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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常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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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因素有很多,并且其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存在不确定性,笔者仅结合目前的环境与形势浅析以下四方面问题的影响。

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资本市场基石

上市公司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基石。没有高质量的上市公司,则无法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利益得不到保证,投资者进入市场则会受阻,资本市场则无法取得持续发展并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从国家政策和监管层面来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发展资本市场的基础。

早期的上市公司多数是通过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国家对其质量提出比较高的要求,从而使其质量得到一定的保证;尽管可能一些国企通过“包装”形式上市,但其经济指标如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基本保持稳定且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一方面,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下,国有企业对资源享用的优势还比较明显;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后续融资的唯一通道――配股,对净资产收益率提出很高的要求。同时,由于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对其监管均相当严格,使得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结合效果比较明显。

在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对利益的追逐导致了一些不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现象出现,比如政府部门从行政和地方利益的角度推进地方企业走上市之路,实际上这些企业多数并没有长远的规划或者没有良好的项目,导致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下降;又如,企业上市“圈钱”效应明显,上市动机不纯,上市后效益频频“变脸”,也使得投资者利益受到很大损失。当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开始失望的时候,投资热情自然就会逐渐失去,因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投资者提供应有的经济回报,是国家和监管部门出台政策时应当考虑的问题。

二、消除或减弱股权分置后续影响,强化上市公司责任感

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主要系为解决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而于2005年4月启动的改革措施,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协商机制,来达到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的制度性差异的目的。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完善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变革与创新,不仅解决了当时的历史遗留问题,也起到了稳定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积极作用。

但是,任何一项改革与创新都有其两面性,而且随着事物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逐渐暴露其不足之处。时至今日,股权分置改革留下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大小非解禁”已成为当前资本市场的重大“利空”因素,而大股东从二级证券市场的“抽血”,也导致资本市场的大量资金流失而缺少动力。并且,一些民营企业上市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而是股东通过上市实现资本增值与变现的目的。

因此,当前环境下,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面临着股权分置后的“大小非解禁”与民营企业改制后股东套现的问题,如何消除和减弱其在投资者心里的影响,就需要从政策层面强化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责任感,为稳定和发展资本市场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构建资本市场畅通流动渠道,顺应市场形势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扩容,上市公司数量越来越多,但上市公司的质量未必越来越高,这样不仅因为市场扩容逐渐增加资本市场的资金压力,而且这种投资环境也助长了投机之风。我们不难看到,当前许多优质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值都相对较高,但在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却相当不匹配,甚至不如很多ST股票。其原因有很多,但其中原因之一应该是投机。当前环境下,尽管一次又一次地提出“退市”制度,但很难真正实行退市,更多的是那些绩差上市公司往往能够通过“重组”获生,并引发价格暴涨,其中投机成分堪称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市场应当遵循“优存劣汰”的市场规则,构建畅通的流通渠道,既可以让优质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也让其在不够条件或标准时退出市场,以保证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当然,重组方式也是企业资本运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我们应支持其正常的作用,但对于上市公司的重组应当提高标准、严格要求、明确流程,应着眼长远,不能仅解燃眉之急。

四、健全法律体系,细化监管标准和明确监管责任

篇2

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国际法渊源主要见之于GATT/WTO的法律体系中,其中最为重要的是《GATT1947》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补充规定和《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其规定为:“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性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进行如反倾销协议确定的比较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①其原因在于,GATT/WTO制度是由西方的市场经济国家创制的,其运行也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所以在倾销认定时,所有价格的确定及比较都要求在市场经济国家正常贸易过程中;而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交易中,西方国家认为其企业完全受政府控制,其价格不能反映其正常的价值,也就不能用来作为判断正常价值的依据。所以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就不能以该国企业的有关价格作为依据来判断倾销与幅度。

二、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内法渊源

1、美国的国内法渊源

美国在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中起到了重要的领导作用,主要表现在美国在《1930年关税法》、《1979年贸易法》及《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等法律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规定中。根据美国国内立法的规定,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由商务部确定的那些不按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商品在该国的销售不能反映其公平价值的国家。通常情况下,商务部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第一,该外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自由兑换的程度;第二,该外国劳资双方协议工资的程度;第三,在该外国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及引进外资的程度;第四,政府所有或控制生产资料的程度;第五,政府控制资源分配以及对企业产品价格及产量控制的程度;第六,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适当的其他要素。②

