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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面的法律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4:30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教育方面的法律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教育方面的法律

篇1

一是强化预习习惯培养。许多学生在高中阶段还没有养成良好的预习习惯,全部的学习环节都局限于课堂,这是不科学的。缺乏充分的课前预习,会导致学生在课堂学习中难以把握重难点,并且本来能够在课前解决的基础性知识也挤入课堂会影响课堂教学时间的有效运用。笔者在教学中,要求学生养成学习必先预习的良好习惯,将基础知识在课前全部解决,课堂上只进行教学重难点的相关探究,并且要求学生将预习中无法解决的问题筛选罗列出来。

二是给予预习技巧指导。通过对学生在高中语文学习中的技巧进行分析,笔者发现,许多学生由于缺乏科学的学习技巧,导致预习成效不佳。笔者在分析、总结了学生学习特点并借鉴了先进教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读、思、做三点预习法,要求学生详细阅读了解教材内容,深入思考解决基础知识,总结存在难点,并尝试做一做相关练习,以这样的方式提高预习的基础性与针对性效果。

三是要求预习经验总结。学生每进行一阶段的预习活动之后,笔者都要求学生开展回顾与总结,既要总结自己在预习活动中具有哪些成功的经验,也要分析还存在哪些薄弱环节,以这样的方式取长补短,并和其他同学进行交流沟通,从而促进学生学习技巧水平的提高,为语文教学的有效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课堂组织合作探究,全面体现学生自主地位

一是设置科学的学习载体。对于高中生而言,参与合作学习的热情更高,单打独斗的教学活动无法有效提高学生的参与性。笔者在教学中将学生分为多个学习小组,每一个小组制定一名学生牵头,组织其他学生在学习中相互合作,共同完成学习目标,通过设计这样的小组载体,更好地培养了学生的协作能力。

二是设计渐进的思考题纲。为了有效体现学生在语文学习中的自主地位,笔者改变了传统的单向灌输模式,而是将教学活动设计为以学生为主,教师启发引导的互动模式。在这一教学模式中,整个教学内容、教学目标被浓缩成为一组具有思维渐进性的引导提纲,这样的思考提纲既是对教学内容的提炼、教学目标的浓缩,也是学生学习活动中的一条鲜明的思维与逻辑线索,整个教学活动完全可以以这样的思考提纲为顺序,逐层深入、有效地开展。在思考提纲的设计中,笔者注重体现全面性、重点性和层次性三个原则,既要全面体现整个教学内容和目标要求,同时也以紧扣住学生难以掌握的重难点为突破口,另外,还兼顾了学习小组中不同层次学生的能力基础,做到分层要求、兼顾全体。

三是组织互动的探究学习。在合作小组这样的载体中,有了思考提纲这样的线索,笔者引导学生开展小组合作探究学习,放手让学生进行语文学习探究。在学生开展探究的过程中,笔者相机进行巡视点拨,只有在学生遇到无法突破的问题时,笔者才给予学习小组一些思维、思考方式方面的点拨,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基本上依靠学生自身的努力来实现学习目标。在学生完成自主探究合作的环节之后,笔者创设了交流平台,让各个小组的学生进行学习成果的汇报,并在汇报后相互完善补充,最后教师给予点评和总结。以这样的方式提高师生互动的效果,不仅强化了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同时也培养了他们努力学习的良好势头。

三、课后进行拾遗补缺,着力弥补课堂教学不足

一是传授学生科学的复习方法。科学的复习方法对于巩固课堂教学成效具有积极的作用,笔者一方面将艾宾浩斯遗忘曲线规律的相关要点传授给学生,让学生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安排复习轮次、间隔时间,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学习成果。同时,笔者还要求学生总结自己最成功的学习经验,在语文学习中相互交流分享,以便使全体学生能够从中汲取到有利于自身学习的因素。

二是组织学生开展专题活动。对于语文教学中的一些重难点,如古诗文、新材料作文等等,笔者要求学生筛选出自身学习的薄弱环节,依据学生能力与学习内容进行划分,组织相关学生开展专题研究活动,针对性地弥补薄弱环节,突破学习难点,以达到拾遗补缺的效果。这样的专题活动能够实现对学生差异化的巩固和突破效果,在学生的语文学习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篇2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问: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和发放有哪些规定?

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问:个人对社会保险监督权限有哪些规定?

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问:对进城务工及被征地农民参保有哪些规定?

答: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篇3

一、民办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近年来,鉴于国家政策对民办高校的倾斜和民办高校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日趋健全,大大小小的民办高校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增加。民办高校的经费充裕与否和招生情况是有直接关联的,这个问题我们都很清楚。所以在民办高校大学生的生源更加复杂,就笔者所在学校来说不仅有通过普通高考过来的统招学生,还有一些成人教育,五年制、一年制的学生。生源的复杂性决定了学生来源的多样化,也给学生的法律教育增加了难度。民办高校的大学生思想上更加个性化,简单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想要达到规范学生思想和行为的目的更加困难,尤其现在的大学生大部分是家里的独生子女,在家里被父母娇生惯养多以自我为中心,稍不合意便会有一些过激行为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行有效的法律教育,那么这样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机率更大。

二、民办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第一,偏重于道德教育,轻视法律教育。目前,民办高校基本没有专门的法律教育课程,大学生在入学之初会开设《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而该课程的主要内容是思想道德修养部分,法律基础只是辅助介绍,只占八章内容中的两章。而就仅有的两章还往往被教师忽略掉。虽然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都属于社会价值教育的范畴,但是很显然道德与法律两者的调整对象是截然不同的。一个是规范人的内心,另外一个则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把法律教育依附在道德教育之上显然是不科学的,这样的情况下当然难于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意识。因为他们从来没有受过正式的法律教育,所以,就难免出现现在的大学生法律意识不强上当受骗,甚至违法犯罪的现象。第二,学校不重视学生的法律教育,课时安排较少。民办高校大多建校时间短,教学资源相对匮乏,另外领导也大多重视一些重点专业的核心课程,在课时安排上也比较偏重专业课,而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安排课时相对较少,甚至有些学校会认为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可有可无,思想政治教育已经涵盖其中。第三,教学内容枯燥,教师经常照本宣科。目前,民办高校法律教育基本上都是选用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本教材,该教材中的法律基础这一块内容基本涵盖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主干内容,涉及面非常广,基本都是理论表述,内容特别枯燥。对此大部分的教师也是照本宣科,而对于学生比较感兴趣的正反面法律案例和时事案例也不关注更不会组织学生学习、讨论。为此学生会以为所谓法律知识就是照本宣科,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因此,极大地打击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影响了法律教育的质量和目的实现。第四,民办高校法律教育方面的教师数量较少,专业素质不高。由于民办高校自身的一些特殊性,大部分的民办高校不设法学专业,因此学校法律专业方面的教师人员相对较少,有的学校甚至没有,而学校大学生法律教育方面的任务都交给了思想政治教育老师。在很多民办高校里《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都是由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老师担任的。这些老师法律知识欠缺,因此在进行法律基础教育时往往避重就轻,甚至一带而过。

三、提高民办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质量的建议

第一,民办高校需要及时更新法律教育观念,做到与时俱进。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应该独立于道德教育,而不应该附属于道德教育。目前高校开设的法律教育方面的课程只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但是根据笔者这些年的调查发现,该课程远远不能起到法律教育的作用。所以,学校应该及时认清这一事实,在开设该课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具有本校特色的,符合民办高校大学生发展特点的校级教材。教材可以由法律教育方面的专任教师研究开发并进行编写,这样可以做到有的放矢。既可以为学生提供一本符合自身特点的教材,又可以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因为编写教材本身就是对教师的一种历练和提高。第二,增加法律教育专业教师数量,提升教师专业素质。由于民办高校大部分都没有法学专业,所以学校一般不聘任法学专业的教师,这就是造成民办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滞后的主要原因。一般的民办高校没有这方面的老师也就不会开设这方面的课程,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教育问题还得从教师人员的聘任上下功夫。学校应该在不断增加聘任法律专业教师基础上的同时对原有的法律教育教师进行升级培训。只有拥有了优良的教师队伍,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才会有个良好的基础。第三,建设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当今社会竞争激烈,社会压力大,有很多大学生遇到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往往采取偏激的手段,甚至触犯法律。而学校如果设有专门的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由专任的法律教育老师做指导就会给学生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能借此提高法律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当学生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棘手问题时就会对学习法律知识有了浓厚的兴趣,也会意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从而做到主动学习。

