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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的目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4:23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普法教育的目的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篇1

一、小学普法教育评价机制的阐述

随着国家普法政策的推广和深入,普法教育早已成为各地学校教育中必要的一个环节,根据针对各小学普法工作的分析和总结中可以看到,我国现阶段小学的普法教育模式比较固定,普法教育评价内容也比较统一。

首先,普法教育的形式和内容直接影响着法律教育的评价内容,对普法教育形式的掌握和了解的基础上才能正确改善评价机制。根据对广州市和多地小学实地调查和工作总结的分析来看,小学普法教育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利用思想品德课堂进行法律基础知识宣传;各班开展法律主题班会和专题板报;学校举办法律专题讲座;效果评估和加分表彰;家长、社会、学校的多方综合工作等。

其次,在普法教育的基础之上,根据日常工作内容对普法教育进行从学校教师到家长学生多方面的评价。从江苏省中小学的法制评价考核表中可以看到,现阶段的考核评价标准还算是比较全面,覆盖了普法工作的各个环节:针对学校等教育部门的普法工作组织领导能力的评价;针对普法工作制度的评价;针对学校普法活动的各项条件保障的评价以及培训指导、专题教育和普法结果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也有针对学生普法评价机制主要采取问卷和日常行为的考核。

二、现有普法教育评价机制的不足之处

从各学校中的普法教育工作总结和现行的评价结果来看,虽然从形式和内容上来说各学校的普法工作宏观而规范,但是如果结合实际深入探究会发现很多普遍存在的漏洞。

首先,普法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于普法教育的评价机制认识的不足。普法教育的根本是降低学生的受害率和犯罪率,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更好地健全法制社会。而现今很多学校的普法教育和评价仅仅是为了“评价”而不是为了“发展”,对学生成绩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更把普法评审当做一种日常的体制审核,仅仅拿出资料来应付。

其次,普法教育评价内容的脱离实际,重视知识宣传远远大于法律行为的培养,这也是影响小学生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调查可知,我国各地区的小学普法工作评价内容比较一致,我们以贵州省中小学生普法工作评价表来看,大多数版块都是资料审查为主,并没有重视针对学生的实践性法律能力评价,对于工作效果的评价仅占据20分,其中只有对学生抽查测试法律知识和学生犯罪实施两项涉及学生,评估方式也仅仅是抽查或根据行政部门的掌握来评分。

三、如何健全小学普法教育发展性评价机制

要改善小学生法律意识,减少受害率和犯罪率,仅仅依靠认识到现存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各地中小学都在积极寻求普法的更好途径。 我国各类机构对小学普法教育的重视,依据现存问题改革小学普法教育评价机制,以发展为主要目的全面提高小学生的法律意识才是一条正确的道路,具体还要从意识、考核、评价等多个角度完善小学普法教育发展性评价机制,具体为:

首先,作为教育工作者必须要做到的就是普法意识的提高,要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活动的开展,更是要求学生从内心深处加强法律意识,从行动上真正做到尊法守法。而普法教育评价也不仅仅是一种书面评价,要从根本上认识到它是一种要结合实际,以学生综合素质发展为主要目的具有很强实践性的综合评价机制。

其次,在普法教育评价的各个板块中,简单表面的资料型评价版块可以适当减少,加强实践性的考核部分。学校可以组织多种联合实际的法律常识培训或者演习,让学生设身处地地体会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并在评价体制中设置专门的细致的考核标准,让学校在进行普法教育中真正意识到实践的重要性,促使学校将表面性的法律宣传深化,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最后,在设置专门的实践考核版块的基础上,有必要针对小学生容易出现法律问题进行更深入细致的考核评价。比如,在针对校园暴力、盗窃偷窃、防拐卖等在小学生犯罪和受害比例中较高的法律问题上,进行专项评价,一切以学生的发展为主要目的进行评判,在实际应用和可操作性上都要综合考虑,既要降低小学生的犯罪率,又要学生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2

