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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4:4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

篇1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相关部门在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依据和遵循的,经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化秩序,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过程能够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制式文件。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必须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制定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和实施的一些列保证工程建设标准有序实施的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通过对工程建设主体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引导、规范工程建设主体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以行政手段和强制性措施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指导性地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系统性、行政性、科学性的特征

二、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互动关系分析

(一)法律法规影响工程建设标准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即法律层面,法规层面,执行层面。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对工程建设相关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进行强制性、原则性的约束;相关法规是针对法律层级的细化,将相关法律约束具体细化,在细节方面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以政府行政手段对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顺利有效实施。第二,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横向与纵向分析,虽然在具体要求标准和细节上不尽相同,但是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修改全过程进程监督和指导,所以,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影响和指导意义是贯穿全程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各个程序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程建设标准影响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技术保障,主要通过技术层面对法律法非予以支持。第一,工程建设标准能够细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弥补,尤其在工程建设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方面,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促使工程建设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自我调节能力,最终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目标。第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据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为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具体参照标准,促使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理性。因此,工程建设标准是法律法规的主要参照对象。第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实践活动中的有效应用。所以,法律法规能否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发挥时效性,是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要依据。

三、促进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共同发展的措施

(一)发挥工程建设标准重要作用,促进法律法规完善进步

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性能够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如果工程标准的适用性不够良好,必然导致法律法规在技术标准上出现问题,影响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合理性,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法制体系的发展。

(二)发挥法律法规积极作用,保证工程建设标准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发挥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引导职能,以强制性手段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能够贯穿于工程建设活动的始终,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工程建设主体能够明确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意义,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的将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指南。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时效性。

篇2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4-0064-02

《建设法规》教育对规范人们建筑活动行为、提升建筑业人员素质、确保建筑业的健康和有序的发展有着重大作用,对目前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1]。《建设法规》课程为建筑、土建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它主要研究建设领域内的法律问题,明确要求学生掌握建设领域内的重要的法律法规。由于该课程具体条文多,专业性、综合性强,课程教学引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这致使很多学生缺乏基本的建设法律法规的知识。而且课堂教学大多还是采用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模式,课堂气氛沉闷,很多学生人到心未到,甚至因为是偏文科的课程导致缺勤的学生也很多。然而,一种现象的出现使《建设法规》课程的重要性得到了大大提升,那就是近年来国家为了实行法制化建设,依法行政,促进建设体制改革,同时提高建设技术人员素质,实行了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该制度就是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的技术人员,要求其参加相关考试以获取执业资格,在按规定进行注册后方可实际执业的管理制度。与土木工程专业相关的注册工程师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等,关键的是在这几种注册工程师考试科目中,《建设法规》课程涉及到的内容,或者作为单独的一门考试科目,或者是考试内容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显而易见。执业资格证书的考取对从事土木建设行业的人来说是自身素质水平的体现,也是找到好工作或提高薪酬的砝码。所以如果能够改进《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同时兼顾执业资格考试涉及的法规课程内容,就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有所用,成效立竿见影。因此,本文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进行了改革,在常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基础上兼顾执业资格考试涉及到的知识点,重新修订教学大纲,精心组织教学内容,策划教学过程,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中来,进行兼顾素质教育和考证需求的《建设法规》教学改革探索。

一、修订教学大纲

课程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而规定的课程内容、体系、范围和教学要求的基本纲要。它是实施教育思想和教学计划的基本保证,是进行多媒体教学、教材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也是指导学生学习,制定考核说明和评分标准的指导性文件。新制定的《建设法规》教学大纲应突出应用性和针对性,正确处理好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之间的关系,注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课程目的是在让学生了解法律条文的同时,侧重于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重点。因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应发生转变。教学内容将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中强调的知识点明确出来,教学方法以案例、实训为主。新的《建设法规》教学大纲目的明确,重点突出,更进一步从学生需求角度出发,因而具有时效性。

二、改进教学方法

长期以来,《建设法规》课程教学采取的是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老师讲学生听,课堂气氛沉闷,又由于该课程偏文科的特征,条文规定特别多,学生很容易溜号,出勤率也不高。改革后的课堂教学,教师只利用部分课堂时间提出所讲章节的主要框架和重点难点,重点进行案例教学,通过给出案例由学生自己分析,自己从书上相关章节找到案例涉及到的知识点,这样不仅可以让每个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而且因为是他们自己分析并标记了相关论据,所以印象深刻,同时避免了一门课已经结束了教材还像刚买来一样崭新的状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所提供的案例一定要经过精心筛选,紧扣课堂重点,又要有所延伸。一眼就能看出原委的案例引不起学生的兴趣,所以案例越新越好,最好能和授课时发生的案子结合起来,与时俱进,这样学生的兴趣才能被提高起来。另外,从全国执业资格考试题目中提取相关案例也是必不可少的,当教师说明这是×××年全国注册×××师的考试原题时,学生的重视程度自然会提高。与学生分析案例的同时,教师将案例分析涉及到的知识点填充到开课时给出的知识框架中去,这样一堂课的教学内容就充盈了起来,学生也能一目了然地看出这节课他学到了哪些知识。课堂的最后一部分为真题训练,以选择题为主,从历年各种执业资格考试中抽取相关考题,采取分组的形式,比赛的气氛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三、考试改革

考试应该能够反映学生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及自学能力、运用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而不是课堂教学内容的简单重复。通过考试的引导作用,调动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主动性,给学生提供探索的机会,鼓励学生独立思考,使考试真正能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进行全面测试评价。《建设法规》课程考试改革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考试内容的改革,二是成绩评定方式的改革。以往考试内容紧紧围绕书本,没有扩展开来,而《建设法规》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学生能够融会贯通、运用自如地研究和探讨问题。《建设法规》课程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题型以选择题、判断改错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为主,其中选择题采用执业资格考试的答题方法,选择对答案之后要求写出选择理由,答案和选择依据均正确的得分,选项正确理由不正确的不得分。这不仅避免了学生遇到选择题胡乱选、碰运气的状况,也相当于进行了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战训练,学生见识到了这种考试模式,以后参加真正的执业资格考试时就不会觉得陌生。判断改错题主要针对课本中那些容易混淆的知识。案例分析所用案例采用综合性强、涉及知识面广的案例[2]。成绩评定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各占50%,平时成绩包括课堂答题加分和考勤情况,这种成绩评定方式减轻了学生期末考试压力,学习成绩明显提高。计入平时成绩,加强对平时学习和表现的考核,使学生的学习变得轻松而有趣,学生摆脱了孤注一掷、期末一卷定终身的困惑,使学生懂得学习不是为了考试,而是为了获取知识和技能。

四、课程改革的实际效果及体会

通过《建设法规》课程的学习,学生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法律法规有了全面的认识和把握,对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能进行理性地分析。未来建筑业管理层的建设法律法规素质得到了提高,也为学生将来参加建筑类执业资格考试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明显被调动了起来,教师从“满堂灌”中走出来,利用更多的时间去启发学生思考,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学生们能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归纳能力、表达能力得到了提高。通过考试改革,学生走出了“为了学分而上课”的思维定式,卷面考试要求他们对书本知识要非常熟悉、掌握精准,而且新的答题方式让他们对将来要参加的执业资格考试答题方式有了初步的了解。平时成绩的评定让他们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而且学习不再是单单为了考试,而是为了获取知识和技能。

自从我国加入WTO后,建筑领域国际间的交往也日益增多。建筑活动的法制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所以,建设法律规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从而,对建设法规有关理论和制度的研究和学习,不仅成为国家对建设领域的依法组织、管理和协调的必需,也成为现代建筑企业以及社会人社会活动和生活的必需[3]。学校和学生都应该重视建设法规的教育,从普及深化学生建设法律意识和建筑类执业资格证书考取两方面,提高未来建筑业管理层的建设法律法规素质,加强建设工程的依法建设,提高工程质量,杜绝隐患工程,确保工程质量,造福人民。

参考文献:

[1]周健生.浅谈建设工程的依法建设[J].广东建材,2006,(1):16-19.

