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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法律培训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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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法律培训

篇1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中国社会发展现状分析建议

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在各种场合越来越多地提及非政府组织(NGO)与非营利组织(NPO),把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看作在公共管理领域作用日益重要的新兴组织形式。

其称谓国外有的称为“第三部门”(指除政府组织即所谓“第一部门”或“政治部门”以及营利组织即所谓“第二部门”或“经济部门”之外的社会组织), 在这样的意义上非政府组织往往被认为是与政府组织和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概念上相对立 的,处于国家机关与企业之间或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那些社会组织;其组织形式和活动范围非常宽泛,但又须受到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制约。

如果一定要给非政府组织作一个界定的话,那么可以认为它是指那些非政府的、非赢利的、自愿组成的致力于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互动的产物。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非政府组织在也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当前,我国拥有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在协助下岗人员、职业培训、提高环保意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儿童妇女权益、捐资助学、扶贫助残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很多非政府组织处于刚起步的阶段,还不能充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国外很多非政府组织相比,不仅数量较少,而且缺乏活力、动力不足,不能表现出令人鼓舞和勃勃生机的发展前景。因此,本文针对当前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关建议。

一、非政府组织在当今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不健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各种类型的非政府组织得到迅速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都没有出台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其权益、结构、作用、地位以及性质进行准确定位。现有的一些条例也只是侧重对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没有涉及其财务制度、活动规则、组织结构以及地位作用,对非政府组织发挥自身作用造成一定的阻碍。

(二)缺乏自主性、自愿性以及自治性

当前,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在社会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并没有充分明确,对非政府组织转变职能造成影响。从我国当前现状来看,非政府组织的弱势同政府的强势形成鲜明的对比。当前,我国一些非政府组织都是政府组织建立的具有半官方形式的非政府组织,对政府依赖比较严重,在这种依赖的关系下,非政府组织的操作性以及内部事务很容易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影响,使其容易演变成一种政府组织,失去自治性、独立性、民间性以及活力性,在社会管理中失去优势。

(三)公益事业发展存在一定不足

第一,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规模较小、数量较小,特别是公益组织的数量更少,而且类型单一,主要还是以半官办和官办形式存在。第二,在当前社团管理条文中,对非盈利组织和公益组织没有进行区分,造成其税收政策不能享受免税待遇。第三,公益组织募款机制单一,募款的用途不明确,除了个别公益团体在年末进行公开之外,大部分组织或机构都不予公开,也没有相关的政策和制度进行约束和规范,影响了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和公信度。同时,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基础比较薄弱,其经费来源主要通过:服务收入、会费收入、民间捐赠、政府补助以及其他收入。

(四)政府同非政府组织之间没有形成合作互动的关系

当前,我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地位以及性质缺乏足够的支持和认识,没有合作意识,不愿意将手中的职能交给非政府组织。同时,非政府组织同政府缺乏业务来往,而且非政府组织的观点也要求不能与政府政策背道而驰,否则会招致政府的制约和不满,甚至民营机构的学者不能成为社会公众人物。 因此,在当前中国社会环境下,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缺乏良性的合作以及互动关系。

二、针对非政府组织在当今中国社会中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一)制定以及完善相关法规法

针对当前非政府组织法规法律不健全的现状,建议中央以及各个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相关法规法律。要适当放宽其登记的门槛,简化登记流程,让一些非政府组织顺利登记,便于对非政府组织加强管理,明确发展方向。对一些已经注册的非政府组织要强化管理,对其会计制度和年报制度进行严格审核,要求公益机构公开每年的运作情况和财务情况,提高其公益性和公信度。

(二)强化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性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中介、代表以及自律等功能,认识到非政府组织不是官办机构,是具有法人代表的民间组织。第一,要充分明确行业协会和政府的具体职责,政府要借助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法律进行宏观调控,对行业协会进行管理,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承担管理的职能,为其提供服务等;第二,要强化非政府组织自愿性、自主性、独立性以及民间性,非政府组织的负责人不能由政府安排和委任,要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要完善其选举机制;第三,政府要适当的放权,例如企业质量监督、产品技术、职称评定以及审核工作下放给相关的行业协会;第四,政府要根据相关法规法律对非政府组织的运作方式和活动范围进行监督和规范,使其健康发展;第五,要充分发挥商会的功能,商会要突破传统观念,其功能要覆盖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更好的发挥其协调以及沟通功能。

(三)政府支持公益事业

非政府公益组织吸引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道路。慈善事业的主体是公益组织,政府不能袖手旁观,要给予最大的支持,第一,要借鉴国外的运作方式,将福利彩票作为公益支出的重要收入;第二,要重新制定非政府公益组织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于公益组织,在税收方面要推行优惠政策,鼓励其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扩大资金来源;第三,志愿者队伍要日常化和制度化,成立招募志愿者的组织,鼓励志愿者参与各种公益活动;第四,向国外多样化、专业化的劝募机制学习,推行多样化的劝募机制,进而提高募捐的动员力和效率;第五,要根据国外成功经验,发展公益基金会,例如社区基金会、公司基金会、私人基金会以及公募基金会等,拓展公益资金来源,同时还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会,推行相关税收政策,使基金会得到有序而良性的发展。

(四)为非政府组织培养人才,加强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要对非政府组织有一个全面而正确的认识,与其加大合作力度,在人才培训以及资金方面给予帮助。当前,非政府组织的人才缺乏是影响其稳定以及长期发展的重要问题。政府要利用相关法规法律对志愿者进行鼓励,提高志愿者团队的综合素质,为非政府组织输送更好、更多的人才。同时,政府还可以同高校进行合作,利用培训班的模式,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法律意识以及理论水平,让信息和知识成为其发展的原动力,促进非政府组织稳定以及长期的发展。

篇2

标签不规范随着改革体系的深化,大部分县级国有种子企业不再有种子经营权,而是被民营单位替代,原来以县级单位为经营权的局限被打破,市场流通度越来越广;在种子营销面增大,营销网点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种子经营市场、经营品种、市场管理逐渐多样化,从而也就出现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在2007年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出台以来,对种子标签进行了新的修改,但是从检查结果来看:除个别大型单位的标签比较规范外,很多公司依然有部规范的问题。具体有:生产日期、品种名称、警示标志以及栽培管理等。尤其是市场上的蔬菜包装,净含量、标注值、质量指标和标准字体根本不能满足相关要求。

1.2农业种子经营单位素质有待提高

除本部设有规范的种子经营点外,还有很多临时的代销经营点。而网点销售多半是小贩小商。商贩们只是在相关季节才进行代销,对种子没有特定的要求,所以很难对农户购进进行科学指导,更不可能进行优质服务。

1.3农户购种的盲从性与盲目性

从现行的农业经营状况来看:大部分农业都没有专业的知识,仅有的知识是从广告商与种植经验中得到的,在选购种子时盲目,从而也给农业安全造成了很多隐患。认识错误具体表现在:购买新种子,潜意识认为新品种才是好品种,从众心理让看见别人买什么自家就买什么。

1.4农业种子经营骨干稀缺

从当下的种子经营与管理过程来看:种子市场的管理经费稀缺为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由于种子管理人员没能时常深入市场进行指导与监管,造成很多不达标的种子上市;由于部分地区没有专业的质量仪器,从而对检验种子质量造成了很多不便,尤其是检验仪器不足,让质量检验人员根本不能及时检查出种子质量好坏,更谈不上杜绝不达标种子流入市场销售。另外,经营单位的人事调整与改革,在压缩编制的同时,让基层人力资源管理严重不足,加上个别管理人员素质不够,缺乏对法规法律的全面了解,所以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做到妥善处理问题,这样很容易造成商贩不法行径,对市场管理带来困扰。

2增强农业种子市场管理的对策

2.1加大队伍建设

增强业务培训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促进农业发展,种子管理人员必须主动承担起种子管理相关工作。受种子管理的政策性、专业性影响,在保障种子管理的稳定性的同时,必须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与执法培训工作。这样才能让种子执法锻炼、培训人员成为既懂业务、又精通法律;既能准确执法,又能讲原则的人员。目前,大多数种子经营者都经过了培训,并且拥有种子经营证与上岗证,但是大部分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法律意识明显不够。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对经营人员进行有效培训;例如:在种子销售前,对其进行集中培训,具体内容由农技基本技能、守法经营,并且要求种子经营人员必须严格根据法规法律要求进行种子经营。对于不满足《种子法》规定的种子,除了不予销售外,根据管理要求做好记录工作,还应该向农业购种用户提供保单,通过健全种子销售档案,对种子经营内容以及标签负责,这样才能逐步扭转种子经营中存在的不良现象。最后,经营者还应该给每位购种用户提供一定的跟踪与售后服务。

