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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培训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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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培训

篇1

近期,为促进泉州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物业小区安保人员(秩序维护员)的整体素质,泉州市房管局联合市公安局组织,进行了全市性物业小区秩序维护员的培训。培训班以加强物业安防服务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为宗旨,确保物业安防队伍实现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物业安防队伍在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培训内容主要有保安理论知识、消防常识、法律常识等。据悉,物业安保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房管局与市公安局联合颁发秩序维护员证,今后泉州物业管理行业的安保人员将统一改称为秩序维护员。

一、物业小区秩序维护员与保安员的角色定位

长期以来,由于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大小不一,小区管理力度不同,在对负责小区安全防范工作一线的安全防范人员的称谓上并不统一,产生了诸如安全员、护卫员、治安员、维护员、保安员等多种称谓。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应配套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为适应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全国各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积极响应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倡议,把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安全防范人员,统一定名为“秩序维护员”。物业管理安保人员改称为“秩序维护员”不是一项简单的名称改变,而是物业管理行业因应时展,促进物业行业发展,摸准法律脉络的一个机制转变。通过大量的物业服务实践表明,对于物业小区的安保人员的名称确定上,这一称谓是符合实际的,切合物业管理相应法律法规对于物业小区安全防范服务内容与职责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界定。这是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物业管理实践进行探索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业、规避管理责任、保护物业管理企业、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规避企业的管理风险,广大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行业的具体服务内容和客观实际,适时地把小区的安保人员更名为“秩序维护员”,这是物业行业主管吃透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保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创新性举措。长期以来,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小区的服务上大包大揽,承担了大量本不属于小区物业服务范围的工作,在无偿无私服务的同时,在不知不觉中潜伏管理风险,承受着重大的管理责任,这无疑牵涉到物业管理企业的生存,使本属微利的物业管理企业面临着管理生存危机。

大量的物业服务实践揭示: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的安防服务只是有限的秩序维护与基础性的安防业务。正如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定义及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应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义务。另相关的物业管理法规已深刻明示:物业管理在小区的安全防范管理服务上主要负责小区秩序的维护,相对于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业务在服务对象的内涵与外延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所应负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客观来讲,有部分的物业管理企业因出于管理上的需要,聘请了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来负责进行小区的秩序维护等安防服务,而秩序维护只是保安服务内容中重要的一项,而秩序维护的职责与保安业务的职责显然在业务的内涵与外延上有所不同,保安业务的内容众多广泛、责任也更大。

显然物业小区秩序维护人员既有保安人员一定的工作职责与义务,但又有别于保安人员,相对保安人员秩序维护员业务范围比较小,应是保安众多业务中的极少数的几项所应承担的责任也相对较轻。对于物业小区的秩序维护人员既不能等同于保安,又不能忽视相应的安保工作职责。秩序维护员处于小区物业管理的一线,其形象与素质关系着小区的安全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形象,长期以来秩序维护人员在确保小区正常秩序、维护良好的小区环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业主、住户和群众的好评,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区、打造“平安小区”的建设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在客观上,物业管理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小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人员在小区的秩序维护上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发生了监守自盗的行为与现象,侵害了小区群众的利益,引致了一定的社会热点问题,给物业管理行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对物业小区秩序维护员进行专业培训是必要的,必将促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素质,给平安物业小区的建设带来生机与活力,确保了物业小区的安全,并极大地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二、专业培训有利于物业小区秩序维护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通过专业培训,在物业管理行业内进一步强化秩序维护管理的安防意识,充分认识物业秩序维护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了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好秩序维护队伍的信心。小区秩序维护员队伍建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业培训,加强了秩序维护员专业培训的工作机制,提高物业秩序维护员队伍的管理水平,就能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础,更好地适应日益严峻、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对小区秩序维护工作的迫切要求,维护好物业小区良好的秩序,适应新形势下业主对物业服务中对秩序维护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严峻的治安问题困扰着和谐社会的建设。部分地区社会治安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也给物业小区搞好安定、安全、有序的小区环境带来一定的困难。客观来讲,这与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上落实专业治理与群防群治基础性工作相结合的双轨制明显弱化有一定的关联性。在客观上,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上投入巨大、措施得力,但在治安防范的基础性建设上,缺少发动群众,实现建立有效地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理的治安防控网络。因此,通过公安机关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培训,将有效地达到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打好治安防控的群防群治基础,为社会和谐建设,创造良好的小区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石。

