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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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4-000-02
一、利用非财政性国有资金举办的高等学校的法律归类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体制,高等学校分为公办和民办两大类。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国有企业集团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即行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不利于企业资金投入高等教育,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予以正面定义,而是采取“非”的定义方式,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根据立法法理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原意,可以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作如下界定:国家机构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举办的面向社会或不面向社会的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就是公办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其他一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就是民办学校。
我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之前(注:当时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国有企业采取的是完全计划即统筹统管的管理方式,国有企业完全由国家无偿投资,国有企业资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企业资产实质上就是国家财政资金,国有企业产品全部按国家计划进行无偿调配,此阶段,如果国有企业投资举办学校,国有企业投资的资金实质上就是国家资产即国家财政资金。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等经济法律法规的出台,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法人制度和股份制改造后,国有企业资产已经不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财政资金,国有企业中仅有部分资产属于国家资产(注:国有独资公司除外),另外,即使是国有资产,其处置方式已经与传统的无偿调配方式有了本质区别,国有企业资产是作为企业法人的国有企业法人资产,国家不能随意处置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此时,如果国有企业投资举办高等学校或者向原举的办学校追加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办学的资金已经不再是国家财政资金,即不是国家财政性经费,而是企业资金[1]。
因此,国有企业集团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高等学校属于民办高等学校,该类高等学校的办学活动,应当由《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调整。
二、我国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制度及行业高等学校的法人归类
改革开放以后,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和民办律师事务所等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为了加强管理,有关行政部门纷纷制定了审批和登记的规章,管理体制可谓五花八门、利弊共存。1996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根据中央统一登记精神,国务院于1998年10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宗旨和管理体制等,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政部门是有关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后,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未能全面开展,许多有关行政部门仍然坚持自己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混乱的局面没有彻底改变。
民政部于1999年12月28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8号令),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和其它共十大行业分类进行登记。同时,民政部决定从2000年初至2001年底用两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后,各地各级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协调工作,大多数有关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述通知、条例、办法,指导本行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民政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混乱的局面得到较大改变,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2]。但是,由于上述条例、办法的效力低于《民法通则》,法学理论界对此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人们普遍地缺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论认识,影响了对上述条例、办法的贯彻执行,有的省份、地区,将行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登记为公办高等学校,颁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的将行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登记为民办高等学校,颁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律适用仍然比较混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上述条例、办法的规定,行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三、利用非财政性国有资金举办的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条、第2条的规定,教师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之前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教师是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国家财政拨款举办的大学、中专、中小学、培训中心等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是国家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的职能部门,国家根据计划分配或调配相应数量和结构的人员即教师承担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国家是按照或比照公务员或国家机关干部管理教师,教师主要是按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和要求从事教学及管理活动,实际上,教师是一种准公务员。
国家实施教育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对部分财政拨款举办的学校进行了改制。国家不再是唯一的办学主体,企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公民个人都可依法举办大学、中专、中小学、培训中心等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而且允许国外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办学。由于办学主体不同、办学资金来源不同,所举办的学校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主要分公办和民办学校。因而,在不同学校从事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具备不同的身份,其中国家财政拨款举办的学校中的教师仍然是准公务员。但其他学校中的教师,不再具有准公务员身份。
行业高等学校是一种民办非企业法人,由于这类学校不是国家财政拨款举办,承担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不是国家根据计划分配或调配,而是由学校自主招聘和聘请,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如工作年限、工作岗位、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主要由双方在《招聘合同》或《聘请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种《招聘合同》或《聘请合同》就是劳动合同,因此,行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
四、结语
国有企业集团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高等学校属于民办高等学校,该类高等学校的办学活动,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行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
参考文献:
[1]熊建武,戴小朋,高志强.国有企业集团举办高等学校的性质及法律适用[J].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
[2]吕为锟.论中国法人制度新理论及其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影响[N].来源:http:///lw/lw_view.asp?no=4037
[3]熊建武,周进,熊芊,高志强,戴小朋.《行业举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与制度研究》课题调研报告[J].中外教育月刊,2005,12.