篇3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的出台,工程建设市场已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招投标的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正规化的轨道。但在施行过程中建设单位、招标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的单位或多或少的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就部分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资格预审过程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来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在资格预审的时候招标人在审查条件内人为的设置如下条件:

1、 投标单位必须在本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获得A、AA、AAA级诚信评价,这样就限制了注册地在外地外省的施工企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地的企业,形成地方垄断,地方保护主义。

2、 在资审文件评分细则上过于苛刻的设置加分条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能让招标单位“中意”的单位评分排名靠前,从而入围进入后面的投标阶段。

应对措施:

1、 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对招标单位申报的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详细审查,对保护性条款坚决予以否定。

2、 对技术不复杂、无特殊要求的项目取消资格审查内过多的评分条款,改由只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过类似的工作业绩;是否具有承接该项目相应的人员、机械、设备即可。以此来大大降低人为因素对招投标过程的影响。

二、工程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存在误差隐患

具体的体现在工程量的数量不准确,工程项目特征描述有缺项漏项。因此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造成发包方和承包方扯皮的现象,进而影响到工程的正常施工。其主要原因有:

1、现在很多工程从招标到最后的投标中间只隔着20天,有些地方甚至时间更短,投标单位为了投标,只能匆匆的看下图纸后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无法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

2、 现在大部分的工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都由造价咨询机构来负责完成,而市场上的造价咨询机构良莠不齐,很多招标单位又不具有相关专业的管理人员,这就容易造成在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过程中工程量与图纸不符,甚至出现缺项漏项的情况。

应对措施:

1、 各地建设局应出台地方性规章制度,最好是按工程面积、工程造价、工程难易度来制定更详细的招投标工作时间,而不是简简单单的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来实施。

2、 施行追溯制度,如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误差太大或者缺项漏项造成合同纠纷,给招标人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或者损失时,招标人有权对工程量编制人及其单位追责。同时这样可以提高编制人员的职业道德,将少各相关单位不必要的麻烦。

三、技术标评审工作量过大。

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只对工程招标时的技术标占总评审的比重做出规定,未对技术标的编制要求做出规定。这也就造成了投标单位为了能在评审中获得高分,在编制技术标时往往只看中表面的文章,如标书越厚越好,装订越精美越好,内容越全面越好,往往是罗列工程施工的生产过程而未能突出工程的难点、重点、控制点的分析及对策,本末倒置了技术标的作用。同时专家评委们评审时间也有限,而投标单位往往有十几家甚至多达几十家,专家评委们只有粗略的看看,这就造成技术标的评分不能很准确的反应投标单位的真实技术水平。

应对措施:

如某市建设局出台的招标投标指引中就规定:技术标书要求尽量“瘦身”,招标人编制统一的技术标目录,并可限定最高页数。评标要点更加突出科学性和针对性,体现投标人的专业水平。在实际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我们可以限定技术标的数量不允许超过50页,其编制的重点必须是是针对招标工程主要特点、技术要求、施工重点和难点、施工采用的新方法、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这样专家评委们就有足够的时间去对技术标做仔细的评判,达到反应投标单位真实水平的效果。

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标、出借资质等行为

在投标过程中,一些无资质的个人或者相应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中标设法挂靠资质较高的单位进行投标。除此之外还有:

1、 招标人为了给心仪的单位中标,提前透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给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更改投标报价。

2、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协议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从而建立价格同盟以此来排挤其他投标人。

3、 实行轮流坐庄,在投标前相互约定好此次由哪家单位来中标。

应对措施:

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投标报名、下载招标相关文件、递交招标文件质疑等均采用电脑辅助的方式,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交易网络来实现。这样只要符合基本资格的单位都可以参加投标,如此一来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在开标前将无法得知改工程有哪些单位将参加投标,这样也就切断了相关单位之间的联系的可能性。同时要加大对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此来震慑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诚信档案,将企业的相关信息公布于网上,由社会大众来进行监督。如有违规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外予以公布通报,并在一段时间内限制其参加投标。

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使建设市场上的竞争能达到公平、公正、公开。只有市场处于“三公”的时候才能对工程建设相关的单位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才能促使工程建设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因此,研究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关应对措施,才能有效的防止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的行为的发生,对健全招投标的管理制度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08.30

篇4

1国内外政府对监理企业的监督概况

在国外,政府对于监理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一般不实行资质管理。在宏观上,依靠有关法规(公司法、建设法等)对其进行规范;在微观上,依靠行业协会或学会对其业务水平进行评价,对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职业道德进行规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

在国内,由于我国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完全照搬外国的经验和做法并不可取,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决策。我国建设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中央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县以上各级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各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建设管理工作。建设市场的管理,是典型的以建设部为代表的行政管理。

2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控制

政府监督机构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执法监督,其目的就是在保证安全使用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监督的利益和效益的最大化。而监理企业的目的,主要是从自己所承接的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中实现利益最大化。所以政府对建设工程全面、全过程及全方位的监督,实际上是政府监督机构与监理企业之间就建设工程利益多阶段、多因素的监督与被监督的过程。

近年来,我国为了规范监理咨询行业的管理,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监理企业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监理企业的质量行为分析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特殊的工程建设活动,监理企业是高智能的、人才集中的、提供技术服务产品的机构,它与一般提供有形产品服务的企业相比,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这也是构成其管理特殊性的重要一面。监理企业作为建设工程的参建主体,其要对建筑工程质量以及形成过程中各参建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管理和协调,是联系和制衡建设、设计、施工三方的重要力量,因而在建筑市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当然,政府加强对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也就具有重要意义了。结合工作实践情况,笔者以市政工程监理举例认为,现在监理企业在实行工程建设监理行为过程中,存在着以下主要两点不足之处:

1、监理企业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监理企业人员的实际业务水平高与低,直接关系到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执行力度,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但现在有些项目监理人员缺乏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有关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学习,特别是对新的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的掌握不够,如市政新的规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等等,监理人员在具体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欠缺业务执行能力,更不能体现监理企业高智能的技术服务特征;因此必将导致监理企业不能充分发挥提高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作用,影响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阻碍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

2、监理企业人员职业道德需加强

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承担着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的责任,对工程建设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如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履行职业义务,将对工程建设造成很大的影响。在实际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中,监理人员责任感不强、现场到位不理想、工作方式不到位等现象已履有发生;特别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是普遍性问题,还有就是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场,监理对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落实不足;甚至有的监理人员不清楚监理企业作为工程建设中的质量行为主体之一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因此现在监理企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作风和职业纪律的不足,直接影响了监理行业的社会形象。

4政府应树立新的监理质量监督理念,创新监理质量监督模式

4.1转变质量监督管理方式,督促监理企业建立质量行为的综合指标

工程建设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因素或指标很多。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担负着重要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职能,其质量行为的好坏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最终效益。笔者认为,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指标体系应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及装备、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各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成果等。指标评价内容基本涵盖了监理规范规定的主要工作,既重视了监理过程,又重视了监理企业的质量体系和工作业绩等。

