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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常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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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常识

篇1

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因素有很多,并且其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存在不确定性,笔者仅结合目前的环境与形势浅析以下四方面问题的影响。

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资本市场基石

上市公司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基石。没有高质量的上市公司,则无法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利益得不到保证,投资者进入市场则会受阻,资本市场则无法取得持续发展并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从国家政策和监管层面来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发展资本市场的基础。

早期的上市公司多数是通过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国家对其质量提出比较高的要求,从而使其质量得到一定的保证;尽管可能一些国企通过“包装”形式上市,但其经济指标如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基本保持稳定且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一方面,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下,国有企业对资源享用的优势还比较明显;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后续融资的唯一通道――配股,对净资产收益率提出很高的要求。同时,由于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对其监管均相当严格,使得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结合效果比较明显。

在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对利益的追逐导致了一些不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现象出现,比如政府部门从行政和地方利益的角度推进地方企业走上市之路,实际上这些企业多数并没有长远的规划或者没有良好的项目,导致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下降;又如,企业上市“圈钱”效应明显,上市动机不纯,上市后效益频频“变脸”,也使得投资者利益受到很大损失。当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开始失望的时候,投资热情自然就会逐渐失去,因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投资者提供应有的经济回报,是国家和监管部门出台政策时应当考虑的问题。

二、消除或减弱股权分置后续影响,强化上市公司责任感

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主要系为解决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而于2005年4月启动的改革措施,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协商机制,来达到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的制度性差异的目的。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完善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变革与创新,不仅解决了当时的历史遗留问题,也起到了稳定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积极作用。

但是,任何一项改革与创新都有其两面性,而且随着事物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逐渐暴露其不足之处。时至今日,股权分置改革留下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大小非解禁”已成为当前资本市场的重大“利空”因素,而大股东从二级证券市场的“抽血”,也导致资本市场的大量资金流失而缺少动力。并且,一些民营企业上市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而是股东通过上市实现资本增值与变现的目的。

因此,当前环境下,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面临着股权分置后的“大小非解禁”与民营企业改制后股东套现的问题,如何消除和减弱其在投资者心里的影响,就需要从政策层面强化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责任感,为稳定和发展资本市场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构建资本市场畅通流动渠道,顺应市场形势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扩容,上市公司数量越来越多,但上市公司的质量未必越来越高,这样不仅因为市场扩容逐渐增加资本市场的资金压力,而且这种投资环境也助长了投机之风。我们不难看到,当前许多优质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值都相对较高,但在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却相当不匹配,甚至不如很多ST股票。其原因有很多,但其中原因之一应该是投机。当前环境下,尽管一次又一次地提出“退市”制度,但很难真正实行退市,更多的是那些绩差上市公司往往能够通过“重组”获生,并引发价格暴涨,其中投机成分堪称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市场应当遵循“优存劣汰”的市场规则,构建畅通的流通渠道,既可以让优质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也让其在不够条件或标准时退出市场,以保证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当然,重组方式也是企业资本运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我们应支持其正常的作用,但对于上市公司的重组应当提高标准、严格要求、明确流程,应着眼长远,不能仅解燃眉之急。

四、健全法律体系,细化监管标准和明确监管责任

篇2

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国际法渊源主要见之于GATT/WTO的法律体系中,其中最为重要的是《GATT1947》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补充规定和《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其规定为:“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性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进行如反倾销协议确定的比较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①其原因在于,GATT/WTO制度是由西方的市场经济国家创制的,其运行也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所以在倾销认定时,所有价格的确定及比较都要求在市场经济国家正常贸易过程中;而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交易中,西方国家认为其企业完全受政府控制,其价格不能反映其正常的价值,也就不能用来作为判断正常价值的依据。所以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就不能以该国企业的有关价格作为依据来判断倾销与幅度。

二、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内法渊源

1、美国的国内法渊源

美国在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中起到了重要的领导作用,主要表现在美国在《1930年关税法》、《1979年贸易法》及《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等法律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规定中。根据美国国内立法的规定,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由商务部确定的那些不按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商品在该国的销售不能反映其公平价值的国家。通常情况下,商务部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第一,该外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自由兑换的程度;第二,该外国劳资双方协议工资的程度;第三,在该外国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及引进外资的程度;第四,政府所有或控制生产资料的程度;第五,政府控制资源分配以及对企业产品价格及产量控制的程度;第六,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适当的其他要素。②

2、欧盟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渊源③

欧共体于1968年制定的《802/68号条例》是其第一部反倾销法,其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条例对该法进行了修改。1995年的《384/96欧盟理事会条例》第二条第七款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如何计算正常价值作了特殊规定。然而,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欧盟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仅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列举的办法,凡被列举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国,欧委会就会认为其国内价格不能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可靠依据,并在实施反倾销时给予“特殊待遇”,即统一反倾销税规则和替代国制度。④

三、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依据

1.《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双边协定反倾销条款》(“中美反倾销条款”)

“中美反倾销条款”规定,“中国和美国同意可以维持它目前的反倾销方法,该方法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这一条款的有效期为15年”;“中国可以要求美国调查机关按照美国法律审查某个特定经济部门或整个经济体是否属于市场导向”,从而争取排除“非市场经济方法”的使用。这里的“非市场经济方法”就是美国现行反倾销法中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价值的方法――生产要素价值法。

该条款允许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继续实行目前的非市场经济方法,即允许美国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二条第七款和GATT附件I关于第六条第一款注释和补充规定第二项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采用非市场经济方法时,不必负举证责任,即不必证明中国是“贸易被完全垄断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⑤

《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了中国“入世”15年内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从法律上解读,该条款有以下要点:

第一,颠倒了对调查产品反倾销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的举证责任,增加了中国生产者的举证责任。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和GATT附件I的规定,WTO进口成员方对被调查产品反倾销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负有举证责任。但按照《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规定,如果被调查的中国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类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方可以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即“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实际上赋予了WTO进口成员方对被调查的中国出口产品自动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的权利。《入世议定书》第15条颠倒了举证责任。

第二,按成员方的国内法市场经济标准审查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增加了中国出口产品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难度。如果按照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中国已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但是,《入世议定书》第15条要求中国根据WTO进口成员方的国内法证明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

四、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本质的法律分析

1.这是对GATT/WTO宗旨和原则的严重背离

GATT/WTO的宗旨就是追求公平自由竞争,为此,它确定了最惠国待遇、非歧视等基本原则。但GATT/WTO却又在其体制区分“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贸易救济中区别对待,这严重背离了GATT/WTO的宗旨和原则。

