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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市场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5:0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互联网金融市场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互联网金融市场

篇1

1、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1.1、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点

其中第一个特点,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客户基础。2013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指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较2012年增长0.73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4.1%,较2012年提升2%。可以看出我国的网络金融发展存在客观基础,且该基础将不断稳固、发展。

第二个特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空便利。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银行业务在时间上的限制,实行24小时全天候运营,使金融服务更加人性化,更贴近客户,更能满足客户需求。

第三个特点,是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互联网还是互联网金融,自从他们出生的哪一天起,就是通过不断创新、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而不断向前推进的。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的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只有时刻记住客户的需求,才能使他在金融市场上获得一席之地。

2、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2.1、美国的案例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增长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不言而喻,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商业银行自然受到不小的冲击,那么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哪些影响呢。我们可以先从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来了解。

根据相关的研究著作,我们得到这么一条结论,从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来看,并没有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很大挑战。“从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看,整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在冲击传统金融业务的同时,也是在巩固传统金融的地位。美国移动信用卡、手机银行等发展较为快速,2012年增速分别达到24%和20%,但是这没有弱化信用卡、银行的金融功能,反而提高了传统业务的信息化水平。”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传统金融业在互联网络的支持下变得更加便捷,信息化水平得到提高。

2.2、我国商行的案例分析

那么对于我国是不是影响也是一样呢?事实上,我们可以从各大商行的年报中窥探互联网金融对其业务发展状况的影响。

2.2.1、工商银行

在这里我们选取工商银行A股市场2013年年报进行摘录。

“电子银行渠道建设:以信息化银行建设为重点,紧跟移动化、个性化、智能化发展潮流,加强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应用,加快构建综合性、开放性的电子银行平台。2013年,本行个人网上银行客户突破1.6亿户,移动银行、个人电话银行客户相继突破1亿户。开电子银行交易额比上年增长14.8%,电子银行业务笔数占全行业务笔数比上年提高5.1个百分点至80.2%。”

从财报中我们可以看到,“电子银行业务笔数占全行80.2%”,超过五分之四的业务是基于网络进行,且这一数字还在逐年上升。可以发现工商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方向上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银行信息化建设在工商银行企业战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2.2.2、建设银行

同样选取建设银行在A股市场2013年年报进行解读:

“2013年,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易量占比达85.40%,较上年提高3.68个百分点。”同样的,建设银行也把网上业务放在重点位置。

与此同时,建设银行的网络业务也有他自己的特点,“本行个人网银推出跨行资金归集、家庭现金管理、快捷转账、百易安、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等功能;新增欢迎页及精准营销栏位;整合对公电子渠道,推出新企业网银;完成海外版企业网银二期优化和纽约、新加坡、法兰克福等5家海外分行上线推广;在支付宝、银联、铁路客运等领域的电子支付份额同业领先。”完成了海外市场业务的上线管理运营。

所以我们不难得到结论,我国商行从没有停止进军互联网金融,在重视程度上也没有像一些研究文章中说的“不足够重视”。

在各大商行进军互联网金融的前提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户无疑问的提高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服务水平,同时也提高了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但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潮从没有把任何一家银行拒之门外,商业银行又有着顶尖的人力、智力资源,至于能不能拿到互联网中的一张门票,则要看各商业银行的发展策略,“面对挑战,可能最大的风险就是墨守成规。”

3、建议与结论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其带来的新挑战,并由此重新调整自身的业务结构,加快渠道转型,并且取得了不菲的成效,商业银行已经在理念创新、业务创新等方面积极的面对新变化。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使得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同样的,也使得两者的合作成为重大可能。

事实上,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中,拥有者最广泛的资源,拥有者优势的政策地位,最重要的是拥有者极为广泛的智力资源,这一切,在互联网日趋重要的今天,都给予了传统银行极大的先发优势,商业银行面对冲击和机遇,应该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努力利用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先发优势,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也将朝着更深层次、更紧密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郑联盛.美国互联网金融为什么没有产生“颠覆性”[N].证券日报,pp.1-2,2712014.

[2]香曲尖措.中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对比及启示[J].时代金融,2013.

[3]郭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趋势与展望[J].产业与经济论坛,2013.

篇2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互联网金融特征可从三个方面予以解释:首先,从移动支付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在最近几年发展的如此迅速也主要得益于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的普及、使得参与主体可以广泛纳入。例如基金的申请购入,支付清算手段的电子化与移动化等。其次,互联网金融信息处理的网络化,凭借着大数据时代云计算技术的支撑,互联网金融可以使得信息处理更加精确,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最后,“互联网平台”媒介可以使得各种金融资源聚集,供需双方可以更加便利、便捷的进行交易,这也提高了充分交易的可能性。

(三)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猛,不仅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也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规模的壮大。同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也发展了许多不同模式,如:第三方支付、P2P等等。以下是对几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对比分析:(见表1)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近两年,除了以上列出的六种主要的发展模式外,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互联网金融交易成本呈现下降趋势,互联网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在降低,互联网金融交易成功率不断提高。比如:传统银行也开始介入互联网借贷领域,传统的线下申请、审核、放贷等程序也开始转向线上办理,通过银行+电子商务平台”,人们可以直接通过“网上申请、在线审批、发放贷款”,传统银行这种模式的转变也正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的改革提供了动力。第三方支付工具也由之前的“单打独斗”角色转向与基金合作,以提升自身的稳定性,争取客户对其的信任,进而提高自己在市场的占有率。而发展十分迅速的P2P也由之前简单的中介定位转向与担保公司等其他公司进行合作,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债权转让等方式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

对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论证,“欲速则不达”这句话可以很形象的运用于此。任何事物都要遵循这一规律,都是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如此之快,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稳定性,而不稳定性有可能会造成潜在的风险。

(一)技术性风险在对技术性风险进行分析时,其参照对象主要是具有相对独立安全的传统商业银行进行对比,传统的商业银行有着较为健全、安全的通信网络,这种传统的商业银行相对来说是封闭的,或者开放性不强。而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较强,是一种开放式的通信系统,这种系统兼具网络性、交叉性以及互通性。因而,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病毒现象,整个系统都有可能瘫痪。在传统金融领域业务中,技术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局部范围的,是可控的。而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技术风险可能会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风险,进而在整个系统内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这种损失规模有可能无法控制。

(二)信用风险信用是对交易双方的评估,传统的信用系统相对较为完善,通过线下“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可以有效的对客户信用进行有效的了解。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下,对信用的评估很少能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因而对交易双方的信用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这就存在一定的信用潜在不稳定性。同时,有的公司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也会存在损害用户信用的可能性。因而,这种潜在的影响因素会危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从而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法律法规风险目前,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有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之快,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种现象也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从机构和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在这种法律环境下,人们也有可能会进行投机取巧的行为,又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投资者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不能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产生负面效应。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后台监管也存在法律漏洞,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空白。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效率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之上发展的,凭借着对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速,而对其管理的缺陷则折射出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缺失,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节奏。通过以上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分析,互联网金融所发展出的不同模式应予以区别管理对待。虽然传统商业银行已经向网络化进行转变,但其在运营模式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应将其与其他发展模式进行区别。同时,互联网金融对效率的追求可以依靠其内在的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进而提升效率,节约成本。

篇3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企业并购;O2O

近两年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并购浪潮也呈不断高涨态势,其影响甚至扩展至整个社会的各个行业。从2013年起,国内互联网并购市场开始出现了爆炸性的发展。据清科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并购案例共完成了1015起,较互联网并购还没引起社会较强关注的2012年同期,上涨了23.8%。中国未来以发展互联网金融式的普惠金融为主,它不仅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同时是具有千亿美金的市场,发展前景无限。因此,无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非互联网企业,都以不同的策略和方式以并购方式进驻互联网金融市场。

1、互联网企业并购

互联网企业在这场互联网并购浪潮中主要以公司并购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行业整合,既加大了行业的产品与资源集中度,也使得中国互联网巨头们(阿里巴巴、腾讯、百度)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同质化,并且其所占用的客户资源也更加庞大。①BAT通过大规模合纵联合的投资并购完善互联网金融布局,且不少业界人士宣称,互联网界的“马太效应”将越来越明显,三家抗衡的局面将成为国内互联网市场的新常态。华兴资本创始人包凡曾说,在未来的商业社会势力中,BAT是一股力量;360、小米这样的挑战者是一股力量,而基于本地生活服务的入口,如美团、大众点评会成为第三股力量。而且,目前还有更多的公司正在借移动互联网之名之力,联手瓜分传统商业世界。

虽然业界的三大巨头都各自展开了行业并购,三巨头也都纷纷补强了自身的短板,但是并购的过程却有所不同,且各有侧重点:

腾讯公司累计对外并购投资达到了537亿人民币,其并购特点是布局十分广泛,涉猎范围广度为三大巨头之首,而且以国际化布局为目标,以网络游戏为基础,逐步拓展电商业务。腾讯公司稳扎稳打,借助其背后庞大的用户群体,步步为营,稳定的积累自身的实力。近期,随着“腾讯电影”影视平台的正式成立,腾讯在娱乐业务平台已经完成了初步布局,打造了一个以腾讯电影、腾讯游戏、腾讯动漫、腾讯文学四个平台为核心的群体。无论是所拥有移动端的用户数量还是所占用用户的移动端时间,都是阿里与百度所不可匹敌的,但其移动端的收入占比目前却处于末位,说明腾讯公司对移动端的商业开发尚处于较为初始的状态。但腾讯公司一直是“产品经理”主导的企业文化,曾明确表态“用户体验绝不会让位于商业变现”,其用户体验一直做得较好。

再看三大巨头资产规模最大的阿里巴巴,其累计对外并购投资更是达到了618亿人民币。阿里集团并购的主要特点是:出手狠,主要围绕电商业务进行发展。众所周知,阿里巴巴赴美上市,受到了来自各界的资金追捧,其上市风波更是引起了国内电商界一次新的浪潮,其融资规模甚至有望达到250亿美元,成为全球最大的IPO。马云可以说是国内,乃至全球电商界的一个传奇,在他的带领下,阿里巴巴正在逐步补强自身缺陷与短板,业内老大的位置也越来越稳固。再说阿里近期的频繁并购也是为了提高“含金量”。上市后的收购会相对困难繁琐还需董事会的表决。此外,怎样将故事讲得更全更大,也有利于阿里上市时的估值。

相比于腾讯公司与阿里巴巴,百度集团累计对外并购的投资金额稍显不足,但也达到了178亿人民币。作为三大巨头最为低调的集团,百度鲜有跨国并购的案例,其主要布局在于电商收购与流量的收购。在最近的行业动态中,百度推出了“直达号服务”,进军电商服务业领域。直达号,顾名思义,即商家在百度移动平台的官方服务账号,基于移动搜索、@账号、地图搜索、个性化推荐等多种方式让用户随时能够直达商家的服务。这项服务,为百度引来了许多战略合作伙伴的同时,也给百度带来了大量的资金。不过百度的传统搜索优势在移动端几乎发挥不出来,旗下的几款APP表现也不尽人意。目前占有的旅游、视频、地图,也无法与PC端的地位相媲美。

那么,三大集团布局给我们的启示何在?我们分别从阿里巴巴、腾讯集团、百度公司入手分析。

阿里打造消费产业链。阿里集团在基础设施层有支付宝和高德地图,足够坚固;在信息层,强大的商户资源本就是阿里集团的强项;在用户层,尽管有新浪微博、来往等产品,在连接人与人关系的社交层面逊色于腾讯;在实体层,除了投资银泰商业,还与大量商家合作,并间接拥有美团的线下商户资源。

腾讯布局社交生态圈。腾讯基础设施层有四维图新、搜狗地图和微信支付;信息层有电商、团购、大众点评、58同城,已初具规模;用户层,腾讯凭借微信、手机QQ、QQ空间等产品拥有明显的优势;在实体层,投资了华南城,并与众多商家开展合作,还间接拥有京东、大众点评、58同城的线下商户资源。

百度构建地图服务网。百度在基础层有百度地图和百度钱包;凭借搜索引擎、百度糯米、91助手、去哪儿网、安居客的信息入口体系,百度在信息层有优势;在用户层,百度处于弱势;在实体层,投资万学教育,与北京动物园合作,并拥有大量中小企业和教育资源。

对比互联网公司,传统的非互联网公司也正通过并购紧锣密鼓的进军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前景广阔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分一杯羹。对于从未涉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非互联网企业来说,完全由自身成立一家新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并发展自身业务来占据互联网金融产业是非常耗时耗材并且效果缓慢的。并购对于此类公司是个非常方便快捷的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方式。

2、非互联网企业并购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行业有着巨大的挑战,银行已上线直销银行等各种应对策略。但其实支付才是银行金融服务的基础,如果企业想要与银行对抗,那么支付就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的基础平台,才能形成金融服务闭环。正因为支付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重要性,很多企业进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第一步就是拥有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传统的互联网巨头均有控股第三方支付公司,实现企业资金的高效收付与集成管理。客户使用第三方支付产生的消费数据,可支持企业提供大数据服务。例如,阿里巴巴拥有支付宝,腾讯拥有财付通,京东则是收购网银在线。其取得的成功为像万达集团这样的老牌企业提供了可鉴之处。

互联网金融与O2O是未来最重要的趋势和机会。万达集团的四大核心产业——商业地产、高级酒店、连锁百货和文化旅游均可形成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场景,符合O2O模式。而消费的最终环节就是支付。快钱作为业内经营已久的有名支付公司,其具备综合化平台和大数据的体系,目标是实现支付叠加战略。未来,体验式消费将是消费者最大的流量入口。万达集团与快钱合作构建互联网金融与O2O闭环体验的战略模式。万达集团在自身全球最大线下消费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以体验消费为主的复合型业态模式。而快钱不仅为万达提供线上线下移动支付体系,还将推出理财营销等多种互联网金融服务。万达集团收购快钱,不仅是为了完善万达O2O的支付环节,也是为万达金融的布局开路。

万达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策略中有一点是2015年内并购1至2家金融企业,把金融集团框架搭起来。由此可猜测, 在成功并购快钱这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后,万达的下一个并购可能会选择P2P企业。除万达集团外,早在2013年电气高价收购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而近期康达尔集团表示拟通过并购方式向农业互联网金融转型均是典型的例子。因此,通过并购现存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该市场,将是传统企业的上策。

零售行业面对互联网购物模式的冲击,针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变化,开展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零售业务模式,现在的零售行业不仅与网络支付合作开展网络零售业务,还逐渐增加了网络小额金融理财产品等业务。苏宁、国美、京东等零售业代表企业以领头羊的角色纷纷加紧布局自己的金融版图。以苏宁为例,苏宁云商涉及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包括银行牌照、移动端虚拟运营商、易付宝的余额理财、小额贷款以及放心保保险业务等,逐渐形成以营销、物流、支付、理财的全链条式运营服务模式。

传统金融企业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将迎来新的变革和挑战,如何更加高效的利用互联网金融提升资金使用率,银行、券商、保险等各家传统金融机构为此开始了战略转型的探索,通过与电商平台合作打造网络银行,推出金融商店;与互联网媒体合作金融开放平台等方式打破金融传统固有模式和思维,完成了由信息传播到支付流程的闭环商业操作,从产品、渠道、营销和服务等各个方面,实现了与互联网金融的共同发展和相互融合。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过程中缺少成熟的互联网开发和运营技术,因此,选择通过并购已成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成为简单有效的战略发展方式,如平安集团通过收购“壹卡会”,打造“平安付”,从而曲线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后又打造二手车电商平台平安好车,通过电商平台更多的获取互联网用户数据,增加客户粘性,为未来开展互联网金融做好用户准备,成为抢占互联网金融的先头势力。

综上所述,无论是像BAT三巨头一样的互联网公司,还是像金融产业、零售行业和制造业这样的非互联网传统企业,都在通过并购方式抢占互联网金融市场。用户基础、产品、渠道、服务都需进行全方面的设计和整改。除此之外,线上线下融合,即O2O模式,逐渐成为是企业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新一轮角逐的关键点,各家企业都在建设和寻找重要的入口和支付方式,以使得线上线下资源整合效果更好,赢得O2O模式成功。

3、互联网金融并购建议

3.1 开展互联网金融并购需关注政策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模式,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发展不完善,许多业务模式在无监管状态下开展。法律体系建设的不完善导致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和建设无章可循,增加了互联网金融机构本身的不稳定性。若企业贸然通过并购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缺乏对法律监管和市场经验的认识,很可能在业务开展中游走在违法违规的边缘。因此,并购投资机构和收购方应谨慎选择投资主体,慎重选择金融业务开展。

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相关运营模式及产品风险等问题日渐凸显,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已成为必然。但是,未来业务规范、金融监管等相关金融法规的制定内容和方向存在着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企业对这种不确定性反映敏感,未来很可能将依据相关金融法规进行转型发展,这将会对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造成冲击。因此,投资机构和收购方应慎重考虑未来监管后的业务运营和收益是否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3.2 跨行业并购需事先规划与互联网金融的协同模式

企业的创新性发展使企业选择跨行业并购,这就应结合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特点,找准各自的细分领域。零售行业可选择整合电商平台、电子支付等环节,纵向延伸产业链,降低主要环节的资金成本,提高核心技术能力;而资金实力较强的其他实体企业则可选择并购P2P平台、网络小贷等更具金融特质的平台,不仅可使自由资金高效利用,还提高了全业务产业的综合收益率。

跨行业企业并购可整合自己没有或不擅长的资源,快速获得核心技术、资源和业务运营模式,如传统制造业和零售业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其中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如何制定发展规划以发挥并购后的协同效应。据统计,80%的企业并购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并购后的协同整合较差,是前期投入的大量资金、人力等成本大量浪费。因此,对于拟通过并购进入互联网行业的其他行业企业来说,提前制定并购后业务运营的协同整合战略发展规划,将是能否达到并购预期收益的关键因素。

参考文献

[1] 程兆谦, 汪慧东. 解析 BAT 并购战[J]. 企业管理, 2014 (7):38-40.

