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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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1.农民土地流转信息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信息知情权是确保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权利,但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农户对于中央关于农地流转的政策法规的接收渠道极其有限,多处于不知晓、不知情的状态。部分地方的基层干部尤其是村级干部认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只是农户与种养大户或农业企业的事,直接参与农地流转只会是自找麻烦、自吃“苦头”,于是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态度。调查结果还显示,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虽然就农地流转问题组织过政策宣讲,但宣传的主要内容基本上都是“流转就能致富”和动员农户赶快参加农地流转等方面的信息,故意隐匿了中央一再强调的“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承包权益)等文件精神,信息宣传存在“信息过滤”现象,政策宣讲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效果。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不力。尽管中央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法权益和防止出现“非农化”与“非粮化”现象的系列政策文件,但土地流转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部分农户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内容不完整,合同条款、标的不明确,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则未经县乡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农村土地流转资料档案不规范;一些地方甚至存在基层干部故意利用口头合同,开出具有诱惑性且无法实现的(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城市户口和土地流转补偿款)条件,诱导农民参加土地流转的现象。
3.权力缺乏约束,农民利益受损严重。影响我国农地流转的因素众多,其中政治权力在农地流转各利益相关方配置不同,尤其是基层干部的权力过大,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是导致农地流转失范的重要原因。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以及流转不规范引发纠纷等现象时有发生。相关研究表明,近五年来,每年发生的农地冲突(其中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而引发的占地冲突占全部农地冲突的39.9%)约占全国的25%,占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65%,土地问题已成为诱发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农村的主要因素(于建嵘,2011)。
4.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的加快,对推进农地流转和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出了客观现实要求。但由于相当多的农田水利设施落后,特别是山区农田的交通、地块状况不利于土地规模经营;农地转入方(农业企业)为实现规模经营,与分散居住、分散经营的农地转出方(农户)之间的谈判、协调成本高昂;由于农户农业产业化发展滞后,土地流入方――龙头企业、种养大户总量明显不足,经营主体规模不大,维系农户与承包经营户、业主之间土地承包关系的协议无法生效和履行,导致承包关系不稳定,土地流转进展缓慢。
5.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滞后。目前,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缺乏一个连接流转双方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土地流转为主业的中介服务远远落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些县、乡政府虽然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但绝大多数以土地整理开发为主业,实为本地政府的融资服务机构,真正按照市场经济运作要求,充当流转服务媒介、履行服务职能,发挥中介效能的实不多见。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保险机构等中介服务的匮乏,已成为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制约土地交易市场发育的重要原因。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若干政策建议
1.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宣传工作,切实扩大和保障农户对农地流转的信息知情权。平稳有序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近年来,各基层政府为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了大量的政策宣讲服务工作,并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农地流转进程中,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依然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或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片面夸大土地流转利益所得,诱使农户参加流转的现象。对此,相关基层政府部门和村干部应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宣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流转政策宣传作为新形势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重要任务,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健康发展。
2.全面落实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保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落实和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顺利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平稳有序流转的重要前提条件。在政策操作层面,应严格按照中央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和“三个不得”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主体地位,真正把农民的权利还给农民,切实让农民拥有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农地延包历史遗留问题,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其农地流转正当收益,逐步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真正将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落到实处。
3.加强对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的权力约束和监督,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的权力缺乏监督和约束,权力在基层政府、村集体、土地转入方(农业企业)和土地转出方(农户)之间配置失当,是引发农地冲突的核心因素。为了防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以及流转不规范引发利益冲突等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必须尽快在基层政府、村委会、土地转出方(农户)和土地转入方(企业)之间建立起土地流转的利益冲突防范和利益平衡机制,加强对基层政府和村干部权力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严格依法进行;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与司法相衔接的工作联动机制,及时化解农地流转纠纷,严肃查处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事件。
4.加大基层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力度,切实为推进农地顺畅流转创造基本条件。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各异,流转农地面临诸多因素的制约。集中种粮区,农地虽易于集中但缺乏足够的水利基础设施;丘陵山区地带,农地经营分散化、细碎化,不利于实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农地距离城市较远,交通设施不便;下,农业企业推进土地集中经营与分散农户口的谈判、协调成本高,这些因素致使农地流转的情形千差万别,采取单一的经济学思维和市场运作模式,很难保障农地顺畅有序地流转。这要求政府应在城乡交通设施、农田水利治理、农村土地整治和引入农业发展龙头企业等领域及时补位,并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作用,着力消除农地流转中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为农地流转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