(一)我国普法教育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的普法教育现状可以借用张明新在《对当代中国普法活动的反思》中的一句话来说明,“当代中国普法活动规模之巨,形式之繁多,内容之广泛,持续时间之长久,在中国法制史上都堪称创举”[2]。就目前而言,人们把普法的目光更多投向了农村,尤其是以《宪法》为中心的基本法律常识已经在较大范围内得到传播,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都有效增强,普法行为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已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民众对于普法教育行为重要性的认识,对普法进行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传播活动。在当前,主要有网络传播、电视栏目传播,演讲、法律知识竞赛传播、宣讲团讲授、展板介绍等等,从多方面多层次进行了普法教育。形式的多样性为普法宣传提供了多层次多领域的宣传阵营,多种宣传渠道也为普法教育赢得了更多的受众。针对这些相应的普法方式,我们详细分析看看效果如何?普法教育过程中所投入的大量的人、物和经济并不一定能产生相对应的普法效果,普法教育工作依然存在内容刻板方式落后等现象,更缺少相应的普法效果考核体系的建立等问题。普法教育受众的多元接受措施为我们提供多元接受方式的同时也使得受教育群体具有个体化、单次性、无选择等弊端,这些弊端通过传统戏曲普法教育的形式可以有效解决。

(二)传统普法教育的主要措施考察

目前传统普法教育的主要常见的措施有互联网法律索引、电视法制栏目、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展板介绍等措施。利用互联网进行普法教育,它有着超大容量的特点,因为它可以囊括更多的法制内容,有刑事案例、有条文解读、还有各种犯罪心理剖析,可谓是样样俱全面面俱到,想找什么就有什么,并存有大量视频材料和图片信息,还可以随意下载进行再传播,大大方便了想要接受法律知识的民众。我们在看到其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必须看到,接受网络法制类栏目的人员庞杂,其中不乏青少年人员,面对不经过处理的各类案件,还不具备成熟辨别能力的人群会有刻意模仿之嫌,尤其是模仿一些常见的犯罪过程,这样就对年轻的受众群体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在少年犯罪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犯罪行为是对视频中暴力事件的模仿,利用网络进行法制宣传,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过滤宣传的内容,这将是利用网络进行普法宣传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电视类法制节目的开播,较网络传播有了一定的规范性,在一些节目中还配备有节目主持人对法律知识点的解读,这样对于接受者产生了一定的正面传播作用,随着电视艺术的普及也为普法节目赢得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大量受众群体。与网络传播一样,电视传播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法制节目时间点的安排,具有一定的固定性,使得接受者局限于固定的栏目时间,更多的电视频道与更丰富的电视节目,也分散了相当部分的受众,法制频道在某一时间段虽然可以锁定一部分受众,但他们也是不愿意重复接受相同的节目,起不到不断强化法律知识的效果。法律知识讲座可以再一个规定的时间内使法律知识在参与人群体中得到传播,但说教的意味让接受者更多感受到的是被动接受,这样被动接受使得随着讲座的结束而归为普法任务完成,既没有网络普法的广泛和丰富多样,有没有电视普法的直观性和舒服感,更缺少传统戏曲普法的可重复特点。法律知识竞赛较法制讲座形式灵活了许多,也可在参与人身上留下较为深刻的记忆,因为通过正反双方的争论而达到了宣传的效果,但其同样面临着受众面窄及不可重复传播的困境。我们目前更多接触的法律传播方式为展板宣传,有文字介绍也有图片说明,这样的传播方式需要借助于相对固定的场所,针对人员流动性大的场所尚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宣传法律的作用,但与动态发展的社会现状来看,此措施也仅仅可以作为一种短期阶段性的措施,时间已久难免有成为一种固定摆设之嫌,可谓熟视无睹,将起不到宣传的效能。以上即为目前传统普法教育的几种主要措施,在这些措施中我们看到了几种措施各有所长也各存在弊端,同时也看到了利用传统戏曲进行普法教育进行普法的实效性。

