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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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4-00-01
一、法治能力的重要性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一)法治能力是领导改变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的法律保障
我们党在改革发展进程中,始终并愈加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党的十报告阐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重要战略目标提出。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政府法治精神和法治方式的深化过程,是我党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这也意味着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做到依法行政。目前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深水区。改革越深化,矛盾越复杂,要想顺利有序推进,就需要法治做保障。在这一大背景下,领导干部具备法治能力已然成为全党上下的共同要求。
(二)法治能力是领导干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社会实践
我国过去政府治理社会的人治色彩较浓,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单纯的行政手段无法协调各方利益,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时,全靠领导干部个人素养。新形势下,随着组织形式、分配方式的多样化,社会利益主体逐步走向多元化,社会利益关系趋向复杂化,如何有效地协调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体的利益,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对领导干部工作的现实考验,更是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法治能力是领导干部完成使命、提升能力的现实考验
指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干部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新举措:第一,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第二,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第三,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些举措对于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意识,保证依法办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从这些新的考核、监督机制都是对领导干部的一把戒尺,对此,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注重自身法治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自觉做好依法行政。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之间的关系
法治思维,本文作者认为就是领导干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思维方式。法治能力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行为方式。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依法办事”,而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着,领导干部除了要“依法办事”还要在工作中“依法执政”,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领导干部头脑中树立了法治思维,会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养成靠法、找法的好习惯,使得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十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响应中央对法治精神的要求,加强法制学习,树立了法治思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领导干部要将已经树立的法治思维巩固、强化,成为法治信仰,从而实现法治能力的提升。
三、强化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能力的途径
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决定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法治国家的建立,决定着我们党能否依法执政、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能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一)加强法治学习,树立合法性思维
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培训、学习的重点不是要掌握多少法律条文、法律知识,而是了解一些国家的法治思想、法律的价值及工作相关的法律常识,以合法性为出发点,养成合法性的思维定势。但凡遇到决策问题都应先问一下“这合法吗?”或者“这有法律依据吗?”问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讨论、提过法律意见。”所以作为领导干部碰到自己拿不准的事情先咨询单位公职律师,如果“合法”不做那就是不作为;如果“不合法”却做了,那就是滥作为。所以领导干部一定要边工作边学习法治理念,看清自己的工作权力和职责,树立合法性思维,带头依法行事。
(二)遵守法治程序, 养成程序性思维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个方式就是相关的程序。可在我国的实践中,经常听到领导干部讲“我只看结果”。这种观念需要改变。《决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就是在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程序性思维不仅要求有程序、尊重程序,更要求程序要正当。试想官不守法、民怎能信法?老百姓看到工作在法定程序下完成的,也能打消质疑。双方在法治思维的基础上协调矛盾,处理问题,增强信任。所以,政府公职人员在具体的程序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办事,我们的人民才会相信法律的权威。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法治思维是影响依法治国的关键。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党政干部和领导,必须加强法治思维建设,从思想上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坚持依法治国。党员干部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只有在实际工作中,利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才能让社会向稳定化发展。
1党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存在的缺陷
1.1法治观念比较淡薄
第一,很多人学习法律的主动性不高,不能深入理解法律的重要性,法律观念比较浅薄,而且少数领导干部对法治认知存在欠缺,还不能理解法治的实质和要素,不能把握法治重点内容,进行决策时,经常凭借主观想象力解决问题,导致法治内容存在严重漏洞。第二,少数领导不能对法律产生敬畏感,在实际工作中,“功利化”现象比较严重。更有甚者为了获得私人利益,不惜放弃法治理念,按照自己的主观臆想处理事件,不守法现象比较严重。
1.2使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
虽然各个地方和政府都已经制定了法律基础,但是由于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导致地方领导很难借助法律武器,处理社会上的一些纠纷和矛盾。有的领导虽然可以正确认识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但在实际应用中,经常照搬条例,不能灵活变通。除此之外,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出现了诸如房屋拆迁现象,很多政府机关却为了获得自己的一己私利,不按照市场理赔标准给群众进行赔偿,最终出现群众纠纷事件。
1.3违背法治,偏离维稳本意
从当前政府机关工作的现状来看,少数政府机关进行维稳时,都只是从片面的角度思考问题,很多维稳工作进行时,都是采取强制性手段实施,最终导致问题越来越复杂,极个别政府处理维稳问题时,还借助个人权利进行威胁和逼供,导致维稳问题开始偏离维稳本意。在这些因素的共同制约下,政府进行维稳工作不仅不会带动经济的增长,还会造成维稳工作紊乱。
1.4政府法律制度建设不完整
法律制度是实施法治的保证,但是从目前政府机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来看,由于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的偏差,还不能正确履行法律的决策。虽然个别政府机关建立了法律制度,但是从执行情况来看,依然存在比较严重的漏洞,影响了法律制度的顺利执行,给法律制度造成了很多问题。一方面,虽然法律顾问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但是不能实际了解政府状况,还不能根据政府部门工作状况,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意见;另一方面,一些法律顾问为了附和领导,经常不按照事实办事,导致很多建议都缺乏一定的佐证和价值。对社会矛盾化解和法治社会的建设造成了严重影响。
2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和方式的方法
2.1学习法律知识
扎实的法律知识是形成法治思维的关键。领导干部要起到表率作用,带领员工学法、用法、懂法。第一,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领导干部可以形成严谨的法治思维,提升自己的用法能力。在法律知识的帮助下,领导可以约束自己的行为举止,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具有重大作用。第二,领导干部可以在法律知识的帮助下,帮助自己学习一些法治知识,在具体事务和法律事件的处理中,化解社会出现的矛盾,建立法治化国家。
2.2建立科学化选拔制度
法治建设是各级领导工作的重点内容。建立一定的选拔制度,不仅可以选拔出素养高、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还可以给法治建设注入新鲜的活力,带动法治建设发展。建设法治选拔制度的时候,可以将能否履行职责,能否依法决策作为重要标准,运用法治思维处理社会中存在的矛盾,提升领导干部的能力,让社会向稳定的方向发展,建设和谐社会。
2.3加强法律顾问制度管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必须建立并普及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政府制度建设,保证法律顾问可以在重大决策中发挥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要确定政府法律顾问,适当制定社会律师。分析矛盾产生的因素,区别出行政人员和社会律师的区别,不能让公民产生消极情绪,维护社会的平衡和稳定,解决社会矛盾。在省、县、和镇建立一定的法律顾问体系,全面覆盖法律顾问。
2.4深入实施法律宣传教育
宣传一些法治教育,让法治教育制度深入人心,让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第一,领导要给员工起一定的示范作用,带动职工养成良好的守法氛围。第二,传承法治文明。人们正确的法治认识,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形成的,所以必须营造出法治氛围,例如,可以从小学开始给学生灌输法治理念,促进学生形成法治文化。与此同时,媒体的力量也不可忽视,很多事件在媒体的炒作下,都会成为时髦风尚。所以,媒体传播信息的时候,必须秉承公正原则,形成一定的社会责任,促进法治理念的形成。第三,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知识培训。利用法治教育,让领导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社会责任,成为法治知识的捍卫者和践行者。
3结语
本文主要对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进行分析,经过分析发现党政干部利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的时候,主要存在法治观念比较淡薄,使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违背法治,偏离维稳本意,政府法律制度建设不完整等问题,针对性的提出,学习法律知识,建立科学化选拔制度,加强法律顾问制度管理,深入实施法律宣传教育等措施,希望可以快速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
参考文献
[1] 唐忠民,杨彬权.论依法行政的传统法文化阻滞力[J].河北法学,2014(01).
