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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格局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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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格局

篇1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及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要全面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把它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中。在我国应坚持走开放型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之路,必须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检察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齐心参与”的职务犯罪预防的社会化格局。

一、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的职能定位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是主客观因素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作用的结果,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诸多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因此,要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这种复杂的“社会综合症”,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努力显然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坚持检察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检察预防工作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分支,必须要有整体、大局意识。检察预防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具有优势和自身的特点,但不能有“包打天下”的错误认识。二是检察预防工作必须在党委领导下进行,不能脱离检察职能搞预防,因为检察预防工作是非权力性工作,而有的地方在国有企业等领域试行“咨询性审查”的预防,一定意义上是越权行使行政权。三是检察预防工作具有司法性质,不能像行政预防、立法预防那样主动地、超前地介入某些社会生活或经营管理活动,在没有违法犯罪的场合只有劝说和建议的资格,没有行使权力的资格。因此,检察预防应摆正位置,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 以检察机关为主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预防职能作用,同时动员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和配合,采用政治、经济、法律以及纪律和教育等各种手段,步调一致、目标一致地进行,构建完善的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体系,形成强大的预防合力,从而将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阶段。

二、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的必要性分析

(一)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某些领域职务犯罪有上升趋势,而且在犯罪客体日趋复杂、犯罪领域不断扩大、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的形势下,仅凭检察机关的个案打击、个案预防和一些单位的局部预防已经不能完全遏制职务犯罪的多发势头。因此,必须下大力全面深入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动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检察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齐心参与”的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机制,在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下,努力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浓厚氛围,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强大合力,才能逐步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条件,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二)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标本兼治的需要。职务犯罪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和不同领域,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十分复杂,它不仅涉及到政治的、经济的、历史的、文化的、教育的、制度的、法律的等等诸多的客观原因,同时也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道德、政治品格、价值取向、心理素质等主观因素紧密相连。由此可见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企图依靠单纯的打击惩治已经不能有效杜绝职务犯罪,只有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才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根本之策。要全面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必须把它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中,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坚持走开放型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之路。

(三)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是发挥检察机关预防作用的需要。检察预防工作具有司法性质,不能主动地、超前地去规划和介人社会生活或经济管理活动,必须严守司法活动范围,在没有发生违法或犯罪的场合,只有劝说和建议的资格,而没有行使权力的资格,而这种没有强制力的劝说和建议如果不通过某种恰当方式转化为具体行动的话,那么检察机关的这种劝说和建议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但如果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人社会大预防之中,借助党委、政府的力量,与其他社会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各单位必将引起高度重视,而我们检察机关多年反腐败实践中积累起来的预防经验和对策亦可通过党委的决策转化为各单位各部门日常经营管理的一部分,我们的预防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在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方面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检察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力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惩治职务犯罪的职责,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不仅积累了丰富的打击职务犯罪的经验,而且比较全面地了解职务犯罪的信息,掌握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原因,知悉发案单位、发案部位存在的漏洞,这是我们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得天独厚的优势。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在严肃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的方式、方法。近年来,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围绕大局,开展宣教预防。深入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厂矿、农村、学校等单位,印发各种宣传资料、制作警示教育图板;通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召开案件分析会等形式,组织重点行业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使党员干部和群众受到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宣传教育。二是结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三是突出重点,开展专项预防。坚持把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重点,积极探索有针对性的规范化预防途径。四是认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但是,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也存在着以下问题:

1、工作上的随意性。目前,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一头扎进预防里,有的地方见什么新就做什么,见什么热就跟什么,对本地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缺乏具体的分析和思考。甚至上级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还缺乏宏观的预防规划和指导,各地埋头各搞各的,造成许多研究成果得不到推广和应用,也造成了检察资源的浪费。工作的开展不够规范,内容不统一,工作程式各异,与检察职能、案件查处及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分离,使预防工作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行政职能。

2、形式上的表面性。许多地方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仅仅流于形式,缺乏具体深入的措施。这一问题,在系统预防中表现尤其明显。有的地方,为了完成岗位目标考核任务,片面追求面上的拓展,但由于后续力量和工作措施跟不上,从而造成只有架子没有梯子的局面。有的系统预防联系点建立多年了,仍然缺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有的预防联系点虽然建立了,却还不知道下一步工作应该怎么做,抱着边摸索边干的思想,使系统预防工作流于形式。

3、职责上的超越性。有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没有准确把握到位而不越位、服务而不代替、帮忙而不添乱的度。有的大包大揽,超越检察权进行预防,甚至插手企业经济活动。

4、效果上的缩水性。部分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认识不高,不愿接受监督,预防措施落实不到位,使预防工作打了折扣,无法达到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使我们的预防建议、措施难以得到切实有效落实,而各单位各部门的预防工作也缺乏针对性, 并且力度不够, 往往是“讲起来重要, 做起来次要, 忙起来不要”, 影响预防工作社会效果的有效发挥。+①

(二)各单位各部门根据自身的实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近年来,一些发案单位和一些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领域也逐步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纷纷自发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预防宣传和教育活动来预防职务犯罪。他们有的是邀请法学专家、检察官等为本单位关键岗位和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有的是组织干部到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有的专门组织干部参加服刑职务犯罪人员的现身说法,有的是通过建章立制强化内部监督和管理。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当前许多单位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认识不足。通常,只注重本单位本系统内部是否发生了重大职务犯罪,如何处理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如何用本单位本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如何就个案进行预防,概括起来就是存在着重打击轻预防、重自身预防轻整体预防、重个案预防轻系统预防等问题。

2、预防工作不同步。一些单位的预防工作滞后于犯罪,当本单位本系统发生了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后,在党委、政府的要求下,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才匆忙成立临时机构进行自查自省,亡羊补牢,大搞廉政教育活动。这种做法没有发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应有之义,预防滞后于打击,所谓预防只是事后的一种摆设。+②

3、工作开展不深入。当前一些人没有真正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只是把这项工作当作表面形式的需要,会议上讲、学习中讲,讲形式、走过场,就是没有具体落实,没有认真抓起来,只强调客观原因,没有把工作重心放在这个方面来,使预防工作流于形式。如有的为了宣传而搞预防;有的制定出一些较为笼统、抽象的制度,然后大张旗鼓进行宣传,称效果如何明显,仿佛立竿见影;一些行业和系统预防工作投入不够,只满足于建个机构,开几个会,工作不深入、不扎实,不解决问题,致使某些案发率较高的系统和部门职务犯罪屡有发生。

四、建立与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的现实路径

(一)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

党委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要建立本辖区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确保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统一有序地进行,形成预防合力,打造整体预防效果。我们认为,应当在各级党委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构建市、区(县)、乡镇村委三级完整体系的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网络,使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向社会的各个方向、各个层面不断渗透发展。政府支持主要是从人力和财力两方面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支持。从人力方面协同和配合党委选配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干部,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好的人力资源和坚实的人力保障;从财力方面主要是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倾斜和支持,保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必要经费。

(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

1、提高预防工作人员素质。一是加强培训,建议预防科室(局)定期选派年轻干警到实力较强的高校、研究所学习,只有预防人员的素质进一步提高,知识不断的更新,我们的预防工作才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我们的工作才能有所创新。二是跟班学习,抽调人员到预防工作开展得较好的单位跟班学习,吸取其他单位的先进经验;同时也可以派人到相关的行业、部门学习,了解工作对象的工作流程,有利于更好地开展预防工作;三是扩大交流,加强与外界的交流学习,有利于我们走出闭门造车的樊篱,借他山之石,为我们预防工作的创新开展提供动力。

2、打防结合彰显成效。打击是特殊的预防,通过深入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给腐败之源造成强大的压力,动摇腐败之邪念。同时在预防治本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寻找综合治理的有效方法,牢牢把握打击职务犯罪的主动权,促进惩治与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个案预防与行业预防齐头并进。对职务犯罪的预防从层面上分析,主要是个案预防、行业预防和社会预防,而行业预防作为检察环节预防的重心,是预防犯罪的中心环节,抓好行业预防使个案预防得到升华,为社会预防打下良好的基础。

