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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律培训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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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律培训

篇1

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大规模的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

时至今日,我国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建设监理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显现出了它的巨大作用。但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

一、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区域性保护和监理制度建立的局限性

行业的发展应该遵守市场规律,而市场的开放性是市场规律中重要的特征。当前的监理行业存在市场开放不够,造成有些地区的区域性垄断保护、限制外来企业、封锁市场等,如有些地方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刻意刁难外来监理氽业以保护当地监理企业等。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我国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时过分强调监理的作用,造成我国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职能过于单一的局面,其大部分工作范围仅限于施工质量管理,对项目决策策划、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工期控制、项目运营涉及很少,没有进入推行之初要求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工作。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2监理资质管理问题

我国对建设监理的资质管理采取的是人员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双重管理,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不同条件监理企业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可以说对资质的双重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为人员和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我国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规范监理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还很严重,加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还不足,致使有些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和个人还在市场中。

3监理工作不到位

3.1人员不到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使得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都偏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3.2管理不到位

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3.3监理权力不到位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如果没有其它的权利作保障(特别足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

4监理人员的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

在许多的建设单位当中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师以前多是有关于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的不成熟的业务训练或者是未经过短期培训就直接上岗进行工程监理工作的一些离退休的技术人员。这些业务不精的技术人员片面的把建筑工程监理理解为单纯的质量监督,在思想上错误的认识了这项责任重大的工作,他们对现行的规范标准不了解。他们当中许多人员只懂得技术方面的知识,对于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都不了解。而这些却是建筑工程监理师必备的不可缺少的素质。

二、监理工程师如何做好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

1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作为监理既要重视“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又要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还要协调好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不过仅仅依靠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足以解决已存在的诸多问题。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园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它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最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日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2工程监理企业机制自身的健全

工程监理企业机制自身的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监理企业结构不合理、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等等。监理单位由此承担了在建项目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服务活动。但是针对自身机制的健全,监理企业应该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合理的调节监理企业的结构,有重心把握重点的进行各类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除了企业内部的结构方面,也要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他们的培训项目以及培训费用,重点在于灌输监理工作的本质和精髓,绝不仅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监督,而也在于经济、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识的领悟渗透,使建筑监理工程师的素养有质的

提高。

3加强监理工程师素质的培养

篇2

Abstract: Towns and villages in engineering in the building of a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has an important position and role, but with the increasing amount of towns and villages in the towns and villages in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safety issue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significant quality and safety incidents overall upward trend,the level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in the towns and villages in engineering and services should be further improved, the safety of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can not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Therefore, Binxian example, perfect Binxian villag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Key words: Binxian villag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perfect

中图分类号:TU984.11+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1-0020-02

1.完善村镇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法律是行政机关的生命线,无法律就无行政。法律手段是依法治县、行政执法的工具。行政机关必须以法律为武器,根据法律手段的规律、程序和特点实施行政管理。其内容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自主性法规等。健全法律法规建设,是做好村镇建设工程管理的治本之策。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建议尽快修订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制,依法加强监管,明确责任,推动工作。

2.明确村镇建设监管职责和责任

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与限额以上工程的不同之处是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建设监管责任不明确,形成管理上的空白县域,明确监管责任显得十分迫切。建议村镇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责任清晰,权责统一。

村镇建设应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对管辖范围内的村镇建设工程实行分级负责,并规定村长为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杜绝村一级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情况。彬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充分利用自身的职能优势,加强镇(街)建设工程服务站队伍建设,对村镇建设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除了明确对村镇建设有直接责任的政府部门的职责之外,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设立临时性议事机构,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管理的组织领导。建议彬县政府成立村镇建设工程监管领导小组,组长可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可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成员应包括县建设部门、县国土部门、县规划部门、县安监部门、县综合执法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负责村镇建设工程监管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可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编印工作简报、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彬县村镇建设的最新动态,对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保证村镇建设管理有条不紊、和谐有序地进行。

3.加大村镇建设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力度

思想教育手段是依靠宣传、说服、沟通、精神鼓励等,激励人们的积极性,使行政人员和管理对象自觉自愿地从事政府所鼓励的工作或活动,实现行政目标的方法。通过对人们进行确定的、有目的的、有系统的政治思想教育、心理诱导和行为激励,引导被管理者自觉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努力。因此,建议彬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村镇建设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切实加强对农村群众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其他地县先进经验等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减少村镇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宣传方面,建议彬县政府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利用镇(街)建设工程服务站到各镇(街)和村举办村镇建设讲座、派发建设法律法规、村镇建设小册子和安全知识读本等途径,加强对村镇建房知识的宣传;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可利用宣传栏对村镇建房知识进行宣传。此外,可通过公开评选先进建设模范镇(村),并广泛宣传镇(村)的先进事迹,在全县树立典范,让村镇建设学有榜样,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舆论氛围。

在培训方面,建议充分发挥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县就业训练中心和镇级培训基地的主体作用,以建筑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为内容,建立农村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培训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由数量型向素质型、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由体能型向技能型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和谐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建议不仅对村镇建设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还要对属地政府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农村工程建设服务、管理队伍的文化素质、专业技术素质,着力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工程建设服务、管理队伍。同时,加强镇(街)建设工程服务站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农村工程质量安全知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尽快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充实服务站管理队伍。此外,可定期对农村建设技术服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使其学习房建规划、工程地质、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问题排查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做到持证上岗。

4.提高对村镇建设工程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水平

彬县镇(街)建设工程服务站成立 4 年多来,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服务站本身是临时性机构,服务站的服务模式也还处于尝试和不断改进的阶段,其服务模式、工作职能、服务程序、服务行为、监管机制等方面还需要总结提高。村镇建设管理是今后的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建议在服务站几年工作探索的基础上,形成一套服务于村镇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村镇工程的建设行为,营造良好的村镇建设环境,保证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彬县“城乡一体化”建设。

5.加大村镇建设的保障投入力度

在政策实施的全过程中,经费和物资自始至终都是政策得以顺利实施不可缺少的资源。在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中,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加大保障投入力度:一是要不断加大市、县和镇(街)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由于农村始终比城市落后,收费性的有偿技术服务和市场化不利于开展村镇建设工程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因此,彬县政府将镇(街)建设工程服务站列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并配以一定数量的人员编制,加大对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和服务的资金投入。镇(街)建设工程服务站定位为公益性的服务管理机构,主动服务,及时服务,免费服务。二是各级政府应鼓励对经济发展较快、农民生活较宽裕村的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给予适当的投入。三是各级政府应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村镇的民营和集体企业,大力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村镇建设科学、健康、有序、稳定地开展,提高对村镇建设工程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水平。等等。

参考文献:

