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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土地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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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

(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

(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终验等;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

二、项目申报

第六条国家实行项目年度申报与立项。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

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资源条件相对较好。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公顷(3000亩);

(三)地方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有偿资金偿还能力。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复垦积极性较高。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在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

(三)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表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图;

(五)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范围、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立项审查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项目库。其中,对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在600公顷(9000亩)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项目立项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控制指标,在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征求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年度立项项目,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符合要求与项目中期检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立项。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报国家农发办,经认定后,国土资源部向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通知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并通知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审核、汇总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并抄报国家农发办。上报(抄报)材料一式两份。每年上报(抄报)材料时间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在省(区、市)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11月30日前报国家农发办。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国家农发办审核批复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农发办共同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经审核批复的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工程设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机械、设备购置计划,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计划表(表格样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度);

(二)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项目区涉及的地(市)、县(市、区)数及项目区范围(乡、镇、村),复垦任务及亩投资情况,主要单项工程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项目实施主要措施等;

(三)附件。包括省(区、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按期足额偿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书;农业银行(经办银行)提供项目贷款的证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的软盘数据;其他有关资料等。

四、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进行配套,其中,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占70%,地(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3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单位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0%。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用于多种经营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含)以下的输变电设备;新建、修建、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输变电工程;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修建田间机耕路;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小型仪器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等。项目前期工作费按财政投资的2%提取,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提取,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规划设计、计划编制等。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其无偿与有偿的比例为70%∶30%。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偿还,每年偿还25%,第7年还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应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体管理监督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期组织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年度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所在县(市、区)继续立项的依据;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29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明确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六、竣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制度和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建设情况;

(三)资金到位、使用和有偿资金偿还落实情况;

(四)土地使用与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验。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验;自验完成后,向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验成果进行初验。在省(区、市)范围内,所有年度项目初验合格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并申请项目验收。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年度项目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并申请国家农发办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国家农发办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补建和纠正。逾期仍未补建和纠正的,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与项目初验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

(三)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六)验收统计表;

(七)其他有关材料。

二、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提供前款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位置图、项目规划设计图和竣工图;

(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

篇2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7-0131-02

土地整理作为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不仅要重视补充耕地数量,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而且要在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1]。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评价作为土地整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直观、准确的效益评价来促进土地整理的良性发展。但目前中国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评价方面研究还较少,评价方法多以定性描述为主。因此,建立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对规范与指导土地整理的实践活动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2]。

一、财务评价原则和评价依据

1.财务评价原则。目前,黑龙江省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评价主要依据以下几项原则:(1)效益原则。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开发整理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益,效益原则要求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评价必须权衡土地整理项目的各种效益,确定土地整理项目的主要效益,在不损害其他效益发挥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发挥土地整理项目的主体效益,使土地整理项目的成本效益比最低,投入产出率最高。(2)对比优选原则。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评价对项目库中的各个项目从多方面进行对比,通过严格的评估,从中选择出相对最优的项目作为实施项目。土地整理项目评估的对比优选评判指标通常包括项目效益对比、项目的可操作性对比。(3)未来预测原则。在进行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评价时,根据土地整理的当前态势,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进行全面准确的预测,把握土地整理项目的脉搏,为土地整理项目的决策提供必要的参考。

2.评价依据。土地整理必须是在经济上可行的,以有限的资源消耗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也是进行土地整理的重要动力之一[3]。黑龙江省财务评价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项目建设期为二年,生产期按十三年计算,即项目计算期按十五年考虑。(2)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国家无偿投资,故不作融资分析和偿债分析。(3)行业基准收益率参考国民经济社会折现率,以10%计。

二、项目基础数据

1.项目投资总预算。黑龙江省北安农垦管理局红星农场土地整理项目是国土资源部批复的国家级重点土地整理项目,项目工期为二年,项目总投资2 904.4万元,项目建设规模为1 968.99公顷,单位面积投资1.48万元/公顷。项目预算费用主要由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四大项构成。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为2 531.22万元,占总投资87.15%,设备购置费为34万元,占总投资1.18%,其他费用为257.17万元,占总投资8.85%,不可预见费82.01万元,占总投资2.82%。