2、欧盟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渊源③

欧共体于1968年制定的《802/68号条例》是其第一部反倾销法,其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条例对该法进行了修改。1995年的《384/96欧盟理事会条例》第二条第七款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如何计算正常价值作了特殊规定。然而,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欧盟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仅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列举的办法,凡被列举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国,欧委会就会认为其国内价格不能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可靠依据,并在实施反倾销时给予“特殊待遇”,即统一反倾销税规则和替代国制度。④

三、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依据

1.《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双边协定反倾销条款》(“中美反倾销条款”)

“中美反倾销条款”规定,“中国和美国同意可以维持它目前的反倾销方法,该方法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这一条款的有效期为15年”;“中国可以要求美国调查机关按照美国法律审查某个特定经济部门或整个经济体是否属于市场导向”,从而争取排除“非市场经济方法”的使用。这里的“非市场经济方法”就是美国现行反倾销法中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价值的方法――生产要素价值法。

该条款允许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继续实行目前的非市场经济方法,即允许美国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二条第七款和GATT附件I关于第六条第一款注释和补充规定第二项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采用非市场经济方法时,不必负举证责任,即不必证明中国是“贸易被完全垄断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⑤

《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了中国“入世”15年内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从法律上解读,该条款有以下要点:

第一,颠倒了对调查产品反倾销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的举证责任,增加了中国生产者的举证责任。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和GATT附件I的规定,WTO进口成员方对被调查产品反倾销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负有举证责任。但按照《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规定,如果被调查的中国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类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方可以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即“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实际上赋予了WTO进口成员方对被调查的中国出口产品自动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的权利。《入世议定书》第15条颠倒了举证责任。

第二,按成员方的国内法市场经济标准审查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增加了中国出口产品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难度。如果按照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中国已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但是,《入世议定书》第15条要求中国根据WTO进口成员方的国内法证明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

四、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本质的法律分析

1.这是对GATT/WTO宗旨和原则的严重背离

GATT/WTO的宗旨就是追求公平自由竞争,为此,它确定了最惠国待遇、非歧视等基本原则。但GATT/WTO却又在其体制区分“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贸易救济中区别对待,这严重背离了GATT/WTO的宗旨和原则。

2.这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的严重歧视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体系,1955年GATT仅仅提出了在进行反倾销调查、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用其自身的价格进行对比并非总是适宜的可能性,但并未提出解决方案,也未规定判定市场经济的具体标准。这就为美欧等西方国家或地区实施贸易保护政策留下了足够的创造空间,他们就充分利用了这个制度漏洞,打着维护公平竞争的幌子,从其本身利益出发制定了任由其自由拿捏的替代国制度(类比国制度)、一国一税制度(单独税率制度),又颁布了任由其自由解释的市场经济判断标准。这些都是极具弹性的规定,行政当局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过程极具歧视性和不公平性。⑥

注释:

①参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147页。

②陈力:《美国反倾销法之"非市场经济"规则研究》,载《美国研究》2006年第3期,第82页。

③实际上在WTO体系中欧盟并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真正具有法人地位的是欧共体,鉴于人们的习惯,在此将欧共体表述为欧盟。由于欧盟独特的政治经济组织形态,在此意义上,将其归结到国内法的范畴。

篇3

一年内,发生在西安两所大学校园内的学生因恋爱失败而杀人的事件,和药家鑫杀死车祸伤者的案件,以及许许多多发生在高校的大学生违法事件一样,凸显了大学生法律基本常识的缺失,这也是造成当代大学生犯罪高发的根本原因,也影射了我们目前高等教育在法律常识普及的缺失问题。

一、当前大学生法律常识现状

1、法律常识淡薄

目前大学设置了关于法律知识的课程,各专业都会学习《法律基础》或者是《法律概论》,但是学时不太规范,基本情况就是本科32学时,专科28学时,有限的时间所能获得的知识也是有限的。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法律常识、法律政策在内的课程,形式比较单调,内容相对僵化,很多学生将此课程划归到看闲书或者是睡觉的课程,尤其扩招以后,针对学生的日常以及听课管理松散,加上学生自觉性差以及忽视非专业课程的学习,基本就是考试前熬夜突击。因而大学生无法获得扎实的法律基础常识,导致学生法律知识空白,很容易走上犯罪的歧途。

