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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的渊源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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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的渊源

篇1

中图分类号:DF902,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唐律疏义(以下简称唐律)与现行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相距1400年,时间似乎使二者之间变得风马牛不相及,实际上,二者的民族根基与作为调整手段的功能是一致的。站在血缘关系的视角,透过历史的尘封,我们看到了二者之间一脉相承的源流关系,惊喜于中华法系的伟大进步,也为无视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而痛惜。

一、血缘关系与刑法基本原则

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同罪异罚原则的抛弃。

唐律作为封建等级制度在法律上的反映,明确规定同罪而异罚,主要体现为“八议”、“上请”、“减”、“赎”等规定。八议中的议亲、议宾是直接根据血缘关系确定的,亲指“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唐律疏义.名例》),袒免以上亲指己身以上以下各五代的血亲,小功以上亲指从己身数起上下四代血亲和三代以内的姻亲,缌麻以上亲指从己身数上下五代以内血亲和二代以内姻亲,宾指先朝王室后裔。这些人犯了罪,除“十恶”大罪外,法定为流罪以下减等处理,死罪则由官员查清案情、犯人身份、相关法律规定和拟定裁判意见,上报皇帝批准。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以上亲及孙,犯流罪以下法定减等处理,死罪则上报皇帝处理。有上请权者的亲属,流罪可减等处罚。七品以上官的亲属,流罪以下皆可赎。可见皇亲国戚和达官贵人犯罪,可通过议、请、减、赎等血缘特权而逃避刑事制裁,同罪而异罚。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实际包含了法律地位的平等和适用法律的平等,血缘关系不再成为司法特权的依据,这是现代民主政治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是对唐律公开肯定司法特权原则的抛弃。

2、刑法抛弃了唐律的血缘连坐原则和单罚家长原则,确立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没有犯罪行为的人当然不承担刑事责任,有犯罪行为的人应受到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

唐律规定,若家人犯谋反、大逆重罪,不论其他家人是否知情、是否参与、是否首从和是否故失,只因罪者与家人有血缘关系,“除恶务尽”,近亲要斩,远亲要流,物财没收,“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妻子流三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 (《唐律疏义.贼盗》卷十七),这就是依据血缘而形成的“缘坐”。

唐律规定,若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不问事实上的首从,默认家长是首犯,其他人无罪,由家长单独承担法律责任,“若家人共犯,止罪尊长”(《唐律疏义.名例》卷五)。而家长的地位一般是按血缘来确定的,唐律规定为除“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外,家庭中辈份最高的男性成员。

这说明唐律根据血缘关系,一方面把家庭中无罪的人定为有罪,另一方面又把有罪的人定为无罪,希望通过血缘关系强化家长的管理责任和皇帝的权威。这与现行刑法和民主政治是格格不入的。

二、血缘关系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以上二条看,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考虑到血亲之间的犯罪的特殊性,但在现实生活中,血缘关系确实影响着罪意,影响着人们对此类犯罪的法律评价,而司法人员必然陷入法律与现实的矛盾之中。请看案例:

2001年4月4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蒋来方故意杀害儿子蒋继锋一案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蒋来方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蒋继锋之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蒋继锋之母俞慧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案情如下:受害人蒋继锋生于1975年,父母对其娇生惯养,养成了自私暴戾的性格,成了家人和邻居十分讨厌的"问题少年",父亲的管教往往是一顿暴打。蒋继锋随着年龄的增大,开始反抗,从15岁开始用殴打父母兄姐、砸家里物品的方式逼迫家人为其提供赌博、挥霍的钱财,经常将父母打得头破血流,情节特别恶劣。2000年2月5日,大年初一下午,蒋继锋向父亲要了1000元去赌博,输光后,第二天,蒋继锋又向父亲要1000元,父亲立时拿不出这么多钱。蒋继锋顿时拿出铁棒,对着父亲大叫,要他出去借,少一元,打一棒,并声称要引爆液化气,父亲想跑,却被逆子赶上一顿暴打,父亲又一次头破血流。2月9日,父亲叫来朋友,合力将蒋继锋绑住,想好好教训蒋继锋,被绑后的蒋继锋冲着蒋来方破口大骂:"有种就别放我,哪一天放掉我,我就把全家杀光。"蒋来方非常害怕,等到他人离去后,把蒋继锋勒死了。俞慧丽和蒋爱芳知道后,三人商定,对外宣称蒋继锋外出未归,并一起将尸体埋在家里。数日后三人自首。[1](P。A4)

篇2

关键词:

职业院校;德育;法律;教育

一、职业院校德育与法律教育的涵义及其关系

(一)职业院校德育的涵义

德育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就是为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而进行的教育。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就其内容来说是十分广泛的,它包括政治、思想、法律、道德、心理等多方面有机统一的教育。职业院校德育工作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德育要求和大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遵循大学生道德的形成规律,通过一系列的教学教学、舆论宣传等方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大学生进行系统有效的教育和影响,并在大学生的积极参与下,使其逐步形成一定社会所要求的道德素质要求。其实质是把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政治、思想准则、法律规范和道德行为内化为大学生个体的道德素质。具体来说,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实践活动中的互动,把党和国家提倡和推行的政治准则、思想观念、法律规范、道德原则规范和心理健康要求转化为受教育者个体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就是通过这五个方面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塑造当代大学生的理想人格。

(二)法律教育的涵义

正确界定法律教育的涵义是研究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特点、内容、目的、现状和对策的理论前提;深刻理解法律教育的涵义能够更加明确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使命和责任,认识到当前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而探索更加合理有效的法律教育方法和对策。法律教育,是指学校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的以普及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就其狭义而言,特指一些法律院校和各职业院校的法律院系进行的法学专业的教育,在教育过程中,要求大学生熟知我国现行的法律内容,对部门法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制度和理论要总体把握;能够树立其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并能够灵活运用到现实的生活中去。

二、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特点

法律教育作为德育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时代性

法律教育的涵义、内容、指导思想以及作用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所表现出来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其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变化,不断地丰富与完善,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保持一致的步调,因此它具有一定的时代性。

(二)融合性

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贯穿其他素质教育理论,将法律教育与其他素质教育不断的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促进,这就是法律教育的融合性。其力求体现把法律教育与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等素质教育相融合,努力实现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促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发展的目标。

(三)实践性

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实践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教育者对大学生进行的法律教育,都是通过一些实践性的方式和方法,如课堂教学、讲座等;另一方面是大学生将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实践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来,如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运用法律理论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违反法纪者身上总结经验教训等。

(四)局限性

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作为德育工作中的一个方面,是德育层面上的法律教育,而不是广义上的法律教育,虽然与广义上的法律教育有很大程度的相似,但在其具体的涵义、内容、目的和作用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相对独立、特定的定义、范围,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没有广义上所要解决问题来得广泛,因此它不具备一般意义上法律教育的一般特征。可以看出,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具有相对的局限性。

三、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内容

(一)律教育最基本的内容

对大学生进行以法律知识为主的普法教育,使大学生对我国的一些基本法、部门法等作基本掌握了解,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懂得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懂得与自己生活有关的法律。而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缺乏一定的自觉性,因此,职业院校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开设一些法律教育课程,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

(二)将法律素质要求内化为大学生的道德素质

将法律教育作为德育工作中一个重要方面来看待,法律在其现实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是社会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因素。职业院校在进行法律教育的同时,要将法律知识所要求遵守执行的行为规范内化为大学生内在的道德素质,使之道德素质符合当今社会的要求。

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作用

(一)使大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用法能力

在进入大学学习生涯之前,职业院校大学生很少有机会接受系统全面的法律教育,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更是少之甚少,因此,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极其匮乏。而且职业院校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课程安排对所有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将法律教育融入到德育工作中来,就能很好地使大学生对于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作一个整体上的把握理解。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同时,有着一定的自觉性和实践性来使自身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对于法律的学习,不能局限在知法的层面上,还应该提升至守法、用法上,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相统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大学生渴望将之运用到实践生活当中,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二)通过法律教育,提升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准

