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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展法律培训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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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展法律培训

篇1

2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存在的问题

2.1信用交易尚未建立,制约国际保理业务扩展

出口企业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忽视保理业务的应用,这从交易观念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主观检测性强,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又不承担付款责任,这使出口商惟恐会钱财两空,而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

2.2国际保理业务自身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正式开办该项业务以来,主要限于中国银行承办保理业务。然而银行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担心扩大宣传力度,会失去这一新的金融服务领域,从而对外仅限于简单业务介绍。因此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仍然是一个陌生的事物。

2.3保理业务法规建设滞后,不能适应保理业务发展要求

我国早在1992年便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业务操作规则,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它们只是基本的依据,这使得许多企业不敢尝试这一新型结算工具。

2.4我国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

现代国际保理业务是现代通信与信息发展的产物。然而,我国保理公司与各国保理商和民间资信公司等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同时,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公司有的还仍然使用非EDI信息传递技术,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传递。

2.5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国际保理从业人才队伍

由于我国开展此项业务时间较短、业务量较少、从而使得从业人员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目前,在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中,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大多未进行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业务不熟,工作效率低,影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推广速度的提高和应用范围的扩展。

2.6盲目的市场定位阻碍保理业务的发展

目前,我国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部门的服务对象,受银行从业人员和资金的限制,一般都集中在银行做信用证及托收等结算的客户上。而且目前主动采用保理业务的客户,也往往是因产品积压或信用证失效而不得已采用的,这些客户当然无法形成出口保理业务的稳定客户群,也无法起到样板客户的广告效应。

3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

随着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我国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自身经营水平,不断扩大金融品种以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为我国本身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微观环境。针对存在的问题,大体可考虑对策如下:

(1)电子信息技术是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西方国家开展保理业务电子化、网络化服务设施水平很高,而这些设备与技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先期的信息传递、数据交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首次与国外客户的贸易往来中对于对方资信的调查,对于贸易伙伴国所在地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等诸多方面的分析研究必须通过完善、高效的信息传输系统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应尽早与FCI其它成员国和各大银行以及各种咨询机构建立信息交互网络,以便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正常协作。

(2)人才培养是提高保理业务服务水准的关键。充分利用现在已有的职业培训设施及大专院校的师资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保理专业培训班,可以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较早的发达国家专门高薪聘请一些国际保理业内的专家来讲课,及时传授世界最先进的保理技术及业务程序。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从规范化管理要求出发,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可实施在岗培训工程,大力培养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

(3)迅速提高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水准,完善服务形式和内容。目前,我国国际保理服务形式单一、服务内容简单,采用国际通行的双保理做法是加快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通过业务渠道借鉴与学习国外保理公司经验的有效途径。我们应紧跟时展潮流,建立健全国际上通行的双保理做法,实现单保理到双保理的过渡。

(4)完善针对保理业务的授信机制,加强风险管理。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并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从而降低企业保证金的交纳;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

(5)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并大力宣传、推广国际保理业务。应在涉外经营领域大规模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意义,应充分利用现存的分支机构网络,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知识,增强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国际市场的应变能力。

(6)政府应出台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政府必须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使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政府应一方面激励出口企业应用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另一方面,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大胆开展保理业务。在国外金融机构尚未进入中国开展激烈的国际保理市场竞争之机,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抢占先机。

篇2

中图分类号:DF 文献标识码: A

从国际上来看,投资银行界定存在地域差别,欧、美国家将证券商称之为投资银行。日本、中国称之为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也各不相同,中国证券公司的业务,一般包括: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投资银行是中国证券公司各项业务中的一项重要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的划定,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投资银行产业,其基本业务主要囊括以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自营业务为主导的传统型业务;以企业兼并、咨询、委托理财以及证券化业务等为主导的创新型业务和以金融工程为主导的引伸型业务。

1中国投资银行传统型业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投资银行传统型业务仍然是我国投资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中国投资银行业务主要由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构成。中国投资银行经纪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比重虽然逐年下降,但是经纪业务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格局基本没有动摇。同时,承销业务收入在总收入比重中也较高。

目前我国拥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投资银行近30家,而成熟的西方国家具备承销业务资格的投资银行也只不过10家左右。这样为数众多的投资银行势必造成承销市场的混乱和承销成本的居高不下。同时在审批制下也造成了频繁的“寻租”行为,导致了生产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内耗。导致了人为垄断下生产能力的过剩的和垄断的低效率。

尽管中国投资银行业已经具备了竞争性很高的市场形态,其业务竞争中非价格竞争因素并没有显著地突显出来,业务差别化策略在中国投资银行产业中并没有得到体现,整个投资银行业业务趋同化十分明显。这主要表现在:(1)承销业务的服务方式雷同。审批制下,中国证券市场基本上处于卖方市场状态。投资银行承销业务一、二级市场发行差价巨大,但发行不成功的风险却很小,基本上是一种无风险或低风险的业务;(2)投资银行证券经纪业务品种单一、业务趋同。截至2002年底,中国证券市场共计有A股、B股、企业债券、国债现货、国债回购、基金和可转换债券等7个证券交易品种,其中,A股交易占有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3)业间合作的趋同化。投资银行已开始面临着外国同行的竞争,也进行了一些业务创新和业间合作,包括与国内银行业的合作和与外国金融中介机构的合作。与国外证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上也十分突出,其业间合作项目基本上是基金管理业务,先有独立特性的合作业务或创新业务。

2投资银行业务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2.1投资银行侵犯客户商业秘密导致的法律风险

投资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相关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资料及从事策划、并购方案、银团贷款等业务中可能接触到客户的商业秘密,如果使用不当极有可能构成对于客户商业秘密的侵害。在构成民事侵权的条件下,可能被作为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达到触犯刑事法律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防范和化解以上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投资银行应加强企业重要信息的保管和使用。银行对于客户提供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的信息应当根据其重要性和不同类别分门别类,采取级别不同的保管和使用权限。其中属于客户商业秘密的信息,投资银行应当建立一套规范化的保密措施,注意只有在特定人和特定事项上使用,从而避免客户商业秘密泄漏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对投资银行商誉构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投资银行向企业提供财务顾问应当妥善保管企业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对于出具的评估报告、投资方案、并购建议书等文件资料,应当与顾问协议、出具依据等共同归档保存,以免侵害客户的商业利益,在事发后也可有据可查,可以及时化解风险。

2.2立法缺失及不明产生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还没有一套系统化的投资银行业务监管法规。我国由于投资银行开展的历史并不长,对于具体的业务而言,仍有不少立法空白。而且现有立法位阶低,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投资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投资银行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使得相应的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客观上造成了较大的法律风险: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增加了自由裁量权使用的任性,同时投资银行业务开展则无法可依,导致业务开展上许多行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现有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法律体制过于僵化。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商业银行也纷纷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但我国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法律体制并未因2003年《商业银行法》的修正而有实质性改变。虽然券商和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的合作,如开展“银证通”业务,但分业经营法律体制依然制约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使银行难以设计开发出跨领域、综合性、多方位的投资银行业务产品,难以提高业务的集约水平和档次,业务的开拓受到较大限制,无法取得突破性发展,严重影响投资银行拓展业务服务领域。

我国法律对于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交叉领域领域的金融产品缺乏明确、清晰的界定。投资银行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因此,国家的宏观金融管理政策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开拓空间。这些规制的缺乏,为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留下很大的法律风险和隐患。商业银行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拓展因此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业务品种无法开办,并由此限制了商业银行与保险、证券业的合作空间,投资银行业务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也因此受到束缚。严重的束缚了投资银行业务的拓展空间。

针对以上法律不完善的风险,可采取以下主要防范措施:

(1)投资银行应在法律的现有框架内坚持谨慎性的经营原则。

鉴于目前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监管,基本上坚持的是"法律无明文许可即禁止"原则。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对投资银行业务还有较多限制和诸多空白。因此在开展业务时要坚持在法律既有范围内进行,要坚持谨慎性原则,在法律框架内设计新的产品,理性的规避法律风险。

