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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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企业所有权人代表和委托人)或由企业章程所规定的经理办公会(企业控制权人和人)等决策和治理机构、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以实现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缺陷是内部控制过程存在的缺点或不足,这种缺点或不足使得内部控制无法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中,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合,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现存设计完好的控制没有按照设计初衷执行,或执行者缺乏必要授权或相应能力而不胜任职务所导致的非有效控制。内部控制缺陷不仅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还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性造成影响;尤其是在以“两权分离”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公司制条件下,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对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害的风险尤甚。因此,分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影响因素,对我国上市公司完善内控机制和实现企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分析
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媒介向社会公众发表或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缺陷和问题的信息。通过企业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披露,管理者可以及时发现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引起足够的重视,积极设法对其加以改善,从而降低企业在未来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潜在风险,维持企业顺利健康发展。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控缺陷划分标准不统一。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是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而当前的内控规范对内部控制缺陷的界定比较模糊,使得企业在信息披露的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依据,带来一定的困难。虽然《指引》中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初步认定,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但划分标准过于含糊。内控缺陷标准的不统一,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对内控评价和缺陷披露的描述比较模糊,缺乏统一具体的结论。针对2011年披露的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多数公司在内控缺陷披露时往往是只披露了存在缺陷,或者只对缺陷的数量进行了披露,而没有给出准确的描述;缺乏对公司内控评价的结论性表述,造成信息使用者不能准确使用信息;即便给出内控缺陷的结论性表述的公司,却缺乏对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分析。
(二)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首先,我国对内部控制的鉴证是自愿的,只有对自身的内控有效性有很大把握的公司才会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鉴证业务,一般只有未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公司才会披露其鉴证报告,而出具非标意见的企业是不愿意披露鉴证报告的。其次,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逐渐增强,为了尽可能的回避风险,更倾向于对经营状况稳定、内控情况良好的公司出具鉴证报告。
(三)管理层认识不足,信息披露不准确。通过近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状况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往往会报喜不报忧,很少甚至不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管理层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人,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掌握企业内部控制的具体信息。由于披露内控缺陷信息会传递出企业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则管理层倾向于披露对企业有利的内控信息,而避免内控缺陷信息的披露。
(四)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体系不完善。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公司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两个方面。从公司自身方面来看,内部控制建设是决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的基础,对内部控制建设投入的资金越多,内部控制系统就相对越完善;另外,内部控制系统会在发现缺陷和改善缺陷中不断完善,所以,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的时间越长,其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相对越小。从外部评价结构方面来看,相对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占主导地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更加重视自己的名誉,从而在审计公司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会对其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更加系统的检查;另外,占主导地位的事务所在人员培训和技术方面投入的资金更多,这有助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缺陷。
二、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建议
目前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体系并不完善,致使相关信息没有被全面、充分、具体地披露。因此,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对我国上市公司完善内控机制和实现企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和规范内部控制缺陷的评价标准。首先,应该建立起系统的理论框架,使企业对相关分类、认定有统一的依据与指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认定的程度进行定性定量的界定。其次,明确内控缺陷分类的界定,区分各类相关缺陷;明确内控缺陷的程度,区分一般、重要及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最后,对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披露款项进行统一规定。
(二)加强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管理。认定和细化内部控制缺陷是我国上市公司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加强上市公司按照具体规定条款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尤其是披露影响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监管机构应该针对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因素的特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建立合适的渠道鼓励公众投资者进行监管。
(三)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时,公司应该加强依法运作意识,提高内部控制的法律效力。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后续培训学习工作,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同时,应该优化业务和管理流程,持续规范运作,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四)提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素质。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与评价都有赖于内控人员的良好专业能力与素质。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聘请内控咨询机构对公司内控工作进行全面面指导,并对负责公司内控工作的管理人员进行分期、分批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司内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并逐步建立起内控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使内控管理工作发挥真正的监督与管理作用。
参考文献:
[1]宋蔚蔚.对新规范下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思考[J].财会月刊,2008,(34).
梁德洪.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0,(01).
[2]田高良,齐堡垒,李留闯.基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影响因素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10,(04).
(一)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的五项基本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2.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强化风险全面防范和控制,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高效运行。
3.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5.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内部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将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检查、反馈等各个环节。
2.内部控制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要求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力。
3.内部控制保证公司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坚持既无重叠,又无空白,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服务。
4.内部控制的制定兼顾考虑成本和效益的关系,尽量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一)内部环境
1.管理理念与经营风格公司把“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发展之基、员工立身之本,将制度视为公司的法律、组织的规范,坚持在管理中不断完善和健全制度体系,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认为只有建立完善高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才能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有条不紊、规避风险,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三会一层各司其职、规范运作。董事会下设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以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
3.组织机构.公司根据职责划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了总经理办公室、质量保证部、生产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物料部、研发部、内审部等职能部门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公司对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资金、人员、财务等重大方面,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严谨的制度安排履行必要的监管。
4.内部审计公司审计部直接对**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承担,并配备了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控执行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对其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合理评价。
5.人力资源政策公司坚持“德才兼备、岗位成才、用人所长”的人才理念,始终以人为本,做到理解人、相信人、尊重人和塑造人。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制定了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人员录用、员工培训、工资薪酬、福利保障、绩效考核、内部调动、职务升迁等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
6.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和底蕴。公司通过*多年发展的积淀,构建了一套涵盖理想、信念、价值观、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的企业文化体系,是公司战略不断升级,强化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柱。
(二)风险评估公司根据战略目标及发展思路。
结合行业特点,建立了系统、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地收集相关信息,准确识别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做到风险可控。同时,公司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了应急预案,明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处理的程序和时限,建立了督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控制活动
1.建立健全制度公司治理方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重大规章制度,以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日常经营管理:以公司基本制度为基础,制定了涵盖生产管理、行政管理、物料采购、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
一系列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管理有序,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会计系统方面:按照《公司法》对财务会计的要求以及《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完整的财务管理控制制度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如《会计内部牵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办法》《成本核算办法》、《成本管理条例》等等,对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会计凭证、核算与记录及其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2.控制措施。
(1)管理控制:公司有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治理纲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4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以及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采购管理、生产和销售管理等各个方面的企业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之后均能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
(2)生产过程控制:公司内部制定了完善的采购、生产、质量、安全、销售等管理运作程序和体系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管理。公司定期对各项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试,公司质量控制部对公司生产进行严格的监督,保证了公司产品的安全。
(3)财务管理控制: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法》、《税法》、《经济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
(4)信息披露控制:公司已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制度中规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责任人及义务人职责;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信息披露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投资者关系活动;信息披露的保密与处罚措施等等,特别是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的流转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公司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认真执行。
(5)公司**资金管理控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小企业板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资金的基本管理原则,资金的三方监管,以及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
(6)对外担保控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报告期内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外,没有发生其他任何担保。
(7)内部审计控制:公司内部审计坚持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计为基础,以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工程审计、经济合同审计为重点,不断拓宽审计领域,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公司每年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审计,对财务、制度执行、工程项目、合同等进行审计。
(8)人事管理控制:公司已建立和实施了较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核、奖惩、晋升和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9)子公司管理控制:**年以来公司子公司数量大幅增加,增加了公司管理的难度。为此,公司已制定了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明确规定了子公司的职责、权限,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得到有效实施,对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增强抗风险能力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10)印章管理控制: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均制定有《印章管理制度》,对各类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制定了责任条款,并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的审批流程,印章使用得到管理。
(四)内部监督