2.2做好宣传工作

提升使用者素质近几年,很多地方都开展了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农业宣传,尤其是“走进三农”等活动,对普及法律与种子意识,提升使用者法律与质量意识发挥了很强的作用,同时它也让广大用户领会应该怎样使用法律意识保护自己,辨别种子真假,怎样做到合法经营,熟悉种子栽培技术与种子特性,科学购买种子,在选购种子时,查看种子经营者的相关证件等。在种子选定好后,通过查看信誉卡、包装袋、发票等依据,逐步提升农民的自我保护理念与维权意识,这样才能让假冒伪劣的种子经营者没有经营市场。

2.3加强委托与品种管理

为了避免多个企业家共同委托造成的混乱,在种子经营中,除了要增强事前监控,还应该尽量避免多个企业家共同委托的现象,一般情况下同一经营者只能接受1到2个种子公司委托,同时两家种业单位的每批种子都必须分开堆放,这样才能做到档案与经营的有效管理。对于没有经过审核的品种,我们应该做到坚决抵制推广与销售工作。

2.4增强设备建设

做好质量监管工作从农业生产过程来看:不合格的种子对农业发展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县级单位必须主动承担起本县种子检验监督与栽培工作。受检验经费以及检验仪器的影响,对种子质量检测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除了购置仪器设施外,还应该适应当地发展,做好加工、生产、检验、贮藏、检疫等相关工作。通过加大对种子市场的抽查工作,从源头上避免不合格种子进入市场。

篇3

一、合规管理的内涵

(一)合规

合规,字面含义是“合乎规范”,英文称COMPLIANCE,意为“服从、遵从”。“合规”一词在银行业的出现,源自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银行业组织内部控制体系框架》中,将“合法和合规性”列为银行内部控制框架的重要要素之一。2003年10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还就合规问题专门了《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指引性文件,明确合规风险管理是一项日趋重要且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2005年4月29日,又修订了《合规与银行合规职能》指引,其中明确地将合规定义为:银行的活动必须与所适用的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统称“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合规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首先要制定好“规”,这个“规”必须是符合法律并能适应和保障银行健康发展需要的,包括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基本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职员的内部行为准则等。二是研究如何做到“合”,即是银行业都要主动地遵守已制定的“规”,包括确保“规”在建立好后能够被大家持续地遵守,并且保证“规”能够被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进而营造出良好的合规文化。

(二)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为: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与我们比较熟知的银行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内源性。合规风险是银行做了不该做的事(违法、违规、违则等)而招致风险或损失,由银行自身行为所引发,而三大风险的产生更要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外部环境因素的刺激作用比较明显。

二是核心性。合规风险是其它三大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存在的重要诱因,它们之间通常带有某种因果或递进关系。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将合规风险管理视为“银行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

三是高层性。合规风险主要发端于银行的制度决策层和各级管理层,带有较强的上层色彩。其它三大风险则主要表现在具体业务部门和人员身上。从这个意义上说,合规风险较三大风险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四是违规性。合规风险的判断标准相对单一,就是根据违反法律规则和准则而确定,而其它三大风险更侧重于从银行资本损失的角度去衡量,风险内涵相对宽泛。如:操作风险就可分为交易风险、技术风险、内部失控风险、外部欺诈风险、盗抢风险等等。

(三)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肇始于一些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的实践。目前,对于合规管理的认识尚不统一。笔者认为,合规管理是指银行推行和及时完善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营造合规文化,主动防范和控制合规风险的动态机制。就是说,合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持续推行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确保所有行为达到合规要求,促进建立合规文化;另一方面是针对识别出的合规风险,主动采取各项纠正措施和适当的惩戒措施,有效控制损失。

从风险管理角度讲,合规管理较先前机制是一次里程碑式的创新。其从根本上突破了过去对风险采取事中和事后管理的方式,实现了对风险的事前管理。正所谓“上工治未病”,合规管理开创了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源头管理,使风险管理从治标走向治本,做到了标本兼治,且重在治本。

二、实施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合规管理是防范风险的基础

1.合规管理是构建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违规经营、道德风险始终是诱发银行各种严重风险的主要内因,合规管理使这些风险源得到空前关注。一方面,通过执行系统的合规措施或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行为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及时判定、评估和监测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可以提出有针对性的咨询建议和报告。合规管理所具有的预警作用,使之成为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石。

2.合规管理是构建银行有效内部控制规范的基础。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能够把外部法律、法规要求和银行内部工作需要有机结合起来,有力推动了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实现系统化、规范化,使得银行内部控制不再是难以触及的,而是实实在在的日常工作。同时,合规管理从高级管理层到基层员工实现了全员覆盖,体现在业务流程的每个环节,因而,在银行日常经营管理中真正处于核心地位。

3.合规管理是构建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机制的基础。银行业外部生存和发展环境的不断变化,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银行业务产品的不断创新,银行员工的不断流动,都决定了合规管理不是一劳永逸的工作。合规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必须始终进行合规机制能否管理最新合规风险的定期检查。合规管理这种顺应时势需要、不断自行调整的动态机制,有效降低了违规机率,保证了银行始终处于合规守法、稳健运营的状态。

(二)合规管理是创造价值的利器

1.合规管理有利于银行实现战略发展规划。合规管理较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更侧重于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可以有效保证银行妥善履行其对外部利害关系人所承担的责任,如信息披露、公平竞争、保护股东利益、不侵犯第三方权益等。良好的合规管理能够使银行避免合规风险,提高品牌价值,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增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合规管理维护了银行的长远利益,与银行战略发展规划具有正相关的关系。

2.合规管理有利于银行施行集中统一管理。银行内部统一管理、集中控制能够有效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经营的集约化水平。而长期以来,中资银行普遍存在不同经营部门各自为政的积习,导致服务创新、风险防范都受到人为限制,难以形成合力。合规管理正是改变这种现状的一剂良方,其畅通了信息报告、传递和决策渠道,强化了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机制,从而把“部门银行”打造成为“流程银行”。

3.合规管理有利于银行整合优化业务流程。中资银行因沿用传统的思维定式,银行管理规章和操作办法难以达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员工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够明确,可执行性较差。合规管理能够对银行运作实践予以系统化梳理,把银行长期运作中积累的管理经验转化为具有执行力的政策和程序,其过程本身就是对业务和管理流程的整合和优化,为银行业务管理垂直化和组织结构扁平化提供了必要支撑,促进了银行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再造,因此,可增加银行的盈利空间和机会,能为银行带来经济效益。

(三)合规管理是构建和谐的平台

1.合规管理能够体现银行与监管部门的共同需求。从本质意义上讲,银行外部监管和银行内部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使银行能够规避风险、创造价值。但是,在过去由于各自工作模式的局限,银行和监管部门更多地表现出对立局面。合规管理的出现,不仅是满足了外部监管的客观需要,同时更是银行自身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成为了银行和监管部门根本目的一致性的有效实现方式,彻底改变了二者之间猫鼠博弈的局面。

2.合规管理能够促进银行与监管部门的整体协作。合规管理体现了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在风险防范上的一体性,因而改善了银行与监管部门在风险事中和事后管理上的不协调性,增进了银行与监管部门在风险事前管理上的协作性,为二者之间整合资源去携手应对风险创造了可行性,能够持续增强中资银行的全球竞争力。

3.合规管理能够强化银行与监管部门的有效互动。合规管理使得银行不再去被动应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而是从自身生存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努力建立内部管理长效机制,这样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可以展开更为积极、有效的互动。银行在业务流程中会主动去满足相关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则会随之从监管角色自然地转向服务角色,为银行提供更多方便和支持,从而,银行获得了竞争优势,监管部门达到了监管目的,合规管理使二者之间实现了双赢。

三、实施合规管理的建议

合规是监管部门履行“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职责的又一重要技术手段,可以使监管重心从过去事无巨细的检查,转向监督和评价银行内部合规管理效能,积极引导和督促银行不断完善自身核心管理机制。

(一)组建合规架构,规范运作机制

1.成立组织机构。合规部门能够填补以往合规风险控制的“盲区”,是构建银行内部合规管理机制的重要一环。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是集中化的组织结构,即所有负责合规工作的职员都放在一个独立的合规部门体系之中;另一种是分散化的组织结构,即负责合规工作的职员分布在不同业务部门或业务条线。