4.2督促监理企业提高素质,有效执行监理职责

①加强监理公司资质审核力度,提高监理公司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必须对监理人员提出明确的素质要求,如果没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就难以胜任工程监理工作。为此政府监督机构要严格审查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考核其组织协调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通过对其所监理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查,评价监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质量行为,从而保证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同时还要对监理公司的专业配套能力、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进行监督检查,以提高他们的监理能力和保证监理效果,从而更好地为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②加强监理人员教育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质量。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不同类别的监理从业人员强化落实定期和不定期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强化专业知识和思想道德培训教育,并且培训结果应列入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主要考核内容,进一步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从业人员在工作经验、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相互交流和学习;强化培养基本功并做到规范操作,全面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为更有效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提供质的保证。

③加强对监理公司“公正的第三方”的监督,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监理公司一方面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中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同时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应当排除各种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特别是当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监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为准绳,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公正地加以解决和处理。

当监理人员受到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其行为有失公正的时候,必然会使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这时就有赖于政府监督部门对监理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如要求监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不为私利而违心地处理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唯上级或业主的意见是从;注重综合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不因局部问题或表面现象而模糊视听;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做到“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

4.3建立声誉激励机制的政府监督

①在监理行业实行声誉激励的条件:a.活跃的竞争市场。b.充分的信息披露。c.客观的评价标准。d.完善的制度建设。为了使声誉好的监理企业能真正得到长远利益,而声誉差的监理企业则应为其行为付出代价,从而保证声誉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因此还要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使声誉激励长期化、规范化,以保证监理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②建议:对监理效果的评价,要考虑到不能割裂这些指标的相互关联性,故要做出合理的评价,就必须应用更加科学的评价方法。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评价标准,并将评价结果通过信息化手段定期公布,或把评价结果与关系到监理企业切身利益的活动结合起来,促使监理企业自觉提高自身的声誉。政府监督主管部门应根据监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监理收费指导价,对某些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单位应取消其投标资格。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规范监理市场,使监理行业真正成为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行业,从而吸引众多高素质的专业人士加入到这个行业中来,这样做肯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监理质量行为,对国家、对个人都有益处。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是在借鉴国外先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针对我国监理质量行为的现状,政府应切实改变质量监督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扩大开放要求,切合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形成制

篇5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多年来,一直强调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这对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企业领导也清醒地认识到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是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是争取用户、占领市场和发展企业的根本保证。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每一个工程项目的投资和耗费都相当大,投资者付出巨大的投资,要求获得理想的、满足适用要求的建筑产品是合情合理的。而工程质量监督的作用是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用品生产厂家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以促进工程(产品)质量的提高,满足用户的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制约、参与、预防、促进、查处、仲裁和反馈等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文中就工程质量督部门如何做好监督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

一、加强监督机构内部管理,提高监督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执法,既要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又要对工程的实体进行质量抽查,检查工程建设主体各方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依法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特点,因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一个项目而是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和遵循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作为执法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做到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质量监督机构要培养一支遵纪守法、专业技术过硬的质量监督队伍,应根据工程建设技术的发展,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设备,提供准确、有说服力的数据,加大对工程实物质量抽检结果用数据说话的客观性,减少人为的主观意识。由于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应当服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具有专业技术的权威性,监督工程师必须熟悉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项目认真做到依法办理、按质量监督程序开展工作,对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工程现场质量问题依法追究其责任,从而真正起到政府监管的威慑作用,达到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目的。

二、加强建筑各方主体行为监督,提高监督质量

2.1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宏观调控是通过建立和健全建设法律体系掌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和鼓励质量体系认证,培养和营造全民质量意识氛围,规范和约束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从根本上把握和加强工程质量。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微观管理是通过施工许可制度、使用许可制度,对参与建设各个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施工过程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保证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2.2要提高工作质量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很多,从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到竣工验收各个阶段都会对工程质量的形成产生较大的影响,各个阶段的影响因素也很多,但核心是人的工作质量。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作为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以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和质量责任的落实保证工作质量,符合工程质量形成的本质特征。

2.3实施全面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整体提高。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除了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外,应全过程、全方位对参与工程建设各个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2.4要加强质量行为监督,工程质量监督以预防为主。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的重心应由事中、事后控制为主向事前预防控制为主转移。通过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加强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运行机制,督促行为主体和从业人员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提高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以保证质量体系完善和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三、有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由于过去质量监督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体制不健全,自身建设水平差,工作人员素质能力满足不了监督执法的需要,使得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与国家建设部的工作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依然存在很多违法现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的颁布,加大了对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但对于多数质量监督机构来讲,对法规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各地执法情况也很不平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很多地方一年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仍是零记录,这说明目前还确实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如果执法不严,质量监管的权威性,或者说对责任主体的惩戒作用就大打折扣。在提高监管队伍素质的同时要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的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使工程参建单位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深刻认识到任何不良行为都可能面临严厉的处罚。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增加科技投入,以科技手段促进工程质量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的、看、摸、敲、照、靠、吊、量、套、的监测手段和以观感为主的验收手段已不能满足工程质量检验要求。作为新时期的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大工程质量管理的科技含量,完善科学的检测设备,配备一批必要的便携式质量监测设备。

在工程管理实践中,钢筋位置测定仪、全自动数字显示式回弹仪、混凝土超声波检测仪等已在工程质量控制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通过仪器的应用,提高了检验的准确性,使监督人员能够对工程质量情况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及时发现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了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应用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目前国际上通用ISO质量保证体系,ISO的质量管理核心是过程控制,关键是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措施是施工记录。ISO质量管理就一定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写、做、记、查、改是一个整体控制过程,称之为质量循环,走过一个循环,质量就会提高一步,所以也称之为质量螺旋。如果差了一个环节,整个ISO质量体系都不会起作用,可追溯性就是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追查到每个环节和过程的责任人。只有坚持规范记录,事事可追溯,才能使产品生产的每个过程、每个环节都能做到责任落实到人,使每个员工都有压力感,质量才有保障。

五、引入质量评优机制,给建筑市场注入竞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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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中小型水利工程多系地方项目。经过多年的开发建设,近期的新建项目及加固改造项目的施工条件越来越差。工程建设地点多数位于山大沟深的中小河流上,距离干线公路和城镇相对较远,部分现场甚至无公路相通或仅有简陋的乡村道路,使工程建材和设备等的运输难度和成本增加。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地点大多距电网较远,或受输配电容量、电压等级的影响,难以满足施工用电需求,常要增容配电或自发电以满足施工用电。受建设地点自然资源的制约,工程建设地的地方建材,例如:砂砾料、石料等的储量、质量及力学性质,往往难于满足工程需求,有的现场还存在施工场地狭窄、施工导流困难、自然地质灾害等工程问题。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条件的先天不足,不仅会降低工程的投资效益,而且会影响建设各方履行合同的能力。

b.前期工作条件。

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多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受投入经费的制约,前期工作的深度往往受到限制,精度难于达标。主要反映在:?工程区域测绘方面,平面控制测量范围不足,高程控制测量精度不够;?对工程地质勘察重视不够,勘探工作量不足,勘探质量不高,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做地质勘察,或只进行一些地表踏勘。由于对工程建设区域地质构造、岩体与围岩稳定,坝基与坝肩渗漏变形,河床覆盖层的分布与结构,库区水文地质条件等问题不清不明,往往会给工程建设留下隐患;由于测绘和地勘成果精度不够,工程设计也难以达到相应的深度,尤其是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深度难以满足施工要求,造成工程施工中变更增多,工程量计量变化较大;由于有些工程概预算中定额项目划分较粗或不准确,工作内容有遗漏或工序条件考虑不周,使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增加了合同的执行难度。

c.建设各方的条件。

属地方项目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项目,均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扩建项目,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受工程规模和客观条件的制约,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机构,难以配齐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项目法人除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外,其主要精力是筹集建设资金。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资金多数由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受益乡村自筹等部分组成,资金按期、足额到位的程度较差,是制约正常履约的主要问题之一。中小型工程规模小,工程量不大,中标的施工单位相对资质较低。常常会发生开工进场的人员和设备与投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承诺有一定差距的问题,尤其是主要的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及重要的施工机械设备到位较差,有的会出现“一流单位中标,二流单位进场,农民工队伍施工”的现象。中小工程的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相对较少,专业单一,缺少能对整个工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的监理人员。建设各方综合素质的差距,会造成合同中成本、价格支付和责任的变化,直接影响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损益。