[2] 陶斐斐.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生态[J]. 2014全国金融创新与经济转型博士后学术论坛论文集, 2014.

[3] 李诗洋. 互联网金融时代: 中国金融体系何去何从[J]. 国际融资, 2013 (11): 26-28.

[4] 牛禄青. BAT布局O2O的市场启示[J].新经济导刊, 2014,8:004.

[5] 张昊. 收购刚刚开始[J]. 企业家天地, 2014(005): 18-18.

篇4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建立相关的市场准入门槛及相关行业规则,因此其市场竞争较为自由,同时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市场准入规则作为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重要环节,一旦缺乏对此环节的有力监控,将极易导致金融市场动荡,为后续的有效监管增加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围绕互联网金融市场建立多角度的市场准入机制迫在眉睫。

1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主要包括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以及大数据金融等6种发展模式[1]。本文将主要以P2P网贷以及第三方支付作为对象展开相关研究。十四中全会提出,要将中国建设成一个兼重形式与实质的法治国家。自此,法治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网络及报端。法治与人治相对应,指一种极为理想的社会组织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的运行应建立在良好的法律基础之上,人民应普遍尊重并且服从法律。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理论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层次:首先,建立良好的法律基础;其次,民众普遍服从法律[2]。法治国家作为一种极为理想的社会状态,有助于充分保障国家及公民的利益。我国建立P2P网贷平台的要求较低且手续简单,成立P2P网贷平台,仅需成立人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并依照相关法律登记,再去工信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将经营范围选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类,最后换领营业执照便可开展网贷业务。随着新版公司法的出台,成立公司的条件随之降低,仅需一元钱便可简单注册一个开展金融类业务的公司。尽管成立P2P网贷平台公司与成立普通公司的操作类似,但仍具有独特性与新颖性,使其区别于传统金融行业,不必接受传统金融机构必须接受的严格监管。因此,P2P网贷行业乱象丛生,严重损害了公民与集体的利益,e租宝便为典型案例之一。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银行为主要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政策为主体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市场的市场准入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就P2P网贷行业而言,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与约束。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速,并快速在我国金融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不仅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发展模式,且推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但就整体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难以满足维护第三方支付市场金融安全的需求,且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显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违背。由此可见,应尽快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进行明确规定。综上所述,从法律层面尽快对以P2P网贷、第三方支付行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市场准入进行规制已极为必要。

2当下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不足

2.1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法治缺陷

2.1.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有所欠缺目前,我国就P2P网贷平台行业尚未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尽管P2P网贷行业已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但此前该行业长期处于欠缺相应市场准入规则的状态。申请建立P2P网贷平台的标准较低、且注册程序简单、资金成本低等因素均导致P2P网贷行业的不稳定性不断累积。此外,由于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且我国对于进入P2P网贷平台资金的管理较为宽松,导致P2P网贷行业各大网贷平台质量良莠不齐,各类问题层出不穷,极易引发各种金融风险。

2.1.2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我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P2P网贷平台的全部信息数据及运行情况皆应及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其中,审计报告由P2P网贷平台自行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获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在该披露制度下,对P2P网贷平台缺乏相对严格的监管,导致P2P网贷平台所披露的数据及信息指标极易产生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从而引发道德风险[3]。因此,该披露制度并不具有充分的可行性。此外,部分平台为获得较好的评级而进行信息伪造,甚至可能在审计过程中出现欺瞒欺诈行为,导致监管部门对该平台的市场准入资格的评估并不准确。

2.1.3监管主体的身份有待明确P2P网贷平台行业尚处于兴起阶段,其经营主体及性质尚不明确,P2P网贷平台在作为普通工商企业的基础上,由于其经营货币资产业务,因此具备部分金融机构的性质。由于其经营性质尚未明确,导致P2P网贷平台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尽管我国已于2017年将P2P网贷平台明确规定为一种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并明确规定其监管主体为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但由于P2P网贷平台在区域及市场发展背景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银监会对该行业的监管标准仍需进一步修改。

2.2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法治缺陷

2.2.1准入条件设置不科学尽管我国已针对第三方支付市场初步制定了相应的市场准入规则,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长期处于动态变化中,加之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先前设立的市场准入规则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效用,且逐渐不再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非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仅对非金融机构的业务以及最低注册资金进行了划分,且仅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简单分为两个等级,上述区分方式并不具有科学性。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可选择从事的业务种类包括三种,申请机构可依据自身的实力状况选择一种或多种业务种类同时开展。由于不同形式的业务种类所需要的经营成本以及发展方向均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业务种类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均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例如,预付卡业务本身可自行形成一个封闭的资金循环系统,而网络支付涉及多个主体,其中包括交易双方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显然,网络支付相对于预付卡业务而言更具有风险性,更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4]。因此,在确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时,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类型纳入考量标准。

2.2.2公众守法意识较薄弱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与我国金融市场的构成存在缺陷以及相关主体守法意识的缺失密不可分。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且其业务形式更加多样化。因此,出现了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营业务超出原本市场准入规则所规定的范围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出现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首先,用户备付金的数额巨大,普通人难以抵制其诱惑,外加市场监管的缺失,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其次,我国关于守法方面的宣传力度仍有待加强。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利用法律漏洞为自身谋取利益等行为,甚至存在利用法规漏洞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在建立并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的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公众守法意识的宣传,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守法意识的宣传。总体而言,我国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体制的完善仍需长时间的努力。

3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改进建议

3.1完善市场准入法律依据,填补法律空白

我国目前仅有一部《网贷办法》为针对P2P网贷行业的市场监管制度而设立的。而P2P网贷机构的成立可参照《公司法》以及《投资基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在《网贷办法》的修订过程中,首先应明确界定P2P网贷平台市场准入规则,以及相关风险监控机制、注册资金以及人员比例等方面的标准。而地方的监管机构应根据中央出台的法律制定相关的网贷平台监管制度,并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既满足中央要求又适应当地情况的监管标准。其次,应加强P2P网贷平台的自我监管意识,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定,明确其市场准入资格,实现P2P网贷平台设立的规范化,提高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进而实现整个P2P网贷行业质量的提高。完善P2P网贷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准入规定在保护金融市场方面的作用,为P2P网贷行业的规范监管奠定基础。完善P2P网贷行业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步骤:第一,应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尚未对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且其相关规定分散在各个针对传统金融业的法律体系中。为适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为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提供依据,政府应结合互联网金融特征,及时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并重点关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就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可根据《公司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普通企业进行明确划分,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款。第二,应在刑法中设立与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监管惩治力度,重点打击利用市场准入规则漏洞进行投机犯罪的行为。P2P网贷平台时常出现非法集资以及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应将上述行为列入刑法监控范围,在刑法中明确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或单独对此设立相关的法律条文。目前,P2P网贷平台尚未在我国实现大规模发展,因此不应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过程中将其扼杀,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文时,应降低对P2P网贷平台的打击力度,避免出现影响互联网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情况。

3.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信用评价体系

强化信息披露力度,可帮助降低因互联网信息不对等导致的风险。投资主体只有在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时,才可帮助投资主体作出正确的判断以及正确的投资行为。因此,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力度,实现信息透明化,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作出披露或未能如实作出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进行严厉的惩罚。此外,可充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有关风险的提示。同时,P2P网贷平台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风险评估应立足于真实准确的数据,充分体现平台的真实交易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以及财产安全。最后,应强制P2P网贷平台定期披露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对于进行审计工作的会计事务所,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同样应对其加强监管,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便为大众披露准确、真实的P2P网贷平台交易数据及财务指标,实现网贷平台的信息透明化,从而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除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之外,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足,导致线上虚假交易以及诈骗现象频频出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导致互联网金融的信用危机愈发严重,若不加以监管,互联网金融将难以实现长远健康的发展。因此,应及时建立互联网信用体系。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可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并结合云计算技术快速高效地整合数据资源以及信用信息,以便后续进行深层次的数据解析,推动互联网信用体系得以完善,帮助互联网金融业提高信用服务能力。与此同时,通过权威的信用评估机构,在规定时期内及时公布各个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用评级报告,有助于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有效监控。此外,监管部门应加强与P2P网贷平台协会的合作,共同建立P2P网贷平台信用评级机构,或聘请专业机构对P2P网贷平台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公众披露评估结果、风险预警,帮助公民更好地了解各个平台的发展现状。

