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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规定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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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规定

篇1

所以,根据以上论述,对于一个机构仅仅具有计量认证资质是不够的,不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而目前相关法律对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资质问题还缺少明确的规定,希望以后在进行司法鉴定相关立法工作中能从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特殊性上对此予以考虑。也鉴于此,同行在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是否具有委托要求的资质,避免因资质问题而导致报告不被采信。

二、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委托

我们知道《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有以下规定: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向委托的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基础鉴定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3)委托鉴定的要求;(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到的案件的简要情况;(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这两条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做了明确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具备的内容。而在实践中,诉讼阶段的鉴定委托通常都是由法院统一对外委托,出具委托书,法院不会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鉴定协议。在鉴定委托书上,法院一般也表达得比较笼统,经常是“对某某工程进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委托鉴定事项的不明确会导致实际的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内容与委托方的想法不一致,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举例来说,笔者曾经接到一份委托:对某冷库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寥寥几字,表达十分简单。那么从字面意思来分析,本次鉴定可能至少存在以下两种可能:一是对该楼主体结构的重要参数进行检测并用设计图纸的相关参数进行判定,这包括构件的钢筋分布、截面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二是对该楼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两者的工作量和所需要的鉴定费用相差较大。笔者通过委托方(法院)提供的卷宗,经过与鉴定申请方进行深入沟通后,了解到:鉴定申请方仅怀疑柱、梁、板的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因此,经过沟通统一后,委托鉴定事项就应明确为:对柱、梁、板的钢筋分布进行检测,并判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抽样数量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50344)。

为了确保报告结论的严谨,避免日后因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因此笔者请法院重新发函对此事予以明确,然后才开展检测鉴定工作。所以在委托时就明确委托事项,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

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方法和规范的选用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不熟悉等原因,在委托书(也包括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中关于所检测参数和鉴定结论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往往不明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合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合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这只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鉴定实践中就会产生一些问题。笔者从自身的工作实践中,举2个例子;

例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类。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某混凝土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检测。若司法鉴定协议书对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未有明确约定,会出现以下几个可能情况:(1)采用回弹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回弹法检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2)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3)采用钻芯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采用以上3种检测方法,很可能会有3种不同的检测结果,这对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会有决定性的影响,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所以司法鉴定人采用何种方法、规范进行检测鉴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仔细斟酌,并与委托方进行良好沟通,以确保结论的公正与客观。

例2: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类。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回迁楼进行工程结构鉴定。同样司法鉴定协议书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第一,选用什么规范?回迁楼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可以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也可以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0-03),采用不同的规范会有不同的司法鉴定结论,违背实际条件地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0-03)则可能激化加剧原被告矛盾。所以委托方需要和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良好的沟通,明确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和所依据的检测规范。第二,选用哪个规范版本?旧回迁楼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是采用新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还是采用老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显然选用前个规范,抗震构造措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而选用后一个规范,抗震构造措施能够满足规范要求。若从双方关心目前回迁楼结构是否安全的角度,笔者认为宜选用现行规范。同样,为了避免以后由于鉴定结论而产生不利影响的一方对采用的规范有异议,以上这些问题需要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与委托方沟通后进行明确。

因此,在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的司法鉴定中,对选用的标准和规范一定要慎重。

篇2

以下围绕建筑节水问题,对"规范"的修订提几点建议。

1 进一步明确设计所选水表及表前阀门的质量要求和水表的设置要求

水表是法定的计量仪表,其计量值是供水部门向用户收费的凭据。若水表质量低劣,计量不准,不但将直接影响供水部门和用户的经济利益,还会使为遏制水资源严重透支,利用经济杠杆调整水价和采取用户计划用水,节约获奖,浪费受罚等节水措施因缺乏正确的依据,而不能顺利实施。因此,"规范"中应明确设计选用水表的质量要求。同时,水表长期使用,由于水质或自身零件磨损等原因,会影响水表的计量精度。据有关部门对我国10个城市 1 432只在装水表拆回校验,符合±4%要求的,占60.9%,偏快的占33.4%,偏慢的占5. 7%。国家技术监督局已于1991年发文规定,生活用水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使用期限:口径15~20mm的水表不超过6年;口径25~50mm的水表,不超过4年。而据我院"建筑节水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1998至1999年在北京住宅小区和大专院校调查统计,约有80%以上的用水单位和居民区进水管及家庭进户管表前阀门损坏或锈蚀难以启闭,给水表的拆卸更换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虽然目前供水部门对落实国家技术监督局的以上规定,还未作出相应规定和采取有效措施,但随着建筑节水工作的深入开展,水价的逐步调整,用户对水表正确计量的要求,必然越来越强烈。所以,在"规范"中必须明确表前阀门的质量要求,以利于水表的维修、更换、保证计量的正确,保护用户的利益和节水的积极性。