篇3

一、着力提高法律素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关乎政府形象,关乎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关乎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我们把努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工程。首先要求行政机关人员掌握法律知识,包括《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宪法性法律知识和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知识及专业法律知识,通过掌握这些知识,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知道权力来自何处,权力的边界在哪里。其次是提高法律意识,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通过邀请法律专家举行法制讲座,开展依法行政及相关法律知识专门培训,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法律至上和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

二、合理进退,建立有限政府

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原则取向就是建立有限政府,这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我们从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入手,把政府职能定位于以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为主的有限管理,转变传统的微观和直接的全能管理,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我们对各部门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依据、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后保留215项,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对行政许可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项目,一律停止执行。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我们从提高办事效率入手,规范许可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和完善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对全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内设机构进行调整,设立行政许可股(科),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将原许可事项分头办理变为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的载体作用,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中心集中办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有限政府并不意味着政府职能的弱化,我们在“有所不为”的同时做到“有所为”,依法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为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的秩序环境。

生猪销售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但由于生猪购销秩序比较混乱,东坡区生猪税费变相承包、转包问题严重,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又导致生猪税费的大量流失。我们于20__年依法规范生猪购销秩序和税费征收管理,打破了过去生猪税费“多头管理”的格局,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征管办统筹协调,乡镇、街道负责”,“生猪税费统征统收,区国税、地税、工商委托区畜牧部门代征代收,审计、监察、物价、计经贸部门负责对畜牧部门代征代收工作全程监督”的管理体制。规范后成效显著,有力地遏制了垄断经营、欺行霸市等坑农害农行为,生猪税费月平均征收较上年度增加63.5万元,增长142%,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二、创新机制和完善制度,建设效能政府

效能政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创造高水平投资环境的需要。我们通过机制创新和制度的重新设计,有效利用和配置资源,以实现效益最大化。

我们严格执行部门综合预算、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制度建设,将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制发了《眉山市东坡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对全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规范,依法将原由国土部门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职能调整到区计划经济贸易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形成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区计划经济贸易局互相监督,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小组全面监察的立体网络。同时,全面推行政府重大工程预算审核制度。20__年,在东坡湖

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中,我们通过工程预算审核和公开招标的方法,在工程量不减的情况下将工程建设资金从最初业主报的3892.89万元降到2675.95万元,整整节约了1216.94万元。

四、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发展必然会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关键是怎样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为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江山纸业漂白竹浆项目是继启明星电解铝项目之后落户我区又一重大工程项目,为了做好江山纸业漂白竹浆项目的用地拆迁,我们一是按照“依法用地、依法拆迁”的原则,事先请法律专家专门对项目用地拆迁进行论证,在论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收回崇礼、永寿镇国有河滩地的决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用地补偿方案,依法与村组签订了用地协议。将法律、法规、政策和补偿计算方法交给群众,将用地和拆迁的程序公开给群众,在用地拆迁、安置、补偿的每一个环节均做到法律实体与程序并重。二是按照“有情操作”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在用地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丈量上,尽可能在法律、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考虑群众的利益,同时依法分流失地农民,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三是坚持走群众路线。把熟悉法律工作的干部充实到群众工作第一线,请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一起参与到群众工作中,按照“说懂、说通、说服”的要求,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同时满怀深情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取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江山纸业漂白竹浆项目仅用36天全部完成用地、房屋拆迁和地面附作物清除工作,在和谐、稳定、协调的氛围中推进了项目建设。

篇4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以及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的规模也不断增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积极探索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维护建筑市场

秩序。

一、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

近些年来,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程加快,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逐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有法执监。同时,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也从此开始依法执监。但是,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领域的发展也出现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社会上多依赖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这样就客观的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当作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建设工程的主体建设责任人“袖手旁观”,这样就颠倒了在市场经济产品的制造者应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负责的规律。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我国传统的单一方面的质量监督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的几步到位。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难免会造成工程质量监督不能够全面的进行,并且不能够保证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效果。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不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在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 建设单位建设程序不标准

一些开发商违规违法操作,留下质量隐患。从实际工作中看,开发商违规违法行为,已成为工程质量问题源头。表现在:不办理任何手续,先施工后申报;干成后不申报,甚至先售后建等,回避质量监督与管理。

2、 承包方技术力量不到位

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施工人员未经岗前培训盲目上岗, 严重制约、影响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成为保证及提高工程质量的一大

障碍。

3、 监理单位监督力度欠缺

由于监理人员多数受雇于建设单位,容易形成建设单位说什么,就听什么,干什么,监理人员无法充分行使职能,导致权威性不强, 监管不力。

4、 违法分转包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驱动,追求效益最大化,承建商、承包商,采取利用高资质企业牌子,层层分包、转包、发包,最后可能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草台班子施工,而这些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常常为了赶工省钱,使用伪劣材料、偷工减料,形成用最低质量换取最大效益的恶性循环。

三、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1、建立健全建设法律体系

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有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作为国家建设法律总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属于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构成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协会制定,具体结合不同专业特点,指导限定各种技术活动。

2、实行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当前很多企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本着“ 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3、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

首先,监理公司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管好工程,要听建设单位的。但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要强调监理公司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其次,还要推进监理公司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4、集中管理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应由建设部和各级地方建设部门设置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委托、施工发包到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能直接参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这些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属于非盈利性常设组织,既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权,又在工程项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行为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这种做法可以先行组织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应用。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政府应该坚持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强化政府对于重大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

5、严格内部管理,树立执法人员形象,严格工程监督人员的执法行为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的定期书面汇报制度,努力做到监督记录制度化、规范化,即各专业监督员和所有监管工程管理人员 ,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不得拖延。当日工作当日记, 周末集中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反馈本人;月度工作要于当月末写成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并对工作情况和有

关问题签批意见,也可采取工程例会等各种载体发挥作用,使工程监督工作做到勤检查、勤督促、记录及时、台账健全、考核到位,保证高质量工程的全面竣工。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想得到加强,就必须不断地进行探索,根据新时期提出的要求建立新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这样才能提高建筑单位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才能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最终也才能让用户得放心,企业才能获得更好的效益。

参考文献

篇5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建筑成品的质量,影响着人民的切实利益,甚至关系着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因此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不仅要注重每一个施工环节海一道工序的质量监控,而且要强化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从不同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被赋予的权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收费的,二是质量监督有助于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行为,三是政府委托接受,检查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行为,四是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有助于质量整改和停工通知等方面的实施。

在建筑工程的实施阶段,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对于监督管理中的细节,即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的管理,应妥善展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以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作为前提,取得有效的监督管理。

但是在实际的工程质量监督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开放,监督管理职能不断增加,从而促进了监督本身工作的认知度也在加深,特别是在施工监督流程方面,首先需要征得质量监督人员、承包商等多方协助,防止发生越权监督行为其中,质量监督如果不够严谨,则在该种情况下,无法提前定制为业主利益,可对业主的经济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因此,得出的结果可充分体现工程监督的义务和职能。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对提高建筑经济效益的作用