3.3明确P2P网络借贷法律层面监管主体

由最新的网贷办法可以发现,今后应实行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中央部门层面,应主要以银监会为监管主体进行监管,地方层面则应由银监会派出的机构及地方财政司法部门进行监管。此前,在网贷办法中并未对市场准入监管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具体进行监管时可根据监管主体进行变通。此外,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监管方式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同时,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形成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保证网贷平台的高质量发展,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3.4设置科学的第三方支付分级注册资本标准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机关混淆了注册资本与运营资本,但实际上维持一个机构正常运营的重要支撑为运营过程中的持续性资本。因此,可适当降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在设定资本额度时,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所经营的业务类型以及地区因素纳入综合考虑。我国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成立主要根据经营业务的种类确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金同样可参照此标准实施。例如,经营单一的预付卡业务的机构可降低准入金额,而对于经营多种业务或经营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适当调高准入资金门槛。此外,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要求始终处于静态层面,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始终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以及经营范围将随着整个行业的变化而变化。对此,国家应及时建立一个动态的资金要求机制,如保险金制度。建立保证金机制,有助于用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时,可向相关机构索取保证金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建立行之有效的保证金制度,需引进一定比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额度应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种类及范围进行调整。

3.5加大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守法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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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领域与互联网领域的结合,是两者结合的新兴领域,英文翻译为InternetofFinance,简称IOF,这种互联网金融定义的角度是基于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的统一环境。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的垒砌或是金融领域在互联网领域内的简单融合,而是一种基于思维的角度,是互联网思维的金融,技术虽然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有效支撑,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运营与发展都是超越互联网本身的。在一定程度上,互联网金融可以视为是一种交叉网络、关联网络,核心是主体“参与人”而不是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可以视为一种全新的互联网参与形式,而不是对传统金融领域计算机技术的简单升级。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特征可从三个方面予以解释:首先,从移动支付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在最近几年发展的如此迅速也主要得益于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的普及、使得参与主体可以广泛纳入。例如基金的申请购入,支付清算手段的电子化与移动化等。其次,互联网金融信息处理的网络化,凭借着大数据时代云计算技术的支撑,互联网金融可以使得信息处理更加精确,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最后,“互联网平台”媒介可以使得各种金融资源聚集,供需双方可以更加便利、便捷的进行交易,这也提高了充分交易的可能性。

(三)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猛,不仅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也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规模的壮大。同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也发展了许多不同模式,如:第三方支付、P2P等等。以下是对几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对比分析:(见表1)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近两年,除了以上列出的六种主要的发展模式外,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互联网金融交易成本呈现下降趋势,互联网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在降低,互联网金融交易成功率不断提高。比如:传统银行也开始介入互联网借贷领域,传统的线下申请、审核、放贷等程序也开始转向线上办理,通过银行+电子商务平台”,人们可以直接通过“网上申请、在线审批、发放贷款”,传统银行这种模式的转变也正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的改革提供了动力。第三方支付工具也由之前的“单打独斗”角色转向与基金合作,以提升自身的稳定性,争取客户对其的信任,进而提高自己在市场的占有率。而发展十分迅速的P2P也由之前简单的中介定位转向与担保公司等其他公司进行合作,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债权转让等方式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

对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论证,“欲速则不达”这句话可以很形象的运用于此。任何事物都要遵循这一规律,都是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如此之快,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稳定性,而不稳定性有可能会造成潜在的风险。

(一)技术性风险

在对技术性风险进行分析时,其参照对象主要是具有相对独立安全的传统商业银行进行对比,传统的商业银行有着较为健全、安全的通信网络,这种传统的商业银行相对来说是封闭的,或者开放性不强。而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较强,是一种开放式的通信系统,这种系统兼具网络性、交叉性以及互通性。因而,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病毒现象,整个系统都有可能瘫痪。在传统金融领域业务中,技术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局部范围的,是可控的。而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技术风险可能会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风险,进而在整个系统内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这种损失规模有可能无法控制。

(二)信用风险

信用是对交易双方的评估,传统的信用系统相对较为完善,通过线下“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可以有效的对客户信用进行有效的了解。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下,对信用的评估很少能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因而对交易双方的信用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这就存在一定的信用潜在不稳定性。同时,有的公司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也会存在损害用户信用的可能性。因而,这种潜在的影响因素会危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从而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法律法规风险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有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之快,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种现象也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从机构和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在这种法律环境下,人们也有可能会进行投机取巧的行为,又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投资者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不能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产生负面效应。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后台监管也存在法律漏洞,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空白。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效率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之上发展的,凭借着对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速,而对其管理的缺陷则折射出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缺失,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节奏。通过以上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分析,互联网金融所发展出的不同模式应予以区别管理对待。虽然传统商业银行已经向网络化进行转变,但其在运营模式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应将其与其他发展模式进行区别。同时,互联网金融对效率的追求可以依靠其内在的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进而提升效率,节约成本。

(二)完善信用审查指标,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

完善的信用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本保障,因而,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就完善信用体系来看,需要注意信用体系考核指标建设、信用体系结构搭建、信用体系评估等。信用体系考核指标应当较为完善,完善的信用考核指标可以更好的对客户进行评估,将提前规避风险。体系搭建需要注意多方位、注重完整性。信用体系也要对自身进行评估,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对其进行评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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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被越来越多的人重视与关注,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很多风险与问题。所以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并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探索出的有效监管模式,让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一)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互联网金融立法不明确,边界模糊,而且法制条文还不够完善,像支付指令失误所造成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三方支付及衍生的使用问题等,金融风险监管职责和权利的模糊,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企业对于风险的监控制度缺失,大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风险。

(二)技术安全风险

目前,由于互联网金融缺乏知识产权,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设备的陈旧,产生了我国互联网金融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安全风险只要是PC端与移动端的风险,身份信息的安全,计算机安全体系的缺陷、网络程序的漏洞等等导致的金融交易风险,数据传输失真或是丢失风险,还有TCP/IP协议的开放性造成的风险等。

(三)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由于企业内部员工、消费者没有合理操作系统造成的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步阶段,由于企业只关注市场份额与业务增长,金融企业没有改进有缺陷和存在漏洞的管理模式,操作风险的监管体系不完善,造成了操作风险的产生。

(四)运营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是指互联网线上征信评估系统的不完善而造成的征信风险,交易双方其中没有按照约定履约义务与责任造成的信用风险,还有资金流动中存在的风险等等,因为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结合,这些风险同时具有通过互联网而衍生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强传染性,增加的金融监管的难度。

(五)跨境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跨境风险主要是由于各个国家或是地区间的互联网金融制度与操作管理模式的不同,导致和我国金融运作体制产生冲突与矛盾从而衍生的风险,同时还包括洗钱犯罪等风险。因此,对于监管模式来说,这种风险不仅要各个监管机构分工明确,管理好“自家地盘”的同时,还需要共同协作的原则。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非制度监管措施

(一)建立开放的系统

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我们应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系统体制,相辅相成。开放的系统体制是指开放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数据和透明的监管,并且开设一个有序的开放制度。要尝试着试验与创新,积极探索未来新型金融行业监管的模式。

(二)确立平等关系

在开放的生态系统下,要确保进退的平等性,就是说没有垄断或特权,不仅使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企业间的平等,也是金融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平等,享受平等的待遇,同时也指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平等和有效的沟通互动。

(三)协作原则

建立起互联网金融、实体产业、用户三者之间的开放、公平、有序的竞争与合作,同时还指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的协作互动,建立良好的保护监管规则,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金融消费需求,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四)提高责任意识

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需要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有丰富的责任意识,共同维护金融行业的发展秩序,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也需要外界监督,接受行业制度和法律监管。使金融行业更加透明化、合法化,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金融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三、互联网风险法律监管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完善基本的法律立法和配套法律体系。明确金融行业准入的最低门槛和明确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打造平等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金融行业的监管和互联网金融自由开放的特点有些时候相互矛盾,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政策,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监管政策,找到监管差异化问题的平衡点,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平等互惠的监管环境。

(二)明晰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或是非金融机构都将加入金融活动中。所以,要尽快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进行划分监管,在各自的领域进行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同时还要提高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创设新的议事机构,利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和各监管机构团结协作,创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环境。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统一原则

监管机构要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的像第三方支付、借贷等服务和传统金融服务的执行监管标准一致统一,同时也包括相似于金融业务,都要一致监管,同时对互联网金融的线上、线下业务的都要保证监管统一一致,来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效和竞争环境的公平。

(四)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还不完善法,金融消费者常常面临着资金、个人信息泄露等金融风险的存在,所以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同时更加规范金融行业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监管机构和从业企业都要提示或是引导消费者分辨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区别,使得消费者理解明白互联网金融的产品与服务,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

