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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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被调查人员属于铁路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客运、车站等站段(本文称一线单位)52人,占60.4%;生活服务、经营、培训单位(二线单位)34人,占39.6%。单位卫生管理中层干部科(副)长12人,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74人。86份问卷中有82人认为食品安全和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一样重要,占95.3%。
1.2食品安全培训相关调查
对食品安全培训的方式、内容等情况的意见。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简单有效的办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进行相关培训,时间、频次却没有要求。国家食药局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40小时,但具体从业人员没有要求。原铁道部曾要求从业人员1年培训1次。在培训时间上,92%的管理人员认可每年1次,1年2次及以上或者2年1次等仅占到8%。在培训方式上,集中课堂式培训是主要形式,但效果一般。有74.4%的管理人员认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地观摩和实际操作过程步骤的解析更为需要,另外对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验交流也比较认可。培训内容上除了相关法律法规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技术规范、要求以及铁路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特点要求也是想要学习的内容。在培训人员选项中站段主管领导、专(兼)职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以及普通从业人员都被认为需要培训,也反映出站段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培训内容、要求可能上传下达不到位,存在不能有效反馈至主管领导和传达普及至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情况。
1.3站段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调查
调查表中有本单位职工总数,食品单位总数,供水单位总数,公共场所单位总数及以上单位卫生相关许可证照是否齐全几项内容。收回的86份问卷中,这几项内容填报完全的12份,均为具体的食品经营单位,表明站段卫生管理人员对本站段卫生相关工作可能存在本底不详实、卫生管理覆盖不全面情况。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备调查,30余个站段均配备1~2人,但只有2个站段的2个卫生管理人员为专职。站段单位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存在主要问题是食品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少,人员不稳定和资金投入不足。就单位食堂和伙食团而言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餐厨从业人员难雇佣,因为薪酬少,耗时费力,检查要求多,从业人员时常出现随时停工不干现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欠缺,操作过程不规范也是普遍存在的。对于许可证不全原因,以经营单位自身软硬件条件不达标为主,也存在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少及认为许可证手续繁琐,难办理情况。
1.4对监督机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认知
铁路监督机构负责铁路运营站段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督工作。近几年,随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铁路体制改革,铁路监督机构担负着相当于几个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对于监督机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意见,46.5%的人认为保持目前监督工作力度,33.7%认为应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来促进食品安全工作,以一线站段为主。7.0%的人认为应减小,以生活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一、二线单位对监督机构是否应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意见有明显分歧(χ2=9.10,P<0.005)。对于加大处罚力度能否有效促进经营单位食品安全工作,一、二线单位有显著不同(χ2=13.30,P<0.005)。73.5%的二线单位卫生管理人员认为通过本单位自身管理能促进食品安全工作,明显高于一线单位(χ2=12.45,P<0.005)。新的《食品安全法》处罚起始额度2000元,较《食品卫生法》大大提高。法律规范处罚的依据之一就是处罚足以制止违法行为,适当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制止违法行为。但铁路站段食堂、伙食团不以盈利为目的,从业人员在实际餐饮操作中出现疏忽或因硬件条件简陋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情况时有发生,如此执法处罚可能不被接受。另外食品安全监督文书上任何一条意见都有可能作为伙食团所属的工班、车间、乃至站段的考核处罚依据,所以基层食品经营单位对监督机构的工作可能有抵触情绪。对于监督频次,认为维持目前现况选项最多,这点上一、二线单位没有明显差异。最后82.6%的人认为监督机构以指导、服务、培训为主更能有效促进食品安全工作,这一点上一、二线单位认识基本相同。
2建议
2.1铁路站段应配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强化卫生管理工作
在铁路一线单位以生产运输为主要任务的大背景下,食品安全工作仍需加强。这些站段职工人数往往数千上万,但卫生管理人员只配备1~2人,且大多数都是兼职。卫生工作覆盖面大,专业性较强,站段卫生管理人员应设专职,人员相对固定,切实担负各站段卫生管理工作。各站段应对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等相关专业卫生工作进行整合,加强专(兼)职人员配备,资金投入适当增加等。便于管理人员有效监管考核。
2.2强化卫生知识培训,探索适合铁路卫生工作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培训效果
卫生知识培训是提高管理人员知识水平和管理技能的简单有效办法。食品安全培训应从站段主管领导做起,到各级主管人员及具体从业者。培训内容除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进行实地观摩和实际操作的解析及优秀单位的经验介绍交流,在内容和方式方法上不断改进,提高培训效果。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食品生产经营实施的执行者,应是培训的主体。从业人员较多且相对集中的单位,每年统一定期进行培训。对于各站段沿线伙食团,从业人员只有1~2人,又难于集中培训,应在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现场指导、培训,包括伙食团所属的工区、车间相关负责人。并要求基层部门负责人强化日常卫生监管。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的试生产、正式生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聘请食品卫生、营养、毒理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的审评。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作为卫生部对新资源食品试生产、生产审批的依据。
第四条新资源食品在获准正式生产前,必须经过试生产阶段。
申请试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经受理申请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和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的审评通过后,报卫生部审批。批准后,发给"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批准文号为"卫新食试字()第号"。
