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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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政府组织中国社会发展现状分析建议
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在各种场合越来越多地提及非政府组织(NGO)与非营利组织(NPO),把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看作在公共管理领域作用日益重要的新兴组织形式。
其称谓国外有的称为“第三部门”(指除政府组织即所谓“第一部门”或“政治部门”以及营利组织即所谓“第二部门”或“经济部门”之外的社会组织), 在这样的意义上非政府组织往往被认为是与政府组织和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概念上相对立 的,处于国家机关与企业之间或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那些社会组织;其组织形式和活动范围非常宽泛,但又须受到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制约。
如果一定要给非政府组织作一个界定的话,那么可以认为它是指那些非政府的、非赢利的、自愿组成的致力于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互动的产物。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非政府组织在也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当前,我国拥有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在协助下岗人员、职业培训、提高环保意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儿童妇女权益、捐资助学、扶贫助残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很多非政府组织处于刚起步的阶段,还不能充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国外很多非政府组织相比,不仅数量较少,而且缺乏活力、动力不足,不能表现出令人鼓舞和勃勃生机的发展前景。因此,本文针对当前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关建议。
一、非政府组织在当今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不健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各种类型的非政府组织得到迅速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都没有出台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其权益、结构、作用、地位以及性质进行准确定位。现有的一些条例也只是侧重对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没有涉及其财务制度、活动规则、组织结构以及地位作用,对非政府组织发挥自身作用造成一定的阻碍。
(二)缺乏自主性、自愿性以及自治性
当前,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在社会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并没有充分明确,对非政府组织转变职能造成影响。从我国当前现状来看,非政府组织的弱势同政府的强势形成鲜明的对比。当前,我国一些非政府组织都是政府组织建立的具有半官方形式的非政府组织,对政府依赖比较严重,在这种依赖的关系下,非政府组织的操作性以及内部事务很容易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影响,使其容易演变成一种政府组织,失去自治性、独立性、民间性以及活力性,在社会管理中失去优势。
(三)公益事业发展存在一定不足
第一,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规模较小、数量较小,特别是公益组织的数量更少,而且类型单一,主要还是以半官办和官办形式存在。第二,在当前社团管理条文中,对非盈利组织和公益组织没有进行区分,造成其税收政策不能享受免税待遇。第三,公益组织募款机制单一,募款的用途不明确,除了个别公益团体在年末进行公开之外,大部分组织或机构都不予公开,也没有相关的政策和制度进行约束和规范,影响了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和公信度。同时,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基础比较薄弱,其经费来源主要通过:服务收入、会费收入、民间捐赠、政府补助以及其他收入。
(四)政府同非政府组织之间没有形成合作互动的关系
当前,我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地位以及性质缺乏足够的支持和认识,没有合作意识,不愿意将手中的职能交给非政府组织。同时,非政府组织同政府缺乏业务来往,而且非政府组织的观点也要求不能与政府政策背道而驰,否则会招致政府的制约和不满,甚至民营机构的学者不能成为社会公众人物。 因此,在当前中国社会环境下,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缺乏良性的合作以及互动关系。
二、针对非政府组织在当今中国社会中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一)制定以及完善相关法规法律
针对当前非政府组织法规法律不健全的现状,建议中央以及各个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相关法规法律。要适当放宽其登记的门槛,简化登记流程,让一些非政府组织顺利登记,便于对非政府组织加强管理,明确发展方向。对一些已经注册的非政府组织要强化管理,对其会计制度和年报制度进行严格审核,要求公益机构公开每年的运作情况和财务情况,提高其公益性和公信度。
(二)强化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性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中介、代表以及自律等功能,认识到非政府组织不是官办机构,是具有法人代表的民间组织。第一,要充分明确行业协会和政府的具体职责,政府要借助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法律进行宏观调控,对行业协会进行管理,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承担管理的职能,为其提供服务等;第二,要强化非政府组织自愿性、自主性、独立性以及民间性,非政府组织的负责人不能由政府安排和委任,要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要完善其选举机制;第三,政府要适当的放权,例如企业质量监督、产品技术、职称评定以及审核工作下放给相关的行业协会;第四,政府要根据相关法规法律对非政府组织的运作方式和活动范围进行监督和规范,使其健康发展;第五,要充分发挥商会的功能,商会要突破传统观念,其功能要覆盖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更好的发挥其协调以及沟通功能。