(三)传统戏曲普法教育的实际效果分析

以传统的戏剧表演作为普法的传播工具具有可多次重复接受的特点,它的重复性来源于戏曲艺术的程式化表演特点,一句句念白,一曲曲唱段和一招一式的表演,将法律知识元素无痕纳入传统艺术中,接受者或仔细揣摩韵味或痴迷演员的精湛技艺,在主动接受传统艺术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学习到了法律知识。不管是网络或电视普法传播还是普法知识竞答讲授、展板介绍,它们的重复性永远无法与传统戏曲相比,一出出经典传统剧目,如《西厢记》、《赵氏孤儿》、《狸猫换太子》等剧目演出了多少年,代代相传至今,戏迷们可以说是耳熟能详,就是这样还是要重复听,重复看,我们的普法宣传内容如果成功植入传统戏剧剧目,将能起到可多场次重复的宣传效果。传统戏曲剧目从剧本构思到创作,到编排最后立于舞台,往往要经过专家学者多方论证,其内容应该是经过严格筛选审查后的结果,编排得当,将适应各个年龄段的受众群,不会出现如网络或电视屏幕中的暴力景象,有的是程式化的唱念做打艺术表演,可以说是年轻受众群安全进行普法接受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也是扩大传统艺术受众群的一种手段。传统戏曲艺术的编演,可以塑造更多的理想式人物或时间,如《窦娥冤》中的第六场窦娥的三个誓愿的应验和第七场与窦天章的梦会,因为它的理想式手段运用,为戏曲艺术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创作空间。还可以用一些经典唱段倾诉人物心声,往往这种手段更容易表达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如《明公断》中第一场“坐宫”中陈世美安排韩琪追杀秦香莲的心理活动。利用传统戏曲艺术的虚拟性特点,将会使普法教育形式更丰富更精彩。

二、发挥传统戏曲普法教育功能的具体思路

对于传统戏曲普法的教育功能而言,如何能合理高效地开展具体工作,将是实现传统戏曲特殊功能的关键。

(一)重视传统戏曲的普法教育作用

普法宣传的有效实施可以使社会更加稳定,对社会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广大民众都知法懂法,才有可能使“人治”社会真正转化为“法制”社会。以传统戏曲作为普法教育的一种主要手段,对于相当一部分人而言还比较陌生,他们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疑问,甚至怀疑这种方式的可行性。那么,以什么就可以使人们逐步认识到传统戏曲的普法教育重要作用呢?那就是优秀的普法作品,就是经过精心排演的同时也是包含法律内容的优秀普法剧目,只要此剧目在普法行为中得到了广大受众的认可,进入到老百姓心中,那么,它在普法的多种方式中就有了重要的地位,传统戏曲的普法教育作用才能真正引起大家的重视。与网络和电视媒体相比,传统戏曲目前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但这并不代表其不能发挥独特的积极作用,这项工作有待我们做深层次的挖掘整理和实施,也可以这样理解,编演新的普法剧目或许可以为传统戏曲艺术开辟又一条发展之路,从而达到自身发展和有效进行普法宣传而获得共赢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

(二)改进普法戏曲曲目的内容与形式

目前的戏曲曲目更多展演的是传统的经典作品,尚无普法类经典剧目出现,普法的剧目还只是局限在一个很小范围、或一个地方性小区域的一些民间班社组织的阶段,这样的现状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转化观念,不能将普法剧只停留在小打小闹的短片式制作中,要制作较大型的、艺术性较强的普法连本剧。以传统戏曲为载体进行普法宣传的民间组织,他们为什么搞这样的活动?他们是心血来潮么?仅仅是自娱自乐么?他们之所以有这样行为是因为他们扎根民间,知道老百姓真正乐于接受什么样的艺术,知道以什么样的方式才能拴住老百姓的心。回观一些正式演艺团体,他们在传承着优秀的传统艺术,在没有相关要求下一般是不会展演当代普法剧目的,他们或许觉得普法剧和他们还有着一定的距离,其实,普法剧目的展演并不在表演者的身上,而是在普法剧目的领导组织者那里。传统戏曲表演团体也需要精彩的剧目、不管是普法剧目还是其他,这些院团也期望普法剧为前提而进行剧本的编写与排演,进而研究如何将艺术团体的生存和发展与普法行为的相互结合,应该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如果以一定区域成立专门的戏曲普法院团,应该会形成一个相当大的市场。

