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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基本常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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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基本常识

篇1

[中图分类号] F27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11-0005-05

一、引言

国外理论研究表明,由于企业与外部资本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及激励不兼容问题,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通过外部资本市场得到完全满足,内部资本市场的核心作用在于通过企业的内部资金调配满足成员企业的融资需求,达到优化资本配置的目的。虽然中国理论界关于内部资本市场的研究才刚刚起步,但是实践中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却非常普遍。大量企业通过设立财务公司以及关联交易等渠道进行内部资本的配置。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异常活跃的兼并重组行为以及大量“系族公司”的涌现进一步扩大了内部资本市场的边界,形成中国比较典型的集团内部资本市场。一方面许多企业集团受益于内部资本市场的灵活运作,产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诸如三九系、德隆系、格林柯尔系、托普系等企业集团由于严重的资金危机而陷入困境,内部资本市场的不良运作是其中一个重要诱因。因此,在中国目前的经济转轨时期有必要对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功能及其潜在陷阱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其相关的法律规制问题。

二、中国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功能定位

国外研究表明,内部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在于提高资本的配置效率,这主要源自于:内部资本市场中的信息比外部资本市场更完全;内部资本的配置者拥有剩余控制权;内部资本市场可以提高资本供给的可靠性;内部资本市场具有治理及控制功能。Deloof(1998)及Islam and Mozumdar(2002)研究表明在外部资本市场落后的国家,内部资本市场优化资本配置的功能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内部资本市场在此阶段具有如下特定的功能。

(一)融资渠道优化功能

内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取决于外部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由于中国外部资本市场长期处于金融抑制状态,因此其在中国现阶段的首要功能就是作为外部资本市场的重要补充,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替代渠道。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中国企业现阶段存在巨大的融资需求。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推进,政府对于企业的直接拨款急剧收缩,企业的资金需求必须通过银行贷款或股权融资解决。而目前市场规模发展迅猛,设备技术更新加快使得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扩张规模及技术创新。尤其是加入WTO后,国外资本大量进入迫使中国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各个行业原有的均衡被打破,行业内的兼并整合已是大势所趋,这无疑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后盾。(2)相对落后的外部资本市场无法满足需要。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由于历史上的政策性因素及治理缺陷,存在大量的呆坏账,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严重及监管控制的加强,又普遍存在“惜贷”的困境。大量的储蓄存款无法转变为对企业的贷款,大量的资本闲置在银行账户上,无法投入到生产领域。而中国的证券市场首先是融资规模非常有限。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2003年非金融企业新增股票市场融资额为1 438亿元,仅占全部资金来源的4.6%①。其次是证券市场本身有先天缺陷。为国有企业脱困融通资金的初始定位以及保证国有控股权的要求造成股权分置,导致股票市场的畸形发展。另外,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的民营企业无论在银行贷款还是上市融资方面都要面临更大的阻力。

中国企业内部资本市场作为现阶段企业的替代融资渠道功能已经初步显现。财务公司是内部资本市场运作的重要载体,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截至2004年8月,中国共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有74家,资产4 500亿左右②。中国资本市场上近期出现了大量的“系族”公司(比如远大系、三九系、德隆系,等等)。截至目前,被称为“系”的企业集团已达40多个,涉及200多家上市公司(朱武祥等,2005)。 “造系运动”的主要动因之一就是通过控制多级法人组织构建内部资本市场以满足系族公司整体的融资需求。而实质上的内部资本市场运作远不止这些,国内数千家企业集团正通过各种关联交易形式进行着内部资本市场运作。

(二) 产业整合催化功能

中国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另一重要功能是有利于加速产业整合。Stein(1997)研究表明内部资本市场中的剩余控制权的存在使得决策者可以通过“挑选优胜者”(Winner Picking)将内部资源配置给最有利可图的项目。中国目前企业均面临产业及产品结构的整合问题。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和盘活国有资产为目的的兼并重组行为异常活跃。由于内部资本市场具有相对于外部资本市场的信息优势,集团通过内部的资本市场进行产业、产品结构重整的交易成本及信息成本远低于通过外部资本市场来运作。尤其是由于以往政府的“拉郎配”等行政干预行为造成企业内部产业结构混乱,更是迫切需要企业利用内部资本市场运作重新配置已有资源,对非优势、非核心业务进行剥离,将内部的剩余资金投入到核心的优势产业上。

(三) 公司治理改进功能

众所周知,中国公司治理的现状不容乐观。正如外部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本配置的同时也起到了公司治理的作用, 内部资本市场同样具有优化企业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功能,而且在一定环境下是对外部资本市场治理功能的有效替代。如果某个企业作为一个独立公司存在,当信息不对称严重时,外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通常难以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控制。但如果其处于一个内部资本市场中(即集团的成员企业),高层经营者出于自利目的将利用其信息优势以及内部审计、绩效考核等多种内控工具对下属公司进行更有效的监控。另外,在中国各种企业组织形式中,只有上市公司是比较符合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组织形式,虽然其公司治理状况也广受质疑,但至少代表了良好的发展方向。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构建出的内部资本市场一方面可以硬化被兼并企业的预算约束,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上市公司的组织优势渗透到非上市企业,强化对其经营者的监督与激励。

三、内部资本市场的潜在陷阱

虽然在中国外部市场不成熟的环境下,内部资本市场理应发挥重要功能,但由于中国治理环境存在重大缺陷,内部资本市场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极易发生功能异化,存在诸多的潜在陷阱。

(一)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

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是内部资本市场的最大潜在危害之一③。在美国之外的许多国家(包括中国)普遍存在金字塔型的企业组织结构,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量索取权相分离。在这种组织结构下,控股股东具有潜在动机将利益从其拥有现金流量索取权较小的部门转移至索取权较高的部门,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利益输送(Tunneling,Johnson-et al., 2000)。集团内部形成的资本市场和要素市场为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这种较为隐秘的方式掏空上市公司提供了可能(Khanna,2000)。