一、大学生法治教育现存问题及原因
(一)高校教育目标定位问题
在大学生法治教育中,高校教育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一些高校在教育中只强调专业知识学习的重要性,对法律意识的培养缺乏重视,一些学校对于高校教育理解上具有片面性,单纯认为提高就业率是学校高质教学的衡量标准,这都影响了法治教育在高校中的开展。大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法治观的教育对学生的一生都有重要意义,远比书本知识影响更为深远。此外在大学生法治教育工作中,高校普遍会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科进行法律相关知识学习,但是由于此学科不是学生专业课,很多学生不重视课堂内容,经常有逃课现象出现。教师在课堂上教学内容也只是依靠教材,授课方式呆板单一,灌输式教学导致教学效果不佳。高校的法治教育定位应该由法律知识传授转变为法律素养培养,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让学生树立法治观念。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敬法。
(二)家庭法治教育缺失
家庭教育不但对子女有文化知识的传授义务,还对其道德品质、行为指导有规范和引导的责任。父母的言传身教、为人处世、接人待物都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造成家庭法治教育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首先,家长法律意识淡薄。中国的法治还处于一个不断上升和完善的阶段,很多家长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孩子法律意识的建立也不重视,无法有目的地开展家庭法治教育活动。家庭教育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家庭氛围中缺乏法治文化氛围,孩子在家庭中就感受不到法律教育的熏陶,就会导致孩子家庭法治教育的缺失。
其次,家庭教育片面强调文化知识。应试教育模式下学生和家长一味地追求高分数,片面强调学习文化知识的重要性,很多家长没有对孩子展开家庭法治教育的意识,甚至很多家长认为这是学校的责任。
最后,思想观念局限性。很多家长虽然已经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但是本身对其不了解,无从帮助学生从精神层面和观念意识上培养法治思维,导致学生不懂法现象出现。
(三)国家法治宣传力度不够
国家在大学生法治观念养成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家应当通过加强法治建设,为学生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学生能够真切感受到国家法治的进步,享受到国家法治进步带来的益处,增加学生的认同感、自豪感、亲切感,使学生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信念。
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整体水平还有很多需要完善和加强的地方,这样影响了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培养。在立法模式上,我国根据社会需求改变了以往传统的方式,推行政府快速立法模式,这一模式解决了多个区域无法可依的现象,对于我国健全法律体系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民众在这种立法过程中参与度有限,很多法律实施缺乏一定的群众基础。同时,由于我国立法人才稀缺,立法技术有限,很多法律出现“短命”现象;一些法律文献界限模糊,出现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给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带来困惑。
(四)社会的影响作用
社会氛围对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树立有深远影响,具有基础性作用。在社会群体意识和行为的指引下,会对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树立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法律氛围的影响会让大学生自觉规范言行,变被动遵守法律为主动遵守。
二、依法治国背景下大学生法治教育重点内容解析
(一)积极发挥国家对大学生法治观念建立的核心作用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要求,是国家的基本方针策略。依法治国不但可以保证人民真正地当家做主,还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是推动社会文明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依法治国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是民族的希望和祖国的未来,更是不容忽视的力量。大学生法治观念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的开展,所以高校必须要重视法治教育。
首先,学校要充分发挥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要作用。一直以来,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均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依靠大课模式进行教学。但是由于定位于思想政治教育,没有突出法治教育且授课模式呆板,难以达到预想效果。课堂教育是学生吸收知识的重要载体,这就需要教师改变以往的教学模式,在课堂上可以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演示技术,运用多媒体等形式,结合案例分析,对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增强生动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实现法律常识的传授,进而达到使学生树立法治观的目的。
其次,在教学内容上,不能仅仅拘泥于课本,要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做到与时俱进,适时地调整课堂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课堂内容调整时,要注意教学内容要适应国家法律和法治社会的要求。
最后,高校要重视法律氛围的营造。大学生属于比较特殊的社会群体,在社会活动中在校园的时间最长,受学校氛围影响较大,这就要求学校在日常管理中要落实依法治校原则,通过思维意识构建、行为规范、情感陶冶、认知导向等方面进行校内法治氛围的营造,以实现环境对学生的积极影响作用。
(二)发挥家庭法治教育对大学生法治意识建立的作用
首先,家长要树立法治人格意识。随着教育的普及和改革的深化,学生在家庭生活中,综合素质都得到了提高,但是往往会忽视法治意识树立的重要性。即使家长有法治意识,但是由于自身法律素养的限制,对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导致法治教育开展有心无力。针对这样的现象,家长首先要增加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增加法律素养积累,通过观看法治节目、报纸、网页等更新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子女法治教育的顺利开展。
其次,要重视家长榜样的力量。大学生认知、意识、观念、思维都受到家庭影响较深,行为教育在成效上远比说教教育更明显。所以,家长要在日常生活中树立法律意识,只有家长身体力行地守法、信法、依法办事才能给大学生树立正面的积极的影响。
(三)加强国家法治建设,为大学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首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要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体现社会多数人的利益,从国家法律立法开始,要做到立法皆是良法,为大学生树立法治理念奠定坚实基础。为了保证立法的质量和人民的主体地位,要充分发挥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其次,严格执法。只有保证法律在执行中的公平性才能便于法治氛围的建立,增加大学生的法律崇拜感。在法律执行中要保证权力运行在阳光下,加强司法工作的公开透明,给大学生产生积极的法律影响。
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突出党对法治的理念和态度。而法治方式作为方法论,是一种行为准则,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具体路径,体现了加强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性和必要性。
从党的执政历程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体现了党的治国理念。我们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始终并愈加重视法治建设。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党的十报告,不仅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日益受到重视的进程,体现着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
从推进发展的要求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凝聚着深化改革的法治共识。十报告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改革设计了法治的最优路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则是凝聚法治共识的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得有法可依成为当今时代的鲜明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使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建设都基本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这一层面讲,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以切实保障改革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进。
从维护稳定的大局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顺应社会管理的需要。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要真正做到人民利益至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法治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领导干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更是实现十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强化这方面的能力建设,显得更加紧迫和必要。
法制宣传教育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中的积极作用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全新论述的提出,将对领导干部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和行为准则等诸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并使其发生深刻变化。而法治宣传教育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将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法制宣传教育是推动领导干部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平台。理念是思维形成的基础,并对思维方式起着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法律形式可以在短期内进行移植,而法律思想却很难移植,它是在反复的反思中发展变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是一个长期“反思”、长期实践的过程。法制宣传教育是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平台,通过宣传教育,真正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领导干部心中,并在长期积淀中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认同。
