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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5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提高法治思维能力

篇1

数学思想方法揭示了概念、原理、规律的本质,是沟通基础与能力的桥梁。在教学中渗透数学思想方法,可以克服就题论题、死套模式。在教学中教会学生建立数学思想,掌握思想方法,可以使学生在解题时,加强思想分析,寻求出已知和未知的联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从而使学习的思维品质和能力有所提高。

数学思想方法寓于数学知识之中,数学教学不仅是知识的教学,而且还应包括数学思想方法的教学。因此,初中数学教学中重视数学思想方法的渗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教学实践,谈谈粗浅认识。

1.挖掘教材内容中蕴含的数学思想方法

数学概念、法则、性质、公式、公理、定理都明显地写在教材中,是有“形”的,而数学思想方法却隐含在知识的教学过程中,是无“形”的。在新教材中,我们很少看到这个思想、那个思想的字样,但教材的每一项内容都隐含着若干思想方法。如“化归”思想渗透在有理数大小的比较转化为算术数大小的比较;有理数四则运算转化为算术数四则运算;整数的加减通过同类项的概念转化为有理数加减;异分母分式加减转化为同分母分式加减;分式方程转化为整式方程;无理方程转化为有理方程;方程组转化为一元方程;复杂图形转化为基本图形;复杂问题转化为简单问题,待解决问题转化为已解决问题等。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好数学思想方法的渗透时机和方法。

2.数形结合思想的渗透

数学思想方法的渗透、展现是借助于数学知识、技能这些载体的,离开了具体内容,是无法向学生渗透、传授数学思想方法的。教材的每一项内容都渗透着若干数学思想方法,在教学中要着力反映这些思想。多次渗透,潜移默化,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领会。下面以数形结合思想的渗透谈谈自己的看法。

数和形是数学研究客观物体的两个方面,数(代数)侧重研究物体数量方面,具有精确性。形(几何)侧重研究物体形的方面,具有直观性。数和形互相联系,可以用数来反映空间形式,也可以用形来说明数量关系。数形结合(或形数结合)就是把两者结合起来考虑问题,充分利用代数、几何各自的优势,数形互化,共同解决问题,这是数学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思想方法之一,是解决许多数学问题的有效思想。

新教材中体现数形结合思想的内容是很多的。首先是引入数轴,利用“形”――数轴得出“数”――有理数的一系列概念、性质。通过数形结合,学生可以深入理解无理数的存在,进一步理解实数与数轴上的点的一一对应关系,最终步入数形结合的更高阶段:坐标系的概念和函数内容的学习。因此,在教学中应不断渗透数形结合的思想,为学生以后进一步学习函数内容及解析几何奠定基础。

数形结合思想还用于更多的内容中,例如,用图形来反映数量关系。在整式乘法(尤其是乘法公式)中给出许多几何图形解释乘法法则、公式;在列方程解应用题时,用各种直线图、圆形图反映相关的数量关系;在统计初步中,画频率分布直方图反映频率分布等内容都体现以形来反映数的关系。教学中,通过图形的直观,可以帮助学生迅速理解问题,同时学会解决这种问题的方法。

在几何内容中,有许多概念是与代数知识紧密联系的,例如面积、周长、高、中线、角、勾股数、黄金分割比等。有许多性质是通过代数知识证明或计算得到的,例如,勾股定理、相似三角形面积等。在涉及图形大小比较的问题中,大多数借助数的比较,化为数量关系进行研究,例如,比较线段、角的大小,在证明它的几何意义之后,都给出数量关系比较的方法。此外,把握图形的位置关系,也是采用一种数形结合的做法,例如,点与圆、直线与圆、圆与圆的位置关系都是转化为数量关系来表示的。

教学中,充分挖掘新教材中数形结合的素材,不断渗透数形结合思想,使学生在学习代数知识时,能充分利用几何意义来理解;在教学几何时,利用有关代数知识去探索,应不失时机地把数和形统一起来,努力帮助学生掌握数形结合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

3.在解题中重视思路分析

数学解题实质上是数学思想方法的思维训练,要通过精讲、精练,使学生明确了解数学思想方法在解题中的指导作用,帮助学生真正掌握数学思想方法。还要重视思路分析,提炼出具有普遍意义的思想方法,在问题类比中进行数学思想方法训练,解题的回顾总结中进行数学思想方法的训练。

4.注重解决问题之前的分析

注重解决问题之前的分析,对于领会数学思想方法是有益的。教学中应结合教材,引导学生主动自觉地去分析,在分析中领悟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尤其是转化问题的思维过程中蕴含有的各种思想。

例如:用加减法解二元一次方程组的学习,可引导学生如下分析。

篇2

学生对数学概念、定律、性质、公式、结论的理解,如果停留在表面上,是不会深刻的,只有将有关的基础知识通过比较、分析其内在的各种特性,使学生深刻理解它们的本质,才能让学生理解它们的概念,把握它们的性质。例如,我在教学《圆的周长》时,教师出示圆的实物,让学生思考求圆的周长有哪几种方法— 滚动和绳测两种方法。然后让学生自己动手用这两种方法来测量圆的周长。接着教师列举实例,说明滚动和绳测这两种方法的局限性,再引导学生发现圆的周长与直径、半径有关,让学生通过测量几个圆,终于发现规律——圆的周长总是直径的π倍。这样,学生从具体到抽象,从感性到理性,主动地探索获取知识,对圆的周长的计算公式,便有深刻的理解并体验到学习数学的乐趣,同时提高了学习能力。又如:在教学分数应用题时,将整数应用题的倍数与分数应用题中的“分率”进行比较,让学生深刻理解算理。如:①六年级有男生15人,女生人数是男生人数的2倍,女生有多少人?②六年级有男生15人,女生人数是男生人数的1.4倍,女生有多少人?③六年级有男生15人,女生人数是男生人数的1

二、重视发展思维的变通性

小学数学中的应用题,有些数量关系相似,因而具有相似的解题思维方法。教学时,应该引导学生弄清题中的数量关系,掌握解题规律,培养学生思维的变通性。例如:李师傅计划一月份完成1500个零件。结果前10天就完成计划的40%,照这样计算,可以提前几天完成?大多数学生列式为①31-1500÷(1500×40%÷10)②方程解,设提前x天完成,列方程得:31-x=1500÷(1500×40%÷10)老师作出肯定评价后,进一步引导学生用工程应用题的思路来解答,学生又列出以下几种方法:①31-1×(40%÷10),②31-(1-40%)÷(40%÷10)-10,③31-10×(1÷40%),④设提前x天完成,列方程:31-x=1÷(40%÷10);老师抓住这个良好时机,再进一步启发学生,你们刚才用工程问题的思路,把计划的工作总量当作单位“1”列出来的算式比原来简便多了,你们再想一想能否把实际的工作时间看作单位“1”,列出更简便的算式呢?学生列出最佳算式:31-10÷40% 。这样的练习,沟通了知识的联系,达到了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学生在思考探索多种解法过程中,经历思维上攻关的困难,实现了思维的变通。同时体验到学习成功的愉悦,从而磨炼了坚韧的学习意志和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篇3

摘要:利用合适的情境对学生进行发散性的思维训练,让学生在多角度、全方位的思维锻炼中提高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养成成熟的思维品质,是小学数学教学的一项主要任务。小学生思维所具备的活跃性和创新性特征,也正是我们对学生实施发散思维训练,最大限度快速发展学生发散思维能力的前提条件。多年来我在自身的教学实践中,依据教材和学生生活实际,充分考虑学生年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激发学生的发散思维,提升了学生数学学习兴趣,激发了学生学习数学的热情,学生们学得轻松,他们的数学素养和综合能力快速得到了大幅提高。