3、加强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协作。各种职务犯罪具体发生在社会各个部门或领域,各有其发案特点和规律,这与社会各部门、领域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备程度,监督管理情况密切相关。所以,预防职务犯罪单靠检察机关而缺乏与其他相应部门联系和配合,就会显得单薄无力,很难取得实效。而对某个具体单位来说,预防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是外因,该单位是内因,内因不起作用,外因再努力也收效很小,作用不大,最终达不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所以,预防职务犯罪要想取得实效,最终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目标,非有社会各个部门、各行各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不行,而这也有助于改变因预防人员知识结构欠缺不能了解预防单位内部的实际情况、帮助预防单位真正建立相关制度的现状。由此可见,只有实现检察机关与社会各部门的充分联系,才能形成整体预防合力,达到最佳预防效果,取得明显预防成效。

4、注重调查研究因案施策。察机关可以聘用法学专家、公检法和纪检、监察、审计等机构精通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各领域、各系统精通业务的工作人员组成对策研究队伍,每年根据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特点以及国家打击的重点,选取相关领域或部门作为研究对象,深入易发职务犯罪的环节和岗位进行实地研究,深入剖析体制、机制、制度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提出从体制上、宏观上完善工作管理、预防职务犯罪对策,共同促进预防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提高各单位各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积极性

针对当前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着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预防工作考评机制予以改进:社会化大预防机制能够常态化运行并取得实效,社会各成员单位能否转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将预防职务犯罪做好做实是至为关键的环节。因此,为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可以借鉴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等考评机制的经验,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将“无职务犯罪”作为一项硬指标,并辅之以一定的考核系数和指标,用考核手段使各成员单位真正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从而不断提升预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强化社会各界预防意识

职务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大痼疾,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这同时也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性。作为一项社会性工程,必须充分调动、发挥全社会的力量,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才能取得良好的预防效果。因此,要提高全社会公众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鼓励公众参与。广大人民群众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力量,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起着监督和评判作用。我们要通过各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宣传和发动人民群众,提高他们的廉洁意识,使他们能够积极支持和参与预防工作,使预防工作在“人民战争”中实现科学发展。此外,实现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职务犯罪具有群体化、高端化、隐蔽性强的特征,由此导致职务犯罪存在发现难、追诉难等问题。而新闻媒体作为舆论工具,报道的迅捷性、受众的广泛性与透明度高都使其成为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一支重要的有生力量,具有最直接、最广泛的传播作用,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出现的腐败问题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不仅是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也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需要,可以对全社会产生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注释]

篇2

一、为了使原工人考核机构的工作逐步纳入到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在一段时期内,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技师考评委员会将与新建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并存;当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担的某个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能够覆盖全市时,各级工考委对该工种的鉴定权限将同时取消。

二、1995年5月起,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凡符合建所(站)条件和1995年计划开设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范围的单位,可以向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提出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有关表格向职业技能开发处领取)。

三、对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考核站的鉴定资格进行重新核定,具体要求是:

1.各考核站按新申请建鉴定所(站)的条件申报。

2.根据实际,需新申请《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和调整鉴定工种、级别范围的工考委,按《关于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的通知》京劳培发字〔1989〕379号文件规定程序申报。

3.不需要变更鉴定工种、级别范围的各级工考委,由局、总公司、区、县将《许可证》、考核标准等原始申报材料(注明领导小组人员变更情况,并在原《许可证》考核范围栏前,按劳动部《行业工种分类目录》的规定填写编码),和1994年考核工种、等级、发证情况列表汇总报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经核定后,换发《许可证》并重新编号。

4.市劳动局对长期不实施鉴定的工种和不按规定开展鉴定的机构,将进行调整。

篇3

一、本市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更名为《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于1999年7月1日启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届时,原证书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此前按本市有关规定核发的仍然有效。

二、职业资格证书由各鉴定机构按要求填写。

(一)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证书)填写内容的汉字、数字、日期从规定日期开始一律采用打印机打印。

证书各项内容所填写的汉字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字。姓名超过6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

文化程度应分别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大学、研究生。

(二)证书职业(工种)名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规定的名称分两行填写,第一行为职业名称、第二行为工种名称。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各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本通知后15日内报我局,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填写。

评定成绩填写合格、良好、优秀。成绩在60--79分的为合格,在80--89分的为良好,在90--100分的为优秀,评定成绩按两项考核成绩中最低成绩确定。

(四)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2寸免冠黑白照,并在左下角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凡由国家统一命题或从国家题库提取试题鉴定合格者的证书,须在照片右上角压贴国家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五)证书发证机关处应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专用章(红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应盖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红印)。日期处应填写考核成绩审定的日期。

(六)实行国家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使用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和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的证书。

(七)证书应在考核成绩审定后的15日之内发放,证书发证日期处应填写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办证的日期。证书自发证日期起生效。

(八)证书身份证号处按本人实际身份证号填写。现役军人和“两劳”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编号。

(九)证书填写内容必须按上述要求执行。各机构要抓紧做好相应技术条件的准备。从10月1日起,一律采用打印机打印,打印软件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提供。未按照上述要求填写与验印的证书,一律为无效证件。

三、证书编码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劳培司字〔1997〕44号)规定采用13位数字编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一)第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取核发年份的后两位数字,2000年代码从00开始,每年顺排。

(二)第3——4位为发证地区或行业代码,北京地区代码为01.(三)第5位为鉴定机构标识代码,取值为1——6,依次表示:

1--北京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2--地方职业技能鉴定站;

3--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4--工人考核委员会;

5--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

6--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第6——8位为鉴定机构,编码由三位数字(不足三位时在前面零补足)组成。工考委用许可证代码后三位数字表示;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按北京市劳动局通告(1996年第5号)公布的序号表示,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编码为“000”。

(五)第9位为证书等级代码,取值为1——5,依次表示:1——初级、2——中级、3——高级、4——技师、5——高级技师。

(六)第10——13位表示证书核发顺序编码,每年度按鉴定机构分等级从0001——9999依次顺序取值。

遗失证书补证的证书编码由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编号。

四、加强证书管理和统计工作。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制度,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办发〔1996〕262号)的规定程序和时间做好上报工作。各鉴定机构应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上报鉴定统计报表(软盘)。市鉴定中心应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并报职业技能开发处。根据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情况,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于每年6月、12月中旬以前提出证书需求计划,填写《职业资格证书需求审核表》(见附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办理领取证书手续。

五、应严格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查。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报名时,应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的报名条件,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实行全市统考职业工种,必须依据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通告确定的统一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参加鉴定每位考生填写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见附件),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由鉴定机构保存,试卷均应保存半年备查。

六、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统一使用中英文对照的证书。凡因出国需要办理证书公证的,需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验证。

(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本人所在单位的出国、跨地区交流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劳动部门(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

(四)本人二寸免冠近期黑白照一张。

对经过技能鉴定复核合格人员,按原市劳动局、司法局《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通知》(京劳培发字〔1991〕591号)规定的办法并出具相应证明。

七、补办证书和外省市调京人员办理更换证书手续按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机构在办证中由于证书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须交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应机构备案。

九、新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见附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使用。

  附件1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照      |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

|-------------|------------|            |

|文化程度:                |身体状况:              |    片      |

|--------------------------|            |

|现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工种)名称:                  |(二寸黑白)|

|              级别:        编号:                  |            |

|---------------------------------|

|本工种工作年限:                                                  |

|---------------------------------|

|申报鉴定职业(工种)名称:                          级别          |

|---------------------------------|

|鉴定成绩:理论知识              操作技能                          |

|---------------------------------|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

|    职      |                                                    |

|    业  培  |                                                    |

|    工  训  |                                                    |

|    种  简  |                                                    |

|    工  历  |                                                    |

|    作      |                                                    |

|------|--------------------------|

|    本  理  |                                                    |

篇4

尽管最近几年内,伴随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部分媒体属性已经从事业变成企业,媒体产业的部分领域也允许民营资本、国外资本进入,但“四个不变”仍旧是媒体改革也是政府媒体管理的前提。国家对于新闻媒体以及新闻从业者的管理和约束仍旧遵循传统路径,主要诉诸行政规范,其中宣传纪律是最常见的形式。

