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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意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4:3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法律法规意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法律法规意识

篇1

【分类号】R-4;G642.3

医事法律素质,指的是社会个体存在的人,在医事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和运用以及意识等这些方面的素质水平。意识法律素质对于医学生做好医学时间发展能力,还有处理一环之间关系的态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部分医学院校重点是使用卫生法学课程教育的方式,推动在校生养成相应的医事法律素质,但是在医学院校,就算是设置了相关的医事法律课程,大部分都是由选修课的模式存在,课程体系总体规划不是很完善,具有极强的随意性,随时可能发生改变,采取理论灌输的方式教学,课程效果不是很好。因此,下面将进一步探索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于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促进作用。

一、使用卫生法学课程形成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重要性

医事法律素质具体指的是充实或者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与个人,占据和使用医事法律法规知识和依照法律处理各种类型的医疗关系,解决医患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以及素质。而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标准的一准核心法律运用学科,医事法律是以我国编制并且执行的整改医疗服务活动当中多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章制度的统一称呼。卫生法学和意识法律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卫生法律课程能够有效提升学生意识法律知识以及综合素质,对于医学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让医学生临床实践以及服务和行为更加规范,提升总体素养,还能有效降低医疗风险的发生率,避免服务过程的冲突和误会产生,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均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推动医疗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卫生法学课程对于学生素质提升的作用

(一)积累丰富的意识法律知识

卫生法学课程和学生平时自己零散的学习对比,能够发现,卫生法学课程这种集中的上课方式,学习的效率更高,能够更好的学习更多的医事法律理论以及有关法条内筒,有效加强学生意识法律知识的积累以及综合运用的水平。

(二)强化学生解决医事法律冲突的真实能力

医生与病人属于医疗关系当中两个重要的主体,病人源于多个行业和职业以及层次,构造十分复杂,同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所以,医生在执业的时候,要求医生一定要具备较强的应对和分析,以及处理医患冲突的能力,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刚好可以培养这方面的能力。例如,在讲解卫生法学课程的过程中,教师应该采取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以及研究讨论,开展辩论赛,还有角色扮演这些方法,使医学生对于意识法律和其含义有一个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体会,将法律和实际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结合的具体操作能力。

(三)加强医学生法律及道德水平

医生不仅要拥有十分精湛的医技,并且还要具备良好的医学法律素养和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在卫生法学课程教学实践过程中,不仅医学生学习地医事法律关系到义务工作人员的道德标准内功,教师还要针对实际情况,把医生和忽视这些必须拥有的道德和职业操守以及行为规范,服务礼仪这些添加到教学内容中去,使医学生在对医学有关法律知识学习的过程中,能享受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进而采取端正的工作态度以及服务精神进行医疗事业,不断强化医疗行业总体的服务水平。

三、卫生法学课程提升学生意识法律素质面临的困境

目前,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生意识法律素质提升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获得了相对理想的效果。但是还面临很多问题。具体体现在,首先学校没有给予卫生法学课程应有的重视,部分学校甚至没有设置这一课程,有些学校虽然设置了卫生法学课程,但是大部分都是选修课,并且课程具有较强的随意性,课时不够充足,教材质量也存在较大的差距,讲解的内容和实际衔接的不是很好。其次,课程编制的缺乏科学性,学生缺乏相应的学习热情,部分学校意识法律相关的教师资源紧缺,设置的意识法律课程教师大部分都是兼职,不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造成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有些甚至存在反感情绪。最后,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缺乏合理性,导致教学效果不是很好。部分教师不具浞岣坏乃痉ㄊ滴窬验,课堂教学的方式和方法之后,还是采取以往理论灌输的方式,一味让学生死记硬背概念的情况,不具备较强的教学时效性。所以,一定要提高实践教学,使学生对于理论知识能够有一个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到,同时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并且,要求教师一定要对这门课程教学方式有一个全面的掌握,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从而推动教学目标的完成。

卫生法学课程,当前已经成为了加强学生意识法律素质最为有效的方法和模式,所以,不仅要给予卫生法学课程构建方面应有的重视,还要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条件的前提下,顺应其发展,对于卫生法学课程进行进一步的改进,慢慢建立起医学法律理论和实践二者结合的教学内容系统。

结束语:

通过本文对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促进作用的进一步探究和阐述,使我们了解到部分医学院校重点是使用卫生法学课程教育的方式,推动在校生养成相应的医事法律素质,但是在医学院校,就算是设置了相关的医事法律课程,大部分都是由选修课的模式存在,课程体系总体规划不是很完善,具有极强的随意性,随时可能发生改变,采取理论灌输的方式教学,课程效果不是很好。因此,必须要重视卫生法律法规课程,采取有效的方式教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提升。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给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1]赵敏,杨丽,岳远雷,孙玲,陈珊. 卫生法学课程教育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促进作用研究[J]. 湖北中医药大学学报,2014,04:127-128.

[2]杨丽,岳远雷,赵敏. 武汉地区医学院校大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现状调查研究[J]. 医学与法学,2013,05:63-67.

篇2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普法教育的重要意义。首先,开展普法教育是依法治企的基础,倘若企业员工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依法治企也就无法实现。其次,开展普法教育是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公司在经营中难免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如果没有预先防范的意识,就无法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结果将会对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影响良好声誉。再次,开展普法教育是提升员工法律素养,帮助树立正确法律观念,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依法维权的重要途径。

二、要切实加强企业法律法规学习教育。一是各部室、各子公司负责人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二是要加强对《公司法》、《合同法》等重点法律法规和岗位适用性、禁止性法律法规的强化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三是要进一步健全学法常态化、制度化机制,建立普法责任制,形成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总责,其他部室和各子公司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法律宣传教育制度,做到普法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要求、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切实提升公司员工法律意识和学法热情。四是要夯实普法教育的文化基础。要将日常普法与关键时点普法相结合,充分利用节假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篇3

近几年,在旅游规划开发力度的不断增强,诸多旅游景点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一系列违规违法行为也是层出不穷。法律法规虽然充分强调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但当前还没有之相适应的保障制度,这也是导致公共利益的维护一直局限于口号层面的重要原因。

一、我旅游规划现状分析

首先,在环境破坏、污染上。旅游也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会产生相应的三废垃圾,若未做出科学的旅游规划与妥善处理,会对其景点周围的水体、大气环境方面造成严重污染。再加上我国旅游业起步较晚,为了快速追赶上国家旅游潮流,很多旅游区都在不断拓展一系列新型项目,且经常会在未充足准备的基础上就盲目实施,进而给环境环保遗留了诸多安全隐患。

其次,在减损自然人文景观价值上。当前,大部分旅游管理人员的环保意识都有待提升,再加上利益的驱使与管理上存在的失误,各种旅游服务设施的过度修建,经常会导致自然景观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严重损害了景观本身具有的独特人文价值,也会对景观真实性、完整性带来严重破坏,这些都侵害了公共利益。

最后,景点周围的破坏性建设上。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很多旅游景点都在盲目的进行各项开发与建设,而一些违法用地、占地行为,不仅会对自然景观的持续性、完整性造成破坏,给环境带来严重污染,也会给公共利益保护工作的开展增加一定困难,

二、旅游规划公共利益保护实践探究

在现阶段的旅游规划开发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重视、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我国宪法、旅游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虽然都对公共利益保护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但是由于操作规程不够具体、完善,因而一直都难以获得理想保护效果。

首先,对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来讲,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都出台了明确的制度,尤其是在旅游规划方面,拥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内容。比如,针对日本富士山来讲,其要高于我国的泰山、黄山等诸多游览胜地,但是其不仅未进行缆车设置,即使是上山的公路也仅仅修到两千多米就结束了,剩下的路不论地位、资产高低,都要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则自己去爬,甚至连台阶都未修筑。其实这就是对富士山本来面貌能够做出的最大限度的保护。

又如,作为世界生态旅游最先进的国家之一,哥斯达黎加始终坚持“无人工痕迹”这一理念来进行旅游市场的拓展,也真是这种理念使其在旅游业的声誉不断提升,同时也带来了更加客观的经济效益。再如,美国国家公园的营地通常都会在其边缘的森林中进行设置,而来往游客的垃圾也是自觉分类后投入到相应铁箱之内的,且会将产生的食物残渣清理的干干净净等等。这些发达国家在旅游规划开发方面的种种做法,不仅值得我们学习,也能够为我国该方面公共利益保护制度的构建,以及各项保护工作的具体执行提供丰富参考依据,以及优秀的保护经验,对此,相关主管部门应给予充分重视,并在全面考虑我国国情基础上,做出科学恰当的引进借鉴,以此来不断强化各项公共利益保护工作的执行操作。