(五)修订我国个人信息法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互联网金融提供的网络借贷等服务并不是个人信用报告法定使用者。所以无论客户是否授权,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很难得到客户在人民银行的征信数据,或是其他商业数据,这极大的增加金融信用风险。所以首先要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其次建立数据交换系统,创造数据与征信系统进退有序、平等开放规则。最后建立第三方个人征信系统的进入,更多信息资源的渠道,减少信用风险,使网络借贷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四、结束语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让我们了解到在互联网科技不断发展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给金融行业带来了更多的机会,然而互联网自由开放等特点也让互联网金融存在着诸多风险,其风险特性都是由互联网衍生而来,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大大的增加了其监管难度。因此,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刻不容缓。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要根据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金融监管要适当合理,监管过早或过于严格都可能会抑制金融行业的创新,因此要勇于尝试,为未来新型金融业态探索出新的道路。同时要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一个进出有序、公平竞争的金融系统体制,同时也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共同搭建金融企业与金融消费者共赢的局面,促进金融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作者单位:对外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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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互联网技术已经渗透至人们生活、工作当中,尤其是与金融领域的深度融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延伸,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网络支付、信息处理等服务,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但事物两面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由于开放程度高,使得金融业务隐藏着信用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因此积极构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信用风险产生原因

(一)市场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金融市场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倾向于传统金融市场,尚未出台新的法律制度,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难以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督和控制。P2P、微信支付等金融业务处于无监管环境当中。在此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难以通过法律渠道得以解决。不仅如此,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基金等处于分散状态当中,没有形成整合效应。如余额宝作为阿里巴巴与天弘基金合作产品,相比较传统银行,信用水平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即便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但我们依旧无法保证余额宝会出现信用违约的情况。

(二)应对预设不到位

互联网金融一切交易都在网络环境中开展,受到网络自身开放性等特点的影响,极易受到黑客、病毒等方面的恶意攻击。不仅如此,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善的身份验证、识别等保障,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如果互联网金融系统出现问题,市场中各种客户信息都将遭到泄露。受到当前我国技术发展水平落后的影响,应用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所有软件都是进口的,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障,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信用风险。

(三)缺少交易监督制度

信息不对称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由于缺少对参与主体识别、信用记录等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主体参与风险。而缺少完善的交易监督制度,使得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平台等风险频发。通常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到的资金具有复杂性,资金流向不够清晰,风险已经出现,参与主体才能够获知。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完善法律法规

要想从根本上避免市场信用风险,提升互联网金融可信度,需要对参与主体进行严格的审核与约束。而制度作为一种高效的外部保障手段,积极完善相关制度非常必要。如风险准备金制度,严格设置好准入机制等。同时加强对交易全过程的监督,尤其是滞留资金的监控,及时遏制风险的产生。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立法,严厉打击互联网诈骗等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形成和谐的金融市场秩序。目前,传统金融向互联网的延伸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其风险更多的体现在金融业务方面。而互联网企业将业务转移到网络当中,使得其风险更加集中在业务层面上。对此我们应进行分开监督,以此来强化监督针对性。

(二)构建预警方案

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来看,构建高效、及时意外事件处理方案非常必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外部因素产生的消极影响。当出现问题时,预警体系能够在短时间做出响应,以此来降低金融市场信用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另外,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还需要加大对数据加密技术的研究力度,为金融市场交易全过程保驾护航,以此来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可靠性。网络安全技术发展作为降低金融市场风险的关键,只有真正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够从根本上提升互联网金融安全。

(三)创新风险管理方法

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还无法依靠“无形的手”进行自我调节,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支持。因此相关部门要构建与之配套征信系统,广泛收集平台重要信息,并将信息传输到数据库当中,进行统一管理。对于互联网企业信息要做到定期更新,向社会公开企业的信用情况,形成内部与外部双重监督格局。创建投诉平台,接受客户的投诉,实时掌握市场信用状况。采取这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上消除信息不对称性带来的风险。另外,我们还可以利用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对互联网金融信息进行甄选,整合数据库信息,通过上述创新性管理方法,能够做到防患于未然的同时,还能够向参与主体普及信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从思想与行动两个层面完善。

三、结束语

根据上文所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阶段,缺少完善、且具体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帮助,隐藏着信用风险。一旦出现违约等问题,将会对消费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失,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立足于当前市场现状,坚持合理原则,加强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创新更多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金融企业信息透明度,拓展投诉渠道,减少信用风险的出现,从而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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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制度设计缺失1、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如为控制传统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而设定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较弱;对于P2P贷款、众筹融资等新的融资类业务无相关法律文件可循;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网上支付业务的管理体系,但在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支付等新兴领域,很多政策仍处于空白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发生经济案件,投资者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2、监管主体处于多头和部分监管真空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互联网基金理财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市场处于分业监管状态,并且没有形成互动协调机制;现在互联网企业多为跨界经营,涵盖支付、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理财等多个领域,各业务之间存在着大量关联和交易,由于各监管部门只负责相应职责,因此对于业务之间的关联和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同时P2P借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新业态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信用风险更无从谈起。

(二)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1、对参与主体的合规性没有设定有效验证,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大。加之对于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并未设立系统的验证方案,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时无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验工具;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不足的违规性问题无系统核查、也没有资本约束设置,目前已发生过多起卷款潜逃事件。2、对互联网滞留资金没有实现有效跟踪,导致信用风险积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之后资金才能在互联网上流转。虽然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一两天甚至一两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会导致其信用风险积聚;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结算时,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为复杂,又相当于屏蔽了外部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的任意主体,都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如网络洗钱)。

(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1、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关联,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多边信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网络的影响不容忽视。2、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难以运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具有无限性、广泛性、无序性等特点,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Access、Oracle、SQLServer等数据库中,在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被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断。

(四)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非预期事件没有系统化应对方案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各种非预期的电脑黑客以及不成熟的电子身份识别技术和机密技术,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若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将可能导致各类金融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架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系统均是国外研发,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互联网金融设备较为匮乏,使得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一定威胁。而对于上述因素对金融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系统化应对方案。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经验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因为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而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相对健全,体系内各类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机制较为完善,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通过分析总结他们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借鉴。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美国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的发源国,一直致力于改造和完善风险管控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更加重视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一新渠道业务,美国政府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1、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迅速补充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方面,从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等方面补充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系列规则。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及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2、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互相协作机制。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例,出台了《爱国者法》、《电子资金转移法》、《诚实借贷法》等法案,并要求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手段重点对交易过程进行严密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爱国者法》中规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服务企业,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并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3、设立专门信息平台,对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类需求。随着大量金融业务迁至互联网上交易,各类高科技网络诈骗花样百出,对此,美国政府设立专栏网站,实时更新互联网诈骗、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案例,开展广泛的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旨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损失;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白领犯罪中心联合组建了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消费者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电话、电邮和上门等多渠道进行投诉。4、微观审慎的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化,对新推出的各类产品制定详细完善的监管规则。比如对于市场新推出的众筹业务,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规定:首先是对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其次是投资人投资规模限制,根据每个投资人的财务情况对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净值低于10万美元,总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英国除了像美国一样,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进行了一些有特点的尝试。1、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英国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当然也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但因该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规流程较长,在具体法规流程未出台前,允许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协会承担相关监管职能。如英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已发展成为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章程对借款人设立了最低标准要求,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充分结合现有征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双向沟通。英国利用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同时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资料分享、事中信息数据交互、事后信用约束服务,降低互联网交易不透明风险。

三、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体系、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

(一)在现有框架下,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速度,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参与主体进行约束,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对金融交易过程加大风险控制,建立交易过程监控法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滞留资金实行有效跟踪,对于电子交易合法性、安全性加快立法速度,出台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条件和标准;针对网络金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以降低网络金融犯罪案的发生几率。2、根据参与主体特征,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对其监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其风险主要来自网络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因此,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可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和互联网金融运营业务;互联网企业利用成熟的互联网运营手段和技术将金融业务嫁接于互联网,其风险主要来自金融业务相关方面,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对其强化金融关联业务的监管,并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3、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功能。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与75家机构共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水准的行业自律机构,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监管的过渡性举措。行业协会可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先行设定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业务发展,在促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防止和缓冲风险影响。

(二)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1、丰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数据库,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创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全面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互联网征信体系数据库,同时关联央行征信系统,对比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另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传递给央行征信系统,实时更新征信信息,全面共享数据库信息,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2、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掌握一手信用违约数据。可以参照美国政府的做法,由央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中心,接受消费者多渠道投诉,掌握市场真实信用风险状况。同时设立专门网站,实时更新诈骗案例,进行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3、建立面向互联网市场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析方法。一方面,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平台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甄选价值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结合,开发综合型信用分析方法,通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评分机制和信用审核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参与主体多为非专业金融机构和人士,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可在数据库平台上增加信用风险自评模块,方便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数据监测自身风险能力、改进业务营运环境,完善金融网络多边信用环境。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标准,从根本上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我国应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体系,尽快与国际上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和规范接轨,使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业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逐步实现整个金融系统的协调发展,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此外,我国要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发的支持,力求在数据加密、防火墙等网络安全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网络防护体系,脱离在硬件设备方面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实现技术上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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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市场的基本定义