但互联网对于中国传播格局的影响是全面性的,显性的变化在于多元传播格局的形成,传统的以政府―媒体为核心的行政管理路径愈加显示出不适应的一面。

多元传播格局中法律的缺位

互联网影响新闻传播领域首先在于促进传播主体的多元化。综观当今最有影响的网络媒体,多是市场化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商业媒体,社会资本甚至国外资本都参与其中。新型的网络媒体不再如传统媒体必须具有主办单位,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之间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依托互联网平台出现的自媒体,使得传播主体更趋分散和多元,公民个人、一般企业组织都可能充当传播主体。某些公民个人的微博、微信及依托互联网平台制作传播的内容的传播效力实际上已经超越了组织化传播的传统媒体,在引发社会关注甚至是推动社会舆论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

传统的媒体治理思路更多是依托主管、主办的隶属关系,通过政府―媒体之间的信息传导来完成对媒体的管理。多元传播主体的出现使得政府和企业传播、政府和公民传播之间的调适反而成为媒体管理的主要部分。

即便是传统媒体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文化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新闻媒体同样面临转企改制。新闻媒体变成企业之后,如果要激发文化企业的活力、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就必须深化媒体市场改革;如果要媒体更为有效地宣传核心价值观,就必须对舆论进行引导和规范。然而,问题或者困难在于两方面的效能实现都必须藉由同样一个新闻产品实现,这就要求政府的管理和规范必然是公开的、明确的、稳固的、能够和市场的需求形成交集的,这同样只能借助新闻传播立法来解决。

如今,信息传播尤其是舆论传播的路径也和传统媒体主导的传播格局不同,突出表现为舆论的社会性和公开化。这同样要求社会舆论管理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中止、禁止、限制信息的传播需要依法公开管理。观察当前的网络信息治理现实,“社会影响坏”“群众反响大”“不利于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等表述每每作为处罚依据出现,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与中央确立的依法治国的方略明显相悖。从法律上讲,“证据为正义之基础”,证据公开是信息公开的重点,互联网舆论管理尤其应该如此,毕竟从技术角度而言,互联网传播是可以测量的。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中就包含“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其中“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就包含在公开范围之内。特别是地方政府、基层政府的舆论治理中推进证据与依据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势在必行,依法进行媒体管理是应对更复杂、更微妙传播局面的必由之路。

依托组织内部的行政关系来管理社会化的传播格局,势必日益呈现其短板。自媒体的普及使得公共传播和私人传播之间界限模糊。传统媒体的传播路径通常为一对众,追究传播过错往往更多指向传播者,信息由谁发出是关键。互联网的传播逻辑则不同。自媒体之间的转载、转发功能使得传播效果往往是集体而为,是群体传播的产物,信息的发出者很可能对于信息传播的走向或者效果并无掌控。比如在谣言治理中,转发作为谣言传播影响的依据就曾备受质疑,其原因就在于谣言从传播者发出,信息呈现的更多是被传播的状态,很难判定传播者是否主观恶意。社会化媒体连接了私人传播和公共传播,对于传播者而言,面向公共传播与面向私人的社交传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不能等同的,明晰这种界限是媒体治理合法、有效的前提。在互联网形成的多元传播格局中,缺乏对于传播者属性、传播规律合理合法的界定,媒体治理的过程必然会伴随着质疑,其权威性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

媒体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多元传播格局的出现带给媒体管理或者媒体治理巨大的挑战,社会现实和传播现实要求在媒体治理领域有系统的、与时俱进的制度设计。媒体治理包括互联网治理都必须落实在法治的轨道内,国家进行媒体治理多依托政策、行政规范的局面需要革新。

多元传播格局尤其是传播的社会化和个体化使得“新闻纪律”短板尽显。法律由国家制定体现国家意志,纪律则由特定组织制定体现组织意志。尽管两者皆有强制力,但适用范围明显不同。法律面向的是本国所有个人和组织,而纪律则仅针对特定组织内的特定人群。传播格局的社会化使得媒体组织属性产生了多样化,传统媒体治理依托行政结构、级别的管理难以覆盖到具有社会性的企业与个人。新闻传播格局也存有需要协调、规范的多元关系,政府与媒体之间、媒体与媒体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乃至公民与公民之间已经存有组织规范、纪律无法覆盖、难以协调的领域。超越组织管理的窠臼,加速新闻传播领域的立法以适应现有多元传播格局,是对社会需求的回应。

大众媒体的社会化传播很大程度上带有市场化的诉求,对媒体而言,媒体治理中的政策风险或政治风险往往是难以把握的运营风险。关键原因在于媒体管理部门进行传播调控的弹性和随机性。诸多现实表明,地方政府依托政策、纪律实施的媒体治理有时甚至裹挟着局部或者个人利益。另外,互联网传播加快了传播的效率,传播的即时性与纪律管理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同样难以调和。

进一步释放、激发媒体的产业化活力,必然要让新闻、信息传播的规则与规范明确、明晰、可操作。而明确性恰是成文法的基本要求,法律规则要做到具体、确定,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与可预期性。

此外,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传播主体逐渐下沉,普通公民越来越多地充当传播主体,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公民在公共传播中的界限,明晰传播的权利与义务,对于规范公众借助媒体平台参与政治生活、社会治理,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同样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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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治理,意味着要创新社会治理主体、社会治理理念、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机制以及社会治理绩效评估等。社会治理创新是一个系统化全方位的创新。为此,多元主体、民主协商、合作共治、法治保障是完善科学的社会治理工作格局的新特征。在社会治理新语境背景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社会管理、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工作格局目标发展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社会管理、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新格局目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社会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的概念的提出给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赋予了更加重要的地位和政治意义。社会治理意味着公众参与体系需要更快地完善,对现实中的公众参与渠道和路径提出了旺盛的需求,对制度化组织化的参与提出了现代政治意义的规范,对公众参与的制度和途径提出了迫切的期待。在社会治理工作格局中,公众参与既是一种重要的维度,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中主要的环节,也是目前最为薄弱和最需要加强的环节,因此成为一个需要格外关心的风险点和创新点。

我国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有:一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缺乏制度规范。社会现实中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公众很难获得充分的参与社会治理的权限,实践环节仍然缺乏实效性。二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有效性不足。表现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渠道不畅通;公众参与程序不规范,不明确;公众参与的代表遴选不科学;公众参与代表的意见对决策过程的影响缺乏刚性制约,结果不透明。三是参与社会治理的公众主体意识能力不足。一方面,多数公民对参与社会治理过程的权力和义务缺乏了解,同时对哪些渠道可以参与、哪些渠道不能参与也缺乏认识。另一方面,许多公民对政府的信息缺乏了解渠道或对了解渠道认识不足。此外,现有的经济条件限制了公众参与能力的培养。四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公民参与社会组织的程度有限,导致了制度化不足。五是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导致非制度化参与。群众往往会采取群体的“非制度性参与”,甚至选择更为激烈的诉求方式。如“厦门 PX 事件”,就是通过市民“集体散步”表达抗议的方式,迫使政府改变了在厦门岛内建化工厂的决策。

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不是无组织、杂乱无章的,而是有序的参与。必要的制度通道和社会组织是公众有序参与的必备条件。政府与公众应当是建设性的合作伙伴,共同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责任。这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管理社会的成本,提高管理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建立公民与政府的相互信任,限制政府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维护和实现公民的政治权益。主要途径有:一是完善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规范。二是培育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能力。三是着力提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化水平。

责编/马静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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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政治越来越演变为经济利益的竞逐,乡村政治行为的过程,就是利益的竞逐和实现的过程。如书中就把农民和乡村组织的利益博弈过程,形象地称之为“典型的商战”。首先是乡村组织投石问路,“猴子不上树,多打几遍锣”。面对乡村干部“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来分化瓦解,一些农民就用“死缠烂打”来应对。