其次,除了要积极吸取国外发达国家的优秀保护经验外,我国也应在现有基础上,对各项保护措施、内容做出不断完善。比如:针对紫金山最高峰头陀领建设会对相应尽管产生破坏的“观景台”一事,某大学两名教师就向南京市中级人们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要求其市规划局将其规划许可撤销,而针对相关规划法律、以及风景区管理有关条例来讲,头陀岭修进行观景台的修建属于违法行为,且还会对山体轮廓线造成严重影响。在诉讼过程中,南京市规划局将其天文台主动拆除了,所以原告也就此撤诉了。这一案件虽然由原告车速而结束了,但在诉讼方面却拓展出了新的空间,其具有的重要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同时,我国江苏、云南等地区也陆续开设了相关环保法庭,对此,为了真正实现公共利益保护目标,相关主管部门应在现有经验基础上,紧跟时展步伐、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保护经验,对现行保护制度做出进一步优化,加大执行力度,并在具体操作中做出进一步优化,以此来构建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利益保护体系,尤其是这对旅游规划开发方面,尽可能的去消除一系列违规违法行为,大力推动生态旅游业的高速发展。

篇4

病案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住院两部分。病案来源于医院各个临床科室的日常医疗、护理工作,经过病案室人员的收集、整理、汇总、统计后就可以通过这些数据了解全院的工作动态,从而对医疗工作做出正确决策。它真实的记录了诊疗过程中病患的症状、体征与各项检查结果以及病情的演变和发展,是医务人员诊疗护理的重要依据。病案凝聚了医疗实践中的经验与方法,对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与研究水平,促进医院建设起了重要作用。病案与法律关系是法律督促病案的科学化、规范化,同时病案也为法律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依据,它们是医疗活动中保障病患与医务人员利益的要素,怎样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医务人员的利益同时也不损害病患利益是当前病案管理人员要探索和研究的课题。

1 病案在法律中的作用

病案不仅仅是保存患者诊治经过的真实资料,它还为医院管理层提供有关的决策依据;为医疗保险、病退、劳保等支付医疗费用提供了重要依据,在预防保健、环境保护方面、职业病的防治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在涉及医疗纠纷时,病案是帮助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1.1 法律监督与保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各种法律、法规也得到不断的完善、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而病案作为一种医疗文书档案,也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病案是有关病患健康情况的文件资料,是法定的医学文件、具有法定效力的材料,是各项法律诉讼中的书证。医务人员出具的病案资料、诊断证明,经常成为侦察、审判最直接、最有价值的证据。病案客观的反映了医疗工作的合理程度与诊疗措施是否正确。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病案可作为评议、处理或判明责任的重要依据。发生医患矛盾时,双方都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如医疗权、获得医疗信息的权利、知情同意权、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对医务人员监督权力等。因此,病案的管理尤为重要。病案缺损、丢失及查阅病案不按规定可能会引起重大的医疗纠纷。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实行“举证倒置”。意味发生医疗纠纷后,院方负责提供所有的举证责任[1]。

1.2 医疗纠纷裁定

作为法律文件,病案是医务人员执行医疗行为的记录,同时它能客观反映患者患病的全部经过:病情轻重、伤残程度、健康恢复情况、思维能力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病案也是医务人员以证明自己医疗行为正确、合法的依据,并且也能对医务工作者的医疗质量、服务态度进行评判。在诉讼过程中,收集与整理证据就是直接影响诉讼成败的关键一环。医疗单位负责提供的病案原件或病案复印件,对于案件的认定与处理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病案具有如下法律效力:①决定公民民事权力的的证据。②一些病案是判断患者其具有行为能力的一个重要证据,如是否有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的能力,是否是精神病,有无家族遗传史、既往史等。③为处理意外伤害类事件,鉴定伤者受伤程度及身体恢复情况,为民事纠纷提供不可缺少的依据。④病历记录是司法鉴定、劳动力鉴定、保险公司赔偿等重要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患者只需对医疗纠纷中受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而不必对是否由医院造成进行举证。该规定第七十条指出,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得到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同时规定,医院必须对院方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如无证据证明与己无关,将会被判败诉。

2 法律对病案的影响

法律是为约束人们行为而制定的条文。病案在法律中有着重要地位,同样法律也会对病案起制约作用。它会通过其强制性特点使病案规范化、合理化,使病案只有适应法律,依法行事,才能体现它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2.1 强调病历记录客观、及时与准确性

《病历书写规范》中要求入院记录由住院医师于入院后24 h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必须由住院医师在病人住院4 h内完成,急诊入院者需要即刻完成;急诊术后入院需术后即刻完成手术记录及急诊术后病程记录;转科记录于转科前完成,转入记录在转入后24 h内完成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6 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医务人员在患者进院时应认真询问病史,按查体的有关要求系统、准确的进行描述,避免遗漏。入院时查体至关重要,要客观全面记录查体内容。在病程记录部分,已做的医疗工作一定要准确记录在案。对病人所作的各种检查结果都要有报告单并完整的收集。这些法律条文都要求病历书写必须及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的客观部分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时,住院病案的主观部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这些法律条文都要求每位医务人员必须严肃认真看待病案,做到内容真实完整,表述准确无误,分析科学有序,记录及时清楚,还要做好三级质控管理,层层把关,所记录的原始资料在法律面前,一字一句都是法律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判断是非、分清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2,3]。

2.2 不断强化医务人员法律观念与意识

医务人员只有按章行事,才能使法律成为保护自己的武器。《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何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受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材料。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或者死产报告书。《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这些均强调了医师在出具各种证明时应按法律行事,尊重事实,否则就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综上所述,医务人员必须按纲实施,在这些法律的指导下执行医疗活动,并将所执行的医疗活动详细记载于病案中,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一份详细、完整的高质量病案将可为院方在鉴定是否为医疗事故、是否应理赔等方面提供有力的原始证据。

[参考文献]

[1]周玲,邓平,汤济松,等.病案管理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探讨[J].实用医技杂志,2006,13:2082-2084.

篇5

一、明确指导原则

(一)坚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建设环*休闲旅游产业带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面分析河北独特的旅游资源和区位优势,准确把握旅游业发展趋势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有关市、县在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工作时,要把环*休闲旅游产业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统筹考虑,优先发展,使之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推动力,环*休闲旅游产业带的综合效益在GDP中的比重要逐年提高。在3至5年内,初步建成六大功能区、七大产业聚集区和一批休闲城市(县)。经过10年左右时间,把环*休闲旅游产业带建成国内重要的休闲旅游目的地,并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带、生态保护带、区域合作带、民生改善带和产业示范带,全省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GDP的比重提高到8%以上,成为省内重要支柱产业。

(二)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快环*休闲旅游产业带建设,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活和优化各种旅游生产要素,促使旅游资源向旅游资本转变,将各种有形和无形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环*休闲旅游产业带的开发建设,应立足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休闲旅游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要准确把握休闲旅游的产业规律和特点,在建设、管理和服务各个环节,充分体现人本理念,注重现代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以及人性化、亲情化、精细化,提高舒适度、美感度和消费者的满意度。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持续利用”,杜绝对旅游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和破坏性使用。要采用现代科技和先进工艺,实现节能、节水、环保,使资源得到集约利用、环境不断优化、生态持续改善。要高度重视文化资源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五)坚持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充分利用我省独特的旅游资源,与*两市合理分工,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环*各市、县要树立整体意识,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统一规划,协调开发,不搞近距离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低价格同质化恶性竞争。

(六)坚持创新发展的原则。发展环*休闲旅游产业,既要以资源为基础,更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现由偏重依赖资源向创新发展的转变。要认真研究休闲旅游市场的变化趋势,以超前意识和创新思维,策划和推出多种类型的休闲旅游产品,满足多元化的休闲消费需求。

二、强化工作重点

(一)谋划建设重大休闲旅游项目。有关市、县要围绕温泉、冰雪、海滨、草原等时尚休闲产品,谋划建设一批引领休闲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核心项目。三年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休闲旅游和精品观光旅游项目中,争取使燕郊成功(中国)大广场、仙那都国际生态休闲度假村、木兰围场狩猎场等18个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昌黎黄金假日滨海度假城、茅荆坝七家森林温泉度假城、崇礼中马国际旅游度假区等25个项目开工建设;同时,新谋划一批项目并下大力推进前期工作。到2012年,百个以上重点项目形成接待能力,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善,旅游产品结构初步实现优化升级。