2.明确报告路线。合规部门可采用的报告路线有两种:一种是矩阵式报告路线,即在向上一级合规主管报告的同时,向合规部门所在分支机构行政主管报告;另一种是条线式报告路线,即只向上一级合规部门主管报告。笔者认为,条线式报告路线更利于提升合规部门在银行内部的地位和增强合规工作的权威性,因此应以条线式报告为主。

3.审定负责人选。合规负责人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到合规工作的成败。其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协调能力,既要善于处理好与外部监管部门的关系,又要妥善处理好本行内部与其他部门、分支机构的关系。合规负责人应为银行的高管,被提名为合规负责人的候选人必须得到监管当局的核准才能被正式任命,以确保合规的人选是适宜和恰当的。

4.开展合规培训。一是银行全员培训。要求银行各业务部门系统了解和熟练掌握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和部门自身需要遵守的“规”,未经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能上岗作业。二是合规队伍培训。培养合规员胜任合规工作所必备的素质,使其善于主动识别、评估和监测潜在的合规问题或合规风险,善于提出有针对性的合规建议,善于跟踪事态的发展。监管部门应重点抓好合规员的集中培训,尽快壮大合规职业队伍。

(二)督促银行高层,形成内生行为

1.保证自身行为的示范性和引领性。一方面,银行高层要牢固树立“合规从我做起”的意识,处处以身作则,时时率先示范,在工作中严格恪守各项规定和道德准则,做到慎独、慎微、慎言、慎行,努力成为全行的表率。另一方面,发挥领导行为的辐射作用,自上而下地贯彻落实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切实传达到每一位员工,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引领和带动全员以实际行为去践行银行的核心价值观,努力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原则在整个银行体系内的有效落实。

2.保证所定之“规”的合格性和严肃性。一方面,银行高层要核准和制定出合格的“规”,包括合规实务框架、高层责任、合规部门地位和职责、合规风险管理程序、合规文化等要素。可运用“SWOT”分析法,使建立的“规”与银行内部的公司治理、企业文化、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目标市场需求等因素和外部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匹配,并随着上述因素的不断变化,及时作出动态的修订和调整,确保合规工作有规可循、有据可依。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有效的正负激励机制使建立的“规”要在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对合规工作做得好或对举报、抵制违规有贡献者给予保护、表扬或奖励;对存在或隐瞒违规问题、造成不良后果者,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绳之于法,切实形成奖惩分明、违规必究的工作机制。

3.保证合规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一方面,银行高层必须保证银行内部合规工作独立于经营活动,包括独立的调查权力、独立的报告路线、独立于经营业绩的绩效考核等,不得要求合规人员从事与其履行职责相冲突的工作。银行高层还要为合规部门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并组织其在接受审计的同时与审计部门进行有效协作。另一方面,要对合规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信赖,定期接收合规方案和合规问题的报告,确认被认定的合规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整改,对于合规风险控制评价或监管检查结果不够好的,应由银行主要负责人亲自进行复查,最大限度地发挥合规工作对银行业务政策、操作程序、员工行为的评估和改进作用。

(三)营造合规文化,实现良性循环

篇4

劳动关系是指由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由于劳动者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社会群体,劳动关系是否规范,不仅关系到数亿人的利益,更牵涉到社会稳定与和谐,关乎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就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现存的几方面有待规范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分析。

一、现存的劳动关系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劳动合同的签订比率低、期限短,合同内容不规范、不平等,违约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超过20%,其中大部分的企业只愿意签订短期合同,还存在随意延长试用期的现象,不让劳动者及时转正,造成劳动关系紧张,企业内部不稳定的局面。

2.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规范,造成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是薪酬都不能兑现。近年来,由于很多中小企业或者私营企业的工资分配机制没有得到完善,存在任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尤其是农民工讨薪难的现象突出,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这种现象的成因有四点:①薪酬标准不统一,部分私营企业是老板说了为准,随意性空间很大;②分配机制不合理,存在着重视资本、管理、技术,轻视人工劳动的趋势,企业的劳动者与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技术人员相比,收入悬殊;③工资发放的形式不透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不公开,造成了人际关系的不和谐;④不同的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大,某些垄断行业的工资过高,造成了非垄断行业的劳动者心理不平衡。

3.企业的劳动环境和条件较差,容易对劳动者身心造成严重危害,劳动者基本的安全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有的煤炭、矿石等开采行业,设备陈旧,工作条件非常艰苦和落后,而且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防护用品发放不及时,极易形成安全隐患。

4.在劳资关系的协调方面,仲裁和调解机构缺乏权威性和威慑力,调解机制不完善或不健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理以及监察力度不够等,致使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和机构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导致群体性的事件时有发生,劳资矛盾和冲突加剧,因为劳动关系处理不妥造成的纠纷容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分析造成劳动关系出现问题的成因

现在劳动关系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由很多原因造成,包括历史社会的原因,企业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在监察上疏于管理,执法力度不足等,具体分析如下:

1.从历史社会的原因来看,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变过程、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伴随着公有制企业改制和非公有制企业的飞速发展,劳动者的流动速度加快,各领域在范围上加宽,在层次上加深,就业形式灵活多变,带来了劳动关系多样化的同时,也形成了劳动关系的不规范和不统一。

2.从企业的原因来看,党的十报告提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着力解决收人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实际却是各种要素的参与者的权益是经常不公平、不对等的,掌握着资本以及管理要素的企业在地位上处于强势,而最重要的劳动者要素却因为劳动力过剩,在分配上处于弱势。一些企业延续着陈旧的经营管理观念,既不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又不增强劳动者的素质,只是一味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投入不足,甚至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强迫劳动者牺牲自己的合法利益,来维持与企业的关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劳动关系的不和谐。

3.从劳动者自身来看,很多劳动者的素质和新型的劳动关系的要求不适应,也影响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构造。比较明显的是农民工,在从农业向非农业,从农村向城市转变的过程中,因为文化、观念、思想、习惯等各方面的原因,还没有完全融入到现代城市文明和工业文明中;加之农民工所接受的文化教育少,普遍缺乏工业上的劳动技能,多处于次级的劳动力市场,所以很难与企业在利益上形成对等的关系;同时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一旦在利益上与资方发生矛盾冲突,不是寻求合法的维权途径,而是采用非法或过激的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对抗,导致劳动关系的紧张。

三、解决劳动关系不规范的途径

1.用人单位树立法制观念、完善是市场行为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目前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形成趋势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少数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不顾及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与法律法规,做出了一系列违背劳动保障法规或者相关政策的行为。有些企业明明知道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却以身试法,为了利益触动法律;有的企业是因为缺乏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劳动保障的法规法律以及有关的政策规定一知半解造成违法行为的发生。所以需要对雇人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进行一些和劳动保障法规法律相关宣传和教育。

2.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就是解决劳动关系不规范的重中之重。劳动者本身应该要形成一种利益共同体的观念,企业所得的利益就是本身的利益,要强化员工责任感,要和企业荣辱与共。与此同时更要加强自己的学习,要多多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先进的技术、掌握最新的技能,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干一行爱一行。员工还应该要学习法律、懂得法律并且必须遵守法律,善于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3.相关劳动法的健全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我国劳动关系的矛盾一直存在。劳资双方都各自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利益双方之间通过一定法律制度来规范企业之间的竞争和抗衡,才能够实现双方利益之间的调协和劳动关系之间的和谐。所以要充分应用法律,建立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制度,帮助它们实现自己合法应得的利益。还应该要逐步地健全工资支付、欠薪保障和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用来保障劳动者基本的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的权益。

4.执法机关的监察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保证。完善联席会议的制度,互相沟通,使部门之间在工作时可以增加了解,相互之间可以更好地配合,充分发挥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采用社保机构和监察机构、就业机构、培训机构之间互相检查等等的形式,上下联系结合,积极地开展会议,确保执法机关的工作可以取得实际效果。

总之,使劳动关系规范化的过程,就是需要劳动者、用人单位、执法部门等等要素之间的互动协调的过程。为了使劳动者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我国应该尽善尽美地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更好地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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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安全生产》为主线,坚持“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三面向”(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职工),开展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社会广泛参与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媒体宣传,强化“红线”意识,普及安全意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在全社会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注重实效和实际,与我单位各个科室、站所安全文化建设相结合。

二、活动主题

《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

三、组织领导

我单位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局长担任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担任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各个科室、站所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实施相关安全活动。

四、活动时间

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6月1日至15日为开展安全生产“大讲堂”活动;6月16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6月17日至29日为开展安全体验和应急演练活动。

五、活动形式和内容

篇6

08年全球金融风暴中日本大和生命保险的倒闭,为中国保险行业敲响了警钟。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起步较晚,各种相关管理和运作模式还很不完善,而保险本身又是经营风险的行业,自身往往承受着更多种风险的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保险业风险的管理,完善自身内部控制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而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充分发挥其在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中的独特作用。因此,从内部审计的角度探讨如何提高保险企业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自然成为各个保险企业管理的重点。