物业小区的秩序维护工作是物业小区的基础性工作,秩序维护工作所具有的工作责任重、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的勤务工作特性,必须进行全天候的工作。因此,秩序维护员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小区业主、住户的安全,关系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着企业的利益。物业小区缺少安全防范,客观上也将会存在着大量的隐患,潜伏着危机,并构成对物业小区业主的危害,物业小区管理存在着风险,也将会对物业管理企业带来损害。通过专业培训,极大地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识,针对薄弱环节进行有效地加强,更彻底地分析物业小区存在的安全防控环节,尤其强化节假日小区安防。

长期以来由于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缺乏有效地检查、监督机制,造成物业小区内的安防管理工作存在着不少漏洞,发生了大量的案件与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对物业管理企业乃至物业管理行业的形象造成一定的伤害。因而强化专业培训,可以在源头上强化物业管理小区的安全防控意识教育,强化物业小区安全防控,消除物业小区存在的隐患。

三、专业培训有利于把好秩序维护人员招聘关口,防止不法人员混进物业小区秩序维护员队伍

通过专业培训,有了一定的安全防控意识,那么相应的防范工作就能有效地得到落实,尤其是基础性的安全防控工作。平安物业小区的建设主要是依靠物业管理公司秩序维护人员有效的管理,因此,公安机关在群防群治方面应加强与物业小区的联动,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加强指导,在治安信息的反馈上加强通报,建立起警民互动的治安防控机制。

通过专业培训,强化了物业小区秩序维护员培训的管理意识,严格把好秩序维护人员招聘关口,控制好招聘的各个环节。积极开展物业秩序维护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好岗前培训、在岗轮训是物业小区安全防范的关键。严格按照物业秩序维护员培训工作的总体目标,培养高质量的秩序维护员。注重岗前培训和在岗轮训,全面提高物业秩序维护员素质。着重抓好下几个方面:一是围绕物业秩序维护服务项目对物业秩序维护员进行全面系统的教育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业务技能、安保知识、法律常识、小区周边治安状况等多项内容,经过严格的考核,合格后才正式录用。二是定期组织秩序维护人员进行在岗培训,促使秩序维护员在多次反复的学习中接受专业教育和业务培训。三是对物业秩序维护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根据不同的分工和层次进行,对教育和培训的方法、内容、形式和时间,采取不同的模式,以达到最好的教育和培训效果。通过不断巩固和更新业务技能培训,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秩序维护员对服务工作的要求。

四、专业培训有利于加强物业秩序维护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

通过专业培训,加强了物业秩序维护员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管理。引入了部队的管理方式,做好物业秩序维护员队伍的基础性建设工作,通过准军事化的管理,建设好一支出色的秩序维护员队伍。物业小区的安保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大量的物业小区能够扎实抓好小区的平安建设,那么社会治安问题也就解决了一大部分了。

在秩序维护员队伍的建设中,首先应特别注意培养选好队伍的带头人。物业秩序维护员面临周边复杂严峻的治安形势,面对性情各异的业主,工作情况相对复杂,队伍的带头人处在秩序维护员队伍管理的核心地位,这就要求领头人有效作为、以身作则,管理好队伍,搞好物业小区秩序维护服务。其次抓好丰富多彩的班务活动,活跃组织氛围,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并内化为自觉的行动,履行好本职工作。再次规范宿舍的内务管理,培养秩序维护人员良好的行为习惯,以标准化、军事化的内务管理,展现秩序维护员队伍的风采,使小区群众认同秩序维护员队伍是一支训练有素的队伍,增强搞好小区保安工作的信心。最后要在秩序维护员队伍中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氛围,形成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工作与生活气氛,建立一支忠诚可靠的秩序维护员队伍。

五、专业培训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新型的秩序维护员与业主之间的良好关系

通过专业培训,可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文明执勤与优质服务意识,建立起物业小区秩序维护员与业主之间的良好关系。物业秩序维护服务的对象是业主,因此,服务好业主是做好服务工作的前提,有了良好素质的秩序维护员就能与业主建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和谐相处的关系,就能认真对待和解决的与业主的冲突与矛盾。

篇2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市和区(县)公*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行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 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一条 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条 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二)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二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篇3

2、重视对会计人员的培训

电算化会计工作具有不断更新的特点,它会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很快,会计人员要想适应工作的需要,就必须不断学习、更新自己的专业技术。因此,为了让会计人员的知识不断更新,对会计人员的各项培训师相当有必要的。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2.1积极参加各种专业机构统一组织的相关专业培训。

2.2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会计人员进行远程教育培训。

2.3聘请专业的电算化会计讲师到单位,对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2.4选派优秀会计人员到专业培训机构或是大专院校进行会计电算化相关知识培训。