2施工合同条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时,均遵照或参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书》,并根据文本规定,全文引用“通用合同条款”,对“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工程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受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规模、资金筹措及施工条件等因素制约,其工程建设的管理程序难以规范和完善,在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建设监理单位的介入程度不一,并且,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广泛而且复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或签约时的不同心态,常常会造成在对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一添二改三增加时发生缺陷和疏漏,加之在工程进入施工阶段,难免会遇到市场环境条件、法律、条例以及工程业主意愿的变化,会涉及到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的问题。在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合同订立和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中,往往会存在以下几点缺陷和不足。

a.合同条款的不完整性。

在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过程中,中小型水利工程受业主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能力和某些客观因素的局限,以及承包商对施工现场条件和环境认识程度的影响,往往会注重合同价格和工程量,而忽视一些隐性的因素。例如:施工中,因地勘不明或地层发生变化,引起基础或岸坡的开挖深度、宽度、坡比、工程量发生变化,导致原定的施工方法或工序发生更改与变动,相应原制定的施工工艺与配置的劳动力计划,施工设备的种类、数量及容量等也随之发生变化,而影响到工程计量、工程单价、工程工期等合同内容。这些问题往往在合同条款中未说明或未列入。

b.合同条件的不合理性。

按照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不允许业主强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中小型水利工程常因建设资金不能按期和足额到位,在订立施工协议时,业主会变相要求施工单位在完成一定投资额后,才开始支付后期完成的工程款,有的业主会把解决施工区域内有关乡、村的通水、通电等问题作为施工单位的中标或合同条件。诸如此类问题,都会增加工程成本,均属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合同条件。

c.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

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保证工程质量,在当地材料的采购中,业主常常会指定采购地点或厂家,并按现行的市场价格计入标底或与承包商确定价格。但因业主与指定的供货商(材料产地)无供货协议,而在合同内容上又没有确定在材料价格随市场的变动中,工程计价将怎样调整,由谁承担。这类情况,都是不确定的合同内容。

d.合同责任的不明确性。

中小型水利工程受诸多因素的制约,施工图设计阶段,对施工临时设施、施工方法及施工方案等,常常考虑欠缺或不周。承包商进场施工后,在施工区域内因施工需求,需增加一些临时道路、施工排水设施等。还会遇到开采当地建材时,因表层覆盖物的剥离而增加工作量等诸类问题。业主往往认为这些应是承包商的责任,而承包商则认为这些应属新增加的工程项目,而在合同条款中又没有明确双方的责任。施工中在劳务、质量、进度、安全、计量和支付诸方面会遇到施工合同中未涉及与未列入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合同管理中不断补充和完善。

3施工合同管理的依据

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鉴于水利工程受水文、气象、地质、建材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及工程本身复杂程度的影响,任何工程的施工合同都不可能完全涵盖施工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故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量大面广,矛盾重重,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释的异议,对合同责任的争议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监理人员对合同管理必须坚持公正、独立、公平的原则,对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必须有合理合法的依据。

a.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进行工程建设、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共同规定和保障。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实施工程监理,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但是,监理单位也是独立的法人,监理人员在执业中,应遵照合同约定的责任,公正、独立、自主地管理施工合同。凡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等都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评判。在进行评判中,必须考虑合同全部文件和图纸的相互关系,注重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对于合同条款中未涉及或未列入的问题,要协调业主和承包商共同商议,补充或增加新的合同条款,并按其约定分担责任。

b.以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依据。

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基本建设管理法规,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是从技术上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在工程建设中,业主和承包商有关工程建设的一切经济活动,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等工程建设活动,都必须在工程建设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允许的范围之内。凡合同条款中有与建设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相违背的,都必须进行修改和完善,必须符合建设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c.以规范、规程、定额为依据。

由国家各部委与地方政府各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规程及定额是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是控制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准则,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标准。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合同条款内容或施工中涉及的工程材料与设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文明施工、计量与支付、价格调整等一切工程活动都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工程预算与结算、工程变更单价的确定等都必须参照相关定额。有关工程质量的取样、检测、评定都必须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

d.以法定质检单位检测或率定的成果与结论为依据。

施工合同管理中有关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土性指标、结构强度等方面的测量、检测、试验或度量的判定结论,都应以法定质检单位出具的检测与率定的成果为依据。因为法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经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业主与承包商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检测单位或具有仲裁资格的检测单位申请复检,复检检测报告为最终检测结论。

4协调合同异议的思路与途径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在施工合同的执行中发生异议和争议属合同管理的正常范畴。协调异议、解决争议是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保障工程顺利施工的重要手段。每一项施工合同条款都直接关系着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损益,除业主和承包商自身的失误外,在业主和承包商经济利益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因客观因素形成的异议,一般能通过调解得到解决。鉴于监理人员受聘于业主,在协调合同异议时,必须注重自身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监理人员要以合同条款为根本,开拓思路,调查研究,公平、客观地协调合同异议,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正常进行。

a.强化合同意识,遵循诚实信用。

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良好的合同意识,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合同能够顺利执行的基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守信合同承诺,自觉承担应负责任,是合同能够按期履约的保证。工程施工与合同执行的全过程中,监理人员都必须注重不断地强化业主和承包商的合同意识,增强其诚实信用的履约理念,促进合同双方相互信任,以利于减少和节制合同异议的产生与形成,协调和解决合同异议,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b.恪守授权范围,及时主动协商。

监理人员依据业主的《监理委托协议书》进行工程合同的解释和管理。在进行工程合同异议调解时,必须恪守业主的授权范围,无权改变合同的内容。对业主与承包商因合同条款产生的不同解释意见和分歧,要深入了解,弄明原因,认真对照合同条款作出合理、正确的判断,及时、主动地与业主和承包商分别商议,进行解释和沟通,以促进彼此理解。在认识统一后,进行面对面的协商,以取得一致意见,合理分担各自责任。

c.坚持合同条款,严守建设标准。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执行中发生的异议都与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但不管分歧有多大,其目的是共同的,业主付出一定代价获得满意的工程,承包商通过完成工程任务得到合理的利润,共同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因此,异议的统一目标和评判标准就是达到工程质量要求、保证施工进度期限、符合资金支付规定。故一切异议和分歧均应在有利于完成工程任务的大原则前提下,友好地予以解决。

d.合理分担风险,保障利益均衡。

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社会条件复杂多变,影响因素众多,合同双方当事人都面临着很多在招标、投标时难以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即风险,除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的责任外,对于合同条款中未涉及到的一般风险,监理人员应协调双方,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在进行风险分配时,应考虑业主在合同各方关系中的固有地位和主导作用,注重承包商在经济上与心理上的承受能力,在不损害承包商基本利益的条件下,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合理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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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隐蔽工程,相应检查工作只能采用外观观察、功能查看等方法,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要求。由此,在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后,若验收人员仅仅采用外观观察、功能查看等检查方法,就难以保证隐蔽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由此,在后期的工程使用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预埋件、燃气管及水管、接地设备等方面的安装质量问题。

