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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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推进,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提高成本核算的精确度和成本管理水平成为公立医院的迫切需求。笔者对目前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信息系统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对深化成本核算信息系统建设路径进行思索。
一、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信息化现状
(一)公立医院信息化现状
公立医院整体信息系统发展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即是以收费、挂号、药品管理为核心的HIS医院信息系统。HIS信息系统是医院最先开发的系统,是给财务人员、收费人员、药品管理人员使用的。第二个层次,是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临床信息系统,包括PACS系统、CIS系统、LIS系统、手术麻醉系统、心电系统、病案管理系统等临床系统。临床信息系统是医疗信息化的核心,它的使用者是医生和护士。目前,大部分医院(包括多数公立医院)的信息系统还主要停留在以上两个层次上。第三个层次,即ERP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目前已有医院开始建设。
(二)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信息化现状
1.公立医院院科两级成本核算信息系统初步建立
2013年,相关研究人员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公立中医类医院成本核算信息化现状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收入数据中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数据统计到科室的比例均在95%以上;支出数据中人员经费、药品支出、卫生材料耗费统计到科室的比例均在80%以上。另外,工作量数据中对门诊人次和住院床日数的数据采集和统计到科室的比例也在85%以上;内部服务量数据中的医疗辅助科室数据统计到科室的比例达到80%。同时,该研究就被调查公立医院所使用的成本核算软件品牌也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表明,被调查者的成本核算软件配备率较低,而且成本核算软件品牌繁多,难以达成统一。
2.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系统基本成型
目前公立医院项目成本核算软件众多,表现不一。以某公司医疗服务项目核算软件为例,该软件是基于医院科室成本核算结果通过分析重述产生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但由于数据共享性有待提高,导致核算工作量过大,核算周期长,成本核算及时性受到挑战。
3.病种成本核算系统尚在探索
目前病种成本核算的软件尚不成熟,有基于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叠加的病种成本核算软件,但由于基于临床路径的病种管理方式在医疗管理方面正在推广过程中,同时在临床医疗管理中由于疾病表现不同,存在出路径的情况,因此基于临床路径的标准医疗服务项目构成仍在探索中,故基于临床路径的病种成本核算系统也在探索之中。
二、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信息化存在问题
(一)公立医院医疗管理系统和财务核算系统并未有效融合
医院医疗管理的HIS、LIS、RIS、PACS等医疗信息系统,尽管在挂号、收费、药品管理、耗材管理、医疗管理等环节为医院管理创造了比较好的信息条件,但尚未与财务核算系统实现有效融合。
(二)公立医院财务核算系统与成本核算系统及成本核算系统未能有效融合
在财务核算方面,目前公立医院科室成本核算系统、项目成本核算系统和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是分别独立的系统,并未实现有效融合。科室成本核算的数据是基于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结果,对成本数据进行直接或间接分配归属到耗用科室,形成各类科室成本。依据科室成本核算结果,再进行分析分摊形成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工作重复效率低。
(三)成本核算准确度有待提升
尽管目前公立医院在信息化方面通过HIS、LIS、PACS、RIS等系统,实现了医疗业务管理和部分成本核算基础数据的取得,但这些系统之间在信息交互方面仍存在“信息孤岛”现象,导致散落在医院各个职能条线的信息管理系统不能实现数据共享,成本核算缺乏有效数据基础。由于成本核算粗放,成本归集和分配的标准不准确,从而导致科室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核算精度亟需提高,在此基础上的项目成本核算结果准确性也受到质疑。
同时公立医院提供医疗服务项目众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工作手册(征求意见稿)列示,医疗服务项目共分为综合、诊断、治疗、康复、辅助操作、中医等六大类十一章9360项。尽管这些项目并非在一个公立医院全部开展,但综合性公立医院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数以千计,如果再考虑同一医疗服务项目存在多个科室共用因素,考虑大型综合性公立医院每年数百万人次的诊疗规模等因素,再考虑到单个医疗服务项目所包含的成本构成分类,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存在巨大数据压力。
三、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信息一体化需求
公立医院成本核算的客观情况使公立医院必须通过信息系统才能实现成本核算的真实、准确、精细,提高成本核算的工作效率,改善成本管理的效果,可以说信息系统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建立一体化成本核算系统,使成本数据、成本消耗建立在自动的成本采集、传递、处理、分析基础上,从而提高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准确性和成本核算效率。公立医院一体化成本核算系统需要满足下述需求。
