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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监督问题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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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监督问题

篇1

财政监督是我国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基层财政部门在规范管理与依法理财等方面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但由于依法理财以及科学理财方式在基层单位实施的时间不长,我国基层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的工作方式、监督手段以及财政法制建设等广大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我国的改善基层财政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基层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财政监督意识不强

我国各地建立财政监督虽然已有不少时日,但由于宣传的不到位以及一些计划经济时代的思想影响,在一些基层单位,人们对财政监督明显认识不高。在财政上的理念,还停留在以前的那种自收自支的层次上,这也使得一些基层单位人员对财政监督不理解,甚至不愿意去理解,从而在实际工作中不支持甚至是反感财政监督工作。同时,在基层单位,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比较普遍的不愿意监督、监督不严、监督不坚决等情况,这种缘于人们思想观念偏差的现象,对基层财政监督工作的开展十分不利,不仅使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加大,更是使广大基层工作不能养成按程序办事的良好习惯,严重影响了我国基层一部分地区的财政监督工作。

2、对财政监督工作理解不正确

地方财政监督工作履行着监督财政资金使用的职责,这也使得一些地方领导对财政监督工作产生不正确理解,担心财政监督“捅娄子”、惹麻烦、影响政绩。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一些部门片面地将经济的开放搞活与财政监督对立起来,甚至,为违纪单位或个人说情,干涉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开展。地方保护主义与单位本位主义思想的作祟,各种人为设置的障碍,一些基层财政部门领导应对这种情况,只知一味退让,没有很好地坚持原则,使地方财政监督不能很好地开展,财政监督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3、监督方法不多

从我国财政相关法律法规上看,财政监督部门只有监督权与建议权而没有处分权,这种情况一方面使基层财政监督工作受到诸多约束,对于一些屡次出现问题却屡犯的单位和个人由于缺少处分权,只能一次次地给出同样的建议;另一方面,这种多次重复出现的问题,也反映财政监督工作办法缺少创意,基本还是突击检查与专项检查的老花样,不仅难以真正发挥财政监督的作用,更使一些地方的财政监督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同时,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着与其他部门执法的交差与冲突,这种职责不明确,大家都来管又都不管的局面,使一些地方出现基层财政监督工作的死角。针对这种情况,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职能的协调,明确各自职责范围,从而保证财政监督工作的全面覆盖。

4、监督制度不到位

在我国各项规定财政监督职责的法律法规的条文中,有关我国财政监督制度的规定非常宽泛,过多的强调原则性问题,使我国的财政监督制度的可操作性比较差,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不同部门出台的制度相互冲突的现象,从而使这些地方的财政监督工作非常混乱。制度的不健全、不系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机会,纷纷利用这种财政监督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进行一些的诸如设立“小金库”或是立账外账,使国有资产面临着大量流失的可能性。另外,监督制度的不到位,使一些企业利用国家在财政税收领域中给出优惠条件,进行逃税、骗税,使得我国基层税收应收难以收上来,应该罚款的也是只能轻轻处罚了事,在这种情况下,财政监督制度的缺失,使我国的基层财政监督工作不仅难以开展,更是难以取得实效。

5、法律法规不健全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我国经济社会的法制建设日益完善,这从近些年越来越多有关财政及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可见一斑,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我国财政经济运行与评价提供了初步工具,使我国的财政监督工作有了新的起色。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经济运行已呈现出复杂化与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以往有关基层财政监督的法律规定已经过时,难以协调二者间的关系。当前我国基层财政监督中涉及到法律法规不健全的主要情况有:财政支出的透明度缺少相关规定,不得解缴、征管、人均不均,资金全用效益低下,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成为地方乡镇对抗上一级政府的有力武器。在对待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基层财政监督工作开展地不理想,特别是出现一些的因为法律法规不健全,而难以适用法律,权大的的打击财政监督部门作为上一级。

二、加强基层财政监督的对策建议

1、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

没有一支作风顽强、专业水平高的财政监督人才队伍,又如何能在这个法律依据欠缺,外部环境不好的情况下,真正做好基层财政监督工作。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一是开展专项培训,集中全体基层财政监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帮助员工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与法制观念,提高认识,防微杜渐,从而培养一支廉洁自律的高素质量的基层财政监督队伍。从而高质量、高效益为政府的聚好财,用好财,理好财,努力实现财政资金使用的最优化,将财政监督管理细化到每一步的财政工作中去,促进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二是要在全体基层财政监督人员中开展专业技能培训,以往我们的财政监督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都是缘于我们的财政监督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对政策法规的运用不熟练,从而使监督工作开展不理想。要从财政知识、金融知识、法律知识以及常用审计方法等方面进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将我们的基层财政监督队伍打造成具有熟练业务水平的精兵强将,确保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2、重视财政监督职能的整合

为保证基层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各级领导必须重视提升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层次,一方面要理顺财政监督工作部门与各个业务机构的工作关系,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建立对财政监督工作的正确认识,避免歧视性的工作局面出现。另一方面,要建立起由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统一协调的财政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机构的作用,改进和提升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形成以基层财政监督机构为主,各部门积极参与的监督管理网络,切实推进基层财政监督工作的开展。

3、丰富工作方式

长期以来,在我们的基层财政工作中,工作方法都是沿用了几十年的方法,这样的工作方式方法在当今时代显然已经难以适应,特别是时代的变迁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给我们的财政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变化,随着新时期财政工作的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相应地,我们的财政监督管理方式也应该随之进行调整。要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以实现有效财政监督为目标,充分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强化财政监督管理工作。要从内外部想办法,以日常监督管理配合专项监督管理,实现监督与管理的并重,从而为我国基层财政监督管理工作贡献骨干力量。以创新的工作方式,提高我们基层财政监督工作效率,为我们的基层财政监督管理工作开创新的局面。

4、创新监督机制

以往的工作经验告诉我们,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要想做好基层财政监督工作几乎没有可能。必须要有相应地监督机制,对基层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约束,以使财政监督工作以良好的形象获得更多人的支持和更大范围的认可,为做好基层财政监督工作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创新监督机制,要在财政部分引入内部监督机制,以此来规范财政监督管理的各项行为的合法,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基层财政监督管理水平与效率。同时,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为基层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与监督效率的提升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从而实现基层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创新发展。

5、持续改进,依法理财

我国基层财政监督的目标,是最终实现依法理财,从而为我国的财政支出把好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而这之前的各种问题以及解决方法,都是在追求基层财政监督的目标。从当前的基层财政监督工作情况来看,一方面要加强依法监督力度,坚决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财政监督规定,持续改进基层财政管理工作,加大对违法问题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管理,严格按《预算法》执行相关任务。另外,还应坚持综合财政预算与部门财政预算相结合,从而提高政府预算的完整性与调控性。

三、结束语

基层财政监督要从实际出发,在大局意识与经济效率意识的引领下,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创新监督机制,从而实现基层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促进我国基层财政管理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篇2

我国近年来正在大力发展基层经济,随之而来的对于财政支出的监督就是重中之重,财政监督是保证基层财政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为了保证资金能够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就要求财政部门针对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体系,最大程度的完成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一、基层财政专项支出监督的非凡意义

财政是国家建设的基础,财政支出监督就是国家建设中最重要的一环,只有严格执行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基层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为了保证在建设中每一分钱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财政监督就是最基础的一道关卡,财政部门只有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制度才能杜绝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只有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制度才能保证资金有效性的支出和充分的使用,从而保障人民的各种权益,使社会能够更加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基层财政专项支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意识弱

国家正在大踏步般的发展经济,所需监督的项目众多,监督任务繁重,而且很多监督人员行为懒散,思想消极,不能更好的发扬主人翁意识,以至于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不能更好的去进行财政监督工作,从而出现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的现象。严重影响整个财政部门乃至一个区域的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工作。更有个别监督人员不能很好的端正自己的作风,导致监督管理工作困难重重。