一、内部审计模式

目前我国学者所研究的内部审计模式,其含义十分丰富,既包含审计方法和步骤,同时也囊括了审计理论、审计组织、审计法规、审计人员等许多方面,是审计诸多要素的结合体。由于对内部审计模式含义理解不同,所以对其包括内容就有不同的看法,研究角度也多种多样[6]。但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认为审计模式是审计的组织形式;二是认为审计模式不仅包括审计组织形式,还应该包括工作系统及领导关系;三是认为审计模式是指审计的整体,应该是审计组织和领导关系及其运行机制的总和[1]。同时也有学者从内部审计内容重点将其划分为账目审计、制度审计和风险审计三种模式。基于理论与实际研究水平,本文选择从内部审计的组织形式和相关工作系统上分析内部审计模式。

二、企业常见内部审计模式分类

目前我国相关文献资料中常见的分类是基于公司组织形式的内部审计模式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1.董事会和总经理双重领导的内审模式

有学者认为这种模式被认为是最为合理的组织模式[2],它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也最高,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内部审计组织模式都未能达到这个层次。

2.董事会领导下的内审模式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策略等重大事项以及任免总经理等。公司一般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审工作结果通过审计委员会报告给董事会。

3.监事会领导的内审模式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它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几乎代表了大多数利益相关全体,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是对董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监事会与公司董事会等经营管理层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对立关系。

4.总经理领导的内审模式

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经营管理者,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还是采用这种内审模式,实际上由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

5.隶属于职能部门的内审模式

内部审计机构只是开展部分日常性的审计工作,不能直接为经营决策者服务,不能很好地实现审计的根本目的。这种组织模式无论从层次、地位和独立性都是较差的,一般也很少有企业采用这种模式。

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采用董事会下设审计管理委员会的内审模式和总经理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的模式。

(一)泰康人寿总公司内部审计模式特点

1.从图1中可知,公司大体上采用第二种内审模式,即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执行内部审计工作,给予内审工作较高的权威。实际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由稽核部任命,稽核部直接由稽核总监管理,稽核总监对管理高层负责,这种设计能保证内审的有效性。实际上是结合了前两种模式,充分利用两者优势,但仍是董事会单独领导。

2.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独立董事担任,直接受托于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负责,避免了实际管理层的干预,有效的保证了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审工作由管理层领导下的稽核部完成,具体从事内审工作的人员由外部独立的专家组成,包括保险、经济、销售、管理、财务、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因此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专业权威性;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聘用和考核,其独立性受到了保护,从而能做出公司管理层是否按照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的客观判断。只有内部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得到了加强,才能发挥内部审计保障公司目标实现和增加价值的作用

4.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内审工作的有效实施,设立合规法律部和稽核部。

公司治理不仅需要加强外部监管和立法工作、提高组织负责人的职业道德,而且建立和健全董事会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除了政府和行业各级监管部门要改革现行信息披露形式、内容和频率,修改一些过时的财务会计制度、准则,同时加大对舞弊和腐败行为的查处外,还应该加大对内部工作制度的审核和监督。所以,监事会的主要设立目的就是监督各机构、层级的实际工作内容。另外,在总公司下设立稽核部和合规法律部。与审计委员会协作开展工作,确保下层工作的具体实施。

5.风险意识较强,并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

经济全球化、资本市场一体化及网络技术普及化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日益复杂化。这些风险可能会使公司遭受灭顶之灾,因此风险的识别和监控成为内部审计的关注重点。泰康单独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专职与风险评估和监控,有效的分担内审工作的压力,也体现了公司风险意识的增强,大大的增加了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具体操作由下设的风险管理部门执行。

6.建立了功能相当强大的信息网络技术,由信息技术部给予有效的技术支持。利用网络对公司战略的贯彻过程进行全方位、实时动态监控和流程控制是内部审计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建立了企业风险自我评估程序和模型(CCSA)。该协会倡导内部审计人员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对企业风险事件进行动态、实时地识别、监控和处理,使内部审计逐步从管理保障向风险保障转变,从被动发现问题向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转变。

(二)泰康人寿内部审计模式的创新

与上述列举的五种内审模式不同,泰康人寿的内审模式几乎综合了各种模式的长处,吸取各方经验才组建成适合本企业发展要求的内审模式。这种模式的创新点表现在:

1.组织机构创新

在公司董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成员由非执行董事组成,专业结构上有财务、法律、业务等背景。在公司管理层设立稽核总监,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的督导与质量评估,负责公司风险的监控与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接受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双重领导,同时又有稽核总监直接负责,既体现内审工作的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也提高了其有效性。

2.技术创新

第一,全面参照国际内部注册审计师协会的《专业实务标准》制定一系列内部审计的程序、方法和质量控制标准。第二,结合公司当前发展情况,采取“全面经营管理审计”的稽核方法[3],对资产、财务、合规、管理、环境、经营过程、经营效率效果、文化建设等进行评估全方位进行风险稽核。第三,利用IT技术,逐步推动计算机辅助审计。

3.建立泰康自己特有的内部稽核专业准则及质量控制体系要求

泰康人寿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监会等相关行业规定规范经营外,还专门制定适用于泰康内部体系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力度。比如,公司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相当于基于公司章程的内审“宪法”)、《内部稽核工作章程》(相当于公司内审的基本“通则”)、《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相当于公司内审程序、法律规定)、《稽核特派员派驻暂行规定》、《离任稽核工作办法》、《内部稽核工作方案》(相当于内部审计实务操作性指引)等。

(三)内部审计模式不足的具体表现

泰康人寿内审审计整体防范风险的能力有目共睹,在企业整体投资、运营等方面都可称作是业内表率。但具体到公司下属各机构的内审情况仍不太乐观。仅2010年中国保监会就已经查处泰康多家分公司存在假账、虚报等问题。

从以上违规未能被及时审查出来的情况可以看出,泰康人寿总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设置相对合理,但下设分支机构监管力度太弱,以至多家分公司出现违规情况。内审工作的主要漏洞表现在以下几点:

1.监事会作用不突出

从以上组织架构分析中可以看出,虽然设立有监事会,但其作用并没有充分的显现出来。针对董事会的监督似乎流于形式,属于有职无权的范围。

2.内审岗位结构设置不合理

二级机构的内审部门设置属于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的模式,该模式的最大缺点就是无法对管理层人员进行审核,而且内审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还会受到管理层人员的思想左右和干扰,使其缺乏有效性。这也是导致以上多家分支财务违规的主要原因。只有总分公司设有内审机构工作人员,针对三级机构的审核只是有二级机构专员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由于外来人员对本机构具体事项情况不明,偶然的抽查很难发现问题,从而给下级机构提供违规机会。

3.内审岗位职责范围较窄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要求不但要审核财务情况,更要监督日常培训、宣传、营销等方面是否合规等。只重视财务收支方面的稽核审查是当前下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通病,以至于在人资格、投保单填写要求、产品宣传营销等方面的审查出现严重纰漏。

4.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

分公司的稽核监察部门是应总公司要求设立的,但又不受总公司内审部直接管理,所以工作人员大多从先前的会计部门调配过来的,真正从事内审工作的人员不多,所以他们对财务工作熟悉而对其他事项不甚了解,这也是分支机构只重视财务审计而忽视其他审计项目的原因之一。

5.内部审计培训工作不被重视

保险公司的培训工作频率堪称所以行业的佼佼者,比如新人培训、产品培训、组训培训、营销培训、升职培训、营运培训等等,几乎每月都多达十几场,但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安排很少,仅有的几次培训也不太系统。这个原因直接导致内审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和思想意识的不足,间接反应公司领导不重视内审工作,致使内审工作效率偏低。

四、泰康人寿的改进措施

与同业相比,泰康整体内部审计组织形式设置相当完善但还不是很成熟、稳定,所以在此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1.重视监事会的作用。就目前泰康内部审计模式来说相对比较完善,但明显不足之处就是监事会的职能没有充分体现出来。针对这一点,建议公司股东能给予监事会更高层次的组织地位,比如在监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使其独立的立足于更高层次对公司整体运作进行监督,积极与政府、社会监督结合,起到桥梁作用。

2.在分公司设立内部审计专职岗,至少三人,为总公司委派制。从上述违规情况看,虚假列支仍属主要问题,因此对下支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仍是重中之重,总公司委派制的内审专职岗中应包含至少一名财会人员。另外,该岗工作人员隶属于总公司审计部门,但工作于分公司,既能不受分支干预又十分了解分支经营情况,能很好的起到监督职能。委派三人是以防工作人员与分支合谋骗取总公司信任。

3.借鉴同业或其他金融企业内审发展经验。比如我国建设银行建立的总、分行相对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总行向全国几个大型城市派出审计分部,监督一级分行;一级分行向各省派出若干审计办事处,监督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在一级分行设立专司审计工作的总审计师,领导审计工作,对分行行长负责[4]。当然,这种模式也存在下属机构审计能力不足的问题。但是可以作为下属分支审计的参考。

参考文献

[1]刘安迪.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和谐型内部审计模式研究[D].2010,23.