作者:陈芳 单位:郑州科技学院

篇4

在传统的法律教学与实践法律教学过程中,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比较重视教学中的实践效果,重视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求学生对法律的职业技巧熟练地掌握,以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地提升学生法律方面的知识,促进学生进行法律知识与实践操作的整合,将法律专业知识与职业也进行有效的整合。

1创新法律教学方法与教育理念

我国有史以来就特别重视科学性的法律院系课程;严重缺乏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对社会上的需求考虑得也比较少。使得法学实践教学成为了无法落实的教育。在这样的课堂中,严重将法学教育中一项重要的功能遗弃,这就是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在法学教育中存在两种被公认的目的。如果只重视一方面将另一方面忽视,这样就明显有悖于法律教育的宗旨。我国法律现如今存在的弊端可以具体通过以下的三个方面展开探讨:第一,法律课程的开展主要是根据相关国家颁布的法律为标准,而开设出重点以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为标准的课程比较少。具体来讲,这是种以传授法律知识为主的课程,并不是设置以训练学生掌握知识同步进行的课程,更加不是职业与理论整合后的教育模式。第二,教师在法学教育课堂上,重点为学生解释法律的相关条文或者讲述法律课程的基本理论,主要是以引领学生掌握系统知识体系作为目标,就像通过法学知识中的进行条文分析找出问题的正确答案。由于,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分析的条文必须符合认定的事实、利益冲突、人际关系处理方式、道德风尚、特有的文化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相联系的情况。第三,目前我国正在将市场经济与外开放进行比较,相关法律课程涉及的方面较为广泛,如比较法、市场经济、国际商事法占有课程中的比重不够,在这些内容中也存在需要改进的课程。由于历史的因素,我国比较重视法学教育中历史论课程开设,对开设法学课程的应用部门特别轻视;在法学课程的应用部门中,所占比重较少的就是法学课程中的民商法;目前所开设的相关经济法是需要建立在经济计划的基础之上,其中存在的大部分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市场上的标准;就算是在民商法的课堂上,也是重点对条文以及法律原理进行论述,严重忽视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过程。

2目前法律教育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2.1教学课堂上存在的问题

现如今,在法律教学中,仍然存在教学课堂的不明确状态,严重影响法律教学课堂的形式化趋势,就像在法庭的实践模拟课堂中,学生在进行模拟时存在现场背台词的现象,部分发挥状态比较薄弱,在这样的情况下,审判模拟现场严重缺乏真实的感觉,这样学生对于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就会严重降低,同时也不能达到实践法律教学的最终目的,导致学生依然滞留在课本的知识当中,以及记忆教材的范围之内,造成这样状态的结果是,由于不具备清晰的学习法律系统知识与实践操作训练,使得课堂上的内容无法得到延续,严重与实际生活脱节,其中,还存在师生之间不够重视法律课程的实践性的情况。

2.2条件制约产生法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法律教学过程中条件的影响,导致教学中出现质量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就是不具备充足的教师队伍,多数从事法律专业的教师没有专业的职业履历,缺乏法律教学中的实践性指导,这样就很难符合法律教学的标准。另一方面是缺乏实践法律教学的相关场地,无法将实践教学与素质教育进行整合。比如,进行素质教育训练口才方面,这种素质教育对于学生学习专业课程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高校中,并没有开设训练口才的课程。在这样的情况下,很不利于学生学习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

3提高实践性法律教学质量

3.1对法律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提升重视度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不仅要求传授法律方面的知识,还需要对从事法律职业的相关职业人员加强训练。目前还有特别重视教学成绩的,而对实践教学的现状很轻视。这导致多数学生在离开学校后,不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只是会背诵一些法律条文。如今,我国从事法律专业的相关人员,主要途径就是通过职业司法考试,才能得到从事司法职业的资格。只要学生一毕业,摆在他们面前的就是国家司法的各种考试,由于这项考试的效率比较低,导致了应届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因此,在法律教学中,必须先考虑社会中的相关需求,按照社会的要求标准培养学生综合方面的知识,符合实际地提高学生法律教学的实践能力,在这种基础中,需要教师具备从事法律职业专业经验,对法律教学进行实际的改善,以及改善实际脱节与理论的现象,增强法律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有效地改革与创新高效法学教育。

3.2增强法律教学的实践效果

将实践教学建立在法律教学的基础之上,尽量多安排些具有实践性的法律课程,通过学习法庭模拟课程与律师实际操作等,有效地促进学生能够亲自接触到贴切的法律环境中,可以充分地运用法律条文来解决有关法律方面出现的冲突,这样还能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比如,在法庭的模拟审判中,学生还可以进行其中各种身份角色的扮演,具体角色有审判长、律师等角色,这样可以使模拟法庭的真实性得到不断的提升,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进行模仿审判的全过程,进而将学生的应用法律水平提高,以上就是为了达到法律教学中实践性的主要目的。

3.3以多样化的法律教学方式进行实践性教学

现代化的法律教学方式应当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重点在于改变学生的传统学习方式,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作为重要的引导者,以培养学生综合方面的能力作为重点。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以多样化的方式来启发学生的思维能力,在教学课堂上引入新型的教学模式,通过有效的方式调动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重点需要学生改观传统的学习方式,而并不是以枯燥的方式学习法律知识。教师可以在课堂上,利用分组的方式让学生分析法律方面的知识,将法律实例进行讨论。学生可以在讨论中,记住所有的法律条文,将讨论的结果运用到实际的案件中,分析案例的逻辑性。同学之间还可以进行交叉讨论,促进学生的合作交流以及共同进步。

3.4促进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接触真实案件

在法律教学中,要想实现实践教学不仅需要依靠单纯的答案,寻找有效的验证方法,应当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转换教育模式促进学生利用自我培养的模式。在实践法律教学过程中,让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接触真实案例,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够将学生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有效提高,从当事人的视觉下,加强找出维护权益以及合法的途径,使得从事法律职业人员的独立性有所提高。因此,在法律课堂的实践教学中,促进学生多参与审理实践案件,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学生的积极与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态度,重点还有最终获得的答案,这个答案并不是教材中或者教师供应的答案,而是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实践判决所得来的,促使学生亲身体会到学习中的乐趣,可以将事件中积累的经验发挥到实际生活中,进而保障学生拥有高质量的法律知识,也保障法律教学的高质量。

4结论

总之,我国的教育事业中,应当重视改革后的法律教育,认识法学教学的最终目标,不仅需要传授法律方面的知识,还要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多进行训练,进而,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这不仅有效提升学生综合方面的知识,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律教学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2001(7):3-7.

[2]骆旭旭.实践性教学: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1(1):74-77,87.