对于职业院校大学生的道德水准要求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社会整体性道德水准的要求。职业院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阵地,不仅要培养大学生的专业知识素质,更要培养高道德素质的大学生。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德治与法治是不可分割开来的,因此,德育与法律教育更是不可分离。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是他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道德是自律,具有一定的自觉性,在德育工作中融入法律教育,不仅要求大学生在行为上遵纪守法,更是要在观念上树立法律至上,将守法内化为自身的道德素质要求,将他律转换为自律。

(三)通过法律教育,促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并不仅仅是狭义上的思想品德教育,它包括多层次、多方位的整体性教育。德育工作要想得到全面开展,法律教育作为元素之一必不可少。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能够有效地促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五、当前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一)法律教育方法不尽合理,教育与实践相脱节

就教学方法而言,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存在的最大问题莫过于长期以来法律教育方法的老式化、僵硬化。大多数职业院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大多数都是通过讲授式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采取一讲众听、法律宣传等一些老旧的方式,而很少采用新的现代教育方法。大多局限在召开法律讲座,组织大学生听有关法律界人士讲法律、偶尔组织大学生观摩刑事审判活动等方面,而且只注重表面的形式主义,忽视其内在。法律教育方法的不合理,直接导致法律教育与实践相脱节,造成法律教育的效果并不明显。通过这种教育方式获得的法律知识,不能够达到法律教育的实效,对于法律教育实践可以说是毫无用处。唯一能够将法律教育付诸实践的也只有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但其只是在大学末期进行实习评估时所进行的实习,并不能够或很少达到法律教育的目的。良好的法律教育实践是实现法律教育目的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只有将有用的法律知识通过有效的方式运用于实践,将法律教育方法与法律教育实践相结合,才能做到学以致用。

(二)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力量有待提高

就学校这个教育主体而言,对于很多职业院校来说,专业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仅局限于法学专业的院校、院系,其他院系缺少专业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而且这些专业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在平时的日常教学和活动中很少与其他院的法律教育进行互动性的交流。另外,一些教育者虽然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但其缺乏实践经验,遇到实际问题就束手无策,对学生也是进行书面上的灌输式教学,并不能够起到很好的实效,达不到法律教育的既定目标。

结语

要想取得良好的法律教育,就必须建设优秀的教育师资队伍。首先,职业院校自身要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法律教育工作者,任课老师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求和法律素质要求,并能够以自身的行为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模范榜样。其次,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工作者并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教师这个行业内,职业院校是具有开放性的,教师的来源可多渠道化。比如可以聘请外校知名的法律教授、律师事务所、法院的工作者来校进行授课讲解,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使学生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作者:刘君 单位: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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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具有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相适应的是一套由不同阶段的教育培训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即教育培训制度的总和)。观察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主要包括: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一种教育、人文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的混合体);二是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通过司法考试后,进入法律职业前进行的以法律职业精神和法律职业能力为主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四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开始法律执业之后,每年都必须接受的继续教育)。各国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内部结构具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如和日本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以法律专业教育为基础的律师职业教育,德国的法学教育则是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相互连接、一体化的培养体制。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体制都具有二元结构或双重性。即都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构成。但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官遴选任用制度的不同,二者有的分开,有的合一,有的则既分开又相互衔接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和特点。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广泛,随着法律执业的全球化进程加快和信息化发展,对各国教育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和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已成为当今各国法学教育的共同选择。

三、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具有的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可以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传统和特征。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和法学学术的发展和完善将巩固和促进法律职业的建构,正是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布局结构和办学层次,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内在动力。

四、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

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二元结构性(或双重性),主要表现在:

法学本科教育的二元结构(双重性)。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当然也有的反应过度,把职业教育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系统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体系,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或企图在四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使二者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联系。当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学教育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尽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和课程结构、教学内容之间是一个逻辑结构,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的一元性与法律毕业生服务面向的多元性之间仍然存在着一种不统一的非均衡关系。

人才培养体制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不仅是我国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样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在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和提供各种法律教育培训服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而其本身已成为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培养、遴选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不仅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等教育,而且还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和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主动适应法律部门的需要,培养出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合格的法律人才。这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在我国,政体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制的统一,而法制的统一性不仅决定了法律职业的统一,而且在客观上要求并引导着法学教育的统一。

法学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特殊性,而且也确定了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一方面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中的通识教育(即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或法律学科教育)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宏观管理,对高等教育的共性部分提出普遍适用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职业部门有责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这种行业指导是一种典型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行政职能部门,肩负着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组织实施国家司法的重要职能)这样,由教育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构成我国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体制的基础(任何一方越俎代疱,包揽一切,均不符合其双重属性,也不能胜任其职)。加上法学院自身成立的行业组织(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自律性管理,三者的有机结合,共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宏观管理机制。除此之外,法律职业部门还负有管理指导、组织协调和统一开展法律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职责。从的趋势看,随着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发展和法学教育国际化办学进程,尤其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法律职业部门在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中将更加发挥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在世界法治发达国家中均是如此。

五、抓住建立和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机遇,进一步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造成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二者之间失去制度联系)和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脱节,其结果不仅造成法学教育的混乱,而且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篇4

(一)班级超额突出

“入园难”背后折射出的幼儿园与幼儿数量的不均衡。以重庆市南岸区为例,随着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外来务工人员的增多,幼儿数量显著增多,但幼儿园数量与教学面积并未增加。对于一些民办三级园和部分乡镇民办二、三级园而言,为推进三年行动计划提高幼儿入园率,必然采取扩班的方式。通过调研发现,部分幼儿园超额现象严重,班级活动室面积难以达标,甚至看到一个十几平方米的教室里摆满了桌子,坐满了小朋友,整个教室充满了闹哄哄的声音,幼儿教育质量难以保证。

(二) 活动区域狭小

幼儿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促进生长发育,提高身体素质,同时也要为想象力、创造力的发展提供空间,实现开发大脑潜力,促进幼儿智力发展的目的。人本主义心理学认为,每个人都具有创造性,外在环境在创造力的开发中扮演着重要作用。但是,从现实调研情况来看,由于班级人数过多,生均面积过小,幼儿班级空间创设活动区极小,活动区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利用,甚至有的幼儿园还存在老师讲,学生听,课后做作业的小学化倾向。

(三)幼儿教师教学技能缺失

对于幼儿教师而言,不仅要有广博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有高超的技能技巧。比如在设计教育活动时,能够根据幼儿的思维特点,准备合适的教学具,启发他们动脑动手动口。因此,幼儿教师需要不断地吸取新知识,学习新技能,开阔眼界,提高自身的素质,以跟上时代的变化。但是,由于幼儿人数过多,教师人数过少,班级师幼比严重超标,致使教师疲于应付工作,鲜有时间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自我提升,这也造成了部分幼师职业幸福感的降低。

二、高入园率引发一系列幼儿园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公办幼儿园数量不足

公办幼儿园由于教育质量高,管理到位,师资稳定,收费低廉,是很多家长的首选园所。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公办幼儿园数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以南岸区为例,公办幼儿园仅有5所。在同部分公办幼儿园园长交流中,有的园长也提到:“今年除了本单位教职工子女,一共对外招生105个孩子,结果拿着各种条子的家长就来了120多个。”公办幼儿园数量的不足是造成高入园率的重要原因。