(一)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应成为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中最基础的业务单元
在医院成本核算时,应该建立科学信息系统,将提供该医疗服务项目所消耗的材料、动力、人力、设备等一系列成本因素进行成本数据的自动归集和分摊,把医疗服务项目作为成本归集的最基础业务单元,实现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的自动化。同时将医疗服务项目在人员操作时间、物资消耗、设备使用时间等数据基础,在信息系统建设时进行数据积累和流程固化。如果采用作业成本法的医院,还应该在成本核算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中考虑作业划分并进行固化。
(二)科室成本核算和病种成本核算应建立在项目成本核算基础上
1.科室成本核算应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为源头
科室成本核算应基于对科室所承担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科室识别,并将该科室间接成本进行归集、形成间接成本向项目成本的分摊,实现基于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的科室成本自动核算。
2.病种成本核算应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为基础
建立一体化成本核算信息系统在病种成本核算的信息化需求上,表现为首先需要有基于临床路径的标准医疗服务项目构成。基于临床路径的诊疗是病种成本核算的应用基础,在病种成本核算时,需要将该病种的临床路径细化在信息系统之中,成为诊疗的依据和病种成本核算的依据。其次需要有基于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的病种成本归集路径,病种成本包含了患者从进入医院到出院期间发生的所有耗费,在成本核算方面需要准确核算各项医疗服务项目及与治疗相关的药品耗材消耗,实现成本的自动归集核算,因此病种成本核算应该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为数据基础。
(三)建立一体化财务成本核算信息系统
在此基础上需要探索将成本核算系统嵌入财务核算系统中,通过借助信息化手段将各类成本核算一体化,提高成本核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以及核算效率。
四、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信息一体化建设优化路径
(一)加强公立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
公立医院需要将医院管理所需要的信息系统(包括HIS、LIS、病案管理等医疗业务系统),耗材、药品等资产管理系统以及人事、财务等行政管理系统进行整合,统一与医院管理相关的各类数据字典,包括职工类别及代码编制规则、科室名称及编码规则、供应商名称及代码、会计期间及结账逻辑、明细科目及二级科目设置、作业划分及作业库划分、设备名称及代码、成本构成及编码等以及各项成本指标、财务及考核指标等基本信息的编码、名称、定义等。将医院信息系统建立在统一规范的医院综合管理的基础资料信息(通称为“数据字典”)之上。消灭医院信息系统的“孤岛”,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理顺医院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与服务,借助信息集成平台实现信息自动交互,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靠性。
(二)形成一体化的数据基础
一体化的成本核算系统不但应建立在与成本核算相关的各类规范数据分类和数据字典之上,还应建立在各个业务数据接口及数据共享的基础之上。比如耗材需要明细核算数据,核算到最基础的收费项目和库存数量,实现耗材的采购、入库、领用申请、出库、消耗、应付款管理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并与收费挂钩。同时在项目收入方面要实现医疗服务项目数量来源基于HIS医疗业务数据的共享,这样既减少成本核算的成本,又实现成本与收入的配比,堵塞收费中的漏洞并有效监控成本信息。
(三)建设一体化的临床路径医疗服务项目构成
在建立一体化成本核算信息系统中需要固化标准的项目构成,考虑到疾病表现的复杂性,可以将常见并发症的项目构成作为选配模块进行勾选。在病种成本核算的设计阶段,一定要充分考虑系统的可延展性和可扩展性,预留充足的病种成本核算信息路径,将构成病种成本的标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固化,实现根据项目成本核算数据,自动生成病种成本、病人成本、诊次成本、床日成本等成本数据需求,提高成本核算的效率。
(四)建设一体化的成本分摊依据
医院成本构成中很大一部分成本需要分摊,在成本核算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时,需要充分考虑成本分摊的依据并进行固化,并留出持续改进的充足空间。
比如,人力成本是医院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力成本的核算设置中,需要将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时间进行科学计量,而无法明确计量的时间则需要合理地分摊到相应作业中去,因此,需要设置科学的分摊依据。
同样设备折旧也是成本的重要构成,从作业成本核算及管理的角度,对设备使用落实“谁耗费资源,谁承担成本”的原则,将设备折旧费归口到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上。这种分摊可以依据使用时间或使用当量,或者占用面积,也有以占用面积和时间两个纬度进行综合确定的方法,进行系统设置,才能使成本核算更为准确和细化。只有如此才能够与管理职责挂钩,对设备使用部门的成本进行归集,找出成本管理的重点,更好地发现设备使用中的问题,发挥成本核算的管理作用。
总之,通过一体化成本核算系统能够使医院的成本核算变得更加便捷、可靠,实现项目、科室、病种及财务数据的共享,为医院成本管理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基础;有效的项目成本核算数据,可以为物价管理部门进行医疗服务价格限价的调整提供依据;有效的病种成本核算数据,还可以为医保付费标准确定及院间比较提供数据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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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是众多参建单位共同协作完成,业主作为建设工程组织实施的核心,通过各项专业合同与各参建单位联系起来,合同体系作为业主与各参建单位的联系枢纽和管理纽带,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科学合理的划分合同结构、明确合同界面、设置清晰的合同职责,是保障建设工程目标顺利实现的基础。
