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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展法律培训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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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展法律培训

篇1

2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存在的问题

2.1信用交易尚未建立,制约国际保理业务扩展

出口企业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忽视保理业务的应用,这从交易观念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主观检测性强,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又不承担付款责任,这使出口商惟恐会钱财两空,而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

2.2国际保理业务自身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正式开办该项业务以来,主要限于中国银行承办保理业务。然而银行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担心扩大宣传力度,会失去这一新的金融服务领域,从而对外仅限于简单业务介绍。因此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仍然是一个陌生的事物。

2.3保理业务法规建设滞后,不能适应保理业务发展要求

我国早在1992年便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业务操作规则,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它们只是基本的依据,这使得许多企业不敢尝试这一新型结算工具。

2.4我国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

现代国际保理业务是现代通信与信息发展的产物。然而,我国保理公司与各国保理商和民间资信公司等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同时,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公司有的还仍然使用非EDI信息传递技术,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传递。

2.5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国际保理从业人才队伍

由于我国开展此项业务时间较短、业务量较少、从而使得从业人员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目前,在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中,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大多未进行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业务不熟,工作效率低,影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推广速度的提高和应用范围的扩展。

2.6盲目的市场定位阻碍保理业务的发展

目前,我国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部门的服务对象,受银行从业人员和资金的限制,一般都集中在银行做信用证及托收等结算的客户上。而且目前主动采用保理业务的客户,也往往是因产品积压或信用证失效而不得已采用的,这些客户当然无法形成出口保理业务的稳定客户群,也无法起到样板客户的广告效应。

3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

随着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我国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自身经营水平,不断扩大金融品种以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为我国本身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微观环境。针对存在的问题,大体可考虑对策如下:

(1)电子信息技术是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西方国家开展保理业务电子化、网络化服务设施水平很高,而这些设备与技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先期的信息传递、数据交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首次与国外客户的贸易往来中对于对方资信的调查,对于贸易伙伴国所在地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等诸多方面的分析研究必须通过完善、高效的信息传输系统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应尽早与FCI其它成员国和各大银行以及各种咨询机构建立信息交互网络,以便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正常协作。

(2)人才培养是提高保理业务服务水准的关键。充分利用现在已有的职业培训设施及大专院校的师资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保理专业培训班,可以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较早的发达国家专门高薪聘请一些国际保理业内的专家来讲课,及时传授世界最先进的保理技术及业务程序。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从规范化管理要求出发,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可实施在岗培训工程,大力培养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

(3)迅速提高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水准,完善服务形式和内容。目前,我国国际保理服务形式单一、服务内容简单,采用国际通行的双保理做法是加快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通过业务渠道借鉴与学习国外保理公司经验的有效途径。我们应紧跟时展潮流,建立健全国际上通行的双保理做法,实现单保理到双保理的过渡。

(4)完善针对保理业务的授信机制,加强风险管理。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并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从而降低企业保证金的交纳;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

(5)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并大力宣传、推广国际保理业务。应在涉外经营领域大规模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意义,应充分利用现存的分支机构网络,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知识,增强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国际市场的应变能力。

(6)政府应出台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政府必须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使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政府应一方面激励出口企业应用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另一方面,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大胆开展保理业务。在国外金融机构尚未进入中国开展激烈的国际保理市场竞争之机,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抢占先机。

篇2

中图分类号:DF 文献标识码: A

从国际上来看,投资银行界定存在地域差别,欧、美国家将证券商称之为投资银行。日本、中国称之为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也各不相同,中国证券公司的业务,一般包括: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投资银行是中国证券公司各项业务中的一项重要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的划定,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投资银行产业,其基本业务主要囊括以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自营业务为主导的传统型业务;以企业兼并、咨询、委托理财以及证券化业务等为主导的创新型业务和以金融工程为主导的引伸型业务。

1中国投资银行传统型业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投资银行传统型业务仍然是我国投资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中国投资银行业务主要由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构成。中国投资银行经纪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比重虽然逐年下降,但是经纪业务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格局基本没有动摇。同时,承销业务收入在总收入比重中也较高。