(三)政府支持公益事业
非政府公益组织吸引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道路。慈善事业的主体是公益组织,政府不能袖手旁观,要给予最大的支持,第一,要借鉴国外的运作方式,将福利彩票作为公益支出的重要收入;第二,要重新制定非政府公益组织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于公益组织,在税收方面要推行优惠政策,鼓励其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扩大资金来源;第三,志愿者队伍要日常化和制度化,成立招募志愿者的组织,鼓励志愿者参与各种公益活动;第四,向国外多样化、专业化的劝募机制学习,推行多样化的劝募机制,进而提高募捐的动员力和效率;第五,要根据国外成功经验,发展公益基金会,例如社区基金会、公司基金会、私人基金会以及公募基金会等,拓展公益资金来源,同时还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会,推行相关税收政策,使基金会得到有序而良性的发展。
(四)为非政府组织培养人才,加强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要对非政府组织有一个全面而正确的认识,与其加大合作力度,在人才培训以及资金方面给予帮助。当前,非政府组织的人才缺乏是影响其稳定以及长期发展的重要问题。政府要利用相关法规法律对志愿者进行鼓励,提高志愿者团队的综合素质,为非政府组织输送更好、更多的人才。同时,政府还可以同高校进行合作,利用培训班的模式,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法律意识以及理论水平,让信息和知识成为其发展的原动力,促进非政府组织稳定以及长期的发展。
标签不规范随着改革体系的深化,大部分县级国有种子企业不再有种子经营权,而是被民营单位替代,原来以县级单位为经营权的局限被打破,市场流通度越来越广;在种子营销面增大,营销网点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种子经营市场、经营品种、市场管理逐渐多样化,从而也就出现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在2007年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出台以来,对种子标签进行了新的修改,但是从检查结果来看:除个别大型单位的标签比较规范外,很多公司依然有部规范的问题。具体有:生产日期、品种名称、警示标志以及栽培管理等。尤其是市场上的蔬菜包装,净含量、标注值、质量指标和标准字体根本不能满足相关要求。
1.2农业种子经营单位素质有待提高
除本部设有规范的种子经营点外,还有很多临时的代销经营点。而网点销售多半是小贩小商。商贩们只是在相关季节才进行代销,对种子没有特定的要求,所以很难对农户购进进行科学指导,更不可能进行优质服务。
1.3农户购种的盲从性与盲目性
从现行的农业经营状况来看:大部分农业都没有专业的知识,仅有的知识是从广告商与种植经验中得到的,在选购种子时盲目,从而也给农业安全造成了很多隐患。认识错误具体表现在:购买新种子,潜意识认为新品种才是好品种,从众心理让看见别人买什么自家就买什么。
1.4农业种子经营骨干稀缺
从当下的种子经营与管理过程来看:种子市场的管理经费稀缺为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由于种子管理人员没能时常深入市场进行指导与监管,造成很多不达标的种子上市;由于部分地区没有专业的质量仪器,从而对检验种子质量造成了很多不便,尤其是检验仪器不足,让质量检验人员根本不能及时检查出种子质量好坏,更谈不上杜绝不达标种子流入市场销售。另外,经营单位的人事调整与改革,在压缩编制的同时,让基层人力资源管理严重不足,加上个别管理人员素质不够,缺乏对法规法律的全面了解,所以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做到妥善处理问题,这样很容易造成商贩不法行径,对市场管理带来困扰。
2增强农业种子市场管理的对策
2.1加大队伍建设
增强业务培训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促进农业发展,种子管理人员必须主动承担起种子管理相关工作。受种子管理的政策性、专业性影响,在保障种子管理的稳定性的同时,必须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与执法培训工作。这样才能让种子执法锻炼、培训人员成为既懂业务、又精通法律;既能准确执法,又能讲原则的人员。目前,大多数种子经营者都经过了培训,并且拥有种子经营证与上岗证,但是大部分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法律意识明显不够。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对经营人员进行有效培训;例如:在种子销售前,对其进行集中培训,具体内容由农技基本技能、守法经营,并且要求种子经营人员必须严格根据法规法律要求进行种子经营。对于不满足《种子法》规定的种子,除了不予销售外,根据管理要求做好记录工作,还应该向农业购种用户提供保单,通过健全种子销售档案,对种子经营内容以及标签负责,这样才能逐步扭转种子经营中存在的不良现象。最后,经营者还应该给每位购种用户提供一定的跟踪与售后服务。
2.2做好宣传工作
提升使用者素质近几年,很多地方都开展了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农业宣传,尤其是“走进三农”等活动,对普及法律与种子意识,提升使用者法律与质量意识发挥了很强的作用,同时它也让广大用户领会应该怎样使用法律意识保护自己,辨别种子真假,怎样做到合法经营,熟悉种子栽培技术与种子特性,科学购买种子,在选购种子时,查看种子经营者的相关证件等。在种子选定好后,通过查看信誉卡、包装袋、发票等依据,逐步提升农民的自我保护理念与维权意识,这样才能让假冒伪劣的种子经营者没有经营市场。
2.3加强委托与品种管理
为了避免多个企业家共同委托造成的混乱,在种子经营中,除了要增强事前监控,还应该尽量避免多个企业家共同委托的现象,一般情况下同一经营者只能接受1到2个种子公司委托,同时两家种业单位的每批种子都必须分开堆放,这样才能做到档案与经营的有效管理。对于没有经过审核的品种,我们应该做到坚决抵制推广与销售工作。
2.4增强设备建设