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期为两年。试生产期满后,试生产审查批件自行作废。
第五条申请转为正式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单位,应在试生产期满前六个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卫生部审批。审批通过的,发给"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批准文号为"卫新食准字()第号"。
第六条使用获卫生部批准正式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第七条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在广告宣传和包装上必须在显著的位置上标明"新资源食品"字样及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批准文号。
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期内,产品只限在卫生部指定的范围内销售。
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期内,不得进行技术转让。
第八条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和生产时,不得改变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
第九条对新资源食品,禁止以任何形式宣传或暗示疗效。
第十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经常性卫生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及出现卫生安全问题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限期改进、责令停业改进,情节严重的卫生部可撤销其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未获得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批准文号和试生产期满未获得新资源食品审查批准文号的新资源食品以及被撤销其批准文号的新资源食品不得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7年由卫生部颁布的《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第一条新资源食品初审工作程序:
(一)申请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卫生审查申请,填写《新资源食品审查申请表》并报送下列申报资料及样品。
申报资料包括:
1.食品新资源名称及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
2.新资源食品名称、配方及生产工艺;
3.产品成分(包括营养物质、有生物效应物质及有毒有害物质等)的分析报告;
4.食品新资源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或有关文献资料(外文资料应提交原文及中文译文);
5.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食品应提供有关该食品食用历史的证明资料;
6.该产品的质量标准;
7.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正式打印件);
(二)受理申请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对连续试制的3批样品进行食品卫生质量检验,在申报者报送最后1批样品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厅(局)提交检验报告和技术审查意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结合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通过的,将申请表及申报资料(一式15份)送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初步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退审。
第二条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审批程序:
(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全面复核,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在此期间通知申报者补报资料或安排复审试验;资料符合要求的,发收审通知。
(二)新资源食品审评会分别于每年5月和10月下旬召开,在审评会前10天通过复核审查的新资源食品,方可列入审评会审评。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应在审评会前40天将参加审评的新资源食品复核资料送达审评委员。
(三)审评会后,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向卫生部提交审评报告,卫生部根据审评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通过的,发给"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审批未通过的,应及时退审。
第三条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转为正式生产的审批程序:
(一)拟将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转为正式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前6个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卫生厅(局)在接到申请后4个月内,委托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该产品进行市场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卫生部。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74-02
针对现今资助情况,我们学院提出了家庭经济困难生“助困”“扶志”“强能”的教育管理特色之路。希望达到从资金式资助转变到能力型资助,最终达到自我解困的目的。我们也在工作的初步形成和实践中不断探索,提出了“经济资助+精神资助+能力培养”、“他助-自助-助人”、“无偿资助-有偿资助”等资助理念。希望通过我们的试行,能收到成效,并推广到全校乃至全国高校,帮助所有的困难生。
一、研究背景
家庭经济困难生是大学生里面的一个特殊群体,我国非常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和帮扶,早在07年国务院就发出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这一新的资助政策覆盖面广、资助力度大,帮困奖优并举,惠及全国约400万大学生和1600多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同时我们也看到,这种资助模式建立在政府单一的经济投入的基础上,未能实现“输血型”转变到“造血型”的资助。我们发现受助生存在一些问题仅仅依靠物质资助是无法解决的:学生自助意识薄弱,依赖国家、社会的资助,不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减轻自己的经济压力,甚至有些学生为了得到补助做不正当获得困难生的认证。
二、改进方案及具体实施
为了解决以上现实问题,杭州师范大学理学院探索新的资助体系和方式,提出了“志远计划”,建立“经济资助+精神资助+能力培养”的资助模式,助困、扶志、强能三管齐下,打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方位资助体系。具体的做法如:
1.在“助困”方面,把经济资助形式多样化,在“奖、贷、勤、减、免”的基础上,设立“心意”补助金,让助困工作更人性化,用于帮助因临时出现家庭变故等突发事件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
2.在“扶志”方面,把精神资助放入工作范围,进行感恩教育和励志教育。依托理学院勤工我们开展的具体活动主要有“十六小时服务社会”、“里仁讲堂”励志论坛和“四星评比”。
“十六小时服务社会”要求每位困难生每个学年必须最少完成十六个小时的义务服务社会时间。这项活动旨在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服务的过程中学会感恩,迄今已经坚持了五年。