目前我国拥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投资银行近30家,而成熟的西方国家具备承销业务资格的投资银行也只不过10家左右。这样为数众多的投资银行势必造成承销市场的混乱和承销成本的居高不下。同时在审批制下也造成了频繁的“寻租”行为,导致了生产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内耗。导致了人为垄断下生产能力的过剩的和垄断的低效率。

尽管中国投资银行业已经具备了竞争性很高的市场形态,其业务竞争中非价格竞争因素并没有显著地突显出来,业务差别化策略在中国投资银行产业中并没有得到体现,整个投资银行业业务趋同化十分明显。这主要表现在:(1)承销业务的服务方式雷同。审批制下,中国证券市场基本上处于卖方市场状态。投资银行承销业务一、二级市场发行差价巨大,但发行不成功的风险却很小,基本上是一种无风险或低风险的业务;(2)投资银行证券经纪业务品种单一、业务趋同。截至2002年底,中国证券市场共计有A股、B股、企业债券、国债现货、国债回购、基金和可转换债券等7个证券交易品种,其中,A股交易占有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3)业间合作的趋同化。投资银行已开始面临着外国同行的竞争,也进行了一些业务创新和业间合作,包括与国内银行业的合作和与外国金融中介机构的合作。与国外证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上也十分突出,其业间合作项目基本上是基金管理业务,先有独立特性的合作业务或创新业务。

2投资银行业务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2.1投资银行侵犯客户商业秘密导致的法律风险

投资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相关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资料及从事策划、并购方案、银团贷款等业务中可能接触到客户的商业秘密,如果使用不当极有可能构成对于客户商业秘密的侵害。在构成民事侵权的条件下,可能被作为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达到触犯刑事法律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防范和化解以上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投资银行应加强企业重要信息的保管和使用。银行对于客户提供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的信息应当根据其重要性和不同类别分门别类,采取级别不同的保管和使用权限。其中属于客户商业秘密的信息,投资银行应当建立一套规范化的保密措施,注意只有在特定人和特定事项上使用,从而避免客户商业秘密泄漏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对投资银行商誉构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投资银行向企业提供财务顾问应当妥善保管企业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对于出具的评估报告、投资方案、并购建议书等文件资料,应当与顾问协议、出具依据等共同归档保存,以免侵害客户的商业利益,在事发后也可有据可查,可以及时化解风险。

2.2立法缺失及不明产生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还没有一套系统化的投资银行业务监管法规。我国由于投资银行开展的历史并不长,对于具体的业务而言,仍有不少立法空白。而且现有立法位阶低,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投资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投资银行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使得相应的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客观上造成了较大的法律风险: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增加了自由裁量权使用的任性,同时投资银行业务开展则无法可依,导致业务开展上许多行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现有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法律体制过于僵化。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商业银行也纷纷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但我国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法律体制并未因2003年《商业银行法》的修正而有实质性改变。虽然券商和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的合作,如开展“银证通”业务,但分业经营法律体制依然制约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使银行难以设计开发出跨领域、综合性、多方位的投资银行业务产品,难以提高业务的集约水平和档次,业务的开拓受到较大限制,无法取得突破性发展,严重影响投资银行拓展业务服务领域。

我国法律对于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交叉领域领域的金融产品缺乏明确、清晰的界定。投资银行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因此,国家的宏观金融管理政策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开拓空间。这些规制的缺乏,为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留下很大的法律风险和隐患。商业银行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拓展因此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业务品种无法开办,并由此限制了商业银行与保险、证券业的合作空间,投资银行业务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也因此受到束缚。严重的束缚了投资银行业务的拓展空间。

针对以上法律不完善的风险,可采取以下主要防范措施:

(1)投资银行应在法律的现有框架内坚持谨慎性的经营原则。

鉴于目前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监管,基本上坚持的是"法律无明文许可即禁止"原则。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对投资银行业务还有较多限制和诸多空白。因此在开展业务时要坚持在法律既有范围内进行,要坚持谨慎性原则,在法律框架内设计新的产品,理性的规避法律风险。