(二)法制宣传教育是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必由之路。认知因素,即一定的知识积累,是形成法治思维、提升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必要条件。领导干部在认知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信仰、自愿守法和自觉用法,是法律实现其自身价值最广泛的途径。目前,我国80%的法律、所有行政法规和90%的地方行政法规都是由政府机关执行的,这必然要求领导干部了解和掌握大量的法律法规。同时,作为法律知识的传播,还包括传授法的机制、法理知识和法律史观等内容;不仅告知着法律的既定规制,还阐述着“为何如此而非彼”的法理精神,从而在知识普及中增强领导干部对法的认知,形成法的意识,提升法律修养。
(三)法制宣传教育是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形成法治信仰的有效手段。“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从过去的学法守法用法到党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尊法”,这是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强调了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从内心深处对法律的认同,使法律成为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第一准则。法制宣传教育担负着法律规制的传播职责,能为领导干部的行为提供标准,促进领导干部形成法治思维、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培养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信念。特别是法制宣传教育中法治文化的传播,以文化特有的引领和约束功能,影响着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价值观,传播着法治观念和对法治的价值判断,培植着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从而促使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
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自1986年以来,通过27年持之以恒的普法工作,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养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同时,和时展的要求相比,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必须进一步拓展其内涵和外延,扩展其广度和深度。
(一)更新工作理念。一是创新性理念。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体现时代价值的根本所在。通过创新途径、创新机制等手段,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推动领导干部在全民中带头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二是制度化的理念。要形成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制度体系,实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长期性和常态化。三是求实效的理念。切实把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纳入法治建设先导区等目标的考核体系中,作为检验普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二)创新工作方法。当前应着力构建三种类型的法治教育模式。一是导向型的法治教育模式。通过大力宣传用法治推进科学发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典型事迹,切实在领导干部中形成良好氛围,促进领导干部对法治价值的认同。二是参与型的法治教育模式。多组织参与行政复议、旁听案件审理等实践教学,提高法治教育活动的思辩性、互动性。三是渗透型的法治教育模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建立机关内的法治文化阵地,使领导干部切实体会到法治就在身边,从而形成推进法治的自觉和自信。
(三)培育工作品牌。品牌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可以探索以试点运行、项目化运作的方式推进。通过项目化设计和整体化的推进,逐步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形成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品牌,以点带面地推动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的重要性
学生在学校接受的教育,虽然大多是概念和理论上的学习,但是相比已经进入社会上的人员来说,学生在学校会学到一些非常重要并且社会不能教给我们的东西,比如,在道德与法治课堂上所学习的知识,以及中考、高考甚至考研都会考到的思想政治。初中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的开设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清楚地认识自我;树立正确的是非观,无论是做人还是做事都有一定的底线和道德约束;更深刻一点,这门课还让学生开始学习法律知识,让学生能够简单地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必要时还可以合理地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我国教育部的《关于2016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6年起,将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教材名称统一更改为“道德与法治”。
二、学情分析
在学生升入初中以后,从初一到初三的三个年级都将会对道德与法治这门课进行一定的学习。首先,因为这门课不像语文、数学、英语一样是主要考试科目,学习上的要求就不是特别严格;其次,这门课在内容上来讲,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容易理解,所以,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初中学生对这门课的重视度就比较低,在学习这门课的时候抱着一种轻松愉快的心态来上课,不能严肃认真地对待这门课,从而导致这门课的教学效果达不到预期的良好程度,学生也不能够完全掌握在道德与法治的课堂上应该学会的
东西。
初中学生刚刚进入一个新的学习生活环境,从小学进入初中,不仅仅是年龄和身体上开始进入了青春期,在思维、智力方面都开始迅速发展,进入人生成长的黄金时期。对于初一学生来讲,道德与法治这门课可以帮助学生快速融入新环境、新集体当中,也可以更加明确和深刻地认识自我,从而提升自我。初二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理性思考能力和独立分析能力,这门课根据学生的发展阶段,也开始进入到法律法制的初步认识和了解当中。
三、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现状
七年级学生在身份上是从小学生转变为一个初中生,在环境上是从小学进入初中,一个新的学习生活环境应该如何让他们适应呢?如何快速融入一个新的集体当中呢?怎样与老师和同学们迅速成为朋友呢?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上册就这几个问题帮助学生答疑解惑,分“成长的节拍”“友谊的天空”“师长情谊”“生命的思考”四个单元来进行学习。其中第一单元“成长的节拍”为了帮助七年级新生快速适应初中的新生活,分了“中学时代”“学习新天地”“发现自己”三课内容,以此来帮助新生很快地适应新环境,融入新集体当中。到了七年的第二学期,道德与法治这门课就“青春时光”“做情绪情感的主人”“在集体中成长”“走进法治天地”四个单元来进行学习。其中第一单元“青春时光”符合学生进入青春期这一现状,第二单元“做情绪情感的主人”和第三单元“在集体中成长”是为了解决学生在青春期中遇到的烦恼、不安等多种情绪问题和复杂的情感问题,让学生能够克服困难,健康成长。最后一个单元“法治新天地”引领学生初步接触法治。
到了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分“走进公共生活”“遵守公共规则”“维护公共利益”“践行公共精神”四单元来对社会上一些公共的内容进行学习。八年级下册带领学生开始学习法律法治,从“维护宪法权威”入手,让学生认识宪法,接着“理解权利和义务”“人民当家作主”“崇尚法治精神”,体会到法治的重要性。
九年级学生对法律法治已经有了基本的认识和了解,道德与法治这门课就从国家、社会的角度出发,带领学生学习。九年级上册分了“改革与创新”“民主与法治”“文明与发展”“和谐与梦想”四个单元,让学生学会站在宏观的角度看问题。九年级下册分了“我们共同的世界”“世界舞台上的中国”“少年的征程”三个单元,让学生体会到要以国家兴亡为己任,肩负祖国未来的发展,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四、对策研究
为了提高初中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的课堂效率,让学生能更好地学习和掌握“道德与法治”,我认为至少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学生重视度
从社会上要加大宣传“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在家庭教育上要加强法治教育,让孩子从小就意识到法治学习是非常必要的。社会宣传、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协调配合,才能让学生真正深刻地认识到道德与法治学习的重要性。
(二)紧密联系学生生活
教师在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上应多举实例,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学生生活,让学生认识到学习这门课是非常有用的,从而主动积极地对道德与法治进行学习。
(三)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果教师在课堂上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吸引学生注意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这样课堂效率自然而然就会提高了。
综上所述,认真分析了学生对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的学习现状后,进行“对症下药”,就能有效提高学习效率。
在各行各业都飞速发展的今天,国有企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企业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时代的发展对企业怎样在国家相关规定指导下依法经营、稳定持续发展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如何运用互联网优势,更好的管理好企业,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互联网+”思维下国有企业依法治企新常态研究是值得探究的课题。
一、国有企业依法治企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治观念
有些国有企业对依法治企的宣传力度不够,致使一些企业职工缺乏法制观念,对依法治企的认识还很不到位,平时很少学习和了解相关知识,不知法不懂法,企业管理者更是法律意识淡薄,忽视了依法治企是国有企业的基础,没有把依法治企当作企业的全局性工作来抓,只重视生产和效益,无视依法治企的重要性。
(二)管理不规范
一些企业依法治企没有很好落实,没有相应的制度和规定做约束,管理不严格,办事讲义气,谋取个人私利,无视国家法律,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严重损失。少数管理人员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合同管理不规范,滥用权力等问题。对于职工,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努力,不遵守作息时间,游手好闲的人员依然存在。
(三)缺乏法制和互联网人才
企业缺少真正懂得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专业人才,更缺乏网络技术人才,有时管理者没有正确领悟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使企业运行方向发生偏离,从而影响企业正常发展。互联网工作人员缺乏网络知识和技术能力,使得网络管理在运用上很不自如。无法实行互联网和管理的融合。
二、“互联网+”思维下依法治企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法制观念