做好质量监管工作从农业生产过程来看:不合格的种子对农业发展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县级单位必须主动承担起本县种子检验监督与栽培工作。受检验经费以及检验仪器的影响,对种子质量检测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除了购置仪器设施外,还应该适应当地发展,做好加工、生产、检验、贮藏、检疫等相关工作。通过加大对种子市场的抽查工作,从源头上避免不合格种子进入市场。
一、合规管理的内涵
(一)合规
合规,字面含义是“合乎规范”,英文称COMPLIANCE,意为“服从、遵从”。“合规”一词在银行业的出现,源自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银行业组织内部控制体系框架》中,将“合法和合规性”列为银行内部控制框架的重要要素之一。2003年10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还就合规问题专门了《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指引性文件,明确合规风险管理是一项日趋重要且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2005年4月29日,又修订了《合规与银行合规职能》指引,其中明确地将合规定义为:银行的活动必须与所适用的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统称“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合规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首先要制定好“规”,这个“规”必须是符合法律并能适应和保障银行健康发展需要的,包括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基本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职员的内部行为准则等。二是研究如何做到“合”,即是银行业都要主动地遵守已制定的“规”,包括确保“规”在建立好后能够被大家持续地遵守,并且保证“规”能够被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进而营造出良好的合规文化。
(二)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为: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与我们比较熟知的银行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内源性。合规风险是银行做了不该做的事(违法、违规、违则等)而招致风险或损失,由银行自身行为所引发,而三大风险的产生更要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外部环境因素的刺激作用比较明显。
二是核心性。合规风险是其它三大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存在的重要诱因,它们之间通常带有某种因果或递进关系。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将合规风险管理视为“银行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
三是高层性。合规风险主要发端于银行的制度决策层和各级管理层,带有较强的上层色彩。其它三大风险则主要表现在具体业务部门和人员身上。从这个意义上说,合规风险较三大风险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四是违规性。合规风险的判断标准相对单一,就是根据违反法律规则和准则而确定,而其它三大风险更侧重于从银行资本损失的角度去衡量,风险内涵相对宽泛。如:操作风险就可分为交易风险、技术风险、内部失控风险、外部欺诈风险、盗抢风险等等。
(三)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肇始于一些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的实践。目前,对于合规管理的认识尚不统一。笔者认为,合规管理是指银行推行和及时完善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营造合规文化,主动防范和控制合规风险的动态机制。就是说,合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持续推行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确保所有行为达到合规要求,促进建立合规文化;另一方面是针对识别出的合规风险,主动采取各项纠正措施和适当的惩戒措施,有效控制损失。
从风险管理角度讲,合规管理较先前机制是一次里程碑式的创新。其从根本上突破了过去对风险采取事中和事后管理的方式,实现了对风险的事前管理。正所谓“上工治未病”,合规管理开创了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源头管理,使风险管理从治标走向治本,做到了标本兼治,且重在治本。
二、实施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合规管理是防范风险的基础
1.合规管理是构建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违规经营、道德风险始终是诱发银行各种严重风险的主要内因,合规管理使这些风险源得到空前关注。一方面,通过执行系统的合规措施或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行为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及时判定、评估和监测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可以提出有针对性的咨询建议和报告。合规管理所具有的预警作用,使之成为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石。
2.合规管理是构建银行有效内部控制规范的基础。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能够把外部法律、法规要求和银行内部工作需要有机结合起来,有力推动了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实现系统化、规范化,使得银行内部控制不再是难以触及的,而是实实在在的日常工作。同时,合规管理从高级管理层到基层员工实现了全员覆盖,体现在业务流程的每个环节,因而,在银行日常经营管理中真正处于核心地位。
3.合规管理是构建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机制的基础。银行业外部生存和发展环境的不断变化,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银行业务产品的不断创新,银行员工的不断流动,都决定了合规管理不是一劳永逸的工作。合规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必须始终进行合规机制能否管理最新合规风险的定期检查。合规管理这种顺应时势需要、不断自行调整的动态机制,有效降低了违规机率,保证了银行始终处于合规守法、稳健运营的状态。