篇5

一、高职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1.大多数同学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认识到法律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大多数同学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通过课堂、电视、网络、家庭教育等载体学习法律知识,具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

2.少部分同学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不能学以致用,只是用来应对考试,觉得我又不犯法,没有用法意识。

3.极少部分同学基本没有法律意识,觉得法律与自己无关,他们对思想政治课、法律常识课不感兴趣,基本没有法律知识,总觉得自己是天下第一,唯我独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二、高职生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意识观念淡薄

由于高职生生活在一个相对独立、封闭的环境中,与他们朝夕相处的基本上都是老师和同学,没有什么利益冲突,加之受学校教学计划及任课教师专业水平的限制,导致部分同学法律意识观念淡薄。

(二)法律知识认知不高

高职生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课堂,此外还来源于电视和网络等媒体的案例报道和法律类节目,基本属于法律常识,缺泛系统性、层次性,法律知识认知程度普遍不高。

(三)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理解、心理体验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法律意识的核心,很大程度上是指权利意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改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无论是在理论领域,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最快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最好最快的时期。对于学校来讲,在这个时期,高职生的平等意识、责任意识、遵法守法意识都有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由于历史、政治传统和“人治” 思想等各种方面的原因,权力滥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和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根深蒂固,“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权力还没有完全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了政府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也动摇了高职生对法律的信仰。

(四)自觉遵法守法能力不强

由于高职生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认知不高,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加之总觉得自己还小,还是一名学生,与法律关系相去甚远,没有养成自觉遵法守法的习惯,时常出现打架斗殴、偷窃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发生后,他们自认为是小事一件,不认为已经违法,缺少自觉遵法守的能力。

三、高职生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成因

近年来,由于高职生年龄低龄化、学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学生自我中心意识不断强、挫折教育欠缺等方面的原因,我国高职生违法违纪现象不断上升,并出现年龄低龄化、手段成人化、成员团伙化的特点。出现这一方面的问题,即有学生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学校、家庭和社会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1.高职生自身方面的原因。高职生自身方面的原因是高职生法律意识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职生年龄低龄化,生理心理还不成熟、不稳定。现在,由于大多数地区和学校实行初、高中分流制度,导致高职生年龄低龄化。这部分学生生理心理还不成熟、不稳定,对一些人和事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看法,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要么束手无策,听之任之,要么鲁莽从事,非法报复,出现违规违法现象。另一方面,高职生年龄差异较大,年龄较小的学生在某些情况下就成为了弱势群体,容易成为年龄较大学生侵害的对象。

第二,高职生学习成绩不理想,纪律松懈,道德素质较差,在社会上被称为 “双差生”。这些学习成绩差、道德素质差的学生入校后,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思想,把以前的坏习惯、坏毛病带到新的学校里来。对新学校的教育,特别是对新加入的法律知识课程的学习有抵触情绪,他们更加关心的是专业课程的成绩,而对于法律课程,只是应付考试,没有真正实践的兴趣。

第三,自我中心意识太强,心理承受力差,缺少挫折教育。现在的高职生,大多是独生子女。小时候,有爷爷奶奶带大,幼年时,父母骄生惯养,在家是个个是“小皇帝”、“小公主”, 全家对他们都十分溺爱,部分家长对他们的各种要求,甚至是不合理的要求也都会千方百计予以满足。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父母为他们解决了一切,满足了一切,从小到大都生活在顺境中,从来没有感觉到什么是困难,什么是忧愁,没有遇到过多么大的挫折,逐渐使他们养成了任性、自私、贪婪、霸道的性格。在生活中,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只注重自己的感受,很少顾及他人的利益,为所欲为,争强好胜,不计后果;在学习中,不求上进,求知欲衰退,养成了贪吃爱玩怕读书的坏习惯,甚至离校逃学。

第四,自理能力差。自理能力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日常生活中自己照顾自己的能力差。另一方面是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处理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差。他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面对存在的经济问题,师生、同学之间的关系问题,早恋问题,校内与校处人际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问题不知如何应对,稍有不如意,他们就不满意,就闹情绪,就意志消沉、自暴自弃,这个时候,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没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就很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高职生自身方面以外的原因。高职生法律意识问题存在的原因除了其自身方面的原因外,还有家庭、学校教和不良的社会风气等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正确的家庭教育是导致高职生法律意识低下的基本原因。众所周知,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有榜样示范作用,对孩子人格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所以,在对高职生培养教育方面,家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长只关心孩子的吃穿,满 足他们的各种需要,对他们的关爱只停留在物质层面,确很少关心孩子的心理是否健康,对孩子存在的不良问题,不是靠说服教育、以理服人来引导,而是除了打骂还是打骂,久而久之,孩子逆反心理越来越强,世界观、人生观背离了正确轨道,到最后因不堪忍受打骂而离家出走,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第二,学校教育急功近利,是导致高职生法律意识低下的重要因素。虽然国家早就提出要把学生从应试教育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但在现实中,大多数职业学校还是片面强调学生的分数,片面强调升学率,而忽略了对学生全面能力素质的教育,忽略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法制教育形式简单,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责职和目标不明确,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法制教学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加之教师队伍不够专业化,导致了对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教育的欠缺,使学校德育和法制工作处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评价起来不要”的尴尬局面,使学校教育走入误区,高职生法律意识低下。

第三,对社会不良风气不能正确认识,误入歧途。高职生心理和生理上都还不成熟,对一些人和事缺乏正确的认知和判断,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和抵御外来诱惑的能力较差,他们对不适合自己的影视、录像、音乐、电子游戏等不健康项目和活动不能自觉抵制,容易受这些不良风气影响和诱惑,久而久之使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不断发生变化,有的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高职生法制教育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全民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做好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做为职业学校,在对高职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分析的基础上,除了抓好学生课业成绩和升学率,要更加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对存在的法制教育形式简单、没有统一的法制课时、教学责职和目标不明确、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法制教学标准不一等问题要进行彻底改革,努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努力培养一支专业化队伍,彻底改变学校德育和法制工作 “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评价起来不要”的尴尬局面,使中职学生从小就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树立法律观念和增强法律意识,实现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功能,进而为上一级学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和输送合格人才。

第二,学校要保护和激发高职生的主人翁意识,通过法制课和法治宣传,让高职生看到我国依法治国取得的新成就,增加他们实现依法国的信心。

篇6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0-0071-02

教育是全面而系统的,单一的教学形态是无法适应社会对教育的需求。高等职业教育中的学生法律教育,是学生全面培养、形成健康价值观和人生观的重要依托,是全面贯彻新教育方针的重要举措。不过,从实际的教学形态来看,法律教育的地位和内容无法构成教学效力,其真正的教学价值无法彰显。据此, 就如何实现法律教育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是全面提升学生思想品德、职业技能教育的重要基础。

一、高等职业教育中学生法律教育的必要性分析

(一)法律教育彰显教育方针,构建了新形势下的教育培养目标

目前,高等职业教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技术培养,而更多地是综合素质的培养,并以职业道德和思想教育为主线,形成新形势下的教育培养目标。在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法律因素成为了学生走入社会、从事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储备知识。在法律教育之下,充分体现了当前的教育方针,以职业为导向、以全面培养为依托,形成的系统培养机制,有效地做到“培养学生技能、培养学生怎么做人、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等,这是现代教育优化的缩影和需求。

(二)法律教育凸显教育的全方位,是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补充

法律教育作为思想道德教育的补充形式,以其切合实际需求的角色,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成分。学生处于个性、思想发展的关键期,其内在道德元素的须知,强调了法律教育补充教育形式的重要性,以规范和引导学生正确的行为和思想,这对于学生面对社会环境、熟知社会关系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职业道德素养对于职业教育而言,其重要性是等同于技术教育,是学生在全方面的素质培养下,更好、更有利的去适应社会、创新工作素。

(三)法律教育的良性促进作用,是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树立依据

我国社会处于改革发展的转型期,学生如何审视和面对社会元素,是学生全面发展的关键。在法律教育的良性促进作用下,学生可以很好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适应社会元素的变化、以符合当今人才素质的需求。社会在变化,人的思想意识也在转变,如何审视好社会变化、如何正确的自我引导,是学生通过法律教育所能有效实现的。据此,在法律教育的良性促进下,学生的成长更加的健康,对于预防学生犯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高等职业教育中学生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把法律教育兼容在德育教育之中