(三)加大对普法戏曲曲目的经费支持

对于普法戏曲曲目的建设,离不开一定经济的投入,懂得了传统戏曲进行普法行为的重要性,可如果没有相应的资金投入,也只能是一种美好的原想。开辟区别于传统普法宣传的固有手段,所需资金如果能顺利纳入财政支出项目,就可以解决普法戏曲剧目的建设问题。在我国平阴县东阿镇的实施传统戏曲的普法活动中,就已经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有效措施,系列措施的实施,得益于领导组织者的大力支持,不管是领导体系和普法队伍的建立还是奖惩考核机制的制定,如活动组织、人员培训、请老师指导,包括服装道具交通费用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均需一定的资金投入。这部分资金如果光依靠民间班社或演绎团体自己掏腰包,恐怕将难以进行,毕竟他们还需要维持其组织的常态化运转,这些组织需要的是另外注入的资金,尤其是普法剧目初步启动期。

(四)建立普法戏曲曲目的推广普及机制

当获得经费支持的普法剧目编排成功后,就涉及到一个如何推广的问题,普法剧目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传统艺术表演,它需要一个更大范围、场次相对均等的传播机制,因为它不单单是一种艺术的表演,它的身上承载着一种特殊的任务,一种要进行法律宣传的任务。或许这项活动可以与文化系统正在进行的文化惠民活动与普法宣传共同结合起来而促成此事,应该算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措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必须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普法戏曲曲目的推广普及机制,将编、演统一部署,严把质量关,把优秀的、能贴近百姓生活的法律知识传播开来。

篇3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拿起法律这一武器来保护自己。开展普法教育,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拥有这件武器,并在适当的时候捍卫自己的权利。如果能够调动农民的主观性和积极性,将组织安排学法变为自己要求学法的好氛围,充分认识法律的权威、行使自己的权力,就能促进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促进社会稳定、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一、普法教育现实背景

众所周知,农村“普法”工作历来是我国普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它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构建的大局。准确了解和掌握目前农村普法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对进一步做好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2年7月1日至5日,笔者所在的武汉东湖学院暑期实践队希望队一行10人前往桃花山镇进行主题为“关注农村青少年,普及法律知识”的普法活动,通过走访农户、沿街发放问卷调查表、采访当地政府和学校等众多形式对当地的普法教育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当我们深入到学校、家庭、村委会的访问调查中才体会到农村普法的紧迫性。在现实普法教育工作中,由于普法形式单调、条文枯燥,很多人都认为法律条文难学难记,提不起兴趣,结果普法教育就成了下毛毛雨,不能入脑入耳,虽已普法,但仍是法盲。因此,普法教育不应拘于形式、单调灌输,而应多样化地调动普法对象的积极性。

二、“单向+群内”模式

(一)“单向”模式。

简单来说,普法教育就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向缺乏法律知识的人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以提高该人群的法律素养。目前的普法教育,主要由官方机构(政府、公安局、各宣传、司法机关等)和民间组织(学者、学校、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大学生等)对青少年学生、农村村民等人群实施。

(二)“群内”模式。

群内“内部循环”,即各人群内部相互传递法律信息,交换法律知识,加深人们对相关法律的印象,将法律知识与法律精神深入思想之中。

将“单向”与“群内”的模式有机的结合起来,积极发挥法律宣传的作用,在普法的“链条”上做好上传下达的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律知识在公民中的“知晓率”,真正做到让人们“知”法。

三、对现存农村普法教育模式的思考

虽然部分地区在普法形式上不断创新,比如“律师进社区”、“一村一法一顾问”、“百场庭审万人听”等新颖形式,大大提高了普法教育的效果,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普法教育难以落实深化。

1、受传统人治思想的束缚,多数干部群众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部分农民习惯了历史传统的生活习惯和做法。

2、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干部群众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看问题、办事情、论成败的惯用标准,对普法教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3、现实社会存在着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导致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丧失信心,挫伤学法的热情和积极性。

(二)普法对象特殊性,开展针对性不强。

农村居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有从业结构多元化和居住生活分散化的特点,普法教育对象的需求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性,而受人员、事前准备、时间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的普法活动必会存在局限性。以桃花山镇为例,当地多数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在家中的大多为老弱病幼,这些人的文化层次相对更低。要想解决农村普法教育的开展针对性不强的现象,达到普法教育的预期目的,必须进行有的放矢地普法教育,针对不同人群制定具体的普法方案。