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利益输送的案例已经是屡见不鲜。许多公司由于大股东的机会主义的内部资本市场运作而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危机,最为典型的有“三九医药”(000999)、“ST重实”(000736)、“湘火炬”(000549),等等。例如“三九医药”2003年年报显示:“三九医药”向控股股东“三九药业”拆借资金余额为162 794.34万元,向最终控股公司拆借资金23 273.98万元,向同属最终控股公司的关联公司借款12 291.55万元,最终导致“三九医药”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万良勇、魏明海,2006)。而我们的研究表明,由于存在严重的利益输送问题,中国民营集团及地方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资本市场并不能有效地缓解上市公司的融资约束,反而使其加重(万良勇,2006)。导致内部资本市场机会主义运作的潜在原因是复杂的,既可能是由于管理者企图将利益转移至自己的名下,也有可能是由于地方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失业率等公共治理的需要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其他非上市国有企业。

(二)过度投资与多元化

内部资本市场的另一个潜在陷阱是增加了过度投资的可能。由于内部资本市场有利于实现资金的自由调配以及整体上融资能力的增强,因此企业的投资更容易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④。这对于存在过度投资倾向的企业显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过度投资与过度多元化是中国目前最为常见的企业病症之一。这主要是由于目前中国市场上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较快以及不同行业间利润相差悬殊,资本逐利的本质往往诱使经营者尚未来得及制定一个完善的发展战略便仓促上马,当然也部分地是由于一些民营企业家急功近利的心理所造成。

曾经风光一时的“德隆集团”通过高度控制金融机构的方式构筑起一个巨大的内部资本市场,利用内部的资金往来(包括合法与非法的方式)支持高速扩张的非相关多元化战略。在东窗事发之前,“德隆集团”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建材、食品、汽车等诸多毫不相关的产业。虽然表面上资产规模迅速增大,但其收入和利润的增长是一种资金推动型的低效增长。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并非提高了企业的效率,反而加速了其死亡,成为“德隆神话”破灭的重要原因之一。与“德隆”类似的还有格林柯尔系,其采用“资本市场”、“银行体系”、和“收购目标”共同构成“收购三角”模式构筑起巨大的内部资本市场,帮助其完成企业高速扩张战略,但也同样难以逃脱土崩瓦解的噩运。

(三)风险扩散效应

企业经营存在风险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在有限责任的法人制度下,独立企业的风险通常不会或很少会波及到其他企业。然而内部资本市场的存在使得集团内部单个成员企业的经营与财务风险很容易扩散至整个企业集团,导致整个集团陷入危机,企业法人制度的天然风险屏障荡然无存。目前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只关注了银行、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在商业周期上的传导作用,而事实上内部资本市场同样可能成为经济波动在产业部门间传导的渠道。Lamont(1997)研究表明在1986年石油价格下跌时期,石油公司明显减少了下属非石油分部的项目投资,石油行业的危机通过内部资本市场的传导致使其他行业受到影响。在金字塔型组织结构盛行的环境下,单个控股企业可以通过多级法人架构控制巨大的经济资源,单个成员企业的经营风险对社会的危害被无限放大。尤其是现今出现的实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交融的产融结合集团逐渐盛行,实业资本的经营风险很容易通过内部资本市场传导至金融部门,引发一定程度的金融风险,或者反过来,金融部门的困境也可能将实业资本拖入泥沼。

我们再以“德隆”为例:“德隆集团”拥有庞大的产业群,而且包含有银行、租赁公司及证券公司等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为“德隆”的发展提供了主要的资金支持(其中存在大量的违法操作)。然而过快的扩张速度以及巨额的二级市场护盘成本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德隆系”全面陷入危机,下属几家金融机构也由此陷入困境,致使局部的金融风险积聚。

(四)低效率补贴

Scharfstein and Stein(2000)的二级模型证明分部经理寻租行为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内部资本市场的“集体主义”,业绩差的分部从业绩好的分部获得资助而无视效率的高低,即低效补贴现象。成员企业如果存在对这种低效补贴的预期将导致预算软约束问题。而中国的市场制度环境则更为特殊,低效率补贴不仅可能由于二级人的寻租行为引发,更为重要的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与地位决定了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低效率补贴一定会广泛存在。地方政府出于减少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公共治理目标具有对亏损低效的国有企业进行救助的动机。大量国有企业先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资优势以及关联担保等手段融得大量资金,再通过资金拆借、关联收购等内部资本市场运作完成对其他非上市国有企业的补助。在国有银行的市场化改革逐渐硬化了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的同时,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中的低效补贴却再次将国有企业往预算软约束的泥潭里推,而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以及国有银行成为最大的利益牺牲者。

四、中国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法律规制

法律规制的目的在于弥补自由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的市场失灵。对内部资本市场进行规制的目的也在于减少自发的内部资本市场运作的负面效应,防止对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侵害。现实中并不存在专门针对内部资本市场运作的法规,而是散见于一系列相关法律之中,从中国法律规范体系看,主要包括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司法》与《证券法》

前文分析表明,内部资本市场的潜在陷阱中核心症结就是控股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侵害。中国《公司法》、《证券法》相继修订并实施以后,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健全、完善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体系。比如《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对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并且关联人不得参与表决;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将负有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修订后的两部法律对股东的信息权、表决权、诉讼权等进行了重新界定,比如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相关信息;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可以提出议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人;股东也可以直接相关责任人,等等。此两部法律为遏制内部资本市场的机会主义运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关联交易的禁止性法规

2003年8月,中国证监会与国资委联合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纠正与防范利益侵占行为的具体措施(俗称“56号文”)。2003年9月证监会与国资委联合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对大股东占款清欠作出了规定。这类规则实际上是对集团母公司与下属上市公司间的部分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使其运作空间受到极大的限制。