(2)加强和完善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配备和培训。

投资银行从事的是高度个性化的服务,出于竞争需要,投资银行应加强专职业务队伍建设,使相应人员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特别是在产品创新方面需要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业人才。同时还要加强现有人员培训。投资银行业务开展需要团队的协作,只有加强培训,才能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使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前进。在能在实务中在既有法律框架内更好的规避法律风险。

2.3投资银行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

投资银行与客户谈判的核心成果是双方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两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如以简单的未来股权转让协议替代风险投资协议,以致未能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针对这些法律风险,可采取以下基本防范策略:

(1)对于缔约不能的,双方可事先约定缔约文本的承担责任规则。如一方存在严重过错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42条关于缔约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理;

(2)对于缔约不当的,可由双方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解决。

2.4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信用法律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统一管理征信业的职能之后,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非常方便、快捷。但由于只登记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的企业信息,内容仅限于信贷业务,最大的遗憾是缺乏个人信用信息。同时有关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几乎为空白,导致缺乏必要的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远远小于其失信行为所得。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失信者的气焰,阻滞了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

针对这些风险,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1)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处于国民经济的中枢位置,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会与金融机构发生联系,所以金融企业开办的投资银行业务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对往来对象,特别是个人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跟踪,建立不良客户信息档案。如中国工商银行开发的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即实现这一防范措施;

(2)加强内部信用系统统一采集的网络建设。这样可以实现系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3)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于客户资料的保存,凡往来法人及个人的业务资料,均应规定较长的保存期,分门别类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4)建立法律风险评价及预警机制。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系统化连续监测,及早发现和判别风险来源、程度、范围及走势,并发出相应的风险预警信号;

(5)严密起草合同文本,加强客户违约成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便会选择违约。法律体系的完备和合同严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诚信履约的可能性。因此,防范投资银行信用风险,在合同起草时要加大对于相对方违约责任制裁力度,从而减轻投资银行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篇3

事实求是的讲,我国合作社发展主要受合作文化、合作法律和支持政策特别是融资政策的制约,难以发展壮大起来,现在总体来说,真正能够以农民为主体并使成员普惠受益的合作社还不多见。那么财政扶持与政策银行能够对所有注册的合作社进行支持吗?怎样解决频繁的借贷需求?得到的当然能有一定的发展,得不到的又怎么发展呢?

通过长期实践看,财政或政策银行贷款基本上是要支持那些已经成长型的合作组织,或是有一定社会背景的合作社或者是一些伪合作组织。而真正由几户农民发起的合作社往往最需要给予支持,财政或政策银行能够提供及时帮助吗?如果不能从小就给予支持和帮助,那么中国的合作社还是难以惠及农民的。

商业银行面对刚刚组建的合作社能够给予支持吗?没有担保和抵押,合作社恐怕一分钱也不可能从商业银行贷出款来?

总体来讲,财政。政策银行或商业银行,与合作社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虽有国家法律规定,但在交易过程中始终要存在着利益的博弈,要经常受到走走停停的融资困惑,资金链条不断断裂,经济就要不断受到冲击。合作社主要精力就不会转移到应对市场上来,而是不断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筹措资金上来。这就是我们为什么一直要求给农民合作金融地位,减少这种不必要的社会博弈成本,让合作社有融资渠道,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这样不仅不会出现风险,还会赢得市场商机,促进金融和经济快速发展。

如何解决合作社与农户融资问题,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大问题。在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受到法律和政策空白约束条件下,发展社区互助担保合作社,是―个有效路径和办法。

首先,发展互助担保合作社没有法律障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对外担保需经成员大会通过,也就是从法律上讲,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担保,(先内后外)是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可以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其次,发展互助担保合作社需由成员出资,民主管理,为成员担保融资服务。假定条件:1个村有500户,其中有300户加入互助担保合作社,那么互助担保金就由这300户出资组成,承担保证责任。商业银行应按照一定杠杆率发大贷款,通行的标准是银行信用杠杆率为12.5倍(银行资本金与风险资产之比为8%),一般担保公司杠杆率为1:5到1:10。

