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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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前期试点已经取得积极的成效,因此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作为此次全面“营改增”试点的重要内容,从以往经验看,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均是欠税、发票问题最为突出的领域。随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欠税、发票虚开、虚抵的涉税风险,将日渐成为国税系统日管和执法风险的重要内容。
一、房地产业、建筑安装I涉税风险的现状
(一)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的特点
房地产业,又称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业,它是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行业;建筑安装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是以砌筑组合安装为手段,使产品与大地相连固定不动的生产活动。建筑安装业是房地产业的前期工作,而房地产业是建筑安装业的后期销售。由于房地产业中的房产建设是由建筑安装业来完成的,所以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有着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它们是相互邻近的上下游行业,具有较为相似的行业特点。
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具有分包、转包环节多,经营范围广,流动性大,产品多样,施工条件复杂多变,建设周期长,管理困难,资金占用量大等行业特点。
(二)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存在的涉税风险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由于自身的特征比较特殊,在“营改增”之前普遍存在财务制度混乱、发票管理不规范、虚假发票抵减成本、偷税、欠税的现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一般纳税人将按11%的税率实行进项抵扣制,从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的核算模式比营业税的核算模式更加复杂,如何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存在的涉税风险,将成为国税机关的重要研究课题。
第一,偷税、欠税风险高,日常监管难度大。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款主要采取两种结算方式:一是预付款的形式;二是进度款的形式。在这两种结算方式下,税款征收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较大波动。在工程前期,收款一般较少,增值税进项相对较多,项目无税可缴;在工程中后期,随着工程款的大量收取,增值税销项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减少,项目开始缴纳增值税,从而使得税款缴纳的波动较大,不良企业甚至会出现“跑路”的情况,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第二,发票管理不规范,存在发票“虚开”“虚抵”隐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认证等的要求比营业税发票更加严格,“金税工程”基本可以杜绝假发票的现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目前普遍存在的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建筑承包商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等行为将给自身带来巨大风险,并有可能担负刑责。由于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无法取得足够发票抵充成本,从而容易催生“代开”“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业链条。
二、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周期长、资金占用量大的行业特点,容易产生偷、欠税风险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时间跨度较长,从几个月到两年或三年不等,而在实践中,建设资金大都由施工方垫资,并且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也比较普遍。由此,很多纳税人认为,只要建设方不支付工程款就不需要结算收入和缴税。例如,“甲方供材”的问题,建筑企业通常在工程项目全部结束后才与施工企业结算“甲供材料”,但是这些材料已经使用,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该在使用的时候缴税,因此造成税款缴纳延期,甚至税款流失。
(二)财务制度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普遍存在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真实性不高的问题,有相当部分建筑业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账证不规范,使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和申报表存在虚报现象,申报表上的数据与经营实际存在较大出入。
(三)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协作,增添了征管漏洞
税务机关与建委、财政、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不够全面,对当地建筑项目的详细信息缺乏交流,增添了税收征收管理的漏洞。例如,建筑业工程项目的承包权通常是采用招标、竞标的方式而取得的,而在这个过程中,建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会参与其中,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等条件进行审核,但是税务机关却不能加入竞招标的过程,不能从源头掌握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计划进程,从而难以对建筑企业的项目工程进行源头管控。
(一)加强涉税政策宣传培训,提升企业纳税遵从度
针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相关涉税法律法规欠缺的实际情况,采取发放纳税公告、办税手册、宣传资料等“静态”方式与平面媒体、网络、电视、广播等“动态”载体相结合的方式,对“营改增”政策和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广泛宣讲,对增值税的基本情况、发票的领用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营改增”问题进行逐一讲解,引导纳税人自觉落实相关政策,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严把发票领用关,加强企业日常监管
针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发票虚开隐患较高的实际情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上,坚持从严管理和限量发放的原则。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严格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努力做到“票种合适、票量适量、票面适当”,避免在试点期间超量、超额发售发票。税源管理部门,积极加强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情况进行摸底,对使用过程中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有异常的,要及时跟踪,必要时,立即收缴,切实堵住发票“虚开”的口子。
(三)严把专票证认证审核关,强化注销环节的审查
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信息管税的功能,针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中的高风险企业,积极开展涉税检查。结合纳税人实际业务、账务处理、申报情况等不定期抽查进项抵扣凭证,对于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异常发票信息,及时核对其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及时移交评估、稽查部门,严防“虚抵”风险。同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企业注销环节的审核把关工作,对票货不符、账实不符、关联交易等涉嫌发票“虚开”“虚抵”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堵塞企业走逃的最后关口。
(四)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堵塞征管漏洞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涉及的行业多、部门多、产品范围广,要做好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涉税风险防控工作,就要积极深化国、地税以及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定期开展数据信息交换,努力实现相关各方能够实时掌握税源动态及变化情况,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管理弱化的问题,切实堵塞征管漏洞,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为青岛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 靳东升.“营改增”的意义及效果[J].注册税务师,2013(12).