(二)财政监督制度不够完善

一方面,虽然我国有很多关于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但是并没有一套特定的监督管理制度,从而出现同一区域多种监督制度的现象,导致该区域管理异常混乱。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监督管理制度的不全面、不具体,导致很多不法企业利用这一现象大做文章,使国家经济出现不必要的损失。许多个人企业还会利用财政管理上的优惠政策,做违法的勾当,造成国家财产上的流失。正是因为财政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才造成基层财政支出监督工作不能正常执行,更加得不到实际的效果。

(三)财政支出监督方法单一

从我们现阶段的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可以看出,现阶段的监督管理方法主要是通过突击检查与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并不能全方位的做到日检月检。同时财政部门资金监察也单一不够全面,主要监督各区域内的财政预算支出,其余方面监察不到位,造成很大程度的资金流失。而且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也不能够做到全程监控,从而出现中间环节出现问题而不自知的现象。

(四)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财政部门现阶段主要通过教育的方式进行管理,力度不够大,并不能够起到很好的管理效果。对于那些违反了国家财政监督管理制度的企业,财政部门并不能够从严从重的处理,不能追究到主要责任人,从而出现轻微处罚的现象,长此以往,就会造成管理无效的结果,导致经济不能够稳定的发展。

三、财政专项支出监督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加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养

要想在其它因素都不好的情况下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只有加大财政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发展。首先要对财政监督人员进行全面的思想教育培训,加强监督管理人员的政治文化素养和自我工作意识,从而能够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去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其次要加大财政监督人员的技能训练,才能更好的完成财政监督工作。以前很多时候都是由于财政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方面不够完善,对各项财政监督管理制度不熟悉,才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开展,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只有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才能够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更好更快的完成监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法制建设

要想更好的解决财政监督管理制度缺失的问题。首先,一定要加快进行财政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制建设,尽快改善制度不完善的漏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要统一的制定各地区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能够保证监督管理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这有做到财政监督管理制度的健全,才能更好的进行基层财政专项支出的监督工作。

(三)全方位多类别的监督管理

通过对各项财政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合理准确的分类处理,能够让监督管理人员根据不同的类别进行相应的监督方式更快、更好的进行监督管理。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单一的一项财政支出进行内外双监督方式,最后再通过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从而达到更快更准的财政支出监督管理。而且财政部门还可以应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进行配合监督,达到高效高覆盖面的监督,这样就可以更加全面,更加快速的完成财政支出监督管理 。

(四)加大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力度

财政部门应该与各大检查部门相互合作,建立一套完整的合作规程,这样就可以更加全面的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财政支出的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违法必究,违法必惩,更好的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基层财政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基层财政专项支出监督管理在国家的经济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强财政支出监督才能更好的完善经济体系,才能确保国家经济持久稳定的增长,同时还能够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使国家做到统一协调的发展;财政监管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发展振兴的基础财政管理制度,因此要不断在基层财政管理和监管上做好工作,只有基层财政稳定,才能保证这个国家上层建筑的持续发展,从而促进整个国家的经济富强。

参考文献:

篇3

财务监督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程,它涉及到基层事业单位各环节的财务活动。近些年来,国家颁布了众多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制度规范和行为引导,多数基层事业单位也开展实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导致财务监督难以正常开展或流于形式。基层事业单位想要做好财务监督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思考,并不断研究和实践。

一、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

1.并未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制度

财务监督制度不完善是现阶段基层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一点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监督制度不全面,很多财务管理内容的监督都没有涉及到,如只是针对费用支出的审批及报销过程进行监督,这就导致财务监督实质作用并不大。(2)财务监督制度并没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导致监督人员没有一套完善的标准来约束自身行为。在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随意性太大,可凭借主观意识进行相关操作,从而容易滋生监督的不正之风。(3)监督制度缺乏有力的实行。由于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制度上的缺陷,并缺乏强有力的约束,造成了财务人员不积极执行制度现状,导致该制度流于形式,并且形式虚设。

2.预算管理监督薄弱

虽然现阶段国家对基层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监督做出了明确的指导,但在实际执行和实施过程中,任然存在很多问题。专款专用是预算管理中需要遵循的最基础的原则,既每一项预算都有一个明确的用途,下属部门对预算资金的使用必须是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而现阶段,许多基层事业单位没有遵循这一点原则。一方面体现在预算编制中,没有仔细结合各部门未来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更没观察市场环境变化对预算的影响,导致编制出来的预算并不满足实际使用需求,从而造成预算资金使用混乱的情况,同时也是挪用现状的根源。这一现状,带来预算管理监督方面的压力,使预算管理监督并不能发挥有效性。

3.财务监督力度不强

一个标准的、完善的财务监督体系,应该覆盖财务管理所有环节活动,并且多各环节活动拥有一个清楚的认知,知道什么是标准,什么是违规,这样才能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同时,监督不仅是监督人员的工作,还应该需要财务人员及其它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倘若配合不善或存在刻意刁难监督人员的现象,就会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现阶段,我国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缺乏独立性,许多财务监督人员都受到上级领导或其他部门管理者的制约。或处于某种利益关系而消极监督。甚至,串通其它人员来贪赃枉法、。

4.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财务监督质量和效率和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息息相关,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低下就会导致财务监督工作难以发挥实质作用。现阶段,我国基层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普遍存在知识结构落后的现状,对现代先进的财务理论和技能掌握程度不高,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工作严重和时代脱节。同时,一些财务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个人利益为工作导向,或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还有些财务人员缺乏财务监督工作的积极性,认为监督工作可有可无,甚至不满足繁琐监督工作下不对等的薪资分配,从而导致财务人才的流失。

二、改善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问题的对策

1.完善财务监督制度体系

完善财务监督制度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体系必须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引导建设,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但这些规范的制度也不一定满足基层事业单位真实的内部需要。所以在实际建设体系和制度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基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和创新,通过研究和实践,找出一套最适合基层事业单位自身的财务监督体系、制度。同时,单位领导还善于分析财务监督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对财务监督问题保持一个敏感的心理,从来在今后的财务监督活动中不断提高监督质量。(2)提高财务监管工作的独立性。一方面,财务会计人员的人事任免不应该由基层事业单位领导决定,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过去中财务监管工作受制于领导,也保证财务监管的公平公正性。同时,还需要明确财务会计人员在财务监管工作中的权责,权利的分配是为了保准监管工作顺利进行,避免其他人员或部门不积极配合。而责任的分配则是为了提高财会人员参与财务监管的积极性,并提高财务监管的效率。可通过建立财务会计集中管理制度来实现独立性目标。在该区域内各基层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由当地财政局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评价、分析各个财会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从而为人事任命提供有力依据。

2.加强基层事业单位各岗位职工财务监督意识

加强基层事业单位各岗位职工财务监管意识,首先需要明确财务监管对基层事业单位发展的重要性,并明确单位利益和职员利益存在的联系。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加强基层事业单位领导对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让单位领导知道自己在财务监管工作中的责任,做好相关工作,发挥带头作用。(2)提高基层职员对财务监管的认识,开展该方面的教育工作。尤其是法律方面,让员工知法、懂法,并把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3)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从而督促单位领导和职员积极参与到财务监管中,使其遵循财务法规。

3.发挥内、外部审计在财务监督的作用

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在基层事业单位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使其保持一个较高的职能地位,避免审计工作受限。可赋予内部审计部门适当的权利,如在审计活动中可组织协调财务部门及其它部门工作,从而保证内部审计顺利开展。(2)加强内部审计部门人才队伍建设,在职员上一定要选择那些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过硬以及审计经验丰富的会计人员。明确审计规范,提高后续分析和评价工作的科学合理性,从而能够准确找出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改进意见。

外部审计作用的发挥首先需要基层事业单位加强和外部审计部门的合作,可每年定期邀请外部审计部门来监督、检查该年的财务工作,如对该年的绩效进行审计。分析财务会计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查找财务会计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漏洞,并一步步提高财务管理质量。

4.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

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对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整体水平的提升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首先,需要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培训。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建立系统的、有规划的培训机制,并且培训内容也必须是满足时展需求的。要求财会人员积极参与到培训活动中,在各个培训阶段结束之后开展考核,评价财快人员的学习成果。其次,加强财务会计人员法律素养。组织财会人员积极学习财会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财会工作中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并促进财会人员积极落实贯彻到实际工作中。最后,开展对财会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工作。一方面,提高财会人员对基层事业单位的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提高财会人员的道德水平,养成廉洁自律的美好品德,从而构建基层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良好的工作氛围,改善过去存在的不正之风。

三、总结

现阶段,我国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严重降低了财务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基层事业单位需要不断完善财务监督体系和制度,加强各阶层岗位职员的财务监督意识,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并加强与外部审计的合作,同时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财务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并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于晓艳.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市场,2015,0(32):168-169.