(二)合规管理是创造价值的利器
1.合规管理有利于银行实现战略发展规划。合规管理较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更侧重于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可以有效保证银行妥善履行其对外部利害关系人所承担的责任,如信息披露、公平竞争、保护股东利益、不侵犯第三方权益等。良好的合规管理能够使银行避免合规风险,提高品牌价值,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增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合规管理维护了银行的长远利益,与银行战略发展规划具有正相关的关系。
2.合规管理有利于银行施行集中统一管理。银行内部统一管理、集中控制能够有效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经营的集约化水平。而长期以来,中资银行普遍存在不同经营部门各自为政的积习,导致服务创新、风险防范都受到人为限制,难以形成合力。合规管理正是改变这种现状的一剂良方,其畅通了信息报告、传递和决策渠道,强化了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机制,从而把“部门银行”打造成为“流程银行”。
3.合规管理有利于银行整合优化业务流程。中资银行因沿用传统的思维定式,银行管理规章和操作办法难以达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员工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够明确,可执行性较差。合规管理能够对银行运作实践予以系统化梳理,把银行长期运作中积累的管理经验转化为具有执行力的政策和程序,其过程本身就是对业务和管理流程的整合和优化,为银行业务管理垂直化和组织结构扁平化提供了必要支撑,促进了银行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再造,因此,可增加银行的盈利空间和机会,能为银行带来经济效益。
(三)合规管理是构建和谐的平台
1.合规管理能够体现银行与监管部门的共同需求。从本质意义上讲,银行外部监管和银行内部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使银行能够规避风险、创造价值。但是,在过去由于各自工作模式的局限,银行和监管部门更多地表现出对立局面。合规管理的出现,不仅是满足了外部监管的客观需要,同时更是银行自身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成为了银行和监管部门根本目的一致性的有效实现方式,彻底改变了二者之间猫鼠博弈的局面。
2.合规管理能够促进银行与监管部门的整体协作。合规管理体现了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在风险防范上的一体性,因而改善了银行与监管部门在风险事中和事后管理上的不协调性,增进了银行与监管部门在风险事前管理上的协作性,为二者之间整合资源去携手应对风险创造了可行性,能够持续增强中资银行的全球竞争力。
3.合规管理能够强化银行与监管部门的有效互动。合规管理使得银行不再去被动应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而是从自身生存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努力建立内部管理长效机制,这样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可以展开更为积极、有效的互动。银行在业务流程中会主动去满足相关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则会随之从监管角色自然地转向服务角色,为银行提供更多方便和支持,从而,银行获得了竞争优势,监管部门达到了监管目的,合规管理使二者之间实现了双赢。
三、实施合规管理的建议
合规是监管部门履行“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职责的又一重要技术手段,可以使监管重心从过去事无巨细的检查,转向监督和评价银行内部合规管理效能,积极引导和督促银行不断完善自身核心管理机制。
(一)组建合规架构,规范运作机制
1.成立组织机构。合规部门能够填补以往合规风险控制的“盲区”,是构建银行内部合规管理机制的重要一环。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是集中化的组织结构,即所有负责合规工作的职员都放在一个独立的合规部门体系之中;另一种是分散化的组织结构,即负责合规工作的职员分布在不同业务部门或业务条线。
2.明确报告路线。合规部门可采用的报告路线有两种:一种是矩阵式报告路线,即在向上一级合规主管报告的同时,向合规部门所在分支机构行政主管报告;另一种是条线式报告路线,即只向上一级合规部门主管报告。笔者认为,条线式报告路线更利于提升合规部门在银行内部的地位和增强合规工作的权威性,因此应以条线式报告为主。
3.审定负责人选。合规负责人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到合规工作的成败。其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协调能力,既要善于处理好与外部监管部门的关系,又要妥善处理好本行内部与其他部门、分支机构的关系。合规负责人应为银行的高管,被提名为合规负责人的候选人必须得到监管当局的核准才能被正式任命,以确保合规的人选是适宜和恰当的。
4.开展合规培训。一是银行全员培训。要求银行各业务部门系统了解和熟练掌握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和部门自身需要遵守的“规”,未经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能上岗作业。二是合规队伍培训。培养合规员胜任合规工作所必备的素质,使其善于主动识别、评估和监测潜在的合规问题或合规风险,善于提出有针对性的合规建议,善于跟踪事态的发展。监管部门应重点抓好合规员的集中培训,尽快壮大合规职业队伍。
(二)督促银行高层,形成内生行为
1.保证自身行为的示范性和引领性。一方面,银行高层要牢固树立“合规从我做起”的意识,处处以身作则,时时率先示范,在工作中严格恪守各项规定和道德准则,做到慎独、慎微、慎言、慎行,努力成为全行的表率。另一方面,发挥领导行为的辐射作用,自上而下地贯彻落实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切实传达到每一位员工,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引领和带动全员以实际行为去践行银行的核心价值观,努力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原则在整个银行体系内的有效落实。