5.加强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服务,着力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承担着土地流转市场的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和工作,它有利于消除农户因土地流转市场信息不对称而遭受利益损失的现象。各基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建立流转信息网络平台和服务平台,为土地转入方和转出方提供市场信息、流转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和纠纷调处等服务,并将开展土地流转信息管理与提供流转信息服务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寓信息管理于信息服务之中,并通过提供信息服务,优化管理流程,为培育良好的农地流转市场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发展好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高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基本原则
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意义深远,作用重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坚持“三先、三后”的原则。即:一是先确权、后流转,对没有确权发证的土地一律不得流转,确了权的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意愿,严禁行政命令以及其它形式的违背农民意愿的强迫式妨碍土地流转。对土地流转承包费、租赁金、转让费等收益归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和苛扣;二是先试点,后推广,在工作中搞好试点,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必须着眼当前,从实计议,必须科学操作,务求长效。要区分不同情况,在试点实践工作中总结成功经验,推广成熟做法。决不允许脱离实际,盲动冒进,急于求成的行为发生;三是先实践,后规范,要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精神,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遵循“机制是市场,要素在市场,发展靠市场”的客观规律,对当前各种符合政策规定的土地流转实践。扩大规模性农业生产,让农民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在土地流转工作中不搞一刀切,可以不限方式,不限时长,不限季节,允许共存并生。要坚持“引导为先、服务为重、利民为本”的宗旨,不得以“监管”之由干扰土地流转,借“把关”之名主导土地流转,对土地流转的规范,只能在不影响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来平稳进行。
四、实施内容
为使土地流转健康、有序、有效的进行。在实践服务工作中,全面实施“五个一工程”。
1、设立一个平台。县、乡两级要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做到“七有”,即有专门的办公地点、有方便的交易场所、有固定的档案橱柜、有精干的工作人员、有完备的卷宗资料、有齐全的规章制度、有详细的的公示告知。负责六项工作:即负责土地流转有关政策的宣传解答;负责编制土地流转规模生产性规划、指导确定土地流转基价;负责收集汇总、存储和土地流转信息;负责审查规模土地流转受让人的资质;负责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和鉴证,并登记备案;负责协调化解土地流转纠纷。
2、构建一个网络。村设一名土地流转信息采集员,由村会计担任,负责本村有流转意愿农户承包地情况,包括流转面积、时间、意向价格、地块情况等信息,并将收集的信息登记造表,向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报送;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对各村上报的土地流转情况信息进行汇总、存储,上传到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3、推出一个窗口。各乡镇在召开有关会议进行宣传的同时,还要在人流密集的场所、来往行人较多的交通要道设立展板、路牌等广告化窗口,以及充分利用各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宣传土地流转政策,土地流转资讯,推介当地农业产业优势和项目规划。有条件的乡镇也可树立一个电子显示屏,滚动式宣传,让土地流转信息走向大市场,进入大视野。
4、规范一套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农业厅下发的《江西省农村土地流转指南》,统一土地流转程序和手续,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土地流转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制度和纠纷调解制度,确保土地流转在制度管理中走向规范化。
5、完善一套资料。采取自上而下指导,自下而上交帐的方法,完善土地流转资料内容和标准,县本属和乡镇都要安排专职人员整理过往资料、修补遗缺资料、采集现时资料、丰富案头资料,并按要求分类、立卷、归档、存储。
五、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4月上旬召开全县各乡(镇)主管农业的领导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部署工作。
2、培训骨干。4月中旬进行土地流转“三员”的培训。培训三员:即信息采集员、信息联络员、信息管理员。
3、试点示范。4月下旬县农业局在乡镇进行土地流转试点工作。试点以落实“五个一工程”为主要内容,重点是搭建好土地流转平台、探索和完善好土地流转的运行、管理和服务机制,试点在7月中旬完成。
4、确权补证。5月初对全县土地承包确权发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6月底以前各乡镇必须将因各种原因而搁置未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00%发放到户。
5、检查考评。第四季度对各乡镇落实土地流转“五个一工程”建设及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六、几点要求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数量增多,在流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
一、流转程序不规范。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没有统一的规范规定,操作无章可循,流转随意性很强,手续极不完备,导致以后发生纠纷时,不利于保护农户的权益。笔者认为,应当详细具体的规定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办理程序:1、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时间、价格等。2、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或捺印。3、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二、流转方式界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农村普遍存在的抵押、继承等传统流转方式以及入股等新流转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三、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流于形式。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登记的决定权交给农民,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现实中,农村土地流转,绝大部分根本就没有登记,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正常秩序,埋下了许多纠纷隐患。虽然《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但是有规定,却无人去执行。
四、流转行为不够规范。有的地方土地流转以口头协议为主,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大多条款不规范,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够明确。
面对土地流转中的种种问题和各种土地纠纷,该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