(二)民办园利益驱使

民办幼儿园分为两类,一类是高收费幼儿园,走特色高端路线的民办园,理念新潮,设施齐全,走小班化路线,受高收入家庭的追捧,但收费相对较高;一类是小规模低收费幼儿园,此类幼儿园园内条件简陋,幼师质量难以保证。这些民办幼儿园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地入托难问题,但由于民办幼儿园除了以保育费来运转,其他的经费来源几乎是赤字,其生存和发展的必然就是“以生养园”。怎样能最大程度招收生源,降低成本,收取利益,是投资者优先考虑的问题,这也直接造成幼儿园生源数量严重超标。

三、应对高入园率的基本对策建议

(一)增加财政投入,严控班级人数

2011年来,南岸区通过不断加大财政投入,以街镇普惠性幼儿园建设为重点,累计投入1.3亿元,3年内新建15所街镇普惠性幼儿园,新增学位超过5000个,“入园难”问题得到了很大改善。

但鉴于近几年外来人员数量的增多,新增的幼儿园还是难以完全满足入园需求,部分幼儿园报名人数过多现象依然存在,为了公平还需要摇号入园。这就可能需要政府继续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深入调研,在选取合适的地方增加园点。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增设奖励机制,鼓励民间办园,提高全社会幼儿教育参与度。对于幼儿园办园而言,办的是教育而不是企业,做的是一项利国家、利民生的事业,需要幼儿园管理人员严格按规定招生。不能仅仅为了私利,降低办学质量。相信通过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适龄儿童定能享受到公平、优质的教育。

(二)科学创设活动区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游戏中有动作,有情节,有玩具和游戏材料,符合幼儿认知的特点,能唤起幼儿的兴趣和注意力,激发幼儿积极的感知、观察、注意、记忆、思维、想象等,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促进幼儿的发展。”由此可见,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是游戏,在游戏中能使幼儿的创造性、主动性、独立性、自信心等各种能力得以提高。幼儿教育的主要目的不是传授多少知识,而是培养幼儿的兴趣,激发他们的潜力,提高他们的能力。建构主义理论也提出,基础的活动课程需要从儿童的兴趣和需要出发,以儿童的经验为基础,通过创设各种不同形式系列活动组成的课程,满足儿童的学习、发展要求。

活动区的设立首先建立在幼儿园有足够空间的基础上,还需要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幼师拥有正确的幼儿价值观和科学的育儿观。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准绳,开展保育和教育,创设合适的活动区。比如可以通过让集中教育的时间变少,变短,合理利用班级空间、公共区域、走廊的闲置区域,操场的闲置区域创设活动区等方式,让活动、游戏的时间变多、变长,让孩子的手、脚动起来。通过为幼儿提供丰富的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活动中身心健康发展。

(三)提升幼师专业素养

时代在发展,时代的不同阶段对幼儿教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幼师职业的最大特点就是角色多样化,传道者的角色、授业解惑者的角色、管理者的角色、示范者的角色、父母与朋友的角色,这些角色的成败都离不开作为研究者角色的深入钻研。幼师的工作对象是幼儿,而他们是动态的,发展的,老师应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及时调整自己的教育教学。这也需要教师及时更新自己的教育理念,学习相关理论知识、了解与幼儿教育相关的最新资讯。

篇5

养成教育是把一种意识、思想、行为经过培养逐渐内化的过程。高校辅导员职业的特殊性,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高校辅导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然而当前我国高校辅导员在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

一、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

高校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安全教育的重任大部分由辅导员来承担,然而大多数辅导员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并没有进行过多少相关培训。他们对于如何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依法办事没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因此他们在开展学生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侵犯学生正当权益,或者在遇到突发事件时不能依法保护学生也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现象。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作为高校辅导员要从两个方面来正确对待学生财产权问题。首先是学生财物被盗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高校辅导员不但要提醒学生注意财产安全,还要及时正确地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笔者从事辅导员工作以来,遇到的学生财产被盗事件80%的作案者要么是在校大学生,要么有在校大学生的间接参与。这就要求辅导员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向学生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其次,作为经常和学生直接接触的高校辅导员,有更多可能与学生发生财产纠纷。有的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淡薄,利用工作之便向学生索取收受财物;更有甚者私自制定规则,对违规的学生或者班级进行罚款。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在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高校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辅导员的违法行为不但对自己有害,还会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引起不必要的冲突与麻烦。

(二)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

近年来,高校学生与高校教师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有不少高校教师在带领学生进行课题研究的过程中,让学生在论文著作署上教师其本人的名字。大部分学生因碍于导师的面子或者是对导师在学业上的指导的感恩之情而默默地接受。高校辅导员应当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但自己要知道窃取学生劳动成果是违法的行为,尊重学生的知识产权,更要帮助学生增强依法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与能力。

(三)处理学生被处分问题不恰当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高校对学生进行警示、引导、规范的重要手段,对高校优良学风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高校辅导员是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直接管理者,在对学生进行处分的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原则,对违纪违规的学生给予帮助,实事求是,并告知其享有申诉权,允许其对处分决定进行申诉。总之,高校辅导员在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注意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

二、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断增长,高等教育规范化管理迫在眉睫。作为在教育管理一线工作的高校辅导员,应当充分认识到依法开展本职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在选聘辅导员时,最注重的是应聘者的学生干部经历、应变能力、学历等方面,而对应聘者的法律素养没有明确要求。大部分辅导员并不具备法律知识,虽然在上岗之前或者工作的过程中,学校会对辅导员进行职业培训,但是其培训内容对法律知识的重视不够,辅导员的法律素养依然是参差不齐。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忽视、漠视、侵犯学生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2003年7月17日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校成为我国高等学校的必然选择。增强辅导员队伍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1]

三、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举措建言

当前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的提高更多的是依赖于辅导员自身的学习,但辅导员的个人学习欠缺系统性和实效性。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加强辅导员依法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与有效性。高校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加大高校辅导员专业化培训力度

目前高校辅导员通常为“杂牌军”,他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多方面的知识,包括法律、教育、职业规划、心理学、就业指导等,其中法律知识是他们最为缺乏的知识。作为学生工作管理者的辅导员,法律知识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心理辅导、就业指导还是奖惩等都受法律的约束。高校应当尽力加强对辅导员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定期组织培训班,并将他们日常管理工作中经常涉及的法律知识细化、具体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教育与考核,使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成为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加大培养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宣传力度

要通过多种渠道对提升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进行宣传教育,把一些经典案例放在法律知识研修班、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沙龙上进行研讨等多种方式来培养辅导员的法律意识,使辅导员从知道哪些是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哪些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将相关法律知识内化为其自身的行为准则甚至习惯。这也正是当今教育界经常提到的“养成教育”。只有这样,才能让辅导员真正做到依法律己、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有理有力地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师生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

(三)加大学生法律知识普及力度

高校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中接触最多的就是学生,学校加大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使学生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水涨船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无形中对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使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成为辅导员自己的迫切需求。

四、结语

新形势对高校辅导员的法律素养要求不断提高,他们必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能够自觉地依法办事,这也是做好其本职工作的基本保证。依法治校是必然趋势,高校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探索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有效办法,促使辅导员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师生关系的和谐良性发展。高校辅导员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宪法》《刑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等,还有所在院校的《学生手册》,切实明确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高校辅导员只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树立依法管理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灵活应用所学知识,随机应变,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效果,提升高校的社会形象。[2]无论我们在哪里,无论我们在干什么,当国歌响起、国旗升起的时候,我们都会停止正在做的事情,静静地注视着国旗的冉冉升起,直到国歌停止、国旗升旗仪式结束。这种行为即是一种潜意识,也是一种观念内化的结果。依法从事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也需要内化为高校辅导员的潜意识,使法治观念在其心中生根发芽。大学生是祖国的希望,辅导员作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不但自己应该具备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也应该通过日常管理工作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与依法办事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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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能源效率;DEA;超效DEA