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首份旅游业竞争力报告中德国排名第三,其在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方面极具吸引力 [1]。德国旅游业的兴盛客观上促进了国家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其先进、灵活的教育体制下培养出了一批又一批世界一流的旅游服务人才。
一、“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
“双元制职业教育”就是整个培训过程是在工厂企业和国家的职业学进行的一种教育方式。德国在经过近几十年的付诸行动,从实践中得出“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这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特色制度。德国对此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员工编制人员超过20人,这就需要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社会教育责任。就需要拿出一部分资源为学生提供培训岗位,在德国这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根据德国相关法律规定,学生在企业的教育经费由企业承担,职业学校的经费则由国家和州政府共同承担。企业除了出资购置培训器材、原材料和学习资料以外,还须支付学生培训期间的生活津贴和实训教师的工资。同时,国家也鼓励企业自办职业学校,并对这些企业在税收上给予各种优惠,企业如提供职业培训,还可向政府申请一定数额的补贴。因此,企业参与合作办学的积极性很高。“双元制”的核心是政府主导下的校企合作办学,突出企业培训。德国职业学校学生在企业接受培训的时间约占整个学业时间的70%左右,而在学校的教学时间占整个学业时间的30%左右,并且学生每两三个月会换一个工作岗位,以了解和熟悉各岗位的工作流程,这也使得学生和企业有了更多的交流机会,大大提高了毕业生的就业率。
二、行动导向教学法
与传统的以理论学习为出发点的教学不同,行动导向教学法主要强调实践与理论并重,在研究理论知识的同时,教师更应该深入教学,了解学生,以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习为目标,这样不仅使不同的教学方法得以实践,最重要的是提高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行动导向教学法的实践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有学生角色扮演、场景模拟,也有采用合适的案例进行授课的方法等等。在行动导向教学法中教师由传统的主角转变为主持人,教师的角色不再是一味地演讲,而是更侧重做一个倾听者,引导学生参与学习,解决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注意监督督促每一个学生的学习参与能力,尝试改变以往传统方式,把课堂还给学生,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锻炼他们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自己做总结,变被动接受为积极思考,主动参与整个学习过程。
三、对我国高等旅游教育的启示
(一)明确培养目标,清晰层次定位
教育部对旅游管理专业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具有管理与研究能力的双优人才,但经过多年实践证明此目标定位过高,培养出来的人才“高不成,低不就”,不能解决市场实际需求,并且该目标未能明确指出旅游管理本科教育究竟是培养应用型管理人才还是理论型研究人才。学校培养目标不明确,导致学生对自己的定位也变得模糊不清。因此,在以职业能力为本的培养目标下,各大院校应重新审视当前教育环境,发掘各自不同的特点,并且顺应市场需求,以其为特色,重新定位如何培养能够更加适用于社会的人才,不能一味地随大流。现如今,本科院校与各类职业学院都缺乏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模式单一,缺少混合型教育模式,尤其旅游管理教育,方式更应多元化。所以,本科院校与各类职业学院在今后的发展方向上应着重开发其他更能满足社会需求的人才,开拓眼界,结合自身特色,让教育事业更多地服务社会。
(二)教学改革必不可少
首先,要紧跟旅游产业结构及经济发展变化进行专业设置,每隔一段时间就应对专业设置重新进行界定,紧跟市场脚步培育旅游人才。再者,课程内容模式要以职业活动为核心,根据专业设置进行岗位技能分析,构建以职业能力为本、以工作过程为主线的模块化专业教学模式,可借鉴德国以学习领域为基础教学单元的授课方法,突出学以致用,注重能力培养。
(三)政府支持是关键
要推行“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就要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而政府在这之中能起到关键作用。大多数与旅游相关的单位与机构,必须依托政府部门的管理与支持,才能规范发展,配合对应的国家法律法规更能提升这一行业的发展前景。总之,无论政府部门还是学校教育,在旅游行业中都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应对依法建立的旅游实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还要加大专门法律法规的建设力度,相关政策的制定应更详细、更严密,对校企合作教育加以规范。对在人力、设备使用、资金等方面付出的实训企业,政府要给予相应补贴,并在税收上给予相应幅度减免,没有能力提供职业培训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跨企业培训中心和委托其他企业代为培训的方式参与职业教育,而对于不配合的旅游企业则可采取行政手段向其施压,赏罚分明,提高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
中图分类号:D922.16;G649.2 文献标识码:A
1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内涵
我国《教育法》第9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概念也应当包含这些含义。笔者认为,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具体内涵可以从机会平等和实质平等两个维度来概括。
1.1机会平等的维度
所谓机会平等是指在面对有利的时间情景中,每个人都有能力利用这种有利条件,并且在抓住这种条件的时候不存在先后和不受其他任何人为因素影响。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就是指:平等地享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不因民族、种族、性别等的不同而不同。