要想提高建筑经济效益,加强质量监督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对提高建筑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量监督能减少设计失误,防止造价浪费。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质量监督,能够促进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更好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做好设计工作,优化设计方案,减少设计失误,更好指导工程建设,从而杜绝设计中出现的不合理因素,避免造价上出现浪费现象。

(2)质量监督能预防质量事故,避免经济损失。采取相应的质量监督对策,能够实现对质量隐患的有效预防。有效预防工程倒塌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出现,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损失,进而提高整个工程建设综合效益。

(3)质量监督能降低维护费用,节约工程成本。通过质量监督,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确保质量更为可靠,减少工程维护次数,达到节约维护成本,提高建设工程使用寿命的目的。同时也能够间接的提高建设工程效益。

3、当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

3.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且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程等。在具体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活动中,我们发现一些现实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不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找到现成的处罚依据,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阻碍,这显然不利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1]总之,目前我国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处罚建筑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参照的法律法规有时候可能会出现与现实情况差别较大的情况,削弱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效果,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且不够完善。

3.2、监督机构监督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主要依靠监督机构,但这并不表示监督机构是建筑工程的唯一责任方,要知道,建筑工程的建设者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负责人。显然,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形式比较单一,把监督机构看成唯一的监督负责人,忽略了建筑方自身对建筑质量的有效监督,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建筑方便将责任推给监督机构,长此以往,建筑的质量就更缺乏保障了。如此单一的质量监督方式,不利于形成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综合性监督,也不利于实现对参建各方施工行为的全面监督与控制。

3.3、质量监督人员素质低

众所周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效果与监督人员素质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如果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高,则监督的效果一般比较好;反之亦然但当前,质量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无法满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需要比如质量监督目标不明确,在质量监督中存在着随意监督状况。

4、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

4.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体系

综观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们发现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的根本保障,是建筑建成以后高效有序运作的前提和基础,更是衡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重要内容,健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体系是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了加强对于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我们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法可依。[1]值得一提的是,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不仅应该重视对建筑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查,还应该建立相关的处罚机制,对建筑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效果。

4.2、提高监督人员素质

监督人员的素质和职业水平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基础。因此,要做好监督工作,监督人员要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高沟通能力。因为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不免出现多种多样的问题,要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有良好的与人沟通的能力,通过有效合理的沟通方式解决施工人员的问题,缓解了他们的工作压力,做好对员工的服务和保障。[3]第二,提高协调能力。建筑工程建设中的人际关系是复杂的,监督人员要做好其中的协调工作,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认识水平,进而加强员工之间的合作和沟通能力。第三,强化教育培训。培训工作是监督人员提升个人素质的重要途径。

4.3、加强在施工过程中动态监督

建筑企业是建筑的直接承建者,对建筑质量负有直接的责任。施工过程中必须将强对质量的检查和监督,首先要保障建筑设计的科学合理在质量第一的原则下,再去考虑外观等各项因素,确保建筑设计无质量上的硬伤。在施工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施工水平,以提高建设质量,重视对建筑材料的审查,严格采购符合设计要求和治疗标准的建筑材料。保证无假冒伪劣的建材流入工地,还要制定严格的质量检查制度,组建专业、高效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队伍。确保企业能够及时迅速的掌握工程的建筑质量和工期。

4.4、最好现场督导工作

在建筑施工的现场要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为出发点,实行多样化的管理,对于施工现场的各个环节做好监督,对于存在隐患或者存在部分缺陷的因素要及时解决,保证施工的顺畅,同时监督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检查和监督。抓好现场才能保证建筑整体的安全性,科学的督导和控制机制会不断减少建筑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全面抓控制,科学促进步,建筑行业发展的未来是有活力和动力的。[2]

5、对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深入思考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已经不仅仅是对建筑企业的严格要求,更多的则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所以,对该问题的探讨不应仅局限在表面,而是应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为我国社会的进步提供指导。

首先,建筑施工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重视城乡统筹,对建筑工程质量的通病防治要给予高度关注,为了实习城乡统筹规划还要着重加强对于村镇工程质量的监督。要知道,我国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重要的目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要尤其注意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减少以至根除工程质量通病。而当前我国城乡发展并不平衡,国家政策要向农村倾斜,农村建筑工程建设的质量问题应该得到重视。

其次,应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与过程的监督,尤其是要严格审查建筑施工图等设计文件,严格控制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准入,对施工许可证的办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的进行也要严格对待,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质量,从而为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结束语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综合治理和参建各方的齐抓共管,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完善长效的运行机制,法律、法规体系和完整的管理体制,最终形成企业保证、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社会评价的管理体制,促进建筑工程质量进一步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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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设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但与此同时,建设工程监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下文中将会讲到问题及其对策。

2.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2.1 监理市场不规范

2.1.1 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不规范。当前监理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转包监理业务、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等,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经济不独立,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监理人员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2.1.2 行业性和区域性保护限制了发展空间。任何行业都应该遵守最基本的市场规律,而市场规律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开放性,而没有市场的开放就没有市场竞争。当前监理市场的开放受到了制约,主要体现在行业性保护和区域性保护,垄断经营、封锁市场、抵制外来企业进入;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蓄意保护当地或自己下属监理企业;有些地区通过收取高额注册管理费来排斥外来监理企业进入市场;有些行业不允许其他行业的监理单位参与本行业的项目监理。这种行业管理和地方管理导致人为分割市场,不利于建设监理的健康发展。

2.2 监理工作不到位

2.2.1 人员不到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使得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都偏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2.2.2 管理不到位

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2.2.3 监理权力不到位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和安全管理上,如果没有其他的权利作保障(特别是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

2.3 监理收费低,还没有完全做到市场化

事实上,监理单位的收费是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目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而且监理单位逐渐增多,所以收费不规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我国监理取费是根据[1992]价费字479 号所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业主无根据地压价和监理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监理单位为了生存不得不与建设单位订立阴阳合同或一个台面上合同和一个台面下补充协议,使得不少项目无法达到应有的取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监理工作的运转,这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2.4 监理人员的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

目前,许多建立单位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干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对现行规范标准不了解,这就不可避免地在部分人员的思想上对监理产生片面认识,把监理片面的理解为质量监督。另外,由于他们当中有为数不少的人员只懂工程技术,却缺乏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而这几方面都是国际监理工程师所必需的。

3.解决当前问题的对策

虽然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我国建设体制改革和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建设监理的发展前景还是宽阔的。我们应抓住新一轮改革的机遇,勇敢迎接挑战。下文从政策法规、监理机构自身和监理机构人才培养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3.1 完善法规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推动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相关法律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建筑业相关法律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对《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应的监理法规。

3.2 监理企业抓好自身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企业改制

从法规制度上完善后,就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于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是较高的,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如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机电工程师等,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招投标、采购、造价咨询、前期工程咨询等资质,但必须储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3.3 加强人员素质的培养