(2)加强和完善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配备和培训。

投资银行从事的是高度个性化的服务,出于竞争需要,投资银行应加强专职业务队伍建设,使相应人员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特别是在产品创新方面需要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业人才。同时还要加强现有人员培训。投资银行业务开展需要团队的协作,只有加强培训,才能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使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前进。在能在实务中在既有法律框架内更好的规避法律风险。

2.3投资银行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

投资银行与客户谈判的核心成果是双方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两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如以简单的未来股权转让协议替代风险投资协议,以致未能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针对这些法律风险,可采取以下基本防范策略:

(1)对于缔约不能的,双方可事先约定缔约文本的承担责任规则。如一方存在严重过错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42条关于缔约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理;

(2)对于缔约不当的,可由双方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解决。

2.4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信用法律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统一管理征信业的职能之后,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非常方便、快捷。但由于只登记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的企业信息,内容仅限于信贷业务,最大的遗憾是缺乏个人信用信息。同时有关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几乎为空白,导致缺乏必要的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远远小于其失信行为所得。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失信者的气焰,阻滞了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

针对这些风险,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1)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处于国民经济的中枢位置,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会与金融机构发生联系,所以金融企业开办的投资银行业务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对往来对象,特别是个人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跟踪,建立不良客户信息档案。如中国工商银行开发的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即实现这一防范措施;

(2)加强内部信用系统统一采集的网络建设。这样可以实现系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3)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于客户资料的保存,凡往来法人及个人的业务资料,均应规定较长的保存期,分门别类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4)建立法律风险评价及预警机制。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系统化连续监测,及早发现和判别风险来源、程度、范围及走势,并发出相应的风险预警信号;

(5)严密起草合同文本,加强客户违约成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便会选择违约。法律体系的完备和合同严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诚信履约的可能性。因此,防范投资银行信用风险,在合同起草时要加大对于相对方违约责任制裁力度,从而减轻投资银行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篇3

事实求是的讲,我国合作社发展主要受合作文化、合作法律和支持政策特别是融资政策的制约,难以发展壮大起来,现在总体来说,真正能够以农民为主体并使成员普惠受益的合作社还不多见。那么财政扶持与政策银行能够对所有注册的合作社进行支持吗?怎样解决频繁的借贷需求?得到的当然能有一定的发展,得不到的又怎么发展呢?

通过长期实践看,财政或政策银行贷款基本上是要支持那些已经成长型的合作组织,或是有一定社会背景的合作社或者是一些伪合作组织。而真正由几户农民发起的合作社往往最需要给予支持,财政或政策银行能够提供及时帮助吗?如果不能从小就给予支持和帮助,那么中国的合作社还是难以惠及农民的。

商业银行面对刚刚组建的合作社能够给予支持吗?没有担保和抵押,合作社恐怕一分钱也不可能从商业银行贷出款来?

总体来讲,财政。政策银行或商业银行,与合作社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虽有国家法律规定,但在交易过程中始终要存在着利益的博弈,要经常受到走走停停的融资困惑,资金链条不断断裂,经济就要不断受到冲击。合作社主要精力就不会转移到应对市场上来,而是不断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筹措资金上来。这就是我们为什么一直要求给农民合作金融地位,减少这种不必要的社会博弈成本,让合作社有融资渠道,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这样不仅不会出现风险,还会赢得市场商机,促进金融和经济快速发展。

如何解决合作社与农户融资问题,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大问题。在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受到法律和政策空白约束条件下,发展社区互助担保合作社,是―个有效路径和办法。

首先,发展互助担保合作社没有法律障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对外担保需经成员大会通过,也就是从法律上讲,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担保,(先内后外)是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可以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其次,发展互助担保合作社需由成员出资,民主管理,为成员担保融资服务。假定条件:1个村有500户,其中有300户加入互助担保合作社,那么互助担保金就由这300户出资组成,承担保证责任。商业银行应按照一定杠杆率发大贷款,通行的标准是银行信用杠杆率为12.5倍(银行资本金与风险资产之比为8%),一般担保公司杠杆率为1:5到1:10。

第三,如按最低杠杆率1:5计算,假设300户需求贷款总量为300万元,那么互助担保金为60万元。完全可抗拒风险。如果管理规范、发展良好,商业银行可进一步放大杠杆率。

这样的互助担保组织破了商业银行面对农户众多的难题:

(一)提升了联保贷款,适应了农户借贷需求特点,能够满足频繁的交易。当前联保贷款手续繁杂,不适应发展要求,并且具有一次组合,不能升级的问题。在实践中给农户与信用社都带来一定问题。

(二:)解决了信贷人员服务不到位和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互助担保合作社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与收回贷款和监督交给互助担保合作社内部,可有效解决服务与信息问题,有利于提高农村商业银行内控,减少案件发生。

(三)降低了商业银行运行成本和农户融资潜在成本。在杠杆率控制总额度下,由互助担保合作社民主评议自主发放贷款,这不仅提高了融资速度及时满足了经济发展要求,而且实现了商业银行规模经营,降低了寻租与供租的隐性融资成本。这样做,一个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力量要比一个信贷员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要好得多。

(四)当农户融资问题解决后,其专业合作就水到渠成了。这时的财政和政策银行资金也就能对接上了。有了财政和政策银行资金引导和支持,农户的联合就会进一步发展壮大,商业银行也会看好这一规模市场,主动回归农村的。

(五)这样做将加速农村金融改革步伐。可采取邮政银行+互助担保合作社+农户与农村信用社展开竞争性贷款市场,促其转变机制和体制。农村信用社也可主动选择这一模式,提高效率。国家也应鼓励城市商业银行与社区(村级)互助担保合作社合作,让城市过剩资金回流农村,服务农民。

完善劳动力培训政策加快农村人力资源开发

韩 俊

当前,农民主要是靠体力挣钱,而不是靠技能、技术赚钱。根据2006年上半年对全国64个县、170多个乡、2700多个村进行的调查,发现农村劳动力供求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调查数据显示,74.3%的村认为本村能够外出打工的青年劳动力都已经出去了,这个比例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71.6%、76%和76.4%。只有25%的村认为本村还有青壮年劳动力可转移。赋闲在家的青壮年劳动力全国平均每村48人,比例为17.82%。东部赋闲率最低,为11.3%。中部为20.42%,西部为26.06%。这说明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正在从“供过于求”逐步转向“既过剩、又不足”。“过剩”是指总量上按劳动力时间衡量是供大于求的;“不足”是指结构上有技能的、年轻的农村劳动力越来越短缺,特别是有技能的劳动力高薪难求。另外,年轻的劳动力已经出现明显的结构性短缺。从劳动力关系的角度来讲,目前已由劳动力的无限供给、非常廉价的供给转向一个新的阶段。这个阶段,劳动力不能仅靠出卖一般的劳动力来挣钱,而要更加重视素质的提高,更加重视培训。通过培训让农村劳动力升值,将给农民带来很大实惠。应当不断完善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政策,把开发农村人力资源作为促进农村发展的一个长远大计。

将培训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机制。

目前,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经费所占比重与承担的教育培训任务不相适应。面向农民进行培训的各类教育资源,包括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成人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学、职业中学等的经费投入占教育经费总投入的13.6%。国家财政性职业教育经费仅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总投入的11.4%。这些经费的绝大部分是用于城镇居民的职业教育,而用于农民职业教育的经费十分有限。职业培训向城市倾斜,就业培训城乡不平等。培训机构大部分设在地市,缺乏贴近农村的县级培训机构,不利于农民就近参加培训。各

地用于免费就业服务和培训的经费农民工基本无法享受。企业培训经费投入明显不足。《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规定,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其中培训任务较重的企业的提取比例可以达到2.5%。但据调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投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虽然大多数企业名义上开展了培训,但实际用于职工培训方面的花费并不高,用于农民工培训的经费基本上没有。

建议国家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和方向,把转移培训经费纳入财政经常性预算科目,并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不断增加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用人单位也是转移培训的重要受益方,应当负担一定的培训投入。农村劳动力是转移培训的主体和直接受益人,从谁受益、谁投入的角度来讲,理应承担投入的绝大部分,但是由于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在生产生活尚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要大幅度增加靠预期收入决定的转移培训投入是不现实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事业的有效开展,必须充分调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和农民的投入积极性,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转移培训投入机制。

整合社会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形成一个能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体系。