[2]吴毅.浅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衔接[J].财经界,2015,0(21):309-309.

[3]艾婕.浅谈新规则下事业单位财务的监督制度[J].企业导报,2015,0(10):17-17.

[4]朱炳星.财务核算中心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7):137-138.

[5]信保.基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思考[J].中国市场,2015,0(6):120-121.

篇4

一、基层央行内控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人民银行基层行通过内控季度评估、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内部控制专项审计等形式对内部控制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和监督,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在内控监督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部门自身的监控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

目前,人民银行基层行大部分的业务部门均未设置内控检查岗,对风险点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控,自身内控监督的力度不够。而根据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各业务部门领导定期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检查,虽然掌握的情况较多,但往往立足于具体业务的角度,加上长期的业务习惯,对于管理上的漏洞、制度上的缺陷等方面的问题通常习以为常,给予理解,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研究,难以跳出业务操作本身、从内控的角度、以点及面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2]。分管领导对业务部门的检查,由于时间、人力所限,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某项业务的某个环节开展检查,往往不够全面、深入。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检查,虽然专业、全面,但对被监督对象长期存在的“制度上的漏洞、业务人员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往往给予理解,或过多的考虑本专业利益,存在重检查、轻整改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效果。

(二)监控体系未能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目前,上级专业部门对下级专业部门开展的检查以及纪检监察、内审部门的检查过程中积累了大量有价值的监督信息,包括查处问题台账、风险点分布情况以及监督检查依据等内容,但监督信息只在领导、监督部门和被监督部门之间传递,如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对下级业务管理部门每年开展的监督检查,每年的检查结果往往只有行领导、上级部门、被检查部门了解,其他监督部门,往往很难全面、真实的了解相关信息,监督的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

(三)内审、监察部门存在重复监督现象,浪费了监督资源

目前,基层央行承担内控监督职能的部门有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内审部门主要对人民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侧重于对被监督对象各种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的检查[2]。近年来,内审部门对一些重要部门、分支机构的内控建立健全及运行的有效性开展了内控审计评价,而纪检监察部门也对一些重要业务也开展了执法监察,虽然执法监察与内控审计监督目标不同,但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法与内审监督差别不大,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内审部门刚完成一个部门的内控评价项目或其他审计项目,纪检监察部门又跟进实施执法监察,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刚完成对一个业务部门的执法监察,内审部门又跟进对该部门实施审计项目。两部门步调各异,存在重复监督的现象,一方面造成了监督资源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也容易引起被监督部门疲于应付,有所不满。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央行内控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以部门内控检查员为主体的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以各部门内控检查员为主体的监督检查机制,一方面加强对高风险业务的事前和事中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各处室自身的参与,调动了各部门内控管理和防范业务风险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能够有效提高内控风险评估的针对性和效率性。

(二)建立以要害岗位为重点的“高控机制”

建立分级监督评价的流程[3][4],梳理排查出全行各处室业务风险点风险点517个,按照其风险高低分为78个一级风险点、105个二级风险点和334个三级风险点,每个风险点均建立流程图及内控要点。但要害部位和关键环节是人民银行高风险领域,也是较容易出问题的地方,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精力重点放在这些重点部门、要害岗位、重要控制环节,如会计核算、国库业务、发行保卫、财务费用、基建工程、集中采购和行政后勤服务、金融稳定、货币信贷等部门的一级风险点。因此,各部门开展内控检查的频率应为一级风险点按月抽查,每季全面检查评估,二级风险点为按季抽查,每半年全面检查评估,统一标准,规范操作;三级风险点根据业务情况进行抽查,每年全面检查评估。确保足够的检查频率和监督力度,不在低风险领域浪费时间和资源,提高内控安全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三)建立纵向横向监督联动机制

1.建立纵向的上下级联动机制。日常检查由内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抽查、分管行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定期检查、部门内控检查员自我检查相辅相成,检查频率高、涉及面广,从高风险业务的事前预防到事中监督再到事后整改,均有监管力量参与其中,充分发挥上下级的联动作用。综合评价则由内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考评的方式进行,通过回顾、分析、总结,对各高风险部门在风险管控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明确今后工作思路和方向,扬长避短,防患未然[5]。

2.建立横向的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由核算类和非核算类高风险业务部门、内审、事后监督、监察等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业务高风险点分析会议,根据高风险业务发展变化情况,对业务高风险点管理办法、流程图及内控要点进行调整完善,确保制度的可实施性、流程的可操作性、风险的可控制性。强化纪检监察、内审部门、事后监督部门,以及机关各业务主管之间的相互协作,注重将执法监察的立项选择、事后监督的差错信息传导、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检查与内审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围绕中心工作突出检查、审计重点,对相关内容实行联手行动,着力构建内控风险管理的“大监督”工作机制[6][7]。

(四)完善检查发现问题报告制度和整改报告制度

各部门内控检查检查员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分管行领导与内控领导小组,并明确相关责任人,如存在严重违规情况务必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各部门应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内控领导小组,以便进行后续跟踪,确保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巩固内控检查成果,切实提高内控安全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办公室课题组.我国中央银行内部控制评价研究[J].金融研究,2008年第7期,P105-113.

[2]王洪章.中国人民银行岗位风险防范指南[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

[3]陈丽蓉,周曙光.内部控制系统论[J].财会月刊,2010年第2期,P49-52.

[4]文胜泽.构建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论框架[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P156-160.

[5]振东,刘庆顺,牛梦英,屈耀辉.基于常态化管理的企业危机管理审计研究[J].中国内部审计,2010年第10期,P62-6.

篇5

中图分类号:O225文献标识码: A

1建筑市场行为混乱

一是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率低;主要专业技术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面持证上岗率不足,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承包现象,致使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不能建立健全;作业人员素质低下,工程质量难以有效控制,二是分包行为混乱。专业分包程序不规范;劳务分包难以推行,绝大多数未实行劳务分包,小包工头、临时拼凑施工队伍较为普遍。

具体措施:

完善制度。一是建立项目机构人员到岗到位考核认定办法,以制度来规范参建各方从业人员行为,作为人员是否到位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建立和完善“三级巡查”制度。加大随机巡查。

(2)规范执法。一是对项目管理人员严重不到位的,及时下达整改或停工通知书,进入不良行为记录,建议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二是严格人员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对变更人员实施不良行为记录或上黑名单。

(3)把好验收关。在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严格程序,凡参与验收机构和组成人员不到位的,坚决不予验收。

(4)严格程序。特殊专业必须按合法程序实行专业分包,把好质量关。

(5) 培育劳务企业,推行劳务分包。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实体力量控制不严

少数工程出现偷工减料违规行为,工程质量水平出现下降趋势,甚至威胁到结构安全。一是混凝土强度控制不严。配合比计量不准,机械上料,无计量抽测;未根据环境条件及时调整配合比,未进行塌落度检测,水灰比控制不严;现场养护不及时、措施不到位。二是施工缝留置和清理不规范。三是作业层钢筋布置不规范、混凝土保护层偏差过大等。

