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法律咨询教育方面

法律咨询教育方面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28:4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法律咨询教育方面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法律咨询教育方面

篇1

笔者认为,科学合理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体系应是一个综合的范畴体,主要包括目标体系、计划体系、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

(一)以维护大学生权利,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出发点,构建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是指根据目前新形势发展需要,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大学生特点,制定的法律教育与咨询各个具体实施环节目标的集合体。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总的目标是通过开展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培育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应用能力,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升。具体而言,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也就是依法治国的观念,法治观念的实质是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理念、意识与精神。法律应用能力就是在了解熟悉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应用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各种能力集合体,主要表现为对实际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等。高校在构建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时,必须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按照学生个体群体差异、专业差异、学习阶段性差异,以维护大学生权利,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出发点,熟悉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素质要求而确定。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文件,构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计划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开展必须要有计划地进行。高校应根据维护大学生权利、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实际需求,制定和完善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有序开展的各种计划性文件。例如相关法律课程的教学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学校课外法律实践活动规划及活动实施方案、法律咨询中心建设规划及活动开展计划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完善。

(三)以实施效果为抓手,构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效果好坏,需要严密的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高校应以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实施效果为抓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健全由学校、教师、学生等共同参与的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过程的管理,切实抓好各个环节,保障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的成效。通过实施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对活动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形成定性或定量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整改,形成保证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质量不断提高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

(一)因境而异,选择合适的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

高校在开展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时应因境而异,即以学生的个体实际差异、专业的差异、课程的差异、阶段性目标差异等多种因素,选择合适的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并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地开创新的方式方法。例如,可在不同的年级安排不同的法律教育目标任务和重点,对低年级学生侧重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高年级学生选择适量的实践活动,侧重体现法律应用能力、法治观念的培育。

(二)深化改革,发挥课堂教学的最大功效

法律教育的方式可以分为课堂教学与课外法律实践活动两大模块。课堂教学是传授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的基础性环节。目前高校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设置的与法律教育相关的必修课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按照教学计划,其中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时数十分有限。此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主要安排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此时的大学生理性思考能力还不很成熟,若对之进行法治理念教育与法律应用能力培育,则可能会因对法律教育内容的不理解而影响实际的教育效果[1]。因此,在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教育功效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体现学生实际需要多开设一些法律类的校内公共选修课,并可与学生学分修习挂钩,以体现法律课堂教学的应有功能。同时,目前高校法律课程课堂教育普遍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法律教育在实践中被演化成了记笔记、背笔记、考笔记,缺乏法治理念教育与法律应用能力培育,从根本上来看对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作用不明显。因此,课堂教育方式方法必须进行深化改革,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应以教学效果为根本依据,要综合考虑课程内容、学生发展水平、学校物质条件的实际等诸多因素。根据课程实际可采用案例式教学、情境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等多种体现学生参与性的教学方式,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参与教学的基础上能潜移默化地理解法律知识,提升法律运用能力。

(三)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法律实践活动

法律课堂教育方式由于课程设置、教学任务、时间保障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仅凭课堂教育平台提升学生法律素质显然是不够的。高校还必须利用自身及相关校外资源,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法律实践活动。主要包括社会调查、送法下乡、法律知识演讲或辩论赛、法律咨询、法庭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活动等多种形式。依据笔者所任职学校的践行经验及所取得的成效,高校可以利用法学专业的力量,定期举办法律文化节,依托法律文化节这一平台,面向全校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活动。

(四)依托相关机构,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高校应重视法律咨询机构设置的重要性。根据实际可设置与法律教育功能相结合的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还可利用法学专业力量开办法律援助机构。并在相关机构中设立专门针对在校学生法律咨询服务日常事务的办公室,专门负责学生的咨询预约接待工作;同时适当安排法学专业教师为学生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在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为学生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正确引导;另一方面,通过解答学生关于法律法规等相关问题,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2]。