一、建筑企业的特点及其带来增值税管理的难点
(一)建筑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发票种类繁多,面对的客户也非常广泛
建筑企业面对的下游客户少则一百户,多则上千户,收到的专用发票也是来自各行各业,因此对下游客户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较为复杂,起来也比较不容易,每一个下游客户都各有自身的具体情况。
(二)付款节点比较集中
通常建筑企业的下游客户是在付款时才给开具发票,虽然平时也有零星的支付,但大都是集中在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一般到这段时间财务人员都需要加班加点甚至熬通宵来做好付款工作,对于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的检查就力不从心。
(三)建筑企业大多采取承包经营体制,且为粗放型管理模式
建筑行业在企业管理上、产品形式上、采购方式上较生产加工、货物进出口行业更具复杂性,且建筑行业大多采取承包经营体制,并采取粗放型管理模式,因此风险可控性大打折扣,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涉税风险。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表现及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表现
一是增值税销项涉税风险的表现。要注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的以开发票时间为准,未开发票的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为准,因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就显得特别重要,一般建筑企业选择以开发票时间为准,这样就滞后了税款的缴纳,未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交税,涉税风险较大。二是增值税进项税认证抵扣风险的表现。(1)因票面开具不规范导致进项税不能及时抵扣。(2)收到走逃失联企业的发票,对方未交税,建筑企业抵扣后,会接到税务局通知该发票为异常凭证,必须进项税额转出,该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导致增值税税负上升。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增值税涉税风险方面从高层领导到一般职员在思想层面上重视程度不够。建筑企业从高层领导到一般的业务人员对增值税涉税风险没有形成高压线,从思想上认识不够,片面地认为我购买了货物拿到了发票就OK了,却不知里面的涉税风险很大。(2)发票开具不规范,导致发不能认证,或认证后也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建筑企业收到进项发票主要有材料发票、劳务发票、分包发票、机械租赁发票等,不仅类别多、金额大,而且面对的供应商也非常多,收到的发票比较不规范,例如收到的材料发票数量栏通常填写为一批,发票后面没有附明细或者附的是用A4纸打印的明细,而非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分包发票备注没有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地点;发票印章不清晰或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发票只开具数量没开具单位等等,类似问题较多。(3)建筑企业防范增值税涉税风险的内控措施不完善。防范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大多采用口头形式表达,缺乏约束力,实际执行的人员可以照办,也可以不照办。虚假发票花样层出不穷,比如购买的A货物,而收到的是B货物的发票;购货后开发票方是一个皮包公司,只开票不交税或有意识把发票作废,等你发现时对方已失联;没有遵循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四流合一的原则,例如货物是购买A公司的,提供的却是B公司的发票,或者是货物、发票是A公司提供的,收款方却是B公司,以上情形对方都属于虚开发票,接受虚开的一方,无论是善意接受或恶意接受,进项税额一律不准抵扣,已经抵扣的立即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并且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接受,还有可能引起刑事责任。
三、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理对策
(一)加强公司全员增值税涉税风险的思想认识
一个企业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财务工作人员的层面上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从企业高层领导到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报税人员、核算人员,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对涉税风险专业知识的学习和高度重视。尤其是作为企业总指挥的高层领导,他们的思想认识直接形成一个企业的灵魂,且一旦形成企业的决策,下属人员很难左右,因此,为便于财务涉税工作的顺利依法依规推进,财务人员必须密切地同公司领导交流沟通,在引起领导高度重视的前提下,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引发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财务人员、相关业务人员的增值税专项知识和公司涉税风险的培训学习,形成涉税风险的高压线,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涉税风险的防范能力,也为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收到增值税发票后规范检查的标准及图示演示。
建筑企业的财务部可以制定收到发票后应检查的事项,按照发票要素列示,及未检查到位应受到的处罚标准,并配备图示演示,以便比较形象直观的加强理解。检查内容如下:(1)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要准确无误。(2)密码区不得压线错格。(3)编码简称、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税率要与实际业务相符。(4)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要准确无误。(5)备注栏要求:①成品油专用发票左上角要有“成品油”三个字。②提供建筑服务的要注明项目名称及地址。③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备注栏要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④销售不动产的要注明不动产的详细信息。⑤出租不动产的要注明不动产的详细信息。⑥保险公司收取交强保险费要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的车船税、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⑦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的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要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⑧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要实名制,开票人和复核人最好不是同一人。