公司**负责对**、**及其他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形及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是**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全公司及下属各企业、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包括:负责审查各企业、部门经理任职目标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负责审查各企业、部门的财务账目和会计报表;负责对经理人员、财会人员进行离任审计;负责对有关合作项目和合作单位的财务审计;协助各有关企业、部门进行财务清理、整顿、提高。通过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不足,详细分析问题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落实,并以适当的方式及时报告董事会。另外,公司还经常通过开展部门间自查、互查、抽查、纪律大检查等方式,强化制度的执行和效果验证;通过组织培训学习、普法宣传等,提高员工特别是董监高的守法意识,依法经营;通过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防止大股东占用资金自查等活动,完善内部控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一、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的含义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近20年的发展,证券公司对内部法律合规开始逐步重视起来,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的核心风险之一的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内部纷纷建立了法律合规部门专门负责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也因此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部门,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的第二条对合规管理的定义为:“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是确保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好方法,并对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监管的制度转变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8年8月1日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但是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仍然出现不少问题,法律合规的职能经常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主要面临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可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是有效实现合规的前提条件,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规管理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上,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虽然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合规管理部门甚至合规总监其自身就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约束,特别在薪酬福利和绩效考评上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因此法律合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2.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主次不分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组织体系下的各部门都要负责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管,而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合规情况进行复核,但法律合规部门更重要的职责是识别证券公司管理层的合规风险,保证证券公司规避可能因此出现合规风险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介于目前证券公司的高管层是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爆发的重要诱因,因此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必须将重点放在合规经营管理层的各项行为上。但实践中法律合规部门却极少合规经营管理层的业务,更多的是审核业务部门的业务是否合规,而业务部门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审核法律合规的任务完全交给法律合规部门来审核,就出现法律合规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规性合规业务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对管理层的合规工作。
3.法律合规部门沦为应付外部监管的专职机构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不是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证券公司对法律合规部门的建设相比较经济业务部门比较滞后,存在人员配备少、管理层也不太重视等情况。甚至个别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对内流于形式,把设立法律合规部门的目的定性为应付对外部监管机构的监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职责放在与外部监管机构的“公关”上,只要做到外部监管能应对自如,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规专业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规人才的培养机制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近几年才刚有所起步,对合规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证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不超过五人,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风险管理部门里的具备法律背景的员工抽调过来,但这与法律合规的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随着近些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对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行要求也更为严格,最好是具有复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备法律背景之外还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财务、计算机专业的知识,而且要了解其他业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可见法律合规的人才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但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对合规人才的培养却非常不重视,缺乏像经纪业务部门那样的培训机制,导致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性明显不足,法律合规人才高素质队伍亟待加强。
三、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的建议
1.完善法律合规管理的内部机制,确保合规管理的内部独立性
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的情况存在已久,这就要理顺法律合规部门和经营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部门特
别是合规总监的任免、薪酬、绩效考勤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的直属上司应该为董事会,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合规总监的下属部门的考核也应有合规总监独立考核,由监事会或者董事会监督。另外,法律合规部门要加强主动合规,主动合规其他业务部门的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证券公司的合规运营。
2.明确各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推进证券公司全员合规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合规的管理不是单靠合规部门就行的,也不是法律合规部门的一家责任,在现实中证券公司的各业务部门将部门内的各类合同或者投资项目、产品业务方案等要求法律合规部门“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承担了业务部门合规职责,这样违背了全员合规的理念。因此笔者建议,证券公司内部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合规审查的主体和职责,合规审查的责任明确到各部门,而法律合规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审查公司的各项制度上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上,这样既保证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也推动了证券公司的全员合规的良好氛围。
3.加强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
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有利于将员工的合规理念与日常业务工作相联系,在工作中自觉合规约束自己,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的合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公司的合规文化,首先要做到法律合规部门自身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其次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并且和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让员工在培训中培养合规意识。第三,要让经营管理层来支持倡导合规文化的建设,建议经营管理层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担任合规文化建设的负责人,合规总监担任副手,有利于合规文化建设在政策执行上的保障。
4.重视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性法律合规人才
目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的现状是合规人员需求量小,但专业性要求高的特点,经常出现招不到合适员工的现象,这对证券公司的内部合规管理的发展是不利的,人才得不到很好的补充严重影响合规管理的质量。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人才的培养是长期性的工作,可以从每年公司招聘的应届大学生中选有潜质的,这些大学生应当具有复合型的专业背景,然后通过一到两年的各个岗位的轮岗,再安排的法律合规的岗位上,这样做既有利于法律合规人才对各业务部门的流程熟悉便于开展合规工作,而且对合规部门在公司里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大多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缺乏监督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无疑对企业非常重要,但内部控制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评价与监督,外部监督将是一纸空文。因此,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方法体系和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机制对上市公司尤为重要。
一、国内外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现状
英、美等西方国家在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和评价研究方面起步较早。20世纪以来,美国更是在独立审计领域处于世界前列。2002年,发生了安然等一系列会计舞弊案件后,美国对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更为重视。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是第一部对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提出明确要求的法律,美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开始被纳入强制性的披露范围。该法案也开启了一个新的内部控制评估和有效监管时代,是目前世界最具权威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准则。之后,日本、欧洲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纷纷效仿美国,先后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二)国内现状
在国内,2008年6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规范对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鉴证审计都做了明确要求,但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和实践指引。此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评价披露情况都越来越好。2010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又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从这些规范的内容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评价和信息披露也从自愿性披露逐渐过度到了强制性披露阶段。
由于我国内部控制评价和信息披露起步较晚,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都处于探索阶段,我国还缺乏完整统一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和信息披露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从格式到内容都散乱且缺乏系统性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虽然列示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的内容,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实施过程并未列入评估报告披露内容,我国也缺乏类似美国COSO报告如此权威、统一、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体系和相应的处罚约束机制。由于对内部控制的理解与认识不统一,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没有遵循严格的程序,也缺乏对内部控制实施过程的有效评价和监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从格式到内容五花八门,信息散乱,不具有实用性,投资者利用信息比较困难。
(二)内部实施部门和外部审计鉴证都缺乏独立性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规定,上市公司可授权内部审计部门或设专门机构(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工作。但在实际中,内审机构及其人员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往往受到公司高层的制约,工作独立性不强。《评价指引》中强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者不能是为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而实际上,上市公司往往都与为其提供内部控制审计和咨询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是由其直接推荐或控制的。这样,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无论是内部实施还是外部鉴证都缺乏客观性和有效性。
(三)缺乏对董事会披露责任的具体规定
《企业在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规定了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但在内部控制评价所有规范中都未见到对董事会所负具体责任的描述。而笔者认为,董事会和总经理最应该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充分理解,积极组织全员评估,找出不足;同时,向投资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提供内部控制评估的结果,也是董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履行的职责。
(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中披露的信息需求量不足
我们一方面强调上市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信息的有用性,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关注信息需求对信息提供者的刺激作用。目前,上市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信息对于投资决策意义不大;同时,企业内的各级员工没有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信息对于其改进工作流程、降低风险的意义。在一个市场有效的环境下,充足有效的信息需求才能对信息的提供者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信息需求量不高直接导致了内控信息供给在质量和数量上改进缓慢。
(五)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审计不全面
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可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责任段、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等予以描述和披露。从报告列示的范例看,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和范围应该是内部控制的所有构成部分,而不仅是与企业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但在实际的审计鉴证中,由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评价大多是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容评价。而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应该对每个业务层面的重要事项设计其控制点,保证执行的有效性,对每个重要账户的余额、交易类别和披露都要进行评价。
(六)法律规范和法律监督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管理当局不披露或披露了不符合实际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未规范注册会计师如果提供了不符合实际的内部控制评价意见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违约成本偏低,影响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和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从上市公司外部完善内部控制评价规范
1.建立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做法,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评价法律规范,为管理层在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方法、标准和实施过程等方面提供明确的强制应用指引。
2.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做出统一且详细具体的规定。我国应对所有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做出更详细具体的规定和统一要求,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应对报告的审计意见、审计责任及公司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等内容的披露都做出详细的规定,以便不同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具有可比性。
3.明确界定公司董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法律责任。我国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财务舞弊案例绝大多数跟公司管理层的违规操作相关。对此,我国应该深入全面地进行关于管理层法律责任的立法及法律责任的研究,引入问责机制,明确界定管理层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的责任,明确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如不披露、披露不实或披露不全等)所适用的司法程序,加强和细化对违规法律责任的认定。也可借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做法,建立一个明确的责任划分标准和惩罚规范,从根本上遏制管理层舞弊的动机。
4.完善立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信息披露的法律约束和法律监督。我们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一套科学、完整、权威的内部控制评价法律体系,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和信息披露进行强制规范和约束并充分发挥证监会、税务、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作用,尤其加强开户银行对企业内控制度的监督。对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或披露虚假的内部控制信息,或隐瞒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核意见等行为,应按情节轻重予以严惩。
5.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美国的安然事件实际上就是弱化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而导致的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联合作假的事件。我国的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也存在利益关联。因此,应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违规操作的成本,发现造假,严厉惩处。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能廉洁自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二)从上市公司内部提高内部控制评价和信息披露的有用性
1.加强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控制评价部门独立行使审计职能。借鉴西方国家上市公司的做法,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
2.鼓励投资者对内部控制评价信息的有效需求。内部控制主要满足公司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缺乏对内部控制信息需求的原因在于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而加快机构投资者的培育进程和促使个人投资者走上理性投资的道路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培育有效内部控制信息需求的恰当方式。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只有不断地提高内部控制评价的有效性,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务舞弊的发生,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从而维护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陈艳,董美霞.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8(12).