农民为什么“死缠烂打”?吴毅教授认为,是因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整个社会体制和政策并没有给农民提供一个公正与平等地表达和维护其自身权益的机会,才导致他们中间一部分人也同样不会想到以一种更为合作与合法的方式来参与对于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及社会权利的表达。在前提并不合理的情况下,除非政府以全控和高压方式促使农民“配合”,否则农民总是会以不配合或不合情理的“配合”来表达自己的意愿。透过农民的“刁蛮”,我们看到了处于社会底层无助与无奈的农民,以牺牲自身社会尊严的方式来给我们社会虚构一个强弱“错置”的场景,实现“以弱制强”。

乡村政治形成了一种裸的力与利的摩擦与碰撞局面,使进入政治进程的各方都陷入了某种缺失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恃强凌弱或反过来恃弱凌强的状态之中。这种以力与利的较量为特色的博弈将会对转型期的乡村政治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乡域政治呈现“官不官、民不民”的怪象,使乡村社会变为“礼崩乐坏”的准“丛林”境地。反映了农村税费改革前后,这样一个大转型时期乡村政权与农民互动格局变迁的真实场景。

农村改革又进入了一个重要的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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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丰富、厚重是很多作品的特色,对于其中独特的观点与真正的问题意识难以全面的展示,这里希望通过对农民行动单位的解读,理解作者在作品中的诸多努力与期望。“华中乡土派”在长期的农村田野经验基础上,于2005年提出了“农民行动单位与村治模式”的论题。其后学派中的《什么农村,什么问题》、《中国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绵延之维》、《农民生活及其价值世界》、《宋村的调解》等著述,都以“行动单位”作为理解不同区域农村的切入点,并尝试探索、推进“农民行动单位”这个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的中层理论,以回答农村研究中难以回避的两个问题,一是个案村庄研究的代表性,亦是如何理解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问题;二是中国农村研究的宗旨,如何立足于农村经验建构出中国本土理论的问题。但中国地区如此之大,人文地理有别,如何才能得到对中国社会的概括性认识呢?

在农村研究初期,进行过这方面的努力,受功能主义的影响,在完成《江村经济》后,他想到以类型比较法来解决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通过“类型比较法”可能从个别“逐步接近”整体,在《重读〈江村经济〉序言》一文中,进一步分析道:“江村固然不是中国全部农村的‘典型’,但不失为许多中国农村所共同的‘类型’或‘模式’。”〔1〕26此后,海外汉学研究进行了一些努力,如施坚雅在《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中提出了市场体系理论,以基层市场共同体作为分析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来理解村庄,进而把握整个中国社会〔2〕,但这种研究范式并无法让人对中国农村有一个清晰的把握。对于国内学界来说,虽然进行了较多的探索,但对于区域差异问题,也就是弗里德曼提出来的所谓代表性问题,一直以来没有得到解决。另外,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史研究中的区域社会史研究取得较为丰富的成果,出现了“关中模式”、“华北模式”和“华南模式”等区域研究模式,但这些区域研究实际上还是个案式的研究,以区域中的个案来归纳、阐释地方性知识,“对抗”既有的观点,区域研究的理论建构略显不足。

在对20多个省市农村的10多年的调查基础上,华中乡土派的研究者提出“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概念,这实际上不仅是为了反驳某种观点,而是希望通过建构一种中层概念或理论来理解区域差异问题,通过这种理论范式切入乡村社会内部,发现农村社会的基础与农民行动的逻辑,并把全国农村依据农民有差异的行动逻辑划分区域,理解各区域中政策实践与农民行动之间的张力。“农民的认同单位”是一个认同群体,农民对这个群体具有归属感,并看做他们自己的群体。这个单位是以功能合理性为基础,同时又逐步被赋予文化含义,并与之相一致规范的共同体,农民依据内部的规范行动,这个单位构成农民超于家庭之外的另外一个强有力的行动单位〔3〕。这个概念及其理论框架实际受的影响较深,尤其是他从对中西社会的比较出发,对中国农民的行动逻辑的经典分析成为理论的生发点,理解这一概念需要从的“差序格局”谈起。

中国人的行动逻辑与西方社会相比具有两个层面的特点,其一是伦理本位和“差序格局”,是一种特殊主义而非普遍主义;其二是中国人的行动,特别关注公私差异,这也是一种特殊主义的行动逻辑。农民的行动一般以家为界限,凡是自家的事情也就是私人事情,农民会做得很好,而公家的事情,则与己无关〔4〕48。但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公私又不是很明显,因为有时“为自己可以牺牲家,为家可以牺牲族……”农民行动的公私界限并不是很清晰。认为,中国社会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5〕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儒家最考究的是人伦,伦是什么呢?我的解释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这是“差序格局”的形象化描述,是先生在分析传统中国基层(尤其是乡村)社会结构时创设的一个概念。“在差序格局里,公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个圈层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5〕30

一直以来,提出的“差序格局”这一概念都是中国乡村研究绕不过去的坎,无可否认的是,“差序格局”的含义切合了“乡土本色”的中国社会,至少对于“伦理本位”为特征的中国农村社会而言,“差序格局”恰如其分地表达了乡土中国内纵向的刚性的等级化的“序”,以及横向的弹性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差”。其暗含了中国社会结构的三层特征:一是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区别于西方社会身份平等、区分明显的团体格局。二是“差序格局”是以“己”为中心,但是这个中心与各圈层之间的关联是靠“人伦”、“道德”连接。三是“差序格局”具有明显的乡土气息,代表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6〕。“差序格局”对中国社会结构的差别分析相当精锐,同时对“乡土本色”的中国社会解释力也足够强大,成为后来研究者理解中国乡村社会性质的主导性工具。

“行动单位”是理解乡村社会结构的内部视角,亦是对“差序格局”的一种拓展性理解。例如,在传统村庄除了家庭这个基本的认同单位外,宗族及以宗族为基础的村庄在维护传统社会秩序方面所具有的重要功能,成为另外一个超出家庭的基本的私的单位,“差序格局”中的宗族成为圈层结构中非均质的部分,在实践中被凸显出来,并成为村庄事务运作的主体。在实践中,通过宗族维护功能性组织的运转,一方面以硬规范来对搭便车的人进行惩罚,让搭便车的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将组织力量内化到村民心中,让村民认为这个组织是“我们的”组织,以软规范来达到整合村庄的目标。于是,宗族或村庄成为另外一个与家庭相似的“私”的单位,构成了以家庭和宗族为基础的双层认同单位。

但是随着中国乡村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宗族逐渐解体,村规民约失去原有的效力,乡村社会均质的社会结构被打破,区域之间的变迁基础和速度的差异,导致中国乡村社会呈现出非均衡的状况,“差序格局”的表现形式也有所差别。“差序格局”本身仅是对静态的传统社会结构的描述,随着市场经济的介入,家族逐渐解体,核心家庭增多,农民流动性增强,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人际之间的维系纽带发生改变,中国渐渐失去了“乡土”社会的特征,以往以家庭为基础扩展的差序强度减弱,很难再用人际关系意义上的“差序格局”理解乡土社会,也很难理解乡村治理的特征以及不同区域对政策的反应差异,当下的乡村无论是从外部看还是从内部理解,都已经失去了“差序格局”体现的整体性中国的特征。当家庭不断核心化时,在家庭与宗族之间仍然存在一些碎片化的认同单位,这些认同单位成为宗族、家族解体后的另外一个超出家庭的主导行动单位。这些认同单位之所以形成,一是因为外来因素对乡土社会的冲击,农村传统的人伦和血缘关系发生了变化,村庄舆论的约束作用降低,甚至出现了原子化的村庄。源于冲击程度的差异,不同区域的农民行动逻辑有所不同。二是现代性的启蒙话语与法律精神在解构了传统秩序后,并没有在小农社会基础上构建起新的公共秩序,但是在公共品供给中农民仍需要自觉合作,农民在碎片化的文化基础上就形成了不同的认同单位,从而造成了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这种区域差异进一步论证了农村非均衡的特质。同时也表明,差序格局的各层面并非均衡分布,有些凸显层面因遭受外来因素的影响与冲击较小,仍能够存留下来并成为主导的认同与行动单位。