[2]张小芸.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审计模式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23-24.

[3]泰康人寿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1]1-11号文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4]廖玎玎.蓝海战略视野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模式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9,18.

[5]李荣梅.企业内部控制与审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24.

篇7

一、问题的导入

目前,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人才的重要渠道。自2002年司法部开始推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必须通过考试获得司法职业资格。制度的设计使司法考试成为一种职业准入门槛,为建立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搭建平台。司法考试制度施行十年以来,催生了不少司法培训机构,很多人指责司法考试冲击了正常的法学教育秩序,对“博士生考不过硕士生,硕士生考不过本科生,法学本科考不过非法学本科”的现象更是嗤之以鼻。当然,我们会正视这些现象,通过司法考试体制的完善,解决现存问题。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做出探讨。

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然选择

通常意义上来说,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院四类构成,当然还包括企业法务、政府法务及其他从事与法律事务有关的职业。“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是以类似的司法考试作为司法官遴选的基本依据的。”同质性的法律人才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键因素,正如学者吴汉东曾指出,“法律人才应当有三个相同的规格要求:第一,共同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法治理念、法律职业伦理;第二,相同的法律知识结构;第三,相通的法律技能。”。

(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提高法律职业准入门槛的必要准备

自司考设立以来,参考人数井喷式增加,到2012年超40万人报名,近三年的录用率在20%到27%之间。这种高淘汰率,能过滤掉部分不适格的人。同时,由于近年来,司法考试中减少了单纯记忆的客观题比重,增加了对法律时务、案例分析等更能体现法律思维能力的考察,那些不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便很难通过考试,而经历了正规法律教育的学生平时所积累和内化了的法律知识、技术乃至信仰往往能帮助他们通过考试。现实生活中,很多法学院校并不具备相应的师资能力,却招收了很多学生,不仅浪费了国家教育资源,还增加了法学专业的就业压力。将司法考试录用率作为一项考核标准,通过良性竞争,淘汰不具备法学教育能力的院校,投入更多的资源培养精英法律人才,避免形成“法律硕士是法学本科‘压缩版’的尴尬局面”。

(三)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促进法律职业群体合理流动的必经阶段

司法考试历来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为目标,而这些“法律人”因为种种原因,常会出现职业间的逆向流动。“以法官为例,不像其他国家已是通例的‘法官少、律师多’现象,中国独一无二地出现了‘律师少、法官多’的法律人才结构”。常出现的情况是,法官因为资历、薪酬等原因,转向了律师行业或者其他职业。这种职业流动模式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呈现出“有经验无地位、有地位无经验”的现象,不利于司法公正。反观其他国家,我们会发现大多数国家的职业流动模式与我国相反。例如美国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法律时务工作者都是从律师之中选出来的,律师是迈入其他法律职业的前提。

(四)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连接起来的必然结果

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走向法律职业的独木桥,如何通过司法考试帮助学生更顺利地过渡到法律职业阶段必然涉及三者的关系问题。

1、司法考试促使法学教育将理论与实践结合

社会格局的急剧转型,疑难冲突此起彼伏,高端法律人才缺位。单纯的理论教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司法考试中愈加注重对法律运用能力的考察。较之以往,司考更加强调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一方面要求更新法学教育观念,另一方面鼓励学生参与法律实践。

2、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准入的最低要求

司法考试除了是法律职业准入的门槛外,还应发挥增强法律职业认同感的作用。法律职业的认同感,是构建同质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条件。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相互尊重,才能渐渐消除“部分律师遭受法官和检察官刁难和敌视”的现象。目前我国法律职业者之间知识背景较为多元化,很难达成同质性的认识,司法考试的考试资格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因素。

三、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路径

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考试制度,就难免会出现应试的现象,这也正是遭人诟病的地方。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完善这项制度,降低通过司考的偶然性因素,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作用。因此,本部分将结合国内外司法考试制度,试对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提出几点改革意见。

(一)分段考试――法的确定性要求法律人的确定性

针对司考“一考定终身”的弊端,大家普遍认为一次考试偶然性过大,不足以测试学生的能力,发挥失常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有学生希望能分段考试,降低失误的风险。那么,是否应该增加考试次数?以何种方式增加?增加考试次数究竟能否解决一次考试的弊端呢?

比较中外司法考试制度,我们会发现国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分次或分阶段考试。以德国为例,德国采取了欧陆法系比较常见的“两段式”司法考试模式,中间还夹有一个预备期研修培训,一般只有极少的法科生能最终获取法官资格。德国《法官法》第5条规定:只有在大学完成法学专业学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完成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能取得法官资格。德国的分阶段考试能够实现选拔优秀法官的目标,但是这种高淘汰率不符合当代中国国情。首先,中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建设阶段,急需大量的法律人才,只有一个合理的淘汰比率才能实现集约化教育资源利用。其次,德国的培养模式要求投入大量资源在见习服务阶段,这在中国职前培训不系统、不完善的条件下是无法实现的。

我国有学者主张另一种类型的分段考试方式,即把现在的一次性考试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律分析论述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采用客观题,合格率约为三分之一,合格后取得第二次考试资格;第二次采用案例分析、写作等主观题型,以法律实务中涉及到的实体法、程序法为主,合格率仍为三分之一。将客观题和主观题分开,采用两次考试的方式,与现在的考试方式有2个明显的不同:①淘汰体制。形式上虽然是两次考试,分次淘汰,但通过客观题来衡量,真能起到甄别是否接受过法学专业教育的目的吗?②考察内容。此种分次考试方式给人拼盘花样翻新的印象,仅是在现在的基础上,将主观和客观换了一种组合方式。所以,将客观题与主观题截然分开的方式,笔者无法认同。

笔者认为分段和分次是有结合的余地的,具体来说,我们可以采纳德国二次分段的方式,通过第一次考试者方能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的定位是单科目考核,第二次考试的定位是综合性考核。考过规定门数的单学科就算是通过第一次考试,之后参与一定年限的法律实践,再进行第二次综合性的司法考试,第二次更多的以主观题为主,考察法律思维能力。

(二)报名资格――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要求法律人的专业性

试想,若任何人都能参与司法考试,如何能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因此,对于报名资格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怎样完善报名资格,无外乎扩大和缩小两种选择。

有学者认为,设计分阶段考试后,应该在报考政策上,放宽报名资格要求,放开对包括党校文凭报考资格的限制,并向法学高学历人才倾斜。放开资格要求可以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推进法律人才多元化。但是,结合我国实际会发现,不管从法学教育渠道,还是从教育层次来说,学习法律的人都很多,却没有形成实际上的法律秩序,反而导致法学教育十分混乱,例如我国既有正规的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又有夜大、自考等非正规的法学教育。

有学者主张,不管考试次数是多少,报名资格上“必须强调参考人员的法学教育背景”,其意即在保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教育背景的同质性。这不仅是大多数国家的经验,也与我国现状相符。大陆法系国家都将法律专业学历文凭当作司法考试的必要条件,原来不要求专业学历文凭的一些国家近年来也转而提出要求,如日本和韩国。面对法科学生被各种司考培训学校所掳获以及资格考试阶段的“弃大学而去”的现象,日本和韩国先后都在吸纳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了“法科大学院改革”。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将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限制为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这不仅是为了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也是为了社会的人才结构更优化,毕竟“统一司法考试所赋予的只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那些不具有正规法学教育背景的人可以将精力放在其他方面,构建多元化的社会人才结构。法学院校也可以集中利用法学教育资源,逐步向精英化教学模式前行,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更好地结合在一起。

(三)区域分配――考用制度衔接

司法考试的统一实行,出现了中西部地区部分县、区无人考过的窘境。而合格的司法人才,又不愿到偏远地区参与司法工作。为此,有人建议进一步降低司法考试在部分地区的通过分数线,甚至出现“大司考、小司考”的做法,完全打破了来之不易的司法考试统一性。这样做是否真的能解决难题?对此,笔者持反对态度。