2、维权意识缺失

由于传统意识的思维影响,同时也因为教育和舆论的局限,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状态且狭义的守法,认为遵纪守法的意义只是针对的刑法。大学校园的宣传栏以及舆论的网页中内容大多数是因一些恶性伤人或者是违法犯罪所受到的惩罚,更多宣扬的是法律的无情,大学生也并没有真正理解法律所谓的权利与义务,公民有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权利,法律既是行为准则也是利益维护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不能主动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之以类似“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消极的态度来处理,更甚者采取极端的手段来报复,反而使自己走上违法的道路。

3、近几年大学生犯罪明显上升

从以往发生的大学生违法案例来看,大学生犯罪率要远低于其他人群,从犯罪手段、情节和危害结果来看,大学生犯罪大多数属轻微刑事犯罪。但是新世纪以来,大学生经常和杀人、伤人、涉毒等严重的罪行联系在一起,刑事犯罪明显多于以往。从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案,到清华大学刘海洋硫酸泼熊,再到“药家鑫”撞人后杀人案,以及2015年发生在西安两所高校的因恋爱失败而杀人的案件,种种恶性案件已经由社会转向了高校,除过这些,大学校园内经常发生的违法现象就是盗窃,很多学生低估了随手拿走同学财物的严重性,同宿舍,同班或者在图书馆拿走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财物,等进了审讯室,才后悔自己的行为与无知已经让自己走向犯罪的歧途。

二、如何将法律常识教育纳入目标教育考核体系

1、在价值目标中重点培养法律素养

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教师在日常的思政课程以及普法宣传中,一方面可以利用法律的道德根源性,挖掘传统道德中的法律因素进行法律素养的培养。比如“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路不拾遗”等既是传统道德思想,也是现代社会的法律基本精神所在,在大学生的思想教育过程中要利用道德常识对学生法律宿舍的培养。另一方面,在道德之外,培养学生使之明白,法律必须脱离道德而存在。但是,人类基本的伦理精神、道德目标是作为法律存在的价值准则。所以,培养大学生内心的良知以及道德评判力与责任感,才会实现法律的社会价值。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法律只有获得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同,从而自觉遵守,那将是社会最理想的状态。[1]

2、在生活目标中培养利用正当规范解决纠纷的意识

广义来讲,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是法律,对影响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惩处。而狭义来讲,学校内的法律则是学校的校纪校规,在学校内遇到任何问题以及纠纷,在不触犯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应该懂得用校纪校规来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法律及任何规范一样,学生拥有维护校纪校规的义务,同样,也拥有校纪校规所赋予的权利。所以,在大学生的日常管理中,应当重点普及学校的日常规范,以及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学生入校后纪律教育与法律宣传,使学生从入校第一天起,就切身感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体会到遵守纪律的重要性,懂得遇到问题采取正当的解决方法而不是感情用事或者想当然地采取违反纪律甚至法律的行为。另外,学校应当对学生权利保持高度重视,结合各个学校的情况,吸收学生反馈的意见和诉求,不断修改和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校纪校规,切实可行的改进学校的法制氛围。做到对大学生的日常管理“有法可议、有章可循”。[2]

3、在学业目标中将法律知识作为学生的第二专业重点培养

今天,以数字信息化为标志的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使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包括了比以往任何阶段都丰富得多的内容,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使得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充满科学和技术问题。社会呼唤着能胜任新挑战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我们要改变过去理工院校法学专业与政法类院校法学专业在培养目标上重复,明确定位为培养复合人才,在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的同时,重点培植学生的实践水平。

相应的在课程方面,理工科院校在法律课设置上,首先应重新整合自身的教育资源和优势,从学科综合平衡着手建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这种教学内容主要由两个模块组成:第一模块为法律知识,其中含法学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及法律实践的知识;第二模块为工科专业基础知识,其中含工科学科基础知识和交叉学科基础知识两大部分。其次,应该以社会和市场发展为导向,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在师资方面,增加负责学生的法律通识教育老师,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常识和树立法律精神。同时引进或邀请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或者教师进行学生的实践意识培养。

4、在职业目标中树立学生选择从业法律的意识

法学人才的培养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与科技结合,显然理工科大学又提供了法学与科技结合的优良场所。科技的发展影响了法学教育的转变,逐步由学科本位向市场本位发展,理工科院校有着极其身后的科技背景作为支撑,因此可以培养出的学生既要掌握所学工学专业的技术,也要深谙法律知识。