监理企业由于利润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管理素质。在提高道德素质方面,要使监理人员做到既不利用职权,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串通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在提高技术、管理素质方面,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加强日常经验的积累,注意对工程中易出现的通病的总结、汇总。每一道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针对该工序施工中常出现的质量通病和施工特点,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其落实情况。二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监理单位成立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审查监理单位中监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配套能力、监理技术装备、监理经历和管理水平。对监理单位开业后,也要对其资质水平常因人员变化等因素进行审查。因此对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以确保监理单位有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能力。三是完善对监理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首先,在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监理的重任。其次,对现有监理人员培训的院校也要注意审查,杜绝培训单位培训走形式、监理人员花钱买证现象的发生,从而保证培训质量。真正使监理人员通过培训能够学以致用,把监理工作做得更好。

4.结束语

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而工程监理机构是依法执业的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应贯彻执行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业操守,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从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项目、现场监理等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各阶段都有监理人员参加,这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都发挥重要作用,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处于受控制状态,为国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做新贡献,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接轨逐步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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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法规课程是高职土建专业学生的专业课,是一门对学生在工程建设中形成法律意识和法律综合素养的重要专业课程,更是为培养应用型、技术型人才起到了重要作用的专业课程。因为土建法规专业的学生将来很可能从事这一行业,所以必须要加强对该专业学生的土建法规教育,让他们把法规的规范带到这个行业中去,是土建行业施工过程更加规范化、合理化,避免出现一些安全问题,也可以为土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这也是土建法规的实践性意义所在,首先我们要对土木工程建设的问题有所了解,才能更深层次明白土建法规的实践意义。

一、土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土建法规的出台是针对土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土木工程建设是现在的一个热门行业,但是土木工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旦爆发,我们的经济和安全都会收到威胁,所以我们要正确认识到这些问题,才能从深层意义上理解土建法规的实践意义。

(一)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

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很多建筑公司所雇佣的工作人员都是专业素质比较低的,这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生产成本。但是,他们对土木工程建设的规范化操作仍然不太了解,这就会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市场要求。这对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我们要注重这个问题。

(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漏洞

土木工程建设中对施工现场技术的要求是很高的,一旦施工出现问题,工程质量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且可能出现安全事故,所以施工现场的管理是十分关键的。我们必须重视施工现场的作业和各种机械的运行,管理好现场,掌控全局。

(三)缺乏安全防范意识

安全事故在土木工程建设中是时有发生,大部分事故原因调查显示事故是由于工程施工作业不规范,人们缺乏这方面的安全意识。

二、土建工程施工现场的优化措施

土建工程的施工是土木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所以土建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我们要加以重视并提出相应的优化措施。促进土建工程的健康发展,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一)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

工作人员是土木工程建设的主要劳动力,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影响工作质量。所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是提高工作质量的前提条件。建筑公司必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而提高施工质量。

(二)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

施工现场的每一个环节都是至关重要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都会影响工程质量。而施工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在施工现场完成的,所以对于施工现场的管理一定要严格,不能错过任何一个小细节。只有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施工过程才能规范化,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错误。

(三)优化现场施工方案

现场施工方案是施工遵循的总策划,所以施工方案的策划一定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做到施工方案最优化,避免施工中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也可以直接地提高施工的质量和土木工程的质量。为土木工程的健康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

(四)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质量问题是土木工程的关键问题,所以我们要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时时了解工程的进度和安全问题,有利于后续工作的进行。定期质量检查也可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考虑解决方案,防止事态严重化。

三、土建法规的实践性意义

土建法规的出台是为了更好的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也是为了建筑行业的安全问题。只有土建过程中严格遵循土建法规的要求,土建一般是不会出现安全问题的,而且土建工程的质量也是可以得到保证的,所以土建法规的存在和严格遵守是非常必要的。

(一)顺应时展的需求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土木工程建O行业也面临着很大的机遇和挑战。在竞争日益剧烈的当今社会,提高土木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是建筑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基础。而对土木工程建设中的每一步的规范化,有利于实现企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从而达到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规范每一个步骤,可以提高建筑行业的门槛,使得土木工程建设中的工作人员素质普遍提高,更有利于我国土木工程建设的健康蓬勃发展。

(二)提高土建工程质量

无论在什么时候,对于土木工程的质量要求都不会下降,而且质量问题关系着人们的安全问题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在土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质量的把关也是十分严格的,因而我国对土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每一步的规范都做了规定,只要施工人员按照土建法规完成土木工程建设,那么土木工程建设的质量一般的不会有问题的。此外,这也显示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以人民的安全为前提的。

(三)满足土木工程的市场需求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所实行的经济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经济体系。而且现阶段,我国的建筑市场竞争也是非常激烈的。低成本,高质量的土木工程已经成为市场的普遍需求,所以土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就显得更加重要。很多投资公司在选择建筑公司时也非常注重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作业规范化。所以严格按照土建法规进行施工操作,提高建筑公司的形象也是十分重要的。这样才能满足土木工程的市场需求,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四、小结

土建法规的实践性意义在于规范施工作业和施工现场,避免出现安全性问题,促进土木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良性的发展。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意义,才能认真了解土建法规,把它带乳真正的施工过程中去。我们严格执行规范化操作,才能土木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能满足我们社会主义特殊时期的市场需求,顺应时展的需求。所以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实践在土木建设行业是必须进行而且十分有效果的。土木建设法规就是针对土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的,很有针对性,所以它的实行是势在必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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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双方合约的规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正因为二者之间的区别,工程项目管理是项目管理代表业主方按照双方合约的规定,对整个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或服务,本文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谈谈对项目管理的一些认识与看法。

一、监理工作依据

监理工作主要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合同文件、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要求、设计变更通知等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

(一)质量控制依据

1.承建单位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施工工艺、材料使用,以及施工质量的检验和工程项目验收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中所引用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技术要求。

2.当合同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为准。

3.当业主对承建单位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施工工艺、材料使用,以及施工质量的检验和工程项目验收另行提出要求时,承建单位仍应执行。当业主指示与合同技术条款的内容发生矛盾时,以业主的书面指示为准。

4.当合同技术条款的内容、业主及其部门或监理机构指示与国家和国家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发生矛盾时,以国家和国家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规定为准。

5.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根据合理性指导承建单位调整施工程序、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指示或批准承建单位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为此增补和修改施工质量检测、试验的内容,承建单位不得拒绝。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按工程变更条款规定办理。施工合同文件中相关工程质量检验规定及采用的标准。

(二)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依据

1.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合同技术条款;

2.经监理机构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要求、设计变更通知等);

3.国家及部门颁发的现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4.对于有施工工序质量检验、构筑物外观质量检验要求,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技术条款有特别或更严格要求的,按其要求或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监理工作程序