2.这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的严重歧视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体系,1955年GATT仅仅提出了在进行反倾销调查、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用其自身的价格进行对比并非总是适宜的可能性,但并未提出解决方案,也未规定判定市场经济的具体标准。这就为美欧等西方国家或地区实施贸易保护政策留下了足够的创造空间,他们就充分利用了这个制度漏洞,打着维护公平竞争的幌子,从其本身利益出发制定了任由其自由拿捏的替代国制度(类比国制度)、一国一税制度(单独税率制度),又颁布了任由其自由解释的市场经济判断标准。这些都是极具弹性的规定,行政当局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过程极具歧视性和不公平性。⑥

注释:

①参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147页。

②陈力:《美国反倾销法之"非市场经济"规则研究》,载《美国研究》2006年第3期,第82页。

③实际上在WTO体系中欧盟并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真正具有法人地位的是欧共体,鉴于人们的习惯,在此将欧共体表述为欧盟。由于欧盟独特的政治经济组织形态,在此意义上,将其归结到国内法的范畴。

篇3

一年内,发生在西安两所大学校园内的学生因恋爱失败而杀人的事件,和药家鑫杀死车祸伤者的案件,以及许许多多发生在高校的大学生违法事件一样,凸显了大学生法律基本常识的缺失,这也是造成当代大学生犯罪高发的根本原因,也影射了我们目前高等教育在法律常识普及的缺失问题。

一、当前大学生法律常识现状

1、法律常识淡薄

目前大学设置了关于法律知识的课程,各专业都会学习《法律基础》或者是《法律概论》,但是学时不太规范,基本情况就是本科32学时,专科28学时,有限的时间所能获得的知识也是有限的。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法律常识、法律政策在内的课程,形式比较单调,内容相对僵化,很多学生将此课程划归到看闲书或者是睡觉的课程,尤其扩招以后,针对学生的日常以及听课管理松散,加上学生自觉性差以及忽视非专业课程的学习,基本就是考试前熬夜突击。因而大学生无法获得扎实的法律基础常识,导致学生法律知识空白,很容易走上犯罪的歧途。

2、维权意识缺失

由于传统意识的思维影响,同时也因为教育和舆论的局限,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状态且狭义的守法,认为遵纪守法的意义只是针对的刑法。大学校园的宣传栏以及舆论的网页中内容大多数是因一些恶性伤人或者是违法犯罪所受到的惩罚,更多宣扬的是法律的无情,大学生也并没有真正理解法律所谓的权利与义务,公民有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权利,法律既是行为准则也是利益维护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不能主动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之以类似“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消极的态度来处理,更甚者采取极端的手段来报复,反而使自己走上违法的道路。

3、近几年大学生犯罪明显上升

从以往发生的大学生违法案例来看,大学生犯罪率要远低于其他人群,从犯罪手段、情节和危害结果来看,大学生犯罪大多数属轻微刑事犯罪。但是新世纪以来,大学生经常和杀人、伤人、涉毒等严重的罪行联系在一起,刑事犯罪明显多于以往。从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案,到清华大学刘海洋硫酸泼熊,再到“药家鑫”撞人后杀人案,以及2015年发生在西安两所高校的因恋爱失败而杀人的案件,种种恶性案件已经由社会转向了高校,除过这些,大学校园内经常发生的违法现象就是盗窃,很多学生低估了随手拿走同学财物的严重性,同宿舍,同班或者在图书馆拿走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财物,等进了审讯室,才后悔自己的行为与无知已经让自己走向犯罪的歧途。

二、如何将法律常识教育纳入目标教育考核体系

1、在价值目标中重点培养法律素养

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教师在日常的思政课程以及普法宣传中,一方面可以利用法律的道德根源性,挖掘传统道德中的法律因素进行法律素养的培养。比如“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路不拾遗”等既是传统道德思想,也是现代社会的法律基本精神所在,在大学生的思想教育过程中要利用道德常识对学生法律宿舍的培养。另一方面,在道德之外,培养学生使之明白,法律必须脱离道德而存在。但是,人类基本的伦理精神、道德目标是作为法律存在的价值准则。所以,培养大学生内心的良知以及道德评判力与责任感,才会实现法律的社会价值。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法律只有获得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同,从而自觉遵守,那将是社会最理想的状态。[1]

2、在生活目标中培养利用正当规范解决纠纷的意识

广义来讲,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是法律,对影响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惩处。而狭义来讲,学校内的法律则是学校的校纪校规,在学校内遇到任何问题以及纠纷,在不触犯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应该懂得用校纪校规来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法律及任何规范一样,学生拥有维护校纪校规的义务,同样,也拥有校纪校规所赋予的权利。所以,在大学生的日常管理中,应当重点普及学校的日常规范,以及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学生入校后纪律教育与法律宣传,使学生从入校第一天起,就切身感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体会到遵守纪律的重要性,懂得遇到问题采取正当的解决方法而不是感情用事或者想当然地采取违反纪律甚至法律的行为。另外,学校应当对学生权利保持高度重视,结合各个学校的情况,吸收学生反馈的意见和诉求,不断修改和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校纪校规,切实可行的改进学校的法制氛围。做到对大学生的日常管理“有法可议、有章可循”。[2]

3、在学业目标中将法律知识作为学生的第二专业重点培养

今天,以数字信息化为标志的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使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包括了比以往任何阶段都丰富得多的内容,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使得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充满科学和技术问题。社会呼唤着能胜任新挑战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我们要改变过去理工院校法学专业与政法类院校法学专业在培养目标上重复,明确定位为培养复合人才,在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的同时,重点培植学生的实践水平。

相应的在课程方面,理工科院校在法律课设置上,首先应重新整合自身的教育资源和优势,从学科综合平衡着手建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这种教学内容主要由两个模块组成:第一模块为法律知识,其中含法学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及法律实践的知识;第二模块为工科专业基础知识,其中含工科学科基础知识和交叉学科基础知识两大部分。其次,应该以社会和市场发展为导向,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在师资方面,增加负责学生的法律通识教育老师,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常识和树立法律精神。同时引进或邀请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或者教师进行学生的实践意识培养。