关键词:小学数学;发散思维

为学生能动的创设发散思维的情景。我首先是从情感上保护和支持学生发散思维的积极性。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一个人学业或事业的成功,20%的依赖于智力,80%的则取决于非智力因素,而后者中最重要的就是情感因素,教师一亲切的微笑,一赞许的点头,甚或一深情的目光,学生内心都会产生亲近、鼓舞和激励的情感体验。我在教学中,对于学生发散思维的成果,不论多么的浅薄,不论多么的荒诞不稽,从不批评指责,更不否定嘲笑,总是站到学生的角度考虑他们的思维出发点和方法,热情的鼓励他们“再想想”、“重找找办法”……在这样融洽、和谐、民主的氛围中,学生们都能消除顾虑、积极思考、畅所欲言;情感情景促进了学生发散思维的发展。其次是注意给学生创设问题情境,依据学生在对问题思维过程中不时出现的求异因素,并及时予以引导、肯定和激励,使学生充分体验到自己求异成果的价值,进而反馈出更大程度的求异积极性。当学生欲寻异解而不能时,教师要细心点拨,潜心诱导,帮助他们获得成功,让他们在对于问题挖掘的艰苦追求并且获得成功中,享受思维发散这一创造性思维活动的乐趣,使学生逐渐养成自觉的求异意识,并日渐发展成为稳定的心理倾向。再次是以数学内容的生活性特点不断强化学生发散思维的热情。教学中挖掘教材中的知识因素,从学生自身生活需要出发有意识地让学生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会引发他们发散思维的动机,激起他们发散思维的热情,有利于他们发散思维能力的培养。在教学“按比例分配”这一内容时,我先引导学生明确在平均分不合理的情况下,就需要用按比例分配的方法,接着设计了一个按比例分配的个案由学生们来讨论解决。教学活动既渗透了“知识来源于生活”的数学思想,又使学生意识到学习知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生活和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发散思维的动机被激发起来了;再如教学分数应用题时,我设计了这样一道习题:“李东家离公园2公里,李东和弟弟从家同时出发去公园,李东走了全程的四分之一时,弟弟走了四分之一公里,这时他俩谁离公园比较近?”问题出示后,学生们议论纷纷,大家积极思考送,热烈讨论,有的还画图演示分析。通过思考练习,加深了学生对“分率”和“用分数表示具体数量”的认识,巩固了分数应用题的解题方法,在这过程中培养了学生的发散性思维,提高了全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有效开展学生发散思维能力的培养要从从求异入手。求异是发散思维的一个最基本特征,我在教学实践中,就是以学生的求异思维训练为抓手,扎扎实实地训练和提高学生们的发散思维能力。使学生在训练中逐渐形成具有多角度、多方位的思维方法与能力。特别重要的一点是要注意改变学生们已习惯了的思维方式,而从多方位多角度――即从新的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以求得问题的解决。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小学生在进行抽象的思维活动过程中由于年龄的特征,往往表现出难以摆脱已有的思维方式,也就是说学生个体的思维方式往往影响了对新问题的解决,以至于产生错觉。所以要培养与发展小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必须十分注意培养思维求异性。在指导学生解决处理数学问题时,我格外注意引导学生进一步理解与掌握了数学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防止他们片面、孤立、静止看待问题和处理问题;针对学生普遍存在的只习惯于顺向思维,而不善于逆向思维的现象。我在应用题教学中启发学生分析题意时,一方面注意从问题入手,推导出解题的思路;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条件入手,一步一步归纳出解题的方法。通过进行各种各样正逆向的变式训练,改变了一大部分学生囿于已有思维定势数学学习状况。学生们学会了从多方面考虑问题,学习遇到困难时,多数学生能自觉脱离原有思维轨道,摆脱习惯性思考方式的束缚和固定模式的制约,作出转换、假设、化归、逆反等变通,形成多种解决问题的构想。

重视训练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的基础,学生只有具备了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才能顺利的实施科学的发散思维。鼓励学生发散思维,就必须设法诱导学生放开去联想,去猜想。相应的,教师也必须包容学生们不切实际不合逻辑的瞎猜乱想。这是发散思维启蒙阶段的必然产物。但我们从宏观上规划设计发散思维训练,必须以扎实的基础知识学习和基本能力训练为基础:一是发散思维是一种科学的思维模式和思想方法,她的展开本身就是以对相关领域的知识的准确把握为前提的,只有正确理解知识间的纵M关系,思维的发散才有可能沿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不受阻滞。二是只有掌握了大量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技能,在实施发散思维的过程中,学生才能利用这些策略和方法本能地作不同途径的探索,形成优秀的思维成果,进而造就自己优秀的思维品质。小学生一旦具备了发散思维的品质,掌握了发散思维的科学方法,我们的数学教学质量就势必会得到快速扎实的提高。

篇4

1 高职学生的数学学习现状

目前高职学生的数学基础一般都不太好,学习数学的积极性较差,感觉数学在现实生活中不实用,也缺乏学好数学的信心。学习目标不明确,对数学的理解感性大于理性,在数学课堂上表现为不听课,或者无法理解课程内容,导致不愿意学习数学。因此,应该让学生感受到学习数学的过程不仅仅是知识学习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形成信念、观点和态度的过程,数学的精神、数学的思维、数学的灵感,对将来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会是有益的。

2 创新思维的涵义

创新思维是指人们在前人和他人认识的基础上,开拓自身认识的新领域,提出自己的新观念、新概念、新理论的思维过程。凡是没有有效的方法可供直接使用,没有明确的规律可循的思维,都是创新思维,它具有新异性、价值性和跃迁性的特征。创造性思维的最本质特征是必须有所创新,必须打破传统的刻板印象,突破思维过程的障碍,提出新思路,得出新结论、新成果。但是仅仅求新求异是不够的,创新思维必须有一定的社会或个人价值。创新思维的过程一般处于一种非自我意识的状态,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产生,呈现出潜在的状态。

3 培养学生自主创新意识

3.1 激发学生的数学兴趣

数学是思维的科学,要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就要使他们在教学活动中体会到愉悦,引发他们的视觉想象,使他们可以直接参与创造性的数学学习过程,觉得自己有事可做,觉得他们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增强自信心,才能培养他们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创造性学习的能力。把抽象的概念形象化,不仅使学生了解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让学生容易理解数学的抽象概念。

3.2 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在高职数学教学中,教给学生知识不是教学的唯一目标,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获取新知识的方法。课堂教学不仅仅是学生认知信息交流的过程,而且也是学生情感信息交流的过程。因此,教师与学生之间要建立平等和民主的关系,从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转变,师生和谐友爱、教学相长,在教学过程中,摒弃传统的“满堂灌”的教学方式。教师应给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权利,并提高他们的独立判断、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他们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从充当保姆型或管家型的角色转变为充当导演的角色,让学生自己去发挥其主体作用,让学生自我管理、自主学习,并注重改进教学方法,渗透学习方法指导、学习风格指导、学习策略指导等。在教学中,引导学生自主活动,使学生真正成为认知的主体,使学生可以表达自己的看法,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培养学生勇于探索、敢于创造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展现出数学思维的过程,把数学教学作为一个再发现、再创造的过程,教师应创造学习情境,让学生讨论不同的问题,鼓励学生提出不同的意见,相互争论,启发对方。

4 在教学中训练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

在教学中培训学生的抽象思维、形象思维、开放思维和逆反思维,帮助他们打破固有的思维方式,跳出现有的知识框架,改变僵化的思维习惯,开辟新的思路,从而提高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能力。

4.1 抽象思维能力的训练

高职数学体现着抽象思维的鲜明特色,充满了辩证思维的方法,学习数学可以使人的逻辑思维更加严密和精确,使人的思维能力得到明显的改善。例如,正数与负数、加法与减法、乘方与开方、常量与变量、精确与近似等内容的教学,可以帮助学生了解这些知识中存在的对立和统一的关系,发现数学与现实世界之间存在着的密切联系,体验到学习数学是一个实验、观察、类比、归纳、猜测和推理的探索过程,理解数学概念的明确性、数学结论及推理过程的严密性以及各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性,从而能够用数学的精确思维和清晰思路来把握和描述现实世界。数学研究的对象是客观世界的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虽然来自客观世界,但并不是现实中的真正原型,而是从现实世界中概括起来的数学模型,即事物中的纯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教学中使学生理解并掌握这些概念形成的过程和方法,可以帮助他们提高自己的概括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