第三,如按最低杠杆率1:5计算,假设300户需求贷款总量为300万元,那么互助担保金为60万元。完全可抗拒风险。如果管理规范、发展良好,商业银行可进一步放大杠杆率。

这样的互助担保组织破了商业银行面对农户众多的难题:

(一)提升了联保贷款,适应了农户借贷需求特点,能够满足频繁的交易。当前联保贷款手续繁杂,不适应发展要求,并且具有一次组合,不能升级的问题。在实践中给农户与信用社都带来一定问题。

(二:)解决了信贷人员服务不到位和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互助担保合作社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与收回贷款和监督交给互助担保合作社内部,可有效解决服务与信息问题,有利于提高农村商业银行内控,减少案件发生。

(三)降低了商业银行运行成本和农户融资潜在成本。在杠杆率控制总额度下,由互助担保合作社民主评议自主发放贷款,这不仅提高了融资速度及时满足了经济发展要求,而且实现了商业银行规模经营,降低了寻租与供租的隐性融资成本。这样做,一个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力量要比一个信贷员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要好得多。

(四)当农户融资问题解决后,其专业合作就水到渠成了。这时的财政和政策银行资金也就能对接上了。有了财政和政策银行资金引导和支持,农户的联合就会进一步发展壮大,商业银行也会看好这一规模市场,主动回归农村的。

(五)这样做将加速农村金融改革步伐。可采取邮政银行+互助担保合作社+农户与农村信用社展开竞争性贷款市场,促其转变机制和体制。农村信用社也可主动选择这一模式,提高效率。国家也应鼓励城市商业银行与社区(村级)互助担保合作社合作,让城市过剩资金回流农村,服务农民。

完善劳动力培训政策加快农村人力资源开发

韩 俊

当前,农民主要是靠体力挣钱,而不是靠技能、技术赚钱。根据2006年上半年对全国64个县、170多个乡、2700多个村进行的调查,发现农村劳动力供求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调查数据显示,74.3%的村认为本村能够外出打工的青年劳动力都已经出去了,这个比例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71.6%、76%和76.4%。只有25%的村认为本村还有青壮年劳动力可转移。赋闲在家的青壮年劳动力全国平均每村48人,比例为17.82%。东部赋闲率最低,为11.3%。中部为20.42%,西部为26.06%。这说明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正在从“供过于求”逐步转向“既过剩、又不足”。“过剩”是指总量上按劳动力时间衡量是供大于求的;“不足”是指结构上有技能的、年轻的农村劳动力越来越短缺,特别是有技能的劳动力高薪难求。另外,年轻的劳动力已经出现明显的结构性短缺。从劳动力关系的角度来讲,目前已由劳动力的无限供给、非常廉价的供给转向一个新的阶段。这个阶段,劳动力不能仅靠出卖一般的劳动力来挣钱,而要更加重视素质的提高,更加重视培训。通过培训让农村劳动力升值,将给农民带来很大实惠。应当不断完善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政策,把开发农村人力资源作为促进农村发展的一个长远大计。

将培训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机制。

目前,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经费所占比重与承担的教育培训任务不相适应。面向农民进行培训的各类教育资源,包括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成人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学、职业中学等的经费投入占教育经费总投入的13.6%。国家财政性职业教育经费仅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总投入的11.4%。这些经费的绝大部分是用于城镇居民的职业教育,而用于农民职业教育的经费十分有限。职业培训向城市倾斜,就业培训城乡不平等。培训机构大部分设在地市,缺乏贴近农村的县级培训机构,不利于农民就近参加培训。各

地用于免费就业服务和培训的经费农民工基本无法享受。企业培训经费投入明显不足。《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规定,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其中培训任务较重的企业的提取比例可以达到2.5%。但据调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投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虽然大多数企业名义上开展了培训,但实际用于职工培训方面的花费并不高,用于农民工培训的经费基本上没有。