4、在职业目标中树立学生选择从业法律的意识

法学人才的培养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与科技结合,显然理工科大学又提供了法学与科技结合的优良场所。科技的发展影响了法学教育的转变,逐步由学科本位向市场本位发展,理工科院校有着极其身后的科技背景作为支撑,因此可以培养出的学生既要掌握所学工学专业的技术,也要深谙法律知识。

在此类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方面,理工科院校应结合自己的办学特色,将法律教育纳入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中,并制定适合的职业规划教材。针对法律实务方面开展,增加职业训练阶段,包含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分析研究以及咨询调解,使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在真实情境下接触真实的法律案件,分析和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真正做好以市场为本位,既增强学生兴趣,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一扇窗口。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高校开展的法学教育只能是对学生普及基本法律常识及专门法的基本理论灌输,培养学生作为复合型人才的法律实际操作以及司法实践很难和本科教育兼顾,导致学生最后既不具备专业技术优势,又不具备法律专长,所以,就现行的教育制度而言,应当将法律教育定位为储备性教育,或者成为基础性法律品质教育。笔者一直认为,法律常识尤其是私法知识的传播对于我们这个民族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我们的文化基因太缺乏私法的知识与精神:平等、公平、自由、尊重、信任、自治与责任。[3]符合人类良知的法律制度、知识、意识与精神的常识,及其传播、认同、吸收与践行,在时下的吾国吾民,是最紧迫最重要的事情。

【参考文献】

[1] 张正瑞.理工科院校辅导员如何培育大学生的法律素养[M].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114-116.

[2] 连宏.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法律职业教育探索[M].教育与职业,2011(30)91-93.

篇4

中图分类号:G421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势,是人在一定条件下对现在法律及法规现象的一系列理解、感知、心里体验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是衡量这个国家、民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高校学生是将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生力量,亦是将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更是国家发展繁荣富强的未来希望。因此,加强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将直接影响我国法制建设的层次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培养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独立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需要;是将来适应社会,工作环境的需要;是社会经济不断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国家依法治国的需要。

二、当代高校学生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基础知识薄弱。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虽然大多高校学生学过法律知识,但整体知识水平较低,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不重视法律类基础课,就其对法律的了解深度来说,他们也是一知半解,纯粹靠死记硬背,目的是为了应付考试,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论和精神实质。要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按正确的法律意识去处理矛盾时,他们又表现出“知”“行”脱节,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的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另一方面,高校的法律课程学时有限,在较短的课时内要达到普及法律知识的效果是极其困难的,因此,高校学生在课堂时中获得的法律知识也是有限的。

(二)观念淡薄或只重视权利。

一方面,一些学生缺乏维权意识,当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大多以消极态度对待法律,甚至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的手段来为自己“维权”,增加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一些学生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强烈要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经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权利、物质帮助权利、受教育权利、恋爱自由权利、参与社会活动等权利无限制放大,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自身价值提供条件并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权利、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权利,是否对国家、社会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权利与义务发生了严重的偏差,责任心不强。

(三)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法制教育仍被作为高校德育的分支。

只有为数不多的高校开设了专业的法律课程,多数高校的法制教育内容都见于德育类教材中,同时在实践教学中存在重专业,轻德育,轻素质的教育培养。

2、法律素质教育被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

法律素质是学生个体通过法制环境的影响和法制教育的训练所获得,且按照法律要求自觉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特征及倾向。高校在法制教育的实践教学中,往往将法律素质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甚至忽视对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不加强法律素质的教育,必然将影响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3、法律知识不等同于法律教育。

法律知识是法制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但无法替代法制教育。由于法律知识课程学时少,内容多,一系列知识点堆积、师生间交流的缺乏,直接导致的学生法律知识只停留在书本中。缺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系统培养,即容易使学生形成“知而不信”。

三、高校学生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一)诚信意识。

诚信意识,即是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原则做事,诚实不欺,讲求信用。在当代,越来越多高校学生的诚信意识以及他们的行为、思想令人担忧。如上课故意迟到早退、旷课、考试作弊、毕业履历上的虚假信息等,这些现象虽说不是普遍的,但也绝非个别现象。所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提高诚信意识,就必须要树立和培养诚实信用的观念和意识。诚实信用原则又称《民法》原则中的帝王原则,一切社会行为偏离了诚实信用,就很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我保护意识。

当代高校学生将要面临社会中的潜在危险,市场经济中的激烈竞争。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如《婚姻法》中涉及当婚姻遇到问题时的解决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买卖交易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刑法》中涉及当遇到来自犯罪行为的侵害时怎样维权的问题,《民法》中涉及人们在生活中遇到民事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等等。只有了解法律的基本常识,我们在遇到问题时才知道需要翻看什么法律法规,才知道应采取怎样的措施。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因此,我们应该教导学生摒弃避讼、厌讼、惧讼的心理,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树立正义观念,主动追求正当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权利的正确实现,通过参加诉讼活动,监督司法公正。

(三)市场运行中的法律意识。

高校学生毕业的那天就是走向社会的开始,他们会在各个岗位上开展各自的工作,掌握基本的经济法律常识、法律规定对于他们来说是十分迫切并且必要的。例如创办公司,需要《公司法》,《反不当竞争法》,《行政法》、《税法》等的知识,在公司中工作需要了解《劳动法》,公司的章程,做股票需要有《经济法》的常识,比如《证券法》,做国际经融需要了解《国际经济法》,做海员需要了解《海商法》,做服务员需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相关知识。可以说经济是靠法律系统来制定规则,在进入经济当中,了解基本的法律规则是做好工作的前提。

四、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和方法

(一)法律授课模式的多样化。

重视对法律课的讲授形式,增加学时,改变传统教学手段和方法,教学与实践相结合。以社会实际应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目的学习法律。为了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学习效率,在教学手段上多采用案例教学法,运用实例进行讲解,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使理论得以联系实际,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可以聘请一些法律专家开展法律讲座,这些法官、律师在实践中接触了大量的案件,在授课时更加贴近学生的生活,也更生动。还可以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辩论赛、讨论会、专题论坛、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使学生能在自主参与、身临其境中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和启迪。

(二)丰富法制教育的内容。

法制教育的内容应不断扩展,不仅仅以校园中发生的案例,学生遇到的问题为授课内容,更应该学习基本法律的原则,这样有助于他们今后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如《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一些重点罪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权利等。还可以以选修课的形式,帮助将来有兴趣创业的同学了解经济方面的法律常识,如《公司法》、《商法》、《反不当竞争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保险法》等等。