1.2实质平等的维度
哈耶克曾指出:“从人们存在很大差异这一事实出发,我们便可以认为,如果我们给予他们以平等的待遇,其结果就一定是他们在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而且,将他们置于平等地位的唯一方法也只能是给他们以差别待遇。”在教育领域,由于各个地区教育水平不一、个人先天资质差异,如果一味讲究机会平等,导致的将是实质上的不平等。教育事业属于民生工程,不仅关乎到每个个体的发展,更关乎到国家的未来。因此,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应当在承认差异的情况下,对弱者适度照顾,以实现真正的平等。
界定实质平等要注重三个方面。第一,实质平等追求的是结果平等,但是不是平均主义;第二,实质平等的适用应当严格限制,只有符合照顾弱者、使得公民受教育权真正能平等享有的目的,才是符合实质平等要求的;第三,机会平等是实质平等的前提,因此,前者是原则,只有遵循原则将导致明显不平等的情况,才能用实质平等进行纠偏。
2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
现行法体系中,保护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2.1通过民事途径
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通过民事途径保护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案件,主要是冒名顶替上大学类的案件。对于受教育权这一权利的属性,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有学者认为,受教育权的性质是公权,那么公权对应的义务主体就是政府和国家,私人如何侵犯作为公权的受教育权?也有学者认为,受教育权的属性是私权,那么为什么没有任何一部私法明确定义受教育权?一些学者认为,受教育权具有复合的属性,认为受教育权是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复合型权利,既有宪法基本权利的特点,也可以具体化为行政法、民法上的权利主张。在这种理论的基础上,进而有学者提出,受教育权不能被视为一项单一的权利,而应当如同人身权、物权一样,作为一类权利的集合称谓。其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具有不同的具体权利,只有具体化的受教育权才可能在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的救济。笔者认为将受教育权定性为复合权利,有利于解决该权利的救济问题。依据现行法律体系,目前冒名顶替类案件最好的救济途径仍然是通过民法的姓名权来保护。
2.2通过行政救济途径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般都是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遭受公权侵犯,而提起行政诉讼前提是行政行为是可诉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都不具有可诉性。行政救济途径还包括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很少,而且仅限于位阶较低的规定。
目前,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遭受公权侵犯的情形,主要发生在高等院校有自主招录的过程中。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出发,此问题的解决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是侵犯受教育权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是高校能不能作被告。从目前涉及的具体案件来看,高校在招生录取阶段的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人、特定事,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异议,高校在招生录取阶段,依法行使的也是行政权力,案件应当属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关于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的思考
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基础在于机会平等,即在一般情况下,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关键在于所有公民,不分性别、民族、年龄等因素,能够在同一的标准下,经过严格一致的程序,拥有同样的获得高等教育的可能性。只有在为了保护弱者,纠正机会平等导致的弊端的情况下,才能以实质平等来进行规则的完善。
从目前我国关于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来看,还难谈完备。主要的两条救济途径,民事和行政救济,都受到了诸多限制。笔者认为,要保护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首先要解决源头问题,要继续完善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使得这一制度能够真正做到机会平等乃至实质平等,对于侵犯平等接受教育权的政策要及时修改,对于侵犯他人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行为要予以打击,瓦解冒名顶替类案件的利益链条。第二,要逐步构建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要明确受教育权的权利属性,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通过下位法的细化规定,明确受教育权的权利外延、保护措施、救济途径。第三,要在公民心中树立依法维护自身受教育权的意识。当前保护平等受教育权的途径较为有限,因此有一些公民采取了较为激烈的维权方式,这些方法从徘徊在法律的边界到触犯法律,最终不仅没有能维护自身权利,反而触犯了法律。所以,让每个公民知法、懂法,严格依法维权,也是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
[1]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M].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8.