1.1汽车金融的定义

汽车金融是为汽车产业链中各个重要环节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举措,主要为汽车行业中汽车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的研发;销售模式改进以及多方发掘销售渠道等环节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因为时代影响与国情等多方面因素,我国汽车金融行业起步比较滞后,相较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汽车金融市场才初具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汽车金融市场发展受限的主要原因,在于普通群众固有的消费方式与消费观念相对传统。大部分人依然青睐全款消费方式,当人们购买力无法满足商品标价时,人们宁愿选择放弃,也不愿意尝试贷款与分期等新兴消费方式。据有关部门统计:欧美发达国家的汽车金融市场覆盖超过80%,远远高于我国40%的市场份额。即使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努力追赶过去漫长岁月中落后的市场发展步伐,汽车金融市场仍然有很长一段前行道路。因此,我国的汽车金融行业迎来最合适的市场氛围与巨大的发展空间。

1.2互联网金融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近些年崛起的金融服务方式,为金融服务提供优质、全面、便捷的交易平台,丰富金融服务手段;特别是以“支付宝”为首的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兴起,一时之间将此种依托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金融服务的方式推向大众,掀起一番。依靠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将资金融通、资产管理与线上交易支付等金融服务重新定义,使用一种令大众更容易接受的服务方法取代过去繁琐、复杂的金融服务交易方式。目前,我国自2013年开始打开互联网金融行业局面,经过数年不断摸索与壮大,国家互联网金融行业业已成为新型主流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凭借信息时代这股强劲东风,在原有服务项目基础上,添加网络信贷与投资信贷等高级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系统颇为壮大。

1.3“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的定义

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尚有巨大的开拓空间,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当下最炙手可热的金融服务模式,在我国经济发展规划中占据重要地位。汽车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有机结合,势必会碰撞出绚烂的火花,为汽车金融市场打开新世界的大门。“互联网+”是我国大力提倡的新型经济形态,同时是未来信息技术发展趋势。“互联网+”核心发展理念是汽车金融行业不断进步的保障,为汽车金融行业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意,是行业可持续发展重要手段。与传统金融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服务能够实现针对不同客户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使服务形式多样,服务内容增多。汽车金融行业借鉴互联网金融的先进管理模式,深化改进自身管理系统各环节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汲取丰富的管理技巧与营销手段,为汽车金融行业取得长足进步打好坚实基础。

2“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发展机遇

2.1实现实时线上操作

传统汽车金融行业服务的局限性主要在于服务周期长,完后一项服务需要的资料与手续繁杂,致使汽车金融市场流失大量潜在客户。过去汽车金融服务手法较为单一,主要依靠人工搜集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资料,核实客户实际信用情况。在服务周期内,大量消耗人力、物力资源。汽车金融项目服务效率不高,客户满意率低下。“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将繁琐且复杂的相关审批流程通过互联网技术变得简单高效。互联网无视地域与时间的限制,只要客户身边拥有能够上网的设备,就能够随意挑选适合自己的金融服务,在最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审批工作。互联网技术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帮助汽车金融行业节省大量的人力资源;提高办事效率,有效缩短汽车金融市场的办事周期。

2.2主流消费群体转变

汽车金融市场发展受限又一大因素在于主流消费群体的消费观念落后,不善于接受新生事物。消费观念的滞后,无法带动汽车金融市场扩大服务规模、吸收大量客户的趋势。随着时展与进步,80、90后渐渐成长为社会新生的社会消费主力军。面对80、90后购买力不断扩大,“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进退得宜,是难得一遇的大好发展机遇。我国信息技术发展起步较晚,80、90后作为最早一代接触信息技术并熟练使用的人群,接受新生事物能力强,消费观念新颖,是最符合汽车金融市场的主要服务对象。超前消费本身对年轻一代有着深远影响,我们不能完全屏蔽超前消费为一大部分年轻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无法完全阻止超前消费在年轻人群中迅速蔓延的趋势。只有顺应局势,合理把握好“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风向,引导社会年轻大众正确的超前消费方式。既满足一大部分人的消费需求,同时又避免因超前消费问题为80、90后带来众多困扰。

2.3风控能力增强

信息技术强悍之处主要体现在对数据信息的超强分析能力,以及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超大计算量。市场风险评估是组成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金融行业也不例外。传统汽车金融行业无法妥善完成市场风险评估预测工作,根本原因在于客户基数较市场规模相比过少,反馈的信息数据量不足以支撑风险预估分析。即使强行进行预测,也需消耗大量的人力,最终结果参考价值偏低。现代化“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能够实时、准确记录大量客户数据,无需消耗大量额外资源记录,但远比传统记录方式储存信息量多。通过不同功能的数据分析模型,依靠信息技术中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对汽车金融市场进行风险预估。保证评估结果准确无误,帮助汽车金融市场及时规避风险,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4个性化服务

个性化服务是保证金融服务质量的关键,笼统且单一的服务方式很难使客户满意。限制汽车金融市场服务多样性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当下我国汽车行业金融市场尚未系统化,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汽车金融服务企业规模参差不齐。规模较小的企业很难满足大量客户需求,例如:汽车租赁与购买的市场不尽相同,导致汽车金融行业所提供的有关金融服务截然不同。互联网技术创造的线上交易平台规模,可以完美弥补实体公司的不足,只需经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核,合法的交易平台就能够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客户获得使自己满意的金融服务,有助于公司打造属于自己的良好口碑,在汽车金融市场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发现市场之下隐藏的潜在客户,加大汽车金融市场开拓力度。

3“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市场发展面临的困境

3.1汽车金融行业残酷的竞争限制市场发展

残酷的金融行业竞争是限制汽车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行业需要面对多方面竞争带来的冲击。首先,拥有专业线上汽车金融服务技术的公司数不胜数,没有影响力的企业几乎无法在行业领域内存活,导致公司在发展前期被扼杀在摇篮里;并且汽车金融行业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为了达到独占一块区域内汽车金融市场份额,使用不良手段排挤其他公司,没有完全将公司全部精力致力于改良自身服务水平,致使在残酷竞争中存活下来的公司服务水平过低。上升到整体金融市场层面,汽车金融市场仍需面对来自银行等老牌金融机构的冲击。银行资金来源丰富,自身资金储备雄厚。多年来的发展探索,以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系统化程度,是仅起步数年的、以互联网为背景的汽车金融行业所无法比拟的;银行等机构的服务水平与市场风险预估水平更高。

3.2新型汽车金融市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资金来源单一

当下,我国汽车金融市场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受制于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市场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投资股东原始资金投入、银行借贷、吸纳归并同行公司以及小量债券融资。资金匮乏使行业发展几乎寸步难行,经过其他金融机构挤压的市场份额所剩无几,缺乏资金的市场开拓无异于纸上谈兵。

3.3我国征信体系的不足影响汽车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

我国现有征信手段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绝对指标,互联网技术对个人信用分析手段为辅的方式,对相关客户进行金融征信。我国征信体系存在诸多不足,较为突出就是征信系统覆盖范围不够宽泛,存在无法受理一些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客户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易造成有关工作人员错误判定的情况;无法准确征集客户信用实际情况,基于此类信息的风险预估同样会产生偏差,使汽车金融服务能力低下,对汽车金融行业发展起负面影响。

4“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市场发展建议

4.1增强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客户良好的信用是金融行业开展相关服务的基础,也是评定此次金融服务风险的重要依据。汽车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在于国家征信系统健全。面对客户人群多样化,客户基数增多,高效、准确、详实的信用评定系统是保证高质量、低风险金融服务的关键。汽车金融行业尚不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对客户进行评定,同时无法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可靠数据挖掘信用度高的潜在客户群体。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可以考虑合理开放自身征信系统,为其他金融企业提供方便。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短期内无法真正实现开放,是否可以启用第三方征信平台,将客户在该平台的信用度作为评判依据。诸如“芝麻信用”等评定客户信用的支付平台,国家能否进行大力推广,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促进汽车金融行业服务水平提升。解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无法开放的尴尬,也为汽车金融服务行业提供真实数据。

4.2努力发掘汽车金融市场资金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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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市场对互联网金融的需求性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10年来,农村金融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金融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传统金融解决缓慢的问题,互联网金融恰好以其“快速”的特点予以弥补。因此农村市场对互联网金融具有极大的需求性。

(一)传统金融金融机构在农村成本高、覆盖率低,需要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

在农村,金融机构设置的网点大都在县级地区。农民存钱、取钱、汇款,还要专程跑到县城,十分不便。而互联网金融天生具备普惠属性和跨越地理鸿沟的能力,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金融下乡将极大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提高对农村居民的金融服务水平。

(二)农村存在三难现象:借款贷款难、买好东西难、赚钱难,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改变这一现状