[2]何静.萨班斯法案与公司内部控制[J].中国农业会计,2007(08).
关键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审计
我国上市公司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是从1997 年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开始的,可见内部审计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时间并不长远,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目前有关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具体配备人员的数量、质量和具体操作流程等却很少对外披露。本文即以最近几年深交所提供的相关上市公司公布的相关信息为基础,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一、内部审计的含义和作用
内部审计是指一个组织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部门对该组织的相关人员、经营情况和控制系统进行独立评价,并提出相关建议的一个组织机构。
内部审计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多种多样,具体而言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首先,监督职能。内部审计作为独立的对企业经济进行审计的部门,显然首先应当发挥其经济监督的职能。其次,控制职能。如今,上市公司的业务遍布各个区域,分支机构纷繁复杂,投资主体多元化等一系列特点就要求企业内部设立能够站在全局高度的机构进行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部门作为这种机构就应运而生。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人员配置信息披露方面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配备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着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运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胜任能力直接影响着内部审计职责的发挥。从深交所2010 到2013年公布的相关信息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配置情况还很不健全,有待进一步提高。2010 年我国上市公司中披露内部审计人员配备的公司有230 家,占比51%;2011 年我国上市公司中披露的内部审计人员配备的公司有241 家,占比53.4%;2012 年我国上市公司中披露内部审计人员配备的公司有250 家,占比55.43%。由此可见,近些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逐渐重视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这是一种好的现象。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对内部审计人员配置的信息披露还不是十分重视,亟待进一步加强。
(二)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信息披露方面
根据深交所公布的2010 年至2012 年相关信息可以知道,我国上市公司中大部分都已经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只有极少数的上市公司在其的财务报告中显示:“内部审计机构尚未设置”。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已经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并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另外,根据相关审计学者和审计的机构的研究认为内部审计机构应该隶属于董事会等最高机构,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目前来看,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主要分为三种:隶属于董事会、隶属于总经理和隶属于其他部门。通过研究2010 年到2012年的深交所公布的报告总结得出:我国上市公司中披露内部审计机构隶属关系的公司,2010年占92.57%;2011 年占95.1%;2012 年占95.87%,呈现逐年好转的迹象。但是更进一步查看各个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却不尽如人意。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
对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上市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处于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股东偏向于隐藏不利于自身发展的信息,当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设置方面存在不合理时为了不影响其他利益相关者对该公司的信任度,选择不披露的方式进行操作。第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了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性的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我国目前对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仍采取自愿性披露阶段,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所以存在部分上市公司没有及时公布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现象。
四、政策建议
(一)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首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该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上市公司应该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加强专业审计知识学习的同时应该加强国外优秀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案例的教学,让相关内部审计人员注重质和量的双重学习。
其次,上市公司应该不断完善其内部审计规范,对于内部审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及时指正,及时纠正错误,实现成本最小化效率最大化的内部审计目标。
(二)对于政府部门而言
首先,加强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有关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规范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相应法律条款,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规范。
其次,加强相关政府部门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加强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是有效加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重要保障。对于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应该加大惩罚力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不断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三)利益第三方而言
对于投资者等利益第三方而言,应该不断加强我国上市公司利益第三方的监督意识。目前来说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者等第三方利益相关者对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视度还不高,对内部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利益相关者应该不断学习内部审计,认识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能够及时发现投资的上市公司所存在的不足,及时改变投资策略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
(四)不断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政府和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应该不断做出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不断完善,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在发展的过程中有充分的发展空间。
课题名称:
本文系2013-2014年铜陵学院和安徽财经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编号:2013tlxylhy09。
参考文献:
[1]施卓晨.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
[2]庄莹著.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有效性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二、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8年8月1日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但是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仍然出现不少问题,法律合规的职能经常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主要面临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可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是有效实现合规的前提条件,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规管理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上,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
虽然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合规管理部门甚至合规总监其自身就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约束,特别在薪酬福利和绩效考评上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因此法律合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2.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主次不分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组织体系下的各部门都要负责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管,而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合规情况进行复核,但法律合规部门更重要的职责是识别证券公司管理层的合规风险,保证证券公司规避可能因此出现合规风险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介于目前证券公司的高管层是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爆发的重要诱因,因此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必须将重点放在合规经营管理层的各项行为上。但实践中法律合规部门却极少合规经营管理层的业务,更多的是审核业务部门的业务是否合规,而业务部门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审核法律合规的任务完全交给法律合规部门来审核,就出现法律合规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规性合规业务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对管理层的合规工作。
3.法律合规部门沦为应付外部监管的专职机构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不是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证券公司对法律合规部门的建设相比较经济业务部门比较滞后,存在人员配备少、管理层也不太重视等情况。甚至个别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对内流于形式,把设立法律合规部门的目的定性为应付对外部监管机构的监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职责放在与外部监管机构的“公关”上,只要做到外部监管能应对自如,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规专业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规人才的培养机制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近几年才刚有所起步,对合规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证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不超过五人,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风险管理部门里的具备法律背景的员工抽调过来,但这与法律合规的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随着近些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对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行要求也更为严格,最好是具有复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备法律背景之外还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财务、计算机专业的知识,而且要了解其他业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可见法律合规的人才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但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对合规人才的培养却非常不重视,缺乏像经纪业务部门那样的培训机制,导致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性明显不足,法律合规人才高素质队伍亟待加强。