这些规则出台的直接目的是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不可避免地将一些本来具有效率性的正当的内部资本配置行为也一并禁止了。基于此,理论界及实务界对该等禁止性规则存在一定的争议。杨如彦和孟辉(2004)对关联交易的研究表明:无论何种情况下,促进讨价还价机制的完善和机会增加都占优于禁止性法律规则。但笔者认为这一结论有赖于两个基本前提假设:信息披露充分以及契约各方拥有对等的契约权力,即订立契约的渠道以及保证契约执行的强制力。而现实中两个条件都不充分。中国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至今仍然属于机密,不对外披露,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质量也不容乐观,比如“三九医药”就曾先后三次被证监会及深交所批评未及时披露资金往来的相关信息。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中小股东只占很小比例,而且出于执行成本的考虑,很多人选择不参加股东大会参与决议,这就意味着期望通过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对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起到实质性规范作用在短时期内是不现实的。保护契约权力的另一重要机制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尽管中国上市公司也建立了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等,但是由于产权及股权结构等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被严重削弱。因此,在现阶段不可能单纯依靠内部契约制约不当的内部资本市场行为。据此笔者认为局部的禁止性规则至少在现阶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至于应当在多长的时期延续则要视公司治理改进与产权改革的速度进程而定(魏明海、万良勇,2006)。

(三)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这主要包括由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与制度以及证监会和两个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范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规定,比如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这些法规并不直接对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进行禁止性的规定,而是借助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对其进行间接的管制。这对于降低内部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但正是由于其属于非禁止性规则,因此其监管效力非常有限,比如在证监会公布对“三九医药”公司及主要责任人未披露“三九医药”公司与其关联公司间巨额的资金往来事项进行处罚的决定后,“三九集团”仍然从“三九医药”转移资金。虽然中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准则形式上已经比较完备,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真实性与完备性仍然有待提高。

(四)财务公司的监管法规

财务公司是内部资本市场运作的重要载体之一。财务公司的建立有利于使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更加透明化、规范化。而对财务公司的规范则直接影响到财务公司运作的业务空间与风险控制。中国财政部于1991年颁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财务公司是办理集团内部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4年银监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对设立条件及从业范围等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允许财务公司办理对成员单位的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内部的咨询、服务等11项业务。该办法规定的较高的进入门槛以及对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禁止性规定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及金融风险。随着整体上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以及风险监控能力的增强,财务公司的进入门槛有望进一步降低,同时业务范围也有待进一步拓展。

[注释]

①温娇月,阮健弘:《2003年中国资金流量分析报告》,《中国金融》,2005年第2期。

②“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http://cbrc.省略/mod_cn00/jsp/cn004002.

jsp?infoID=809&type=1。

③当然这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内部资本市场中的成员企业都是全资子公司,则不会存在这一问题。

④有两种情况可能导致过度投资问题:一种是由于经营者与股东间存在的利益不一致,经营者希望通过过度投资构建自己的企业帝国(Empire building);另一种是决策者由于过于急切地希望壮大规模或涉足其他高利润行业而导致过度投资或过度多元化。

[参考文献]

[1]万良勇,魏明海.我国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困境与功能实现问题――以三九集团和三九医药为例[J].当代财经,2006,(2).

[2]魏明海,万良勇.我国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边界确定[J]. 中山大学学报,2006,(1).

[3]杨如彦,孟辉.关联交易监管和行为主体的规避:一个分析范式和描述性检验[J].管理评论,2004,(2).

[4]朱武祥,蒋殿春,张新.中国公司金融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

[5]Deloof,Marc. Internal Capital Markets, Bank Borrowing, and Financing Constrains: Evidence From Belgian Firms. Journal of Business Finance & Accounting,1998: 945-968.

[6]Islam, Saiyid S.,and Abon Mozumdar. Financial Market Development and the Importance of Internal Capital Markets:Evidence from International Data. Working Paper,2002.

[7]Johnson Simon, Rafael La Porta,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 Andrei Shleifer.,Tunneling.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0,(90): 22-27.

[8]Khanna,T.Business Groups and Social Welfare in Emerging Market: Existing Evidence and Unanswered Questions.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2000(44): 748-761.

[9]Lamont, Owen. Cash Flow and Investment: Evidence from Internal Capital Markets. Journal of Finance, 1997,(52):83-109.

[10]Scharfstein, David S. and Jeremy C. Stein. The Dark Side of Internal Capital Markets: Divisional Rent-seeking and Inefficient Investment. Journal of Finance, 2000,(55):2537-2564.

[11]Stein, Jeremy C. Internal Capital Markets and the Competition for Corporate Resources. Journal of Finance,1997,(52):111-133.

The Functions and Pitfalls of Internal Capital Markets and Legal Regulations

WAN Liang-yong

篇2

道德风险是传统保险行业最常见的风险,同样也存在于网络保险中。而在网络保险中,保险公司有时很难分辨投保人所提供信息的真伪,也无从得知投保人是否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隐瞒了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实。

2.网络法规不健全导致的法律风险

首先在网络保险的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次通过网络保险订购的保单可能得不到有效的相关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出台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规不多,关于网络保险的法规更是凤毛麟角。网络保险的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网络保险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3.复合型技术人才的缺乏

网络保险就是将传统的保险业务电子化和商务化。保险公司要想顺利高效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就需要吸纳拥有网络和保险双重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一旦这些核心技术性人员不足,网络保险业务就不能顺利开展,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保单销售,给保险公司带来难以预测的损失。

4.网络保险产品的单一性

网购保险的品类绝大部分还是意外险,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更复杂、差异化更大的寿险产品时,仍更倾向于面对面的沟通。

二、如何应对网络保险存在的问题

1.加大网络保险的宣传普及工作

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网络保险基本常识,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专门的公共微信平台,定时推送网络保险知识、网络保险新产品等。这样一方面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更多的网络保险基本常识,另一方面又可以开展新险种的宣传工作,吸引潜在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2.增大对网络保险的技术投入

保险公司可以加大对网络保险研发部门的资金投入。使得研发部门优化相关的网络平台和客户体验,从而建立一个完善安全高效的网络保险销售平台。

3.完善相关的网络保险

法律法规体系应主要针对网络保险的信息安全,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责任界定等一系列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规范网络保险交易双方的行为,防止道德风险和安全风险的发生,促进网络保险的良性发展。

