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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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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

篇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供需矛盾日益显现,民间资本运行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取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为确实了解民间资本运行状况,我们对吕梁市文水县民间资本投融资等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当前民间资本运行的现状及形式

截止2010年9月底,吕梁市文水县全县金融机构的信贷总量为26.43亿元,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放0.095亿元,占比为0.436%。据估算,文水县的民间借贷总量约为8亿元,占比为30.3%。借贷用途分别为:生产(生意)周转71%、建房、购置大件电器17%、生活消费7%、其他5%。融资资本自有资金占85%,另有15%通过银行贷款和其它渠道流入。民间融资呈现新的走势,对多年来以银行信贷为主的借贷格局产生较大的影响,但不是此消彼长相互竞争或替代的关系,由于各自比较优势的存在,二者表现为一种互补关系。

二、民间资本运行的新特点

(一)民间资本融资规模逐渐扩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资本进行融资逐渐成为金融领域不可或缺的一种形式,尤其国家各种扶持“三农”的优惠政策相继出台后,农民扩大生产规模,投资兴办企业的人数急剧增加,对资金的需求也呈快速增长的态势。在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较高,融资难的情况下,民间直接融资无疑是最佳选择。据调查,中小企业、工商户融资额度基本在10-50万元之间。

(二)融资主体呈现多元化

从调查情况看,过去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大多数在个人之间,而现在参与民间借贷的却多数为个人与企业之间。借贷主体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信息对称”性,借贷双方多数通过“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资金融通。民间融资方式分为几种形式:一种是民间借贷,这种方式在民间融资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二种是民间票据融资,主要是企业与客户在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货款时,将客户给予自己的银行承兑汇票转手给别的与此业务无关但手中有大量闲置资金可供借用的借贷者,以此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三是向客户融资,这是企业通过本企业良好的信誉度,要求客户预交定金购买产品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借贷款项用途在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地区多是投资办企业和经销商。

(三)融资方式逐渐走向正规化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受到法律保护,民间资本运行逐渐走向正规。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民营资本运行的有效载体,办理手续 “短平快”。另外其他民间融资方式灵活多样,有口头协商的、有中间人担保的、还有实物抵押的,大都用借条方式融资,避免出现法律纠纷。融资期限以短期为主,大部分为3个月到半年,这是为了降低利息负担和规避风险。

(四)融资利率水平较高

从调查情况看,民间资本借贷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至4倍。主要有以下几种水平。一是一浮到顶的模式。如吕梁文水海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采取了一浮到顶的利率水平,目前执行利率为21.24%,是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二是略高于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水平。主要为生产经营类融资,这部分融资的主体为一些民间组织(例如由几户富有人家筹集资金,由一人或二人出面发放),融资的对象绝大多数为购买基本农资、开办商店、企业、公司等;融资利率为月息2-3分,以3分为多;个别融资利率有超过月息3%的;期限大部分以短期3个月为主,最长不超过1年,按月结息。三是零利率水平。主要是生活急需类融资,大部分为亲戚、朋友之间的临时借款,如婚丧嫁娶、求医问药、盖房购屋、求学外出等,这部分基本上为0利率,被视为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帮助,共度难关,一般没有利息,这部分借贷所占比例很小。

三、民间资本的发展趋势及政策建议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域金融业务,加上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信用担保方式,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故难以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足够资金支持。而农村信用社资金资源有限,难以满足经济快速增长的资金需求。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的缺失,为民间资本的有效运行发展提供了空间。为此,应从各方面加强对民间资本的正确引导,使其成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

(一)不断完善民间金融制度

要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正确引导民间资本合理规范运行。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二)要适度开放,拓宽民资投资渠道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鼓励民间投资的产业指导目录》,公布明晰的民间资本准入标准和准入时限,放宽民间资本股权比例限制,适度允许民间资本参与重点行业项目建设。如适当扩大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区域,允许民间资本适度参股贷款公司,对于高新技术、环保产业等方面的创新性投资应进一步消除进入壁垒,进行政策性支持。