三、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的建议
1.完善法律合规管理的内部机制,确保合规管理的内部独立性
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的情况存在已久,这就要理顺法律合规部门和经营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部门特别是合规总监的任免、薪酬、绩效考勤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的直属上司应该为董事会,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合规总监的下属部门的考核也应有合规总监独立考核,由监事会或者董事会监督。另外,法律合规部门要加强主动合规,主动合规其他业务部门的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证券公司的合规运营。
2.明确各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推进证券公司全员合规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合规的管理不是单靠合规部门就行的,也不是法律合规部门的一家责任,在现实中证券公司的各业务部门将部门内的各类合同或者投资项目、产品业务方案等要求法律合规部门“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承担了业务部门合规职责,这样违背了全员合规的理念。因此笔者建议,证券公司内部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合规审查的主体和职责,合规审查的责任明确到各部门,而法律合规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审查公司的各项制度上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上,这样既保证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也推动了证券公司的全员合规的良好氛围。
3.加强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
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有利于将员工的合规理念与日常业务工作相联系,在工作中自觉合规约束自己,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的合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公司的合规文化,首先要做到法律合规部门自身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其次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并且和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让员工在培训中培养合规意识。第三,要让经营管理层来支持倡导合规文化的建设,建议经营管理层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担任合规文化建设的负责人,合规总监担任副手,有利于合规文化建设在政策执行上的保障。
4.重视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性法律合规人才
中图分类号:F239.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7-0101-02
沿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脉络,我国公司内部审计先后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逐步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内部审计开展了以“纠错查弊”为主的财务合规性审计;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到90年代末),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部审计在坚持以财务合规性审计为主的前提下,逐步开展了以工程投资审计、购销比价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为标志的管理效益审计;第三阶段(21世纪初至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管理效益审计进一步发展,内部审计在促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公司内部审计的作用
内部审计在公司风险管理及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和防护作用
公司开展财务审计可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防护作用,为提高经济效益提供法律保障。财务审计属于传统的审计业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和评价,是其他审计业务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约束,为了保证合法经营,公司必须开展财务审计。通过财务审计,可以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完善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财务会计活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合法;可以增强领导和职工的法制观念,抑制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发生;可以严肃财经纪律,建立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合法经营。
(二)咨询和建设性作用
公司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可以发挥内部审计的咨询和建设性作用,改善风险管理,不断增强公司竞争力。经营审计以财务审计为基础,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经营及其有关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并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纠正措施和建议,以便改善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实现组织经营目标。公司内部开展经济效益审计,通过对战略、决策和业务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控制,可以发挥优化决策,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的作用;可以避免因决策失误而给公司带来损失,促进公司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占用、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现公司的自我发展。
(三)服务和参谋作用
公司开展专项审计可以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和参谋作用,从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增强公司科学管理意识。专项审计是内部审计服务于本单位、为本单位提供增加价值的服务的有效方式,能够为本单位完善管理,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从而促进单位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效果。近年来开展的内部控制评审,针对某项业务专门审计等都属于专项审计的范畴。经过实践证明,公司针对主要的成本费用项目、重点资金项目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审计,可以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公司内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内部审计在公司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我国公司内部审计起步较晚,基础较差,而且其产生于行政命令,因此,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弊端和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效益审计开展较少
我国内部审计强调服务职能较少,主要扮演的是“报告者”的角色,大部分公司的内部审计还仅仅是停留在开展财务收支、查错防弊等事后审计上,效益审计则开展得不多,也很少参与风险管理和组织治理等事前审计,而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则多充当“改进者”的角色,很好地做到了为组织服务,协调管理成员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从而为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缺乏
我国公司的内部审计在机构设置上还很不规范。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公司基本上脱离了政府的行政干预,但是,内审机构缺乏完整独立性的现象还普遍存在。目前,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很多都不是单独设置,而是隶属于其他部门领导,有的隶属于会计部门,有的隶属于监察部或监事部,等等,这种内审机构不隶属于公司最高领导的状况会严重地削弱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此外,内部审计缺少独立性还表现在审计人员独立性差上。例如,有些内部审计人员由会计或物资管理等人员兼任,这种状况导致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受到各方利益牵制,使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从而严重影响了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三)审计人员素质较低
虽然近年来我国内部审计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所增长,但总的来看还远远不够。我国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单一,虽然从事审计行业的人员数量不少,但整体素质不高,科班出身的审计人才不多,真正具备会计、审计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少之又少,多数内审人员都是来自财会部门或其他部门,审计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偏低,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审计水平、审计质量和审计工作的效率。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除了审计署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内部审计进行规范外,其他财政等部门并未对之提出规范要求。例如,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审计法规,对关联方交易合法性问题作出限定,要判断一项关联方交易是否合法,注册会计师无法从法律、法规上找到依据,只能是要求被审公司按照《公司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及交易的披露》详尽地披露出此类交易的细节,并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和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此项交易。虽然不少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规,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但与审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由于缺乏这些基础性的制度,因而常常使内部审计工作陷入无人指导的境地,也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职业要求,使得内部审计未能得到应有的职业尊重,影响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解决公司内部审计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效益审计的探索
效益审计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现代审计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公司的内部审计不能仅仅停留在开展财务收支、查错防弊等事后审计上,而是要顺应现代审计的发展潮流,加强对效益审计的探索和利用。具体来讲,内部审计要从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出发,不断更新审计观念,不断发掘内部审计创新视角,加强效益审计的实践和探索,切实拓宽公司效益审计的工作思路,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和资本运行效率的显著提高。此外,我国公司还要积极促进内部审计的角色转变,将公司的文化价值观融入公司审计,明确公司效益审计的目标、组织方式、评价标准选择、审计方法运用以及与财务收支审计的结合方式,以充分发挥公司内部审计“改进者”的角色,最终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改善公司经营管理而服务。
(二)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
审计人才是审计事业的第一资源。针对我国目前内部审计资源缺乏,质量不高的现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和提高:
关键词:
银行贷款纠纷;担保;合规