在此类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方面,理工科院校应结合自己的办学特色,将法律教育纳入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中,并制定适合的职业规划教材。针对法律实务方面开展,增加职业训练阶段,包含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分析研究以及咨询调解,使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在真实情境下接触真实的法律案件,分析和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真正做好以市场为本位,既增强学生兴趣,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一扇窗口。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高校开展的法学教育只能是对学生普及基本法律常识及专门法的基本理论灌输,培养学生作为复合型人才的法律实际操作以及司法实践很难和本科教育兼顾,导致学生最后既不具备专业技术优势,又不具备法律专长,所以,就现行的教育制度而言,应当将法律教育定位为储备性教育,或者成为基础性法律品质教育。笔者一直认为,法律常识尤其是私法知识的传播对于我们这个民族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我们的文化基因太缺乏私法的知识与精神:平等、公平、自由、尊重、信任、自治与责任。[3]符合人类良知的法律制度、知识、意识与精神的常识,及其传播、认同、吸收与践行,在时下的吾国吾民,是最紧迫最重要的事情。

【参考文献】

[1] 张正瑞.理工科院校辅导员如何培育大学生的法律素养[M].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114-116.

[2] 连宏.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法律职业教育探索[M].教育与职业,2011(30)91-93.

篇4

中图分类号:G421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势,是人在一定条件下对现在法律及法规现象的一系列理解、感知、心里体验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是衡量这个国家、民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高校学生是将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生力量,亦是将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更是国家发展繁荣富强的未来希望。因此,加强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将直接影响我国法制建设的层次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培养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独立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需要;是将来适应社会,工作环境的需要;是社会经济不断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国家依法治国的需要。

二、当代高校学生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基础知识薄弱。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虽然大多高校学生学过法律知识,但整体知识水平较低,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不重视法律类基础课,就其对法律的了解深度来说,他们也是一知半解,纯粹靠死记硬背,目的是为了应付考试,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论和精神实质。要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按正确的法律意识去处理矛盾时,他们又表现出“知”“行”脱节,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的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另一方面,高校的法律课程学时有限,在较短的课时内要达到普及法律知识的效果是极其困难的,因此,高校学生在课堂时中获得的法律知识也是有限的。

(二)观念淡薄或只重视权利。

一方面,一些学生缺乏维权意识,当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大多以消极态度对待法律,甚至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的手段来为自己“维权”,增加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一些学生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强烈要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经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权利、物质帮助权利、受教育权利、恋爱自由权利、参与社会活动等权利无限制放大,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自身价值提供条件并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权利、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权利,是否对国家、社会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权利与义务发生了严重的偏差,责任心不强。

(三)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法制教育仍被作为高校德育的分支。

只有为数不多的高校开设了专业的法律课程,多数高校的法制教育内容都见于德育类教材中,同时在实践教学中存在重专业,轻德育,轻素质的教育培养。

2、法律素质教育被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

法律素质是学生个体通过法制环境的影响和法制教育的训练所获得,且按照法律要求自觉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特征及倾向。高校在法制教育的实践教学中,往往将法律素质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甚至忽视对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不加强法律素质的教育,必然将影响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3、法律知识不等同于法律教育。

法律知识是法制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但无法替代法制教育。由于法律知识课程学时少,内容多,一系列知识点堆积、师生间交流的缺乏,直接导致的学生法律知识只停留在书本中。缺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系统培养,即容易使学生形成“知而不信”。

三、高校学生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一)诚信意识。

诚信意识,即是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原则做事,诚实不欺,讲求信用。在当代,越来越多高校学生的诚信意识以及他们的行为、思想令人担忧。如上课故意迟到早退、旷课、考试作弊、毕业履历上的虚假信息等,这些现象虽说不是普遍的,但也绝非个别现象。所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提高诚信意识,就必须要树立和培养诚实信用的观念和意识。诚实信用原则又称《民法》原则中的帝王原则,一切社会行为偏离了诚实信用,就很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我保护意识。

当代高校学生将要面临社会中的潜在危险,市场经济中的激烈竞争。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如《婚姻法》中涉及当婚姻遇到问题时的解决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买卖交易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刑法》中涉及当遇到来自犯罪行为的侵害时怎样维权的问题,《民法》中涉及人们在生活中遇到民事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等等。只有了解法律的基本常识,我们在遇到问题时才知道需要翻看什么法律法规,才知道应采取怎样的措施。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因此,我们应该教导学生摒弃避讼、厌讼、惧讼的心理,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树立正义观念,主动追求正当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权利的正确实现,通过参加诉讼活动,监督司法公正。