4.2 形象思维能力的训练

形象思维是人们在头脑中运用图像加以思考进行的思维,相当多的证据表明,人们发现和掌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以及人类的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往往从形象思维开始,形象思维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具有极高价值和重要意义。高职学生在形象思维方面比较擅长,往往对于感性的事物较为敏感,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培养他们的形象思维能力。我们可以通过双向互逆和正反互补的过程与方法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依据对立统一的思维规律,在对事物进行逻辑抽象的同时,把深奥的道理转化为具体的形象,帮助学生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渡。另外,我们还可以在数学概念、结论及其形成过程的教学实践中,引导和启发学生在现实生活中根据客观事物的客观特征,抽象出基本概念,从而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3 开放思维能力的训练

向学生提出一些符合他们实际基础的多解问题,这类问题不局限于使用一种解决办法,也没有现成的解决方案,可以启发引导学生朝着不同的方向去思考这些问题,制订不同的解决方案,从而帮助他们从原有的思维定势中解脱出来,使他们可以自由思考,灵活地解决问题,培养创造性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习惯和能力。学生已经掌握的知识是他们联想思维的基础,通过开放思维的训练,帮助他们在现有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联想和类比,可以达到获取新知识的目的。引导学生联系已有的知识进行联想和类比思维,通过分析和比较,找出相似和不同之处,发现问题的存在原因,寻找解决的最佳办法和途径。使学生掌握知识的内在联系,把握教学内容的精髓,以提高他们思维的灵活性和独创性,并且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4 逆反思维能力的训练

逆反思维能力是创新思维能力中最活跃的部分,逆向思维是从相反的方向考虑问题,敢于打破常规,往往有悖于常理,但是却能够让人眼前一亮,有柳暗花明、豁然开朗的感觉。培养学生的逆反思维能力,就要引导他们运用变化的眼光去观察、考虑和分析事物,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式,迸发出不同寻常的思想火花。

参考文献

篇5

利用合适的情境对学生进行发散性的思维训练,让学生在多角度、全方位的思维锻炼中提高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养成成熟的思维品质,是小学数学教学的一项主要任务。小学生思维所具备的活跃性和创新性特征,也正是我们对学生实施发散思维训练,最大限度快速发展学生发散思维能力的前提条件。多年来我在自身的教学实践中,依据教材和学生生活实际,充分考虑学生年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激发学生的发散思维,提升了学生数学学习兴趣,激发了学生学习数学的热情,学生们学得轻松,他们的数学素养和综合能力快速得到了大幅提高。

为学生能动的创设发散思维的情景。我首先是从情感上保护和支持学生发散思维的积极性。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一个人学业或事业的成功,20%的依赖于智力,80%的则取决于非智力因素,而后者中最重要的就是情感因素,教师一亲切的微笑,一赞许的点头,甚或一深情的目光,学生内心都会产生亲近、鼓舞和激励的情感体验。我在教学中,对于学生发散思维的成果,不论多么的浅薄,不论多么的荒诞不稽,从不批评指责,更不否定嘲笑,总是站到学生的角度考虑他们的思维出发点和方法,热情的鼓励他们“再想想”、“重找找办法”……在这样融洽、和谐、民主的氛围中,学生们都能消除顾虑、积极思考、畅所欲言;情感情景促进了学生发散思维的发展。其次是注意给学生创设问题情境,依据学生在对问题思维过程中不时出现的求异因素,并及时予以引导、肯定和激励,使学生充分体验到自己求异成果的价值,进而反馈出更大程度的求异积极性。当学生欲寻异解而不能时,教师要细心点拨,潜心诱导,帮助他们获得成功,让他们在对于问题挖掘的艰苦追求并且获得成功中,享受思维发散这一创造性思维活动的乐趣,使学生逐渐养成自觉的求异意识,并日渐发展成为稳定的心理倾向。再次是以数学内容的生活性特点不断强化学生发散思维的热情。教学中挖掘教材中的知识因素,从学生自身生活需要出发有意识地让学生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会引发他们发散思维的动机,激起他们发散思维的热情,有利于他们发散思维能力的培养。在教学“按比例分配”这一内容时,我先引导学生明确在平均分不合理的情况下,就需要用按比例分配的方法,接着设计了一个按比例分配的个案由学生们来讨论解决。教学活动既渗透了“知识来源于生活”的数学思想,又使学生意识到学习知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生活和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发散思维的动机被激发起来了;再如教学分数应用题时,我设计了这样一道习题:“李东家离公园2公里,李东和弟弟从家同时出发去公园,李东走了全程的四分之一时,弟弟走了四分之一公里,这时他俩谁离公园比较近?”问题出示后,学生们议论纷纷,大家积极思考送,热烈讨论,有的还画图演示分析。通过思考练习,加深了学生对“分率”和“用分数表示具体数量”的认识,巩固了分数应用题的解题方法,在这过程中培养了学生的发散性思维,提高了全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有效开展学生发散思维能力的培养要从从求异入手。求异是发散思维的一个最基本特征,我在教学实践中,就是以学生的求异思维训练为抓手,扎扎实实地训练和提高学生们的发散思维能力。使学生在训练中逐渐形成具有多角度、多方位的思维方法与能力。特别重要的一点是要注意改变学生们已习惯了的思维方式,而从多方位多角度――即从新的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以求得问题的解决。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小学生在进行抽象的思维活动过程中由于年龄的特征,往往表现出难以摆脱已有的思维方式,也就是说学生个体的思维方式往往影响了对新问题的解决,以至于产生错觉。所以要培养与发展小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必须十分注意培养思维求异性。在指导学生解决处理数学问题时,我格外注意引导学生进一步理解与掌握了数学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防止他们片面、孤立、静止看待问题和处理问题;针对学生普遍存在的只习惯于顺向思维,而不善于逆向思维的现象。我在应用题教学中启发学生分析题意时,一方面注意从问题入手,推导出解题的思路;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条件入手,一步一步归纳出解题的方法。通过进行各种各样正逆向的变式训练,改变了一大部分学生囿于已有思维定势数学学习状况。学生们学会了从多方面考虑问题,学习遇到困难时,多数学生能自觉脱离原有思维轨道,摆脱习惯性思考方式的束缚和固定模式的制约,作出转换、假设、化归、逆反等变通,形成多种解决问题的构想。

重视训练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的基础,学生只有具备了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才能顺利的实施科学的发散思维。鼓励学生发散思维,就必须设法诱导学生放开去联想,去猜想。相应的,教师也必须包容学生们不切实际不合逻辑的瞎猜乱想。这是发散思维启蒙阶段的必然产物。但我们从宏观上规划设计发散思维训练,必须以扎实的基础知识学习和基本能力训练为基础:一是发散思维是一种科学的思维模式和思想方法,她的展开本身就是以对相关领域的知识的准确把握为前提的,只有正确理解知识间的纵横关系,思维的发散才有可能沿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不受阻滞。二是只有掌握了大量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技能,在实施发散思维的过程中,学生才能利用这些策略和方法本能地作不同途径的探索,形成优秀的思维成果,进而造就自己优秀的思维品质。小学生一旦具备了发散思维的品质,掌握了发散思维的科学方法,我们的数学教学质量就势必会得到快速扎实的提高。

篇6

(一)村社干部具备一定的法治思维能力

1、法治思维的认知方面

第一,对法治思维有一个基本正确的认识。在问到“你认为法治思维的本质是什么”时,选择“法律平等”和“公平正义”的分别占55%、41.2%、,选择“民主和谐”、“ 权力制约”的分别占11.4%和4.6%。可见,多数村社干部认同法律是平等的,认同法律代表着公平正义。第二,对法治思维重点的把握比较到位。在问到“你认为法治思维的重点是什么”时,63.2%的人认为“重公正”。可见,当前我县大多数村社干部对基层工作中的法治重点把握是准确的,有一定的认识。

2、法治思维的实践方面

第一,大多数村社干部具有一定的法治思维。在问到“你认为现在的村社干部有没有法治思维”时,76.8%的人认为有,认为基本有、基本没有和没有的分别是22%、1.1%、0.1%。第二,村社干部法治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在问到“你认为大多数村社干部在决策和处理问题时,是否运用法治的方式”,64.2%的人认为是。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村社干部能够认识到决策和行为要合法,但是实际执行的效果如何就很难说了。