2.5以会计人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为依据,对会计人员进行分层培训。

3、改善会计人员的组成结构

3.1知识结构要全面

会计工作的综合性极强,这就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综合性的知识结构。会计从业人员不但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技术、技能。还必须要对会计相关的经济、法律、税收、金融和审计等知识有一定深度的认识。因此,在人员的安排中,要将不同知识、不同专长的会计人员有机地组合在一起,使其知识互补,在总体的知识结构上达到或基本达到电算化环境下对会计人员的要求。

3.2学历、职称结构要适应时代

当前,我国会计从业人员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所在比例还相对较低。因此,各企事业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积极聘请高水平的电算化会计人才,吸引、招收相关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投入会计工作中来,鼓励现有会计人员,积极参加更高学历教育和更高职称的考核。并将学历、职称也职工的工资待遇,职位升迁等挂钩,激励员工积极进取、知识更新。

3.3年龄搭配要合理

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决定了会计队伍的组成中,既要有经验丰富、心思细腻的中老年会计从业人员,又需要勇于挑战、冲劲十足的青壮年会计从业人员。只有这样的不同年龄段会计人员合理搭配,才能在工作中发挥不同年龄单会计的优势,在工作中取长补短,达到工作效率的最优化。

4、加强职业道德培养

会计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集许多方面的利益为一身,掌握着一个单位最敏感的钱财事务。所以,会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完成质量对单位的影响重大。会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完成质量取决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因此,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是相当有必要的。

4.1加强信息安全教育

不越权上机操作,不连接与业务无关的互联网终端,对使用的计算机安装杀毒软件,严防电脑病毒入侵,防止人为非法破坏数据,保证自身的计算机操作过程不危害到单位经济信息的安全。

4.2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了解并熟悉国家制定的各项与财务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会计法、税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开展自己的会计工作,保证在会计事项的处理客观公正,维护经济秩序,规范财务行为。

4.3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

篇4

计量工作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技术基础。对外,计量既要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又要体现公平公正;对内,计量是进行生产成本控制、经济核算、组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又与企业安全生产、员工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所以在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保监测活动中,国家以法律形式对计量工作做出严格规定。计量工作强烈的法制性特点,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方针。对计量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方针在企业中的执行情况,除政府职能部门要担负检查监督职责外,企业也应有自觉的自我监督机制。

2.计量监督考核工作概况

2.1人员素质问题

计量人员要做好工作,最起码要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良好的工作态度,尤其是工作责任心;二是专业技术知识的储备;三是具备较好的理解能力,能正确地贯彻执行上级要求; 四是较好地掌握做工作需要的一些辅助工具或者说手段,就计量管理工作而言,目前主要就是计算机应用能力。

2.2管理制度本身的问题

2.3不能按规定的流程操作

典型的就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计量技术的审查工作。由于除了计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要求外,其他专业条线的管理办法或工作流程中缺乏“计量部门负责项目中计量技术审查”的规定,导致长期以来计量管理的要求没有能从源头上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

2.4考核力度拿捏的问题

对强化管理,我们习惯于说“要加大考核力度”,但考核力度并不是单纯的力度越大效果就越好,需要掌握一个平衡点。从工作中我们体会到,监督考核人员若以温和提醒的方式,工作改进的效果往往不理想,甚至整改要求提了较长时间也没什么新起色,但力度太大了,一板一眼地考核又容易造成被考核单位的反感和不配合。考核的力度如何拿捏,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调整、平衡。

3.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几点建议

3.1加强培训,不断提升人员素质

针对人员素质问题,我们应发挥好“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好公司计量条线的培训需求分析,与培训中心密切合作,确定培训计划,落实好培训工作。

面向新加入计量条线人员和兼职人员, 举办计量基础知识培训班,使其对计量工作有初步的了解。

外送检定员参加专项培训, 巩固和提高检定工作水平。

外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 及时掌握计量新知识、新技术。

外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计量培训师的培训, 建立内部培训师队伍,以更好地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组织报告会、讲座、专题研讨会等,以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充实、更新条线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3.2坚持和完善现有监督考核方式

坚持对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制度未做调整的情况下,首先要强调按要求执行,其次是要深入分析研究,把握住“促进落实”这个关键,想办法找到联结点,把要求与实际脱节的地方衔接起来,提高考核的可操作性,达到考核的根本目的。同时主动向集团公司及时反映制度要求在贯彻中的难点,积极沟通,寻求指导和帮助。

3.3加强闭环管理

对于一些长期以来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比如不按规定的流程操作以及器具配备率还比较低等问题,将借助闭环管理手段不断地督促和要求,以引起充分重视,从而使这些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具体来说,一方面要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核查,保证问题能切实整改;另一方面要注重问题整改真实性的核查,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如配备率、完好率、投用率、强检器具周检合格率等的惩处力度。