由于中国乡村社会的非均衡性导致的地方性共识的差异,我们共遇到宗族型、小亲族、户族、联合家庭、原子化等五种主导类型的村庄,同时还有村民组、行政村等两种以地缘为基础的认同单位。这些认同单位的形成深受不同区域农民在实践中形成的小传统影响,这些小传统亦是对“自己人/外人”、“公/私”范围的划分,所谓“私”就是“自己人”的,意味着责任与义务。所谓的“公”就是“外人”的,意味着可以去占有。在具体的社区内,有着一个主导的私的单位凸显,成为这个社区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在现代社会,私的边界越来越小,私的单位也呈现出各种差异,由地方性共识维系的先赋性关系及其中的应有之义和义务互助,正变得弱小,行动者个人具有选择性的交往性关系日渐强大,农民的行动单位就因每个行动者而异,这样就构造出新的双层认同与行动体系。在核心家庭之外仍存在基本的行动单位,以之来达成农民合作,这样可以有效解决村庄公共事务的发展问题,拓展农民受益的空间,合作收益空间的扩展也为地方性合作规范形成的合作单位的延续提供了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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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共享发展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内涵的重要体现,是未来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治理,实现农村全面脱贫致富,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理念指引。

我国农村贫困治理模式的演变态势

农村贫困治理主体的转变:政府主导向社会多元化转变。农村贫困治理的主体行为模式,对治理效果产生重要影响。以往,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是一种政府主导农村贫困治理的模式。当前,这种治理模式正不断发生转变,开始转向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模式。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起步阶段,由于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基数大,贫困覆盖面广,农村贫困治理的形势非常严峻,于是党和国家采取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既作为农村贫困治理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又作为农村贫困治理效果的评估者。政府主导型的农村贫困治理模式,对我国农村的建设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治理过程督查不足、评估不力等弊端,进而引发了资源浪费、资金挪用等低效率问题。

r村贫困治理模式的转变:粗放式救助向共享发展转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对农村贫困现象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在农村贫困治理历程不断演进过程中,治理模式也在不断发生转变。以往,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模式主要是以单一的社会救助为主,是一种粗放型的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主要是直接对贫困人口给予物质性救助,以缓解面临的贫困状态,比如对农村贫困人口发放“低保”。在我国早期的农村贫困治理中,这种粗放式救助模式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这种单一的救助型扶贫模式似乎已无法实现全面扶贫。

共享发展理念是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重要选择

共享发展理念作为新时期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重要选择,主要反映在共享发展的内在本质,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共享发展理念是我国社会公共治理的价值需求。农村贫困治理是全球公共治理的重要方面,虽然不同地区贫困的表现、约束、治理方式等存在差异,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都是社会公共治理的共同价值需求。农村贫困治理,一方面需要发挥政府对市场失灵的调控作用,但更重要的在于政府通过发挥公共职能和做好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发展。社会实现公平发展,是社会公共治理的内在价值体现。农村贫困问题在我国一直存在,这是我国社会公平未能充分实现的重要表现,它表明了我国政府在农村贫困公共治理方面仍没有完成社会公平发展机制的架构。另一方面,政府治理的合法性,主要由社会群体对政府行为的满意程度来刻画。农村贫困不治理好,显然会影响农民及全体社会成员对政府的信任。只有坚持共享发展,做好政府服务,才能赢得民心。

共享发展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体现。共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性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共同富裕,但是受到城乡二元体制的约束,我国农村发展明显弱于城市发展,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无论是收入、生活还是教育、医疗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距。因此,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来看,就要求我国政府加快推进农村的治理,尤其是贫困治理。当然,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是发展,若发展的成果无法实现共享,无法全面惠及民生,那么也就无法与社会主义发展的最终目的相适应。

共享发展理念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目前,我国仍处在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收入分配制度、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等有关社会公平发展的制度仍然不够健全,因此难免会出现社会发展矛盾,尤其是当前与农民利益相关的矛盾不断凸显出来,包括农村教育和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缺位、农村基础设施更新缓慢、农村拆迁安置的公平制度不到位等。部分地区的农村居民无法享受到改革发展带来的成果,从而影响社会和谐。共享发展能够加速社会公平发展,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全民普惠共享,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坚持共享发展,有效推进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对策建议

注重激发农村贫困群体的整体脱贫主动性。农村贫困群体作为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重点对象,其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主动性强弱,对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效果具有关键的影响。因此,坚持共享发展,推动我国农村贫困治理,就要注重激发这一类群体在参与农村贫困治理方面的主动性,形成贫困农民主动脱贫致富的良好格局。现阶段,我国农村贫困地区仍存在理念上的落后局面,贫困农民的乡土观念仍然很强,习惯于守旧而不愿向外看,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也偏低,普遍存在依靠政府救助来脱贫的意识,依靠自身脱贫致富的主动性明显偏弱。因此,国家应从宣传教育方面切入,激发起农村贫困群体脱贫致富的主动性。首先,政府要积极强化农村脱贫的宣传和教育,强化农民的教育兴农、科技兴农意识。其次,政府要继续加强农村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积极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提升农民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

注重治理行为主体的治理能力提升。在共享发展下,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其中,政府是这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力量。政府参与治理农村贫困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政府农村贫困治理的理念是否先进。之前我国在农村贫困治理中主要采用单一救助和治理的理念,导致在农村贫困治理中出现了较多的弊端。因此,坚持共享发展理念推进我国农村贫困治理,首先就要更新发展理念。一是要坚持农村扶贫和经济社会发展互相协调的理念,激发农村贫困地区的自我发展潜力;二是要坚持农村扶贫和社会保障相互协调的理念,通过农村贫困治理,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坚持精准扶贫和连片开发相结合的理念,不仅要针对扶贫问题,因贫施策,同时也要注重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其次,除了更新发展理念,还要全面提升农村贫困治理水平。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贫困治理,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农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治理格局。

注重打破农村贫困治理的制度性约束。要推进农村贫困治理,就应该注重农村贫困治理的制度性。我国仍有一些贫困地区存在,本质上就在于制度供给问题。在共享发展下,要全面实现农村脱贫,就要打破制约农村贫困治理的制度枷锁,重点在于冲破城乡二元制度供给壁垒。首先,应加快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破解农村居民在享受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福利方面的制度性瓶颈,消除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制度性约束,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其次,应积极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制度,加大政府对农村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扶持力度。最后,应加快建立健全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引导财政资金积极向农村贫困地区转移,确保农村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平稳增长。

(作者单位:西南医科大学)

【注:本文系泸州市社科联“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LZ15A50)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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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资源区域格局

我国由于受季风气候和地形的影响,降水格局极不均衡,水资源的区域分布相差十分悬殊,水土资源的组合、人均水资源的分配在各地区极不平衡.若按年降水量400mm等雨量线划分,我国约有45%的国土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少水和缺水的地区.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珠江流域、浙闽台诸河、西南诸河等四片,总面积占全国的36.5%,耕地占全国的36%,但水资源量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81%,人均占有水资源量大于4000m3,亩均占有水量为4130m3;北方淮河、黄河、海滦河、辽河四个流域片,总面积占全国的38.4%,水资源总量仅占全国的8%,是我国水资源最为紧张的地区,其中,海滦河流域人均占有水量小于430m3,亩均占有水量仅为251m3.南方四片平均年入海和出境水量都在94%以上,其中,西南诸河出境水量达99%以上,河川径流几乎全部流出国境;北方地区河流入海水量越来越少,黄河频频断流,海滦河几乎没有什么水量入海,河川径流大部分都在流域内被消耗.

1.2水资源时空分布

我国水资源的时空分布极不均衡,表现为年内变化大,年际变化不稳定,东西南北方各异.一般全年60%的降水集中在夏秋的3~4个月,冬季仅占全年降水的10~15以下.长江以南3~6月降水量约占全年的60%;而长江以北地区,6~9月份降水量占全年的80%.降水时间上的高度集中,使得地表径流变化大,可有效利用的水资源少。总之,水资源越贫乏的地区,丰、枯水期之间的降水量和径流量相差越大,更为严重的北方河流往往具有连年枯水或连年丰水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我国水资源格局的时续不均衡性.