高等职业学校在法律教育的层面上,缺乏足够的重视,把法律教育兼容在德育教育之中,造成了法律教育的实质性缺失,无法形成其真正的教学效力。目前,学校的法律教育教材是德育教材的一个次要部分,没有形成相对系统而全面的加血体系,这就谈何构成教学效果了。我们要分清楚,道德人和法律人的区别,两者在本质上是存在差异的,而学校恰恰把两者等同兼容,造成了广义上的学校德育教育。所以,法律教育在实际的教学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进而造成本质与现实的巨大反差。

(二)法律内容被孤立,法律素质置于素质教育内容之外

在谈及法律教育的同时,不得不说道法律素质这一概念,其是基于法律教育以形成自我行为的约束与规范,是一种内在的法律品性和特征。面对现在的法制社会,法律素质的需求已成为现代人立足长远发展,审视发展事业的重要内容。但是,高等职业教育中,法律教育内容被孤立,法律素质放置于素质教育之外,对于教学的目标和培养的机制,缺乏明确的说明和实践,造成了法律素质教育的实质性“空白”。所以,法律教育成为了表面式的教育,无法构成实质意义上的教育价值。

三、高等职业教育中学生法律教育的完善措施

加强学生法律教育已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方面。在完善教育的进程中,要审视好已有的教学问题,以开拓新的教育形式和框架,进而够好地形成法律教育的效力。

(一)强化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尤其是专门课程建设的推进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认识,是给予法律教育正确教育地位的前提。教育部门要认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审视好学校教育的缺失面。在足够的重视之下,可以稳固的推进专门的课程建设,把兼容的教学内容分化出来,以独立的联系性的教学关系,来进行全面的法律教育。

(二)健全素质教育理论,把法律素质教育提升到应有的高度

要逐渐地健全素质教育理论,要切实的跟进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需求,形成全面而有效地素质教育理论。在全面的素质教育理论中,要明确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性,以形成法律教育在教学体系中的真正价值,当然,法律素质教育的健全发展,还要依托了教学体系的优化,把法律教育以独立而联系的内容模式,来形成有效地教学效力。

(三)强化学生法律基础的培养,以形成良好的法律素养

法律教育的开展不能“一竿子”的把其等同于法律知识教学,这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法律教育更多地是(转上页)(接下页)强调学校的教学形式,以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律行为习惯,诸如:知法、守法等行为品性的养成,是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同时,在法律教育中,让学生学会如何用法,进而全面的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自觉的形成法律效力的意识。

四、结语

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模式已发生了本质性的转变,关于如何构建全面的培养机制,是强化职业教育效力的关键内容。基于法律教育的教学形态,已成为德育的教育、职业教育等的重要内容支柱,其潜在的教育价值是社会发展、国家建设所需求的。据此,高等职业学校要审视当前存在的法律教育问题,以构建系统的教育体系,进而更好地迎合教育改革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龙屏风.高等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实践性教学方法探究[J].职业教育研究,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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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知识教育多,法律意识培养弱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法律意识是法律素养的基础。法律意识是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一个国家民众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了人们对法律正确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违法犯罪现象的抵制和斗争,直接影响着国家法律、法规权威性、震慑性落实的效果,也影响着社会安定、公平正义的程度。近年来,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法制教育的实际需要,高职院校在法律意识培养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但是,我们也看到高职院校在法制教育方面,仍旧较为重视学生法律知识的培养,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较为薄弱。主要表现为:一是课程内容繁杂、针对性差。法制课教材大多具有知识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在法制教育课程中,相关教材以普及基本法律知识为主,基础性教材内容宽泛、庞杂,务求面面俱到,几乎涉及了法律专业所有的基础课程,将法制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混为一体,使学生学习起来眉毛胡子一把抓,找不到重点和要点,对学习和今后的工作实际指导意义较差。二是教学中将法律知识分解为各个要点,要求学生掌握熟知,然后通过一些案例分析的样板,来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的方式为他们提高法律意识奠定了较好地基础,但是也存在重知识轻能力的弊端,知识的积累是意识提高的前提,但是只有会运用知识才能够促进实际能力的提高,巩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三是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法律观念的形成需要大学生有意识地吸收法律知识,目前,大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仅限于课本,法律观念较为模糊,甚至对违法和犯罪之间的区别分不清,在自身权益遭受侵犯时,不能主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抑或不了解被侵权是违法的、根本不知道如何去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我安全和权益。

三、法制教育体系不完善

法律是社会生活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方面,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离不开法律这个大环境,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的就业成为学校和学生格外关注的焦点,也成为衔接学校与社会的桥梁,在就业的标准和门槛中,并没有法律方面的相关要求,在高职院校教育体系中,健全独立的法制教育体系尚不健全,造成法制教育未能全方位渗透,不能贯穿于职业教育的各个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课程设置单一。在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中,高职院校普遍设有《法律基础》课,课堂教育也被当作考试过关的任务来完成,完全违背了法制教育的初衷,在学校没有给予相应的引导的状态下,学生也满足于做笔记、背题目,仅仅为了学习而学习、为了考试而学习,学生对法律一知半解、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法律于己无关,可以想象,此种法制教育体系下,怎能奢望培养出法律意识较强、法律素质健全的人才?二是法制教育与学生的实际需要以及社会岗位的需要,结合不够紧密,课程设置不够严谨,没有做到结合相应专业特点设计法制教育内容和方式。例如在经济类专业的职业教育中,常常接触到的应是合同、公司、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条文,课程开设时有些高职院校开设的是经济法课程,实际上,民商法更符合经济专业有关要求,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应以实际需要为导向,而不能随意设置。

四、法制教育模式改进的方向及措施

1、重新认识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提出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高职院校的总体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律以其权威性成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为当今高职学生就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各种复杂的形势为他们今后的发展造成了更多的困扰,高职院校应当高瞻远瞩,认识到法律素质对学生专业能力的促进以及对学生生存能力的影响,切实把法制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把提高当代青年学生的法律素质作为教育的首要目标来抓,应当改变以往认为法制教育就是德育的错误观念,将法制教育从德育的范畴内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法制教育体系,配备专业的师资力量,为学生提供学习和实践法律知识的平台,使他们在高职院校就读期间,练就过硬的专业本领、具备相当的法律素质,为他们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既要实现育才的目标,也要实现育人的目标,真正破解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短板问题,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为社会输送更多优秀人才。

2、以传授知识为主转变为以培养法律信仰为主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保障,有法律信仰才能够做到守法遵纪,并将守法作为一个人终生的责任和义务来对待。高职院校是培养未来人才的摇篮,应及时转变法制教育的思路,从过去的重视知识积累中脱离出来,将法律知识作为法制教育的起点,而将培养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法律信仰为教育目标。高职院校就读的大多数青年学生,他们学习能力强、接受能力强,同时也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必须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成为有法律信仰的新一代共和国的建设者,既要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创造社会财富,也要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培养青年学生的法律信仰,首先要增强法律知识学习的针对性,充分考虑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基础和主观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就业需求,确保法律知识讲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其次,要创新加强课程模式。高职院校要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敢于创新、敢于探索,以市场的需求为导向、以学生实际需要为根本,在开设一般的法制课的同时,各专业的教学要从本专业的不同特点出发,增加设置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法律专业课。如理工类院校的特点是发明创造的机会比较多,可以考虑开设涉及专利、商标等方面的法律课程,文科类的职业教育可以开设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课,医学等专业性较强的职业教育,可以开设与自身相关的一些法律课程,为提高学生自身的竞争力搭建好的平台,使学生在学好过硬的专业技术的同时,具备较强的法律素质,增强就业的竞争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第三,应改变追求结果忽略学习过程的做法,鼓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创设法律学习情境,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加强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核,教学和考核都紧紧围绕着培养法律素质、法律信仰来开展。