3、法治思维的形成和培养途径方面

通过调查,对于如何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村社干部大都有明确的认识:在处理问题、做决策时着重运用合法非法思维方式;认为法治思维向法治方式转变需要注重法治依据,同时在法治精神、法治素养、崇尚法律等方面要创造条件;提高村社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的最大突破口在于深化改革,完善机制。

(二)法治思维能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对法治思维的认知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在调查中,当问到“你认为村社干部应具备哪些法治思维(至少列3种)”时,有92.7%的人选择了“公平正义”,90.4%的人选择了“合法性”,58.1%的人选择了“责任后果”,选择权利义务和法官治权的相对较少。这说明当前丰都县大多数村社干部对现代法治的核心问题的认识存在着偏差,没有认识到现代法治的精髓。

2、实践中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问到“你怎么评价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时,有66.8%的人认为“一般”,认为“很强”、“很弱”和“缺乏”的分别占25.3%、5.9%、2%。

3、村社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存在较大的困难。在问到“你认为从传统的非法治的思维向依法办事转变,最大的困难是什么”时,有55.7%的人认为是“体制机制不够完善”, 还存在法律让位于政策和上级指示情况,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二、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制约因素

(一)法治观念薄弱。法治作为人类的活动方式之一,必然依赖于社会主体的意识和行为。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村社干部对法治认知出现偏差和实践中出现法律让位于情感、上级指示。首先,我国人治传统源远流长,在遇到纠纷和冲突时,不是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而更多的寻找“权力”的帮助;其次,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重伦理道德轻普遍规则”导致轻视法律的作用,对法律不存在敬畏之心;此外,“人治”陋习严重,信奉“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

(二)法律知识欠缺。很多村社干部年龄往往偏大,文化素质大多不高,法律知识欠缺。他们往往将有限的时间花在学习实用性较强的业务知识上,对如何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破解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难题,则研究不多、思考不足。由于我国政治生活法治水平有限,在加上行政手段效率高,村社干部大都乐于选择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在客观上造成法治方式“被搁置”。

(三)普法内容肤浅。普法考试缺乏系统性和实效性,偏重于村社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法律学习停留在了解法律条文的层次,忽视法治精神和法治方法的把握。干部普法考试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远达不到把握条文蕴含的法治精神并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的高度。法律知识要内化成人的法治思维,还需要很多因素一起产生合力。由于人治化权力恣肆的影响,村社干部把普法教育中掌握的法律知识转化成法治素养的成效就更加不容乐观。

(四)法治能力不足。部分村社干部认为法律仅仅是一种工具,是实现一定社会管理目标的手段,在想问题、做决策时依然习惯于传统的人治思维和方式,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尤其是在出现突发性事件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不足就更加凸显,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以致事态恶化。有的甚至把法律仅仅用来治理老百姓而不规范、约束自己。对法律想用就用、不想用就弃之一旁,持随心所欲的态度。

三、提高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崇法精神。首先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要牢记”法不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在工作生活中敬畏法律,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特别是在处理与群众的矛盾和纠纷过程中要坚持这一点。其次,要摒弃法律工具主义思维。法治思维强调人信仰的是法律规定中蕴藏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并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增强法治理念。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旁听庭审、参观监狱、参与法律援助等法治实践活动、举办专题研讨班以及开通普法短信平台等方式增强村社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教育培训的重点要放在应强化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教育与传播上,使法治思维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最终形成一种“解决社会问题,法治思维当先”的思维定式。

篇7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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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孟卿(1979-),女,河北保定人,保定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河北保定071051)刘宁(1979-),女,河北保定人,保定学院政法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河北保定071000)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18-0111-02

在注重素质教育的今天,不同学科教育中对素质教育的要求不尽相同。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指的是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作为法律人,在面对不断完善和纷繁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时,不仅要熟悉法条规定和诉讼程序,而且必须理解和掌握这些关系、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不仅要知道法律是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是这样,进而提出法律应当是什么样。①在法学教育如此兴旺的背景下,学校通常注重的是学生对一般法律关系、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条规定及诉讼程序的掌握,这样培养出的法律人并不能称之为具备法律职业素养的合格人才。这样的情况会造成大学教育与市场职业之间对接的失败,唯有对法律职业素养的透彻解析才能使法律教学有针对性地调整知识体系和教学方法。

实际上,法律职业者的素养有两个层面:一是基础层面上的素养,即与法律相关的最基本的素养,并非法律职业者所特有;二是在更专业的层面上的素养,即完全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而对应的特有的素养,体现出法律职业者与其他职业的区别所在。显然基础层面上的素养是一般意义上的要求,也是法律职业素养根基性的所在;但特有素养却是法律职业素养的核心所在,也最能体现法律职业素养的价值以及诉求。显然,只有对法律职业素养做出精准的剖析,才能对学生素质的培养、课程设置和教改工作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一、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基础素养的培养

1.法律职业者要有对“法治”的信仰。信仰是人对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的选择和持有。在法学教育中,法治是一种信仰,这种信仰来自于对人性的深刻观察和法律的透彻了悟。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现代法治具有三个维度,即价值、技术和制度,其中价值是法治三个维度中最为重要的维度。②在法学教育中,对学生这一基础素养的培养,就是使之信仰法治,信奉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从内心深处发出对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

2.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完备的且不断更新完善的专业知识,成为法律方面的“专家”。这一点是目前法学教育中各个院校掌握最好的。我们的教育对象在就业之后将会就职于不同的法律职位,这其中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精通都是最起码的职业素养,这不仅是其职业本身所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们的法学课程设置更多的偏重于让法律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能通晓最基本的程序法和实体法。

3.法律职业者应具有清晰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更要在以上方面表现出清晰的意识,而且这种意识还应当比普通人更为强烈。

4.在行使职责时要掌握“法律方法”。这里所谓的法律方法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疑、价值衡量及法律论证等,还包括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这一点正是当前法学教育中欠缺的内容,这种技术不同于大众技术和其他职业技术,非经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的长期训练,是无法被掌握的。法律职业者通过各种法律技术和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才能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也才能更进一步和更形象地展示“法”的面目和精神。

二、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特有素养的培育

1.法律职业者要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理念是比意识更加清晰的坚定,比信仰更加客观和理性的一种心理状态或者说是思想状态。作为法律职业者,其在信仰法治和具有法律意识的基础之上应当再进一步升华为具有现代司法的理念。法学教育中,学生需要学习制度层面的法律,但又不能仅限于此。对司法理念认知的缺失会影响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不能正确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活动相关的所有活动。可以说,现代司法理念包含了对法治的信仰,实行法治的宗旨和法治的价值追求,因而是法律人的灵魂,是衡量法律职业者够不够格的重要标准。③

2.法律职业者需掌握“法律人”思维方式和习惯。法学教育不应仅局限于制度层面和理念层面,还应有方法层面。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有别于普通的思维方式或者其他职业基于其职业特殊性而要求的特殊的思维方式,它是从法律的逻辑和角度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笔者认为,对法律逻辑学的重视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今后的法律工作中坚持三段论推理方法,注重缜密的逻辑,冷静对待情理和情感,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对于学生这一法律职业素养的培育,应通过变通说教式的教学方式来实现,让学生掌握处理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建议上课之前老师应给学生布置阅读书籍及案例的任务,上课时由学生展开讨论,老师做结论,让学生体会“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自己掌握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

3.法律职业者特定的职业道德是其职业素养的重要组成。法律职业道德指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相应的道德行为规范,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准则。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要忠诚于法律,要公平对待当事人,要廉洁自律等。随着民主法治的建设进程,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对法律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必然越来越严,因为必须承认“在社会各种职业结构中,法律职业理应高于中间一级的要求,成为最高职业道德的践履者”。④