三、加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相关平台载体及队伍建设

(一)加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相关平台载体建设

篇2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自1977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法学专业的学生从200多人上升到50多万,30多年增长了200多倍,但是,从2002年以来,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竟几次列文科类毕业生倒数第一,就业率的数据告诉我们,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经不适用现实生活状况。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高度统一,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是法学专业基础扎实、分析问题能力强、具有应变能力、社会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国家教育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研讨会提出,应当突出法学的应用社会学科性质,法学教育的重心应当放在实践教学上。因此,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探讨成为必要。笔者认为,这一模式应当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校内实践教学,例如课堂案例式教学、模拟法庭等;二是校外实践教学,例如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等。

一、校内实践教学

校内实践教学是指在校学习法学理论中,改变传统的教师照本宣科教学方式,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先进教学方法,引入案例式、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一)课堂案例式实践教学。案例式教学源于美国,是指在法学教学中,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以案例为授课素材,通过引导学生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和讨论典型案例,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锻炼其法律思维和技能的一种师生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它能够真正实现教学相长,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案例式教学对学生而言,能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法律的热情,锻炼法律分析能力。对老师而言,能够帮助他们改观课堂授课气氛,提高教学质量。

在进行案例教学时,要注意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注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切忌不要将案例教学停留在教师自己进行案例分析的层面上,这样就违背了案例教学的真正内涵。案例教学还要求老师在上课前做好辅工作,如印制案例素材、购置共享案例资源等。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所谓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指教师组织学生对诉讼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实践,即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通过角色投入,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学生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模拟法庭首先出现在美国,它以培养律师为目标,重视实务训练,促使学生更加注重司法程序,注重律师在辩护中的技巧。我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法科学生要加强教学实践训练,主要实践环节包括:法律咨询、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因此,模拟法庭在我国法学教学中推广是必需的。

模拟法庭是培养和锻炼学生实践能力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通过模拟法庭,可以使学生提前体验职业角色;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捷的思辨能力;培养对案件的宏观把握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系统应用能力。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在开展的过程中也会存在问题。例如:指导教师缺乏实践经验、指导效果差;实践经费匮乏严重等。为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保障措施,比如在师资方面,可以鼓励本校教师兼职或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强化他们自身的实践能力;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援助获取赞助的方式来吸纳社会资金,以弥补经费匮乏现象。

二、校外实践教学

校外实践教学是指学生在学完法学理论之后,走出学校,将理论真正的投入到实践工作中。该层次的教学活动应当包括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等。

(一)庭审旁听。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是教学理论联系实际极其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它可以使课堂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庭审旁听是一种重要的直观教学方法,学生可以直接体会到实际案例的审判过程,直接观察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对法条的应用,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根据庭审活动进行归纳、辨析。最后根据法官的判决,使所学理论知识得到印证。有些控辩激烈的庭审案件,还可以使学生形成自己的观点,使学生的法学理论得以升华。例如,学生旁听盗窃案件的公审,不仅对盗窃罪的构成和量刑有深刻的理解,而且对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开庭审理的准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的具体内容和运作过程一目了然。

组织学生庭审旁听,要密切结合法学专业教学进行,选择的案件要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在旁听前应当事先与当地的法院取得联系,让法院做好旁听安排;学生参加旁听后,指导老师要及时组织学生座谈、讨论,让学生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允许学生畅谈自己的见解,引导学生从适用实体法、程序法方面,评估法院庭审活动是否合法。

(二)法律咨询。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是促使学生走向社会、参加司法实践活动的又一主要形式。在这个教学实践中,可以使学生广泛地接触群众,直接了解群众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和意见;可以就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国家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解答和释疑;可以为群众解决好纠纷提供良好的建议和办法;可以锻炼学生学以致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锻炼学生的口才和胆识。

要使法律咨询活动受到良好的效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参加法律咨询的学生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群众咨询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千变万化,这就要求学生能针对各种具体问题准确无误地予以解答,为咨询的群众圆满地解决纠纷指点迷津。但学生的专业知识参差不齐,因此在组织法律咨询活动时,可以将学生分成几组,让学生根据自己的水平分别负责。其次,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应当由富有经验的老师带队,随时指导并把关。最后,参加法律咨询活动的学生都要有咨询纪录,记录的内容包括自咨询者的基本情况、讲述的事实和提出的问题、学生的解答情况等。