3、加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教学实践

一是由于传统高等职业教育对专业技能的绝对重视,在法制教育中,教师往往占绝对主导地位,学生被动接受,主体性得不到发挥,容易造成课堂的枯燥无味、教学效果差强人意,因此,应当在课堂教学上求新求变,务求实效,使用案例分析法,使学生能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建立法律教育基地,鼓励学生学以致用,通过不断的实践巩固法律知识,使学生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身边的问题,从而促进法律素养的提高。二是强调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高职院校的特点就是职业性较强,学生实习和实际工作的机会较多,在法制教育中,应充分利用高职院校的这一特点,围绕学生所学专业的特征以及职业预期,在开展普及型法律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法制教育层面,创新教育模式,应当开办部分与各专业职业发展相关、高职学生普遍关心的课程,可以通过专题讲座等形式,增加学生对专业相关法律的关注,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的需求,融入职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例如,对于物流专业的学生,如果能够开设《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国际私法》等课程,将对学生法律知识积累、法律素养提高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对于轮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开设《交通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课程,有助于他们将来就业和权益保护。只有让高职学生切身体会到法律对他们学习、就业甚至一生的影响,他们才能够保持对学习法律的高度热情,进一步促进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自身实际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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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职业院校;德育;法律;教育

一、职业院校德育与法律教育的涵义及其关系

(一)职业院校德育的涵义

德育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就是为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而进行的教育。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就其内容来说是十分广泛的,它包括政治、思想、法律、道德、心理等多方面有机统一的教育。职业院校德育工作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德育要求和大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遵循大学生道德的形成规律,通过一系列的教学教学、舆论宣传等方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大学生进行系统有效的教育和影响,并在大学生的积极参与下,使其逐步形成一定社会所要求的道德素质要求。其实质是把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政治、思想准则、法律规范和道德行为内化为大学生个体的道德素质。具体来说,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实践活动中的互动,把党和国家提倡和推行的政治准则、思想观念、法律规范、道德原则规范和心理健康要求转化为受教育者个体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就是通过这五个方面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塑造当代大学生的理想人格。

(二)法律教育的涵义

正确界定法律教育的涵义是研究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特点、内容、目的、现状和对策的理论前提;深刻理解法律教育的涵义能够更加明确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使命和责任,认识到当前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而探索更加合理有效的法律教育方法和对策。法律教育,是指学校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的以普及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就其狭义而言,特指一些法律院校和各职业院校的法律院系进行的法学专业的教育,在教育过程中,要求大学生熟知我国现行的法律内容,对部门法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制度和理论要总体把握;能够树立其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并能够灵活运用到现实的生活中去。

二、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特点

法律教育作为德育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时代性

法律教育的涵义、内容、指导思想以及作用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所表现出来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其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变化,不断地丰富与完善,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保持一致的步调,因此它具有一定的时代性。

(二)融合性

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贯穿其他素质教育理论,将法律教育与其他素质教育不断的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促进,这就是法律教育的融合性。其力求体现把法律教育与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等素质教育相融合,努力实现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促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发展的目标。

(三)实践性

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实践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教育者对大学生进行的法律教育,都是通过一些实践性的方式和方法,如课堂教学、讲座等;另一方面是大学生将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实践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来,如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运用法律理论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违反法纪者身上总结经验教训等。

(四)局限性

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作为德育工作中的一个方面,是德育层面上的法律教育,而不是广义上的法律教育,虽然与广义上的法律教育有很大程度的相似,但在其具体的涵义、内容、目的和作用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相对独立、特定的定义、范围,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没有广义上所要解决问题来得广泛,因此它不具备一般意义上法律教育的一般特征。可以看出,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具有相对的局限性。

三、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内容

(一)律教育最基本的内容

对大学生进行以法律知识为主的普法教育,使大学生对我国的一些基本法、部门法等作基本掌握了解,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懂得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懂得与自己生活有关的法律。而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缺乏一定的自觉性,因此,职业院校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开设一些法律教育课程,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

(二)将法律素质要求内化为大学生的道德素质

将法律教育作为德育工作中一个重要方面来看待,法律在其现实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是社会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因素。职业院校在进行法律教育的同时,要将法律知识所要求遵守执行的行为规范内化为大学生内在的道德素质,使之道德素质符合当今社会的要求。

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作用

(一)使大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用法能力

在进入大学学习生涯之前,职业院校大学生很少有机会接受系统全面的法律教育,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更是少之甚少,因此,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极其匮乏。而且职业院校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课程安排对所有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将法律教育融入到德育工作中来,就能很好地使大学生对于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作一个整体上的把握理解。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同时,有着一定的自觉性和实践性来使自身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对于法律的学习,不能局限在知法的层面上,还应该提升至守法、用法上,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相统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大学生渴望将之运用到实践生活当中,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二)通过法律教育,提升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准

对于职业院校大学生的道德水准要求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社会整体性道德水准的要求。职业院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阵地,不仅要培养大学生的专业知识素质,更要培养高道德素质的大学生。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德治与法治是不可分割开来的,因此,德育与法律教育更是不可分离。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是他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道德是自律,具有一定的自觉性,在德育工作中融入法律教育,不仅要求大学生在行为上遵纪守法,更是要在观念上树立法律至上,将守法内化为自身的道德素质要求,将他律转换为自律。

(三)通过法律教育,促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并不仅仅是狭义上的思想品德教育,它包括多层次、多方位的整体性教育。德育工作要想得到全面开展,法律教育作为元素之一必不可少。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能够有效地促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五、当前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一)法律教育方法不尽合理,教育与实践相脱节

就教学方法而言,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存在的最大问题莫过于长期以来法律教育方法的老式化、僵硬化。大多数职业院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大多数都是通过讲授式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采取一讲众听、法律宣传等一些老旧的方式,而很少采用新的现代教育方法。大多局限在召开法律讲座,组织大学生听有关法律界人士讲法律、偶尔组织大学生观摩刑事审判活动等方面,而且只注重表面的形式主义,忽视其内在。法律教育方法的不合理,直接导致法律教育与实践相脱节,造成法律教育的效果并不明显。通过这种教育方式获得的法律知识,不能够达到法律教育的实效,对于法律教育实践可以说是毫无用处。唯一能够将法律教育付诸实践的也只有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但其只是在大学末期进行实习评估时所进行的实习,并不能够或很少达到法律教育的目的。良好的法律教育实践是实现法律教育目的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只有将有用的法律知识通过有效的方式运用于实践,将法律教育方法与法律教育实践相结合,才能做到学以致用。

(二)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力量有待提高

就学校这个教育主体而言,对于很多职业院校来说,专业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仅局限于法学专业的院校、院系,其他院系缺少专业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而且这些专业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在平时的日常教学和活动中很少与其他院的法律教育进行互动性的交流。另外,一些教育者虽然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但其缺乏实践经验,遇到实际问题就束手无策,对学生也是进行书面上的灌输式教学,并不能够起到很好的实效,达不到法律教育的既定目标。

结语

要想取得良好的法律教育,就必须建设优秀的教育师资队伍。首先,职业院校自身要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法律教育工作者,任课老师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求和法律素质要求,并能够以自身的行为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模范榜样。其次,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工作者并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教师这个行业内,职业院校是具有开放性的,教师的来源可多渠道化。比如可以聘请外校知名的法律教授、律师事务所、法院的工作者来校进行授课讲解,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使学生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作者:刘君 单位: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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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于2012年3月对我校学生随机进行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1028份,其中护理学院438份,基础医学院227份,检验技术学院132份,药学院106份,医学信息系125份。问卷的内容包括学生接受法律教育的基本情况、对法律了解的程度、对法律运用的程度、对法律信任的程度,以及对法律教育的愿望。经过认真的核查分析,发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呈一下特点:

(1)大多数人普遍接触法律较早,但极其缺乏参加和学习法律活动、知识的经历。调查显示,各院系大学生在大学之前接触法律分别为:护理学院74%;基础医学院98%;检验技术学院99%;药学院95%;信息学院94%。但是,在学生填写的问卷中我们缺发现了一个与之相矛盾的问题,当问及“你经常参加法律方面的活动吗?”全校大学生选择经常参加的只有8%,有时偶尔参加的为32%,从来没有参加过占到60%。在被问及“你经常看法律方面的杂志吗?”回答经常看的有11%,而偶尔看和从来没有看过的占到了89%。当问及“你听过几次关于法律方面的讲座?”竟然有59%的学生回答只参加过一两次法律讲座。这说明,当代大学生由于重视专业课程、外语过级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的学习和准备,忽视法律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自觉主动学习法律的主动性不够。

(2)大学生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法治观念上仍存在模糊认识,对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掌握不够,内涵理解不够全面。在问及“你能区别违法和犯罪吗?”大学生回答能和不能、说不清的分别为51%和49%,大学生法律素养有待提高。在具体的法律概念调查问题上,只有极少一部分学生知道在校学生不能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或婚姻关系。调查显示:我校大学生认为在校生不能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的有16%、劳务关系的有53%、婚姻关系的有31%,大学生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不了解。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对法律分类混淆不清,使他们在实践中很难用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容易造成学法、懂法和守法的脱节。

(3)大学生对法律功能的认识比较透彻,但在具体法律实践中,法律信仰又表现的比较脆弱。当问及“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通过法律解决吗?”有82%的学生表示“会”,只有18%的学生表示不会。对法律运用方面,在问及“当你参加勤工俭学时,你有意向和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吗?”根据反馈结果,大学生表示“有”的是59%,表示“没有”的也达到了41%。调查发现,我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觉醒和增强,大多数人认为法律对自己的用处大,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理性认识不足,缺少运用所学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出现了“知行不一”现象。

(4)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比较迫切,认同法制教育在学校应该占有重要地位,但对于普法教育的形式应丰富多彩、行之有效。在问及“你认为法制教育在学校应该占有的地位是?”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认为“非常重要”和“重要”的占85%,认为“一般”的只有15%。而对于获得法律常识的来源途径的调查结果,有58%的大学生表示是通过讲座和网络以外的其他途径来获得法律常识。从统计数据反馈来看,当代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欲望比较强烈,绝大多数学生认为法制教育很有必要。在回答“你说知道的法律常识主要来源?”时,大多数人选择了普法教育常规形式讲座以外的其他形式,说明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缺位,在教育方法和形式上应与时俱进,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让大学生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2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结论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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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高中政治教材中渗透的法制观念

本篇文章以经济生活教材为例,探讨在当前教材中有关法制教育的内容。在经济生活第五课企业与劳动者中,关于公司的含义以及如何成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方面有这样一些表述:“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成立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办理一定的登记手续,取得法律上的承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这方面的教育很重要,因为我们的教育对象也是未来的创业者、公司的经营者,在中学时代就需要强化这种遵守社会规范、公平竞争的法律意识。在第五课中,关于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内容,有这样一些内容:“我国颁布和实施了劳动法,这部法律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劳动者要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以合法手段、法定程序维护权益。”每位中学生都是未来的劳动者,需要了解作为劳动者有哪些合法权利,以及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去维护自身权益。在第七课个人收入的分配中,关于收入分配方面,有这样一些语句:“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确认。”“要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这部分内容的教学可以加强学生的财产所有权意识以及合法取得收入的意识。另外在第七课中关于征税和纳税方面,有关法律方面的内容比较多“:有税必有法。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这部分内容强调要树立学生依法纳税的意识。要学生懂得在享有公民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依法纳税的意识是市场经济社会中必须要具备的公民意识。第九课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关于市场秩序方面,有这样一些关于法律方面的表述:“市场交易必须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禁止强买强卖、巧取豪夺、牟取暴利、坑蒙拐骗等非法行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道德的规范和引导。”“每个经济活动的参加者都必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既保证自己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的规范,又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加强宏观调控可运用法律手段,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7]通过这课的教学要培养学生的市场规则意识,建立平等、公平、诚信地进行市场交易的意识。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总之,在经济生活模块中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教育,期望达到学生在经济活动的参与中能知法、守法、用法的目标,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公民规则意识、诚信意识的建立以及深入人心、身体力行是我国市场经济得以持续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为了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我以为还应在选修课中选录具体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以便学生进行探究性学习,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可以选录这样一些法律,如公司法、劳动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对当前高中政治课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一点看法

现有一个关于法律常识的选修模块,因为安徽省暂时还没有把政治的选修模块纳入考试范围,所以在应试教育的环境下,基本上没有哪一个中学选修这一模块。我看了一下选修教材,更多的是法律知识的教育。其实学生对实际的案例更为感兴趣,在对案例的分析中,会促使他们去认真研读法律条文,会从内心真正树立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学生更喜欢对案件进行判断、推理、比较、发现细节、进行辩论,从中获得探索的乐趣。可从热销的《福尔摩斯探案集》和《名侦探柯南》小说中窥见一斑。中国社会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都属于人治社会,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存在人们不注重法理、没有规则意识,讲究人际关系的现象。法治社会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标志。我国要从每个公民的内心深处建立起法律意识还任重道远。所以我以为在人生的中学阶段加强法制教育尤为迫切、尤为重要。另外在大学阶段法律教育是作为公共课进行教学的,课时也是非常有限的。也就是说,即使完成了高等教育,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在整个学习阶段都没有进行过系统的深入的法律方面的学习。这样的毕业生进入一个法治的市场经济的社会,一个政治民主化的社会,显然是有些准备不足的。在法制教育方面我们应该多向发达国家学习。毋庸置疑,在这方面他们做得更好。从世界各国教育立法和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上看,在重视人才综合素质培养的同时,都将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等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日本根据《教育基本法》精神,把“自由、自律和公共的精神”作为本国面向21世纪的三项教育目标之一。美国则把培养学生的“民主价值观和诚实正直的品德”作为中小学课程改革的一项目标。可见,民主、法制、纪律观念的确立和守法习惯的培养不仅是世界各国共同的教育培养目标,而且也是世界各国衡量人才综合素质高低和教育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由于历史与现实的状况,我国非常需要在高中阶段加强法制教育,而且是对法律的研究式的深入的了解,也需要去改善目前的教育模式。

作者:张国华 刘燕 单位:安徽医科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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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是由传统的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终身学习发展的一种教育制度,是在传统的学校教育之外,对全体国民素质进行不断的提高和发展的广泛教育途径,其形式、层次可以多种多样,其内容可以无所不包。” 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极大规模的教育形式,高校是我国成人高等教育形式开展的重要载体和实施场所,和本科教学一样成为高校工作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我国高校成人高等教育中,已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管理经验积累,但是我国成人高等教育也面临着教育观念、办学模式、管理模式全面改革和创新的新形势。法律教育的准确定位,直接影响到我国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培养规格、培养方式与方法等方面的定位。

一、我国法律教育的现状及成因

随着我国普通高校扩招的大潮,我国成人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法律教育的教学观念、办学模式、管理模式在新形势变化之下显得混杂和目标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学观念的应试性。参加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大部分已工作多年,社会阅历比较丰富。随着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对人才素质和技能要求越来越高,所以想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提高自己在各自行业的竞争力和优势,而大部分行业评价和选择优秀人才的标准在于工作人员所取得的学历和资格凭证,这使得很多参加成教学习的学生急于就成,并不把学会知识作为重点,而是以获得文凭作为目标;作为教学单位,高校成人教育借鉴了应试教育的模式,就教学内容和考试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在知识讲解和知识传授的全面性上有欠缺,偏重传授知识和培养技能,而忽视人文素质的提高。