2.费用计算标准。(1)前期工程费:按工程施工费5%计算。(2)竣工验收费:按工程施工费3%计算。(3)业主管理费:按工程施工费,前期工程费,竣工验收费之和2%计算。(4)不可预见费:按工程施工费,前期工程费,竣工验收费之和3%计算。

3.销售收入与生产经营成本。项目区销售收入主要由水田、旱田等农产品组成,项目区实施后年收入将达到2 234.11万元,比项目实施前增加878.2万元;其中:水田种植水稻,整理后项目区水田面积1 442.95公顷(1公顷=15亩),平均亩产486.67公斤(运行初期分别为平均产量的90%、95%和98%),平均市场收购价为1.9元 / 公斤,年产值2 001.38万元;旱田以种植玉米为主,整理后项目区旱田面积255.75公顷,平均亩产433.33公斤(运行初期分别为平均产量的90%、95%和98%),平均市场收购价为1.4元 / 公斤,年产值232.74万元。

生产经营成本由水田、旱田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农业基础工程的折旧和维修费组成,项目区实施后生产经营成本为1 468.57万元,比项目实施前增加442.1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折旧,年折旧额为223.42万元;水田平均单位成本500元/亩(运行初期分别为600元、570元和530元),年成本1 082.22万元;旱田平均单位成本350元/亩(运行初期分别为400元、380元和360元),年成本134.27万元;维护费28.66万元。

篇3

一、进一步理顺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场土地管理机构的关系,充分发挥土地管理法定职能作用

(一)国有农场设置土地管理机构,行政上接受农垦系统领导,业务上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实行双重领导、双向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农垦系统土地管理机构纳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农场土地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共同搞好农场土地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有农场土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执法监察等环节实施统一管理。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场区土地管理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土地管理的文件、规章。

2、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监督检查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

3、负责场区土地资源变更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变更登记的调查、审核呈批工作;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场区内的地籍测绘工作。

4、承办场区内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5、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场区内的贯彻实施。开展土地巡查监察,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6、协助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资产评估及管理工作。

7、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场区内发生的土地事项,调解土地纠纷。

8、承办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土地管理业务。

二、加强农场土地规划管理,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四)国有农场要在地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批准确定的方针、任务、计划、指标和茂名市以及有关县(市、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农场的实际,依法编制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对场区土地实施用途管制。

(五)农场内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所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六)依法合理使用国有农场土地。非农建设确需使用农场土地搞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不得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

(七)国有农场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用地,由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以解决国有农场的用地需求。

(八)农场的各项建设应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实施,依法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审批手续和用途变更手续。

三、完善农场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九)国有农场一切非农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用地按出让方式供地。

(十)农场单位使用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建设办公场所或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农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农垦部门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农场单位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农场单位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农场国土和有关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平面图、填写《茂名农垦企事业单位申请建房用地呈批表》经农场领导审核同意,报茂名农垦局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用地手续,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场外单位、个人使用农场建设用地,一律按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办理程序是:凭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的文件,以及有关图件资料,向农场提出申请用地报告,经农场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再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四)农场居民使用农场土地建房,必须符合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场区居民点建设规划,并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闲置地,或拆旧建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在胶林、沟谷、河堤、道口、水库下游、高压线附近、陡崖下建筑相关设施。

(十五)严格农场居民住宅用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场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大力提倡农场居民建设公寓式住宅。

(十六)农场居民建设住宅使用本场土地的,由农场居民提出用地申请,经生产队同意,经本场审核报茂名农垦局核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呈同级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场居民将原有的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十七)已参加房改,并已分到配套伙房或者房改享受面积不够需增扩用地面积的职工,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经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十八)原安置在农场的归、难侨胞使用农场土地建住宅的,免缴各种规费;原安置在农场的水库移民及其子女使用农场土地建住宅的,按茂府办[*]31号文《关于减免水库移民改危建房用地收费的通知》要求办理。