一、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隐蔽工程项目内容及特点

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除却建筑体工程外,其他方面的安装施工,如接地设备安装、电缆预埋位置处理等方面的安装施工,都需要依靠建筑安装工程完成。探析隐蔽工程项目内容,应包括基础工程项目、电力主体线路安装、电缆预埋安装、预埋件安装、燃气管及水管安装、接地设备安装等。所谓隐蔽工程项目,即是工程建设中隐蔽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由于该类型工程项目的隐蔽性较强,在相应检查中容易被忽略。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后,对于隐蔽工程项目,若验收人员仅仅采用外部观察方法,就难以发现线路是否存在畅通性、连接性等层面的问题。在建筑安装工程验收中,若验收人员的验收程序及操作不规范,就难以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1]。由此,在隐蔽工程后期使用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相应的质量问题。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隐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存在难点,相应人员应严格把关工程项目的前期、中期、后期等进程,以保证隐蔽工程质量。在隐蔽工程项目施工中,若施工材料、施工人员、施工设备等施工条件良好,相应的施工进度就会加快。以此为依据,对于隐蔽工程而言,其质量检测过程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故而质检人员应一直在施工现场关注工程的施工进度及质量,以保证隐蔽工程施工符合相应的施工质量规范。探析隐蔽工程验收存在难点的原因,就在于质检人员采用了抽检的方式,该方式难以保障工程质量。

二、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隐蔽工程项目审计必要性

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隐蔽工程项目审计应实行全过程动态审计,以保证隐蔽工程项目审计的科学性。由此,隐蔽工程项目审计过程就具备了实效性特征,可切实保证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在隐蔽工程项目前期、中期、后期进程中,若实行全过程动态审计,就可明确隐蔽工程施工的施工技术及施工程序,并有效规避后期施工中相应人员对施工技术及程序的篡改问题,切实保证实际施工技术及程序与施工清单施工技术及程序的一致性。在隐蔽工程项目审计中,若采用全过程动态审计,可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及数量满足实际施工的需求。总之,无论是施工技术层面,还是施工程序及施工材料层面,隐蔽工程项目全过程动态审计可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并使施工质量满足工程项目要求。简而言之,由于隐蔽工程项目审计具有动态性特征,不仅可以控制工程投资成本,还可以保障工程施工质量。

三、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隐蔽工程项目审计要点探析

(一)隐蔽工程项目前期审计

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对于隐蔽工程项目而言,设计阶段审计的科学性直接关系隐蔽工程的顺利进行。在隐蔽工程项目前期审计中,设计阶段审计是主要的审计内容,应在审计过程中验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简而言之,针对设计方案科学性的验证,应从工程建设需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等方面分析,使设计方案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2]。同时,针对设计图纸科学性的验证,应从隐蔽工程的安全性、隐蔽工程施工的材料选择等方面分析,使设计图纸切实保证隐蔽工程的安全性,并保证隐蔽工程的施工材料质量。

(二)隐蔽工程项目招标审计

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对于隐蔽工程项目而言,招标阶段审计工作是设计阶段审计工作后的第一项工作。在招标阶段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要立足于隐蔽工程项目的招标全局,对工程所涉及的重点内容进行严格审计,可从工程招标书、施工图纸等方面分析。具体而言,在隐蔽工程项目招标书层面,该工程招标书应完整并清晰地表述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内容。在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层面,该施工图纸应符合工程要求,且施工材料价格与相应的市场价格相比,两者的差额应处于合理范畴。

(三)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审计

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对于隐蔽工程项目而言,施工阶段审计工作具有较大的变数性特征,也是必须妥善完成的阶段性审计工作。在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审计中,应采用实时审计的方法,对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及设备、施工质量、施工造价等进行严格审计。由于工程施工审计工作具有较大的变数,相应审计部门应派遣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监察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掌控,并将第一手资料及时传输至审计人员。由此,以施工现场第一手资料为参考,审计人员就可开展相应的审计工作,并保证审计内容符合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有效规避工程施工中出现施工材料更改、施工程序更改、施工技术更改等方面的问题。在隐蔽工程项目审计中,审计人员应严格依据审计标准开展相应审计工作,尤其工程量计算层面的审计工作,应有效规避工程量重复计算、工程量只增项却不减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对工程量计算账表及账目进行仔细核对,查看是否存在相应计算的出入。

(四)隐蔽工程项目验收审计

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对于隐蔽工程项目而言,验收阶段审计工作的开展具有特殊性。在隐蔽工程项目验收审计中,审计人员应注重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方面的审计工作。具体而言,在工程质量层面,审计人员应关注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工程要求。在工程期限层面,审计人员应关注工程期限是够符合工程合同规定。在隐蔽工程项目验收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分析施工材料、施工工艺等是否符合施工标准,并查看工程中是否存在重复套用情况[3]。同时,对于材料价格及设备信息,审计人员应查看相应的价格比值及投标报价,以验证工程施工材料及设备是否存在以次充好情况。

(五)隐蔽工程项目审计编写

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对于隐蔽工程项目而言,工程造价审计书的编写工作十分重要。对于隐蔽工程项目造价审计而言,经过审计单位及审计人员盖章及签名,应向委托审计单位提供审计结算书及审计技术鉴定书。探析审计技术鉴定书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审计依据、审计说明、审计结果等。例如,审计依据,即是审计所采用的审计定额、审计文件、审计结算等方面的基本资料。例如,审计说明,即是审计对相应事项及问题进行说明。例如,审计结果,即是工程审计总造价及单项工程造价等。对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审计而言,审计事务所的造价审计具有权威性,其审计结果可作为工程造价的判断依据。

(六)隐蔽工程项目审计效率

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对于隐蔽工程项目而言,审计人员的审计水平直接关系工程审计效率。在隐蔽工程项目审计中,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负责人,相应审计工作的开展应结合隐蔽工程的实际特点。由此,对于审计人员而言,应针对性地提升专业化的审计水平。而相关审计部门,应对审计人员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其培训内容不仅要涉及专业性的审计知识,还要涉及专业性的工程技术及材料采购等知识。在隐蔽工程项目审计中,审计人员应自觉规避事后审计,并致力于提前审计,对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别审计。

四、结论

在建筑安装工程中,审计人员应在隐蔽工程项目全过程动态审计中探究相应的审计策略。经过以上分析可得,应保证工程审计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应保证工程审计符合工程招标书及施工图纸的要求;应采用实时审计的方法,并重视施工变化,做好工程量计算工作;应保证工程审计满足工程质量及工程期限的要求;应依托审计事务所做好安装工程的造价审计工作;应对审计人员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并合理设置培训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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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为基础,加强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为内容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也包括道路交通的文明建设和交通参与者的道德养成教育。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多年来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社会成员的交通道德水准和文明交通意识,并收到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的积极成果,但是加强交通管理道德工程建设,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乃至全社会都应当关注和认真做好的一项根本性、全局性、民众性的工作。