第二、办学理念的商业化。在市场经济环境的趋动下,高校成人高等教育趋向于以经济为主导,忽视成人教育的多功能性。原因在于随着办学机构增多,专业设置相近,学生生源减少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生源的竞争不可避免,为追求经济效益,降低教学质量的弊端突现,使得许多原本重视社会效益严把质量关的办学理念受到冲击,逐渐以考试合格率的理念来指导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三、教学模式的非实际性。一是法学教育存在一种倾向,即法学教育成为法学理论的教育,这些法学理论往往脱离中国的社会现实,对实在法及其存在的问题关注不够;二是法学教育过于偏重知识的灌输,缺少对能力的培养,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相比之下,由于我国目前国家所属的法律院校和法律研究机构的职位有限,对理论型法律职业的人才需求十分有限,许多成人高校办学机构在课程设置及管理上,一切以普通高校为模板,教学内容陈旧落后,重视“双基”教育,行政设置模仿普通高校,管得过死,脱离成教学生实际,这无法满足他们提高学历与“充电”的双重要求,缺乏注重成教生学习背景和自身特点的人文精神。

一、 法律教育的应变对策及发展

1、利用高校在成人高等教育中的办学优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调解,是有限的社会资源流向效益好的企业或部门,这样必然会加快企业或部门之间的竞争,而企业和部门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资源的竞争,人的因素决定企业的成败,要提高人的素质关键在教育” ,高校是法律教育的最主要载体,所以高校决策者应努力挖掘自身优势,“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高度,应把成人高等教育纳入到学校的重大发展方向中来。” 整合校内办学资源,积极架构学习平台,让成教学生在学到知识的同时,真正地学会将专业知识与实际相结合,真正实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目前以本科教学为主流的学习模式会发生变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普通高校应及时地调整办学观念,将成人高等教育与本科教学一起抓牢,逐步提高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平衡发展来实现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2、了解法律教育学习群体的内部结构,合理构造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教学模式。高校法律教育学习群体可细化为几种参与类型:一是在校学生,包括在读本科生、大专生及中专生,在校学生为了在上学期间增强自身实力,积极通过学习第二学位来获得社会竞争力的提高;二是在职从业人员,在这部分人中,一部分是专业法律在职人员,力图通过再学习的方式实现“充电”,另外一部分是非法律在职人员,处于对法律的兴趣或者获取学历的要求。

此外,紧密联系市场人才类型需求,也是设置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市场急需以下几种法律人才:一是熟悉涉外法律方面的人才,比如WTO法律人才、涉外律师,在全国十几万名律师中,能办涉外事务的不过2000多人,能够熟练用外语参与谈判、签订合同的律师仅有二三百人,而且有一大半都集中在北京等大城市;二是擅长房地产方面法律的人才,这些人才除了要熟知关于房地产的法律法规,最好还要了解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像房地产按揭工作等;三是侧重金融方面的人才,包括保险、投资、国有资产、期货、证券等方面的律师、人;四是熟悉知识产权法的律师,除了掌握有关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理论外,还要关注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新发展情况。知识产权近年来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有新发展,而且还在不断增加完善,所以必须跟得上发展。

法律教育学生的多样性及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多面性决定了高校决策者在制定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模式时必须采用人性化管理,以学生为主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应通过开放性和因材施教的管理模式,满足学生的需要。因此,成人高等教育的各个教育的基本环节,都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在教学方法上要适应学生的特点,在教学内容上要满足学生的求知欲望,避免教条式的罗列知识点;在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上要体现学生发展的需要,授课过程中了解学生在平时遇到的法律困惑,以此作为案例,更好的与教学内容相结合;在教学的组织和管理上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努力改变全日制教学中的只“教”与只“学”的刻板模式。

3、坚持以创新为核心,在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改革等方面坚持创新,体现创新精神,才能实现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创新发展。针对目前法律教育中为教学而教学,只注重教材内容,没有与现实法律化境相联系的缺陷,这种人文精神的培养讲成为法律教育的一大突破点。清华大学法学院许章润教授认为,”法学教育培养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法律从业者群体…如何使法律人充盈着的人文精神融人到我们的法律理性中去,从而使法律和法学以生活本身作为服务的对象,以人性的认识和发扬作为法学教育所要培养的学生的内心素质。如何使法学教育充盈着人的情感,如何使法律人保持人的基本的常识、常理和常清,使法学和法学教育充盈着人道意义,这应该是所有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应当遵守和追求的一个目标。”

参考文献

[1]何健.“普通高校扩招给成人教育带来的机遇、挑战以及发展对策”[A].科技信息.2008年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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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研究现状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发表的关于高校管理中学生权利保障方面的论文大概1000篇左右,核心期刊200多篇,硕士论文100多篇,博士论文相对较少;此方面的学术专著和资料书籍也有几十部之多,研究内容主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从大学生权利及权利救济角度进行研究。在权利意识日益崛起的现代法治社会,人们对于以往忽略掉的少数人的利益保障问题,开始加大关注力度。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处于“边际公民”和“准成年人”的状态,其在高校就读期间的权利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的宪法、教育法等法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在高校管理实践中,侵害学生权利的事件屡屡发生,而权利救济力度和广度却相对不足,导致学生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若要对学生权利进行有力保障,首先要对“大学生权利”范围进行界定,学界对此观点纷呈。有学者把学生权利等同于公民权,要求给予学生以社会公民一样的两大类权利:一类是实体性权利如生命权、人格权、隐私权等,另一类是程序性权利如告知权、申辩权、权等。①与之不同的是,有学者认为学生的身份是特殊的,学生除了拥有社会公民的一切权利外,还具有其特殊身份作用的身份权,即学生权。②还有学者认为现代学生权利作为一个复合概念,他们既拥有社会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政治权利的选举权和言论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中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社会经济权和文化教育权等;同时学生又有作为学校的主体拥有的基本权利,如参与学校管理权、学生自治权、团体组织权、参与课程内容与计划权、参与教学与教育评价权、知情权、选择权等。③

在具体的学校管理过程中漠视甚至侵害学生权利现象严重,也同样引起了学界广泛关注。如有学者从成因角度进行分析,一是校规、校纪忽视学生,缺乏审核环节。处罚性条款逻辑不严、处罚过重;表述不严,无明确的法律概念;缺乏严密的可操作规则,自由裁量权滥用。二是学生申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教育法》对学生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泛,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职权,申诉处理程序等不够明确。④还有学者认为,在高校教育管理实践中,忽视、漠视、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大学生权利的失落,主要表现在:1、高校管理者滥用权力,导致学生的一些合法权利受到侵犯。2、高校教师固守“师道尊严”,忽视或侵犯了学生的权利。3、高校与学生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渠道,学生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体现。

基于学生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和实际保护力度不足的落差,应尝试从整体上构建学生权利救济机制角度来进行分析,如有学者认为从如下几个方面构建:1、明确高校的定位,理清高校与学生的关系。2、学校应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3、健全学生校内校外申诉制度。4、完善学生听证程序。5、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有学者指出应确立尊重权利的管理理念,建立保障学生权利的制度系统,建立保障学生权利的组织系统等。

从高校管理方面进行研究。首先,有学者从高校依法管理的必要性角度进行研究。如有学者认为高校学生工作依法管理的必要性有:1、大学生权利意识要求高校学生工作依法管理。2、学校转型要求高校学生工作依法管理。如高校后勤社会化、办学规模扩大化、学生违纪类型增多等,要求学校不断转型。3、建设法治社会要求高校学生工作依法管理。有学者认为,依法治校是高校法人地位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校是高校领导体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校是应对法律诉讼的内在要求。

其次,有学者从推进依法治校的角度进行阐述。如有学者认为从以下方面加强高校管理法治化: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建立以学生为权利主体的管理制度;高校学生管理应提倡“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的民主参与性。还有学者提出发达国家高校依法治校的经验以资借鉴。