4.挖掘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

保险公司可以联合高校,一起有针对性的培养兼具网络技术和保险专业素养的复合型人才,由保险提供实习以及就业岗位,由高校提供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复合型人才缺失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

篇3

保险公司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省去了保险人、宣传营销等成本,一份通过网络订购的保单可以节省不少成本。据统计,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提供服务要比传统营销方式节省58%至71%的费用。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等支付平台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大大节省了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的时间,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2.扩展了保险销售的时间和空间

投保人只需足不出户,就能实现网上投保,保险公司在不设有分支机构的国家和地区也能提供保险服务,实现全天候24小时服务,使保险业务的发展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分散风险,获得规模效应。

3.加剧了保险行业的竞争

在网上买保险,除了方便快捷以外,投保人还能做到货比三家,消费者可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各家保险公司同类产品的价格、保障等内容一目了然。这无疑从另一方面加剧了保险行业的竞争,促使保险公司开发出价格更加合理,更能迎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

二、网络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

1.基于互联网的安全风险

目前保险电子商务在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程序还不完善,法律方面也存在一定空白,有可能影响到投保人的权益,为日后索赔留下隐患。此外,在缺乏丰富的保户资料而保险公司与保户又不是面对面接触的情况下,网络保险很容易带来道德风险。

2.基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传统保险行业最常见的风险,同样也存在于网络保险中。而在网络保险中,保险公司有时很难分辨投保人所提供信息的真伪,也无从得知投保人是否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隐瞒了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实。

3.网络法规不健全导致的法律风险

首先在网络保险的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次通过网络保险订购的保单可能得不到有效的相关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出台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规不多,关于网络保险的法规更是凤毛麟角。网络保险的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网络保险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4.复合型技术人才的缺乏

网络保险就是将传统的保险业务电子化和商务化。保险公司要想顺利高效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就需要吸纳拥有网络和保险双重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一旦这些核心技术性人员不足,网络保险业务就不能顺利开展,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保单销售,给保险公司带来难以预测的损失。

5.网络保险产品的单一性

网购保险的品类绝大部分还是意外险,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更复杂、差异化更大的寿险产品时,仍更倾向于面对面的沟通。

三、如何应对网络保险存在的问题

1.加大网络保险的宣传普及工作

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网络保险基本常识,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专门的公共微信平台,定时推送网络保险知识、网络保险新产品等。这样一方面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更多的网络保险基本常识,另一方面又可以开展新险种的宣传工作,吸引潜在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2.增大对网络保险的技术投入

保险公司可以加大对网络保险研发部门的资金投入。使得研发部门优化相关的网络平台和客户体验,从而建立一个完善安全高效的网络保险销售平台。

3.完善相关的网络保险

法律法规体系应主要针对网络保险的信息安全,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责任界定等一系列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规范网络保险交易双方的行为,防止道德风险和安全风险的发生,促进网络保险的良性发展。

4.挖掘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

保险公司可以联合高校,一起有针对性的培养兼具网络技术和保险专业素养的复合型人才,由保险提供实习以及就业岗位,由高校提供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复合型人才缺失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

篇4

以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为指导,以药品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和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通过各种宣传媒体,深入乡村、社区、街道、学校等场所,广泛宣传,传播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公众安全用药和依法维权意识,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宣传活动的重点内容

1、宣传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要让公众熟悉和了解现行药品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加强药品监管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所取得的成效。

2、宣传公众在药品消费中的权利和义务,使公众了解维权的途径和自觉抵制不合理用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3、介绍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的相互作用,怎样预防药品不良反应等常识,使公众了解“是药三分毒”的道理,养成严格遵医嘱和按药品说明书用药的习惯,防止“乱用药、吃错药”产生的危害。

4、普及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使公众了解抗菌药物滥用会造成严重危害。

5、介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有关知识和监管措施,使公众了解GMP、GSP是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的基本条件,监督实施药品GMP、GSP是保证药品质量的有效措施。

6、介绍我国新药的概念和新药上市的情况,说明“国药准字”批准上市的基本程序;介绍被批准上市的品种出现假、劣药的成因,使公众了解药品市场现状与加强监管的关系,充分认识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7、宣传药品的基本常识,使公众了解药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用药不要跟着广告走,不要被虚假广告所迷惑。

三、宣传活动的基本要求

确定7月24日-7月30日为“安全用药合理用药”集中宣传周。宣传周期间要注意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要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主要宣传形式:

1、动员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集中宣传活动。宣传周期间要组织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栏,营造宣传氛围。

篇5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11.062

Abstract The course of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one of professional logistics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basic course. In the course of the first class, whether teachers can successfully guide students in an introductory, and let the students generate interest and a sense of identity is the key to ensure the good teaching effect in the future. In this paper, we introduce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first class of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ive of teaching and how to teach the first lesson.

Keywords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first class; teaching conception

“物流法律法规”是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物流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共50学时(分为40个理论学时40,10个实训学时),2.5个学分,该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物流专业的职业综合技能,熟悉物流领域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基本的法律技能,在发生物流纠纷后能合理解决问题,当然更重要的是懂法、用好法,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笔者结合自身讲授该门课程的实际情况,简要谈谈如何讲好“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

1 讲好“物流法律法规”第一堂课的意义

从目前的就业形势来看,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学生的主要就业去向是企业,尤以物流企业居多。在目前物流法律法规尚且不健全的市场环境下,物流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花样繁多,企业在管理上一有疏忽就可能导致亏损甚至破产,因此学好“物流法律法规”这门课,对学生日后的就业以及个人法律风险的规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校的“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时在大学第一个学期开设,学生对物流管理的专业知识还处于零基础,对专业课程的学习方法也没有一个系统的概念。以笔者的教学经历来看,“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犹如为学生走向物流专业领域的第一道门,在这一堂课上,教师就必须深入浅出地为学生大致描绘物流领域的基本常识,让学生了解“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性质和特征、方向及其对他们未来就业的影响,充分调动学生想更多地了解物流专业知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2 “物流法律法规”第一堂课教学构思