(三)加强增值税涉税风险的内控措施
制定增值税内控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范围及要求。(2)增值税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常识。(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接事宜。(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办法。(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6)管理规定中应特别重视的事项。①明确该发票的责任人:发票背面由经办人签署:本人保证该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出现一切法律责任,皆有我本人承担,并在发票的姓名处按手印。管理规定中明确出现虚开发票,由业务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这样可以加强业务经办人的责任心。②发票背面签字的监督要有专人管理,保证背面经办人的签字及按手印是本人亲自所签和所按,专管人员要签署承诺书一份,若因监督不到位,找不到责任人的由专管人员负主要责任。(7)签订采购合同时,添加相应增值税涉税条款。①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中明确单价、总价款和税金,以及相应增值税税率。②明确材料名称及规格型号。③明确哪方负责运输。④采购合同中注明如下涉税条款:供货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本公司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独立审计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属于虚假发票,供货方有义务换开真实的增值税发票;若本公司因供货方提供的虚假发票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受到的损失由供货方双倍赔偿,并且因供货方不合法发票构成违法犯罪的,由供货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合同中注明上述条款,即使不慎取得虚假发票,也可以很好地证明本公司是不知情的,属于善意取得,那么只需要调整补缴税款,而不涉及刑事责任,从而可以很好地规避涉税风险。
(四)加强增值税内控制度的执行
(一)原经营模式引起的涉税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中母子公司资质共享的情况比较多,这种合同签订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不一致的现象给中标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税务风险,因为中标合同是由建设方和中标单位签订的,实际施工方并不是合同的签订方。在施工过程中中标单位给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建设单位将工程结算款支付给中标单位,而后中标单位再以内部任务书的形式将工程划分给子公司施工,子公司再与母公司进行工程量结算及款项支付。在营业税下中标单位直接将全额发票开具给建设单位,子公司不再给母公司开具发票,“营改增”以后,母公司需要做到增值税进销项匹配,这种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将极大地增加增值税的纳税风险,增值税抵扣不充分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水平。
(二)原业务模式引起的涉税风险
1.给分包商材料调拨引起的涉税风险。在营业税下,实体工程所用的材料由承包商统一购买,再按照设计量由分包商领用后用于实体工程,调拨的材料直接从分包商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建筑业“营改增”以后,此种情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应该缴纳增值税,承包商应该给分包商开具发票。假如项目管理人员考虑不足依旧按原来营业税下的方式处理,不仅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还要面临税务稽查的L险。
2.内部资产的调用引起的涉税风险。在营业税母子公司资质共享的情况下,项目各类物资均由子公司采购,发票是以中标单位即母公司的抬头开具,因此物资的所有权属于母公司。但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作需要,子公司将剩余材料和固定资产调拨到以自己资质中标的项目使用。这种不是在同一纳税主体内部的物资调用也是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该予以避免。
3.劳务用工形式不当引起的涉税风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划分为专业分包队伍和劳务分包队伍,一般具有建筑资质的分包队伍能够做到票货款“三流”一致,涉税风险比较小,而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分包队伍或者其他形式的劳务分包将是“营改增”以后重要的涉税风险控制点。因为这些队伍在“营改增”以后可能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总包方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从而导致税负增加。另外,临时用工以工资单入账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存在涉税风险。
4.供应商选择不当引起的涉税风险。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由于企业缴纳营业税,不存在进项税抵扣的问题,也就是说,不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只要是取得了真实、合法、合规、有效的发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但是在“营改增”后,如果供应商选择不当,一方面使企业无法抵扣增值税,导致税负增加,另一方面,如果测算不合理将会使企业综合采购成本增加。另外,在选择个人作为供应商时更要慎重,除税率原因外会因为个人所得税问题不一定能够按照约定的价格开具发票,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