首先,重视社会公德教育,营造文明交通环境。《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要求全社会常抓不懈,共同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强调社会公德教育,是因为社会公德在道德范畴里,是靠先进文化、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公共活动的行为规范,它是社会诚信与亲和、公正与正义、规范与协调的具体体现,它所调整的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社会活动的一切方面。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总则当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社会成员单位以及新闻出版单位具有对所属人员和社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这正是把交通出行的道德规范作为社会公德的一部分,摆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价值的突出地位,倡导运用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养成教育的方法,发挥社会主义道德的调整作用,把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和交通出行矛盾调节到合理的限度内。通过树立交通文明典范,大力宣传和培养交通道德理念,提升全体交通参与者的道德素养,并转化为参与者自觉的交通文明行为,克服人们不良习惯和习气,减少和降低建设安全、畅通、有序、文明道路交通的负效应,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文明的交通环境和亲和的人文环境。

其次,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守德”体系建设。党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要求,“在我们社会的各行各业,都要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及与机动车相关的各类人员是交通参与者中最大的专业性群体,也是维系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力量和直接受益者。加强对这一群体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之自我完善并能自律、自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特殊贡献。

我们倡导的职业道德教育要具有市场经济的时代特征。当前,应把“守德”教育作为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守德”就是要求我们从业人员讲德、施德、用德。强化“守德”体系建设,重点要强化“守德”教育和“守德”监管,对于驾驶人及机动车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围绕“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强调职业态度、社会责任、劳动贡献,包括对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贡献是须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无旁贷有监管和教育的责任,相关行业和有车单位(含私车)同样有对驾驶人教育和监管的责任,共同目标一致,相辅相成,进而优化行业环境,优化交通环境,优化社会环境,保证自身利益和社会整体效益相互融合,各得其所、进步繁荣。

二、加强交通管理法治工程建设,实现安全和谐

第一,交通管理法治工程需要宣传交通管理法规作先导。交通法规的普及是人们对交通法规态度和守法素养的认识所决定的。从现阶段开始,要在创新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形式和内容上下大工夫,坚持求“量”,求“质”,求“新”,求“精”。

一是增强宣传的生动性。交通出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这就要求法规宣传要赋予生活的趣味性、情理性,让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帮助人民群众在自觉不自觉中潜移默化地理解交通法规知识,并有效地支配其交通行为。

二是增强宣传的指向性。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知法的兴趣和守法的自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把交通法规的宣传重点放在人们的权利观念上,即从维护公民权利和权益的角度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如果我们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自身权利的观念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不停顿的宣传教育。久而久之,它会使人们把交通法规看作是自身的需要、生活的必备和护身的法宝,交通安全就不再是人们的一种期待,而成为一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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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务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的133件之一。作为建筑法律体系母法的《建筑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对其逐步完善过程中,应对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资格等人员的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把一些相关质量责任主体依法纳入管理范畴,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迫在眉睫。

2、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对政府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机构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建立统一的执法实体。主要包括:一是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三是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备案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非官方机构(如协会或学会)进行;四是实行强制性的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各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委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并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中债务拖欠、责任不清等问题。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政府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举足重轻的作用。法律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2] 刘应宗、郭汉丁、孟俊娜:我国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转变[J].建筑经济,2002(2).

[3] 黄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制的构建[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4] 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M].法律出版社,2001.

[5] 葛志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协调思路[J].中国建筑,2003(4).

[6] 冯淑萍: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建设的重要措施[J].建筑工程研究,2003(11).

[7] 韩志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使命[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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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济管理 经济监督 审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以下简称“前置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建设单位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由于我国自2003年开始推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因此前置审计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依据清单规范编制的工程预算造价进行审计并确认建设项目的政府招标控制价。笔者现结合近年来从事前置审计工作的实践,谈谈对前置审计的几点认识。

一、 对前置审计的概念的认识

前置审计这一概念主要是《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中明确提出来的,《审计法》和其他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见此概念。而《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也未对前置审计的概念进行界定,仅直接明确规定符合此办法规定条件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前置审计。从该办法相关规定来看,前置审计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区别而提出来的。二者相比较,前置审计无疑是将审计“关口”前移,因此称为“前置”。前置审计无疑属于事前监督,而竣工决算审计则属于事后监督。这是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执行程序所决定的。

从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前置审计的内容来看,前置审计主要是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建设项目的效益性、施工图预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审计监督。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前置审计的概念定义为:国家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政府建设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对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二、对前置审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长期以来,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以竣工决算审计为主。在竣工决算审计中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价款只能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法》执行。如发现合同价款虚高提出纠正处理意见的话,就会引起法律纠纷,增大审计风险。因此,在政府建设项目进入招标程序前开展前置审计就成了解决上述矛盾的必然选择。

(一)开展前置审计有利于理顺审计法律关系,降低审计风险。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审计机关与被审计的建设单位之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前者建立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后者则建立在民事法律主体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合法”的基础上;前者属于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后者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合同一旦确立,在没有发现合同有明显的欺诈情形的情况下即受法律保护。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合同是否合理无权追溯,也无权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如依据行政法律的规定对承包合同价款提出调整意见,就会产生两种法律关系之间的矛盾,引起法律纠纷。前置审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入招标程序之前,亦即在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成立之前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实施审计监督,有利于理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审计法律关系,从而降低了今后将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风险。

(二)前置审计有利于保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的科学性和经济性,从源头上解决合同价款虚高的问题,进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效益性。在使用公共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作为政府代表的建设单位有责任保证合同所确定的工程价款的科学性和经济性。但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价款虚高的现象一直未得到有效遏制。审计机关通过开展前置审计,确认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是保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的科学性和经济性的有效途径,不仅从源头上控制了工程造价,解决了合同价款虚高的问题,还可为避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损失浪费行为,提高项目经济效益服务。

(三)前置审计与在建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结合,实现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的全过程监督,提高了审计效率。《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十二第规定:“经过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的10%的,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报请再次进行前置审计,重新确认投资规模。”这使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延伸到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加上其后进行的在建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实现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与以往仅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工后才进行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做法相比,无疑大大提高了审计效率,特别是在对建设周期长,时间跨度大的大型、复杂的建设项目的审计中尤其如此。

三、对前置审计的法律依据的探讨

前面已经提到,前置审计主要是《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明确提出来的,在较高层次的审计法律法规中并未见此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此条的进一步解释的内容中也未提出明确提出前置审计的概念。单纯法律条文上来看,前置审计似乎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职权范围。但从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开始到竣工决算结束的建设周期来看,从财政及发改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下达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开始,建设项目就进入了预算执行阶段,在项目招标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无疑也是建设单位执行项目投资预算的一个关键环节。前置审计对项目的施工图预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据此确认政府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控制价,无疑也属于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的范围,因此其法律依据明显是充足的。

四、对前置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内容的探讨

在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提供给投标人据以编制投标报价的关键性文件,同时也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基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直接影响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也影响招标控制价的科学性。因此笔者认为,工程量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应成为前置审计中重点关注的一项关键内容。

从这几年的实践经验来看,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我国推行的时间不长,许多工程造价人员对其认识不深,加上部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造价人员业务素质低下,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不高的问题。因此,在前置审计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

(一)审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真实完整性和计算准确性。首先应对照施工图纸逐项审核清单所列分项工程是否确属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范围,是否有重复列项或漏项的情况发生;其次应复核各分项工程清单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是否有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对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不熟悉而误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清单工程量的情况发生,是否有计算错误甚至故意虚增工程量的情况。