参考文献:

篇3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法律援助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融合问题,理论界早已有所阐述,部分高校法学院系也已经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学生实训基地,进行了一些探索与实践。法律援助学生实训项目在法学本科生实践教学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肯定。[1]然而,在法律援助实训项目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1)缺乏相应的指导与培训,以致学生参与办理的部分案件质量不高,案件处理程序不是很规范,部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2)部分高校没有充分地利用社会资源,盲目设立实训基地,案件数量少,法律援助项目徒有虚名。学生名为参与法律援助,实际上并无案件可供办理。(3)传统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惯性思维仍发挥作用,致使部分教师和学生并未对法律援助实训环节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的缺乏,也使学生群体缺乏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热情。[2](4)相当数量的法学本科生眼高手低,不愿意从事事务性法律援助工作,而其能力又不足以直接胜任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基于以上问题,应探索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与微观设计,即课程具体内容与环节的构建,并分析其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下文笔者结合自身指导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教学经验,从课程整体设计与具体操作两个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

(一)将法律援助实训项目作为选修课程纳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当前各高校法律院系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实践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往往与“12•4普法宣传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普法宣传活动同时进行。[3]援助形式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文书等。二是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本科生毕业实习基地。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将作为其本科毕业实习的组成部分。这两种方式各有其弊端:前者组织松散,缺乏相应的考核与评价机制,且伴随普法宣传活动同时开展,难免有流于形式之弊;后者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并非唯一的毕业实习基地,故而只有部分学生能参与到法律援助活动中,其参与对象过于狭窄。据此,笔者认为,将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选修课纳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是有必要的,至少具有下述几个方面的价值:第一,将法律援助作为一门正式课程而非学生的课余活动,不仅能引起参与援助师生的重视,更能建立相对成熟的运作机制与考评机制,保证项目开展的长效性。第二,作为一门选修课程于第四至第六学期开设为宜,并非强迫所有学生修读,而是鼓励学有余力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基础的高年级法科学生参与其中。这样既能保障援助质量,又能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有效提升。第三,从某种程度上讲,学生经过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习与锻炼,也能提升其参与本科毕业实习的学习效率。(二)共同培养的教学模式在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中,通常确定一名或数名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法律援助案件种类繁多,往往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部门法学,甚至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与阅历,而一名或数名教师限于其专业背景与精力,面对种类繁多、数量庞杂的案件往往力不从心,难从兼顾学生的指导,从而难以保障援助质量与实训效果。基于此,笔者认为,在自愿的前提下,宜尝试建立由该法律院系的全部具有执业律师资格的教师共同参与法律援助指导的模式,可以依据不同案件类型与教师的专业背景采用分组形式,如婚姻家庭案件组、工伤案件组、刑事组等。这种方案既能保障充足的办案人员,又可以兼顾各个领域。当然,有条件的院系可以从社会上聘请一些资深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指导教师。(三)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部分高校并未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而是自行开设法律援助基地,独立开展业务。虽然有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笔者认为此法仍不足取。普通高校毕竟是教育机构而非实务单位,教师与学生只能以教学为中心,并不宜从事几乎专职的法律援助工作,而且高校自行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案件相对较少,学生难以获得实践机会。因慕虚名而本末倒置,殊不必要。高校可以采取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这样不仅能获得相对充裕的案源,而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国家补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实训课程的设立成本。