高等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公平价值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伸和发展。高等教育公平一般包括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和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点。
现阶段关于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平等,即每个人不论其民族、性别家庭出身和如何,都享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第二,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拥有权利不一定就拥有机会,特别是高等教育机会的获得受多因素的影响,高等教育机会的平等只是平等地竞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第三,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公平,在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上,重点院校与一般院校比较,有着绝对的优势,它们获得绝大部分的教育资源。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教育机会不均等,是中国最重要的教育国情之一。
高等教育不公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资源不足及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是高等教育不公平的根本原因;
高等教育不公平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不能提供充足的资源来满足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我国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存在严重的不平衡,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能为当地高校提供更多的教育投入,形成良好的社会、政治和文化环境,有利于高校的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缓慢,这就造成了高校在全国的空间布局不合理。发达地区高校较多,不发达地区过少。
第二,政策和制度的不尽合理是高等教育不公平的主要原因;
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和高等教育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各种不公平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和制度不尽合理有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现行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不合理,我国的高校招生实行分省统一录取制度,以高考分数作为入学的标准。面向全国招生的高校一般由各省根据所分配的名额及考生志愿从高到低录取。2.收费制度不合理,收费政策实施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然而,随着收费标准的提高,很多人感到近几年的高校学费增长太快,造成了低收入家庭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平等。3.高等教育资助制度不完善,高校并轨后,学生资助制度逐步形成并开始实施,但做得比较好、真正收到成效的只是少数发达地区的重点院校,广大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高校和一般院校往往因为种种原因收效甚微,仍有一部分大学生因贫困未能入学或中途退学。
第三,法律法规不健全是高等教育不公平的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但从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来看,包括一些基本的教育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对有关教育公平的法律条款缺乏明确的临界设定,有些条文缺乏确切定义,给理论阐释和具体行为留下太大的空间。还有一种情祝,即教育政策虽有实质性的规定,但没有程序性的保障,教育政策所坚持的平等同样可能受到损害。此外,我国缺乏关于高等教育公平的法律法规,国家对此关注也不够。
因此当前最重要的就是采取具体的政策措施,解决教育公平问题,促进教育公平的发展。具体说来可以有以下几点措施:
第一,转变政府观念,实现科学发展;
政府服务教育领域,促进公平的基本手段就是在于保证公共教育的则政投入,规范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维护教育公平,我们要立足高等教育本身,尊重教育规律,实事求是,科学有效地发展。政府不仅要加大对高等教育的则政投入,还要兼顾到大多数高校而不是仅仅给予重点高校大力支持,实现均衡发展。促进高等教育公平是政府的责任所在,因此,政府应尽量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均衡发展高等教育。
第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政策;
我国的高等教育政策在不断地执行和调整过程中,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捉进作用。因此,要行使和保证个人的发展权力和机会,就必须通过制定利一学合理的高等教育政策来促进教育公平。面对现阶段我国教育资源配置的矛盾,一方面,教育的公平性原则要求为所有的学校和学生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政府应公平地分配教育资源;另一方面,为追赶和保持世界先进水平,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使之合理、恰当是必要的,从而缩小教育差距,实现均衡发展。
第三,形成政府主导下,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教育公共治理模式;
为了推进高等教育公平,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首先,政府要对高等教育实施宏观调控,为全体公民提供基本的教育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教育制度环境,促进受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其次,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允许高校和学生有一定的高等教育决策参与权。政府应赋予高校更多的自,以改变高等教育决策活动“利益相关者缺席”的状态,使“利益相关者”拥有表达其教育诉求的渠道,保障他们的相关权益。最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活动。积极鼓励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中介组织参与并提供教育服务,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新格局,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第四,建立弱势群体的补偿制度,保障高等教育公平;
在高等教育领域,弱势群体子女的高等教育不公平问题主要表现在接受优等教育的机会不平等,好学校中来自弱势群体家庭背景的学生明显偏少。政府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机会,建立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无偿资助、学校激励性资助与社会多渠道、多形式资助有机结合的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改革收费制度,确保弱势群体子女能够根据白己的成绩、兴趣就业选择重点院校或专业,使他们能够通过高等教育来改善生活条件,增加收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保障体系。
为了切实保障高等教育平等法律精神的贯彻执行,必须建立、健全从法律程序上切实保障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维护高等教育公平的制度。目前,我们必须加强建设高等教育法规纵向和横向结构体系,逐步形成内容全面、分布平衡、结构合理、形式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颁布的每一项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都应制定和实施与之配套的不同层次的相关的法律性文件,使高等教育法规构成一个完整系统的整体,形成一个能够覆盖所有高等教育活动和行为的网络体系。
参考文献:
[1]汪立琼.高等教育公平研究评述[J].江苏高教,2006(2):21- 23.