一、引言

能源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是整个世界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最基本的驱动力,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能源安全已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各国都制定了以能源供应安全为核心的能源政策。世界国别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给能源政策及安全带来新的挑战,经济发展与能源政策密不可分,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看待能源问题有着不同的视角。我国经济快速增长,能源消费也出现了快速增长的局面,2009年一次能源消耗量达22.103亿吨油当量,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能源消费大户并且逐年增加,另一方面,能源效率低是我国经济由粗放加工型向高效集约型转变的一个瓶颈。为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同时,如何提高我国能源产业效率已成为能源研究领域学者关注的焦点。

目前国内关于能源效率的研究文献不少,综合起来说主要有单要素法和多要素法。最常见的以单要素法衡量的单位GDP能耗,魏楚,杨红亮等认为基于单要素生产率结构的能源效率指标没有考虑其它投入要素的影响,无法反映劳动力、资本、技术以及其它要素对能源的替代作用,也没有反映出染污、环境破坏等负产出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局限性。[1]全要素能源效率源于微观经济学中全要素生产理论,由于其考虑到社会生产中各投入要素之间的替代作用,综合评价影响能源效率的各种投入要素,使能源效率的评价更加科学、更加接近实际。[2]全要素能源效率用特定的统计方法构造出效率前沿,近年来由于有关学者从国外引进了DEA(数据包络分析Date Envelopment Analysis)无参数估计法,其在效率评价方面的科学性与便宜性得到了学界的认可,相关研究文献中也大多使用DEA模型。如国内开启了基于全要素能源效率的研究先河的Hu和Wang,采用考虑能源、资本、劳动、生物质能四种投入与产出的DEA模型,测算了我国29个省市1995~2002年能源效率,得出东部能源效率最高,中部却最低的结论。[3]本文使用超效DEA模型对样本中十个发展中国家的能源效率进行测度,通过与处于同一发展阶段与发展背景的国家进行比较分析,试图找到更符合发展中国家国情的、与经济发展条件相适应的政策建议。世界上对发展中大国的定义主要是从国地面积、政治影响力、经济总量、人口总量几个方面进行衡量,代表性的有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俄罗斯、南非、埃及、墨西哥、巴西、阿根廷。

二、变量选取与模型建立

(一)变量选取与说明

本文样本涵盖了发展中大国(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俄罗斯、南非、埃及、墨西哥、巴西、阿根廷),考察区间为1992-2009年。

在各国家(地区)全要素能源效率评价的变量选取上,本文沿袭前人的研究成果选取劳动力(L)、资本存量(K)、能源消费量(E)、经济产出(GDP)作为我们模型的评价指标。

劳动投入一般采用人力资本存量概念,由于我们的分析也是基于发展中国家,教育水平相差不是很大,因此本文使用劳动力总人数来衡量。数据来源为联合国数据库,以2005年美元不变价格折算。

(二)超效DEA模型:

三、模型结果与分析

下面是我们用数据包络分析中超效率DEA-Malmquist模型,以各国资本、劳动、能源消耗量为投入,国内生产总值为产出计算出的各国1992-2009年度相对能源效率。

相对于其他几个发展中大国来说,能源效率较高的有墨西哥、南非、巴西,而中国、印度、印尼、泰国则相对较低。中国的能源效率在以上十个国家中则处于相对最低的第十位仅次于印度,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中国能源效率DEA值与效率前沿的差距在逐渐缩小。1992年中国为0.363,处于第一的墨西哥为1.716,2000年中国为0.474,同期处于第一的墨西哥为1.832,到2009年中国为0.392,同期处于第一的墨西哥为1.541。这说明我国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方面有所成绩的,但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从地理布上可以发现,亚洲国家如中国、印度、印尼、泰国相对DEA效率较低,这可能是由于亚洲国家生产技术落后人口众多的同时可利用的自然资源却相对丰富,形成了一种粗放式的经济模型,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利用效率低下。俄罗斯、墨西哥、埃及则较早的吸收利用先进的技术,俄罗斯继承了前苏联发达的工业基础,墨西哥得益于美国的技术溢出,埃及则利用欧洲的技术优势使得其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能源利用率比较高。阿根延、巴西作为南美洲国家,1992-2009年间巴西的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的比重平均达14.37%,阿根延为7.28%,领先于十个样本国家5.2%的平均水平,而中国与印度则都在4%以下。可见技术上并无太大的优势但由于其能源结构中可再生能源比重较大,其能源效率也能处于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

四、政策建议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对能源效率的影响主要是由于各产业能源强度的不同,其中工业的能源强度远高于农业与服务业,因此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随着世界面临的能源形势日益严峻,可替代能源由于其可再生性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其在提高能源效率方面的作用相当巨大,因此应该继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投入。

增加研发投入,提升技术水平。技术水平与研发能力能够从根本上改善能源使用效率,也是实现长远节能目标的必经之道。因些,应该大加研发力度提升技术水平使整个经济系统运行更加效率。(作者单位: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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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的意义

高职院校的学生们最为重要的就是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如果不能熟练的掌握就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效果,对于其他学生来讲法律知识也是十分必要的,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中都会涉及到一些法律知识,如果没有良好的了解就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知识的运用,更不能将法律知识真正的应用到社会上的一些问题,作为基础性的知识如果进行了解,那么就会在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中更加顺利,有着更好的规划。对于学校来讲,其最为重要的还是提高教育质量来促进自身的可持续行发展,如果不能做好教育质量的提高,那么就会逐渐的降低其影响力,从其长远角度来讲,负面效应就会逐渐的形成恶性循环。所以,必须要对自身负责,法律教学并不是无关紧要的课程,必须要对其加以重视,才能够培养学生们的综合素质。

二、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性不够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的实践性教学十分缺少,进而导致各个学科的针对性教育比较笼统,其主要原因也是因为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本身过于重视理论教学,从而导致其实践性没有得到重视,毫无疑问,如果没有有效的实践性教学,就会导致法律教学仅仅为书本教学,最终无法调动学生们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在进行教育的时候应该尽量的与实际生活进行结合,尤其是法律教学,必须要重视其实践性教学,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还是培养学生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如果无法提高法律教学的实践性,那么说明法律教学是失败的。

(二)教学手段单一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的教学方法十分单一,进而导致法律教学十分枯燥乏味,造成学生们具有抵触心里。如果依然选择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就会直接降低法律教学效果和效率。必须要不断的提高学生们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保证其能够系统的学习,才能够真正的引导和激发学生们的积极性。所以,良好的互通可以给学生们尊重,从根本上改善学习方法。

(三)教师水平问题

目前,我国一部分高等职业院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因为自身资质问题而出现的教师水平问题,尤其是高等职业院校的法律教师,其本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比较低,从而无法对法律教学起到较好的作用,在进行教学方法改善的时候缺乏相应的创新性和实践性。教师作为教学方法的基础,更是直接实践者,对于教学方法的改善起到了直接的作用,如果不能保障教师素质的高低,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就会阻碍教学方法的改善和推动。如果不能提高学生们的积极性,那么就会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

三、高等职业院校法律教学优化的建议

(一)加强教师素质

教师作为法律教学过程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教师本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会对学生的教育带来较大的影响,所以,在进行教学方法改善的时候必须要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使其能够掌握多种教学方式,能够真正的起到改善教学方法的作用。互动性也是改善传统教学方法的主要因素,良好的互动能够提高学生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热情,保障学生们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产生较大的兴趣,并且能够通过良好的互动加固学生们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真正的提高学习效果。主动性是保障学生们学习效果的主要因素,通过培养学生们的主动性,能够促使学生们积极的寻找知识弥补自身的缺陷,并且能够真正的将法律知识应用到实践生活中,良好的学习方式能够从根本上改善学习效果,尤其对于学生来讲,最好的学习方式必须要真正的适合自己,所以,必须要做好指导工作。