一、合同体系策划原则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阶段性、技术上的复杂性,以及专业化分工,通常包括众多专业和专项技术,而各类型、各专业的技术是通过许多合同来实施的,这些合同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同体系,而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体系尤其复杂。完善的合同体系策划对成功的实施项目,实现项目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建筑工程项目合同体系必须通过科学的策划和设置,才能保证建设工程合理有序的组织起来以及工程目标的顺利实施。合同体系策划的原则通常有:
1、以工程专业为基本划分原则
即按照不同单位的专业能力划分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比如桩基及支护、土建、机电、建筑智能化、电梯、外幕墙、室内装修、室外景观等主要合同包,均是以不同单位的专业能力、专业资质划分的。通常情况下,现场施工时,工作人员按“在那个专业的图纸上,就由那个单位来完成”的工作原则。以下所有的原则均是该原则在实际使用中的补充和调整,保证建设工程项目顺利的开展和实施。
2、考虑专业设计与施工的划分原则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现状,一方面业主往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断提出新的需求;另一方面我国建筑市场中全面具备设计、管理和采购能力的总承包商非常少;再者在长期以平行发包模式为主的实际情况下,国内大部分专业通常采用设计-招标-施工模式(DDB模式),对于该模式设计是核心,是后续工作开展的基石,也就是说没有图纸就没有办法招标,因此支护工程和桩基工程是否是一个合同包、精装修区域内的普通水电是否纳入机电标等主要考虑有关设计的进展状况,并对合同体系进行划分。
3、与业主管理深度相协调原则
业主方的管理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工程项目而言,二是对工程管理人员而言。业主方建设管理行为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廉政等方面有着直接影响。如果业主方管理力量强,对承包商控制深度高,就可以对一些自带安装的产品进行独立分包。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常对门窗、窗帘、栏杆、架空地板、成品隔断、橱柜、家具、苗木、门锁五金及卫浴五金、石材地面铺贴等项目单独发包。然而,多数业主人员来源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虽然他们积累了丰富的工程现场的施工经验,但未必掌握了把控整个项目的能力。恰恰是身份的转变导致工作内容的转变,让很多业主人员一时难以适应。
通过合同文件、部门项目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使项目管理人员掌握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另外,完善的合同体系可以作为业主方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依据和手段,保证建设工程项目顺利的开展。
4、界面清晰、责任完备要求与原则
合同体系的划分要求合同之间的界面应当清晰明确,责任具体。合同界面主要包括管理责任、实体施工内容划分、材料设备采购方式、设计或深化设计责任、公用设施等几个方面。在实际工程中,对不能说明清楚的职责或界面,尽量由一家单位完成,避免责任混乱;在管理上,应有严格的工作面、工作成果的移交规定。
二、合同体系策划方式
1、项目总体管理构架设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一般有业主、项目管理、监理、施工、各设计单位、、咨询/技术服务(如地勘、招标、检测检验、审计等)、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等。他们在建设工程中的角色、地位、管理配合关系、职责等均需在合同中明确。以下是目前国内常用工程管理模式――项目管理模式下,项目的总体管理构架与关系。
(1)业主:项目最高管理和决策人,制定项目基本目标、功能需求,负责重大决策;
(2)项目管理:受业主委托,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对其他项目参建方进行总体管理和协调;
(3)监理:受业主委托,对现场进行总体管理和协调,主要负责质量安全管理;
(4)设计:受业主委托,负责项目相应专业的图纸设计,体现业主的功能、品质需求。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还须负责对施工的设计协调服务;
(5)咨询、技术服务:受业主委托,提供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咨询或技术服务;
(6)承包商:如桩基/基坑围护、土建、安装、幕墙、内装、建筑智能、配电房工程、电梯工程、室外工程、绿化景观、标识、泛光照明等;
(7)供应商:按照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为项目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接受业主、项目管理和监理的管理和协调。
3、采购界面的划分
材料设备采购方式通常有甲供、甲控乙供、乙供三类。乙供方式便于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质量责任的一致性,可以减少甲方的管理界面。在具备材料设备乙供的条件下,项目应当尽量采取乙供方式。但是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采取甲供、或甲控乙供的采购方式:
(1)招标时设计文件还不能明确技术/规格要求、或做法的内容。如机电安装工程招标时,精装修区域的普通水电设计还未明确;
(2)业主对材料设备的档次、品质、成本等具有更高要求,防止施工单位以次充好,降低材料设备的标准时;
(3)在建设施工周期较长的项目中,部分价格波动性很大的材料可考虑采用暂定价方式,也可以直接甲供(比如电缆、钢材等)。