(三)农村普法教育的形式、方法仍需改善。

目前,农村普法教育大多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方法简单,形式单一,往往造成农村居民只知法律名称而不知其内容的情况。至于分发的宣传资料,有的只是摘印了一些条条纲纲或简单的回答,实用性不够强;有的内容详细,但普法对象未必能看懂,不易达到预期效果。

四、对加强农村普法教育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觉悟,转变普法观点。

乡镇领导干部既是农村普法教育的重要组织者,也是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必须将普法教育工作搬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转变普法教育同经济工作对立的观念。

(二)结合具体实际,贴近普法对象。

针对农村居民难以集中进行普法教育的情况,可以根据其生产规律,农忙时抓自学,农闲时区分不同普法对象分期分批地组织学习。针对数量庞大的外出务工人员,政府可以在其归乡时,对其集中进行综合性座谈会,或组织普法人员上门慰问等多种形式来进行普法教育,还可以在外出务工人员聚集的地方设立维权机构,为他们提供及时的法律帮助。

(三)革新普法教育形式,增强普法实用性。

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在农村普法教育中的辐射作用,把普法内容编写成易懂易记的顺口溜、三字经,由教师组织学生学习,培养“小小普法员”,让他们课余背诵给父母和他人听,使家长和学生都受到普法教育。还可结合农民群众实际,按照“需要什么学习什么”的原则,开展“菜单式”的法制宣传教育,确保群众学有所获、学有所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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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农村普法工作呈现出新特点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三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

(一)、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使以往采用的集中上课的教育形式不再切实可行,呈现出组织难度明显加大的特点。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观念的逐步确立,农村已经不再是从事单一的农业生产,不再象过去那样参加农业集体劳动,而是更多的人已经跳出原来的生活圈子,外出从事第一、二、三产业,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这种人员上的分散性和流动性,使得过去那种以村、组为单位进行上课教育的方法已难以施行;另外,随着现代人生活节奏的加快,过去那种“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已被打破,农闲不闲,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这一特点需要重新探索农村普法教育的有效方法和形式。

(二)、行业分工的细化,专业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使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的特点。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农民所从事的行业也越来越多。加入WTO后,对农村普法的要求更高,内容更广,如果仍象以往那样对农民只进行婚姻家庭、农业生产、土地建房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已满足不了农民的需求。无论是在企业务工的农民,还是从事农业生产、个体工商业、农副产品加工的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

(三)、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对学法由新鲜感、兴趣感,逐步发展为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一五”抓学习,“二五”抓提高,“三五”抓运用,“四五”抓素质,这是对普法教育的形象说法。“一五”普法是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那时候干部群众,尤其是农村的广大群众对法律有一种新鲜感,对学法有着较为浓厚的兴趣,那时的学法目的是为了多学习和掌握一些知识;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农村群众对学法的目的、要求发生了变化。现在学法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有明确的目的性和实用性。这一特点要求农村普法教育的内容要更具有针对性。

二、当前农村普法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由于各级对农村普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缺乏足够的认识,仍采用老观念、老方法来组织实施教育,使农村的普法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都难于推进,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原因有:

(一)、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二)、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三)、教育形式的单一性。目前农村普法形式比较单一,没有最大限度地调动人们的学法热情。有的镇除每年组织1—2次农村基层干部学法培训班外,其他形式基本上都不太落实或是很难落实到位。尤其是村一级,更缺少生动活泼的教育形式,使普法任务得不到落实。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真正提高到依法治国的高度来看待,仍然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二是从事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力量极其薄弱。虽然各镇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但实际上只是基层司法所兼管这项工作,加上司法所工作千头万绪、任务重,没有足够精力来抓这项工作,使农村普法工作很难实行长效管理。三是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普法经费得不到落实。虽然在《规划》里,各级都要求将普法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在农村真正完全落实到位的不多,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普法工作带来客观上障碍。

三、搞好农村普法教育的对策

针对以上农村普法工作中出现的新特点和新问题,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普法工作的领导。农村普法教育开展得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全民普法工作的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各级领导要彻底转变观念,真正从思想上认识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对农村普法工作的领导。尤其是镇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依法治镇领导小组要真正发挥其领导作用,改变过去那种只挂名不干事的状况;要定期分析本地本单位普法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农村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篇5