(二)改善实践性学习的地位

实践性教学能够真正的提高学生们的学习效果和质量,法律教学必须要具有良好的职业实践能力,如果没有,那么就会导致其法律教学与普通教学几乎一致,不能真正的培养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对于学生来讲,职业院校更加重视应用的效果,所以,学校必须要保障教学方式和实践进行有机的结合,才能够真正的提高实践效果。实践本身的主要目的就是能够保障学生们在实践生活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对于学生来讲,必须要保障他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能够真正的运用法律,并且在实际运行的参观中加以学习,才能够不断的明确自身的定位。法律教学最为主要的环节就是生活,必须要将课堂与生活进行有机的结合,才能够调动学生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热情,从根本上提高法律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为了能够为社会提供优秀的法律人才,职业院校必须要结合时展的步伐和实际情况不断的完善和创新法律教学,从根本上提高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和水平,从而才能够促进职业院校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姚丽凤,王宏.以就业为导向抓好法律专科层次教学工作[J].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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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制建设也逐步健全,对医务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熟悉自身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依法行医,以便更好的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医学院校作为培养医学人才的基地,必然要承担起对医学生法律教育的重任。我们认为,法律素养也是任何专业大学生应具备的素质,通过对医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因此,我们尝试着对传统的教学方法加以改革。

一、“问题教学法”组织课堂教学

我们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提高学生的听课效果。高校大学生已经步入成人阶段,具备一定的抽象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简单的灌输方法是无法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的。为此,在教学方法上,应该主要采用“问题教学法”来组织课堂教学,使提问成为课堂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的传统教学一直把提问作为一种辅助教学的手段。我们认为,在当今形势下,提问的职能要发生转变,即提问不仅仅起到检验的作用,更应该是师生增强互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一种手段。因此,我们在教学准备阶段,精心设计课堂问题,使问题成递进形式,让学生不断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教师再加以引导和归纳,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不断深入,让学生在思考和分析中提高素质。

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法学理论可谓博大精深,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让医学生既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又对他们进行法治思想的教育,案例教学法不失是一个捷径。在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时,我们主要采用如下方法:

(一)案例讲授

学生们普遍感觉行政法这一章很难理解,它不像刑法、民法那样贴近生活。我们就在课前先讲一个主题案例,并把该案例贯穿整个理论讲授全过程,让学生对什么是行政机关、什么是行政相对人等问题先有感性认识,再向学生讲授“行政法对公民权利的约束性”,这些法治理念,就容易得多。我们讲授的对象是医学生,他们不仅需要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更希望了解医患纠纷中的法律知识,因此,我们在课堂上加入了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把法律知识和学生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学生们切身的体会到了学习法律知识的实际价值,培养了他们的兴趣。

(二)多媒体案例教学

选用有代表性的案件,实际放映给学生们看,让他们对法律知识有更直观的感受。在讲授“刑事诉讼程序”时,结合相关庭审视频,给学生讲解相关法律条文阐述其意义,这样就是学生对书本上枯燥的叙述有了鲜活的认识,学生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理解这些知识,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三、改革考试方式,培养创新意识

长期以来,不论对作业还是考试,老师和学生都形成了依赖标准答案的习惯,只要与标准答案不同,就是0分,这样做很难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也挫伤了学生的思考问题,提出个人见解的积极性。因此,我们一改传统的闭卷考试模式,而是采用了案例考查法,就是让学生根据案例中所给的条件,回答两三个问题。所提出的问题都是围绕教学中的重点知识点,让学生把学过的知识与案情结合起来,以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目的。在评卷方法上,采用标准答案与非标准答案相结合的方式,即使学生的答案与标准答案不相符,但是学生运用了学到的知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也会取得好成绩,这就给学生更多的独立思考空间,学生们能够活学活用,把考试变成展示自己的平台。

通过对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方式的改革,能够培养出专业技术优秀,同时,懂得法律知识的人才。为减少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颇为有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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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世之最可惧者,莫若有目不知其美、有耳不闻其乐、有心不解其真、有感慨亦无激情……之类也。”每当回想,总觉得真切,曾和同伴讨论:眼盲、耳聋与哑三者选其一,会作何选择。考虑再三后,我们都选择“哑”,虽只是猜想,但觉得眼盲、耳聋的后果都不敢去想象:看不见,内心会彷徨、会不安,黑暗之中会平添无数普通人无法战胜的恐惧;听不见,内心会孤独、会无助,头脑会无数次幻想,仿佛与世隔绝;相比之下,不能说却还可以写,依然可就所见所闻表达内心的想法,然而,前提是我们还能“知其美、闻其乐、有心解其真意、有感可发”。试想,换成一个被环境教坏了的孩子,内心充满自卑,不再对生活充满希望,他是否还能坚强地、骄傲地“知其美、闻其了、有心解其真意、有感可发”?通过对《窗边的小豆豆》这本书的学习,感触颇深,也从内心由衷佩服小林宗作先生的教育方式,它描述的是一个被退学而转学到巴学园就读的小女孩小豆豆的学习、成长的过程,她是校长成功教学的典范,同时也对我国教学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

一、提倡旋律教学法的意义

在日本,受达尔库罗茨影响的首先是山耕笮,其次还有现代舞蹈的创始人石井漠,歌舞伎的第二代组市川左团次,新剧运动的先驱者小山内黛,舞蹈家伊藤道郎等,他们把旋律教育作为一切艺术的基础,然而最初尝试把旋律教育法引进小学教育的还是小林宗作校长。

关于旋律教学法,达尔库罗茨认为教育儿童需用“心灵去听、去感知音乐”,让儿童感受到生动而又活泼的音乐,而非死板的教育。小林宗作认为“旋律教育法是一种游戏,精巧化人们的固有组织,使人们心灵运动具有节奏感。它能使身心同时领会旋律,性格变得和谐而优美、整治且顺从自然规律。”旋律教育法的第一课是使儿童从身心来理解节奏,帮助精神和肉体的协调平衡,唤起想象力,提升创造力。

旋律教学法使孩子们的每一次经历都从心底里感到快乐并记忆深刻:批评班主任选择厨房而非其他老师在场的办公室;要求每天一位同学饭前讲故事,鼓励孩子自编故事,寻找灵感与自信;为均衡营养,要求家长“请把海里的东西和山里的东西给孩子带来”,健康又能避免孩子相互攀比;面对想留校看新鲜事物的孩子,校长要求回家征求父母同意,在家吃完晚饭带上睡衣和毯子来而不是直接拒绝……小林先生教学方式总是出人意料却又在情理之中的,他总能把必要的东西表达得简单扼要,让孩子们开心地谈论各种话题,这本身正体现了小林校长作为教育家的本色。

二、小林宗作先生办学宗旨

小林宗作认为,现代教育过分依赖文字和语言,使得儿童用心灵去观察自然界、触发心灵感的官能衰退,此外,孩子天生的素质容易被大人损害。书中主人公小豆豆由于好奇学校课桌同家里的抽屉不一样而不停开关抽屉,老师没有问及小朋友开课桌缘由而在其他一系列事情发生后认为这个小孩子在校就是影响其他孩子,因此劝说孩子母亲带其转学。其实,孩子的世界是充满好奇的,这些老师采取了劝退这样一种简单粗暴的方式来面对一个充满好奇的孩子。倘若孩子理解并知道了这一事件的严重性势必会对其今后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正因为像小林先生所说,存在太多“损害孩子们天生的素质”的事件,所以,为保留孩子天性,他决定创办一所这样的学校。创办巴学园之前,小林宗作参观了欧洲各中小学,访问了许多被誉为教育家的人,其中启发最大的是教育家兼作曲家达尔库罗茨,他提倡旋律教学并创作了“旋律教育法”,小林先生便在巴黎这所达尔库罗茨的学校逗留了一年多,并掌握了旋律教学法。