具体措施:加大随机监督巡查,加大监督检测,加大现场作业层工程隐蔽前的核查力度,项目监督检测率100%,结构安全率100%。严格责任追究,凡工程出现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对相关的施工、监理企业坚决予以严厉查处。

3建筑材料、试件检测试验控制不严

一是建筑材料未按规定进场检查验收,存在漏检、检验不及时等情况。二是见证取样人员素质低,不懂取样标准和方法,甚至连送样委托单填写不熟悉、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送检材料、试件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

具体措施: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把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试件的检测试验,确保质量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二是严格查处。对于违规行为,及时处理,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整改、停工整改、实施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促使见证取样检测制度落到实处。三是加大培训,开展企业管理人员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4工程技术资料与工程实物不符

工程技术资料与工程实物不一致,与实物进度不同步,签字盖章不及时。签字人员不符合、代签等现象比较普遍。

具体措施:一是要加大监督管理,严格施工管理人员的签字识别。二是提前预控,加大阶段性验收前对资料的核查,凡工程技术资料不同步、不真实、不全面、签字不规范的不予签收。

5建筑节能、住宅同病防治、分户验收的力度有所下降

具体措施:

(1)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建筑节能已上升到政府节能减排考核内容之一,住宅通病防治涉及到千家万户老百姓切身利益,必须落实好各级目标责任制。

(2)继续坚持事前有方案、事中有检查、事后有验收,坚持见证取样检测和样板引路制度。

(3)严把验收关。加大实物监督检查,分户验收监督抽测率控制在10%以上,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

6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不履职

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形同虚设,不能履行监理职责。一是人员不能到岗到位、配备不足、专业不齐全,现场人员与报建人员名单不符,人员变更未履行相应程序。二是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对验收标准、操作规程学习不够,理解不深,执行不力,对施工重点部位控制不到位。三是对现场主要材料进场验收把关不严。四是履行职责不到位。现场不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在制止不力的情况下又不向主管部门报告。

具体措施:加大对监理机构的检查力度,促进质量行为规范;严格市场准入,建立过程监管、年度综合评价体系,限制或清除质量行为不规范的监理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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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并不意味着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职能的削弱,而是通过“先横后纵”的程序,即自侦部门报请逮捕的案件要先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通过这项自侦案件的逮捕程序的改革,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保证自侦案件质量。此外,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仍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承担。因此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便被赋予了双重角色,一是正常履行对自侦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即“监督权”;二是审查本院自侦部门报捕案件,提出准确的审查意见,协助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客观公正地行使逮捕权,即“审查权”。改变了以往的监督、审查和决定权于一身的办案格局。由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的程序和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的程序所需时间较长,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法定最多14天的审查逮捕时限显得更加紧迫。对此有些人提出,应当延长职务犯罪案件拘留期限,将现有的7日延长为30日,以此缓解办案部门的时间压力。笔者认为,以办案时间压力为由主张延长拘留期限显然不符合控制审前羁押的诉讼法理。那么怎么解决时间紧张的问题呢?这就需要侦查监督部门加强适时介入侦查工作,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提出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见,为及时审查逮捕提前做好准备,争取审查的时间,准确提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审查意见,尽可能为自侦部门和上一级院预留出侦查和审查决定的时间。省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工作方案》对加强同步介入侦查工作有详尽的规定,也说明适时介入工作在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的重要性。

二、适时介入侦查活动的具体内容

自侦案件经过初查,立案,拘留后进入报捕程序,侦查监督部门的介入时间应根据案件需要灵活掌握。侦查监督部门和自侦部门应建立适时介入机制,确定介入的范围、时间及介入人员的要求,以便于此项工作有效开展。一般情况下,介入的时间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三日内进行。如果初查、立案环节需要介入,侦查监督部门也应当及时介入,对固定证据和引导侦查活动,提出意见。

1.发挥好承上启下的作用,确保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与本院自侦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通畅

根据最高检和省院的相关规定,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具有“双重职责”:一是协助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对本院自侦部门报捕案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二是对本院的自侦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上下级院查办案模式的差距、证据标准的差异及逮捕条件把握标准的不同,可能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难以及时、有效地沟通,不利于案件的最终处理。所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要在他们之间搭建起一个平台,把两级院的不同部门连接成为一个顺畅的办案体系。要在适时介入时,将上级院的办案思路、模式、要求等迅速地传达给本院自侦部门,促使双方都从案件本身出发,相互协作包容并积极、主动、快速形成高效运行的“三位一体”自侦案件审查逮捕工作模式。

2.发挥引导侦查作用,合理调整侦查方向及策略

一味追求捕前案件证据完全到位显然不符合职务犯罪的查案实际情况与案件发展特点,而且逮捕条件也没有要求查清所有犯罪。例如有些报捕前无法全面收集证据,决定逮捕后可能存在逮捕质量不确定的隐患的案件,如捕后撤案,定罪免处或无罪判决等,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在介入侦查、审查案件时,要将逮捕条件作为一个基点,建议自侦部门集中力量,针对一至二个完全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事实,全力突破。同时引导侦查部门重视捕后案件的重大发展性,其他的犯罪事实,可放到捕后继续侦查,力争在捕后侦查中扩大战果,获取更多更牢靠的定案证据并深挖其他犯罪。这样即保证报捕案件质量,也为下一步侦查工作争取了有效时间。

3.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从程序方面保证案件质量

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自侦案件监督是以审查逮捕为起点,向前延伸至立案,向后延伸到侦查终结,保证侦查活动严格按照程序法进行,避免违法办案。在适时介入侦查活动时,要建议侦查部门重点收集、固定影响逮捕的证据。如发现自侦部门收集的材料从程序和实体上有瑕疵,应建议自侦部门对此进行转化、补强,确保此类证据转化成为定案证据。

4.发挥审查职能,从实体方面保证质量

在改革前自侦自捕的办案模式下,自侦案件不捕率相对较低。例如我院近五年自侦案件批捕率为100%。捕后判缓刑的比例很大。这就说明自侦自捕模式下,逮捕条件掌握不严格,内部监督乏力,存在自侦案件批捕质量不高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基层侦查监督部门适时介入时,从捕、诉、判的角度审视、分析案件,全面衡量批捕或不批捕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为、审判作出预测,使自侦部门全面收集证据和固定证据。此外,审查管辖权、犯罪主体、涉及罪名及适用的法律都是适时介入中的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三、适时介入侦查工作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适时介入时必须有保密意识

由于自侦案件的特殊性,在侦查阶段有一定的保密性,因此,侦查监督部门适时介入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以免在介入时出现泄漏案情或其他影响查办案件的情况。

2.适时介入时要摆正位置

适时介入是为了监督和引导侦查并不代表侦查监督部门有了侦查权,直接参与侦查,更不能因侦查部门不采纳其引导侦查意见,便自行侦查。坚决杜绝侦查监督部门搞以审代侦的“介入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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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1.1对卫生监督工作的认识不到位。首先,党政等相关部门对卫生监督的认识不到位,认为卫生监督仍然是过去的防疫站执法,或者认为是“秀才执法”,没有力度,缺乏现场强制力,缺乏与其他部门的协调能力,更为严重的是仍然把卫生监督执法与医疗卫生机构混为一体,不能单独执法,这样仍然造成“自己的孩子自己管”,务必造成谁也管不好谁。

1.2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参差不齐。目前的卫生执法人员的卫生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与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不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

1.2.1卫生行业的执法人员大多来自医疗卫生机构,由于教育体制的原因,医学教育中普遍不设法制课程,因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尽管有一定的业务水平,但法律法规知识的运用及法律意识相对较弱。在实际的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缺乏熟悉度和合理性,导致卫生行政行为出现失误和偏差。

1.2.2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编制不足。三师监督员编制27人,其中三师师所9人,驻团场一所7人,驻团场二所7人,驻团场三所4人。但三师辖区地域广,各监督单位之间距离都是上百公里甚至几百公里,在整个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过程中,需要在路上耗去大量时间,再加上监督场所众多,监督任务繁重,卫生监督力量薄弱。这样明显感觉到监督执法人员严重缺少,增大了全方位开展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难度。