2.1 课程介绍

“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涉及的内容既有体法内容,也有程序法内容,知识点多,且实践性较强,在教学目标上应侧重于学生对物流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的把握上,特别是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技巧上。

在第一堂课上,向学生介绍“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课时安排、课程的教学主要内容(包括理论学习和实训学习内容)、课程学习的重点和难点、考试考核标准和要求、课程学习的方法以及学习该课程的意义和重要性。

2.2 第一堂课的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

自开设“物流法律法规”课程,考虑到我校物流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以及学生课堂表现特点,我们选用了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陈石清主编的校企合作教材《物流法律法规》。同时,在借鉴有关本科教材和其他高职教材的基础上,对本课程的第一堂课的教学内容做如下设计。

2.2.1 物流法的定义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物流活动的物流法,调整各类物流活动的规范主要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因此,物流法指的是国家制定的用来调整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该部分的教学上补充讲述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比如法的效力层次,法的制定机关,规范物流活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2.2 物流法的特征

物流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它自身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源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其他部门法律法规大多是从宗教、道德等方面演变而来,而物流法律是源自物流业务活动中,尤其在当今物流行业已广泛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的情势下,物流业务发展非常快,但物流业专门的法律法规的建设明显滞后;二是物流行业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涉及的环节非常广泛,一般包括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物流信息等诸多环节,这些活动都是技术含量较高的活动,每个物流环节的特点不一,每个环节都需要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而物流活动的参与主体之间既有横向的法律关系,又有纵向的法律关系,如有政府、行业协会、物流企业等等。随着国际物流的发展,物流活动跨越国界,尤其跨国公司的,物流供应链覆盖到多个国家,在物流活动中必然产生不同国家物流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

鉴于物流活动的以上特点,物流法与其他法律规范比较,具有广泛性、技术性、国际性、综合性等特点。特别要说明的是其广泛性,由于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及部门,如仓储业主、物流包装服务提供商、各类运输方式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企业、物流信息运营商等。所以物流法在规范的内容上和表现形式上都具有多样性。

2.2.3 物流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物流法的调整对象是物流相关作业的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称为物流法律关系),包括物流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和行政层面的物流管理法律关系。物流作业法律关系主要是体现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主要是物流关系中的平等主体通过签订民商事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物流管理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行政物流法律关系,是物流活动中关于物流企业设立、物流活动监督管理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国家机关在对物流企业的设立、运营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①

2.2.4 我国物流法的现状

虽然物流业的发展如日中天,但迄今为止规范我国物流行业的物流法还没出台,现有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性规范文件分散于海陆空运输、装卸、仓储、信息处理等方面的法律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章、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规范物流领域的基本法有《合同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规有《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章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地方性法规以及物流技术规范等形式。

再有,由于物流业涉及的环节和领域较多,规范这种活动的法律规范又多分散于不同的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行业特殊情况和部门利益制定和颁布的部门法规,这些部门在制定法律规范事协调不充分,基本是各自为政,因而导致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缺乏统一性、总有不协调甚至存在冲突。

我国现在的物流业早已不是传统的仓储运输业当道的原始物流业,针对现代物流的新业务、新问题,我国目前甚至还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及规范,存在不少的“法律真空”。这些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影响到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3 如何讲好“物流法律法规”第一堂课

3.1 在教学中融入法律风险教育,增强课程的实用性

在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教学中,重点不在于开展课程教学内容的详细讲述,更重于将法律风险教育融入到课程中,使学生养成敏锐的法律风险意识,更好地适应风险日趋升高的社会环境,应对当前及今后所面临的法律风险。②在课程的教学内容的设计上,教师不只是要讲解教材中的概念和各种理论知识,更要结合市场风险种类,从头至尾都强调“法律风险”这四个字。

3.2 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

第一堂课上教师给学生的第一印象非常重要,会对今后的教学产生极大影响。学生接受一门新的专业课程,就像面对一个新事物,总是充满好奇心的。因此教师如果能精心设计这一次课,以自己的风采感染学生,让学生从心理上接受这门课,喜欢这门课。在课堂上教师加强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拉近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距离,树立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3.3 精心设计课程内容,定位教学培养目标

高职物流专业“物流法律法规”教学内容既要o贴物流行业特点,又要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因现代社会已然是一个风险社会,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相比以前有了很大增长。而物流活动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法律关系,物流市场环境的完善程度与物流业务的增长程度不成正比,在诸多方面存在法律真空地带,发生法律风险的机率较大。

从课程的内容上说,主要要讲述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调整物流主体的法律制度、调整物流作业的法律制度、物流合同法律制度、解决物流争议的仲裁和诉讼法律制度。

在这一个教学内容上,教师除了给学生介绍物流法的现状,更重要的是引导和启发学生做课后的知识搜索和思考。让学生了解一些有影响力的物流法律案例,在案例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法律纠纷,再带着问题去思索物流法的建立和完善要从哪些方面考虑。

在“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上,教师须对教学的目标精准定位,强调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学习该课程的目标是做到能充分利用所学法律知识对当前及今后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有防范意识,具备基本的处理能力。这一堂课的教学宜深入浅出,其授课效果与学生后续对课程的兴趣度和关注度有很大关系。

3.4 创新教学方法,采用多样化教学方式

多媒体教学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已被大多数高校广泛采用,它一改传统教学的枯燥与死板的教学模式,教师可以利用图片、音频、视频等各种功能,刺激学生的感官神经,将一些比较枯燥的专业课知识,以让学生感兴趣的形式表达出来,从而让死板、枯燥的专业课课堂变得丰富生动起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忱。③另外,在“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上,可以引用一些当前比较热的物流热点问题或案件纠纷,鼓励学生展开讨论,进行演练推理,营造出浓烈的求知氛围。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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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数千年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官本位和特权思想的作崇,形成了一些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甚至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淡漠,认为权就是法,甚至认为依法管理束缚了手脚,不便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习惯于用权,不愿意依法。把群众作为管理对象,而不是服务对象,未把自己与老百姓放在平等的位置上,认为老百姓不懂法,没必要跟老百姓讲法。还有的人员虽有依法行政的意识,但是总嫌程序繁琐,延误时间,效果不好,不如行政手段,干脆利索,立杆见影。思想是行为的先导。要推行依法行政,必须先从解决思想问题入手,切实加强计划生育系统干部的法制教育,开展广泛而深入的法制培训,把是否通过法制培训,作为从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门坎,充分调动广大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促使他们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思想,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清除原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从而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袭,为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完善内部监督,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