4.拥有在人际关系中妥当处理好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法律规范人际关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学教育培养出的学生在今后从事法律工作时是要和人打交道的,法律职业要应对和解决社会上存在的各种人际问题、人际矛盾,显然不是仅仅运用法律知识就能解决。由此可见法律教学应教会学生掌握如何在人际关系中妥当处理好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对于这一法律职业特有素质的培养,笔者建议可在今后的法律教学中做出以下尝试:改变传统的笔试考试方式,增加口试,可以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反应能力、应变能力;增加实习次数,给学生创造与社会人接触的机会,从中学习处理人际问题、人际矛盾的方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5.法律职业语言的掌握和适时运用也是法律职业者重要的特有素质。法律语言是与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性质相适应的法言法语,也就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是在法制发展过程中,按法律活动(立法、司法、法律科研)的要求逐步磨砺、逐步构建的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技术语言”,它包括表述各种法律规范的立法用语和为诉讼活动、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服务的司法用语。法律正是通过法律人专用的法言法语向公众语言转化,并成为我们称之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规则。⑤这一特有素质的培养在法律教学中应以让学生参与实习的方式实现。

6.法律职业者与众不同的气质风度是其不可或缺的职业素养之一。“气质”一词在《辞海》里释为“人的相对稳定的个性特点和风格气度”。我们将这样一个本不带有任何专业化、职业化特点的词用在这里是为了强调,对于作为法律职业者而言,必须具有与众不同的且与其职业特点相匹配的内在个性,并且时刻外化显现的风格气度。

在不放松提高法律职业者基础素养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其特有职业素养的培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法律职业者自身而言,提高特有素养有助于保持自身职业化特征,更有助于使自身在这种专业化、高端化的职业群体中保持更高的水平,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更高的认可度和职业成就。对于法律职业群体而言,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特有职业素养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该职业群体的认可和尊重。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特有素养无疑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该职业群体特有职业素养的提高本身能够在非常大的程度上促进“法治”的实现。

正如有学者所言,尽管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不仅其最主要目的不复存在,而且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⑥反思法学教育这二十几年来的发展,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正是法学教育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⑦培养、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特有素养的方法其实是一个复杂的持续的过程,并需要多种方式并举。例如,重视法学教育中关于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这方面的教育绝不仅仅是法学方面的教育,而必须紧密依附于法律职业本身的教育。一个法律职业者“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⑧由于市场需求的推动,法律专业的招生呈现出兴旺态势,等待就业的人数不断增多,学生在市场上已经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因此,正规法学教育应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法律教学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应自觉地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不时涉入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和引导,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注释]

①⑦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83,80.

②徐品飞.法治:价值与政治的重解读[N].法制日报,2003-01-09.

③蒋惠岭.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培养现代司法理念系列讲座[N].人民法院报,2003-01-20.

④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J].法律科学,2002(5):12-15.

⑤葛洪义.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N].人民法院报,2002-10-21.

⑥王晨光.法律教育的宗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41.

⑧(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5.

[参考文献]

[1]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贺卫方.超越比利牛斯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篇9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获得良好的法制教育是成为法治社会中合格公民的基本要求。在遵循“依法治国”理念的现代社会,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已经成为大学生思政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果,使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素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与此同时,高职院校不同于普通高校,高职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要目标,目的是培养技术型人才,而普通高校则以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为目标。教育目标的差异,决定了两类高校在进行法制教育方面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但是,学界对法制教育的研究一般只笼统地针对高校,而未对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加以区分。综合上述因素,专门针对加强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研究是有重要的意义的。

一、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未获得普遍重视,逐渐丧失了应有的重要地位,从原本独立的一门课程变为被纳入到高职院校思想政治课程的范畴,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一个部分。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总体框架内,法制教育受到了严重的束缚。

首先,法制教育的内容被高度缩减,使学生难以获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全面认识。“法律基础”课是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法制教育本身应当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核心内容,而现在的思想政治课程中的“法律基础”部分将上述核心内容高度浓缩后,变为仅仅只有三章,共八十多页,内容上只介绍相关概念,强调“法律精神”、“法治理念”等,缺乏法律基础知识,难以使学生系统掌握成为合格法治社会公民所应当具备的相关法律知识。也正因为如此,学生尽管对学习法律的重要性有较为清楚的认识,但对“法律基础”的学习却缺乏热情。

其次,法制教育缺乏相关专业课程的配套支持。一般而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共计五十四个课时,作为法制教育核心的“法律基础”部分内容仅占全书内容的八分之三,这也就意味着“法律基础”部分只有区区二十个课时。而学生在专业课程之外最多开设与专业相关的部门法课程,其它部门法则只能依靠对法律有兴趣的学生自学。可见,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课时极为不足,而相关法律专业课程开设又少,这对于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制素养是不可忽视的软肋。

最后,优秀师资队伍的缺乏也是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所面临的困境。相当多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师都未经过法律知识的专业训练,往往由思想政治教师主讲。这导致鲜活的法律运用变成了枯燥的概念、原则的讲述。而且,在有限的课时内,“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手段仅以课堂教学为主,难以吸引学生的足够关注。究其原因,在于很多高职院校并不重视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认为是可有可无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不仅法制教育的课时极为有限,教育经费也严重不足。

可见,法制教育系统性的缺乏和教育实践中的忽视使得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效果并不理想。据调查:“目前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排在前三位的是:媒体、法律课和学校普法教育,但调查发现通过学校普法教育和法律课获得法律知识的只占20%和30%”【1】。可见学校的法制教育远远满足不了需要,还有待加强。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中不仅普遍存在学生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能力不足,导致学生在校期间以及进入社会后难以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法治观念的淡薄,少数学生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2】。

对此,笔者在所任教的高职院校进行了法制教育状况问卷调查,针对二年级、不同专业的高职学生发出200份问卷,共收回有效问卷166份。通过调查发现,仅有不到5%的学生认为平时所学法律知识能够满足需要,近96.4%的学生很少或根本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平时所学法律课程除了“法律基础”及选修课中的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外,主要集中在专业法律课程,如财经法规、经济法、税法、会计法规、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导游政策与法规等。至于调查问卷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常识,相当一部分学生表现出还处于蒙昧状态,如对“甲杀人后自杀,亲属是否负责”,43.4%的学生回答“应负责任”,12.7%的学生回答“不知道”,这表示56.1%的学生不了解刑事归责原则。可见,目前高职院校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状况,令人堪忧。

二、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定位

如何提升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素养,已经成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工作中的当务之急。对此,笔者以为解决之道在于应当准确地定位法制教育的目标,改革法制教育的课程体系,这是强化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必由之路。

鉴于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准确定位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是完善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首先应当思考的问题。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制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可见,确立法治观念,使人人能够知法、守法、用法是国家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而求,高职院校学生也不能例外。因此,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应当定位为知法、守法、用法的教育。

笔者认为该定位可分为三个层面:即传授法律知识,形成法律能力和培育法治观念。作为社会公民应当懂得权利之所在,义务之所系,而这可以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来解决,可见法律知识是基础。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能力的形成将无从谈起。法律能力是指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律能力的形成将有助于其维护合法权益和承担法定义务。而法治观念的确立是法制教育的最终目标。只有掌握法律知识、形成法律能力并且具备法治观念的大学生才是符合时展要求的大学生。在实现我国法制教育目标定位方面,我们不仅应当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治观念,还应当提高教学管理人员对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只有他们认识到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才会重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并在各个方面给予有效的支持。

三、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完善

为了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素养,从法律知识、法律能力和法治观念等层面推进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培养合格的知法、守法、用法的高职院校学生,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教学方式的多元化

鉴于目前法制教育以课堂教学为主,因此,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教学方式的多元,从而尽可能地吸引学生的关注。法律作为实践性很强的社会学科,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应注重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如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和开放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典型案例来达到培养学生分析能力的目的,使学生将所学得的法律原理能够结合教学案例来进行思考、分析与判断,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从而提高其法治观念。应当注意的是,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所说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所选择的案例应当与学生的生活有紧密的联系,这样更易于学生的理解和接受。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计算机为主的多媒体技术在高职院校的教学中逐步普及。多媒体教学是利用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将教学中涉及的文体、图形、图像、声音等媒体资料加以组织来完成相关的教学任务。通过多媒体教学可以增进教学的效果,使原本枯燥的学习内容变得富有趣味性。法律作为一门经世致用的学问,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必须紧密结合,其成功经验也可以为高职院校思政教育客体改革所借鉴。

