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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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统一下达用地指标,并逐级分解,落实到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内而又不便调整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实际面积确定使用权。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应扩大试点,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应遵照“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拟订收费标准,逐级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实行。
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并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帐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村应把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纳入地籍管理,以村为单位建立完善的地籍档案。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变更的,按照地籍管理的要求,报核发土地使用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审批应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用地指标、审批条件和审批结果三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对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致使土地被乱占滥用的,或利用职权擅自批宅基地的,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应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九条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买卖和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
当前农村集体建设闲置用地和集体控制的农用地,主要是指集体所有的闲置建设土地和人均三十年承包地以外的农用地。
属农村集体所有的闲置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村内空闲地、无人居住的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停止使用的学校用地、废弃的村办企业及老村委用地等。村内空闲地及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基本是谁占有谁控制,多以种树、圈院等方式个人占用。停止使用的学校及废弃的村办企业、老村委所占土地等多以使用者与村委协商后,承包租赁使用,向村里交纳承包费;也有的以拍卖方式转到个人或企业使用,村里一次性收取费用。有的闲置学校尚待处理。
农村集体控制的农用地主要包括:机动地,专业性承包的果园、林地、五荒地、坟地等土地。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对这些土地的管理和发包越来越规范,绝大部分村能够履行民主程序,公开公平发包。
2010年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会以来,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各镇街区都已成立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与村委一起,逐步加强了对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及集体控制的农用地的管理,把这些土地的承包、租赁和处置纳入了镇级招投标规范管理。通过招投标,一方面使集体资产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增加了集体的收入;另一方面增加了发包处置土地的透明度,符合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减少了干群矛盾。目前在这方面做的比较好的有:街道、开发区、镇、镇、镇等。
二、存在的问题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我市对农村集体闲置的建设用地和控制的农用地的管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但由于各种原因,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村内空闲地及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管理不善。由于传统观念影响,村内空闲地存在谁占有谁控制的现象,农村“一户一宅”制度得不到全面贯彻落实,面上存在“一户多宅”和建新不拆旧占用老宅基地的问题。有的村对复垦土地管理不善,承包不规范,群众有意见。
(二)个别村的机动地,专业性承包的果园、林地、五荒地、可农用的坟地等土地发包不规范。农村税费改革前,由于种地效益低,群众对土地的承包热情不高,个别村在发包中没有按照公开、竞价的原则进行,导致了价格较低,影响了集体收入。当前,有的村为了解决眼前经济困难,超长期限发包土地,一次性收取多年的承包费,影响了村集体长远收入。有的村发包土地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和纳入镇街区招投标管理范围,违法私下发包,不签承包合同或是合同不规范。有的村承包合同履约不利,承包费收不上来、发包到期后也收不回土地。
三、下一步抓好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土地管理及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村干部群众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意识。要在农村干部群众中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土地管理及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吃透精神,消除模糊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管理、集约节约用地的舆论氛围。
(二)摸清底子建好台账,打好依法管理的基础。镇村两级要对农村集体的村内空闲地、无人居住的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停止使用的学校、废弃的村办企业、老村委办公场所等土地及机动地、专业性承包的果园、林地、五荒地、坟地等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彻底摸清每宗土地的底子,建立专门台账。为管理好、利用好、经营好村集体这些土地资源打下基础。对上述土地的使用处置都要由镇级有关部门实行把关管理。
为切实解决农村村民住房矛盾,促进新农村建设,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我区启动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随着该项工作的开展,逐渐出现一户多宅、未批先用、地类认定不清、未节约利用土地等问题。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既关系到新农村建设及农村民生问题,又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唯有进一步规范化管理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才能将基本国策落到实处。