在甲供、甲控乙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要求:
(1)明确材料调价方式或者结算方式,保证承包方对材料管理的内容与商务报价的一致性。例如甲供材料设备应当说明是否累计计取规费、税金等费用;
(2)材料与设备供应合同中应当包括的服务内容,例如明确下货地点,是指运输至施工现场,还是运输至指定仓库,由施工方负责保管等等;
(3)明确质量确认责任,即承包方对甲供材的质量负有确认责任,以及返工后的费用承担方式等。
三、 主要专业工程合同包的划分方式
1、土建合同与机电合同的划分
土建与机电安装可分可合,市场上通常两种方式都有采用。一种是土建和机电严格分开,但土建单位可承担部分安装方面的预留与预埋;另一种是土建和机电单位为一个合同包,由一家单位负责施工。土建安装分开的优势在于每个合同包都能找到有能力和足够经验的施工队伍,缺点是业主方的管理界面增加,协调工作量较多;土建、机电安装合并发包的特点正好相反,目前建筑市场上存在土建总包单位将机电工程分包的现象,土建总包单位对自己不直接完成的施工内容让利幅度较大,而将机电安装内容较由另一家单位实施。业主往往对土建单位的分包商难以充分控制,土建单位常常采取“以包代管”方式,只管收取管理费而不承担对应的管理职能,导致机电安装质量和效率难以保证。两种模式均有成功和失败的案例,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应用。
2、桩基、基坑围护与土方工程的划分
桩基工程、基坑围护工程、土方工程三项内容可以分别单独发包,也可合并一起发包,也可以部分合并或分别发包。合并招标的优点是招标工作量减少、界面少、责任明确,但要求支护设计进度能满足要求,同时要防止土方的二次发包风险。部分地方由于城市管理的要求,可能对土方工程尤其是土方运输有单独的发包要求,这种情况下通常会根据地方要求采取变通的灵活发包方式。
3、土建工程和钢结构工程的合同划分
对于具有大型钢结构工程的项目,合同划分和发包方式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以土建总包为主体合并招标,二是土建、钢结构分开招标,三是以钢结构为主体招标。这三种方式的采用,通常考虑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两者规模的相对大小。若土建工程规模占据大部分,钢结构较小,则通常考虑采取第一种模式;若钢结构工程规模占据明显优势,则可考虑采取第三种发包模式;第二种模式由于将土建、钢结构完全分开,对责任体系的一致性有不利影响,通常采用较少。
4、机电设备采购与机电安装工程的合同划分
一些系统性、专业性较强的机电设备,当其工程规模较大,或业主对此有特别要求时,就需要考虑该机电系统的发包模式的比选。例如空调设备采购时,是以施工招标为主包含设备供应;还是以设备采购为主包含配套安装,两种招标方式需要进行决策。通常两种方式的选择,主要考虑空调设备档次、品质或质量控制的深度,空调系统的复杂性,系统规模的大小等因素。
随着我国工业现代化和城市现代化的进程,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根据城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众多工业遗产面临保护或开发利用的选择,一些有价值的工业遗产正在遭到破坏和损毁,其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如何与城市发展相互协调等问题,成为政府工作中既紧迫又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切莫错过我国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最佳时期
我国工业化时间虽短,却经历了复杂的发展演进过程。近代早期工业有外资工业、民族工业和洋务工业等。新
2.由于起步晚,相关研究与保护比较滞后,在国家和地方层面上,尚处于“家底不清,现状不明”状况,急需实施前期调研,分级摸清家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编制相关规划。摸清家底可分几步走,分几个层次进行,采取从地方到中央,即从基层、从局部着手的做法,以县为最基层单位,层层建立工业文化遗产档案库。采取收集信息、实地调查、记录基础信息、分析确定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工业遗产的具体名录、进行分级分类统计等步骤,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为编制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开展评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3.在国家层面,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战略和宏观部署;在地方层面,在城市改造、扩建过程中,无法可依,缺乏整体保护方案和措施。
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工业文化遗产的拆改毁加以限制,防止重要遗产在尚没有认定前被拆迁或损毁。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工业文化遗产一经认定,应当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公布,通过强有力的手段使其切 实得到保护。对于暂时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性工业文化遗产,在严格保护好外观及主要特征的前提下,审慎适度地对其用途进行适应性改变。在面临结构性改造的工业区,要充分考虑改造对工业文化遗产带来的潜在威胁,将保护与利用列入整体改造规划,与区域改造有机结合。对于规模较小、无法再开发利用、必须拆除或搬迁的工业文化遗产,以建博物馆的形式,收集保留有关文物,集中保护并展出,也可使公众以及子孙后代更好地了解我国工业发展的历史。
4.工业文化遗产分属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部门管理,由于体制所限,难以归入文化或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保护标准各行其是,不利于遗产的长期、有效保护。
建议工业文化遗产一经认定,应移交相应级别的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保护和管理。尤其对于具有较高历史文化和科技价值,但商业开发利用价值比较低的工业文化遗产,应尽快移交文物部门,由政府给予保护资金补贴。