(三)要搭建平台,促进民资转型升级

篇2

在充分了解中国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的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我们调查了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的战略选择,包括未来三年的融资战略、企业家实施资本市场战略的个人能力和组织能力、以及企业家规避资本市场风险的战略选择。

(一)未来三年的融资战略

1、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的意识明显增强

关于企业未来三年计划实施的重大融资方式,调查结果显示,总体来看科技小论文毕业论文范文,与过去三年相比,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的积极性有了非常明显的提高,“上市”(23.2%)、“引入私募股权/风险投资”(23%)、“发行短期融资券”(9%)、“已上市公司增发股票”(4.5%)、“银团贷款”(20.8%)、“发行可转债”(4.4%)等几种融资方式被选的比例都有较大幅度地增加;尤其是“上市”,作为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最主要的方式,其增长比例达到8倍左右,表明资本市场战略在未来三年中受到更多的重视(见表29)。

2、企业家对民间借贷的依赖程度呈下降趋势

调查发现,与过去三年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相比,“长期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仍然是大多数企业未来三年计划利用最多的两种融资方式,选择比例分别为72.2%和41.2%。但是,和过去三年相比科技小论文毕业论文范文,选择“长期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的比重都在下降,“银行信贷”下降的幅度较小,仅为1.3%,而“民间借贷”下降的幅度较大,为14.1%(见表29)。这表明,未来三年,银行信贷仍是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但是作为“非正式融资”的民间借贷却在企业未来三年的融资计划中呈下降趋势。结合企业融资时遇到的困扰来看,可能是因为企业强烈地感受到民间借贷成本高、规范程度低(3.92),因此更多的企业正准备摆脱对民间资本市场的依赖性。

表29企业未来三年计划实施的融资方式(%)

 

 

 

总体

长期银行贷款

72.2

民间借贷

41.2

上市

23.2

引入私募股权/风险投资

23.0

银团贷款

20.8

发行短期融资券

9.0

已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篇3

(一)固有模式之现状

1、异军突起的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通过合理会赔法官与当事人诉讼事项,以及通过强化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和当事人的促进诉讼义务等方式来加快诉讼进程的效果。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减轻涉诉群众的诉累"之后,速裁庭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也成为东部沿海城市在应对2011年-2012年期间高发的金融案件必不可少的机构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为案情简单,法律关系单一的案件,一方面当事人为节省诉讼时间,另一方面法院为加快案件办理效率,通常会选择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正是速裁程序的异军突起,极大地缓解了民间借贷纠纷等金融案件带来的高收案量的冲击。虽然我们倡导适用速裁程序需要当事人合意,也提出速裁程序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但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基层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后,先全部移送至速裁庭,因而大部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调解中心与商事业务庭

部分未设立速裁庭的基层法院,也有一些法院设立了调解中心,对简单的案件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并制作法律文书予以确认。调解中心的出现,其性质上与速裁程序接近,但又有所区别。在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期间,调解中心同样起到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作用。

当然调解中心不是真正的诉讼程序,因此,在这些法院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还是负责商事案件的业务庭,其审理也按照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固有模式之分析

纵观上述几种审理模式,不论是速裁程序还是调解中心的调解或者商事业务庭一般审理,笔者发现,经速裁程序与调解中心的案件,其再审率较其他程序审理方式高。

笔者以近三年L市再审案件为蓝本分析如下:

1、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2年期间,L市共受理的再审案件52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37件。2011年,L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总量达1562件,随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再审案件达32件,较上一年度上升433%。2012年在受理的5件再审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40%。

2、案件总体特点:

一是以虚假诉讼为主。从2010年、2011年受理的案件总量上看,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占当年总量的0.46%和2.05%。以2011年为例,当年L市受理的再审案件中涉及虚假诉讼案件达100%。