2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格局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历史悠久,特别是建国以来,水利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先后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并对主要的江河进行了初步的治理和开发,提高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以防洪、发电、供水、灌溉、航运等综合效益,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是,受自然与社会两方面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水资源在开发、利用、控制与保护过程中,存在着水量型、水质型、综合型(既缺水又污染)三类问题.区域长期水量问题和区域长期水质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水资源开发利用格局方面分析,还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2.1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水平亟待提高

虽然我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速度在不断加快,但就总体水平来看仍然不高,开发利用程度(即75%的可供水量与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之比)仅为20%.这样的利用率对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来说是不相适应的.

2.2地区之间差别大,不平衡

由于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因而造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黄淮海、辽河流域水资源的利用程度已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其中,海河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率达76%,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超过90%,许多地方甚至出现超采地下水的现象,水资源短缺已成为该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西南地区是我国水资源开发程度最低的地区,受地形和地质等自然条件和资金的限制,虽然有丰富的水资源,但水利建设发展迟缓,目前该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还不到10%;长江中下游及华南地区与西北地区是我国人均用水量较高的地区,随着经济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在不断提高.

2.3不合理的开发现象依然存在

虽然人们对水资源价值观念有了改变,认识到了水的重要性、稀缺性和开发成本.但正是由于地区管理者和部门管理者强调了水资源的价值,仅注重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以发展地区经济和基础产业为理由,过度开发利用水资源,致使上中下游之间、各支流之间自行其事,尽可能地开发水资源,灌溉用水不顾及发电用水、上游开发不顾及下游利用,忽视了水资源综合利用的一致性,即一库多用、一水多用、先用后耗等基本原则.

2.4管理体制的分割影响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我国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还突出反映在产权管理上的混乱,使用权和所有权混为一谈,水资源的所有权管理被使用权管理所代替、所淡化,造成所有权管理的缺位,而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使用权的专业部门因缺乏灵活的产权转让机制,使得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难以实现.

另外,在水资源分地区、分部门的管理体制中,还存在权属管理部门与开发利用部门的相互关系和责任不清,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统一管理体制仍未理顺,供水、用水、排水三者的管理体制仍未协调等问题.

3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格局——流域格局

我国水资源的天然分布是以流域为系统的,七大江河是我们中华民族发祥、发展的基地,七大江河流域面积占我国国土的45%以上,人口占全国的65%左右,耕地占全国的82%左右,工农业总产值占全国的90%左右,可见流域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水资源科学管理的基础.

3.1流域格局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基础

从自然的角度看,流域是一种典型的自然区域,是以河流为网络的、分水岭包围的、在地域上具有明显边界的区域.从经济角度讲,流域又是组织结合管理国民经济的、以水资源开发为中心的区域.

实践证明,流域经济区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区域,是目前世界上最具经济、生态、社会综合效益的开发模式,也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流域是自然、社会、经济的复合系统,流域格局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最佳途径,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牢固的水资源基础.

3.2流域格局上的区域竞争与协作一体化

3.2.1区域竞争与协作一体化的含义

由于地区和部门重竞争轻合作,也由于管理合作部门忽视了流域的整体性,造成了水资源利用格局的严重不合理,即水资源短缺的双重性和区域及部门关系的僵化.因此,区域经济发展应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在流域格局的基础上实施区域竞争与协作一体化,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流域问的竞争与协作,以流域为基础,以竞争为主导,通过流域间的竞争,获得流域水资源优势的发挥,即以水资源为引导的人口聚集、相关产业的 规划与发展、以及新的区域经济格局的形成;同时,通过流域间的协作(主要是流域竞争基础上的流域产业分工与协作)及流域间调水,弥补流域的水资源不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供给.另一方面,流域内的竞争与协作,是以协作为主导,以竟争为辅助,保证流域内各部门、各地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兴利与除害并重,开发与保护协调,达到流域整体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统一,奠定流域长期持续协调发展的自然、生态、经济基础.

3.2.2流域经济系统规划是关键

实施区域竞争与协作一体化的关键是进行流域经济系统规划,协调流域内部门、地区之间的关系,包括实施横向流域规划和纵向产业规划,并形成系统的规划统一体.

首先,流域横向规划系统包括流域上中下游区域规划,以及流域的干流、重要支流(国民经济重点区域)、中小支流等的流域规划系统;各流域组成部分往往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处理好各利益主体的关系至关重要.流域规划地域广泛,规划应以竞争和协作发展为指导,突出区域资源优势与生产要素优势,为形成产业优势奠定基础.其中干流流域规划是大江大河流域规划的核心,对流域内水资源开发及相关经济重大战略问题起决定作用;重要支流流域在流域经济发展战略中地位重大,规划因其所处区域的优势而不同;中小支流系统规划是流域规划的基础,影响流域整体效益的发挥,同样也不可忽视.干流、重要支流、中小支流流域的规划又因处于流域的上、中、下部而发生变化,构成了流域横向规划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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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利益相关者财务治理的目标

财务目标是讨论最为热烈的财务基本理论问题之一,也是观点最多、分歧最大的财务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据王化成教授的研究统计,我国关于财务目标的主要观点多达四十余种,而讨论比较集中的两种观点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目标是建立在财务资本基础之上,其存在有着明显的缺陷,而企业价值最大化是建立在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之上,是基于利益相关者财务治理的目标。

2.1股东财富最大化财务治理目标的缺陷

随着产权观念的变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要求,在实践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1)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会导致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潜在矛盾,经营者可能出于自身的考虑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决策,但这可能会偏离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从而损害了股东的利益;(2)股东财富最大化一味强调股东的利益,并不能很好地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而可能会导致企业资源得不到最优化配置。

2.2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治理目标的优越性

企业价值最大化从现代企业理论出发,着重强调在企业价值增长中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是企业整体价值观,它的优越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企业价值不仅仅是股东财富的价值,而是包括股东在内所有相关者的利益。一个企业的价值增加不应该仅仅使股东受益,而且应该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获利。只有当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得到保证并不断增长时,企业才是有效率的和成功的。 (2)企业整体价值的概念强调的不仅仅是财务的价值,而是将组织结构、财务、采购、生产、技术、市场营销、人力资源、产权运作等各方面整合的结果;(3)企业整体价值的体现,不是基于己经获得的市场份额和利润数据,而是基于与适度风险相匹配的己经获得和可能获得的现金流量;(4)企业整体价值有多种表现形式,但是市场价值是最主要的形式。所以现代企业财务必须密切关注资木市场或产权市场,企业只有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下手才能提高企业整体价值。

3、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治理

3.1相机治理

利益相关者的财务相机治理,是指在企业经营出现危机时,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受损失的利益相关者能够得到企业的财务控制权,以改变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

1、出资者的财务相机治理。当企业经营业绩下降或经营者有不良行为时,出资者可先通过监事会加以制止;如果监事会无法制止,就要采取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用脚投票”对并购行动给予支持等相机治理措施。

2、员工的财务相机治理。当企业经营业绩下降或经营者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时,员工可采取一定的相机治理措施。如要求董事会更换经理人员;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更换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职代会罢免经营者,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工会违法的经营者:以员工收购为基础的企业重组等。

3、债权人的财务相机治理。债权人(银行)一般都会与企业签订债务合约,而债务合约是标准的相机治理安排。如果债务人有偿债能力,债权人一般不加以干预;一旦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时,债权人就要申请破产。常见的债权人相机治理程序其实是一种破产程序。然而,申请破产对债权人来说并非明智之举,因为债务人的资产经清算后,一般是难以弥补债务的,破产对债权债务双方来说都存在不可避免的损失。鉴于此,各国的破产法进一步丰富了破产程序,显著的特点是加入了自愿的破产程序。这种制度程序本着和解原则,给予破产企业一段保护期,使债权、债务双方能够对企业进行重组,以达到挽救企业危机的目的。