5.史学专家在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中缺席,导致一些工业文化遗产在复原、展示上不能正确反映历史风貌和完整的生产过程,甚至存在严重的错误。因此,特别需要在工业文化遗产调查、复原、保护、改造和开发利用过程中,请专家参与,听取专家意见。要像重视古代文化遗产那样重视近现代工业文化遗产,深入开展对工业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保护措施、理论方法、利用手段等多方面研究,逐步形成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和比较完善的保护措施,建立科学、系统的界定确认机制和专家咨询体系,指导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
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全方位持续进步,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高速公路机电设备方面的发展,并且这些相关的机电设备装置直接影响着高速公路建设及管控和养护。再者说还充分降低了人员成本及创设了新的工作模式。因此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和管理及其养护一体化方面的研究是一项极为关键的工作。
一、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
1、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设备不统一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及管理和养护等各方面工作均是需要一系列配套机电设备装置统一化进行施工,当下国内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各类机电设备装置颇多,并且均是良莠不齐且兼容性约束较大和各大施工企业都是不同的,以至于用在高速公路施工建设过程中的机电设备装置之间品牌及型号更是差异极大,导致施工期间的设备装置检修工作不能有序展开,同时也降低了检修效果及效率且增多了维护人员工资成本,关键是耽搁了施工工期以及维护项目的进行。
2、施工和管理人员之间技术水平相差偏大
国内高速公路施工及管理过程均是各个路段分配于好几个施工团队及单位共同展开,各个企业或单位之间分管一个施工路段,不过通常来讲各施工团队及单位或企业间的人员建设及管理水平差异偏大,导致工程进度不相同以致工程质量降低,这也严重制约着工程项目正常的竣工验收。着眼于国内当下的国情来讲,中国机电设备装置发展较晚及没有整套系统性较强的评价系统及指标,导致机电系统在高速公路中各个方面的使用不能充分统一化,还有就是诸多人员素质较低且对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和管理及养护等方面更是不利,诸多优秀的管理人员通常很难找到较为公正的衡量标准,有些工程建设中很难发现施工及管理方面的各类问题。高水平公路建设通常都是需要专业知识较强及技能较强,在不同的施工团队里这些专业性技能人员往往技术水平偏低,这也就严重制约了高速公路有序运行。
3、正规化管理条款及明确的衡量标准
高速公路建设总是会涉及到各个方面,但是其间人员素质不统一,并且也没有较为明确的管理条款及衡量标准,这也就导致施工或者是在养护其间出现混乱状况,再加上公路建设和养护方面并未有定期日常护理对应内容及进程状况,导致高速公路不管是建设方面或者是管理、养护方面都有着极大的约束,以至于不能有序的进行之后的各项工作。
4、机电工程及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性
机电工程各项施工活动及诸多行业息息相关,比如土木及检测和电器,再加上照明和机械或者是计算机等各种行业,其各类技术涵盖面非常广泛,设计方案更是具备极强的系统性。高速公路工程的展开务必要促使各个方面均是协调着共同进行,若是有关部门协调不到位则会出现极度混乱的状况,出现界面协调诸多不良问题。施工中则机电工程极易和桥隧道预留埋及供配电和房建等相关工程界面出现纠纷。及房建工程工期交叉或者是施工现场重合及界面诸多的问题,因此展开更多的协调工作以便于确保返工及窝工等现象不会出现。
二、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和管理及其养护一体化策略
1、强化机电工程建设管理
高速公路建设中则务必要严格规范机电施工管理,紧抓每项工程各个细节标准及规范,促使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有效化。机电工程在施工之前务必要展开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管理,应该按照相关合同中所核实机电装置要求及各类安装材料数量及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明确该类工程材料审核及检查,以便于防止未达标的材料混入。并且,严格加强机电工程施工中安装施工管理以及最终的验收管理,充分强化奖机制管理,不能让各个项目验收工作管理成为形式。
2、早期施工准备工作
务必要尽早确定机电工程管理机构和人员,并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设计文件了解。要强化调研力度,充分掌握设计单位的相关设计内容和工程进度,设计人员应该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认真的检查工程各类界面设计以便确保无缝及无遗漏连接。项目企业应尽早完成机电监理招标工作,并严格审核修改各类技术性文件,确保招标文件近似于施工图方面的水平。
3、协调管理机制及程序
通常机电工程所处界面问题关键是依赖于协调方法所展开的工作处理,这是可以分为设计及业主和施工企业与监理这几个方面。机电工程施工中务必要重视施工企业间所出现的各类纠纷。机电工程关键负责人应争取到项目领导对项目的支持,构建协调管理机制且把工作职责及界面进行合理明确的划分,以便于落实各项协调工作。
4、构建专项工程团队
某些极为紧迫的界面问题有时总是不能明确出各自之间的责任,再者就是相关的责任企业由于遇到困难,从而不能按时及按要求完成各项界面工程任务。这时则项目企业务必要分派专项施工团队进行问题处理,解决界面所出现的各项整改问题以确保机电工程可以依计划进行。界面的整改项目企业务必要严格依据界面处理程序展开。
5、缺陷责任期工作
监理工程人员要定期核查承包方所剩余的各项工程进展计划,并重视工程视察及对承包商剩余的某些工程计划提供有效的调节建议。重视已经完工的工程施工核查,并且详细的记录工程交付时间以及所存在的各项缺陷,加上证书的交接和签发等过程所存在的工程缺陷,这时要促使承包方对进行修复。
结束语