我国可以进行职业培训的资源是可观的,机构覆盖率也比较高。要打破地方、部门和行业的界限,发挥好现有培训资源的作用,避免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减少财政负担,取得最大效益。

整合农村各类教育资源,形成中小学文化教育和成人职业教育并行的农村教育体系,逐步扩大农村职业高中的数量和规模,或者采取“3+x”等方式,促进农村成人职业教育稳步有序发展,满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需要。要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实行管培分离的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广泛调动分布在农村和县城的各类教育资源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优化培训资源配置,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办法,认定一批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持,充分发挥它们的示范带动效应和培训主力军作用。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培训与输出(派遣)良性互动。要充分发挥中小城市高中等职业学校的作用,调动它们面向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创新农村劳动力培训方式。推广“培训券”等好的做法。

2001年9月,浙江省长兴县教育局借鉴美国的做法,面向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开展了“教育券”的试点。常山县推出的“劳务培训券”制度是农民培训方式的一个重大创新。这种做法最明显的好处是,不是去建培训机构、招教师、购设备,而是把政府有限的钱直接补给支付能力低的受培训者身上,让受培训者自己去选择培训者,有利于在培训机构间展开竞争,让市场对培训机构进行优胜劣汰。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开展针对农民的培训。

篇4

1某地级市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1.1建立组织机构,开展职能工作

该地级市人民银行充分重视此项金融管理实践工作,通过任命行长为小组组长,成立了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任命了专职主任,配备了管理人员,由此建立了金融管理与服务办公室,并以“两管理、两综合”为主要内容实践了金融管理服务工作。

1.2组织人才培训,加强工作宣传

该地级市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年度工作会及其业务办理时对此项活动进行宣传,明确了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管理的实践需求及法律依据,强调了在基层人民银行扩大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此期间,该银行组织了多家金融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参加了3期金融管理与服务培训班,并在全市范围内选拔了94名有着较高金融管理水平、丰富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强的人员构建了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人才库,占市县行职工人数的28.2%。为了锻炼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前后选派了28名业务骨干参加了该市组织的4次综合执法检查,在实践中收获了金融管理与服务建设的诸多经验。

1.3完善工作制度,汇编规范文件

该地级市人民银行对“两管理、两综合”的工作标准进行了统一,完善了《××市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等6项囊括了金融机构日常管理、日常执法检查及进行综合评价的工作制度;汇编了地级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管理法律法规文件,并编制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手册》。

2目前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面临的问题

2.1金融管理制度效力低,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地级市人民银行当前实施的金融管理制度通常是区域性制度,不具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因而管理制度效力低,并且缺少相关法律依据,再者“两管理、两综合”这种以服务为主的管理模式,明显缺乏惩戒力和约束力,不能较好的实现管理目标。而在现场评估和经营监测上,由于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依据,也缺少统一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有些依据甚至互相冲突,而导致了地级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难以形成有力的监管制度和有效的惩戒措施,使预期监管效果难以达成。

2.2金融管理程序不完整

地区分设银监后,地级市人民银行更多只是对现场监管方面的相关程序进行了完善,在非现场监管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要求和统一的规范,在地级市人民银行的相关行政审批及准入程序上,内部服务不明确,外部服务不规范。对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地级市人民银行只对现场监管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但对相关非现场监管的内容及职能要求上并不明确、责任不清、相关资料及监测要求不明,导致金融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和资料时,屡次出现漏报、错报现象,并且在追查过程中相关部门之间推诿现象明显。

2.3基层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人员匮乏

随着金融机构新业务的陆续推出,新系统和新技术的应用更新也随之加快,金融管理者们就需要具备更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过就目前而言,自从监管职能在2003年被剥离后,人民银行的工作重点转向了金融服务,分设出的银监部门配备了许多一线优秀监管人员,从而导致人民银行的执法检查人员相对匮乏,综合素质水平日趋下降,常常只能查处发现表面上的问题,不能揭示深层次的问题,检查之后所得出的检查结果也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3进一步提升金融管理与服务效能的建议

3.1加强金融管理制度建设,提升金融管理的效力层级

应当统一地级市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的金融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文件和操作流程,以明确的金融管理内容、方法、标准和程序执行管理职能,增设处罚、惩戒条款,明确地级市人民银行各部门的金融管理职责,以提升金融管理效力层级,在地级市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工作上,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金融管理的管理效果。同时,放宽地级市人民银行的管理权限,银行可以通过信息披露、综合检查、风险评估、暂停金融服务、暂缓接入系统等金融服务监管手段,使金融管理工作具备权威性、法定性和严肃性。

3.2完善监督管理程序

目前的金融服务管理多以现场监管为主。因此在监督管理手段上,应该既要重视现场监管也要注重非现场管理,多层次监管手段同等对待,不仅要有监测手段也要有评价手段,同时考试、谈话、通报等行政监管手段也需要开展起来。

3.3加强培训力度,提高金融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对所建立的人才库进行动态管理,按照当地的实情调整人才库的组成、并定时更新、完善;针对重点问题有计划地开展集中学习、日常和现场培训,加强培训力度,提升金融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岗位轮换制,加大轮岗力度。同时根据干部的工作阅历及专业等情况,有针对地培训与人才选用;加强外部交流,特别是地级市人民银行同金融机构人员之间的交流,适时适当地派遣人员到金融机构进行学习交流,促进两者间的业务联系,为日后全面有针对性地执法检查提供帮助,使执法检查水平得以提升。

4结语

地级市人民银行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融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进行了积极大胆的探索与实践,包括进行完善管理制度、创建管理机制、增设考评指标、加强人才培养力度等工作,履行了金融管理与服务的职能,也对辖区内金融稳定的维系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贡献了巨大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取得一定成效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思考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几点进一步提升地级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效能的建议,希望地级市人民银行能采取相应措施,更加稳定有效地推动辖区内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篇5

一、法律思维与法律风险概述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是一种人性恶的思维;是一种求实的以寻求利益为目的思维方法。正向的法律思维逻辑为法律主体间有关系、有义务、有责任、有能力。笔者将其简称为“四有”。银行应当运用法律思维中的“四有”逻辑对信贷风险进行开展管理活动。

二、信贷风险的法律表现形式

1.合同法律风险。(1)主体风险。银行与缺乏签约资质的主体订立借款或担保合同,导致合同效力瑕疵。如单独与未成年人签订借款合同;再如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签订担保合同或以其公益设施设立担保或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立担保等。(2)客体风险。客体风险,尤其体现在担保法律关系中。表现为抵质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抵质押权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如留置权、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等。(3)内容风险。银行对法律规则的错误理解而修改合同内容致银行处于不利地位,如根据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将夫妻共同借款变更为夫或妻单独借款;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未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误将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为一般保证;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约定不清等。(4)操作风险。合同非本人签字;合同遗漏或错填重要信息,如借款金额、币种、利率、罚息、复利等;未及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权利公示,导致权利效力瑕疵。如抵押及权利质押未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5)行政司法风险。不同的行政司法机关对事实或法律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或自由裁量行为,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对最高额的认定标准,采信“本金最高额”说的法院认定担保人应当对最高额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费用承担担保责任;采信“债权最高额”说的法院则认定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或其他,总额不得超出最高额。2.有效资产控制不到位,履约保障不足。银行对还款义务人有效资产控制失效,成为信用风险化解的障碍。具体表现为:未核查资产的权属及权利负担;未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贷后管理中,未严密监测资产权属及其权利限制的变化;贷款风险处置阶段未对资产采取有效保全措施。3.重要法律时效节点管理不到位,债权完整性受到威胁。在借款及担保法律关系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时效节点包括诉讼实效与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债权人的权利请求无法得到法律的强制力保护。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未提起权利主张,将丧失对保证人的追索权。4.信息不对称,权利缺乏行权基础。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在银行维护债权方面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究其原因,主要为贷后管理未实现精细化,对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采取各类手段转移资产逃废银行债务的信息未进行有效搜集,导致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权基础缺失,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形同虚设。5.不当缓释,雪上加霜。信用风险缓释是银行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缓释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往往风险管理效果事与愿违。如贷款展期未征得所有还款义务人同意;超出借款合同约定支用期,重新向借款人支用贷款导致新发放贷款脱保等。6.毁灭性清收,执行困难。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对借款人财产线索的缺失,常导致借款人在司法上被认定为无还款能力。抵质押物风险的存在导致押品处置难度大、成本高等现象频频出现。上述因素的综合,最终影响银行债权的全额实现,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