1 当前农村住宅用地利用现状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为准,本区域内耕地总面积为15.51万亩(基本农田13.99万亩),其中辖区内纳入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划控制区外有5个乡镇,耕地面积10.55万亩(基本农田10.02万亩)。自2007年开通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业务以来,共审批农村住宅用地29批1082户,面积108520m2,其中2007年2批97户、用地面积9770 m2,2008年4批183户、用地面积16560 m2,后逐年增长,2011年达到8批283户、用地面积28550 m2。
通过调查统计分析,列入农村住宅用地管理的5个乡镇基本农田占全区域内基本农田的71.6%,是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区域,也是耕地保护重点区域;同时,近年来该区域内农村住宅用地需求呈逐年增长态势,自开通管理业务以来,农村住宅新增用地平均每年增长38.4%。切实保护耕地,严格规范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已是迫在眉睫,也是国土资源管理中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 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住宅用地缺乏科学规划、合理引导
目前,除了道路等基础设施拆迁安置区及有条件的村集体以统一建设农村住宅小区外,相当部分的村庄因用地条件所限,缺乏科学规划及技术引导,未能建设农村住宅小区。主要以单独申请住宅用地为主,造成了零星分散建房的现状,不利于新农村成片规划、有序建设的开展,也给国土资源住宅用地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2.2 落实“一户一宅”及“旧宅处置”政策缺乏有效措施
在农村住宅用地管理过程中,如何有效管理“一户一宅”及切实解决“旧宅处置”问题,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有效的管理制度。农村子女成家分户、老人轮流随子女生活、旧宅的风水迷信等原因,给界定“一户一宅”带来很大困难,也给拆旧宅等处置旧宅用地造成一定阻力,且收回、调剂旧宅用地很大程度上是依托所在村委会进行,目前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办法。
2.3 管理程序不够规范
目前,省、市均出台有关政策及文件,但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具体过程中,需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出现的问题有:一是审批管理程序未能较好地实现无缝对接,造成管理真空,如未履行批后监管,造成移位建设、超面积建设等;二是报批程序不统一,如由乡镇政府上报、国土资源基层所上报及申请者个人上报等情形,上报管理程序紊乱;三是地类认定材料不够规范,造成部分土地占用耕地,未按农用地上报等现象;四是未按规定程序履行管理职能,如未履行先公示后报批、多部门交叉勘察等。
2.4 地质灾害搬迁户等“民生造福工程”申请用地受限
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因地质灾害搬迁住宅用地需求日浙增多,特别是列入地灾易发区内的搬迁户需要新建农村住宅。但由于近年来,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有关规定,上述区域农用地中大部分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或土地整理区,加上山区林地面积比例较大,能用于审批建房的用地可选择性不大,造成了山区急需解决地灾搬迁户等民生问题而又无符合要求的用地等困境。
2.5 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等违法现象仍存在
按现行有关政策,农村住宅用地按每户3人及以下80平方米、4~5人100平方米、6人及以上120平方米审批管理。但受农村传统观念影响,农村村民大部分愿意住大宅楼,不按批准面积建房,而随意扩大住宅面积,部分申请者在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未批先建或边批边建,给国土资源执法管理带来了难度。
3 农村住宅用地规范化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3.1 以“科学规划统一建设农村住宅小区”为主、辅以“散户建设”的管理原则
以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为主,积极为农村提供建房技术服务,采用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相结合的方式,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鼓励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引导农民科学选址、合理建房、节约用地。村庄的科学规划应以“六个结合”为基本原则:一是与环境卫生相结合,合理预留绿化带及卫生设施用地;二是与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依托农村路网进行规划选址;三是与村庄改造相结合,统筹旧村改造、土地整治及新农村建设布局;四是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集中分散居住的农户,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和规模化种植;五是与旅游资源开发相结合,充分考虑当地旅游特色,力求在建筑风格上与自然和谐统一;六是与生态建设相结合,注重保护河流、水库、森林等生态资源,坚持预防优先,恢复补偿为辅,恢复补偿等措施与项目所在地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相适应[1]。对无房户、明显低于法定用地标准户及无法达到最基本居住安全和质量要求的危房户,确需新建但客观上又无法纳入农村住宅小区统一建设的,给予考虑单独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small and medium-sized cities in the farmers' income level is in a new improve, many farmers in rich after get up, have idle hands put money into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 their living environment of original, or group of the ground to build a house, or old reconstruction, or expanding and decorate, rural areas of the building has been developed rapidly. However, due to the rural construction behavior PM area wide, the competen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strength is limited, rural private house exposed many worrying problem. The author of the current rural land for private house illegal management is analyzed and put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the same small and medium-sized cities in the rural land administration has a certain significance.