(三)充分利用网络开展法治教育。

网络的发展为高校法制教育提供了现代化的手段,拓展了教学空间和渠道。应充分利用网络形象生动、图文并茂的特点,将过去封闭的教学模式转变为开放主动的教学形式。可以通过学生与辅导员之间建立QQ群,了解学生的思想,开设法律主体的微博建立与学生间的沟通,经常更新页面,建立法律知识网的相关链接,有助于学生随时随地方便学习相关知识。有目的地向学生们灌输符合网络信息时代的信息伦理知识,强化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初步了解《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指导如何做一个守法诚信的网络公民。

(四)关注心理需求。

切实关注学生的心理需求,做好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高校学生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的缺乏,另一方面更是心理因素的反作用。高校时期的学生正处在世界观和人生观逐步成型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学生面临着学习、恋爱和就业等心理压力,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冲破法律的约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营造对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环境。

首先学校在校规校纪方面要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在日常管理学生中,对于学生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校规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也不因人而异,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其次,对于法律课程学校应该充分重视,每学期对学生的法律课程的学习进行综合测评,并将测评的成绩记入综合学分。再次,在学校的橱窗、教室、学生宿舍等地张贴一些关于法制宣传的文章、案例,并定期更换。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校学生的法制教育要从源头抓起,学校和家庭、社会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法制教育的功能价值。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观念的树立和意识的培养,都需要长期的过程,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因此,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任务任重而道远。大学时期是人生观、世界观塑造的关键时期,要重视和把握这个时机做好对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使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学会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合法维权,进而促进其法制意识的形成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为社会输送一个心智都健全的能够适应法治社会需要的人才。

(作者: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航海技术系,硕士,助教,研究方向: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1.1 .

[2]肖晋,刑事被指控人程序性权利研究,河北法学,2009(7).

篇5

集中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建设“和谐”,保障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及纪念《两个决定》颁布20周年。

通过集中宣传活动,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表达诉求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使广大干部群众提高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县政法综治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宣传全省、全市、全县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深化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为深化“平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广大公众对全县政法综治工作的理解和参与热情,进一步开创我县政法综治工作新局面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办在综治宣传月活动中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集中宣传工作的领导,我办成立综治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

四、时间安排

2012年3月上旬至4月上旬。

五、活动内容

1、办机关开展一次《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处罚法》、《刑法》等综治相关法律法规常识考试。

2、开展纪念《两个决定》颁布20周年综治宣传活动一次。

3、重点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乡村宣传政策法规、治安防范基本常识和建设和谐的重要意义,并提供涉农法规咨询。

4、在各主要街道发放宣传单,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率。

5、及时报道和反馈我县综治和和谐建设成果、先进典型和宣传月活动成效。

6、在矛盾纠纷相对集中或可能出现集体上访等的项目乡村群众,开展以案释法集中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依法反映诉求,制止违反法律的过激行为。

7、主动配合县委县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知识咨询服务等活动。

六、工作要求

篇6

老师没当做是一门主课来认识,使得学生法律教育思想处于应付状态并且效果上脱离了社会实际。尤其是中职学校的教育,社会对中职学校评价的标准存有误解,家长们都认为自己的子女送到职校是学技能操作,因此学校的中心工作也着重抓好技能比赛及考证学科,这使法律课程内容的安排和授课效果受到影响。导致我们的老师错误地认为,只要确保学生在校三年平安稳定,不犯错误,他们的法律教育就是成功的。

(二)在教材中,法律教育内容不够贴近中学生思想实际

教材中只有少量法律常识,没有将学生联系比较密切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的内容系统贯穿到教材之中。教材无论内容还是形式都不够规范,学生没有全面学习法律的基本概念知识,导致学生思想上不重视,认为法律教育是一门无关紧要的课,对于自己的行为缺乏基本的辨别是非的能力。笔者总结了中学生犯罪违法行为产生的过程:好奇的想法——邪念的产生——行为的实施——伤害结果的出现。有的中学生缺乏最基本的社会知识、法律知识、道德知识、人际关系知识,容易发生冲突和感情用事,争强好胜,不加思索地作出某种行为。

(三)师资力量的配备上存在问题,缺少专业化的法律课教师

学校为了课务的安排,随便找一个老师顶替,有些老师以前自己不是学习法律的,只好硬着头皮接下该项课程,从头开始学习法律,再传授给学生。可见,这些教师无论知识面还是上课处理问题的能力都是不称职的,而且是不稳定的。而法律课教师只要有新的教学任务就会被分配到新的工作岗位上,从而也结束了自己的法律教师的使命。

(四)复杂的社会环境不利于中学生的学习,淡化了中学生的法律意识观念

现在的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有什么问题父母就会出面摆平,校园里泛起了新的“读书无用论”的风潮,有的同学干脆辍学早点回家。由于缺少必要的文化教育,对于很多的事情缺乏正确的判断,认识不清,很容易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中学生是国家民族发展复兴的希望和未来。做好中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工作是提高全民族素质,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笔者结合实践工作经验,谈谈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几点思路。

(一)法律意识教育应当作为学校课务中的一门主课来安排

要加大一些国家基本法律和教育教学等法律法规理论课程的学习,不断丰富在校生知识结构,如学习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基本常识。要逐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意识教育,使得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在校期间形成良好的守法习惯,在学生走向社会以后,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规定。

(二)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法律意识教育

1.学校在创建“平安校园”活动中,认真利用好每次“安全教育周”和“法律教育周”活动。学校每年配备1~2名兼职或专职“法治校长”,每学期集中开展1—2次劳教人员“现身说法”专题法律教育活动,讲述其亲身的经历,以增强法律引导教育等作用。要开辟法律教育第二课堂,鼓励大家撰写法律小论文,召开法律报告会,开展模拟法庭、专题黑板报、主题班会、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而法律老师可以进行评比,排列名次并公布其成绩。要用这种方式丰富法律教育的活动内容,激起更多的学生参加这些活动。

2.结合实际,学校组建一个团队专门处理突发问题。可以广泛发动大家参与,如学生代表、学生家长、老师代表、律师代表、公安人员,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3.法律意识要与时俱进。在国家相关新法律出台之时,让学生自己去宣传和传播,以漫画、美术、广播等形式展现出来。凡是能够由他们自己做的事,尽量组织他们去做,从而在实践中学到知识,了解新法律特点,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三)注重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相互配合