大家之所以相信司法考试,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它的全国统一性。统一参考至少从形式上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大家可以平等参与。我们并不反对司考分数线在一定范围内不同,但大幅减低,甚至新设小司考是不符合逻辑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名存实亡。建立考用平衡制度,除了将司法考试分段化外,笔者主张采用类似注会考核的科目进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入大学考试成绩的比例。如前所述,我们可以将第一、二次司法考试中间的法律实践灵活处理,比如规定参与偏远地区建设的可缩短法律实践的时间、去基层参与固定年限的司法实践可以获得第一次的免考资格等。但是,寻找考用平衡点时,我们的目光不能局限于司法考试本身,还应该从经济待遇、社会保障等角度入手,吸引法律人才向偏远地区流动。

四、结语

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归根结底是建立起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低入门标准,使我们的法律职业人员在较高的起点上从事专业化的司法职业。本文以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作用为切入点,结合完善司考制度的必然性和可能性,进一步对比各方观点后,对司法考试存在的弊端加以回应,从分段考试、报名资格、区域分配三方面做出努力。基于上述分析和判断,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对司法考试制度加以研究,使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李建伟.本科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关系架构及其改革命题[J].中国司法,2007(9)

[2]徐显明.法学教育大家谈[J].中国大学教学,2008,(2):19

[3]杨力,杨珍.当下中国法律职业准入问题研究[J].学习与探索,2012(7)

[4]季卫东.法学教育制度改革和法治建设.“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CIDEG研讨会”发言稿,2008年11月23日

[5]张吉喜.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之反思[J].社会科学家,2012(9)

[6]王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2)

篇8

“合规”主要是指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银监会将法律、规则和准则界定为“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银监会在2006年颁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中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管理一直是农发行的薄弱环节,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农发行的合规风险管理起步较晚,近几年来,农发行的业务发展主要靠信贷扩张为主,其风险管理、内控机制建设也主要围绕信用风险展开,如强调贷审分离、实行贷款十二级分类等,相对而言,合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一直未能真正引起农发行的足够重视。

(一)合规基础薄弱。多年来,农发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应该说,各项制度比较健全,但合规管理缺乏系统性,员工没有能够全面系统的进行合规学习,制度执行情况也都是由各条线自行把关。同时,农发行还存在着政出多门的现象,形成的规章制度之间相互制约,操作人员有章难循,对业务发展与客户需求的变化、银监部门的新监管要求,农发行新业务制度的制定还相对滞后,形成制度的“盲点”,使操作人员无章可循。

(二)经营理念仍有偏差。一是长期以来,农发行存在人员文化水平低、素质差、人员老化的状况,无论从年龄结构,还是学历结构都存在不能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现象。工作中往往凭经验办事,新的法律、法规制度把握不准。对新同志来说,由于没有经过系统的上岗培训,他们掌握的业务知识,大多是靠言传身教,这就造成了有些同志对法律、法规、制度、操作流程不了解、不熟悉、业务不精,一知半解的状况,造成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二是近几年,农发行考核力度不断加大,有的经营行为了业务发展,搞政策变通,玩政策游戏,为了“业绩”,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特别是在客户营销过程中,往往把合规抛在了脑后,有的甚至帮助企业美化数字,弄虚作假,欺骗上级行,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造成了很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更大的损失。

(三)责任追究不力。几年来,农发行在管理上做了很多工作,开展了管理年、深化管理年、合规管理年等专项活动,通过专项治理,使各项制度逐渐得到了落实,但各项检查不断,各种违规也不断。究其原因,主要是:(1)责任追究不力。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往往是避重就轻、层层消化。在对责任人认定和处理上,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失之与宽、失之于软,使违规违纪问题得不到纠正,得不到及时处理,导致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留下了风险隐患。(2)对实现经营目标的行为缺乏过硬的责任约束。在考核目标的实现过程中,经营行为了更好的实现目标,重前台、轻后台,重短期效益、轻长效机制,重业务拓展、轻风险防范。在考核激励机制约束不力的情况下,往往会诱发违规行为,削弱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作用。

二、农发行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近年来违法违纪案件情况看,所有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违规操作在前,案件发生在后,特别是在信贷领域,少数员工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法纪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违规操作甚至帮助企业造假,导致骗贷轻易得逞,给我行信贷资金造成严重风险。这些案件充分说明,农发行还存在合规意识不强,制度执行不力,职业道德缺失,法纪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松懈,权利监督失控等问题,而导致案件多发的根本原因在于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和合规文化的缺失。

(一)没有形成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是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前提。但农发行在体系建设上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健全的合规风险管理体制还没有真正形成。没有成立专门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来进行全面管理,没有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的合规风险管理架构。其次,管理职责分散,由职能部门实行自律监管,职能部门即有经营职责、管理职责,又有自律监管职责。造成职责不清,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二)制度建设滞后,约束力不强。近几年,农发行在整合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清理完善修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制定了十六项信贷管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目前我行业务发展迅速,各种新的业务品种不断推出,但相关制度却没能及时配套推出,造成风险管控出现“断层”,特别是监管部门提出的新监管要求,农发行不能及时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如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出台,贷款合同文本的新要求等,农发行没有及时跟进、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及时修订合同文本条款等,使经营行操作达不到监管部门的要求,形成操作风险。其次,各项规章制度“政出多门”。各类制度及操作规程主要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由于相互之间标准不统一,造成操作人员难以把握,容易造成混乱,有的制度之间甚至相互矛盾,使操作人员无法操作。

(三)合规意识淡薄,合规文化缺失。多年来,农发行一直承担粮棉油收购等政策性业务,实行的是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多年单一的政策性业务,封闭了政策性资金,也封闭了农发行人,封闭了农发行人的思维,使农发行人的知识面越来越窄。商业性业务开办后,农发行开始重视业务发展,讲求效益,但在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农发行的法律知识以及现代银行知识培训没有跟上业务发展的步伐,造成农发行人的合规意识淡薄,合规文化没有建立起来。在陕西奥陶春公司挤占挪用我行贷款案发生后,总行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该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隐瞒企业真实情况,贷款调查严重失实;以贷收贷,以贷收息;违规操作,内控管理混乱;贷后管理流于形式,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归根结底,该行领导和操作人员缺乏合规意识,合规管理没有落实,以致发生重大案件,损失惨重。目前,在合规风险管理中,还存在一种错误倾向,即合规风险主要来源于基层操作人员,即重视对基层操作人员的管理,而忽视了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事实上,由于高层管理人员掌握人财物等大权,因此引发的风险,危害性远远高于基层操作人员,从总行通报的十起案件看,领导干部占83%,全部属于或失职渎职。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就是权利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制度得不到认真执行。

三、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合规管理是银行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有效地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是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是构建有效内控机制的基础和核心,也是银行安全运营的重要基础。农发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应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要求,设立具有“独立性”的合规管理部门,而不能挂靠在某一部门。合规部门应为各业务部门和本行员工提供有关合规风险管理的咨询、指导和培训,通过提供合规性提示、评价和报告等方式,警示督促业务部门管理合规风险,通过对本行经营的全面评价,支持和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管理合规风险,实现稳健经营。农发行将合规管理放在监察保卫部门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银行合规部门的职责应该是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管理银行面临的风险,负责监测合规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就合规法律、法规和准则向高层提出建议,应具有其独立性,而监察保卫部门与其职责显然差别很大。两个不相干的职能部门合在一起,会削弱合规管理的作用,因此,各级农发行都应设置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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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会计基础工作,提高整体财务水平

1.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依法建立健全会计机构

从强化会计基础上着手,制定本企业的内部财务制度,有序开展工作。要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保证财务决策及财务计划真正得以有效地贯彻落实,在抓好企业基础工作的同时,注意确保会计工作秩序和工作质量,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建立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

2.全面推行会计电化,健全电算化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极大地改变了会计工作,更新修正传统的会计假设,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成为必然,建立针对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审核员等各工作流程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形成相互制约、内部牵制的制度保证。培训电算化人员,增强电算化人员的业务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提升计算机的软硬配置,不断完善和更新计算机的软硬件,确保高效、准确的进行会计业务的处理。

3.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

强化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应加强财会人员法规法制教育,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对财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会计行为规范化,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组织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提高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的自觉性,增强法律意识、纪律意识。

二、做好企业资金的融资,充分发挥资金效能

1.资金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关键

要想筹集更多资金,必须要:

第一,建立内部信用机制,加强自我信用控制能力,提高民营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提升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要开展民营企业之间的融资渠道,在企业有大量闲置资金时,可以考虑把一部分暂时闲置资金,拆借给其他民营企业,并与信用好的民营企业结成信用单位,签订协议,相互进行资金支持。这样既能充分发挥闲置资金效益,又在资金短缺的情况进行同业拆借。