1.2.3执法队伍文化素质不高。三师监督员队伍中国民教育本科生仅两名,其他都是成人教育及中专或大专生。执法人员层次偏低,就存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情况,有时过分强调执法权威,随意执法,粗暴执法,脏话执法。

1.2.4缺乏全面的考核指标与评价体系。如何考核卫生监督员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完成质量如何,是否达到质量要求,监督员的行为是否规范等缺乏系统、标准的评价体系。

1.3办公条件和执法装备不足。基层卫生监督执法所需的交通工具、取证工具及检验设备等监督执法技术支持系统装备的缺乏和不足,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1.4工作力度不够。存在不作为与乱作为的情况。师及驻团所都存在工作中畏难情况。有“做一天和尚不撞一天钟”的现象,不敢“啃”那些不讲理的监管对象,有时绕着这些对象走;对一些几次下监督意见书的对象没有行政处罚;对有些不属于监管范围的如化妆品、桶装水等进行监管。

1.5被监管对象素质低,监管难度大。第三师为南疆的民族聚居大师,卫生监督管理辖区内被监管对象大多数为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大部分人连初中学历都没有,再加上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文化、语言、习俗、卫生习惯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导致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时常遇到难传达、难沟通的棘手问题。

1.6卫生监督覆盖率低,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监管对象和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意识不强,工作配合难以到位等,使得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卫生监督工作困难很多,压力很大,卫生监督也处于一种表浅管理、疲于应付的局面,一些卫生法律法规很难全面深入地得到贯彻落实,造成卫生监督覆盖率低,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够。

2对策

2.1加快和完善卫生执法机构法律法规的立法。当前,卫生改革发展已步入攻坚阶段,许多矛盾、问题比较集中地暴露出来,迫切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完善符合时代要求的卫生法律法规是强化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2.2规范卫生执法行为

2.2.1大力加强卫生作风建设。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推进卫生服务观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的创新。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从基层监督员做起。

2.2.2进一步理顺卫生行政执法关系,实现卫生行政综合执法。一是理顺卫生行政机关与卫生监督所的关系;二是理顺卫生监督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关系;三是理顺师卫生监督所与驻团监督所两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关系;四是要理顺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关系。

2.3加强学习培训和教育,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创新培训方式,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培训。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卫生监督员只有加强学习、持续“充电”,才能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各专业科室针对自身监管相对人特点制定相关培训学习计划,在培训内容上兼顾专业技能的提高与部门文化、团队精神的培养,实现培训内容的多元化。

2.4加强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教育,彻底解放思想改变观念,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观念和依法行政的意识。

2.5加强业务学习,切实提高执法服务能力。通过举办监督员培训班、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演练、卫生法律法规讲座、监督员业务知识竞赛、案例研讨及模拟演练、外请专家授课及外出进修学习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

2.6加强被监督单位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增强自觉守法意识。

2.7加强宣传,形成社会监督和高压严打氛围。充分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进行各种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大不守法经营行为的曝光力度。

2.8编制、办公条件、执法装备政府要按现定予以配备及投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人、财、物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一项的欠缺,都会成为影响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的绊脚石。因此,基层政府应该充分保证卫生监督的人员编制、经费、配置交通工具、检验检测设备等。首先,国家及兵团予以喀什南疆政策支持;其次当地政府部门该投入的也要投入,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卫生执法。

篇8

 

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自2004年以来相继成立了事后监督中心,负责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集中事后监督,逐步实现了对会计核算业务“适时、全面连续、独立”的监督,在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加强内部控制、保护资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事后监督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影响事后监督工作开展

  《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事后监督中心直接对主管行长负责,不实行垂直管理”、“事后监督中心接受上级行会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部门的业务指导”。由于事后监督中心不实行垂直领导,又未明确规定上级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事后监督中心的指导形式、渠道和方法等,形成谁都可以管、但谁都没有真正管的“多头管理”状况,致使事后监督中心碰到问题需要寻求帮助解决时,不知请示哪个部门好,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虽然总行为利于部门间的协调,于2005年10月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又明确规定:“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对辖内地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进行业务指导”,但由于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工作十分繁忙,未能很有效地牵头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辖区事后监督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致使事后监督业务开展与培训脱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制度建设滞后,标准不统一,加大了制度执行的难度

2004年,总行相继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下称《工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三项制度,在制度中只对大的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至于业务监督的具体操作流程与方式、监督的重点、风险点等则没有进一步明确,各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以上述文件为依据,摸着石头过河,跌跌碰碰、做法各异地运作了一年多。2005年10月,总行根据各地事后监督中心一年多的运作情况,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事后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但这些文件的规定也还不够具体、细致,实施起来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现在各行的事后监督中心根据总行有关文件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亦是各行其是、不够规范,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制度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事后监督部门在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中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监督质量难以保证,监督效果难以提高。

(三)监督职能定位不明,监督工作量大,难于发挥事后监督防范资金风险的作用

事后监督的职能重点应是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但具体的监督方法又要求每日对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事后监督中心人员实际上就变成了日常会计核算业务的“复核员”和“事后处理中心”。因此,事后监督中心靠现有的监督力量和监督方法,很难保证有精力、有时间去进行防范风险的重点监督。

(四)监督人员配备不足,业务素质不高,培训跟不上,制约了监督业务的开展

首先,总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事后监督人员应从事相关会计核算工作3年以上,具备会计从业务资格。但地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大多只有3~7名监督人员,所配备的人员中大多数都年龄偏大,甚至个别人员既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也未从事过相关会计核算工作,而既精通央行会计核算业务又熟悉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双料”人才安排到事后监督中心工作的很少。其次,随着事后监督中心的业务监督范围不断扩大,已由原来对会计营业、国库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监督扩大为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外管等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集中监督,工作量比原来增加了,致使监督人员严重不足。再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事后监督中心的日常业务培训由会计部门负责,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和外汇等业务部门在开展新业务时,应将事后监督中心人员纳入培训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关业务部门开展新业务很少将事后监督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对事后监督的业务培训往往只是有关文件的转达。目前各地市中支事后监督中心的业务培训基本上是自行开展,培训缺乏系统性、全面性,也就是根据业务需要,组织学习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文件等,这种边做边学、边学边做、摸着石头过河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方式,势必造成监督人员业务素质量难于全面提高,制约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发展。

(五)监督手段落后,监督成果利用不充分,影响监督效能的发挥

目前事后监督中心采取的监督方式是人工监督和计算机监督相结合,除了会计核算监督业务可采用总行开发的事后监督系统进行监督外,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等其它业务均只能采用人工监督的方式。事后监督人员需对所有会计凭证进行翻阅、审核,相关数据也要进行计算和核对,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导致监督的效率偏低,监督人员难以再集中精力和时间对会计核算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会计核算业务的建设性意见,事后监督的职能发挥也随之大打折扣。另外,事后监督部门的监督成果主要体现在被监督部门会计核算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未能提供更多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方面的监督信息,缺乏能够帮助被监督部门提前发现并有效防范、化解核算业务中潜在风险问题的有效信息,影响了监督整体效能的发挥。

二、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事后监督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部门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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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机关履行民事执行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评价,并对违法行为加以纠正的活动。民事执行活动在司法领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实现“有法必依”之后,必须进一步实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而民事执行活动就是实现此目标的唯一途径。

一、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面临困境及原因分析

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是不争的事实。面对这样的执行现状,民事执行监督在检察实践中逐步推进,但面临的困境不少,难点也有待突破:

(一)法律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

随着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新民诉法作为基本法,仅用一个条文就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对具体监督程序、监督手段、法律责任、监督对象和方式予以规定,实践操作性不强。由此也导致具体适用过程中面临不少不可回避的问题。而《民事检察诉讼监督规则》也仅在新民诉法基础上,对民事执行监督适用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作了重申,并未新增其他监督方式,由此导致监督方式单一。这样缺乏必要刚性的规定,除了使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之外,更重要的可能损害监督应有的权威性,最终危机民事执行权的规范运行。

