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云杂志! 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权益保障 投稿策略
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0:46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篇1

    首先,新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进行了修改。原规定把保险公司分为全国性保险公司和区域性保险公司,现在则取消了这种差别。

    其次,新规定对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放宽了比例,保险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

篇2

    和现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相比,新《规定》大幅降低了保险公司增设分公司的“门槛”。据业内人士介绍,根据现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金“门槛”有全国性公司和区域性公司的划分,前者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5亿元,后者是2亿元。每申请一家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5000万元。

    但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当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而在此之前,全国性保险公司资本金只有达到人民币15亿元,区域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5亿元,增设分支机构才可以不再增加资本金。

    另外,新《规定》还取消了保险公司开设分支机构必须是总公司营业满一年的硬性要求,但同时要求,经营期限超过两年的,最近两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

    单个股东持股上限提高

    和原有的《管理规定》最大不同的是,修改稿中增加了“向保险公司投资”这一节。新《规定》将单个法人的持股比例上限从原来的10%,提高到了20%。但境外股东总参股比例未变,仍应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5%。但之前在修改稿中提出的将吸收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在新《规定》中并没有放开,看来个人投资保险公司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

篇3

    新规定强化了对保险公司设立的审查力度,规定在对保险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查期间,保监会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教育,并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公司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思路,作为是否批准的参考。

    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上,改变了以往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遵循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基本单位批设管理分支机构的原则,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的设立上拥有更大的自由度。同时,增设分公司需要增加的资本金额度也大幅度降低。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业务,使得省级区域内不再存在所谓“跨区域展业”的问题。而在此前,保险公司要想在省内地市开展业务,除了要有省级分公司外,还需要开设地(市)支公司,才能开展保险业务。

    为改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吸收社会资本,保险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

    此外,在保险监管方面,新规定还明确保监会根据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对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质询,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做出说明。自然人不能投资保险公司

    在记者拿到的这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并无关于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的相关事宜。而在去年8月保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这一点成为当时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去年8月的征求意见稿中,在“向保险公司投资”一节中规定,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自然人应当资信良好、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合法。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的比例为,“单个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全部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对此问题,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杨华柏表示,新规定对于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并无提及,主要考虑到自然人入股与法人入股并无本质区别。但杨同时表示,目前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暂时还不可以,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对于自然人的资信调查难度较大。鼓励社会资本进入

篇4

关键词:保险 公司 保险公司

一、专业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保险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法人是最为完善、最为成熟的民事主体之一。我国民法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中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保险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从事保险业务以获取中介费用的企业法人。

(二)保险公司为保险中介人

在一个完整的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类主体,一类是保险合同主体,包括作为保险当事人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以及作为保险关系人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另一类是保险中介人。保险公司属于保险供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则为保险需求方。保险中介人就是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为保险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以促成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及为合同的履行提供辅助的机构或个人。

(三)保险公司为专业保险人

保险公司是社会化大生产要求下保险行业日益细化和专业化的产物。它以公司为其组织形式,具有严密的社团性和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以专门从事保险业务为其权利和行为能力,并承担相应责任;以专业化的知识和能力为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以专业性和准确为其生存空间;以保险所得佣金为其经营收入,从而实现企业营利目标。因而,保险公司为专业的保险人。

(四)保险公司将是我国保险市场的主导力量和发展方向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人与个人和兼业相比,具有法律地位明确、法律责任清晰、信誉有保障等明显的优点。将会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主导力量和发展方向。

二、专业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企业法人的设立是指为创办企业企业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保险公司的设立首先符合《民法通则》和《公司法》规定的一般性条件。另外基于其行业性质,法律在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从业特许、执业担保机制等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规定了若干特殊条件。

(一)注册资本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必须符合真实性原则。出资数额不但是公司对外信用的衡量标准,而且最终成为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石。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中介,获取佣金,属于服务性公司,其最低出资额不得少于10万元。另外,保险公司的是保险业务,而保险是国家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其经营受到严格管制。保险公司的性质是金融行业中介机构,鉴于保险公司的金融性,《管理规定》第9、10条规定成立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不得低于50万元和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货币。以我国目前市场发展程度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质,规定较高的注册资本金并采实缴资本制,有助于保证公司资信度和责任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金融市场稳定。