三、法律思维在信贷风险管理中的运用

1.树立全流程法律风险控制意识。银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定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即使在我国具有“熟人文化”的背景下,法治也才是主线。银行信贷风险管理者必须树立起法律风险管控意识,将实现法律风险的精细化管理贯穿于信贷业务的各个环节。2.加强法律思维培训,提升法律技能。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提升法律控制能力。银行从业人员法律培训的思路应当是通过对具体法律条文与案列的学习,逐渐培养法律思维;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培训方式应当实现多样化,追求培训实效。培训对象应逐渐习得并有效运用法律思维开展工作。3.以法律思维执行各项风险控制制度。“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将贷款流程划分为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九大环节。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也应从这九大环节着手,梳理各个环节的法律关系,运用法律思维明确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控制要点,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法律审查和法律风险管控制度。4.运用法律思维做好有效资产的有效控制。银行对还款义务人有效资产的有效控制聚焦于“查”和“控”。(1)“查”即核查资产的状态,包括事实状态和权利状态,目的是核实资产的有效。对资产事实状态核查应坚持“亲见”原则。对资产权利状态核查,应以法定的权属确认标准予以判断。在信贷流程中,涉及到资产核查主要有四个阶段,贷前调查资产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贷款支付前核查资产确保放款条件、贷后管理关注资产变化、贷款清收查找资产以保障债权。(2)“控”即针对“查”到的资产采取措施,目的是实现管控的有效。对资产的法律控制措施主要有:一是通过担保性权利控制,如设立抵质押权。二是通过财产保全即申请查封、冻结、扣押等司法措施进行控制。对有效资产的及时保全对于银行贷款回收有着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一般来说对财产首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获得处置资产的优先权;若债务人为企业,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性就更为重要,甚至决定债权受偿顺序;采取保全措施后,债权人有权收取保全财产的孳息用以归还债务,如收取房屋租金。5.运用法律思维做好不良贷款处置。(1)做好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管理,确保债权完整性。需要注意的是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应当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且相关权利请求金额应当是债权余额,防止中断效力仅仅及于部分债权。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的贷款,银行仍应当以积极的态度清收。目前,司法解释对超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挽救措施提供了指引。(2)积极查找有效资产并及时加以有效控制。银行要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通过专业律师介入、法院协助等方式从信贷档案、贷后管理获取的义务人交易对手及相关凭据、征信等材料中挖掘义务人财产信息,并申请法院对查到的财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3)选用适当程序,防范程序风险。笔者认为,在各种法律程序中,实现担保物权及破产程序应当慎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启动,可能因程序尚未完结、债权数额不确定而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中止审理其他程序,进而导致后期发现的责任财产无法及时执行。破产漫长的程序势必影响贷款回收的及时性。(4)合理选择责任财产清偿顺序。清收应优先处置非抵质押财产后处置抵质押财产。同时,银行的清收工作必须将成本节约纳入清收策略综合考量。如对于义务人处置难度大、成本高的资产,可考虑通过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方式,以收取的租金偿还贷款。

四、结语

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应当运用法律思维,识别信贷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处置等各阶段的法律风险,通过担保、保全措施等实现对义务人有效资产的有效控制,以此做好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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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策略研究[J].梁锋,叶开枝,刘庄.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01).

[4]日常生活的法律性——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关系[J].陈金钊,范春莹.求是学刊.2006(04).

[5]浅论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J].张梦瑶.决策探索(下半月).2011(05).

[6]金融危机下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控制和管理[J].叶芸.经济师.2009(12).

篇6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基层人民银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依据《人民银行法》获得行政执法职权,是人民银行各项政策的传导者,依法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管理的执行者。目前,由于人民银行的大多数检查监督职能由基层分支机构承担,在履行以行政执法为主要手段的监管职责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执法效果,关乎人民银行社会公信力、影响力和社会形象。为此,笔者对所在中支行政执法人员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调查。

一、当前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法人员现状

(一)行政执法人员偏少,特别是高层次执法人才缺失

笔者所在中支全辖有在册职工558人,持有执法证人员为206人,占职工总人数的36.9%。其中大学本科(含党校等)以上学历的执法人才只占执法人员总数的64%。从人才结构看,高学历人才比例明显偏低,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执法人才只有2人,虽然近几年较高学历的执法人才数量略有增长,但从整体结构上看没有大的变化。

(二)年龄结构不合理,年轻执法人员还未成为执法中坚力量

近几年来,基层人民银行进人很少,特别是县支行基本处于“只出不进”的状态,人员不断萎缩,现有执法队伍的“老龄”化问题凸现。调查显示,40岁以上执法人员占执法人员总数的82.5%,人员的老化问题逐渐成为基层央行行政执法人才队伍发展建设的瓶颈。

(三)业务素质差距明显

2003年银监分设后,基层人民银行执法队伍中一批年富力强的执法人员分离出人民银行,又没有新鲜血液充实进来,既懂业务又懂法律,既通晓人民银行业务又熟知商业银行业务的执法人才缺乏,这将导致行政执法中发现问题和准确定性的底气不足,行政执法程序存在缺陷,个别环节甚至潜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四)行政执法培训不到位

调查显示,近3来来参加过与行政执法相关培训的执法人员只占总人数10%不到。并且,行政执法培训存在培训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当前新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方式和手段(如“两综合、两管理”)不断出台,但对基层人民银行的专项培训却没有开展,处在基层工作一线的人员成天忙于日常业务,每年参加执法检查的次数屈指可数,仅靠自学和检查实践来提高执法水平,其实际效果不佳。上级行虽然有时也组织一些培训班和专题讲座,但培训内容对具体执法检查操作的指导性不够,不能完全满足基层央行执法人才履行执法监管职能的需要。

(五)执法人才分布不均匀

执法人才的内部流动表现为从执法职能部门直接流向其他职能部门、党群部门和上级单位,这就导致执法职能部门的高层次执法人才比例不断降低。以中支为例,在执法岗位的人才只占了执法人才总量的近30%左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一些执法人才的浪费。一批本应在执法岗位上发挥更大作用的执法人才,由于上升通道过窄和激励机制没有建立等原因,通过各种途径离开执法岗位,加剧了执法职能部门人才紧缺,执法人才的作用和价值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造成了人才的闲置和浪费。

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主要途径及建议

不断加强法制工作,提高基层央行的依法行政的水平,对于高效传导货币信贷政策,维护辖区内金融稳定和完善金融服务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推进金融依法行政,也是每一个基层央行干部的职责,这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基层央行干部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能力的提高。

(一)正确树立依法行政理念

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行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要》的意见,使全行员工切实把握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努力营造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氛围,并要在学习的过程中认真结合本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按照法规规定认真检查和改进工作,使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把学习宣传工作落在实处。

(二)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和考试制度

一是要建立学法制度。可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个人自学和每月定期组织相结合,行长、股长要率先学法,并带领一般干部学法。重点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加深对法律规章的了解和正确理解,有效提高基层央行干部依法行政知识水平。二是建立培训制度。建议上级行每年定期开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各类培训。注重针对性、系统性、有效性,重点组织依法行政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培训,对所学内容要组织统一考试,检验学习效果。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使他们做到熟练运用法律,规范处理行政违法案件,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三是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考核机制。从法律知识、执法水平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巩固学法、执法成效,为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风险意识和监督检查

要增强行政执法风险意识,作为基层央行干部要真正树立行政执法无小事的理念,特别要防止因不懂法律、概念模糊或程序不到位、工作没落实等原因,而导致发生行政诉讼。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整合法律事务、监察、内审等监督岗位资源,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和法律人员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对执法职能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使基层人民银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有效。强化上级行对下级行的监督,建立经常性、不定期的监督巡查机制,弥补同级监督的不足。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正面问责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尽量避免执法失误给人民银行带来负面影响。