二是经速裁程序或者调解程序进入再审为主。

以2011年为例,当年进入再审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均以调解结案;又以2012年为例,该年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由于被告方送达不至径直判决的占20%。原本以期通过速裁程序或者立案调解给当事人减轻诉累的初衷,却被一些当事人恶意利用,成为牟取自身利益的工具。

三是案件标的额较大,牵涉面较广。

调解案件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而速裁案件则要求案情简单明了。从近年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上看,部分一审期间调解或者速裁的案件,其标的额较大,尤其是系列案件,总标的额达百万,且此类案件牵涉的面较广,涉及人员达数十人。在2011年再审的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涉及人员达三十多人,涉案的标的额最大的达45万元,最小的也有3.5万元。

较高的再审率和改判发回率,我们不得不思考,固有模式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出现的缺陷与不足。

二、现行审理模式之缺陷

(一)缺陷之一:自由选择之下的个人非法利益的牟取

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放弃或者缩短法律规定的有关应诉答辩和证据交换期限等诉讼期间。"也就是说,速裁程序的启动需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事实上,东部沿海的大部分基层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大多先由速裁庭进行审理,而这些案件也大多以调解的形式结案。虽然当事人程序的选择权已然融入实际操作中,但过多的自由选择也出现了弊端。

实践中,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互相串通,利用速裁程序自由选择、程序简单等特点,虚拟案件事实,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情形屡见不鲜。近两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高发,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主利用速裁程序,或者虚构民间借贷事实,或者虚构债权人,或者自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骗取法院法律文书,参与执行分配,以达到躲避债务,转移财产的目的。但在随后执行中,往往被其他关联案件当事人发现,继而进入再审。

(二)缺陷之二:案件效率与程序公正的冲突。

采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一方面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就意味着案件从立案到审结只要短短的几天,另一方面被告送达地址的缺失为案件顺利审结造成极大的困扰。大量的实践证明,送达仍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从送达方式而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或因欠债外出打工或因地址变更,甚至无法查询,因此通常采用公告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法律上所规定的留置送达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从实践上看,这一做法很难实现。另一种公告送达的方式虽然在程序上合理合法,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送达地址的不确定性,容易造成原告为达到诉讼目的,刻意隐瞒被告已变更地址的事实。在2012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就有因原告刻意隐瞒被告变更地址的事实,继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

送达问题在任何一个程序中都存在,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现在,问题尤其突出。提高审判效率为优先,那么在送达案件的问题上,送达的责任更多地转嫁给原告,极有可能造成程序上的不公正;若严格送达程序,未送达案件需要逐一进行后续的地址确认,责任更多地由法院承担,那么在审判效率上势必有所影响。

缺陷之三:单打独斗式审理

从目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看,法院是应对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部分,而商事业务庭则是首当其冲。单一的审理模式出现的是人手短缺、司法资源严重匮乏、错案瑕疵案层出不穷的局面。规范民间借贷制度尚未建立,小额贷款制度尚在摸索阶段,政府引导力度不够,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随着经济的起伏涌向法院。法官一面忙于应对不断增长的案件,一面无暇顾及可能会出现的差错,也就谈不上案件讨论、审执兼顾、预防虚假诉讼几个字了。

近年来类似于一审阶段送达不至、审核材料不仔细、执行不到位等已经成为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主要原因。

三、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模式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数量上的增多,其法律关系也从原本简单到现在复杂多变的,笔者认为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建立科学的审理方式:

(一)提高诉讼效率:建立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排除法庭审理的数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某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所适用的简易程序。①它区分于速裁程序,更为便捷和简单,建立小额诉讼程序能够缓解短缺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适合小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1、小额的限定。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比如一万元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案件,可以以当事人选择为基础进入该程序。

对于诉讼标的的确定,不妨参考其他国家。在日本,规定30万日元以下,德国则规定为1200马克以下。②我国最高院也成规定了"对当事人的划入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含本数)的给付之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这一规定,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小额诉讼的标的最高限定为5万元。