(二)监督文书缺乏实质约束力,监督意见落实难

检察监督文书的落实需要不同层级的人员参加,包括法院领导和法官,只要其中一名人员存在怠于接受监督的心理,就会削弱监督的效力。不论是新民诉法,还是《监督规则》及“两高”试点通知,均未规定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现状立法对审判机关不执行检察监督文书的行为并没有出台相关制约惩罚机制,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发出的检察建议或其它监督文书能否得到有效落实主要是依赖审判机关的态度,但是由于审判机关存在一定的本位思想,对检察院提出的法律监督存在拒斥意识,因而实践中存在不同程度法院对待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的不重视,以及处理上的随意性。

(三)基层检察机关监督队伍待加强、监督能力待提高

长期以来,基层民行检察监督队伍力量薄弱是普遍问题,在检察院普遍重刑轻民的思想之下,民行检查人员在人手数量上与法院众多的执行案件和执行法官相比,监督力量明显薄弱,有待加强。除此之外,纷繁复杂的执行活动和不断增加的案件数量,对基层检察机关民行干警的监督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实践中民行干警通常缺乏民事执行工作经验,对民事执行程序不了解、不熟悉,很难发现执行中的问题,监督能力有限,客观上影响了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民行检察监督队伍和监督能力均有待加强和提升。

二、民事执行监督的完善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要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须积极发挥自身的专业和职能优势,想方设法提升执行检察监督效力,打开执行监督新局面。

(一)建立法检沟通联系工作机制

民事执行监督面临困境最根本的解决路径是通过出台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跟进监督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而在新的司法法律法规出台前,建立法检沟通联系工作机制,加强法院检察院两院间的沟通交流,相互配合支持,统一认识,减少分歧和争议,对解决目前执行监督困境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能及时指出法院错误或违法的执行行为,这是对法院公正的一种保障;另一方面,对因行政干预等其他因素导致的执行难,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和监督,可以与法院形成合力,提高执行中抗干扰能力,使执行难得到有效缓解,这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再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解答群众疑惑,有助于化解群众不满,会增强群众的信任度,从而维护正常的民事执行工作秩序。

(二)开拓思路破解监督文书落实难

单个部门的监督权威有限,不足以发挥监督成效时可考虑借助其它监督力量增强监督效果。一是借力人大机关。人大对法院具有工作监督权,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抄报人大。二是借力纪委等干部管理部门。法官违法行为也是党员处分条例惩罚的对象,条例对党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制裁措施。

(三)注重队伍建设提升监督水平

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全面展开,取决于具体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提升和素质提高。检察机关要转变重刑轻民,重办案轻监督的思想,需培养出一批政治素质良好,业务水平较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优秀人才充民行检察办案人员,逐步优化民行检察监督队伍的人员结构。并要不断加强民行执行检察监督的培训工作,逐步提高民行干警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1]盛宏文,秦蜻.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新挑战―新修该民事诉讼法解读.中国检察官,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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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会计内控制度建设基本概述

(一)会计内控制度的概念简介

我们以《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其中的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了保证各项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欺诈和舞弊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对于基层央行而言,会计内控制度主要是指基层央行为了保护金融资产的安全完整,协调经济活动,利用单位内部因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关系,并形成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

(二)会计内控制度建设的目的及重要性

1、基层央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从理论上来讲,内部控制制度构建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金融管理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涉及面比较广泛,牵涉内容复杂,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有着不确定性的特点。由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构建工作,明确基层央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保证内部控制的效果不断呈现出来。详细来讲,基层央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央行业务能根据领导部门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进行。完善和加强基层央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犯罪的重要手段,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是落实金融法规、强化内部管理、依法依规经营的前提条件。只有健全与完善会计内控制度,才能更好地强化内部管理,确保监督控制工作的有效执行及保障日常工作活动的顺利进行。

2、基层央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

(1)会计内控制度建设是确保基层央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经营决策可以顺利执行的保证,需要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将关系到内部控制监督部门的各项工作,是顺利实现其控制效能的关键所在,也是切实保证决策方针执行的重要依据。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我们完全可以以构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方式去实现自我剖析,也就是说找到自身在管理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在调整、改善、纠正的过程中,我们也将不断地看到自身在制度建设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有利于自身制度建设工作的开展,从而促进各项规章制度与经营决策能够更好地为各部门进行服务。

(2)会计内控制度建设是提供真实、有效、可靠的会计信息的需要

对于内部管理和控制来说,很多情况下是取决于会计信息的。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将是内部控制的重点所在。只有真实、有效、可靠的会计信息才能够实现后期的经营和管理,前提性的条件是开展后期工作的基础。一般情况下内部控制制度会以内部审计、岗位轮换和职务分离三种方式去实现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汇总,从而保证监督和控制的有效性,在此过程中往往更加容易发现问题和缺陷,有利于问题的纠正、改善,从而保障会计信息能够有效、真实地反映出管理经营的实际状况。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基层央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会计信息的有效性。

二、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上有误区导致内控制度难以充分发挥制约作用

大部分基层央行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内部控制就是整章建制,在他们看来这就是无数的规章制度的综合反映,这样片面的理解往往容易忽视内部控制的动态性、连续性,使得其机制存在不健全的特点;除此之外,对于在内部控制过程中,相关管理者和业务部门应该担负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也存在认识误区,一般情况下都将这认为是上级对下级的管理手段,难以有效地发挥出内部控制的效能;最后,部分管理者将内部控制和业务发展理解成为两种相互对立的双方,将注意力集中在业务扩张上,往往忽视了风险的控制和管理,随着时间推移,将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在执行中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形同虚设。上述三种认识误区,往往使得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存在很多的阻碍,如果这样的问题长期难以处理,将导致内部控制和管理工作的寸步难行。

2、部分内控制度建设滞后,不能有效防范会计财务风险

毫无疑问,中央银行以自身会计业务发展情况和业务特点为基础,不断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相继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于会计财务制度的健全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实践证明其的确发挥了较好的监督、制约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业务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多,管理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原本健全的内部管理体制越来越呈现出体制上的漏洞和缺陷,如果不及时地进行调整和改善,将使得制度跟不上业务发展变化的需要,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控制盲点,使得银行需要背负更加大的金融会计风险。除了这一点,我国现在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还存在不健全的特点,会计内控制度未形成一套系统性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和评价标准,而且我们目前所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仅仅局限于会计人员的要求,而没有作为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内容,由此使得会计业务面临着大量的金融风险。

3、会计内控监督乏力导致内控执行力降低

对于基层央行会计部门来说,会计监管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但是现实工作中往往容易出现问题。如将注意力集中在核算的环节,忽视了监管方面的内容,导致会计管理机制难以与会计工作发展的情况相互吻合,在此情况下使得会计监管约束机制呈现出不完善、会计监管的任务不明确、会计监管的目标不清晰和会计监管的制度不明确等现象。目前,对基层央行进行会计内控管理检查的职能部门较多,监管的对象、范围、权限以及标准缺乏科学、系统、严格的制度规定,各检查组检查的角度、范围和内容不同,掌握的标准不一,有的甚至相互抵触,反而不利于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抵消了相互监督制约的作用。会计监管的操作性规程、日常性的检查、非现场监管以及各项监管报告制度没有真正完善地建立起来,从而使会计监管往往流于形式。

三、对策建议

1、 建立安全、完善、高效的内控运行机制

基层央行要紧紧围绕“防范与化解会计风险”这个中心,对现有内控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建立安全、完善、高效的内控运行机制。其一,要集合自身业务发展情况,以精华、效能、实用为基础原则,不断对于自身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改善和调整,从而保证会计内控制度渗透到基层央行的各个内控检查监督部门,建立一套完整、系统、规范的会计内控体系;其二,保证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建设过程中实行恰当的职责分离制度。基于会计风险防范,保证岗位责任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以相互制约、不交叉的原则为基础,规避会计人员内部串通、合伙和内外勾结作案的风险;其三,实现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和检查,保证充分使用自身占据的管理资源,实现合力促进内控管理效果的提高。