(四)注重培养人才和提高依法行政管理水平

要在实践中培养和锻炼依法行政人才,作为基层央行干部要坚持多实践、多思考、多探索,努力在实践中改进,在实践中提高,不断积累工作经验,要以老带新。如通过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对违反账户管理、人民币管理、外汇管理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从中来锻炼和培养基层央行依法行政人才。同时要注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重点要在管理方法、管理技能、管理艺术等方面加以不断改进、不断提高,这样才能真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杜绝行政不作为,从而提升基层央行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真正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良好形象,为正确履行基层央行职责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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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理业务作为一项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是一种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中间业务,现已成为银行积极竞争、重点发展的优质业务品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在市场定位、风险控制机制、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实践证明,只有通过提高保理意识、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信用体系等措施,才能不断推进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中间业务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8-0139-02

1 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发展现状及其必要性

1.1 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发展历程及现状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保理从20世纪80年代末引入到我国,迄今为止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1992年,中国银行最早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同时正式加入FCI,成为国内最早的FCI会员。这一时期,我国保理业务才刚刚起步,尽管在业务规模、业务品种及服务水平上都难以与国际同业相比,但却在不断的成长壮大。

2000年以后,我国保理业务进入高速发展阶段。2000年3月,中国银行作为国内最早的FCI会员,最早推出了两项国内融资业务:发票贴现业务和综合保理业务,开始了我国国内保理业务的正式市场运作,随后,各家商业银行也纷纷效仿,逐步开展各自的国内保理业务。2001年发生的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对我国保理业务的开展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促使各家中资银行加大了对保理业务的探究和开拓。2000年以后,我国保理业务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当前,我国大陆加入FCI的成员已经有25家,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占据了23家。从2008年1月开始至今,中国出口双保理业务总量就一直跃居世界第一。FCI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国国际及国内保理业务总量达到3781亿欧元,较去年上升9.98%。

2013年,国内保理业务量达2954亿欧元,国际保理业务量达827亿欧元。尽管我国保理业务起步较晚,但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态势。

1.2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必要性

保理业务作为一项“舶来品”,在国内的发展还不成熟,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不难料想,那些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领域后,由于其在分支机构、网点规模等方面都无法与国内的商业银行相抗衡,必然要在那些不受网点制约而又为其所熟悉或擅长的业务上与国内商业银行展开竞争,而保理业务便顺其自然地成为外资银行进军中国金融市场的切入点。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开展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其抢占市场先机,增强自身竞争力,发展保理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讲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商业银行来说,保理业务可以扩展其服务的领域和盈利的空间。伴随着银行传统授信业务盈利空间的逐渐压缩和同行业竞争的进一步加大,银行急需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银行通常以保理业务为切入点,借此机会将保理业务的客户纳入到自身的客户体系。因此,为进一步开展中间业务、需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大力开发保理业务市场。

2 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2.1 银行保理业务市场定位不清晰

在选择保理业客户群体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总喜欢“嫌贫爱富”,找风险低的大客户,然而保理业务的最佳客户群往往不是这类大型企业,就目前来看,将眼光盯在大中型企业的各家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开展的情况并不乐观。因为一方面,大中型企业由于实力雄厚,资金充裕,所以对保理的需求并不大;另一方面,由于大中型企业是各大商业银行争取的对象,显而易见,这使得银行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最终可能会导致银行为吸引客户而做出让利的行为,压缩银行的盈利空间。而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资金实力较薄弱、规模不大、资信水平不高、融资能力较差,在议价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经常要采用赊销的方式来推销产品,所以对保理业务的需求会更高。

2.2 保理专业人才匮乏

由于保理业务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且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及其他中间业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就要求从事保理业务的人员要具备综合素质,不仅要具备金融、结算等相关理论知识,还要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及习惯,熟练掌握计算机和专业英语等辅助技能。在我国现阶段,暂时还没有专门的保理业务资格考试,绝大部分从事保理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也没有接受过专业的保理机构的培训,大多是从银行其他业务部门抽调的人员。此外,由于我国保理业务起步晚,发展规模较小,保理业务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实务操作方面的培训和锻炼,导致保理业务整体效率低下。所以,专业人才的困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2.3 保理业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开展保理业务依据的行为准则主要有《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服务公约》和《仲裁规定》等,但它们是适用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并不完全相符。中国银监会在2013年第21次主席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它只是银行保理业务的自律性规范,并不具有强制性。各商业银行也只是将保理业务作为银行的一项中间业务来经营,我国保理业务一直处于有法难依、无章可循的状态。所以,我国迫切需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保理法律体系,使我国的保理业务在法制化的道路上不断发展。

2.4 保理业务风险控制不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中面临诸多风险,如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而保理业务主要是购买供货商的应收账款,最终需要从购货方收取货款。所以,银行对购货方的资信评估极其重要。在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往往给保理业务的发展带来许多障碍,表现为产品质量问题、信息造假问题、经济欺诈问题等。产品质量的失信,既影响了市场秩序,又破坏了社会风气,同时也使得保理业务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3 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发展的对策

3.1 银行明确市场定位,丰富业务品种

为降低保理业务中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对保理业务目标市场及目标客户群体进行明确的定义,细分和明确目标市场,谨慎选择最适合的目标市场、目标客户群体去投放产品,详细分析目标企业的市场份额、财务状况、企业成长性等。丰富保理产品种类,尽量满足客户对保理业务品种的需求,不仅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和账款托收的服务,还应提供销售账务管理、坏账担保、风险控制等其他服务项目。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与发展,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就融资功能来讲,提供以无追索权保理为主,以满足客户对保理业务的需求。

3.2 加快培养保理专业人才

为促进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应加快培养保理专业人才,坚持“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办法。一方面,积极引进国际上专业保理公司的人才,加强国内保理业务人员与国际保理业务人员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定期开展研讨会等形式,邀请相关专家介绍保理业务经验及风险防范,及时了解国际上保理业务最新动态;另一方面,我国应举办保理从业资格考试,定期考核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银行自身也要加强对本行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此外,保理从业人员应自觉加强自身综合素质的建设,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以适应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需要。

3.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为完善我国保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有关部门应依据国际有关惯例,如《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等,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同时与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订和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程序。明确保理流程每个环节的相关规则,对保理当事人如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之间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可操作;将保理业务纳入金融监管,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手段,保证保理市场的有序进行。

3.4 完善信用体系及风险控制机制

为有效控制保理业务风险就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各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息数据系统,对企业信息进行系统性管理,以防止信息不对称给银行带来的损失,有效避免客户进行信息造假而带来的欺诈风险。商业银行要慎重选择客户,强化企业的资信管理,在受理业务之前做好买卖双方的资信调查,创建科学的企业信用评估机制,建立可靠的资信管理系统,持续密切关注供货商或赊销商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现金流等。同时加强银保合作,建立保理保险制度,转移自身的经营风险。由于保理本身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发生坏账,银行只能自己承担严重的经济损失。为降低自身的经济损失,欧美等保理业务较发达的国家往往选择将保理业务向保险公司再投保的做法,以分散自身承担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应学习别国保理公司的做法,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减少自身的经营风险。

4 结束语

保理业务作为一项综合性金融产品,在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多问题。为此,商业银行应制定清晰的市场定位,丰富保理业务产品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此外,银行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防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为促进保理业务的发展,大力培养一批高素质保理专业人才;政府等相关部门应为保理业务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完善保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发展与壮大保理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工作重心,只有在金融界、政府主管部门及经贸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环境和各项条件才会越来越好,才能有效推动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步伐。

参考文献:

(1)金晓宸。关于国际保理业务及其在我国开展文体的研究[D]。辽宁:东北财经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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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存在市场准入的法律风险,在开展过程中商业银行并未对个人理财产品进行定位就向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申请,就会导致业务违规风险,从而招致监管机构的惩罚。其次理财产品在销售以及宣传环节同样也存在法律风险,其具体表现为宣传和销售理财产品操作不当引起的风险;理财产品收费违法违规风险;风险提示不当、不充分的违规风险。