一、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2006年4月30日某银行东港支行(简称东港支行)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496.5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4月30日至2006年6月30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并与某股份公司分别签订两份抵押合同,以该公司的某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作抵押,随后办理抵押登记,该支行成为另一家银行之后的第二抵押权人。同年6月8日,某股份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为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另加2年。某集团公司是某股份公司的股东之一。东港支行如约发放贷款,但某集团公司未能偿还本息、某股份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2008年6月18日东港支行以上述两家公司为被告向某市中院,请求偿还贷款本息,并主张某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经查明,某股份公司的《股东会担保决议》存在瑕疵:参会某股东名称不在我国《公司法》规定范围之内、印章已废弃但仍然盖在《股东会担保决议上》、关联股东没有回避表决等。①
(二)法院观点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抵押合同与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效力无效,理由分别是股东会担保决议中存在部分股东名称瑕疵、部分股东的名称变更而印章未变、关联股东没有回避表决等,综合上述因素认定抵押权人存在过错,判决某股份公司即担保人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某集团公司归还本息。东港支行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印章瑕疵,需要结合合同签字、抵押登记等综合判断,严苛的审查导致银行责任过重;从公司法律立法目的来看,股东会召开程序的瑕疵受到公司法约束的目的是为了约束公司内部人,不能对抗善意交易相对人,有违交易公正与安全。因此,抵押合同与担保书应认定有效,某股份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案件焦点最高院认为应从公司立法目的出发,维护市场效力与公正,履行担保合同,公司内部股东会议瑕疵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交易人未审查出来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担保人责任。上述分歧的产生原因在于:(1)债权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最高院依据《公司法》第一条立法目的认为应当维护市场效力与安全,不应加重外部人审查责任认为债权人已经尽到了审查的注意,不存在过错;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债权人没有识别公司决议、非真实印章等诸多瑕疵,存在过错,故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七条,限制担保人承担责任;(2)《公司法》第十六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定性:最高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一般不认定合同无效;一审、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东港支行在担保审查中存在诸多疏漏,故认为其应当知道或知道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与担保书,适用担保法解释第十一条,抵押合同与担保书系无效合同。针对上述分歧,笔者尝试结合本案对我国《公司法》、《担保法》体系中关于过错的规定与公司内部决议瑕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讨论,并对银行在诉讼与合规事务的完善提出建议。
二、法律适用探析
(一)是否应该适用担保法解释有关规定?本案一审依据担保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与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但在最高院的判决中认为适用上述法律有误,应从公司立法本义出发,保护诚信市场主体。尽管尘埃落定,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讨论为什么不应适用担保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完善法律适用。首先,结合本案理解解释第七条中的“过错”。有研究者认为过错是没有达到的注意程度或为一般人所理解的事实②;或认为从民法立法中关于过错的具体规定来看,更多体现在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完全履行应尽义务视为过错。③过错是特定商业背景下对其特定常识的偏离或履行义务并未符合合同约定。本案中,从合同印章、股东会决议判断某股份公司(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是否越权:(1)需要债权人作出法律专业判断(如熟知公司表决程序)或掌握足够公司内部信息(如股东变动情况、公司印章管理),导致信息劣势方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才能识别非正常交易风险(公司内部管理权限分配、人事纠纷或经营策略)、承担风险增加;此外,查实信息本身耗费的成本较高;(2)判断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的主观状态:通过受害方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订立时所处的客观交易环境判断,本案中债权人已获得股东会决议证明其审查股东会决议的存在、发放贷款、办理登记事宜,符合商业交易需要的诚信与一般注意程度。综上,认定债权人存在过错实则加重债权人义务。其次,理解解释第十一条中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关于这一点,应当分为两层。笔者认为:第一层应从一般问题出发,判断标准为特定交易背景下有效信息的直接获取,本案中:(1)债务人、担保人提供的信息并非直接显示越权;(2)债权人所处信息地位、人力安排并没有获得信息的渠道;第二层,如果对方提供信息导致合同存在瑕疵,而在不具备上文所讨论存在过错的前提下,由守约方承担瑕疵导致的损失或降低信息提供者的义务,将商业信用建立在他人的被动评价而非自身诚信,有失公正。综上,本案不应适用担保法解释有关规定。
(二)公司治理与维护市场公平的边界从最高院对本案的判决来看,公司治理与维护市场公平的边界在于公司会议的瑕疵若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不能对抗交易主体。本案中,担保合同效力认定有两个层次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合同效力的判断依据;第二,合同如果有效,外部交易人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受瑕疵不良影响的公司内部人权益如何救济,公司治理如何维护?首先,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公司对外担保决议非股东会作出(在类似的案件中,由于股东会决议内容存在瑕疵,但会议一旦召开则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④,法院同样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反之,一旦没有召开会议,无论是否存在表决瑕疵,该对外担保决议都是无效的,无论对于外部债权人还是公司内部人,这一点争议不大。其次,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但关于该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立法对公司内部治理的表决制度予以指引(即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学界与实务界持不同观点,且有争议⑤,或追根溯源讨论该条的立法目的与立法背景、如何作出逻辑一致的法律解释;⑥或从结果出发,分析会议效力瑕疵导致公司损失应追究公司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导致公司股东权益损失可以通过撤销股东会决议进行权利救济、对于善意相对人的保护为合同的继续履行。⑦就本案而言,公司治理与维护市场公平应当予以区分,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市场公平:(1)普通的债权人合法权利的救济(公司内部救济制度包括董事义务的约束、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等,相比之下债权人救济制度存在举证困难、信息匮乏等问题);(2)银行盈利模式与经营牵涉广大金融消费者利益(不良贷款增加影响银行盈利能力,甚至导致声誉下降);公司治理:(1)对内,是公司管理的科学、透明,内部人合作有效;(2)对外,是树立诚信形象以立足于市场竞争。如果外部人对公司决议进行正确性判断无疑增加市场交易成本,公司治理束之高阁,对公司发展也是不利的。法律上虽然泾渭分明,但裁判结果也许能够推动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作出人事调整、管理优化以恢复自身市场信誉、改善经营状况。
(三)实质审查的路径探索上文分析了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不容忽视的是在此次风波中银行自身贷款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现有制度与理论的分析,笔者发现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银行贷款审查制度。1.企业、合同与政策的契合2008年12月6日,银监会实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上述指引对银行贷款利益的维护主要以现有合同法、公司法基础理论、法律政策作为基础。例如,从并购方式来看,股权认购与资产或债务的承接是以我国《公司法》中股权转让为基础,为之奠定公司内部治理基础与外部转让基本规则,对于外部人银行来说能够降低公司的道德风险,隔离内部纠纷对外部经营的不良影响;债务承担以合同法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作为基本,整体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能够直接导致抗辩权的并存或转移。此种安排缩小了贷款主体与并购方式,利用现有制度安排来降低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风险,实现助力企业走出去的目的。值得借鉴的是此类贷款的商业判断来自企业的发展模式、合同管理、有关政策等,与已有法律规定、经济政策有较高契合度,降低了政策制定成本与操作中的技术、制度障碍。在现有理论与实践基础上对瑕疵问题进行处理,合理分配法律或制度资源,避免将复杂问题的处理纳入立法真空地带进行不合理解释或法律适用导致不公正裁判,这也正是为什么终审裁判在价值取向中选择维护市场公正的隐性因素。2.完善商业判断内容与本文所着重讨论的银行与外部担保人或债务人内部纠纷的隔离类似的是,“指引”中银行的形式审查、以信用状况为基础作出的基本判断,如果完全依靠诉讼解决,则回到上文中提到的诉讼成本与风险的难题上。因此,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始终存在。在公司法中有一个著名的“商业判断规则”,用于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员为了公司利益在对外经营中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通过合理的商业判断避免承担责任。有学者认为银行董事义务主要表现为客观方面的经营行为符合银行监管的有关规则与主观方面的标准。⑧上述制度与判断规则的核心在于公司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与掌握信息处于优势地位(财务信息、人力信息与公司发展战略信息等),赋予管理者较高的义务作出对公司有益的判断。相比之下,外部人难以获得信息,很难对交易相对方作出实质判断,这也再次解释了为什么不应该加重债权人的审查义务。法律诉讼对于银行而言,解决对外契约纠纷,无法完全解决内部自身风险管理或者将诉讼风险于事前进行预防,商业判断规则可以作为银行内部合规管理的有益借鉴。首先,对于贷款的调查应当综合判断企业的经营是否良好。所合的“规”并非完全“成文化”,而是根据商业规律作出实质判断。(1)外部的合同订立者受到来自信息成本的约束或者公司内部人控制无法获得足够信息,使得诉讼中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就合规本身来讲,不了解的交易对手交易会增加风险;(2)商务知识全面培训,帮助业务人员掌握企业管理知识,一方面能够提高员工专业能力,另一方面,从企业文化的孕育来说,员工具有“主人翁”意识,业务人员对贷款、担保对象的判断能力反映其对风险的管理能力,可以实现有效管理、健全问责机制,对员工与企业的发展有益无害。其次,内部合规制度管理应当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培训方式灵活化:(1)针对频发、高危问题应当梳理案例进行问题汇总,制定制度进行有效防御、全面培训,案例汇编结合一线业务风险进行讨论式学习,“隔靴搔痒”的传统培训模式可能使得合规流于形式;(2)团队专业化,同时,会议审查应避免审核时忽略具体贷款项目背景。二是考核思路理性、科学,合规管理覆盖质与量,与银行的业务密切相关,否则“规”与实践脱节,成一纸空文或者僵化概念而没有实质发展。因此,需要提高管理能力与实际效果。
三、对银行合规工作的其他启示
西方国家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合理,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其他部门无权干涉,独立性较强。而我国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表面上是对董事会负责,实质上受经理机构及其他部门的制约和影响,独立性差,甚至部分公司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兼任内审部门领导,导致隶属关系不清,监督制度形同虚设。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 受托经济责任要求内部审计拥有较强独立性,其独立性受到企业文化、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设置状况、法律环境、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等制约。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观念转变缓慢,部分公司只是所有制形式上的改变,而其内部组织机构及其管理模式并没有彻底转变;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汉不完全分离;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职责划分不清,职能履行不力;公司管理者对内部审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即使公司内部设置了审计机构、配备了审计人员,就大部分公司而言,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极为欠缺。