首先,进行土地普查,并登记造册,明确土地权属,加强土地工作的管理。为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应该依法进行土地详查,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地及权属不明地的权属,并及时发放权利证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限承包方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得转借。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限的确定,应遵守法定承包期和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市农业委员会统一印制,由区(县)人民政府编号并加盖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书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五条*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审核备案、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镇(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发证审核、变更登记、权证收回、权证纠纷调解与处理等。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当及时发放到户。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土地经营权证书。
第七条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不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因为依法征地导致承包方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应当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第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原件。
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簿上记载。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换发、补发应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换发、补发的证书应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十条承包期内,因承包方分户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十一条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加盖“作废”章。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到城区入户,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地依法全部征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灭失的;
(四)重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
(五)法律规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其它情况。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书(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和完善对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包括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承包管理查询两大功能,全市共安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2个站点(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客户端40个站点(镇街道级)。土地承包管理的功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湖实际,采用便捷的操作方式和多媒体技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地块变动登记、合同变更、权证变更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主要由镇(街道)负责操作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查询的功能主要在各镇(街道)对权证、合同等资料录入后,通过计算机点击相关菜单,能快速、准确地查询全市任意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权证变更信息,同时还能及时了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情况的汇总和数据分析资料,此功能主要供各级领导、市农经局查询和管理使用。
二、基本做法
(一)统一思想、领导重视。1998年我市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精神,开展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20__年,全市又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嘉兴市的统一部署,开展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从而稳定和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特别是有些地方因土地征用、土地整理等原因导致农户土地承包纠纷上升。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化管理的实施,对于全面提高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满足社会对农经工作的需求,从而更加有效地树立农经部门的形象和权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市农经局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网络化建设作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出具可行性报告,制定具体的项目建设方案,周密布置,落实专项经费,配备相应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1名,迅速铺开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化管理建设工作,实现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新的突破。
(二)建立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计算机监督网络系统。20__年3月我们按照省农业厅统一软件、统一科目、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的“四统一”要求,依托现代计算机技术,以平湖市农村信息中心为平台,采用全省统一的“浙江省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网络软件,投资34万元,建立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计算机监管网络系统,该系统由杭州金安易软件公司组织安装并于20__年6月正式投入运行。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计算机监管网络系统涵盖市、镇(街道)二级的农村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及农经统计等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就是在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计算机监督网络系统的基础上,通过开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增加土地承包管理模块建立起来的。
(三)开发和完善土地承包软件系统。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是我们市农经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投资10万元,委托杭州市金安易软件公司,成功开发出的软件系统。作为全省最早对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实行网络化管理的县市,我们所使用的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和农村财务软件系统比较,相对来说不够成熟,在使用初期,我们坚持边应用、边完善的原则,针对碰到的一些问题,及时与金安易软件公司取得联系,通过软件的不断升级完善,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逐渐趋以成熟。如:去年8月份,我们在进行农户承包权证数据录入的过程中,发现承包土地总面积数据的录入和承包地块明细中面积数据的录入没有平衡关系,录入错误的数据系统也给予认可,我们及时将这个问题反映给杭州金安易软件公司,金安易软件公司马上从技术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从而确保了农户承包权证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再如,最早使用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只有农户承包权证原始数据的管理,没有农户承包土地流转情况的管理,而近几年来我市的土地流转正在稳步发展,20__年底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4.6万亩,占全市家庭承包面积的13,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户2.7万多户,占全市家庭承包户31,土地流转管理同样需要规范化和信息化,今年7月份,我们市农经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土地流转现状,制定了《平湖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合同》、《平湖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平湖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平湖市农户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申请》、《平湖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变更合同》等6张土地流转文本格式,及时与金安易公司取得联系,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中增加了土地流转管理功能,并在黄姑镇试点使用。