加大力度,不断学习,提高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法制观念,经常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国家现行政策,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做定期讲座,提高管理者和员工的法制观念,认识依法治企的重要意义及对企业的作用,利用互联网,加大依法治企宣传力度,可以经常播放一些有关法制的案例,加深员工对依法治企的理解和了解。通过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丰富他们的法律知识。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法律知识竞赛、案例分析等活动,形成人人学法、知法、懂法的新气象。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把学法懂法,遵纪守法,依法治企成效等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标准,设立管理人员法制培训制度,定期培训,不达标者不允许上岗,职工是推动企业发展和生存的重要因素,在“互联网+”思维下,实行职工法律达标考核,运用互网,定期考核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作为职工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加强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度细化到每个岗位甚至每个人,通过互联网完成职工年度量化考核,随时有业绩随时做记录,做到准确,方便、及时。
(三)引进人才,加强队伍建设
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企业队伍建设。在允许的情况下,增加资金投入,用于专业人才的引入和培养上,把一些真正了解和懂得法制的专业人才聘请为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做专业指导,帮助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坚强企业法制建设,同时要聘请专业性强的网络技术人员,提高企业互联网管理和运用率,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强企业管理,比如可以运用互联网进行考勤,每天打卡或指纹,进行各种法律宣传和学习,多为管理者和员工提供外出学习和参观的机会,学习其他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网络技术,开阔视野,不断提高自己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依法治企成效。
(四)依法治企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结合
在“互联网+”思维下依法治企和职工权益相结合,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比如可以利用网上不记名投票方式,让大家畅所欲言,为企业提合理化建议,还可以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企业的优秀员工给予奖励。也可以把自己对企业现行制度、经营管理存在问题等的看法和建议投到公共邮箱,大家去讨论。
三、结束语
企业在“互联网+”思维下依法治企,是十分必要的,依法治企不仅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还能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制观念,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依法治企提高了经济效益,严格了管理制度,实现互联网和管理运营相融合,为企业的运行指明了正确方向,因此,根据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深入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充分运用互联网优势,加大依法治企力度,为企业的腾飞奠定了必备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方世川,陈潇潇.思维下国有企业依法治企新常态研究[J].管理观察,2015(17):56-58.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我国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我国通过官方阐释表达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随后,在江苏镇江视察的过程中又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思想,这为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政治文化支撑。中国正在逐渐探索中走出自己一条独特的法治之路。
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
我国在十上规划了到2020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作为法治中国内容之一的法治政府也成为我国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逐步凸显,冲突加剧,依法治国建设也进入关键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也更加迫切。
首先,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建设法治政府,因此要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快政府建设的步伐。在法治建设方面,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在具体实践上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在法律执行和实施体系建设上还有所不足。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它有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也是遵循和实施法律的主体,因此法治政府的建设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水平,政府机构的执法质量不仅关切着社会大众的利益,也与政府公信力密切相关。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应高牢记依法行政的要求,带头守法、严格执法,提升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从而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
其次,我国实现小康社会、进行全面改革,需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我国目前的改革是深层次的持续改革,同志曾在讲话中指出,任何改革都应在法治框架下进行,要在改革中运用法治思维,以法治促进改革。社会的改革实质是利益关系的改革,这必然会引发社会矛盾,为此应该加强立法工作来协调利益关系,为改革的开展提供法律支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一便是全面深化改革,而改革所带来的风险也是前所未有。在此背景下,法治的力量更为凸显,应以法治的视角来审视我国的改革问题,并运用法治思维在社会上达成改革共识,通过法治方式来为改革营造稳定环境,最终还要通过法治规范来保护改革的成果。由此可见,法治在我国深化改革和小康社会建设中地位之关键,建设法治政府也迫在眉睫。
最后,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目标之一便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我国公民享有自由和权利提供了保障。但几千年的封建体制使得我国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在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上,往往政府处于优势地位,而群众处于弱势,政府为了自己的目标追求无视甚至是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这破坏了社会公平,违背了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必须进行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监督政府权力,使之依法行政,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政府制度创新的困境剖析
在确立了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后,我国政府便积极进行制度改革,如改革领导体制,强化政府责任人制度,完善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政府权力,促使我国政府向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但在具体的法治政府实践中,我国依然存在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创新活动超出制度边界、寻租腐败等问题,这也反映出我国政府在制度创新上还存在诸多困境。
实践中的困境。首先,政府制度创新动因的非法治化。任何事物进行改革的动力都在于能够从改革中获取自身利益。政府尽管是一个公共组织,但政府组织本身由政府工作人员等单个个体组成,因此它包含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两种形态,个体的逐利性驱使其利用权力来维护自身利益。但政府法治化改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因此必须消除双轨制带来的负面影响,防止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而与民争利,但法治政府的制度创新必然会触动政府人员的个人利益,这使得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
其次,制度创新行动的非法治化。一些地方政府在具体的法治化建设中,其往往利用制度创新的幌子而进行人治,以人治制度创新代替法治制度创新。一些政府在具体的行动上依然没有改变“官大于民”的思维,常常在政府治理中采取暴力手段来实现目的,这无疑是违背法治精神的。
最后,在创新效果上也出现非法治状态。政府的制度改革往往以权力作为支撑,这造成政府权力在改革中迅速扩张,而政府法治化的出发点是限制规范政府权力,由此可见政府制度创新的初衷与最终结果很可能背道而驰,这使得法治政府的制度创新陷入恶性循环。
体制带来的制度创新困境。在法治政府中,相关主体在制度框架下进行法治治理,而相关制度又是通过主体的执行而发挥效用。因此法治政府必须处理好制度与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主要包括党政关系与央地关系两个方面。
首先,党政体制上存在非法治化。法治强调平等、规范与统一,在法治理念下,党政之间应平等的接受法律的制约,政党也应遵循各项法律法规。但在现实中,我国却不断出现党法与国法矛盾的问题。而且在党政关系的行为中也存在诸多违背法治化的现象,如一些党委人员却兼任诸多行政职务,这给大众造成执政党与政府二者一致的印象,一旦政府出现过错,群众同样会迁怒于政党,这威胁了执政党的合法性地位。
其次,行政体制具有非法治化特征。这里的行政体制主要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调适。在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有相同的组织架构,当权力不明晰、缺乏约束力时,央地两级政府便能够同时不受法律制约,这显然不符合法治政府中制约政府权力的要求。而且随着我国政治体制、财政体制的改革,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不再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这使得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利益博弈,进而带来央地关系、政府行为的混乱,这也违背了法治对秩序的追求。
法治政府制度创新的机制困境。法治政府建设需要一个约束政府权力的机制,但目前我国在机制建设上却存在诸多不足,这导致政府行动和政治生态都出现非法治化。我国政府为实现法治化目标,往往采取一些创新行动,如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集中处理严重的消费者侵权案件,但实际上在日常市场活动中,一些工商部门往往不愿意接受和处理公民个体的消费维权案件,这不仅纵容了消费欺诈行为,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还让民众感受到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此外在日常事务处理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工作模式机制和约束机制,政府部门间普遍存在互相推诿、官僚作风等问题,这降低了政府行政效率,也激化了官民矛盾。政府的政治生态主要是指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一个法治化政府,权力应受法律约束,法律高于政治,但在现实中却往往是权力高于法律,出现政治干预法律的现象。当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自身具有局限性,需要以制度创新的途径来完善自身,如依法处理的结果过于违背道义人情,往往会需要政府的干预。但多数情况下,权力干预法律将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强化社会的权力意识,这无疑阻碍了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制度创新困境的原因