3.2动态治理

利益相关者财务治理除了是一种共同治理、相机治理外,也是一种动态治理。实质上是企业财权安排的动态性决定了财务治理结构的动态性,而财权安排的动态性又是由利益相关者投入的专用性资本、谈判能力以及外部环境等的变化而共同决定的。

企业由于自身的各种原因而需要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格局,而企业各种因素的变化又可以引起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利益相关者本身也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动调整改变其在企业中的地位和利益格局;此外,外部环境的变化亦会影响企业中原有的利益相关者格局。总之,企业、利益相关者自身以及外部环境都可以改变某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利益相关度,从而体现出不同的、动态的利益相关者格局,因此要对财权进行不同和动态的安排,结果企业的财务治理结构也相应地产生动态变化,这就是财务动态治理。例如当债权人向企业投入永久性资本时,便拥有了出资者和债权人的双重身份,也就理所当然地应该拥有作为一个出资者可获得的财权,其财权的增加导致其在财务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得到了相应的提升。

1、企业本身需要财务动态治理

(1)同一时期的不同企业要求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格局。技术密集型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是不同的,技术密集型企业更强调人力资本的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利益相关者中的作用居于主导地位;而资本密集型企业则更看重资本的投入,这时出资者与债权人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是处在第一位的。很显然,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产业的企业也有类似的区别。

(2)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需要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格局。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可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以及衰退期四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利益相关者格局是不同的。在初创期,企业需要大量的股权资本,这时出资者在利益相关者中居于主导地位。而在成长期,企业需要进行融资,除了股权资本外,更多的是融入债务资本,此外,企业还需要足够的人力资本来推动企业的发展和扩张,这时,债权人、经营者以及员工在企业中的地位上升。如果企业对经营者和员工采用股权激励的话,也就表明这两者在利益相关者中的作用更大了。在成熟期,企业一般倾向于偿还债务,此时债权人的专用性投资减少,利益相关度下降。而在衰退期,企业要开始发展新的业务,因此更看重对人力资本的开发和利用,这时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众多利益相关者中居于重要地位。

2、利益相关者自身和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要求动态治理

利益相关者自身有时出于对风险承担能力的考虑,以及对未来的不同预期,会主动改变其与企业的利益相关度;而有时则会基于其财务治理行为成本与效益的分析,主动放弃对其所享有财权的行使;另外,因为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博弈结果的变化,也会改变某一利益相关者在财务治理中的地位。其实,利益相关者自身的成长也会改变其与企业的利益相关度,我们可以一个员工的成长历程来对此加以说明。从一个员工进入企业开始,随着他年龄的逐渐增大,其工龄越来越长,能力也越来越强,他就会从一个一般职员开始逐步被企业委以重任,从基层管理人员而逐步晋升为中层管理人员,甚至最终成为高层经营者。他在整个成长过程中,对企业的贡献越来越大,其在财务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应越来越大。由此可见,对一个员工在企业中的财权安排应该是动态发展的。

4、基于利益相关者财务治理的约束机制分析

约束机制是利益相关者实现利益目标的基本保证,也是企业存在与发展的稳定器。约束不是对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限制,而是要求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的利益过程中不能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从企业作为生产要素集合体的角度来看,企业外部的要素具有与企业的潜在利益关系,而进入企业内部的要素与企业具有现实的利益关系,企业的约束机制就是外部要素与内部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表现为相对独立而又紧密相连的外部约束机制与内部约束机制。

(一)内部约束机制

内部约束机制是企业内部利益主体围绕权力和利益形成的制约关系,这种制约关系与企业财务治理结构模式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从财务治理的角度来看,财务决策权是内部约束机制的核心,内部约束机制是财务决策权、财务监督权、财务审批权、财务执行权的协调统一。由于企业利益关系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财务决策权的行使必须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标准。为了确保财务决策的效率,财务决策权主要集中在具有经营才能与财务专业知识的经理层手中,并由财务人员具体执行财务决策方案,这就决定了财务决策权在财务治理中的核心地位。由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存在,经营者在财务决策的方案选择中往往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财务决策,其结果使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使财务决策从企业利益的角度进行选择,就需要对财务决策权进行相应的制约,这就要求重大财务决策必须得到企业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的批准,并接受企业设立的监督部门的监督。由于财务决策的专业性,要求必须与之相匹配的财务监督的专业性,财务监督在财务治理结构中的设置及人员的构成是财务监督权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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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中央第七次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系列会议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构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格局,全面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各项措施,为我县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

为全面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末端发力群防群治终端见效工作机制,积极构建组织领导、齐抓共管、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工作格局,结合我局实际,一是切实做好林区草场安全防范工作,通过运用各种手段,着力提升区草场及周边治安环境的综治水平。二是着力宣传普法政策,强化群众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使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政领导,充分发挥我局职能作用和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坚持科学规划、整体防控;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办法、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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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24.096

国土空间开发的主要内容是人工获取发展以及生存的相关物质资料的过程。而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定义是某个国家的人民通过较长时间的建设劳动而产生的经济重要元素的分布状态,产业、土地以及矿产资源等是国土空间的重要组分。本文阐述了我国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一些特点,并给出改进措施,旨在使我国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更加合理完善。

1 我国在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中的主要特征

我国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经过长期的发展显现出一定的基本特征,其主要特征如下:

1.1 经济要素存在着明显集中的趋势

我国的南部、北部以及东中部地区是运输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其对我国经济要素的流动与组织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我国经济要素向沿海地区等重要轴线的持续地聚集,标志着我国沿海城市产业以点――轴为主要特征的空间开发格局初步形成。

1.2 多极化聚集的特征

国家的集聚发展可以促进某个城市或者地区的发展,在国家空间开发格局呈现出集聚发展的特征时,大量的资源会涌入处于发展中心的城市或者地区,从而促进该地区的高速发展。不过,如果经济集中发展态势没有加以控制,则容易引起离发展轴较远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缓慢。经济较为发达、国家空间格局政策制定较为合理的国家中,政府往往选择设计较为科学的政策,力求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经济集中发展的目的,同时还能使得不同地区共同发展,使其拥有较为均衡一致的生活水平与经济能力[1]。

1.3 拓宽经济活动所需空间,开展国土治理工作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采取了一系列拓展经济空间的措施,建立多个开发区聚集产业,如高科技开发区、外包产业园等生产园区。此外,国家还建立了大量的城市新区,其具有一定的产业聚集特征,拥有更为综合的功能。

另外,我国也在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例如提高退耕还林、水源保护、废气减排等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性,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确保健康稳定地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2 如何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2.1 对城乡建设用地政策加以完善

农民在我国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因此,国家应当积极保障其基本利益,完善城乡建设用地政策,特别是目前的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我国的城乡土地政策中的增减挂钩方式是较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制度安排,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有效地改善城乡农民的居住环境,同时实现节约土地的目的。

建立完善的竞争性土地市场已是我国土地工作的重要议题,其能够实现城乡土地管理二元结构的有效转变。目前我国的征地制度不完善,因此,政府应当对现行的征地制度进行改革,使其更适用于我国的征地工作,与此同时,政府应当对征地范围进行严格的规定,杜绝违规征地现象的出现。第三方的评估机制能在保障农民权益以及促进征地工作趋向合理化等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

2.2 促进城市规划管理趋于合理化

城市用地历来较紧张,因此城市要优化规划管理,尽量提高城市单位面积的人口密度而不是单纯地扩大城市面积。此外,城市应当完善防护林、人工水体以及绿化用地等必要项目的建设。与此同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违规建筑的治理力度,从而促进城市土地的使用更加合理[2]。

2.3 对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加以完善

我国社会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例如水体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以及空气污染等。对于上述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应当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2.3.1 开征环保税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污染问题,因此政府可以向污染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将税收投入到国家环境保护项目中,以此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

2.3.2 完善资源保护 政府应当完善有关的环保政策,健全针对企业乱排污行为的惩罚机制,促进企业排污行为趋于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环境的压力。政府应当制定完善的环境资源价格政策,并使其具有以市场为基础的特点。