(三)内部审计范围太窄 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将主要精力置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及监督上,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是“查错防弊”,而不是对公司管理做出分析、评价和提出管理建议;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事实上,上市公司发生错误与舞弊行为大多存在于经营管理过程之中。审计范围过窄还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在项目安排方面,同级审计陷于瘫痪,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成为审计盲区;审计方式多采用就地审计及“参与式”审计,监督力度不够;通过“离任审计”对下属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事后评价,缺少“事中审计”。
(四)内部审计无风险意识 内部审计职业人员的风险意识淡薄。许多人误认为内部审计在工作目标上没有特定要求,所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内部审计无所谓风险可言;或者认为内部审计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只是奉命行事,即使出现工作上的误差或疏漏,也无须承担风险。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内部审计必然陷入一种被动和无所作为的困境,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公司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业务的日趋复杂,使得内部审计对象逐步扩展,为内部审计带来更多的困难。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被审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也越来越多,差错和虚假的会计资料掺杂其中,失察的可能性随之增大;会计核算业务已远远超出传统财务会计的内容,内部审计范围的扩大,不仅加大了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也使内部审计的风险相应增加。
二、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完善的策略
(一)强化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 将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组织结构最优化纳入公司的成长目标,提高公司内部审计的地位和层次。根据独立性的基本原则要求,探讨在股东大会设立直接领导的内部审计体制,内部审计不受管理层的制约,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内部审计行业管理,完善内部审计道德规范体系,使内部审计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公司内部审计的范围扩展到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盈利水平等作用的方面。通过评价公司组织的内部控制,揭示公司存在的潜在风险,确保公司高效运作和发展,顺利实现公司的目标和战略。由于客观地位的局限,内部审计无法对本公司领导者和同级管理层进行审计,由上级内部审计主管部门主持,多层次地开展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切实监督和控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二)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提升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和隶属层次,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当务之急。制定《内部审计法》,将内部审计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用法律形式明确内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同时,审计署、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行业、部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用法律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结构、层次,使内部审计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三)扩大内部审计的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要从单纯的查错防弊向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转变,这就要求内部审计工作扩大自己的工作范围,不局限于财务领域的审计,向业务经营领域和管理领域拓展,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另外,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大力推行职业化、专业化管理,将内部审计作为一项独特的监督和评价活动,使之成为一种为管理服务的职业。建立我国的内部审计职业组织――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进行职业自律性组织管理。不仅如此,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应成为培养人才的集训地,培养通晓与掌握多门学科知识和多领域技能的审计人才,并成为培养输送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重要岗位。
内部审计风险是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由于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发现被审计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或缺陷,从而做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一直以来,许多理论工作者和从业者认为电力公司内部审计由于在工作目标上没有特定要求,鉴于其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认为其内部审计不存在所谓的风险;或者认为内部审计在施工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即使在内部审计上出现一定的纰漏或差错,也无需承担风险,以上均是对内部审计风险认识的误区。伴随我国工业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各类电力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张,其内部审计的广度、深度和力度日益提高,相应的内部审计风险也日益突出。本文以自己所在A电力公司的内部审计为例,系统分析一下我国电力公司内部审计的风险成因和防范对策。
一、企业内部审计风险的主要成因
在长期的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笔者发现目前我国电力公司存在内部审计风险的原因是方面的,这其中既有外部环境的因素也有企业自身的因素,既有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亦有内部审计人员素质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内部审计缺乏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确保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合法权益并有效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保障。A电力公司一直重视内部审计工作,但是在具体的制度建设中发现我国缺乏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支撑,致使公司无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从而造成内部审计报告缺乏权威性和正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公司内部审计风险。二是企业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不够。A电力公司内部审计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强化企业管理和监督控制,从历史背景来看A电力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成立和组建源于国家国资委和国家电网公司的行政命令,要求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审计制度。由于在组织设计上,A电力公司将内部审计机构放在了财务部的二级机构里面,致使该机构设置流于形式,甚至内部审计人员有被边缘化的倾向,无法真正肩负起管理和监控的双重责任。近年来,A电力公司将工作重点放在了业务拓展和规模扩张上,尽管在财务管理上引入了内部审计机制,可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将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财务部的二级组成部门,由此造成内部审计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而且审计工作经常受制于财务总监或总经理的限制或干预,无法真正做到企业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负责。三是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作为一家国有企业,近年来A电力公司在业务拓展的同时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可是在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的人力资源建设方面经常安排公司职工家属或子女。由于内部审计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工作人员拥有丰富的财经、审计、计算机专业知识以及从业经验,同时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以及职业道德操守。近年来,A电力公司之所以在南水北调项目和高铁项目中先后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跟不上企业发展需要。
二、企业内部审计风险的防范对策
从某种意义来看,上述关于企业内部审计的主要风险类型及成因不仅在A电力公司这样的国有电力公司存在,同样在其他性质和类型的电力公司中也普遍存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必须从多层次、多角度和一体化的战略层面科学应对并正确处理我国A电力公司的内部风险风险。一是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法规体系建设。应当指出,这里的内部审计法规体系不仅指国家层面的宏观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建设,还包括企业微观层面的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同时要求各类电力公司积极做到宏观法律与微观制度的紧密对接,并以此为基础科学规范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行为,促使企业内部审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确保企业内部审计职能与作用的正常发挥。二是企业管理层进一步增强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内部审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独立性。无论是象A电力公司这样的大型国有电力公司还是其他各级各类中小民营企业,管理层都要从战略层面充分认识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在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方面给与大力支持,着力要求企业其他各部门全力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在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建设方面,我国电力公司要重点做好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以及审计机构层次提升等三方面的工作,只有设置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才能确保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只有配备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才能确保内部审计工作不受企业其他业务的影响和干预;只有提高内审机构的组织管理层级,才能提高其在企业中的权威性和独立地位,有助于其自主编制审计计划、选择审计项目、确定审计重点、实施审计程序、完成审计报告,有效防范和控制内审风险。三是提高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我国各级各类电力公司要进一步优化用人机制,着力选聘一批政治性强、业务精干、富于协作的内部审计工作队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教育与培训,重点在财经法规、审计准则、审计技能、审计模式、审计信息化以及风险防控等方面加强教育培训。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3-0155-03
前言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企业管理当局就企业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价的信息以公开的形式提供给利益相关者,为投资者提供财务报告所不能提供的信息,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分析企业财务报告。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两部《内部控制指引》对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目标、框架、内容和信息披露方面做出了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对自我评估报告的审核评价意见。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简称《基本规范》)。2010年4月,五部委在《基本规范》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简称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执行《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可见,中国企业正进入内控时代,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及其信息的披露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也从自愿性披露向强制性披露过渡。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意义