(二)打造知名品牌延展产业链条。各产业聚集区通过建设、经营和推介,把一批核心产品和重要景区,做精做大做强,使之成为海内外知名的休闲旅游品牌。按照不同产业聚集业态,延展产业链条,发展会展、健身、养生、修学、演艺、娱乐、购物、餐饮等关联产业,开发运动装备、花卉、保健品、书刊杂志等衍生产品,打造产业集群。

(三)培育休闲旅游目的地。环*各市、县尤其是秦皇岛、承德、廊坊、保定等4个休闲城市和19个特色休闲县(市),要积极创建中国最佳和优秀旅游目的地城镇。加快完善口岸、会展、博物馆、特色街区、游客中心等不同功能的旅游服务设施,推动自助旅游服务体系和救援保障系统建设。结合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将旅游要素和环境因素有机融入城镇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之中,打造宜看、宜居、宜游、宜闲的景观型、文化型和休闲型城镇。

(四)推动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按照休闲旅游发展需求,构建集散通畅、快速便捷的立体旅游交通系统。要加快在建的张承(宣化—崇礼段)、长深(承德—唐山段)、张石(涞源—涿州段)等高速公路建设;积极推进张承(崇礼—承德段)、承秦(承德—秦皇岛)、张涿(涿鹿—涞水段)、密涿(密云—固安段)等高速公路的前期工作;尽早谋划建设干线公路到新建重要旅游景区的联接线。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争取京张、京承铁路客运专线获得批准,加快京石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进度。要努力做好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机场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明年开工;谋划建设围场通用机场。有关市、县要安排建设好城镇交通、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结合农业种植、森林草场及水利设施建设,逐步改善整个产业带的生态环境;把城镇周边、交通干线两侧和重要景区周围作为重点,加快环境治理。

(五)整合、提升、淘汰落后产品。通过更新改造,扩大规模,拓展功能,挖掘内涵,增加观赏性、参与性、知识性、趣味性内容,结合民俗风情与舞台艺术推出游客喜闻乐见的文化旅游产品,提升已有景区的质量和水平。对档次低、环境差、游客少、改造价值不大的景点,通过市场竞争和产业政策引导等方式,逐步予以淘汰。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以规划为龙头,协调各项开发建设。有关市、县要认真落实《规划》,以《规划》指导休闲旅游的各项开发建设,抓紧研究制定七大产业聚集区发展详细规划。交通、民航等部门尽快编制产业带交通建设专项规划。城建、环保等部门要组织制定休闲旅游城镇发展专项规划和产业带资源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新开发的景区必须在《规划》指导下编制好景区规划和建设方案,跨市、县的景区要联合制定建设规划,严禁不符合规划的低水平无序开发。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和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环*休闲旅游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视同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享受财税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项目建设期间(一般不超过五年)企业上缴省、市两级增值税和所得税超基数部分,按企业与政府签订责任书确定的返还比例,于次年3月底前拨付项目业主单位,支持项目建设。省、市两级财政“两税”超基数部分的返还比例相同,“两税”超基数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返还采用资本金注入、贴息、补贴等方式进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用地计划。

旅游定点宾馆、餐厅、景点,其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并轨。旅游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其排放的废水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三)充分运用金融手段发展旅游。通过出让或转让政府投资旅游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将收回的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逐步建立健全旅游产业融资担保体系,省及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扶持中小旅游企业发展。各类金融机构要对重点旅游项目贷款予以倾斜;景区可以所有权、经营权或门票收入作抵押进行融资。鼓励旅游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积极创造条件上市融资。企业可积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

(四)加强市场营销。旅游部门要以环*休闲旅游为主题,围绕《规划》提出的形象促销“十个一”工程,研究制订产业带整体宣传方案。要利用节庆、展销会、邀请国内著名旅行社来河北考察、省市部门和企业合作等多种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努力塑造鲜明的环*休闲旅游目的地形象。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促销,高度重视互联网络等新型媒体宣传。要组织产业带各设区市和重点景区通过央视等重要媒体的主要频道、热点栏目投放休闲旅游形象广告。省内媒体要开设专栏和专版、增加专题和时段,加大对产业带休闲旅游的公益性宣传。各市、县要制订鼓励招徕海内外游客的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旅游企业搞好产品营销。

(五)全方位对内对外开放。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旅游市场准入制度,全面放开旅游市场。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旅游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对本地企业开放的,都要向外地企业开放。加强和改进旅游招商工作,运用小团组招商、专业招商、网络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手段,组织针对性强的招商引资活动,引进一批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开发建设休闲旅游产业。通过兼并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与国内外旅游知名品牌特别是*大型旅游企业实施联合,组建旅游企业集团。要优化旅游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认真解决客商投资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具有吸引力的政策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重诺守信的人文环境、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客商投资建设环*休闲旅游产业带。

(六)提升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旅游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制订并推行休闲旅游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主要消费环节的服务规范和安全标准。鼓励休闲旅游景区(点)创建国家高级别A级旅游景区,鼓励休闲旅游接待宾馆饭店争创国家星级酒店特别是高星级酒店。鼓励旅游企业创新运营机制,通过跨行业经营、连锁经营、联合经营和集团化经营等模式,完善旅游社会服务体系。进一步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健全休闲旅游诚信经营体系、文明旅游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营造“重信守诺”的旅游服务氛围和“放心旅游”的良好环境。建立健全适合省情并与国际接轨的休闲旅游人力资源开发体系,建设具有开放意识和创新能力的策划人才队伍、具备较高素质修养和工作能力的管理人才队伍、爱岗敬业技能熟练的服务人才队伍。建立完善人才选拔、培养、使用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上岗、在岗培训制度,加快培养高、中级休闲旅游管理和策划营销类人才以及技能型实用人才。

四、加强组织领导

篇6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纵观这些案件的发生,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的不完善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施行。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面已经有了突破,但是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例如,有些食品安全的法规仅为政府规章,有些甚至是政府文件形式,法律效力较低,不足以惩罚和威慑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另外,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施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是以《食品卫生法》为制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的废止将使这些法律的效力受到质疑,对此应该如何取舍成为一个难题。虽然我国卫生部已明令废止了某些规章,但能否意味着未废止的法律法规是有效的。另一方面,是否应该以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重新构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由不同的法律规定的。对农产品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以规定。《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与原有的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关系,这种交叉关系容易引起冲突。这些因素都是今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域外实践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力图打造食品安全监管的“天网”。英国于1875年制定了《销售食品和药品法》,这部法律通常被认为是现代食品保护法的鼻祖,1955年又制定了《食品法》,1990年又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不断根据社会的发展要求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相比而言,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更为完善,例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健康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以及《联邦肉类检查法》等非常具体的法规。2000年欧盟颁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这些国家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的实践都是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施行都是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结果。但是这种完善是相对的,仍然有可提升的空间。例如,这两个法律与原有的那些依据《食品卫生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要进行协调。《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使原有的食品法律法规无所适从。因此对这些法律要进行适时地调整,必要时可以重新构建。不仅如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不能马虎,必须在现有的严格标准上不断提高。提高的过程是与国际接轨的过程。相比于国际标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层次较低,虽然这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无关系,但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控食品安全犯罪,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必须进一步向食品安全的国际化标准看齐。随着食品安全标准的提高,现有食品法律法规中的标准就要适时调整。当然,这种标准的调整不能任意为之,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证其实施。因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完善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法规。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是惩罚犯罪人的一个基本原则,其最经典的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欲对犯罪分子施以惩罚,必须使其行为的危害性为法律所认可。在此前提下,法律才能对犯罪分子定罪处罚。所以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这种完善应包括犯罪化、特定化两方面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纳入到危险犯的范畴,即只有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以是否达到刑法所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无论是以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定罪,还是以销售金额的多少定罪,均不利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因此可考虑将上述罪名纳入到行为犯的范畴。另外,还可以把一部分尚未纳入到刑法中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到食品安全犯罪的范畴中来。例如,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产品的储藏、运输等行为纳入进来。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某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化。适当惩处一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刑法介入时间的提前就扩大了犯罪圈。具体到食品安全犯罪,这种提前的最主要的表现是对一些犯罪预备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对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产品过程中购入问题原料的行为也可以犯罪化。当然,这种纳入并非没有限制条件,要注意考察其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特定化的含义是指将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予以特殊的法律规制。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在于这类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更加巨大。例如,婴幼儿是一类特殊人,身体柔弱且不能言语。一旦遭受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其生命健康就会面临严重威胁。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这一标准为在刑法中增设相应的罪名做了很好的铺垫。鉴于此,针对婴幼儿的食品安全犯罪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相关罪名,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设立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伪劣食品罪及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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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现实主义;法律方法论;发展轨迹