(四)组织培训。我市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按照建设要求,除保证必要的设备投资外,还注重业务操作员和系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20__年9月我们市农经局专门组织市、镇(街道)两级共32人到杭州,请金安易软件公司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市农经局组织镇(街道)人员
培训3次,培训65人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金安易软件公司也先后十几次派出技术人员到我市各镇(街道)进行现场指导,同时我们市农经局的技术人员经常到各镇(街道)进行技术指导。(五)数据录入。1998年我市全面开展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20__年又在全市全面开展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至04年底,全市农户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率和承包权证发放率均达到99.9,村、镇(街道)、市三级分别建立了农户承包权证登记薄等档案,农村土地承包原始资料齐全,我们利用这个有利条件,从20__年8月开始,全市各镇(街道)农经站组织农村会计服务部人员,部分镇(街道)还专门抽调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进行数据录入,到20__年12月底,全市10个镇(街道),137个行政村,1782个村民小组,88044户承包户的承包权证全部录入电脑进行网络化管理,建立了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
(六)建立与网络化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软件系统的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管理的操作流程,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行,确保网络的安全和数据信息的完整畅通,我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并下发了《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信息网络化管理制度》(平农经[20__]67号),指导和规范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化工作。
三、成效
(一)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新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的建成,标志着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智能化的轨道,网络系统的投入运行,全面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强化了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创新了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模式。
(二)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的建立,切实加强了农户承包权证的管理,强化了对农户承包期内承包面积增减或四至变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权证内容与实际的一致性,切实保护了农户的承包权益;进一步规范了农户承包土地档案管理工作,市、镇(街道)两级既有农户承包土地最原始的纸质档案,又有先进的农村土地承包网络档案。
(三)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的网络化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建成后,依托网络可快速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传输,可通过上网,就能快捷、准确地了解任意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和其他相关材料情况,使全市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一目了然,视同公安局管理户口一样方便,可随时在计算机上面查询,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的网络化管理。
(四)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统计工作的自动化。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市、镇(街道)两级既可以在网上办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等业务,也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地了解本地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相关情况的详实汇总和数据分析资料,节约了三级管理工作成本,减少了工作差错,极大的提高了市、镇街道、村三级的工作效率。
1.依法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选择个别代表性强、领导重视、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扎实的乡、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逐步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四到户。继续做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切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开展的延包后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等工作,开展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理检查工作,未立卷的要尽快立卷,缺损、残破的要尽快修补,遗失、损毁的要尽快采取措施弥补,逐步移交到具备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加强土地承包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
2.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加强土地流转工作指导。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导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依托基层农经体系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加快建立村有站点、乡镇有中心、县市有市场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依照《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和《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农经管[2004]18号)要求,实行土地流转规范化合同文本,强化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完善土地流转监测制度。
3.加快构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快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组织的步伐。没有按要求成立县级仲裁机构的今年上半年都要依法成立。依照《省去年—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教育培训规划》要求,建立健全仲裁员培训制度,做好仲裁员培训工作。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试行)通知》要求,依法完善仲裁工作制度,提高调解仲裁活动规范化水平。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二、加强农民负担监管。
4抓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对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村级补助资金、征占地弥补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指导和监管。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高效平安。
6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农村乱收费专项治理。继续深入开展对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计划生育、结婚登记乱收费。继续清理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7强化农民负担监管制度建设。坚持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度。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制度,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减负惠农政策全覆盖;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机制,确保减负高压态势不改变。