2、当事人的选择权。速裁程序中,要适用速裁程序必须要求当事人合意。小额诉讼程序中,应当以原告选择权为主。比如在德国,小额诉讼的适用取决于原告诉状的确定的数额而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日本则赋予原告对程序的选择,也赋予被告程序转化的权利。我国法律充分保护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既可以按照诉状的数额来确定,也可以按照原告方的申请来启动,当然对于被告方应当赋予异议申请的权利。

(二)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是目前普遍适用的程序,笔者认为虽然最高院规定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仍然比较宽泛。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大部分案件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且争议也不大。也就是这样的案件,却在当下最容易被虚假诉讼案件所伪装。

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能够单一地,一概地划入速裁程序,只可以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采用速裁程序,以避免当事人利用速裁程序进行恶意诉讼。

1、对于金额问题的限定,在学界有许多不同的划分。笔者认为我国最高院已经规定了"对当事人的划入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含本数)的给付之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这一规定,与小额诉讼程序一样,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速裁的标的最高限定为5万元。

2、当事人的选择权的限定。基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速裁程序,但是过度的自由选择适得其反。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应当限定:

一是对不能够进行直接送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能够自由选择速裁程序。公告、留置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可能会出现被告地址不确定、被告真实性确认等复杂问题,这些问题是查明案件是否是虚假诉讼的关键,因此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够单一地选择。

二是超过速裁程序限定标的额的案件不能够自由选择速裁程序。大标的额或者较大标的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企业破产或者个人非法集资等问题,牵涉面较广,牵涉案件类型较多,这类案件极有可能混杂着部分虚假诉讼案件,因此不能够选择。

(三)加强审查力度:一般程序中案件的审理

一是标的额较大案件需要经过谨慎审查。要对一些标的额较大、涉案被告为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以及原、被告完全由委托人特别授权的借贷案件重点审查。这类案件不能够轻易进入速裁程序或者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应当以一般的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使原、被告双方进行充分的答辩。

二是证据认定的细化。对涉及借贷事实的有关证据,特别是现金交付的案件,要对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详细审查,对非现金支付的案件,要对银行交易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以及支付方式等进行详细核查,进行综合判断。对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之外的利息明确不予保护,对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进行侦查。

(四)更新审理理念:仔细对待每一个案件

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曾一度停留在案件法律关系简单,借贷关系明了,审理难度不大的层面上,即便是出现几个虚假诉讼案件,也是极其个别。直到近几年,虚假诉讼案件上升,民间借贷纠纷出现复杂化,比如赌博借贷、模糊借贷、集团案等出现,使原本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式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摒弃原有的审理观念,为了调解而调解,为了结案而结案,要与时俱进,将每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仔细审核、分析,要尽可能地避免虚假诉讼案件出现。

(五)社会联动:健全民间借贷相关制度

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制度。近两年之所以民间借贷案件突发增长,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的小型企业受到国际金融影响,继而破产。这些小型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周边的朋友、亲属等熟人关系介绍的借贷。一旦企业破产,无法归还欠款,继而产生系列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此规范小额贷款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资本的规范流动。

二是设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明确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并能够避免高息非法借贷的发生。目前温州已经开始试点实施了这一制度。

篇4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6-0062-02

一、民间融资的现状及特点

(一)民间融资的期限、利率、成本

民间融资期限日益趋于灵活,融资的利率更趋理性。一般是预先确定借款期限,到期后再根据融资双方的意愿决定是否续借,由于近年来社会闲散资金不断增多,多数情况是到期后继续留给融入者使用,形成短借长用。民间融资利率大多按期限的长短、金额的大小以及担保的形式来确定,一般是金额大利率高,期限短利率高,无担保利率高。据对30户使用民间资金的融资户调查,10户使用民间融资的居民,60%期限为6-12个月,50%利率执行5.58-22.32%; 10户有民间融资个体工商户,借款期限70%为6-12个月,70%利率执行5.58-22.32%,30%利率执行22.32%以上;10户有民间融资的企业,借款期限全部为6-12个月,100%利率执行5.58-22.32%。若银行贷款利率执行5.58%,民间融资执行22.32%,则每万元民间融资每年资金成本高达1674元,140亿元的民间融资将直接给融资方每年增加负担23.44亿元。