(三)市场运行中的法律意识。

高校学生毕业的那天就是走向社会的开始,他们会在各个岗位上开展各自的工作,掌握基本的经济法律常识、法律规定对于他们来说是十分迫切并且必要的。例如创办公司,需要《公司法》,《反不当竞争法》,《行政法》、《税法》等的知识,在公司中工作需要了解《劳动法》,公司的章程,做股票需要有《经济法》的常识,比如《证券法》,做国际经融需要了解《国际经济法》,做海员需要了解《海商法》,做服务员需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相关知识。可以说经济是靠法律系统来制定规则,在进入经济当中,了解基本的法律规则是做好工作的前提。

四、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和方法

(一)法律授课模式的多样化。

重视对法律课的讲授形式,增加学时,改变传统教学手段和方法,教学与实践相结合。以社会实际应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目的学习法律。为了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学习效率,在教学手段上多采用案例教学法,运用实例进行讲解,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使理论得以联系实际,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可以聘请一些法律专家开展法律讲座,这些法官、律师在实践中接触了大量的案件,在授课时更加贴近学生的生活,也更生动。还可以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辩论赛、讨论会、专题论坛、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使学生能在自主参与、身临其境中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和启迪。

(二)丰富法制教育的内容。

法制教育的内容应不断扩展,不仅仅以校园中发生的案例,学生遇到的问题为授课内容,更应该学习基本法律的原则,这样有助于他们今后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如《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一些重点罪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权利等。还可以以选修课的形式,帮助将来有兴趣创业的同学了解经济方面的法律常识,如《公司法》、《商法》、《反不当竞争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保险法》等等。

(三)充分利用网络开展法治教育。

网络的发展为高校法制教育提供了现代化的手段,拓展了教学空间和渠道。应充分利用网络形象生动、图文并茂的特点,将过去封闭的教学模式转变为开放主动的教学形式。可以通过学生与辅导员之间建立QQ群,了解学生的思想,开设法律主体的微博建立与学生间的沟通,经常更新页面,建立法律知识网的相关链接,有助于学生随时随地方便学习相关知识。有目的地向学生们灌输符合网络信息时代的信息伦理知识,强化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初步了解《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指导如何做一个守法诚信的网络公民。

(四)关注心理需求。

切实关注学生的心理需求,做好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高校学生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的缺乏,另一方面更是心理因素的反作用。高校时期的学生正处在世界观和人生观逐步成型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学生面临着学习、恋爱和就业等心理压力,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冲破法律的约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营造对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环境。

首先学校在校规校纪方面要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在日常管理学生中,对于学生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校规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也不因人而异,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其次,对于法律课程学校应该充分重视,每学期对学生的法律课程的学习进行综合测评,并将测评的成绩记入综合学分。再次,在学校的橱窗、教室、学生宿舍等地张贴一些关于法制宣传的文章、案例,并定期更换。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校学生的法制教育要从源头抓起,学校和家庭、社会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法制教育的功能价值。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观念的树立和意识的培养,都需要长期的过程,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因此,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任务任重而道远。大学时期是人生观、世界观塑造的关键时期,要重视和把握这个时机做好对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使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学会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合法维权,进而促进其法制意识的形成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为社会输送一个心智都健全的能够适应法治社会需要的人才。

(作者: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航海技术系,硕士,助教,研究方向: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1.1 .

[2]肖晋,刑事被指控人程序性权利研究,河北法学,2009(7).

篇5

集中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建设“和谐”,保障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及纪念《两个决定》颁布20周年。

通过集中宣传活动,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表达诉求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使广大干部群众提高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县政法综治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宣传全省、全市、全县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深化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为深化“平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广大公众对全县政法综治工作的理解和参与热情,进一步开创我县政法综治工作新局面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办在综治宣传月活动中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集中宣传工作的领导,我办成立综治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

四、时间安排

2012年3月上旬至4月上旬。

五、活动内容

1、办机关开展一次《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处罚法》、《刑法》等综治相关法律法规常识考试。

2、开展纪念《两个决定》颁布20周年综治宣传活动一次。

3、重点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乡村宣传政策法规、治安防范基本常识和建设和谐的重要意义,并提供涉农法规咨询。

4、在各主要街道发放宣传单,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率。

5、及时报道和反馈我县综治和和谐建设成果、先进典型和宣传月活动成效。

6、在矛盾纠纷相对集中或可能出现集体上访等的项目乡村群众,开展以案释法集中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依法反映诉求,制止违反法律的过激行为。

7、主动配合县委县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知识咨询服务等活动。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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