第三,民营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利用好的信用和资产进行贷款的担保,进行大的资金的融资和信贷。

2.民营企业在资本积累达到一定规模后,可以搞多元化投资,发展性经营

当达到一定实力之后,可以借鉴大企业的经验和做法,规范投资程序,实行投资监理,规避投资风险。民营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资金的时间和使用成本,统筹好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法,充分调动现有资金的使用,发挥现有资金最大效能。

3.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存货的管理

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确定存货最佳库存量,加强对应收账的收现管理。要考虑到资金的使用成本,银行贷款资金成本要比自己资金成本要高,不能用短期借款来购固定资产,既增加了偿还风险,又增加了资金的使用成本,占用大量资金,使用生产资金短缺。加速资金周转,合理配置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比例;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既保证流动资金的充裕,又要防止资金过剩带来的资金浪费。

三、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民营企业家,要足够重视内控制度建设

认识到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以财务管理为基本管理目标的监督的内部控制机构,成立独立于会计和财务管理之外的独立机构,专门对企业的各项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核,负责财务管理和其他一些内控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建立起财权独立,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关系。权责分明,管理科学从制度的机构上保证内控制度的全面实施。

2.加强会计信息建设,提高内控水平

要保证财务部门能准确提供信息、参与经济决策、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搭建适应社会发民有技术平台,加快会计信息化建设。会计信息化可以有效保障内部控制正常运行,减少监督成本,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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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S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6)10-0117-01

铜川市耀州区山川塬相间,区域林业产业发展前景广阔,是发展林牧业和农业多种经营的理想地域,中部梁峁丘陵区,适宜农林牧副渔业发展,铜川市利用有利的地理环境优势,以林业产业为龙头,以林副产品深加工和延伸产业链为支撑,推进林业产业特色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拓宽了林业发展道路,增加了人们收入。本文针对林业产业建设做了系统全面分析。

1 林业产业发展现状

1.1 农村生态脆弱问题仍然存在。

尽管我市的林业发展规模在不断地扩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森林资源结构不尽合理,使得部分地区的水土流失及土壤沙化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控制,严重制约力我市林业产业的规划建设,

1.2 林业改革的设备实施无法完善匹配。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明晰了林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充分调动了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林权制度改革后,现有的管理体制不适应林地、林木合理经营和流转的需要,缺少森林资源评估、林权登记管理、林业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机构,不利于对林业资源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1.3 林业产业发展相对滞后。资源基础薄弱,林业产业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主导产业的优势不明显,名牌产品少,市场竞争力不强。林业产业现在仍以粗放式分散经营为主,缺少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力水平较低,深加工能力不足,产品附加值低,对农民增收贡献不大。

2 实现林业产业化发展措施

各级政府把林业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科学谋划,努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维护农民利益,为农民谋福祉,推进我市林业产业建设迈上新台阶。

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共建合力。

2.1 提高人们的思想意识

传统林业的种植和发展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今林业产业现代化建设发展的要求,为了促进林业综合利用,提高林产品的价值,各相关负责人要做好带头人,促进我市林业产业集中化发展。首先应加大新思路和新理念的宣传力度,通过案例分析、互联网、杂志报刊、电台广播、印发知识手册等方式向人们具体、生动的讲解,普及相关的知识,宣传林业副产品巨大作用和价值,让人们认识到林业产业化发展是大势所趋,是农民实现林业致富的最佳途径。明白实施过后所产生的巨大效益,从而改变人们传统植树造林思想,增强综合利用意识,增加林业附加值,使人们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进行林业产业发展,为林业产业建设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2.2 健全法规法规,实现制度保障

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林业产业发展有法律做支持和保障,尽量的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还要将砍伐林木行为的处罚相应的写入法案之中,尽最大肯减少对森林的滥砍滥伐,加大对该行为处罚力度,一经发现采取罚款、拘留等手段进行惩处,杜绝毁坏林场的行为。相应的还要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明确各负责人的责任义务,这样可以从法律角度实现对林场的保护。还要建立监督和举报制度,进行不定点和不定时的检查,并且鼓励人们举报,经过证实后进行实质性的奖励。这样就可以引起人们对林场重视,增加林木综合利用意识,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发展。

2.3 推进林业产业配套设施建设,健全政策保障机制

进一步推进林地流转、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优化配置。整合各类林业资源,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扶持,进一步增强林业发展活力。要加大投入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造林绿化、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加快林业产业建设。

2.4 加强各政府机关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成效

为推进林业产业建设工程的顺利开展,各级领导积极加入,组建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各项任务层层分解并抓好落实。领导小组人员要明确分工,实现林业产业建设工程透明化,积极鼓励人们全范围的监督。同时要组建信息监督平台,不断更新林业产业建设的进度和相关信息,便于全市人民的监督,组织有经验有文化的林户进行现场考察,将林业产业建设放在阳光下,放在人们面前。从增加人们对林业产业建设的信心,增强人们的信任,获得人们支持,最终实现我市林业产业的全面建设,开展林业向产业化方向发展的新局面。

2.5 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实现科技创新

加大林业科技普及力度,为我县林业产业发展创造高质量服务环境。在推进我市林业产业发展中,要注重汲取已有的经验教训,既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又要大胆放手多试多闯。加强技术培训,利用一切手段努力加强林业产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广大林农科技意识和技术水平,打造一支懂技术、会操作、靠得住的农村适用技术骨干队伍。在推进林业产业发展过程中,为确保林业产业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效益,要大力开展林业科学技术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林业科技人员和林农的培训力度。积极与省内外的林业高等院校合作,引导林业高等院校的涉林科技人员积极参与耀州区的林业产业科学技术培训工作。同时加大与各院校合作,组织各类技术人员进行林产品深加工系列产品的研发,延伸产业链条,增加林业副产品,增加附加值,实现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创办科技企业,加大对科技企业支持力度,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高产业效率。

2.6 树立抢抓机遇意识,为推进我市林业产业发展争取广阔空间

要紧紧抓住综合开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牢固树立抢抓发展机遇的意识,为我市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发展争取更多的政策保障和项目支持,以解决好目前我市面临的各种突出问题。正确引导广大群众的发展意识和林产业开发方向,为林农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支持服务,稳步推进全市林产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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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的现状

2.1法律风险意识淡薄

我国电力企业受政企合一发展理念的影响,实际发展过程中对法律风险认识不全面,对依法治企的认识不够,导致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各种法律风险问题严重。电力企业职工法律风险意识认识不全面主要表现在竞争机制不科学以及电力设施验收不合理上。目前,我国仍存在着电力企业设备安装与电力企业无关的其他企业完成,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风险问题严重。另外,电力企业法律风险意识薄弱还表现在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上,导致企业难以顺利发展。

2.2合同管理水平低

合同纠纷是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主要的法律风险之一,是影响企业发展建设的主要因素。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比较完善的合同市场,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成为各行各业发展建设过程中必须高度关注的重点内容。我国电力企业在经济市场上一直处于弱势地位,部分电力企业职工合同意识淡薄,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法律工作人员不足,专业素养有待提高。另外,随着电力企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与之相关的工作岗位数量越来越多,电力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企业职工签订合同文件,受历史发展因素的影响,电力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难免会引起各种纠纷,为电力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

2.3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力企业管理水平逐渐提升,但是,在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电力企业内部存在严重的职权划分不明确、员工分工模糊以及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由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建设亟待加强,导致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问题数量不断增加。众所周知,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直接影响,由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实际发展过程中企业资产流失等问题严重,导致企业难以健康发展。

3强化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管理的对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我国市场经济法制体系越来越健全,电力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严格遵循各项法律制度开展各类经营活动显得尤为重要。实际发展建设过程中,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仍面临着严重的法律风险,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对强化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对策做了总结介绍:

3.1构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构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提高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电力企业管理者在明确自身发展状况后,应该具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为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众所周知,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要求企业在明确自身资源配置状况、行业之间的竞争力现状以及企业综合管理能力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战略计划,如:如何在经营管理中防范法律风险、怎样正确处理各种突发事故以及面对法律风险应该采取何种态度等。总之,电力企业要想强化自身经营管理过程中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必须在构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前提下,通过培养高素质和专业性强的法务人员以及聘请法律顾问等措施,为解决电力法律体制不健全、部门法律重叠以及执法产生冲突等问题做好准备。