监理工作程序如下图所示。

图3.2.3-1监理工作流程图

三、监理工作方法

坚持以“安全生产为基础,施工质量为中心,工期进度为重点,工程费用效益为目标”的工作方针,采用“主动控制为主,被动控制为辅,两种手段相结合”的动态控制方法,重视事前控制、预先防范、过程跟踪、强化检查、及时反馈、不断完善,实行目标规划、过程控制和及时纠偏相结合的目标控制方法。

四、监理工作制度

监理项目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修订、完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主要包括:监理部工作会议制度、对外行文审批制度、文件处理制度、监理工作日志制度、监理周报月报制度、监理人员考勤制度、监理人员考核制度、监理人员职级管理、档案管理制度。除此而外,监理部还制定并实施监理人员上岗培训制度、监理人员廉洁自律制度、监理人员安全工作制度、监理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等。

五、监理项目的主要管理措施

(一)注重监理项目组织建设,明确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建立组织机构,明确监理职责是监理项目负责人的首要任务之一。应根据监理工作要求确定岗位及岗位职责,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经验与能力确定每人的具体岗位,明确其职责范围。

(二)建立人才培养机制,促进业务能力提高

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准入制度,从年龄、实际工作经验、职称着手,只有自身的素质提高,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大力继续推行培训工作,开展不同层次的监理人员的培训。在每一个监理项目,必须注重人才培养,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业务学习,起到带头作用,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一些素质好、工作积极性高的监理人员进行培养,指导其业务与思想的进步,这样监理项目才能越做越好。

(三)宣传企业文化,培养团队精神

监理项目负责人要负责对员工进行公司企业文化和发展进行宣传,增加监理人员对公司的信心。通过采取多交流、多鼓励、奖励机制等措施,促进监理人员工作责任心和对公司的责任感。

(四)加强技术管理,提高监理人员工作主动性

开展业务交流、取长补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综合素质。监理工作不要停留于事后的检验,而要积极指导,把可以预料的问题预先告诉承包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返工。积极做好事中监理,当施工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不使问题扩大、发展。妥善做好事后监理,当事故出现后,应按规定及时处理,稳妥解决并及时通知承包人使其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应突出作好事前监理,尽可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坚持科学公正的处理问题

加强学习、不断充实监理人员知识结构,既要懂经济、懂技术、懂管理和懂法律。同时,只有理论知识还不够,还必须有实践经验,或者有经济工作,管理工作的经验并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只有这样,监理才能具有足够的科学技术能力,即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实事求是,用数据说话,提供科学的高水平的专业服务。

(六)做好后勤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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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建筑工程监理是我国在改革开发之后得到迅速发展的行业之一,已经逐步的形成了一个工程项目管理的新年格局与新框架。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整体改革,提高了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对提高建筑工程整体质量、保证工期正常进行以及控制不良资产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对应的贡献,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

在工程建设单位的委托之下,监理公司对建筑工程的整个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理。在工程单位有 初步投资计划之后,监理公司协助其选择合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合同的整体实施进行咨询,同时对咨询的最终结果进行评估,并提出针对性的修改建议;另外一种方式就是直接参与工程咨询,给工程单位提供建设方案。

同时,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政府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不可能深入到没一个细节,不能进入到工程实施的整个过程,这时就需要建设另外一个约束机制。通过这个约束机制来对各个参与到其中的个人、单位进行约束。而工程监理就属于这样一种约束机制。

1、当前建筑工程建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若干典型问题

1.1 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亟待完善

在工程监理的过程中一直注重对工程项目进行全周期的管理,从设计到施工的全过程都必须有监理作用的体现。但是,《建筑法》中虽然明确了国家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必须性,但是又仅仅只是将监理制度的实施设置在工程施工的阶段,导致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性,甚至出现一些竞争不当的现象。而这些问题都表明当前颁布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问题都涉及到了监理制度问题,尤其是缺乏对应的监理制度法律文件,导致社会对监理的认识与监理制度的真实意图出现偏差。

1.2 监理市场整体环境与对应制度方面的问题

监理市场的整体环境与监理制度问题主要包括:其一,区域性质的保护问题,整个行业的发展应该是建立在遵循市场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的,且市场的开放性是市场规律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当前的建立市场存在着整体市场不够开放,存在区域保护、区域垄断等问题,外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受到限制等。一些地方利用监理公司需要到当地进行注册的规定,对外来监理企业进行故意刁难,限制了监理行业整体市场的良性发展;其二,监理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实施过程中过于注重质量管理工作的作用,导致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在在业务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较为单一的局面,大部分的工作实施范围都被限制在了工程质量管理的范围之内,而对项目的整体决策、设计实施、资金控制、工期管理以及合同控制等工作却较少涉及,没有达到工程监理——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理念。不利于工程监理市场的整体发展。

同时,工程监理还存在着监理收费较低,市场进程不够深入的问题。随着监理单位的迅速增加,为了达到竞争获胜的目的,很多监理公司采用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于我国的监理费用收取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印发的工程监理与服务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而收取的。但是,很多工程建设单位却进行无根据的压价、部分监理同行企业还采取不正当的竞争,导致很多项目都不能达到对应的收费标准,这直接导致监理单位资金链出现问题,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

1.3 工程监理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

由于监理市场的竞争加剧,市场恶意竞争行为不断出现。尤其是收费方面,存在着恶意压价的现象,导致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严重的阻碍了监理市场的有序发展;同时,还存在着诚信不足的问题。监理单位的迅速增加也导致了监理单位质量不能得到保证的问题,存在着形式多样、各种挂靠、出租资质等现象,诚信的缺失导致了很大一部分的业主对监理公司的业务承担失去了信息。所以,业主单位一般都难以完全将一些管理权限,诸如施工单位的选择、物资的采购、进度款的拨付以及工期进度的控制等交给工程监理单位来管理;再者,监理单位还存在着人才匮乏的问题。当前的监理队伍主要是以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人员以及经过短期培训的施工管理人员为班底而组建起来的队伍。这部分人员大多存在着技术较为纯熟,而对经济、管理以及相关法律知识不够熟悉等问题,导致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受到限制。

1.4 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限制了工程监理的全周期实施

当前,大部分的监理人员都是以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人员为班底建立起来的。他们对现行的相关法规与标准等都不够熟悉,导致他们在思想上对监理的认识存在客观的偏差,将监理仅仅理解成为一种质量监督方式。同时,一些监理人员只懂技术,而对经济、管理以及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不够了解,而这是作为一名现代工程监理人员所必须知道的知识。

2、应对建筑工程监理实施过程问题的几点策略

2.1 强化相关法律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是保证工程监理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最终达到有法可循、执法严格的目的。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体系,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指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等。对提高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工程监理的过程中要通过合理规范、合理指导等方式来规范并提高监理师的执业能力,引导他们积极的开展监理业务。企业单位以及监理从业人员在进行监理的过程中要树立起廉洁奉公、洁身自好的执业操守,形成独立自主的法律准则,并形成最终的集合同管理、法律控制以及施工规范于一体的监理体系,这样才能保证在建建筑工程项目达到预定的目标。