据上所述,建议将"规范"的"3.4.1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要求",改为"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附件和水表,均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3.4.4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耐压。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的等级,一般可采用铁壳铜芯、全铜、全不锈钢和全塑阀门"改为"……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等级,选用铁壳铜芯、全铜、全不锈钢或全塑阀门"。

此外,水表除上述功能外,它还是合理用水分析和水量平衡测试必不可少的仪表。水量平衡测试是用水单位对本单位用水体系进行实际测试,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进行分析的工作。目前各城市节水法规中对开展合理用水分析和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均有明确的要求。如北京市有关节水法规中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计划供水月均取水量在2000m3以上(含2000m3)的用水单位,均应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月均取水量在2000m3以下的用水单位,应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工作。"定期开展以上工作对制订合理用水规划,加强用水管理,实现节约用水,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如上海交通大学徐汇分部,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后,查出了不少漏水隐患,经整治给水系统,取得了每月节水3万m3,每年少缴100万元水费的显著成效。然而,由于原"规范"中水表的设置要求不如阀门、止回阀等附件具体、全面,部分设计人员对合理用水分析和水量平衡测试等要求了解不够,设置水表仅以计量收费为依据,致使给水系统"先天不足",为落实节水法规一些单位不得不断管增表,为此给基层管理部门增添了不少麻烦。

据上所述,建议对"规范"3.4.18条款中设置水表的内容进行以下两方面的补充:①增加小区给水系统水表设置要求;②水表设置应满足水量平衡测试和合理用水分析的要求。

2 明确控制超压出流的要求

篇3

1、违反房改规定购买两套或两套以上房改房的,可保留一套,其余原则上退回产权单位。其中一处房改房已达到享受面积标准上限的,其余住房要退出,不退房的,按处理时的同地段商品房价补款;两处住房都不达标的,合并计算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按后一套购房时同地段房改商品价补款。

2、在一地参加房改购房又承租公房的,房改房已达到享受面积标准的,必须退出承租房;房改房没有达标、两者相加超标的,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租金收租。

3、违反房改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留一套,其余退出。不退房的,总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按后一套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款。

(1)既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

(2)既参加房改购房又购买经济适用房;

(3)既参加集资建房又购买经济适用房;

(4)两次或两次以上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

4、房改政策出台后,未经土地市场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城镇建私房,超过房改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5、换购公有住房后未退原住房的,退出原住房。

二、领导干部以权谋房、以房谋利,有下列情况者应作出处理:

1、用公款购买、建造汽车库、杂物间归个人使用或供参加房改的,办理清退手续。不能清退的由个人按购建价付款。

2、退出原住房后又回购、价格明显偏低的,由清房办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并补交房款。

3、违反规定将公房过户给亲属子女后又参加房改购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退出房改房或多领的住房补贴款。不能退房的,两者相加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按商品房价补款。

4、超过面积控制标准或价格控制标准,购买商品房参加房改的,补交超标房款。

5、承租公房转租、转借的,必须退出承租房。

三、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压价购房或置换住房,有下列情况者应予处理:

1、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和权力影响压价购买商品房(含换购房地产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房源)、腾空房,价格明显低于同地段商品房价的,应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补款。

2、利用职务和权力影响以旧换新、以小换大、以差地段换好地段,少补款或不补款的,按成新、面积、地段差补款。

四、在发放或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中,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以纠正和处理:

1、擅自提高住房补贴标准或扩大住房补贴范围的,收回多发的补贴款。

2、隐瞒住房情况,多领住房补贴的,退出多领的住房补贴。

五、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应退房、补款、退款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退手续,拒不清退的从严处理。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六、对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问题的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同级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审定。

对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问题的处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办公室报同级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审定。

七、对在房改和住房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单位违反住房规定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篇4

引言

汶川地震发生后,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相关部门在2008 年7 月底推出了针对GB 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修订2008 版(以下简称新“抗规”),变电站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变电站的抗震设计十分重要,笔者就近两年来新“抗规”在变电工程中的应用做经验总结并提出设计建议,以供同类工程参考。