三、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微观设计

(一)概述依前文所述,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主要开展模式可以概括为在高校法律院系与专业法律援助机构订立援助协议的基础上,由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高校教师担任援助义务人,指导高年级本科生参与法律援助事务性工作与专业性工作的过程。由此,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分为事务性援助工作与专业性援助工作两类。事务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与法学专业知识无关或关联度较低,即无需具备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即可以完成的工作,例如在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值班、作咨询记录以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收发文书、装订卷宗等。这一类工作虽然并不直接运用法律知识,但却能充分反映出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与社会责任感。因为如果事务性援助工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样会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和质量,甚至耽搁具体案件的进程,损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专业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必须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或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才能够处理的工作。这类事务主要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立案、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也包括日常性援助项目,如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等。这一类事务的办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学生参与此类事务必须经过相应培训,且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与监督下才能开展。(二)事务性援助工作1.值班与接待工作各级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通常都设有专门的接待(咨询)室,可以将学生分为二至四人的接待小组,派驻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窗口值班,小组值班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或半个工作日。最好设置排班表,尽量避免与其他课程冲突。值班或接待的主要工作职责:接待来访当事人(做好接待记录);引导来访当事人到援助律师处进行法律咨询;在援助律师与受援人交谈的过程中,旁听咨询并做好咨询笔录等。值班与接待工作主要锻炼学生与不同阶层的受援人进行基本沟通的能力,在旁听咨询与做咨询笔录的过程中,也可以学习一些法律咨询的方式与技巧。[4]2.收发法律文书收发法律文书是指学生在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签收与签发部分法律文书的事务性工作,包括领取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各类诉讼文书,向法庭提交各类书状、证据复印件等。这类事务性工作虽然并不需要专业知识背景,却能直接影响案件的进程,指导教师应随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部分法律文书的收发应有受援人的书面授权,此类法律文书的收发工作原则上不得由学生独立完成。3.装订卷宗装订卷宗是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对案卷进行分类归档的过程,案卷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协议、诉讼文书(书状)、证据材料复印件、各类笔录、法院裁判文书等。装订卷宗的工作可以在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但应注意保管卷宗材料,以免遗失。(三)专业性援助工作1.实训小组大部分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都需要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完成,学生参与的基本模式如下:教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应成立由二至四名学生组成的实训小组。小组成员应由办案教师指定(可以在参与同案法律咨询的学生中择优选择),参与案件办理的学生在案件办理结束前原则上不得参与其他案件的办理(即同一学生原则上不得同时承办两个法律援助案件)。实训小组在指导(办案)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案件的办理过程。2.法律咨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清楚、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学生直接承担咨询工作(至少两人,一人负责咨询,另一人负责记录)。法律咨询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及临场语言表达的能力,是参与实训学生难得的锻炼机会,但如果咨询有误,也可能导致受援人对案件产生错误的判断与预期。因此学生承担法律咨询工作应注意下述问题:(1)在实训课程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法律咨询方面的培训。(2)学生现场咨询时,原则上应有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指导,如果发现学生不能胜任咨询任务或咨询出现明显错误,可能影响受援人利益的,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学生咨询,转由法律援助律师承担咨询工作。(3)咨询笔录应由咨询人、记录人和受援人签章,存留法律援助中心备查。3.案情讨论与庭审演练指导教师接受指派并组建实训小组后,应组织学生对案件进行讨论。在讨论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案情有基本的掌握并形成处理意见。在讨论中,指导教师应引导学生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探讨,而非泛泛而谈。如果在案件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指导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模拟庭审,即让学生二人一组分别代表原、被告进行模拟辩论。在正式庭审开始前,实训小组的全部学生都应独立撰写该案件的(辩护)意见,供指导教师参考。如果学生的意见被指导教师采纳,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表扬鼓励,以使学生获得办理实务案件的成就感。4.旁听庭审除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实训小组的学生原则上应参与旁听庭审,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庭审纪律及相关的注意事项。旁听庭审可以使学生切身感受真实诉讼的过程。庭审结束后,实训小组学生应撰写书面体会,作为课程结束后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四、课程设计中应该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实训开始前进行相关培训参加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生毕竟长期处于理论学习的过程中,缺乏法律实践的经验与基本技能,所以在正式实训课程开始前应对学生进行相关培训。1.实训技能培训,包括法律咨询及与受援人沟通技巧、法律文书撰写的方法与格式等;2.业务培训,包括法律援助的基本业务流程、各类诉讼的基本程序等;3.职业道德与纪律培训;4.安全培训。未经上述培训的学生不能修读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二)学生参与办案应征得受援人同意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承办教师是法律援助案件的援助义务人,而学生并无资格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案件办理,仅能以律师助理的形式出现,因此,征得受援人同意可以尽量减少学生办案可能存在的风险。指导教师在接受指派后,应就学生参与办案问题向受援人征询意见。征得同意后,应由受援人签署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受援人不同意学生参与办理案件的,无需陈明理由,学生则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办理工作。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学生承担收发部分法律文件工作的,应由受援人另行出具书面授权。对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学生不得参与办理。(三)采取灵活化的课程考核方式法律援助实训课程基于其实践性教学的性质,不应采取传统的考试方式评定学生成绩,而应采取更为灵活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注重对学生参与实训的综合表现进行衡量。应参考以下因素评定学生的成绩:考勤情况,参与案件讨论与模拟庭审的情况,实训期间撰写的法律文书、书面体会,实训小组指导教师的评语等。