【关健词】日本高等教育制度改革启示
以明治维新时期1872年《学制令》的颁布与实施为标志的日本国近代高等教育制度的确立,距今有着130多年的历史。二战后,日本以美国模式为基础进行了体制改革,其规模才不断扩大,质量也逐步提高。伴随“亚洲的明珠”式的经济高速发展,其高等教育也得到了优先发展。
1日本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沿革
目前日本通过一系列大学改革,不但建立了一批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学,还形成了完备的高等教育制度和体系。
1.1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完善
完善的高等教育体系包括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教育结构、招生考试制度、学术管理制度、教师制度和财务制度等,可以说是体系完善,层次分明。日本高等教育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学校教育法》、《大学设置基准》为主要内容的高等教育的基本法律;规范国立大学的相关法律;以《私立学校法》、《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为主要内容的指导私立大学的有关法律;育英奖学的法律制度等。高等教育机构包括:高等专门学校、专门学校、短期大学、大学和大学院;根据其设立形式,大致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3种。高等教育财务制度是影响高等教育发展方向的关键因素之一,它包括国立高等教育财务、私立高等教育财务等。日本现行的大学招生考试是实行“大学入学考试中心考试”和各大学的个别考试,通过这两种考试来综合考察考生的学力、能力和适应性等,日本招生考试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考试机会的复数化、选拔方法的多样化、评价尺度的多元化。日本大学内部进一步强化学术权力的基础已经形成,其校内学术管理更洋溢着鲜明的特色。日本的教师教育管理在其教师教育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是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的重要保证。日本高等教育的教师制度主要包括教师的行政管理制度、教师的晋升制度和教师的任期制度等。
1.2战后日本高等教育的三次重大改革
在战后日本的高等教育体系演变过程中,先后进行了三次重大意义的变革,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45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民主化。战后的日本接受了美国占领军长达6年的控制,美国对日本大学改革政策形成的影响主要通过民间情报教育局(CivilInformationandEducation,简称CIE)和美国教育使节团这两个组织机构及由它们提出的有关政策性建议与报告来实现。战后初期日本大学的改革几乎是全盘引进美国高等教育模式,导入美国大学“民主化”办学理念,保障国民拥有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实现各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平等。从5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又重新形成了多种高等教育机构并存的多元化局面。建立了多种学制的管理体制,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创造了条件。经过这次改革,日本的高等教育在许多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战后日本教育显著地提高了国民的素质,为日本战后的经济恢复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一阶段日本教育政策的特点就是政府和经济界对教育进行了强制的干预,教育目标的单向性的经济取向,过分强调的教育的经济功能,而从导致了教育质量的下降。
第二个阶段:从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期——个性化。这一时期是日本经济进入腾飞的时期,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并将教育政策的重点转变为优先发展经济。如文部省于1962年了《日本发展与教育》的白皮书,就强调教育只有和经济联系在一起时才显示出它的价值。1963年经济审议会发表了《关于开发人的能力政策的咨询报告》为60年代中后期的教育改革起到促进的作用。据统计,至1963年日本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到15.4%,迈进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1965年适龄青年进入大学和短期大学的比率上升到17%,1975年则持续上升至38.4%。到了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大学生的失业现象已经十分的严重。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高等教育大众化受到了日本社会的责难。这一时期日本的教育可以说是大量地加大职业教育的数量,大量兴办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专业学校。一方面给日本经济的腾飞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另一方面,这种以经济利益至上的教育思想,给学生、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随着日本经济发展速度的降温,政府势必要面对如何改革当时的教育制度。