2、 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强化会计人员行为准则

一切好的内控制度与方法最终由人去执行,对基层央行来说,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控制是内部控制的核心,因此要不断从思想上提高会计人员认识,使其认识到内控是一种业务运行过程中环环相扣、监督制约的动态机制,从而进一步强化自身行为准则,自觉形成会计职业道德的自律机制,同时在岗位配置上要合理分工,相互牵制,尤其要强化对会计人员的业务操作的过程控制,加强基层央行内部控制与管理,做到对事前、事中、事后业务的有效监督。

3、 促进会计监管方式的多样化发展,保证会计监管的科学性

监管是保证会计工作有效性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建立健全会计监管体制,不断调整和改善会计监管方式,使得其朝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实现会计的科学监管,保证监管的有效性。详细来讲,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在开展基层央行会计监管的过程中,不断扩展思路,避免旧有思维、旧有观念的影响,借助新时期出现的新理念、新工具,促使监管工作的创新,使得其方式更加地符合目前的需求,更加满足现代技术的发展趋势,以此实现监管方式的多样化。其二,强化中央银行会计监管系统建设,依据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去促进会计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保证其系统和软件更加的符合监管的需求,以从根本上改善现行的中央银行会计监管的手段和方式,保证中央银行会计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实现与经济发展速度的相互吻合。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基层央行会计内控制度建设有着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缺陷和不足。对此,我们应该首先认清目前自身基层央行内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去面对,不断争取在实际的内部控制工作中进行创新,以应对变化多端的社会市场经济,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规避,保证市场金融经济朝着健康、有序、科学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叶永刚,顾京圃,中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研究,设计与实施[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3。

[2]黄枫,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思考,县金融,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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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建设缺乏整体性。一是基层央行从上到下都只要求职能部门开展内控制度建设,从内控制度的体系角度看是不完整的。一个单位的内控制度应由全行性、部门性内部控制制度两部分组成。全行性内部控制制度对全行各项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结束,部门性内部控制制度对部门各项业务活动进行规范、结束,但其区别仅在于约束范围的不同,即全行性内部控制制度是所有部门、所有员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部门性内部控制制度是该部门员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二是人民银行系统尚未正式出台权威性较高的内控标准体系,也没有提出对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评价的具体办法。基层央行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办法,但对内控制度的整体性建设重视不够,不利于相关部门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和制约乏力。一是执行业务操作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自人总行对金融机构内控的指导意见和原则后,央行内控制度日趋完善和严密,但实际操作中,却在重要业务处理的关键环节上缺乏必要的监控和牵制。例如:会计业务流程操作过程不够严密,存在一手清现象,相互监督、交叉复核的规定得不到真正落实,印、押、证分管没有严格制约。二是对管理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任何严密的规章下都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管理岗位上的人员是可靠的、尽责的。但实践证明: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内部组织结构及分工不合理,管理者也并不总是可靠的,也就是说,权力必须受到一定的监督和制约,否则再好的规章制度也会因为管理者的疏忽大意而无法发挥作用。

二、内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制度执行缺乏可操作性。制度刚性规定与基层实际情况相悖,导致客观执行制度不现实。例如:由于基层央行多年没有进人,人员总数在萎缩,而且员工平均年龄大,各部门的人手普遍感到紧张,人员安排难以符合制度的刚性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岗位风险防范指南》要求,仅国库会计发行综合业务部就需25个岗位,即使考虑合理兼岗的因素,至少需12人才能符合内控管理的要求,但实际上基层央行这一综合业务部一般只有9人,这种实际工作中一人多岗现象的存在,客观上导致了各项业务流程的监控流于形式。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重业务轻管理,不能将“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内控作用贯穿于每一项具体业务中,使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为业务的正常运行埋下了风险隐患。

三、加强和完善基层央行内控制度建设的建议

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屏障,对于查遗补漏、加强管理、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以科学性、安全性、合理性、有效性为特征的人民银行内控制度,是高效履行人民银行职能、强化人民银行风险监管的基础和关键。针对基层行内部控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与差距,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加强内控制度体系有效性建设

1、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一是在制度建设和执行的过程中,既要保持制度的相对稳定,又要与时俱进,充分体现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及时性。要树立和强化“风险首位”、“内控先行”的思想观念,所有操作人员,在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过程中,都要从小处着眼,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小的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总结并形成报告制度,逐步建立起“查找漏洞、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边整边改”的制度保障体系。二是对原有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归集。根据业务发展的情况进行补充完善,特别是人民银行新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尽快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各项业务做到有章可循。或者,修改和废除一些不适合业务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以确保现行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2、建立岗位内部制约机制。一是在加强对专业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针对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的实施细则,建立严密的岗位分工和明确的工作职责,实行定岗、定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在岗位职责的编制时,要重点关注工作流程细节的设计和优化,保证每项岗位和各个操作环节的程序化、标准化和责任化,切实做到对技术风险的可发现、可预警、可控制,从而避免制度或岗位的“真空”。二是根据基层央行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需要,严格岗位分工,切实根据业务运行的实际要求,因事设岗、因岗定人,明确各岗位在业务操作中的责权划分,进一步理顺A、B角岗位之间的关系。要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较好地解决内控制度规范性问题。三是针对新业务、新情况及时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进一步加强各项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操作程序化。因为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法规已不尽适应或相对滞后。因此各部门应随着业务的变化、中心工作的更替、重点的转移、时间的变迁等紧跟形势,把握政策及时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相关的内控制度,使内控建设紧跟形势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强化监管,提高制度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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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立性。内审部门作为基层人民银行职能部门,在本行直接领导之下,其审计目的、内容、程序和工作时间就难免不受领导意志的左右和干扰。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往往受行领导为防止家丑外扬,迫使内审人员有选择性地上报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导致内审部门的独立性不足,从根本上制约和影响内审工作的效能。

2. 公正性。按照现行的内审管理体制,内审部门受其职能影响,对本行各级部门有监督检查的义务,扮演挑刺者的角色,不论是何种审计模式,都会令被审计者心理或多或少存在不满情绪,影响内审人员的提拔、升迁、评先、福利等各种切身利益。因此,内审人员开展的各项审计活动会受到行领导和同事之间关系的影响,导致公正性偏离。

3. 权威性。据某分行内审风采网2015 年的网络调查显示:58.28% 的内审人员选择制约人民银行内审工作的最大困难是同级监督阻力大,难以客观评价。其主要原因在于内审工作缺乏权威性。一些部门负责人甚至行领导对内审职责、性质、目的认识有偏差,错误认为工作质量有主管部门管,违纪问题有纪检部门查,内审纯属是挑毛病、坏政绩的多余部门,在审计时则表现为消极应付,配合不够。同时,对内审查出的存在问题,认识不明确,整改落实不到位。对此,内审工作犹如秋风过耳--- 左耳朵进,右耳朵出,严重影响内审工作的效能。

(二)内审监督方式和手段制约内审工作效能

1. 现场审计时效性差。长期以来,人民银行内审方式主要是采取现场审计,但由于审计时效滞后,其审计效果往往会因间隔时间长、当事人变动、资料不全而不尽人意。这种审计方式虽然也能发现一些问题,但无法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不符合当前内审工作转型的要求。同时受审计经济性的限制,审计时内审人员不可能全面、详细进行检查,一般是采取抽样审计方法,难免会出现一些大问题的遗漏。因此,审计效果性和效率性难以保证,风险监督存在漏洞。

2. 计算机审计应用不足。随着现代科技快速发展,电子计算机技术广泛运用在人民银行各项业务中,因此内审手段的技术含量也相应随之提升。然而目前阶段的审计手段,延续了过去的翻凭证、看账簿、查记录等早已落后的低效率审计方式,严重影响内审工作的效能。人民银行的业务系统,已实现全面的电子化,而审计手段几乎是零电子化,离电算化审计的发展方向相差甚远。落后的审计手段严重影响内审工作的效率性和效果性,对内审效能的提高产生根本制约。