首先,人治传统的惯性阻碍了政府制度创新。中国的中央集权体制绵延了几千年,它曾给中国带来了数千年的文明,而在这千百年帝制统治中所形成的中国式思维和逻辑一直延续至今。即便在中国的封建时代,国家也有法治治理体系,但长期以来却是权力凌驾于法治之上,人治思想根深蒂固,这成为当前阻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大因素,也是政府难以进行制度创新的因由之一。在人治思想下,政府往往呈现出权力扩张的特性,而在专制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往往是一种依附关系,缺乏真正的信任联系,这导致社会个体难以团结在一起捍卫自己的权利、自由,失去了政治法的根本。在人治背景下,中国形成了人情社会,人们在维护自身权利时,首先想到的不是依赖法治,而是寻求通过各种人际关系来解决,有的甚至利用这种关系来为自己谋取私利,产生大量腐败行为,而目前这种人情思想已经极大的影响了依法行政、司法公正,阻碍法治政府的制度创新。
其次,当前中国的社会文化理念也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阻碍政府的制度创新活动。我国社会依然存在传统宗法思想。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是以血缘、亲缘以及地缘为纽带而形成的交际网络,在这一结构中强调礼治,形成长老政治,并不认可甚至是忽略外部的法治制度,这种社会结构在基层乡村尤为明显。因此政府在试图通过制度创新来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往往要受到当地社会文化风俗的影响,在宗族社会之中,地方行政机构缺乏政治权威性,而即便地方政府在遵守习俗的基础上进行局部性制度创新,但一旦出现不服从文化习俗的举措,便会被看作是政治鲁莽,如果改革失败,更是要承担政治后果,这使得法治政府的制度创新成了与宗法制度、社会习俗之间的博弈,政府在改革中难以大展手脚。
最后,法治改革存在内部逻辑矛盾。一是过于追求效率而导致改革适得其反,我国在为实现政府法治化而进行的制度改革中,许多创新内容是以提升行政效率为目标的,并因此而实现权力消绑,但一旦改革的主导者离开,这些改革举措往往便被后续政府废置。二是暴力手段阻碍了政府制度创新。我国政府为了快速获取改革效益而往往采取暴力形式推广创新制度,这容易引起大众的不满甚至是敌对情绪,既不利于新制度的顺利施行,也损害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这就违背了法治政府中政民良性互动的要求。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政府的制度创新本身便是伪创新,如强制拆迁制度中充斥着暴力,严重违背民意,更非法治化所需。
法治政府制度创新路径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制度创新,首先是提出具体措施,并由创新活动来落实实践,在这一过程中建设法治政府,之后再在已经建立的法治政府之上进一步推动制度创新工作,最终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我国法治政府的制度创新要克服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人治的惯性思维,需要理顺党政、中央与地方以及府际之间的关系。
党政体制的法治化。我国法治政府制度创新的阻碍因素之一便是党政不分,出现以党代政的问题,这样无从谈起政党约束政府权力。因此要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改革,需要实现党政关系的法治化。所谓党政关系法治化,主要是指在法律指导下,党政各司其职,党应依法领导政府。首先,要政党去行政化,改变入党做官的观念,政党可以更加关注政府监督与社会组织方面的事务,而政府则主要负责行政事务处理。政党的部门设置应根据社会需求,而非针对政府部门。其次,可以将党政关系纳入到监督体系之中,如在宪法中明确党政关系,实现宪法监督,还可充分肯定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之对党政不分或以党代政现象进行曝光监督。最后,还要提升党务工作人员的法治素质,党务工作人员应该了解基本的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为社会成员的遵法守法起带头模范作用。党政关系可以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只有理顺党政关系,政府才能够正常发挥职能,制度创新活动也才有所保障。
现代中央集权制度建设。我国在进行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还需要正确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正如有专家所言,中央集权制的理念和制度一直支配着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安排,无疑,在中国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如何继承和改变传统、借鉴和学习西方以对未来的中央集权制进行调整,也将会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迁起到决定性的影响。为此,我国应该建立有限度的现代中央集权制度,这可以解决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矛盾,结束博弈关系,推行政府法治化建设。
现代官僚制度改革。阻碍政府法治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官僚作风,对官僚体制进行限权是我国政府法治化进行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要实现官僚体制的法治化,首先要整肃吏治,除了继续加大反腐力度外,还需要完善官僚制度,注重官员个体的道德素质。其次要进行官制变革,这主要是要变革公务员考核体系,在公务员考试中要强化法律素质考察。官员的升迁考核指标也应该更加多样化,让更多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参与到官僚体制之中。最后,要注重权力限制。官僚制的核心是理性精神,这与法治建设的要求一致。理性的官僚制是要求公务人员以理性客观态度处理事务,而非以个人的感情好恶来办事,因此可以说官僚制崇尚法治、摒弃人治。我国的官僚制改革应该从关注级别区分转移到关注专业分工,即要根据职务来分配相应责任,这防止因过度关注级别分工而带来官本位问题。当公务人员的权力是来自法定职务时,他必然也受相应的法定责任约束,个体的权力也才能够得到相应限制。此外,在法治化建设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不仅是执法者,而且也是守法者,他们需要有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制度创新的能力。为此,政府工作人员应提升自身的法治素质,这能够提升政府的执法质量。一方面在公务员录取考核时便要侧重法治素质的考核,另一方面要不断对公务员进行法治素质培训,使之法治素养能够适应时代要求。
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法律素质已成为当代公民的一项基本素质。初中阶段是青少年成长的一个重要时期,伴随着生理、心理上的变化,青少年的独立意识、自我意识逐渐增强,人生观、价值观和各种行为习惯逐渐形成。因此,在这一时期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保障其健康成长是非常必要的。
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掌握社会生活中必备的法律知识,培养守法习惯,学会应用法律,初中思想品德课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在思想品德课教学中,如何更好的渗透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关注的。
二、当前初中课堂法制教育的现状和问题
思想品德教学中把法制教育和思品教育相结合,对于贯彻党和国家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提起法律,总给人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法律一样,生活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但恰恰有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又会忽视法律的存在,错误认为犯罪才是违法,被公安机关处理了才是违法,从而导致因不懂法最终酿成苦果而后悔莫及。这对于尚未形成固定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初中生影响更大。他们一方面面对着青春期生理、心理急剧变化而产生许多萌动、冲动,另一方面面对沉重的学习、升学压力又产生无望和逆反的心理,尤其是开放的社会环境又会给他们带来许多的刺激、诱惑,这就需要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学生的心中。
反映在初中政治教辅材料方面,法制建设方面的内容也有所增加,比如初中政治第三册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国家》单元,2014—2015学年初中版《时事》第2期中有《法治护航中国》单元,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就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而言,学校法治教育的内容仍然非常单薄。在初中政治课程经济、政治、哲学、文化的四个板块中,法治教育内容并不突出。而在学校教育的微观层面,人治管理、人情社会的特征明显,加上部分教师师德表率的失范和不良校园文化,对青少年学生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的发育,产生很多不利影响。
三、初中政治课堂开展法制教育的策略
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法律素质已成为当代公民的一项基本素质。初中阶段是青少年成长的一个重要时期,伴随着生理、心理上的变化,青少年的独立意识、自我意识逐渐增强,人生观、价值观和各种行为习惯逐渐形成。因此,在这一时期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保障其健康成长是非常必要的。
(一)充分利用教材上的现有资源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中每个年级都有关于法制方面的内容,通过整合许多针对性很强的图片、案例、链接等素材,创设贴近学生的情景,使学生能够方便、直观的接受,这样就给我们的教学带来了便利。
例如讲《家庭保护——辍学风波》时,就运用了课本中案例:某些家长只顾眼前利益没有让孩子去复学,最后由育法律的干预,九名学生终于回到了学校的。然后让同学们分组讨论:案例中的家长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什么权益?结果如何?并说明理由。利用课本案例就解决了问题,同时还了解相关链接针对此案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法律规定。每次上课前我都认真筛选案例,当然课本中的是首选。在教学中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丢掉课本一味的寻求课外的新鲜东西,当然如果觉得不够,可以根据教学主题的需要,选取一些时政性较强的素材来补充教学,组织学生进行分析讨论,让他们围绕热点问题发表个人见解,真正把课本内容与当前的事实政治结合起来,更容易开拓学生视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起到强化教学主题的作用。
(二)在课堂上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已有知识出发,创设生动有趣的情境,使学生通过一系列活动,使我们的思想品德课堂从枯燥乏味中解放出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例如我在讲《法律保护我们的权利》时,为了让学生更清楚的认识到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我就组织了一场辩论赛。我们的辩题时:正方:既享受权利,又要自觉履行义务;反方: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学生辩论的热情高,争论激烈。通过辩论,使学生清楚了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辩论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使他们的理解更深刻。
在课堂上不仅仅是辩论赛的形式,“我做小法官”、“小品表演”等形式,也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在课堂外带领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形式多样法制教育活动,法制图片展、观看法制教育光盘、法律知识竞赛、等等活动,让学生在教育实践中体验法律的作用,并引导学生养成依法自律、依法做人、依法维权的习惯。
(三)运用多媒体技术生动、直观展示