要全面、准确地贯彻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关键应从计划生育部门内部抓起,正本清源,防微杜渐。

首先,要注重计划生育执法队伍的建设。多吸收个人素质高、法制观念强、熟悉法律的人员加入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对于现有执法人员每年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严格考核制度,对于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坚决清除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努立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

其次,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分解执法职能,明确执法责任,使执法人员人人身上有担子、有压力,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严格执法人员的考核,并兑现奖惩,对执法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对于具有执法过错特别是造成错案的要严肃处理,坚决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廉政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廉政谈话制度执法部门述廉制度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特别是个别干部贪赃枉法、知法违法、包庇违法生育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能姑息迁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对于计划生育系统存在的个别执法人员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予以纠正。

第四,要加大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力度。上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定期开展对下级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并将执法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促进各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五,要严格实行费用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与收费部门要严格落实分离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部门指定银行收费,从源头上堵塞乱收费、乱罚款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三、强化人大、政府和司法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负有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权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首先,要搞好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执行程度进行有计划地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促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各项规定的全面贯彻执行;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促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第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正确行使人民代表的职责,对于基层的计划生育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特别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条款如奖励是否全面落实,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否到位,基层的执法是否公正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在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上,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在“新”字上下功夫。即创新形式,体现特色。要充分发挥计生站技术力量强的优势,创建服务管理平台,设立生理健康联络员,生理健康联络员随时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及计划生育基本常识咨询服务。

篇7

血淋淋的教训,让我们更加珍惜生命的可贵,让我们更加深切理解和体会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深刻含义。随着冬季的来临,各类安全事故也处于高发期。为了切实配合学校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彻底清除各种消防安全隐患,提高每位同学的消防安全意识,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特向各位同学提出以下倡议:

一、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把学到的消防常识告诉给身边的人,使消防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二、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强化消防意识,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掌握基本消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人人了解、参与、支持、重视消防工作。

三、以实际行动做消防安全的实践者,坚决不在宿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室等场所使用酒精炉、煤气炉以及热得快、电饭煲等大功率违规电器,正确合理使用电脑、充电器、台灯等电器,不在寝室内燃烛看书、放鞭炮、吸烟等。

篇8

以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主线,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重点,力求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方便快捷地获得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活动时间

年8月1日—年8月31日

三、活动内容

1、多措并举、扩大宣传。活动月期间,通过律师赶大集,发放法律援助温馨卡、便民手册、宣传画,张贴标语、悬挂横幅、散发传单、播放录音录像资料、解答咨询等方式,重点宣传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条件、申请程序,以及民法、婚姻法、物权法等各类法律法规。

2、全力组织开展“律师赶大集”活动。定于8月3日在大集正式启动该项活动,区法律援助中心、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参加启动仪式。其他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按照活动安排确定的时间开展活动。所有活动统一悬挂法律援助宣传横幅,集中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现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

3、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活动期间,要与新闻媒体搞好协作,邀请报社、电视台等媒体记者跟踪采访,及时报道活动情况,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达到“走出去宣传、报纸上刊载、电视里播放”的效果,以此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四、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在建党90周年之际开展此项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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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传活动的重点内容

(一)宣传与老百姓安全食品药品密切相关的饮食用药知识,使公众了解食品药品的相关知识和政府监管的主要措施,以及公民在食品药品消费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介绍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的相互作用、怎样预防药品不良反应等常识。介绍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现状和有关规定,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

(三)普及抗菌药物合理使用、药品分类管理知识,使公众认识抗菌药物滥用会导致的严重危害,药品分类管理的目的、意义。

(四)开展假劣药品鉴别宣传,提高广大群众正确识别假劣药品的能力。

(五)宣传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以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

(六)宣传如何识别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关爱健康、关爱生命。

三、宣传活动的主题:

大力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惠民在行动。

四、宣传活动要求

(一)各区、县局要将此项宣传活动作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惠民行动”具体体现,做好宣传的整体策划。要采取多种形式,大造声势,形成气候,抓住宣传重点,达到集中宣传的效果,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宣传活动时间:*

(三)宣传方式:市局设一个主会场,各区、县局设1—2个分会场。

主会场设在江阳区白塔广场。

1、主会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检验所共同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台,使公众了解食品药品的相关知识和政府监管的主要措施,公众在食品药品消费中的权利和义务,介绍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现状和有关规定,介绍医疗器械合理使用和如何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咨询,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

2、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食品药品检验所组成假劣药品、医疗器械鉴别宣传展示咨询台。

篇10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开展“一学两训”活动是省局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过渡时期维护改革发展大局、保持各项工作平稳运转、全面提升队伍综合素质、为征稽系统实现部门岗位职能整体转换奠定良好基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所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广泛宣传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相关政策,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树立大局意识,一切从改革大局出发,支持、维护改革大局,确保改革过渡时期“人心不散、队伍不散、章法不乱、工作不断”。

(二)目标要求

各所要紧密结合当前工作形势和任务,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严格队伍管理为手段,以强化教育培训为重点,以全面提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为目的,在厅、局领导下,按照“分级培训、统一考试”的原则,利用当前有利时机,集中人员和时间,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交通法律法规、经济管理和现代信息技术等相关知识,开展军事化训练,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拓宽法制培训领域,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创新执法理念,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下一步实现职能转换后,适应新形势,胜任新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方法措施

(一)组织领导

处长负总责,有专职支部的,由支部书记负责,所长做好后勤保障和保证落实责任,总之,党政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参与、亲自落实。