(二)民间融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融资的规模增长空前迅速,融资活动趋于公开化和半公开化,民间融资已经逐渐被社会公众所认同。据了解,2008年末吕梁市民间融资总规模约140亿。以柳林县为例,2002 -2008年民间融资的规模分别为2.5亿元、4.3亿元、8.7亿元、9亿元、12亿元、15亿、17亿,民间融资规模较大,发展迅猛。资金来源主要为居民闲散资金。

(三)融资主体的行业分布

融资主体越来越多,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热情较高,参与度较高,在营运资金紧张时,民间融资成为其融通资金的首选。调查的30户使用民间融资的企业及个人,其资金主要用于煤焦领域的生产经营性资金投入,用于上学、看病等的民间借贷所占比例极小。

(四)民间融资的类型

据对吕梁市岚县调查,民间融资的类型和形式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传统民间借贷。它的营运方式主要是自然人借贷,由借贷双方(包括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个业)协议签订借款合同。这种交易方式,双方相互熟识了解,直接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资金收回、违约责任等内容。其特点是以双方的信用为基础,借贷资金额度小、投入快、风险低。二是企业内部集资。企业内部集资是企业通过向内部职工借款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这种筹资方式主要发生在少数优势企业内部,其筹资目的有二:单纯为了筹集生产建设资金;在筹集建设资金的同时,通过支付较高利息变相给职工发“福利”。三是以典当为招牌的“类银行”融资。典当是指当户将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压或者将其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岚县境内现有当铺一家,典当资金大部分投向生产与经营领域,成为部分中小企业方便、迅捷融资的主要途径。

(五)民间融资的用途目的效应

民间融资的用途以投资和经营为主,融资的目的也逐渐由自向营利性转变。过去传统的民间融资主要用于建房、子女就学、婚丧嫁娶等消费性融资,而目前主要以民间投资、投机为主,消费融资占比越来越低,生产型、投资型及投机型融资占比越来越高。据统计,目前辖内民间融资用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经商、办学等投资类型的约占总量的80%。另外,新兴的投机型民间融资开始出现,包括:将民间筹集资金作为新建企业注册资金;将民间筹集资金作为企业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将民间筹集资金作为投资股票、基金、房地产的基础资金等。

二、民间融资的风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

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对社会的安定会产生负面影响。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的情况,部分放贷者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对社会的危害颇大。

(二)民间融资的隐蔽性较强

民间融资是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非公开化”的融资关系,其资金流向动态难以掌握,捕捉不到借贷双方的有关信息,外界监管力量很难介入。

(三)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

目前,民间借贷利率普遍高于企业的资金利润率,企业高息负债后,进一步增大了财务支出,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上加霜。虽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高息负债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同时,还助长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出现了部分食利者阶层。

(四)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效果

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范围外进行民间融资,给金融调控政策打上了一定的折扣。本来中央银行通过引导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向,可促进行业结构、产业结构及经济结构的调整,但民间借贷资金流动存在盲目性,很容易流入一些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企业。另外,由于民间融资都是私下交易,游离于监控之外,完全靠市场调节,国家的政策、法令对这部分资金所起的作用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三、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有效强化监督指导机制

民间融资行为的趋利性在很大程度上对宏观调控、产业政策产生一定的对冲作用。但是,民间融资的客观存在,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针对当前宏观经济背景下区域民间融资发展的特点及作用,应采取疏堵结合、合理引导民间融资行为的举措,将其纳入监管范畴,准确把握民间融资的交易规模和发展动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充分发挥民间融资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正向推动作用。

