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5: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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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金融体系概况
德国银行体系的构成:德国的银行按照从事的业务种类,分为全能银行和专业银行。由于德国实行混业经营政策,故全能银行除可以从事典型的银行业务,如存款、贷款、电子银行业务等外,还可以经营有价证券、客户理财以及保险等业务。[1]
二、德国金融体系的变迁
1、19世纪中叶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德国综合银行制度的酝酿。
14世纪至15世纪,欧洲很多国家开始大力发展贸易,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不断向外扩张,相对其他国家,德国的经济一蹶不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德国金融业的发展非常缓慢。进入19世纪后,还出现了主要经营区域性业务的地方银行。就金融行业来看,德国第一个外汇交易所在法兰克福成立,而银行业与产业资本逐渐融合在一起,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银行逐渐支配了证券市场,实现了银行交易所化。
2、二战后德国金融体系加以重建,得到回复与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德国的经济遭受了巨大的冲击,经济水平大大下滑,通货膨胀率上升,失业率剧增,整个金融体系百废待兴,各个行业遭受了巨大的影响与冲击。金融制度演进大幅度倒退,马克狂贬、信用体系接近崩溃。1957年7月26日“联邦银行法”生效。银行和企业都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和强大的经济实力。双方的经济关系进一步密切。成为经济运行的主要力量,金融制度演进步人“自主”阶段,同时政府进一步完善其经济政策体系。这些事实都标志着德国金融体系已经成熟。
3、现代的德国金融制度
时至今日,德国金融制度仍然是一种以全能银行体系为主导的制度。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德国中小银行纷纷合并,大银行日益国际化以增强自身实力。德国金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混业经营制度。
三、 德国金融体系的优势
1、混业制度一直是德国一直坚持的金融制度。
从德国经验看,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具有其明显优势,可以减少摩擦成本,降低信息采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也可以减少多重监管制度对金融创新的阻碍,提高监管效率和金融竞争力。[2]
2、德国金融业有较强的监管力量。
在德国,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审计院以及其它机构各自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其职责和定位都有相关的法律授权和明确的规定,有分工有合作,这既避免了职责交叉,减少了部门重叠带来的资源浪费,又防止了因职责划分不清晰所带来的部门间相互扯皮,提高了效率。同时,德国金融业又有较强的外部监管力量,有来自于政府部门的监管,也有来自社会的监督。
3、德国中央银行制度比较健全。[3]
4、德国的商业银行是全能型银行。即其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综合性的银行业务,即商业银行可以同时经营存贷款、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充分享受到不同金融业务间的多样化效应的好处。
四、德国金融制度演进对我国金融改革的启示
20世纪中期,德国经济得到了飞快的发展,金融体制与行业不断完善健全,银行与企业的金融联系不断密切,各个行业的经济状况了不断改善,政府对整个经济金融体制的监管不断加强,通过分析研究德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从中汲取以下有益的借鉴:
1、完善金融体系的有关法律与政策法规。
总结分析德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在整个德国金融体系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对经济行情以及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加强政府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一方面可以正确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另一方面,可以监督金融市场的运作情况,防止不法事件的发生。在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也要注意各项政策措施的连贯性和严谨性,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形势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的做出努力。[4]
2、混业经济模式是大势所趋,要坚持混业经济模式。历史的经验表明,在德国金融体系的发展过程中,采用混业经济模式,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德国的金融体系与市场,促进金融体制的不断完善,维持经济市场的稳健发展。混业制度是经过历史考验的制度,我们应结合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现状,结合我国经济体制的具体特点,银行与证券业相结合,发挥各自的特点与优势,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健发展,减少经济发展的风险。
3、加强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加强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树立广大公众对整个市场的信心,控制经济发展的风险,促进经济稳健持续增长。我国的国债管理体系有很多不合理之处,与西方国家的先进做法有很大差距。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加强国债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大国债品种和交易方式的创新力度,提高市场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永辉,赵晓峰. 德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3,(3)
(一)金融结构的变迁决定金融监管体系的变迁方向
从金融结构的变迁来看,基本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从金融业经营体制来看,基本经历了初期的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混业经营的过程,而金融监管机构也伴随着金融结构的变迁而不断发展,从初期的中央银行,再到后来的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到最后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部分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无不显示出金融监管体系顺应金融结构变迁而进行变迁的历史。总结起来,金融结构变迁决定着一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变迁,各国金融业发展历程基本相同,这使得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具有阶段性的特征,但各国金融业结构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进而导致各国采用的金融监管体系具有差异性。
(二)金融监管体系影响金融结构的变迁
由于监管目标存在着双重性,则金融监管重点存在着效率和稳健的替换问题。每一时期根据不同的监管重点,提出不同的监管目标,基本呈现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相交替的局面。当以效率性为主时,就会出台自由化法案,放松管制,此时金融业会获得发展,金融业的效率性提高,稳健性降低;当以稳健性为主时,就会严格管制,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国有化,此时金融业的发展会受到影响,金融业的效率性降低,稳健性提高。
(三)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体系的相互作用
通过金融创新进行推动,正是创新与监管的不断博弈共同决定了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体系的演化。金融创新改变了一国的金融结构,进而导致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的匹配程度下降,由此造成监管的调整,将创新后的金融机构行为重新纳入新的监管框架,并在此基础上产生新一轮的创新。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之间的作用以金融创新为起点,以严格监管为终点,呈现螺旋式变迁的轨迹。
(四)由于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不断博弈,使得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变迁呈现宽严交替的局面
从监管法律法规发展的历程来看,基本经历了监管宽松-严格监管-放松监管-加强监管的过程。2007年次贷危机之后,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未来发展的趋势是进一步加强监管,限制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对金融交易和金融产品进行更进一步的限制。
(五)统一监管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方向
从金融结构变迁的历史来看,各国金融结构呈现出由简单到逐步复杂的变迁过程,同时金融业经营体制经历了早期自然混业经营的时期,到严格分业经营的时期,再到逐渐融合混业经营的时期。在混业经营的体制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因此统一监管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方向。
二、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历程对中国的启示
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逐渐加深,中国分业监管组织架构面临着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挑战,从内部来说,随着金融业混业化的加剧,监管盲区、监管交叉也大量存在,这客观上对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要求,从外部来看,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且随着国际化的不断深入,中国金融业客观上也需要自由化改革,否则将会丧失竞争力,因此中国金融监管该如何应对各种挑战,也是一大难题。以史为鉴,可知兴衰,通过对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历程的考察,得到对中国的启示有以下几点: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趋势是走向统一监管