《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指出:“青少年法律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注重法律教育与德育工作的结合,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比如,当学生在学校发生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等事件后,学校应采取严肃的态度,通知家长来学校了解相关的情况,共同教育学生。要认识到问题的重要性,“从快是关键,也是基础”;要做到当时发生当时处理,尽可能不留后患。只有这样才能控制好局面,防止事态的发展和复杂化。事情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定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样才能够净化校园的学习风气。

(四)加大校外法律实践活动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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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

党的十六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治国方略的实施,使得依法治校也成了发展教育事业的一项基本要求,作为新一代的大学生在学法、用法、守法方面也取得了较大进展,然而就总体上而言,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不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法律基本常识欠缺

法律基础课程作为一门公共课,基本上各高校都安排大班授课。另外,教材内容也过于笼统和简单,基本上只做些原则性、概括性的介绍。学生对该门课程也持有无所谓的态度,教育体制和学习理念的落后导致学生的法律基本常识欠缺。

2.尚未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来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目前大学生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社会各种因素的负面影响,普遍没有形成正确的法律思维方式,使得他们对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缺乏统一认识,在用法、守法方面也没有明确清晰的概念。

3.违法违纪行为有增无减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增多,不仅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影响,也大大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大学生的犯罪手段和犯罪种类不断增加,学校法律教育的匮乏也是导致这些问题频发的原因之一。

二、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虽说大学生是当今社会的优秀人才,然而一旦他们的意志不够坚定,理念不能与时俱进,社会负面因素的影响对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造成影响,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加上大学生正处于青春发育期,年少气盛导致他们难免做出不理智的行为,激情的背后往往是不可挽回的后果。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做事只凭主观臆断,对他人和社会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三、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在管理过程中促进学生的德育发展,在教学过程中逐步渗透法制理念,在处理问题过程中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才能够填补法律在他们生活中的缺失。

1.思想上重视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辅导员除了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还要重视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育人首先要从思想上入手,要更新他们的思想,改变他们的错误理念。辅导员可以在日常管理中向学生传播传统的道德观念,例如“诚实守信”“以和为贵”“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等传统民族精神,不断地利用道德观念对学生的法律素养施以积极影响。此外,不断给学生讲解各种法律故事,培养学生的法律观念。

2.培养大学生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法

想让学生从内心接受,让学生彻底信服,辅导员要做到有理有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不会使学生产生抵触心理。另外,对待学生要秉持公平的态度。只有从自身出发,做好榜样,才能培养学生正确的态度,寻找最佳的解决纠纷的方法。使学生在面临纠纷时能冷静下来,不意气用事,用和平的方法解决问题。

3.拓展课外活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法律实践活动是大学生素养提高的重要一环。课余时间,辅导员可以带学生旁听一些法庭审理,事后让学生参与讨论和评价。还可以带领学生进行普法宣传,一方面可以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4.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氛围

高校辅导员工作的法治化是高校贯彻依法治校理念的重要体现,是高校能否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法制化的校园,公平正义、平等和谐的校园环境,是学生的法律素养提升的前提。

实践证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必须要进行培养,其形成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作为高校辅导员,首先要有耐心、恒心和决心,通过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环境来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通过社会舆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予以积极熏陶,使其成为具有现代化法制观念的新型人才,这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和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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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素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意识;教学

Key words: legal literacy;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legal awareness;teaching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9-0267-02

0 引言

党的十报告中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中国社会正逐渐迈向法治社会,任何人尤其是大学生们都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法律素养已成为大学生们必备的素养之一,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已成为高校必须承担的任务,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正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的最好切入点。

1 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

所谓素养,是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1]其实就是指人们能够把所学的知识内化和融合,并对自己的思想、行为等产生影响。法律素养就是人们对法律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实践运用法律的能力和自觉提高的综合体现。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则是指大学生认识、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或素质,主要表现为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法律知识是理论基础,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是法律素养的外在表现,三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当前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主要表现在:

1.1 法律知识缺乏

当前,绝大多数学生都意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并想去学习法律知识,事实却是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欠缺。

第一,基本法律知识缺乏。基本法律知识是指作为普通的社会公民所应具备的法律常识,包括一般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我国主要的部门法知识。[2]调查发现学生对这部分法律知识缺乏整体上的了解,尤其对我国主要的部门法知识掌握情况更不乐观。

第二,基本法律常识缺乏。很多学生无法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不清楚哪些是“可为”,哪些是“不可为”,不知道违反法律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处罚,这些基本常识的缺乏使当前大学生的基本行为选择出现了问题,导致犯罪率上升。

1.2 法律意识不强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促使公民积极守法。[3]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

第一,混淆道德与法律。常常将法律问题道德化,习惯于从道德的角度去看待法律问题,不能准确地辨别道德与法律及二者的关系。

第二,对待一些社会现象和涉及情感因素的问题的评价和处理缺乏公平公正的标准,习惯将感情因素加入其中。

第三,对于一些涉及到个人权益的事件,很多学生不愿意采取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1.3 法律能力欠缺 法律能力是体现大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主要表现就是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内化与外化能力。当前,学生在这两方面的表现不理想。首先,大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强。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只是通过《基础》课的课堂教学,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公共课任务,修满学分,自然也不会在课后去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其次,大学生将自身法律知识外化的能力弱。很多学生没有真正理解法律意义,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意味着一种权利、一种保护,从而不善于将自己的法律知识运用于日常生活中,缺乏维权意识,不懂如何维权,更缺少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

2 《基础》课在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上存在的问题

05方案改革后,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主要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面对新的变化,作为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主要途径的《基础》课的法律部分教学遇到了诸多困境,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

2.1 教学课时无法容纳全部教学内容 合并后的《基础》课,教材几经修改,但法律部分的内容并无突出变化,法律知识完整的章节只有第7、8两章,另外第5、6两章中也有少部分法律内容,从篇幅上看,法律部分只占教材的1/3稍多一点。基于此,高校都大大缩减了法律部分的教学学时,而且大部分高校是按照理论学时和实践学时来划分教学,一般留给法律部分的教学学时在10到20学时之间,仔细分析教材,其涵盖的内容与原先的《法律基础》几乎完全一样,只是内容更为精简而已,罗列出较多的法律条文,缺乏帮助理解的辅助型教学内容,知识晦涩难懂。这使原本就存在的课时少与内容多的矛盾更为突出,致使很多学生甚至是任课教师都觉得无所适从,影响了教学效果。