多媒体播放音像资料生动、直观,其作用是其他教学手段望尘莫及的。在讲授《规则与秩序》时,我利用多媒体播放从网上下载的车祸发生的瞬间,真实、直观的案例场景帮助学生真正理解了平时我们经常说的一句话:交通法规,生命之友。督促学生在生活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能有半点马虎。在讲授《谁为我们护航》一课时,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出来,我利用多媒体播放了一组漫画《我怎么这么倒霉》,帮助学生进一步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四、结语
法治是依法办事的社会秩序。法治只有从社会生活中“自然而然”生成,才会真正有生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内容。这一要求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与法治社会的具体生活方式统一了起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高度重视、优先推动教育法治化进程,从娃娃抓起。
正如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先生提出的那样,依法治国“从娃娃抓起”,就要创新学校法治教育课程设置,创新法治教育方式和模式。要从提高教师法治意识、营造学校法治文化入手,完善学校治理、优化校园生活,让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精神成为教育的重要目标,从一开始就植根于每个孩子的头脑深处。
(一)法律依据方面。第一,针对现阶段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来说,大多上都是对教育行政部门权责、责任界定的条文,涉及到学生权利的内容相对较少,并且存在原则化太强的问题。例如,在高等教育法中,相关学生权利的条文原则性太强,并没有实质细化的内容,对于学生如何利用法律进行维权并没有详细的交代,导致法律缺少可诉性,高校学生在维权过程中缺少必要的依据。第二,相关法律条文不配套问题。在高等教育法中,包括了多条授权性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运用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及时的制定与之配套的规定,导致高校学生管理中没有实质性的依据。第三,高校学生管理法律存在空白点,在很多学生管理领域中,还没有出台有效的管理法规,尽管有学生管理法、校园安全法等,但却没有实际的司法实践依据。第四,高校校规校纪中有些内容与上位法存在抵触性。在高校校园中,很多在学校期间获得留校察看的学生,一般在毕业时没有办法获得学位,这种规定和教育法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也说明这种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二)高校学生管理方面。法治思维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受到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很多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人治思想相对浓厚,忽视了法治思维的渗透。高校学生管理人员往往有着上位者的态度,学生必须服从,这种思维观念给依法治学造成严重的影响。另外,很多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特别权利的说法,忽视了法律的重要性,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时也会收到管理者个人意愿的影响,对学生的权利造成危害。第二,学生管理程序上存在缺陷。在高等教育法的基础上,高校对学生具有自主管理全,给了高校管理者一定的自由群贤。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权限的存在,很多管理者忽视了学生对管理的选择权、知情权以及申述权等等。在更多的时候,学生如果对受到的处分不满意,根据规定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述,但是实际中高校管理者剥夺了学生的申述权利,影响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正常程序。第三,缺少完善的监督机制。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对于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具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缺少健全的监督机制,导致学生对学生管理工作条例不够了解,学生的参与度较低,无法发挥监督工作的责任。
二、法治思维下高校学生管理的前景
(一)德法并序、宽严并济。德治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而法治体现制度化管理,两者有效的结合起来,形成德法并序的高校学生管理模式。不仅需要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建设,确保具体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做到有法必究、执法必严。同时,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在学校的制度下,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学生刚刚步入大学时期,应该让学生了解学校的制度,知道不遵守纪律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同时从严从重处罚违纪学生,起到良好的效应,不断的强化学生管理工作,更好的帮助学生的生活与学习,减少其思想或学习中的压力。另外,思想德育工作也是学生管理中关键的内容,对于犯错误的学生,还需要耐心的进行教育,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发挥德育的优势,让学生自觉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存在,能够进行自我批评与改正。
(二)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依法治校是高校学生管理必须坚持的原则,其前提必须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具有完善的法治体系,保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透明化、公开化。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让所有学生信服,提高高校学生管理的效果。具体来说,第一,国家教育部门需要根据我国教育领域的实际情况,推行教育立法,对高校制定规则与制度提供有效的依据;第二,根据实际情况,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与修缮,保证法律法规符合时展的需求;第三,加强高校立法,为学生管理提供有效的依据。具体来说,高校立法还需要坚持统一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等,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高校法律的可行性,也能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便于具体工作的开展。
一、问题的引出
我国学界对法律思维重要性的认识起步并不是很早。在对法律思维概念、特征、意义上所持的不同观点也不尽相同。在这种背景下,在对法律思维研究的逐步深入的过程中,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样法治思维就以一种既熟悉又陌生的色彩面世。
在法律思维尚未研究彻底的时候,法治思维的出现似乎更加令人困惑。仅仅一字之差的词组到底有什么样的差别?是不是就是法律与法治的不同定义?本文将以两者的区别为线索以展开。
二、法律思维
思维是什么?辞海对思维的定义有三类:首先是思考;其次是理性认识或者理性认识的过程;最后是相对于存在而言,指意识、精神。法律思维最为社会思维的一种,应取第二种定义,即法律思维中的“思维”是指理性认识或者理性认识的过程,我更愿意把这种“思维”看做是一种过程。
那么法律思维究竟是怎样的一个定义?对此,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读:谌洪果老师认为法律思维,系指生活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民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所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刘志斌老师认为:所谓法律思维大体上是指法律人根据现行有效法规范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式,一种受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响的认知与实践法律的理性认识过程。
郑成良老师的观点则更为简洁: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不难看出,以上三位老师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定义。与大部分学者把法律思维的主体定义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同,谌老师的定义是从宏观的角度出发,把法律思维的主体扩大到“生活与法律制度架构下的人们”。这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主体限定的突破。同时这种宏观的角度与法治理念也有所接近。刘志斌老师的定义也是把思维界定为一种过程,其主体为法律人,其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规范”,其对象为从社会问题上升而来的“法律问题”,其影响因素为“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文化”。郑成良老师的观点则更侧重于实践,把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方法所等同。站在各位老师的肩膀上,笔者尝试对法律思维做如下定义: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根据现行法律、法律经验、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而对社会问题的一种思考过程。
法律思维的主体应限定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思维的取得不仅仅是对规则、条文的学习就能达到,而是要有对法律的崇敬、经过系统的法学知识的学习并有实践经历才能像法律人一样思考,这当然是要经过法学院的长期、系统的教育。甚至有的学者还认为法律思维的养成和保持还在于从事法律职业。一旦离开法律职业后,其法律思维难以维持。故一般人即使运用法律规则来思考社会问题,也难以说其就有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依据是现行法律。我们当然不能把已经失去效力的法律作为解决现时问题的出发点,那么现行法的依据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进行深入的探究,或者说进行一种价值上的判断,这种法律应该是良法还是恶法?的确,纽伦堡审判把恶法的存在价值贬的一文不值,但是这种对朴素正义、公正的追求对法律思维有多大意义?如果说法律思维是用来解决问题的过程,当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们运用法律思维来面对社会问题时,让其首先辨认作为依据的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又能有多大意义?即使是恶法,法律职业共同体对其的运用过程也是法律思维,不能否认,即使是在法西斯治下的德国,即使是恶法的存在,其法律思维的运行也是有序甚至是先进的。所以,人们对良法的追求,对恶法的憎恶无法改变法律思维的运行。对良法的追求这不是法律思维的任务而是法治思维的要求。
法律思维要运用法律经验、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诚然这句话有经验论的绝对化,但是经验对法律思维的影响却是无可否认的。就像法学院的课堂,老师们常举的例子,一个刚从校园毕业进入法院的法科生,自己都没结婚经验,怎么能判定婚姻是否破裂?我认为,经验分生活经验和职业经验,在这里是指法律实践经验。而无论是生活经验还是职业经验其对法律思维过程的影响都是存在甚至是巨大的。陈金钊老师把法律思维分成三个层面:思维定式;思维的知识结构;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程序。其中思维定式中就包括经验。而思维的知识结构则体现了法律思维的规则性。其他法律方法则包括逻辑推理,大陆法系奉为经典的三段论式推理就是典型。还有法律的解释,法律修辞等等其都为法律思维过程所运用。
三、法治思维
如果说自然科学是求是,那么人文科学就是求真。进入法学领域,目前求真的最好方式就是法治。郑成良老师认为,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一种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自觉的而不是被动的、经常的而不是偶然的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我更倾向于认为,法治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而法治的实现则必须有法治思维的引领。没有法治思维的养成,法治则是难以企及的乌托邦。
法治思维又是怎样被定义的呢?