正如波斯纳所言,“法律现实主义的因素被各主流法学吸收。”故在探讨西方近代法学的发展时,我们就不得不提现实主义法学。法律现代主义是在和法律形式主义的斗争和论战中发展鼎盛起来的,因此其往往带有反形式主义的特征。在的发展过程中,法律现实主义一直注重用批判和怀疑的眼光对待其研究对象,因此其本身具有很浓的批判怀疑色彩。这些对法律现实主义特征的总结对我们研究其对法律方法论发展的影响起到了先行铺垫的作用。

一、法律现实主义早期阶段在法学方法论上面的投影

(一)举起反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大旗,主张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法律现实主义极为轻视抽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对判决具体案件的影响,相信法律并无超前的性质。其焦点指向法律意义的客观性、确定性,认为法律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前提,因而在法律思维方法上反对根据法律进行思考,主张用价值、文化、习惯等非正式法源来代替法律。在具体的法律推理方法方面,其主张用实质推理代替演绎推理,或用归纳推理代替演绎推理。比如,霍姆斯把法律定义为对法院事实上将作什么判决的一种预测,认为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在这里我们应该看到除了个别极端的学者外,法律现实主义并非如人所想的彻底抛弃法律,以至于到了无法律主义的地步,其反对的只是客观的或者是书本上的法而已。这对于法律方法论的深远影响在于,人们更关注法的现实,关注法的社会效果。而既然现实的法具有不确定性,那么要得到真正的确定,必须依靠司法实践和司法行为。法官的判决才是真正的法律。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法律现实主义的实证色彩,空洞说教是没有用处的。

(二)坚守法律实践论阵地,相信活的法律。这与上面的反对形式主义的运动关系密切、难以分割。法律现实主义者的最基本的主张是在法律中研究社会,拉近社会与法律的距离。可以说,后来大行其道的法社会学研究与法律现实主义有本源联系。正是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这一主张,使法律研究的中心和基本范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实现了从规则到行为,从书本上的法律向现实中的法律的转变。这一观念也支持了“法官造法”的理性光辉与存在必要,也是对制定法本位主义的批判质疑。因此,对于法律漏洞之填补,法官可以借助于普适性的价值、一般道德规范甚至更加难以掌握的正义公平等观念。在利益平衡方法上,法官处于中立以及独立的立场,根据其理性和良知在冲突的利益之中作出衡平。

应该看到这一阶段法律现实主义的观点对于打破以往法律古典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对法律的僵化理解适用有很大进步,但是亦有其矫枉过正之处。现实社会的管理与秩序维护靠的还是实际意义上的法律,这是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弃之不顾的。

二、法律现实主义鼎盛之时法律方法论的痕迹

这一阶段多集中在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方面,主演集中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这时的代表人物是卢埃林和弗兰克。两人都流露出同样的观点:“在法律之中任何具有确定性的事物都是虚假的,而且两人对传统的三段论的演绎推理和判决的正规形式都抱着深切的同情。”在继续反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基础上,卢埃林认为普通法之所以不具有几何原理般的确定性是因为形式主义三段论的逻辑大前提——先例规则并不确定,每个先例都像杰纳斯的面孔(Janus-face),包含了两个相互对立的原则:一个原则用于视作有利的先例,另一个原则用于带来麻烦的先例,法官可以根据个案公平灵活选用。另外这时期的现实主义法学所一直坚持的规则怀疑主义得到升华和衍生,传统的三段论推理模式与法官的受到各种非理性因素决定作出判决的可能性相比简直无关轻重。

现实主义法学一开始就带有实用主义的色彩,这从其形成与兴起的背景就可以得到诠释和理解。现实主义法学是应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而生的,在应对现代社会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方面以及彰显法的调控社会的作用方面显现出其独到的优势。因此,与古典主义法学派不同,现实主义法学者并不湮没法的工具色彩。他们认为法是有目的的,“法律只是社会调控工具的一种,不能局限于法律内部的结构就法论法,而应当视法律为实现社会政策的工具。”因此在法律方法论上的响应便是法律功能主义,亦即是说法律是实现社会政策的工具。但是法律规则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的不断流变性之间的矛盾其后果便是某种程度上法律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因此修改法律是势在必行的。

法律现实主义者提倡的法律具有发展性和流变性的观点并试图推进法律改革对于法律方法论的发展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但是少数的极端分子往往走向法律虚无主义。另外法律现实主义者只是指出了法官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险性,但是却并没有就法官的地位以及如何减少法官受案情以外的因素(主要是自身意识因素)影响的幅度。这些都是值得我们与其商榷之处。

三、法律现实主义后期法学方法论走向

“法律中的社会科学来源于法律现实主义。”现代社会处理信息的技术日新月异,而法律现实主义既然关注法律的工具作用,则不可避免有意识或者无意识间促成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与渗透以加强其功能。笔者认为法律现实主义在上个世纪的四十年代遭到猛烈的批判经历了没落之后,以这么一种姿态复兴。

法律现实主义对于法律规则主义进行如此卓有成效的批判打破了僵化适用法律的坚冰,以致后者在法律适用中已无存身的余地,这为法律的开放性适用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同时现实主义法学者借助现当代社会,逻辑学、经济学、统计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的全面发展论证个性和社会性可以通过经验加以研究和验证。这一切使得使得法律方法论不可能不受其影响。法律现实主义的“法官情节”在赋予法官大胆运用独立裁量权接纳社会科学方法得出的成果上也显出前瞻之处。法律中社会科学的普遍使用,可是说是法律现实主义在法律方法论上的又一次投影。

另外,法律现实主义者采用行为科学中的技巧与方法论,其方法论也同样主张重点在人的行为特征和心理上。法律现实主义者还发动了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对于法学方法论的影响更是在本源上的。如今,尽管不可能精确查明法律现实主义对美国法学和法律的影响程度,但是很显然,法律现实主义已经成为了大多数法学教授和上诉法院法官的核心理论导向。每一个称职的律师都明白,三段论不是判决的惟一决定因素,逻辑的背后是政策选择。人们在进行法律思维时,不自觉的法律现实主义的模式便会浮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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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是城市的宝贵资产,也是城市对外发展的名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精神层次的享受,旅游产业也随之日益繁荣。旅游业的发展,对于城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劳动力就业、环境的改善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旅游安全问题不可忽视,俗话说“行船跑马三分险”,近几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大型的旅游事故,引发了人们对旅游安全问题的思考。旅游不仅可能碰到风雨等“天灾”,还可能遇到被盗、交通事故等“人祸”。旅游意外不可能完全避免,除了要做好自身安全防范措施,政府机构对旅游景点的规划和管理则显得尤为重要。

我的家乡宜兴是一个拥有很多旅游资源的美丽城市,被称为“洞的世界”、“竹的海洋”。但2011年8月13日,竹海公园风景区因受道短时强风暴雨突袭致滑道受损引发安全事故,乘坐滑道的游客相继追尾被甩出滑道。事故导致4人死亡,几十人受伤。于是针对竹海景区的滑道设施是否规范运营,引起了网友的热议,人们经常忽略的旅游安全问题也被放到聚光灯下。宜兴竹海素有“中国第一竹海”美誉,竹海一直是宜兴旅游产业的代表而模拟旱地滑车的竹海滑道项目,是特色娱乐重头戏。此次事故,给宜兴旅游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宜兴市安监局长欧方明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事故原因初步认定为强风暴雨天气导致部分设施损坏。滑道是一项“看天运行”的旅游项目,检索以往的报道,无论是2008年河南栾川景区,还是2011年5月广州白云山的滑道事故,事发原因都与天气状况不佳有关。虽然竹海事故发生时的确是狂风暴雨天气,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关部门的解释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同样不能放过对于“人祸”因素的追问。毕竟,如果每次都将类似的安全事故归咎于“天灾”,而不反思自己在安全隐患排查、设备日常检修、应急信息沟通、突况处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难免会“好了伤疤忘了疼”。宜兴旅游业想要更好的发展,就需要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规范,科学管理。