从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规律来看,金融结构决定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方向。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金融业由完全国有逐渐向股份制转变,同时金融业规模开始增大,金融机构种类和数量开始增多。由于金融业国有化程度依然较高,且金融业混业程度不高,因此,2003年以后中国建立的分业监管组织架构是比较符合国情的。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股票市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中国的金融创新逐步活跃,混业化经营的趋势逐渐显现。从金融产品来看,以投资连结保险、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为代表的一批金融产品已经具备跨行业的特征,从金融机构来看,以平安集团、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银河金控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的一批企业已经基本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在朝着综合化经营的方向发展。日趋活跃的金融创新进一步改变了中国的金融结构,随着金融业规模的不断增大,中国金融业的效率性有所提高,稳健性有所降低。在这一背景下,为了应对混业经营所导致的金融结构的变化,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有向统一架构转变的内在动力。
(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应当循序渐进
虽然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是逐步走向统一,但由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所以中国不能盲目进行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革,而应该切合中国的体制因素、金融因素、治理因素走循序渐进的改革道路,逐步走向统一监管。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由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还受到金融因素和治理因素的影响,目前中国虽然出现了金融混业化趋势,但混业化程度并不高,且统一监管需要较高的治理水平,但中国目前由于监管经验的缺乏、信息披露的缺失等原因,治理水平还较为低下;二是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改革应该走循序渐进的道路。从短期来看,面对金融业逐渐混业经营的趋势,中国应该逐渐加强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增强三个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避免信息沟通不畅进而影响监管效果,防范监管套利。从中长期来看,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治理水平的提高,中国应该采取渐进的模式走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先借鉴加拿大或澳大利亚经验,建成部分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其转变为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三)随着金融综合化经营的不断发展,中国在监管过程中要重视宏观经济的稳定,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不规范快速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二是个别商业银行在香港借助国际金融市场开展综合经营业务阶段(2005年前);三是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阶段(2005年至今)。
(一)不规范快速发展阶段
20世纪80年代后期,受欧美发达国家混业经营浪潮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尝试混业经营,在银行内部设立证券、信托等部门。后来,随着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发展壮大,出现了银行、证券、保险、信贷业务交叉、混合经营的局面。综合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但非银行金融机构渗入银行业务的同时也带了一系列风险。到20世纪90年代初,银行大量资金被用来炒股、炒房地产、办实业,终于引发了证券业和房地产泡沫。国务院于1993年12月出台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各金融机构由全能制经营转向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脚步戛然而止。
(二)个别银行在香港开展综合经营业务阶段
在此期间,国内商业银行主要采取借助香港国际金融市场、通过并购或设立附属公司等途径开展综合经营,涉足领域包括投资银行、保险、信托、汽车金融公司等。比较成功的案例为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1998年,工商银行及东亚银行通过收购西敏证券亚洲业务,创办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工商东亚),开展内地和香港的投资银行业务。不久,工商银行又并购了香港友联银行,成立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2004年,工银亚洲正式收购华比富通银行,并以此接手富通集团持有的太平人寿25%的股份,开始了保险业务的经营。
中国银行:1979年,中国银行在香港成立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涉足资本市场业务。以此为基础,1998年在英国注册中国银行国际控股公司(中银国际),后迁至香港。中银国际是中国银行在海外设立的全资附属的全功能投资银行,可经营全部证券业务。1999年,中国银行与英国保诚集团合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开拓香港的公积金市场。另外,中国银行也通过成立海外保险公司成功接轨保险业。目前,中银集团保险公司拥有6家分公司、1家全资附属寿险公司和1家在内地成立的全资附属财险公司,服务网点遍布中国内地和港九新界。2005年,中国银行通过其设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与法国标致雪铁龙融资银行有限公司和神龙汽车公司共同筹建了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公司。
(三)稳步妥善推进综合经营阶段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有了长足发展,金融监管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国综合化经营又被提到了日程。商业银行纷纷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工作,截止2011年底,在上市银行中,共有8家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6家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9家商业银行设立或投资入股金融租赁公司,3家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信托公司,6家商业银行设立投资银行机构。其中,交通银行和建设银行参与了投资银行、基金、金融租赁、保险、信托五项业务。
二、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一)综合化经营受监管政策推动的效果明显
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监管政策的制约。2005年,国内商业银行获批发起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7年,银监会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2008年,银监会和保监会签署了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的合作谅解备忘录。同年年底,银监会又颁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这为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带来了新机遇。在政策推动下,国内商业银行逐渐建立起囊括基金、投资银行、保险、信托等多种业务领域的综合型经营平台。
(二)综合化经营的领域进一步拓宽
从涉足的领域看,在金融租赁方面,随着银行新设金融租赁公司政策的放开,截止到2010年底,共有9家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在投行业务方面,各家商业银行通过业务创新,业务经营范围不断得到扩张,比如有的银行推出了与PE等机构的合作新模式,将原有基本限于常规性托管业务的合作关系深入到财务顾问、客户推荐等层面,部分银行甚至已经获准通过旗下子公司开展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此外,在部门银行涉足信托、保险等领域的示范效应下,不少银行都在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的综合化经营。
(三)部分银行意欲打造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
一、有利于防范农村金融系统性风险
功能视角的金融监管着重预测在未来实现中介功能的组织结构。有了这些预测,政府就能针对机构的必然变化设计政策和监管方案,而不是试图保护现有的机构形式。这样,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率地实现金融体系基本功能的制度结构上,目标是促进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构成,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必要变化,而不是试图保护和维持现有的制度结构,因而能有效地解决各种农村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不必再通过限制金融创新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更有利于农村金融创新。
同时,由于金融混业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将不再局限于单个行业,农村金融极易产生系统性风险。而功能视角的金融监管强调的是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实施整体监管,以总体评价和监管不同行业之间产生的系统风险,因此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农村金融风险,更有利于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安全。
二、有利于实现监管功能模块化
模块化理论的先驱、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卡利斯・鲍德温和吉姆・克拉克曾指出,模块化使得企业能驾驭日趋复杂的技术。通过把产品分解为模块这一子系统,设计者、制造者和用户都获得了很高的灵活性。
同样,模块化也可以运用在农村金融监管中,但只有在功能视角而不是在机构视角下才能进行。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功能模块化就是不再根据农村金融机构的特征进行监管,而是着重于其金融业务的分类,划分为不同的功能模块,且不论涉及这些功能模块业务是何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通过这种金融监管功能模块化分解,如负责各种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模块、负责监督农村金融机构财务比率的模块等。这样就把复杂的农村金融分解为不同的子系统(各个功能模块),各子系统相对独立地运作,体现较强的灵活性与适应性,顺应了农村金融的发展态势。 图/摄图网
三、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从功能金融的角度来理解,金融的发展过程实质上就是更有效率地实现金融功能的过程。与之相对应的基于功能视角的金融监管就应为更有效率地实现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营造效率优先的监管理念。有专家认为,金融监管的效率就是达成金融监管目标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金融监管的目标一般意义上说是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具体而言包括保护金融消费者,即投资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创造和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也就是说,农村金融的监管效率就是指以尽可能低的交易成本促进农村金融资源进行最优配置以实现其最佳效用。