(十九)城镇规划范围的农场土地,必须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通过出让取得的应按规定缴交出让金。

(二十)健全农场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农场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农场土地管理机构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居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四、加强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十一)国有农场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等),属于国家所有,农场取得规定的使用权。凡历史上业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场规划和用地的、进行土地调整已签订协议的、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均应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抢)占国有农场土地。

(二十二)国有农场土地凡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个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对有争议的土地,调处一宗,登记发证一宗。

(二十三)农场居民宅基地要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场居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场居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资源

(二十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场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场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农场居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场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场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颁发土地使用证。

(二十五)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坚决返还;对破坏国有农场财产、挑起事端的,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对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将国有农场所属土地确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农场单位或个人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1、*年《广东省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粤国(法规)字[*]109号)废止前,农场单位、个人建房用地凭农场用地批准文件资料,可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申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今后土地转让的,需按规定补交出让金。

2、自《广东省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法规)字[*]109号)废止之日起至*年6月30日止,农场单位、个人建房用地凭农垦用地批准文件资料,可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补办建房审批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场外单位、个人使用农场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的,须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补交土地出让金和补办建房审批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十七)加强土地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农场、分场、生产队、生产岗位的土地执法监察网络,落实土地执法监察责任制。

篇4

按照自治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工作和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要求,我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开通电子邮箱、领导班子下基层、召开座谈会及领导面对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到了意见和建议190条,自治区第三督导组反馈意见35条,共计225条。经过梳理归类,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39条,现报告如下:

一、形式主义(12条)

1、会议过多,开会布置工作分工都很明确,但抓具体落实不好。

2、注重招商引资,签约合作协议多,但项目不能及时落实,存在等、靠、要、推、拖的问题。

3、项目建设贪大求新,有些项目投资大,效益不好,迟迟不能收回成本。

4、对垦区职工养老金存在的问题,每年都有安排,但落实不到位。

5、在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中,不能因噎废食,职工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应减少。

6、各类领导小组多,应尽快进行清理。

7、存在“边守边失”现象,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不够。主要是随着城镇化建设和项目开发建设不断加快,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临近农垦土地的市、县(区)政府、开发商,以实施生态移民工程、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等名义,未经我局同意和自治区政府批准,擅自抢占、侵占、滥占农垦国有土地。我们领导班子坚持原则、不搞变通,坚持了寸土必守、守土有责。

8、存在“边收边失”现象。随着整顿和加强农垦土地的深入,属于未开发利用、存在违约行为、违法违规承包的土地现已基本收回,剩余的都是经过多次转包、分包和经过市县区土地部门越权批占及利用国家项目占用的农垦土地。清收土地不容易,收回来就要倍加珍惜,就要管好用好、发挥效益。目前,局、集团已将收回土地交给了实业公司经营,但有的农场和公司又图省事,擅自又对外承包了出去,存在违法违规发包土地情况。

9、贯彻落实政策力度不够。宁党发〔2010〕33号文件赋予了农垦在土地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能,由于我们在宣传、协调、沟通等方面落实不到位,致使部分市、县(区)政府以不清楚、不知道33号文件为由敷衍塞责,致使个别农场公司以无执法权、人手不足为由不作为、乱作为,直接影响到清理收回土地的后续管理和未清理收回土地的继续清收。

10、土地执法力度不够。2011年,成立了农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各农场也成立了相应的队伍,有的农场还给这些人员配备了制服,可以说对违法违纪占用土地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由于责任心不强,管理和巡视不到位,没有从根本上遏制非法乱占、乱建等现象。

11、自发移民管理难度大。自发移民通过承包开发土地、季节性务工等方式,陆续进入垦区常驻下来,利用非法手段买卖农垦土地,给农垦土地管理带来了新挑战。

12、农垦集团负担沉重,要充分尊重农垦集团的企业法人职能。生态移民工程、大整治大绿化工程和社会事务管理等大额支出均由农垦集团摊销,不符合企业管理规定。

二、官僚主义(23条)