多年以来,农村都有相当一部分涉农贷款需求未被满足,关键原因在于大部分农户信息在央行征信系统中的缺失。同时,农户也缺乏传统金融机构放贷所必需的可抵押资产,导致银行很难把钱放心借给农民。但农民在农业生产、添置房产、婚丧嫁娶时,又有借款需求。互联网金融的小微信贷模式以及P2P贷款模式可以帮助农民缓解贷款难这一困境。

农村不缺资源、项目,也不缺市场,但是缺乏供、需的有效衔接,因而出现了买难、卖难的现象。物联网、电商平台、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可以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及销售成本,拓宽销售渠道,解决市场供、需信息的不对称。

调查数据显示,2014年,农村电商交易额达1800亿元。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支付支撑。只有具备成熟、稳定、安全的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才能在农村健康、长久的发展下去,从而真正解决农村买难、卖难的困境。

(三)在农村,依旧是以农信社为主体垄断性的竞争局面,需要借助互联网金融打破此格局

金融机构在农村的竞争仍不充分,以农信社为主体垄断性的竞争局面并没有被打破。此外,服务空白也非常突出,很多中低收入者、贫困群体还未能平等享用到金融服务。如今,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机构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各大互联网金融巨头切入农村市场后,必将带来农村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从而打破以农信社为主体的垄断性竞争局面,提升农村市场的金融服务水平。

二、在农村市场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有利条件

(一)新时代的农民思想新潮,乐于接受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事物

新一代的农民大多为80后,接受过比较良好的教育,思想新潮,乐于尝试、接触新兴事物,对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蚂蚁金服日前的数据显示,过去一年,新增的农村余额宝用户就超过2000万,并因此增收7亿元。可见,互联网金融在农村市场已经具备了广大而良好的客户基础。

(二)农村地区网络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近几年,国家不断加大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宽带下乡”、“信息下乡”、“三网融合”等工程加速了互联网、无线通讯网络在农村地区的普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为27.5%。

随着技术的进步及信息基础设施在农村地区的逐步健全,广大农村居民对互联网技术的认知逐步提高。而互联网技术在农村扎根,对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普惠程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释放农村市场的巨大潜力又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对普惠金融的实施产生了良好的前期影响。

(三)农民生产、生活方式日益互联网化,农村网民众多,益于互联网金融的推进

如今,网络已成为农户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大潮正加速渗透进传统的农业生产、营销、服务、金融和生活领域。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中农村人口占比28.6%,规模达1.77亿。2013年,农村网民规模的增长速度为13.5%,城镇网民规模的增长速度仅为8.0%,城乡网民规模的差距继续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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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产品总体运营的协调、规划、管理工作,针对产品特点以及市场状况制定产品运营规划、战略、布局并实施;

2、负责产品(线上线下)定位、媒体宣传、市场推广、渠道建设和客户服务的整体策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3、负责制订、完善、贯彻实施(线上线下)运营管理制度、流程、分析各类数据,提出改进方案,对业务流程等的分析和改进,品牌、市场的规划;

4、与公司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带领团队为公司项目运营、市场拓展及相关研究工作提供专业、系统强有力的支持;

5、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体系及流程并不断优化及完善。

任职要求

1、金融、经济、市场营销等相关专业;

2、有较强的分析规划能力、洞察力、开拓创新能力、应变能力,具有优秀的沟通能力,团队意识与执行能力;

3、具备从市场到产品、客户、营销、推广等金融产品全程调研、分析能力;

4、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及团队管理能力,能带领团队完成线上活动和线下专题活动策划,线上线下推广计划执行及效果优化;

5、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优秀的职业素养,能及时关注同行业运营情况及市场最新动态。

公关总监/经理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对外PR工作,拓展和维护公司媒体资源,与重点媒体及记者时时沟通,及时反馈媒体合作意向;

2、建立媒体档案库,并能根据需求,联络、邀请各类媒体,与各界媒体保持良好关系;

3、能根据公司产品,进行新闻点和创意点的策划、组织,撰写媒体稿件;

4、建立并维护日常新闻稿件的媒体,监控、评估媒体的宣传效果;

5、策划、指导、控制、协调并参与公关活动、市场活动,协调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营销;

6、建立有效的危机公关体系、机制与应急处理。

任职要求

1、具有很强的营销创意策划能力,对传播有洞察力,有很强的执行力;

2、具有广泛的财经/互联网类媒体资源、丰富的人脉资源;

3、文笔好,熟悉公关活动流程及PR运作流程,具有优秀的公关活动项目策划及执行与拓展能力;

4、能够独立组织新闻会、专访及其它公关活动;

5、拥有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熟练撰写新闻稿、发言稿以及其他公关所需文件。

网络营销经理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电子商务销售业务的策划、执行和监管;

2、及时对同类产品的营销策略、市场及同业电子商务动态进行调研、分析;

3、负责公司网络渠道资源的维护、推广和沟通;

4、负责合作伙伴关系维护,研究了解合作伙伴和主流客户的需求并持续改进和创新;

5、跟踪和分析引入的SEO流量以及相关关键词的排名,形成阶段性数据报告并提出后续优化方案;

6、不断开拓网站的外部链接,保证网站PR值、alexa排名(网站受欢迎程度、网站排名);

7、分析网站排名,对站点及内链进行整体优化;负责制订网站本身的优化方案、有效达成网站平台的访问量等相关推广指标;

8、利用搜索引擎、相关行业网络媒体、论坛、bbs、blog、IM等方式开展网站推广工作,策划执行软文、在线活动、病毒式营销等传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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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与农户的演化动态博弈

基本假设

假设一:博弈的参与人为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农户,双方是有限理性①。博弈均衡是在局中人的不断试错、调整中形成的

假设二:传统金融机构对农户信贷资质方面的信息掌握是不完全的,农户出于有利于自身贷款便利的考虑会或多或少隐藏不利于自己的信息

假设三: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实施监管

假设四:博弈过程中金融机构先行动,也就是说金融机构选择是否发放贷款,如果金融机构选择不发放,则农户与金融机构收益为零。

设农户贷款的金额为L,贷款利率为i,贷款时间为t年,农户有能力偿还贷款的概率为v(0≤v≤1),金融机构给予农户贷款的几率为μ(0≤μ≤1),所以农户在t年后需要偿还本息设为m,金融机构若选择给予贷款那么他的期望收益可以表示为E:

E=μ[ν?m+(1-v)]+(1-μ)?0=μm(2ν-1)

设农户选择使用互联网借贷平台且平台合法经营时,平台取得的收益为E1,农户收益为E2,农户选择使用的概率为m;当农户选择使用互联网借贷平台且平台违法经营时,平台取得的收益为E3,农户收益为E4,违法经营的概率为n,显然E3〉E1〉0,E2〉0〉E4。

根据支付矩阵和局中人采取不同策略的概率,可以写出违法经营时互联网借贷平台行动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F(n)与农户选择使用互联网 借贷平台行动策略的动态方程G(m):

对F(n)求一阶导得F=(n)'=m(1-2n)(E3-E1),动态方程中,认为满足F(n)=0且F(n)'

由博弈均衡解可知,由于互联网借贷平台违法经营的收益在实际生活中要远高于合法经营,因此平台采取违法经营策略的概率(动机)无限趋近于1。在缺乏政府监管的情况下,金融平台通过演化博弈最终认为违法经营是最佳决策。

同理,对G(m)求一阶导得G(m)'=(1-2m)[nE4+(1-n)E2],求解G(m)的纳什均衡为

由于m表示农户选择使用互联网 借贷平台获取贷款的概率,所以(1)当时,全部农户通过博弈决策选择使用;(2)当时,全部农户通过博弈决策选择不使用;(3)当时,农户的博弈决策不确定。

综上所述,农户是否选择使用互联网借贷平台取决于该平台违法经营的概率以及农户使用该平台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数量关系,农户投资或融资活动所获的收益越大,互联网金融平台违法经营的概率越大。

二、推进农村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发挥政府维护农村地区“互联网+”金融秩序稳定的作用。

1.要建立监管互联网借贷平台的金融监管部门,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提升行业准入门槛,加强网贷平台系统安全建设,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2.要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存放和支付管理系统,明确网贷平台不得介入资金托管和交易流程,建立由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控制的支付结算系统。

(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可以应建立合作追求双赢,发挥互联网企业拥有的信息优势和商业银行拥有的资金优势、征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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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C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2