(三)内审人员综合素质不足

1. 内审人员业务知识欠缺。目前,人民银行基本业务顺应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制度变化快,内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知识面不全,综合能力不高,常常扮演外行审内行的情况,难以发挥审计作用,同时对内审部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2. 内审人员换岗频繁,新人员适应需要时间。近年来,人民银行的老龄化严重,新行员往往配备在业务部门,内审部门的人员,通常是从其他部门调动过来的,由于缺乏审计知识和相关技巧,以致在审计检查中往往底气不足,难于发现深层次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工作质量。审计部门的业务骨干,由于工作中扮演挑刺的角色,常常被调动至其他部门,进一步消弱审计队伍的力量,严重影响审计效能。

提高基层央行内审监督效能的建议

(一)内审部门采用派出制

人民银行系统实行层层派出制的内审组织体系,则理顺了内审机构的隶属关系,与人民银行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相适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是地位和职权比较超脱的再监督机构,真正体现出监督与被监督的制约关系。从领导体制上保证内部审计监督的高层次和权威性,消除内审工作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制约,使内部审计机构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内审的监督作用。人民银行实施派出制,从理论上说,符合下查一级的监督要求;从实效上看,有利于减少干扰,保证审计质量和效果;从惯例上讲,欧美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的内审机构实行集权制,其独立性、权威性和超脱性,都是由其内审体制的组织地位来实现的,其机构、人员集中在总部,直接对下属各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监督。建立我国人民银行内审组织体系的设想是,借鉴国际国内垂直系统内审体系的先进模式,将人民银行内审机构改为派出制。

(二)创新内审监督方法和手段

1. 内审依据应及时更新。在长期的审计工作中,审计依据更新速度慢,严重滞后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在新业务、新系统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导致内审工作往往是用旧眼光,看新问题,发挥不了内审工作的风险监督作用。审计方案中应及时补充完善符合实际情况的审计依据。

2. 审计方案应合理。审计方案墨守成规,通常一种审计,一种方案,多次使用。必须根据审计的对象和审计环境的不断变化,修改审计方案,做到审计方案与审计环境和审计目的相适应。

3. 审计方法应科学。在内审工作中,采用的审计方法有抽样调查、问卷调查、统计分析、合规审核等等,但是这些方法中多多少少都存在缺陷,导致审计结论失真。内审工作目前正处于转型阶段,风险导向性审计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审计方法的科学性直接影响转型的成功与否,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加强审计方法的研究论证。

4. 电算化审计应广泛应用。内审工作的转型,已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而电算化审计是提高内审工作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根本途径,积极开发出智能化电算化审计的软件,从根本上解决内审人员不足,业务知识缺乏的窘相。内审人员扮演的角色也归于正位,以利用电算化审计结果,搞好内审评价和管理建议,促使内审由合规规划审计向风险导向性审计转型。

5. 联合其他部门,有效利用各自成果。内审部门受限于人民银行机构的设置,扮演的角色只是事后审计,而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滞后,这种审计的模式不符合内审转型的需要。在当前的制度和审计转型的需要下,内审部门继续采用事后审计,以风险导向和制度建议为根本任务。例如,在国库业务和会计部门的日常业务的审计过程中,利用事后监督中心的监测结果,对重点风险业务进行审计,充分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性。对于基建工程,可委托获得相应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一方面弥补内审人员的专业知识不足,另一方面提高人民银行基建工程财务管理的透明度,防腐倡廉。

6. 建立健全内审制度,推进内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内审工作不仅仅是监督检查,更重要的是提高人民银行的履职能力,增加社会价值。中国式的管理模式,必须依据各种制度的约束机制,而制度必须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内审环境,对已有制度不断修正,同时建立健全新制度。只有内审依据适应内审环境,才能提高内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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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数字化考评难以突出检察工作宗旨。在目标考评过程中,主要采取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考评等管理办法,这些办法的重要特征就数字化、把检察工作均规定了相关数字目标。建立数字化考核体系。而数字化的管理办法最大不足是把系统的管理工作变成僵化的分值。体现法律监督工作成效的侦监、公诉、民行等重点业务科室的考评分值占一个院总分不到四成。因此,很难突出检察工作重点。这种僵化的分值以事定分、以人定分、缺乏系统性。具有以下不足:一是难以全面。检察工作中,办案的“数”与质量的“率”很容易确定为数字目标,而政治业务工作等不易数字化的,只好牵强地拔出几个数字标准:对思想作风形象建设等无法数字化的,由本地党委等相关部门写出文字评价作为年终考评依据。二是难以科学。用统一的数字标准。将不同情况,不同地区硬拉到一个平台上来,用一把标尺衡量,合理性令人质疑,诸如办几个小案子不如办一个大案子,写几篇调研等于办一个案件等。表现出用分值引领检察工作的倾向。三是重“量”不重“质”。数字化的考核体系,易将干警注意力吸引到追求数量增长而忽视质量保障。

2.注重综合业务而忽视办案工作。办案是硬道理,把案件办好是我们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根本目标。但在年终考评中对案件及质量的关注往往不够,而宣传、调研等综合性工作比重普遍偏大,办案分值的空间普遍偏小,一些加分项目,一般集中在调研,宣传等内容比较“虚”的项目上。这种考评方式、使办案工作特别是案件质量在整体盘子中所占份额较小。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行政化的考评模式,没有体现司法工作特别是检察工作规律和特点。同时。由于目标管理只针对具体部门。所以评价科室和干警工作的焦点集中在科室负责人身上,科室负责人的工作压力比较大。因为目标没有具体到干警。对干警的评价只在本科室内部。在全院不能进行横的比较和纵的评价。一般干替的工作作风好坏不十分清楚,所以一般干警的工作压力比较小,很难调动一线干警的积极性。

3.注重业务建设忽视人的建设。人是一切事物中起决定性的因素,检察工作要规范发展,必须关注干警,但在目前的考核考评工作中。主要侧重了检察业务建设,而忽视了人的建设,缺少了对干警素质提高的宏观设计,人结构、人才结构、知识结构调整没有长期的明确思路,干警的教育、培训、进修等没有具体开展起来。着眼点主要在“事”而不在“人”,缺乏对人的关注。虽然考评中涉及干部教育、管理的相关工作,但考评中得分基本上是相同的,对干警具体素质的提高意义不大。规范化管理的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忽视人的建设而试图通过一些硬性指标提升整体工作。只能是欲速则不达。

4.重视结果评价轻视工作过程。任何管理模式和方法归根到底是质量、效率的管理,在现代管理的理念中,进行过程管理是实现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首要保证。但是,目前实行的考核考评等各种规范化管理手段主要是一种结果评价而非过程控制。主要表现一是各项考评制度的修订以及制度体系的建立。基本上规定的是一些静态的结果指数。较少关注结果是怎样产生的。二是考评时间一般集中在年终用几天时间完成,通过短短的一两天考评得出全年工作优劣的结论,完全是一种以点代面的“点性”考评,而非过程控制的“线性”考核。三是这种考核容易出现平时工作松懈,不逼不忙、一逼乱忙的不均衡状态。在强化考评过程中,一些院采取周考评、月公布、季小结的方法督办工作指标完成,进一步显现了结果的“点性”考核,而没有注重工作过程的控制。

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1.科学量化各项目标任务,明确责任。每年年初制定全院考评计划,根据各科室工作职能,将目标层层分解到科室和干警。将工作目标包括共同目标、业务目标和临时目标三大块。共同目标是所有科室都必须完成的工作,包括政治业务学习、组织纪律、行政管理、调研宣传等工作。业务目标是各科室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对业务工作目标的确定,重点要突出检察工作宗旨,要依据相关要求将其纳入全年工作目标一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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