5.财务核算水平不高引起的涉税风险。与营业税下的会计核算相比,“营改增”以后的会计核算不仅仅是会计科目的增加,而且也在开票、报税、抵扣、缴纳等环节发生了重大变化,核算难度也大幅增加。此外,增值税核算时要价税分离,不可抵扣项目还要做进项税转出,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也对财务人员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财务人员稍有不慎,便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企业内控不够引起的涉税风险
1.发票开具和管理不当引起的涉税风险。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务必要有票货款“三流”一致的意识,在采购物资时票货款要一致,否则增值税进项税就可能无法抵扣。此外,如果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未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抵扣或者增值税发票保管不善,都将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2.合同管理不当引起的涉税风险。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原来营业税下使用的合同条款在增值税下需要进行大幅的修改,原来的投标报价体系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如果仍然使用原来的合同条款不在合同中明确对方的纳税人类别、开票类型、开票时间,不通过测算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那么“营改增”以后企业不仅不会降低税负反而会增加成本,降低利润,各种合同纠纷也将不断出现使企业疲于应付。例如,原来在营业税下机械租赁合同无需仔细区分是否连人带机械租赁,但是“营改增”以后必须要加以仔细明确,如果是连人带机械租赁就属于服务业,按6%纳税,如果是只租赁机械则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要按17%纳税,如果不提前在合同中明确,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税务稽查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历来就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营改增”以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并存,增值税的税率也是多档税率并存,使会计核算变得更加复杂,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课税税目较多,业务比较繁杂,如果账务处理不合规、纳税申报不当将会增加企业的税务稽查风险。另外,“营改增”以后建筑业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还需要去当地地税缴纳,建筑施工企业被国税和地税共管,如果企业纳税不及时就更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风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风险应对
(一)加强企业资质升级,调整经营管理模式
借用资质和资质共享导致企业进项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尽量避免借用资质和资质共享。建筑施工企业要通过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力量,不断升级自有资质,而且在投标工作中要积极使用自有资质,逐步减少内部任务划转。另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调整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通过考虑中标单位和参建单位签订专业施工合同的总分包模式以及由中标单位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二)对原有业务模式进行改革
承包单位将采购的材料调拨给分包队伍,其实质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所以“营改增”以后要极力避免给分包队伍调拨材料这种情况。“营改增”以后承包单位可以建立材料定额领用制度,按照施工设计用量由分包队伍领用并对材料的节超制定相应的奖罚政策。此外,承包单位可以考虑指定材料的具体规格、型号及技术标准,或提出限制性条件由分包队伍按照承包单位的要求自行采购相关材料。
针对内部资产调用的情况,要区分是否为统一纳税主体,如果在同一纳税主体内调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开具发票,不存在涉税风险。如果是非统一纳税主体内部调拨就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况,需要按照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调出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劳务用工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分包队伍或者其他形式的劳务分包上,为此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对劳务分包商进行梳理,清理无资质的劳务分包商。同时对于以工资单形式结算的临时用工,需要考虑转换为劳务派遣的形式,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就极大地避免了劳务用工的涉税风险。
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建筑施工企业要遵循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的总体原则。综合采购成本是指与采有关的成本和税金的支出,包括材料款、运杂费以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同时扣除由于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带来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减少,即:
综合采购成本=不含税成本-进项税额×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
不含税成本=不含税价格+不可抵扣的增值税
在选择供应商时,当采购成本相同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不同时则应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三)注重内控制度的建设,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
1.通过规范合同条款,避免涉税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以后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进行梳理,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对方纳税人的身份、提供服务的名称、开具发票的类型、付款程序等。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还要做到价税分离,将价格和税金单独列示,避免合同内容模糊引起合同纠纷。此外,为保证票货款“三流”一致,建筑施工企业需做好资金的集中管理和合同的统一签订工作,避免由于票货款“三流”不一致造成进项税无法抵扣的纳税风险。