有“金融鳄鱼”之称的雷蒙德・戈德史密斯把一国现存的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之和理解为该国的金融结构。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可以通过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性的金融安排,动员储蓄资源,将其有效配置并直接作用于农业经济增长,提高农业经济增长的效率。同时,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有利于平衡货币政策在农业经济中的效果,促进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之间的资本流动,以便及时调整农村金融结构与农业经济结构,保障农业经济均衡协调发展。
作者名片:罗伯特,斯基德尔斯基(Robert Skidelskv),英国华威大学政治经济学荣誉退休教授。1934年7月19日出生在中国哈尔滨一个俄籍犹太富商家庭,婴儿时就同父母一起被日本关东军拘押在日本一年。战后由于无法拿回在哈尔滨的巨大家产,移居英国,六十多年后才重新访问幼时的故园(2005年9月曾来华讲学)。
制度、模式与中国投资银行发展
首先介绍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相关理论基础,对其概念、原理、参与者和运作流程进行了简要阐述。其次深入探讨了美国的次贷危机,主要阐述了次贷危机产生的相关机制、发展历程和内在原因。然后讨论我国在次贷危机背景下继续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义,分析了我国当前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潜在风险,并利用Credit PoIrtfolio View经济计量模型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用风险进行实证研究。最后通过借鉴次贷危机的经验和教训,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今后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并规避危机的相关建议和策略。
一. 绪论
1研究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
3基本框架与思路
二.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
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机制
三. 美国次贷危机的历程与成因
1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相关机制
2美国次贷危机的发展历程
3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内在原因
四.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义及风险
1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2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义
3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研究
五.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策略
1加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管理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3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体系
4建立完善的证券定价机制
5扩大投资者范围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54
1 引言
在金融开放方面,发达国家也与之有一定的关系,实际上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它具有正反两方的效应,是一个动态的加速过程。结合中国现实,认为中国金融开放程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放松实际经济领域的资本流动管制、货币市场资本流动的放开及利率的浮动、放松长期资本市场的资本流动管制。通过对金融开放的时机、次序和开放效果的比较分析,得出了我国金融开放要以经济发展和稳定为基石、有完善的金融体系做支持、遵守一定的开放顺序以及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的结论。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系统的论述了开放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状况,以及金融开放对金融监管的不利因素,并且在借鉴外国金融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金融业监管的设想,重点解决了我国监管体制的选择以及过渡步骤的问题,提出了加快推动东亚区域性监管合作的观点。
2 金融开放的定义和金融监管的相关内容
2.1 金融开放的定义
金融开放是各国或地区金融活动的主体(居民、企业单位、政府机关、金融机构等)跨越国界或行政区划参与到金融活动中相互交流和联系的过程和状态。也是一国或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别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逐渐交融的过程。
2.2 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以稳定金融体系、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实现有序的金融竞争和提高效率为目标,由中央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依据法律准则和程序对金融活动主体和金融市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监督管理活动,以达到约束债务人的行为,稳定经济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效果。
金融监管又分为狭义的金融监管和广义的金融监管。狭义的金融监管是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了上述所说的监管外,还包括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稽查、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本文的金融监管主要是从广义的角度来论述的。
金融监管是一个全面的体系,它有三道防线,也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归纳包括预防性监管、存款保险体制、市场退出三方面的内容。
3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现存问题
3.1 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3.1.1 金融压抑下的金融监管(1948-1978)
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能。1950年,人民银行内设立了检查处,由检查处负责监查金融业。但是,在这一时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所有物资都是按需生产,也是按需消费,一切经济活动都是按计划来实施的。而金融相当于计划部门的辅助工具、财政部门的出纳,所以也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管制。只有上级银行对下级银行实行统一的现金计划、信贷计划管理,虽然也要对计划执行情况例行检查,但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真正的金融监管。
3.1.2 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1978-1992)
1978年,我国开始进入“改革开放”时代,金融监管由人民银行统一执行。人民银行内设置了金融机构管理司,之后又分设出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条法司和保险司,原来的金融机构管理司改名为银行司。另外,又成立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措施采取汇报制度、评级制度、年检制度等方式,并使用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的制度。
3.1.3 金融分业监管时期(1992年至今)
1992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成立,负责对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进行监督管理,这标志着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的开始。
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正式并入证监会,而人民银行的证券监管权全部移交到了中国证监会。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初步确立。
2003年,银监会正式成立,“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正式形成。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框架由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组成,而主要还是政府监管中的专业监管机构发挥作用,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总监管、总调度的责任,“三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三会”彼此独立、相互约束、相互协调。
虽然我国目前依然维持“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但金融市场已经出现了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交叉性产品和业务、工具,混业经营的趋势不可逆转。
3.2 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2.1 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分业监管会限制金融业提升国际竞争力,扩展规模以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我国的商业银行只能在存贷领域开展主要业务,中间业务大多数只处于探索阶段,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利率市场化程度低,网络金融发展较快,但风险较大。实际上,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例如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证券业务的营业收入已是它们的重要利润来源,但分业监管体制如何对它们进行有效的监管值得我们去探讨。
3.2.2 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随着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机构交叉业务的增多,“三会”之间和“三会”与中央银行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监管界限不明确的问题更突出。甚至出现了真空监管和重复监管的现象。一方面,在监管权力和范围方面出现重复,例如:保监会允许证券公司入股保险公司,但是证监会迟迟未通过此项议案,导致“证券公司可以入股保险公司”的决议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不到通过。另一方面,在监管范围的明确、追究责任或如何处理监管问题方面出现真空。