1.更加重视山区变电站的选址工作

变电站的选址是建设变电工程的首要步骤,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建设速度有重大影响,是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新“抗规”的3.3.5 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条款,针对山区房屋选址和地基基础设计,提出明确的抗震要求:“1.山区建筑场地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边坡应避免深挖高填,坡高大且稳定性差的边坡应采用后仰放坡或分阶放坡。2. 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在兼顾出线规划及工艺布局的前提下,山区变电站应结合自然地形布置,高差较大区根据配电装置区分成台阶式布置,边坡较多的采用了分阶放坡的方式。主控楼、配电间及构支架靠近边坡布置时,其基础距坡顶和坡脚的安全距离应据抗震设防烈度确定。新“抗规”的4.1.8条也更加明确了不利地段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在1.1~1.6范围内采用”。山区变电站选址时若无法避开、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不利地段时,必须按增大系数认真核算地震作用的影响。

2.变电站内建筑物要考虑楼梯间对整体结构的影响

地震中出现的楼梯破坏形态,以楼梯的扭转破坏、梯板的剪拉破坏以及梯梁、梯柱的破坏这几种形式为主。可见,楼梯的抗震设计是关乎生命的重要内容。传统的计算在软件建模时,多数情况下是将楼梯间开洞或者设板厚为零,将楼梯的竖向荷载传递到相应框架梁、柱或墙上,并未将楼梯的构件作为结构的一部分来考虑,然后再使用其他软件对楼梯构件进行补充计算。经过这样的处理,虽然是简化了计算,但是却忽略了楼梯间对整体结构的影响,与实际受力情况有很大出入。事实上,整个楼梯在地震荷载作用下起到了一个K形支撑的作用,楼梯平台板的平面面内刚度相当大,地震时会将较大的水平力传递到楼梯的平台梁以及梯段板,导致平台梁发生剪扭破坏,梯段板则会发生拉弯破坏、压弯破坏。若是把平台梁和梯段板仅作为受弯构件来考虑,显然偏于不安全。

新“抗规”对建筑方案的各种不规则性,分别给出处理对策,以提高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的协调性。今后的变电站建筑物设计中,尽量避免不规则的平、立面。同时,楼梯间不宜布设在主控楼、配电装置楼的端部或拐角处。新“抗规”3.6.6条中明确要求“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7.3.8条也对楼梯间提出了几项具体要求提高楼梯间的构造措施“1.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7~9度时其它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2.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 并应与圈梁连接。3.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4.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拉结钢筋。”改进计算方法的关键就是要建立楼梯间正确的计算模型,将楼梯参与整体计算,以考虑地震作用。此外,建议适当加厚梯板,并将负筋拉通,使其刚度均匀;梯板和平台板均采用双面双向配筋,以提高延性;平台梁受扭较明显,也要适当加大截面, 并加强其上、下的纵筋和箍筋;梯柱的体积配箍率也可以相应加大,箍筋沿柱全高加密,控制剪压比,避免梯柱过早产生脆性破坏;在梯板转角处要局部加强构造措施。

3.注意材料性能指标的修改

在新“抗规”中,3.9.2条及3.9.3条分别对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的最低要求及宜符合的要求进行了修改。3.9.2条中把“普通粘土砖”改成了“普通砖”,“多孔粘土砖”改成了“多孔砖”,今后在选择变电站建构筑物的砌体结构材料时,适用范围更宽了些;由于钢筋伸长率是控制钢筋延性的重要性能指标,对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的钢筋性能增加了新的要求:“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结构钢材的性能指标,也将分子、分母对换,改为“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3.9.3 条对普通钢筋的性能更明确了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要求,而箍筋宜选用的型号中不再将HPB235 级钢筋列入其中。变电站中钢筋及钢材的应用很广,其材料性能指标必须引起重视,以保证建构筑物的质量。

4.认真执行新增的强制性条文

新“抗规”的3.7.4条、3.9.4条、3.9.6条、5.4.3条、7.3.6条等,是将原来的一般性条文修订为新的强制性条文。

设计过程中,变电站的主控楼及配电装置楼多采用框架结构,其围护墙和隔墙即使是属于建筑非结构构件,也应根据新“抗规”3.7.4条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以加强这些构件的抗震安全性。当仅考虑竖向地震作用时,新“抗规”5.4.3条也明确了“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建模计算时要注意相关参数的取值。