篇5

丙方(受训人员):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就丙方参加甲方、乙方共同组织的民航机务维修专业培训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期限

原则上为一年,自丙方通过甲乙双方组织的面试、体格检查,符合甲乙双方的录取条件,并办理相关受训手续之日起算,至丙方完成培训课程并取得相关培训证书,培训结束之日止。

二、培训费用

1.丙方在办理受训手续时,须一次性缴纳培训相关费用共_________(大写)元人民币(¥_________(小写)),甲乙双方在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向丙方开具合法票据。

2.选拔报名时、正式进入培训班前、正式入职前甲方对丙方进行三次体格检查。前两次体格检查费用、以及培训期间所需的生活费用等,均由丙方自行支付;入职前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选拔报名时和正式进入培训班前的两次体检按甲方新员工入职体检标准执行。

3.由于航空业的特殊性,丙方在培训期间需自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建议购买相关医疗保险。

4.丙方在培训期间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甲方可以提供助学金、助学贷款等作为奖励。具体执行方法由甲方另行制订。

5.丙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主观原因中断培训,可以退还部分培训费用:

(1)在本协议生效后、培训开始实施前,甲乙双方按培训费用80%的标准退还;

(2)在培训实施6个月内,甲乙双方按培训费用50%的标准退还;

(3)在培训实施6个月后,甲乙双方不予退还培训费用。

三、培训安排

1.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在乙方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住宿及相关事宜。甲方负责安排丙方在甲方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住宿及相关事宜。

2.乙方负责对丙方进行民航机务维修专业培训,包括民航机务维修基本技能培训、民航机务维修基础执照培训、机型执照培训(B737-300/NG;A319/A320等机型之一)、民航机务专业英语及其他相关课程。甲方负责安排丙方到甲方进行相关岗位实习培训。

3.丙方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乙方负责颁发民航机务维修专业的维修基本技能、维修基础执照、机型执照(B737-300/NG;A319/A320等机型之一)、民航机务专业英语、适航知识与人为因素课程等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4.丙方在一年专业知识学习、技能培训和岗位实习等课程培训期间,每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只允许当期补考一次,不另行收取培训费和补考费。若仍不合格,则培训考核最终定为不合格。

5.丙方符合本协议第四条第5款的相关要求,甲方负责录用。甲方根据丙方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分别定岗在技术序列或勤务序列,并根据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四、各方权利、责任

1.在丙方笔试、面试、体检合格后,甲乙双方应向丙方发出正式的培训录取通知。

2.丙方在培训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遵守甲、乙方的规章制度及相关纪律,服从并积极配合、统一管理。

3.丙方在培训期间,因个人过失造成甲方、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丙方被培训录取后,甲方将与丙方签订《就业协议书》,达成初步的就业意向;甲方可以协助丙方办理毕业派遣的相关手续,不解决丙方在培训期间的户籍迁移、档案托管等问题。在培训期间,甲方与丙方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甲方不向丙方发放工资,丙方也不享受甲方各类福利待遇。

5.在培训结束后,丙方符合以下条件,甲方负责录用,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与丙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作废,并不予退还培训费用。丙方放弃《就业协议书》所规定的相关权利。

(1)按时毕业并取得高职高专院校毕业证书;

(2)通过甲方、乙方各项培训考核(考试),成绩合格;

(3)参加正式入职体格检查,身体条件符合甲方用人标准。

出现以下情况者将明确不予以接收:

A、肺结核;

B、艾滋梅毒等性病;

C、大小三阳;

D、恶性肿瘤。

6.甲方同意录用丙方后,丙方拒绝到甲方工作,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丙方在符合本协议第四条第5款的相关要求,被甲方正式录用,并办理入职手续后,正式与甲方发生劳动合同关系,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五、协议效力

1.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乙方可以随时与丙方解除本协议,并不予退还培训费用:

(1)丙方因个人主观原因,单方面提出终止培训的;

(2)在培训期间,不能通过甲乙方组织的培训考核的;

(3)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4)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造成甲方、乙方重大损失或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丙方符合本协议第四条第5款的相关要求,被甲方录取的;

(2)因天气、战争或其他自然和人为灾难等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六、违约责任

1.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培训开始实施前,明确表示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就业协议》,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整给甲方。

2.丙方有本协议第四条第6款、第五条第2款情形的,或者其它个人原因终止培训、实习,或放弃到甲方从事机务维修工作的,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给甲方。

3.因甲、乙方原因造成丙方的培训无法正常进行,将退还丙方的全部培训费用。

七、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形成书面协议,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三方对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无效,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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