建议国家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和方向,把转移培训经费纳入财政经常性预算科目,并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不断增加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用人单位也是转移培训的重要受益方,应当负担一定的培训投入。农村劳动力是转移培训的主体和直接受益人,从谁受益、谁投入的角度来讲,理应承担投入的绝大部分,但是由于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在生产生活尚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要大幅度增加靠预期收入决定的转移培训投入是不现实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事业的有效开展,必须充分调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和农民的投入积极性,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转移培训投入机制。

整合社会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形成一个能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体系。

我国可以进行职业培训的资源是可观的,机构覆盖率也比较高。要打破地方、部门和行业的界限,发挥好现有培训资源的作用,避免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减少财政负担,取得最大效益。

整合农村各类教育资源,形成中小学文化教育和成人职业教育并行的农村教育体系,逐步扩大农村职业高中的数量和规模,或者采取“3+x”等方式,促进农村成人职业教育稳步有序发展,满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需要。要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实行管培分离的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广泛调动分布在农村和县城的各类教育资源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优化培训资源配置,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办法,认定一批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持,充分发挥它们的示范带动效应和培训主力军作用。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培训与输出(派遣)良性互动。要充分发挥中小城市高中等职业学校的作用,调动它们面向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创新农村劳动力培训方式。推广“培训券”等好的做法。

2001年9月,浙江省长兴县教育局借鉴美国的做法,面向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开展了“教育券”的试点。常山县推出的“劳务培训券”制度是农民培训方式的一个重大创新。这种做法最明显的好处是,不是去建培训机构、招教师、购设备,而是把政府有限的钱直接补给支付能力低的受培训者身上,让受培训者自己去选择培训者,有利于在培训机构间展开竞争,让市场对培训机构进行优胜劣汰。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开展针对农民的培训。

篇4

1某地级市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1.1建立组织机构,开展职能工作

该地级市人民银行充分重视此项金融管理实践工作,通过任命行长为小组组长,成立了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任命了专职主任,配备了管理人员,由此建立了金融管理与服务办公室,并以“两管理、两综合”为主要内容实践了金融管理服务工作。

1.2组织人才培训,加强工作宣传

该地级市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年度工作会及其业务办理时对此项活动进行宣传,明确了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管理的实践需求及法律依据,强调了在基层人民银行扩大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此期间,该银行组织了多家金融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参加了3期金融管理与服务培训班,并在全市范围内选拔了94名有着较高金融管理水平、丰富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强的人员构建了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人才库,占市县行职工人数的28.2%。为了锻炼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前后选派了28名业务骨干参加了该市组织的4次综合执法检查,在实践中收获了金融管理与服务建设的诸多经验。

1.3完善工作制度,汇编规范文件

该地级市人民银行对“两管理、两综合”的工作标准进行了统一,完善了《××市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等6项囊括了金融机构日常管理、日常执法检查及进行综合评价的工作制度;汇编了地级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管理法律法规文件,并编制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手册》。

2目前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面临的问题

2.1金融管理制度效力低,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地级市人民银行当前实施的金融管理制度通常是区域性制度,不具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因而管理制度效力低,并且缺少相关法律依据,再者“两管理、两综合”这种以服务为主的管理模式,明显缺乏惩戒力和约束力,不能较好的实现管理目标。而在现场评估和经营监测上,由于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依据,也缺少统一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有些依据甚至互相冲突,而导致了地级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难以形成有力的监管制度和有效的惩戒措施,使预期监管效果难以达成。

2.2金融管理程序不完整

地区分设银监后,地级市人民银行更多只是对现场监管方面的相关程序进行了完善,在非现场监管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要求和统一的规范,在地级市人民银行的相关行政审批及准入程序上,内部服务不明确,外部服务不规范。对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地级市人民银行只对现场监管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但对相关非现场监管的内容及职能要求上并不明确、责任不清、相关资料及监测要求不明,导致金融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和资料时,屡次出现漏报、错报现象,并且在追查过程中相关部门之间推诿现象明显。