“里仁讲堂”是邀请同学身边的自强人物、学科竞赛获奖者、创新创业获奖者等在各方面有突出成就的人物来做访谈,让同学们在他们的事迹中学习成功的经验,学会励志自强。
“四星评比”,通过困难生自己申请,学院进行考核评比的方式,选出在学习、工作、科研中成绩突出的困难生,对他们进行表彰,邀请他们对自己在这些方面的努力做一些交流,以鼓励广大困难生励志自强。
3.在“强能”方面,把能力锻炼列入工作重点,设立各类立项资助项目。目的是让困难生们进行自我提高和完善,让他们能够具备更好的能力,在进入社会后能够有更好的发展。我们开展的活动有“志远杯”创新创业项目立项资助和考级考证资助两种。
“志远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新创业立项资助项目申报是专门针对困难生的一个立项资助计划,立项内容涉及科技创新、创业计划和实践活动三大方面,先由困难生自己提交申请,学院组织进行立项答辩,评委们通过选手的项目文本和答辩表现确定是否立项,并划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通过立项资助的方式,不仅提高他们的创新创业能力,也在广大家庭经济困难生中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带动大家共同进步。
考级考证资助则是鼓励广大困难生积极去考取对提升自己能力有用的各类资格证书,为自己将来步入社会增添更多的筹码。在这学期开始试行,在后续的工作中,调查其实行作用与反馈。
从理学院开始实施,通过对新的“助困、扶志、强能”型贫困生资助体系的实施试验,探索出真正能全面帮助困难生成才、健康发展的管理体系,让困难生形成回馈社会的感恩意识,获得逐步实现自我解困的能力。
三、活动反馈及成效
学校的勤工组织很多,在勤工助学这方面理学院勤工组织做得尤其突出,在“助困”的基础之上,更是做到了“扶志”和“强能”。有义务家教、体验楼管、车库整理等十六小时服务社会活动还提供了各种有偿的岗位,将“扶志”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也为其他勤工组织做出了很好的榜样;另外也创建了“志远”计划,这是一个创新型的计划活动,以困难生的“强能”为目的创建的“志远杯”创新创业项目立项资助,希望困难生通过这个平台,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学校的帮助得到应有的资助,这个活动已经举办过两届了。2011年举办了第一届困难生立项,通过答辩,共有二十三支队伍获得重点立项和一般立项支持,很好地锻炼了困难生们的综合能力。今年举行的第二届中,有更多的困难生们加入了进来,申请的项目也更加的有质量。两届所有参与的困难生数量有104人,占所有困难生的57.8%!说明对于立项,困难生的参与度很高。在调查中,82.3%的困难生表明希望通过自己努力获得资助,反映了困难生的自尊心和自强之心,也证明了“志远杯”立项对于困难生的帮助是现实的。在实施后,优秀的项目推荐到院级,甚至校级的挑战杯中,为学校科研发展尽一份力,也给了困难生更多的证明自己,培养科研创业能力的机会。在开展“志远杯”困难生立项之后,理学院困难生参与院级校级的挑战杯等立项的热情增高了,参与度提高了,并获得不错的成绩。我们也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让困难生更好地获得能力式资助。,效果相当的显著。相比之下,我们的活动在“助困”的基础上更达到了“扶志”和“强能”,成绩效果都更加优异和突出,也对困难生的帮助达到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和标准。
我们通过问卷和贫困生交流会的调查和收集建议,得出了明显的成果和反响。我们就2009-2010学年和2010-2011学年两次的调查进行了对比和分析。
总体反映的情况如下:
1.经济情况:因为调查的群体是家庭经济困难生,生活费普遍较低,学生要保证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主要依靠学校政府等各类资助。在资助下基本可以保证正常生活学习,两份调查的差距不大。
2.学习情况:困难生在学习方面都是比较有分寸和自我意识,超过一半的同学学习刻苦。对比两个学年的情况,在学习时间和学习成绩方面,2010-2011学年的比例要略高于2009-2010学年。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参加工作年月日: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____地(州、市)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街道及派出所)
身份证号:_________
原在工作单位(岗位):_________
担负工作:_________职务(职称)
为了确立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月。
特定工作任务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月。
第二条 岗位及职责要求
1、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岗位,从事_________工作,担任_________职务。
2、乙方须按照甲方岗位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包括指令性工作任务、日常性工作任务、临时性工作任务等。
3、乙方须接受甲方委托人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保护、职业卫生规定的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场所,保障乙方在工作时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四条 工作纪律和保密工作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单位的保密规定,维护甲方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如违反规定造成甲方损失时,要依照甲方的章程、纪律等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纪律处分和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工作报酬
甲方以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标准,按照工作责任、工作量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付给乙方工作报酬。
在合同签定时的工作报酬为_________。
今后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享受变化后的相应的工作报酬、津贴和补贴。
甲方要及时合理地支付给乙方工作报酬,包括规定的各种津贴和补贴。
第六条 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金。其中应由乙方按规定缴纳的个人部分,由甲方按月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2、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日、公休假日、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负伤、患病和女职工保护等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的住房待遇,按照甲方公示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退(离)休制度,乙方符合退休条件的,即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签
1、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聘用期内违反甲方的工作纪律,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5)未经甲方同意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
(6)在聘期内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8)符合其他法定事由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然不合格的;
(3)合同签订后,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因法定的原因被撤消或解散的,甲方应在被撤消或解散前与乙方办妥解聘手续。
4、在聘用期内乙方被开除或自动离职,合同自行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患职业病或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尚未作出结论期间的;