内部控制是企业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管理当局的责任,而对其信息的披露,无论是对外部信息使用者还是对企业内部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外部信息使用者的意义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及其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广大投资者日趋理性,他们在了解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基础上,也逐渐重视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完善的内部控制是保证上市公司提供可靠财务报告、防止错误舞弊发生的基础。因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有利于外部信息者获得增量信息,了解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从而判断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是否可靠、资产是否保值增值、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被遵循,进而预测公司未来的发展潜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依据。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企业内部管理的意义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要求管理当局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做出评价,管理当局出于减轻自身责任以及公司长期利益的考虑,不得不真正关心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一方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管理当局的内部控制意识,重视内部控制的完善与改进。管理当局应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迫使管理当局重视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使内部控制得到持续改进。另一方面,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过程,也是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记录和评估的过程,这些活动有利于企业发现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并加以改善,从而由于内部控制缺陷而出现的各种风险,防止错误舞弊的发生。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国内外一系列内部控制失败案例加深了企业对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知,增强了外部信息使用者对内部控制信息的关注,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无论从披露的内容的完整性还是到披露形式的规范性来看都有了较大的改进。但从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总体状况来看仍是不容乐观。首先,由于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目的认识不足,一些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动力不足,整体披露比例低。其次,由于政出多门,各上市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遵循的标准和规则不一致,导致披露的形式不统一,披露的内容、范围可比性较差,甚至一些上市公司抱有一种“能不披露的,一定不披露;一定要披露的,尽量少披露”心态,从而使信息披露流于形式、无实质内容。最后,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存在选择性披露的情况,如对内部控制的缺陷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而对于公司利好的一些信息,则是浓墨重彩,不厌其详。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也不利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
三、我国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通过培训,加强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认识
2010年7月19日,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中国会计报、中国会计学会联合在京举办“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培训班暨中国内控论坛”,近60家在境内外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秘、财务总监及内部控制负责人等近200人参加了培训。而2011年7月15日,“2011中国企业内控管理论坛”在北京举行,400余家参与内控试点企业、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和咨询机构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出席论坛。财政部、证券会等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论坛,对广泛宣传和全面施行企业内控体系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然而,企业的内部控制不是董事长、财务总监或内部控制负责人一两个人的事,而是需要企业内部的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共同提高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这就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证券监管机构等要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后续教育,加强上市公司全体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解,提高其进行自我评价的效果,规范实务中认识上的混乱和做法上的差异。
(二)促使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实现双盈
监管部门应在强制披露的基础上,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强制性披露未规定的内容,以实现外部信息使用者与内部管理当局的双盈。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也有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力。如果公司自愿对某些信息进行补充和扩展,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对称,使证券价格更准确地反映公司价值,为外部信息使用者决策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同时,自愿披露又可以提高企业管理当局内部控制的意识,促进管理当局完善内部控制。
即使自愿性披露信息计量和披露的复杂性,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低于强制性信息,但其可靠性必须得到保证,否则自愿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可能会误导投资者。为此,自愿披露信息应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核鉴证,也应该和强制性信息一样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以增强其可信度。
(三)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责任机制
强化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以及董事会下设各个委员会、独立董事等对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等方面的责任,对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等行为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总经理是企业的执行官,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负总责,理应在内部控制报告上签字。董事长肩负着监督和约束总经理的使命,董事长的签字可以提高总经理对外承诺的可信度。财务负责人的控制活动贯穿企业其他各个不同的部门及单位,在内部控制报告上签字是应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控制报告上签字,可以表明已经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即董事会在对外披露内部控制报告时还应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有效运行负责,并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上面签字盖章。
(四)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证券监管部门应该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做出统一规范,这样既便于上市公司进行披露,可以明确地知道应该披露哪些内容、如何披露,提高公司披露的完整性,又便于投资者了解、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同时还可以方便其他人员如研究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和处理。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制定法定披露条款和自选披露条款,以及采取图表形式,从而方便投资者理解。
具体来说,首先,应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以降低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选择性和随意性;其次,应加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编制基础,制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统一标准,实现上市公司内控自我评估报告从格式到内容的统一,并且企业应该保留编制自我评估报告前对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自查的证据或工作底稿,以保证企业自我评估报告的可靠性。
(五)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报告鉴定的操作
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报告鉴定的操作,必须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和董事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如果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控制意识,加强对内部控制的改进。由于注册会计师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在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时他也会多一分注意。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测试并出具报告,报告内容可包括如下范围:实施内部控制测试有何发现;内部控制系统是否由董事会和管理层共同设立等。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注明出具的只是在置信度内的相对保证意见,并不是绝对保证。如果将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鉴定意见视做绝对保证,不仅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能力,也必将引起外部投资者对鉴定报告的误解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六)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
内部控制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决策依据,证券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惩戒力度。对于上市公司拒不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不按规定的时间、形式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以及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应当进行严厉惩处,逐步引入民事赔偿诉讼法律机制。长期以来,上市公司的违规信息披露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顽症,尽管颁布实施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政策法规不计其数,但是执行的效果不佳。我国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要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但是,这种处罚的结果,并不能挽回国家和股民的实际损失,只罚不赔是无法遏制上市公司作假或与中介机构共谋作假以欺骗股东的现象的。为此,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民事赔偿诉讼机制。
结语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已进入强制阶段,需要得到公司管理层的有效执行以及证券市场的监管。因为他们是证券市场重要的参与方,只有他们加强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重视,内部控制报告质量才能得到质的飞跃。当然信息使用者也是不可或缺的一方,内部控制信息主要就是要为投资者提供的,加强投资者对内部控制报告的关注与理解,也是保持证券市场繁荣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 杨玉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国内外文献综述[J].审计研究,2007,(4):74-77.