(二)审核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编码的正确性和唯一性。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在实践中常有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重复的问题发生,有的甚至项目名称不同却有相同的项目编码。重码的出现破坏了工程量清单的严肃性,容易造成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错误理解,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以后工程合同执行和工程结算的争议。因此,在前置审计中应注意对此类问题予以纠正。

(三)审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是否清晰描述了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工程实际内容。清单计价规范规定,项目特征应按附录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在实际中,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晰导致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不高也是一个突出问题,有的项目特征描述过于简单使投标人难以确定工程实际内容,有的项目特征描述甚至与工程实际严重不符。这些同样会导致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理解错误,甚至会造成其后工程合同执行和工程结算的争议。前置审计中同样应注意对此类问题进行纠正。

(四)审核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项目列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是审核所列措施项目是否符合拟建项目工程实际,有无虚列项目;二是审核措施项目清单是否有漏项。措施项目清单由于项目较少,一般不会出错。但在实践中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业务素质低导致措施项目清单漏项情况却时有发生。因此前置审计中对此也有必要进行认真审核。

(五)审核其他项目清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是审核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项目是否符合拟建项目工程的实际,其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特别应注意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其他项目清单核对,审核是否有重复列项的问题。二是对照施工图纸,审核是否有既未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列示,又未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示的项目;三是审核是否存在本来应在分部分项清单中列示,但为了增加造价将其以较高价格列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项目。

部分建设项目中施工图纸设计粗糙、标注不明也是造成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尽管审计对施工图纸无权审查,但在前置审计中发现此类问题时应向建设单位指出,建议其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不明事项予以澄清,以提高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尽量减少由于设计不明确而引起的工程施工和合同执行中的争议。

此外,在前置审计中还应对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中定额套用的正确性,管理费用、利润、各项规费和税金的费率计取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这里就不再一一赘述了。

参考文献:

[1]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

[2]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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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is through the builders of engineering the conduct of the monitoring and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and take the appropriate management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behavior comply with the national laws, regulations and the relevant policies, to stop construction optional sex behavior and blindness, prompted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cost, schedule and quality to go according to plan. In this paper, only is the domestic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are briefly analysis and research.

Keywords: fittest engineering;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所谓工程建设监理,就是通过对工程建设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有关政策, 制止建设行为随意性和盲目性,促使工程建设费用、进度、质量按计划实现。确保工程建设科学推进,并达到节约费用、保持质量、高效运作的目的。目前,工程建设监理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

一、目前我国房建工程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程监理单位自身问题

(1)人才匮乏

目前,许多建立单位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十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另外。由于他们当中有为数不少的人员只懂工程技术,却缺乏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2)诚信不足

由于监理单位良莠不齐、形式各异,有挂靠的,也有出租资质的,导致诚信基础的缺乏使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承担全过程管理不放心。因此,业主很难完全放弃对项目施工队伍的选择、物资采购、进度款的拨付、工期进度的要求等一系列管理权限。这严重地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3)恶意竞争

我国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是根据[1992]价费字479号规定的标准,但工程监卿行业中存在的竞相压价等恶意竞争行为致使监理费过低,导致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

(4)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

建筑工程监理的技术应用多集中于工程的前期设计、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等阶段,在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运用现代化的建筑工程管理经验和理论,只有在建筑工程监理中深刻认识到技术支持的重要性,工程的质量、进度才能得到根本性的保正。

2、监理市场不规范

(1)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不规范

当前监理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及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等,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2)行业性和区域性保护限制了发展空间

任何行业都应该遵守最基本的市场规律,而市场规律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行业性保护和区域性保护。垄断经营、封锁市场、抵制外来企业进入。

3、业主方存在的问题

(1)盲目干预

设备、材料订货是建设工程项目最为敏感问题,由业主或施工单位采购.有时到货不合格,有时业主指令同意放行,为安全生产埋下了不安全隐患。

(2)不合理的工期

有的业主为追求高利润,制定的工期比较短。经常出现边设计边施工边订货的现象,不分昼夜会战,本来合理工期近2年。但为了要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将工期压至几个月。没有科学进度安排不仅使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期不能良好控制,同时难以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进度款方面,监理工程师缺乏应有的计量、支付权,这样就违背了合格工程计量的基本原则,使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投资进行控制,也必然影响监理职责的履行。

(3)施工队伍的安排

建设工程是敏感行业,各式各样的承建单位更是差异较大,有时业主安排的施工单位很难或根本不胜任其所承揽的工程,客观上给监理单位的工作造成了困难。

二、 房建工程监理工作的对策

1、监理企业应抓好队伍建设

抓好制度建设、抓好企业改制,提高企业竞争力从法规制度上完善后,就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索质要求是较高的,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戍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另一类是管理型咨询人员,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招投标、采购、造价咨询、前期工程许询等资质,但必须储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2、法规制度的完善

要想解决上文中所提高的各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从法规制度上来完善,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园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

3、业主对监理单位的正确定位

实际上,业主和监理间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通过委托合同,监理代表业主工作,同时监理亦应明确自己的责任,要敢于坚持公正原则以维护业主和承包商的正当利益。对业主、监理和承包商均应进行监理意识培训工作,明确监理职责将会对监理单位的独立化、社会化和专业化起到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

4、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技术素质和道德素质)

(1)从提高技术素质方面来说,包括3个方面:一是平时加强经验的积累,注意对工程中易出现的通病的总结、汇总。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监理单位开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资质水平常因人员变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对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以确保监理单位有承担相应监理任务的能力。三是监理工程师培训和考核要严格管理。首先,在对监理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另外,对现有监理工程师培训的院校也要注意审查,杜绝培训单位培训走形式、监理人员花钱买证现象的发生,从而保证培训质量。

(2)从提高道德素质方面来说,要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

结束语

总之,在建筑施工中,监理单位要做好建筑工程监理规划,建筑安全监理责任制,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地创新,促进监理行业的进步、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谢春宁. 对房建工程项目招标存在问题的思考[J].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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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但是因为建筑工程涉及到众多的因素,具有技术复杂的特征,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应该出现很多的质量问题,

需要政府的建筑管理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提高监督水平和对工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水平,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一、建筑管理与工程质量监督之间的关系

一般而言,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会牵涉到城市建设的诸多方面,比如城市设施建设、道路桥梁建设、居民住宅建设以及其它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各个方面。从整体上来看,由于建筑施工过程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因此建筑管理工作就比较复杂。自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开始,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设备管理、材料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都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工程项目建设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只有做好建筑管理工作,才能保证各项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

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是质量监督注册,建设企业质量申报的过程中,应该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填写相关的登记表,应该向质量监督站提供相关的设计审查报告、地质勘察报告、工地勘察报告、监理合同、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等,保证每一个资料都齐全,能够在质量监督站快速的进行注册,如果缺少相关的资料,尤其是没有设计审查报告等,会存在着很多的质量问题,监督站有权利勒令其停止施工。

在质量监督站的内部应该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质量监督人员、负责人和站长应该明确自身的责任,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因此,应该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体系,提高质量测验人员

的道德水平,不断加强其业务水平和思想政治水平,使业务水平得到提高。责任监督员应该按照质量监督站和计划书,对质量行为、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对整体的安全质量进行监

督。

在实施施工之前,应该监督建设单位的监理部门、施工和组织设计,对施工的图纸进行审查,一旦出现了和建设规定不吻合的地方,应该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避免为今后的建设