一、薄弱环节制约着普法教育的质量

我国的普法教育通过20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普法教育渗透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全民普法教育期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经济转型、企业转制、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人流、物流、信息流成为各种利益调整的主要特征,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开展的普法教育就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因而在实施普法教育中就出现了对一些重点对象抓而不紧、对工作难点缺少办法和对盲点部位教育不到位等薄弱环节。其表现:

一是领导干部学法抓而不紧。领导干部是社会管理的决策者。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学法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和一个单位的学法热情,关系到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法治化建设水平。因此,我们在推进“四五”普法中一直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存在着重经济工作轻普法教育、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基层普法轻自身学法的问题。会上要求多,会下落实少,对下要求多,对己要求少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对普法教育认识上的偏差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地区的普法教育发展不平衡。

二是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应该说,在“四五”普法中,各级政府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较为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构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组织网络体系,确保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规范运作。但是在工作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诸如法制副校长素质不高,讲课内容缺乏针对性,且讲课形式单一。简单枯燥,导致有的学校法制副校长没有切实发挥好应有的作用。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一些学校和学生学法的积极性。

三是流动人员法制教育难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已成为一大趋势。仅新都目前就有外来流动人口10万多,占本地人口六分之一。他们一方面为新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压力。

四是中小私营企业法制教育存在盲点。由于这部分企业规模较小且分布面广,一些业主本身素质不高和急于发展经济的心理,因而对自身的法律学习和对员工的法制教育难以落实,劳动合同纠纷、劳资纠纷、非法用工等问题时有发生。实行政企分开后,政府又缺乏对中小私营企业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工作难以渗透,以致普法教育在中小私营企业中存在盲点。

五是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还不到位。多年来,在推进全民普法教育中,各级政府一直将农民的普法作为重点来全力推进。特别是各地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开展“综合示范村”以及“法律明白人”创建活动为契机,使普法教育在农村得到了有效推进。但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基础设施薄弱,地区发展不平衡,加上普法骨干紧缺和政府投入不够等因素,使普法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六是对行政区划调整中的法制教育滞后。在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向城市聚集已成为必然趋势。特别是近年来,各地都在加大城市化建设力度,村委变社区,农民变市民。但是,城市扩建也对失地农民带来了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安置和 生活保障等问题。而法制宣传教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使城市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生活保障等一度成为热点问题。

二、用法制提升普法教育质量

普法教育质量不高有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有相关部门责任不明的问题,也有主管部门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等等,但是从根本上说还是缺乏应有的法制保障。因此,在推进“五五”普法中,我们应当下大力气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以提升普法教育质量。在建立法律保障制度中,我们认为,应构建以下四个保障机制:

一要构建普法教育组织保障机制。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组织保障机制。不仅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普法组织机构,而且还要赋予其相应的职能和权限,不能让普法机构成为摆设。目前,绝大多数单位都有普法的组织机构,但一些单位的普法机构作用不大,工作推进不力,普法教育的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确立普法组织机构的职能和权限,让它们真正在全民普法中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要构建普法教育责任机制。全民普法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要全社会来共同参与。这一方面需要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明确各自的责任,否则共同责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必须要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构建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体系,真正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这样才能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提高。

三要构建普法教育资源整合机制。在教育的手段上,普法教育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拥有的资源可以共享。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不沟通、开展工作单打一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必须树立“大普法”观念,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整合资源,这样,普法教育才能与其他教育互为侵透,协调发展,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够提高。

四要构建有效的普法教育考评机制。在普法教育的实践中,绝大多数单位都建立了考评机制,但一些单位考评的效果不是很好,影响了普法质量。因此,要从法律制度上对普法教育的考评机制予以确认,同时从政府的角度解决部门考核、多头考核和重复考核等问题,把一切考核纳人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考核的轨道上来,增强考核的权威性。这样,才能够保证普法教育与其它工作协调发展,才能促进普法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创新为确保普法教育质量提供动力

“五五”普法既要开拓创新,又要加强基础性工作;既要求发展,又要继承过去的优秀成果及其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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