2.课程结构与内容的重点化

现在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是作为公共基础课,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律基础”部分出现,不仅课时有限,内容简单,而且由于其强烈的意识形态性,使学生将其与政治课程相等同而丧失了学习的热情。笔者以为应当基于国家的教育方针、高职院校学生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和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重要性等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法律课程,将法制教育的课程单独开设,优化其结构并突出其内容。古希腊哲人柏拉图曾说:“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那么,学习法律知识就如同在学习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法制教育所带来的正面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以专业知识的学习与法制教育为例,法制教育可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与遵纪守法意识,与高职院校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相结合,能够使学生在理解和掌握专业知识之外,潜移默化地接受在今后的从业生涯中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法规。除了传统的法律基础课程应当予以重点化外,还应当结合专业课程开设相关的法律课程,从而引导高职院校学生多渠道接受法制教育,如旅游专业可开设旅游法,会计专业可开设会计法等。上述法律课程的开设,应当在结合专业特点的基础上,采用必修或选修的方式进行。只有与专业课程的学习紧密结合,才能够使学生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增强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教育手段的多样化

在传统教育理念中,人们认为大学是进行理论传授的场所,至于如何运用理论则是学生工作后的事情。受此影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缺乏与社会的沟通与互动,过于侧重法律知识的讲授,强调学生对法律知识点的掌握和分析。在教学方法上以课堂教学为主,未足够关注对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和法律能力的培养。这实际上导致“向学生掩盖了实际发挥作用的具体法律规范和法律冲突”【3】,而在课程知识的学习与社会生活反差过大的情形下,法律制度本身难以获得学生的认同,其法律能力的培养也难以符合时代的要求。尽管通过课程的科学设置能够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提高法律能力,但是法治观念的形成仅仅依赖于课程的设置是远远不够的。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课堂的学习。因此,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应当注重课堂教学和理论教学,另一方面则应当注重通过实践性教学来提高学生的法律能力,展示并使学生理解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降低学生毕业后与社会接轨的成本,培养出符合社会要求的人才。为了提高法律素养,还应当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校外的社会实践活动,如旁听法院的审判;参加法制的宣传活动;以学生社团组织为纽带,定期邀请专家举行法律讲座等。此外,还可以通过组织举办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教育形式,开展生动的法制宣传,使学生能够切身的感受到“法治”就在身边。

4.法制教育师资的优化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成败取决于师资队伍的建设,缺乏高素质的师资难以培养出掌握法律知识具备法治观念的高素质大学生。但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师资并不尽如人意,存在良莠不齐的问题,尤其是部分教师的专业素质难以满足要求,因此,为了提高法制教育师资的专业素养,应当加强对现有教师的专业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同时,各高职院校应当明确法制教育教师的专业资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用法律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制教育教学,从而使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在师资队伍方面获得过硬的保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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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理论教学的困惑所在

即使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确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提出的当下,在法律体系日渐完善、法学教育日臻成熟的情况下,仍然避免不了在法的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和考验,这些矛盾的出现同样给法学基础理论教学提出了课题。

困境一,法理学以哲学为背景进行研究,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特点,这样就不免与现实产生距离。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以为以后其他部门法学科的学习,提供一般规律性的法学方法论的导引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学基础理论的导引性就显得很乏力,各个部门法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依托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运行来完成,反观法学基础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则明显微弱得多,表现出处理各类问题层面上的渗透力不足。然而,法学基本理论作为一种指导性的学理,其干预力应当在广度上、深度上都是完整的,但事实是法学理论在指导的深度上只停留在了理论层面,在进入实际操作层面发生了断层。这就导致了法学基础理论在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中处境尴尬。以每年全国性的司法考试为例,司法考试的应然状态应当是法律人由理论层面向实践层面发展的一个关节点,而恰恰在这个关节点处,法理学发生了断层。从而发生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平时所学习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在司法考试中通常不是标准答案,而司法考试中的参考答案在真正法学理论中又经不起推敲,这一点在法理学中表现尤为突出。担负选拔优秀法律人才、意义重大的司法考试中的应试法学理论与真正的法学理论之间产生了的巨大冲突。而这种状况的出现,也值得法学基础理论教育进行深刻的反思。

困境二,我国法学基础理论教育起步较晚,无论是在法律文化积淀层面、还是法律价值内涵、技术制度层面都与西方法理学有一定的差距。在教学活动中,许多法律著作通常的写作模式都是:就一个问题列举许多西方学者观点,论述其优缺点,最后提出法理学是怎样认识的,在批判其他观点的狭隘性、局限性过程中提出后者怎样具有超越性。但是,这种观点无非是以上各种观点的总结和捏合,并没有太多的创新和高明,即所谓的“折中说”。诚如学者说:“所谓‘折中说’,即是没有学说,因为根本没有自己的观点。”如果我们的法学教育习惯在这样一种亚健康的思维模式下发展,总是在批判他人观点中寻找,在整合他人观点中获得成就感,那么,我们的整个法学教育就真的很难步入法律的理想家园。

困境三,法学基础理论一向被认为是一位表彰权利的勇士,但是在权力面前却失去了太多的骨气。法律为政治统治服务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突破法律所秉承的原则,唯政治统治马首是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法学理论中许多优秀的价值理念,完美的技术制度,神圣的精神内核,当与国家的现实情况和政策意向发生冲突时忽然变得苍白无力;而当政治统治发生需要时,却动辄任意修改法学基础理念,影响其价值取舍,撼动其基本根基。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法学基础理论作为其他部门法的基础对法治精神的实质内核应当是一种坚持,而不是对政治的一种迎合。法学基础理论作为各个部门法的基础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应当充当开山铺路的急先锋,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一个克服政治任性的过程,法学基础理论应当为依法治国寻求更多的理论支撑点,而非为政治的任性提供自圆其说的依据。只有在这样的过程中,法学基础理论教学才能步入真正的良性循环。

三、法学理论教学的解决出路

以上,是笔者结合近几年从事法学教学活动,基于和学生的深入交流、归纳总结的思考所得。这些方面的困惑应该说不仅是对当前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教学效果的困惑,同时也是对整个法学教育发展的困惑,更是法学理论教学在法学教育过程遇到的实际问题。有鉴于此,结合法学基础理论课程自身的培养目标和方向,在今后的法学理论教学活动及学习中,应该作出一一校正,教学手段及方法适时作出适当的调整。

首先,为了解决第一重困境,笔者认为法学基础理论课在倡导学习运用法律原理的同时,应当注重对法律事实探知能力的培养,加强学生对法律事实调查、搜索、归纳、提炼、分析、认证的能力。这并非是简单的调查搜集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思维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客观事实,提醒学生对某一问题得出的结论是以法律事实的探知作为第一手材料的。从现实角度出发,对事实材料背后所蕴含的法律关系进行提炼、认证,最终获得对事物的法律评价和价值判断。借以试图联结法律基础学科在理论和实践之间的断层,加强法学理论在司法实践层面的渗透力。考虑到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浙江警察学院《法学导论》的授课计划特意尝试安排三次实训课程,分别以读书报告会、案例分析、主题辩论等方式开展,实训内容丰富,贴近实际生活,学生参与热情较高,教学效果反映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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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位当代大学生来说,学习了法律知识,掌握了法律条文,未必就能够运用法律,还需要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的思维,它以合法性为向导,要求在面对有关事件时,学会用法律的目光来看待,去分析其合法与否。当遇到有关法律纠纷时,能够迅速想到有关的法律程序、诉讼、仲裁、复议等,并知道该怎么去做。当认定某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就坚决抵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思维能力还指一定的法律推理能力,即能够把有关法律事实置于有关法律规范之下,从而得出一定的法律结论。只有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树立起法律权威,才能够自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用法律去评价社会现象或个体行为以及运用合法的方式去实践。所以,要加强高校大学生法律思维的教育,培养新一代的知法、懂法、会运用法的青年。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必要性

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需要一个过程,甚至是长期的过程,需要研习者自己去努力,去追求。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却是必要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它是一个人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关键。当代大学生在法律基础的学习中应自觉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