遗留下安全隐患。建筑材料在很大程度会影响建筑的功能和质量,因此,提高建筑材料的质量能够保持工程的安全,在使用建筑材料之前,应该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试验,主要有钢筋性能试验、水泥凝结时间试验、水泥强度和安全性试验、混凝土强度和配合比试验和砂砾石配合比例的试验,在试验结果合格之后才能够进行使用。

事后、事中和事前的监督管理是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整个监督检查的过程之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会对结构安全产生重要的影响。通过相关的抽查工作,能够保证建筑

工程的合法性,将质量标准贯彻到整个施工的过程之中,在外部环境的角度上保证建筑工程的结构和质量。在质量监督的过程中,应该对技术进行有效的控制,使用科学的评价方式对技术进行控制。例如,对施工现象资料的检查评价,对建筑工程施工的检查评价,在建筑工程竣工之后对宏观感官进行检查评价。

建筑工程的验收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环节,在每一项工程之中都是很重要的。建设单位应该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减少在工程验收之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过

程中,应该针对强制性文件、规范、法规和相关的法律进行验收。

三、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在整个建筑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就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概言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不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着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不到位的现象,部分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在具体工程质量的监管过程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太明确,造成了管理意识的薄弱;从实践来看,很多的建筑工程在未办理审批手续前就开始盲目的开工建设,这严重违反了我国有关工程建设程序的法律规定;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一些建筑单位还把部分工程转包给那些不具有建筑资质的承包商;在一些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或建设单位盲目追求工期、节约建设成本,甚至会在施工过程中不断修改设计档案。诸如此类的问题,给建筑工程项目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有关政府部门对此的监管不

第二,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不规范、存在着只求速度不管质量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关于建筑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对工程质量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与监管,给一些没有建设资质的建筑单位留下了可乘之机。经过多次的转包等活动,使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管理呈现出混乱的局势。当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是,承包商与建设单位开始相互推诿、各自为政,最后无法明确具体责任,或者不了了之。如果一味地追求工程的施工进度而不顾工程的质量,那么就会严重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安全性与稳定性。

第三,建筑过程中存在着监管不严问题。建筑过程中的监管不严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承包工程的建设施工队伍技能水平参差不齐,尤其那些承担转包任务的施工队伍更是缺乏专业技能,较低的施工水平使工程建设质量难以保证;

2、施工单位对具体的施工过程缺乏监管力度。通常情况下,由于施工工地的监理比较少,在缺乏专业质量监督人员的条件下,原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很难得到遵守;

3、具体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并且缺乏责任心,导致各项工作之间的衔接难度加大;诸如以上所述的各类问题时有发生,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导致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难以保障。

四、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几点建议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应该首先建立完善的建设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国家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建筑行业进行科学的管理,保证建筑

市场的有效运行,同时,健全的法律体系,也是提高国家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志。每个国家的建筑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标准规范、法规条例和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的法律效力较高,规范标准应该针对行业的专业特征,对技术活动进行指导。第二,实施完善的使用许可和施工许可制度。通过这种制度,不仅能够避免建筑工程的盲目施工,减少工程建设单位的损失,同时,减少交付不合格建筑工程的状况,使使用者和国家的权益受到损坏。竣工验收应该由中介机构、承包商和竣工验收共同完成,建设的主管部门不应该参与到具体的工作之中。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水平,建立完善的许可制度,贯彻设计者负责和施工者负责的原则。第三,应该加强监理单位和社会监督的管理。很多工程的监理企业缺乏权威性,一味服从建设单位的要求,因此,应该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威性。同时,工程监理企业应该针对国家的法规和法律,以及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行使自身的责任,对工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客户负责,因此,应该不断提高监理公司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还应该不断加强对监理企业的管理,不断加强整体素质的提高,不断改善其人才结构,补充缺乏的人才,培养具有综合能力的人才。在建造工程的过程中,社会舆论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使用二者不断推动建筑工程质量体系的诚信水平。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体系,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和信用意识得到提高,完善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总而言之,工程质量监督是建筑管理工作的核心,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工作必不可少。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关系到建筑业的稳定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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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根据水利部新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假如监督人员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的安全及质量事故,可监督人员实施了惩罚措施。水利工程建设的意义是防止水害,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经过长期的摸索、改进、完善,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故解决水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是水利工程迫需解决的问题。

1 水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资金投入不足

工程资金配套不足在日常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我们发现,对己竣工并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地方财政没有配套拨款,影响了工程的竣工验收。这种情况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许多部位已经受不同程度的自然和人为破坏,造成水利工程质量及安全使用性能下降。

1.2 施工人员专业技能有待提高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对社会的各行各业人员专业技能的要求都随之提高,水利工程也不例外。目前,我国水利工程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造成工程项目的设计效率偏低,降低了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水平和档次,进一步影响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部分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没有做充分的调查及准备工作,造成施工过程中,整体布局设计不合理,严重的影响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

1.3 管理体制落后

目前我国的水利工程各部门没有明确的分工,或有分工不明确造成管理缺失货或重叠的现象,我国现阶段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方式比较单一,针对多个问题基本上都是采用单一的管理方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不够完善,阻碍了我国水利质量与安全工程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综合工程,故应采用综合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治理方法进行治理。

1.4 水利工程质量控制意识薄弱

部分水利建设部门及相关工程建设人员没有认识到水利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在施工的过程中,没有严格的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甚至部分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施工,将水利东城技术规范要求和既定工序抛之脑后,严重的影响爱了水利工程的最终质量。还水利工程的兴建中还实行单元分包制,加之管理工作粗放,造成偷工减料、工序混乱等严重情况的发生。这些充分说明对水利工程对质量管理和控制重视度不够,意识的浅显疏忽对水利工程整体质量的威胁和危险极大。

2 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

2.1 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

水利工程施工人员要不断充实和更新知识,使自已具备专业水平,基础知识扎实,专业知识精神,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能够正确、熟练的处理各种管理业务。虽然在实际中,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工作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未必一定能掌握上述完备的知识结构,但尽可能多地具备多个方面的知识技能,对于许多水利工程从业人员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这也是水利工程从业人员学习的目标。扎实的知识功底和娴熟的业务技能,是提升施工水平的前提,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而增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2.2 健全法律体制

在充分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水利工程中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现状和我国城市规划法等一些法律,制定更符合我国实际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保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中的各项步奏都有相关法律作为参照,在施工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的规定进行执法,保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制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2.3 保证资金的正常投入

质量与安全施工费用的正常投入是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为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到位,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监督不仅要加强自身的职责,同时还要加强各参建单位的安全施工职责,在施工过程中,督促监理、施工人员配备安全施工防护用具,尤其是在高空作业的过程中,尽可能的减少和消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拟定整改与预防措施并实时跟踪;熟悉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器械的安全操作规程,实现安全监督工作的循环运行。

2.4 增强水利工程质量意识

质量意识对控制水利工程质量至关重要。只有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相关人员的质量控制意识,才能使水利工程的质量有保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人员,无论是领导还是普通员工,都需要在工作中从认识和理解上重视工程质量,都要自觉去提高工作和服务质量。水利工程相关监督单位也要提高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质量意识。只有水利工程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质量意识得到了提升,才能使他们自觉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

结语

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影响着水利工程的质量。水利工程的兴建不能忽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对协调水资源的利用率具有重要的意义。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各项步骤直接影响着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程,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最大的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将是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永远的主题。

参考文献:

[l] 庞会媛,许维民,张凯铭.浅析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西部科技,2008,7(17).

[2] 陈雷.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开创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事业新局面一在全国水利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动员大会上的讲话[J].中国水利,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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