安全是旅游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是影响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要让安全先行,狠抓管理,实现旅游发展规范化,把旅游安全工作放到重要位置。

作为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在筹建到运营的各个环节,都要排除安全隐患。

首先对于有的景点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力的现象,如旅游标识少而又单调,警示牌不醒目,应该定点放置标识,警示牌安置需大而明显;山道护栏简单粗陋,应进行安全排查,对于松动的护栏及时进行修理或重置等。以宜兴竹海景区滑道为例,其实可以在在四周贴一些安全警示,比如雨雪天不适合进行滑道项目的游玩,滑道项目游玩注意事项等,这都是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的手段,只是人们总是太过大意,等到出了事故再整改,那就晚了。

其次应该进行旅游安全救护系统规划,建立专门避灾防险救护机构和必要的人员设置。成立救援中心,在景区内服务中心设救护点。制定旅游安全救护应急预案,成立快速救援队伍,遇有意外,在第一时间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宜兴竹海事故事发后,有部分遇难者家属称,他们的亲人是在事发两小时后才被送到当地医院,错过了抢救时间。所以说宜兴竹海风景区没有一个好的安全救护系统,发生事故时就不能及时应对。

总得来说,要构建风景区旅游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基础设施的投入,因地制宜开发旅游资源。旅游安全管理的综合性和复杂性要求有一套合理的系统来进行规范。风景区旅游安全管理不仅具有一般旅游安全管理的内容,还需要考虑风景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地质、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因素,这就需要风景区与当地地质部门、气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合作与沟通,以保证信息的及时可靠,保证救助工作的及时有效等。宜兴的旅游景区,除了竹海公园,还有善卷洞,张公洞等,基本上都是属于生态环境旅游,很多都是亲近自然的项目,所以都是需要实地考察的。风景区的资源是环境演化和人类文明积淀的成果,许多风景区的生态环境较好地保持着其原生状态,但这种原生状态的生态系统往往敏感而脆弱,随着旅游人次和旅游设施的剧增,给资源和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而风景区旅游安全管理系统的构建可以通过控制游客量、保护生态措施等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风景区旅游生态环境,使其处于最佳状态。

作为政府机构,在加强旅游景点的规划和管理上,也要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对于旅游服务中的违法现象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和惩处,消除安全隐患,净化旅游环境。

一方面,要实行旅游开发项目的审批制度,从源头抓起。在景区开发一些新设项目的时候,应该进行可行性研究,要遵循旅游规划技术标准。景点建设与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不同,其建设要综合考虑历史、建筑等级等诸方面因素,其规划建设方案要求较高。因此,把好规划建筑设计质量关就非常重要。建议对各景点的规划方案和设计方案,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和审批制度,凡需对景点进行新建、改建、复建、加固等建设项目的,均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旅游景点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宜兴工商局档案部资料显示,竹海滑道承建单位——江苏中恒建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从建筑、水利、市政、土石方、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增加到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项目。但是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并未包含“滑道”项目,建筑公司本身就没有资质去建设滑道项目,所以对于滑道的安全问题,他们就很难做出保障。

另一方面,要从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角度来规范和控制从业人员的行业行为,强化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控意识,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将安全事故的发生扼杀在萌芽阶段。旅游业是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旅游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旅游从业人员的即时表现来决定的。如果旅游从业人员没有掌握足够的基本安全知识,或是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不按有关规定行事,就会大大增加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宜兴竹海事故事发生前,天气不好,但游客已经买票,一些游客本想退票,但工作人员不允许退票,导致他们只能硬着头皮上,最终导致惨剧,所以说工作人员安全意识的疏忽也促成了此次事故。

对于公民自身来说,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也非常重要。游客的旅游安全很大程度上还要游客自身多加防范,加强自我教育与锻炼,约束旅游行为。

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又一大支柱,我们要趋利避害,防范风险。规范旅游行业的发展,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合理有效的进行管理,这不仅仅是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义务,也是我们每个公民该注意的地方。让旅行成为一种享受,让安全伴随你我他。

参考文献

[1]朱红新.旅游安全及其管理体制研[D].南京农业大学,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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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52-0048-03

1 我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之立法现状分析

1.1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概念

恶意诉讼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恶意提起,意图使被告在诉讼中由于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由于程序本身而受到不必要的侵害。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恶意诉讼作为侵权的一种类型,如在英国,恶意诉讼被归之为滥用法律程序。

恶意诉讼在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均有体现,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有恶意控告行为,而在民事司法领域则充斥着各个角落。在知识产权案例中出现恶意诉讼的情形在西方已经较为常见了,而在我国却还只是刚刚开始;近年来滥用权利的情况日益频繁,可以预料。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将快速上升。

所谓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在笔者看来,是指行为人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外在理由而利用知识产权诉讼来毁损被告的声誉、拖延时间、消耗被告的精力和金钱,从而使被告的合法理由遭受不法侵害的行为,其可以分为恶意提讼程序和滥用程序权利两种情形。行为人提讼是出于诉讼之外的目的,即以诉讼为手段来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

1.2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立法现状

自2003年全国首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发生以来,类似案件不断涌现;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独特的性质,因此行为人所发起的恶意诉讼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

恶意诉讼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外对于恶意诉讼就没有涉及。即使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因表述过于隐晦而难以适用。

《民事诉讼法》对于恶意诉讼也未作任何的规定,无法限制行为人以合法的诉讼形式去掩盖不正当的诉求目的。在具体制度方面,也未规定程序权利行使的条件,而有些规定则比较模糊甚至缺失。由于《民事诉讼法》对于权的审查、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回避权的审查、上诉权的审查均未作较为严格的实质性规定,行为人可以轻易地利用这些法律规定提起一系列的异议、申请、上诉等程序,从而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

在知识产权诸法中,随着2001年加入WTO,为与世界接轨,《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俱已修改,并添加了诉前禁令规则,如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1条规定,“之前,如果专利权人或者利益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其实质上就是诉前禁令规制,是一个较大的进步,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然而同时也可被恶意诉讼的原告滥用,以此作为限制被告资金、产品流动的一项重要措施。

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使得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往往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比如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并不实行实质性审查,权利可能存在缺陷和瑕疵,很容易为行为人所利用申请专利,并以此来对其他合法权利人或者竞争对手进行。受害人往往很难举证证明行为人的恶意确实存在并且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相关的证据类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综观之,我国法律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定整体上是法律漏洞性质的缺陷,该类缺陷必须迅速予以补救,这样才能较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从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宗旨。

2 国外对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之立法对策分 析

恶意诉讼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重要表现形式是骚扰对方当事人的正常运营,以保护自己知识产权之名来行使“捣乱”之能。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主要是通过民事法律来进行,下面主要介绍发达国家关于此类问题的民事立法规定。

2.1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情况

大陆法系自罗马法到法国法、德国法,衍生出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据的恶意诉讼制度。它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在德国法、法国法中,有的对恶意诉讼直接加以规定,有的并没有直接地进行规定,而由他们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推导出来,视其为一种侵权行为。德国法对恶意诉讼的规范源自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扩大适用。德国民法规定,败诉方要承担对方当事人因达到伸张权利或防卫权利之目的而支付的全部法定费用,包括差旅费和误工费、律师的法定报酬和其他费用支出。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当事人的诉讼真实义务,当事人必须完全且真实地就事实上的状态做出陈述,若有恶意陈述虚伪事实,或妨碍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提出无理争辩及不必要的证据时,法院可以处以罚款。由于“真实义务”成为对诉讼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判断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德国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认识具有了程序法上的独立意义。《德国民法典》第226条和第242条则对“权利滥用”作了禁止性规定。

法国没有明确的恶意诉讼概念,法国诉讼法领域原则上承认任意性和自由性的诉权,但诉权的行使须基于“合法的利益”。法国法有“滥用权利”的说法。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滥用权利被引入诉讼法领域,形成滥用诉讼权利的概念。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防止因滥用诉讼权利使得诉权的使用被限制得过死,法国判例对滥用权利规定的比较严格,诉讼权利的行使仅仅在蓄意、恶意或等同于欺诈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才构成权利的滥用。法国主要以罚款的方式来制止拖延诉讼或以滥用诉权的方式来进行民事诉讼,并且罚款不影响可能请求的损害赔偿,对构成恶意诉讼只需要有简单的过错行为表现即可。