(二)尽快制定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融资行为

要按照《合同法》、《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适应规范发展的“民间借贷管理办法”。

(三)制定和完善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存、贷款定价体系

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应认真分析民间融资活跃发展的原因,从提高自身经营效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现行的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细分信贷市场,积极开拓创新,吸引更多资金以减少民间游资。

(四)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助推作用

针对县域经济发展较快、资金不足而导致民间融资较多的问题,要防止资金外流,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实力,降低资金供求矛盾。调整人民银行资金运用政策,适度向农村信用社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适当调剂资金使用周期。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县级支行贷款功能萎缩、存贷款比例严重失衡、县域资金供给严重不足等问题。正确对待民间融资对辖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地方经济建设,使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扩大,激活当地民间资本,助推区域经济发展。

篇5

作者简介:覃占廷,邵阳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究其本质而言,民间借贷与自然规律发展相适应,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民间借贷的规模逐渐发展起来。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由民间借贷引发纠纷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案件纠纷数量的增加给社会的稳定性造成严重影响。在此种社会环境下,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活动逐渐深入,在研究人员不断深入研究与调查的过程中,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变得明亮化。虽然国内外学者都对此展开了相应的研究,但是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研究非常少。在此种情况下,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民间借贷产生的民法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现出一定的僵化性,使得民间借贷案件出现了较多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针对此,就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展开研究非常具有必要性。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从理论的角度上而言,民间借贷的这个名词是对金融的有效补充。在我国经济发展与运行的过程中,民间借贷也体现出了重要的作用。在研究民间借贷的过程中,首先就应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关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含义,不同的学者在这方面持有不同的观点。但万变不离其宗,即使不同的民间借贷在不同的学者看来具有不同的定义,其中的宗旨始终不会变化。在笔者看来,民间借贷的行为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也就是在这几类人之间产生一种借贷性质的行为。民间借贷产生在民间,因而从根本上可以说其属于民间自发性的一种金融融资渠道,也是民间组织、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实行投资的一种途径。虽然民间借贷存在的历史非常悠久,但是不同的区域在经济发展特色方面又具有不同的借贷方式。民间借贷方式主要依赖于借贷双方之间的借贷性质来决定。在各种借贷形式中,民间信用借贷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

从这就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这一行为不仅具有自己含义,同时还具有自己的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民间金融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从民间借贷发展的历程就可系统的了解到,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表现为这么几种。首先。民间借贷是一种自由行为。民间借贷没有固定的借贷模式,利率约定与否主要由双方关系人协商而成,他人无权干涉。其次,借贷的标的物主要为货币。民间借贷产生主要缘由是缓解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资金周转方面的问题。因而借贷的标的物主要以货币为主,但是也可以存在其他的形式。再次,借贷主体非银行机构与自然人。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并不是银行机构组织,在借贷关系产生的过程中并没有金融机构参与其中。最后,以民间自有资金来借贷。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人们手中的自有资金会持续增加。在此种情况下,民众愿意将自有资金转向低风险、高回报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另外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将个人信用为借贷行为产生的基础。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产生的关系主要是在“熟人”之间发生。

二、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

无论是从性质还是从行为根本性来看,民间借贷受到我国民法的调整与约束。从专业的角度来说,民间借贷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立法的缺失与冲突

在民事立法方面,民间借贷关系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借贷意见》。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层面就可以看出,这几个法律就民间借贷问题产生与解决措施方面的规定层次较低,并且分布于不同的部门法中。民间借贷一旦出现了问题,能够查询到的法律依据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实施细则。同时,利息、高利贷等相关问题方面的法律体系严重落后,没有统一、详尽的法律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从这就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立法方面由于制定部门以及效力之间的关系,使得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适用法律范围不同,产生的效果也就不同。较为严重的情况就是《合同法》中关于民间借贷行为之间的适用的规定与《借贷意见》中的内容具有冲突性。虽然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指导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借贷意见》更体现出民间借贷行为的客观规律。