1、局、集团机关干部到基层调研、推动工作的少了,甚至个别干部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2、在扎实做好群众工作方面有待改进,采取现场办公等形式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3、决策原则多、措施少,可操作性不够,对出现的问题,不能深入细致调研和拿出解决方案。

4、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机关工作人员纪律涣散且不作为,办事拖拉。

5、农垦局班子要抓大事、议大事,注重顶层设计,在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事关全局性、方向性、长远性等问题上进行深入研究。

6、单位民主气氛不浓,讨论问题不充分。

7、部分农场区域环境出现脏、乱、差等现象,有的农场场部还没有农行、邮政、派出所、公交车等治安服务机构,给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8、对农场工作重视不够,很多承担的职能费用不能核拨,农场人员编制问题至今没有落实,分管农场的领导调整的多,对农场的关心少。

9、农垦企业养老金负担重,垦区普遍存在职工缴纳“两金”困难的情况。垦区职工养老、医疗保险金按人均5亩地收入缴纳“两金”,而收入也就4、5千元,但目前需要缴纳近1万元。养老金置换地的收入已远远不够交养老金,多次因养老金问题引发职工上访、甚至集体上访事件,不稳定因素愈积愈多,建议尽快研究解决办法。

10、民生问题应上下兼顾,全面改善。要解决好局机关人员住房问题,尽快启动建设农垦职工创业城项目。千方百计增加职工收入,农场的危房改造房子已盖成,但职工收入低,买不起改造房子,没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不能贷款、不能抵押。

11、垦区职工的工资待遇低,包括子分公司经理、工人、技术人员、近年来招聘的一批大学生及农场队级的干部,没有把工资与企业绩效及业绩挂钩。局、集团机关干部待遇执行两个标准,大家怨气很大,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12、中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较为紧缺。

13、专业技术人才总量不足,目前垦区涉及葡萄深加工、奶牛、水产养殖、饲草、旅游服务业等优势特色产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极其短缺。

14、从事科研及工农业生产的科技人员数量本来就少,因待遇和生活条件等原因,人才流失现象严重,而在生产一线的、基层单位、离城偏远的企事业单位的就更严重,造成了科技体系建设一线推广力量薄弱。

15、干部队伍老化现象严重。40、50人员多,部分单位干部队伍活力不足,激情创业的氛围不够浓厚。

16、研究探讨农垦基建项目折旧提取办法。垦区项目特别是农业项目越来越多,但砌护渠道、农田道路等形成固定资产后也要提取折旧,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效益,而地方农村此类项目不提折旧,应予研究普惠政策。

17、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诸多问题,注重顶层设计,加快集团化改革应进程,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激励分配机制,实施好农场剥离社会职能改革。

18、农垦改革涉及干部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应加强与自治区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时要多听取干部职工群众的意见,维护大家利益。

19、加强与市县以及民营经济的合作,将农垦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农垦跨越。

20、在农垦产业结构调整上下功夫,加大工业投资力度,建设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打造2-3个优势产业集团。

21、应建立激励机制,经营者收入与企业经营效益挂钩,应加强考核管理,严格按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22、加强项目管理,特别是决算、验收环节。项目立项、验收要有跟踪服务,否则光投钱发挥不了效益。

23、管理经费欠缺。农场管理体制是只核拨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少数工作经费、要争取地方政府的项目支持。

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4条)

1、应发扬同甘共苦、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的精神。领导干部与基层群众工资待遇差距较大,不能调动群众积极性和参与性。

2、进一步抓好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

3、倡导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农垦精神,应将做大产业要与做强产业结合起来,鼓励能干会干的干部干事创业。

4、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公款消费明显减少,旅游和餐饮等行业收入减少,应下大力气,采取措施应对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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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中图分类号 F324.1;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20-0328-02