2.2 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状况

与大陆法系的做法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都对恶意诉讼作了具体规范。《美国侵权法重述》在实体上对恶意诉讼行为作了系统性的描述,它规定了三种具体模式:恶意刑事诉讼、恶意民事诉讼和滥用程序,对三种模式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十分具体的描述。恶意民事诉讼是恶意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相对英国而言,美国的恶意民事诉讼的范围要宽于英国,即使相对人没有受到实际损害,也可以针对恶意诉讼行为人提起恶意诉讼侵权之诉。

英美法系的程序法对恶意诉讼进行的规制的法理基础是“正当程序”理论,可直接对各种恶意诉讼行为作评价。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专门增加了针对滥用诉权行为的

制裁,如果法庭经一方当事人动议裁决对方构成滥用诉权,则判令滥用诉权的一方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在诉讼费用方面,虽然原则上由当事人各自负担律师费,但是故意折磨人的诉讼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对于败诉方承担法院费用的原则,如果一方滥用诉权,法官也有权裁量作出例外决定,而直接判胜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虽然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与我国有很多区别之处,但是在针对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这一方面还是颇为值得借鉴的,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技术性强并且较为灵活。

3 我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之立法对策分析

在借鉴西方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之立法对策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立法现状之缺陷之处,结合学者们的理论与司法界的实践工作,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3.1 民法之完善

尽管民法典尚未出台,但是在民法中对于恶意诉讼予以规制已是世界各国的共识。我国两个民法典学者的建议稿对恶意诉讼做出了大致相同的规定。在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582条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863条对恶意诉讼均做出明确规定,且比较成熟。笔者认为,在民法典中明确制定关于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已势在必行,然而尚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3.1.1 对于“恶意”的确认条件

从恶意的认识要件和意志要件来看,恶意的认识要件应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实质上的可诉性;而恶意的意志要件笔者认为是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或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的“明知”可以从行为人的专业背景,比如行为人的从业时间、行为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行业地位以及行为人的行为来判断。恶意诉讼行为人未必从该诉讼中获得了不法收益,诉讼中被告也未必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行为人进行恶意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通过遏制、毁损被告的声誉,利用知识产权诉讼的临时救济措施来使得被告在一定时间段内不能扩大生产、降低销售能力。损人不利己者就是恶意的一种变相表现。若被告遭遇原告明显无合法、正当理由且原告利用诉讼而拖延、牵扯原告,那么则可认定被告是“恶意”。

3.1.2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恶意诉讼不仅对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且对相对人的精神和声誉也会造成莫大伤害。尽管我国现行民法不支持对间接损失的补偿,但诉权被滥用所造成的恶劣后果、知识产权产品的特殊性以及相对人所受到的突发性、有预谋的侵害,使其无形中失去的交易机会、产品的声誉以及市场占有率等损失更大, 未来出台的《民法典》应规定恶意诉讼行为人应当赔偿间接损失。此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人身性质的民事责任方式也应予以适用。

3.1.3 “惩罚性”赔偿的应用

传统的补偿性赔偿的民事救济对当事人难以举证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并不能起到充分的救济作用,因此,在适当的时机引进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就成为了迫切的立法要求。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中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不管是非法侵权人还是恶意诉讼提起者显然对法律的规制并不如何敬畏,甚至甘冒被法律规制铤而走险,那么适当的加大惩罚力度是应当而且必要的。

3.2 民事诉讼法之完善

3.2.1 建立滥诉赔偿制度

恶意诉讼本身即是滥用诉权的一种情形,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滥用诉讼权利规定在所必行。因此,《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恶意诉讼的受害人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由于原审法院对案件较为熟悉,为节约司法资源应规定该损害赔偿之诉向原恶意诉讼受理法院提起。笔者认为,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之诉,不必等恶意诉讼案件完结之后才能提起,在达到一定的时间或者经历一定的程序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基本清晰之后即可提起,因此原审法院也可将案件合并审理。

3.2.2 建立审查制度和上诉审查制度

在设定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比如规定低于一定金额的债务请求的诉讼不予受理,又或没有真正利益仅是希望以诉讼扩大影响的案件不予受理,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审查制度和上诉审查制度,也能适当地减少恶意诉讼案件的发起。

3.2.3 对积极参与恶意诉讼的律师应予以一定的惩罚

律师的职业道德以及相关的律师法均要求律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因此律师不应介入滥用程序权利、恶意诉讼的案件之中去,更不能在恶意诉讼中表现出过分的热情。对于积极参与到恶意诉讼案件中的律师应当根据律师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的上述行为设定罚款规则。

3.3 知识产权法之完善

3.3.1 建立诉前临时禁令的听证制度

由于诉前临时禁令的裁定一旦作出,便随即产生被申请人的生产、营销等相关行为必须立即停止的法律后果。如果错误作出临时禁令裁定,将给被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笔者以为,在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后,法庭应在48小时内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在听证时间内暂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保全人的保全措施,但是如果被申请保全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则可以暂不执行。

在听证过程中,法庭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说明,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对比文献等抗辩证据及理由进行质证,并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双方当事人对于听证的结果不得提起复议。在听证程序通过后,如果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得以正式执行,那么申请人需提供适当数量的担保金,以防范申请人恶意提出保全措施申请。

3.3.2 复审制度的完善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中,由于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争议,行为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确权,甚而还会对确权宣告提讼,把相对人牢牢拖在不必要的诉讼之中,相应的确权宣告费、鉴定费也较高,对相对人来说也是一种负担。笔者以为,可以对复审程序设定一定的门槛条件,比如明显超过专利权保护时间,明显不具有新颖性、独创性的申请在复审确认之后不得提讼,或者规定如果不服确认决定而败诉的,须承担相应的鉴定费、复审宣告费等费用,这样也可以较好地阻止部分恶意诉讼人的恶劣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本身即处于多向度、多层次、多级别的法律调整之下,因此,综合运用各项法律制度的合力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人予以规制,方能遏制其投机心理,从而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公共利益的基本宗旨,在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和滥用诉权之间寻找动态的平衡。

参考文献:

[ 1 ] 杨立新. 侵权行为法专论[ M ] .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93.

[2]马治国,张小号.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及其民法规制[J].电子知识产权,2008(6):45-48.

[3]智敏.全国首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审理纪实[J].法治与社会,2007(4):40-41.

[ 4 ] 张晓薇. 滥用诉讼权利之比较研究[ J ] . 比较法研究,2004(4):121-126.

篇10

Abstract: Overall planning of tourism development in Zhuanghe city is the basis of history, status and market factors in the full study of Zhuanghe's tourism industry, combined with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tourism, proposed by a series of planning,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make Zhuanghe become " China north magnificent, rare tourist resort ".

Key words: ZhuangHe tourism;development;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59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全国产业结构调整,旅游业成为中国最具发展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旅游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规划;同时,旅游发展也为规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本文将对《庄河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规划思路和规划思想作阶段性的总结。

庄河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是在充分研究庄河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国内旅游发展趋势,拟通过一系列规划、开发与建设,使庄河成为“中国北方壮丽、珍奇的旅游胜地”。

旅游发展规划要以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及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及法规为依据,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一、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

世界旅游重心东移,为中国旅游业提供了巨大的国际市场空间。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我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旅游目的地。

如果将辽宁省划分为以大连为中心城市的半岛沿海区,以丹东为中心城市的鸭绿江流域区,以锦州为中心城市的辽西沿海区,以沈阳为中心城市辽河流域区,那么庄河市位于以大连为中心城市的半岛沿海区的东部。大连作为2004CCTV中国最具经济活力城市之一,大连的经济增长率保持较强的增长势头。经济的起飞意味着大众化消费时代的到来,意味着度假休闲需求的急剧膨胀,其释放出来的消费力将是巨大的,这些都对庄河有较强的辐射作用,使庄河在经济发展、吸引外资、发展海内外的客源市场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庄河市作为“辽宁省旅游强市(县)”第一名,其丰富的旅游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庄河市发展旅游的基础条件。随着黄海大道高速公路的建成,沿黄海大道的景观带也会逐步形成,必将给庄河市的旅游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1.近期客源市场预测:

一级市场:主要为省内的城市人口。

二级市场:吸引国内来自于京、津、唐地区的游人和国际上日、韩、东南亚为主的游人。

机会市场:国内大城市游人和俄罗斯、港澳台及其他境外游客。

2.中远期客源市场预测:

一级市场:以沈阳为中心的东北城市群和以京、津、唐为中心的华北城市群的游人。

二级市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的国内市场、及俄罗斯、港澳台、东南亚等国际市场。

机会市场:其它国内和国际游人。

二、庄河旅游发展战略

“中国北方壮丽、珍奇的旅游胜地”是庄河旅游的战略目标。

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建设“中国北方壮丽、珍奇的旅游胜地—庄河”必须实施的发展战略。因此,新规划项目要符合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做到先评价后开发建设,在保护的基础上实施科学、合理、适度的开发。尤其要重视对自然保护区脆弱生态环境的保护、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以科学开发促进积极的保护。

三、庄河旅游形象策划

旅游形象策划主要解决形象定位和形象传播的问题,其中形象定位是核心,形象定位是形象策划以及进一步通过设计形象表现的核心,定位既建立在目的地人文地理基础之上,又要考虑旅游者对形象的感知和要求。

1.旅游形象理念基础:

古城探幽,温泉蕴秀,湖光山影,海岛揽胜,生态农业,绿色家园。

2.庄河形象总体定位:

庄河—中国北方第一水乡。

庄河—北方水乡,体验之旅。

庄河市主要旅游区主题形象本体系统如下:

冰峪:山奇水秀,北方江南。

天门山:奇峰竞秀,重峦叠障,气势磅礴,山势纵横。

步云山:辽南第一高峰,万古温泉圣水。

城山:奇峰、怪石鬼斧神工,古城、庙宇军事重镇。

黑岛:一水远联獐鹿岛,群峰环绕凤凰山。

中日遗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桂云峰生态山庄:红花绿树吐芬芳,诗情画意生态游。

蛤蜊岛:鸟类王国,世界蚬库。

海王九岛:万顷青于靛,小屿珊湖列画屏。

石城岛:海上游钓乐园,黑脸琵鹭故乡。

长隆德庄园:建筑艺术之集大成者,历史一百三十余年矣!

3.行为形象系统(BIS)设计:

行为形象,又称行为准则,是反映理念基础,在对内部员工的管理行为,面对旅游者的服务行为和对外的社会公益行为等三方面的行为规范及规章、制度,又是实施理念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游客旅游满意度的核心环节。对庄河市而言,行为形象应强调如下几个方面的规范服务: 热诚好客、自觉服务、高效管理。

4.视觉形象系统(VIS)设计:

(1)确定旅游地标志

图形由“庄河zhuanghe”首位字母“z”组成,中间有一只眼睛,眼中是庄河的版图,绿色为山,蓝色为水,好山好水好时光,凡走进庄河的人,都会留在眼中藏在心里。

(2)确定旅游地标准色

标准色的应用范围是建立区域视觉形象的基础和保障,应用时必须执行标准色彩按规范制作。

庄河市的标准色为蓝色(C:80M:0Y:0K:0)、浅蓝(C:40M:0Y:0K:0)、桔红色(C:50M:50Y:80K:0)、绿色(C:50M:0Y:100K:0)。

(3)确定旅游地文字标识

“庄河旅游”经过艺术处理后广泛使用于庄河各类宣传材料上。

(4)确定旅游地吉祥物

吉祥物壮壮,灵感源于庄河的特产梭子蟹,经过艺术的锤炼加工,再结合本地的特点,勾画出这一形象。这个可爱的蟹娃娃不仅代表了庄河人的聪慧和开放,更象征着庄河美好的明天。让壮壮成为世界了解庄河的纽带。

五、庄河市旅游资源评价

应用旅游资源评价体系,对庄河旅游资源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见表1:

从表2可看出:庄河的旅游资源中四级旅游资源一处,三级旅游资源五处,二级旅游资源三处,一级旅游资源二处。从定性概括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角度说明了庄河市整体旅游资源属于优良级旅游资源。

六、空间布局规划

庄河旅游资源空间布局为“一个中心城”、“二个旅游业发展增长极”、“六项精品工程”、“一个旅游带”、“三大旅游区”、“三个旅游服务基地”、“一个温泉村”。

重点建设好庄河城市旅游区,突出庄河城市旅游在庄河旅游格局中的中心使用。

冰峪沟旅游度假区、海王九岛游览区是庄河旅游业发展的二个增长极。通过培育冰峪旅游度假区,海王九岛游览区二个增长极来带动庄河旅游业的发展.

“冰峪旅游度假区”、“天门山风景名胜区”、“城山游览区”、“黑岛游览区”、“步云山游览区”、“海王九岛游览区”是庄河旅游业的六项精品工程。

黄海大道生态农业观光带以观光生态农业产业为主,另外还包括沿线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苗圃、绿地等。

三大旅游区是北部山岳风光旅游区、南部海滨运动休闲区、中部怀旧体验旅游区。

规划将马道口村,黑岛村,石城岛建设为旅游服务基地,为游客提供一定规模、一定档次的食宿条件,同时也是旅游产品、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

利用步云山的温泉资源,建一个集保健、康复、度假、休闲于一体的休、疗养基地。

七、庄河市区城市旅游的发展规划

庄河市区城市旅游在庄河旅游中占有重要地位,游客在市区的旅游体验,已不仅局限于景点观光,还受整个城市旅游氛围的影响。庄河旅游产品结构向观光休闲、度假、疗养为主的复合型转变,也必须以城市为依托,依赖城市提供的多种服务。

庄河有着良好的城市旅游基础,“城在景中、景在城中,城景交融”是庄河市区的一大特色,如何发展好城市旅游,是庄河旅游发展的重要新战略。

打造“有机生态城市”是庄河城市旅游的战略定位。

“有机生态城市”就是创造“森林在城市中,城市在山水中”的生态城市氛围。通过建筑景观、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的有机结合,形成真正的田园城市、山水城市、生态城市。

整合和提升庄河现有的城市结构和功能,打造以休闲产业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产业集群,如休闲旅游、休闲服务、休闲商务、休闲商业、休闲运动等。休闲是一个国家生产力水平高低的标志,是衡量社会文明的标尺,是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结晶,是一种崭新的生活方式。

篇11

1、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发展的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自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联系。所谓本质的必然联系,就是事物运动过程中确定不移的基本秩序,它决定着事物的发展趋势和最终结果。

2、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而辩证唯物主义是由辩证的唯物论和唯物的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三部分组成。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化的优秀成果,特别是在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和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的基础上创立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2

一、完善有关CPA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CPA的法律责任

1.协调法律条款之间的矛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公司法》、《刑法》与《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及《独立审计准则》之间的矛盾,CPA和CPA协会应积极主动地争取立法机构对《公司法》与《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或颁布相关司法解释确赢《注册会计师法》及《独立审计准则》为判决与CPA有关的法律诉讼的法律依据,其他法律与之冲突的应以《注册会计师法》及《独立审计准则》规定为准,使相关法律协调一致,从而避免在法律诉讼中对法律依据的分歧与争执,减少由法律依据而引起的CPA法律责任风险。完善与CPA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条款,使CPA的刑事与民事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CPA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它应该成为法庭判定CPA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目前司法人员在审理CPA法律责任的案件时,主要依据一般的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较少。独审计准则应该成为我国司法界判定CPA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即CPA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但审计在客观上与实际不符时小应承担法律责任,使之既有法律约束又有法律保障。

3.增加保护条款,免受无谓诉讼。《注册会计师法》应当将已存在于《独立审计准则》中保护CPA的条款补充进来,在法律责任方面就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序给予明确规定,以保护CPA免受无谓诉讼的骚扰。

(1)就责任对象而言,应当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确定审计受益第三人的范围,限定CPA承担法律责任的第j人的具体对象范围。即将第三人细分为直接第三人、应预见的第j人、可预见的其他第三人。犯有普通过失的CPA只对委托人直接第三人和应预见的第三人负责:而犯有重大过失和欺诈时,应对上述所有第三人负责。

(2)就责任范围而言,当务之急是建立有关“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的判定标准,并从有利于我国CPA事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在《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规定,CPA仅对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欺诈”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

(3)就责任程序而言,应该在《注册会计师法》中有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强调CPA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然后可借浆美国司法中的“比例责任”,减轻CPA的责任程度。

4.成立独立CPA法律责任的专业鉴定委员会。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的发展,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将成为处理CPA法律责任的重要形式,但当涉及的诉讼案件专业性强时,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做出合理鉴定。例如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界定这项会计信息的产生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人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借鉴西方经验,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CPA法律责任的界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报告应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