3.2.3 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的金融监管首要依靠行政手段,向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干预,缺少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导致监管的效率低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立法步伐落后于金融创新的高速发展,使得某些方面金融监管无法可依,使得监管的效率低下。例如:电子银行、支付宝等金融创新产品已经快速发展,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导致对网络交易的监管缺少法律依据。
4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4.1 “三步”过渡到统一的功能性监管
(1)可以先在中央银行设监管处,由监管处负责检查和监督“三会”之间的协调工作和信息沟通,“三会”需及时向监管处上报监管工作,使“三会”加强监管合作,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的真空,逐步形成依据金融业务分类进行的功能性监管。
(2)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总局。因此,可以等到监管处与“三会”之间的监管工作逐步完善,国内金融形势较好,混业金融集团发展成熟的时候,把监管处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改名为中国金融监管总局,撤销“三会”,由金融监管总局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统一的功能性监管。金融监管局下设金融情报处,负责反洗钱。中央银行首要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和稳定物价,央行与监管局是相互协作的关系,对存款机构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
(3)完善监管体系。首先把金融监管总局中促进金融发展的职能分离出来,另外成立中国金融发展总局,由发展总局制定和执行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这样监管局才能从监管目标出发,更好的发挥监管职责,而成立发展总局又避免出现因过渡监管阻碍金融业发展的状况。其次,在央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最后,在央行、中国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金融发展总局之间建立三方委员会,央行行长任主席,协调整个金融体系,全方位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
4.2 加强金融监管立法和执法
(1)增加现有法规的可操作性。细化现有的法律法规,从大致方向到执行步骤都予以细化,使监管部门执行起来更有效率。对于难于细化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逐步完善立法。对于一些与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指标,应该在法律上进行量化,增强可操作性,有效处理目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
(2)完善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部门可以从实践中发现现有法律对金融机构监管的缺少部门,不断地提出新规定,设立新的法律。另外,法律的设立步伐要跟上金融市场的创新步伐,市场出现的新产品、新工具,相关部门要尽快设立有关法律法规,使得有法可依。例如,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网络银行和支付宝等新兴业务监管的明确的法律法规。
4.3 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合理的内控组织机构。各金融机构都应建立自身专门的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来对金融机构内部风险进行审查和监测,降低内部风险。具体可以实行稽核处罚制与稽核告诫制,处罚和告诫违规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要制定具体的内控制度执行方案以及相关监督标准,保证内控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
(2)丰富内控设施。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的监测硬件和系统,运用网络系统来监测各机构的资产、负债等业务指标改变情况,及时防止违规事件的发生。
4.4 加快推进东亚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
现阶段我国金融发展水平还不够成熟,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监管水平与发达国家间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国际监管协作上我国可以先加快推动建立东亚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然而,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东亚各国已经开始设立区域性金融合作组织,目的是推动东亚地区的金融稳定发展。
5 结束语
我国现阶段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主要存在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不断涌入,促进了国内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高,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为:监管对象增多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监管当局维护金融稳定运行的压力增大、挑战了分业监管体制等。然而,金融业监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研究活动,各国的监管经验都是在本国的监管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时候应当从实践出发,发现其中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理想化的管理理念是自由放任的思想。在理想化的市场中,金融参与者能够做出理想的判断,可以通过自身利益的调节来实现市场金融机制的平衡。这种管理理念是要充分将市场中不利因素排除,从而使得市场的机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但在目前我国的这种趋势下,根本达不到自由放任的理想环境,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仍存在信息交互不对称的情况,因此对于实现自由放任的理念极为不利。首先,对于个体用户而言在市场投资中仍存在不理性,投资人在贷款平台对借款人个人贷款信用产品进行购买时,尽管贷款平台对于借贷双方的信用风险做出评估,但高风险投资仍然是个人的风险投资的主要行为,投资人不能够充分认识到投资过程中失败对于投资者个人而言所产生的影响。其次,个体用户的理性并不等同于集体行为的理性。投资人在使用余额宝进行理财时,在投资过程中投资人可以随时对自己的财务进行取回,但由于金融市场这种理财手段具有长期存储的年限,投资人要想取回自身的财物需要付出一定的折扣才能对其进行转出,这样市场中货币流动性和储存期限问题十分普遍。而金融市场中由于大量财务被取回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使得集体中不理性行为出现。再者,金融市场的规章制度也不能对市场中风险行为进行控制,市场中对于投资会有各种各样的担保,这种方式的硬性转兑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知晓,因此这种风险评估是没有效果的。此外,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具有了规模或拥有大量的客户,市场中出现问题就难以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得到有效解决.如果此市场组织涉及到一些基本业务的处理,那么该组织破产会直接冲击着金融市场中的公共设施,进而产生系统危险性。由于上面诸多原因的存在,要想金融市场能够合理有效的运转,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可以有效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对策
1.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慎重审查
加强互联网金融市场外部的有效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需要慎重的进行审查。对于市场中的风险要随时掌控,在此基础上可以引进风险管理手段对金融市场的外部进行合理有效地控制,对市场中所发生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审查,保证市场外部环境的最优。金融市场中资金流动外部性和风险测评外部性是主要方面,要合理有效的对其进行监管,需要借鉴银行监管手段,用有效地措施对其实际内容进行监管。
2.对互联网金融行为有效监管
金融市场要想有序的运转,就需要对市场中的投资人行为和市场中金融基础设施进行监管,保证其行为规范,使得金融市场的安全性、有效性得到很好地维护。行为监管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进行控制优化,这需要从以下几点开展。首先,要监管互联网金融组织中的股份持有者,对于存在不诚实、不良记录的股份持有者采取不准进入市场的措施,在市场运营的阶段严格控制股份持有者和金融组织之间的交易联系,使得资金不被私人占用,从而避免金融组织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次,对于互联网中资金、证券的清算和托管进行有效的行为监管,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对于金融市场交易率的提升也有很大的帮助。对于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的资金和客户的资金要进行隔离,从而有效避免了某些人员携款逃跑和客户资金被随意挪用的情况发生。最后,金融市场中的金融管理组织需要制定完善的市场管理措施、工作控制体系和组织管理架构,市场运行中需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环境。通过对市场中的各种情况有效进行行为监管,才可以保障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
3.对金融市场的消费者进行有效保护
中国金融改革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历程,这一历程伴随着金融转型的过程。从长期来看,全球经济面临再平衡的问题,而中国经济则面临着结构调整的艰巨任务,这些变化已经并正在对中国金融业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从金融领域来看,全球银行业发生着深刻变化,监管机构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为此,中国金融业不仅要关注宏观经济的新形势,而且还要适应中国经济结构调整、银行业监管变革和金融市场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创新和整合。中国必须抓住全球金融转型的机遇,直面自身一系列瓶颈性难题,坚决踏上金融转型之路,以期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将重点研究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转型的路径,在“中国特色的发展经济学”的视角下,并根据中国金融的发展历程,将金融转型的路径划分为:初级发展阶段(起步期发展期调整期)进化发展阶段(危机期后危机期完善期)高级发展阶段(参与期共同期直接期)。
一、中国金融转型初级发展阶段