(二)工作人员操作风险

个人理财作为商业银行新的服务项目,由于其发展历程相对较短,因此在诸多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在金融领域,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一项知识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综合性业务,对于工作人员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求从业者有丰富的知识功底,对法律、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有全面的了解,而且要求工作者在面对客户时能够正确处理与顾客的关系,面对市场上的金融危机能够灵敏处理。但是纵观现如今的教育现状,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育体制还不够完善,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在学历以及专业知识培训方面都有所欠缺。与社会所需要的高端人才相差甚远。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面对上述出现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自身需要明确了解以及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尽量避免灰色地带与法律红线,将法律风险降于最低。除此之外,在面对现如今理财产品不断多样化的现状,相关的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来弥补空缺,只有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才能规范商业行为,从而保护行为。

(二)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育

个人理财业务的最终目的是将理财产品推向大众,以此来获取商业利益。而理财产品能否被广大民众所接收,其关键还在于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面对现如今工作人员能力不足的现象,必须引起金融业的重视。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应该具备与时展相适应的素质,其中包括面对顾客时过硬的专业素质以及优秀的道德素质,在为顾客提供专业的理财指向的同时加强自身规范。为了实现之一目标,需要教育部门在相应的高等院校增设专业、增加资金的投入力度,为优秀人才的培育创造良好的氛围。除此之外,在工作之余,银行管理阶层需要加强对客户经理的培训,在开设投资与理财两大课程之外,增设公关学、心理学等课程,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培育更多复合型人才。除此之外,商业银行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创新理财产品,创造出更多符合大众收入水平的理财产品,并能够利用先进的科技设备与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事前防备,事后解决,从而降低风险,促进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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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操作风险的发生往往是由于银行系统内部程序、外部事件或者人员因素等造成的。操作风险同样是结构型理财产品所面临的主要风险,银行在发展结构性理财产品时,必须注重两种类型的操作风险,第一类是由于产品设计的缺陷造成的风险,第二种是由于信息不透明或者风险提示不到位造成的风险。当前我国与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正是由于法律监管中存在一定的漏洞,造成了银行理财产品存在法律风险。当理财产品的界限没有明确清楚时,就会造成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以及理财业务相混淆,一旦出现纠纷将会面临诉讼,银行也会受到相关监管部分的惩处。流动风险指的是由于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具有不确定性,流动性风险与操作风险以及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相比,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因此一般情况下将流动风险看作是综合性风险。当前,我国大部分银行明确规定理财产品的购买者不能提前终止合同,所以投资者必须面对流动性风险。

二、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

1.正确处理银信关系,均衡收益与风险首先,对于我国的银行而言,必须将监管问题以及利益协调问题解决好,从中长期的目标上看,银行可以创建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实施规模化的经营,促进投资管理效率的提高,从短期内看,国内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收购信托公司的形式来获得信托资格,避开规则性问题。银行的投资、信息披露等过程必须提高透明度。其次,以市场为出发点,对风险与收益进行有效平衡。当前,部分结构比较复杂的理财产品均是我国银行从外资银行购入的,所以银行在销售这些类型的理财产品时,必须根据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充分把握客户的实际需求,对产品进行调整和修改,然后进行测试并优化,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进行有效推测。在理财产品开发的过程中,银行也必须坚持信息披露、成本可算以及风险可控的原则,保证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相平衡。

2.科学设计理财产品,加强管理工作首先,要对理财产品进行科学设计,设计时必须以客户为中心,采取现代化的营销管理手段。在设计理财产品之前,必须对市场进行细分,科学定位。我国拥有众多的个人客户,因此银行应当加大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提升品牌效应,设计出功能多样、选择性强的理财产品。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根据理财业务相关的规定,将理财产品设计结构以及投资风险明确、充分、清楚的展示出来,并且对银行内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进行考察,针对银行内部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制定有效的考核与认定管理制度,确保理财业务开展人员拥有必须的专业知识、管理技术、业务经验等,要求相关人员对理财业务的法律规定以及风险具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必须对客户的具体财务情况有细致的了解,清楚客户对风险的承受范围,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另外,要加强对业务营销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防范操作风险。

3.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控制操作风险银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理财销售目录中进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同时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个人理财业务在开办过程中必须将相关的风险以及信息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能销售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理财产品,包括证券以及保险等。如果商业银行开展境外理财业务,同样必须严格遵守国内法律相关的规定,同时还应当了解投资地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理财产品的销售活动完全符合法律规范,避免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法律风险。另外,银行还应当健全操作风险防御体系,规范产品的开发、设计以及销售、管理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要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评估体制,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评估,提高理财产品销售的针对性,降低客户对理财产品的投诉。

篇10

应聘者应对填报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与事实不符,我行有权取消其录用资格。

(以下职位仅限有相应工作经历的在职人员应聘,不接受应届毕业生应聘)

需求部门

岗位名称

岗位主要职责

招聘要求

审计中心

(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投行及中间业务审计岗

1.收集、汇总、分析片区内分行投行及中间业务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投行及中间业务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投行及中间业务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项目安排,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审计方案制定,确定审计范围,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组织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等;

3.按照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5.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6.开展投行及中间业务领域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7.梳理投行及中间业务领域内控风险点,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银行从业经历,从事3年以上投资银行及中间业务领域工作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中心

(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综合审计岗

(授信类)

1.收集、汇总、分析片区内分行公司信贷、零售信贷、投行及中间业务、贸易融资等多个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多个业务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多个业务领域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项目安排,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审计方案制定,确定审计范围,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组织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等;

3.按照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5.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6.开展公司信贷、零售信贷、投行及中间业务、贸易融资等多个业务领域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7.梳理公司信贷、零售信贷、投行及中间业务、贸易融资等多个业务领域内控风险点,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同时具有公司授信审查、信贷管理(贷后管理、放款审核等)、个人贷款审查、投资银行及中间业务领域、银行国际业务(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中2个及以上岗位从业经历;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中心

(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财务审计岗

1.收集、汇总、分析片区内分行财务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财务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财务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项目安排,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审计方案制定,确定审计范围,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组织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等;

3.按照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5.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6.开展财务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7.梳理财务领域内控风险点,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银行从业经历,从事3年以上财务工作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中心

(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综合审计岗

(财务及其他类)

1.收集、汇总、分析片区内分行财务、会计、资金及同业等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多个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多个领域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项目安排,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审计方案制定,确定审计范围,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组织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等;

3.按照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5.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6.开展财务、会计、资金及同业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7.梳理财务、会计、资金及同业等领域内控风险点,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银行从业经历,从事3年以上财务、会计、资金及同业等工作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中心

(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IT审计岗

1.根据外部监管、内部管理及行业规范、制定IT审计业务规范;

2.根据年度审计计划要求,制定IT审计方案;

3.根据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并根据现场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

4.对现场审计中的重大审计发现进行风险提示,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消除风险隐患;

5.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6.对重大风险事件,及时进行跟进与报告;

7.收集、整理与分析信息科技系统建设、运维保障情况,撰写分析报告;

8.负责银监会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的日常报送;

9.收集、整理前沿技术信息,IT审计方法、工具、案例;

10.制定IT审计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开展面授与视频培训参加内外部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专业类,年龄35岁以下;

2.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IT审计或信息技术部门(网络和信息安全)从业经历,有CISA或CISM证书;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中心

(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非现场审计岗

1.制定非现场审计项目方案;

2.进行审计思路的收集、分析;

3.从事审计模型研发、验证、投产;

4.进行审计任务部署、疑点数据提取、整理、分析、验证及报告;

5.了解业务流程,掌握系统的数据结构;

6.根据模型研发和监控需要,提出数据获取需求;

7.结合日常工作,对非现场审计系统的改造、优化及升级提出建议;

8.制定非现场审计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开展面授、视频培训及分级考试参加内外部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1.具有金融、数学、统计或计算机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岁;

2.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非现场审计(包括模型研发、数据分析、日常监控及报告)或金融系统数据分析、统计从业经历,有CIA、CPA或会计师资格;

3.具有较强的模型研发、调查研究、数据分析和文字报告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部本部及审计中心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公司信贷审计岗

1.收集、汇总、分析信贷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公司信贷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公司信贷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项目安排,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审计方案制定,确定审计范围,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组织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等;

3.按照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5.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6.开展公司信贷领域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7.梳理公司信贷领域内控风险点,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银行从业经历,从事3年以上公司授信审查、信贷管理(贷后管理、放款审核等)工作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部本部及审计中心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零售信贷审计岗