2.保证所定之“规”的合格性和严肃性。一方面,银行高层要核准和制定出合格的“规”,包括合规实务框架、高层责任、合规部门地位和职责、合规风险管理程序、合规文化等要素。可运用“SWOT”分析法,使建立的“规”与银行内部的公司治理、企业文化、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目标市场需求等因素和外部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匹配,并随着上述因素的不断变化,及时作出动态的修订和调整,确保合规工作有规可循、有据可依。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有效的正负激励机制使建立的“规”要在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对合规工作做得好或对举报、抵制违规有贡献者给予保护、表扬或奖励;对存在或隐瞒违规问题、造成不良后果者,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绳之于法,切实形成奖惩分明、违规必究的工作机制。
3.保证合规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一方面,银行高层必须保证银行内部合规工作独立于经营活动,包括独立的调查权力、独立的报告路线、独立于经营业绩的绩效考核等,不得要求合规人员从事与其履行职责相冲突的工作。银行高层还要为合规部门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并组织其在接受审计的同时与审计部门进行有效协作。另一方面,要对合规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信赖,定期接收合规方案和合规问题的报告,确认被认定的合规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整改,对于合规风险控制评价或监管检查结果不够好的,应由银行主要负责人亲自进行复查,最大限度地发挥合规工作对银行业务政策、操作程序、员工行为的评估和改进作用。
(三)营造合规文化,实现良性循环
劳动关系是指由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由于劳动者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社会群体,劳动关系是否规范,不仅关系到数亿人的利益,更牵涉到社会稳定与和谐,关乎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就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现存的几方面有待规范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分析。
一、现存的劳动关系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劳动合同的签订比率低、期限短,合同内容不规范、不平等,违约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超过20%,其中大部分的企业只愿意签订短期合同,还存在随意延长试用期的现象,不让劳动者及时转正,造成劳动关系紧张,企业内部不稳定的局面。
2.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规范,造成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是薪酬都不能兑现。近年来,由于很多中小企业或者私营企业的工资分配机制没有得到完善,存在任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尤其是农民工讨薪难的现象突出,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这种现象的成因有四点:①薪酬标准不统一,部分私营企业是老板说了为准,随意性空间很大;②分配机制不合理,存在着重视资本、管理、技术,轻视人工劳动的趋势,企业的劳动者与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技术人员相比,收入悬殊;③工资发放的形式不透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不公开,造成了人际关系的不和谐;④不同的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大,某些垄断行业的工资过高,造成了非垄断行业的劳动者心理不平衡。
3.企业的劳动环境和条件较差,容易对劳动者身心造成严重危害,劳动者基本的安全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有的煤炭、矿石等开采行业,设备陈旧,工作条件非常艰苦和落后,而且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防护用品发放不及时,极易形成安全隐患。
4.在劳资关系的协调方面,仲裁和调解机构缺乏权威性和威慑力,调解机制不完善或不健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理以及监察力度不够等,致使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和机构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导致群体性的事件时有发生,劳资矛盾和冲突加剧,因为劳动关系处理不妥造成的纠纷容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分析造成劳动关系出现问题的成因
现在劳动关系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由很多原因造成,包括历史社会的原因,企业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在监察上疏于管理,执法力度不足等,具体分析如下:
1.从历史社会的原因来看,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变过程、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伴随着公有制企业改制和非公有制企业的飞速发展,劳动者的流动速度加快,各领域在范围上加宽,在层次上加深,就业形式灵活多变,带来了劳动关系多样化的同时,也形成了劳动关系的不规范和不统一。
2.从企业的原因来看,党的十报告提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着力解决收人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实际却是各种要素的参与者的权益是经常不公平、不对等的,掌握着资本以及管理要素的企业在地位上处于强势,而最重要的劳动者要素却因为劳动力过剩,在分配上处于弱势。一些企业延续着陈旧的经营管理观念,既不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又不增强劳动者的素质,只是一味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投入不足,甚至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强迫劳动者牺牲自己的合法利益,来维持与企业的关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劳动关系的不和谐。