三、小林宗作先生教学方式

现代教育中会遇到许多教师们认为的“问题”学生,通过该书阅读,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特殊学生、犯错误的学生以及提建议的学生。

第一类,特殊的学生分两种,“干扰其教学”的学生,一般学校采取的是劝退的方式解决,而小林校长则是给予充分尊重,耐心听孩子心声,在小豆豆4个小时的讲话中,校长都是认真耐心听完,这种尊重让小豆豆感觉踏实、温暖、心情愉悦,并由衷地想着:“要是能永远和这个人在一起也不错”。能如此对待一个孩子的也只能是父母亲人,这就是校长值得钦佩的一方面。另外一种是由于生病而留下后遗症的孩子。他们身体不像正常孩子那样协调,四肢活动不方便,是通识教育中遭受嘲笑的孩子,他们通常相对自卑,但小林校长通过特殊的教学方式增进学生之间彼此了解与互相尊重,让大家能够和谐相处,让这类孩子从小正确面对自己的缺陷,形成健全的人格,减少孩子的自卑感,从而正常发展。

第二类,犯错误的淘气孩子。当小豆豆顶着扎好的辫子与大家分享时,遭到淘气孩子欺负,面对小豆豆,校长采用夸奖小豆豆辫子依然漂亮的方式,让她忘记了同学的欺负,依然开心起来;面对欺负小豆豆的同学,校长对他进行恰当的批评教育方式――“对女孩子要亲切,还说对女孩子要尊重,要和蔼。可不准再这样啦!”,成功地化解了孩子之间的矛盾并教育了他们。第三类,提建议的学生。当小豆豆想起其他学校都有校歌,认为本校也应当有校歌时,她联合同学一起向校长提出建议。面对突如其来的建议,小林校长认真听取了,并为学校写校歌,同时召集全校师生一起学习校歌,校长的做法令人钦佩。

四、旋律教育法特殊的教学方式

巴学园的教学方法不同于一般小学,不论是课堂教学还是课外活动,学校都十分注重教学方法,恰当的方法不仅可以引导学生接受新知识,还能让学生学会如何做人。同时,也非常注重培养孩子们的阅读兴趣,使得孩子们养成了能在图书室呆一整天的爱看书的习惯。

课堂教学:教师将当天全部教学内容写在黑板上,让学生自主学习,这样教师能清楚掌握每个孩子的兴趣、特点、思考问题的方式以及他们的个性;对于学生来说从喜欢的学科做起,能引起他们的兴趣,即使那些不喜欢的学科,只要在放学以前做出来就成,所以他们总是能够想办法完成的。对于不会的问题去老师那里问,或者请老师到自己的座位来讲解,直到完全领会。学生还会从老师那里领来例题,继续自习。这才是真正的学习。

课外活动:巴学园注重生活中的学习,学生们根据自己的兴趣,积极学习,一般上午就能学完一天的功课,大家下午则通过“散步”方式走进自然,让孩子们自己发现生活中的答案,这种散步,对孩子来说表面上是自由游戏时间,实际上却学到了宝贵的理科、历史和生物学知识,而这一切又是在不知不觉中学到的。而孩子们也能身临其境目睹生动场面,从心眼里感到幸福。

除此之外,学校还注意培养孩子们的胆量,让他们通过探险鬼事件练胆,最终获得的结果是:孩子们不再害怕“鬼”这类让中国孩子也惧怕的无形生物;学校还专门请农民为大家讲解农作知识,农民老师教大家种田、昆虫、鸟类、气候等知识。通过他粗壮厚实的大手仿佛告诉孩子们,这些都是他亲身体验并发现的。从那以后,巴学园的学生每逢再遇到这位农民伯伯,老远就满怀敬意地大声打着招呼:“农民老师――”,这种做法让孩子们学会尊重劳动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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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R7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6)04(a)-0052-04

我国原发性头痛患病率达23.8%[1],是神经内科门诊最常见的疾病之一,包括偏头痛、紧张型头痛、丛集性头痛和其他原发性头痛,其中偏头痛和紧张型头痛最常见。这两种头痛患者易伴发焦虑、抑郁,研究已证实了原发性头痛和焦虑、抑郁之间的关系,即两者互相影响、互为因果[2],给患者带来了很多痛苦,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生活质量。为了提高门诊原发性头痛患者的诊治水平,本研究对我院神经内科门诊就诊的原发性头痛患者的焦虑抑郁情况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临床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对2013年10月~2015年10月期间就诊我院神经内科门诊的以头痛为主诉的患者进行调查分析。入选标准:①原发性头痛的诊断符合2004年国际头痛协会制定的头痛诊断标准[3];②神经系统体检无阳性体征,颅脑CT或MRI检查未见异常;③年龄在15周岁以上,意识清楚,能够进行良好沟通者。排除标准:①丛集性头痛和其他分类不明的原发性头痛;②其他疾病所致的继发性头痛;③伴有高血压、糖尿病、支气管哮喘、关节炎、甲亢等易影响情绪的慢性病。

1.2 方法

1.2.1 一般问卷调查 对符合诊断条件的原发性头痛患者进行面对面问卷调查。所有参与者均填写知情同意书,且该次调查得到宁德市医院审查委员会的批准。问卷内容包括性别、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收入状况、病程等。

1.2.2 焦虑抑郁评定 采用汉密尔顿焦虑量表(HAMA,14项)[4]和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17项)[5]进行评定。焦虑抑郁诊断采用ICD-10中焦虑抑郁障碍的诊断标准[6],即HAMA>7分为焦虑状态,HAMD>8分为抑郁状态。由经过培训的两名评定者采用交谈与观察的方式对患者进行评定。评定时间15~20 min。

1.3 统计学分析

采用统计软件SPSS 17.0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χ2检验,等级资料采用秩和检验,相关性分析采用Pearson相关分析,以P

2 结果

2.1 一般资料情况的统计

共收集符合原发性头痛诊断的患者596例,男性193例,女性403例,年龄17~82岁,平均年龄(44.9±11.8)岁,其中偏头痛399例,包括男性125例,女性274例,紧张型头痛197例,包括男性68例,女性129例。

2.2 原发性头痛患者焦虑抑郁伴况

原发性头痛患者伴发焦虑抑郁障碍者共323例,发生率为54.2%,其中偏头痛患者焦虑抑郁障碍及单纯焦虑的发生率显著低于紧张型头痛患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 原发性头痛患者伴发焦虑抑郁各因素的比较

女性原发性头痛患者焦虑抑郁的发生率显著高于男性患者;≥40岁患者焦虑抑郁的发生率显著高于

3 讨论

偏头痛和紧张型头痛是神经内科门诊最常见的原发性头痛,发生率较高,且易合并焦虑抑郁。本研究发现,原发性头痛患者伴发焦虑抑郁的发生率为54.2%,其中偏头痛患者焦虑抑郁的发生率为51.1%,紧张型头痛患者焦虑抑郁的发生率是60.4%,与同类研究结果基本一致[7],说明原发性头痛患者焦虑抑郁发生率较高,临床应提高重视。紧张型头痛为一种最常见的原发性头痛[8],其病理生理机制决定了该类患者更易伴发焦虑抑郁等精神心理障碍。有研究表明,心理因素在疼痛体验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焦虑抑郁、长期的心理应激是导致和维持慢性紧张型头痛的主要因素[9]。本研究发现紧张型头痛患者焦虑抑郁的发生率显著高于偏头痛患者,差异显著。

研究发现,在原发性头痛患者中单纯焦虑的发生率(53.0%)高于单纯抑郁的发生率(19.0%),约为2.8∶1。女性、≥40岁、低学历、≥1年病程患者焦虑的发生率显著高于男性、