中国金融转型初级发展阶段(从1978年至2007年):这一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扩张运行的时期。一方面中国的国民经济取得了辉煌的成就,30年间经济实现世界少有的年均9.8%的增长速度。另一方面又积累了大量的矛盾和问题,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导致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经济增长依靠物质资源的投入来支撑,过度依赖出口拉动经济,社会保障不健全,城乡两元结构的矛盾加剧,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区域性经济发展不平衡,资源利用缺乏可持续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不足等。这一阶段的显著特点是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经济总量呈现加速扩张态势,但充分凸显了“三大”:经济规模大,成本压力大,产能过大;三低:低端,低价,低利润。
从金融领域来看,这一阶段金融转型取得了辉煌成就,也充满了曲折与争议。总体而言,中国金融业基本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金融业已上升为国民经济的核心产业,并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改革,适应了经济高速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要。从金融转型的路径来看,这一阶段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步骤:起步期发展期调整期。
1978年至1984年,是我国金融体系和结构开始了制度调整的起步时期。在这个时期,金融体系和结构出现了变化,最主要表现在实行金融机构多元化,打破传统制度一统天下的组织结构,建立了二级银行制度的框架。显著特点是金融制度变革的发生时期,新机构和旧机制并存,机构是新的,但制度安排的运行机制基本上是旧机制起支配作用。
1985年至1996年,是我国金融体系走向市场化的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金融基本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为金融市场建立了初步框架。显著特点是金融宏观调控向间接调控过渡,从单一的行政型调控向运用经济手段转变。资金管理从统存统贷转变为差额包干的基础上,继而推进到差额控制和实存实贷,由指标管理过渡到资金管理;金融调控也从单一的行政手段直接调控向市场化运作机制调整,从开始的控制贷款规模,逐步启用中央银行的三大政策工具,发展到以比例管理彻底取代贷款规模控制。
1997年至2007年,是我国金融体系变革进入市场金融体系框架的调整时期,我国宏观经济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传统的短缺经济发展到总量相对过剩、需求不足的经济。显著特点是形成“一行三会”格局,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则统一监管全国的保险市场。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履行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责,并负责协调三家监管委员会的工作,充当最后贷款人,在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中国金融转型进化发展阶段
中国金融转型进化发展阶段(2008年至2015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这一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调整运行的时期,是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转折期,是经济结构大调整、经济发展方式大转变和发展模式再创新的一个关键阶段。这不仅是因为国际经济环境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而且过去30多年支撑中国经济增长的内在因素也发生了新的变化,面临的挑战日趋复杂和严峻。这一阶段的显著特点是各种问题和矛盾进行深度调整和寻找解决方法,积聚经济新一轮发展的动力。
从金融领域来看,这一阶段伴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国内结构调整的挑战。从金融转型的路径来看,这一阶段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步骤:危机期(2008年至2009年第一季度)后危机期(2009年第二季度至2010年)完善期(2011年至2015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
2008年世界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国际金融危机,并导致全球实体经济进入严重衰退,全球金融市场出现剧烈动荡,全球经济金融进入了危机时期。在这个时期,金融体系运行的宏观环境良好;金融改革成效显著,金融开放继续推进,金融创新不断加强;外汇储备继续保持增长,应对外部冲击能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企业利润和居民收入继续保持增长,实际支付能力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继续保持健康发展,总体运行平稳;金融安全网建设继续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同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共同维护国际金融稳定。
2009年无疑是中国金融业挑战与机遇并存、发展与风险并蓄的一年,第二季度以来,尽管失业率依然走高,但全球经济信心逐步恢复,经济先行指标PMI得到回升,工业实际产出开始回暖,金融市场利差指标恢复正常,消费者信心震荡回升,经济增长预期上调,全球经济金融逐步渡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恐慌而进入了后危机时期。在这个时期,金融业改革取得积极进展,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金融市场运行平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金融体系总体稳健。国际金融市场逐渐稳定,国内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逐步巩固,但影响我国金融稳定的内外部环境依然复杂,金融体系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继续存在,维护金融稳定依然面临严峻挑战。“十二五”时期,是我国金融体系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需要,而走向国际金融市场化的完善时期。“十二五”时期,只有继续贯彻落实金融促进经济发展各项措施,创造有利于金融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继续深化金融改革,提高金融业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发挥危机应急处置机制作用,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切实改善融资结构,提升金融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能力;改进金融监管制度和方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稳步推进金融创新,提升金融业整体竞争力;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为国际金融稳定奠定良好基础。
三、中国金融转型高级发展阶段
中国金融转型高级发展阶段:当主要矛盾和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积聚了新的积极因素之后,进入高级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成熟运行的时期。其显著特点是更多地体现出经济社会成熟发展的特征、成功的运行和卓越的成效,使中国经济模式、政治制度、法律规范、社会文化、技术进步、管理理念等不但体现中国特色,而且具有世界典范。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化会成为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从金融转型的路径来看,这一阶段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步骤:即从中国参与建立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及制定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程度依次划分为参与制定期、共同制定期到直接制定期,这是中国金融转型路径达到高级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
四、结论
虽然总的来说,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但它基本符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是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初级发展阶段的一种必然选择。事实证明,我国渐进式的金融体制改革,既保证了转型过程中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实现了自身的改革目标。
但是必须看到,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金融体制中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已开始日益凸显,阻碍着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亟待进一步解决。这集中反映在一方面我国金融资产规模迅速积累,另一方面金融体系的内部效率却没有得到明显提高。衡量金融体制改革成就并不只是规模的扩张,而更重要的是效率的改善。只有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才能有效地动员资本、配置资本,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在结构布局、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固有的问题,阻碍了其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功能发挥,从而难以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需要。中国的经济转型以“渐进”而闻名,金融转型更为渐进。但是这种过甚的渐进,实际上已经严重损害了效率,客观上要求提升金融转型速度。
参考文献:
1.巴曙松,谭迎庆,聂建康.建国60年金融转型的进程—基于金融发展的视角[J].金融管理与研究,2009(10)
2.国家统计局.大改革大开放大发展—改革开放3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一[R].国家统计局,2008
3.许莎雯.“进化发展阶段”的中国经济—“十二五”中国经济发展展望[A].中国经济规律研究会第20届年会论文集[C].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一、影子银行的含义
“影子银行”这个词是由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董事保罗・麦卡利创造出来的,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影子银行通常提供证券化产品、结构性金融工具、商业票据、回购协议和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历程
影子银行最早出现在于20 世纪70 年代中期的美国,并于80 年代末发展壮大,它的产生是金融机构竞争加剧、管制放松以及金融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1] 影子银行体系是在资产证券化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影子银行体系是随着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市场的发展而诞生的,金融的创新发展和相关政策的放宽为影子银行的发展提供了良机。80 年代中期开始,市场监管再次回归到市场至上的理念,投资银行、货币市场基金等机构规模迅速扩张。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在美欧等发达金融市场中,影子银行体系迅速壮大,占到总金融体系的25%至30%,并且是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主要贡献者,以及能够与传统商业银行并行发展。[2]