1.收集、汇总、分析零售信贷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零售信贷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零售信贷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项目安排,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审计方案制定,确定审计范围,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组织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等;

3.按照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5.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6.开展零售信贷领域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7.梳理零售信贷领域内控风险点,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银行从业经历,从事3年以上个人贷款审查工作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部本部及审计中心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贸易融资审计岗

1.收集、汇总、分析贸易融资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贸易融资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贸易融资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项目安排,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审计方案制定,确定审计范围,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组织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等;

3.按照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5.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6.开展贸易融资领域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7.梳理贸易融资领域内控风险点,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银行从业经历,从事3年以上银行国际业务(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工作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6.拥有跟单信用证专家(CDCS)或保理从业人员专家资格(FCI)证书者优先。

审计部本部及审计中心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资金及同业审计岗

1.收集、汇总、分析资金及同业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资金及同业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资金及同业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项目安排,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审计方案制定,确定审计范围,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组织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等;

3.按照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5.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6.开展资金及同业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7.梳理资金及同业领域内控风险点,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银行从业经历,从事3年以上资金及同业工作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部本部及审计中心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会计运营审计岗

1.收集、汇总、分析会计运营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会计运营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会计运营领域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项目安排,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审计方案制定,确定审计范围,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组织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等;

3.按照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5.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6.开展会计运营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7.梳理会计运营领域内控风险点,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银行从业经历,从事3年以上会计运营工作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部本部

子公司审计岗

1.与子公司进行日常的沟通工作,参与收集、汇总、分析全行子公司管理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子公司管理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参与子公司管理领域内控风险点的梳理,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3.参与编写子公司管理领域审计指引、审计项目方案,确定审计范围,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等;

4.按照项目安排,参与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非现场审计分析、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及现场审计工作;

5.参与或承担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6.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7.参与子公司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3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有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经验和相应经济类技术职称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部本部

基建审计岗

1.与基建办进行日常沟通工作,参与收集、汇总我行基建项目信息、跟踪项目开发工程进度;

2.参与基建领域内控风险点的梳理,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3.参与编写基建领域审计指引、审计项目方案,确定审计范围,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等;

4.按照项目安排,参与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非现场审计分析、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及现场审计工作;

5.参与或承担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6.复核、整理、上报基建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7.参与基建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3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有从事基建审计相关工作经验和相应经济类技术职称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篇11

动摇社会信用,诱发金融危机,威胁国家的安全反洗钱的实践表明,金融系统是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主要通道。商业银行的信用是其“生命线”。但如果有消息披露某银行被洗钱分子利用,公众将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另外,由于洗钱活动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的商品劳务交易的特点,其资金转移完全受洗钱的需求制约,资金的流动毫无规章可循,洗钱很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另外,恐怖组织需要资金支持,这些资金的转移都是通过洗钱完成的。洗钱已成为恐怖组织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这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

造成资本外逃,使腐败资金转移境外,导致社会财富流失美国的非法收入经过清洗后,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仍汇集在美国境内。而我国的非法资金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一部分单向流向境外。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的“资本外逃”数额已经排世界第四位。我国的资金严重匮乏,大量的资金外逃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我国,和洗钱有着密切的关联。从一些已经暴露出的案例来看,腐败分子侵吞社会财富的途径为:把得来的钱转移至境外,再利用我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外商的身份回国投资。这样就形成一个权力与金钱互相依存的、里应外合的洗钱链。

助长刑事犯罪,破坏社会稳定如果洗钱过程非常顺利,就为犯罪分子的下一次犯罪提供了资金支持,这将会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比如黑社会就通过洗钱寻得了掩护资金,这样就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和不安定因素。

当前利用银行进行洗钱犯罪的主要形式

利用现金进行洗钱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无法追索交易痕迹的现金漂洗非法所得,可以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掩盖犯罪事实,因此被不法分子视为洗钱的便利渠道。在我国,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虽然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是由于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极少,洗钱者利用账户尤其是个人储蓄账户提现的自由度高、转账功能强的优点进行洗钱。

利用对公结算账户进行洗钱一是设立空壳公司,开立银行账户。有的是先捞钱后洗钱,一些人员非法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用新身份来解释其非法暴富;有的是边捞钱边洗钱,通过家属经商掩盖其黑钱来源;有的是连捞钱带洗钱,先创办私人企业,通过企业经济往来将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并予以合法化。二是非贸易结算和虚报贸易结算。利用境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将在境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国外,或将国家和企业的资金中饱私囊。

利用网上银行洗钱网上银行既可以是传统银行的业务创新,也可以是在互联网上设立的虚拟金融机构,网上银行对客户及其交易的了解程度远不如传统银行,所以“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较难得到有效落实,犯罪分子正是利用网上银行的这个弱点,大肆洗钱。

洗钱分子还利用网上虚拟交易进行洗钱。先开设一个网站提供网上购物服务,同时与银行签订协议,银行提供网上支付支持,同时第三方提供认证。然后通过在网站购物实现资金转移,实际上这个交易并没有发生,而只是进行了资金的转移。由于银行、网站和第三方并不一定在同一国家,信息交换不充分,同时洗钱分子对交易进行刻意掩饰,所以利用网上虚拟交易进行洗钱通常较难发现,网上洗钱正渐渐成为犯罪分子清洗不法收入的主要手段。

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的执行难度较大众所周知,反洗钱工作的关键在于“了解你的客户”,即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大额资金的来源及流向要有较为详细的了解。但在实际操作上,难度较大。一是同业间的不公平竞争致使严格遵照执行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丢失优质客户和重要客户。个别基层金融机构为了不失去自己的客户,可能在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尽职调查时放松标准甚至不执行。由于目前还缺乏切实可行的实时监督机制,各金融机构在执行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又或多或少地增加了自己的意愿,这就极有可能挫伤那些真正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的机构的积极性,造成“不守规矩者驱逐遵纪守法者”的优汰劣胜后果。二是现行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中未明确客户在尽职调查工作中的义务。《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均未赋予客户向金融机构如实告知交易背景的义务。还有部分法律规定客户在办理交易结算时不必向金融机构告知交易的真实背景。如《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客户出示的票据满足形式要件,就必须无条件付款,而不论票据交易的真实原因如何。若相关法律制度不作调整以改变这种局面,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就难以深入有效开展,更糟糕的是银行还可能会因其所谓的“履职不能”或“尽职不力”而面临监管机构的处罚。

反网络银行洗钱难网上银行具有开放、资金转移高效便捷等特点,已日益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难点。一是网络银行的环境不能有效贯彻“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当客户开设账户后,客户只需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就能够方便地登录其账户,进行转账或其他交易活动。就算最初开立账户可以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通过该账户进行交易的人可能不是最初开立账户的人。这些因素都使防范和控制洗钱而规定的银行负有的“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无法履行。二是网络银行交易监测技术落后,缺乏完善的监控体系。网上银行因其无国界性,资金流动无拘无束。而基层银行对网上交易缺乏资金交易监管的有效手段。跨区域、跨系统的资金交易难以得到有效跟踪与监测。

缺乏高素质的专业反洗钱人员,培训宣传力度还不够当前洗钱活动的手段日趋复杂化、专业化和现代化,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从事反洗钱工作需要同时具备法律、结算、外汇、税务等相关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需要丰富的经验。然而目前的基层银行人员紧张、任务繁重、业务压力大,反洗钱人员几乎均为柜员兼职,从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检查的情况看,大部分商业银行多数柜员对反洗钱缺乏整体概念,对应知的反洗钱知识不熟悉,足以说明反洗钱培训宣传工作不到位。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参与各方的责权利以法律等形式明确规定客户在办理大额交易等业务时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将因不履行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来促使客户自觉接受、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从而解决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法律义务不对称的问题。建议央行与公安部门进一步协调,改进目前运行的身份识别系统,为金融机构身份识别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解决柜面人员在识别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时的诸多难题。当然,在赋予客户提供必要信息等强制义务的同时最好能引入利益机制,对反洗钱卓有成效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强化对网络银行的监控手段一是完善与网络银行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为了使网络银行的发展有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及其对金融业和反洗钱监管造成的影响。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电子加密法、电子证据法等。二是建立跨区域网上银行交易反洗钱业务监控系统和建立电子银行业务支付交易自动报告系统,使其能将所有符合“大额”“可疑”标准的交易信息自动汇集到反洗钱监测中心,有效遏制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三是制定严格的网络交易和虚拟货币变动保存期限规定。可参照金融机构纸质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使网络产生的交易记录数据至少保存五年。四是注重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特别是要引进那些熟习网络交易管理和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提高人民银行的反网络洗钱能力。