8继续实施重点监控。
三、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
9加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逐步健立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各项制度。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继续做好农村“三资”管理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规范完善工作。维护好村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切实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10认真做好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和审计监督工作。认真做好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村动态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依照农业部制定下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积极开展合作社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重点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三资”管理、村级债务管理、土地弥补费管理等专项审计工作。
11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入农村基层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积极鼓励尚未启动,但群众有强烈要求、政府高度重视、资产有一定规模的村有计划地开展试点。
四、加强农经体系建设和基础工作
12加强农经体系建设。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划分好农经部门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的类别,尽可能实行参公管理。乡镇机构改革中,要按法律政策规定将农经职能列入政府职责,明确承担机构和人员,保证工作经费,确保职能履行。同时,要加强农经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农经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开拓创新能力、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用自身履职能力的提升来强化体系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加快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连片、有序流转,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产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全面提高,加快我区都市型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制、分权、搞活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在稳定家庭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创新流转机制,探索有效形式,搞活土地使用权。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手续进行,要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三)坚持集中、规模、高效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要立足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实行相对集中连片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并注重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四)坚持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过程中,要加强管理、指导和引导,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充分利用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及时土地流转信息。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正确使用各类规范合同文本,尽快适应网上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做到程序合法,文本规范,网上信息及时准确。及时调解或仲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工作目标
紧紧抓住现代新市镇和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契机,充分调动各镇、街道的工作积极性和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工作主动性,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连片集中流转,推动整组、整村流转工作;加大力度引进各类资本投入农业,优化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推进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进程。2011年新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1万亩以上,土地流转总面积达12万亩。到2015年,全区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17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的60%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整体水平位居市前列。
四、工作方法与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以完善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引导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一)继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农村工作的基石。通过近几年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不断完善,很多二轮尾欠问题得到解决。但土地承包工作面广量大,工作难度较高,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组界不清,权属不明,承包关系不落实;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收益偏低等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二)进一步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组织。各镇、街道要配强镇(街道)、村二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组织,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通过培训提升业务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积极开展土地流转的摸底调查、登记,信息、政策咨询,运用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平台信息,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做好土地流转信息储备、土地承包管理等服务,不断拓展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各镇(街道)、村要积极引导农户连片集中委托村经济合作社代为流转。鼓励整组、整村推进土地连片流转,实行集中开发、连片种植,兴建农业产业基地。个别不愿流转的农户允许通过土地互换等方式,在集中连片统一规划的地块内,种植部分承包田。
(三)推进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土地入股”就是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份,按“股份分红”、“土地保底租金+股份分红”等模式,委托流转给具有资金、技术优势明显的合作社或公司经营。合作社或公司将集中的资金和土地统一进行管理和农业开发,并以合同形式加以确认,实现土地规模开发、集约经营。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既可做农业工人领取工资,又可作为股东按股分红,实现农民和业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既可参股分红,又可通过入股流转土地的运作,取得一定收益。各镇镇级国有投资开发公司、有条件的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受让主体开展流转土地储备,既可通过流转土地的收储,为招商引资准备土地资源;也可通过收储流转土地的规范高效运作,获得较高的收益。