2.2 教师的教学能力难以达到教学要求 新的《基础》课内容体系和讲解上要求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既能在德育中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又能在传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要把握《基础》课的真正目的,然而很多教师难以把握这一点,在教学中依旧遵循以前的教学模式,把二者割裂开进行教学,这对大学生在德育的过程中同时培养自身的法律素养是不利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来自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对法律知识掌握较少,不能及时调整自身知识结构,进而在教学中无法得心应手的讲解法律部分,更不能从深层次上将德育和法制教育融汇贯通,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3 实践教学优势没有充分发挥 实践教学是一种以实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理论教学,成功的实践教学可以引起学生学习理论的兴趣,巩固理论教学的成果,促进理论教学的发展,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情感,提升法律素养。然而很多教育者由于理论课教学学时的缩短,教学任务重等原因,就大大压缩实践教学或简单安排实践教学,没有具体的规划、制度约束等,致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学生无法从教学实践活动中获得感性认识,提升学习兴趣,反过来也不利于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实践教学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也影响了教学效果。

3 《基础》课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3.1 注重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基础》课的课堂仍然是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渠道,这是所有教师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点。面对当前法律课时少、内容多的情况,教师应建立起清晰的法律知识框架,教学中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根据教学目标、学生可接受性、社会需求来安排教学内容;要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如案例式、亮点追踪法、讨论式。尽量利用社会中的热点以及和学生有关联的案例来引起学生的兴趣,启发思考,引导其向正确的方向分析问题,得出结论。这些都有利于我们尽可能在短暂的课堂时间内向学生灌输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培养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进而增强课堂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3.2 充分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 作为理论教学的重要补充,《基础》课教学应尽可能多地、合理地安排法律实践教学,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参观监狱;和学生一起观看法律题材电影,并一同分析影片中的内容;组织学生开展法律辩论赛和模拟法庭;帮助学生组建法律社团;课程组可以与校外建立法律社会实践基地等。这不但可以减少课堂教学的负担,同时也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亲身体验的机会,帮助学生实现对法律知识的内化和外化,激发学生学习、参与法律的热情,提升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3.3 提升教师的法律素养 合并后的《基础》课要求教师既要有很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又要有较高的法学素养。

第一,教师要充分利用较少的课时将法律知识讲完、讲好、讲透,必然要求教师要全面掌握法律知识,总结法律知识特殊的教学方法,方能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教师必须树立法治理念、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等,并在讲授的过程中将其融入教学内容,使法律知识与法治理念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法律教学的目的。

第三,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新的法律条文等不断出现,学生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升,这都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教师应通过各种交流、培训和自主学习不断增加和更新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能力,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3.4 合理开发利用网络教学平台 网络教育的辅助作用在信息社会和网络时代显得尤为突出,为此,应积极打造网络教育平台,充分延伸课堂教学,将课程内容延伸到网络。建立教学网站,将教学课件、教案等教学资料传到网上,实现与课堂教学的同步;建立法律交流论坛和QQ群等,对学生的法律困惑给予及时的解答;设置一些网络虚拟法庭、案例追踪、法律游戏软件等,鼓励学生参与其中,巩固法律知识;开设法律视频教学等丰富网络课堂。网络平台的合理开发利用,不但能拉近师生间的距离,也能增强法律部分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本门课的教学吸引力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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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令遭到破坏。大豆及大豆制品中富含染料木素,少量的这种化学物质就可以破坏男性,使在游向卵子时“消耗殆尽”,从而让男人失去生育能力。

2. 想受孕的女性应慎吃豆制品。如果女性食用大豆和其他富含染料木素的食物,就会在进入女性体内时对产生影响,不利于受孕。 (小芳)

多吃鸡蛋死亡率会上升

研究发现,每周吃超过7个鸡蛋的男性死亡率会上升23%。患糖尿病的男性这样吃鸡蛋,死亡的可能性将增加1倍。

近期调查表明,城市职工中,有些从事脑力劳动或轻体力劳动的青年人,为增加营养,一天要吃5~6个鸡蛋;有的中、小学生每天早餐吃3个鸡蛋,午、晚餐也吃1~2个。在一些农村,产妇每天要吃10~15个鸡蛋。

她们认为,鸡蛋有营养,多吃补身体。其实不然,吃得太多,会给身体带来不良影响。

1. 吃鸡蛋过多,会造成血胆固醇过高。鸡蛋中含有大量胆固醇,多吃鸡蛋,会造成血液中胆固醇含量过高,引发动脉粥样硬化和心、脑血管疾病。

2. 多吃鸡蛋会造成营养过剩,导致肥胖。妇女在哺乳期间,每天热能的需要量一般为2800~3000千卡,如每天吃10个鸡蛋,热能摄入3500~3800千卡,蛋白质和脂肪的摄入量都可达到120~140克。这就远远超过了实际营养需要,会营养过剩,使多余脂肪在体内堆积而形成肥胖。

3. 多吃鸡蛋造成体内营养素不平衡。合理的膳食,要求含有人体所需的各种营养素,并有适当的比例。各种营养素在体内互相协调、互相制约。这样,身体才能正常发育和保持健康。多吃鸡蛋,其它食物摄入相对减少,容易因营养素不均衡而引发疾病。

4. 吃鸡蛋过多会增加肝脏与肾脏的负担。多吃的鸡蛋,当身体不需要时,其蛋白质在体内代谢后所产生的含氮废物,都需要通过肾脏排出体外,会直接加重肾脏负担,对肝脏和肾脏健康不利。

从营养学观点看,一般情况下,老年人、青年人和中年人,从事脑力劳动或轻体力劳动者,每天吃1个鸡蛋;从事重体力劳动,消耗营养多的人每天最多吃2个鸡蛋;儿童、孕妇、产妇或身体虚弱者,每天可吃2个,最多不能超3个鸡蛋。

(薇薇)