陈金钊老师认为:法治思维是法治原则、法律概念、法学原理、法律方法以及一些法律技术性规定等在思维中的有约束力的表现。
蒋传光老师认为:法治思维则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是一种社会思维,是一种国家治理的理念、视角和思路。
姜明安老师认为: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过程和活动。
由上述概念可知,法治思维的主体在于执政者。我同样反对把法治思维的主体扩大到公民,“法治”一词重在“治”,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是一种管理行为(当然,是现代意义上的服务行政,而非统治)。必须注意的是,法治是依法而治,绝非用法统治,即必须是rule of law,而反对rule by law。所以与政治国家相对的公民难以具有法治思维,用诉讼法上的话说,一般的公民难以“适格”。再进一步,政治国家中的执政者要有法治思维,法律职业共同体要有法律思维,那么剩下的公民,当他们随着社会的进步、权利意识渐渐觉醒,他们自觉不自觉的用法律来思考问题,甚至像欧美法治发达的国家,凡事“找我的律师”,说出这句话的这种思维我们该用什么样的一个词组来定义?在这里,与本文主体无关,不再论述。
法治思维仍然是一种思维,所以我认为其仍然是一种过程。但是法治思维却又有其特殊性。法治思维的核心是重视和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维持社会秩序、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功能和作用,构建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模式。法治意味着理性统治,而人治难以避免非理性的误区。蒋传光老师也认为: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什么是理性呢?理性不仅指人类认识可感知世界的事物及其规律性的能力,而且也包括人类识别道德要求并根据道德要求处世行事的能力。可见,理性是要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并与道德紧密相连。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所追求的是善,而这种善又是涵盖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在内的――这正好与法追求的相吻合。故法治思维中的法是也应该是良法。如江必新老师所说:法治思维强调的是实质合法性,实质合法性指不仅要表面形式上要合法,而且本质上要合法。要有高度正当性、高度民主性和高度和正义性。
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形式的思维。这对当下正处转型时期的中国具有重大的意义。中国上千年的专制统治,使人们权利意识淡薄,“是官强如民”的观念根深蒂固,而不幸的是官员们也往往以“父母官”自居。甚为巧合的是,17世纪的英国,英王詹姆斯一世统治期间,英国保王政治理论家菲尔麦也是利用王权与父权的捆绑关系来论证王权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他提出了著名的菲尔麦命题:未成年子女与其父亲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是父权存在的基础,而王权来自父权,如果父权不可避免,则君主制也不可避免。由此可见,无论东西方都存在“权利”屈从与“权力”的历史,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如何使权利得到保护,如何使权力得到限制,制度设计是基石,法治思维是关键。
四、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异同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同为思维,同为过程,差异巨大却也有殊途同归的地方。首先,两者都以制定法为依据。没有制定法,谈何法律思维,谈何法治思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其次,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均以权利义务为中心。法律思维中的代表――司法思维不正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均衡为最终目标吗?执政者的执政行为,在法治思维的规范下不正是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把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降至最低为目标吗?最后,实质上,法律思维在某种程度上是法治思维的一部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中心――司法机关正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国家机器依照法治思维运转时,必然意味着作为国家机器一部分的司法机关严格司法,法官严格遵循法律思维裁判。而一旦法官严格遵循法律思维裁判,忠诚的把法律作为上级必将带动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律思维的推崇。
同时,在似乎具有隐约相似的外在下,也有着迥然不同的内在。
(一)两者的适用主体不同
如上所述,法律思维的适用主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这是一种不经法学院教育、不经法律职业的磨砺所难以获得的。我个人反对对法律思维适用主体扩大化的解释。季卫东老师就认为这是法律人独特的思考方式而区别于其他职业,他说:这个职业法律家团体以其通过法学教育和实践体验所形成的独特的思考方式而区别于其他职业。在与政治家比较的基础上,他将职业法律家思考方式的特征概括为“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 ”、“兼听则明的长处 ”和“ 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力图通过缜密的思维把规范与事实、特殊与普遍、过去与未来织补得天衣无缝”三个方面。法治思维的适用主体是执政者,是公权力的行使者,这同样是难以随意获得的资格,因为公权力的授予并不是随便的,行使公权力的人是要经法定程序选拨的。同样,我反对法治思维适用主体范围的扩大,详尽理由上文已述。
(二)两者目标不同
必须承认,这是以社会转型的当下为背景。法律思维的目标更侧重于个案的解决。无论是律师、法官、检察官抑或法学学者若想在现时生活中解决身边的个案,就必须运用法律思维的特征,通过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正当的程序、司法标准的衡量等步骤来进行,其结果可能不是客观但是却合法,这就是法律思维所追求的。而法治思维的运用则以更好的促进经济转型与进步,更好的使行政权力服务于人民,更好的促进社会进步为目标。从这个角度来说,法治思维更加具有宏观性,而法律思维则更加具体。
(三)两者适用方向不同
这是一种过去与将来的方向。法律思维具有过去式的特征。法律思维的启动是因为社会问题的出现,而社会问题一旦出现,一旦进入争端解决机制就说明它是过去的事实,所以法律思维的运用就是用来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所以它具有过去式的特征。而法治思维不同,它更多的是面向现时、面向未来,侧重于实施或即将实施权力时的一种理性的思考、注意和警惕。它要求实施或即将实施权力的目的合法、合理、权力的来源和权限合法以及内容和程序的合法。也就是说,法治思维就是用合法性来对执政者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权力进行规制的思维过程,它是面向当下和未来的,而不能也不可能面向过去。就像我们不能以当代社会“依法行政”的标准去要求封建社会的行政官员。
(四)两者在是否能渗透感性认识上不同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根据现行法律、法律经验、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而对社会问题的一种思考过程。良好或者说严格的法律思维需要绝对的理性,而拒绝个人情感的渗入。法官需要中立审判,不得先入为主,目光只能在事实与法律规范间来回穿梭,甚至被比为一部机器,放进去案情和规则,拿出裁判结论;检察官同样如此,他不能因为嫌疑人故意或过失、善良或邪恶、位居庙堂抑或身处草野等等法外因素而做任何认识上的改变。他只能严格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法律规定,确定罪名,提起公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等。律师也同样如此。由于法治观念的淡薄,人们通常认为对方的人或者辩护人就是对方利益的维护者,而不管这种利益合法与否,只要是对方的,就是我反对的。故而对律师颇多责难,在我国律师的地位也不似欧美法治程度较高的社会那般崇高。诚然,律师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但是这种利益是合法的,是法律所保护的,是值得争取的。律师在对个案进行法律思维过程中,不能渗透入其他感性因素,特别是金钱因素。法律思维中运用的法律经验也是不同于生活经验而高度职业化的方法的一种。
法治思维则不同。从治理这个角度上说,执政者需要充满对弱者的同情。特别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它往往要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权力的行使如何合理,如何减轻对弱者的侵害,这需要不断的取舍衡量。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的行使更需要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去同情去帮助弱者,例如最低工资标准的设置。只有带着同情弱者帮扶弱者之心,法治思维才能真正完成他的使命,当然这是在行政权行使的角度。同样,在法学界有这样一句格言:法无规定则禁止。诚然,这是对公法而言,毫无疑问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而依上文所述法治是从治理的角度来理解的,那么行政权就是其最大的载体。如此看来,作为法治载体的行政权的行使是不是就必须谨小慎微,严格依照法定事项运行呢?笔者看来并非这样,而是有选择、有区分的适用。“法无规定则禁止”是对行政权的限制,对行政权的限制是担心行政权过度膨胀导致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从这个角度看,这里说的禁止,是指对行政相对人在管理领域课以不利益行为的禁止,即事关公民合法权益的事项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处罚。反之,在行政权服务领域是应该可以授予行政机关一定自由裁量空间的,即在这个领域行政权的行使需要蕴含深情。例如,对生活极其困难的弱势群体增设福利待遇,这未尝不可。
法治思维在一定的领域可以渗入感性认识,这是其与法律思维的又一个不同之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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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江必新.法治思维――社会转型时期治国理政的必然向度[J].法学评论,2013年第5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2-0146-02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青少年法治意识观念的强弱是一个国家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来看,培养未成年人从小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为能够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合格公民,进而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也经历了历史发展的充分考验和证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的实际,更是符合时代进步和发展要求的良法,宪法的这种根本地位也决定了宪法教育处于大背景下法治教育内容的核心地位,
一、宪法教育的重要性
(一)宪法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关系
良好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观念、意R是法律制度良好运行的精神内核,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国家的整体法治状况不仅依赖于公民是否具备一般的法治意识,更需要具备一定的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法治意识的特殊组成部分,法治意识与宪法意识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宪法意识是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人权保障的重要精神动力。