二、加强对CPA和会计事务所的管理。减少法律诉讼

1.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CPA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CPA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CPA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CPA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因此,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业务,出具报告,对于避免法律诉讼或在已提起的法律诉讼中保护CPA是非常重要的。

2.建立、健全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会计事务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业,质量管理是会计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如果一个会计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很有可能因某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操作失职而导致会计事务所的信誉扫地。

3.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CPA承办业务,会计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即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确定CPA和委托人责任的一个重要文件。会计事务所不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约定书,这样才能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将一切争辩减少到最低限度。

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深入了解委托人的情况,不接不能胜任的委托业务。中外CPA法律案例告诉我们,CPA欲法律诉讼,必须慎重地选择被审计单位。一是要选择正直的被审计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会蒙骗CPA,使CPA落人它们设定的圈套。北京中诚会计事务所就是在长城公司非法集资出现危机之时轻信长城公司谎言而被卷入的。这就要求会计事务所接受委托之前,一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历史情况有所了解,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尤其是在执行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时更应如此。二是对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诉讼案,都集中在宣告破产的被审计单位。

5.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投保充分的责任保险是会计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尽管保险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会计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6.聘请熟悉CPA法律贵任的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尽可能聘请熟悉相关法规及CPA责任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遇重大的法律问题,CPA应同本所的律师或外聘律师详细讨论所有潜在的危险情况并仔细考虑律师的建议。一旦发生法律诉讼,也应请有经验的律师参与诉讼。

7.建立有效的同业复核制度。同业复核首先应用在美国,1974~1975年,普华和安达信先后聘请杜罗斯会计公司对其审计质量进行检查,由此揭开了同业复核的序幕。美国同业复核制度在改善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我国也可以考虑引入同业复核制度,对于提高CPA行业的执业质量和社会可信度,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法律责任体系的创新

1.建立以民事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追究模式。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了我国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责任追究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CPA要真正承担起年报审计的民事赔偿责任仍然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上有新的突破。

当前亟须解决的是:(1)结合行业的特点明确相关民事诉讼的受理和裁决程序。(2)明确民事赔偿的归责及赔偿金的认定方式。可借鉴美国《私有证券诉讼改革法令》中的做法,采用“根据责任主体过错承担相应比例赔偿责任”的原则,明确CPA承担的会计信息造假的连带赔偿责任:尽快实施细则对上述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这是健全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关键。

2.积极推进有限责任制度向有限合伙制的转变。

篇13

    产权式酒店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法国的阿尔卑斯地区,由“时权酒店(Timeshare Hotel)”演变而来,最先由瑞士企业家亚历山大耐提出,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成为风靡全球的休闲旅游度假方式。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它是房地产业与酒店业、旅游业相互融合的创新型的投资产品,已成为一种投资时尚。

    投资产权式酒店可以通过贷款抵押的方式进行。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银作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付款方式。由于产权式酒店销售方式、投资回报承诺等有违规之嫌,加之存在信息不对称,开发商、酒店管理者追求各自利益,产生道德风险,这些风险都会导致银行产生信贷风险。在国内,产权式酒店业在短短的时间内已开发了200余家,新的纷争也伴随而起,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诉朱某、陈某、阳朔县某房地产旅游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就是最好的例证。目前,成都多家银行已暂停对产权式酒店贷款,究其原因,与其说是银行收缩银根,还不如说是为了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然而,在学术研究领域,关于产权式酒店的研究刚起步,学者们对产权式酒店的研究多数集中在经济和管理领域,而且主要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从法律领域研究比较少,且有待进一步深入。在法律研究领域,主要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视角,提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银行利益保护角度,无论是经济还是法律方面,学者们都还未涉足。所以,本文拟以保护融资方银行的利益为视角,探讨对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的规制,以期银行业、酒店业和旅游业能呈健康而有序的良好发展态势。

    一、产权式酒店法律规制的缺陷

    在国外,分时度假产品比较发达,对分时度假产品购买者、消费者等相关利益者保护较为完善。如欧洲的《欧洲联盟分时度假指令》,要求成员国必须颁布分时度假产品的法律法规,并对“冷静期”制度、事先告知、标准合同文本等作详细规定。马来西亚的《旅游分时度假政策指南和要求》,要求每半年对外公开财务报表,实行强制信托制度。美国的《分时度假房产法案》,限制违规经营者,规范分时度假市场。但是,在对银行利益方面,仍然是空白。

    在我国,目前关于产权式酒店的专门法律法规,仅有《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产权式酒店管理的规范性法规,明确了用地性质、建设销售流程及产权登记等问题。但该办法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不具有普适性,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阶段。融资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指引》、《合同法》、《担保法》、《商品房销售办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告法》等等。

    然而,产权式酒店作为一种“舶来品”,投资方式、法律性质等突破了传统房产的内容,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并未对此作出区分,导致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远远高于传统地产。如:《商品房销售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但在我国,产权式酒店的开发商大多数是高投资高回报率吸引顾客,承诺的投资回报率高达5%-12%不等。所以,开发商承诺的固定回报是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可能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同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该规定大大降低了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之间的独立性,将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在效力上做一定程度的结合,使得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解除将直接导致贷款合同的解除。所以,一旦出现法律纠纷,银行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维护。又如,根据《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固定投资回报的承诺”。由此可见,开发商以固定回报承诺吸引投资者,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承诺固定回报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这就必然会直接影响到银行如期收到还款,导致信贷风险的提高。

    二、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法律规制的完善

    虽然产权式酒店在国外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制度比较完善,但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需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磨合。产权式酒店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对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的法律规制,不能简简单单地按照一般房产信贷风险规制。鉴于此,本文提出一些肤浅的建议,希望能引起相关实务部门的关注,以达到抛砖引玉之用。

    (一)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

    以2004年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指引》为指导,实施贷前调查贷后监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商业银行贷前应严格审查,对贷款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有关偿债能力以及其提供的一系列证明文件严格审查并作详细调查,实行严格的审批责任制度,避免发生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导致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况。同时,银行在对贷款进行审批时,也应将开发商、酒店管理公司的资信作为考察对象,是否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信誉状况、经营能力等等,因为这些会影响到借款人日后的还款资金来源问题。贷后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加强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风险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以保证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二)产权式酒店开发模式:开发商、酒店经营管理公司联合

    产权式酒店突破传统的经营模式,委托经营关系中,一方面,酒店经营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事先选定的,开发商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且酒店的经营业绩无利益牵连,所以开发商在选酒店管理公司时,仅以酒店销售业绩为终极目标,不考虑于酒店经营能力。另一方面,产权式酒店的性质决定了投资者不参与公司运营,酒店的经营利润除了受所处的地理环境、配套设施外,更重要的是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对于涉及到具有专业色彩的市场定位、经营方向、经营战略、经营策略以及管理方案等内容完全由管理者判断和决定。然而,投资者对这些因素无法监督,加之酒店必须整体经营,投资者众多且比较分散,投资者想退出或更换酒店管理者都比较困难,从而产生较大的风险。

    在该行业发达的欧美国家,酒店经管成功的重要原因是开发商本身就是在酒店行业富有经验的经营者,因此我国可以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采取开发商与经营管理商联合开发的模式,这样具有以下优势:1.开发商在酒店修建规划时,会把精力主要集中在影响酒店经营因素上,如:地段、周边的商务环境、配套设施等。2.经营管理公司参与酒店开发,可以把开发商、酒店经营管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捆绑在一起,避免三方因利益目标不一致给酒店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3.由于开发商与酒店的经营业绩有着利益关系,开发商少不了会监督酒店的经营管理和支持酒店发展,使之符合星级酒店标准。这样才能使产权式酒店发挥真正优势,才能保证兑现对投资者的回报承诺,进而保证银行还款来源。

    (三)担保公司为还款来源提供担保

    通过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投资者,还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投资收益。投资者在投资的头几年获得的收益,由房开商或酒店经营管理公司统一扣除并打入还款账户,以作为投资者对银行的还款。产权式酒店经营管理公司向投资者承诺的回报率,通常是80%—100%的出租率来计算的,然而,根据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全国饭店出租率为61.07%,2010年全国饭店出租率为60.28%,2009年全国饭店出租率为57.88%。产权式酒店经营状况更为不理想,平均入住率仅有40%,整体收益率偏低,高投资回报率的承诺能否兑现,将是一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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