日本女人吃不胖的饮食法则

日本的大街上,很难看到身上有赘肉的胖女人。为什么日本没有胖女人呢?其实日本女人的瘦都是吃出来的,她们对于食材的选择与吃法,甚至盛食物的器皿都是非常讲究的。

1. 每周必吃的5类食物

大部分日式料理是以鱼类、豆类、稻谷类、蔬菜及水果这5大类食材为主,相互搭配可做出许多有变化的菜式,卡路里的含量比较低。

2. 盛食物的容器很小

日式食品的容器都比较细小,所盛的食物也就更少更小了。当人进食时,看到一堆盛着食物的不同式样的容器堆在面前,能从心理方面帮助控制进食。

3. 简单烹调

日本家庭大多选用自行烹煮的高汤来调味,原材料主要是海藻或豆腐、鱼类等,营养丰富,又不含人工化的高浓度调味料,烹调方法比欧美、中国更简单,营养也得到保存。

4. 以吃米饭为主

以米饭配蔬菜、豆腐或鱼,除了容易有饱腹感之外还可吸取均衡营养,这比起吃面食包括面包、西饼等更不易致胖。

5. 早餐最重要

在日本,早餐是三餐之中最重要的一餐,日本妇女每天早上都要为家人准备丰富又健康的早餐,每碟每碗都是精致味美。科学已证明,三餐中早餐不仅对健康最重要,而且还是最不易让人发胖的一餐。 (小芳)

受益一生的健康小计谋

1. 早晨洗脸时,将冷水轻轻吸入鼻腔,既刺激了鼻腔又打扫了卫生。鼻腔习惯了低温,也就不容易感冒了。

2. 在洗漱室抬眼能看见的地方挂一幅赏心悦目的风景画,每天刷牙前先冥想一下自己就在那画里,这样体内压力荷尔蒙水平就会下降很多。

3. 睡觉前伸个懒腰。一个缓慢的、舒适的懒腰对于即将上床休息的人来说能放松紧张的神经。

4. 塞车时,别光抱怨交通的糟糕,可以深呼吸放松一下。只要你坚持偷闲片刻的呼吸运动,心灵就会平静下来。

5. 坐公交车上班,不要错过做骨盆肌运动的机会。将收缩的动作专注在阴道、尿道上,持续重复一缩一放的频率。骨盆越好,阴道肌肉越呈现较为紧绷的状态,欢爱时会有“握紧”的感觉,还能防止老年性尿失禁。

6. 不要挤在电梯里,每爬1分钟楼梯,就会消耗6卡路里热量,即使住4层楼,一星期也能消耗120卡路里,一年就能少长1公斤脂肪。

7. 浅饮小酌,可以更垂青葡萄酒,葡萄酒里含有强心剂,可有效预防心脏病。

8. 如果办公室外阳光明媚,偷闲走出办公室沐浴15分钟的阳光。紫外线不仅是非常好的消毒工具,还可以增强你对钙的吸收。

9. 边看电视边干刷皮肤,使用一把干的鬃毛刷或一个丝瓜络,在腿上、手上进行轻轻摩擦,可刷至表皮呈粉红色。通过按摩皮肤,使表层老皮脱落,加快血液循环,刺激你的神经,活跃你的思维。

10. 工作一阵后,用力耸双肩,尽量贴近双耳,夹紧两臂,然后放松,这一动作可重复10次。通过使颈、背发力,刺激血液循环从而达到放松颈背的效果,以免落下腰酸背痛的毛病。

11. 每天晚上睡觉前,坚持用牙线清理一下牙齿。这样可使你患牙龈病的概率降低85%。

12. 关上电视,比你习惯的时间早1小时睡觉!多一些睡眠会使你获得更多健康的免疫体,防止流行性感冒和类似头痛的神经性病症。

13. 睡前冲热冷水交替浴,每次淋浴维持约30秒,最后一次是冷水。这样可令你绷紧了一天的神经松弛,让你晚上不至于辗转难眠。

14. 培养种植绿色植物的习惯。自种的比在商店里购买实惠得多,园艺劳动一小时也能帮你消耗150~250卡路里的热量。

(康华)

午睡的五大好处

1. 每天午睡,有益心脏。美国哈佛公共健康学院的研究发现,与不午睡的人相比,午睡的人死于心脏病的可能性会降低40%。午睡还能降低血压。午睡不需要长时间,当有困意时,低下头闭目养神效果也很好。

2. 在12~13点之间午睡。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研究发现,每晚睡眠5~7个小时的人比每晚睡眠7~9个小时的人肥胖可能性增加50%;每晚只睡2~4个小时的人,肥胖可能性增加73%。12~13点间,大部分人的体能都会出现衰退,最适合午睡。

3. 没有床也要打个盹儿。美国国立睡眠基金会的调查发现:1/3的女性觉得自己太疲劳,以至于连都没了。芝加哥大学的研究发现,24岁的男性如果每天睡眠时间不到5个小时,其体内的激素水平只相当于15岁的男孩儿。激素水平下降会降低男人和性生活能力。

篇10

从罪名上看,两审定的是同一罪名盗窃金融机构罪。也就是说,重审在“许霆有罪无罪”和“此罪还是彼罪”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差别。而这一点,恰又是民众和法律学界对一审判决争议最大的。从一开始,许多专家就认为,许霆取款的行为并非盗窃,不具备秘密窃取的性质;而ATM机,也不是现有刑法中规定的“金融机构”。可是法庭在判后的答疑中巧妙地解释通了。按照其说法,许霆采取了“主观上自认为不被……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经这样一解释,任何人大大方方地取钱,都可以被解释成“秘密”,那么“秘密”的定义看来要变了。事实上,秘密不秘密,不仅是“主观自认秘密”,客观上也要实施“秘密”行为。许霆公开在处于公共场所的ATM机取款,前后都有取款人,甚至有银行工作人员,谈何“秘密行为”?不是“秘密”,非得解释为“秘密”,这样似乎太忽视人们的基本常识,更不要说对法律的不恭。

篇11

第一,普及法治精神应从改变普法方式,建立常规的普法机构入手,改变以往的普法工作注重的法律条文的宣传、教育,转向普及法律的基本知识开始。如普及法律基本常识,我国的法律体系,各个部门法和分工,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民法中的公平等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诉讼制度中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法律的框架结构等等。

第二,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方面的示范作用,是培育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领导干部掌握着行政资源,对群众的生活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他们的行为合法与否是对群众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目前垦区普法工作中对于党委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学法是重要的一项考核目标,但是,学了不等于学会了,学会了不等了实际遵守,普及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还要有一定的验收标准,这个标准不应是以往的写了多少笔记,多少心得体会,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最重要的是他们是否依法办事了,只有依法办事了才能体现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而学习的再好以及都不能体现出其具有了法律精神。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应由其上级部门及普法部门共同完成,通过具体的考核项目如是否依法办事,有无违法办事被、有无被群众反映出违法行政或违法办事并经查证属实的事,设定一个界线,达到这个界线就应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职务的调整,一个干部在任内法律考核分数不达标则不允许升职等等,只有制定一套完整的制度并严格实施才能将依法办事贯彻到位。