(二)利率问题

在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过程中,利率是民间借贷关系中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主要体现在这么几方面。首先,利率确定问题。民间借贷利率的产生主要是由借贷双方自由约定,以现有的借贷事实作为利率产生的前提条件。在利率确定问题上,国家对借贷利息的最高数额有相关的规定。在《合同法》与《借贷意见》上,都明确民间借贷利息限制在一个规定最高数额的限度内。虽然国家在这方面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市场经济运作的自然性而言,这种规定干涉了民间借贷市场化运行。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属于自然人、法人以及组织之间的自由行为,国家的这种规定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其次,高利贷问题。在民间借贷行为运行的过程中,不能杜绝有部分的民间借贷行为存在“合法借资”行“高利贷”之实的行为性质。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为规避某种风险或者是相关部门的监管,为追求高额利息,借贷双方以某种名义将实施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而实际上却是高利贷放贷行为。

(三)借贷合同问题

借贷合同中存在问题。民间借贷合同其实就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之间,贷款人将手头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在合同到期归还本金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想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必须符合订立合同关系的条件。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才能够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关系。但是从现今的民间借贷合同就可以看出,借贷合同问题主要有债权金额的认定、借贷合同担保效力以及诉讼时效等。这是民间借贷合同中主要问题的表现。如诉讼时效问题方面。借贷双方之间诉讼行为是否正确将直接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具有紧密的联系。如果诉讼行为时效确定,还能节约成本和司法资源,提高洗发司法行政行为的效率。但是在一些民间借贷案中,借款人并没有事先申明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事由,贷款人却主张自己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期间,这就会在此问题上产生分歧。从这就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确定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完善民间借贷民法制度的措施

从前文的分析中就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关系不仅影响民间经济市场的自行运转,同时还会对借贷双方产生较为严重的法律纠纷。在经济市场提逐渐完善的过程中,民间借贷中存在民法问题应从制度方面着手,尽快完善民法中民间借贷制度。

(一)从法律角度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如果民间借贷的定义模糊不清,就难以从制度方面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依据制度来保护民间借贷行为,就可以促使民间借贷认识方面的宽泛性或者是狭窄性。首先,加快民法典的颁布行程。民法对保障民权、经济运行以及人民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已经颁布民法典的国家来看,通过民法典更能保证秘法作用的发挥。其次,通过立法直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从行为本质就可以看出,从立法层面来规范借贷双方之间的行为,促使民间借贷行为步入金融监管的范围中。同时,通过立法能够更好地维护借贷人员的合法权益,制约民间借贷的发展。最后,有效防范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要防范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经济类犯罪行为,就应当对过去强制性的刑事处罚做出相应的调整,将民事法律规范应用于民间借贷行为中。针对发展规模逐渐扩大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依赖于刑事处罚并不能防范经济类犯罪行为的产生。将民事调解作用应用到民间借贷中,就能够打破过去对金融犯罪以刑法为主的防控体制。同时,针对由于民间借贷产生的经济类犯罪,可以从多角度多领域完善经济类犯罪处罚的相关规定。

(二)区别对待利息,制定灵活的利率政策

在民间借贷利息这一方面,可以根据借贷人员对本金的适用途径不同,将利息划分为生活消费型借贷与生产性借贷,也就是针对具体用途来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在此方面,可以针对生产借贷利息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6倍。生产借贷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就能够促使企业在优胜劣汰的经济环境中,更合理的配置市场资源。但是生活消费性质的利息不能设置过高。这样可以帮助生活困难的人顺利度过困难时期,同时还能限制贷款人不正当的谋求利益。由此可见,这样区别对待利息,制定灵活的利息政策,就能够维护借款人的争取当权益。当然,在民间借贷中,利率的计算方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利息计算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实际情况、生活条件以及当地的发展水平,做出相应的调整。但是在具体实施操作的过程中,应当明确规定,防止出现计算方法不一致使得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三)防范民间借贷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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