(6)有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6、乙方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有关部门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工作能力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1)完全和严重丧失工作能力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2)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合同解除与否,由甲方与乙方商定;
(3)国家另有规定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向甲方递交书面报告: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需离岗学习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8、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保证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9、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在工作期间得知的国家和单位机密或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义务。
1o、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可以续签。续签合同在本合同期满30日前办理。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1、2、3、4、5、6、
第九条 违约责任、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
1、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条款规定,应付对方违约金,主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八条中约定。一方造成对方经济损乡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出资培训乙方的,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同第八条中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与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没有约定,乙方在培训后服务期未满5年提出解8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违约金。培训违约金按每服务一年{j去培训费总额的20%支付。若甲方在培训后服务期未满5年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不支付培训违约金。
3、下列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实际工作年限,按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给予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2)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仍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调整到新岗位后考核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甲方因分立、合并、撤消,不能安置乙方到相应单位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4、解除合同的乙方失业救济,在已开展失业保险的地区,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未开展失业保险的地区,由甲方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甲方对乙方的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不超过24个月。如乙方在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间被其他单位聘用,甲方从乙方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第2个月起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1)出境或出国定居的;
(2)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3)国家另有规定的。
6、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解除合同的,不予以经济补偿。
第十条 人事争议处理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后应协商解决。
经双方协商或主管部门调解不能解决的,可以按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一、本聘用合同书必须使用蓝、黑墨水书写。
二、聘用合同书一式4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三、本合同代签无效;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涂改部分无效。
一、适用对象。 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的临时聘用人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指地、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因单位人员紧缺或承担阶段性工作任务,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性、辅助管理、工勤等工作的人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指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育卫生见习生、计生协管员、新农保协理员、纯农牧户和城镇困难家庭毕业生到基层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指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岗位人员。
二、聘用岗位和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三类:一是专业技术类是指被聘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二是辅助管理类是指聘用于辅、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三是工勤类是指聘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
2、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性端正;二是具有海东户籍或属海东生源;三是应聘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四是应聘从事辅助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五是应聘从事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六是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七是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八是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聘用条件按省上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聘用原则和程序。
1、原则。编外聘用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应在核定的数额内由地、县分别通过公开考试招聘,其中地、县临聘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总编制数的10%(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安置人员除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面向区(县)内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实行限额管理,坚持谁聘用、谁负责,谁聘用、谁出资的原则。涉密、财务等关键性岗位不得聘用编外人员。凡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提出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的书面申请:一是本部门、本单位编制偏少,编内人员难以完成现有工作任务;二是因职能增加,暂时未能调整编制,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三是专业技术岗位现有人员满足不了工作要求,需引进特殊人才的(亦可按《海东地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试行办法》办理);四是有特殊任务,需增加工作人员。