3.2确保在经营制度中企业决策的合法性

经营制度中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想解决经营管理中电力法律体制不健全,部门法律重叠,执法产生冲突等问题,电力企业必须在明确自身发展现状的前提下,对企业内部各种风险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再结合企业发展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引导下,企业管理者还应该引导企业进行科学合法的进行活动,对各项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在履行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该结合实际实施状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另外,面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现状,电力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合同、诉讼以及招投标等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提高电力企业各项工作流程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3.3及时更新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着公司的规章制度建设亟待加强以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足等问题,要想解决上述问题,电力企业在制定健全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后,还应该结合现代社会的实际要求不断更新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应该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职工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以及企业管理制度等内容结合,最大限度维护法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基本作用,引导企业有效地规避各种法律风险。另外,电力企业还应该结合实际发展状况引导企业管理者明确自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提供动力保障。

3.4培养或者聘用专业法律风险管理人才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力由传统的技术竞争向人力资源竞争转型,企业要想获得快速发展,必须结合实际发展状况不断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要想解决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法律工作人员不足,专业素养有待提高等问题,企业必须结合实际风险管理现状,培养或者聘用专业法律风险管理人才,为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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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种多、范围广、难度大。煤矿从业人员有支护工、刮板输送机司机、液压泵司机、防尘工等多个工种。因其工种多,工作范围广,操作技能各有特点,操作水平要求高低不同,培训难度大。

2、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水平程度不等。一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从小学到大专,相差很大,学习掌握理论知识水平有差异。二是操作素质水平不同,有工作多年经验丰富、操作素质熟练的老工人,也有刚参加工作的新工人或转岗工人。

3、时间短,内容多,不详细。集中培训时间一般比较短,但要求掌握的内容比较多。包括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煤矿生产技术基础知识、岗位安全知识、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处置、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安全设施设备、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时间短所能传授内容比较少,不详细。

4、学习不习惯、自觉性差。有的操作人员平时不学习,突然从操作岗位下来去学习培训,适应性差,学习不习惯;有的操作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学习积极主动性差;有的操作人员家事务多、注意力不集中、精力分散,导致学习的自觉性差。

5、课堂讲理论知识多,实际训练的少。一是没有经过训练,二是场地小或没有设施,三是操作技能不易讲解。

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培训方法要多样化

1、针对培训内容较多,涉及到安全法律法规、职业危害、认识灾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规律、掌握预防和处理灾害事故的措施、了解灾变应急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方法等内容,因此把培训重点放在事故预防上,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安全知识,实现“我要安全”向“我知安全”的提升。造成培训难点多,备课难度大。要求培训专职或兼职教师必须具有更高的业务能力,付出更多的努力。

2、采取因人因工种施教的方法。根据从业人员不同的工种、文化程度和工作经历,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对技术性要求高的工种如小调动车司机,以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能力为主、增强安全意识为辅。在授课过程中,必须将工作原理、操作技术等讲清、讲细,让学员理解、学会。对技术要求不高而对责任心要求强的工种如爆破材料库管员,应以增强责任感和安全防范能力为主。在授课中应以列举典型事故案例为主进行讲解。对新工人培训注重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准持证上岗,做到以师带徒;对转岗人员培训注重安全技能培训,做到以师带徒。

3、针对培训时间短、内容多的特点,在讲课中老师力求精通简练。要做到这一点,一是必须对法规法规、操作过程、原理等吃透掌握要精通,才能把所讲解的内容融会贯通,讲起课来才能得心应手,表达准确;二是语言要流利、简练;起到画龙点睛作用。在课堂中老师与培训学员采取互动方式,解决学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答时一定要准确无误,切不可随心所欲,模棱两可。

4、采用合理的教学方法。针对从业人员学习不习惯、自觉性较差的问题,在授课前,对从业人员工种、文化程度、工作经历等登记建档,进行分类。同时要注重学前企业安全文化教育,通过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完善安全视觉听觉识别系统,规范各类安全标识,拓展深化安全宣传教育内容,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逐步形成了具有企业特点的文化体系。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把典型案例和在工作实践中形成的安全格言、安全警句、职工“画中话”、家属亲情寄语等汇编成册,并通过各种文化长廊、橱窗等载体,教育职工警示职工。如现场参观实例或组织观看安全教育展览等,强化事故安全教育,使其提高安全意识,将“要我学”的学习观念转变为“我要学”,激发从业人员的学习欲望,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对新工人培训采取讲授法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转岗学员培训采用提问法或对比法,对基础差、文化水平低的学员采用补课法等。

5、课堂讲理论知识多,实际训练的少。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是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完成作业任务的技巧和能力。它包括作业技能,熟练掌握作业安全装置、设施的技能,以及在应急情况下进行妥善处理的技能。其主要内容包括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化以及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工具、安全装置的结构、工作原理和操作注意事项等。一是加大安全培训资金投入,购买设施设备,扩改建训练场地,进行实战训练。二是从培训形式打破陈旧培训思维和模式,大胆推进培训创新。如采用高科技手段模拟发生事故过程,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模拟演练事故应急救处置、自救与创伤急救。再如利用好训练场地和设施设备,进行实战检验,一旦事故发生后,按照预定的工作流程和规定开展救援,提高抢险救援的及时性、科学性,避免手忙脚乱;同时可以检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操作性,及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训练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三是深入现场实行生产全过程中每道工序、每个循环等实地教学,即讲理论,又教操作,使员工很快掌握了岗位所必须的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以实现“我会安全、我能安全”的升华。实地教学一般采用老工人带领新工人或师徒教学的方式,有时老师或工程技术人员讲解某项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

6、实行教考分离,培训完毕后上机题库抽题考试。考试合格者持证上岗,不合格者继续培训或换岗,直至合格持证上岗。

三、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培训工作要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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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树立安全教育为先的思想。企业主要领导要把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首要任务来抓,树立“安全工作,教育为先”的思想。企业的安全教育工作要有制度、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基层安全教育力度。

2、建立健全职工全员安全教育制度,严格按制度进行教育对象的登记、培训、考核、发证的资料存档工作。坚决做到:不经培训者或考(试)核不合格者、没有持安全教育合格证者(特殊作业岗位),不准上岗工作。

3、结合全员实际情况,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教育计划,每个季度应当有教育的重点,每个月要有明确的教育内容,计划要有针对性,并随着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适时修改、变更或补充。

4、安全教育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培训师资要相对稳定、确保教学质量和教育时间。

二、抓好新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贯穿整个生产劳动过程始终,而“三级”安全教育是安全教育的开端。必须对新入厂人员按程序进行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者要进行再教育,直至合格为止。

“三级”安全教育的程序是:新职工入厂向劳动人事部门报到,领取三级安全教育卡,接受安全技术部门组织的厂级安全教育;考试(核)合格后,携带教育卡到车间,接受车间主任或安全员组织的车间一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携带教育卡到班组,班组长及安全员继续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把“三级”教育卡交厂安全技术部门存档,由安全技术部门发给安全操作合格证,并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后持证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厂一级安全教育。(1)组织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律及有关行业安全规程规定,讲解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内容及基本要求。(2)了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如企业生产特点,设备分布、性能和注意事项、主要危险源及其发生事故的危害;企业相关安全生产防护知识和安全常识;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企业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同行业常见事故案例进行剖析讲解,阐明伤亡事故的原因即事故处理程序等。(3)提出安全生产要求。要求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努力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常参加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和事故分析以及安全检查活动,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彻底杜绝违章作业行为,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等。

2、车间一级安全教育。车间一级的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或安监人员负责。各车间根据生产特点和设备运行状态,重点防范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本级安全生产教育。(1)介绍车间生产特点、性质。如:车间人员组成,安全生产组织及活动情况;车间主要工种及作业安全要求;危险区域、特种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岗位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用品穿戴要求及注意事项;事故多发部位、原因及相应的特殊规定和安全要求;车间常见事故并对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剖析;车间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经验、问题及对策等等。(2)根据车间岗位特点介绍安全技术基础知识。(3)学习车间各项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制度。

3、班组一级安全教育。班组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操作人员的日常活动和设备都在班组,班组安全生产教育的重点是岗位安全基础教育、安全操作方法和岗位生产技能。主要由班组长、安全员负责或请师傅传授。(1)介绍本班组生产概括、特点、范围、作业环境、设备状况和消防设施等,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各种危险因素和隐患部位。(2)讲解本岗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防护装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学习班组安全活动内容及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制度;教育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并掌握一定的处理险情能力。(3)讲解正确使用劳动用品及其保管方法和文明生产的要求。(4)安全生产操作示范。重点讲解安全操作要领,结合实际,告诉员工哪些操作是危险的、违反操作规程的以及将导致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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