2.2 健全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机制

建筑工程监理行业自身体制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监理企业整体结构不合理、考核体系不够健全、培训费用不足以及人员安置不够合理等问题。因此,在健全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过程中,就应该从监理全周期出发,承担起包括建设项目投资、进度控制、质量考核、管理协调以及合同管理在内的多种服务活动,形成一个包括多种服务活动在内的企业监理服务体制。

2.3 加强队伍建设,通过企业改制提高监理企业的竞争力

监理行业的整体环境建立完善之后,就应该从监理单位自身的角度出发,找到其中存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队伍的建设角度来提高监理单位的竞争能力。因此,对监理从业人员以及监理项目的管理人员素质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要求他们在经济、技术、管理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要强,同时还要有丰富的实践与管理经验。从监理单位的体制构造来讲,监理单位应该包括这样两个方面的工程咨询人员:其一,监理技术方面的咨询人员,由他们来进行工程单位设计以及技术交底,并努力协调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其二,监理单位的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协调与管理控制,以达到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等目标的控制。虽然一些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对自身企业的结构进行了一定的优化。但是这两方面的人才储备都是必须要予以重视的。同时,监理单位在经营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责任风险的控制与管理。通过采用监理责任保险制度的方式来将责任风险进行适当的转移。

2.4提高监理人员的到的素质,做好监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提高监理人员的到的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做到不、不随意向业主提出物质要求等,同时防止监理执业人员与工程项目承包商一起共同造假来欺骗业主等行为。

同时,还应该做好监理人员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这样三个方面:其一,强调工程经验的积累工作,尤其要求工作人员注意总结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通病。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监理工程师都必须要针对之进行质量管理,并在事先提醒施工管理人员做好对应的防范措施;其二,监理单位在建立之初就应该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技术能力以及道德素质进行考核,通过控制手段来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在正式进行监理工作之后,还应该根据人员变化情况来确定监理单位的资质水平,做到实时的动态管理;其三,应该对监理工程师进行严格的考核与管理培训工作,尤其要注重经济、管理以及法律方面的知识培训,做好监理管理工作。

结语:

本文从监理单位的经营环境以及监理单位自身的结构出发,探讨了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策略,对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水平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柏春. 浅谈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机构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12):120.

[2] 白云飞. 浅析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与发展. 山西建筑, 2010,36(22):24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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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一、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现状分析

1、监督机构定位影响职责履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但实际上多数监督机构仅被委托行使质量监督的执法检查权,而不包括行政处罚权。监督机构的行政职能不完善,造成发现问题只能采取停工整改等少数措施,执法威慑力大打折扣。广大监督人员也普遍感觉到执法时腰杆不够直、手腕不够硬,影响工作成效。

2、监督机制仍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影响监督效能

目前的质量监督机制存在几个突出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一是随着工程建设量与监督力量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以单个工程为单位的“三到位”的监督模式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在一些工程量较大的地区,已不可能对每个工程实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三到位”监督,有关抽查项目和内容的规定也流于形式,得不到严格执行。二是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与市场资质、招投标管理之间缺乏联动,企业在工程建设阶段的违法违规信息不能及时反馈给市场,对企业的惩戒作用不足。

3、监督工作经费保障面临困难,影响队伍稳定和工作开展

由于取消监督收费的政策实施后,监督机构都面临着经费不足的问题,特别在财政困难地区经费缺口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开展。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方面问题:一是基本办公经费不足;二是专项经费缺乏保障。

4、工程质量监督手段落后,监督工作仍偏向实物监督

目前,部分质量监督机构使用高科技检测技术对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进行科学检测,但由于应用范围有限,不能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全面的进行科学检测。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而建筑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特点的区别在于产品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而目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仍然表现为对工程实物的监督多,对质量行为监督少,监督工作仍然限于微观,这和监督体制的改革方向是不符合的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5、监督人员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随着监督工作量的大幅增加,目前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大中城市的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人均监督面积已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3万平方米增加到当前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平方米,人员紧缺的问题相当突出。

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1、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体系是保证建设市场科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更是一个国家在建筑工程建设方面的质量水平标志。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通常包括三个层次:规范标准、法规条例,以及基本法律等。规范标准是由相关部门,或者专业协会等专门定制的,结合各种不同的专业特点,用来限定技术各种技术活动的。法规条例是基本法律在实施方面的细则内容,通常能够构成相关的行政法规;基本法律是我国工程建设的法律总则,是具有法律效率。

2、加强对监督单位、社会监督的管理

要想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监督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工作,就必须要加强监理权威的树立,改变监理单位工作由建设单位决定的现状。工程质量监理公司受雇于工程建设单位,是代表建设单位来进行工程管理的,因此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还是必须的,但切不可盲从。工程质量监理公司要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设计文件,合同规定等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要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对工程建设负责任。所以,必须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理公司的职能的行使。此外,要提高工程监理公司的员工素质,提高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力度,自觉调整人才结构。同时,监理公司必须要具备一定的综合能力,加强各种人才的储备。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还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社会监督来实现工程质量体系的建设。市场经济属于法制经济,更属于信用经济。社会相关机构要加强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档案记录,尤其是不良记录,建立起工程质量的诚信体系,强化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与信用水平。

3、加强新技术在工程质量监督中的运用

随着现代建筑业的发展,以及先进技术的应用,现代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建立信息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成为现代建筑业发展的必然。信息化质量监督管理不仅减少了纸张浪费,而且响应了国家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号召。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信息化系统主要可以实现以下几个目标:首先,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管的计算机系统与相关网站,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其次,建立起科学、标准的机构业务管理体系,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的管理依据;第三,通过网络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通过信息采集、信息加工,以及信息反馈等,提供对信息数据的管理与共享平台。

4、加强工程监理部门的内部管理

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理人员的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也是工程质量保证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工程开工之前,监理部门要像工程建设单位递交一份工作联系卡,将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姓名、岗位、职责等都公布出去,以此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与监督。其次,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要实行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书面汇报制度,保证工程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工程质量监管人员在发现问题时都必须要立刻报告给上级,不可推延,而且要做好工作记录,在周末、月末等递交工作总结,既可以以书面的形式上交,也可以召开例会,其最终目的都是保证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建设的总体质量。

5、加强人才储备,提高员工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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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E271 文献标识码: A

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从1988年在我国建设领域试行,到1996年全面推行阶段。从试行阶段到推行,经过了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建设监理业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迈进。建设监理事业对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但在实际运行和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的。特别是在这几年新疆大开发,工程建设项目剧增的特殊时期,这些问题尤为突出。但是我们必须具有清醒的认识,并想办法解决这些问题,才能适应新的局面。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对监理工作定位不准,监理市场不规范