一、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在当前资本市场上,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控制自身经营,以最大化的实现经营收益、创造价值。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帮助企业严格控制成本和实现企业的经营效率最大化。其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上市公司对法律法规的遵守
为了保证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国家和相关部门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例如,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上市公司在日常的会计记录中,保证相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如果不能建立相关有效的内控措施来达到这一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很可能因为不合格或者违规被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或者处分。
2.保证上市公司对自身经营情况的良好把握
上市公司在进行经营决策时,需要对以前的相关数据等进行分析。管理层要想掌握一手资料必须适当的内控措施对相关数据进行保存和归档,否则就会出现数据流失等现象。比如,电子化的数据操作系统就比文档类的更加可靠,对数据资料保存的系统化程度也更高。
3.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的有效性
上市公司要想在竞争异常激烈的资本市场获得一席之地,必须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好严格的内部控制。其内部控制主要内容有对生产、经营成本的控制,对人力资源使用效率的控制,对管理费用的控制以及对营业利润合理分配的控制等。
4.提升上市公司整体价值
上市公司的队伍非常庞大,其内部控制水平也强弱有别。通过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和公司业绩的分析可以发现,对于内部控制有效的企业,其公司业绩和整体的受信任程度也相应较高。而对于那些在内部控制上表现颇令人担忧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的市场价值也往往较低。所以,内部控制与上市公司价值是相辅相成的。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1.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参差不齐
上市公司鱼目混杂,表现在内部控制水平上也是良莠不齐。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上市公司,在公司经营方面常常有更多的控制措施,使得在很好的控制生产经营成本的同时,获得更大的利润和收益。但是对于那些没有掌握很好的内部控制技术的上市公司,公司整体的内部控制意识不强,公司员工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没有很高的认同感。另外,愿意披露公司内部相关信息的上市公司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往往较一般上市公司高。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上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施度不高
在我国,虽然很多上市公司制订了名目繁多的内部控制体制,但是实际上的执行效果却令人担忧。其原因主要是多数的内部控制执行者将过多的注意力放在内部控制体制上,但是在其实际执行上却不太关注,导致严重的本末倒置。另外,还有一方面是因为相关的被监管对象对内部控制的实际效果并不理解,内部控制机制形同虚设,大多流于形式。有的即使大家对其很熟悉,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奖励措施激励被监管对象按照其导向行为的方向发展,使得最后的结果也不尽如人意。
3.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缺乏正确的认识
许多人认为内部控制就是指内部的牵制。将主要的工作精力放在对人员的控制上,而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却不重视。另一方面,有的管理人员认为内部控制只需要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而忽略了制定的控制的实际执行情况。这两方面的观点都是及其片面和不正确的,都会导致内部控制不能发挥其最大的有效性。
三、上市公司如何加强内部控制
1.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与否对资本市场的合理运营起很大作用。因此,必须制订相关性更高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另外,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或者审阅业务时,应该小心谨慎,认真求实,一旦作出相应的审计报告或者审阅报告,便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于信息使用者在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独立第三方的身份时,在很大程度上会选择相信注册会计师的出的结论,因此需要加大注册会计师在该方面的法律责任,以促进其更加出色的完成相关的任务。
2.建立合理有效的奖励机制,激励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责任
对上市公司而言,根据相关需要设定的内部控制系统必须落实到每个人的实际行动中才能起到作用。一定程度的奖励机制可以很好的促进相关业务人员对内部控制措施的遵守。例如,在相关企业,对相关材料出库单实行定期的核查,来检查是否存在相关负责人是否出错的情况。对不同的考核结果,对出错率小的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以促进其它员工在工作时的积极性。
3.全面提升管理人员素质,制订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
只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上市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的内部控制措施才能对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作出实质性的贡献。想要完成这样一项任务,需要管理人员在管理知识、计算机编程等多学科门类的综合知识。上市公司应该加大在提高内部控制方面的投入,定时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或者招揽更多在这方面的人才,各个方面共同努力,相信最后一定可以取得想要的结果。
4.提升上市公司积极参与内部控制的意识,加大文化宣传
只有在一个各个组织管理部门都热心参与内部控制的环境中,制订好的内部控制系统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强化公司内部管理的作用。因此,必须切实提升上市公司积极参与内部控制的决心和毅力。上市公司应该对相关内部控制系统多加进行宣传,从内部控制的作用和用途着手,利用文档、海报、邮件等途径在公司内部传达,或者还可以在网上信息公告,像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增加社会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任程度。
四、小结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与否与公司业绩有很大的关系。上市公司加强其内部控制水平能够保证上市公司对法律法规的遵守、保证上市公司对自身经营情况的良好把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的有效性以及提升上市公司整体价值。但是,纵观当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则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内部控制水平参差不齐且内部控制实施度不高。为了达到较高的内部控制水平,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建立合理有效的奖励机制,激励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责任。另外,上市公司应该全面提升管理人员素质,制订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提升上市公司积极参与内部控制的意识,加大对内部控制的文化宣传。
参考文献:
[1] 罗毅.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初探[J].时代金融.2011(18)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9月27日
一、选题背景
我国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律法规,要求经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必须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披露。表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已经受到极大的重视。这一系列的法规制定都是为了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用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的。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
本文选取深交所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的514个样本公司的公开数据进行研究,由于实施强制性的规定,已经基本杜绝上市公司不披露的问题,但是仍有个别公司不披露。然而,充分披露的上市公司所占的比例非常小,仅为19.85%,可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流于形式。有65%比较详细地披露了内部控制五要素,35%家只是略加披露,没有进行充分的披露。所以虽然实施内部控制强制披露,但是实施效果不佳。
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假设
1、研究假设。规模较大的公司为了凸显自己的优势,通过提高披露质量来提高公司的声誉,增加投资。假设1:公司规模与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
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将会得到债权人的信任,树立良好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假设2:负债比例与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
管理层有动机将公司盈利能力强的信息及时传递给投资者,以便投资者增加投资。假设3:盈利能力与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
独立董事更加为中小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着想,因此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程度较高。假设4:独立董事比例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
为了降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所带来的相关成本,机构投资者一般只是简单披露。假设5: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负相关。
2、研究设计。一是因变量的计量。本论文采用虚拟赋值法对指标进行评分,样本公司年报具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又有相关鉴证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等的赋值2分,只进行简单披露,仅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赋值1分;二是自变量的计量。上市公司规模,用总资产来反映。债务比例,用资产负债率表示。盈利能力,可用每股收益进行计量。独立董事比例,用独立董事人数/董事总人数反映。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用机构投资者股份数/总股数反映。
四、实证研究分析
1、描述性统计。通过分析得出结果:盈利能力的最小值-1.25,最大值4.20,均值0.5526,样本均值占盈利能力最大值的13%,表明选取样本的公司盈利能力总体水平较低。负债比例最小值0.75,最大值91.73,均值33.1835,样本均值占最大值的36%,表明选取公司的负债比例适中。独立董事比例最小值15,最大值62.5,均值36.97,样本均值占最大值的59%,表明选取的公司独立董事程度适中。样本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的最小值0、最大值2、均值1.5778,样本均值占最佳披露水平的比例为78%,表明我国2011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还是较好的,这是实施强制披露的结果,但是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2、相关性分析。公司规模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相关系数r=0.071>0,显著水平0.107>0.01,可见,公司规模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呈正相关,但是不显著;负债比例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的相关系数r=-0.001
以上可得出: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和独立董事比例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正相关。负债比例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水平负相关,与假设1、3、4和5相一致,和假设2相反。且只有假设3和假设4得到有效支持。
3、回归分析。将所选变量全部代入线性回归方程。结果R2=0.165说明回归直线与各样本数据拟合度较高,回归直线没有完全拟合可能是由于本文没有考虑到其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影响因素,或者是样本选择不全面。
回归方程的方差分解及检验结果,回归方程的统计量F=0.368,意义检验结果P=0.000
自变量的回归系数显著性t检验的P值有的大于0.05,也有的小于0.05,说明并不是每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关系都是有效的。公司模型的回归系数显著性t检验的P=0.116>0.05,负债比例的回归系数显著性t检验的P=0.063>0.05,机构投资者比例的回归系数显著性t检验的p=0.475>0.05,说明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关系不显著。其中常量和盈利能力的P值都是0.000
五、结论启示与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对样本的数据研究,发现公司规模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呈正相关,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呈负相关,但是影响都不显著,只有假设3和假设4得到有效支持。产生影响的主要有负债比例、盈利能力和独立董事比例。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越高,公司就会有动力去披露更多内部控制信息。由于独立董事更加为中小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着想,并且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与经验,所以他们会督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因此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质量越高。然而,负债比例高的公司,为了取得债权人的信任,继续吸引投资,会遮掩一部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披露,只是披露一部分信息,所以负债比例越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越低。
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首先,提供者要发挥自己的力量,在公司内部推广内部控制理念,以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监管部门应利用其权利,大力监督披露,适时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人员进行培训与教育,进而帮助企业构建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来促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其次,为了使上市公司意识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要通过宣传与倡导增强意识,使其意识到可以通过充分披露来提高企业形象,提高声誉。把真实全面的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作为一种责任;最后,要加强法律与人力监管。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通过法律手段,对违规披露行为予以严惩,有效监督,保障内部控制信息的真实可靠,促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不断提高。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