(二)学习培训内容

1、继续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认真开展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阶段的各项工作,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认真清理解决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工作秩序稳定,组织修订《工效挂钩考核办法》和《职工请销假制度》,抓好整改阶段工作。

2、开展法律知识培训

⑴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主要学习《宪法》、《公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⑵国务院及各部委的相关法规、规章: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 根据20__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交通行政执法忌语 》、《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⑶我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学习《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⑷学习相关公路基本常识,了解相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3、军训以队列、仪态、交通指挥手式动作为主。

4、财务、审计培训:以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电算化运用、加强资金监管、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等内容为主。

5、信息技术培训:以网络办公及职称计算机(重点培训word、excel、powerpoint)和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等内容为主。

6、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培训:以人事、劳资、纪检相关规定、党务、行政管理基本常识及文明礼仪基本要求为主。

三、实施步骤

我处“一学两训”活动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__年1月14日—1月15日)为学习文件,提高认识,制定实施方案阶段。各所要围绕活动主题,结合本所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使每个干部职工掌握“一学两训”活动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二阶段(20__年2月1日—3月25日)为培训阶段。处所在充分做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同时,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集中时间和人员,组织开展好学习和培训。

第三阶段(20__年3月25日—3月31日)为考核总结阶段。针对所列法律知识培训内容,由省局负责统一出题、阅卷,各处分别设置考场,处负责将考试成绩和此项活动总结上报省局。

四、几点要求

(一)严格考勤,处所要建立学习培训点名考勤制度,每天保证5小时以上学习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因事确不能参加学习培训的要书面请假,无故不参加又不请假的按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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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

(一)宣传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

1.加强政策决策宣传。认真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省、市、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2014年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全省、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与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和工作的总体部署,提高渔业安全监管法律、政策与措施的知晓率。

2.加强工作任务宣传。深入总结宣传安全生产“党政同竞,一岗双责”和渔业船舶主体责任落实、依法加强监管执法、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经验做法。

(二)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加强法规规章制度宣传。通过印发传单、制作宣传手册、宣传专栏和宣传标语等形式,加大以《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渔业船舶救助专项补助暂行办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力度,普及渔业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知识,提高渔区群众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4.加强控制指标实施情况宣传。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通报、年考核,在翌年初表彰上年度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进一步推动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5.加强信息报送力度。相关单位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的采编力度,提高信息质量,积极向市、县政府安办、市、县农业局网和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总队报送工作信息。必须按要求完成投稿任务,信息报送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宣传安全生产重大专题活动

6.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制定“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在全县渔业行业深入开展宣传咨询日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向广大渔民提供渔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咨询等活动;配合县政府安委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7.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根据国家减灾委和国家海洋局有关开展“防灾减灾日”工作部署,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渔业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渔业灾害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8.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宣传。充分利用平面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户外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各种载体,宣传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经营行为,揭示非法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营造浓厚氛围,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

(四)宣传安全生产常识规范规程

9.制作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手册。以法制宣传、基本常识、安全技能、渔保政策等内容为重点,制作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手册,向广大渔民发放,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

10.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包括职务船员培训在内的各类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升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防范事故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为,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

11.开展渔业互保政策宣传。要从本地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工作做到渔村、渔港、渔船,提高渔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全社会对渔业互助保险的认知度,将更多的渔民纳入渔业互助保险保障范围。同时结合渔业安全生产、渔业行政管理和渔业执法等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屡次、多角度广泛宣传渔业互保化解生产风险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渔区广大干部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渔民入会参保的积极性。

(五)宣传安全生产文化环境建设

12.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要结合备汛防台风工作,按照相关预案,积极组织开展渔业防台风应急演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等活动,提升渔船自救互救和防御台风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要精心组织。要结合工作实际和市局工作部署,认真谋划,及时部署,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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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学校禁毒教育的组织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首先建立健全了由校长担任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其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学校禁毒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使各项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落实、有实效。

二、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1、始终坚持把禁毒教育列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中去,通过教职工会、国旗下讲话、主题队会、黑板报、校广播站等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

2、始终坚持把禁毒教育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与学校法制教育相结合,与培养青少年树立良好的道德观相结合。做到预防教育工作常抓不懈,使广大师生了解基本常识,无人参与涉毒活动,不断增强青少年预防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三、将预防教育渗透到学科教学中,确保禁毒教育专门课程的开设

1、禁毒知识与学科教学整合。学科教学是预防教育的主渠道,在学科中渗透禁毒教育是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途径。我校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利用现有学科资源,结合的产地、的危害、中国禁毒的光荣历史以及相关禁毒法律法规等内容,在地理、心理健康教育、卫生健康教育、历史、思想政治等学科进行预防教育知识的渗透,使预防教育渗透到日常的教育教学中,成为学校素质教育的一个抓手,成为学校课程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2、突出重点,在初二年级学生中开设禁毒教育专门课程。初二年级学生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如果忽视对他们的教育,就容易使其沾染各种不良习气。因此,我校特别重视对初二年级班级的管理,委任有较丰富班主任工作经验的教师担任初二年级班主任,学校主要领导重点联系初二年级,经常性地研究指导初二年级班务工作。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教育活动

1、禁毒教育与环境教育相配合。为加大宣传力度,我们在校内适当地方设置预防教育标语、警句、预防教育宣传牌,开设禁毒宣传活动展览,广播站也经常讲禁毒知识,营造了良好的教育氛围。

2、禁毒教育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结合。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学生走出校门,观看禁毒展览,培养学生的拒毒禁毒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3、禁毒教育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结合。我校始终将预防教育列入学校行为规范教育当中,并在行规教育中要加大禁毒教育的力度,引导学生交友谨慎,不盲目猎奇,不涉足电脑网吧等未成年人禁入场所,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4、禁毒教育与学校法制教育整合。法制教育是预防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减少乃至杜绝青少年吸毒的有力屏障。为了使禁毒教育与学校法制教育整合,我们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通过师生互动教育活动、集中授课等形式,帮助青少年掌握禁毒法律法规。第二,每学期通过请法制副校长到学校做报告,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让学生了解的危害,使学生从思想上和知识能力上受到教育和启发。