三、影子银行发展的影响
根据FBS数据的指出,至2010年,这大部分不受监管的部门即影子银行价值大约从2002年估计的27万亿美元上升到了60万亿美元。[3]影子银行如此快速的增长,一方面,使得它在推动金融创新、扩大融资、促进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尽管影子银行在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影子银行的高杠杆率和期限错配以及有效监管的缺乏等特征也呈现出自身无法避免的脆弱性,极易导致系统性风险,威胁了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不得不承认影子银行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
四、影子银行的脆弱性分析
影子银行迅速发展的消极面会给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经济泡沫,一旦泡沫破灭,就会导致整个世界的经济下滑甚至崩溃。其最大根源就在于影子银行自身所存在的脆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过度杠杆化
影子银行不受金融监管,也没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因此影子银行的杠杆率一直维持在相当高的状态。多数人通过将闲置资金借给(回购)抵押品,或从事证券化借贷以寻求回报最大化。
在金融危机期间,对于如此不稳定的资金的突然撤回导致了快速的杠杆化和“回购运行。这样就进一步增加了系统的脆弱性。
(二)信息披露的不对称
影子银行提供的创新型金融产品结构复杂,致使一般投资者难以辨认其存在的风险,而其隐蔽性会随着流入市场环节的增多而不断加深;信息不对称还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监管的缺失也使得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之外,更加大了信息不对称,监管当局很难掌握有效的风险信息。
(三)信用评级的虚假性
由于整个金融市场对于信用评级机构没有统一的约束,使得评级机构逐步发展成为盈利性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这也就意味着该机构所作出的评级难免有失偏颇。而事实上它在评级理念、评级标准、收费模式、监管模式等方面都存在缺陷,其独立性已经受到了很大的挑战。
(四)有效监管的缺失
影子银行长期游离于中央银行与金融审慎监管当局的管辖体系之外,一方面没有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则由于监管当局由于过分相信市场自身的调节力量使得监管不及时,当他们发现影子银行系统存在严重问题的时候,整个金融系统已经陷入了一种不可控的崩溃状态[4]。
五、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其监管措施
影子银行自身的脆弱性,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管,极易导致系统性风险,而这也是危机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监管的重要性已日益显现。
在二十国集团(G20)首尔峰会上,与会各国首脑将“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加以讨论,在此之后,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对于如何加强影子银行的监管提出了自己的提案和政策建议。可以说,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同时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框架是提高风险的可控性、维护金融稳定的必然要求。 [5]
鉴于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各国都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6]:
第一,拓宽监管范围,关注系统性风险。美国针对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监管问题,颁布了《多德-弗兰克法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法案将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纳入监管体系;欧盟则在2010年颁布《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
第二,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活动,加强风险隔离。美国的《法案》就引入“沃克尔法则”,加大对大型金融机构自营性业务的约束;欧盟在《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中限制另类投资基金的杠杆;
第三,强化对各类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如美国在《法案》中明确授权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SEC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并且在交易系统上同时建立全面监管和信息披露框架。而欧盟则在《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中要求所有的另类投资基金都应在欧洲开设托管账户。
第四,建立完备的危机处置机制。如美国要求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银行控股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交当陷入严重财务困境时快速有序的自救处置方案。
六、总结
影子银行的快速增长“得益于”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它在繁荣经济的同时也是整个金融体系巨大的威胁,其自身存在的脆弱性不可避免的会导致系统性风险,并加深经济波动,因此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显得迫切而又必要,各国监管城市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加强了风险的监控,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影子银行的脆弱性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 ]陈南辉.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2.
[2]李志辉,樊莉.影子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J],未来与发展,2011(11):41.
[1]Thorvald Grung Moe.Bank Liquidity Support: How to Achieve a Better Balance between Global and Official Liquidity,[EB/OL]http:///default.aspx。
[3]王刚,徐浩然.影子银行体系:发展沿革、风险表现及国际监管动态[J].华北金融,2011(10):9-12.
[4]陈南辉.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931.
20世纪50年代以来,技术与世界全球化趋势迅猛,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并引发了其根本性变革。世界范围内以金融变革和创新为特征的金融技术进步不断深化,使得金融产业和金融市场呈现出异彩纷呈的发展势头。
金融业通过信息技术的提高了竞争能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化水平的提高,金融业可以借助信息技术开发新的金融工具,更好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提高金融资本效率和金融竞争力。(2)信息技术改变了金融机构的营销理念,促使其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化,向高要效益。(3)面对信息技术引发的金融创新浪潮,银行开始转变经营方式,从存放款的中介机构变成投资理财机构,从产品导向转变为客户导向。
20世纪90年代以后,全球机网络技术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电子化朝着网络化方向快速发展。1995年以后,网络银行的出现,标志着当代金融技术进入了网络金融。
2.我国金融技术进步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国金融技术进步的发展历程是与20世纪60年代计算机进入金融领域,改变金融行业落后、过时的结算手段的努力紧密相关的。70年代中期引进国外小型机进行银行电子化试点,拉开了我国银行电子化的序幕。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业建设按照“六五”作准备、“七五”打基础、“八五”上规模、“九五”电子化的发展战略,金融电子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总体上看,我国金融技术进步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957年起到70年代末期的单机处理阶段;80年代的联机实时处理阶段;80年代末期至今的金融电子化联机网络阶段。
我国金融技术进步已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基本实现了业务操作自动化、信息处理网络化、服务多元化、客户结算电子化。
3.我国金融技术进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
我国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建设尽管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与迅速发展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相比,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对金融事业的要求相比,与金融业务的发展,特别是由于亚洲金融危机而带来的对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1)缺乏总体规划和标准的约束。我国金融电子化是在一无规划、二无标准的情况下起步的。由于缺乏对大规模事务处理系统开发的经验,标准化意识不强,开发的各类业务系统缺乏统一的业务规范和信息格式标准,造成社会劳动的浪费。
(2)内控机制不健全或执行不严带来的风险。一是在金融业务电子化的推广过程中,因没有严格的内控配套措施及时出台,为风险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二是在电子化程序的运行过程中,违章操作和违章维护也为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3)网络安全防范不力带来的风险。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我国金融系统绝大部分涉及资金的重要网络都缺少完备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如有的没有专职的网络管理人员;局域网络未设置防火墙;在无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资金清算等重要业务处理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共用一个网络;内部局域网的工作站可随意访问互联网站点;远程客户机可通过拨号方式无限制地访问主机系统等。
(4)缺乏整个信息系统安全审计体系。与传统银行业务相比,网上银行业务的最大特点在于其风险的非行业性和外生性。而由于缺乏安全审计系统,所以很难发现各种潜在的安全漏洞,特别是因系统配置的不断变化造成的漏洞和操作系统本身的漏洞。