第三个阶段:从70年代初开始的第三次教育改革——国际化。70年代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提出“教育以完善人格为目的”,“完善人格,作为教育努力的最终目标”。1971年6月中央教育审议会向文部省提出了《关于今后学校教育整体扩充改善的基本政策》的咨询报告,这个文件成了日本70年代以来教育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日本继明治初期和战后初期两次重大改革之后的所谓“第三次教育改革”的主要依据。1974年6月文部省制定的《大学院设置基准》,使关于研究生教育的法规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1978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在其咨询报告中提出修改《大学设置基准》,使之具有更大的灵活性。1984年日本政府设立直属于首相的“临时教育审议会”,加大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力度。1985年6月,日本临时教育审议会的《关于教育改革的第一次咨询报告》,是80年代教育改革最重要的纲领性文件。1987年9月,文部省设立了大学审议会。概括起来,80年代的日本高等教育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放高等教育机构;二是充实与改革研究生教育;三是加强学术研究。
90年代,日本对大学课程进行改革,这一改革的关键在于课程的一体化。1995年,日本政府确立了科技创新立国的国策,并相继制定、通过了《科学技术基本法》、《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明确提出实行“科学技术创造立国战略”。90年代后期以来,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问题困扰着日本高等教育界,据此,文部省修订了《大学院设置基准》,并出台了其他相关政策措施,开始日本研究生教育发展史上力度最大的一次改革。1998年10月,日本大学审议会提交了题为《21世纪的大学像和今后的改革方策——在竞争环境中充满个性的大学》的咨询报告,全面规划了21世纪初日本高等教育的发展状况及改革方针政策。2001年6月11日,文部科学省向日本第10次经济财政咨询会议审议通过了文部科学省的“大学结构改革方针”。总的来说,90年代以来大学改革主要是四项:第一,在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对本科教育进行改革;第二,把大学院建成高水平的教育研究基地,在质、量两方面进一步充实大学院的教育;第三,向社会开放设施设备等学习条件,为社会人士提供更多的终生学习机会;第四,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全面展开。
2战后日本大学体制改革的几点启示
我们评价日本高等教育制度,重点是启发。2004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9%,即高等教育已从精英阶段进入大众化阶段。因此,中国大学必须在办学观念、办学模式及学校管理上进行改革。
2.1制定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律
日本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多达80余种,它既是日本高等教育政策的具体表现,也是日本高等教育改革的保障。高等教育的体制、运营管理及组织权限等主要环节都被纳入了民主和法治化的轨道,并逐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缺乏一个明确的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的详细措施,政策的连续性不强,缺乏稳定性。例如我国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就是我国关于高等教育评估专门性部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其中有许多规范已不合时宜。因此,在我国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应借鉴日本大学体制改革的经验颁布“大学改革法”及相关配套法律,将大学改革的各种内容、方式和目标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起合理完善的大学改革法律保障体系,在改革中弘扬“以法治教”精神,贯彻法治的原则。改革不能单靠政策的调整,而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把教育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因此,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高校在进行高校内部管理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2树立现代大学的新理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己经进入大众化阶段,其办学规模和发展速度可为世界之最。面对如此庞大的高等教育规模,我们应该如何来运营高等教育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下面几个视角进行考虑。
2.2.1办学自主化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是其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大学的自。即大学校长的任免以及中期规划、目标等决定权不再由政府单方面决定,而是需要充分反映大学的意见。政府大幅度减少对大学的直接干预,经费预算和组织设置权直接划归大学所有。对大学的评估也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使得评估与审批权分离。引进理事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出任理事长,同时设置教育研究评议会和经营协议会两大咨询机构,向理事会直接负责。还要聘请若干校外理事和校外评议员参与学校管理,强化了学校内部的决策能力和责任意识。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学的规模迅速扩大,大学功能多样化等特征日趋显著,高等教育呈现出在多目标下的多元化发展趋势。提高大学的办学自是高等教育改革唯一的选择,而完善大学法人制度是落实办学自的有效途径。对于中国大学的管理,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给予大学充分的自。而大学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结合学校的实情组织制定反映大学个性特征、体现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共同意志的大学章程。