从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定位角度研究。首先,有学者从高校管理权的法律属性角度进行分析,如有学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因此也只能是民事纠纷。有学者则明确地将高校管理权纳入到行政权力的范畴。有学者将高校法律地位定位为三个方面,即行政主体地位、民事主体地位和行政相对方地位。其次,有学者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角度进行分析,如有学者指出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多重法律关系,在高校作为法人时,其与学生之间形成平权型民事法律关系;在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主体时,其与学生之间形成纵向型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在高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时,其与学生之间形成特别权力关系;此外依据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高校在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还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⑤

对学界研究成果的分析评价

学界争议问题的分析。学界在对个别问题的研究和评价上还存在争议。首先,在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地位方面争论颇多:1、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特别权力关系。秦惠民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而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⑥2、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蒋少荣认为:国家举办的学校所涉及到的教育法律关系,从内容讲,主要包括相对于国家的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于教育者的教育法律关系,这两方面的教育法律关系从性质上讲,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3、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苏万寿认为:二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这个合同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知识教育合同关系;第二,学校与受教育者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学校与受教育者所确定的教育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4、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关系。劳凯声提出,学校与学生之间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教育关系而成立的一种公权关系。据此,他提出了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其次,学界对于大学生的权利范围也没有达成一致。有学者将权利分为两类: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并侧重程序权利保障方面的分析,有学者将学生权利具体分为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人身权利,第二部分是情感权利,第三部分是受教育的权利,第四部分是陈述权、申辩权、权。

学术发展趋向的评价。首先,学界相关方面的研究论文、著作数量多,涵盖面广。从学生权利范围的界定,到学生权利的保障;从高校法律地位的定位,到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从高校管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到学生权利保障缺失的现状,再到学生遭受侵权的事后救济;甚至包括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矛盾深层根源的挖掘等都有很全面的研究。但研究覆盖面的广泛也带来一个困惑:对于学生权利保障或依法治校方面,大多数论文通常是列举出若干解决路径,但也往往是蜻蜓点水,而没有做深入论述并架构具体制度。故,未来的研究动向应侧重于具体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诸如申诉制度,学生自治组织制度等。其次,学界侧重静态研究,而对动态实践的研究相对缺乏。当前学界对于高校管理和学生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高校内部制度设计、学生权利救济路径选择等角度静态的分析阐述较集中,而很少有学者从具体个案出发来分析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或对若干年来我国曾发生过的生校之间的讼案进行梳理并从中发掘冲突的根源,继而为司法实践和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个新视角。当然也有学者开始关注这方面的研究,但相对于庞大的“纸面到纸面”的静态研究,实战方面的探悉显得捉襟见肘。再次,学界对于某些关键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并且这些争议直接影响到后续的司法救济。如学界对于大学生权利的界定争执不下,众所周知,“有权利,必有救济”,而权利范围尚未划定,则权利救济则更是空中楼阁。再如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观点不一,这也直接引起了司法实践中法律关系判断的困惑,要么“无法可依”,要么互相推诿,要么模棱两可,致使学生权利救济的苍白乏力。(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本文系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课题《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10WC06)

注释

①尹力:“试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②杨彦辉、范树成:“学生的权利及其保护”,《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7期。

③张震、晋保山:“浅谈学生权利的内涵与保障机制”,《高教高职研究》,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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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媒体时代法律教育途径创新的意义

新媒体已经逐步的变成了大学生活中的进行信息共享的主要办法和途径,新媒体的便捷性,易查询性等优秀的属性都使得大学生为之着迷,而且新媒体之所以被称之为新媒体,是因为它能够通过自身技术及时的更新时事热点,使得大学生们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了解新发生的事情,比如微信以及微博的使用,都已经与大学生的生活紧密相连,成为了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

二、新媒体时代高校法律教育现状

虽然新媒体的时代已然来临,并且在对于大学生的生活与教育上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新媒体的利用过程中,在为大学生带来正面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的出现,主要为:

1.新媒体无法对好坏信息进行判断

在大学时期,大学生的价值观与人生观都在逐步的完善,不仅大学的教育情况会对大学生人格的成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社会上的一些东西也会对大学生的三观的养成造成影响。尤其是在法律这一方面。社会上鱼目混杂的社会现象,有很多都是错误的意识与错误的引导,又由于大学生正处在不上不下的时期,对于任何事情都保持有怀疑的态度,将信将疑的社会态度让他们在三观的形成方面有着两个极端的表现,受到良好的法律教育以及良好的社会大环境的熏陶会使他们自身的三观朝着正向发展,而社会上一些不好的社会现象则会使他们变得模糊又茫然,可能会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产生不好的影响。这就需要大学生在新媒体的使用方面进行相关的鉴别了。社会上很多不好的社会舆论使得部分大学生的三观开始扭曲,甚至出现法律意识歪曲的现象发生,由于新媒体信息的流动性较高,社会上某些不好的现象对于大学生生活的渗透还比较强,这就导致了大学生的三观开始坍塌,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

2.新媒体演变成了高校法律教育的新途径

在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之下,信息的传播方式带来了很大的转变,新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而言,为学校的教育以及大学生的个人学习上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大学的法律教育上,传统的法律教学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逐渐流行的是网络教学,而网络教学却又存在着诸多弊端。

3.新媒体无法与传统的教学模式匹配

新媒体的迅速蔓延,使得高校大学生们对其的依赖性逐步增强。而且大环境下的影响,使得大学生们对新媒体形式的信赖性也大大提升,很多大学生对于信息的好坏已无法辨别。况且由于新媒体的便捷,学生们已经开始逐渐的摒弃了传统的教育模式,这就使得原本的法律方面的教学难以正常进行。

三、新媒体时代高校法律教育途径创新

1.积极搭建新媒体教学平台

想要跟得上时代的发展潮流,让学生的法律教育跟得上步伐,学校应积极的从多个方面搭建一个以新媒体为载体的法律教育体系或者说是平台。通过缩小学校与学生的沟通距离,增加两者之间的密切交流,来实时的对于大学生的生活进行了解。只有更好的了解了大学生的实时生活,才能及时的帮助大学生分辨社会流传信息的好坏,防止大学生走向不好的道路。通过对于大学生信息接触的类别来进行对于大学生的法律教育的实行,能够切实的保障法律教育工作的有效进行。新媒体的出现,使得法律教学更具有实时性,能够实时的对法律教学效果进行增强。通过新媒体对于法律教学进行线上线下两种教学方式的有效结合,来对高校大学生进行不断的渗透。充分的发挥出新媒体的渗透作用。

2.积极利用交互式动态管理平台实现不同平台之间的优势互补

切实有效的利用交互式平台的优点来进行法律的意识的传播。当学生们在进行新媒体时代的运用的时候,学校要加以进行倡导,不断的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以防止学生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之下,受到不好的社会信息的干扰,从而导致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发展。学校对于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方面一定要着重加强重视。多多利用新媒体等新时代的高科技产物进行对于学生的教育的不断渗透以及科普。这是一个发展的社会,如果大学生跟不上社会的发展的脚步,就会逐步的被淘汰掉,不能够适应社会的生存发展,把这个道理放在学校对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学上,也是这样,如果在新时代的发展的背景之下,新媒体的广泛应用给学生带来新的变革的同时,学校跟不上时代的潮流,不能够及时的提升自己对于新媒体时代的认识,还是停留在老的传统的教学模式之下,就很难使学校的教育方面有很大方面的提升。只有学校跟的住时展的步伐了,能够切实的学会运用新媒体的发展来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教学了,学校的教育才能不断的进行发展,往好处发展,而且对于大学生们的法律方面的教育也就能不断地进步,也就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对于大学生的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发展不断的发挥导向的作用。

3.通过信息的形式为学生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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