5、禁毒教育与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结合。学校心理健康辅导老师结合研究性学习开设了“珍爱生命,远离”为主题的心理健康讲座,引导学生们通过查阅、展示资料,了解学生吸毒现状,讨论分析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及其危害性,增强禁毒、拒毒意识。并依据健康教育课开设“青春期专题讲座”,分析吸毒对青少年的身心影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了预防宣传教育。让学生通过实践活动内化了学校的知识教育,自觉形成了禁毒意识。

6、禁毒教育与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整合。让家庭教育成为青少年预防教育的基础阵地,在家庭中进行预防教育有着许多优势。为了使家庭教育与学校预防教育保持一致性,发挥家庭教育作为预防教育的“主战场”作用,我们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组织家长接受禁毒教育,帮助家长掌握有关禁毒知识和教育子女拒绝、远离的方法,要求家长以其特殊而有效的身份影响子女拒绝、远离,力争禁毒教育的实效性。

7、切实做好“六个一”活动。第一,上好一堂禁毒教育课。学校要求各班利用班会课上一节禁毒教育课。各班主任都能积极通过上网或看书查找资料,认真备课,以生动形象的语言进行授课,切实让学生了解形势和国家有关禁毒法律法规。德育处还对上课的教案认真检查。第二,看一部宣传片。利用校园资源组织全校观看“拒绝、关爱未来”专题宣传教育片,让师生们更深刻地认识到禁毒的重要性和当前形势的严峻性。第三,读好一本书。各班认真组织学生学习《禁毒教育》读本,让学生切实掌握知识和国家对禁毒的法律法规。第四,参观一次挂图展览。上半年,我们于“6.26”国际禁毒日期间,组织全校学生参观禁毒图片展一次。下半年,我们于5月初组织全校学生参观禁毒图片展一次。第五,开辟一期内容丰富的禁毒墙报、橱窗、专栏。第六,由学校团队发起,各班组织一次禁毒班会(或团队活动)。

五、工作成效

一年来,通过我校全体教师辛勤工作和努力,我校学生及学生家庭没有1例吸毒、贩毒现象。圆满实现“两个一”目标:①全校学生接受禁毒知识教育面达100%;②在校学生无涉毒行为面达100%,全校师生预防的知识和意识普遍提高。学校的预防工作深受社区居民称赞,学校优良的校风带动着周边小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对所在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提升具有明显推动作用。

六、存在问题

1、禁毒宣传长抓不懈,但苦于环境条件的影响,目前工作尚局限于校园内。

篇13

目前,尤其是社会化服务程度欠发达地区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不容乐观,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消防检查、巡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以及消防培训演练方面均存在着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业与开发商交接不规范。

《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实行“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全面而细致的查验,理清关系,分清职责。但现实中,大多物业企业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衍生出来的,物业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成为“走过场”,形同虚设,可能在存在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室外消火栓管网没有建设到位等等先天火灾隐患的情况就接手物业,对开发商应移交的有关消防手续也把关不严,埋下先天隐患,极易同开发商推诿扯皮,损坏业主合法权益。

第二,物业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

物业服务企业既承担民事责任,又担负行政职责,具体到消防安全职责,一是以行政法律法规形式明确的行政职责,二是以民事合同形式明确的民事责任。 可以看出,物业消防安全职责的界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消防法律法规对物业担负消防安全责任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不全面,《消防法》中仅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企业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规定,关于商住楼、综合楼的物业企业并未提及;二是行政职责同民事职责往往是不相对应的,一些物业企业仅将职责局限于合同中写明的民事职责,从而导致行政职责不明晰,落实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物业过于重服务轻管理。

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强调更多的是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但有的物业企业过分强调对业主的服务,疏于日常管理。从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可见,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消防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劝阻”、“制止”的方式责令其改正,但事实上效果欠佳,物业对消防违法行为管理的“无力”致使其负责区域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第四,物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是在物业服务企业中,从事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主要涉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以及水电维修人员,其中只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经消防专门培训后才能持证上岗,其余人员均不需要经消防专门培训,这就造成了从事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整体素质较低,大多不懂得消防安全基本常识,不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更不懂得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原理及日常维护,不会发现消除火灾隐患,使得防火管理盲区较多,基本处于失控漏管的状态。

第五,消防机构监管存在盲区。

从消防机构监管角度来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消防机构将日常监管的重点放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侧重于对一个个社会单位的监督检查,而对于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综合楼这样的综合体的监管相对而言要少得多,并且对肩负这类场所安全重任的物业企业也管理较少;二是消防机构对物业未履职行为没有有效的惩罚手段,不能督促物业发挥其作用;三是直接管理业主力不从心。若物业怠于履职,将责任、困难和矛盾交由消防机构予以解决,事实上消防机构警力有限,根本管不过来。

二、解决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的对策

第一,确立物业服务企业消防主体责任。

要改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第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借助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一系列物业服务企业的规章制度,明确物业的责任。其次,物业服务企业要将消防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日常管理中去,按照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符合管理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同县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及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当发现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时,应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尽量将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形成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的合力。

住建(房管)部门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管理职责,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纳入企业资质审查的内容,形成物业企业消防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物业管理人员消防资质培训体系,在“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统一考试”的培训内容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其次,房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会同消防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指导,使其充分确立责任意识。此外,要由政府出面,指导加强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监督、维权和协调的作用,保证业主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秩序,可以更好地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转变对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监管思路。

消防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消防安全重任应引起足够重视,转变监管思路,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派出所要负责对多层住宅、无自动消防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检查,积极主动介入,引导物业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督促其尽快加以改善、解决;同时,还应积极地指导物业管理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安全管理措施。此外,消防机构要对物业服务企业消防违法行为从严查处,特别是对其擅自关停消防设施、擅自改变或同意改变建筑物和场所使用性质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严格处罚。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秩序中遇到的业主无理阻挠、拒不配合行为,消防机构及派出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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