2.通过发票管理,避免涉税风险。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不仅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税收缴款凭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企业在取得上述凭证时要及时查验是否合法合规,不合规的要及时调换。同时上述抵扣凭证要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为避免企业无法及时抵扣,应在合同中明确先开发票后付款,同时增加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违约责任,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四)提高财务核算能力,避免税务稽查风险
准确的财务核算是顺利实现“营改增”的重要保障,财务人员对“营改增”涉税制度的正确把握是避免税务稽查风险的有力保证,只有账务处理合法合规,企业才能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避免税务稽查风险。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平时要注重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涉税风险的识别能力和会计核算能力,力争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
三、结论
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做好税收筹划,增加企业利润是每个企业共同的目标,“营改增”作为国家降低税负的一项重要改革,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建筑施工企业要主动应对“营改增”带来的风险和挑战,从自身组织结构、业务模式改革抓起,不断优化和完善合同、财务、税务等各类管理模式,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一)营业税:
很多施工单位承建施工的工程点多面广,项目所在地基本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异地县市,跨越多个乡镇村,同一工程跨多个区域、同一区域有多个工程施工的情况不时出现。按照税法规定,营业税及附加属地化缴纳政策,异地施工缴纳的营业税占总额83%。
采用项目核算方法的目的是,在会计上遵循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各个工程项目税金的计缴清晰明了;在税法上按属地缴纳原则,能对应每个项目所在属地、每个属地包括的项目,做到应缴无差异,实缴不遗漏,足额、及时的完成税收缴纳工作。
(二)增值税:
兼营加工劳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与营业税应税业务分别核算,税务专责根据提供的合同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统一领用并做账务处理。
二、财税管控情况
电力建筑安装行业,具有工程分布点多、施工线路长等特点,加上营业税属地化带来的纳税地点、纳税环境复杂多样等情况,给财税风险管理增加了难度。
(一)如前文所述,施工单位因跨省、市施工,面对若干税务机关。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建安发票时,当地税务机关由于执行属地化政策,存在一些对税法理解的差异,在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执行情况有所不同。
根据《跨地区经营建筑业所得税征管》国税函[2010]156号文及《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文,司严格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在二级分支机构下设项目部进行施工管理,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办理涉税事宜;汇总其经营收入及职工工资,在主管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建的××线1000KV工程,与××县地税局接洽时,对方依据属地化原则将施工项目部作为总公司直属分支机构,要求按发票金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无独有偶,承建的××800KV直流工程,××市地税局也提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施工单位根据税法规定,出具完税凭据、证明作为依据,不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因属地化政策产生的征纳理解差异所带来重复纳税的风险。
(二)提供涉税资料
由于电力建筑施工地域的特殊性,导致各分公司在办理涉税事宜时,会面对较多的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地方政策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资料。在办理过程中与当地税务机关产生纳税事项疑义时,公司税务专责做好协调、指导的工作,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及信息,提供清晰完整的涉税资料,避免当地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引起歧义。
(三)加强税收政策的传递
为了增强财税人员纳税风险意识,提高业务素质,施工单位加入中国财税综合服务领军品牌―中税网,参加其组织的财税相关培训,不断增强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且在例会时,将相关的最新财税政策及相关法规要求及时与全公司财务人员共享。
三、财税合理筹划
(一)加强发票监管:
为避免因取得不合规的发票带来的征补税款及罚款的纳税风险,我公司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加上必要的发票管理条款,如:乙方必须出具加盖与合同签订时名称一致的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在建项目劳务分包取得的发票必须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开具,并提供税票复印件;甲方因取得乙方提供的虚假发票,受到税务等执法机关经济处罚的,由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并取消其供应商资格等。
(二)明确合同纳税地点:
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应税劳务实行属地化管理政策,以工程所在地作为应税劳务发生地。我公司应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约定工程所在地的范围,每段线路所跨地域,有利于明确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属地,降低纳税风险。