3.从劳动者自身来看,很多劳动者的素质和新型的劳动关系的要求不适应,也影响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构造。比较明显的是农民工,在从农业向非农业,从农村向城市转变的过程中,因为文化、观念、思想、习惯等各方面的原因,还没有完全融入到现代城市文明和工业文明中;加之农民工所接受的文化教育少,普遍缺乏工业上的劳动技能,多处于次级的劳动力市场,所以很难与企业在利益上形成对等的关系;同时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一旦在利益上与资方发生矛盾冲突,不是寻求合法的维权途径,而是采用非法或过激的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对抗,导致劳动关系的紧张。
三、解决劳动关系不规范的途径
1.用人单位树立法制观念、完善是市场行为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目前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形成趋势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少数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不顾及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与法律法规,做出了一系列违背劳动保障法规或者相关政策的行为。有些企业明明知道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却以身试法,为了利益触动法律;有的企业是因为缺乏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劳动保障的法规法律以及有关的政策规定一知半解造成违法行为的发生。所以需要对雇人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进行一些和劳动保障法规法律相关宣传和教育。
2.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就是解决劳动关系不规范的重中之重。劳动者本身应该要形成一种利益共同体的观念,企业所得的利益就是本身的利益,要强化员工责任感,要和企业荣辱与共。与此同时更要加强自己的学习,要多多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先进的技术、掌握最新的技能,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干一行爱一行。员工还应该要学习法律、懂得法律并且必须遵守法律,善于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3.相关劳动法的健全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我国劳动关系的矛盾一直存在。劳资双方都各自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利益双方之间通过一定法律制度来规范企业之间的竞争和抗衡,才能够实现双方利益之间的调协和劳动关系之间的和谐。所以要充分应用法律,建立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制度,帮助它们实现自己合法应得的利益。还应该要逐步地健全工资支付、欠薪保障和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用来保障劳动者基本的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的权益。
4.执法机关的监察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保证。完善联席会议的制度,互相沟通,使部门之间在工作时可以增加了解,相互之间可以更好地配合,充分发挥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采用社保机构和监察机构、就业机构、培训机构之间互相检查等等的形式,上下联系结合,积极地开展会议,确保执法机关的工作可以取得实际效果。
总之,使劳动关系规范化的过程,就是需要劳动者、用人单位、执法部门等等要素之间的互动协调的过程。为了使劳动者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我国应该尽善尽美地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更好地保障。
参考文献:
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安全生产》为主线,坚持“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三面向”(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职工),开展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社会广泛参与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媒体宣传,强化“红线”意识,普及安全意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在全社会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注重实效和实际,与我单位各个科室、站所安全文化建设相结合。
二、活动主题
《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
三、组织领导
我单位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局长担任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担任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各个科室、站所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实施相关安全活动。
四、活动时间
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6月1日至15日为开展安全生产“大讲堂”活动;6月16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6月17日至29日为开展安全体验和应急演练活动。
五、活动形式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