篇12

在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真正起步的标志是银行保险产品的出现。随着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不断加强,银行保险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银行保险业务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银行开展保险业务,对提高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满足个人多元化理财需求、提供投资渠道以及拓宽保险公司经营渠道,扩大业务规模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按照产品种类的不同,保险公司一般支付给银行2.5%~15%的手续费。由于收益丰厚,自2002年邮政储蓄机构开办保险业务以来,各家银行业机构纷纷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保险业务进展迅速。以济宁市为例,截至2008年末,济宁市10家银行业机构中已有8家554个营业网点开办保险业务,占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总数的75.4%,年均提高9.8个百分点。委托业务品种原来由1家保险公司的1种产品发展到29家保险公司的65种产品。

依托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点多面广的优势,保险业机构保费收入持续攀升,银行业机构中间业务收入也随之走高。2008年1~10月份济宁市银行业机构保费收入12.45亿元,比2007年增长48%,达到全市保险业保费收入的35.24%;实现手续费收入4686万元,比2007年增长67%,手续费收入占到中间业务收入7.83%。有的人寿保险公司的银保业务量占比高达60%以上。

保险业务隐含洗钱风险

保险业务存在制度缺失风险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关保险业务双方应当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目前主要依据银保双方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但是,几乎所有银保双方签订的《保险业务协议书》都没有明确规定银保双方在反洗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没有建立有关保险业务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没有明确划分银保双方客户身份识别责任,对必须留存的客户身份信息也没有制度性要求,银保双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只是简单履行经办、复核及核报等程序,多数没有尽职地去审核客户身份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存有一定的洗钱风险。

保险业务存在履职真空风险

一方面,保险业机构认为反洗钱责任在于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普遍认为,在保险业务中自己不直接面对客户,对客户真实背景不了解,加之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都是银行客户,保险业机构无法也不需要重复识别,更谈不上做出有效可疑交易甄别。另一方面,银行业机构认为保险业机构是主要责任人。银行业工作人员普遍认为,保险业务只需按照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报告可疑交易、提供客户身份信息,至于对所销售保险产品的可疑交易报告属于保险公司职责,加之银行代销人员对保险产品本身的可疑交易特点不了解,难以对有关可疑交易行为做出正确判断。银保双方相互依赖导致保险业务面临履职真空风险。

保险业务存在违规操作风险

银行、保险机构配合不默契、违规操作、管理松懈等诸多薄弱环节,为洗钱活动提供了温床。一是业务交易资料移交不及时,蕴藏着洗钱隐患。银保之间交易资料移交、保单核对不及时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没有开通“银保通”的机构,开出的保单一般要等到保险机构计算手续费收入时方能核对并进行交易记录移交,时间最短的1天,最长的达1个月,延误了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甄别、上报。二是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不全,难以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调查发现,部分代办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只审核投保单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等个人信息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对留存20万元以上的大额交易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而对投保人的职业、投保动机、资金来源、财务状况等情况一无所知,无法有效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保险业务存在人员技能欠缺风险

保险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业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素质。从反洗钱角度来看,客户身份识别方面与银行业务具有明显的不同。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委托协议规定,银行业机构和保险业机构对保险业务人员均负有培训义务。但据调查,大多数保险业机构均未对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活动,银行业机构尽管开展了反洗钱知识培训,但培训的针对性不强,培训人员范围偏窄,培训内容缺少保险业务洗钱

风险防范方面的知识。培训不到位导致银行人员对保险业务中洗钱风险的防控不到位。

政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务法律法规。做好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反洗钱工作,首先必须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为此,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或者出台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明确规定保险业务双方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反洗钱义务。

健全委托机制,规范保险业务的管理。保险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测、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在委托银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制定相应的合同规范文本,并自上而下与商业银行总行签订全面的委托协议。协议不仅要约定双方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保费结算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要明确反洗钱管理义务,明确双方反洗钱培训、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的职责,确保保险业务双方将反洗钱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篇13

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1988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1993年成为中国首家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随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纷纷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先后成为FCI会员。

从办理机构上看,目前我国已有12家银行成为FCI会员,对外办理国内与国际保理业务,其中业务量较大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存在的问题

2.1信用交易尚未建立,制约国际保理业务扩展

出口企业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忽视保理业务的应用,这从交易观念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主观检测性强,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又不承担付款责任,这使出口商惟恐会钱财两空,而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

2.2国际保理业务自身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正式开办该项业务以来,主要限于中国银行承办保理业务。然而银行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担心扩大宣传力度,会失去这一新的金融服务领域,从而对外仅限于简单业务介绍。因此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仍然是一个陌生的事物。

2.3保理业务法规建设滞后,不能适应保理业务发展要求

我国早在1992年便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业务操作规则,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它们只是基本的依据,这使得许多企业不敢尝试这一新型结算工具。

2.4我国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

现代国际保理业务是现代通信与信息发展的产物。然而,我国保理公司与各国保理商和民间资信公司等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同时,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公司有的还仍然使用非EDI信息传递技术,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传递。

2.5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国际保理从业人才队伍

由于我国开展此项业务时间较短、业务量较少、从而使得从业人员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目前,在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中,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大多未进行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业务不熟,工作效率低,影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推广速度的提高和应用范围的扩展。

2.6盲目的市场定位阻碍保理业务的发展

目前,我国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部门的服务对象,受银行从业人员和资金的限制,一般都集中在银行做信用证及托收等结算的客户上。而且目前主动采用保理业务的客户,也往往是因产品积压或信用证失效而不得已采用的,这些客户当然无法形成出口保理业务的稳定客户群,也无法起到样板客户的广告效应。

三、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

随着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我国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自身经营水平,不断扩大金融品种以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为我国本身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微观环境。针对存在的问题,大体可考虑对策如下:

(1)电子信息技术是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西方国家开展保理业务电子化、网络化服务设施水平很高,而这些设备与技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先期的信息传递、数据交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首次与国外客户的贸易往来中对于对方资信的调查,对于贸易伙伴国所在地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等诸多方面的分析研究必须通过完善、高效的信息传输系统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应尽早与FCI其它成员国和各大银行以及各种咨询机构建立信息交互网络,以便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正常协作。

(2)人才培养是提高保理业务服务水准的关键。充分利用现在已有的职业培训设施及大专院校的师资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保理专业培训班,可以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较早的发达国家专门高薪聘请一些国际保理业内的专家来讲课,及时传授世界最先进的保理技术及业务程序。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从规范化管理要求出发,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可实施在岗培训工程,大力培养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

(3)迅速提高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水准,完善服务形式和内容。目前,我国国际保理服务形式单一、服务内容简单,采用国际通行的双保理做法是加快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通过业务渠道借鉴与学习国外保理公司经验的有效途径。我们应紧跟时展潮流,建立健全国际上通行的双保理做法,实现单保理到双保理的过渡。

(4)完善针对保理业务的授信机制,加强风险管理。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并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从而降低企业保证金的交纳;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

(5)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并大力宣传、推广国际保理业务。应在涉外经营领域大规模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意义,应充分利用现存的分支机构网络,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知识,增强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国际市场的应变能力。

(6)政府应出台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政府必须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使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政府应一方面激励出口企业应用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另一方面,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大胆开展保理业务。在国外金融机构尚未进入中国开展激烈的国际保理市场竞争之机,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抢占先机。

(7)营造有利于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我国可直接从国际上已有的各国业已形成的国际惯例、法律制度、国际公约等人类共同创造的法律文明中,汲取有效合理的法律成果,提取适于我国国情的法律条文,并参照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一些普遍做法,来充实完善本国的具体国际保理法律框架,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

(8)此外,还应从国际金融的不确定因素、各国法律环境、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及贸易准入等方面入手,加强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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