宪法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人们基于宪法精神和内容而产生的理解、认同等思维情感,是法治意识的核心和基础,宪法意识的基本内容包括初级感性的宪法心理,即对宪法现象直观、具体的意识,还包括系统、抽象的宪法理论,是在宪法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宪法的理性认识[1]。
(二)宪法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关系
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培育事关国家未来法治的普及程度,在国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在新时期、新阶段应做出新布局,根据教育部新制定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我国当前法治教育的重点应该放在宪法教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育上,而宪法教育应作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核心,将宪法教育贯穿始终,培养和增强青少年国家观念和公民意识,将权利义务教育贯穿始终,使青少年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责任的观念。国家最新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下面简称“七五”普法规划)也强调了要突出学习和宣传宪法,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
美国关于宪法教育的结果是非常明显的,他们有专门为儿童准备的人权法案的儿童适用版,省去了法律一般教材的历史背景介绍和法律名词解释,为儿童提供了通俗易懂的解释,例如,该法案的第一条在儿童试用版里是这样讲述的:“国会不能就你的制定任何法律,或者阻止你信仰自己的宗教,阻止你说你想说的话,或者不准你发表你想发表的东西(例如在报纸和书籍中)。国会也不能阻止你和平地集会,要求政府去改变某个事情”。美国的儿童普法教育它不要求儿童理解宪法文本中的有关国家制度等复杂的概念,而是把相对简单的人权修正案告诉他们,提醒他们注意政府和司法机构不该做什么[2]。
二、宪法教育的目标
(一)了解宪法的发展过程,尊重宪法
法治能力包含学习法治知识、运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三个要素。笔者从上述三个角度设计问题,在对北京市某区下辖行政村进行调研后,得出对该区村级干部法治能力建设状况的基本认识。
1.部分村级干部法治知识掌握程度有待提高。
党的十以来,特别是随着“四个全面”重大战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深化,村级干部对法治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干部自身学法、用法的热情也随之高涨。调查显示,89.9%的村级干部认为法律在基层工作中重要或很重要,96.5%的村级干部愿意参加提高法治能力的讲座或培训。
然而,对法治知识的渴望和热情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对于法治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调查显示,对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村级干部的掌握程度差强人意。例如,“村民委员会三年一届,任期届满须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不得提前或超过六个月”这一问题,仅有33.1%的村级干部能够正确回答。78.1%的村级干部认为“法律知识缺乏制约村级干部法治能力”。 具体而言,目前村级干部的法治知识呈现出“两个不够”。一方面,表现为村级干部法治知识的储备不够。乡村工作涉及领域多、内容杂,法律法规储备需求量大,相当一部分村级干部认为所学法治知识不足以完全用于指导日常村务工作。另一方面,表现为村级干部对法治知识的理解深度不够。这突出反映在大多数村级干部对法治知识的掌握程度仅停留在能够知道某条法律法规的层面,但对法律法规具体应用的界限和程序等方面的认识略显不足。
2.一些村级干部实际工作背离法治方式的现象有待改善。
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村级干部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根据问卷调查显示,90.3%的村级干部非常同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83.4%的村级干部不认同“亲亲相隐不为罪”的说法,72.8%的村级干部认为只有依法定程序,政府才能征用农民土地。
然而,村级干部在处理实际工作时,却往往容易偏离遵照法治方式的轨道。比如,69%的村级干部表示“遇到法律规定与领导意见相左,听从领导的意见”;处理群众问题时,“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80.8%的村级干部表示这比较符合或非常符合工作实际。但这并不是说村级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完全脱离法治方式。面对繁杂的农村基层工作,村级干部在多数情况下还是能够基本按照法治方式来解决的。例如,在涉及诉讼案件时,62.4%的村级干部表示肯定不会“给法官打电话、递条子”;对于征地补偿款问题,66.4%的村级干部表示肯定不会“怕农民一夜花光,暂时扣留一部分征地补偿款”;“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跟现行宪法与法律相抵触时”,52.5%的村级干部表示肯定会坚持法律规定。
3.村级法治环境有所改善,提高村级干部法治能力具备一定条件。
从调研结果来看,大部分村级干部能够正视自身法治能力的实际状况,在积极参与教育培训的同时,主动寻求法治资源,为基层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在该区,61.2%的村级干部表示, “肯定会在项目实施前主动咨询法律顾问”。同时,笔者通过走访座谈了解到,法律服务进村在该区农村基本实现全覆盖和常态化。每个村都配备法律顾问,定期进村开展法律咨询,为村级干部和居民提供法律服务。村级干部通过洽询法律顾问、建议当事人前往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解决等方式,不仅实现了对法治资源的整合,而且对弥补自身法治能力的不足、推动乡村建设不断朝法治化方向发展等方面均起到促进作用。
二、制约村级干部法治能力提升的因素
1.传统“村民社会思想”制约法治权威的树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让法治理念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成为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以此来提升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既要靠领导干部的自身努力、主观自律,也要靠优化外部环境,严以约束。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要牢固树立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信仰。法治理念是法治方式的思想根源和理论支撑,法治方式是法治理念的外在表现和行动实践。从行为学的角度讲,一个人其行为模式在一定意义上是由其思想观念影响并控制的。因此,领导干部要树立法治理念,用法治理念指导其实践,首先要破除我们个人在思想层面所存在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之所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就是因为在许多领导干部灵魂与思想深处仍然残存着大量的人治思想,并且这种人治思想日益成为实现中国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阻碍因素。因此,作为领导干部,要努力树立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信仰,彻底抛弃过去形成的对人治的习惯和依赖,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带头信法,带头敬畏法律,把法治理念深化为内心信仰,转化为行为模式,从而确立符合法治要求的权力观与职责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在我国实现全面法治化的关键困难和关键前途所在。
2、要加强法治学习,提升法治素养。
(1)、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加强法治学习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理解:加强法治学习、提升法治素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要求;是全面推进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是领导干部健康成长的内在需求。
(2)、领导干部要加强法治学习,注重法治精神的养成。一是法治学习的内容上,要注重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对于领导干部而言,不可能要求其熟知所有的法律规范,这对于一个即使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人,也是很难达到的。因此,对领导干部来讲,培训、学习的重点不是要求其掌握多少法律条文、法律知识,关键是宪法等一些法治的原理、精神及法律的价值要学好吃透。其次要认真学习掌握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对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规定要“知”,对分管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要“通”,对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法规要“精”,搞清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该为如何为。二是学习方式上,要注重加强多元化和有效性。不断创新法治教育培训方法,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学法用法长效机制。要通过初任培训、中心组学习、法治讲座、专题交流、学习考试等多种形式外,还需要旁听具体案件的审理,乃至积极亲身参与具体案件的处理,从实践中去学习,使法律知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融入身心,内化为领导干部的自觉意识和精神修养,外化为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1、要大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首先,媒体要理性的传播。媒体要引导民众强化规则意识、责任担当意识,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传统美德引领社会风尚,引导社会舆论,培育民众法治文化。
其次,要加大对领导干部违法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媒体要善于通过领导干部共同关心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公共政策和公共事件等案例,从法治的角度进行广泛讨论,提高其对法治价值和精神的认同,促使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第三,要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从政环境犹如一个生态系统,领导干部作为其中的一分子,必受其影响。没有一个良好的从政环境,没有一个正常的政治生态,好干部就无从谈起,好作风就无从树立。因此,要持之以恒加强和推进作风建设,通过加强作风建设,净化、优化政治生态,营造领导干部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从政环境。
2、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形成强大的约束机制。
一要建立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体系。与黄炎培在延安纵论历史“周期率”时说,“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因此,在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的基础上,更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评议作用。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在重大行政决策上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