在性别方面,本研究发现,女性原发性头痛患者中焦虑或抑郁的发生率显著高于男性,差异显著。分析原因:①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女性偏头痛和紧张型头痛的发生率高于男性。②可能与女性患者社会角色及家庭角色复杂,且多数女性无业、收入较低和思想敏感有关。因此,在接诊此类患者时,尽可能鼓励女性患者走出家庭,参加工作,这样既可以增加收入,又可以开阔思想。在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方面,本研究发现,初中以下学历患者和月收入

焦虑、抑郁是原发性头痛患者最常见的临床症状,本研究发现原发性头痛患者焦虑、抑郁的发生率达54.2%。研究已证实了原发性头痛和焦虑、抑郁之间的密切关系[2],它们有着部分共同的神经病理学基础。有研究发现焦虑、抑郁与非生理性疼痛有着部分相似的病理生理机制,影响相似的解剖部位和神经递质改变,5-羟色胺和去甲肾上腺素都参与了精神和情感活动,脑内这些递质的耗竭可以减弱下行的疼痛调制效应,可引起焦虑、抑郁障碍及相关的疼痛性躯体化症状。另有研究显示,抑郁症患者的疼痛阈值下降,痛觉灵敏度增高[15],故推测头痛与焦虑、抑郁机制上的紧密关系促使了这两种疾病易同时罹患。

综上所述,在临床工作中,对于原发性头痛患者应重视焦虑、抑郁量表评估,早期识别焦虑、抑郁伴况,在治疗头痛的同时,进行规范性抗焦虑、抑郁治疗,提高治疗效果,减轻患者病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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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一、我国目前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指出: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不断努力地实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体化建设。这一重要论述,指明了法治社会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丰富和发展了法治思想和社会治理理论。建设法治社会,要求我们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社会。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进程,中国法学教育事业虽然有了明显的进步和发展,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严重缺乏法律人才这一局面。但是目前大多数的法律院校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均不能够完全很好地适应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的发展需求。未来,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方向来看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进一步大量地增加。然而,目前我国存在的严重问题是,一方面一些人仅仅有着单一的法律知识,还不足以运用到日益复杂的环境中去。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正面临着对于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严重缺失状态,应用复合型法律复合型人才表现在素质、能力、层次上,随着金融领域、房地产领域等等的发展,对于专业型技术人才的需求缺口越来越大,而供给的高素质人才却供不应求。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解决,更专业化,更多元化的人才有待于培养,也有待于投入到市场中去。

二、培养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缘由与意义何在

(一)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长久以来,我国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基本上沿袭的是前苏联所谓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1]但这种传统的苏联模式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课程体系梯度设置的不合理性,专业课的设置过多,教学方法落后,学生实务的操作能力明显欠缺,培养目标的单一匮乏性,考试模式固定呆板,忽视了对学生创造性新思维的开发与培养,严重缺乏创新性,不能够很好地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早在20世纪60年代,国外就已经兴起了以科技教育、人文教育与通识教育并重的一种探索性教育模式,后被人们称之为应用复合型人才培养教育模式。[2]新时期,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由此带来的社会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强烈需求这一社会现象,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实施正是为了应对社会出现的这一现象。目的在于要切实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同时也响应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旨在通过各高校对法学学生的切实有效,具有较高强度针对性地教育培养中,逐步造就出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以满足社会政治经济不断快速发展,所引起的对这类人才的高度需求!从而进一步促进人类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与进步。

(二)培养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法治社会下的必然要求

依法办事是社会主义法治化背景下的一项重要准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当中,只有严格地遵循法制规范,才能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然而,在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运行中,不断出现各种类型的新型复杂的社会问题。为应对这些复杂的社会问题,就进一步推动了高校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是法学教育与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多元化教育的目的在于要求学生一方面精通法律基础知识。另一方面熟悉不同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从而将两者熟练的相结合并运用,最终解决社会中不同类型的纠纷,这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最佳标准。[3]

三、国外多元化教育培养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模式范本。

(一)将必修课与选修课按照适当比例做出安排

美国本科法学教育基本上大致涵盖了一名合格律师所应具备的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与实务技能,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个方面。其中,以必修课为主,选修课为辅。学生在学好必修课的基础之上,根据自身的情况可以自主的选择选修课来弥补自己认为的知识有所欠缺之处,从而不断丰富完善自己的阅历和思维方式。

(二)着重培训法律实务应用技巧能力

英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分为“职业适合性阶段”和“基础法学阶段”。首先主要向学生开设基本法律的内容,使学生具备一名法律从业者的学术知识。进而法学院与律师学院或其它法律实践技能培训中心联合开设法律技术训练课程。另外开设课程专门提供一些更为传统的写作技巧,英国高校十分重视将理论学术基础知识与法律实务技巧应用相结合。

(三)建设双学士学位制

澳大利亚在进行法学本科的教育培训的同时也注重对其他相应学科的培训,学生在本科学习的时间里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以及兴趣爱好去选择两项不同的专业去学习,在本科毕业的时候,即可获得法律和其他一个专业的双学士学位。

四、如何不断完善多元化教育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建设

(一)完善实践教学的改革,将必修课与选修课有效地相结合,相互补充。

“必须课+选修课”,法学课程目前大致包括法理学、经济法学、法制史、刑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民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和军事法学等。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中的许多细微之处虽然也会涉猎到法学领域,但这些细微的领域却并没有被包含于现有的法学学科当中。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我们必须充分地把握每一个不同的细节知识,在面对各种新型的复杂问题的时候,才能得以很好地去解决这些问题。生活中往往细节决定成败,作为一名应用复合型性法律人才,他必须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高度缜密的心思,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作为一名法律人应有的真正价值意义所在。

(二)切实实行“行业导师+实务导师”的双重培训方法。[4]

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中,高等院校应当将校内导师的教育和校外导师的引导相结合,方能够取得最佳的效果。在引进通过社会人士带动学习和帮助提高法律人才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初衷下,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提高自己的业务效率。首先引入一些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的法学界法官、公检机关的检察官以及优秀的律师,让这些人员深入校园,深入教学实践课堂,充实师资队伍,快速帮助法学专业的同学提高能力。其次,具有法律和实务经验的人才将大量地加入法学师资。可以通过各种机制例如定期考核评教来督促和提高这些师资的实际教学能力,同时也给予他们更多的出国进修等机会,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最后,将专家带入课堂,专家致力于最前沿的法律研究,同时也有必要将优秀的法学观念带入到基础教学中去,在初期培养人才的时候就将观念注入新一代的法学学生的理念中,优秀的学者不仅仅局限于我国国内,更应吸收和采纳更多优秀的外籍专家,明确专家的职责,实现专业化教学和实践化教学相结合,通过各种各样的多方位的培训来增加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学生的实践机会,为培养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增加亮点!