2.2.2大学多样化
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实现了高等教育从精英到大众化的转变,把不断满足广泛的、多样性的社会需求作为高等教育追求的目标,形成了高等教育的多样性,加快了高等教育大众化步伐。日本高等教育形成的以国立大学、公立大学、私立大学三位一体的高等教育结构,以大学院、大学、短期大学、专门学校为不同办学层次的高等教育体系,其多样化的高等教育适应了多样化的社会需求。我国90年代以来在缺乏理性的大学升级浪潮中,专科学校升为学院、学院升为大学,致使高等专科学校和专业性的学院大量减少,造成大学生就业日益困难以及技术熟练工人严重缺乏的现状应该说是一个严重的教训。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中本科生、研究生的扩招规模迅速扩大,大专层次则已经显露萎缩之端倪。这一非正常的现象,不适应社会对人才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
2.2.3课程综合化
现代大学是高度综合性的,但不是单纯的几所大学合并而成的综合大学。因为今后的高等教育将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统一,同时也是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的统一。不是有了理工,再加人文、经管就可以变成综合大学,真正的综合大学应该是各种知识的内在统一,知识教育与能力教育的内在统一。课程体系变化是衡量大学本质特征变化的基准,适应时代需求,有目的、有步骤地将现代大学理念转化为课程形态,通过课程设置和内容的改变,从而达到教育目的的实现和大学职能的转变。本科教育要拓宽专业口径,增强适应性,完善专业学位体系,培养大批高层次应用性人才。中国大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改革着重在于合并重组,而且较偏重于管理体制、各大学资源的融合。相比之下,日本高校合并重组的内容和方式则侧重于学科专业融合及教学、科研资源的共享,其主导方式是由两个或多个合并主体在原有体制外重组新的实体,不强调管理体制和学校校区等办学资源的融合重组。
2.3构建灵活的管理体制
我国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权的集中控制方式,高等学校的办学自和管理自都比较小。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学校的自正逐步扩大。因此,大学的管理观念应该由统一管理向校本管理转变。随着我国高校发展速度的加快,应当改革校长选聘制度,扩大校长选聘范围,提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明晰校长的责任和权利,保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加强职业型校长的选拔和培养,注重政治、学术和经营管理等全面素质的提高,公开选举一批教育管理的专家到校级领导岗位上来,使校长真正成为学校的“法人”,能真正代表学校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的自,形成以校长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党委会、行政委员会、教授会等决策机构,明晰决策程序。党委领导应对校长拟订的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基本管理制度、发展规划、经费预算方案和重大改革政策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策,必要时可采用投票表决的形式做出决定。校长负责执行党委的决定,拟订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大学在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协调大学内部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理顺大学决策的制订与贯彻过程;另一方面要协调大学与社会、校方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增加大学办学的透明度。在决策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教授的治学权,形成以教授为主体的校内各级各类管理机构,保持着对学校事务特别是学术事务参与管理权乃至决策权,在选举校长、聘任教师、开设课程、颁发学位等方面拥有无可争议的权力。要充分认识到教授是学校办学的核心力量,从制度上保证教授的学术地位。在教学管理上,应进一步完善学分制,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建立有利于培养创造性人才的教学体制。改革培养模式,在专业选择和课程选择方面给予学生更多的机会和自,将现行的刚性教学计划进一步柔性化。在人事制度上,一般对引进人才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比较重视,但对学术环境,怎样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以及怎样处理好引进人才和本单位人员的关系,研究不够。营造一个宽松的学术氛围,更要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机制,通过机制的作用,使人才流动起来。另外在教师的再培训上应建立一套完备的体系,适应时代的变化,及时得到知识的补充和更新。
参考文献
[1]冯增俊.《当代国际教育发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96页.
[2]〔日〕羽田貴史《戦俊大学改革》.東京玉川大学出版社1999第1版,第151页.
[3]〔日〕日本文部科学省编.『データからみる日本の教育[Z].东京国立印刷局2005年版,第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