3 结语

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对于国家而言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工作具有长期性与复杂性的特点,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充足准备,积极借鉴相关经验,履行好应尽的职责,力求最大程度地促使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趋向合理化,为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李涛,廖和平,潘卓,李靖,杨伟,潘美含.主体功能区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效率评估――以重庆市为例[J].经济地理.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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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21日

一、公共治理的本质

公共治理理论(简称治理理论)的提出并成为公共管理的核心分析工具,应归因为行政环境变化和政府改革转型。

第一,治理意味着政府治道发生了重大变革,集中表现在政市关系的重塑上。所谓治道,“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如何界定自己的角色,如何运用市场方法管理公共事务的道理。”作为区别与传统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方法和逻辑,治理抛弃了政府全面管制市场的传统模式,而是要求政府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将自身职能确定为“掌舵”、“导航”而不是“划桨”之上。政府应当理性收缩自身的权力边界,放弃那些不必要的生产职能,不去干预经济的微观运行,将自身打造成为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支持、尊重市场作为经济要素配置者和决定者的治理地位,并采用市场化的工具改革自身的运作模式,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治理意味着公民社会的崛起和民间力量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参与。在治理的形成路径上,政府和社会权力的重构是治理理念的核心所在。面对行政生态环境的复杂多变和政府不可治理性的不断增加,政府必须要改变全能的角色和垄断社会资源的状态,通过职能转变和分放权力于社会,扩大社会的自治功能,扩展社会自主发展的资源和空间,提高社会成员参与管理的意识和热情。其中尤其重要的便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民间社会组织,合理界定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能,制定社会组织管理和运行的行为规则,为其发展提供政策支持、资金安排等,并采取积极措施激发其公共管理的活力,制度化保障其利益表达、利益聚合、沟通协调等特有功能的发挥,进而实现政府和社会功能互补、良性互动的关系格局。

第三,治理从本质上而言是网络合作管理的动态过程。正如全球治理委员会所理解的“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没有哪个机构拥有充足的资源和能力去解决所有的公共问题,政府也不例外。为此,治理是一个多中心的行动体系,它包括一系列来自政府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通过政府对其垄断权力转移和分放,更有效地激发和调动市场和社会多种力量,打造一种全社会开放的管理格局。在分工、互惠的策略引领下,构建网络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切实形成解决公共问题的强大“合力”,从而有效完成公共服务职责。

基于上述分析,治理是应行政环境发展之需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公共管理形式,它重构并整合了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力(利)关系,其本质是一个多元主体在相互依赖的环境中分享权力、分担责任,合作管理公共事务的动态过程。

二、治理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关联

治理的根本标志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公众认同上的合作管理。这种崭新管理模式使得公共管理成为了一个开放的体系。对传统唯政府管理方式的突破,便将公共服务的重心放在了市场和社会之中,通过重塑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力求动员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治理的视阈下,社会组织的治理功能被置于格外重要的位置之上。作为社会管理体系中关键的主体,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其在公共管理中发挥着 “沟通器”、“连接阀”的巨大作用,弥补市场和政府管理的双重失灵,推动着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权力的合理分配和良性互动,最终促进着政府、市场、公民三元关系的和谐发展。

治理框架的分析结论高度适用于转型期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当前我国的社会结构和权力格局发生着重大而深远的变化,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调与重构。国家统合社会与行政垄断的格局被逐步打破,市场决定性地位确立使社会权利和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分散的社会个体需要一种组织化的机制来表达和聚合相关利益;而政府职能的D变和管理疆域理性的退缩,也必然要求相关社会组织能够成为其职能承接的主体,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在上述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便为我国社会组织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资源供给,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在我国日益崛起。作为我国公民社会重要组成的互益性组织行业协会,其公共管理职能在我国治道变革和社会结构变迁的环境下得以拓展和完善。在公共治理的体系中发挥着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引导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建构自律性的社会秩序的独特功能,并通过沟通、自律、协调、维护、组织等各种方式,弥补市场和政府的治理失灵,塑造着治理体系中多元的合作关系,为推进公共管理社会化进程贡献力量。由此可见,治理进程的推进和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的发展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与相互促进的关系。由此而言,公共治理为社会组织兴起提供了先决条件和现实基础。而与此同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为治理发展的标志,其功能的发挥又对治理进程产生着巨大的“反推力”。它们的生发又反向深化和验证治理理论,持续推进着治理进程的纵深发展,从而最终实现善治。

三、行业协会的定位与法律功能

作为国家重点发展的社会组织类型,行业协会通常被认为是由某个行业内企业为主体自愿参加、以保护和增进会员利益为目标的经济类社团组织。尽管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行业协会的内涵与外延仍存在着认知差异,但在以下方面却普遍达成共识,即行业协会属于互益类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能够有效地服务市场经济和工商业的发展,具有非政府性、中介性、互益性、会员性、自治性等特征。较之于西方国家,我国的行业协会生成路径多元分途、独具特色,究其根本是权力动源复杂。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事实上经历了不可逆转的权力分裂过程,国家统摄社会的垄断模式打破,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政府简政放权将权力分放和还让市场和社会,行业协会在政府权力让渡中大量生成。上述类型的行业协会源自于政府推动并脱胎于政府部门,因此具有浓厚的行政依附性和官办色彩,体制内行政推动的属性明显,其社会认同度和合法性有待于提升。与体制内政府主导型行业协会不同,体制外行业协会是基于20世纪末相关地域市场经济发展、企业行业自律、权益维护以及抱团发展的客观需求而自下而上生成的,该类市场内生型行业协会具有强大的民间性和利益代表性,社会合法性较高,亦是未来行业发展的方向所在。除此之外,还有一类行业协会在其生成过程中结合了政府剥离和市场内生两种权属来源,即政府发起和企业组织完成,二者均为之付诸资源和精力,该类行业协会具有混合型的特征。

尽管当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行业协会商会法》,对行业协会的法律治理功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近年来作为我国公共治理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其功能持续拓展,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重要的催化力量,促动着政府权力、市场权利和社会权利三者边界的科学重塑。

具体而言,从政治方面,行业协会为所代表的利益群体民主参与政治提供了组织支撑和制度平台。近年来,行业协会作为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的重要平台,密切关注、广泛汇集会员企业和行业的分散的诉求、建议和要求,组织、引导其与党政机关进行制度化、经常性的对话;在重大问题决策和处理上与官方进行深度的协商、交流;甚至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制度化介入政府立法的过程,这种组织化的载体和制度化的平台确保政府和企业间的良性互动,有效化解了官商民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各类问题和矛盾。同时,行业协会作为政策的参与者还积极担负着宣传和解释的职责,帮助会员理解政策的要旨、自觉履行自身义务。信息双向输送以及民主沟通协商实现了政府企业的双赢,有力地推进了我国政治民主化和社会和谐化。

从经济方面,行业协会主要是通过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类型“俱乐部”产品,规范着企业竞争的秩序,协调着地域和行业内的利益关系,进而推动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健康、良性发展。通常而言,它的经济功能总体上可分为代表、维护成员的经济利益和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两个方面。其中,代表和维护职能行业协会的立会之本,行业协会以维护企业共同利益和竞争秩序为己任,其运作的目标在于实现同行企业的有效联合,协调其利益冲突,并为其提供组织化的利益保障机制。而其公共服务职能则主要表现在为行业协会和行业协会均为内部成员提供局部或准公共产品,解决集体行动的难题,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使得会员在组织内部充分受益。

从社会方面,行业协会主要是作为社会组织在推动公共管理的社会化、化解社会矛盾、激发社会活力以及规范社会行为等方面发挥作用。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力量,能够站在相对中立和客观的立觯以其灵活的方式、适当的行为,有效地缓和冲突并化解矛盾,在政府和市场间扮演着重要的沟通和协调作用,重塑新型的社会秩序。同时,行业协会通过中介、服务功能的发挥,能够为多元社会主体提供利益整合机制和制度安排,帮助其理性、有序地表达其利益要求并参与公共管理。

此外,作为行业企业利益联合体和自组织性的民间团体,行业协会还有促动新的社会价值形成的功能。这些价值必将增强整个社会的团结协作、自主自律、民主参与的信念,强化全社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自觉,从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毛寿龙.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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