(三)鼓励倡导学生获取双学士学位

在主修法学专业课的同时,通过辅修第二学历,学生能够掌握两门不同的专业知识,从而达到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基本标准。在毕业之后,走向社会后,将更加具有竞争优势,能够更熟练地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实务问题。积极鼓励同学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与其他各方面的知识广泛的互相结合,综合运用,从而在不断形成法律思维的过程中,也注重了对自身逻辑思维的有效训练,广泛关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知识,决不能仅仅局限于单一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快速的发展变化,真正成为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

(四)建立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体系,全面提升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5]

为了强化学生法律技能和综合性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求各高校在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集中设置模拟法庭、专业研讨课、法律诊所、课外研学、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等校内实践教学相关的环节。同时,应当积极组织和鼓励同学们参与法院开庭审理、模拟法庭和辩论竞赛、法律援助、普法活动等丰富多样的法律实践活动。切实努力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紧密联系,进而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新机制。(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李龙.《论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

[2]徐维祥.《创建一体化双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载《中国高等教育》200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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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法律;实践教学

现代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为了使法律专业的高职毕业生能够尽快适应社会环境,顺利的走上工作岗位,高职院校必须改变教学现状,通过实践教学的方式对目前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旨在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实践技能,帮助学生早日走上工作岗位。

一、 高职法律实践教学的现状

(一) 重理论轻技能

根据我国传统的教学习惯 ,以教师传授理论知识为主。在高职法律教学中也是如此,给学生大量的灌输理论知识,忽略了对学生自身能力的培养。现在很多学校的法律专业教学主要以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为目的,对学生的实践训练和技能培养不够重视,教师在课堂上教授法律条文和基本理论知识的目的在于使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 可是这种教学方法也有缺陷,学生学习法律的目的在于面对具体案例时能够灵活运用法律条例和技巧,帮助当事人打赢官司,可是由于在教学工作中重视理论教育,轻视技能培养,学生面对真实案例往往不知如何入手。

(二) 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

实践教学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就是模拟法庭审判和毕业实习等环节。就模拟法庭审判来说,让学生自己扮演法庭中的法官、律师、证人和当事人等角色,目的是让学生体会每个角色的心理特征,刚开始模拟的时候处于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学生热情高涨,可是整个模拟过程就像背台词一样,缺乏真实感,几遍下来学生就丧失兴趣。

单单对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训练还不够,为了弥补不足,很多高职院校安排学生实习,并且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毕业前学生只要向学校提交一份实习相关单位的盖章证明就行,这样学生实习期在干什么,找的工作对不对口,学校无从知道,彻底对学生失去了监督和指导的能力。另外,由于法律专业的特殊性,一场官司动辄几个月,可是毕业实习生的实习时间有限,往往一场官司还没有追踪完实习期就结束了,根本无法达到应有的实习效果,学生为了顺利拿到毕业文凭,实习报告相互抄袭,托关系盖章后提交老师,这样做完全丧失了学生实习的真正目的,变得毫无意义可言,致使实习沦为形式。

(三) 没有形成系统模式

在法律教学中高职院校尝试采用各种教学法,其中包括模拟法庭、录像观摩法、案例教学法等教学手段,在某种程度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可是还未形成一个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为了加强实践教学的力度,部分高校对课程安排进行了整改的同时增设了一些新的课程,如商法、律师事务等,这些课程的理论性较强,并且仅仅局限于课堂之上,目前的教学方法和真正的实践教学相差甚远,案例教学和录像观摩等教学手段成为了基础法律教学中的点缀。所以,根据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教学现状来看,我们应该意识到要从法律高职教育的整体考虑,构建一种主要以能力培养为目的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模式。

二、 高职法律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一) 明确人才培养目标

为了实现让广大师生树立正确的理念,完成构建法律实践教学模式的目标,就必须在法律教学活动中强调实践教学的地位,更新人才培养目标。因为我们学习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为他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于自己所学的知识要能够熟练地运用,所以,在确立人才培养的目标时,要以实际的操作技能为准,在学习法律理论知识的同时要与实践相结合,最后发展为具有特色的教育模式。

(二) 加强法律实训仿真教学

法律实训仿真教学,顾名思义,就是让学生感受真实的法庭环境。根据教学内容,可以把学校的多媒体教室作为教学场地,让学生感受到环境带来的真实感,从而了解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在行为上充分实践教学内容,使知识理论和实践操作有机结合。

在模拟法庭上或模拟仲裁庭等实训场所,让学生扮演律师、法官、当事人等各种角色,使学生能够逐渐适应法庭的氛围,通过角色扮演,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还能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老师在现场可以给予适当的帮助,采用这种教学手段,不但有效的增加了课堂教学的吸引力,更有效的提高了教学质量,使学生明确了自己的目标和方向。

(三) 切实提高实习效果

笔者对高职法律专业的实习毕业生进行了访问调查,结果发现了目前法律专业实习生的真实情况,如指导老师管理困难,实习单位不够重视,实习周期短等,根据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灵活安排实习时间。由于实习期的统一性,一旦学生全部同时外出实习,那么势必会给接收单位带来很大压力,并且资源有限,很难满足学生的需求,学校可以把实习时间进行调整,分为多个批次外出实习,能够大大缓解接收单位的压力。第二,制定实习定期汇报制度,为方便指导老师对实习生的了解,实习生要定期向指导老师汇报情况。第三,做好与实习单位的交流沟通工作。在实习过程中,由于学生还没有毕业,没有工作经验,在单位往往只是处理一些杂事,甚至干着端茶送水的工作,根本没有接触案件的机会,在与实习单位的沟通中,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法律高职院校应该以学生的未来出发,根据学生未来所从事职业的特点,针对所设专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实践教学方法。通过对课程教学的系统设计,最终建立一个综合性、系统化的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 陈金钊. 法律解释的哲理[M].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

[2] 陈瑞华. 看得见的正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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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是临床治疗中最为常见的心血管疾病,大部分患者均为发病原因不明确的原发性高血压疾病,若不能有效的进行治疗与控制血压水平,可能导致高血压患者出现心力衰竭、心脑血管疾病、血管硬化等情况发生,严重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1]。有效的心理护理干预能够改善患者的治疗心态,缓解患者出现的焦虑抑郁情绪,此次针对心理护理对于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心理影响进行探讨,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将我院从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收治的90例首发高血压患者选取为此次研究对象,随机分成对照组与观察组,每组各45例,所有患者在入院后经过CT等相关检查确诊,符合首发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其中男性患者52例,女性患者38例,年龄49~81岁,平均年龄(57.6±1.1)岁,大部分患者并发有其他疾病。排除标准:脏器发生病变患者;精神疾病患者;未签署知情同意书者。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不明显(p>0.05),有可比性。

1.2 护理方法 两组患者进行正常的药物治疗,对照组患者对其进行常规性的一般护理干预。观察组患者在此基础上加以心理护理干预措施,具体护理方法包括以下几点:(1)对患者的心理进行评估,掌握患者的心理状态是改善其心理情绪的关键点。护理人员通过科学的心里测试对患者的心理进行评估。(2)了解患者的病情后,对其告知相关的注意事项以及该疾病的主要治疗方式,树立患者的治疗信心,能够积极配合治疗。(3)在住院治疗期间,对患者多巡视和沟通,向患者的家属了解患者的心理变化情况以及治疗进展。在沟通时能够通过患者的表情动作以及语言判断患者的心理状态,结合科学的测量方法,判断出患者是否存在抑郁的情况[2]。(4)与患者多谈康复的后规划,激发患者的治疗信心以及对以后生活的向往,能够提高患者的求生欲望,自愿的配合治疗,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言语安慰能够在患者心理脆弱时起到一定的支持作用,将内心的恐惧心理排除。(5)对患者进行健康宣传教育,提高患者对疾病的正确认识水平,能够改善患者对待治疗疾病的心态,同时以娱乐性的方式,为患者的住院环境增添乐趣,转移其注意力。例如播放英语、影视节目等,舒缓的心理情绪能够降低患者的血压水平。

1.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者在进行护理前后的心理焦虑情况,使用SAS评分进行记录和统计,同时对患者的血压水平进行测量观察。SAS评分的满分为100分,分值结果越高说明患者的焦虑情绪越严重,一般分值大于50分的患者,心理焦虑程度已经十分严重。血压的变化也可以反应出患者实时的心理状态。

1.4 统计学方法

使用SPSS20.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用(±s)表示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用率(%)表示计数资料,卡方检验,设定p

2.结果

两组患者经过护理后,对其SAS评分进行比较。对照组患者在护理后评分(49.37±2.87)分,观察组患者在护理后评分为(40.38±3.16)分,组间数据比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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