参考文献:

[1]伍浩鹏.试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J].河北法学,2006(7).

[2]田宏伟.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学实践课改革新尝试———美国法律实践教学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J].教育探索,2007(1).

[3]杨佶.法学专业社会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改革与探索———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社会法律援助为例[J].宿州学院学报,2013(4).

篇4

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党员干部。

二、活动时间

3月下旬至4月上旬。

三、活动计划

县局领导干部带头开展干部走村入户活动,结合“百名干警服务百村、政法干警下基层大走访”、“法律服务到一线、司法行政促发展”和我局开展的“法律服务进家庭”活动,每个村至少走访5户。结合司法行政实际,以“四个结合”为抓手,推进干部走村入户活动。

1.把“干部走村入户”活动与帮助村调委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化解民间纠纷、维护村民的安定团结。一是进一步健全村级调解网络,构筑覆盖乡村、快速反应、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的预防纠纷网络,及时发现和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协助地方政府健全预防处置突发性、的工作机制。二是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干部在进行入户走访调查时注重了解排查村民的矛盾纠纷,把农村赡养、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村组级公路建设、山界林权的权属争议以及土地流转等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纠纷作为重点,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登记造册,进行分析研究,并制定调处方案,会同中心户长和村调委会进行逐一化解。三是进一步规范村级人民调解档案建设。统一制定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指导村级调委会进一步规范调解文书的制作和登记工作。

2.把“干部走村入户”活动与送法律、送政策、送信息下乡相结合。为了更好地将法律送进千家万户,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和水平,在联系村开展送法律、送政策、送信息下乡活动,以增强群众的学法、知法、守法意识,促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一是紧紧围绕“三农”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以“讲政策”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让老百姓做政策的明白人。二是结合访民情,开展法律宣讲活动。在组织走村入户进行走访时机关干部要积极宣传贴近老百姓生产生活的法律知识,为老百姓积极解答有关法律咨询和法律事务,培养老百姓当一个法律明白人。三是采取赠送普法资料、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进行法律宣传。四是进一步指导深化普法依法治理。指导村委会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进一步指导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以“四民主两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

3.把“干部走村入户”活动与开展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家庭走访帮扶相结合。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在“干部进村入户”活动中积极关注、关爱他们,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解他们对社会的仇视心理和对抗情绪,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改造意识,自觉融入到社会。一是开展谈话教育。进村入户时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每个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对象的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防止脱管、失控。二是对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扶结对。对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对象在村级实行村干部“一对一”的结对矫正、帮教,强化责任落实,实行人性化管理。三是强化帮扶措施。对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扶,切实解决他们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引导他们早日成为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的公民,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篇5