由于监理制度在我国的推行时间不长,实践经验有所欠缺,监理市场还很不规范,一些不利因素阻碍了工程监理的推行及完善步伐。人们对工程监理的重要性和先进性认识不足,观念尚未彻底转变,对监理的轻视十分普遍。

有的施工单位把监理当成自己的质检员,在项目进行的过程当中,自己不进行质检,而是直接向监理报检;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有时会拒不执行,这让监理工作常常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有的业主由于自己专业知识贫乏,把监理当作自己的雇佣,视其为自己的工具,只能代表自己的利益,监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听从业主的指挥和安排,使监理工作失去独立性、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令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一定的困扰。

在施工结束后,人们对监理工作没有正确的评价,一般认为优质工程是由施工单位做出来的,和监理单位没有多少必然的联系;工程做得不好是由于监理单位监督不到位。有时还会被业主指控为工作力度不够。 2、不合理的压价,使市场进入无序竞争局面,导致监理单位的服务不到位。作为专业的监理人员,首先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应该具备相应的监理专业知识,还应具备管理、经济、法律、设计等各方面的知识,同时,还应该具有很强的协调能力。

大多数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的作用认识不够,对监理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了解甚少,轻视监理作用,迫于国家对工程建设监理范围的规定委托了监理,但从单纯经济角度出发,把监理费用压得很低。 一些监理单位为了企业的生存,为了保资质,为了保业绩,竞相压价。低价中标后,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设法降低成本,现场能投入的人员能减则减,除了总监外,大量使用临时外聘监理人员,这样组成的监理小组,整体素质和监理水平相当低下,导致员工的积极性不高,监理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一些监理单位不顾自己的实力,广泛招揽业务,再转包给不具有监理资格的其他公司,扰乱了正常的监理程序。层出不群的监理公司,大多数都不具备监理公司的要求,自身缺乏材料和设备,监理人员本身专业知识也很不到位,这就给监理工作的质量带来很大的隐患。

3、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使监理工作无法获得预期的成效,起不到监理的作用。 我国实行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以来。监理队伍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基本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整体素质而言,监理企业中,返聘的退休人员及临时招聘的人员占有一定比重,其中一部分人是半路出家,只经过短期培训或未培训就上岗,年龄偏老、偏小的多,学历层次和技术水平整体低下。许多年轻的监理人员缺乏管理实践经验,在现场不能解决问题,使承包商和业主不能信服。很多老同志,虽然有很好的实践经验,但知识层次老化,有的经验不适合监理工作。 监理取费过低,相当于国际水平的20%~40%,有的企业难以维持现状,很难花本钱吸引高素质人才和培养人才。监理人员的收入不高,待遇较低,承担的责任风险较大,不能与他们所付出的辛苦劳动相称。素质高的人员流动性较大,跳槽的频率也较高。

4、监理工作不到位,使监理工作显得混乱无序,无章可循

监理企业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工程出了问题责任是施工单位的,对项目的管理不到位,各专业人员配备更不到位。总监理工程师只挂名不出场,空挂监理人员现象有之。有的施工现场只见监理其名不见监理其人。所以监理责任是得不到具体落实的。

我国推行工程监理制度时间不长,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没有完全发挥,监理工作没有专职部门甚至没有专职人员负责。使得监理工作的管理力量明显削弱,无法对监理事业形成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监理行业缺乏长期的正式规划。

业主行为不规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将工程款提前拨付给施工单位。业主直接对施工单位下达指令,使得监理人员相当被动。业主超出合同额外增加工作量,且资金不到位,影响了工程进度的正常控制。一些违规的市场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规范。

监理人员监督管理不得力,该检项目未检,该签认项目未签认,有的监理人员在不健全的市场机制下钻空子,做一些违背法律的事情。

二、主要对策

1、加大监理宣传力度,加强从事建筑活动各方的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加强从事建筑活动各方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尤其是加强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的重要性理解和认识,以保证以上法律法规的及时、准确地落实。

2、健全政府监理行政管理机构,形成完善的监理市场

推行项目招标制度,有利于形成有序的监理市场。在招标过程中,不允许压价定标、私下受标、标外交易等迹象发生。要严把监理资质关,在监理招标中应重点考察监理单位业绩、监理单位的信誉度,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等,而监理费用的高低应放在次要地位,要选择规模相当的监理单位中标。

要形成完善的监理市场,监理单位应与项目业主签订,双方行为要依靠合同来约束。建设业主应理解和支持监理企业的规范化运作,让监理单位发挥作用,在监理费用上不打折扣,监理酬金不拖欠支付。政府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改变目前工程款和工程监理费的支付方法,建议将工程款存入银行专用帐户,统一管理。

要让承包商和业主对监理有全面的了解,对监理该做的工作有正确地认识,积极参与完善监理制的探索和实践,为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创造―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领导应该站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行工程监理的重大意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合理取费,加大执法力度,保护公平竞争,进一步加强对监理事业的规划、政策引导、业务指导与检查等管理工作,使监理事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3、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对于新成立的监理公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资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资质认定的具体指标要有可操作性,审查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注册资本等情况,经审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加强监理公司资质动态管理,通过年度考核、工作质量检查等方式,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以确保监理单位在其资质范围内能够胜任其相应的监理业务。对监理企业要扶优扶强,鼓励发展实力雄厚的监理企业,提高监理企业的竞争力。对于资质核定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进行合并或注销,保证监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4、真正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加强现场巡视检查,旁站监督控制。

建设监理是一种高职能的技术服务,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专业水平,高超的专业能力,丰富的日常经验,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坚决杜绝总监理工程师空挂名不到位和能力不足的人担任总监的问题,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动态管理制度,并进行检查、监督,切实将监理责任落实到位。

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加强监理人员的工作检查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调动监理人员的整体力量,为实现监理目标而努力工作。

应加强监理人员现场施工的旁站监督和巡视检查工作,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监理人员进行施工过程的24小时旁站监督与控制,对现场施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不按规范标准施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及时纠正,严格控制。坚持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对于隐蔽工程必须经过监理人员检查验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才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以防止发生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

5、做好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服务质量。

工程监理是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部分,因此,监理队伍就必须高素质、高标准、严要求。要让监理队伍正规化。企业领导应重视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各种讲座,如新规范、新材料、新技术等讲座,同时增加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开拓知识面。同时要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监理工作中。

监理人员应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各项监理活动。认真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法律、金融、经济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利用监理人员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为业主提供高职能的监督管理服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用人机制,留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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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1.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的必要性

(1)从管理的角度来看,过去几十年建设活动基本是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如此运作,弊端很多,一部分人员刚熟悉项目管理业务,还没有巩固就又改行干别的,另一部分却又要从头学起,严重影响了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人才浪费和管理费用的浪费,管理人员的专业化不能配套。