第三,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的公平性,建立公平正义的执法环境是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的保障。群众间有了纠纷不能以其他方法和解时,法律成为其最后的一种救济手段,更何况还有一部分纠纷是行政权直接导致了群众的利益受损。如果这最后的救济途径不能给大家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则群众何以对法律产生信赖。近几年我们看到涉法案件在垦区大量存在,虽然不是每一起上访事件都是有理的,但上访问题的存在说明了群众对司法权威的不信任,这是法治社会最大的悲哀。只有司法权威的树立才是真正标明我国走上了法治的道路。现在司法权所谓的最后一种救济途径的作用被大大的弱化了,我们看到在法院里有申诉达七八年,甚至于十多年的案件,这些已经终审的案件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的被翻出来,有的案件是审理的不公,而有些案件是审理的没有毛病的,但也被拖了出来,主要原因是司法的权威性没有在垦区竖立起来。如果一个地区的一个审判人员一个案件审理的不公,那么在垦区相对于闭塞的环境下就被放大起来,以至于这个审理人员审的每一个案件都被先入为主地认定了不公正,一个人的徇私枉法会被认为这个部门都是腐败的,都是办事不公的,最终导致了对整个系统的不认可,这也是群众为什么不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要上访告状的原因之一。因此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是普法工作的前提,只有百姓认可法律是最终的救济方式,法治才真正落地生根。同时不用行政权来改变司法裁决也是保障司法权威树立的重要保证,试想一个人只要通过上访这种手段,在上级行政部门的干预下就能够改变判决结果,那么以后谁还相信法律呢?因此执法部门如何能够避免腐败,减少错案,有错必纠,独立自主,公正公平的办案是垦区建立法治社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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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如今,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但是人们的上网浏览记录中隐藏着大量的个人信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数据信息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扰乱了正常的网路秩序,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2.1个人隐私的概念

个人隐私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出现而出现,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通常开说,个人的私人生活和安宁不受到他人的非法干扰,私密信息保密不受到他人的非法搜集、探秘和公开,个人的利益得到合法保护。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害是公民具有的基本合法权益,在现代社会,尤其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保护个人隐私已经成为公民的基本常识,侵害个人隐私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2.2大数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大数据概念起源于美国,基本含义是所涉及的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人工在合理的时间内达到截取、管理、处理和整理的人类所能解读的信息。大数据是伴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事物,在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很多互联网公司都掌握着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必将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将被扰乱,严重影响了地区经济发展。

2.3大数据下个人隐私的新特点

①隐私的数据化。大数据下个人信息的典型特征就是隐私的数据化,这也是与小数据时代的根本区别所在,个人隐私隐藏在数据化的个人信息中。②隐私的商业化。在大数据时代下,泄露的个人信息很有可能被二次利用,或被私底下进行交易和转让,为不法者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③隐私换取个性化服务。一些互联网商家为我们提供贴心的个的同时,用户地浏览数据也被商家进行采集和分析,预测用户的行为,从而实现精准营销。用户实际上是用自己的个人信息换取了商家的个性化服务。

三、大数据时代下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举措

3.1完善个人隐私的相关立法

个人隐私作为公民的合法所有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日益复杂的网络环境下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害的首要条件就是要建立健全的相关保障性法律,为公民寻求法律保护提供支持。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有四十多部法律,但是这些法律的出台首先只是约束个人,对企业和国家机关的约束力度不够。我国立法机关一定要提起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人民的意愿逐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加强对机构行为的约束力度,同时掌握公民最大、最全数据的政府机构更应该成为法律约束的重点对象。同时在大数据时代下应该充分考虑大数据的特性,扩宽个人数据的外延,用法律手段维护个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3.2加强行业自律性建设

加强行业自律是预防隐私侵犯行为发生的最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在大数据时代下,相关互联网企业应该提升自律精神,加强自身思想道德建设,在遵守个人隐私数据相关法律相关条文的前提下,采取一定的自律措施来规范对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使用行为。企业只有提升了对自身行为的自律性和自省性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3.3提升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提升也是解决当前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泄露的关键因素。我们生活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难免会受到智能设备的监控和采集,需要提升自身的隐私信息保护意识,学会辨别信息,对相关信息被储存和挪用有一个清晰地认识,有节制的让自己的数据被记录。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大数据的个人隐私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尽管隐私保护对用户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广大的用户通过实行全民教育与技术防范同步的方式,提高人们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公司相应的经营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害。

参 考 文 献

[1]刘雅辉,张铁赢,靳小龙,程学旗.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J]. 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5,01:229-247.

篇13

对小学生要着重进行法律启蒙教育,运用生动形象化的教学方式,向学生普及法律的基本常识,培养他们的爱国意识,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对中学生要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使学生明辨是非,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要求

一是要确保课时到位,中小学要充分发挥品德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设法律教育专门课程。二是要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平,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对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同时要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使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各个方面都能为人师表。三是要完善和规范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各中小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和知识水平,认知能力,按照“四五”普法的要求,积极组织征订法制教育精品教材,进一步规范青少年法制教育内容。

三、方法与途径

1、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提高法制课质量,注重法制内容向其它学科的渗透教育,增强学习效果。

2、积极开展学法用法实践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有奖征文活动,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生动直观,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中小学生带法回家活动。

3、深入开展依法治校工作,通过制定各种制度,落实责任,保证学校有一个正常的教学、育人秩序,把学校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和犯罪的各项措施,确保师生有一个和谐、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中小学要依托课外活动基地开展法制教育,加强青少年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传统教育。

5、要推进青少年学生网络文明行为,要结合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创建活动的开展,依托学校电教职工室以及校外管理规范的网络阵地,广泛开展在校学生网络知识培训,最大限度地清除网络不良内容对青少年学生的影响。

四、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分析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强化组织协调,建立责任机制,营造领导有力,职责明确,分工协作,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建立部门与家庭,学校社会联动机制,形成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工作网络,逐步实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要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工作,加强青少年校外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切实搞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要建立法制教育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学校法制教育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确保普及法律常识的任务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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