一、引言

社会主义的内生驱动力是让每个人都看到希望,希望就是通过努力可以实现的梦想,借助突飞猛进的信息革命,整个社会有能力通过互联网实现梦想管理,开放透明的环境将一改日趋白热化的竞争而代之和谐进步的协作。市场可以通过竞争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但目前它是以部分人的失败为代价的,如果及早合作,则可以避免对落后产能的再投入、对现有东西的再创造,实现真正的资源优化。目前急需政府建立社会各方高效沟通渠道,帮助市场参与者完成计划,这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架构。金融是市场计划的直接体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要创新金融工程,而让梦想与资金更方便的结合才是真正意义的金融工程,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一切成为可能,互联网突然使社会级的群策群力变得现实,以梦想为视角的金融工程比以资本为视角更有效。计划本质上是信息处理,完善计划方法的最佳实践就是搭建一个信息平台,让人们的梦想以利益为标尺在上面充分碰撞。一个多方论证、满足社会需求、风险极小的计划完全可以由国家扶植,资本之所以参与价值分配,是由于它将承担计划失误的风险,计划的准确性更容易实现时,资本的主导作用就会降低,信息革命终将超越金融市场,取代单一价格指标,完善以更全面准确的信息,使社会穿透利润直面供需。这是社会主义重新焕发感召力的关键时刻,为人民的梦想承担初期的计划风险,设立国家风险投资与协作平台,此乃真正的中国梦工程。实际上,由于完全公开的名誉以及智库的参与,这一互联网金融工程的风险能控制到极小的范围。

二、具体方案

(一)建立风险控制机制让梦想可触碰

世间人是第一宝贵的,行业专家才是最了解具体风险的,首先建立智慧库,理清宝贵的人力资源,搭建智力共享评估市场;整理产品与技术信息,提供知识产权与评估支持并防止重复发明的风险;建立统一的国家级信息平台,引导企业和个人做长期生产和职业计划,促成计划之上的广泛合作,降低未来风险冲突;整理前沿问题库,加以悬赏,传播梦想,增加对高收益的关注度;设置国家信息中心由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协调各部完成此事。

(二)建立创新孵化机制让梦想都开花

设立无障碍无抵押国家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要求孵化企业经互联网市场由相应级别智慧库专家初审给出建议,并且财务完全公开,推荐配套专业技术与经营人才。

目前一些观念先进的地区已经设立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吸引更多风险投资企业建立更大的风险投资基金,但事实上这些企业的投资条件相当苛刻,已投资金额甚至远低于政府引导基金,本身政府希望有限资金起到杠杆作用,而事实上却相当于将资金拱手让人,根本没有发挥出引导创新的作用。在开拓创新的阶段应该允许甚至鼓励失败,而资本显然是唯利是图的,只追求高回报,小的创新受到的很可能只是鄙视,这正需要社会主义体现相对资本主义的优越性彰显更多的人性关怀。以创新著称的以色列的经验值得借鉴,政府所设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每年投资3-4亿美元研发经费,相当于低息借给企业,从创新获利中逐年返还,可以收回1-2亿,如果研发项目失败,企业无需返还科研“借款”。事实证明,这种模式对于国家财政乃至国家是非常成功的。政府要扶持创新,不能一边推卸责任,一边还等着分杯羹,正如《大学》所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民活则国活,民富裕则国富裕,现在急需要打开一条向上的社会通道,释放民间蓬勃向上的活力与创造力。可借鉴以色列,设立国家风险投资基金,考虑国情,基金占有一定股份,以弘扬“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主义精神。机制的动力源即是梦想,社会主义追求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是和谐统一的,比资本主义的金钱追求带来更深层的心灵满足,击碎硬邦邦的金钱关系的外壳,使人类社会互助的本质特征充分呈现出来。

毫无疑问,资本主义塑造了现代社会,但显然种种社会问题表明,我们已经到了脱胎换骨的临界点,在这个过程中,一个社会主义政府无疑要发挥首要作用。宝贵的政府风投资金不能交由大资本集团代管,而必须整合社会力量深耕细作,要允许失败,毕竟尝试者也付出了激情、年华与汗水,并且留下了经验。

其具体实施方案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设立足够的国家风险投资基金及官方网络管理平台

创新和资本事实上不受地域限制,建立唯一的评价与管理门户是实现效率的不二选择,基于互联网的统一平台也将极大降低开发和使用的费用,提携社会各方的凝聚作用也才能发挥出来。一旦国家投资扶植起这种机制,等生态系统健全,靠社会资本就可以运作。

2.建立共享智库的开放咨询机制

人力资源自动初始化账户,由个人按级公证激活,可暂按职称系统将专业人才分门别类定级,与专业初中高级咨询师对应,研究生作为预备级有质疑咨询权,每个公民都有初始账户,各级别科研机构可自动成为对应级别咨询机构,会计系统也对接入库,智库有偿提供服务,任何创新团队通过咨询并接受7日同行质疑后即获得对应额度资金使用权,咨询报告完全公开,咨询师咨询历史永久保留,咨询师与咨询团队根据成功情况定级;质疑咨询直接批注在咨询报告上,7日后质疑与支持比小于二分之一则咨询结果生效,之后7日内咨询单位整理并公开定稿咨询报告,并考虑批注价值分配部分咨询费;若质疑与支持比超过二分之一,则在7日内完成第二版咨询报告,如报告改变立场则自留咨询费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再次接受7日质疑,如质疑生效则自动提交专业仲裁委员会,如立场得到支持则进入咨询完结阶段,如不受支持则由仲裁委指定单位完成报告并由其分配咨询费。并在项目启动时由系统推荐独立行业董事。

3.建立公正严格的会计制度

咨询审批额度按咨询师可设置为初中高5千、1万、2万,咨询机构按其专业与咨询师数量可承接相应咨询,如咨询需要可购买会计服务;资助通过后需立即选择系统推荐的会计单位开始记账;资金逐项支出,每笔支出必须即时入账并完全公开细节,任何人尤其是企业内部人员有权质疑,企业有义务给予解释;也可自行组织审计,如确有问题给予一定比例的监察奖励,同时违规者进入信用公开黑名单,账户封存整改;对于咨询难以认可或希望自筹的,项目允许通过集资或竞价的方式再筹资,需要经过公正的进入或退出会计程序;会计有义务对不再进展的项目提出终止,若项目发起人有异议,则再次进入咨询,若无异议或咨询不通过,由会计进行盘点,完成终止。项目每阶段到期盘点,需公开详细分析说明,偏离阶段目标超过30%,必须进行建议性咨询。项目成功完成目标,按计划或由会计充当公诉人协商保留国有股份或退出。

4.建立权责一致的咨询师进退级制度

若咨询师咨询结果正确累计10次,可参评晋级,若最近5次咨询结果3次有误,则降级处理并重新累计。咨询正确的判断标准是若通过则为收回成本并取得基础收益,不通过但咨询客户认可或虽被第三方通过但认可原咨询有重要价值或虽被第三方通过但未能实现基础收益。咨询有误的判断标准是若通过却未能实现基础收益,不通过但经第三方通过后收回成本并取得基础收益。咨询无效的判断标准是质疑人数达到10人且超过三分之二。建议咨询师进退级与职称同步,以加强权责一致。

5.创新是广义的创新

一切梦想皆是创新,因为每一个梦想都代表着进步的意愿,都值得鼓励、引导和帮助。只要创造新的社会价值、有可信的前景、相对可靠的背景和较清晰的预算,都算创新,例如一个培训利用本系统进行财务管理的培训班就是好的创新;策划一场广场音乐会也是创新。

6.弘扬社会主义精神

将实现梦想视做生命,岂是简单的资本主义的财富梦想所能表达的,更直接的弘扬人生价值,将以清新洗掉资本的铜臭,把相互控制的枷锁改造为相互协作的工具。我可以不要股份,但我要实现梦想。政府有义务对风投系统的意义进行宣传,建立心与心的连接,终将提升人类整体心灵境界。

7.凭空投入20万亿会不会引起通胀?

答案是不会,因为这20万亿只是意向,真正的投入是通过实际的生产力购买缓释,实体性生产投入将产生更大价值的产品,更重要的是这些产品是通过创新的方式产出的,其性价比会更高,因此不仅不会引起通胀,还将极大丰富物质供给。2013社会融资规模接近18万亿,因为评估未来比看重现在更合理,通过引导其主体将逐渐纳入该系统。

8.起初的混沌必然走向澄明

虽然开始的时候条件看似并不太充分,但建立了每个人尽力的机制,备底留案,大家会逐渐找到找到自己的位置和前进的方向,就像面对新大陆,无论马上发现什么或发现多少,大家终将安顿下来并建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好的新秩序。

(三)建立金融扶贫机制 走向共同富裕

政府扶贫效率不高,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扶贫金融市场化的关键在于动员社会力量,接受扶贫项目、捐赠和志愿者,以互联网金融工程为支撑,完全透明化运作,荣誉变现化。

三、结论

中国梦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社会主义道路上的一次巨大跨越,如何完成制度设计并搭建支撑信息系统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随着协同的逐渐默契以及计划的越发周全,我们将能够迈入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政府必须把握时机,才能在时代变革的洪流中保持政治稳定与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夏斌,陈道富.中国金融战略2020[M].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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