(四)规范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是规范完善土地流转合同,须使用全区统一的规范文本,并尽快运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网上签订流转合同。二是规范完善土地流转行为和程序。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承包户委托村经济合作社代为流转的,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在同承包户(流出方)签订委托流转协议后,方可代为签订委托流转合同,并报镇、街道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或鉴证;户与户之间流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审核后,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合同,并报村经济合作社备案;以入股方式流转的土地应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五)实施产业布局规划,引进各类经营主体。一是按照“依托资源、突出特色、连片开发”的要求,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组织和专业大户通过土地流转,着重发展一批优势产业园区、农业生态园等特色园区,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二是鼓励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等投资高效农业,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等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领办或与农民合办的经济组织同等享受支持农村发展和农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科学合理地规划、引进、发展一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经济关联度大的农业开发项目,及时进行申报,争取上级财政的扶持。
(六)加大土地流转政策扶持。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补助和奖励。一是凡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配套补助,整组、整村流转的,区财政再一次性分别增加每亩50元和200元补助。二是三大综合园区内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期限5年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增加每亩50元补助。上述二大项补助资金25%作为镇、街道土地流转工作经费,75%作为村级土地流转工作经费。三是对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300亩以上流转年限在10年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50元的配套补助;对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100亩以上,并有50%以上的土地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的,按照粮食作物的面积给予每年每亩50元的配套补助(上述土地流转需经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办理手续)。四是对新建且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年度新增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给予一定补助。五是各镇镇级国有投资开发公司作为受让主体开展流转土地储备,并建立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储备量大且时间长的给予一定补助。六是对各镇、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组织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前三名的镇和前10名的村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同时评选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给予一定奖励。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有序进行
通过处理合同纠纷和上访案件看,目前个别地方在经营权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越权颁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权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但由于此(办法)出台较耕地二轮延包工作滞后,即在耕地二轮延包结束并颁发农户土地经营权证书时尚未出台脓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加之颁发证书工作量较大,出现了县级政府只是盖盖章而推由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发放,而县级推乡镇、乡镇推到村填写发放的现象。由于缺少必备程序,出现了应有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经营权证变成了村级颁发现象。
2、颁发程序简化,审核、审批监督机制不到位。根据协法》规定,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村委会应将承包方案,承包方基承包土地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从《办法》规定看,程序是比较严格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看,村级上报材料、镇级登记造册、县级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工作都没有搞,更谈不上查验申请人提交材料、如实和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实地人户查看了。
3.四荒地承包等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尚未办理承包经营权证。根据《办法》规定承包耕地、园地、荒地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只是农户承包田办理了土地承苞经营权证,而四荒等承包尚未办理经营权证书,一旦出现合同纠纷,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没有依法确认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宫权而很难受到有效的保护。
4.缺乏一套上地经营权证变更、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制度。根据《办法》规定,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农村土地承包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向乡 (镇)人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依法收回农户土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但实际工作中上述材料不全、补换发不规范、发放证书不登记数量、缴证不及时等现象,―旦出现问题,直接影响经营权证的法律效力和政府机关的行政能力。
5.由于合同签订的审查力度不够,加之部分村镇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签发经营钮证的随意性较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依据生效合同由国家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村镇干部由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如合同的签订和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颁发随意性较大。签订合同民主意识较差,存在承包方案违反民主议事程序的问题,如镇级审核不严,合同效力出现偏差,则依合同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存在明显弊端,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农村,中存在的“重承包、轻合同、轻证书”的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二、解决的对策
1.严格执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强制性规定,对耕地二轮延包所发的经营权证书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越权颁发或未按颁发程序颁发的经营权证书要补办手续和相应的必备材料。
2.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调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要补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国家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30年不变。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从“分”的方面来讲,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很脆弱,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不相适应;从“统”的方面来看,集体经济大多变成“空壳”,原有的农村服务体系已经不适应,新的服务体系还没有健全,千家万户的小生产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靠土地收入吃饱饭没有问题,但仅靠自家的承包土地致富却是有困难的。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人地矛盾日渐突出,而愿意经营土地的农户和工商企业急需土地,扩大经营规模。这些矛盾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的发展,急需解决。