2.3基层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人员匮乏

随着金融机构新业务的陆续推出,新系统和新技术的应用更新也随之加快,金融管理者们就需要具备更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过就目前而言,自从监管职能在2003年被剥离后,人民银行的工作重点转向了金融服务,分设出的银监部门配备了许多一线优秀监管人员,从而导致人民银行的执法检查人员相对匮乏,综合素质水平日趋下降,常常只能查处发现表面上的问题,不能揭示深层次的问题,检查之后所得出的检查结果也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3进一步提升金融管理与服务效能的建议

3.1加强金融管理制度建设,提升金融管理的效力层级

应当统一地级市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的金融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文件和操作流程,以明确的金融管理内容、方法、标准和程序执行管理职能,增设处罚、惩戒条款,明确地级市人民银行各部门的金融管理职责,以提升金融管理效力层级,在地级市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工作上,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金融管理的管理效果。同时,放宽地级市人民银行的管理权限,银行可以通过信息披露、综合检查、风险评估、暂停金融服务、暂缓接入系统等金融服务监管手段,使金融管理工作具备权威性、法定性和严肃性。

3.2完善监督管理程序

目前的金融服务管理多以现场监管为主。因此在监督管理手段上,应该既要重视现场监管也要注重非现场管理,多层次监管手段同等对待,不仅要有监测手段也要有评价手段,同时考试、谈话、通报等行政监管手段也需要开展起来。

3.3加强培训力度,提高金融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对所建立的人才库进行动态管理,按照当地的实情调整人才库的组成、并定时更新、完善;针对重点问题有计划地开展集中学习、日常和现场培训,加强培训力度,提升金融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岗位轮换制,加大轮岗力度。同时根据干部的工作阅历及专业等情况,有针对地培训与人才选用;加强外部交流,特别是地级市人民银行同金融机构人员之间的交流,适时适当地派遣人员到金融机构进行学习交流,促进两者间的业务联系,为日后全面有针对性地执法检查提供帮助,使执法检查水平得以提升。

4结语

地级市人民银行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融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进行了积极大胆的探索与实践,包括进行完善管理制度、创建管理机制、增设考评指标、加强人才培养力度等工作,履行了金融管理与服务的职能,也对辖区内金融稳定的维系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贡献了巨大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取得一定成效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思考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几点进一步提升地级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效能的建议,希望地级市人民银行能采取相应措施,更加稳定有效地推动辖区内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篇5

一、法律思维与法律风险概述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是一种人性恶的思维;是一种求实的以寻求利益为目的思维方法。正向的法律思维逻辑为法律主体间有关系、有义务、有责任、有能力。笔者将其简称为“四有”。银行应当运用法律思维中的“四有”逻辑对信贷风险进行开展管理活动。

二、信贷风险的法律表现形式

1.合同法律风险。(1)主体风险。银行与缺乏签约资质的主体订立借款或担保合同,导致合同效力瑕疵。如单独与未成年人签订借款合同;再如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签订担保合同或以其公益设施设立担保或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立担保等。(2)客体风险。客体风险,尤其体现在担保法律关系中。表现为抵质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抵质押权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如留置权、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等。(3)内容风险。银行对法律规则的错误理解而修改合同内容致银行处于不利地位,如根据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将夫妻共同借款变更为夫或妻单独借款;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未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误将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为一般保证;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约定不清等。(4)操作风险。合同非本人签字;合同遗漏或错填重要信息,如借款金额、币种、利率、罚息、复利等;未及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权利公示,导致权利效力瑕疵。如抵押及权利质押未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5)行政司法风险。不同的行政司法机关对事实或法律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或自由裁量行为,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对最高额的认定标准,采信“本金最高额”说的法院认定担保人应当对最高额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费用承担担保责任;采信“债权最高额”说的法院则认定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或其他,总额不得超出最高额。2.有效资产控制不到位,履约保障不足。银行对还款义务人有效资产控制失效,成为信用风险化解的障碍。具体表现为:未核查资产的权属及权利负担;未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贷后管理中,未严密监测资产权属及其权利限制的变化;贷款风险处置阶段未对资产采取有效保全措施。3.重要法律时效节点管理不到位,债权完整性受到威胁。在借款及担保法律关系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时效节点包括诉讼实效与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债权人的权利请求无法得到法律的强制力保护。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未提起权利主张,将丧失对保证人的追索权。4.信息不对称,权利缺乏行权基础。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在银行维护债权方面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究其原因,主要为贷后管理未实现精细化,对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采取各类手段转移资产逃废银行债务的信息未进行有效搜集,导致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权基础缺失,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形同虚设。5.不当缓释,雪上加霜。信用风险缓释是银行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缓释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往往风险管理效果事与愿违。如贷款展期未征得所有还款义务人同意;超出借款合同约定支用期,重新向借款人支用贷款导致新发放贷款脱保等。6.毁灭性清收,执行困难。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对借款人财产线索的缺失,常导致借款人在司法上被认定为无还款能力。抵质押物风险的存在导致押品处置难度大、成本高等现象频频出现。上述因素的综合,最终影响银行债权的全额实现,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