Keywords: small and medium-sized cities in rural land for private house illegal fuyang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概况
富阳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南,紧邻杭州市西湖区,是一座历史悠久、人文荟萃、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城市。市域面积1831 平方公里,下辖25个乡镇、街道,276个行政村,31个社区(居委会),人口64万。改革开放30 年来,富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 思想,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呈现出经济发展又好又快、城乡发展统筹推进、经济和社会协调联动的良好局面。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管理硕果累累。2011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GDP)491.2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11700美元,已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富阳素有“八山半水分半田”之称,人多地少,用地矛盾尤为突出。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居住品质提升需求日益增强,农村土地私人建房违法用地现象日益明显,给行政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二、现状问题
2011年部级土地变更卫星遥感涉及富阳市监测图斑1180个,涉及土地总面积10008亩。根据初判,富阳市合法用地图斑数364个,面积为4503亩,其中耕地1524亩;违法用地图斑407个,面积为2424亩,其中耕地1284亩。其中农居点155个,面积667亩,其中耕地345亩;初判监测图斑范围内富阳市违法用地耕占比45.7%。其中农村私人建房违法用地就占了26.86%,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形势非常严峻。
三、原因分析
1、受传统因素影响。很多农民认为“建房是自己的事,占的是自己的自留地,无需再到哪个单位办理手续”。部分偏远山村,只有老、幼、病、残在家,一些法律、法规、政策根本无法真正宣传到各村各户,致使农民依法报建意识淡薄。农民建房不主动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无法全面掌握农村私人建房情况,无法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进行业务指导,这样就容易出现大量的“非法建筑”,而且这些建筑往往潜伏着各种各样的纠纷隐患,易引发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2、受法律意识的淡薄与缺乏权力的制度化约束影响。一些干部特别是村干部对“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严峻性、对土地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和案件的审批程序知之甚少或警觉不足,还有些村干部法制意识淡薄,误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就等于集体的领导所有或者能左右决定;更有甚者,部分村干部为能在2011年度农村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当选,不顾法律、政策约束,对村民违法用地、违章建房作下承诺,致使“两违”情况严重。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机构约束,从而纵容他们经常明知违法却也敢作敢为。
3、受区域规划的不稳定性影响。按现行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许多乡镇的长远规划未能对口衔接,已出台的规划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小城镇化建设的步伐过快而很快发生变化,这种不稳定性的事实严重影响了对部分乡镇土地建设使用的监管力度。此外,为加快旧村改造和城镇化建设步伐,2011年度,富阳市重新进行了农村村庄规划调整。调整期间,农村私人建房审批作出暂停审批的决定,是造成农村私人建房违法用地的一个直接原因。
4、受政府建设倾向影响。上级部门每年安排给富阳市的用地指标数量有限。为更大限度的发展经济,服务社会,有关部门偏侧重于企事业单位用地,而提供给农村私人建房的用地指标很少甚至没有,这与农村私人建房意愿无法得到统一,农户审批建房见不到“曙光”,也是造成农村私人建房违法用地的另一个直接原因。
5、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执法程序时间长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占地所建的建筑及附属物,没有强制执行权。每一宗违法案件案件的强制执行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法院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和复议的权利、期限,从立案到最终执行,常常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在这几个月中,土地违法当事人往往不执行国土部门下发的责令停工通知书,继续开工建设,到法院执行时工程有可能已经完工,土地执法监察的威慑力不能及时体现,客观上导致了有人不断以身试法。而违章建筑一旦建成后再去进行拆除,势必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往往是血本无归,更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更容易滋生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尤为突出的是,目前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均被法院以“客观上无法执行”为由驳回申请。这样一来,客观上纵容了违法案件、违章行为。
6、受土地监督乏力的影响。富阳市“两违”综合防控机制的建立,很大程度上对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打击力度有了改善与加强。但是,部分乡镇(街道)对于动态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违章建设行为很多时候只是进行劝阻,将有关情况上报并等待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而没能发挥即建即拆的功能。而该类违法用地、违章建设行为往往由于得不到及时处理,一旦房屋或建筑物建成,要恢复原状往往已经涉及到了更多的经济利益,所以再动迁或强行拆除不再那么容易了。很多时候“两违”综合防控反而成了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滋生的“温床”。
7、受经济利益的影响。由于经济发展迅速,商品房价格飞涨,出租房屋的收入也非常可观。受经济利益驱使,导致违章建筑屡禁不止,尤其在规划区和城郊结合部,此类现象尤为严重。村民希望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等待升值,在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过程中等待政府的拆迁补偿获得实惠。其次,受房地产市场利润影响,一些近郊农民受利益驱使,违章建房进行经营活动。对村民而言,同样的违章建房,有的拆了,有的不拆,这就促使一些人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赌一把再说:不建肯定吃亏,建了还有一半的希望,有可能建成就好。虽然有巡查制度,但仅仅是巡查发通知而已,只要趁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造上去就好。结果,有的违章建房,政府也过,但拆了以后再建上去的大有人在,最后劳民伤财,不了了之。更有甚者,基层组织及村干部受经济利益驱动,为了个人利益和集体短期利益,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给外来人员从事违法建设。