(2)从工程建设质量保障的需要。工程建设监理是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并要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合同管理及建筑安全等进行监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3)从适应市场经济、改变政府职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建设监理是从国外引进的,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成果,它虽然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但同样适用于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实行全面、全过程的专业化、专家化、职业化的监督管理是社会进步趋势。

2.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2.1 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在制度方面存在诸多缺陷。 近年来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但有了监理后,有些业主忽视了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多以挂靠形式出现,表面看资质等级符合要求,实际现场技术管理能力欠缺。目前监理单位的工作权限仅限于进度和质量的控制,但随着工程管理的综合程度越来越高,监理单位行使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往往处于有职无权的尴尬局面。

2.2 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主要反应在:一是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二是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三是监理人员缺乏实践经验。 监理工程师是在具有一项专业技术知识和有一定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管理和法律知识后复合型的管理人才。目前,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勘察设计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他们即使获得监理工程师注册,但由于缺乏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因而在监理工作中不能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的作用,难以取得监理成效。监理队伍中既有兼职也有专职;有经过监理培训的,也有未经培训;有取得监理上岗证的,也有未取得上岗证、更有没有通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有退休外聘人员、也有刚出校门的学生;甚至有些是单位下岗编外人员,经过短期监理培训就从事监理工作。从而使得监理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2.3 工程监理招标导致恶性低价竞争。 自从工程监理招标实行最低价中标以来,价格竞争似乎成了最重要的手段,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普遍低于收费标准。很多建设单位不是以考察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人员的素质作为优选条件,而是以最低的工程监理费作为选择的唯一标准。部分监理单位为了能得到监理业务,互相压价,从而致使恶性低价竞争。 导致监理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服务质量普遍下降,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从而影响了整个监理行业的形象。对工程建设监理乃至整个建筑市场的规范化都非常地不利。

2.4 部分工程监理企业内外部形象差。 有些监理人员急功冒进,不认真分析工程施工现场的现象与本质,能力不足以服众,与施工单位发生抵触; 有些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哥哥弟弟一团和气,不能体现工程监理的严肃性,不能令行禁止; 有些监理人员奇装异服、散漫自由,“ 吃、拿、卡、要”。还有些监理企业现场和公司办公环境零乱,资料不齐全,由施工单位代做监理资料等不规范行为。一个监理工程师体现着一个项目监理部的形象,一个项目监理部的形象体现着一个监理企业的形象,形象的缺失意味着企业无形资产和信任度的下降(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信任是委托的前提)。

3. 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防治措施

3.1 建立健全监理组织体系。监理工作是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明确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个工程项目都由副总监——项目监理——现场监理3级分工负责。项目落实到人,保持相对稳定。使监理单位形成了上下内外协调、高效率快节奏、有条不紊的运行机制。

3.2 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一方面,从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要求来看,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 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也不断更新,信息技术日新月异,这些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这样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3.3 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维护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科学性。

(1)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2)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3.4 要吸引招标单位,力争中标。中标后企业要有合理的利润。报价过高过低都不好,报高了会降低中标概率,报低了企业利润就少了,因此必须寻找一个较为合理的报价。要做到这一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应确定一个投标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是懂技术、经营成本核算、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综合性人才。投标人员在报价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图纸等,并深入调查工程所处的地理条件以及材料的来源和价额,并确立工程的重点难点,再确定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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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工程建设实行监理的必要性

1.从管理的角度来看,过去几十年建设活动基本是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如此运作,弊端很多,一部分人员刚熟悉项目管理业务,还没有巩固就又改行干别的,另一部分却又要从头学起,严重影响了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人才浪费和管理费用的浪费,管理人员的专业化不能配套。

2.从工程建设质量保障的需要。工程建设监理是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并要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合同管理及建筑安全等进行监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3.从适应市场经济、改变政府职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建设监理是从国外引进的,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成果,它虽然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但同样适用于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实行全面、全过程的专业化、专家化、职业化的监督管理是社会进步趋势。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1.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在制度方面存在诸多缺陷

近年来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但有了监理后,有些业主忽视了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多以挂靠形式出现,表面看资质等级符合要求,实际现场技术管理能力欠缺。目前监理单位的工作权限仅限于进度和质量的控制,但随着工程管理的综合程度越来越高,监理单位行使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往往处于有职无权的尴尬局面。

2.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主要反应在:一是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二是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三是监理人员缺乏实践经验。

监理工程师是在具有一项专业技术知识和有一定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管理和法律知识后复合型的管理人才。目前,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勘察设计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他们即使获得监理工程师注册,但由于缺乏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因而在监理工作中不能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的作用,难以取得监理成效。监理队伍中既有兼职也有专职;有经过监理培训的,也有未经培训;有取得监理上岗证的,也有未取得上岗证、更有没有通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有退休外聘人员、也有刚出校门的学生;甚至有些是单位下岗编外人员,经过短期监理培训就从事监理工作。从而使得监理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3.工程监理招标导致恶性低价竞争

自从工程监理招标实行最低价中标以来, 价格竞争似乎成了最重要的手段, 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普遍低于收费标准。很多建设单位不是以考察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人员的素质作为优选条件, 而是以最低的工程监理费作为选择的唯一标准。部分监理单位为了能得到监理业务, 互相压价, 从而致使恶性低价竞争。

导致监理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 服务质量普遍下降, 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 从而影响了整个监理行业的形象。对工程建设监理乃至整个建筑市场的规范化都非常地不利。

4.部分工程监理企业内外部形象差

有些监理人员急功冒进, 不认真分析工程施工现场的现象与本质, 能力不足以服众, 与施工单位发生抵触; 有些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哥哥弟弟一团和气, 不能体现工程监理的严肃性, 不能令行禁止; 有些监理人员奇装异服、散漫自由, “ 吃、拿、卡、要”。还有些监理企业现场和公司办公环境零乱, 资料不齐全,由施工单位代做监理资料等不规范行为。一个监理工程师体现着一个项目监理部的形象, 一个项目监理部的形象体现着一个监理企业的形象, 形象的缺失意味着企业无形资产和信任度的下降(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信任是委托的前提)。

三、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防治措施

1.建立健全监理组织体系。监理工作是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明确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个工程项目都由副总监—项目监理—现场监理3级分工负责。项目落实到人,保持相对稳定。使监理单位形成了上下内外协调、高效率快节奏、有条不紊的运行机制。

2.加强培训工作, 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一方面, 从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要求来看,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 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另一方面, 由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 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也不断更新, 信息技术日新月异, 这些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必须与时俱进, 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这样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3.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维护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科学性

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 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4.要吸引招标单位,力争中标。中标后企业要有合理的利润。报价过高过低都不好,报高了会降低中标概率,报低了企业利润就少了,因此必须寻找一个较为合理的报价。要做到这一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应确定一个投标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是懂技术、经营成本核算、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综合性人才。投标人员在报价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图纸等,并深入调查工程所处的地理条件以及材料的来源和价额,并确立工程的重点难点,再确定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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