2、程序。一是凡在限额内确需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以地直、县为单位,在本单位(县)规定限额内,将拟聘人员数、资格条件、岗位要求等,报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审核、地区编办核准并报行署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二是招聘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根据各用人单位设置的工作人员岗位、条件等基本情况,通过制定和报批招聘方案、招聘信息、报名和资格审查、组织笔试、体检和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公示等程序进行;招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按省上相关招聘原则和条件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xx]18号)执行。三是招聘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与招聘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
四、管理和待遇。
1、管理。一是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两年一签或三年一签。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聘人员,并在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后7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如需续聘,按相关规定程序签订续聘合同,办理续聘手续。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的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编外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二是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编制、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全区编外用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地、县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过程中人事和社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地、县编制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过程中用人数量的核准和监督工作;地、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过程中经费支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工作的综合监督工作。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三是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应与在编正式职工一视同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德、能、勤、绩,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由单位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填报年度考核登记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核备案,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省上相应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四是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不少于20%的职位,专门用于招聘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五是海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育卫生见习生,经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认定后,按省上有关规定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对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连续3年获得的,在此基础上再加2分。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中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的另加2分。五是编外聘用人员的评优奖惩原则上与在编正式职工同样对待。
凡编外人员中工作表现的,由聘用单位给予必要奖励,如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解除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六是每年由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牵头,编制、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工作情况及聘用单位聘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违规进人、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待遇等损害临聘人员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法律及政策严肃查处。因管理不到位或政策不落实而导致编外聘用人员群体性上访或出现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地、县政府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工资和社会保险。一是工资待遇。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其工资待遇根据所聘岗位、职责任务确定。编外聘用人员的初聘工资标准不低于省上制定的海东地区工资标准。工资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和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其中: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标准按省上相关规定执行。编外聘用人员与正式职工同样实行通讯费、交通费和烤火费补助制度,其补助标准不能低于一般办事员标准。编外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在编人员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二是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编外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的工资实行按年增长机制,其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三是社会保险。编外聘用人员在聘期内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分别由聘用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四是编外聘用人员与在编人员执行同等的职称评审和技能等级考评等人事政策,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编外聘用人员的培养及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