(5)金融装备落后,国产化程度低形成金融安全重大隐患。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平台软件和电子设备的核心技术大都是从国外进口,在金融设备引进过程中,主要是以消费行为方式引进,金融机构关注较多的是消费技术,而非研制开发和设计技术。造成金融系统核心技术对国外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导致我国金融安全的基础极为脆弱。
(6)缺乏复合型高级金融管理人才。20世纪90年代以来,利用金融数学和金融工程设计、开发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开拓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世界范围内金融电子化发展的新方向。而在我国金融系统中,缺乏既有组织建设大型金融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历,又熟悉金融业务运行和管理决策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二、金融网络化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挑战以及网络化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1.金融网络化对各国金融监管提出的挑战
金融网络化的发展对各国金融监管产生了显著影响,使各国监管机构的业务及功能发生了变化。
(1)网络化将使金融业经营环境发生根本性变革,比如经营方式、业务、竞争力等。特别是网上银行突破了时空局限,引发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传统银行一部分业务转向依托无边界的互联网,网络银行能够获准在其注册的地区以外经营业务,世界各地的居民都是其潜在客户。如果缺乏完善的监管制度,一旦该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则会因网络的普遍性与连动性,将金融风险在世界范围内迅速传播,产生积聚效应。不难发现,网络化对传统金融业的监管带来的挑战日显突出。
(2)网络化对金融监管方式与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应对网络化对金融监管的挑战,必须实行金融监管电子化即电子中央银行的监管方式,实现对网络银行的有效监管。电子化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将监管内容量化为系统的、分层次的指标体系,运用计算机对报送资料和稽核情况进行对比,归纳整理,并依此监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及其风险程度。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电子化监管具有突出的优势。有关部门应在“保护竞争、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就市场准入、通讯安全、控制权的责任、存款保险等保护措施和争端解决的适用程序等问题加以立法,确保监管制度能够配合金融体系因科技发展而出现的转变。
(3)网络化使金融监管体制面临严峻挑战。网络银行能够融合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减少各类金融机构针对相同客户的重复劳动,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务,从而使金融业朝着证券、保险、支付结算等多层次、全方位发展。网络银行从事的金融业务日益多样化、混业化,对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严峻挑战。
(4)监管当局需加以适当引导以化解金融网络化带来的风险。金融网络化带来的风险,包括网络技术形成的新的风险,以及经营金融业务所固有的风险,比如投资战略风险、体系风险、法律风险和业务运营风险。投资战略性风险源于网络银行的投资时机、投资规模、投资方式等选择的不确定性;体系风险产生于网络安全、体系完善、信誉和消费者信心等;法律风险是网络银行开展业务时所面临的法律法规上的不确定;业务运营风险,既有技术、安全方面的风险,也有传统的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外汇风险等。为此,金融监管当局需要对网络银行的发展实施适当的宏观引导。
2.网络化金融监管国际经验
(1)国际金融组织方面。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性指引一直受到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1998年3月,该委员会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形成了《关于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交易的风险管理》初步报告,报告仅就对私银行业务领域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了。报告的总体结论有3个,一是肯定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交易的良好前景和对传统银行业产生的巨大影响;二是指出新业务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建议银行业应该审慎、积极从事,从制度和技术上使传统银行业务和新兴市场手段结合起来;三是建议监管当局在加强关注的同时,其所采取的措施应该能够保证银行业在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交易方面的创造性和审慎性的平衡。
(2)发达国家及地区监管政策与体制的调整。国外经验表明,给予适当的金融监管,不仅有利于迎接国际竞争的挑战,而且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弯路。在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方面,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将其视同其他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一般做法是:对有组织机构框架下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不进行审批,由银行自行发展;对设立独立的开展存贷款的网上银行法人机构,则需要审批。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大都针对网上银行业务制定了系统的监管法规、风险监管指引和监管手册。一般来说,这些法规、指引都是在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制定的。
香港金融管理局认为:与传统银行相比,网上银行在吸纳存款及发行信用卡时面临较高风险,但要实施网上监管非常困难。而且,要评估网上银行的价值与可信度,就更无一套标准。因此,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防范网上欺诈及风险就显得非常重要。为此,香港金管局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了专门的法规和指引,要求网上银行详细列明其面对的各种风险及保安措施;网上银行的设立,要求必须在香港相应设有实体办事处;对于香港银行设立独立的网上银行,要求需事先咨询金管局;与外资合作设立的网上银行,需得到金管局许可;欲在香港设立旨在吸纳存款的新银行,须遵守香港银行业条例。
三、我国化监管及相关政策建议
1.我国网络化金融监管的难点
我国的网络银行是在相关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下,迅速出现并不断演进。监管部门面对快速变化的情况,在保持慎重态度的前提下出台新的管理措施。,虽然各商业银行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各自制定了一些办法,但监管部门对网络银行的管理规则仍然较少,管理体系也不明确①。为此,很有必要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原因在于:①网络银行的概念、范围及方向等,需要监管部门有较明确的规定或表示,特别是关于是否允许银行经营证券交易平台、券商和保险公司在网上开展类似储贷的业务等;②规范网络银行的基本服务行为,以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扩大市场,避免交易摩擦;③适当的监管规则有利于形成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中小银行的转型和发展提供一个机会,降低金融体系的总体风险。
目前,我国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还面临以下难点:
(1)金融业竞争力提升与监管抑制。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到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面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如何提升竞争力,是金融机构面临的紧迫课题。对网络银行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虽然可以有效降低网络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却会对网络银行的发展以及银行业务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2)金融创新与标准统一。监管的“公平性”要求被监管者遵守同一规范和标准,但因各个网络银行本身发展方向和阶段的差异,强制执行某一规范,会使一些网络银行丧失创新的主动性和热情,同时还可能加大竞争者的进入成本,导致市场竞争的减弱。
(3)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如果建立不适当的规范和标准,有可能造成高昂的监管成本甚至无效监管。
(4)国内银行保护与福利损失。有表明:网络银行的模糊疆界性和相对较低的转移成本,使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形成一个竞争性的市场。比如,网络银行中的资金和客户,会向“软”规则国家或地区迁移,侧重于保护本国市场的监管政策会造成一定社会资源和福利的损失。
2.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基本要求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金融业发展状况和互联网使用现状、发展速度等客观条件,网络银行监管的基本应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制度框架。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应根据网络银行的不同方面制定不同的规则或条例,这是国际上较通行的做法。我国监管部门对新机构或业务,通常习惯于制定一个包含各个主要方面的全面条例或规则,这种做法可能不适合于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式。
(2)市场准入。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对分支型网络银行的设立,按新设分支行或营业部的管理规则进行管理,一般不要求重新注册或审批。纯网络银行的设立需要审批注册,并要满足其他一些特定要求。由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据着银行业的主导地位,且对风险、利润的敏感性要远低于对“创新”的追求,不难预见,如果没有相对严格的审批制度,有可能导致盲目性发展。对于使用同一交易平台的金融机构,某一分支机构技术和管理上的薄弱,会转化成系统患,进而增大整个体系的风险。但是,较严格的审批制度会提高市场的进入成本,使得已设立的网络银行可能利用先发优势形成市场垄断,影响业务创新与技术进步,最终降低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3)日常监管。我国网络银行因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对于技术相关风险的监管应成为日常检查的一个主要内容。由于中间业务在网络银行的总体业务和盈利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并对网络银行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对这类业务的监管是网络银行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4)市场退出。目前发达国家对网络银行的退出设计非常谨慎,一般要求网络银行要参加储蓄保险计划,制定可靠的信息备份方案,以市场兼并作为主要的退出措施。这是考虑到网络银行的市场退出,不仅涉及存贷款等金融资产的损失或转移,而且积累的客户交易资料、消费信息、个人理财方式等,也面临着重新整理、分类和转移。当出现意外时,还有可能发生损失。
