力,其目标是实现融媒体时代读者、用户对于法治新闻及其衍生产品的阅读获得感、体验满足感。

3.专注内容、强化服务,打造法治新媒。最近两年,媒体融合成为业界讨论的热点,各种观点和尝试也有很多,却鲜见有传统媒体在这方面取得成功。有些媒体认为媒体融合、报网互动就是把报纸的内容搬到网上,这种理解无疑是错误的。

其实,报网互动也好,媒体融合也好,指向的都是新工具,而媒体的核心任务是提供信息。真正的媒体融合,应该是遵循互联网传播规律生产适合网络传播的内容,并与用户进行有效的互动交流与共同生产。不管什么时候,我们一定要相信好内容的力量。

除了专注内容之外,作为法治新媒体,还应强化其服务功能和属性,以服务决定其价值。

三、辽宁法制报正努力打造辽沈地区最有影响的法治新媒

辽宁法制报新媒体事业部成立于2015年1月,目前负责报社的官方微信、微博以及网站的内容制作、运营、更新和维护。现以辽宁法制报官方微信(ID:lnfzbwx)为例,介绍我们在打造法治新媒过程中的一些尝试。

1.内容为王,“法律急救包”阅读近20万。辽宁法制报官微“坚持输出有实用价值的内容”,以“法律性”和“服务性”为主导。现在微信公众号内容同质化严重,作为法治类官方微信,如何保持自己的特殊性是个大问题。一定要根据新媒体的特点,打造实用性强又适宜传播的内容。

2015年7月7日,辽宁法制报官微推送了一条“法律急救包,人手一个”的内容,将百姓平时能用得到的一些基础法律知识和维权技巧进行归纳整理,然后以类似点击菜单的形式呈现。对于一条没有爆点的内容,2天多的时间,阅读数10W+,最终这收获近20万的阅读和近2000的点赞。当时,这条内容的成功,给了我们很多启发。概括来说,新媒体在内容制作上要做到快、准、狠。

快,包括快速生成,快速,互联网思维之下的采编,要求的是分秒必争。既考验常态或应急的采编能力,也考验数据的整合能力。准,讲的是基于大数据分析下的读者、用户的精准研判分析。如今,在读者变用户时代,需要的是黏性,目标是争取铁杆粉丝。狠,新媒体时代的基本法则是赢家通吃,必须要站到前排去,对于法治媒体而言,更要求定位的精准与坚定,所谓战术是用己之长克敌之短。

2.强化服务,“公告查询”、“微信排行榜”吸引特定用户。除了靠内容吸引粉丝,我们也考虑一个问题,就是能不能给我们公众号的特定粉丝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工具,这个工具基于粉丝的高频+刚性需求,从而达到粉丝留存和促活的目的。2016年6月29日,辽宁法制报法院公告查询系统正式上线,我们将它植入到菜单栏里面,使得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及当事人可以通过辽宁法制报微信公众平台即时查询法院公告。虽然这是一个很小的互联网产品,但它精准地满足了用户的强需求,所以注定是一个成功的产品。

此外我们还每周制作辽宁政法微信影响力排行榜。近两年,辽宁很多的政法机关都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通过新媒体信息、通报案情、击碎谣言、办理业务、与网友互动。通过制作和辽宁政法微信影响力排行榜,树立起辽宁法制报新媒体在辽宁政法新媒体中的权威性。同时由此将全省政法系统负责新媒体的人员聚到一起,也为后续开展线上线下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通过解答法律咨询,与粉丝形成互动,增加粉丝黏性。如果说公告查询、辽宁政法微信排行榜是为了吸引特定用户,那么我们依托百名律界精英组成的辽宁法制报维权律师团,为最广泛的人群进行普法宣传、解答他们的法律咨询,既达到了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的目的,也为辽宁法制报的新媒体吸引了大批粉丝。

及时准确解答粉丝的法律咨询。作为专业而权威的法律媒体,辽宁法制报的微信、微博上经常能收到很多用户的法律咨询。新媒体编辑及时将这些问题反馈给维权律师团成员,收到解答后再第一时间反馈给用户。

创新形式,辽法微讲堂受到好评。如何把“互联网+法律服务”做得更好,是辽宁法制报新媒体事业部一直在考虑的问题。2016年6月30日,第一期“辽法微讲堂”上线,我们邀请专业房产律师就买房、收房过程中经常遭遇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实用的维权技巧。这种通过微信直播进行的法律讲座,受到了用户好评。其实关于“互联网+法治”,还可以衍生出很多的内容,如“互联网+法律阅读”、“互联网+法学教育”等等,今后我们将结合自身能力去进行尝试。希望在“互联网+”的推动下,辽宁法制报的新媒体能走得更远。

四、法治新媒体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瓶颈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1.缺钱又缺人。众所周知,新媒体是很“烧钱”的,但在目前纸媒行业受到严重冲击的大背景下,传统广告收入锐减,在这种情况下,报社往新媒体部门投入更多的资金是不现实的。另外由于工资不高等原因,目前传统法治媒体的新媒体部门很难招聘到高水平的人才,只能是从编采队伍中抽调人员。但由于传统编采人员普遍缺乏互联网思维,这使得很多法治新媒体缺乏“新”意。

2.困境也不能回避:缺少盈利模式。现在传统媒体都在发展新媒体,核心目的就是为了盈利。但现在业内有一句话,“不办新媒体肯定死,办了新媒体就是等死。”到目前为止,中国传统媒体办新媒体能盈利的,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微乎其微的。

当然也有新媒体通过策划活动,发硬广赚广告费,但是受限于媒体影响力以及经济环境,挣大钱还是比较难。可以说,盈利模式是困扰传统媒体发展新媒体的突出问题,而法治媒体由于市场化程度低、受众面相对窄等原因,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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