(1)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是当代大学生在面临法律事务时能够良好解决的重要条件。我们知道,所有的法律事务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人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维系着社会的公平和稳定。而这些事务一般都比较复杂,涉及到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如果一个人没有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就难以从法律的视角来观察、分析、判断这些问题,难以使这些问题在法律的轨道上得到解决,可能会出现对这些事务的处理违背法律和法治精神的情况,最后甚至会出现采取非法途径来解决这些纠纷的可能。如此以来,不但于事无补,甚至还可能带来更大的麻烦。

(2)良好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我们常说法律是一门艺术,一门技艺,对于一件法律事件的处理,一个具有良好法律思维素质的人与一个不具备良好法律思维素质的人即门外汉来说会有天壤之别。这就好比一个有经验的熟练工和一个刚进来的学徒工对于同一个技术活的处理一样。法律也是讲求效率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效率在很多时候就是事情解决成败的关键。因此提高法律事务的处理效率,迅速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对当事人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

(3)法律思维方式是法治思维的深层次部分,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之一。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是要改变传统的人治思维,从而实现向法治思维的转变。法治思维包括人们的法律观念、思维方式等一系列因素,其中思维方式的转变是关键。因为思维方式是埋藏在社会文化中的最深层因素,也是最核心因素。只有一个社会的民众在思维方式上实现由人治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变,这个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法律文献的数量用“汗牛充栋”来形容并不为过。然而,我们的法治建设却一直不理想,走了很多弯路,改革开放前甚至还长期处于人治思维的统治之下。 就今天来说,在许多地方和方面还可以看到人治的影子。因此,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就必须努力让人们尤其是当代大学生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

二、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途径

(1)加大依法治校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高校要加大依法治校力度,在事关学校发展等某些重大决策,以及修改和完善一些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时,都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以保证所制定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做到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且,还要坚持予以严格执行、认真实施,使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落到实处,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和良好的校风。还要与教育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净化好校内及校园周边环境,坚决取缔校园及其周边不利于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非法书摊、网吧等场所,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并与家庭、社会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构建起课堂内外,学校内外相结合的学校、家庭及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网络体系,为大学生走向社会,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合格人才。

(2)完善法学教学课程体系。高校要恢复“法律基础”课程的设置,进行修订,保留原法律制度为基本内容的体例不变,规定为全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考试课。通过公共选修课来开设一些法律课程,如婚姻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来弥补“两课”教学中对法律概念、法律条文解释过浅、理解不深入的 不足,并且可以规定公共选修课学分中法律课程学分需占一定比例,以此来督促学生的学习行为。知识是观念的基础,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的积累就不可能形成法制观念。在各专业课程计划中开设一些与该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让法制教育与专业 教育相结合。如在理工专业中增加专利法,在文科专业中增加著作权法。这样的结合更能激发大学生的求知欲,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习效率 。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课堂教育。高校要配备合格的师资,任课教师具有法学专业学习和教育背景,定期安排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和一定任职年限的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到大学课堂进行专题讲座,与学生面对面交流,让学生真实、亲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作用,对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奠定基础。任课教师在教学方法上要侧重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还要依据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最新标准和要求,把握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规律,综合利用各种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既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又要使其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创新,改革教学方法,摒弃传统的“说教式”“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引入案例教学和互动教学法,将精心准备的典型案例及其热点问题带入课堂,理论联系实际,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这是增强学生法律意识的内在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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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互联网”时代与法学教育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提出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提高法治思维等具体举措。

概括地说,依法治国最终要通过“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去落实。“硬件”建设体现在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方面,表现为规则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软件”则体现为公民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法治素养的形成。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就此而言,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不仅是法学教育层面的问题,更关系到下一代建设者的职业能力与社会担当,关系到民族与国家的未来。概括而言,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可以总结为如下方面。

首先,重理论、轻实践。关于法学教育问题的研究,绝大多数集中在抽象性的一般理论层面,缺乏有针对新技术、新方法带来的新问题的专题性、微观性和实践性研究。

其次,重思辨、轻实证。在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方面,既有的研究多限于理论思辨而缺少实证性的调查和研究,这使得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与彼此修正的机会。

再次,重知识、轻思维。目前法律思维和法学教育问题大多限于一般性和常识性的介绍,缺乏专业性的思维训练,使得法学教育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有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予以弥补和调整。

互联网虽然建立才短短几十年,但其发展迅猛,正在从建立之初的面向网民个体的学术性应用拓展成为面向企业的商业化应用。互联网对个人生活方式的影响进一步深化,从基于信息获取和沟通娱乐需求的个性化应用,发展到与医疗、教育、交通等公用服务深度融合的民生服务。未来,在云计算、物联网及大数据等应用的带动下,互联网将推动农业、现代制造业和生产服务业的转型升级。”互联网时代依据互联网作为平台,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将互联网与传统行业优势互补,深度融合,提升传统行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其所造成的影响在很多领域已经凸显,如电子商务、在线影院等。我国政府在全国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其用意在于将互联网与社会各行业发展相联系,激发传统行业创新创业能力,促进生产力发展。

与互联网发展相对比,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随着国家对法治的重视,法学高等教育在几十年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学高等教育的课程体系、教学计划、教学方法等方方面面都在逐步完善,全社会也掀起了普法热潮。但是在这种表面上的繁荣背后却隐藏着法学高等教育的隐忧:在2013年教育部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中,法学专业已经被列为“控制专业”,这一方面是基于目前全国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院系已达650余所之多,另一方面也与近年来法学教育质量出现滑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走低有着紧密的关系:一方面与招生数量的扩张导致的师资比例不均衡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们当前的法学教育模式的相对刻板乃至滞后有紧密的关系。面对已注定蔚为壮观的互联网时代新思维、新范式的挑战,法学教育如何应对走出困局?

二、病灶分析:“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之困惑

首先,法学教育培养方案模糊、混乱。长久以来,法学界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究竟应该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争议不断。“基于各种考虑或出于各种顾虑,人们一直在做着‘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通识教育’与‘精英教育’,‘职前教育’与‘终身教育’的单选或多选题,这些字眼频繁交叉出现在各种不同版本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基于这种目标定位的模糊导致法学教育自身在性质、内容、方法等一系列问题上产生冲突。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这是我国最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社科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其目的是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但是面临着互联网时代的全球一体化大背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路径、就业出口等仍需厘清。基于互联网的新兴业态不断涌现,蓬勃发展,对经济提质增效的促进作用已然凸显,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法学自身性质决定的法律的滞后性,而“互联网+”的发展正在从方方面面呼唤法律人才。无论是立法层面的法律体系完善还是执法层面的加强监管,甚或日常运营中的权益保护、纠纷解决都需要专业法学人才的储备。“我国的法治本来就不够完善,在这种状态下,很多互联网相关的产业以及经济行为都正在或曾经经历过“野蛮生长”的时期,灰色地带和灰色交易事实上是存在的。”在这样的背景下,亟须明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路径和就业出口,摆脱当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养相脱节的情况。

其次,法学教育模式僵化、单一。近些年法学教育的发展并没有随着法科学生数量的激增而取得相伴随的成功,其原因还在于法学教育陈旧僵化的培养方式。法学教育应包含基础知识的传授和实践能力的提高,二者不可偏废。对于本科法学教育而言如何有效利用4年的在校时间,达到既牢固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又有精湛实践技能能够胜任法律工作,同时还要考虑到大四毕业班面临找工作、考研等需要时间支出的必备事项是非常艰巨的任务。在固定有限的时间内,目前的法学教育更偏重于选择专业基础知识培养,4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都是以法学16门核心课程为基础,课程内容是对16门核心课程所涉及法律的释义、阐释,即使少部分以案例为特色的教材能够适时列举一些案例,但是依然面临着案例教学来源中案例的典型性不确定,引人案例教学的目的更多是为了学习理论知识,并没有突出实践技能的强化,对案例的分析评论较为牵强,与原理对接不够融合。评价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指标就看它是否能够为法治实践提供优秀、卓越的法律人才。这种卓越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有扎实渊博的法律知识,还应该具有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法律问题的思维和能力。“互联网+”时代的技术性特点为现代化法学教育提供了更多的可行性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