土地资源管理是一项造福子孙、功在千秋的长期工作,保护耕地、人人有责,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开拓土地管理新思路。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将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制度化、规范化,形成全员参与监督、突出适度开发、重点保护耕地、实现均衡发展的运行体制。

农业生产是大中农场的主要经济支柱,而种植业又是大中农场农业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合理开发和保护现有耕地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提高大中农场效益、推进农业现代化工程建设的根本所在[1-2]。

1 基本情况

大中农场位于全国第1个生态示范市——大丰市境内,生态环境良好,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20°39′08″,北纬33°08′04″,土地总面积约为8 200 hm2,其中耕地5 067 hm2。平均海拔3.1 m,地势平坦,土壤发源于江淮冲积母质,质地砂壤—轻壤,有机质含量2%左右。

2 主要措施

2.1 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土管意识

农场专门成立了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下设土地管理办公室,农业管理部牵头负责全场土地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农业管理部负责基本农田等耕地的管理;林业分场负责林地、道路和水面的管理;基建科负责建设用地的管理。

2.2 科学编制规划,整合土地资源

着眼长远考虑,认真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及时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切实提高土地产出率,充分挖掘土地资源[3]。

2.3 完善管理机制,扩大巡查半径

制定出台了《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办法》,根据农场的地形地势情况,约定详细的巡查路线,实现周巡查、月统计制度,即确保每周对所有路线巡查1遍,每月进行统计总结,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4 重视普法宣传,增强保护意识

利用每年的职工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的机会,开设土地管理课程,丰富干工的土管知识;在每年“6.12土地日”开展“促节约、守红线、惠子孙”等专题活动,增强土地保护意识;借助“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机会,利用广播、闭路电视等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全员法律意识。

2.5 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为积极响应国土部门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会同地方国土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形成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对全场范围内,重点对林下占地、河坡违建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给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有力打击[4]。

2.6 优化种植模式,提高土地产出

自2002年起,农场逐步转变传统观念,改变种植模式,对水稻杂交制种、有机稻、西瓜草莓、苗木花卉等高效农业进行大胆尝试和积极探索。实践证明,高效农业的亩效益要高出常规稻麦种植3~5倍,发展高效农业势在必行,目前农场高效农业初具规模,水稻杂交制种面积1 000 hm2左右,设施农业面积133.33 hm2左右,有机稻种植33.33 hm2左右,景观苗木33.33 hm2左右。

2.7 健全档案管理,增强管理效能

成立土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土地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包括耕地利用资料、林木栽伐资料、水面管理资料、用地审批资料等,使土地管理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切实增强土地管理效能。

3 对策

3.1 完善新形势下土地管理体制

一是积极协调沟通,妥善处理纠纷。大中农场土地界址复杂,历史上存在许多土地纠纷,为了确立土地权属,保护土地资源,农场于2004年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农场土地资源合法化、规范化,但由于历史原因,仍然存在两处土地纠纷,需与相关单位进一步协商。二是规范用地程序,完善用地手续。近年来,土地实现属地管理,农场需及时转变观念,与地方国土部门加强交流,超前协调用地规划,完善相关用地手续[5]。

3.2 将农场规划纳入地方政府总体规划

农场目前执行的规划文稿是2007年由南京农业大学组织编制的《大中农场2008—2020年发展规划》,当时虽积极争取,但未能纳入地方政府总体规划,给项目选址和用地审批造成了很大困难,因此在现行体制下,将农场规划纳入地方总体规划,势在必行。

3.3 多方整合资金,加快土地综合治理

按照农业现代化工程发展的要求,农场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突出防渗斗渠、小型泵站、道路硬化、河道疏浚等农水项目建设,已建成高标准农田1 333.33 hm2左右,农田灌排条件得到大大改善,种植水平明显提高。但土地综合治理是一项世纪工程,需要大批资金支持,光靠农场一己之力很难实施,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

4 参考文献

[1] 陆红生.土地管理学总论[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145-168.

[2] 仇继东.天津设施农业发展设想与对策建议[J].天津农业科学,201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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