司法局领导班子建设上我们注重抓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团结,增强班子凝聚力。我们从讲政治、讲正气、维护党性原则出发,切实搞好一班人的团结。规范、完善、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保证各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班长”不搞“一言堂”,成员自觉维护和支持“班长”工作,着眼全局,树立一盘棋思想,做到思想上合、职能上分,目标上合、工作上分,重大决策上合、落实责任上分,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分工不分家,确保班子整体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二)统揽全局,增强班子战斗力。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司法行政工作全局。1、抓大事。司法行政工作千头万绪,我们注重找准影响大局、有决定意义的关键问题,集中精力去抓好、抓出成效;2、抓重点。工作上注重围绕全局的中心工作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围绕稳定指导基层开展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3、抓协调。班子主要领导以宽广的胸襟、科学的思维、积极的态度、多样的方式去沟通、协调班子成员之间、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关系,处理好各类问题,使分力变成合力、阻力变动力、被动变主动,确保班子内部和外部保持良好运行机制。

(三)率先垂范,增强班子号召力。班子成员以自身的模范作用,给全体干部做出榜样,增强了班子的号召力。

1、带头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发展观研究司法行政工作在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找出工作的新思路,增强“执政为民”的责任感、使命感。学习法律、法规,增强了业务工作的指导性;2、带头廉洁自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艰苦奋斗,廉洁从政,人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3、带头工作。班子成员人人把心思放在工作上,精力倾注在工作上,力气花在工作上,局长、副局长人人督战又参战,起到了表率作用;4、带头遵守制度。制度大家研究制定,人人自觉遵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班子成员变成广大干部的“发动机、火车头”;5、带头树立良好局风。为树立和谐、效率、文明的机关风尚,班子成员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谦和为人,体恤下属,发挥了率先垂范作用。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完成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

(一)“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上新台阶

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全年有组织的开展法律宣传活动60场次,出动宣传车10台次,文艺演出30场次,发放宣传品3万余份,制作宣传(栏)板120块,宣传横幅50条,受教育面达10万人以上。做好“法律进社区”工作。举办培训班,为街道社区的专职人员讲授了“法律进社区”的有关知识;召开法律进社区研讨会,总结推广了“法律进社区”先进经验。搞好青少年普法教育。结合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为同学们送上了生动的法制教育课。05年我局4名机关干部共为中小学校讲法制课60余课时,受教育学生达6000余人次。

(二)维护稳定,做好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

做好全区人民调解工作。有组织的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56次,专项治理2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534件,防止群体性上访22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重新犯罪。05年全区共接收两劳释解人员46名,过渡安置率100;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工作,列帮率达到100。做好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担当法律顾问52家;诉讼54件;非诉讼12件;法律文书62件;协办公证44件;开展见证126件;解答法律咨询823人次。

(三)卓有成效,搞好法律援助和“148”法律咨询服务

认真办理援助案件。区法律援助中心降低门槛,拓宽工作领域,以优质服务为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5件。“148”法律服务中心共受理来电咨询5326人次,接待来访600余人次。坚持律师接访值班制度。参加

区长接待日,律师定期到办值班,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处理涉法案件100余件。积极争创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司法局成立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计划。自五月份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开展送法入校活动21场次,解答青少年法律咨询200余人次,办理未成年人援助案件15件,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四)提高质量,做好律师和公证服务

加强律师监管,提高律师办案质量。05年光华、盛达律师所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律师所共刑事案件130件,民事案件110件,行政案件25件,经济案件46件,非诉讼30件,担任法律顾问26家,解答法律咨询1500人,法律文书420件。公证处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区公证处从___年4月8日至9月30日全面开展了此项活动,制定了《兴隆台区公证处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实施方案》。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2017件,其中经济公证1454件;民事公证563件。共接待各类当事人万余人;解答法律咨询5000多次;和修改法律文书20__余份。

三、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领导班子自身理论学习抓的不紧,学习制度没有充分落实;班子成员及机关全体法律专业知识需进一步提高。

免责声明

本站为第三方开放式学习交流平台,所有内容均为用户上传,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不实请联系在线客服删除,服务时间:8:00~21:00。

友情链接
在线客服 发表咨询 加急咨询 范文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