三、对策和措施
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农村违法用地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我们一定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行为做到合法、合理的处置。因此宜采用堵疏结合的办法,既要多管齐下,更要标本兼治。采取宣传、预防、查处等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的管理,让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1、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1、事前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每年 “6.25”土地日宣传活动,将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条文汇编成册,送发到市民手中。同时,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等方式实施大范围、高密度的宣传发动,在全社会营造彻底治理、严管重罚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使村民初步认识国土资源管理的严肃性,特别是各村的村干部,要让他们起到带头作用。2、事中查处震慑。对违法建设依法查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组织强行拆除等,并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给违法当事人造成较大的心理震慑。3、事后警示曝光。选择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的典型案例及时曝光,营造强势氛围,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从而达到优化执法环境的目的。
2、要进一步抓日常预防,完善动态监管网络和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局、基层国土所、农村土地信息员的执法监管三级网络,将违法用地行为发现在动工之前(初),消灭在萌芽状态;发挥基层国土所、村两级土地信息监督员作用,及时发现和报告违法用地线索和苗头;建立奖励群众举报和快查机制。抓制度创新,用地监管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基层国土所的前沿哨所和桥头堡作用,可根据各地的情况,建立用地预报机制、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农村违法用地行为;建立执法责任制、监管责任追究制,对监管不力的人员实施监管责任追究,增强基层执法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3、要进一步盘活和利用闲置土地资源。对那些长期闲置不用的老宅空置的土地进行拆除并盘活;加大历史存量违法建设处理力度,对历史存量违法建设鼓励自拆,适当给予自拆补助;同时,加快“城中村”改造,充分利用农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对一些破旧、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对其进行成片推倒改造,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居住,实行高起点、早规划,充分挖潜,这样既可以把原来“脏、乱、差”的城中村变成干净有序的居住小区,又可满足一部分急需建房村民用地的需求,从而减少违章建房的发生。
4、要进一步规划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预留空间。国土资源部门应对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及时与各乡镇党委政府协商,将本乡镇已经确立的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全部体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预留空间。同时对于那种不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又被划入保护区的耕地要调整出来,要在现有的居民点附近预留一定的建设空间,并落实用地指标。总之,在修编总规时,一定要立足实际,尊重事实,杜绝“闭门造车”,疏堵结合,从而减少农村违法用地案件的产生。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第八条 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不含共用配套建设用地面积。
第九条 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公寓式住宅,签订建房协议的农村村民户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居住面积的。
(二)以户为单位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不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占用农用地,超出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五)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按下列程序统一办理住宅建设用地手续:
(一)农村村民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与村民委员会签定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二)村民委员会将各申请户现居住情况及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意后,统一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村民委员会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一)申请人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镇土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进行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申请人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镇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镇土地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用地审查、批准权,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十四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提出申请,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逾期未报建又不申请延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禁止买卖、出租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在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地面积,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