(二)人员条件限制

保险公司专业化程度高主要体现在保险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依照《保险法》和《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从业人员的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在此基础上,从业人员将获得由保监会统一监制,保险机构负责核发的《执业证书》以作为从事保险活动的执业证明。另外,《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时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低于整个公司人员的二分之一。统一性的全国考试保证了考试公平、权威,以便遴选优秀人才;数量上的严格规定使得保险公司建立之初就拥有一批专业人士,从而确保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三)从业特许

公司设立条件体现了一国政府对于企业进入市场所持的态度及价值取向。我国法律对于公司设立从各个方面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只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它体现了国家对公司成立所持之底限。《管理规定》第16和20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向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经保监会批准后,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保险公司方可开业。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设立必须先经保监会的实质审查,《许可证》是保监会授予保险公司允许其从事保险的资格凭证。保险公司在履行许可手续之后,还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获得法人资格。此种规定使得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过双重审核,一方面通过详细设定诸多义务促使发起人在筹建公司时持谨慎态度,认真完成各项条件;另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在保险公司的设立上倾向于维护和体现交易安全,强调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四)执业担保机制

执业担保机制是指法律规定特定行业的公司企业设立时必须提供一定财产或投保职责保险以作为交易安全之保证的一项制度。根据责权相统一的原则,权力的重要性在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法律责任的严格性。因此,保险公司设立之际就要求其缴存一定的保证金和进行责任保险可以起到防范、制约、监督等功能,另外也能够增强保险公司执业时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等。我国《保险法》第132条规定:保险人应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保险。《管理规定》第53条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应按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或者以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同时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营业保证金。可见,我国法律亦承认执业担保机制之必要性。这样规定固然可取,但实际上事先预防之效果往往优于事后救济,与其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执业担保机制后的惩罚措施,不如规定保险公司只有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责任保险后才能获得《许可证》,这样彻底杜绝了其不交或拖欠缴存保证金的可能性,防患于未然。

三、专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

(一)组织形式

根据《公司法》第2条和《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组织形式。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不成熟,专业人才缺乏,人们对于保险的全面接受仍然需要一个过程,大范围建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时机尚未成熟。因此,在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选择上,应采取以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模式,在完成入世过渡期后逐渐通过兼并重组过渡到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最后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形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治理结构

按《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的运作方式也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但现实中不少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大股东拥权自重,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出以下两点建议:一是要制定《保险机构治理指引》,健全治理结构,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二是要加强对资本的监管,防止空壳经营和独资经营。(作者单位: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

篇5

答:进一步放宽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的限制,首先,有利于促进我国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保险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西部大开发。

其次,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放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使保险公司可以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当地业务情况,决定是采取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还是采取组合各种销售渠道的方式开展业务,而不是仅仅靠层层设机构、铺摊子、上人员来开展业务。这有利于保险公司,尤其是新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拓展业务,有利于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降低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

第三,有利于保险公司将核心竞争力转到产品设计和服务创新上来。进一步放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的限制,将有利于鼓励保险公司走集约化、效益化的发展道路。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可以大大减轻营销管理方面的压力,改变长期以来“重营销、轻管理,不注重产品开发和服务质量”的局面,加强产品服务创新,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有利于形成保险市场体系的多元化格局。保险公司地级市以下的分支机构主要行使展业职能,与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职能重合,形成一种竞争,而不是合作关系。允许保险公司分公司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承揽保险业务,利用保险公估公司开展损失鉴定和理赔业务。这样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中介的作用,大大加快保险营销服务专业化进程,形成保险市场体系的多元化格局。

问:此举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将产生哪些影响?

答: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将为保险公司提供广阔的销售和服务平台。目前,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在注册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开展业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分流部分展业和核保、理赔工作。

问:此举对保险公司目前的营销模式是否会有影响?保险公司对委托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如何进行管控?

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的放开,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都会放弃分支机构拓展业务的营销模式,纷纷撤销基层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导致基层服务失控,损害保户利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监管部门应当坚持自主选择的市场原则,而不是强制保险公司选择何种营销体系,保险公司本身也会按照服务和成本效益匹配的原则,选择适合公司业务发展的营销渠道,根据业务情况,合理安排分支机构的布局。

目前,各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大部分公司都已实现了全国分支机构的联网,核保、核赔、财务管理大都通过网络集中到分公司办理,基层公司只负责业务拓展和售后服务。放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现有网络体系与保险中介机构联网,对业务和售后服务体系进行管控。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