3.关于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网络金融的迅速发展,向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对此,戴相龙行长提出:网络金融的监管要纳入网络、商务整体管理框架中考虑;网络银行监管的国际性标准、国际化合作日益重要,过分强调一国金融业的特殊性,有可能成为全球金融一体化外的“孤岛”而在竞争中失败;在存款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适当降低银行开展网络业务的市场准入要求,将有利于金融机构降低成本;严格控制网络银行已办业务的终止和市场退出。为此,我国网络金融监管应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网络银行监管的法规框架。我国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已有6年多,但国内法律法规还未给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目前除了《安全法》、《保密法》以及近期出台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外,有关的法律法规非常有限,如不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无疑会妨碍网上银行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包括:①管理条例。用以界定网络银行的要领和范围,市场进入的基本要求,交易行为的基本规范,一般的风险管理和站点管理、客户保护措施、信息报告制度等。②指引公告。对已基本认定但仍未成熟,或者可推广的技术操作系统、标准、系统设置、风险管理手段等,或有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的业务流程、项目和规范,以及计划的检查项目、检查手段等,以指引公告的方式,随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③风险警示。对于一些偶然性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一些潜在的、有可能扩展但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以警示的方式向网络银行输送必要的信息。
作为世界上著名的贸易自由港和国际金融中心的香港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特殊的政府构架体制和具有香港特色的经济发展轨迹。为了适应自身经济发展的特点,香港政府对金融的监管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松到紧的过程。
1 行业自律主导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60年代)
香港金融市场建立初期,没有中央银行,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缺位,经营环境宽松,资本自由流动,给香港带来了大量资本,加速了香港银行业的发展,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到了20 世纪20 年代末,美国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多家银行发生挤兑、破产。这为香港银行业敲响了警钟,香港银行业开始意识到对市场发展适度的监控是必要的,而缺乏监管极易造成金融发展的不稳定,因此在银行业行业内部组建了自律性的监管组织,其监管目的主要是控制银行业的内部风险,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这种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在20 年代至60 年代保证并促进了银行业稳定发展,60 年代是香港银行业快速膨胀时期,由于银行业的监管尚未建立,也为之后的银行危机埋下了隐患。香港证券业管理首个行业监管组织是自律性的组织― 香港证券经纪业协会。它采用会员制,运用内部的管理机制对其会员进行规范。在这段时期内香港证券业是稳步向前发展的。保险业的情况与证券业基本上是类似的,首个管理机构是保险经纪协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吸收新的会员发展壮大。
这段时期是香港金融业发展最快的时期。自律性监管变化灵活、监管成本低、监管强度松适应了当时香港经济发展状况,促进了香港金融业发展。
2 “积极不干预”阶段(20世纪60年代末~90年代末)
60 年代初香港第一次爆发了银行危机,香港政府意识到完全依靠银行内部自我的风险控制是不能完全有效的应对波及范围广、影响强度大的风险,开始着手制定香港银行业的监管法规,60年代末《银行业条例》 颁布。在此之后,香港开始出现混业经营的萌芽,银行、证券以及保险业开始出现跨领域产品。产品创新日益活跃,监管对象日益多样化,金融风险日益增加,仅依靠行业内部的自律性监管己经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香港政府开始制定一些法律、法规对金融业进行约束和管理,以求控制香港金融业的风险,实现稳定发展。在这30 年间,香港先后成立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监管委员会等官方机构对行业进行监管,关注各行业风险状况和业务水平。但这些监管机构没有像英国、新加坡等国家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过多的直接监管。证监会、金融管理局只是在其认为可能会出现大的危机的情况下,对所监管的领域进行指导和帮助,并协助处理一些纠纷。
这一时期香港的经济、金融运行状况比较良好,政府对整个金融业的运行抱的是积极不干预”的态度,“积极”的涵义是政府会采取积极的态度,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权衡轻重,仔细考虑支持和反对采取干预行动的理据。
3 “小政府、大市场”阶段(90年代末~至今)
90 年代末,金融国际化、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来自国际其他金融市场风险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传导至香港,给香港金融业的稳定带来冲击。自律性监管和“积极不干预”的监管制度己经不能满足这一时期香港金融发展的需要。这两种监管体制易在金融传导链上形成薄弱环节,为金融风险的冲击提供了可乘之机,要避免这种状况,需要强化政府的管理职能,加强各个领域的合作。同时,香港最大的竞争优势在于自由、开放的经济环境,一旦进行严格的监管,可能会令香港失去其竞争优势,因此,要掌握好监管的度,既不能过分的限制香港自由的经济环境,又要避免产生监管不足与交叉监管的真空等问题。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香港政府提出了“大市场,小政府”的监管理念。把它落实到监管理念当中,其含义就是金融业要坚持以市场为核心.循序渐进的强化政府“管理者”的引导作用。
这一时期,香港政府颁布了《证券及期货条例》 。它与《银行业条例》 、《保险公司条例》 构成了香港金融业监管执法依据,以这3大条例为核心,香港建立起符合自身发展特色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同时政府对于法律的修订和补充越来越重视,《证券及期货条例》 自颁布之日起,每年都要进行一次修订,这种及时的修订能够使法律更富有活力,更好的适应市场的需要。政府同时也开始扮演起“协调者”的角色。
这一阶段,以市场为核心的的“大市场,小政府”的监管时期,很好地控制了香港金融业的风险,促进了香港金融业新一轮的发展。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与现行问题
(1)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1984~1993年,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特征十分突出。
(2)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出来;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短,监管经验少,对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不能实现超前性和预警性,监管机构仍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在分业体制下,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协调性较差,容易造成相互间的争夺控制权或责任推诿,在监管中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2建立与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构建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
考虑到一些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国家的情况,巴塞尔委员会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中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即在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国家,由于市场约束作用微弱,公开信息披露并不能促进市场监督发挥作用。因此,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
(1)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
(2)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创新的监控,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还应把握好监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银行的制度创新。
(3)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学习国外立法经验,改进风险监管法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快立法进程。以银行业监管为例,未来一段时间应在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款保险等方面推动中国的银行业监管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我们应当重视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实践,采用国际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国际社会的银行监管和立法经验,加强和改善我国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同时,我们应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出发,加强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场。
(1)实行功能性监管。功能性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同其他功能监管者(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交易委员会等)相互配合,共同识别单个金融实体的风险以及整个金融持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同时着力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健全协调机制;以银监会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或监管协调机构,负责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并确保信息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交流和有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