(三)明确合同纳税时间:
按照异地施工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相关规定,该证明可最为营业税纳税属地化的归属证明,最长有效期为半年,在工程工期内可续签,但工程竣工后6个月,应回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由此可见,公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有必要明确约定合同工期,预付款与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开竣工时间有所变动的,应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有利于根据税法的规定,明确纳税时间、纳税地点,合规合法办理完税手续。
(四)明确甲供料与自购材料: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公司可在经济合同中提出,明确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清单,准确划分甲供材料、自购材料的界限,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作为计税依据,保证乙方税种、税金的准确计缴。有利于避免建筑业劳务因材料计税依据不明造成的漏税风险。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01
公路施工企业,由于自身行业特点决定了施工项目期限较长,金额较大而且大部分业务不在机构所在地。一般按项目单独分类,由财务人员驻工地进行会计核算。
一、施工企业有关营业税的涉税风险
1.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相关税法规定和操作中的纳税风险
公路施工企业很多情况下会涉及合同总分包,在这方面会涉及一个计税依据为总承包金额扣除分包金额后的余额,按这个余额来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以上规定,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方把工程分包给建筑企业,则总承包方可以按扣除后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同,具体按照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执行,企业在施工前就应把这些总分包业务纳税办理流程咨询清楚,严格按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去办理纳税申报事项,否则因一个小程序不合规,税务机关就会让企业全额纳税,分包方在开发票时再重复纳税,最终还得由企业自己买单,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施工企业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前,把总分包相关备案登记手续都办好,配合好施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工作,实现自已总分包抵缴的目的。
2.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的涉税处理
要正确计算公路施工企业应纳的税款,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核实其工程价款,而要核实其工程价款,就必须首先要了解工程价款的各项内容和计算方法。公路施工企业工程合同价款一般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其中直接工程费,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费、机械作业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然而公路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业劳务时有关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中存在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的情形,前者就是甲方采购直供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后者就是合同约定乙方施工中使用甲方认可的材料设备的情形。之所以甲方要采用直接供应和认可材料设备的方式施工,主要原因是甲方为了保证材料质量。税法规定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然而有关材料涉及的建筑营业税金,并不是所有的材料都要施工企业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分析这些条款目的为了区分甲供材和甲控材,从而分清材料税金由谁负担。关键要看材料的发票开具给甲乙哪一方。这关系到材料负担的税金由谁承担问题。税法规定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但并不是说税金也要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交纳。因为工程造价是由料工费利润税金组成,在施工承包项目中,如果没有材料价款,则相应不再有材料金额的税金。虽然这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在公路施工企业中不是普遍存在,但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也要注意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3.预收账款的涉税风险
预收账款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预先收取的款项,要用以后的商品或劳务偿付。建筑企业的预收账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公路施工属于建筑业中的土木工程,与其他建筑业一样,公路施工作业同样具有劳务时间跨度长的特点,而这种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不利于国家税收的征收管理,因此税法对建筑业有许多特殊的规定,由此也带来了一些涉税会计方面的特殊处理。
预收账款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应在一个营业周期或一年内转为收入,不允许长期挂账,否则将面临税法的惩罚。在一般工商企业中,预收账款在转为收入时才会涉及有关税费,而建筑业则会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二款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的当天。
所以企业在收到发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时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营业税款,以防日后因核算时间差异,不知税法的规定而被税务机关罚款和罚缴滞纳金,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