有的变电站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采购原因或现场具体情况,有时施工或监理会提出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此时,必须严格按照新“抗规”3.9.4条的规定“按照钢筋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抗裂验算等要求。”只有满足了这些要求,才可以同意进行钢筋替换。还有新“抗规”3.9.6条的要求“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中砖抗震墙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这些都是为了实现预期的抗震设防目标,将构造要求和施工顺序具体化,从而加强了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控制。

根据电气设备的需要,有的大型设备如筑变压器、GIS设备等有时要布置在室内,因此结构常常要布设跨度不小于6m大梁。新“抗规”补充规定了大跨混凝土梁支承构件的构造和承载力要求,不允许采用一般的砖柱或砖墙,要严格按照7.3.6条对相应构件进行可靠连接,并采用一定的加强措施。

结语

随着变电技术的不断发展,变电站内建构筑物的高度越来越高、体型变化更为复杂,各种新型结构体系也在不断出现,我们在认真执行新“新抗规”设计的同时,为保证变电站的安全运行,还需要进一步去探讨抗震设计理念。

参考文献: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版)(GB50011-2001)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3】王亚勇. 概论汶川地震后我国建筑抗震设计标准的修订. 土木工程学报, 2009

【4】王亚勇、戴国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发展沿革和最新修订.建筑结构学报,2010

篇5

二、党政干部按成本价或综合价、标准价购买公房,每户限购一套。有下列情况者应作处理:

l、一户购买两套以上公房的,保留一套,其余按原购房价向原产权单位退出所购公房。确因人口较多退房有困难,经批准不退房的,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部分按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或再租住其中一处,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部分执行超标加租。夫妻分居两地的,根据需要可再租住其中一处。

2、已在本市县城镇所在地建有私房(包括以他人名义),又购买了公房的;或已购公房,又在建私房的,一律按原购房价向原产权单位退出所购公房。不退公房的,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10平方米以上部分均按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

3、*年3月1日以后,党政干部利用职权为子女所要的公房或所购的公房应退还原产权单位或按原购房价向原产权单位退出所购公房。不退公房的要加倍收取租金或按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

4、购买公房面积超过检查标准上限部分的,按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未经批准或利用职权换购公房的,应退出公房。退房有困难的,超过检查标准下限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购房时房改市场价补交房款,超过检查标准上限部分按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

5、购公房又租公房的,保留一处,退出所租公房或按原购房价向原产权单位退出所购公房。因人口较多退房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再租住一处,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部分执行超标加租。

三、干部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可以按规定参加一次集资建房。有下列情况者应作处理:

l、购买公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可保留一处,其余应按原购房价或集资款退房。退房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上限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购房或集资建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

2、租公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应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3、多处参加集资建房的,保留一处,其余按原集资款退房。退房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上限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集资建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

4、参加集资建房超过检查标准上限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补足房款。

5、已在本市县城镇所在地建私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应按原集资款退出集资建房。不退房的,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上限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集资建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

6、利用集资建房非法牟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四、一户原则上只能租住一处公房。有下列情况者应作处理:

l、一户租住多处公房,其中一处已达到检查标准的,保留一处,其余退出。因人口多退房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再租住其中一处,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部分执行超标加租。

2、原租住公房面积已超过检查标准下限的,未经批准,利用职权换租公房的,要退出换租的公房。退房有困难的,超过检查标准上限部分加倍收取租金。

3、租住公房又建私房的,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五、在规定期限以前出售所购公房、出卖房卡、擅自转租公房牟利的,由产权单位收回公房,没收其非法所得。

六、单位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建造超标准住房。单位已购买、建造超标准住房分配给个人购买的,应退出所购、建的住房。退房确有困难的,超过检查标准下限部分由购房者补交单位购房建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与最高限价的差额部分(最高限价由各市、地政府、行署确定);超过检查标准上限部分按购房建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足房款。

七、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或者向个人发放超标准装修补贴的,退出超标准部分钱款。

八、党政干部违反有关住房规定的,要主动自查自纠,领导干部要带头自查自纠。经有关专项清理部门决定要补交房款或者退房的,由本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清理部门办理清退手续。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拒不纠正的要从严处理。对党政干部违反房改政策问题的处理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专项清理部门审定。

九、单位违反规定擅开政策口子,低价售房,提高或扩大补贴、减免标准和范围,降低租金等,必须纠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以党纪、政纪处分。

十、党政干部在房改中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他人弄虚作假以及有其他违纪行为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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