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应加强互动,强调法学本身的互动性要求。现在互联网的信息传递快捷性已然对传统的教育模式提出了挑战。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学生接受大量互联网信息,在享受着可以足不出户就聆听世界著名学府的充满智慧的法学大咖的讲座的同时也经历着各种网络泡沫新闻的诱惑。甚至一些情节特殊、与人们传统观念理解有不一致之处的案件经过媒体的文字渲染,一度形成舆情研判之趋势。很多案件法院审判尚未进行,案件事实尚未认定,舆情已然作了定论,案件当事人经常被各种网民自发以正义为名,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人肉搜索”,整个过程中都是以人数居多的一方占据绝对优势,在这样的过程中法律的参与性明显滞后。无论是自媒体还是纸媒,或电子传媒,借助于互联网将文字的作用可以发挥至极致,但是法学所偏重的认定案件事实最为重要的证据却付诸阙如。如何使法学的传统课堂与移动终端有机结合,使古老的法学学科更加焕发学术魅力,塑造更多的法学有识之士,有效路径之一就是改革现有法学教育模式。现有教育模式将法律知识作为惟一区分专业分工的标准,而漠视法律思维在法学知识、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意义。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并不等同于法律思维能力,面对快捷发展、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发展,法律职业对法律教育的内在要求就是要具有法律思维,能够独立分析处理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法学知识。“从本质上分析,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毕业生人数与就业岗位严重失调,而是法学教育模式的僵化和滞后,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不能满足社会各行业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

再次,法学教育考核方式陈旧、狭隘。评价机制对法学教育具有现实的导向意义。传统的理论考试很难激发学生主动参与的热情,更多的是上课记笔记,考试临时抱佛脚,将笔记背下来万事大吉。在这样的环境下即使是高分考生也未必真的是实践高分。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入门条件,但是现行司法考试的考试时间只能是在大三下学期,而且司法考试的考核内容也更多注重的是让适度比例的考生通过考试,可以从事法律职业,而即使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的幸运者又有多少人能够直接胜任实践中的司法工作?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功利性的法学教育的弊端在实践中已然显现。

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运用,使得浩繁的法律条文通过搜索引擎很快就可以被寻找到,高新技术手段更是让模拟法庭等虚拟仿真实验可以面向高校,面向课堂。数年前,斯坦佛大学为了应对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提出的新要求,提出了法律教育的“3D”导向,即结合其他学科的学习,强调团队导向、解决问题的技能、拓展诊所式训练,由此使学生在毕业前能够代表当事人参与审判。

互联网可以提供各种虚拟案例,审判场景,人物角色转换,由学生在虚拟的实验空间里完成。这样的的技术特点使得人才考核手段不再单一,不再局限于碎片化的教学模式,而是可以将多学科领域教学资源整合,考核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及其对案件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也可以在平时增加实践考核环节,由学生根据希望了解的学科知识,自行搜索相关案例,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模拟当事人参与案件庭审过程,自行解决案例,又系统给出评价,从而激发学生主动参与的热情。目前的法学教育并没有对互联网时代作出应有的吸纳融入之态势,相反,法学教育评估标准体系中少有实践性考核环节,更多的是教条化的教育环境。

三、解决之道:厘清互联网时代的法学教育困局

第一,精准定位培养方案。法学院不应该沦为一个单纯地灌输法律知识或法条知识的场所,它还应该是一个传导专业法律思维方式,培育健全公民意识的殿堂。同样,法学教育不应仅将培养目标局限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和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应将之放置于社会科学的大背景下,适用于法治社会中的社会学科。

当前中国社会政治经济飞速发展,各种新兴交叉行业纷纷兴起,急需大量专业人才。仅以医事法学为例,近年来医患矛盾越演越烈,这在法治国家是不应出现的现象。立法层面上已然积极应对,但是实践中相对于每年大量剩余的法科毕业生,能真正看懂病历、胜任医疗法律工作的寥寥无几。即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能够看懂鉴定结论,而将鉴定结论的法律作用真正放在证据的种类之一而不是定案的依据又能有多少?再有卫生监督部门也需要依法监督,同样要求既要懂得卫生学等医学知识同时也要知道卫生法律规则,有法律思维,能够依法办事的专业人才;每年大量的法科毕业生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能有几个?医疗保险行业同样如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更是出现了远程医疗等新兴事物,一旦出现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卓越法律人才指引了大的方向,具体的人才培养目标应当依据社会需求,将人才培养目标多元化,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使得互联网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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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7-

我们在强调利益衡量方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其局限性和不足。只有正视其局限性和不足才能使我国的利益衡量方法更加完善。

一、利益衡量方法的局限性

对于利益衡量方法的局限性,本文主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利益的多元化使利益衡量常常陷入矛盾的困境。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许多新的领域,同时也出现许多新的利益,利益的多元化使法官在矛盾冲突中难以寻求平衡,当法官在利益衡量过程中未能寻找到一条任何利益不受损害的方法时,其必将遭到利益受到牺牲主体的否定性评价。

第二,缺乏可操作性。利益衡量方法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已广泛应用,但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并没有为其提供一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操作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能凭借个人的知识体系进行衡量,其必将导致同样的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

第三,法官素质不均衡。利益衡量的主体是法官,因此法官素质的高低对衡量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特别是中高级法院法官的素质有了很大改善。但是法官素质的不均衡现象仍然存在。

第四,下级法院对最高法院的依赖性很强。在我国司法解释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方面有利于法治的统一,另一方面也使得下级法院对最高法院产生严重的依赖性,一旦出现疑难案件便等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敢随意进行利益衡量。

第五,法官的独立性和创造性受到限制。利益衡量是法官独立进行的一种方法,但是我国法官缺乏独立性问题至今没有根除,法官缺乏独立性在法院内部和法院外部都有所体现。利益衡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法官的造法功能,是法官面临法律对某一问题没有规定或规定较模糊时的一种创造性活动,但是我国否认法官的造法功能,法官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做出判决不得发挥个人的创造力。

二、针对利益权衡起初的建议

第一,利益衡量是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制定法与社会生活脱节的现象应运而生的一种司法方法。现行的任何一种司法方法在面对利益多元化,利益冲突时均不能找到一条万全之策。审判中常常面临冲突的利益都在现行法律的保护之下,“权利的相互性”成了利益衡量的难题。利益衡量不能保全所有的利益,只能按照社会主导价值观和社会总体效果来尽可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法官经过审慎、理性的选择所做出的判决也只能是从社会多数人的利益出发,寻求损害的最小化,而被损害的利益也只能是一种无奈的必然。

第二,利益衡量方法最大的局限性在于他的主观性,我们通过一定的努力可以使利益衡量的结果具有可预测性。利益衡量从根本上讲是法官的一种思维活动,因此通过实体法对其进行规范不太可行,但我们可以对其操作程序进行规定,从而加强利益衡量结果的确定性。

第三,我国法官素质的不均衡现象已客观存在,虽然中高级法院法官的素质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但是法官的总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对于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社会不断发展,案件也越来越复杂,审判难度也相应加大,这就要求法官全面掌握专业知识,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深刻的科学分析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疑难案件时从容不迫。二是提高法官的法律意识,法律人与普通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法律人的法律意识更强,能够用法律的思维去处理案件。在当前案件复杂程度提高的情况下,提高法官的法律意识显的尤为重要。法律意识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积累,综合提高的过程,这就要求法官潜心钻研,加强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三是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主要要求法官做到清正廉洁、善于执法。

第四,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对最高院的依赖性太强以及我国法官的独立性和创造性受到限制问题,更大成分上是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以及司法体制造成的,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根除,但是通过努力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虽然司法解释权专属于最高院,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同时具体案件也有自己的个性,因此,在最高院独立行使司法解释权的同时应当允许下级法院进行变通使用。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但在当前的政治体制下很难保证审判权的独立,因为法院要对政府负责,法官的干部任用关系都在政府手中牢牢掌握,审判和法官自身的利益细细相关,这就很难保证法官的审判不受干扰。在法官的独立性和创造性问题上西方国家做的较好,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完善我国的法官制度。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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