2.人地矛盾日益加剧的原因
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种地要交农业税和统筹提留款,还要交各种税费,种地的收益较低,农民对承包经营土地不太热衷,特别是近郊的农民,大部分靠打工为生,或在市内租房居住,耕种土地不太方便,所以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没有积极主动的要求承包土地,未取得应分得的承包地。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推广,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实施使农民得到了实惠,但也使得在土地二轮延包时由于“婚出婚入”、“户在人不在”等原因未分到承包地的农民更加渴望取得承包地,特别是在近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征占现象日益频繁,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标准不断提高,农民从土地上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而近郊人多地少的现状也促使这一矛盾不断升级。由此引发的案件多不胜数,给各级政府带来沉重的压力。
3.土地流转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
要解决土地效益低的问题,就要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把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转向二、三产业,进而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在耕地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大量减少种地农民的数量,从而使实际参与耕种的劳动力人均收益大幅提高。而要解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更要通过土地流转,使迫切要求耕种土地的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有地可种。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流转既缓和了人地矛盾,又使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土地流转是农民在生产实践中自发形成的,还处于摸索阶段,相应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着流转行为不规范、土地承包纠纷隐患较多的问题。农村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较明显,许多流转都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流转期限很短,除农户之间的互换为长期外,其他流转形式一般为1~3年。双方仅是口头约定,多数没有书面协议。在签订的书面协议中,也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有的没有流转期限;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没有约定流转收益及补偿办法;有的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这些都是将来产生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源。
村委会证明村民委员会于1998年3月向杨富林颁发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编号104340266),有效期限至2027年。但这是第一次土地承包期间颁发的,而实际上在第二次土地承包期间,争议土地的承包人实际上是吴正莲一家人,有土地承包合同为证。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合议庭形成了两种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吴正莲的丈夫杨刚于1990年已经病故。1998年在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上登记承包人杨刚的名字,不是杨刚本人亲笔书写,据此,该合同不符合合同构成要件,是村委会单方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杨富林于1998年1月已经取得了村委会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104340266),而从定义上来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这种经营权证从其作用上看,一经获得即受到法律的物权性保护。因此,张某是争议土地的合法承包人,依法应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主体是家庭承包。本案中杨刚虽病故,但妻、子尚在,家庭主体尚存。吴正莲作为丧偶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吴正莲所持有的合同虽然登记的是其已故丈夫杨刚的名字,但代表的是整个家庭。吴正莲依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享有争议土地的承包权。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吴正莲是不是承包主体,二是杨富林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否有效。
一、吴正莲是不是合法的承包主体
关于第一个焦点,笔者认为,吴正莲是合法的承包主体。吴正莲与杨刚系夫妻关系,杨刚代表整个家庭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只是家庭的土地承包代表人。杨刚病故后,其家庭仍然存在,妻子吴正莲成为家庭的代表人,当然具备与村委会继续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错将已故的杨刚作为承包人,实际上针对的仍然是吴正莲一家人,从村委会、镇土地经营管理站等部门后来的证明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因此,二轮土地承包时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至于合同订立一方的签名是死去的杨刚,问题在后来已经得到镇土地管理站给村委会的证实和纠正,该瑕疵对合同效力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合同合法有效。
二、杨富林持有的土地证是否有效
关于第二个焦点,笔者认为,村委会于1998年1月向杨富林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104340266)已经归于无效,应予废除。
1 如果要大面积使用农户的承包地,应当分别与承包户协商签订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实践中,农业经济组织更愿意与村集体(发包方)签订流转合同。此时应当注意,发包方不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若与村集体签订流转合同,村集体必须持有承包方出具的土地流转委托书,否则将面,临流转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风险。
2 如果要大面积开发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应当与“四荒”土地的所有人,公开协商,签订“四荒”土地承包合同。当然,若发包方公开拍卖、招标,也可以参与拍卖和竞标。提醒注意的是,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四荒”土地的,还应当将相关事项公示,公示期(一般两个月以上)满若无人主张优先权,才能签订承包合同。此类承包合同还应当通过村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将面临承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风险。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下称承包权证)的,按申请―初审一审核一登记―颁证程序办理:
1 承包方在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承包方持通过初审的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府交办的登汜申请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领取承包权证后30日内将所领取的承包权证发给承包方。
我是四川省邛崃市羊安镇一位普通百姓。2004年我家在重新建房时,因建材上涨,超出了预算。考虑父母建造新房是给自己结婚使用,我决定自己借钱把房子建成。于是在当年11月份找一个生意上的朋友借了两万元。朋友说,亲兄弟还要明算账呢,你还是给我立个手续吧!就这样我给他写了一张借条,借期两年。2006年11月份,我不仅还了他两万元还多给了他500元感谢费。他收钱时还说不好意思,又说当初让我打条子,也就是随便说说,现在条子弄丢了。我想算了,反正钱还了我就不欠他了。谁知今年刚过完年,我竟然收到了法院送来的诉状,还有开庭传票。我生平没遇到过这种事,该咋办啊?
邛崃―读者
借条死而复生,该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