三、法律思维在信贷风险管理中的运用

1.树立全流程法律风险控制意识。银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定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即使在我国具有“熟人文化”的背景下,法治也才是主线。银行信贷风险管理者必须树立起法律风险管控意识,将实现法律风险的精细化管理贯穿于信贷业务的各个环节。2.加强法律思维培训,提升法律技能。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提升法律控制能力。银行从业人员法律培训的思路应当是通过对具体法律条文与案列的学习,逐渐培养法律思维;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培训方式应当实现多样化,追求培训实效。培训对象应逐渐习得并有效运用法律思维开展工作。3.以法律思维执行各项风险控制制度。“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将贷款流程划分为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九大环节。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也应从这九大环节着手,梳理各个环节的法律关系,运用法律思维明确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控制要点,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法律审查和法律风险管控制度。4.运用法律思维做好有效资产的有效控制。银行对还款义务人有效资产的有效控制聚焦于“查”和“控”。(1)“查”即核查资产的状态,包括事实状态和权利状态,目的是核实资产的有效。对资产事实状态核查应坚持“亲见”原则。对资产权利状态核查,应以法定的权属确认标准予以判断。在信贷流程中,涉及到资产核查主要有四个阶段,贷前调查资产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贷款支付前核查资产确保放款条件、贷后管理关注资产变化、贷款清收查找资产以保障债权。(2)“控”即针对“查”到的资产采取措施,目的是实现管控的有效。对资产的法律控制措施主要有:一是通过担保性权利控制,如设立抵质押权。二是通过财产保全即申请查封、冻结、扣押等司法措施进行控制。对有效资产的及时保全对于银行贷款回收有着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一般来说对财产首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获得处置资产的优先权;若债务人为企业,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性就更为重要,甚至决定债权受偿顺序;采取保全措施后,债权人有权收取保全财产的孳息用以归还债务,如收取房屋租金。5.运用法律思维做好不良贷款处置。(1)做好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管理,确保债权完整性。需要注意的是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应当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且相关权利请求金额应当是债权余额,防止中断效力仅仅及于部分债权。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的贷款,银行仍应当以积极的态度清收。目前,司法解释对超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挽救措施提供了指引。(2)积极查找有效资产并及时加以有效控制。银行要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通过专业律师介入、法院协助等方式从信贷档案、贷后管理获取的义务人交易对手及相关凭据、征信等材料中挖掘义务人财产信息,并申请法院对查到的财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3)选用适当程序,防范程序风险。笔者认为,在各种法律程序中,实现担保物权及破产程序应当慎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启动,可能因程序尚未完结、债权数额不确定而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中止审理其他程序,进而导致后期发现的责任财产无法及时执行。破产漫长的程序势必影响贷款回收的及时性。(4)合理选择责任财产清偿顺序。清收应优先处置非抵质押财产后处置抵质押财产。同时,银行的清收工作必须将成本节约纳入清收策略综合考量。如对于义务人处置难度大、成本高的资产,可考虑通过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方式,以收取的租金偿还贷款。

四、结语

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应当运用法律思维,识别信贷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处置等各阶段的法律风险,通过担保、保全措施等实现对义务人有效资产的有效控制,以此做好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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