总而言之,机电工程建设及管理与养护可谓是高速公路的主要构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高速公路各个方面要求多发生着极大的改变,以便于确保现代化交通运输行业的正常运行。机电工程建设和管理及其养护一体化对高速公路建设是一项极为关键的工作,因此本文就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和管理及其养护一体化等进行了分析探讨,从而推进国内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及技术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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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 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 建设监理合同书;
2.2 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3 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 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 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 建设监理投标书;
2.7 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签约地点:××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及解释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本合同条款是对监理合同标准条款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补充、修改或增加。当专用条款与标准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标准条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补的条款继续有效。
其他合同专用条件条款。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附件a 监理工程项目简述:(略)
附件b 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b-1 监理服务范围:
b-2 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由业主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b-2-1 设计方面
(1)协助业主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应协议;
(2)管理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检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业主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工程承建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向业主报告;
(6)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承建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业主审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b-2-2 采购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采购招标与发包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业主对进场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b-2-3 施工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招标发包和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业主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协助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由于种种原因以致使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业主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业主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
(8)工程造价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建单位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业主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业主;
(13)其他相关工作。
b-2-4 咨询方面
(1)受业主委托和业主聘请的咨询专家对应工作;
(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作出书面报告。
b-3 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 定期信息文件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其他。
b-3-2 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b-3-3 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b-3-4 文件报送份数附件
c 提供设备与设施
c-1 业主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与物品及提供时间。
c-2 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物品及进场时间。
c-3 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与运行费用。
附件d 监理费用与支付
d-1 监理费用组成与计算方法
d-2 监理费用的调整与调差(调整与调差通常按年度进行,应注明具体的公式或计算方法)。
d-3 监理费用的支付附件
e 监理机构与人员计划
e-1 监理机构与岗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